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

2023-02-01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离婚协议

诉前离婚协议效力探析

[摘 要]关于诉前离婚协议的法律性质和效力问题,当前司法实务和学界中观点并不统一。文章拟对夫妻双方在起诉离婚前达成的离婚协议效力进行探讨,认为此种协议具备“混合型民事协议”的性质,但是,其中关于财产分割等附随协议附随于“离婚”这一身份上的形成行为,即“离婚”行为不生效,其附随的协议也不生效。

[关键词]离婚;协议;效力

诉前离婚协议一般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离婚这一法律事实的出现为条件,就解除婚姻关系以及子女抚养权归属、财产分割等事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为了准确表达夫妻双方的意思,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诉前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一般表述为:如果双方协议离婚,夫妻双方或一方的财产作如下分割等等。夫妻双方在登记离婚时,必须提交就此类相关事项达成一致的协议。然而现实中,往往存在夫妻双方在达成离婚协议后,由于离或不离、子女抚养等问题,有一方反悔,另一方转而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手段达成离婚的情况。但是,在此类离婚诉讼中,一方如拿出离婚诉讼前达成的离婚协议,该协议能否作为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依据,在审判实务和学界中仍存在较大争议,人民法院对诉前离婚协议的效力认识也具有不同看法,而由此导致争议,甚至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一、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8条第1款规定了两类协议:(1)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2)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后者达成于登记离婚之时,应当视为与离婚登记同时成立、同时生效,因此对夫妻双方的法律拘束力,应当限于离婚之后。前者达成于离婚登记之前,但结合《婚姻法解释(二)》第8条第2款的适用范围是“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可以看出依照约定分割财产是离婚后的事情,则这一条的法律拘束力应当也是指离婚后的效力。

现有的司法解释也未对诉前离婚协议的效力作出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释义指出:1.适用本条司法解释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并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了协议;2.明确规定在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的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问题的条款及作为离婚协议组成部分或者附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对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拘束力;3.离婚后一年内,男女双方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予以受理。①

二、司法实务中的相关规定

关于诉前离婚协议的效力,在审判实务中大体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双方已经协议离婚,一方反悔,另一方请求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分割共同财产。此种情况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8条、第9条已有明确的适用依据。一是一方起诉要求离婚,自己或另一方拿出离婚协议,要求人民法院按照协议上的约定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另一方不同意。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作为支撑,有部分省市法院出台《审判业务指导意见》作为规定,且主要分为两种意见:(1)主张离婚登记前,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拘束力,除非协议本身缺乏法律上的生效要件。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男女双方在离婚诉讼前达成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作为前提,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做出有条件的让步。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未生效,对双方当事人不产生法律拘束力,其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当然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但是这并不妨碍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将之作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参考。”②(2)主张离婚登记前,离婚协议无拘束力。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或者分居期间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当事人无证据证明其具有无效或者可撤销、可变更的法定情形,或者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应认定协议对双方有拘束力。如果财产分割协议以离婚为前提条件,而双方未离婚的,应允许当事人反悔。”③这与审判机关的“指导意见”截然相反,“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自然无从避免。

三、学术界中存在的争议

目前,我国学术界中对诉前离婚协议效力性质如何也存在争议,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观点:

(一)单一的涉及身份关系的协议

这种观点认为诉前离婚协议仅为一种表达离婚意思表示的约定,其最根源的是对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是一个身份法律关系的协议,且该协议以离婚登记作为法定生效要件,因此未经法定登记离婚的离婚协议应当是无效的。④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无论是离婚本身的约定,还是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约定,都应当允许当事人反悔,不能作为审判的当然依据。

(二)混合型民事协议

诉前离婚协议集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协议、子女抚养权协议等为一体,属于混合型的民事协议。其中,关于婚姻关系的解除,以及子女抚养的协议属于身份关系性质的协议,是对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的约定,在办理了离婚登记并领取《离婚证》之后方能生效;而财产以及债务方面的协议则具有财产关系的性质,应当符合一般民事合同的要求,自双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时当然成立并生效,不以离婚登记手续以及《离婚证》的领取作为生效要件。⑤

(三)附条件的民事协议

这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等方面的协议,其成立的先决条件在于“如果离婚或者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则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离婚协议应当是附条件的民事协议,其生效条件的时间点就是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并取得《离婚证》。因而,此类协议应当参照《合同法》第45条之规定,在双方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时方能生效。

四、笔者的论证

笔者认为,离婚协议从性质上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适用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原则。但因为婚姻法本身属亲属法中的一种,涉及人身与身份关系,因而离婚协议的效力应当兼顾身份法律关系的特殊性。

首先,离婚协议是混合型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作为要素,离婚协议究竟是一个还是多个法律行为,应考察其要表达的意思究竟是一个还是多个。一般情况下,夫妻离婚协议包括了夫妻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以及分割财产的内容,部分离婚协议还会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债务的分割、离婚的补偿等内容,分别产生了不同的法律后果。因此,笔者认为将离婚协议作为多个法律行为的混合更为恰当,即离婚协议本身是数个法律行为的混合,其产生的法律效果也不仅只有一个。

