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维权月

2022-11-29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农民工维权月

理性、维权环境与农民工过激维权行为

摘 要:不少研究将农民工的过激维权行为归因于其素质低下而出现的非理性行为。经济学分析表明,农民工维权行为是在当前维权环境下理性选择的结果。基于个人行为决策的角度,在高维权成本的环境下,稳健维权的预期回报率低,而过激维权尽管具有高风险的特征,但由于容易引起政府及媒体的介入,结果提高了维权的成功率和回报率。基于社会稳定的角度,过激维权却容易带来负面的社会影响。因此,必须采取干预措施以减少过激维权行为。政府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成立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基金,政府部门承担维权的最终责任,提高侵权者的侵权代价,降低稳健维权的成本,增加农民工组织维权的途径。

关键词:农民工;过激维权;经济学;理性;期望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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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献回顾与问题提出

(一)过激维权

过激维权是指特定的行为主体,在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不是走正规的渠道和程序,而是通过采取某种过激行为威胁侵权方,或者以过激行为向有关政府部门施加压力,从而使自身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的维权行为方式。现实中常见的过激维权方式有绑架、杀人、堵门、堵路、跳楼、跳塔、爬塔吊等。

根据中国知网的数据,研究农民工维权现象的文献数量在2012年达到高峰(如图1),但是专门研究农民工过激维权行为的文献数量非常稀少,近年来每年仅有少数几篇。

在不同的研究中,过激维权有不同的称谓。王亮把农民工维权分为三种方式[1]:第一种是合法的途径,即农民工到政府相关部门,以上访、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和到法院进行诉讼的方式展开维权行为。第二种是非法的途径,即农民工采用闹事、打架、武力威胁、绑架甚至杀害侵权人的方式来进行抗争,以达到维权的目的。第三种是“中间途径”,即通过采取牺牲尊严苦苦相求、跳楼、跳桥等自我伤害方式来维权。过激维权属于上述的第二种和第三种。董玥玥把维权方式分为制度维权与非制度化利益抗争两种[2],这里的非制度化利益抗争与本文所指的过激维权是一致的。李煜玘的调查表明,多数农民工会选择正当的体制内维权方式,而当体制内维权困难重重时,相当一部分农民工倾向于参与集体罢工、上访等体制外途径维权[3]。还有的学者把维权方式分为制度化正式渠道和非制度化的非正式渠道两种方式[4]。本文所指的过激维权与非制度化利益抗争、体制外维权、非制度化的非正式渠道等称谓不作严格的区分,与过激维权相反的方式是稳健维权。

中国历史上不乏“过激维权”的故事,古代有蒙冤者拦轿喊冤,当今有受害者过激上访,典型事件古有《水浒传》里的武松杀嫂,今有2004年宝马彩票案中刘亮以死相争等,这些事件维权者有的是以自己的武力剥夺了他人性命,有的以剥夺自己性命相威胁,都是过激维权的不同版本[5]。

(二)关于过激维权者的理性与非理性之争

围绕农民工过激维权的背后行为逻辑是否符合理性,学者们展开了争议。

一些学者认为,农民工过激维权是一个非理性行为,特别是从素质论角度进行研究的学者更是如此。对于过激维权现象,不少研究认为原因在于农民工素质低、法律意识淡漠。进一步地,有学者认为农民工维权“具有集体性、非理性、主动性、利益性和制度性等特征,且近几年呈扩大性、破坏性和严重性的趋势”[2]。上述观点更多的倾向于认为农民工的行为具有非理性特征。但是,现实的世界中的过激维权行为并不罕见,这是否对“理性经济人”假设提出挑战呢?

一些学者则认为,农民工过激行为具有理性的特征。农民工的维权行为具有传统小农与现代市场理性的双重特征,其维权逻辑包括损失最小化原则、总体性算计原则与功利性原则[6]。不能谴责农民工不走正规渠道维权,而选择地缘组织、黑帮组织维权,扭曲的市场所扭曲的不是人们的理性而是人们的行为,问题是制度的“不理性”而非农民工行为的“不理性”[6]。过激维权行为频频发生主要是由于一些地方政府和法院没能承担起应负的责任和义务,不能通过制度上的“第三方实施”来保证契约的履行[7]。在保证契约强制实施的第三方未能发挥作用的情况下,大多数农民工对求助于司法体系讨回公道失去了信心,被迫更多地使用了私人性质的手段[8]。上述角度说明了农民工在处理工资纠纷中的过激行为并非首选,而是在理性维权无效情况下的一种无奈的选择。

一些学者则认为农民工的维权行为界于理性与非理性之间。农民工的维权行为具有徘徊在自力救济与他力救济之间、理性与冲动之间、传统与现代之间、自上而下的推动与自下而上的推动之间等多元化特征[1]。由于农民工与农民具有相似特征,对农民抗争行为的解释也侧面说明了农民维权行为的逻辑。斯科特从“生存伦理”解释了东亚农民的抗争行为,黄振辉和王金红则认为“生存伦理”解释力不够,提出了“底线正义”被践踏是农民工抗争行为尖锐化的根本原因[9]。上述研究说明了过激维权行为触发的原因,或者说,过激维权行为是在维权环境作用下产生的。

虽然农民工行为观念与现代市民有差异,但这并足以推论出他们的维权行为是非理性的必然结论。本文基于经济学的理性选择的假设,引入期望效用函数对过激维权行为进行解释,分析农民工选择不同维权行为的决策逻辑。

二、农民工维权行为决策模型

(一)农民工的维权策略

当农民工权益受到企业侵犯时,他有三种策略选择:一是忍气吞声,二是稳健维权,三是过激维权。

假设合法交易,农民工获得正常收益为Y。当侵权发生时,以Q代表侵权的数量,如果农民工忍气吞声,农民工的收益为Y-Q;如果农民工采取稳健维权行为,农民工稳健维权成本为C,稳健维权收益为Y- k1Q;如果农民工采取过激维权行为,农民工过激维权成本为mC,过激维权收益为Y-k2Q。

其中k和m说明如下:

系数k表示农民工采取维权行为失败的概率,取值是:0≤k≤1 。即,当k=1时表示农民工仍遭受到与采取维权行为前一样的侵权,即维权完全不成功,当k=0时表示受到侵害的程度为0,维权成功,其全部应得收益归还。根据前述条件,在政府界入的情况下,k2

系数m表示过激维权与稳健维权相比的激烈程度,m≥1,m的取值越大,表示维权行为激烈程度的加大,成本越高。

(二)政府的干预策略

政府面对农民工维权行为有两种选择:消极干预和积极干预。下面说明政府不同行为的收益与支付。

由于侵权Q造成社会不稳定增加,政府收益为aQ,其中a<0,a的取值与农民工的维权激烈程度m存在相关关系,如果定义相关系数为r1,可以用a=r1m来表示,可知r1的取值为负。

当政府采取消极干预时,其支付为X,采取积极干预时,支付为nX,其中n≥1,n的取值与农民工的维权激烈程度m存在相关关系,如果定义相关系数为r2,可以用n=r2m来表示,可知r2的取值为正数。由于政府采取干预行为的成本与农民工维权激烈程度存在正相关关系,因而,对于政府而言,最希望看到的结果是农民工忍气吞声。

