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论文

2022-03-21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今天小编为大家推荐《民法学论文(精选5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摘要:本文首先对民法学教学做了概述,分析了当前民法学教学的缺陷和弊端。在探讨案例教学法分类及运用的基础上,研究了民法学教学中案例教学法的具体实施。关键词:民法学教学;案例教学法;实践;应用作为一种实践效果明显的教学方法,实践教学法在近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

第一篇:民法学论文

民法学个案实例教学探索

【摘要】民法学实践性强,在教学中应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注重并研究案例教学法的运用,培养学生解决民事法律问题的能力,提高民法学教育教学效果。民法学个案实例教学应注意教学内容的系统性和针对性,应注意将教学目的贯穿于案例教学中,应注意时间的掌控,应注意案例教学法与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法的统一。

【关键词】民法学 个案 实例教学 律师实务课

【基金项目】本文系湖南警察学院教改研究项目“民法学个案实例教学模式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一、我国案例教学的探索和困境

在我国,实践性教学薄弱是法学教学中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和不争的事实。我国的法学教育理论与实践脱节严重,我们培养的法科毕业生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因此,加强法学教学中的实践性教学在主管机关和学界既是一种共识,也是多年来我国不断探索一直想解决的问题,而案例教学是解决这一问题的主要途径。在案例教学方面,上述三种案例教学模式对我国大陆影响不尽相同。单从介绍和研究美国的“个案教学法”和德国的“实例研习”两者的中文论文的数量比较,前者数量众多,而后者则甚为罕见。由此来看,我国学界对美国的“个案教学法”的关注度远超德国的“实例研习”。但是,美国的“个案教学法”是与美国特有的法律文化背景和司法制度密切相联的美国作为判例法国家,法律的规则和理念都体现在各式各样的判例之中,因此,判例教学法就成为美国相对适合的一种教学方法,非判例法国家引进该制度是非常困难的。所以,尽管这方面论文数量较多,关注度很高,但关于如何借鉴的论文较少,在实践中具体尝试借鉴该教学法的教师就更少。

尽管如此,“实例研习”的方法在中国大陆推广的效果并不是特别好。即便是目前在我国推广效果最好的诊所法律教育,也面临着经费紧张、师资紧张、学生办案时身份不明确等一系列问题。许多学校能够参与诊所学习的学生数量十分有限,参与诊所学习的学生也因学校和教师重视程度和投入水平的不同而收获差别很大。从整体上看,这种案例教学尚未取得突破性进展,与社会对法律人才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案例教学因教师而异,有些教师重视案例教学,也有不少教师并未将案例教学放在重要位置。

二、确立“个案实例教学法”的意义

1.“个案实例教学法”提供了案例教学的新思路,符合当今世界案例教学的发展趋势和中国的国情,具有较大的推广价值。其理由主要在于一借鉴了国际上三种案例教学模式的优点,“个案实例教学法”与美国的“个案教学法”的比较。美国的“个案教学法”至今已有多年历史,其间经过了几代法律人的实践和改革,积累了大量的高水平的案例,在世界法律发展史中都有重要地位。从这个角度讲,我们的“个实例教学法”根本没有资格与其相提并论。但另一方面,美国的案例教学法从其诞生时起,围绕其产生的争论始终没有停止,批评的意见很多。

而“个案实例教学法”选择案例范围扩大至法院所如知识产权出版社组织编写的“高等教育法学专业案例系列教材”,高等教育出版社组织编写的“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课程案例分析教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组织编写的“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等等。每个案例的选择不仅要考虑案件的难易程度,而且更重要的是案件应当包含较多的有价值的问题点。由于上述差别,使模拟法律诊所的学生能够获得更高层次的律师实务技能训练和更多的理论上的收获。

2.符合中国的国情和传统的案例教学习惯

我们借鉴美国和德国的案例教学模式,均涉及到制度、传统文化与当前中国司法现状适应等系列问题。而“个案实例教学法”则完全植根于中国自身的法学教育和司法实践,不存在上述障碍。“个案实例教学法”解决了我国判决书达不到案例教学要求的问题。我国案例教学涉及到的瓶颈是判决书问题。我国的判决书说理部分过于简单,离美国、德国等国家案例教学对判决书的要求之间有很大的距离,而这又非短期内能够予以解决的问题。“个案实例教学法”则不同,它主要针对从事律师实务课和法律诊所课教学的少数教师。对于做兼职律师的这部分教师来说正常情况下这部分教师应当具有律师资格和从业经历,这些就是自己常做的事情,内容自然非常熟悉,容易上手。案例教学模式的推广基本上会涉及到所有专业课教师。但“个案实例教学法”则不同,由于这种案例教学与真实案例涉及的问题是相同的,完全打破了学科界限,需要比较全面的法律知识为基础。因此,此种跨学科的案例教学只能在主要实体法、程序法课程基本学习结束的情况下才能开设。如果部门法案例教学开展得好,学生处理具体案件的能力将会大大提高,个案全过程的训练也会更顺畅。在学生能够比较系统地掌握上述基础理论和知识之前,“个案实例教学法”的教学很难达到应有的效果。

三、“个案实例教学法”推广的建议和构想

美国法学教育以培养律师为目的,职业技能训练自然比较扎实。德国法科学生专门有两年的实务训练,自然也能解决学生的实务能力不足的问题。实际上,由于德国的“实例研习”在法学本科的五年制法律素质教育中居于重要位置,德国学生在两年实务培训前的法律思维和实务能力也是远超我们法科学生的。要改变上述状况,在目前条件下,我们的建议和构想是:

其一,法律诊所和模拟法律诊所课程的融合。美国的法律诊所,大致可以分为内设式真实客户法律诊所、校外实习法律诊所和模拟法律诊所课程三种形式。模拟法律诊所是在法律诊所的基础上派生出来的一种教学方式,学生在教师指导下模拟律师角色从事一些律师业务。由于三种诊所各有利弊,现在美国越来越多的法学院根据自己的情况,将上述形式和方法结合使用。有些法学院逐渐将重心放在模拟法律诊所教学上,仅提供给学生有限的机会代理真实案件。三种诊所之间的界限也越来越模糊不清。这种发展趋势的背后,既有师资、财力等原因,也有认识上的原因。比如有些法学院认为,在有组织的模拟环境中学生能够学得更好。因此,我们也完全可以采取以模拟法律诊所教学为主,以代理真实案件的法律诊所为辅的方式。各学校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灵活掌握。

