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023-01-19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医院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最大限度地减轻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的危害,确保应急处置工作高效、有序,保障农业生产安全、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业部农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情形的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1)使用农药造成的农作物药害事故;

(2)使用农药造成的水生生物、蜜蜂、蚕等有益生物死亡事故;

(3)在农药使用环节发生的人畜中毒事件。

1.4 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科学处置;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管理、条块结合;规范有序、快速高效。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组织机构

农业部成立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全国范围内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司长担任,副组长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所长、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主任、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主管副司长担任,成员由农业部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组成。

农业部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的工作机构。办公室设在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办公室主任由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主管副司长担任,副主任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主管副所长、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主管副主任担任。

地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成立应急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负责本辖区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2 领导机构职责

(1)指导处置农药使用安全事故。

(2)确定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控制级别,部署应急处置措施。

(3)向社会发布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的信息或公告。

(4)确认处置结果,决定解除警情。

2.3 工作机构职责

(1)受理、收集、整理农药使用安全事故信息,向领导机构报告农药使用安全事故有关情况。

(2)组织专家对农药使用安全事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级别建议。

(3)组织开展事故技术鉴定,提出补救措施,查缴涉案农药产品。

(4)监督、检查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5)汇总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处置结果,提出解除警情建议。

(6)对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备案和管理。

(7)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相关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演练工作。

(8)领导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3 监测和预防

3.1 监测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的预防预警监测机制。建立农药信息监测点,定期对农药产品质量、使用状况等进行调查分析。

3.2 应急准备措施

(1)建立完善农药监督抽查制度,及时公布农药质量状况信息。

(2)建立农药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强化信息交流。

(3)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者的培训,保障农药使用安全。

(4)对农药质量、使用状况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防范农药使用安全事故措施。

4 应急处置

4.1 应急事件分级

根据人畜伤害、经济损失、受害面积、社会影响和控制难易程度,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

4.1.1 Ⅰ级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使用安全事故:

(1)农作物药害面积在5万亩以上或者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

(2)家禽、水生生物、蜜蜂、蚕等有益生物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

(3)发生100人以上中毒或者5000头(只)以上牲畜中毒;

(4)其他需要认定为Ⅰ级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的。

4.1.2 Ⅱ级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使用安全事故:

(1)农作物药害面积在1万亩以上或者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2)家禽、水生生物、蜜蜂、蚕等有益生物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发生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者1000头(只)以上、5000头(只)以下牲畜中毒;

(4)其他需要认定为Ⅱ级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的。

4.1.3 Ⅲ级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使用安全事故:

(1)农作物药害面积在1000亩以上或者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2)家禽、水生生物、蜜蜂、蚕等有益生物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3)发生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者300头(只)以上、1000头(只)以下牲畜中毒;

(4)其他需要认定为Ⅲ级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的。

4.1.4 Ⅳ级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使用安全事故:

(1)农作物药害面积在200亩以上或者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

(2)家禽、水生生物、蜜蜂、蚕等有益生物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

(3)发生5人以上、30人以下中毒,或者100头(只)以上、300头(只)以下牲畜中毒;

(4)其他需要认定为Ⅳ级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的。

4.2 信息报告

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同时上报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在初次报告后,密切跟踪事态发展,及时报告最新动态。特殊情况下允许越级报告。

特别重大、重大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小时内向农业部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同时抄报农业部办公厅;情况紧急时,可先通过电话等方式报告,随后补报书面报告。农业部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2小时内通过《农业部值班信息》报告国务院。

4.3 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的调查,采取积极措施防止事态扩大,避免造成次生灾害,同时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事故等级建议。

4.4 分级响应

根据事故的等级,由相应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启动应急响应。发生Ⅰ级使用安全事故,农业部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启动全国应急响应;发生Ⅱ级使用安全事故,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急指挥领导机构启动省级应急响应;发生Ⅲ级使用安全事故,地(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急指挥领导机构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发生Ⅳ级使用安全事故,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急指挥领导机构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4.5响应措施

(1)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形势,研究落实应急措施。

(2)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发生地慰问受害群众,核查情况,指导开展处置工作。

(3)组织技术鉴定,分析事故原因,研究制定补救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4.6 指挥与协调

(1)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处理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的督导,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协助应急处置,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区域通报情况。

(2)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启动本级预案时,由于能力和条件不足等特殊原因不能有效处置农药使用安全事故时,可请求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启动相应级别的预案,或者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建议,由其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7 信息发布

根据分级响应机制,相应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区分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的不同情况,按照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领导机构的统一部署,及时、客观、准确地发布信息。

4.8 应急结束

根据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领导机构的决定,公布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结束,解除警情。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1)善后保障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保障本行政区域内因农药使用安全事故致病、致残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保障事发地区日常生活必需品的供给。

(2)减少损失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农民积极恢复生产,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5.2 评估总结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析、评价农药使用安全事故产生的原因和造成的损失,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并形成案例报告。

6 保障措施

6.1 资金保障

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应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6.2 技术保障

部、省、市(地)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农药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承担农药应急处置农药产品质量的检测工作。

农业部和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处置技术专家库,负责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的技术支持。

