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实质分析论文

2022-04-24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摘要]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统一于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统一于党依法执政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基本方略,统一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统一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实践,统一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但实践中,由于理论理解能力与执行能力等方面的问题,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之间的关系经常会处于一种时有冲突的实然状态。下面小编整理了一些《依法治国实质分析论文 (精选3篇)》相关资料,欢迎阅读!

依法治国实质分析论文 篇1:

习近平依法治国思想研究综述

[摘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依法治国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战略、新部署,理论研究者给予了高度关注,出现了一大批有价值的研究成果。本文对现有关于习近平依法治国思想生成条件、内容体系、鲜明特色、历史定位的研究成果进行了综述,对于未来进一步深入研究习近平依法治国思想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关键词]习近平 依法治国思想 研究综述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18.03.010

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全面依法治国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战略、新部署,是在历史新起点上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思想指导和实践遵循。为确保习近平依法治国思想能够科学有效地全面贯彻落实,理论研究者从形成条件、思想内容、鲜明特色及历史定位等角度对习近平依法治国思想进行了研究与阐释。为便于把握研究现状、不断推进相关研究的系统化,本文主要对近年来关于习近平依法治国思想的研究进行综述。

关于习近平依法治国思想形成条件的研究

任何思想都不会凭空产生,伟大的思想更是如此。没有持续的探索、时代的需要、人民的推进和对生活实践的总结,先进的思想就不可能被创造出来。同理,评判思想先进与否、理解思想价值大小,往往需要深刻理解其形成条件。为此,在研究习近平依法治国思想时,学者们普遍重视对其形成条件的研究。现有研究成果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思想理论渊源。思想理论渊源影响着思想的价值取向。习近平作为党的第四代领导集体的核心,是彻底的、完全的马克思主义者,研究者都充分肯定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是习近平依法治国思想的理论源泉,普遍认为习近平依法治国思想与马克思恩格斯法制思想、列宁法制思想、毛泽东法制思想及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法制思想一脉相承。有的研究者更是直接指出,“受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中国化不断传承发展的推动”是习近平依法治国思想的重要形成条件,“它的形成离不开以往历代中央领导集体所奠定的法治基础”。

地方实践探索。思想只有与实践结合才能产生独特的魅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做出前所未有的大布局,这既是我党历代领导集体接续推进的必然结果,也是习近平总书记由来已久的法治实践的延续。为此,在研究习近平依法治国思想的形成条件时,学者们也关注了习近平在地方任职时期的法治实践。钱弘道认为:“担任党的总书记之前,习近平在推行‘法治浙江’建设实践过程中,已经为后来‘法治中国’的提出和中共中央出台《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做好了充分的实践和理论准备。习近平的法治思想可以从他在推动‘法治浙江’建设进程中找到清晰的脉络。”并指出,从内容体系上看,《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作为基本原则之一的“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的要求等都与习近平“法治浙江”建设的实践探索一脉相承。其他研究者也充分表达了类似的观点,比如,李增元、王岩认为,“法制理念的萌发,是与习近平总书记下乡的经历和基层工作的经验密不可分的”;张涛、万高隆认为,习近平主政福建、浙江等省期间结合当地实际,提出“依法治省”的主张和大力推动“法治浙江”建设,显示出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基本理路。

关于习近平依法治国思想内容的研究

内容最能显示事物的实质,通常是研究人员最为关注的,很多学者直接以揭示习近平依法治国思想内容为主展开研究。

区分为国家与党内两个体系的研究。典型的研究是把习近平依法治国思想体系分为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两大维度。陈战胜、沈立威指出:“习近平法治思想主要分成国家法律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两大方面,犹如两大支柱,共同支撑着习近平法治思想体系。”两位研究者认为,国家法律体系包括宪法思想和法的运行思想;在党内法律方面主要包括党章和党内法规。

根据依法治国运行要素体系的研究。依法治国需要系统推进,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思想基本涉及到了依法治国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许多研究者便根据依法治国运行的要素进行了研究。相关研究基本形成依法治国的闭路循环,包括了领导力量、实施方法、基本要求等一般行为过程的基本环节或核心要素。代表性的研究成果是吴怀友提出的“十论”,即“‘战略意义’论、‘总目标’论、‘党的领导’论、‘关键少数’论、‘科学立法’论、‘严格执法’论、‘公正司法’论、‘全民守法’论、‘队伍建设’论、‘实际出发论”等“十论”。张文显从习近平依法治国思想核心观点的角度进行了研究,提出了涉及立法、实施、法治政府、司法和司法改革、法治文化建设、法治经济建设、权力制约和监督、从严治党和依法反腐、依法治军和建设法治军队、法治队伍建设、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等11个方面的核心观点。以上两个针对习近平依法治国思想的典型研究都形成了依法治国运行的循环,只是关注的重点不同,后者相对突出了反腐、经济和国防几个重点领域。还有一些其他研究,也都是从运行要素的角度入手,比如舒小庆、张涛的《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思想探析》、罗成书的《习近平依法治国思想探析》、熊若愚的《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思想体系述要》等,虽然提法不同,但总体上都是按依法治国运行要素体系的大致思路进行研究的,这里不再一一列举。

