无形资产出资验资报告

2022-09-18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由于报告格式复杂,内容要求简要明确,很多人对写作报告,甚是感到苦恼。非常需要一份正确的报告格式范文。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无形资产出资验资报告》的文章,希望能够很好的帮助到大家,谢谢大家对小编的支持和鼓励。

第1篇:无形资产出资验资报告

无形资产验资报告

验资报告格式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验资报告范式

验资报告

(委托人名称):

我们接受委托,对 贵公司截至 年 月 日止实收资本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了审验。在审验过程中,我们依照《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的要求,实施了必要的审验程序。贵公司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及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我们的责任是按照《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的要求,出具真实、合法的验资报告。

贵公司的注册资本 币 元。根据我们的审验,截至 年 月 日止,贵公司已收到其股东投入的资本 币 (大写)元

( )元,其中实收资本 元,资本公积 元。与上述投入资本相关的资产总额为 元,其中货币资金 元,实物资产 元,无形资产 元。

本验资报告仅是对报告日贵公司实收资本额的验证,不应被视为是对 贵公司日后偿债能力作出保证。若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本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无关。 (出现本规程7.2.2所列情况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增列说明段,清晰地反映有关事项,并说明理由。)

附件

(一) 投入资本明细表 附件

(二) 验资事项说明

附件

(三) 验资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附件

(四) (以货币资金出资的附)银行出具的入资凭证及询证函; 附件

(五) (以实物出资的附)实物移交清单;

附件

(六) (以专利权出资的附)专利证书复印件和专利登记簿副本复印件; 附件

(七) (以注册商标出资的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附件

(八) (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附)土地使用权证明;

附件

(九) (以非货币出资的附)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确认书或者股东、发起人 认可证明。

广东康元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公章)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

地址: 报告日期: 年 月 日

验资报告格式

附件

(一)

投入资本明细表

被审验单位名称: 截至: 年 月 日 货币单位: 编制单位:广东康元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会计师: 填表人:

验资报告格式

附件

(二)

验资事项说明(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为例)

一、组建及审批情况

贵公司经 (审批部门) 字 号“ ”(批文名称)的批准,由 (以下简称甲方)和 (以下简称乙方)共同出资组建,并于 年

月 日登记注册,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字第 号营业执照。

二、注册资本及出资规定

根据贵公司经批准的合同、协议、章程的规定,贵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元,由甲乙双方分 期于 年 月 日内缴足。甲方应出资 元,占注册资本的 %,出资币种为 ,按 汇率折算,出资方式为货币资金 元,实物资产 元,无形资产 元;乙方应出资 元,占注册资本的 %,出资币种为 ,按 汇率折算,出资方式为货币资金 元,实物资产 元,无形资产 元。上述约定出资中,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占注册资本比例为 %。

三、实际出资情况

甲方合计投入 元,包括:

于 年 月 日缴存 银行 帐户(帐号: ) 元;于 年 月 日投入实物资产(具体名称、数量、规格等),评估价值为 元,协商作价 元;于 年 月 日

投入无形资产(具体名称、有效状况等),评估价值为 元,协商作价 元。合计 元。

乙方合计投入 元,包括:

于 年 月 日缴存 银行 帐户(帐号: ) 元;折合 元;于 年 月 日投入实物资产(具体名称、数量、规格等),评估价值为 元,协商作价 元;于 年 月 日投入无形资产(具体名称、有效状况等),评估价值为 元,协商作价 元。合计 元。

四、其他说明事项

2、欠、溢缴情况也应在此说明;

3、分期审验情况也应在此说明。

验资报告格式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验资报告范式

验资报告

(委托人名称):

我们接受委托,对拟设立有限公司截至 年 月 日止实收资本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了审验。在审验过程中,我们依照《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的要求,实施了必要的审验程序。 有限公司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我们的责任是按照《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的要求,出具真实、合法的验资报告。

有限公司申请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根据我们的审验,截至 年 月 日止, 有限公司已收到其股东投入的资本 (大写)元(¥ )元,其中实收资本

元,资本公积 元。与上

述投入资本相关的资产总额为 元,其中货币资金 元,实物资产 元,无形资产 元。

本验资报告仅是对报告日该公司(筹)已投入临时银行账户的实收资本数额的验证,不应被视为是对该公司日后偿债能力作出的保证,并仅用于该公司工商登记之用。若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本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无关。

(出现本规程7.2.2所列情况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增列说明段,清晰地反映有关事项,并说明理由。)

附件

(一) 投入资本明细表 附件

(二) 验资事项说明 附件

(三) 验资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附件

(四) (以货币资金出资的附)银行出具的入资凭证及询证函; 附件

(五) (以实物出资的附)实物转移清单;

附件

(六) (以专利权出资的附)专利证书复印件和专利登记簿副本复印件; 附件

(七) (以注册商标出资的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附件

(八) (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附)土地使用权证明;

附件

(九) (以非货币出资的附)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确认书或者股东、发起人 认可证明。

广东康元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公章)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

地址: 报告日期: 年 月 日

验资报告格式

附件

(一)

投入资本明细表

被审验单位名称: 截至: 年 月 日 货币单位: 编制单位:广东康元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会计师: 填表人:篇二:无形资产增资业务介绍

无形资产增资业务介绍

尊敬的客户:

您好!

很高兴能为您服务,我们尚永咨询是专业为企业做无形资产增

资的,无形资产增资能为企业快速提升注册资本,不需要您出货币现

金的前提下,就能把您的注册资本是50万到1个亿的企业;快速提

升到注册资本为5000万到10亿的企业;而且根据国家财政部的会计

制度与会计准则,无形资产就像固定资产可以折旧,无形资产也可以

计入费用进行直线摊销,(拥有1000万无形资产,每年可以摊销25 万);摊销年限最低不低于10年,根据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利润*所

得税税率=(收入-成本-费用)*所得税税率;费用增加,利润减少,

所得税减少;用无形资产摊销即可以为企业节约不低于10年的企业

所得税。

无形资产增资解析

贵公司股东将自己拥有的或自己研发、受让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

产,通过评估作价,财产转移和验资报告,注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

同时达到长期抵税的作用。 ,

技术一定是贵公司本身具备的。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商业社会中,

每个公司都会有能够立足生存的核心技术。也许是比较显性的技术,

比如生产配方,工艺流程等,也可能是比较隐形的技术,比如内控管

理,仓储和物流方法等。无论是何种形式,每一个每一种技术都会体

现在企业的经营管理当中,而这些技术正是企业所有者和管理者对于

企业经营及发展的能力驾驭的体现,也符合无形资产增资的相关规定。

通常企业都有使用某些特定技术,这种结束未必是特别先进,完全创新的,一般企业拥有一个或几个通用技术进行优化,改良的技 术, 这些技术可以是

管理类的技术,协同办公技术,自己开发的财务软件,crm软件 设计类软件,绘图,设计等

新工艺,优化的生产线,物流管理技术,生产控制软件

基于行业通用技术的改良,优化

无形资产大概包括:

★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非专利技术

★其他 可以用来进行无形资产增资的无形资产,主要包括:

专利技术(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非专利技术;软件著作权;

一般而言,大多数企业都没有专利技术和软件著作权,但是一定有非专利技术。

因为非专利技术又叫专有技术,即行业通用技术的优化,优良,升级,改造。

非专利技术一般是指不为外界所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采用的,只是没有注册,但是可以带来经济效益的各种技术和诀窍。

客户如果没有技术,只需提供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我们可以代为开发,并对行业通用技术进行,优化,优良,升级或改造。 目前贵公司注册3万人民币,现欲增资至500万人民币, 以无形资产的方式增资额度497万人民币,按照规定,咨询并全程代理的费用为无形资产增资部 3.5万元人民币来收取费用,不开票(包括写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报告、财转协议、验资报告和递送工商等费用,但不包含工商取照费)。

本次收费的70%以贵公司拿到新的注册资本500万的营业执照为标准再收取,事前需预付总价款的30%即1.05万。

由公司提供经营范围及相关技术方向,我方代出具非专利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我方评估作价后,以公司自然人股东投资的名义纳入公司注册资本。

会计分录为:

借:无形资产 497万

贷:实收资本 497万

贴士: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新实施条例67条规定,无形资产可以根据直线法进行摊销, 年限不得低于10年497×25%=124.25万为10年,每年可直接节省12.425万企业所得税。跟固定资产折旧是同样道理的。按照此次无形资产出资的额度,我们建议贵公司提供的非专利技术种类或者数量为1个技术,或者把你的经营范围告诉我们,我们帮你挖去你的技术

一般而言,需要做增资的企业类型,主要是:

一. 参与政府或企业项目招投标的公司;(如建筑企业特级资质3亿以上注册资本)

二. 高科技高新技术类型企业;(一般建议做到3000万以上的注册资本,评估高新技术企业)

三. 全国范围内招商,加盟连锁的公司;(一般全国加盟连锁企业注册资本都在1000万以上)

四. 多元化,集团化发展的公司;(国内集团公司注册资本最低在3000---6000万以上)

五. 需要吸引风投,股权融资,股份制改制,需要做大股本的公司;(吸引风投一般在5000—5亿以上)

六. 需要补齐注册资本的公司;(比如注册资本1000万,实收资本200万的企业)

七. 物流公司(海运企业500万以上,海陆空运物流注册资本1000万以上)

八. 客户群体以外贸客户为主的内资公司(一般建议注册资本做到1000--2000万以上,有利于扩大企业信用)

九. 行业不限,有注册资本要求,需要快速做大做强的企业。(建议做到3000--5000万以上)

增资的三种途径的利弊分析

关于无形资产增资的法律依据:

(一)2006年1月1日新修订的《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知识产权,实物等经过国家权威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可用作公司注册资本金。自此,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软件著作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都可以直接用来投资融资,根据2014年3月1日新执行的《公司法》,无形资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100%;

(二)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的《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

第一条: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利润方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三)《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19号) “对个人将非货币资产进行资产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无形资产增资的服务内容与时间包括:

第一,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技术资料或经营范围,在国家权威技术篇三:验资报告模板

格式1(适用于拟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次全部出资情况)

验资报告

╳╳有限责任公司(筹):

我们接受委托, 审验了 贵公司(筹)截至 年 月 日止申请设立登记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协议、章程的要求出资,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 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是全体股东及 贵公司(筹)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对 贵公司(筹)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发表审验意见。我们的审验是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进行的。在审验过程中,我们结合 贵公司(筹)的实际情况,实施了检查等必要的审验程序。

根据协议、章程的规定,贵公司(筹)申请登记的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全体股东于 年 月 日之前一次缴足。经我们审验,截至 年 月 日止,贵公司(筹)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大写)元。各股东以货币出资╳╳元,实物出资╳╳元。

[如果存在需要说明的重大事项增加说明段] „„ 本验资报告仅供 贵公司(筹)申请办理设立登记及据以向全体股东签发出资证明时使用,不应被视为是对 贵公司(筹)验资报告日后资本保全、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等的保证。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本所及执行本验资业务的注册会计师无关。

附件:

1、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

2、验资事项说明。

中国注册会计师: (合伙人签名盖章) xxxx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签名盖章)

中国 xx 年 月 日(报告日期) 附件1 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

截至 年 月 日止 货币单位:

被审验单位名称:

附件2 验资事项说明

基本情况

╳╳公司(筹)(以下简称贵公司)系由╳╳(以下简称甲方)和╳╳(以下简称乙方)共同出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于╳╳年╳╳月╳╳日,取得╳╳[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现正申请办理设立登记。(如果该公司在设立登记前须经审批,还需说明审批情况。)

二、申请的注册资本及出资规定

根据协议及章程的规定,贵公司申请登记的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由全体股东于 年 月 日之前一次缴足。其中:甲方认缴人民币╳╳元,占注册资本的╳╳%,出资方式为货币资金╳╳元,实物资产(机器设备)╳╳元,无形资产╳╳元;乙方认缴人民币╳╳元,占注册资本╳╳%,出资方式为货币。

三、审验结果

截至 年 月 日止,贵公司已收到甲乙双方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元,实收资本占注册资本的100%。

(一)甲方实际缴纳出资额人民币╳╳元。其中:货币出资人民币╳╳元,于 年 月 日缴存╳╳公司(筹)在╳╳银行开立的人民币临时存款帐户(帐号:╳╳)内;于 年 月 日投入机器设备╳╳(具体名称、数量等),评估价值为╳╳元,全体股东确认的价值为╳╳元。

╳╳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已对甲方出资的机器设备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文号]资产评估报告。 甲方已与贵公司于 年 月 日就出资的机器设备办理了财产交接手续。

(二)乙方实际缴纳出资额人民币╳╳元。其中:货币出资人民币╳╳元,于 年 月 日缴存╳╳公司(筹)在╳╳银行开立的人民币临时存款帐户(帐号:╳╳)内。 [如果股东实际出资金额超过其认缴的注册资本额,应说明超过部分的处理情况。]