其二,律师实务课有些学校叫法律实务课可以考虑融人到模拟法律诊所课程中或被法律诊所课程所取代。该课程在我国法学教育中已经运行了几十年,对提高学生的实务能力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从已有教科书和笔者了解的教学情况来看,律师的概念及性质、律师资格、律师的权利和义务、律师的职业道德,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刑事诉讼中的律师辩护、法律顾问等侧重于理论教学的内容占了较大的篇幅和教学比重。另外,近年来法律诊所课程开设后,有些在法律诊所上课的律师实务课教师,已经开始将法律诊所在校内的先进教学方法应用到律师实务课教学中,使律师实务课逐步向法律诊所校内教学转化。而我们的法律诊所校内教学,由于不接触真正的当事人,实际上就是模拟法律诊所课。这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了律师实务课融人到模拟法律诊所课程中或被模拟法律诊所课程所取代的可行性。

最后,法律文书课应融入到模拟法律诊所课程中,以避免教学内容的重复。法律文书课在本科生和法律硕士学生中已开设多年。之所以我们建议其应融入到模拟法律诊所课程中,是因为“个案实例教学法”教学中会涉及大量的法律文书训练内容,给学生布置的作业主要就是撰写各种类型的法律文书。这些法律文书与代理人的诉讼策略是密切相关的,是其重要组成部分。代理人对案件的意见和诉讼策略也主要是通过法律文书表现出来的。比如起诉状的撰写,哪些内容需要写,哪些内容不需要写或暂时不写,如何写,这里面就有很多技巧,需要放在整个案件中来考量。代理人不能在起诉状或某一个法律文书中将所有的“炮弹”都打出去。所以,“个案实例教学法”中的法律文书教学“实战性”更强,这在单纯的法律文书教学中是不可能做到的。

四、民法学个案实例教学应注意的问题

1.应注意教学内容的系统性和针对性

要考虑整个民法课的基本教学内容,因为不是所有的民事法律知识均可以采用案例教学法的,案例教学法也不是研究民法的唯一方法,因此教师应该首先确定哪些教学内容适合运用案例教学法。案例并不能代替民法基础理论和系统法律知识的学习和研究,分析案例必须服从于教学内容的需要,使之成为系统介绍法律知识的良性载体,使学生在掌握系统知识的基础上去培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2.应注意将教学目的贯穿于案例教学中

案例教学只是一种教学手段,不是为了哗众取宠,博得学生暂时的关注,因此不能为了案例而讲案例,不能把民法的课堂教学变成“故事会”。运用案例教学法是为了更好地完成教学内容,从而达到法学教育的目的。否则可能会出现学生记住了案例的故事情节,却不甚了解或忘记其中要说明的法律原理。

3.应注意时间的掌控

民法内容的庞杂使得教师必须事先做好充分的准备,从现实中寻找、累积案例,设计、编写案例,做案例分析。对所选择的案例,所设计的问题,对学生的引导都要事先经过充分的推敲,力争在有限的课堂时间内充分发挥出案例教学法的优点。

4.应注意案例教学法与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法的统一

案例教学并不意味着否认传统的讲授教学法,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对民法等成文法的学习一般是先从民法的基本概念、特征、基本原则和具体制度入手,在掌握了基本的民法理论之后,结合案例的分析、推理才可能形成法律思维。因此必须将案例教学法与讲授式教学法统一起来,二者相辅相成,才益于学生更好更快的接受民法知识,取得最佳教学效果。

作者:黄志萍

第二篇: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探讨

摘 要:环境法学代表着整体主义而民法学代表着个人主义,环境法学和民法学的范式整合也就是整体主义和个人主义之间的范式对话。由于环境法学和民法学之间的范式差异较大导致了民法和环境法在很多方面都有严重的冲突。现今环境问题十分严峻,环境法学和民法学在范式上也出现了时代性的危机,所以民法学和环境法学之间需要范式整合。

关键词:民法学;环境法学;范式整合

现如今,人们对“绿色”非常看重,环保可持续几乎成了发展的目标,由此人们对于民法学的绿色环保也越来越重视,环境法学的研究似乎也走入了困境,两者之间也存在有许多比较有争议的问题,这些方面都促使了民法学和环境法学之间的范式对话,所以只有对这两者的对话加以研究重视才能推动环境法学和民法学之间的范式整合。

1 环境法学和民法学对话的原因

环境问题在全球范围内都是一个热点话题,对于环境问题的研究无疑是非常重要,各个行业各个部门所做的一切都必须要与环境相挂钩,都要争取做到环境友好,但是仍然存在有很多对环境污染极为严重的现象出现,比如说某些企业违规排放污水、对野生保护动物和自然资源的破坏等的问题都直接或者间接推进了环境法学和民法学之间的范式对话。

1.1 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

如今的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除了环境保护相关的人员,其他专业的学者也在想办法解决这一问题,环境问题已经不仅仅是某一部门的问题而是成为了全民的问题,于是,学术界在这一方面的研究越来越活跃,因此出现了民法学和环境法学之间的范式对话。

1.2 民法典立法的推动

对于民生的关注,民法典的立法越来越详细越来越贴合民众,为了使环境法学和民法学有所区别,使得民法学和环境法学之间的对话进行,这是最有效最简单的坚决这一问题的方法。

1.3 环境法学调查者的推动

环境法虽然针对环境但是随着环境问题的不断出现日益严重,环境法中却没有什么切实有效具体的方法对其进行抑制和解决,然而立法较广的民法中有与其相适应的内容进行处理,因此环境法学和民法学之间积极有效的对话也是解决环境问题很有效的方法,也是环境学的重要的一步发展。

2 环境法学和民法学对话的可能性

(1)两者同属于中国的法律体系。环境法学和民法学两者同为中国的法律,在立法的性质和结构方面都有一定的共性,它们两者虽为不同的学科但是学科的分支中的内容有相似的地方,所以说,民法学和环境保护法学之间可以进行对话。

(2)两者之间的历史关系。因为我国环境法出台较晚,在此之前所有有关环境方面的问题都是由民法负责解决,所以从本质上来说环境法学和民法学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虽然说我国的环境法学中的有一部分内容是从民法学中继承过来的,但是它们之间也不尽相同,有些地方甚至是相互冲突的,所以要在两者对话的过程当中,对两者的内容进行合理的划分。

(3)二者之间的冲突。环境法学民法学之间的冲突不是因为两者的谁对谁错的问题,而是在环境问题处理中如何选择的问题,这两者之间的对话也是为了明确在处理问题的时候应该选择哪部法律,哪部法律更加的贴切