关于习近平依法治国思想鲜明特色的研究

特色是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顯著标志,认识事物必须首先把握其特色。在我国,依法治国并不是一个新鲜名词,从199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第一次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国家的战略目标提出后,到1999年将“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再到胡锦涛系统提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每一个时期关于依法治国都有新思想、新发展。习近平依法治国思想之所以被认为是史无前例,就在于其鲜明的特色。

从现有研究成果看,一般将习近平依法治国思想的特色概括为强烈的战略性、创新性、人民性。

关于战略性特征。张文显认为,习近平法治思想具有“高瞻远瞩的战略思维”,尤其是习近平总书记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体战略布局中思考法治建设问题,具有极强的战略性思维特征。王帅也认为,“习近平依法治國思想具有战略性”,体现在“从严治党”“四个全面”等方面的建设中,并且是我们必须长久坚持的思想路线。

关于创新性特征。张文显认为,习近平依法治国思想主要展现出了“守正创新的理论思维”“运筹全局的改革思维”。李昆明指出习近平依法治国思想“充满引领潮流、改革创新的时代精神”。王帅也从“时代性”的角度进行了研究。周健从习近平依法治国思想的理论创新的角度进行了研究分析,他认为:“习近平系列讲话精神中关于法治中国的论述详细阐释了依法治国的总体思路、基本方针和具体目标,理论上具有创新性。”

关于人民性特征。董鑫专门撰文对习近平依法治国思想的人民性意蕴进行了研究。他认为,习近平依法治国思想的人民性意蕴具体表现为“强调树立以民为本理念,坚持科学立法;牢记为人民服务宗旨,坚持严格执法;落实人民至上原则,坚持公正司法;彰显人民主体地位,坚持全民守法”。李昆明也认为,“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的价值情怀”是习近平依法治国思想的重要特征。

深入研究习近平依法治国思想的思考

综合以上研究,当前对于习近平依法治国思想或法治思想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丰厚成果,基本揭示了习近平依法治国思想的生成条件、重大价值、内容体系和鲜明特征,对从整体上把握习近平依法治国思想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但也存在着角度单一的问题,多数研究成果在研究时都关注了重大意义、内容体系、特征及实践价值等内容,重复性高;宏观研究多,对习近平依法治国思想的丰富内容,研究者为顾及全面性多忽视了对微观问题的研究;理多用少,理论阐述、解读得多,而对怎么运用习近平依法治国思想指导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研究的少。下一步深入研究习近平依法治国思想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注重体系性。习近平依法治国思想内容丰富,涉及到依法治国的方方面面,且具有极强的内在逻辑性,是一个包含着若干子体系的完整系统,共同构成了“法治中国”建设的根本遵循。但当前研究成果,总体上仍存在着体系性不够、架构不合理、层次不清晰、观点相互交织的问题,这是进一步深入研究需要首先解决的问题。

注重精细性。习近平依法治国思想内容丰富,观点涉及依法治国的众多领域。目前多数研究成果一味图全,往往忽视了对具体领域、核心观点的精细研究。未来应在体系研究的基础上,针对具体领域、核心观点加强细节研究。

注重实践指导性。研究习近平依法治国思想是为了更好地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实践。未来深入研究要注重与实践的对接,既重视用习近平依法治国思想指导实践的研究,又要重视在实践中如何贯彻落实习近平依法治国思想的研究。

责编/马冰莹

作者:苑晓杰 贾真

依法治国实质分析论文 篇2:

论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相统一

[摘 要]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统一于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统一于党依法执政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基本方略,统一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统一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实践,统一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但实践中,由于理论理解能力与执行能力等方面的问题,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之间的关系经常会处于一种时有冲突的实然状态。为此,需要在实践中准确把握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要求,即: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需要遵循各自的治理逻辑,避免混同;同时,二者必须共同服务于国家治理,相互支撑、相互配合,相助守望,需要坚持其为了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的共同初心。