6.3 信息保障

农业部建立农药监管网络信息平台,收集、分析和公布农药产品质量、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等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6.4 人员保障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队伍,负责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7 监督管理

7.1 应急预案演练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开展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2 宣传教育与培训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人员以及辖区内有关人员进行农药使用安全事故救助知识的培训,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农药安全使用及事故处置知识。

7.3 监督检查

Ⅰ级使用安全事故的处置情况,由农业部组织监督检查。Ⅱ级和Ⅲ级使用安全事故的处置情况,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监督检查。Ⅳ级使用安全事故的处置情况,由地(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监督检查。

7.4 奖惩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预案要定期评估,并根据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

地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报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8.2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因农药残留超标引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按照国家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规定办理。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2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2016年6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七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第八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 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 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 應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 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 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

(七) 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 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

第十条 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事故风险辨识、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

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辨识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明确信息报告、响应分级、指挥权移交、警戒疏散等内容。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与相关预案保持衔接,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第十四条 对于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有效。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相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

应急处置卡应当规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便于从业人员携带。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公布和备案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二十二条 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组织体系的合理性、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前款所列单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应急管理部;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中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國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本款前述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海洋石油开采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海洋石油安全监管机构。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二)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单位,应当提供应急预案评审意见;

(三)应急预案电子文档;

(四)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第二十八条 受理备案登记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逾期不予备案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已经备案。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技能。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四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三十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

(六)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七条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时,应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四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结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标准,并严格按照计划开展执法检查。

第四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 对于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應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三)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四)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六)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3篇: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业部门操作手册》、《吉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农业生产实际,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外省已经发生的并有可能波及或已经波及我省,在农产品生产环节,由于农业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其它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生物毒素或者农业转基因等因素,导致农产品污染突然发生和严重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群体性健康损害和死亡,产生或可能产生严重社会影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1.3 工作原则

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生产经营者负第一责任,相关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制,落实各自的职责。

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

科学决策、依法应急。采用先进技术,实行民主决策,依法规范程序,确保事故处置的科学、有效。

加强监测、预防为主。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体系,加强日常检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及时反应、快速行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要做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态发展,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1.1吉林省农业委员会成立“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由省农业委员会主任任组长,分管副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委办公室、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政策法规处、发展计划处、财务处、科技教育处、农业处、园艺特产处、农业机械化管理处、农垦处、乡镇企业管理处、监察室、省农业环境保护与农村能源管理总站(省农产品质检中心)、省绿色食品办公室(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省农产品包装安全监测中心)等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2.1.2“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执行省政府和农业部应急指挥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工作部署;

(2)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采取措施,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4)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开展相关技术鉴定工作;根据需要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5)审议批准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6)向省政府、“省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情况汇报;

(7)完成“省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2.1.3成员单位职责

(1)办公室:负责与省应急办、省新闻办等部门的联系和衔接,组织、协调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协助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组织协调;协调解决应急处置工作用车等物资。

(2)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负责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拟定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开展应急信息报送,应急动态分析等工作。

(3)政策法规处:牵头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做好农业投入品突发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4)发展计划处:负责协调相关处室编制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方案,积极争取国家及省发改委追加应急处置所需固定资产投资。

(5)财务处:负责事故应急处置资金保障及管理。

(6)科技教育处:负责产地环境和转基因产品突发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7)农业处:负责组织与种植业领域农药残留等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8)园艺特产处:负责组织与蔬菜及园艺特产领域农药残留等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9)农业机械化管理处:负责组织涉及农业机械管理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农业机械造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10)农垦处:负责组织垦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11)乡镇企业管理处:负责组织乡镇企业与食用农产品、加工食品相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12)省农业环境保护与农村能源管理总站(省农产品质检中心):负责农业品残留监测、相关技术鉴定等;参与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以及有关情况的收集、报告等工作;参与农业环境污染方面突发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13)省绿色食品办公室(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无公害、绿色、有机、地理标识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14)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省农产品包装安全监测中心):参与农产品包装材料相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5)监察室:负责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对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理工作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单位和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进行调查处理。

2.2工作机构

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各成员单位设联络员。办公室负责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设在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本预案启动后,负责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并负责组织相关工作小组。

2.2.1吉林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主任由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处长兼任。

2.2.2“吉林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应急领导小组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检查督促各市(州)、县(市、区)、委内各处(室)及相关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治蔓延扩大;

(3)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4)向省政府、应急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的专访;

(6)完成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2.2.3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给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将有关事故以及处理情况及时报告应急领导小组。

(1)事故调查处理组

①组成:应急领导小组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环节,明确省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农业处、园艺特产处、农业机械化管理处、农垦处、乡镇企业管理处等部门负责,或明确其中一个部门牵头负责。监察室视情况参与对重大事故的调查。

②职责: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实施应急处置工作,监督相应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农产品,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2)专家咨询组

①组成:省农业委员会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专家库,专家库由农产品质量安全及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业专家,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专家咨询组。

②职责:专家咨询组负责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及造成的危害,为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

(3)综合组

①组成:由省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吉林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规定,根据事故的类别等情况确定具体成员。