其次,离婚协议中的数个法律行为在效力上互有关联。所谓附随行为是指以形成的行为作为前提,附随某种行为而为的法律行为,如有关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的约定、债务如何承担等。⑥离婚协议中既有形成的身份法律行为,即解除夫妻婚姻关系的约定,也有附随的法律行为,如承担未成年子女抚养关系的约定、财产分割的约定等。因此,诉前离婚协议中关于解除婚姻关系的约定属于对身份法律关系的协议,应当适用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论,如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等有效条件;而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虽然以财产作为内容,但其在效力上具有特殊性,其是否生效取决于所附随的形成行为是否生效。如果“离婚”这一形成行为不生效,则财产分割的规定也不应生效。

最后,离婚协议中形成行为和附随行为的生效条件不一致。形成行为,即“离婚”行为,涉及到身份关系的稳定,对其公示和透明化对当事人和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这一行为除了必须具备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要件外,还必须具备特殊的生效要件——登记,也就是要式法律行为。因此,离婚协议中的离婚行为,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夫妻双方不能以已经达成离婚协议作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依据。而离婚协议中的附随行为,如财产分割协议等,不以登记作为法律效力,只要具备一般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即可。但是,由于附随行为的生效应当以形成行为的生效为前提条件,因此形成行为若没有生效,则附随行为即使具备了一般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也不具有拘束力。例如,当事人在达成离婚协议之后,又采用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要求离婚,则是否准许离婚、离婚后财产如何分割、子女抚养权归属等,仍应当按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由人民法院判定。不过,诉前离婚协议在诉讼离婚中也具有一定的证明效力,如可以用来证明双方当事人感情状况或财产状况等。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诉前离婚协议是一个复合协议,既包括解除婚姻关系的形成行为,也包括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附随行为。附随行为的效力附随于形成行为,形成行为不生效,附随行为亦不生效。形成行为是要式行为,以登记为生效条件,因而未履行登记手续的离婚协议不生效,则其附随的财产分割协议、子女抚养权协议也不生效。

[注释]

①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76-77页。

②贾明军:《婚姻家庭纠纷律师业务》,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

④杨晓林:《诉前离婚协议的性质和效力的探讨》,载于贾明君主编《婚姻家庭案件律师业务》,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⑤孙瑞玺:《离婚协议的性质及效力》。

⑥史尚宽:《亲属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页。

[作者简介]卢恒,女,福建福州人,福州市纪委科员,研究方向:民商法。

作者:卢恒

第2篇:论离婚协议的生效时间

【摘要】婚姻关系的解除以离婚登记为生效要件毋庸置疑,但财产分割等事项条款于离婚登记前还是登记后生效,使得此类案件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如果将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视为形成行为,财产分割作为此形成行为的附随行为,便能够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

【关键词】离婚协议生效;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形成行为;附随行为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我国的离婚率直线上升,我国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也不断增多。其中,有关离婚协议效力的案件往往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引起了广泛的关注。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协商一致作出的意见。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后,如果一方反悔,拒绝办理离婚登记,另一方要离婚则必须向法院进行起诉。由于不同法官认识不同,“诉前离婚协议”在登记离婚前是否被认定为有效,是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关键所在。

二、“离婚协议效力”的两种情况

关于离婚协议的效力,《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看出,司法解释只表明离婚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但究竟是在离婚登记之前就有约束力,还是在离婚登记之后才产生约束力,也就是说,没有明确地指出离婚协议的生效时间。

一份离婚协议包括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方面的内容。对于婚姻关系解除的条款,理论和实务上均认为在离婚登记时才生效,登记之前不发生效力。因此,在登记离婚之前,法院不能以离婚协议为依据来判决双方当事人离婚。但对于财产分割等事项,目前还没有达成统一的认识。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出现两种主要的情形。第一、法院主张在离婚登记前,离婚协议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则以离婚协议来做出判决。第二、法院认为在离婚登记后,离婚协议才生效,而登记前当事人可以反悔,所作的判决则不以离婚协议为依据。

三、离婚协议性质的探究

之所以出现以上分歧,是因为我们对离婚协议的研究不够深入,对离婚协议的性质判断不清所造成的。有关离婚协议性质的学说,目前有以下三种观点:

(一)身份关系说

此种观点认为诉前离婚协议虽然包括身份关系的解除子女抚养以及财产分割等诸多内容,但实质上只是一个涉及人身关系的行为,该行为以登记为生效条件,未经离婚登记的诉前离婚协议不具有拘束力。[1]采取这种观点虽然在结果上与本文想要证明的结论相吻合,但是将多种不同的民事关系混为一谈,对各种民事关系之间的联系阐释不够清楚,证明力也就相对较弱。离婚协议中的民事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部分,其中人身关系部分须得登记生效。对于财产关系部分,由于财产权和人身权不同,是可以通过约定来产生的,因此不能必然地与人身关系合为一体,采取登记生效制。