[关键词]依规治党;依法治国;党内法规;国家法律;统一

依规治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之后党强化自身建设的重要策略之一。作为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管党治党领域的应用,依规治党是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提出的,也需要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布局中进行谋划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是新时代全面推进依规治党的基础和依托。而依规治党则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引领和保障[1]。就其目标及要求而言,依法治國与依规治党是紧密联系、高度统一的,在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特征和最大优势之前提下,二者甚至是相互依存、缺一不可的。正因为如此,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2],这显然是对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关系的准确判断。

一、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主要载体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是有机统一的。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统一于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统一于党依法执政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基本方略,统一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统一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实践,统一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3]。

(一)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概念。而依据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由以国家法为基点的国家法律体系以及以党内法规为基点的党内法规体系共同构建而成的。党内法规是在宪法法律基础上的政党内部的行为规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依据[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最重要特色在于该体系的构成不仅仅有国家法律体系,更有党内法规体系,这一特色是任何其他国家的法治体系所不具备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区别于其他各种法治体系的关键所在。国家法律体系与党内法规体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组成部分,是相互联系、彼此支撑的两个子体系。其中,国家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和保障,而党内法规则是依规治党的基础和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实现需要依法治国以及依规治党两个系统的协同推进和共同实现,缺少了其中的任何一个系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都无法真正实现,或者实现的根本就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简而言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通过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共同来加以支撑的,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二)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统一于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依法治国是伴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渐深入,党中央为适应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发展形势与现实需要而明确提出并被明文载入宪法的一项治国方略。全面依法治国则是依法治国的延伸和升华,是强调法治手段的多样化、法治实践的系统化、法治主体的多元化以及法治环节的协同化的依法治国,是更高层次和水平的依法治国,是依法治国方略的更加科学化和系统化。全面依法治国是一项系统工程,其实质要求在于:不仅要依法治国,而且要将依法治国推进到方方面面。不仅在社会治理领域依法而治,而且要在国家治理领域依法而治;不仅要在经济领域依法而治,也要在政治领域依法而治;不仅要在科技领域依法而治,也要在文化领域依法而治。换言之,全面依法治国意味着要将尊重制度理性的法治思维推进到所有领域和所有方面,真正实现规则至上、制度至上。而政党治理也势必需要被囊括其中。为此,必须要将法治思维贯穿到管党治党的全过程,依照作为法治思维和制度成果的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全面依法治国方略是在党的领导下提出的,其推进和深入实施离不开党的领导,而依规治党则是以法治思维管党治党、改善党的领导并进而强化党的领导的必然要求。就此而言,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方略不仅需要依法治国,更需要依规治党。依规治党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含之意,是全面依法治国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依法治国不仅要求依法治国,也要求依规治党。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统一于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三)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统一于党依法执政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基本方略

依法执政是全面依法治国对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基本要求,也是当代政党政治的必然选择。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领导核心和执政党,必须要依法执政,而依法执政不仅要求党依据宪法和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换言之,依法执政要求党将法治思维贯彻落实到治国理政与管党治党之中,依法治国、依规治党。作为执政党,中国共产党要确保自身执政地位,确保能够长期执政,首先要带头尊法守法,依法治国,成为守法的楷模;不仅如此,中国共产党更需要始终保持其自身作为执政党与领导党的先进性与纯洁性,始终保持对自我的高标准与严要求。为此,中国共产党必须要依规治党、全面从严治党,通过依规治党、全面从严治党,体现自己作为执政党所应有的先进性与纯洁性。依规治党、全面从严治党体现的是党刀口向内的高度自律与自我施压。而全面从严治党显然是依法治国前提下的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党不得游离于依法治国的基础之外。全面从严治党客观上要求依规治党,事实上也离不开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前提。无论是依法治国还是依规治党,都需要服从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安排。在此意义上,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统一于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基本方略。