(三)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合计人民币╳╳元,占注册资本的╳╳%。

四、其他事项

格式2(适用于拟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分次出资首次验资)

验资报告

╳╳有限责任公司(筹):

我们接受委托, 审验了 贵公司(筹)截至 年 月 日止申请设立登记的注册资本首次实收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协议、章程的要求出资,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 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是全体股东及 贵公司(筹)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对 贵公司(筹)注册资本首次实收情况发表审验意见。我们的审验是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进行的。在审验过程中,我们结合 贵公司的实际情况,实施了检查等必要的审验程序。

根据协议、章程的规定,贵公司(筹)申请登记的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由全体股东分╳╳期于 年 月 日之前缴足。本次出资为首次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元,应由╳╳和╳╳于 年 月 日之前缴纳。经我们审验,截至 年 月 日止,贵公司(筹)已收到╳╳和╳╳首次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大写)元。各股东以货币出资╳╳元,实物出资╳╳元。 [如果存在需要说明的重大事项增加说明段] „„

本验资报告仅供 贵公司(筹)申请办理设立登记及据以向全体股东签发出资证明时使用,不应被视为是对 贵公司(筹)验资报告日后资本保全、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等的保证。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本所及执行本验资业务的注册会计师无关。

附件:

1、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

2、验资事项说明。 xxxx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合伙人签名盖章)

中国注册会计师: (签名盖章)

中国 xx 年 月 日(报告日期)篇四:公司分立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验资报告模版 3.适用于公司分立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验 资 报 告

××有限责任公司(筹):

我们接受委托,审验了××有限责任公司(筹)(以下简称 “贵公司”)截至××年××月××日止申请设立登记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协议、合同、章程的要求出资,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是全体股东及贵公司(筹)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对贵公司(筹)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发表审验意见。我们的审验是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进行的。在审验过程中,我们结合贵公司(筹)的实际情况,实施了检查等必要的审验程序。

根据有关股东会决议、章程(草案)的规定,贵公司(筹)由××(原企业名称)分立设立,申请登记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由××(原企业名称)原股东××、××以其拥有的××(原企业名称)的部分净资产(金额为人民币××元)于20××年×月×日之前折合为贵公司(筹)实收资本。经我们审验,截至20××年×月×日止,贵公司(筹)已收到全体股东以拥有的××(原企业名称)的净资产人民币××元折合的实收资本××元(大写)。

此外,我们注意到:

一、贵公司(筹)与净资产相关的资产尚未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与净资产相关的负债尚未办理主体变更等手续。贵公司(筹)已承诺,在公司成立后×月内办妥上述手续。

二、××(原企业名称)以20××年×月×日为基准的净资产,已经××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并由其于20××年×月×日出具了(文号)资产评估报告,经评估后的净资产价值为×××元,该评估价值[已经过××(有权核准或备案资产评估结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所出资企业名称)于20××年×月×日核准

(或办理备案手续)],在此基础上各出资人确认的××(原企业名称)净资产价值为××元。 ?? 本验资报告供贵公司(筹)申请办理设立登记及据以向全体股东签发出资证明时使用,不应被视为对贵公司(筹)验资报告日后资本保全、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等的保证。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验资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本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附件:1. 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 2.净资产情况明细表 3. 验资事项说明

河南四和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郑州市黄河路38号省国资委院内 (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

(盖章) (签名并盖章)

中国注册会计师:××× (签名并盖章)

电话:0371-65356221 年 月 日 附件1 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

截至 年 月 日止 3 附件2 净资产情况明细表

分立截止日: 年 月 日

验资事项说明

一、分立基本情况

××有限责任公司(筹)拟由××(原企业名称)分立设立,已取得××[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正在申请办理设立登记。

分立前××(原企业名称)系由出资人××(以下简称甲方)、××(以下简称乙方)共同出资组建,于××年×月×日成立,取得××[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分立前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其中甲方出资××元,占注册资本的×%,乙方出资××元,占注册资本的×%。

二、分立设立申请的注册资本及出资规定

根据[关于企业分立的原企业股东(大)会决议的名称]、《××(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复文件名称)》和分立后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筹)由××(原企业名称)分立设立,申请登记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由××(原企业名称)股东××和××以其拥有的该企业的净资产份额于20××年×月×日之前折合为贵公司(筹)的实收资本。

三、审验结果

截至20××年×月×日止,贵公司(筹)已收到股东××和××以××(原企业名称)净资产折合的注册资本××元。××(原企业名称)20××年×月×日(评估基准日)经审计的账面资产总额为××元,负债总额为××元,净资产为××元(其中:实收资本××元,资本公积××元,盈余公积××元,未分配利润××元)。

××(原企业名称)以20××年×月×日为基准日的净资产已经××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资产评估报告文号),其评估价值为××元,评估增加(或减少)××元,该评估价值[已经过××(有权核准或备案资产评估结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所出资企业名称)于20××年×月×日核准(或办理备案手续)],各出资人在此基础上确认的××(原企业名称)净资产价值为××元。贵公司(筹)股东××和××已于20××年×月×日(验资截止日)将经审计篇五:验资报告模板

格式1(适用于拟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次全部出资情况)

验资报告

╳╳有限责任公司(筹):

我们接受委托, 审验了 贵公司(筹)截至 年 月 日止申请设立登记的注册资 本实收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协议、章程的要求出资,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

验资资料, 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是全体股东及 贵公司(筹)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对 贵

公司(筹)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发表审验意见。我们的审验是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

准则第1602号——验资》进行的。在审验过程中,我们结合 贵公司(筹)的实际情况,

实施了检查等必要的审验程序。

根据协议、章程的规定,贵公司(筹)申请登记的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全体股东

于 年 月 日之前一次缴足。经我们审验,截至 年 月 日止,贵公司(筹)已收

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大写)元。各股东以货币出资

╳╳元,实物出资╳╳元。 [如果存在需要说明的重大事项增加说明段] „„

本验资报告仅供 贵公司(筹)申请办理设立登记及据以向全体股东签发出资证明时 使用,不应被视为是对 贵公司(筹)验资报告日后资本保全、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等的保证。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本所及执行本验资业务的注册会计师无关。

附件:

1、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

2、验资事项说明。

中国注册会计师: (合伙人签名盖章)

xxxx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签名盖章)