3 环境法学和民法学对话的必要性

环境法学和民法学之间进行对话主要是为了解决当今社会面临的危机和挑战。挑战指的自然是环境问题的日益加重,而危机则是对环境法学和民法学的危机。

首先,对理论范式进行简单的理解,它是指学者们对某一学术研究的方法和模式等的统称;其次,环境法学的范式危机显而易见,环境法学的历史较短,如果使用标准的理论范式来描述环境法学会发现我国的环境法学目前还没有形成自己的研究范式,这便是我国的环境法学的范式危机;然后,民法学的范式危机的出现也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加重,人们对于“绿色民法”的呼声较高,整体主义较为明显,但是民法学的基础是个人主义理念,由此便出现了矛盾产生危机。最后,范式结合也该从实践出发,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也是理论发展的根本。在范式危机中应该坚持实践与理论相结合,用实践来验证,用理论来实施。目前的形式,法学需要进行“绿色革命”,傳统的范式解决不了这一问题就可以进行范式结合构建一个全新的理论。

4 环境法学和民法学对话的内容和现状

有时候,环境法学无法解决的问题可以试着转移到民法学上进行观察,并且往往也可以从中得到解决,这其中的一些原因包括环境法学的起源和发展都与民法学密不可分,这也是民法学对环境法学的一方面的影响。

环境法学和民法学进行对话也是一种分清和界定环境法学和民法学之间不同的地方,使两者的自身价值和观念得到进一步的明确,也能够促进两者之间的范式整合。两者之间进行对话还可以督促两者相互学习互相进步实现创新发展。

当然,环境问题也给民法学带来了机遇和挑战,人们对于绿色民法学的期待使得民法学中个人主义理论受到了挑战,而这挑战使得“绿色民法”的出现变成了一中机遇,不仅推动了民法学的发展也使环境法学的一大进步。

5 结语

总而言之,环境法和民法之间的范式对话是目前情形所推动的,并且不管是从历史的角度出发还是从立法本质的角度出发都能说明环境法学和民法学之间的范式整合是可行的,现今的环境问题形势严峻也使推动其整合的原因之一,而且环境法学和民法学的整合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因为不管是环境法学还是民法学都面临着一定的危机,只有进行整合才可以解除危机。环境法学和民法学之间的范式整合的功能也是很利于当前形势的发展和两大法学的发展的。所以运用合适的方法比如说是“公序良俗原则”对环境法学和民法学进行范式整合以达到二者的完善和社会的发展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周珂,竺效.环境法的修改与历史转型[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04).

[2]陈新夏.康德的目的论与“人类中心主义”问题[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01).

[3]陈金美.论整体主义[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1(04).

作者:张娜

第三篇:民法学教学与案例教学法

摘 要:本文首先对民法学教学做了概述,分析了当前民法学教学的缺陷和弊端。在探讨案例教学法分类及运用的基础上,研究了民法学教学中案例教学法的具体实施。

关键词:民法学教学;案例教学法;实践;应用

作为一种实践效果明显的教学方法,实践教学法在近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研究民法学教学中的案例教学法,能够更好地提升二者的融合程度,从而保证民法学教学的最终效果。本文从概述民法学教学的相关内容着手本课题的研究。

一、民法学教学概述

民法是市场经济法制的基石,是最基本的人权保障法。这决定了民法学在法学教学体系中是主干性的专业课程。民法学是以研究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为对象的学科。其主要任务是研究民事法律规范的内在规律,从而总结出民事法律规范在适用中的经验,指导人们正确理解和运用民法,为民事立法提供理论依据。民法学这门课程的教学,就知识层面而言,要向学生系统地讲解民法原理、物权、债权、继承权、人身权以及民事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等方面的基本概念、基本制度和基本原理,为商法、经济法、民事诉讼法等其他课程的学习打下坚实的基础。就观念和法律思维方法层面而言,培养学生的民事法律思维能力和维权意识,正确把握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内在关系;就应用层面而言,引导和训练学生用所学理论知识分析解决社会生活中的民事法律问题,提高学生的工作能力。

二、民法学教学案例的选取

1.亲切性

所谓“亲切性”,是指民法学教学案例的选取要真实,要紧贴学生的民事生活实践。“案件的情节虽然可能是虚构的,但其必须是现实生活的缩影”,“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和,深深植根于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之中”,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学以致用的教学目标。

2.典型性

所谓“典型性”,是指民法学教学案例的选取要有一定的代表性,能够达到举一反三、触类旁通的效果。具体而言,“典型性”对民法学案例的选取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紧扣教学目标。民法学教学案例的运用都是为了达到一定的教学目标,所以案例的选取要与具体知识、所要实现的教学目标密切相连。其二,避免冗长。案例要有一定的概括性,当事人身份情况、琐碎的前因后果等与案件分析处理无关的细节在案例里要全部删除。其三,难易适中。案例太简单,学生容易心生懈怠;案例太难,学生无从下手,容易打击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3.综合性

选取的民法学案例不能仅局限于某个知识点,要有多个知识点的交叉渗透。“综合性”的要求取决于两个方面:首先,是由民法学的学科特性决定的。民法学学科特性在于知识的前后密切联系性,某个知识链的脱节会影响其他知识的学习。其次,是由教学目标决定的。民法教学不仅要传授专业知识,也要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案件的“综合性”可以提高学生的综合判断与分析能力,使其形成较开阔的思维。同时,利于培养学生全面、细致思考的意识。

三、案例教学法的分类及运用

1.角色扮演法

角色扮演法就是拿出一個民事案例,理清案例中的人物关系,让学生分别扮演案例中的当事人、诉讼人、法官等不同角色,然后在扮演过程中,学生要自主理清身份,并且在案例的进行中按照自己所扮演的角色进行思考与行事,各司其职,这就相当于一次简单的模拟法庭演练,学生不用像在模拟法庭一样走程序问题,只需扮演好自身的角色,把民事诉讼环节搞清楚就可以了。这是对民法理论的一次整合运用,学生可以通过多次角色扮演,运用到民法的很多理论知识。因此,角色扮演法可以算是案例教学法的一个革新。

2.案例游戏法

案例游戏法是将学生分为数组,每组学生对同一案例进行讨论分析,得出本组的结论;然后,各组合在一起各自发表意见,对不同的意见可以争论、辩论。能够取得一致的观点,必须是正确的;不能取得一致的,其观点允许保留。因为任何一国的法律都并非没有矛盾,学生在运用法律进行分析时,就有可能出现不同的意见,这与我国法律上规定的一案实行两审终审、上级法院有权改变下级法院的判决的规定是相一致的。