(四)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统一于国家治理现代化

国家治理现代化是当今时代发展对国家治理提出的迫切要求。而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经验表明,法治是人类历史上相对最为理性、科学和值得信赖的治理模式。法治建立在法律的制度理性之上,尊重制度,强调理性,是一种规则之治、制度之治。法治的实质是尊重规则、崇尚制度。国家要实现治理现代化,必须建立在规则之治、制度之治之上,减少和避免对于人性的依赖。“不论何种规则,只要在其适用的领域和范围内发挥作用,就是法。”[5] 就此而言,国家法是法,党内法规也是法。党规与国法都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5]。依法治国是依据国家法的治理,是尊重和崇尚国家法的治理。而依规治党则是要求党内尊重和崇尚党内法规的治理。二者所強调的规则和制度尽管不同,适用对象和要求上也存在差异,但本质和效果却是相同的,都强调规则至上、制度至上,都属于规则之治、制度之治。就此而言,无论是依法治国还是依规治党,都能够强化全社会崇尚规则、尊重制度的观念和意识,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和客观选择。而依法治国离不开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在保障。领导者和治理者能否坚持法治是决定社会治理成败的关键。而党的领导的科学化水平则取决于能否很好地运用法治思维,深入推进依规治党,亦即:能否在依法治国的基础上坚持依规治党。就此而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必然要求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不断提高中国共产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的水平。”[6] 在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方面,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显然是统一的。不仅如此,依法治国决定着依规治党的方向。依规治党是政党规律的本质体现,是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内在要求决定的[7](p89)。但依规治党作为党运用法治思维管党治党的产物,又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和客观体现,其基础和前提是依法治国;换言之,依规治党是建立在依法治国之上并内含于依法治国之中的。依规治党的前提是不得违反和突破国家宪法和法律。而依规治党又是依法治国的保障,依规治党通过管好党、治好党,确保党具备应有的执政能力,确保其有资格和能力领导依法治国。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于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五)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统一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实践

习近平同志在2014年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中指出:“在中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证国家政治生活既充满活力又安定有序,关键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8](p70) 一方面,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当家作主,为此,必须要坚持依规治党,因为只有依规治党才能够使党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始终做到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权为民所用,为实现和确保人民当家作主而鞠躬尽瘁、殚精竭虑。另一方面,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客观上也要求坚持依法治国,要求广大党员干部具备法治思维,能够运用法治思维推进社会治理,提升社会治理水平。与此同时,党内民主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客观上也必然要求强化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深入推进依规治党。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实践中,无论是依法治国,还是依规治党,都内含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之中,且都对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大作用。“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题中应有之义,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的必然要求,是党依法执政和法治中国建设的内在要求,二者统一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伟大实践。”[9]

(六)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统一于党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10](p22) 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中国共产党是一个具有先进性和纯洁性要求的政党,是一个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党。“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而不是哪一个或哪几个利益集团的特殊利益,是中国共产党区别于其他政治势力的最大特色所在,也是她的最大优势所在。”[11](p4) 而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中国共产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理念,是马克思主义人民立场的本质要求,是党的宗旨的根本体现。”[12] 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够真正做到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党始终发挥着根本性、全局性领导作用。只有把党建设好,才能真正代表人民、带领人民、组织人民正确制定和严格实施法律;只有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才能确保依法治国的正确政治方向;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才能真正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13] 换言之,“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8](p92) 要坚持党的领导,必须深入推进依规治党,运用要求更高且规定更严的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使党始终具备先进性与纯洁性,始终具有合格的领导地位。就此而言,依规治党是为了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依规治党通过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可以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使党的领导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从而能够更好地坚持党的领导,使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更加科学且坚强有力。就此而言,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都是为了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二者有机统一于党的领导。

二、制约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主要原因分析

“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是中国共产党对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关系的准确判断。然而必须明确的是,这种判断是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之间关系的应然状态。在实践中,由于理论理解能力与执行能力等方面的问题,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之间的关系经常会处于一种时有冲突的实然状态。而理论研究的目的显然不是无视这种实然状态而一味片面强调二者的统一。恰恰相反,理论研究的目的在于正视并准确把握二者之间的实际关系,尤其是其相互间可能出现的冲突,从理论助推实践找到消弭二者之间冲突的路径,最终实现二者关系上的真正统一。在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从严治党的伟大实践中,要实现二者关系从存在冲突的实然状态到相互统一的应然状态的过渡,需要正视和解决很多现实的问题,直面和应对很多方面的挑战。

理论上,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尽管都是法治思维的产物,但二者遵循的治理理念并不一致,相互之间存在不可抹杀的张力。这使得理论上能够有机统一的这两种治理模式在实际运行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冲突。具体而言,国家法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和依据,依法治国是以国家法为基础的治理,主要是依据国家法亦即宪法和法律治国理政。而国家法是以权利为本位的,突出对私权利的维护和保障,强调通过权利监督和制约权力。就此而言,依法治国的理念是通过以权利来制约权力,保障公民的权利。依规治党是依据党内法规的治理,也就是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党内法规是依规治党的依据和保障。而党内法规则是强调义务本位的,“党内法规讲究义务本位,特别注重和优先考虑对党组织和党员的义务设定,然后才涉及相应的权利性规定。”[14]党内法规突出个人对于组织、国家乃至社会的责任,倡导集体主义、共产主义、家国情怀,党员权利的提倡和保障是建立在党内集体权利(亦即权力)获得尊重和保障的基础之上的。一方面,党内法规需要突出和强调党员义务,以此宣示和强化党内权力,确保党思想和行动的一致性,使党成为一个坚强的战斗堡垒,提高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另一方面,党内法规需要确保党员权利,以此监督和制约党内权力,确保党内权力的正确行使,确保党自身不犯错、少犯错或在犯错后有能力及时纠正。就此而言,依规治党的理念是谋求党内权力与党员权利之间的平衡,其本质上更趋近于一种威权式法治。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问题上,无论是国家法还是党内法规,都以实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为目标,但在实现统一的路径和着力点上并不相同,甚至还存在一定差异。这决定了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内在地具有一定张力。