②职责:迅速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及时采用适当方式组织信息发布。在发生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涉外事件时,及时组织对外发布,并视情况通过有关部门向我驻外有关使领馆、港澳台地区通报情况。负责受理事故发生地现场的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工作。负责互联网有关信息的管理和指导。

2.3地方机构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成立“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在“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指导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事故处置工作。

3. 监测预警和事故分级

3.1监测和预警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年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组织开展日常监测,重点监测农产品中甲胺磷等禁限用高毒农药易引发急性中毒的违禁药物。发现问题要逐级上报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3.2事故分级

按照《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分级办法,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

3.2.1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事件: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3.2.2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事件: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含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

(3)造成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3.2.3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事件: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地)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地)级人民政府认定的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3.2.4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Ⅳ级事件: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2个以上乡镇,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4.应急处置

4.1应急预案启动条件

4.1.1确定事故级别

县级以上“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应该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及评估,确定事故级别,并报告上一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同级人民政府,通报同级食品安全行政主管部门。事故级别的确定根据本预案3.2的规定执行。

4.1.2分级启动预案

事故级别确定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建议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接受上一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4.2报告

4.2.1责任报告单位和人员

(1)农产品种植、养殖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农产品批发市场;

(2)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

(3)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5)消费者;

(6)其他单位和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慌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4.2.2报告程序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通过电话等各种渠道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按规定向本部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上报至“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行政主管部门。

4.2.3报告要求

(1)初次报告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地“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向上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初次报告。初次报告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2)阶段报告

事故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总结报告

事故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事故处理后10日内做出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包括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2.4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省农委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对举报事项的调查处理工作。

4.3应急响应

4.3.1分级响应

(1)特别重大、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响应(Ⅰ级和Ⅱ级)。

特别重大和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立即报告“省应急指挥部”,并按照《吉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启动相应的应急措施。

(2)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响应(Ⅲ级)

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市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应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指挥有关人员迅速到岗到位,积极指导、协助县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做好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派出工作组赴事发地指导督办应急处理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部门。

(3)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响应 (Ⅳ级)

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立即启动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挥有关人员迅速到岗到位,实施应急处置,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市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4.3.2响应的升级和降级

(1)响应的升级:当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省应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

(2)响应的降级: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省应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撤消预警。

4.4指挥协调

4.4.1设立现场指挥部

市、县“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接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应根据事故响应级别,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紧急救援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对于特别重大和重大的(Ⅰ级和Ⅱ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应派出工作组到达现场并指导有关工作。

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吉林省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情况,接受工作指导。

4.4.2启动工作小组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事故调查处理组、专家咨询组、综合组等工作小组要迅速开展应急工作,全力协助事故处置。

4.4.3紧急处置

特别重大和重大(Ⅰ级和Ⅱ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认为需要亲赴现场查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由省派出调查组赴事故现场组织查处;较大和一般(Ⅲ级和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由地级以上市农业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行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尽快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追查引起事故的农产品来源、去向,对有关产品采取控制措施(包括禁售、销毁、暂停采收等),督促有关措施的落实。

4.5信息发布

4.5.1“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在接到特别重大和重大(Ⅰ级和Ⅱ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政府报告,并向事故有关地区的政府通报,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可能波及地区的政府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4.5.2事故查处过程中发现涉及非本省生产的农产品,“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生产地的省级有关部门;省内可疑农产品流到外省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流向地的省级有关部门。

4.5.3Ⅰ~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期间,各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每日向上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一次情况,重要信息必须立即报告“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4.5.4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经省人民政府或省应急指挥部批准,由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及时通报省港澳办、台办或省外办,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实施。

4.5.5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除国家或省政府有规定的外,由“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统一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

4.6应急响应的终结

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5.后期处理

5.1善后处理

事故发生地农业行政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农业行政部门要积极协助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处置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陪工作。

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5.2责任追究

对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提出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的建议。

5.3总结报告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应当及时总结分析应急处置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报送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抄送省农委各相关处室。“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提交的应急处置总结报告,组织研究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措施。

6.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保障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专业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高素质的应急处置队伍,确保应急处置工作的有效开展。

6.2技术保障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受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承担任务的检测机构应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定性提供依据。

充分利用各级农业技术推广队伍、农产品质检队伍及涉农科研院校等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预测、预警、监测和应急工作管理模式等技术的科学研究,不断完善应急技术支持体系。

6.3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处置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6.4应急预案演练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

市(地)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突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处置演练。

6.5宣教培训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7.附则

7.1 名词术语

本预案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特指在农业生产(种植、收获)过程中发生的或由农产品质量安全(有毒有害物质残留超过标准)造成的社会公众群体性中毒或感染等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情况。

7.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吉林省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7.3预案生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省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供稿)

作者:省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第4篇:医院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XXXXX医院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根据医院安全工作的需要,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为维护医院患者和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有效处理医院突发安全事故,使医院突发安全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特制定医院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医院突发安全事故应急机构

医院成立了由XXX院长任组长,副院长任副组长,各职能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应急救援小组,办公室负责指挥抢救,制止事态扩大,尽力把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初步情况;协助有关部门调查;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应急救援小组负责突发安全事故的抢救工作。(名单附后)