中国 xx 年 月 日(报告日期) 1 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

截至 年 月 日止 货币单位: 2 验资事项说明

基本情况

╳╳公司(筹)(以下简称贵公司)系由╳╳(以下简称甲方)和╳╳(以下简称乙方)共同出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于╳╳年╳╳月╳╳日,取得╳╳[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现正申请办理设立登记。(如果该公司在设立登记前须经审批,还需说明审批情况。)

二、申请的注册资本及出资规定

根据协议及章程的规定,贵公司申请登记的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由全体股东于 年 月 日之前一次缴足。其中:甲方认缴人民币╳╳元,占注册资本的╳╳%,出资方式为货币资金╳╳元,实物资产(机器设备)╳╳元,无形资产╳╳元;乙方认缴人民币╳╳元,占注册资本╳╳%,出资方式为货币。

三、审验结果

截至 年 月 日止,贵公司已收到甲乙双方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元,实收资本占注册资本的100%。

(一)甲方实际缴纳出资额人民币╳╳元。其中:货币出资人民币╳╳元,于 年 月 日缴存╳╳公司(筹)在╳╳银行开立的人民币临时存款帐户(帐号:╳╳)内;于 年 月 日投入机器设备╳╳(具体名称、数量等),评估价值为╳╳元,全体股东确认的价值为╳╳元。

╳╳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已对甲方出资的机器设备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文号]资产评估报告。 甲方已与贵公司于 年 月 日就出资的机器设备办理了财产交接手续。

(二)乙方实际缴纳出资额人民币╳╳元。其中:货币出资人民币╳╳元,于 年 月

日缴存╳╳公司(筹)在╳╳银行开立的人民币临时存款帐户(帐号:╳╳)内。 [如果股东实际出资金额超过其认缴的注册资本额,应说明超过部分的处理情况。]

(三)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合计人民币╳╳元,占注册资本的╳╳%。

四、其他事项 2(适用于拟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分次出资首次验资)

验资报告

╳╳有限责任公司(筹):

我们接受委托, 审验了 贵公司(筹)截至 年 月 日止申请设立登记的注册资本首次实收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协议、章程的要求出资,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 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是全体股东及 贵公司(筹)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对 贵公司(筹)注册资本首次实收情况发表审验意见。我们的审验是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进行的。在审验过程中,我们结合 贵公司的实际情况,实施了检查等必要的审验程序。 根据协议、章程的规定,贵公司(筹)申请登记的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由全体股东分╳╳期于 年 月 日之前缴足。本次出资为首次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元,应由╳╳和╳╳于 年 月 日之前缴纳。经我们审验,截至 年 月 日止,贵公司(筹)已收到╳╳和╳╳首次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大写)元。各股东以货币出资╳╳元,实物出资╳╳元。 „„

本验资报告仅供 贵公司(筹)申请办理设立登记及据以向全体股东签发出资证明时使用,不应被视为是对 贵公司(筹)验资报告日后资本保全、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等的保证。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本所及执行本验资业务的注册会计师无关。 附件:

1、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

2、验资事项说明。

第2篇:实物出资验资

企业实物出资验资的风险与应对问题探讨

【内容摘要】近年来,伴随注册会计师这个行业的发展,与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业相关的诉讼案件也遂渐增多。实物出资因其出资的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和普遍化,其审验风险也是巨大的,特别是关于实物出资能否用于企业设立出资一直存在争议。本文通过对有实物出资的验资业务的风险及其原因分析,针对性地提出了防范实物出资的验资业务风险的对策。

【关键词】 实物出资;验资风险;设立验资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投资主体出资形式日趋多元化,其中,以实物资产出资的形式越来越多。我国现行立法对实物出资问题是比较重视的,其规定也相对比较严格。但实物出资不同于货币出资,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情况比较复杂,法律规定与实际脱节,存在着一些不足。

一、企业实物出资及应符合的条件

实物一般指有形物。以实物存在的形态可分为动产和不动产。所谓不动产是指不能自由移动或一旦移动会破坏其物质形态或经济价值的财产。如建筑物、房屋、厂房等。所谓动产则是指不动产以外,可以移动且不因移动而破坏其物质形态或经济价值的财产。如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交通工具等。

(一)实物的价值必须先评估并能用货币计量,而且可以依法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二)该实物上未设担保,投资主体对该出资财产必须独立享有所有权。《公司法》第36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即实物作价入股后,依照《公司法》规定具有不可抽回的性质,应当由公司支配。因此,设立担保的实物不能作为出资。

(三)该实物对被投资公司应具有有益性。国家工商总局(1999)第173号《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4条明确指出:“股东以实物折价入股的,其出资应当是能够作为资本直接用于该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物品,包括交通工具、办公用房、办公用品和生产

经营所需设备、原材料及产品等。股东以不能用于所设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物品出资的,登记机关不予核准。因此,与公司营业无关紧要之物一般不宜用来出资。

二、企业实物出资验资面临的风险

(一)企业虚假出资或重复出资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未办理财产权属转移手续的情况下出具验资报告,但投资人在企业成立后,不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形成虚假出资或用已出资的实物资产重复出资。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以下简称《验资准则》)第12条第2款规定:以实物出资的,应当观察、检查实物,审验其权属转移情况,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审验其价值。实物财产权属转移的方式有:①动产的转移。股东以动产,如机器设备、原材料等出资的,只须由股东向公司交付动产即告完成。这里所谓的“交付”一般理解为根据股东间达成的协议,将动产移至公司住所地或其生产经营场所②不动产的转移。股东以不动产,如建筑物、房屋、厂房等出资的,应到房管部门办理有关不动产的过户手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登记为要件,不登记不产生所有权变动的效力。③特殊动产的转移。如汽车,根据公安部《机动车登记办法》(2000年第56号)的有关规定,应向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牌照登记。

验资分为设立验资和变更验资。按以上财产权属转移规定,在设立验资时投资方以实物出资必须先办理财产权属转移的手续,并提供财产权属转移的证明文件。然而,现行的企业设立登记程序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等文件批准设立,再颁发《营业执照》。但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并对出资进行审验时,公司尚未设立,未领取《营业执照》,不具有法人资格,当然也不能办理财产权属转移的手续。在实际验资操作中,会计师事务所在对企业申请设立时的实物出资进行审验时,在实施了检查等必要的审验程序并在股东出具承诺在公司成立一定期限内办理出资实物产权转移手续的保证书或承诺函后,就出具了验资报告。而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对公司在成立后是否如期办理实物资产产权转移手续则没有任何制约手段。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有很多投资人在公司设立后不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易造成投资人用实物资产虚假出资和重复出资。