实践中,由于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内在张力的存在,在协同推进二者的进程中势必容易引发一些矛盾或冲突。原因在于,依法治国意味着公民应当以遵守国家法为底线,对于国家法之外的要求尤其是那些高于国家法的要求,他可以不必理会。然而,假如该公民同时是党员,则依据依规治党的要求,党内法规才是其行为底线,他不仅需要遵守国家法的规定,还要达到党内法规的要求。而党内法规在要求上是要高于国家法的。这就意味着其在依规治党的要求下必须要牺牲和放弃很多在依法治国情况下所能够享有的利益,反过来需要承担更多责任。例如,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任何公民(包括党员)有决定自己行为方式的自由,有权大摆婚宴、百日宴,也有权信仰某一种宗教,甚至可以置国家公共财产和其他公民私人财产于不顾,见难不帮、见死不救。因为这尽管不符合甚至严重背离道德要求,但并不违法。然而站在依规治党的角度上,上述行为都是违规的,因为其明显违背了党内法规赋予党员的义务。基于此,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中,假如我们单纯从国家法的角度出发来衡量,则依规治党的很多要求似乎是违背国家法要求的,使作为公民的党员承担了额外的义务——尽管这种要求实际上是合乎法理的!

就此而言,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尽管在理论上是有机统一的,但在实践层面则是容易显现出矛盾和冲突的。在管党治党的实践中,由于一些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没有真正领会依规治党的实质性要求,没有准确理解和把握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之间的辩证关系,经常会发生片面突出和强调党内法规置党内法规于国法之上的情况。这也使得很多人对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关系产生了误解,使得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在人们的思想认识上出现了不统一的问题。

三、实现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基本要求

笔者以为,依规治党是建立在依法治国的基础之上的,这意味着依规治党本身并没有游离于依法治国的轨道之外,依规治党不得违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依法治国强调的是作为国家法适用对象之公民的底线义务,而依规治党突出的则是作为党内法规适用对象、具有先进性的党员的组织要求。二者本质上并不矛盾,也不应存在冲突,而完全是有机统一的。实践中,之所以会出现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难以统一的情况,其根源在于党内法规与国家法作为法律规范之不同以及基于这种不同而导致的人们对于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关系理解和把握的偏误。尤其是在很多时候,将要求更高的党内法规超范围地适用于普通公民,或者在依规治党过程中片面突出和强调了党员在党内法规中的义务而忽视了其在国家法中的公民权利。基于此,要实现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统一,不仅需要实现二者在应然层面的有机统一,需要正确认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之间的辩证关系,更需要实现二者在实然层面的统一,使二者相互协同。为此,需要在实践中准确把握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要求,即: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需要遵循各自的治理逻辑,避免混同;同时,二者必须共同服务于国家治理,相互支撐、相互配合,相助守望,并且需要坚持其为了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的共同初心。

(一)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必须遵循各自的治理逻辑

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领导核心与执政党,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既要求依据宪法和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因此,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是相互统一的。但另一方面,由于适用的对象不同,二者又有着各自不尽相同的治理逻辑。依法治国的目的在于实现治国的法治化,将法治思维运用于国家治理的全方位,摒弃人治、专治,突出规则之治、制度之治。而依规治党的目的则在于管党治党。依法治国强调的是公民(包括党员)必须遵守经国家立法机关确认并作为人们行为底线的法律,而依规治党强调的则是党的组织及其成员作为具有先进性要求的群体必须遵循的高标准与严要求。二者具有不同的治理逻辑。依法治国内含了治党依法,党的组织及其成员不得将自己的行为凌驾于国家宪法与法律之上;而依规治党则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而党作为领导核心必须在遵法守规方面发挥引领示范作用。不仅如此,其作为领导核心还需要有更高要求,需要在模范遵守国家法的基础之上严格遵守要求更高且规定更严的党内法规。“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13]“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面对党旗宣过誓,就成了有组织的人,就意味着主动放弃一部分普通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就必须多尽一份义务,就要在政治上讲忠诚、组织上讲服从、行动上讲纪律。党的领导干部尤其是高级干部放弃的要更多,责任和担当要更大。”[13]