(二)混合合同说

此种观点认为诉前离婚协议的性质是一种混合合同,关于自愿离婚和子女抚养的内容属于人身关系的性质,而财产及债务处理属于财产关系的性质。离婚协议中的自愿离婚条款自登记离婚之日起生效,而关于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的条款则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行生效,不以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为生效要件。这种观点的确将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区分开来,解除婚姻的条款自登记生效,但子女抚养以及财产分割条款是否必然不需要登记,只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生效呢?我们知道,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而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按照此种观点,则财产分割条款生效在前,而解除婚姻关系生效在后,不仅会促使当事人尽快离婚,还会造成大量类似于欺骗离婚等问题的出现,更加违反了婚姻法夫妻婚内财产共有的一般原则。

(三)复合协议说

此种观点认为在离婚协议中,解除婚姻关系的协议是形成行为,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的约定为附随行为。形成行为为要式行为,以登记为生效条件,故未履行登记手续的离婚协议不生效,附随于离婚行为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协议也不生效。[2]这种观点既区分了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又明确了它们之间的联系;既对离婚协议效力问题给出了有力的理论支撑,也将对现实中出现的问题予以很好解决。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并不是一般的关于财产的约定,而是附随于夫妻双方的身份关系变动这种形成行为的一种协议。所谓形成行为是指直接以一定亲属身份的发生、变更或消灭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如结婚、离婚、收养等行为。所谓附随行为是指以形成的行为为前提,附随此等行为而为的法律行为,如有关夫妻财产制的约定、离婚时有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协议等。[3]因此,财产分割不能忽略其依附的身份关系的变动,直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于夫妻双方达成一致时生效。但这并不是说财产分割条款也是以离婚登记为生效要件。婚姻关系的解除作为形成行为,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而作为附随行为的财产分割条款并不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而是以婚姻关系的解除为生效要件。

四、结语

综上所述,对于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我们应该采取复合协议说的离婚观点,既谈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区分,又谈它们之间的联系。离婚协议中有关人身关系的婚姻解除行为在登记离婚时生效,其他行为和约定在婚姻关系解除后生效。因此,不存在离婚协议在登记离婚之前就生效的可能性。双方当事人即使达成了一致的离婚协议,但是在登记离婚之前,此协议不生效,即任何一方都可以反悔。如果另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按照离婚协议分割财产,人民法院也不应予以支持。这样既符合法理依据,也能够适当缓解当事人急于离婚的心情,使当事人对离婚有一个清楚的认识和考虑,更加有利于法院调解环节的进行。

参考文献:

[1]杨晓林. 诉前离婚协议的性质和效力的探讨[A]. 贾明军主编.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律师业务[C].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8.

[2]许莉. 离婚协议的效力探析[J].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1(1):36-37.

[3]史尚宽. 亲属法学[M].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9.

作者:朱亮亮

第3篇:我国离婚协议法律效力问题之探析

[摘 要]根据我国《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中关于“离婚登记”的规定,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应当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所以,离婚协议是复合协议,离婚事实不成立,身份关系未解除,其附随的内容也就不成立。

[关键词]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法律效力

一、离婚协议的概述及法律适用

第一,离婚协议的概念。离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以合法解除婚姻关系为目的,在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达成的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内容的意思表示行为。不论协议签署后是登记离婚还是判决离婚,该离婚协议除效力外本身无变化,但这里不包括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达成的协议,也不包括双方在起诉离婚后,调解过程中达成的离婚协议或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协议。[1]

第二,离婚协议的基本要件,可从以下几方面分析:其一协议须是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2]即使协议内容有失公平,但只要是真实意思表示就应认定有效。如果离婚协议并非出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则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二协议的内容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离婚协议虽然与一般合同不同,但其协议内容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规范性文件的禁止性规定。其三,离婚协议的生效以协议离婚为前提条件。签署离婚协议的夫妻双方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就可以认定离婚协议具备生效的实质要件。[3]

第三,离婚协议的性质。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一、二、三中没有关于离婚协议性质的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也未统一适用。学术界主要存在三种说法:身份关系说、混合合同说、复合协议说。身份关系说认为诉前离婚协议虽然包括身份关系的解除、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内容,但实质是涉及人身关系的行为,该行为以登记为生效条件,未经离婚登记的诉前离婚协议不具有拘束力据。[4]混合合同说则区分了婚姻关系解除、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条款的性质,认为婚姻关系解除和子女抚养属于人身关系,而财产及债务处理属于财产关系。离婚协议中的自愿离婚自登记离婚后生效,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的条款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已经生效。复合协议说认为解除婚姻关系是形成行为,对夫妻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是附随行为。[5]附随行为的效力取决于形成行为,形成行为以登记为生效条件,形成行为不生效,附随行为不生效。