第一,由于0≤k1≤1,在Q和C不变的情况下,随着k1的增加,稳健维权的净收益也随之下降。在现实中,由于农民工与侵权当事人及其主管部门直接谈判的交易成本高,维权成功概率低。这表现在:一是侵权的雇主推托甚至拒绝谈判。二是主管部门没有履行应尽职责。大部分维权者在选择过激维权之前,通过都有与侵权企业多次交涉未果的行为以及找劳动部门投诉未果的经历,有的还曾拨打110报警,但各种稳健维权的努力均未有结果,维权失败率较高。

第二,在Q和k1不变的情况下,随着维权成本C的增加,采取稳健维权的净收益也随之下降。

农民工通过法律途径稳健维权成本高的情况表现在:一是举证困难。由于用人单位掌握着劳动者工作表现、业绩提成、出勤情况等大量的证据,处于弱势的劳动者往往在相关案件中难以获得此类关键证据,又很难证明用人单位确实掌握这些证据,也难以要求他们提供。另一方面,部分劳动者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在有证据时未注重及时保留。这些直接证据的缺失导致劳动者维权难以为继。二是诉讼成本高。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也是需要成本的。按照时下的业内标准,根据律师的知名程度及案件的复杂程度,标的在1万元左右的案子,律师费一般在1 000~3 000元之间;标的在10万元左右的案子,律师费一般在4 000~10 000元不等。如果加上案件受理费、申请财产保全费、申请支付令等其他费用,诉讼人所需费用更高。据《中国农民工维权成本调查报告》的结论,为了索要农民工的1 000亿欠薪,整个社会至少要付出3 000亿的成本。[10]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针对8个省(市)的调查表明,每个维权案件综合成本都超过1万元[11]。

第三,在k1和C不变的情况下,随着受到侵犯的权益的增加,维权的净收益也随之上升。这与一般市场上消费者权益受损时的表现一样,如果商品价值小,人们一般也较少采取维权行为。

第四,式(1)结果有可能为正,有可能为负,其大小取决于( 1-k1)Q与维权成本C的比较。农民工维权执行难的现象相当普遍。一些维权的农民工即便通过诉讼赢得了官司,最终能否真正得到权益补偿也不好说。“赢了官司,赔了费用”已不鲜见,加之相对高昂的费用,诉讼并非农民工维权的最佳途径。稳健维权不但成本高昂,面临的风险还体现在付出巨大成本后权利仍然得不到维护,结果难以执行,甚至是收益不能弥补付出的成本。这些现象说明了维权的收益并不总为正。

第一,由于k1,k2的取值区间均为[0,1],m≥1,上式结果可为正数,也可能为负数,说明在稳健行为与过激行为的选择上,过激行为并不是一个优势策略。在实际维权案例中,更多的情况是:当侵权事件发生后,由于责任难以认定,又没有统一的补偿标准,也没有建立有效的快速仲裁机制,农民工面对实力强大的企业,自然处于弱势,通过与企业协商甚至是法律诉讼来维权以及争取经济补偿的愿望屡屡破灭后,往往没有信心再去争取,容易转而寻求“过激维权”手段。

第二,在其他不变的情况下,k1 -k2的值越大,过激维权的净收益越高。进一步地,随着维权激烈程度m的增加,维权的成本在增加,但同时随着激烈程度的加大,政府干预的可能性也越大,k1 -k2的值越大。其结果是,被侵权的权益收回的数值也随之增加。过激维权常常迫使企业最后迫于舆论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压力而对其进行赔付,从而扭转了谈判维权过程中的劣势,维权成功的概率在增加①。

第三,在其他不变的情况下,随着受到侵犯的权益的增加,采取过激维权的净收益也随之上升。这一点前面已论述,不再赘述。

第四,由于m≥1,在Q和k1,k2不变的情况下,随着维权成本C的增加,采取稳健维权的净收益也随之下降。与稳健维权的成本相比,过激维权随着维权激烈程度也在上升。有些农民工选择的过激方式维权往往具有高风险和高成本的特征。过激维权例如选择跳楼、跳塔等方式,事主可能本意并不想轻生,但因处境往往较为险峻,在长时间僵持的情况下,很有可能失足坠落,造成意想不到的伤亡。另外,过激事件很容易激化纠纷双方的矛盾,甚至维权行为可能扰乱了社会秩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维权者会受到公安机关的罚款、拘留等处罚,这也是维权者要承担的成本。

农民工维权博弈分析表明,对于侵权行为,政府干预维权需要一定的成本,而且随着维权行为的强烈程度加大,干预成本也随之上升,因而,从成本收益分析的角度看,政府最希望看到的是忍气吞声,但这不是农民工的最优策略。理性分析表明,当农民工面临多种不确定性的维权结果时,他可以通过成本收益分析来判断自己的维权方式选择是否合理可行,在各种因素的影响下,过激维权并不一定是最优策略。因而,政府部门的作用应着眼于如何改变相应的影响因素,以减少过激维权行为发生数量。

四、结论与对策建议

(一)从源头抓起完善法律制度建设减少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发生只有雇主是受益者,其成本由政府和劳动者承担。当然,雇主侵权可能会短期表现在企业利润中,对政府形成税收贡献。随着劳动力市场的完善,劳动者选择“用脚投票”的空间在增加,并且通过各种丰富的媒介传播某一地区的劳动力市场声誉,最终企业将形成招工难的困境。从中长期来看,企业和政府都是受害者。因此,更有必要通过法律保障减少侵权事件的发生。改变现有的制度设计,加大在侵权的机会成本,维权者为维权行为付出的代价越大,侵权者为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的责任也就越大。这样,巨大的侵权代价会迫使侵权者放弃“过分”的侵害行为,随着侵权行为的减少“过激维权”行为也就会随之减少。在德国,欠薪事件待事实查清后,恶意损害工人权益的企业不但会受到严惩,还将被列入黑名单,其相关负责人也会被禁止从事同类行业的经营。

(二)政府部门要建立事前的防范和事后的保障机制

维权需要成本,也需要一定的时间,前述分析也表明,农民工不管采取何种维权方式,维权成功的概率并不总是等于1。事实上,一旦受到侵权而遭遇雇主逃避等事件,农民工无法得到补偿,可能会导致生存风险,因而政府应承担维权的最终责任。以欠薪为例,政府可以通过建立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形成对企业欠薪等侵权行为的前置监控[12]。在德国,企业员工,包括建筑工人,不管何种原因讨不到应得的薪水,都可凭相关证据,直接到政府劳动部门等额免费领取。通过建立合法权益保障基金,可以用于支付权益补偿、行政仲裁、司法诉讼、临时救济等用途,防止由于遭遇侵权而导致生活困难甚至生命危机等极端风险而导致农民工直接走上过激维权的道路。这说明,事前的防范和事后的保障机制不但能保障受侵权者的基本生活,而且还能有效减少过激维权行为。

(三)降低农民工稳健维权的成本

现有的稳健维权的方式非常明确: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而在现行的体制下,对于大部分农民工而言,合理维权成本太高,维权时不通过正常程序维权有时也是无奈之举,因而需要改革现有的相关维权制度设计,降低收费,简化程序,降低维权的直接和间接成本,这才是根本之策。