二、医院突发安全事故种类

医院突发安全事故含医院重大火灾安全事故,医院重大交通安全事故,医院重大危险药品安全事故,医院工程建设、重大自然灾害事故,医院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医院外出大型活动安全事故,医院外来暴力侵害事故等。

三、医院突发安全事故报告及处理程序

1、实行医院一把手负责事故报告的制度。

2、医院发生或接到突发安全事故报警后,随即启动应急预案,同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安全监督部门报告,并及时向公安(消防、交警)等相关部门报警请求援助。医院本着“先控制,后处置,救人第一,减少损失”的原则,果断处理,积极抢救,指导患者离开危险区域,保护好医院贵重物品,维护现场秩序,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工作,上交医院突发安全事故有关材料,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3、医院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必须在最短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组织抢救和善后处置工作。

4、医院全体职工都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突发安全事故及时汇报医院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5、医院对突发安全事故不得缓报,不得瞒报,不得延误有效抢救时间。

四、医院突发安全事故应急措施

(一)重大火灾安全事故

1、事故现场的医护人员边紧急疏散患者、抢救伤员,边向公安消防部门报警,同时以最快的速度将发生事故信息报告医院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2、医院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成员迅速按工作职责到现场指挥,具体要求如下: (1)利用报警系统,马上发出紧急疏散信号。 (2)用音响设备或手提式喇叭现场指挥疏散。 (3)疏散地点一般以较大型的空旷地为集结点。

3、配合安监、公安等部门调查处理火灾事故。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1、事故现场的驾驶员、医务人员应先行组织抢救伤员,疏散人员至安全地带,同时向公安交警部门报警求助,并迅速将事故信息报医院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2、医院迅速抢救受伤人员,同时报警,请求援助,在最短时间内将受伤人员送至医院,保护好事故现场。

3、及时做好突家属的告之、安抚工作,控制事态,维护医院的正常秩序。

4、配合公安交通事故处理部门调查,并参与调解。

(三)工程建设、重大自然灾害事故

1、医院在建或改建的建筑物要树立警示牌,设有隔离栏。

2、医院发生建筑物,遭遇特大风灾、地震、洪水等重大自然灾害事故时,要迅速组织患者疏散至安全地段,及时将事故信息报告有关部门。

3、迅速组织对受伤群众的抢救,及时报警,请求援助。封闭事故现场。

(四)外出大型活动安全事故

1、医院组织的外出大型活动要制订安全应急预案。

2、事故发生后,医院要迅速抢救受伤人员,及时将事故信息报告有关部门。

3、及时报警,请求援助,保护好事故现场。

(五)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1、医院要定期检查锅炉使用情况,做好锅炉工的培训工作。锅炉工必须持证上岗,购买特种行业保险。

2、事故发生后,及时抢救受伤人员,及时报警,请求援助,封闭事故现场,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八)危险药品安全事故

1、医院危险药品要按有关规定专柜存放,固定两人双锁管理。

2、在实验操作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时,要及时将受伤人员疏散至安全地段,并迅速将情况报告医院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3、在最短时间内将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及时报警,请求援助,保护好事故现场。

(九)外来暴力侵害事故

1、医院内遇有不法人员袭击、行凶等暴力侵害时,应迅速向公安机关报警求助,同时在可能的情况下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制服不法侵害人员,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延缓、减少不法侵害后果的发生。

2、及时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 附1:安全生产事故医疗小组名单 附2:安全生产事故抢险小组名单

第5篇:2016县人民医院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西医发【2015】 14 号

**县人民医院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为了维护就医人员和医护人员、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医院正常经营,提高安全事故发生时的快速反应能力,将事故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使社会影响减少到最小范围,特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工作原则

医院应急抢救工作在预防为主的前提下,遵循保护人员安全优先,贯彻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区域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的原则。

二、成立领导组织机构,责任到人

成立医疗、后勤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见附件

1、附件2)。 医院各楼层、各部位及区域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要立即报告应急指挥办公室(设在医院办公室);符合本预案启动条件时,立即发出启动本

预案的指令;接到安全事故指令的楼层、各部位及区域启动本楼层、本部位及本区域的应急预案,并通知各职能科室进入预警状态。

三、处置措施

1、医院各安全事故发生后,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的指挥与协调,通知有关科室及应急救援队伍赶赴事故现场进行事故抢险救护工作。

2、召集、调动抢救力量,各单位接到现场应急指挥部指令后,立即响应,派遣事故抢险人员、物资设备等迅速在指定位置聚集,并听从现场总指挥的安排。

3、现场总指挥部按本预案确立的基本原则、专家建议,迅速组织应急抢救力量进行应急救援,并且要与参加应急抢救行动的科室保持通信畅通。

4、当现场现有应急抢救力量和资源不能满足抢救行动要求时,及时向本地区应急指挥中心和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支援。

(一)火灾现场处置 (1)报警

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报警。消防防控人员接报警后,应立即携带应急包,赶往报警现场确认火情。确认火灾后,及时向上级汇报情况,本着“小火自救,大火报警”的原则处置。

