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计审核流程

2022-12-05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消防设计审核流程

房产档案开放审核流程的设计研究

一、引言

2021年实施的新《档案法》对档案开放政策进行了全新修订,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档案馆的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这为各级各类档案馆积极做好档案开放工作提供了法治保障,尤其对于房产档案馆改变长期以来未曾开放档案的现状具有重要意义。在房产档案开放各项工作之中,依据审核流程完成房产档案的开放审核工作最基础、也最重要,而审核流程又是開展这一项基础工作的前提,它关乎房产档案开放年限和范围的确定,并直接影响房产档案价值实现的维度以及社会对房产档案利用需求的满足程度。因此,房产档案馆要切实做好开放审核流程的设计工作,一方面要参考各级综合档案馆有关档案开放审核流程的规定以及在档案开放审核工作中取得的先进经验;另一方面要立足馆藏档案实际,重点做好涉密房产档案的开放审核和保护性处理,防止开放房产档案对房屋权利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两者相结合,确保审核流程可行和可操作,从而提升房产档案开放审核的质量和效率,推动房产档案开放工作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二、房产档案开放审核流程

(一)成立房产档案开放审核小组和审核委员会

房产档案开放审核小组应由房产档案馆主管单位(通常为自然资源部门或房地产管理部门)、房产档案形成单位、房产档案馆等单位的工作人员组成,其中房产档案馆的人员包括馆长、分管业务的副馆长以及房产档案接收、整理、保管、利用等业务科室的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房产档案开放审核小组主要负责开放档案的范围确定、初审、复审后的修改与完善、公布、信息收集与反馈等工作,其中最重要的是确定拟开放房产档案的范围、对房产档案能否开放形成初步意见,然后提交开放审核委员会讨论决定。

房产档案开放审核委员会由房产档案馆主管单位、房产档案形成单位、房产档案馆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及业务骨干组成,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审核委员会主要承担三项工作:一是对初审过程中重要、疑难以及审核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等特殊情形的档案能否开放组织讨论;二是对档案开放审核小组提交的房产档案开放初审结果进行复审;三是形成《房产档案开放审核报告》,并提交主管单位的领导办公会审议决定。

成立房产档案开放审核小组和开放审核委员会,可以邀请档案主管部门的专家、综合档案馆负责开放审核工作的专职人员、高等院校中的档案学者作为顾问,充分发挥他们熟悉开放档案政策、拥有丰富开放档案经验以及深厚学识的优势,为房产档案馆顺利开展房产档案开放审核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二)确定拟开放房产档案的范围

1.确定房产档案开放年限

开放年限是确定房产档案能否纳入开放审核范围的关键指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一般情形下的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而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可以多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房产档案涉及房屋权利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以及房屋成交价格、位置坐落、当前状态等个人隐私信息,而且自房产档案形成之日起满二十五年时,与之对应的房屋实体大多还在正常使用。因此,应将房产档案列入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其开放年限多于二十五年。

然而,房产档案开放年限设定过短可能侵犯房屋权利人的个人隐私,设定过长则不利于房产档案的开发利用,有违《档案法》的开放原则,必须慎重确定。房屋属于地上附着物,与土地密不可分,在确定房产档案开放年限时可以结合土地使用权年限、房屋使用年限、房屋现实存在状态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依据土地使用用途不同,将土地使用权最高年限划分为40年、50年和70年三个等次,其中70年为居住用地的最高年限。《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和《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18)将民用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区分为5年、25年、50年和100年四个等次,其中普通房屋和构筑物的使用年限为50年、纪念性建筑和特别重要建筑的使用年限为100年。以土地、房屋的法定使用年限为基础再结合馆藏档案实际,房产档案馆可以将房产档案开放年限设定为自形成之日起50年至70年范围之内的一个具体数值,对于房屋已经灭失的房产档案可以直接将开放年限设定为50年。在确定房产档案开放年限后,应依次报房产档案馆主管部门、同级档案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和备案。