在政府和媒体共同努力下,农民工维权意识显著提升,但如果农民工缺乏合理维权相关知识和途径的了解,会误认为稳健维权成本特别高昂,形成错误决策,导致维权过程中出现过激、过当等行为。当遭遇侵权行为时,农民工法律认知程度越高,越倾向于选择依法维权[13]。维权宣传中,政府不仅要重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内容的宣传,也要重视宣传稳健维权途径与成本方面的知识。通过舆论加强针对性较高的维权方式与途径的宣传,减少关于维权的信息不对称,引导农民工走合法合理的维权之路。

(四)增加农民工组织维权的途径

在现行体制环境下,缺乏组织的农民工个人维权成本高,而且在谈判过程中缺乏博弈能力,这就使得他们在与雇主等强势集团的博弈中处于相当弱势的地位。例如,较高比例的农民工在讨要欠薪的维权过程中受过包括恐吓和羞辱等不公正待遇[14]。为此,要努力提高农民工的组织化程度,具体包括:一是输入地工会组织应积极吸纳农民工,二是建立农民工自治组织[12]。通过组织维权,能够适度分担成本,增加谈判力,降低个人维权的风险。

(五)对过激维权进行合理限制

理论分析隐含的是,随着维权强烈程度的加大,政府干预的可能性也越大,农民工收回被侵占权益的可能性也越大,这对过激维权形成了一定的激励作用。因而,制约过激维权应有一种合理的制度设计。过激维权的农民工在谈判博弈中处于弱势地位,因此,有必要对法律关系中的弱势方给予更多的关注和法律援助,以增加他们通过法律途径稳健维权的激励。当然,发挥激励作用的同时也要建立相应的约束制度。政府部门可对“过激维权”进行适当限制,例如对过激行为实施者造成恶劣影响时,也要采取一定的惩罚措施,包括加大承担相应的社会成本,以减少维权者自身的过激冲动[5]。当然,这是建立在降低稳健维权成本的基础上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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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周斌.农民工维权行动的路径分析[J].学术交流,2009(1):136-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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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苗瑞凤.传统与现代——论农民工维权的综合性特征[J].调研世界,2009(4):12-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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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杨瑞龙,卢周来.正式契约的第三方实施与权力最优化——对农民工工资纠纷的契约论解释[J].经济研究,2004(5):4-12,75.

[9] 黄振辉,王金红.捍卫底线正义:农民工维权抗争行动的道义政治学解释[J].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22-27,158.

[10] 张燕,石毅.《中国农民工维权成本调查报告》出炉 讨薪成本知多少:至少三倍于收益[J].中国就业,2005(7):3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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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孙友然,杨文健.构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J].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3):49-51,55.

[13] 郑卫东.农民工维权意愿的影响模式研究基于长三角地区的问卷调查[J].社会,2014(1):120-147.

[14] 王美艳.农民工工资拖欠状况研究——利用劳动力调查数据进行的实证分析[J].中国农村观察,2006(6):23-30,80.

Key words: migrant workers;radical rights-defending;economics;rational;expected utility

(责任编辑:张丹郁)

作者:潘光辉 赵小仕

第2篇:农民工工薪维权路径探索

摘要:基于范围和程度上的观察,农民工工薪维护问题已经成为了政策问题,并被纳入到了各级政府的政策议程之中。在该问题产生的复杂背景下,基于政策网络理论,可以清晰地分析该政策网络之中的多元参与者及其联络渠道,进而可以从整合资源、激发动力、形成机制等方面入手,以更好地解决该政策问题。

关键词:政策网络;农民工;工薪;权益

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自改革开放后,大量进入到城市之中。为中国的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到2009年11月底。全国外出就业的农民工已经达到了1.52亿人。然而,正是这样一群建设者,其自身的权益,特别是其工薪权益,往往得不到有效地维护,拖欠工薪、暴力讨薪的现象屡屡发生。每到重大节假日,在媒体中都会重复出现农民工讨薪的话题。2010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杨志明指出,部分行业、部分地区仍存在侵害农民工权益的“顽症”,特别是拖欠农民212212资。基于上述背景,本文通过运用政策网络(policy network)模式,分析我国农民工工薪拖欠过程中相关参与主体之间的关系,为这一久治未绝的问题提供一种解决路径。

一、政策网络模式介绍

20世纪80年代初期,在美欧国家之中诞生了政策网络模式。政策网络正逐步成为公共政策学界的主流话语之一,它将公共政策过程视为多元利益群体复杂的互动博弈过程,而政策网络模式则是基于政策网络的现实,抽离出政策网络中参与者相互依赖、互动、自组织等特质。进而转化为一种分析政策现实的有效路径。该分析模式认为,社会中充满了影响各项政策的交织的、动态的、复杂的网络;每一个网络中都存在着多元参与者;每一个网络都由不同的参与者(节点)和联络渠道(连结)构成;在某些背景下,并非是政府完全主导了政策的制定过程,而是多元参与者互动的共同结果。现实社会中的公共政策过程,参与主体包含了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它们构成了若干节点:有鲜明的利益诉求的大大小小的利益团体,也构成了部分节点;一部分群体及个人虽无明显的政策诉求,但是因应形势的变化及对自身利益维护能力的提升,具备形成独立节点的能力。由于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大多有明确的政策问题标的,所以在围绕某一或某些政策问题的政策议程中,不同的相关利益群体就会基于自身的利益而提出政策主张和政策实施建议,这一过程充满了博弈,而博弈的结果则取决于各方的实力及策略。由于中国农民工数量颇多,欠薪、讨薪现象频繁出现,使得中国农民工工薪维权的问题具有共性,因而它已经构成了一个政策网络。我们可以将政策网络模式作为分析农民工维护工薪权益相关政策过程的一种有益分析工具。

二、中国农民工工薪维权的政策网络模式分析

(一)参与主体

1.中央政府、职能部门与全国人大。在每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上,由人大代表提出农民21232薪维权的相关议题,形成议案,并经讨论、通过形成具体议题的相关政策。它们在政策网络中具有绝对权威,是农民工工薪维权基本政策的主要制定者。这些基本政策表明了中央领导人及中央政府的态度,并用以指导地方政府的农民工工薪维权具体政策。近些年来,中央领导人及其中央政府,表达了对于包括农民工工薪维权在内的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护的高度关注和保护的决心;全国人大代表也提出了数量不等的议案及政策建议。

2.地方政府、职能部门与地方人大。它们同样掌握着权力,负责制定属地农民工工薪维权的具体政策,并执行中央和地方的相关政策,地方人大负责议题提案、政策制定及监督政策执行。它们在政策网络中同样是最强势的参与者之一。近些年来,一些地方政府纷纷制定和执行了维护农民工工薪的政策,地方人大也在一定程度上履行了相关职责,但是不同地方政府的政策结果却大不相同。值得注意的是,农民工输出地政府与输入地政府对于此问题的态度亦是不同,前者主张坚决维护,而后者的行为则是不同的地方政府有不同的做法。

3.用工单位。它是农民工工薪权益保障最直接的主体,直接负责其工薪的发放。在新劳动法颁布之后,一些用工单位侵害农民工工薪权益的方式越来越隐蔽,甚至钻法律的空子,或暗箱操作、官商勾结拖延工薪发放时间,致使农民工工薪维权难度大增,最终不了了之。

4.地方法院。它同样是权力部门,基于法律的角度,负责受理、调查、追讨农民工工薪拖欠的案件。一些法院针对农民工由于经济、精力有限无力打官司的问题,在司法程序上做出了一些调整,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在北京的建设领域农民工打官司讨要工钱,都可减、免、缓交诉讼费,并可免费申请法院在判决前先把工资执行回来。但是一些地方法院,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也面临着对地方实力较大参与者的干预,影响了公平公正、及时执法的效度。