(二)实物资产出资未评估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物资产出资必须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审验其价值。但对于原先有账面价值或原始购买价值的实物资产,在出资过程中不经过评估的比较常见,例如:

(1)在实物资产成新率较高时,倾向于将实物资产以购买发票上记载的价值出资,它不能真正反映投资者投入的实际资本。以外购机器设备为例,其成本包括买价、增值税、进口关税,以及为使设备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其他支出,如场地设施、运输、装卸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如仅凭购货发票就据以验资,显然是不完整、不公正的。

(2)以“各出资者商定”的价值作验资。由“各出资者商定”,即按“得到投资者的认可”的价值作验资也有诸多不妥。因为现时在民营企业中,不少是家族式的,诸如“父子公司”、“夫妻商店”等。因其利益的一致性,验资时如果仅凭他们的“共同认可”作价,也往往带有较大的欺诈性。

上述可见,以实物资产作价验资,仅凭发票或投资者的“统一认可”是不够的,必须追加资产评估程序,进行价值评估,然后再将评估结果送交投资者审验,最终达到“一致确认”的效果,这才符合实物验资的价值确认要求。

(三)出资的实物资产不符合实际经营范围

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资产,应为被投资公司所必需,验资时要考虑企业章程或营业执照中规定的生产经营范围,核查其投入的实物资产是否与生产经营范围所需相符,如果与企业生产经营范围严重不符的 实物资产即使股东之间认可且订有出资协议,一般也不能作为出资。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5条第2款也规定“外国合营者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须确实是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如果有意以落后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欺骗,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根据此规定,要求外国投资者所出资的设备,必须是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设备。

三、企业实物出资验资风险产生的原因

(一)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违反规定出具验资报告 根据199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4号《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8条的规定“注册资本中以实物出资的,公司章程应当就实物转移的方式、期限等做出规定。实物中须办理过户手续的,

公司应当于成立后半年内办理过户手续,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该文目前己失效)”和200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4]第11号《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9条的规定“公司设立登记,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公司章程应当就上述出资的转移事宜作出规定,并于公司成立后六个月内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转移过户手续,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该文目前己失效)。因此, 2005年12月31日以前,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会在设立验资时投资方未办理财产权属转移手续的情况下出具验资报告,公司是有依据的。但从2006年1月1日起,根据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2号《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12条的规定,公司设立登记时,股东或者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取消了可在公司成立后6个月内办理实物出资财产权转移的规定。

(二)注册会计师自身风险意识淡薄

有的注册会计师误以为验资工作比较简单,费时少、收效快,因而放松了应有的警惕,往往在不了解被审验单位基本情况,对委托和受委托对方的责任与义务未作明确规定,对验资风险未作认真评估的情况下,就匆忙接受委托,这样必然要承担相当大的风险。

(三)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监控不到位,验资程序不规范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的规定,制定质量控制制度,以合理保证: (1)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 (2)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审计报告。

审计质量监控体系的建立是提高审计质量的保证。在我国恢复和重建注册会计师制度初期,各项业务的基本程序都未作同一规定。各事务所对验资业务的基本要求也是各有不同。有的事务所固然已制定验资工作的书面规定,但由于经验不足,规定内容还比较粗糙。随后中国注册会计师发布了《验资工作规则》,这样才有了同一的规定。但其内容还比较原则,方法也不够完善。直到第一批《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出台,才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体系。特别是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中对验资业务提出规范化的要求,这是很大的进步。但尽管有

这些规定,有的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中不严格或执行力度较弱,验资程序不规范,造成三级复核制度流于形式,对验资业务没有起到指导、监督、复核作用。

四、控制企业实物出资验资风险的对策

实物出资不实的现象给正在发展的市场经济和企业信用秩序带来危害,破坏了公正、平等、合法的市场竞争秩序,违背了法律法规,也侵蚀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时也给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也带来了很大的风险。在实际工作中应使实物出资真正投入到位,避免虚假出资等风险。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执法力度

目前,我国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做法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审核设立条件具备的条件下,先颁发实资本收为零的营业执照,再要求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验资报告。规定期不提交验资报告及财产权转移手续的,予以撤消注册登记。这样,就可以避免实物投资未办产权转移手续、在资金不到位的情况下引起的法律后果。而内资企业在现行规定下,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接受有实物出资的设立验资业务时,只有自行控制风险。可建议投资方先用货币资金出资并进行设立验资,在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后,再办理一次有实物出资的变更验资,这样既可降低风险,又可保证经济收入不受损失。否则风险较大,我们不应接受有实物出资的设立验资的委托。

(二)健全内部质量控制制度,严格执行验资程序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严格按照《验资准则》来执行验资程序,取得充分而适当的验资证据,完成各项审验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实地观察和检查实物,审阅公司的章程等文件,判断出资的实物是否与公司的生产经营相关。在确定出资的实物的价值时,注册会计师不仅要依据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如评估报告、发票等,还要做出自己的职业判断或咨询相关专家,来确定出资实物的价值评估是否合理。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致力健全内部质量控制。验资是高风险业务,为切实有效地控制风险,在事务所内部应根据准则的要求,制定和运用一系列的控制手段,从接受业务开始,一直到制定计划,实施审验程序,撰写验资报告等各环节都要经过层层审核严格把关。特别是要选派思想作风正派、业务水平较高、知识面较广的职员担任事务所的终极审核,对每个验资案件进行具体复核,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注册会计师追加审验程序,补充取证,避免出

现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验资报告。建立业务质量自查制度,对已完成的业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与考核,不断促进员工防范风险的自觉性和执业水平。

(三)推行继续教育,强化注册会计师风险意识

只有在思想上真正认识到验资风险的广泛存在和可能带来的严重危害,才能克服麻痹大意。那种以为验资工作简单,轻而易举就能解决的观点并不正确。验资项目固然单一,但涉及范围却很广,而且都必须作具体审验,必须有计划、按步骤地进行,不放松每个细节。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验资比审计更为复杂,只有保持高度警惕,才能减少验资风险。

实物验资工作中的关键必须弄清楚,即验资涉及的实物财产所有权是否已转移彻底,是否为委托单位所控制。那种单纯凭一纸证明、一份协议或一封承诺书就以为资本已投进的做法,是非常冒险的,风险巨大。

“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是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也是中国注册会计师有别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注册会计师的比较特殊的鉴证业务。验资业务具有较高的风险,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因此,如何加大对实物出资的监管力度,既是深化企业监管工作的要求,也是创造良好市场经济秩序的关键所在,更是让会计师事务所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防范验资风险,提高验资质量,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不但有赖于注册会计师谨慎接受业务,严格按照有关准则要求执行验资业务,也有赖于相关法规的完善。

参考文献:

[1]刘正峰.会计师虚假验资证明民事赔偿责任研究[J].现代法学.1999.(4) [2]郭素兰.验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J].河北审计,2002.(3) [3]贾丽.验资高风险的原因及对策[J].中国注册会计师,2007,(8). [4]刘航宇.验资业务风险防范案例分析[J].财会通讯,2008,(12). [5]骆国良.对注册会计师验资民事责任的思考[J].会计研究,2009,(2) [6]犹建川.公司法中股东以实物出资的几个问题.http://www.chinacourt. Org.