第四,离婚协议的法律适用。离婚协议的效力与合同法中的民事合同、协议的签订主体及针对事项不同,具有法律适用的特殊性。《合同法》第二条也有明确的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离婚协议是在特定的条件下产生的,本身应当是附条件的,在条件未成立时,离婚协议是不生效或者效力待定的。离婚协议具有随意性,将离婚协议当作一般民事合同看待是不恰当的,应当具体分析。如果是在受欺诈、胁迫下签订或者为了非法目的签订,则法院不应认定离婚协议有效。在离婚协议签订后,不存在上述可撤销条件的情形下,双方未办理离婚手续,因离婚协议发生纠纷而诉讼,法院也不能将其当作离婚案件处理,因为双方协议的目的已经不能实现,可以解除协议。

二、登记离婚前离婚协议的效力探析

婚姻关系到人身关系的稳定性,所以离婚协议的效力直接决定既存婚姻关系的稳定性。法律如果对双方合意作出的离婚协议的效力予以确认,会出现婚姻关系还没有在法律上解除,就已经产生严重束缚当事人的人身关系自由的情形,这与婚姻自由原则相违背。[6]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出具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立法对当事人协议解除婚姻关系的要求更为严格,必须有双方自愿离婚的真实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债权、债务的承担以及财产分割等内容,即为符合形式的离婚协议。所以立法为保障婚姻关系的稳定,规定了离婚协议生效的要件,即现存婚姻关系应通过办理离婚登记而解除,在此之前双方当事人应均可对离婚协议内容反悔,这也是对婚姻自由原则的保证。

2011年《婚姻法解释三》出台,第十四条明确作出关于协议离婚登记前的离婚协议效力问题。[7]该条规定是立法对于离婚协议效力问题的新规,即夫妻双方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到法院协议离婚为要件的离婚协议,在协议离婚未成的情况下,双方未办理离婚登记,该离婚协议是没有生效的,一方可以在离婚诉讼中对签署的离婚协议反悔。此外根据我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民事纠纷调解协议的效力,须建立在司法确认的基础上,否则是未生效的。这与上述婚姻法的规定是相通的,离婚协议属于民事纠纷的一类,其需要行政程序的确认,即登记离婚成立后离婚协议生效。

三、判决离婚后离婚协议的效力探析

对于判决离婚后离婚协议的效力,有学者主张其原理与《物权法》不动产物权变动和不动产物权变动合同之间的效力问题是相通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以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为生效要件,当然生效的判决文书、合法继承的事实行为成就时也可以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权利关系变动对基础合同没有影响,所以婚姻关系的变更是以行政部门登记或法院判决为依据,但对于离婚协议的效力也没有影响。只要离婚事实成立,附随的离婚协议随之生效。

这个观点在司法实践上得到认定,我国《 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8]该规定强调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协议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尽管该条并未明确是离婚前还是离婚后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此种“法律约束力”应是建立在离婚事实成立基础上的。对此,2011年出台的《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已作出明确区分和规定,此处不再赘述。所以在判决离婚时,只要在诉讼中一方未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反悔,离婚判决生效后,离婚协议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当事人可以据此向对方当事人行使请求权。

四、离婚后财产分割条款的撤销及其立法完善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夫妻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属于一方所有或属于双方共有的财产归于乙方所有,或者约定一方放弃自己的财产份额,两种情形与赠与相似,但事实上不应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一是离婚协议将财产约定归属于一方或放弃自己的财产份额,并不是完全的无偿赠与,当事人除了分割共有财产还可能涉及债务清偿、经济补偿、经济帮助、损害赔偿等;二是离婚时子女抚养也是影响财产分割的重要因素,一方往往会对抚养子女一方做出让步;三是在离婚协议中放弃自己的财产份额或者将自己的财产让与对方,是建立在之前的婚姻家庭关系基础上的,与一般的赠与有更深层次的区别。

举例说明此种撤销不应支持的原由:黄某与陆某于2009年初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儿子由黄某抚养,陆某支付抚养费。陆某自愿将他婚前购买的一套房屋赠与前妻黄某及儿子,同时支付离婚补偿金给黄某。离婚后,陆某一直未将该房屋产权过户到前妻和儿子的名下。2011年3月,黄某和儿子将陆某告上江南区法院,要求按《离婚协议》约定,将房产过户给他们。而陆某辩解说,那套房子是他的婚前个人财产,当初他们的《离婚协议》中,对该房的约定实质是他赠与该房给前妻和儿子。在该房产权未转移前,他有权撤销赠与。本案的法官判决未支持行使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所以对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不能简单理解为《合同法》的赠与规则。《婚姻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了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或财产分割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立法并未规定不履行协议的后果,导致在实践中多起案件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建议立法规定将《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规定引入到离婚协议中,在双方未约定违约责任时,依靠道德约束来履行,在双方约定违约责任时,拒不履行约定的一方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这对于守约方和其抚养的子女来说更为公平。