5.媒体。它们在农民工工薪维权政策网络中扮演着特殊角色,一方面它是问题揭露者,正是在媒体的报道下,才将农民工工薪维权在全社会形成一个普遍关注的问题,并且给一些部门带来压力,最终使一部分讨薪获得成功;另一方面它是农民工负面形象的塑造者,使一些城市公众形成了农民工肮脏、文化低下、有犯罪倾向等不良印象。这使得一些公众不能够正确地对待、接纳和认同农民工群体。

6.农民工。他们是农民工工薪维权政策网络中的最基本的参与主体,也是农民工工薪维权政策所保护的对象。这一节点虽然数目众多,但是并非是核心参与者,因为当前农民工作为二元社会结构框架下的特殊产物,在城市中的生存状态几近被边缘化,力量分散,维权渠道不畅,博弈能力低下。

7.相关非政府组织。它们是指那些涉及为农民工工薪权益维护的、独立于政府部门之外的合法组织。这些非政府组织的行为对于劳资冲突的化解、农民工工薪权益的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它们缺乏制度性的认可和保障,其实力还很弱小,发展面临诸多瓶颈。

8.工会。由于农民工从职业范畴分析,他们的确属于工人的范畴,与城市户口的工人并无本质不同。而《中国工会章程》中规定:“中国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截至2008年3月,农民工人会的数量已经达到了近6200万,入会率达到了51%。由于农民工是工会的重要成员,维护农民工工薪的合法权益,顺理成章地成了工会的职责之一。但是一些农民工工会组织其相应的维权过于局限,主要以口头协商为主,农民工的工薪权益只能得到局部调解。

9.农民工家属。他们受到欠薪的影响最大。由于欠薪,基本生活资料得不到维系,老人无法赡养、病人无法医治、子女无法入学等,直接关乎农民工家属的生存与发展。在政策网络中,他们同样实力弱小,无法直接有效介入到政策过程中。

10.城市公众。作为政策网络中分布最广泛的节点,其力量也最为分散。城市公众一般认为,农民工是城市发

展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基本的工薪权益应该得到保障和维护,特别是农民工在讨薪过程中的种种不幸,经过媒体曝光后,对其抱有强烈的支持同情态度;然而一部分公众,对农民工的评价却为“一般”偏下,…并不认可他们可以与城市户口居民同等享有失业救济、低保等社会保障权利。

(二)联络渠道

只有具备节点与节点之间的连接(联络渠道),节点才能发挥作用,节点才能称之为真正意义上的节点。在农民工工薪维权的政策网络中,中央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全国人大虽然具有权威性,在农民工工薪维护政策的制定中,制定了较为公平、公正的公共政策,但是具体的实施重任落到了下级地方政府及职能部门中,实施的效果完全取决于他们: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这一节点充当了多面角色,经济实力较强的地方政府会比较重视农民工的利益,而经济实力较差的地方政府,则往往有意回避企业在用工过程中拖欠工薪现象的事实;地方各级人大由于只有提案和监督的权力,往往与地方政府的政策行为保持一致;虽然新出台的劳动法在一定的程度上确实保护了农民工的工薪权益,但是用工单位为了自身的利益,往往有意设置若干陷阱,利用农民工维权政策中的漏洞以侵害农民工的工薪权益,并为其维权设置若干障碍:媒体虽然在农民工工薪权益维护的过程中发挥了一定的效力,但是媒体也在一定程度上致使农民工的负面形象在大众中传播;近些年来,地方法院充当了农民讨薪的先锋,也做出了很多有利于农民工的举措。但是法院相对而言都是被动的,大多是在欠薪发生后采取行动,此外,由于农民工收入低,法律知识缺乏,缺乏诉讼能力,加之举证难,农民工讨薪败诉的案件中80%缺乏证据:由于农民工流动性强、分布地域广阔,因而工会组织的覆盖面有限,此外,由于工会大多隶属于政府,其活动调解范围狭小,加之目前工会的制度的缺失,如我国法律法规中尚没有明确指出工会集体谈判权和罢工权,也没有规定其行政执行权,因而其维权力度较差。由于农民工在城市中的地位孤立、力量分散,他们越来越失去与诸多权力主体、既得利益集团抗衡的能力。虽然普通民众、非政府组织、媒体等节点对农民工工薪维权给予了极大热情和支持,但由于这些节点本身就是作为分散的,终究无法彻底解决该问题。

美国学者罗兹(R.A.W.Rhodes)把政策网络按照参与成员整合的程度、参与成员的类型、成员间资源的分配等因素,制成一个包含五种类型政策网络的谱系,其中有一种类型叫做议题网络(issue networks),它的特点是参与人数很多,垂直互赖关系有限,水平的意见并未整合,因此是种不具有稳定关系的网络。可以明显看出,农民工工薪维护的政策网络就是属于议题网络的类型,农民工这一参与者还不能就该项政策议题与其他有实力的参与者展开实质性的平等对话,他们大多时候只能采用静默或暴力的非正式连接手段,将其对该问题现状的不满传递给有实力的参与者。所以,这就决定了农民工工薪被拖欠并非是偶然的,也决定了农民工在讨薪和维权过程中采用极端行为而导致悲剧不断发生。究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政策网络中的诸多节点力量对比不平衡,农民工权益保障联络渠道不畅通造成的。

三、政策网络中农民工工薪权益维护的建议

(一)强化农民I参与主体的资源整合

一方面,应提升农民工这一参与主体的自组织化程度。虽然农民工人数众多,但是由于其工作流动性强、分布地域过于宽泛,因而致使农民工缺乏组织性,这是在政策网络中博弈能力低下的重要原因。农民工必须借助于某一团体的力量来维护自身的利益。基于农民工产业工人的性质和工会的职责,工会——这一组织载体,应该是农民工合法提升自身力量的最便捷的方式。这就需要让农民产生入会的积极性,同时改善目前工会的境地,强化工会的独立自主性。此外,也应加强相关非正式组织的作用,它们的介入也是农民工参与主体资源整合的一条行之有效的路径。各级政府要承担一定的体制保障的责任。

另一方面,应提升农民工自身的正面形象。为了争取到城市公众的积极支持,必须改变其对农民工的负面印象。因此,农民工应重塑自己的形象,削减不文明行为和犯罪行为,减少与城市居民的隔阂和冲突。这既需要提升农民工的受教育水平,也需要通过各种平台,诸如借助媒体,增加与城市公众的交往,从而共同构筑融洽、共赢的和谐共存的生活空间和社会氛围。

(二)激发多元参与主体维护农民工工薪权益的动力

一方面,对于拥有权力的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最主要的就是改变其政绩考核制度。目前。由于它们都有追求GDP快速增长的偏好,其政绩考核指标忽视了社会的公平与公正,因此即使用工单位克扣了农民工工薪,但是其上缴了足额的纳税,就有意无意放松了维护农民工工薪权益的积极性。所以,将维护本地区社会公平公正发展,涵盖维护农民工工薪权益的保护,作为其政绩的综合衡量标准,则能有效激发其积极维护农民工工薪权益的热情。