此外,文书、会计等类别档案的形成时间容易判断,一是档案数量相对较少,二是档案内载明的发文日期、收文日期、会计凭证形成日期以及审批日期等时间非常明确。而房产档案的数量庞大,有些房产档案馆的馆藏甚至近千万卷,每卷档案的内容又很多,致使房产档案的形成时间很难准确辨别,要想全部弄清楚绝非易事。因此,如果能够准确确定房产档案的形成时间,应以形成时间为基础计算开放年限。否则,为了方便开展开放审核工作,可以将“房产档案接收进馆时间或者入库存放时间”视为档案形成时间,以此计算档案开放年限。

2.确定拟开放房产档案的范围

开放年限确定后,哪些房产档案可以被纳入开放审核范围就容易操作了。房产档案实体是由库房管理部门保管,他们熟悉档案内容及存放情况,因此,应由库房管理部门完成拟开放房产档案范围的确定工作。

一是要做好计划。房产档案数量庞大,长期以来又很少开放甚至从未开放,因此开放房产档案要分批分期进行。可以房产档案的形成时间为序,将形成时间较早、研究价值大的档案优先列入开放范围,比如新中国成立前形成的房产档案因具有较高的历史、经济、文化等研究价值而应最先开放,以此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

二是利用房产档案库房管理子系统在房产档案数据库中检索符合开放年限的房产档案,在系统中完成拟开放审核标记,对权利人、房屋坐落、形成时间、房屋现状等档案信息汇总后生成拟开放档案审核目录,提交档案开放审核小组。

三是依据档案开放审核小组的意见,对拟开放档案审核目录中的档案数量和内容进行修改或完善后,提交至房产档案开放审核管理子系统,完成初审前的准备工作。

(三)初审

初审工作由房产档案开放审核小组负责,采用分组交叉审核的方式进行,这种方式的优势在于:一是两组同时开展审核工作,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二是通过比较两组对同一批次档案分别作出的审核结果,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并对开放意见不一致的档案集中讨论,有利于保证初审结果的客观性。

一是分组。分组的目的是为了交叉审核房产档案,依据待审核房产档案数量和审核小组人员数量,档案开放审核小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两名或四名,组长和副组长为小组委员会成员。另外下设两个初审小组,每个小组各设一名小组长,向小组委员会负责。

二是明确审查内容。初审要重点关注房产档案的形成时间、档案内容有无涉及国家安全和个人敏感信息、房屋是否灭失、开放价值大小等内容,在综合研判的基础上形成哪些房产档案可以开放、哪些房产档案应该控制使用的开放意见。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而房产档案馆开放房产档案是积极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有着充分的必要性,因此对于房产档案中的敏感个人信息,在初审时要提出具体的保护措施,比如隐去权利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等信息,为开放更多的房产档案创造有力条件。

三是交叉审核。将每一批次拟开放审核的房产档案分为两个部分,交由两个小组分别审核,审核时要依据拟开放房产档案目录信息仔细查看与之对应的档案影像,并做好审核记录。在两个小组完成各自房产档案的审核工作后,互相交换档案目录信息,对房产档案进行交叉审核。在交叉审核过程中,两个小组对各自做出的审核结果均保密,待该批次档案全部审核完成后,再由小组长公布每个小组的审核结果,并提交审核小组委员会。对于开放意见分歧较大的房产档案,由小组委员会组织两个初审小组共同审核,如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则完成初审,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由审核小组提交审核委员会讨论决定。

四是汇总初审意见并提交复审。初审工作完成后,房产档案开放审核小组应将初审意见汇总形成《拟开放房产档案审核意见书》并提交房产档案开放审核委员会进行复审。

(四)复审

复审工作由房产档案开放审核委员会负责。审核委员会应对《拟开放房产档案审核意见书》进行全面审查,尤其是对初审过程中曾出现过开放意见不一致、附有开放保护措施等情形的房产档案进行重点审查。对于复审意见与初审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档案,房产档案开放审核委员会应召集审核小组讨论协商,一是在讨论基础上形成房产档案开放及控制使用的意见;二是退还开放审核小组,对该部分房产档案重新审核,待初审完成后再提交审核委员会复审。复审结束后,应形成全体委员签字的《房产档案开放审查意见》,并发还房产档案开放审核小组做出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五)修改与完善