②医生、护士和员工报警。各岗位医生、护士和员工当发现火情或接到就医人员报警时,应迅速向119报警。讲清起火部位,燃烧物质,火势大小。报警人报警后,应及时就近取用轻便灭火器灭火,并采取其他相应扑救措施。 (2)灭火指挥

①接到火灾通知后,医院应迅速成立应急指挥部,指挥部地点可根据火势情况,设定在起火区域附近的安全地带,由总负责人或在场最高管理人员担任指挥。

②接警后,赶到火灾现场的安全保卫部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安全保卫部负责人到达前,由到场的消防中控室人员负责指挥灭火。 (3)火灾扑救

①灭火力量。着火部位接到火情通知后,立即组织本科室医生、护士和员工和义务消防队员,就近取用消防器材赶到现场,与安全保卫部共同组织灭火力量。扑救火灾:以安全保卫部和着火科室义务消防队员为主;抢救人员:以安全保卫部和着火科室义务消防队员为主;疏散就医人员:以着火科室其他管理人员和在岗医生、护士和员工为主。

②后勤保障。接到火警通知后,有关人员应立即组成应急小组,赶往火灾现场,做好断电、停风、排烟、现场照明灯工作。并做好受伤人员的现场急救及转运工作。 (4)应急疏散

①医院所有医生、护士和员工要牢记本工作区域安全通道、安全梯、安全门的所在位置。

当医院发生紧急情况需要进行疏散时,总指挥员要果断下达疏散命令。疏散时要本着“先近后远,先上后下”“先老幼儒,后青壮男子”按区域和线路有秩序的进行,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疏散集中地点;疏散集中地点要设明显标志。当接到疏散病人命令时,要将所有安全门打开,按照“就近疏散”的原则,指导病人沿最近的安全出口、安全梯、安全通道进行疏散。

②医务人员在疏散前,要有明确分工,分别负责通知、引导、检查等工作,病房护士在检查完毕后,要在每间病房门加注记号,避免重复。前台护士要迅速打出住院就医人员名单,以便清点核对。

(二)供电系统异常情况处置

(1)当电力系统发生故障时,现场值班员应立即切断输入电源,防止事态扩大。

(2)迅速向上级回报请示,组成以电工为主的抢救小组,进行抢救

工作,同时与上级供电单位联系,查询是否有外部原因。

(3)对发生事故的配电系统和用电科室进行认真检查,找出事故原因,排除故障,及时恢复供电。

(4)启动应急电力系统或发电机组,为医院提供紧急照明、供水及消防设施用电。

(5)在排险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应迅速向供电抢险科室求援。 (6)因事故受到停电影响的各岗位服务员应坚守岗位,安抚病人,不要惊慌,提醒病人保管好个人物品,让其耐心等待,如接到疏散命令时,有秩序的疏导病人离开。

(7)医院总负责人或总值班员接到报警后,迅速到达事故现场,了解情况,并根据事故的程度,决定是否立即上报有关科室,决定是否采取有关措施和疏散病人。

(8)事故排除恢复供电后,要对事故影响区域的所有用电设备设施进行检修,是否运转正常。

(9)为应对电力系统故障,对各岗位均应配备手电、应急灯,在各安全通道安装应急照明,应急指示灯箱。

(三) 供氧系统异常情况处置

(1)当发生燃气泄漏、阀门脱落等事故时,立即切断周围电源,断绝火种,迅速向上级汇报请示;汇报时应注意要远离事故现场。

(2)后勤部接到报警后,立即组织有关人员组成抢险小组,携带必备专用工具到达现场查看;根据具体位置,关闭区域或总阀门;开展抢险工作。

(3)进入事故现场的所有人员,关闭手机;如需用照明应先将手电、应急灯打开,再进入现场;穿着化纤、毛制品、带有铁掌的鞋的人员不准进入现场。

(4)用防爆风扇或消火栓的开花水枪出水,冲淡燃气泄漏气体避免爆炸。

(5)在排险能力有限的情况下,迅速向119报警,请求协助排险。 (6)医院总负责人或总值班员接到报警后,应迅速到达事故现场,了解情况,并根据事故的程度,决定是否立即上报有关科室,决定是否采取有关措施和疏散病人。

(四)压力容器异常情况处置

(1)当值班员发现锅炉、高压消毒锅等发生异常现象或事故时,要根据异常现象和事故程度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直至停炉和断电,同时向上级汇报请示。

(2)后勤部接警后,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排险抢修,做到以下几点:

①检查电源、气源、水源是否关闭。 ②采取通风措施,防止燃气泄漏造成爆燃。 ③排除锅炉、高压消毒锅内压力,防止人身伤害。

④了解锅炉、高压消毒锅运行情况,初步判断事故性质,进行设备检查,找出问题原因。

⑤排除故障,修复设备。

⑥按运行操作程序启动试运行,检查有无问题。 ⑦恢复运行。

(3)安全保卫部接警后,立即组织人员到现场,协助工作,做好现场警戒,防止无关人员进入。

(4)总负责人接警后,要立即到场,了解情况,指挥开展排险工作,并根据事态发展下达报告上级和有关科室的指令,同时协调好可能受影响的科室。

(5)可能受影响的科室接警后,要立即采取措施,减少因锅炉、高压消毒锅等停运带来的损失。

(五)大面积感染及食物中毒

(1)当发现大面积感染及就餐人员出现食物中毒症状后,发现人应

立即向负责人及医院领导报警。

(2)马上进行隔离、消毒、控制水源、停止餐厅的餐饮供应,有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寻找感染源、毒物来源。