另一方面,促使农民工这一最直接的参与主体具有更大的参与动力。一些农民工在遇到用工单位克扣、拖欠工薪的情况下,并没有想到或是认为能以合法的途径有效解决,所以更积极的动力用于以非法的途径加以解决,因此应该对其合理引导。此外应该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增加农民工人大代表的数量,全国人大农民工代表胡小燕认为,“既然是人大代表就要知道自己代表谁。但一个胡小燕解决不了所有问题,3亿农民工需要更多代表”,农民工人大代表数量的增加,将形成一种明显的利益诉求维护机制。

(三)形成维护农民工工薪权益的持久机制

一方面,形成多元参与者的持久联动。这种联动应是正面的、积极的联动,不应是以固定时段(如重大节日),被动的出于应付局面的需要。政府这一权力参与主体在完成上述的政绩考核标准转型后,应建立健全其清欠机构和清欠流程,建立分工负责制度,并予以资金保障、人力资源供给和技术支撑;加强公共部门、农民工、用人单位、媒体、普通民众的沟通与协作,搭建多方参与政策制定的渠道,构筑透明、互动、开放的政策网络。

另一方面,形成农民工的“卖方市场”。由于资本所有者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着雇佣与被雇佣关系,这在一定程度上,就会造成劳动者的被动地位。从总体上看,由于中国拥有上亿的农民工,这将会造成农民工的集体“贬值”和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集体“压价”,进而集体克扣、拖欠工薪。从中观层次看,农民工完全可以形成“卖方市场”。目前农民工往往汇集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城市、南部地区,如果合理引导农民工流向不同的输入地,则会形成农民工供给小于或等于需求的局面,这样就会对用人单位形成压力,迫使其维护和提高农民工的工薪权益,这将极大地改变政策网络中农民工与用人单位这两个参与主体的力量对比,使之力量更集中于前者。

总之,针对目前的政策网络,在整合资源、激发动力、形成机制的基础上,以农民工作为参与主体,必将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顽疾”。

责任编辑 梅瑞祥

作者:李琦

第3篇:农民工维权需注意三大事项

时下,针对农民工的社会保护问题已经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政府、立法及司法体系在这方面做出了积极的努力,中央政策文件不断出台,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然而这么完备的权益保护体系,在实践运作中却难以得到有效的落实,农民工的维权道路依然十分艰难。

为此,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发出提醒,劳动者在举报、投诉过程中需注意以下事项,以利维权。

一是注意区分举报和投诉。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可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如认为用人单位侵犯了劳动者个人的合法权益,则可提出投诉。

举报者可拨打当地劳动保障热线电话,或登录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网站等方式尽快举报。

举报时应明确提供被举报单位的名称、地址及具体违法行为。为提高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效果,劳动者举报时需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也可留下姓名及联系方式,有关部门会负责保密。

二是劳动者应及时维权,以防错过时效。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有关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将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三是注意收集证据材料。农民工诉求难获支持的最大障碍在于证据不足。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农民工作为提起诉讼、要求维护权利的一方,有主动提供充分有效证据的义务,但大多数农民工缺乏收集、保存证据的意识,其中绝大部分申诉人认为:“事情明摆着就是那样,还需要证据证明吗?”

为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农民工应该在开始工作前就与用人方充分磋商,主动提出要求签订书面合同。在发生争议、权利受到侵害后,农民工应及时提起诉讼或向相关部门申诉,这样,一方面可以避免因超过期限而丧失胜诉的权利;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证据的收集和保存,有利于法院实地调查、了解情况,作出正确判决。劳动者在工作时应注意保存招工招聘记录、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记录、工作证、服务证等相关凭证,以便在举报投诉、申请仲裁时提供。(四川 郭小燕)

作者:郭小燕

第4篇:农民工维权月、八个一活动总结

******工会

“农民工维权月”、“八个一活动”总结

为切实做好农民工维权工作,使农民工维权工作真正抓紧抓实,抓出成效,******工会积极行动,在“双节”期间开展了“农民工维权月”、“八个一活动”,活动的开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现将活动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组织健全

为了确保此次活动能够有序开展,******工会领导高度重视,召开工会小组会进行研究讨论,小组会上党工委书记**对活动做了全面部署,并制定了“农民工维权月”、“八个一活动”实施方案。同时,我们还成立了以*书记为组长、办事处主任***为副组长的维权工作组,明确责任,使活动得以顺利开展。

二、措施到位,确保实效

在活动之初,我们就考虑到,靠工会单方力量是不行的,为了确保此次活动实效,我们立足实际,一是与日常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如司法所提供法律援助、经济部门提供企业详实信息、维稳办共同参与排查农民工工资的拖欠情况、和谐办提供农民工的再就业政策宣传和扶持等,形成了多方支持,资源共享的工作模式;二是在社区设立“农民维权服务工作站”,并开通维权电话,第一时间为农民工提供便捷的维权服务;三是加大宣传力度,在全辖区范围内开展法律宣讲活动,营造维权

舆论声势和社会氛围;四是协调帮扶物资,使受困农民工能够得到及时救助;五是核实登记信息,对建会单位信息、合同的签订情况进行了认真核对,确保农民工的利益得到保障;六是建立预警机制,使问题在萌芽状态得以解决,对于基层不能解决的问题做到及时上报,有效维护了广大农民工的利益。

三、真情帮扶,温暖人心

在此次活动中,我们秉承“服务农民工、情系农民工”的理念,使农民工的帮扶工作真正得到落实。我们怀着对农民工的深厚感情,用炽热的工作责任心,深入基层,深入企业,深入到有困难的农民工中去,及时反映农民工的诉求,努力为农民工解决最关注、最迫切、最困难的事情,把“农民工有困难找工会”落到实处。我们为他们送去了帮扶物资,使他们渡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

四、落实到位,成效显著

“农民工维权月”、“八个一活动”开展以来,在辖区引起了强烈的反响,赢得了广大职工的好评,使农民工的维权意识和水平得到了大幅提升,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再接再励,把农民工维权工作做好、做扎实,使工会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工会工作委员会

2011年2月22日

第5篇:农民工如何维权

近年来武汉市司法行政机关高度重视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工作。特别是今年以来,为了方便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武汉市司法局与全国四十多个大中城市司法局签订了城际间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协议,并根据需要在乡镇、街道社区、劳动部门、建设部门、工会等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农民工工作和生活集聚地、大型企业等设立法律援助联系点、咨询点,开通农民工法律援助热线,方便农民工就近快捷地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无论是我市赴外地务工的农民兄弟还是外地来我市务工的农民兄弟,我们都将一如既往、竭尽所能地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努力做到应援尽援。

一、什么是农民工?

农民工主要是指户籍仍在农村,在当地或异地从事非农产业的劳动者。《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出:“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只新型劳动大军、他们户籍仍在农村,主要从事非农产业,有的在农闲季节外出务工亦工亦农,流动性强,有的长期在城市就业,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常见的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现象有哪些? 1.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

2.强行加班加点,却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3.用人单位没有为就业者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具和劳动动保护设施;

4.女工和未成年工得不到特殊劳动保护;

5.务工者患职业病、因工受伤、致残甚至死亡后,用人单位逃避责任;

6.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 7.用人单位收取抵押金,扣押进城就业者有效证件; 8.随意辞退或开除务工者; 9.不签书面劳务协议或劳务合同等。

三、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应符合哪些基本条件? 1.申请法律援助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属于《法律援助条 例》规定的案件范围、符合经济困难标准和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2.经济困难标准,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县(市、区)公布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以内执行。

3.对农民工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

4.申请法律援助时,应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者其他的有效身份证明。如果在法律援助期间需要到外地打工的,可以委托亲友代办力理,同时应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委托手续。

5.与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材料。

四、国家采取哪些揩施解决农民工请不起律师的向题? 《国务院关回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规定,国家将完善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要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有关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应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积极参与涉及农民工的诉讼活动、非诉讼调解及民间调解活动。

五、农名工该如何维权?