第3篇:股东出资需要验资吗

摘要:验资是注册会计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的实缴资本所进行的验证工作。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并出具证明。

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需要验资,那么,什么是股份有限公司的验资证明呢?验资证明是法定的验资机构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检验以后,就股东出资情况所出具的证明性文件。验资证明是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登记时必须向公司登记管理机构出具的法定文件之一。验资证明必须客观真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等文件。如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的,验资人员及验资机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新《公司法》对公司出资与验资的新规定,在中国,凡设立企业或变更登记,都要办理法定的验资手续。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新公司法中对公司出资与验资作出了不少新的更加明确的规定,对指导设立企业、变更登记与验资工作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需要验资,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并出具证明。验证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项:

(1)投资总额及缴纳期限。即根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投入资本的原始凭证和签收日期,审核其出资额、出资比例,判明有无违反合同逾期未缴或未足额缴纳的情况。

(2)投入资本的作价。即审核实物和有形资产投资的价额是否合理,必要时可请技术部门鉴定其质量。

(3)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投入的实物、工业产权必须对企业有实用价值。

(4)有限责任公司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其作价出资的金额是超过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

以上就是厦门公司法律师为大家整理的什么是股份有限公司的验资证明,如果您对于什么是股份有限公司的验资证明还有不清楚的地方,欢迎到法律直通车进行在线律师咨询。

来源:http:///gsfw/gssl/gdczyzzm/2015/0427/20150.html

第4篇:上海注册公司验资时货币资金出资注意事项

答:

验资户是指用来存钱的临时帐户,待执照、组织代码、税务相关证件出来之后,再将验资户转成基本帐户。这一项是注册公司必须做的一环节。

首先,企业要先查名,在取得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可以进入验资程序。验资需在银行开设公司的临时验资帐户,然后由会计师事务所对注册资本进行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

一、上海注册公司验资流程

1、公司查名并取得名称核准证书

2、刻股东印章。

3、开设公司临时验资帐户。

4、股东分别将注册资本存入银行帐户。

5、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二、开设银行临时帐户所需材料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与复印件。

2、股东印章。

3、银行询征函。

三、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所需材料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2、投资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3、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 复印件。

4、章程复印件。

5、银行进帐单、对帐单

6、银行询证函。

7、股东印章。

8、其它所需材料。

四、上海公司验资注意事项 ㈠货币资金出资注意事项

1、开立银行临时帐户投入资本金时须在银行单据"用途"一栏中注明"投资款" 。

2、各投资分别投入资金,分别提供银行出资单据,包括银行进帐单与对帐单。

3、出资人必须为章程中所规定的投资人。 ㈡实物出资注意事项

1、用于投资的实物为投资人所有,且未投担保。

2、投资后须办理实物所有权转移手续。

3、用于投资的实物业经评估,并提供评估报告。

公司验资完成后,可以开始办理营业执照。

上海外资公司验资需在外资公司注册基本完成,在开设公司外汇帐户后,方能由外国投资者将注册资本打入外汇帐户,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这与上海内资公司验资程序正好相反。

一、 组建及审批情况

贵公司(筹)经X(审批部门)以X字X号文件批准,由甲方、乙方共同出资组建,于X年X月X日取得X(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X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正在申请办理设立登记。

二、 申请的注册资本及出资规定

根据经批准的协议、章程的规定,贵公司(筹)申请登记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元,由全体股东于X年X月X日之前缴足。其中:甲方应出资人民币X元,占注册资本的X%,出资方式为货币X元,实物X元,知识产权X元;乙方应出资人民币X元,占注册资本的X%,出资方式为货币。

三、审验结果

截至X年X月X日止,贵公司(筹)已收到甲方、乙方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X元。

(一)甲方缴纳人民币X元。其中:X年X月X日缴存X银行X(币种)账户X账号X元;X年X月X日投入房屋X(名称、数量等),评估价值为X元,全体股东确认的价值为X元;X年X月X日投入专利权X(具体名称、有效状况),评估价值为X元,全体股东确认的价值为X元。

X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甲方出资的房屋、专利权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文号)资产评估报告。

(二)乙方缴纳人民币X元。其中:X年X月X日缴存X银行X(币种)账户X账号X元。

注册上海担保公司要注意些什么? 答:

注册资金要求 1:3000万以上

2:需银行授信的企业,注册资本一亿以上 3:跨区域经营的,经国家发改委批准

股东要求

1、三人以上,股份分配要合理

2、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提供信用证明、资金来源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

场地要求

1、提供租房协议、产权证明

2、提供消防合格证明、安防合格证明

技术人员

1、有经济师,提供身份证、学历证、信用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

2、律师,提供律师资格证、从业资格证、学历证书

3、会计师,提供会计师证、学历证、身份证

注册流程

1、核准公司名称

2、开验资户

3、入资验资

4、提供备案材料,经区、市、省三级备案

5、办理执照

6、

7、办代码证

8、税证

9、办理银行开户许可证

10、办理纳税帐户(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税局申请免税)

上海注册职业介绍许可证申请条件、材料与审批程序有哪些? 答:

上海注册职业介绍许可证申请条件、材料与审批程序

一、上海注册职业介绍许可证申请条件

1、应当是独立机构,专门从事职业中介等职业介绍类业务。

2、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应有3年以上劳动人事工作经历,主要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专业资格。

3、开展职业介绍业务活动的场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1)办公及经营场所的房屋应是商业用房; ( 2)办公及经营场所的建筑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 ( 3)办公及经营场所如是租赁的,租赁合同期在一年以上。