3.相对双方抗辩法

相对双方抗辩法是指教师把学生分为两队,分别代表对立的当事人双方,学生在案例分析的状况下进行对抗分辨,然后再互换角色进行辩解。在这样两次抗辩过程中,每个学生都可以清楚地知道自己对法律知识运用的正确之处与偏差之处,在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了解过程中也检查了自身学习的漏洞,同时也可以培养学生在以后的法律工作中有着一颗公正无私、不偏不倚的心,这可谓是案例教学法的一个有效实践。

四、民法学教学中案例教学法的具体实施

1.案例教学应该更加注重推理的过程

在民法学教学中,推理一般既包含法律适用的推理,也包含案例中案情的推理。教师在课堂中引导学生进行案情的法律要素以及法律关系的分析时候,要查找所适用的一些核心的法律规范以及一些相关联的法律规范,同时获得缜密推理的结果。通过推理,可以将民法中的一些知识更加条理化和系统化,将隐含在案例背后的一些必然性以及规律性进行充分总结,引导学生的理解从具体到抽象,以达到学生对于民法的法律条文的深刻理解。

(上接第132页)2.引导学生积极参与案例的讨论

在实施案例教学的过程中,要充分地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教师应该充分地让学生发挥课堂的主体作用,调动班级大多数学生的学习热情,让其参与到案例的讨论中,让学生可以大胆地表达观点,从而有效地锻炼学生的求知精神,培养学生进行主动求知的欲望。但教师要对课堂进行很好的把控,及时进行讨论方向和节奏的调整,以确保课堂的指挥权可以把控在教师的手里,以此来提升课堂教学的效果,确保可以在一定的课时内完成教学任务。

3.树立良好的教学观念

教师在教学中一定要认识到案例教学对于学生思辨能力和动手能力的重要性。通过案例教学使得学生的分析能力得到提升,这对于学生学习其他科目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甚至会对学生的一生都会产生十分积极的影响。教师在教学中一定要明确自身的职责,激发学生的热情,培养学生的兴趣,培养学生乐于在课堂上交流的习惯,引导学生主动地进行知识的探索,提高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

五、结束语

通过对民法教学与案例教学的相关研究,我们可以发现,当前民法学教学的多种缺陷要求我们对案例教学法提高关注,有关人员应该从民法教学的客观实际出发,利用优势因素和条件,研究制订优化可行的案例教学法的具体实施方案。

参考文献:

[1]林丹.论案例教学法在中职民法学课程中的应用[J].职业教育研究,2010(11):88-89.

[2]李政辉.案例教学的实践安排与理念选择——以商法教学为例[J].唐山学院学报,2011(1):102-103.

作者:侯忠伟

第四篇:论民法学在法学本科专业课程体系中的基础地位

摘 要:在新时代中国的法学本科专业课程体系中,民法学具有基础性地位。这可以从法学发展的历史、法学所嵌入的社会生活、我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民法学分值比例、我国法院所处理民事案件的规模比例、国内法学院校培养方案中民法学学科知识的总学分以及与他国家法学教育的比较等多个层面予以检验。当然,在法学本科专业教育中,民法学的基础性地位也有着特定的目标及其界限,其目标仅在于夯实法学本科的基础性知识,指向法学本科专业的课程设置,这有助于其他实体法和程序法知识的理解和掌握。在法学本科专业课程设置中,民法学的基础性地位可以通过以学分和学时的方式切入法学本科教育,以及通过增设民法学类必修课程的路径予以实现,这有利于法治人才培养的“厚基础”和“宽口径”。

关键词:民法学;法学本科;基础性

一、问题的提出

法学专业学生的学习中,有着这样一种说法,“得民法者得天下”[1]。这一说法在法学史上暗合了一种常被人提及,但又出于各种原因而不能公开宣扬、否则即面对各种批判、引出各方争论的语词,也就是所谓民法学“帝国主义”,本文无意陷入关于“民法帝国主义”的讨论,因而,采用的话语进路无非在于说明,民法学在法学专业学习中的基础性地位[2]。对于此,民法学的一些学者曾经从史学考证的角度予以说明,民法学学科知识体系在法学知识谱系的演进历程中,尽管遭遇了挤压和分裂,但仍然是法学最具有基础性地位的知识体系[3]。

那么,在新时代中国的法学本科专业教育中,民法学是否应具有一种基础性地位呢?本文认为,答案是肯定的,这可以从法学发展的历史、法学所嵌入的社会生活、我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民法学分值比例、我国法院所处理民事案件的规模比例、国内法学院校培养方案中民法学学科知识的总学分以及与他国法学教育的比较等多个层面予以检验。当然,在法学本科专业教育中,民法学的基础性地位也有着特定的目标及界限,这些共同决定了民法学基础性地位的具体实现方式。鉴于法学教育界对于此问题尚无系统梳理,本文将尝试界定民法学基础性地位的内涵,并沿着这一逻辑线索,系统展开民法学基础性地位的论述,以对中国法学专业本科阶段的课程设置提供一定借鉴。

二、民法学基础性地位的内涵

法学是一套相对完整的知识体系,各个部门法都有着特殊的重要性,对应着特定重要的课程体系,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因此,当我们单独讨论民法学在法学课程体系中的重要性时,鉴于讨论主题的敏感性和重要性,需要对于民法学的基础性内涵做出明确界定。

首先,民法学基础性地位意味着民法学在法学专业课程体系中具有基础性。法学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这个实践性意味着它要和社会主体日常所处的社会关系发生关联,而对于一般社会主体来说,与之最为密切者就是民法学上所研究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从法学教育来看,要引导法学专业学生建立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以法律规范的视角分析各种社会关系,那么最有效者莫过于经验的方式。既然这些社会关系中,最常见的是民事关系,那么民法学在法学教育,尤其是法学专业课程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也就很容易理解了。现代治理体系是多元的,常态下社会关系的治理多和民事规范相关。破裂的社会关系也可以通过人民调解、谈判、协商、仲裁等非诉讼方式解决。司法的介入往往出现在社会关系的破裂达到一定程度之时,并且民事纠纷也居多。因此,面向实践的法学教育应将民法学作为基础性知识传授给法学专业的学生,培养法治意识和法律思维。