1、对于单位拖欠工资的,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和拖欠工资的相关证据前往工作地点所在地的劳动局进行调解或劳动监察;

2、对于单位未提供相应劳动防护用具和劳动动保护设施的应当向工作所在地的劳动局进行举报;

3、对于务工者患职业病、因工受伤、致残甚至死亡后,用人单位逃避责任的,应当首先明确是否为劳动关系。如果是劳动关系则应向社保局提起工伤认定和工伤鉴定程序,并根据结果向单位索赔;如果是劳务关系则应在医疗期结束后向法医鉴定部门申请伤残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向单位索赔。

第6篇:农民工工资维权

五、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六,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支付方式可由企业结合建筑行业特点在内部工资支付办法中规定。

七、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

八、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九、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十、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末结清的工程敕为限。

十一、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二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十

二、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十

三、企业应定期如实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工资支付情况。 拖欠解决

十四、企业违反国家工资支付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记入信用档案,并通报有关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十五、企业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存入当地政府指定的专户,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十

六、农民工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

(二)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拖欠或克扣工资的; (四)不支付加班工资的;

(五)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

十七、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察,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企业在接受监察时应当如实报告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明。 十

八、农民工与企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

对事实清楚、不及时裁决会导致农民工生活困难的工资争议案件,以及涉及农民工工伤、患病期间工资待遇的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部分裁决;企业不执行部分裁决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着力变“事后维权”为“事先预防”,

2013年3月14日,寻全高速项目C5标某劳务队伍负责人因拖欠民工工资,经项目办和高驻办督促付清全部民工工资后清退出场。这是公司加强劳务队伍及民工工资管理,切实保障务工人员合法利益,从源头预防拖欠民工工资的一个缩影。

赣州高速公司在建省市重点项目多,各项目工地上现共有民工6400多人,劳务队伍庞大且良莠不齐,如管理不善,极易引发矛盾纠纷,影响社会稳定。针对民工队伍维稳难题,公司创新劳务队伍管理,督促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确保了民工队伍的稳定。

一是健全组织管理机构。公司及各项目办均设有劳务队伍管理机构,将劳务队伍管理和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纳入日常的检查考核之中,要求各项目监理、施工单位都必须配备专职民工管理人员,劳务工作实现专人专管。

二是强化劳务队伍管理。公司从完善制度入手,制订了《劳务队伍引进及民工工资管理办法》。加大对各劳务队伍进场资质的审查,要求劳务队伍具备用工资质或与劳务公司合作,由项目经理部负责初审,高驻办核实,项目办备案;对劳务队伍实行信用等级评价,项目经理部对进场的劳务队伍进行登记,建立所用劳务队伍名称,资质,合作时长,用员基本信息和信用评价等级等电子数据库,并对劳务队伍的管理水平、业务能力等结合信用评价体系进行综合评定。对合作多年、信用良好、表现突出的队伍,评定为“优良”;对初次合作,且表现不佳的队伍,评定为“较差”。对评定为“合格”以上的队伍,实行常态管理;对评定为“较差”的队伍,重点盯防,强化管理,加强日常管控、防范,杜绝民工工资发放不到位、劳务队伍不稳定的事件发生。 三是建册办卡,保障民工工资发放到位。公司总结多年的劳务队伍管理经验,实行民工工资代扣代付制度。要求各劳务队伍建立民工花名册,项目经理部统一为每名民工办理工资发放银行卡,每月根据劳务队伍提交的民工工资表直接将工资打到民工银行卡内,最大限度地保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近年来,公司健全机构,完善制度,监管到位,保障了广大民工群体的合法权益,确保了各项目民工队伍的和谐稳定。据统计,2012年,公司开展劳务队伍管理和民工工资发放情况专项检查4次,发出整改通知单7份,提前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6起。

第7篇:农民工维权告示牌

农民工维权告示牌 项目全体农民工:

为保障你在本项目劳动期间的合法权益,帮助你依法有序维权,现将有关情况告示如下:

◆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主要内容:

1、建筑领域直接招用农民工的施工企业和劳务企业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提倡签订集体劳动合同,建筑领域直接招用农民工的施工企业和劳务企业必须按劳动合同约定或劳动保障法规定足额支付工资。

2、如果用人单位拒不与你签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以及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工资。请你及时向企业劳动管理员劳资管理员反应情况,由其协商解决,同时也可以向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特别提醒!

为了有效维护你的合法权益,你应妥善保管各种有效证据,如劳动合同、协议、工作证件、工资结算单据等。

项目劳动监督员;电话; 项目劳资管理员:电话: 建设单位工监督员:电话: 劳动监察机构;电话:

第8篇:关于农民工维权的论文

《合同法教程》期末考察论文

浅谈农民工问题与维权

学 院: 专 业: 班 级: 学 号: 学生姓名:

《合同法教程》期末考察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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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农民工问题与维权

摘要:农民工是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的特殊概念,是指户籍身份还是农民、有承包土地,但主要从事非农业、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人员。狭义的农民工,一般是指跨地区外出进城务工人员。广义的农民工既包括跨地区外出进城务工人员,也包括在县域内

二、三产业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农民工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在新时期,农民工阶层已经成为工人阶级的一部分。 农民工的劳动权益,是指由宪法和劳动法所规定、由劳动法和刑法所保障的权益,是农民工作为劳动者所享有的特定的角色权益,是一种与劳动相关联的利益、自由、资格和能力。其表现为劳动就业权益、获得劳动报酬权益、休息权权益、职业安全权益、职业培训权益和社会保障权益等

关键词:农民工,劳动合同法,权益,维权

《合同法教程》期末考察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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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他们在中国社会的建设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中国社会对于农民工权益的保护确实很不乐观的。农民工权利得不到实现,利益得不到保护,而针对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法》出现后,农民工的权益才被真正意义上的提上法律条文中来。下面我就浅谈一下基于《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农民工权益的维护问题。

一、《劳动合同法》的产生及农民工的现状

(一)、《劳动合同法》的产生

被视为迄今为止取得最大社会共识,肩负着千百万劳动者期盼的新劳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终于在2007年6月29日破茧而出,并于2008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这是我国自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过程中的又一个里程碑。

作为调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进一步明确了劳动合同双方的法律地位,为规范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劳动合同法较之其他合同法律规范,是有着自己鲜明特点的,它更多的是体现了国家政府对劳动合同关系的干预,着重保护劳动合同关系一方当事人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既体现了我国劳动合同立法的人性化,同时也与我国目前的法制建设的现状相适应,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农民工的现状