五、离婚协议涉他条款的效力探析及其完善

离婚协议的涉他条款指的是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所分割的财产归属于第三人,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关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以及对房屋等财产所作的处理等条款构成离婚协议的整体。首先,离婚协议书特殊协议,具有复合性质;其次,财产赠与对象是双方子女;再次,协议双方都应向子女履行约定。所以在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后,将财产赠与子女的条款生效,带有身份关系性质,不应等同于一般的财产赠与,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

《婚姻法》有明确规定,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但是子女作为纯受财产性利益的受益人,不能作为离婚协议的当事人,来向一方或向双方当事人行使请求权。如财产由一方赠与,则由另一方作为子女的监护人向另一方行使请求权,权利行使的后果归属于子女。所以在实践中,离婚协议约定夫妻一方或双方财产归属子女,应视为夫妻一方或双方向第三人给付。建议立法加以明确,在离婚实施成就后,如一方不履行给付义务,则构成违约,另一方可对其行使请求权,如果双方均不履行给付义务,则双方均构成违约,违约责任均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参考文献]

[1]刘亮律师(辽宁四洋律师事务所)[C].论离婚协议的效力.律师文集.

[2]法律教育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EB/OL].

[3]婚姻法解释三2011年版[M].法制出版社.

[4]贾明军.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律师业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5]许莉.离婚协议的效力探析[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1):36-37.

[6]吕春娟.离婚协议中赠与方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探讨——兼评<婚姻法解释(三)>第6条[J].天津法学,2012(4).

[7]于军辉,林昂扬.浅议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赠与子女的效力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2(29).

[8]姚玉玲.离婚协议中涉他行为的性质及法律适用[J].知识经济,2013(6).

[9]刘欢,王士杰.论离婚协议的效力以及立法完善[N].忻州师范学院学报,2012,28(2).

[作者简介]李娟,四川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

作者:李娟

第4篇:签订离婚协议后未离婚,离婚协议仍有效吗?

案情简介

张小姐因为丈夫周先生有外遇而提出离婚,双方就是否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周先生与张小姐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汽车均归女方张小姐所有。后由于周先生向张小姐保证一定认真悔过,故双方未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之后也仍然一起共同生活,之后半年,张小姐经常发现周先生与她人出入宾馆。周先生决定要跟周先生离婚,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依照原来离婚协议的约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周先生认为原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张小姐所有的约定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故要求依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分歧意见

本案审理过程中,对当事人原离婚协议中关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是否有效,实践中发生了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小姐和周先生达成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的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但是适用离婚协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是双方已经实际在婚姻登记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此时,夫妻关系也应当已经解除。而张小姐和周先生虽然达成了离婚协议,但双方并没有办理离婚手续,故该离婚协议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并没有生效。因此,不应当支持张小姐的此项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小姐和周先生达成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故张小姐和周先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有效,法院应支持张小姐的诉讼请求,判令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张小姐所有。

律师点评

中国婚姻家庭金牌律师团队胡珺律师认同第一种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是关于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时所达成的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问题的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根据该条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故当事人达成的离婚协议,其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已经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

本案中,张小姐和周先生未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故双方之前达成的离婚协议无效,法官应当依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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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离婚诉状 离婚协议

离婚诉状

原告:XX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XXXXXXXXXX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1、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

2、小孩归原告抚养。

3、房产:原告和被告各一半。债务:原告和被告各承担一半。

事实与理由:

原告和被告1998年相识恋爱,于2000年5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1年生下一子(男)。夫妻近两年感情破裂,因被告不工作、长期晚上不回家、不顾子女在外混日子,被告父母还指责我不对,偏袒被告。特此要求离婚。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3年9月9日

第6篇:离婚协议可反悔,协议离婚须谨慎

小张与小王经过长达8年的恋爱,终于牵手步入婚姻殿堂。男方小王家准备了婚房,女方家出资进行了装修,小夫妻俩终于筑起了属于自己的爱巢。但婚后1年多,小张就发现丈夫小王与她人交往过密,后经小王坦白证实其确有出轨行为。但小王也坚决表明痛改前非,绝不再犯。为了珍惜这份来之不易的情分,小张愿意给小王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双方和好如初。不久,小张发现自己怀孕了,初为人母的欣喜和对新生命的期盼,让小张忽略了曾经的婚姻危机。就在小张全力将自己打造成为一名合格母亲时,小王却向小张提出了堕胎和离婚的要求。原来,曾经出轨的小王经受不了婚外情的诱惑,始终与她人保持着不正当的情人关系。在得知即为人父的压力下,终于在勤俭持家的老婆和浪漫激情的情人之间,选择了情人。面对不再信任的丈夫,面对无需维持的婚姻,痛定思痛,小张终于理性地接受了堕胎和离婚的意见,双方也就财产分割签署书面的离婚协议。协议约定小王先期支付一定费用后,小张去医院进行流产手术,术后小王再行支付一部分钱款后,双方到民政局协议离婚。但在小张忍受巨大痛苦做完人流手术后,小王却不再履行双方的离婚协议,径直向法院起诉离婚。尽管律师为寻找对小张有利的证据四处奔波,但由于小张未留意保存丈夫的存款帐号,无法证明丈夫的实际财产,最终解除婚姻的小张只从小王那里拿到了远低于离婚协议约定的财产数额。