(3)对已经已经受到感染的人员和中毒人员实施救助工作。

(六)发生盗窃后现场处置

1、报警:

(1)案发部门发现部门被盗后,立即向医院保卫部门、后勤部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2)保卫部门接到被盗报告后,立即赶到案发现场,根据案情性质,向院领导报告,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3)报案时证明案发地点,及现场情况。

2、现场维护

(1)保卫人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对案发现场进行保护,等待院领导或公安机关来人。

(2)维持案发现场的秩序,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案发现场。

3、调查取证

(1)保卫部门到达现场后,立即展开调查: A、询问案发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关情况; B、询问报案人有关发现被盗的有关情况; C、询问值班巡逻人员的有关情况; D、现场初步察看;

E、询问案发现场周边的有关情况。 (2)配合公安机关的现场堪察和调查取证。 (3)估计被盗财产损失情况。

4、善后处理:

公安部门堪察取证后,根据被盗案件的情况及时做好被盗人员的思想工作,清理被盗现场,保卫部门根据案发的情况和调查的情况书面报告院领导,并提出整改措施。

四、保障措施

1、通讯与信息保障。

应急工作相关人员及值班人员电话24小时开机。

2、应急队伍保障

义务消防由医院后勤人员组成,由安全保卫部门负责领导,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3、其他保障

应急指挥部应日常备用一辆应急交通运输车辆,或备用的车辆只承担距单位较近的运输任务,并留好司机手机电话,一旦应急事故发生,通知司机速回。

应急指挥部应当常备医疗急救用品,如配置防传病隔离服、口罩、消毒液、喷雾器等。每周对医院的消防器材进行检查、保养、维护。定期更换灭火器,消防器材前及安全通道畅通。

五、应急结束

经应急处置后,医院应急指挥中心确认满足专项预案终止条件时,可下达应急终止指令。应急结束后,将事故情况上报;向事故调查处理小组移交所需有关情况及文件;写出事故应急抢救工作总结报告。

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发生的原因,经济损失、人员伤亡等情况进行认真调查,吸取教训、写出事故报告。报送区安监局,上级主管等相关科室。

②事故单位应积极配合有关科室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向事故调查组提交有关事故现场受伤人员及其他应移交的资料。

③事故现场的清理,抢修受损设备,所有电力电器设备设施、消防系统恢复正常状态,尽快恢复医疗秩序。

④写出事故应急抢救工作总结报告 ⑤做好受伤人员的慰问和善后处理工作。

六、事后工作处置

经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和事故防范措施积极落实,立即进行医疗秩序恢复前的污染物处理、必要设备设施的抢修、人员情绪的安抚及抢险过程应急能力评估和应急预案的修订工作。

1、清理现场,检修设施,消除事故后的影响;

2、对于在救援处置中损耗的应急抢救物资,更换补充。

3、稳定病人情绪,要求各类人员不以个人名义向外扩散消息,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混乱。

4、如有病人家属来医院探视,做好家属的思想工作和接待工作。

5、事故发生后,要注意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和工作秩序,做好受伤人员的思想工作。

6、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发生的原因、经济损失、人员伤亡等情况进行认真调查,吸取教训,写出事故报告。

七、培训及演练

1、培训

年初制定年度计划时,同时制定应急预案培训计划。培训方式包括:防火、疏散知识辅导、防火有奖知识问答、灭火器的使用等。要求每名职工有自我保护意识;会正确使用灭火器。

2、演练

各科室、楼层等每年开展一次事故应急演练。医院每年组织两次全医院范围的综合模拟突发事故安全应急演练。各抢救组成员必须熟悉各

自的职责,做到动作快、技术精、作风硬。根据实际演练情况,查找不足,总结经验,不断完善事故应急预案。

演练结束后对演练进行评估及总结,及时修正及弥补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的缺陷。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附件

2、

县人民医院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县人民医院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9 ****

第6篇:医院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一、目的 、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事故分级处理和报告制度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加强对医院内放射源与射线装置的安全监管,减少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辐射安全事故,控制和减轻事故后果,在辐射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本事故应急方案,采取防范措施,尽全能降低事故危害,同时按要求报告当地环保、公安和卫生行政部门,特制订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统一指挥、明确职责、大力协同、及时处理、常备不懈、保护员工、保护环境。

三、适用范围

1、放射源应用中发生的事故。

2、放射性物质存放中发生的事故。

3、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事故。

4、其它辐射事故。

四、指挥体系及职责

1、医院设立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领导小组。

2、医院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组成: 组 长: 副组长: 组 员:

3、医院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辐射应急的方针政策和辐射应急工作要求;

2)负责向上级和属地有关部门报告医院内发生的辐射应急事故和事件;