农民工,是指在本地乡镇企业或者进入城镇务工的农业户口人员,农民工是我国特有的城乡二元体制的产物,是我国在特殊的历史时期出现的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结构的调整,我国煤炭、造纸、耐材、建材等行业发展迅速,吸引了大批外来农民到城市就业、创业和发展。这些人员来自农村,多数在煤矿、建材、耐材、建筑、餐饮、服务等行业和其他脏、累、苦、险等工种岗位工作,为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成为促进我国改革开放、推动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一支重要力量。但是,由于种种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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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屡屡受到侵犯,尤其是一些私营企业主,只重经济效益,不重视农民工的权益保护。因此,如何保护好农民工的权益成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农民工权益纠纷及维权实践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农民工权益纠纷,就目前而言,主要包括追索拖欠工资或劳动报酬纠纷、工伤或人身伤亡赔偿纠纷、社会保险保障纠纷、社会福利待遇及相关权利纠纷等。由于农民工的特殊身份,使这类纠纷的处理比之城镇企业职工就更为困难复杂。

第一、农民工权益纠纷的性质难以确定,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认识和处理结果。主要焦点是何种法律关系,即是属于劳动关系或是雇佣关系(或称劳务关系)。如果持劳动关系的观点,则要求农民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如果认为是雇佣关系,则会主张由人民法院审理。目前,已经出现对同类案件分别由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受理,并且分别使用《劳动法》和《民法通则》等不同规定作出裁决,其结果也回然不同的情况,但还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去界定。撇开理论争议不谈,仅就这种混乱状况而言,也应当尽快通过立法手段加以解决,避免出现法制不统一的类似现象。

第二、对农民工权益纠纷的诉讼主体认识混乱,导致仲裁或者诉讼结果缺乏公平性

㈠ 在违法承包、转包或分包工程的情况下,“包工头”逃避了应尽的责任并不当得利:⑴ 原告不适格问题。 农民工权益纠纷大多是共同诉讼,起诉或申请时往往是“包工头”或其指定的农民工代表作为原告(或申请人),所追索的款项中虽然包含农民工工资,但也将违法承包的拖欠工程款一并进行诉讼。由于案由不是承包纠纷,所以不会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处理,“包工头”避免了应当承担的责任,得到了其通过正常法律渠道所不能得到的利益,从而损害了合同另一方的国家、集体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⑵被告不适格问题。如果“包工头”失踪、没有支付能力或恶意欠薪时,就会以有资质的发包人为被告,并由其承担责任,而且还没有赋予发包人相应的追偿权;⑶ 被告漏列问题。如果发生工伤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等,有资质的发包人、转包人或分包人成为被告或被申请人,而无资质的“包工头”则不承担任何责任。这样,“包工头”一方面按照承包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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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享受权利,另一方面却可以不尽任何义务;④ 原告、被告主体混乱问题。现有法律制度下,“包工头”可以以实际施工人的原告身份起诉发包方索要工程款,又可以动员手下农民工将自己连同发包方作为被告起诉索要民工工资,甚至造成重复诉讼和裁判,致使发包方超出承包合同多付工程款,而“包工头”得到了在订立合同时所不能得到的利益。。

㈡ 不同的诉讼途径形成了不同的诉讼主体和法律后果,出现了法律上和事实上的不公平:如果按照劳动关系处理,在请求仲裁时,具有合法资格的用人单位或雇主则成为责任主体,而没有依法办理登记手续的用人者则不受劳动仲裁的管辖,不是合法的责任主体。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劳动仲裁“惩罚”的是守法者。但如果按照雇佣关系处理,责任主体就会包括所有与使用农民工相关的的当事人,而且要按照民法的规定以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过错责任大小分配责任。所以,选择仲裁或是法院诉讼,责任主体是不相同的,结果也是不相同的。事实上,农民工在这种情况下,只会选择劳动仲裁,哪怕是他和发包方根本就没有发生过任何事实劳动关系。现在的问题是:,在同一法制下对同一类案件适用不同的法律、不同的处置程序和产生不同的法律结果,是不是农民工维权法律制度不成熟的表现呢?是不是应当尽快结束这种状况呢?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思考并作出回应。

第三、劳动仲裁和法院诉讼的程序烦琐复杂,导致诉讼经济、时间成本巨大,农民工合法权益不能及时维护。根据《中国农民工维权成本调查报告》的资料,农民工维权需要的最短时间是11-21天之间,需要的花费为921元。但从时间成本看,这仅仅是直接参与处理纠纷的时间,而不是维权需要的期限。实际上,农民工维权案件经过一裁二审和执行的一般期限至少在六各月左右。如果是工伤,还要经过认定、复议和诉讼阶段。时间会更长。从经济成本看,实际支出将远不止这些。那么,对于身在异乡的农民工而言,很显然是雾里看花,镜中望月。因为,设置的这种烦琐程序不仅是一堵拦路墙,而且也使许多人望而却步。试想:农民工为了一千或三千元的工资,会不会拿出上千元钱、花半年时间利用这种烦琐的程序去维权呢?何况,法律并不保护维权期间的经济损失。

第四、立法保护滞后,政府维权组织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农民工维权缺乏基础保障。党和政府重视农民工维权工作后,有关部门包括社会和劳动保障部门、建设部门、工会、司法等都有了相关的文件和政策,但至今并没有出台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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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没有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行政规定和司法解释互不照应,甚至还出现法律冲突或不衔接等问题,立法严重滞后。劳动监察部门作为政府劳动执法的行政机关,没有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财产等可以维权的手段和权利,工会、妇联等组织也没有有效的维权措施,劳动仲裁、人民法院相互推委和扯皮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所以,虽然管理农民工维权问题的部门较多,措施不少,表面看起来,农民工维权红红火火、非常热闹,但效果并不明显,农民工维权状况仍不容乐观。这种治标不治本的做法,应当值得深思。

第五、用工主体混乱、法律执行难等问题的存在,导致农民工维权困难重重。由于对农民工没有建立国家保障机制,农民工大多又是季节工,用工单位也是临时用工,所以,用工单位都不愿意承担农民工工作过程中产生的、本应属于社会保障机构承担的巨大风险,致使非法用工主体大量存在。而非法用工主体基本上无力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实现,真正的合法用工主体也没有应付这种风险的经济准备和经济实力。而作为最终责任主体的国家也没有这样的基金准备。所以,经过维权程序的裁判文书,有很大一部分基本属于“法律白条”,难以兑现,其结果会使农民工雪上加霜。

三、《劳动合同法》对于农民工权益的保护

(一)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相对较低问题。

农民工不签劳动合同的情况是相当普遍的,2004年大连市约九成的农民工每月与用人呢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这种情况并非偶然性,这也使得农民工在日后发生劳动争议时无法实现自身权利的有效保护。新的《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事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冲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些规定的实施,也就促使用人单位积极的与作为劳动者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用以避免因违法而造成的成本计算。这样在发生劳动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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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时,劳动合同就会成为农民工合法权利的有力凭证,可以较好的实现其合法权利的保护。

(二)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拖欠工资是农民工遇到的一个最为严重的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合理的解决将可能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的影响。《劳动合同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额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在这种法律规定下,将讨薪纳为法律保护的范畴,并具有普适性,这就大大降低了农民工讨薪的成本,更加有利于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

(三)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新《劳动合同法》规定: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有9 项内容必须明确,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要明确双方名称;明确劳动合同期限;明确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明确工作时间和休息产假;明确劳动报酬;明确社会保险;明确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它事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它事项。第38条将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第49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第50条规定用人了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须在15日内未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以上的规定,为农民工社会会保险的缴纳、转移提供了法律保障,使得农民工在劳动的过程中能够享有平等的社会保障的机会。