复审结束后,房产档案开放审核小组应依据《房产档案开放审查意见》进行修改与完善,并形成完备的《房产档案开放审核报告》,提交房产档案开放审核委员会。

《房产档案开放审核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开放房产档案的审核情况。包括房产档案审核的数量、开放房产档案的数量、控制使用和未开放档案的数量及原因;参加房产档案开放初审、复审的单位及人员情况、审核人员的审查意见尤其要写明疑难、涉密、开放意见分歧较大等特殊情形档案的审查意见;开放涉密房产档案的保护性措施。二是房产档案开放的方式。即开放的房产档案是提供网上查询利用,还是仅提供开放目录,利用者先通过利用房产档案馆的网站检索到档案信息后再赴馆内调取开放档案。三是房产档案开放可能产生的风险及应对预案。房产档案涉及敏感个人信息,而且长期以来很少开放,也没有先进经验和成功案例可以参考借鉴,因此在开放过程中难免因考虑不全面而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比如因出现侵犯个人隐私、开放和提供利用的方式未能满足利用需求等情形而被房屋权利人、申请人投诉或起诉至法院。面对这种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房产档案馆应提前做好预案,以便风险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和化解,避免造成不利的社会影响。四是列明下批次拟开放房产档案的审核计划,以便房产档案的开放审核工作可持续开展下去。

(六)审定

房产档案开放审核委员会在完成《房产档案开放审核報告》的审查并确认无误后,提交房产档案馆主管单位领导办公会审议决定。

房产档案数量庞大、开放经验缺乏,因此,房产档案开放审定会议次数不宜过多,每年一次即可。审议时,房产档案开放审核委员会的主要成员尤其是房产档案形成单位、移交单位以及房产档案馆这些单位的主要领导要列席会议,以便对审议过程中出现的疑问做出解答。领导办公会的成员应认真审议《房产档案开放审核报告》,就存在的问题发表意见,并记录在案。审定应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待领导办公会成员过半数表决通过后,审定结果方可有效,必要时还可以再报送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审核把关。审定完成后,房产档案馆应将房产档案开放目录以及审定结果一并报送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备案,以便档案主管部门及时了解并监督房产档案开放工作,并对开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给予业务指导和法律援助。

如果领导办公会审定不通过,要形成书面材料,列明具体原因,退还房产档案开放审核委员会,待修改完善后再次提交审定。

(七)公布

《房产档案开放审核报告》经过审定后,房产档案开放审核小组对审定会议提出的细小问题进行完善和修改后报房产档案开放审核委员会审查,审查无误并待各业务科室完成准备工作后对外公布房产档案开放信息。

一是房产档案馆库房管理部门在房产档案管理系统中对已确认开放的房产档案做出开放标识,对控制使用的房产档案以及未能审定通过的房产档案也要做出标识并备注原因,以便作为日后开放审核的参考。

二是房产档案馆信息技术部门依据《房产档案开放审核报告》采用技术手段和安全措施,做好涉密房产档案的防护工作,避免不当开放给权利人造成损害并因此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三是在完成上述两项工作后,房产档案馆利用部门对外发布房产档案开放公告。公告中应载明开放房产档案的形成时间、内容介绍、开放利用的程序和方式、注意事项等内容,可以配置一些年代久远、具有重要研究价值的房契、地契图片,以此激发人们利用房产档案的热情,充分实现开放房产档案的价值。此外,就每批开放档案的内容,特别是对其中精彩的、能够吸引社会大众眼球的、契合当前社会热点的内容进行深度挖掘、整理和描述,形成新闻初稿,再提供给各类媒体采用,以达到在社会上宣传开放档案内容的效果。

(八)信息收集与反馈

在开放房产档案利用过程中,房产档案馆利用部门应该积极做好开放档案利用信息的收集和汇总工作,并及时将信息和利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报告房产档案开放审核小组,以便改进不足之处,更好地开展房产档案开放审核工作。一是做好房产档案利用数量、利用人员数量及年龄结构、利用用途等信息的统计工作,掌握不同形成时间房产档案的利用频次和利用需求,以便将利用价值高的房产档案优先列入开放审核范围,提升房产档案开放的社会效果。二是积极对利用者提出的利用建议和意见做出回应,并主动向利用者征求利用建议,以便改进开放工作中的不足,努力为利用者创造良好的利用环境。三是加强与其他省市房产档案机构的沟通与交流,就开放审核和利用工作相互学习、取长补短,努力在房产档案开放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