就此而言,“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各自聚焦解决治党和治国问题,二者在功能定位上各有侧重、相对独立,不仅不能缺位,更不能错位越位,避免出现‘依规治国’或者‘依法治党’。”[15](p125) 在依规治党过程中,必须要求党的组织及其成员守法,因为守法不仅是其作为国家公民及社会组织的义务,更是党内法规的明确要求。换言之,如果党员违反了国家法,则其不仅构成违法,而且构成违规。但反过来,如果是普通公民违反了国家法,则其只构成违法,而不构成违规。也就是说,依规治党实际上意味着作为领导核心的中国共产党及其成员需要承担更多义务和责任,需要牺牲更多利益与自由。而普通公民则不需要承担这些义务与责任。基于此,在全面依法治国过程中,对一般公民只能适用最为基础和底线的要求,但对党员则可以甚至应当适用更高的要求。换言之,可以依据要求更高的党内法规对党员提出高于普通公民的要求,但却不能够对普通公民提出更高要求。

《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1,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也明确要求,“(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2这实际上为包括党内法规制定实施等党的活动划出了基本边界。基于此,在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时,我们必须严格遵守党章以及宪法的以上规定,将这些规定贯彻到党内立法实践中去,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保证党内法规在法治的轨道上严密规范党组织活动和党员行为,保证党内法规的顺利贯彻实施,为管党治党提供坚实的依据和保障。

(二)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必须共同服务于国家治理

制度之治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要义[16]。制度之治既包括国家法之治,也包括党内法规之治。全面依法治国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保障。“法治既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出发点和根本遵循,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主要目标和具体任务。”[17]“依法治国与国家治理是相互作用、相辅相成的关系。依法治国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主要途径,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核心是要推进国家治理法治化。”[18]中国共产党坚持并不断加强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其目标在于推进并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没有依法治国,不可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另一方面,在當代中国,在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特征的前提下,党的自身建设是治国理政的第一要务,解决中国当代一切现实问题关键在党[19]。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也在此列。而依规治党、运用要求更高且规定更严的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则是强化党的自身建设的必要保障。坚持并深入推进依规治党则是为了实现“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确保党自身的纯洁和先进,提升党的执政能力,确保党始终有资格和能力成为领导核心,始终有能力推进并实现国家之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换言之,依规治党的目的也在于国家治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适应时代变化,既改革不适应实践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又不断构建新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使各方面的制度更加科学、更加完善,实现党、国家、社会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20](p92) 在服务国家治理方面,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是目标统一,需要协同共进的。而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只有共同服务于国家治理,才能够相互支撑,得到全面推进。

(三)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必须坚守共同的初心

不忘初心,方得始终。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其目标在于确保其自身执政兴国,确保人民幸福安康,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而其初心在于通过法律之治让广大人民群众全面参与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此,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必须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必须使人民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使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21] 易言之,依法治国必须坚守党领导人民建设法治的初心。而依规治党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长远之策、根本之策[6](p54),其目标则在于通过要求更高且规定更严的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使广大党员能够始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自觉履行党员的职责与义务,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就此而言,依规治党的初心显然也是为了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本质上是统一的,而在实践中也应当做到统一。只有坚持其为了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的共同初心,二者才能够真正做到相互支撑、相互促进、相互统一。

四、结语

全面依法治国是当代中国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的主旋律,是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做出的重大抉择。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向前推进一步,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8](p272) 而依规治党则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依法度”的政治法律逻辑下,全面依法治国能够得以实现和推进的关键和保障。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是有机统一的。二者相统一是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全面依法治国的客观要求,也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必然选择。在深入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过程中,必须在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上,深入推进依规治党,实现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

[注 释]

○1 参见《中国共产党章程》序言。

○2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条第4款、第5款。

[参考文献]

[1] 张洪松. 统筹推进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J].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1).

[2] 习近平. 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N]. 人民日报, 2017-10-28.

[3] 王伟国. 国家治理体系视角下党内法规研究的基础概念辨析[J]. 中国法学, 2018(2).

[4] 李雪勤. 依照党规党纪管党治党[N]. 中国纪检监察报, 2014-11-04.

[5] 侯觉非. 依法治国必须实现依规治党[N]. 中国纪检监察报, 2014-11-04.

[6] 宋功德, 张文显. 党内法规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20.

[7] 王振民, 施新州.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16.

[8] 习近平. 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 2020.

[9] 宋功德. 堅持依规治党[J]. 中国法学, 2018(2).

[10] 习近平. 在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18.