(四)农民工工伤赔偿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17条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第45条规定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劳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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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情况,须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这也就充分保护了农民工的人身权利,为其获得工伤赔偿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五)农民工人身自由保障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了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作用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告知用人单位。”第84条对用人单位类似违法行为做出了具体的惩罚的规定,这对用人单位起到了一定的规制作用,从而保障了农民工的基本人身权利不被侵犯。

四、农民工如何利用《劳动合同法》维权

一)、提高自身素质,学法懂法用法。能签定书面合同的,就不搞口头约定;能签定劳动合同的,就不签定聘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因为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不同,前者是指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发生工伤、工亡等劳动关系纠纷适用劳动法律,待遇较高,赔偿数额较多;劳务关系(如装空调、雇保姆、学生打工)适用《民法通则》区分过错责任,按民事赔偿处理。

二)、依法签定合同,维护合法权益。

1、入职前,先签约。

2、签约时,劳动者对工作内容、地点、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拥有知情权。

3、劳动者在满足“已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条件后,便可以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劳动者有权抵制违章指挥。

5、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6、对弱势群体特别保护。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②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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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内的;④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⑤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加入工会组织,依靠工会维权。工会是“职工之家”, 加入工会,就如回到温暖的家,一旦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就可找工会组织维权。维护劳动者权益是工会的神圣职责。各级工会要积极为广大劳动者说话办事,致力于解决实际困难。《劳动合同法》有11个条文赋予工会监督职权。

四)、注意收集证据,依法追讨工钱。被老板拖欠工资,应当通过正当途径解决,不能采取过激行为或者暴力手段,否则会走上违法犯罪道路,钱没有讨到手,自己先锒铛入狱。平时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如合同书、花名册、电话簿、工资单、工资卡、出勤卡、工作牌号或者工作量单,必要时请同事出来做证,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实存在劳动关系。企业拖欠工资有三种常见情况:①未及时给予报酬的;②未依法缴纳社保的;③加班不付加班费用。按照《劳动法》第44条规定:①平时加班的,支付150%的工资报酬,②双休日加班的,支付200%的工资报酬,③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支付300%的工资报酬。对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员工可以到人民法院申请开出《支付令》,由法院督促企业还债,如果企业有正当理由,可以提出异议,企业无钱支付,不是正当理由。使用这种办法讨债,合法、方便快捷。债权人可以绕过繁琐的仲裁和诉讼程序,直接申请《支付令》,15日后申请强制执行。万一《支付令》失效,就要及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决定不服的,应该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讨被拖欠的工资。否则,一旦超过诉讼时效,就有可能丧失胜诉权。

总的来说,无论我们拥有怎样强大的法律支持,如果在我们实施的过程中,难以以适当的方法进行维权,那么,我们农民工权益问题就依然得不到实质性的维护。真正需要的还是我们的农民工朋友能够知法懂法,才能在第一时间进行维权;而我们社会大众,要以关怀心对待农民工,要在法律的监督下依法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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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苏号朋,《合同法教程》, 2008-03,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冰斗灵龙,《〈劳动合同法〉对农民工权益保护之利弊分析》, 2010-08,西陆尖锐前线;

3、田亚平,《浅谈〈劳动合同法〉对农民工问题的影响》, 2009-10,东北林业大学;

4、刘喜全,《关于农民工权益问题的法律思考》, 2006-12,青海海东;

5、吴玥,《农民工如何维权----浅谈〈劳动合同法〉对农民工的保护》, 2008-07,北京大学法律信息网。

第9篇:农民工维权法律知识问答

1、农民进城务工享有哪些基本权利?

答:根据现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民工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

(1)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不得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

(2)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用人单位应依法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安排农民工加班加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4)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5)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中;

(6)用人单位不得向农民工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扣留居民身份证等证件;

(7)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并依法向农民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8)农民工依法享有休息休假权利;

(9)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享受特殊劳动保护;

(10)农民工有权参加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2、农民工进城务工后原承包的土地,村组织能否收回?答: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规定,村组织不得以农民进城务工为由收回承包地,农民外出务工期间,所承包土地无力耕种的,可委托他人代耕或通过转包、出租、转让等形式流转土地经营权,但不得撂荒。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土地流转收益。

3、进城务工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答:(1)要达到法定的年龄,即年满18周岁。未满18周岁,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劳动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末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末成年工,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他们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末满16周岁的末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身体健康。没有慢性病、精神病或者家族遗传性质的病症,比如癫痫、高血压、糖尿病等。

(3)具备一定的文化水平。不识字的农民去大城市,不但难找工作,还会在日常生活中遇到很多困难,并且容易上当受骗。

(4)具有一定的职业技能。

4、进城务工为什么必须要签订劳动合同?

答: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都有事先拟好的劳动合同文本,这种文本大都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涉及的规范文本,不会有大的问题。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还可以与企业协商约定其他条款。不管什么样的合同,都允许当事人之间协商确定,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都是有效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有三个方面的作用:(1)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2)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雇佣关系。(3)避免和减少发生劳动争议,在发生劳动争议时是有效的依据。

5、 农民工在平时的工作中应注意保留有关证据?

答: 劳动者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者申请工伤认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都需要提供证明自己主张或案件事实的证据。如果劳动者不能提供有关证据,可能会影响自身权益的维护。因此,劳

动者在平时的工作中,应该注意保留有关证据。主要包括:

(1)来源于用人单位的证据,如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工资单、收取押金等的收条、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出勤记录等;

(2)来源于其他主体的证据,如职业中介机构的收费单据;

(3)来源于有关社会机构的证据,如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后 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寄出举报材料等的邮局回执;

(4)来源于劳动保障部门的证据,如劳动保障部门告知投诉受理结果或查处结果的通知书等。

6、城市公办学校能否加收农民工子女的借读费等费用? 答: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规定,城市 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与当地学生在收费、管理等方面同等对待,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农民工子女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

7、农民工加班,用人单位应按什么标准支付工资?

答: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 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

(2)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 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3)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 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 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根据以上原则相应调整计件单价。

8、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应承担责任吗?

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5条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9、《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答: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10、道路上是不是只管机动车驾驶员?

答:不是。在道路上,不仅仅要求机动车驾驶员要遵守交通规则,而是要求凡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都必须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服从交警的管理。

11、道路上行走应注意什么情况?

答:行人在道路上行走时,务必注意:

(一)须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走,

(二)横过车行道,须走人行横道过街设施。

(三)不得随意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四)不准在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和抛物击车。

(五)学龄前儿童在街道或公路上行走,须有成年人带领。

12、骑自行车为什么不准带人?

答:自行车的车体轻,刹车效力低,轮胎窄,与地面接触面积小,附着力低,如果带人,重量加大,失去平衡,掌握不稳,拐弯让车也不灵便,遇突然情况就停不住车,容易发生交通事故。

13、在通过路口或横过道路时应注意那些事项?

答:行人在通过路口或横过道路时应走人行横道线,无人行横道时,应首先观察道路两边,避让过往车辆,确认安全后再行通过。

14、在何时何地应注意交通安全?

答:行人在横过道路或通过车流量较大的路段、路口及上坡下坡时应注意交通安全;雨雪天气、夜间等气候、照明不良的情况下应特别注意交通安全。

浦口区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一二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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