三、结语

由于房产档案涉及房屋权利人的隐私信息,房产档案馆在开放房产档案时必须依法依规、稳中求进,要制定符合馆藏实际、科学可行、可操作性强的房产档案开放审核流程,通过严把审核关,尽可能消除房产档案开放过程中产生的各种风险因素,实现馆藏房产档案最广泛传播和最大化利用,扩大房产档案馆的社会影响力,努力开创房产档案事业的新篇章。各級档案馆在开放利用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的档案时,既不能因片面追求高开放率而“于法不顾”,疏于审核甄别,也不能因顾虑违法担责而“因噎废食”,扩大控制范围,必须严格依照程序和标准组织档案开放审核工作,认真履行好档案开放利用的法定职责,切实保证公民知情权和个人信息安全[1]。

参考文献:

[1]曾毅,柳丽.档案开放中个人信息保护实践研究[J].兰台世界.2021(9):65.

基金项目:本文为2021年度河南省档案科技项目《新〈档案法〉背景下房产档案开放审核流程与方法研究》(项目编号:2021-R-02)的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郑州市房产档案馆

作者:肖哲

第2篇:建筑设计消防审核相关技术问题探索

【摘 要】本文拟通过建设工作中的实践积累与规范研究,对建筑消防设计在平面布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等方面易出现的技术问题依照规范要求与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探讨,从而对现实建筑中的消防设计工作提供一定参考作用。

【关键词】消防审核;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建筑平面布置相关技术问题

1.1建筑沿街长度大于150m或总长度大于220m时消防车道的设置

1.1.1有關规定

《建规》第6.0.1条规定: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m或总长度大于22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高规》第4.3.1条规定: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

1.1.2问题讨论

与原来“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和沿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的高层建筑,当其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都要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的规定相比,现行《高规》要求:对于设有环形车道的高层建筑,可以不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对于无法设置环形消防车道,仅沿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的高层建筑,当其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要求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尽管《建规》与《高规》表述方式有些不一样,但其实质是相同的,只要设置了环形消防车道,可不考虑建筑沿街长度或总长度对消防车道通行的影响。

1.2建筑中人行通道的设置

1.2.1有关规定

《建规》第6.0.3条和《高规》第4.3.1条规定: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大于80m。

1.2.2问题讨论

现行规范对“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的定义是有限定条件的,通常指的是建筑物内院或天井是否设置顶盖,并不是指建筑物四周是否围合。对于有“敞开”式的内院和天井的建筑物,因为建筑物的内院和天井是安全区域,不需要设置“人行通道”连通街道和内院。现在许多住宅小区底部设置沿街店面,上部设置住宅,并未设置成“封闭”内院,沿街店面连为一体,长度往往超过80m,在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时一律要求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是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现实中无此必要性。当火灾时,人员并不需要疏散到街道,只需疏散到小区内即可。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相关技术问题

2.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末端试水装置和试水阀的设置

2.1.1有关规定

《喷规》第6.5.1条规定: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不利点喷头处,应设末端试水装置,其他防火分区、楼层均应设直径为25mm的试水阀;末端试水装置和试水阀应便于操作,且应有足够排水能力的排水设施。

2.1.2常见问题

对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末端试水装置和试水阀的设置,特别需要注意避免容易出现的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1)将“末端试水装置”等同于“试水阀”,提出“每个防火分区、楼层均应设置末端试水装置”的不符合规范的审核意见;(2)针对设计院每幢建筑只设计一个“末端试水装置”的问题,未能提出“每个报警阀组均应设置末端试水装置”的审核意见;(3)针对每个报警阀组虽均设置末端试水装置,但位置随意的问题,未能提出“末端试水装置应设置于最不利点喷头处”的审核意见;(4)针对末端试水装置和试水阀设置于吊顶内、办公室、档案室、计算机房等不便于操作地点(有些地方根本不能进行排水试验)的问题,未能提出“末端试水装置和试水阀应便于操作,且应有足够排水能力的排水设施”的审核意见。

2.2特殊场所快速响应喷头的选用

2.2.1有关规定

《喷规》第6.1.6条规定,下列场所宜采用快速响应喷头:(1)公共娱乐场所、中庭环廊;(2)医院、疗养院的病房及治疗区域,老年、少儿、残疾人的集体活动场所;(3)超出水泵接合器供水高度的楼层;(4)地下的商业及仓储用房。