3)组织制订医院应急响应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4)应急期间充分调动人力、物力支援,实施统一指挥,统一组织,统一行动;

5)采取各种有效快速的救援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危害,避免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消除对医院的负面影响;

6)组织人员参加辐射应急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

7)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和审定工作。

4、医院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小组职责分工 组 长:,全面负责本小组工作 副组长:,具体负责本小组工作及时收集有关工作信息,向分管院长汇报。 ,分管医院辐射工作人员的健康工作。 成 员:分管辐射管理中各科室间的协调工作。 负责事发现场安全保卫工作。 ,

负责放射科日常工作的安排和管理,对放射设备维护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陈松劲,负责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工作的管理。

五、医院辐射应急处理程序

(一)严格遵守放射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和放射性同位素安全防护管理制度,规范放射源的储存、保管,严格执行放射诊疗操作规范。

(二)发生射线装置或电磁波、同位素等放射源泄露、污染等严重事件时:

1、立即终止原放射诊疗操作,关闭操作电源,切断继续泄露可能;

2、封锁现场,切断一切可能扩大污染范围的环节;

3、迅速撤离有关人员,对事故受照射人员进行及时的检查、救治和医学观察。

4、实行现场警戒,划定紧急隔离区。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事故

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5、及时报告医院辐射应急领导小组,并在 2 小时内填写《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及时报告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6、根据放射事故的性质,配合有关部门,积极采取相应的去污染措施。

(三)丢失放射性物质时:

1、保护事故现场。

2、及时报告医院辐射应急领导小组,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及公安部。

3、协助公安及卫生部门迅速查找,追回丢失的放射性物质。

(四)应急预案的启动:

领导小组接到事故发生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向市环保局(环境辐射管理处电话:8215xxx,8215xxx ) , ,市卫生局(医政处电话:8393xxx,卫生监督所 8393xxx)市公安局(电话:110 )报告

(五)应急预案的解除:

当发生辐射事故的射线装置或场所修复后 经环保部门监测安全合格报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应急预案尚可解除。要及时收集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和资料,做好调查研究工作,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并采取妥善措施,尽量减少事故发生,保护国家财产及公众的安全。

第7篇:魏集医院放射事故应急预案

为规范和强化应对突发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提高我院职工对放射事故应急防范的意识,将放射事故造成的损失和污染后果降低到最小程度,最大限度地保障放射工作人员与公众的安全,维护正常和谐的放射诊疗秩序,做到对放射事故早发现、速报告、快处理,建立快速反应机制。根据上级卫生部门与环保部门要求,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及《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经院办会研究决定,制定本放射事故应急预案。

一、组织机构

(一)成立放射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监督检查放射安全工作,防止放射事故的发生;针对防范措施失效和未落实防范措施的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对已发生放射事故的现场进行组织协调、安排救助、并向放射工作人员与公众通报;负责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放射事故发生和应急救援情况,负责恢复正常秩序、稳定受照人员情绪等方面的工作。

(二)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组,成员及职责如下:

1.应急指挥中心;主要职责:(1)负责组织应急准备工作,调度人员、设备、物资等,指挥其他各应急小组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工作。(2)对放射事故的现场进行组织协调、安排救助,指挥放射事故应急救援行动;(3)负责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放射污染事件应急救援情况;(4)负责恢复本单位正常秩序。

2.现场处置组:主要职责:(1)接到放射事故发生的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首先采取措施保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不受污染,最大限度控制事态发展;2)负责现场警戒,划定紧急隔离区,不让无关人员进入,保护好现场;(3)迅速、正确判断事件性质,将事故情况报告应急指挥中心;(4)配合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卫生、环保、公安)进行检测和现场处理等各项工作。

3.现场救护组:主要职责:(1)接到指挥中心命令后,迅速赶赴现场;(2)现场进行伤员救助,并根据现场情况向指挥中心报告人员损伤情况;(3)联系相关医院,跟随救治;(4)将人员恢复情况随时报指挥中心。

4.后勤安全保障组:主要职责:(1)接到指挥中心命令后,立即启动应急人员和设施;(2)保证水、电供应,交通运输;(3)保证食物用餐。

二、应急处置程序

本单位一旦发生放射事故,必须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继续发生和蔓延而扩大危害范围,并在第一时间向本单位领导小组报告,同时启动应急指挥系统,具体程序如下: 1.迅速报告

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将发生事故的性质、时间、地点、科室名称、联系人、电话等报告给放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立即将情况向放射事故应急领导指挥中心汇报,并做好准备。

2.现场控制

现场处置小组接到事故发生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首先采取措施保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不受污染,最大限度控制事态发展;负责现场警戒,划定紧急隔离区,不让无关人员进入,保护好现场;迅速、正确判断事件性质,将事故情况报告应急指挥中心。

3.启动应急系统

放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接到现场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指挥系统,指挥其他各应急小组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工作;后勤保障组同时进行物资准备。

4.现场报告

根据现场情况,由本单位应急指挥中心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造成事故的核素、核素现有活度、危害程度和范围及射线装置的名称等主要情况报告卫生局、环保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以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5.现场处置