律师点评: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以离婚为目的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反悔的,除实际履部分外,财产分割协议不发生效力。本案小张和小王在自行签署离婚协议后,未到民政局按该离婚协议办理离婚,也没有到法院确认该离婚协议,故在小王擅自终止履行该离婚协议后,未履行部分的协议条款未发生效力。小张主张分割的财产应以实际存在的婚内共同财产为基础,而实际财产数额需当事人自行举证。本案小张因无法证实双方共同财产,故无法获得协议约定分割的财产。

作者简介:季娴律师 上海昭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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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但 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离婚协议书范文2016最新下载,希望你们喜欢哦! 什么是离婚协议书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协议离婚的法定条件有三个:第一,夫妻双方对离婚须达成合意,也就是夫妻双方均明确表示自愿同意离婚;第二,对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也就是夫妻双方就由哪一方直接抚养孩子,另一方支付多

少钱的抚养费以及相关探视的问题,已达成一致。离婚协议书2016当然,如果没有孩子,第二点就可以省略了;第三,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理已达成一致。协议离婚是一种较为高效的离婚方式,上方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起草,欧瑞腾律师事务所也可以帮助您起草离婚协议,我们为您起草的协议书会更加专业更为高效,规避风险争取权益,对于不动产、动产的分割、子女抚养权的认定、抚养费金额及探视权等问题,我们也会尽全力调取相关证据,以支持我们的主张,为当事人提供更大的保障。

离婚协议书(Divorce Agreement)是指即将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所签署的、关于财产分割、子女监护与探视、配偶赡养费以及子女抚养费等的书面协议。离婚协议书必须为书面形式,由夫妻双方当事人签字,并经法庭或婚姻登记管理部门认可,才具有法定效力。这是办理离婚手续所要求的内容之一。

离婚协议书范文2016

男方:_________,汉族, 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汉族, 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男方与女方于______年____月相识,并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_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育一儿子/女儿,名_________。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致使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且已无任何和好可能,现经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均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儿子/女儿_________由_________

方抚养,随_________方生活,由_________方按以下方式向_________方支付抚养费。

□_________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支付抚养费_________元给_________方。

□_________方应于每月____日向_________方账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_________银行卡支付抚养费_________元。

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_________方每月可以前往_________方处所探望孩子____次。具体探望方式为:前往探望/接出探望,探望的具体时间为每月的第____个星期____早上______点到当天下午______点。

如_________方不按照上述时间将孩子送回,_________方有权拒绝其今后继续探望孩子。

节假日及特殊情况下子女的探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离婚协议书2016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存款:_________方名下存款_________元,_________方名下存款_________元,共计_________元,双方各分一半,为_________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但_________方应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______元给_________方。

房屋:登记于夫妻双方名下的房产共____处,其中,由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产所有权归_________方所有, 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自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_________方必须协助_________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_________方负责。_________方应当于_________方户口迁出____日内向其一次性支付房屋差价_________元。

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附清单)。

四、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双方确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

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_________方所借债务_________元,由_________方偿还;

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_________方所借债务_________元,由_________方偿还;

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_________方所借债务_________元,由_________方偿还;

_________方还应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向_________方一次性支付差价_________元。

第8篇:离婚协议

男方:【】

证件类型及号码:身份证,【】

女方:【】

证件类型及号码:身份证,【】

男、女双方于【】年【】月【】日在【】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现因性格不合,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经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订立本离婚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

(一) 直接抚养权 子女抚养

1. 男、女双方育有一【子/女】,姓名为【】,身份证号为:【】。

2. 男方同意女儿的直接抚养权归女方所有。如男男方主张直接抚养权的变更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抚养权变更请求的,在法院做出变更抚养权的生效裁判文书之前,女儿应与女方共同生活。

3. 男方应在双方领取离婚证之日起【】日内,配合女方将女儿户口迁移至女方名下,并将女儿的全部证件(包括但不限于出生证、身份证、护照、防疫登记证、保险合同等)交由女方保管。

(二) 抚养费

1. 男方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包括基础的医疗费、教育费、保险费)人民币【】元,于每月的五号前支付完毕,直至女儿【完成全日制学历为止】。男方在此特别同意,自双方领取离婚证之日起,每满三年,女方有权要求男方上调抚养费标准,但上调幅度应不超过前述抚养费的【30%】。 2. 如遇以下情形,男方应在本条第1项约定的抚养费之外,于收到女方通