[11] 黄湘怀,等. 不忘初心:中国共产党为什么能永葆朝气[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6.

[12] 段占朝, 潘牧天. 党内法规执行主体责任:普适性与特殊性——以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为视角[J]. 廉政文化研究, 2021(2).

[13] 王岐山. 坚持党的领导依规管党治党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根本保证[N]. 中国纪检监察报, 2014-11-04.

[14] 郭世杰. 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衔接协调的基本原则[J].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0(5).

[15] 宋功德. 党规之治:党内法规一般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21.

[16] 宋世明. 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J].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21(3).

[17] 李涛. 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改革动力与法治路径[J]. 广东社会科学, 2021(2).

[18] 李林. 依法治国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J]. 法学研究, 2014(5).

[19] 宋才发. 依规治党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键[J]. 治理现代化研究, 2020(4).

[20] 习近平. 习近平谈治国理政[M].北京:外文出版社, 2014.

[21] 新华社.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J]. 中国法学, 2014(6).

责任编辑徐慧枫

作者:刘长秋 夏小和

依法治国实质分析论文 篇3:

新时代引领法治新发展

[摘要] 党的十九大在确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基础上,继续秉承党的十八大以来高扬法治、推进法治的思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是新时代的基本方略之一,确定了新时代法治建设路线图,要求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了全新的理论和制度安排。

[关键词] 新时代; 法治定位; 法治建设路线图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时代。这一新时代内涵丰富,意义高远,不仅意味着中华民族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也意味着科学社会主义在中国焕发出强大生机活力,更意味着我国的发展之路为解决人类问题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新时代既是我国经济社会大发展的时代,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时代。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新时代引领法治的新发展,法治建设助推新时代,新时代必将是法治建设与发展的时代。

新时代的法治定位: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是新时代的基本方略之一

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 1“人类社会发展的事实证明,依法治理是最可靠、最稳定的治理。” 2因此,法治的地位的高低,决定着一个国家、社会的治理高度和稳定程度。自党的十八大以来,法治被定位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被确定为战略布局的重要环节,法治地位不断提高。党的十九大承袭这一基调,继续高扬法治的地位,把全面依法治国确立为新时代的基本方略之一。

第一,法治被确立为新时代人民的重要需求。

新时代是国家强大、人民富裕的时代,是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不断创造美好生活、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时代。党的十九大报告在分析新时代的主要矛盾时指出,经过改革开放的快速发展,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总体上显著提高,社会生产能力在很多方面进入世界前列,稳定解决了十几亿人的温饱问题,总体上实现小康。在新时代,发展不平衡不充分已经成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主要制约因素。因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党的十九大根据中国发展情况明确确认当今人民的需要已不再是单一的物质需要,而包含着除物质方面之外的其他方面的多样需要,指出在新时代“我国稳定解决了十几亿人的温饱问题,总体上实现小康,不久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从中可以清晰地看到,十九大把法治确认为新时代一项独立的重要的需要,它与民主、公正、正义、安全和环境方面的需求并列,一同与物质需要构成了新时代的人民的需要。基于此,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必须认识到,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是关系全局的历史性变化,对党和国家工作提出了许多新要求。我们要在继续推动发展的基础上,着力解决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大力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更好满足人民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日益增长的需要,更好推动人的全面发展、社会全面进步。”这不仅意味着在新时代人们对法治的追求获得了足够重视,更意味着满足这一重要需要构成了新时代的重要任务。

第二,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是新时代的基本方略。

党的十九大明确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新时代的行动指南 ,清晰阐述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精神实质和深刻内涵。

党的十九大报告在重申“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性的同时,梳理了新时代应当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十四项基本方略,要求全党全面贯彻落实以更好引领党和人民事业发展。可以清晰看到,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位列十四项基本方略之中。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質要求和重要保障。”在清晰确立全面依法治国在新时代定位后,党的十九大报告继而要求:“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和道德素质”。

新时代的法治目标实现蓝图:两个阶段的法治建设路线图

党的十九大对法治的定位确定了法治在新时代的地位,而对法治目标的确立则明确了努力方向及其实现过程。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是新时代的目标。同时,党的十九大用“两步走”“两个十五年”的战略安排,擘画出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时间表、路线图。与新征程的整体安排相适应,党的十九大在确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同时,也勾勒出新时代的法治目标实现的步伐和过程。

第一个阶段(从2020年到2035年):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第一个阶段,从二○二○年到二○三五年,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上,再奋斗十五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到那时,我国经济实力、科技实力将大幅跃升,跻身创新型国家前列;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党的十九大清晰无误地列出了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指标及其要求。这些指标涵盖了经济、政治、法治、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的要求,其中对法治目标的要求,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这是继党的十八大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再度对法治目标的确定。