4、取得营利性职业介绍许可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1)公司或者非公司法人应当有5名以上的职业介绍经纪人; ( 2)合伙企业应当有2名以上的职业介绍经纪人; ( 3)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有1名以上的职业介绍经纪人。

5、有健全可行的工作规范。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上海注册职业介绍许可证审批程序:

1、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市属单位举办的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设立可以向市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经市劳动保障局审批同意后,发给《市职业介绍许可证》。

2、区(县)属单位举办的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设立可以向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局递交书面申请,经区(县)劳动保障局审批同意,发给《市职业介绍许可证》并报市劳动保障局备案。

3、营业性职业介绍机构的设立可以向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许可管理试行告知承诺。区(县)劳动保障局对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书面申请初审后,向申请人发给《营利性职业介绍许可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申请人接受《告知书》的,应当在《申请人承诺书》上签章后提交区(县)劳动保障局。

4、拟设立职业介绍分支机构的,应按(一)至(三)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5、职业介绍机构需变更有关项目的,应按(一)至(三)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三、上海注册职业介绍许可证审批期限

区(县)劳动保障局在收到申请人签署的《申请人承诺书》后 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发给《市职业介绍许可证》并报市劳动保障局备案。区(县)劳动保障局应在 60天内对已发给《市职业介绍许可证》的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就《告知书》的各项内容进行核实和检查。符合条件的,准予经营;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许可资格并告知工商管理部门,同时在媒体上进行公告。对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市或区(县)属单位举办的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市或区(县)劳动保障局受理申请后, 20个工作日作出核准与否的决定。

四、上海注册职业介绍许可证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办公及经营场所的房屋性质及面积证明,租赁房屋附租赁合同;

3、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专业资格证书;

4、工作人员文化程度,学历证明;

5、机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学历证明及3年以上劳动人事工作经历证明;

6、机构管理章程和制度;

7、开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还须提供《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申请人承诺书》及经纪人执业资格考核合格证明。

上海市烟草专卖行政申请许可办理需要注意哪些? 答:

一、上海市烟草专卖行政申请许可申办条件

(1)调出方和调入方是合法的烟草专卖品经营单位;

(2)申请运输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烟草专卖品;

(3)申办人应当持有申请人的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等合法证明;

(4)具有合法有效的购销合同或者调拨单以及其他应当具备的证明材料原件。

二、上海市烟草专卖行政申请许可申办程序

(1)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2)符合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条件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由专人负责办理;

(3)不符合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条件的,不予签发,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

·办事项目: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办理机构:上海市烟草专卖局、各区县分局

·权限划分:上海市烟草专卖局负责审核发放下列企业和个人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1)市烟草公司设立的直属门店;

(2)部队军人服务社;

(3)从事免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

(4)上海市烟草专卖局驻上海铁路专卖局管辖区域内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和个人。

除前款规定外,其他企业和个人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由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区县分局负责审核发放。

· 申办条件:

(1)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2)有固定的店面及确切的门牌地址,并具有合法有效的经营场所使用权;

(3)符合上海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规定的要求(见附录);

(4)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从事免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应当符合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条件。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上述条件的,但由于零售点合理布局设定的总量限制,发证机关应当根据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决定。

·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向相应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A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B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外地来沪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同时提交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有效居住证明复印件。

C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自有房屋应当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租赁房屋应当提交有效的经营场所租赁协议)。上述材料经发证机关核对后,原件归还、复印件存档。

已经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申请人,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应当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经发证机关复印、存档,原件归还)。

尚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申请人,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应当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及时将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提交发证机关备案(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经发证机关复印、存档,原件

归还)。

发证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应当出具加盖发证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列明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内容和数量。

(2)受理。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A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发证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B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C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D申请事项属于本发证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发证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该申请,同时按规定在受理情况记录表中作出

记录。

发证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发证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审查。发证机关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负责审查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核对申请材料,核查申请人经营场所情况及周边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情况,同时按规定在审查情况记录表中作出相应记录。

(4)决定。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发证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

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发证机关作出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发证机关认为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决定,发证机关在作出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决定的同时,应当将相关信息通知对其供货的烟草制品供货单位。

发证机关依法作出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电话18917196110

第5篇:新《公司法(2017最新)》对公司出资与验资的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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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2017最新)》对公司出资与验资的

新规定

在中国,凡设立企业或变更登记,都要办理法定的验资手续。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经修订过3次。首次发布于1993年12月29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作出第一次修正;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作出第二次修正;2017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作出第三次修订。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同时,国务院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作出了相应的修改。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共十三章二百一十九条,其中对公司出资与验资作出了不少新的更加明确的规定,对指导设立企业、变更登记与验资工作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降低公司注册资本的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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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原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规定,例如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注册资本要求一次缴清。

修订后的公司法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的规定。统一规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降低到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降低到500万元,大大降低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门槛,有利于更多的公司诞生,有利于发展市场经济。当然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然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二、允许公司分期缴纳出资额

原公司法规定内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要求一次缴清。修订后的公司法要求公司(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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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至于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还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分期出资是一种折衷资本制,它原先只是在外商投资企业中执行,新的公司法普遍推行分期出资方式,进一步表明中国政府力图进一步扩大公司数量,发展市场经济。

三、新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原公司法规定,二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才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修订后的公司法新增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一个自然人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而不能分次出资。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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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注明。

四、出资方式可以灵活多样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在这里,特别提出了“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令人关注,留下很多出资方式的空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如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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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25%。

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五、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当经过评估

对非货币财产不仅要确认其存在性,对其价值的认定具有公允性的问题。所以,修订后的公司法要求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旦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

六、更加明确规定了出资与验资的法律责任

1、出资者的责任

新《公司法》规定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公司登记机关应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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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如果不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出资者或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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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介机构的责任

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缴纳出资。公司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弄虚作假的将依法承担赔偿等相关的法律责任。

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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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与原公司法相比修改的地方还有许多,还有许多新问题值得学习研究。我们应当认真研究新的公司法及其相关的规定,有效做好设立企业、变更登记与验资工作。

公司法法律常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赢了网建议大家遇到问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必要时可寻求法律咨询电话的帮助。

来源:(新《公司法(2017最新)》对公司出资与验资的新规定http://s.yingle.com/y/gs/3456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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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宝应县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宝应县县级事业单位出资企业

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县县级事业单位出资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资企业,是指县级事业单位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作为出资所设立的企业。

出资企业类型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指国有法人独资,下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及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是指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实施基础管理和重大事项管理。