1 知后的【】日内另行向女方支付相应费用:

1) 女儿的每月均摊教育费用(含学校、课外辅导等)超过人民币【】元的,超过部分由男女双方各自承担50%;

2) 女儿发生的任何单项金额达到人民币【】元,或两个月内发生的合计金额达到人民币【】元的医疗费用,该等全部费用由男女双方各自承担50%。

(三) 探望权

1. 男方每个月可以在不影响女儿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女儿【】次,每次不超过【】天,且都应在周末或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进行,原则上春节假期除外。男方应当提前【】日通知女方,双方协商接送女儿的具体时间及方式。

2. 如甲方需要临时或春节探望的,可提前【】日与女方协商,由女方依据女儿的学习、生活安排以及女儿的意愿确认是否同意。

3. 在女儿愿意的前提下,女儿寒暑假期间,男方的探望次数和时间都可适当延长,但最长应不超过【】天,具体由女方依据女儿的学习、生活安排以及女儿的意愿另行协商确认。

二、 财产分配

男、女双方在此共同同意: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及对以下所列财产的分配之外,双方均放弃对对方名下其他的、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获得的财产要求分配或补偿的权利,并承诺在依照本协议的约定收到对方支付的相应财产或经济补偿款项后,不会再就该财产主张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居住权、使用权以及任何其他对财产进行处分、支配或者要求对财产或对应的财产价值进行分配的权利等):

(一) 房产

1. 登记在【男方】名下的,位于【】市【】的房产(房产证号为:【】),

2 离婚后该房产及房内全部家电、家具等均归【男方】单独所有,自双方领取离婚证之日起的剩余购房贷款全部由【男方】自行承担;【男方】就此房产向【女方】支付现金人民币【】元的经济补偿,于双方领取离婚证之日起【】日内支付完毕。

2. 登记在【男方】名下的,位于【】市【】的房产(房产证号为:【】),离婚后该房产及房内全部家电、家具等归【女方】单独所有,自双方领取离婚证之日起的剩余购房贷款全部由【女方】自行承担;【女方】就此房产向【男方】支付现金人民币【】元的经济补偿。【男方】应于领取离婚证之日起【】日内办理完毕该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如有)由【男女双方平均承担】,女方支付给男方的补偿款应于双方办理完毕房产过户手续之日起【】日内支付完毕。

3. 登记在【男方、女方】名下的,位于【】市【】的房产(房产证号为:【】),双方同意于领取离婚证之日起【】日内出售该房产,并就售房所得全部款项在扣除银行贷款之后的剩余金额进行【平均分配】,于一方每收到一笔售房款后的【】日内完成支付给对方。

(二) 车辆

1. 登记在【男方】名下的一辆【】牌【轿车】(车牌号为:【】发动机号为:【】),离婚后归【男方】单独所有,自双方领取离婚证之日起的剩余购车贷款全部由【男方】自行承担;【男方】就此车辆向【女方】支付现金人民币【】元的经济补偿,于双方领取离婚证之日起【】日内支付完毕。

2. 登记在【男方】名下的一辆【】牌【轿车】(车牌号为:【】发动机号为:【】),离婚后归【女方】单独所有,自双方领取离婚证之日起的剩余购车贷款全部由【女方】自行承担;【女方】就此向【男方】支付现金人民币【】元的经济补偿。【男方】应于领取离婚证之日起【】日内办理完毕该车辆的过户登记手续,因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如有)由【男女双方平均承担】,女方支付给男方的补偿应于

3 双方办理完毕车辆过户手续之日起【】日内支付完毕。

3. 登记在【男方】名下的一辆【】牌【轿车】(车牌号为:【】发动机号为:【】),双方【同意】于领取离婚证之日起【】日内出售该车辆,并就出售车辆所得全部款项在扣除银行贷款之后的剩余金额进行平均分配,于【男方】每收到一笔售车款后的【】日内支付给对方。如男方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成功售出该车辆的,则女方有权要求男方在前述期限届满后的【】日内向女方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人民币【】元,女方在收到该等补偿款项后,放弃对该车辆主张任何权利。

(三) 现金及存款

1. 双方共同确认:男方名下现有现金及存款人民币【】元;女方名下现有现金及存款人民币【】元,共计人民币【】元,双方同意在离婚后对前述现金及存款总额平均分配,由【男方】于双方领取离婚证之日起【】日内向【女方】支付人民币【】元。

2. 双方共同确认:各自名下的现金及存款保持不变,归各自所有,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就对方名下的任何现金、存款主张任何权利。

(四) 基金

【男方】在【】开立的股票账户中所持有的股票及对应的财产价值在离婚后归【男方】单独所有,【男方】就此向【女方】支付人民币【】元的经济补偿,于双方领取离婚证之日起【】日内支付完毕。