等待相关部门到达现场的同时,采取相应措施,使危害、损失降到最小。

若是发生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失控导致大剂量X线误照,应立即进行现场救助,采取措施,以使人员损伤、环境污染降到最小,组织人力将受照人员送往医院,并同时请抚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测。

若是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可以组织人力在单位内进行排查,并对放射源的名称、状态、特性、危害及射线装置等进行通告,广泛引起本单位职工与公众的重视,最大限度降低危害。

6.查找事故原因

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对现场进行勘查以及环保安全技术处理,检测等工作,查找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调查处理。将事故处理结果及时报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7.警报解除

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或修改防范措施,加强日常环境安全管理,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魏集卫生院 2011.02

第8篇:医院重大紧急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攀枝花市公路养护管理总段公路医院

重大紧急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根据国家、省、市及总段安全工作会议精神,要尽快建立健全重大紧急事故救援预案,特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医院是人员密集场所,建立应急救援机制,确保一旦发生重大紧急事故能立即启动周密的应急救援预案,确保广大医患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把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二、组织机构

1、重大紧急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设在医院办公室) 总指挥:

院长 政 委:

党支部书记 副指挥:

副院长

院长助理 成

员:

2、现场指挥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3、安全保卫组 组

长:

- 1

5、积极做好交通运输工具的准备以备运送伤员和抢险物资。

6、在自救的同时,积极迅速请求有关部门增援。

7、负责事故的调查和善后工作。

8、负责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

(二)现场抢险指挥组的职责

1、迅速到达事故现场,尽快掌握事故性质、类型,组织开展应急救援的指挥工作。

2、根据不同事故类型,采取不同方法,协调各方面力量,对抢救对象分出轻、重、缓、急。

3、协调各专业组,全面按职责分工开展工作,首先以抢救伤员为核心,然后对贵重财产进行抢救。

4、负责随时向指挥部报告抢救进展情况,服从指挥部的统一领导。

5、负责随时向指挥部报告整个事故现场的全面情况。

(三)安全保卫组的职责

1、迅速到达事故现场,分区域有重点的展开工作,保护现场。

2、保障事故现场抢救道路畅通。

3、保障事故现场抢救财产的安全。

4、保障抢救物资的安全

5、服从指挥部和现场指挥的统一调动。

6、负责向指挥部报告现场保卫工作情况。

(四)人员疏散组的职责

- 3

4、负责准备照明、防雨、遮阳、就餐、休息等物品。

5、负责向指挥部报告物资保障情况。

(七)义务抢险队的职责

1、迅速到达事故现场,服从指挥,有序抢救。

2、首先抢救伤员,然后抢救贵重物资。

3、抢救出的伤员迅速交给医疗组救治,抢救出的贵重物品一律交保卫组保管。

4、对抢救情况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5、服从指挥部和现场指挥的统一调动。

6、抢救完毕负责向指挥部报告抢救人员和贵重物资情况。

四、善后工作

1、在紧急抢救完毕后,立即组织调查组,对事故的起因、责任、损失、人员伤亡等情况进行调查,写出事故报告,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2、做好伤员的各项善后处理工作。

3、在最短的时间内,恢复正常秩序,使单位进入正常运转。

4、在调查的基础上,对事故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做出处理。

- 5 -

第9篇:医院 水电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为加强医院水电气的管理,防止水电气等突发事件的发生,能有条不紊地加以处置,使损失尽可能地减到最小,特制定医院水电气应急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处置我院各科室、职工宿舍、食堂等存在的水电气隐患和因各种原因发生的水电气事件等。

二、处置措施:

(一)预防措施:

1.成立由有关人员组成的检查队,总务处齐文山主任为负责人、姜汉勇配合协助工作。维修人员对全院水电气设备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定期对全院职工进行水电气安全的教育。

3.医院有关人员值班时要检查水电气情况,发现水电气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

(二)发生水、电、气险情时措施:

1.发现险情后,迅速关掉水电气总阀。

2.事故发生后,当值人员(现场目击者)要在第一时间以最快捷的方法立即将事故的情况分别报告医院办公室、医院领导及管理人员,力争把险情控制在初期阶段。医院办公室电话:0477-6485954

3.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告上述部门。

4、再报告 医院相关领导,尽快增加援助人手。

5、如果险情发生在有职工宿舍或食堂等地,应一边控制险情,一边引导职工有序疏散。

三、组织指挥措施:

1、指挥职责

(1)接到险情通知后,立即赶赴现场。在有关人员未到现场处理事故 之前,保持冷静、清醒的头脑,组织本院职工或在场人员进行抢险工作。

(2)听从并协助工作人员的现场指挥。

(3)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根据情况,服从最高指挥的指令,对需要 抢回的设备,文件等采取必要措施。

2、疏散职责

(1)接到险情通知后,立即赶赴现场。根据险情发生的位置、扩散情 况及威胁的严重程度,通过广播或大声喊叫等方式通知职工及病人疏散。

(2)听从并协助工作人员的现场指挥。

四、工作职责:

(1)积极组织对全院所有水电气设备的检查,并如实填写《检查结果 登记表》,上报医院备案。

(2)对检查结果有问题的,必须及时整改。

(3)平时发现的问题,要随时发现随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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