其次,民法学基础性地位还意味着民法学课程可以拆分为不同的课程进行知识传授。当我们提及民法学课程时,实际上通常指的是民法总论课程。这门课程对于民法学而言,只是其课程板块中的一个部分。民法学博大精深,即便是总则部分也可以拆分出若干的课程板块,比如总则部分的民事责任、代理等,有些在其他国家都是作为独立课程設置的。通常情况下,除了民法总则外,民法学的体系还包括物权法、债权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人格权法以及知识产权法等。这些子类别既独立成一整套知识体系,构成一个个子学科,同时也都为民法学所涵括在内。需要指出的是,各国民事法律的分类不同,相应法学专业的课程也有所差异,比如西方国家的财产法,在一定程度上对应着中国的物权法、债权法以及知识产权法等内容的交叉融合。

再次,民法学基础性地位意味着民法课程板块的学分学时更多。由于民法学所涵括知识体系的板块差异,在法学专业课程设置方面,这种差异性导致民法学知识体系往往被细分为不同的课程板块。物权法、债权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婚姻家庭法等都是作为独立设置的课程出现在各个法学院系的人才培养方案之中的[4],或是以必修课的形式,或是以选修课的形式,其学分一般也在2学分以上,学时也是32学时之上。如此,如果辅之以民法学总论,其学分可以达到20学分,总学时超过320学时。不管这种学分学时是必修还是选修,这一学分和学时总量在整个法治人才培养中的地位即可窥一斑。

三、社会事实中的民法学基础性地位之展开

论及民法学在法学专业课程设置中的基础性地位,不能仅从应然的层面展开,还必须具有社会事实的具体支撑。这里的事实可归结如下。

从法学发展的历史来看,最早的法律主要是民事法。关于法学起源,存在东西两种文明发源的争论,但无论是东方文明,还是西方文明,都将民法视为早期法律的主要内容。关于东方文明中的近东法律文明,学者的研究显示出法律在古代西亚地区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占据了重要的位置……在迄今所发现的楔形文字文献中,有关法律方面的内容在苏美尔文文献中占95%左右,在阿卡德文文献中所占的比例也不会少很多[5]。这些以楔形文字写就的大量法律文集或法典,有着自己的特点——都是诸法合体,但其中民法的内容特别多,所占比例特别高[6]。在西方文明中,情况也大体如此,除自然法外,实证法层面,西方社会的法律主要来源于罗马法,罗马法大体由公法和私法两大体系构成,构成其主体的为私法体系,这一私法体系又包括万民法和市民法,其中,市民法是早期罗马法的主体,而万民法则是罗马帝国扩张的产物,是罗马法较为成熟阶段的产物,实际上是近代国际法的重要起源[7]。在博洛尼亚大学里,法学作为最初的专业,传授的知识主体也是罗马法,也就是现代民法的对应物[8]。

从法学所嵌入的社会生活来看,民法的基本内容最贴近社会生活。现代社会生活的核心特征就是自由和平等,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系中,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9],这同时也是现代社会的核心特征。民法的价值和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谋而合,每个人的生老病死、衣食住行,每个企业的设立终止、生产经营都离不开民法,民法的基本内容构成了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它建构起社会主体日常生活的制度体系,使得社会主体得以在一个文明、理性、自由、平等、公正的日常秩序中以一种有尊严的方式生活。

从我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来说,民法学分值比例最高。法律职业是一种技术性和伦理性要求都很高的特殊职业,因此,法律职业的遴选制度也非常严格,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改革前,有相关机构统计,民法学在近5年统一司法考试中的平均分值达到了92分,约占总分600的15.33%,为所有学科之最[10]。新的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改革后,2018年的第一次考试中,民法分值也达到了47分,同样约占总分300分的15.67%,同样是各科之最[11]。

从我国法院所处理案件规模来看,民事案件规模比例最大。作为传统的法律实务,审判工作最具有代表性,法学知识体系要回应实践所需,就必须要先了解法律实务。根据学者的研究,从中国1978—2010年人民法院所受理的一审、二审、再审各类案件的数量由1978年的61.3万件上升到2009年的746.2万件,增长了11.2倍,民事案件从31.8万件增长到643.6万件,增长19.2倍……各类案件中刑事案件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少,由1978年的48%下降到2009年的11.7%,民事案件的比例越来越大,由51.9%上升到86.2%,行政案件虽然增长很快,但份额很小,由1987年的0.3%上升到2009年的2.1%[12]。

从我国法学院系培养方案来看,民法学学科知识的总学分学时最高。在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的实践场域,各个法学院系同样也非常重视民法学知识的传授,具体体现在法学教育和法治人才培养的具体培养方案之中。比如,在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学专业必修课共18门,其中4门为民法类课程,约占22.22%,法学专业必修课总学分为58分,其中民法学板块课程总学分达到14学分,约占24.14%[13]。华东政法大学法学专业必修课共24门,其中5门为民法类课程,约占20.83%,法学专业必修课总学分为58分,其中民法学板块课程总学分达到14学分,约占24.14%[14]。其余一些法学院系中,更是将民法学纳入到基础必修课程,从而凸显出其基础性地位[15]。

四、比较视野中的民法学基础性地位

以上关于法学专业课程设置方面的民法学的基础性地位正是基于国内法学专业的课程而言,那么,在国际层面,情况又如何呢?下面以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和日本四个国家的法学专业课程设置为例,对这一情况进行描述。

美国法学院必修课。基于美国法学教育的职业化取向,其法学专业必修课一般较少,具有实用主义取向,但是选修课体量却巨大,极为丰富,这充分反映出其精英主义的教育特点。以哈佛大学为例,法学专业除了大量特色性选修课外,其必修课只有14门,其中4门为民法类课程,分别为合同法、财产法、代理法和侵权法。斯坦福大学法学院的专业必修课则只有7门,其中3门为民法学课程,分别为合同法、侵权法和财产法。芝加哥大学法学院的12门法学专业必修课中,也有4门为民法学课程,占了1/3。

英国法学院必修课。英国的法学教育模式和美国不同,但是,在专业核心课程设置方面,尤其是对民法学的重视方面,异曲同工。以剑桥大学法学院为例,其第一组专业基础课一共只有5门,其中2门为民法学课程,分别为民法I和侵权法。牛津大学法学院在进入第二阶段学习后,共设置了6门法学基础类课程,其中4门为民法类课程,分别为侵权行为法、合同法、土地法和信托法。伦敦政治经济学院的法学专业必修课共有6门,其中2门为民法学课程,分别为财产法和债法。其他精英法学院的核心课程设置也大体如此,民法学板块均占据1/3到1/4强。