2.2.2问题讨论

快速响应喷头的优势在于:热敏性能明显高于标准响应喷头,可在火场中提前动作,在初起小火阶段开始喷水,使灭火的难度降低,可以做到灭火迅速、灭火用水量少,可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火灾烧损与水渍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但在消防设计审核过程中,往往容易忽视有关特殊场所设置快速响应喷头的要求,不能对习惯性采用普通标准喷头的问题提出审核意见。因此,应正确理解有关选用快速响应喷头的规定,并在合适的场所推广其应用。

2.3标准喷头的设置

2.3.1有关规定

《喷规》第7.1.3条规定:除吊顶型喷头及吊顶下安装的喷头外,直立型、下垂型标准喷头,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小于75mm,不应大于150mm……

2.3.2问题讨论

关于标准喷头的设置,主要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1)喷头贴近顶板设置。一些消防设计审核人员受2001年版《喷规》“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小于75mm,不应大于150mm”要求影响,认为喷头一定要贴近顶板设置,对本条文所指两种特例即“(1)当在梁或其他障碍物底面下方的平面上布置喷头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大于300mm,同时溅水盘与梁等障碍物底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5mm,不应大于100mm。(2)在梁间布置喷头时,应符合本规范第7.2.1条的规定;确有困难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大于550mm。梁间布置的喷头,喷头溅水盘与顶板距离达到550mm仍不能符合第7.2.1条规定时,应在梁底面的下方增设喷头。”没有引起足够重视。(2)喷头布置数量过多。对“间距不超过4m×4m布置的十字梁”情况下喷头的布置也要求按现行《喷规》第7.1.2条规定执行,结果喷头布置多了,却达不到预期效果。造成上述两个问题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对技术规范条文的发展变化关注不够,不能统筹技术规范在不同情况下的要求。

2.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集热板的应用

2.4.1有关规定

《喷规》第7.1.7条规定:货架内喷头上方的货架层板,应为封闭层板;货架内喷头上方如有孔洞、缝隙,应在喷头上方设置集热挡水板;集热挡水板应为正方形或圆形金属板,面积不宜小于0.12m2,周围弯边的下沿,宜与喷头溅水盘平齐。

2.4.2问题讨论

在日常消防设计审核及消防监督检查时,经常会发现许多《喷规》第7.1.7条规定以外的场所滥用集热挡水板的现象。那么集热挡水板的作用到底有多大呢?公安部消防研究所通过实体火灾实验得出以下结论:(1)喷头上方安装大小不同的集热板时,喷头旁边的热电偶测试的温度未见有太大差别,这说明大空间建筑内大小不同的集热板的集热效果差别不大。(2)在大空间建筑内安装和使用集热板,喷头的动作是在烟气层降到集热板下方喷头处才动作,集热板的集热效果以及对喷头动作的作用效果不明显。(3)目前工程应用中普遍存在的建筑高大部位,当喷头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符合规范和产品要求时,采用加装集热板的做法不应推广使用,因为这样可能导致整个系统失效,或喷头动作时火灾规模已经很大,给火灾扑救造成困难,不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主要用于扑灭建筑物初期火灾的目的。事实上,2006年版的《喷规》允许喷头距顶板的最大距离已达550mm,超过550mm时要求在梁底面的下方增设喷头,多数情况下是能满足规范要求的。

3.其他相关技术问题

3.1室内消火栓系统阀门的设置

3.1.1有关规定

《建规》第8.4.2条规定:……对于单层厂房(仓库)和公共建筑,检修停止使用的消火栓不应超过5个;对于多层民用建筑和其他厂房(仓库),室内消防给水管道上阀门的布置应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的竖管不超过1根,但设置的竖管超过3根时,可关闭2根。《高规》第7.4.4条规定:……阀门的布置,应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停用的竖管不超过一根;当竖管超过4根时,可关闭不相邻的两根……。