第四条 县财政局负责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综合监管,县级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县级事业单位负责对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第五条 县级事业单位对其出资企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第六条 出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规范国有资产管理,履行回报出资人的责任和义务,承担社会责任。

第七条 出资企业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不断增强核心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 出资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廉洁从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第九条 出资企业接受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条 出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要求,通过改制、重组、股份制、上市等多种方式,优化国有股权结构,不断增强出资企业活力。

第二章 国有资产基础事项管理

第十一条 出资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事项包括产权登记、资产评估、清产核资、统计评价、产权界定等。出资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由县财政局依据国家及省市规定制定。

第十二条 出资企业应当按规定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登记包括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注销产

权登记等。出资企业产权登记工作由县财政局负责办理。

第十三条 出资企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县财政局批准的出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由财政局负责核准或备案。除此之外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由主管部门负责备案。

出资企业应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上报核准材料,应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上报备案材料。县级主管部门应当于终了后次年2月15日前,将本部门资产评估备案项目情况统计汇总后上报县财政局。

第十四条 出资企业发生应当或需要进行清产核资的行为时候,应当报县财政局批准。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批复文件是资产损失核销以及重新核定出资企业国有资本金的依据。

第十五条 出资企业应当向出资事业单位、县级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局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

出资企业财务报表应当于终了后次年3月31日前由县级主管部门收集、汇总后,向县财政局报送。

出资企业实收资本中,事业单位出资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应当于每年7月30日前向县财政局报送半报表。

第十六条 出资企业凡产权不清晰或有争议的,应当进行产权界定。产权争议主体对方为国有的,向县财政局或市财政局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县人民政府裁定;产权争议主体对方为非国有的,由出资事业单位提出处

理意见,经县级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县财政局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司法程序处理。

第三章 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管理

第十七条 出资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是指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应当由出资企业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事关国有资产权益的重大事项,或者应当向出资企业股东会(股东大会)报告的事关国有资产权益的重大事项,包括:

(一)出资企业章程制定、修改;

(二)出资企业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

(三)出资企业改制,上市,转让出资企业国有股权;

(四)出资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五)出资企业发行债券;

(六)出资企业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

(七)出资企业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重大关联交易;

(八)出资企业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九)出资企业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涉及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出资企业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十一)出资企业分配利润;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出资事业单位决定。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重大事项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

但本办法规定应当由出资事业单位报经县级主管部门或县财政局批准同意的重大事项在出资事业单位或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决定前应当先行报请批准。

第十九条 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的重大事项,由出资事业单位委派的股东代表根据出资事业单位、县级主管部门或县财政局的批准文件在股东会(股东大会)会议上行使职权,其履行职责情况和结果应当及时报告出资事业单位,再由出资事业单位报告县级主管部门或县财政局。

第二十条 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出资事业单位制定、修改;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参股公司章程由全体股东制定、修改。制定、修改企业章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企业、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

出资企业章程制定、修改报县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出资事业单位作为出资企业股东,在制定或修改企业章程过程中,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将重大事项

的管理程序和权限落实到企业章程中,以此明确出资企业经营管理层、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第二十二条 出资企业下列重大事项由出资事业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县级主管部门审议后,报财政局批准:

(一)事业单位出资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出资企业: 1.出资企业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

2.出资企业改制,上市,转让出资企业股权(单笔金额达到150万元及以上的);

3.出资企业增减注册资本(指事业单位增加或减少出资企业出资单笔金额达到150万元及以上的);

4.出资企业发行债券; 5.出资企业分配利润;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事业单位出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出资企业,且重大事项致使国有权益变动单笔金额在150万元及以上的:

1.出资企业增减注册资本;

2.出资企业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 3.出资企业改制,上市,转让出资企业股权;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除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重大事项外,出资企业其他重大事项的批准权限和程序由县级主管部门依照法

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并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由县级主管部门批准的重大事项,抄送县财政局备案;由出资事业单位决定的重大事项,抄送县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重大事项上报县财政局或县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其报送的材料主要包括:

(一)关于重大事项的请示;

(二)出资企业内部决策文件、出资事业单位内部决策文件;

(三)重大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重大事项总体方案;

(四)重大事项法律意见书、律师尽职调查报告;

(五)有关重大事项的审计、资产评估报告(包括相应的核准或备案文件)、信用评级报告、财务顾问报告;

(六)有关重大事项的协议、合同、法律文本;

(七)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八)县财政局、县级主管部门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材料。

(一)、

(二)、

(七)项为必报材料,其他材料应当根据重大事项的具体内容选择报送。

第二十六条 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县人民政府规定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应当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第四章 国有资产管理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出资事业单位依照现行人事管理权限行使任免或建议任免出资企业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参股公司应当依法设立监事会(或监事)。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出资企业财务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出资事业单位应当承担并落实出资企业保值增值责任。对投资未达预期盈利目标以及连续亏损、资不抵债的出资企业,出资事业单位及其县级主管部门须于终了后次年的4月30日前向县财政局作出书面解释和说明。县财政局将每年定期通报出资企业亏损及资不抵债名单。县级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部门出资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及保值增值考核办法,报县财政局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第三十二条 转让出资企业国有股权,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

转让出资企业国有股权应依法评估,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以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依据,确定最低转让价格。首次挂牌转让价不得低于资产评估结果。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县财政局或县级主管部门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三十三条 出资企业为上市公司的,出资事业单位所持其股份的减持、转让、质押、冻结、拍卖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三十四条 出资企业与关联方(指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交易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在设定和履行义务时,应当取得合理对价。与关联方交易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三十五条 出资事业单位作为出资企业股东,要正确行使股东权利,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应当按股权比例分配,同股同权,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

第三十六条 出资企业纳入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范围。出资企业按规定申报、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并根

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使用资金。县级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报告、监督所属出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三十七条 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所出资企业涉及的国有资产基础事项管理、重大事项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县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报经县人民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应当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等规定,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出资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法定的任职条件,任命出资企业管理者的;

(二)侵占、截留、挪用出资企业的资金或者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的;

(三)违反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出资企业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四)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造成国有

资产损失的。

第四十条 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的;

(二)侵占、挪用出资企业资产的;

(三)在出资企业改制、财产转让等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平交易规则,将出资企业财产低价转让、低价折股的;

(四)违反规定与本出资企业进行交易的;

(五)不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串通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决定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的;

(七)其他侵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县级主管部门、县财政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

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事业单位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以及国有参股公司的,国有资产监管职责由县财政局履行,执行本规定。国家、省、市、县政府另有规定除外。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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