澳大利亚法学院必修课。澳大利亚法学学士学位为三年制设置,其中专业必修课中同样包含大量的民法课程,悉尼大学法学院专业必修课程共14门,其中5门为民法学板块课程,约占1/3强,分别为合同法、侵权法、公司法、衡平法以及财产法。新南威尔士大学法学院的专业必修课程更为细分,诸如刑法、诉讼法等都被拆分为一、二两部分来上,因此叠加起来,一共设有19门专业必修课,其中6门为民法学板块课程,同样约占1/3强,分别为合同法(一)、侵权行为法、合同法(二)、财产法、衡平与信托法以及财产与衡平法。

日本法学院必修课。日本的法学教育具有两种形态,一种类似于中国当前的法学学士教育,另外一種则类似于美国的JM教育,取法科大学院模式,录取非法学本科的学士进入学习[16]。目前,日本的精英法学院一般都设有法科大学院,其课程设置方面同样可以作为参考。以早稻田大学法学院为例,其法学专业必修课程共有10门,其中3门为民法学,名称都为民法学,但分I、II、III三次讲授,占必修课程总量的3/10。

五、民法学基础性地位的目标及其界限

在法学教育中,论及某门学科知识体系的重要性可以,但若是论及地位的基础性,则容易让学界产生联想,因此,这里有必要对民法学基础性地位的目标及其界限再做一个说明。

第一,民法学基础性地位的目标在于夯实法学本科专业基础知识。民法学是社会主体日常生活中最容易交织于内的法律关系,无论是有意或是无意,社会主体日常生活之中都深嵌于各种民事社会关系之中,这也是向法科学生传授法学知识最为容易也最为经验的切入口。重视民法学课程板块,实际上意味着为法科学生进入法学博大精深的知识海洋做好基础准备。从生活经验而言,置换为法学意识和法律思维来理解日常生活中的各种人身和财产关系,更容易使法科学生对法学知识建构起理解的基础。从整体层面来说,民法学课程板块的重要意义首先在于夯实法科学生的法学知识基础,使法科学生对自己所学专业建立兴趣,从而为更好地提升对其他学科知识的理解打好思维基础。

第二,民法学基础性地位的界限首先在于它仅指向法学本科专业的课程设置。既然民法学基础性地位的目标在于夯实法学学科知识基础,那么,它的这种重要性主要就反映在作为最基本的法学学士学位的获取过程之中,即法学本科课程体系之中。也就是说,它并不蔓延至法学研究生培养的各个阶段,法学二级学科的知识体系要求更加精深和前沿,因此聚焦程度的要求也就更高,當法科人才的培养超越本科阶段后,对于前沿性知识的要求就会凸显出来,这时候按照二级学科进行法治人才的培养也就顺理成章,民法学课程板块的重要性也就主要反映在民法学二级学科的法治人才培养了,不再蔓延至其他二级学科的人才培养过程。

第三,民法学在法学专业课程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并不意味着和理论法学相冲突。需要具体指出的是,理论法学,如法理学和法律史学,仍然是法学专业学生的重要基础知识,其课程板块也构成了法学本科专业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17]。民法学课程板块的重要性并不否认理论法学对于法治人才培养的重要奠基作用,相反,它以一种更加贴近日常生活的方式使得法科专业学生更容易理解法的基础理论。比如关于法律行为、关于法的价值、关于法的产生和起源等,有了民法学的具体实例,对于初入法学专业学习的学生来说,理解起来则更为得心应手。因此,从整个意义上说,民法学基础的构建,有助于理论法学学科知识体系的理解和掌握,更有助于理论法学前沿知识在法科学生中的落地生根。

第四,民法学基础性地位并不意味着民法的法律效力会消解宪法权威,危及法律位阶。这里的民法学基础性地位并不指向民法规范体系在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性。它只是法学专业本科课程层面的,在正式的法律规范领域中,所遵循的原则仍然是法的效力等级,也就是说,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传统的法律位阶理论并不因此而发生变化,宪法的权威性,行政法的庞杂统合性,刑事法的保障性,国际法律法规的超越性,都不因法学本科课程体系的设置而发生改变。相反,正如王利明教授所指出的,这有利于学科知识的交叉融合,有助于对于法律现象的认知和对法学知识的体系化理解,这也正是他举例哈佛大学法学院雷可夫教授同时教授民法学课程和行政法学课程的原因,并且这种现象在西方国家并不鲜见。

第五,民法学基础性地位有助于其他实体法和程序法知识的理解和掌握。在法学教育中,法学二级学科各有特色,各种维护部门法地位的话语也流传在法科学子中间,比如“宪法乃万法之父”,“行政法是秩序之源”,“所有挣钱的方式都写在刑法之中”,“程序法是正义之本”,“国际法乃和平之基”。应该说,这些法科知识体系学习过程中所流传的日常话语,在一定程度上都反映着不同部门法知识体系的重要性,也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法学学科知识谱系的构成。对于民法学而言,民法乃万法之母的民间定位,也反映出了民法学知识体系的基础性地位。民法学知识的掌握和理解,有助于其他实体法和程序法知识的理解和掌握。日常生活中法律关系的正常运行,需要宪法、行政法以及刑法等实体法律的维护和震慑,当正常的法律关系破裂时,则需要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刑事诉讼法的修复和救济,超越不同的管辖权,则需要国际层面的法律规范体系,深挖原因则需要理论法学的解释与支持。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民法学基础性地位有助于其他实体法和程序法知识的理解和掌握。

六、民法学基础性地位如何实现

从民法学基础性地位的所指、目标及界限来看,其实现路径也比较明晰,并且为避免引发学科芥蒂,本文也将其实现路径严格限定。笔者认为,民法学基础性地位的实现路径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第一,民法学基础性地位主要切入法学本科专业法学课程体系。法学本科阶段目前的培养,仍具有“厚基础、宽口径”的特征,夯实法学基础知识乃是法学本科教育的重中之重,民法学所包括的物权法、债权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婚姻家庭法和继承法等知识板块,都具有贴近日常生活的特征。这就决定了民法学切入法学专业基础课程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当以一种法学思维对日常生活的经验切入分析后,经验再次和理论发生碰撞,有助于法学专业学生提升对日常社会关系中涉法关系的理解,也有助于对于更为深邃理论的掌握做好基础准备。因此,民法学基础性地位的实现路径首先是切入法学本科基础课程体系,在当前《国标》所规定“10+X”门核心课程的框架下,宜采取分类设置或是采取限选课程的形式,将民法学所涉及的知识体系设置为不同的课程模块,服务法学人才培养“厚基础、宽口径”的培养目标。对于本科后的法治人才培养,因其更多地服务于高、精、尖法治专门人才的培养,或是职业型的,或是研究型的,则要根据具体的培养方向确定专业特色类课程。