党的十八大在描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时,指出到2020年,“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党的十九大提出了全新的法治建设阶段性目标,即到2035年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这一目标和要求不仅更为简洁、明确,更为重要的是具有足够涵盖性,把法治建设的阶段性目标内在地与法治建设的布局融合为一体,即“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从而把法治建设过程与法治建设的努力方向高度结合。

第二个阶段(从2035年到2050年):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成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第二个阶段,从二○三五年到本世纪中叶,在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基础上,再奋斗十五年,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到那时,我国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将全面提升,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党的十九大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指标中的“政治文明”全面提升和“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分析,至2050年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成。

党的十九大对新时代的法治目标实现蓝图的描绘和勾勒,集中体现了三个结合:一是法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法治建设需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保障。二是法治建设与国家战略发展安排相结合。把法治建设纳入国家战略中加以谋划,与国家整体发展同步发展。三是法治建设与法治建设布局相结合。把法治各个方面的发展,纳入发展和建设之中。三结合既有助于法治目标的实现,也有助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具有重大意义。

新时代的法治举措:深化依法治国实践

蓝图固然重要,蓝图的实现更为重要。党的十九大对我国新时代的法治发展作出了新的安排,明确提出要深化依法治国实践。除重申和强调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已提出的要求外,党的十九大推出了诸多全新的举措。

第一,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

党的十九大提出“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加强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领导”,这是党中央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重大举措,对全面推动依法治国有重大意义。

一是昭示了党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国向纵深推进的决心和勇气。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到观念转变和制度变革,既需要勇气也需要决心。因此,多年来,在我国不少地方都成立了依法治省、治市等领导小组,由党政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多个部门参与,对法治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部署,强力推进。此次提出在中央层面设立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組举措,既是对地方经验的借鉴,更彰显了党中央对法治建设向纵深推进的决心。通过这一个领导小组,可以更好地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过程,统一全国人民在依法治国方面的认识、思想和意志,形成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强大合力。

二是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坚实保障。党的领导是推进各项工作的最根本保证。全面依法治国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任务,脱离开党的坚强领导,全面依法治国不可能深入。

三是为全面依法治国不断提供新动力。全面依法治国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环节多,需要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可以不断发现推进依法治国中出现的新情况,及时解决新问题,提出新举措,与时俱进作出一系列关系法治中国建设的重大决策。

第二,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

一个国家尽管法律规范众多,但皆需要在宪法统领之下。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效力,是各项制度的基础。在我国,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然而,不容回避的现实是,尽管宪法是根本法,但实践中相当一部分人并未真正认识到宪法的崇高地位,现实中的确存在着违宪行为,造成宪法实际地位与应有地位的反差。因此,高扬宪法地位,树立宪法权威,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任务。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已采取了确立宪法日和推行宪法宣誓制度等措施从正面提升宪法地位。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求“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旨在防止违宪和追究违宪的行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这对切实提高宪法地位和维护宪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推动司法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

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成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并取得重大进展,司法体制改革的主体框架和主要举措基本确立。然而,司法体制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不断向前推进。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从中可以看出,综合配套改革和司法责任制成为司法体制改革的两个重点。前者致力于解决司法体制改革衍生问题,进一步优化司法权力运行,完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后者致力于以责任为抓手,提高司法质量和公信力。二者是随着司法体制改革深入而需要面对和解决的深层问题,关乎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效。

第四,绝不允许逐利违法。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其中,“逐利违法”为新增内容。现实中,有管理者和执法者为追逐个人利益、部门利益,不惜牺牲和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甚至为执法护违法,违法养执法,管理、执法与违法相互依存,极大损害了法治,其危害性绝不亚于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党的十九大报告旗帜鲜明地把逐利违法与这三者并列作为打击对象,凸显了与违法现象作斗争的决心。

第五,将法治融入和落实到各项工作之中。

除重点举措外,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将法治融入和落实到各项工作之中,并提出了许多有针对性的举措。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求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为深化机构和行政体制改革,要求完善国家机构组织法;为提高社会治理水平,要求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加强国家安全法治保障;为建设美丽中国,要求加快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导向;为全面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要求提高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水平;为惩治腐败,要求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等等。这些具体领域的安排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实现路径,助推新时代法治宏图的实现。

[参考文献]

[1]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N].人民日报,2014-10-29.

[2]习近平.在庆祝澳门回归祖国15周年大会暨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四届政府就职典礼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4-12-21.

(作者简介:杨伟东,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 / 杜梅萍

作者:杨伟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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