(五) 股票

【男方】在【】开立的股票账户中所持有的股票及对应的财产价值在离婚后归【男方】单独所有,【男方】就此向【女方】支付人民币【】元的经济补偿,于双方领取离婚证之日起【】日内支付完毕。

(六) 股权

【男方】持有的【有限公司名称】的【】%股权,在离婚后仍由【男方】单

4 独持有,【男方】就此向【女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币【】元的经济补偿,于双方领取离婚证之日起【】日内支付完毕。

(七) 其他财产

男、女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在任何时候均互不要求分配。

三、

1.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男、女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任何共同债务。对于一方所负的债务,无论是婚前或婚后产生,在谁的名下则由谁来承担,与另一方无关。如一方确需对外共同承担另一方的债务的,则在偿还债务后有权就己方承担的全部债务向另一方追偿,要求另一方在收到通知后的【】日内支付完毕。

2.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男、女双方确认,因【购房(房产证号为:【】)】所需,以男方的名义于【】年【】月【】日向李三(身份证号:【】)借款¥80000.00元(人民币捌万元),年利率为12%。截至本协议签订时,双方已向李三偿还了借款本金¥30000.00元(人民币叁万元),还有剩余本金¥50000.00元(人民币伍万元)及全部利息未偿还完毕,还款时间为【】年【】月【】日。针对未偿还完毕的剩余本金及全部利息,男、女双方承诺在离婚后仍按照50%的比例共同负担债务,任何一方均有向李三偿还全部借款的义务,但就超出各自应负担的债务总额的50%以外的部分,实际还款方可在偿还债务后向另一方追偿,要求另一方在收到通知后【】日内支付完毕。

四、 【】

五、

5 债务分配

离婚后续事项

其他 1. 与本协议有关的各笔款项的支付,双方均同意以【银行转账】的形式进行。各方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信息为: 男方: 账户名称:【】 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

女方: 账户名称:【】 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

如一方的银行账户信息有变动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否则付款方向对方的上述账户付款后,视为其履行完毕了相应的付款义务,一切后果由收款方自行承担。

2. 针对本协议项下各笔应付款项,如付款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应当按照应付未付款项的【万分之六点五】向收款方承担违约责任;一方迟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的,每迟延一日,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并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其他损失。

3. 除非一方事先将信息变更事项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与履行本协议有关的各项通知,双方均可以向对方的以下联系地址发出: 男方: 手机号码:【】 联系地址:【】 电子邮箱:【】

女方: 手机号码:【】 联系地址:【】

6 电子邮箱:【】

4. 男、女双方共同确认,本协议书的签署确系双方自愿,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形。

5. 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6.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在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7. 本协议一式三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7 (本页无正文,为《离婚协议》的签署页)

男方(签字):

女方(签字):

签署时间:【

】年【

】月【

(重庆精韬律师事务所拟定)

】日

第9篇:离婚协议

协议书

甲 方:卢晓,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 ,身份证号: 。乙 方:孙颖,女,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于年 月 日在成都市金牛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家庭矛盾升级,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无法再共同生活。现经平等协商,双方自愿就离婚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卢晓与孙颖自愿离婚。

二、共同财产分割:

1、双方在结婚期间以男方的名义共同出资购买的川A3J770海马机动车一辆归女方所有,男方自愿放弃对该车辆的全部权利,并自愿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2、双方共有存款二万五千元整,扣除孩子1到4个月生活费4800元后,由双方平均分配。

3、双方确认个人生活用品归各人所有,互不干涉。

4、双方确认再无其他任何共同财产。

三、甲乙双方确认无共同债权及债务。

四、双方婚后生育一子,名叫卢朗毅(2010年11月15日出生),儿子监护权归乙方并与乙方共同生活。

1、甲方承诺每月支付孩子生活费人民币1200元整,生活费用随当地时间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相应增加。甲方自愿承诺孩子的抚养费按月支付,并保证于每月5日前将孩子的抚养费交到乙方手中或乙方指定的银行帐号:,直 1

到孩子大学毕业或参加工作为止。

2、孩子的教育费根据实际产生的数额(以教育机构出具的发票为准)由甲乙双方各承担50%。

3、孩子的医疗费若是二千元以下的(即孩子每次生病花费的医疗费用总额,以医疗机构出具的发票为准)由乙方自行承担,超过二千元的,由甲乙双方各承担50%。

4、在不影响孩子学习和生活的前提下,甲方可以探望孩子,探望的方式为:甲方可以在每个月的第一个星期天,到乙方住处探望孩子(需先通过电话与乙方取得联系)。

5、如孩子卢朗毅在未成年期间对外发生侵权行为,赔偿责任由甲乙双方各承担50%。

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办理离婚登记后发生法律效力。本协生效后,任何一方无权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任何事由向另一方提出任何其它要求。双方承诺对该协议书的内容非常清楚,并愿意完全履行本协议书,不存在受到胁迫、欺诈、误解情形。

六、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协议人:协议人:

年 月 日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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