第二,民法学基础性地位主要以学分和学时的方式切入法学本科教育。考虑到民法学知识体系的庞杂繁多,对于民事法律来说,要切入法学本科教育,或是切分课程,或是增设学分。鉴于法学本科专业的必修课程总学分所限,作为法学知识基础的民法学课程板块要切入法学本科专业,或是以增加学分的方式,或是以增加学时的方式。但是,对于必修课程的学分和学时来说,这两种方式所能操作的空间都受到较大限制。那么,一种可选的替代方式则是切分民法学课程板块,按照知识体系,在民法总则之外,另设民法分则课程,同时可以设置物权法、债权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人格权法以及知识产权法等选修类课程,使其课程板块在学分和学时总量上达到一定基数,供学生选择修习。这样,既不影响其他专业必修课程的地位,又能够恰当地勾画起民法学知识体系的基本框架,是当前语境下的一个较为折中的方案。

第三,对于一些以民法学为特色的法学院系,可以增设民法学类必修课程。法学各个学科之重要性常常在认知层面,具体落地到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面,需要结合各个法学院系的办学条件和办学特色。因此,对于以民法学为特长,师资力量雄厚的法学院校来说,在法学本科阶段,可以采取分类设置必修课的方式,在基础类课程中,将民法学拆分为若干部分,仿照西方一些国家的做法,采取民法学I、民法学II以及民法学III,或是民法学总论、民法学分论的专业必修课程设置方式,以此实现既不违反“国标”关于法学专业核心课程的设置原则,又凸显了自身民法学师资力量雄厚,民法学研究领先之特长,从而实现了学分和学时的增加。

需要再次强调的是,本文所论及的民法学基础性地位仅涉及法学本科专业的课程设置,其实现路径同样适用于以其他法学二级学科为特长的法学院系,比如以刑法、行政法或国际法为特长的法学院系,也可以采取分类设置相关课程的方式彰显其人才培养的特长[18]。因此,本文所论及的法学本科课程设置中的民法学基础性地位,仅为服务法治人才培养“厚基础、宽口径”的法治人才培养目标,并不涉及实际规范层面的效力、权威以及其他理论层面的争议。当然,即便是对于法学本科专业的课程设置,本文也仅为管窥之见,做抛砖引玉之举,以供学界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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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委托项目“创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研究”(项目批准号:17@ZH014)]

[责任编辑:周 杨]

作者:刘坤轮

第五篇:繁荣发展中的中国民法学

【摘要】民法,简而言之,就是关于一国公民之法律。民法的发展,代表着国家的文明进步与国家的民主进程。本文主要探讨了我国民法学的繁荣发展史:首先概述了我国民法学的发展历程,其次探讨了我国民法学具有哪些重要成就,然后对我国民法存在缺陷的部分加以分析,最后根据我国民法现状对民法以后的发展情况做进一步总结和眺望。

【关键词】民法;探讨;发展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在政治、经济、文化的呢各方面都取得了突出的成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得以确立并获得了繁荣的发展。在这种良好的社会背景下。中国民法学也获得了难得的发展机遇,迎来了其繁荣发展的历史阶段。在此期间,民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法律地位得以确认,其各方面都取得了值得瞩目的成就,不仅推动了国家的法制建设进程,同时也促进了国家的文明进步。

二、我国民法发展简要概述

我国自从在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以来,就意识到法律对于一个国家的重要性,尤其是事关老百姓日常生活的民法通则。因而前后两次分别起草拟定了民法草案,分别是在1954年大改造期间和1962整风运动期间,但当时因所处时间较为特殊,民法草案受这两次运动的影响而未能正式修订,此事也是一拖再拖,没有任何进展。直到1978年召开了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提出改革开放的口号,纠正以往过于左倾的政治路线后,伴随着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商品交易和物质需求,党中央决定于来年正式对民法草案进行起草修订。民法通则的草案于1979年在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始了其第三次的修订工作,直到1982年,受到经济变化的影响,国家又对民法制定采取了不同的措施,先是通过制定民事单行法来试行一段时间,等到时机成熟之后,再正式确定民事通则。此后,我国根据这一立法宗旨,前后制定了许多民事单行法,并沿用至今,例如《合同法》、《商标法》、《婚姻法》、《著作权法》等[1]。由于民法通则中关于总原则和总制度的法律条款不能通过单行法来规定,因而于1986年代表我国民法基本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开始正式施行,并随后依次依照民法通则规定出台了不少民事单行法。

三、我国民法学的重要成绩

自改革开发以来,我国关于民事立法方面一直在不断提高,不断修订,尤其是关于经济发展方面的民事单行法,规范了我国经济市场的秩序,为我国经济快速增长提供了重要参照和保证。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民事、商业立法初显成效

改革开放的三十年间,我国在这一阶段陆续颁发了诸多与人民日常生活与商业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的民商事法具有一定的规模,涉及的内容极为广泛,并在此前立法的基础之上形成了具有我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法体系。虽然我国当前颁布了不少民事单行法和民法通则,在处理国内人民日常生活纠纷和商业活动纠纷方面取得重要成效,但截至目前为止仍尚未出台真正法律意义的民法典,还有小部分内容未收录民法之中。从我国现有的民法来看,《民法通则》、《合同法》、《商标法》、《婚姻法》等已涵盖大部分民事、商业方面的法律规范,基本满足我国人民在民事、商业活动需要,使我國在民事领域内做到有法可依的要求[2]。

(二)满足我国商业活动需要

我国在制定民法初期就已经意识到市场经济需要依靠民法的规范和约束才能保证其正常运转。通过民法做到规范市场经济目的,满足在商业活动和市场运作中的法律需求,从客观上反映并完善市场经济制度。我国不仅在新颁布的民事单行法中体现这一需求,并据此多次修订完善现有民法细则,比如在《保险法》中明确规定,“本法是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又如在现有的《合同法》中加入新出现的市场经济现象和规定,并及时修订已不适应现代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以使其更好地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服务[3]。

(三)保重权益保护

我国在立法初期阶段一波三折,走过不少弯路,从而总结出不少经验教训。目前的民事立法更加注重对人民的权益保护要求。正如《民法通则》在其基本原则中的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加以侵犯。”并且明确规定了公民、法人所具有的民事权利,以及因侵犯他人民事权利所受到的民事责罚。就像某位著名法律专家所言,“《民法通则》从某个方面来看,基本上就是一部关于民事权利的宣言。”而在数量众多民事单行法中,其主要是对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以及侵犯他人该项权利所承担的后果进行规范,例如《婚姻法》专门规定了婚姻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及侵犯他人该项权利所承担的后果,《合同法》则是专门规范合同签约方的权利及侵犯这项权利所承担的责罚,《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等无一不是如此。从这些方面我们能看出,我国民法对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进行保护的有效举措[4]。

(四)理论研究的深入发展

我国民法立法在保障民事主体权利的同时也为我国民法理论的发展研究提供了重要依据,并且民法理论研究的深入同时也为民法立法的健全奠定了扎实基础。近二十年来,我国在民法理论领域的研究获得了卓有成效的结果,许多具有高技术含量的民法理论研究如雨后春笋般涌出,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则是由梁慧星教授所主编的《中国民商法专题研究丛书》系列。这一系列丛书更是被司法部作为我国高等学校当做民法教科书,至于其他民法教科书也据此为模板,从以往只是对法律条款进行注释到后来这类如专著般的教材,正是从民法教育到民法研究的发展进步,使得我国民法立法日趋完善[5]。

四、我国民法存在的不足

我国民法在经历这短短不到一百年的时间,就已经取得了重大成就,更是促进了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这是任何国家都无法比拟的。然而,美中不足的是我国民法在一些方面依然存在着一些瑕疵,并限制了我国民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法典化进一步发展,其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从立法体系而言,我国民法目前仍尚未制定专门的民法典,这也是根据我国现实国情所决定的。我国民法制定初期,国家百废待兴,发展方式和政策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已不适应新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许多行为活动并没有专门法律进行规范约束,因而我国在这种条件下采取了先制定单行法方针,针对各项实际问题颁布相应民事法律法规,使得我国民法形式为诸多民事单行法并存,而没有民法典的现象。这种立法特点从此遗留下来成为制约我国民法发展的一大关键,因为民法法典化代表了国家民法发展水平,是健全的民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基础。民法典的出现,历来都是代表着一个全新的社会面貌,是具有十分深远的影响和意义的,民法典从来都是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部分[6]。因而,要想建立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首先需要制定出一部足够先进、足够科学的民法典,无论是现实的需求还是历史的必然,这都是我国当前民法进程中的重要一步。

从民法内容而言,我国民法当中的有关规定和内容存在着过于简单的问题。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民事单行法,内容并没有包括所有方面,还是有不少遗漏地方没有进行规定。我国民法立法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许多中国特色,并且由于民法理论研究的限制,制定过程中都有不科学的地方,例如合同法中关于合同的规定及物权法中关于物权的规定等,与国际民法理论有一定偏差。其次我国民法在实行过程中具有行政化问题,一般体现在以下两点:(1)民事法的颁布形式主要是通过行政性规定加以实现的,使其缺乏一定的独立性。例如,以《房地产管理法》这一行政管理形式而出现的房地产法,就具有强烈的行政性;(2)在当前所实行的民法中,行政性表现得较为突出,如在《合同法》中经济合同方面的规定,在《民法通则》中,还保留着罚款及扣留的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民法其自身的特点,而更倾向于行政法方向,对于民法的施行带来了不良影响[7]。最后,关于民法的司法解释太多,这导致民法立法相当于不存在,再加上我国民法的相关条文较为简单,加剧了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司法解释,以满足司法审判的需求。但司法解释太多的话,会从一定程度上降低现有法律的意义,并影响到立法权威,对执法严肃性造成较大损害。

五、我国民法展望

(一)民法典的体系化与法典模式的科学化方向研究将日益繁盛

关于民法典的模式,采用大陆法系的国家基本上有两种选择,一种是民商分离原则,另一种是民商合一原则。采用民商分离的国家主要有日本、荷兰、法国等,也就是民法典的制定与商法典的制定是分开的;而采用民商合一的国家主要有匈牙利、意大利、荷兰等,即民商法的制定合二为一。我国目前既有主张采取民商分离制定民法典的观点,也有主张民商合一制定民法典的观点,从我国现实国情和传统文化观念来讲,采用民商合一的制定方式较为符合我国民商法立法现状,但民商合一并不是说将所有的民上官仪统统收容在这一部民法典内,更不是将现行商法的效力全部取消[8]。而是通过民商合一模式制定民法典的同时,对于当前的商事关系依然采用单行商法立法方式,补充民法典规定。民法典体系,本就是一项十分复杂多变的工程,每个国家都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选择,而我国在民法典的体系化与法典模式的科学化方向研究势必将日益繁盛。

(二)我国民法进程以国情为本,兼顾外来理念保持科学先进性

纵观我国历年来的民法典起草工作,无一不重视对国外先进民法理念的兼并包容。如《大清民律草案》中提到“注重世界最普遍之法则”,根据国外先进立法原则和民法理论等进行民法典的制定。随后的《中华民国民法》制定过程中同样参照了日本、泰国及德国的立法经验。但无论国外法律理念和立法经验多么先进完善,都无法完全适应本国实际国情,因而只有保持本国立法传统,注重本国实际国情,才能制定出有效规范的民法典。并且从新中国的民法制定过程中我们发现,民法起草与制定都与我国经济发展有密切关系,从世界其他各国民法发展历程中同样能得出民法与经济活动有密切联系,这已经是各国对民法的普遍认识。因此,我国要发展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就必须以民法为根本,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中国民法和民法学,本身是从国外学习得来的理论,因而如何实现民法的“本土化”,是一个重要课题。“法律移植是法律进步、发展的永恒主题”,这是现代法律体系的必然进程,在此之后,对于移植来的法律如何使其适应本国国情,同样是法律发展的必经之路,也是我国法律学者需要深入研究的课题。可见,中国民法研究需要充分洗去国外的先进经验,但同时也不能提偏离中国的国情。

(三)随着我国国民的公民意识的普遍提高,民法学研究者将日益关注民法对于人权的保护以及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方面的重要性

民法是保障民事主体权利的基本法,每个人都依法享有人身權利,因为人身权是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的先决条件,是依法享有其他基本权利的根本。历史证明,没有民法,则没有人权保障。要充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维护社会公平公正,要协调处理各方利益冲突,就首先必须建立完善的民法制度。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的发展前景。

六、小结

我国目前正面临着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社会制度转型的关键时刻,对于民法制定更应本着为人民服务为社会谋发展的原则,承担国家、人民赋予的使命和责任,结合国外先进立法经验,考虑本国实际国情,站在长远角度,研究民法立法,使我国成为依法治国的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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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彭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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