3.1.2问题讨论

对于室内消火栓系统阀门设置的审核,主要容易出现只看平面图,不看或不懂得看系统图的问题,从而使得阀门的设置数量不足、关闭的竖管超过1根,或者不管竖管根数,允许关闭两根及两根以上且是相邻的竖管。为避免上述问题,在审核消防给水时一定要看系统图,并根据n-1原则确定阀门的数量(n为一个管道交点的分支数,或称为n通)。对于由若干个单元或塔连接建造起来的单元式或塔式住宅,室内消火栓系统阀门的设置应以一个单元或塔为一个设计单元考虑,而不是以整幢建筑考虑。

3.2住宅建筑灭火器的配置

3.2.1有关规定

《建规》第8.1.6条规定: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堆场应设置灭火器;住宅宜设置灭火器或轻便消防水龙。《高规》第7.6.9条规定:层建筑的灭火器配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GB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GB50368-2005《住宅建筑规范》没有要求在住宅公共部位设置灭火器的规定。《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第6.1.3条规定:当住宅楼每层的公共部位建筑面积超过100m2时,应配置1具1A的手提式灭火器;每增加100m2时,增配1具1A的手提式灭火器。

3.2.2问题讨论

从上述规范有关规定可以看出,不区分住宅建筑规模,一律要求在住宅公共部位設置灭火器是不符合规范规定的(不管是高层还是多层)。因此,消防技术审核人员要正确理解规范要求,根据住宅规模的不同确定是否需要配置灭火器以及灭火器的配置数量。

3.3防火卷帘两侧火灾探测器组与警报装置的设置

3.3.1有关规定

GB50116-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第6.3.8.1条规定: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两侧,应设置火灾探测器组及其警报装置,且两侧应设置手动控制按钮。

3.3.2问题讨论

实际消防设计主要存在以下四方面的问题,其中以第三种最为常见,在消防设计审核时应能够及时发现并提出审核意见。(1)仅在一侧设置火灾探测器组,或两侧均设置有火灾探测器但未成组设置;(2)火灾探测器组没有采用“与”门信号作为控制信号,而是采用“或”门信号作为控制信号,即不能够按感烟探测器动作后卷帘下降至距地(楼)面1.8m、感温探测器动作后卷帘下降到底的程序进行控制;(3)未设置警报装置或仅在一侧设置警报装置;(4)未设置手动控制按钮或仅在一侧设置手动控制按钮。

4.结束语

为避免对于消防技术规范误解错用问题的发生,需要深入学习研究规范条文规定和条文说明,知其然更要知其所以然。不仅要全面掌握规范的制修订背景、依据、所调整的对象、范围、起始时间等,还需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了解相关技术规范的发展沿革过程、专家论证结论、上级和有关部门的答复等,同时对与消防有关的其他法律法规、国内外消防新进展也要有所了解,掌握新技术、新设备,了解新情况、新问题,这样才能正确合理地运用消防技术规范,不断提高消防设计审核水平。

【参考文献】

[1]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S].

[2]GB50045-95(2005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S].

作者:张金

第3篇:关于建筑设计消防审核关键技术的探讨

【摘 要】 目前,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行业在我们国家经济处于发展中占据了很大的份额,城镇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建筑工程蓬勃发展。建筑物的用电、用火、易燃易爆物品使用又是必不可少的,因此稍有不慎就会引发火灾,不仅造成经济损失,也会对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威胁。本文就建筑设计消防审核关键技术进行了深入的分析。

【关键词】 消防;建筑设计;审核

建筑设计的消防审核与人们的日常生活与经济财产密切相关,伴随着我们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行业在我们国家经济处于发展中占有关键的核心地位,它直接关系着建筑是否能合格、按时验收以及建筑物遇突发情况是否能安全地保障人们生命财产安全。但在当前建筑设计发展中,受到了很大的影响和一些约束,怎样提升建筑设计消防的目前工作,走向合理有效的轨道,通过消防审核验收成了当前需要上的一堂课。

1、研究建筑设计消防审核背景及意义

建筑设计在快速发展,设计理念也随着更新换代,每项新颖、独特的建筑经常看到,在我国土地资源逐渐减少的状况下,很多二三城市的高层建筑常年递增。伴随着建筑设计理念的更新,消防系统理念却相对落后,但是作为对建筑物质量影响的第一要素,从建筑设计之初就开始解决其中的消防问题,完善其建筑物的消防系统,显得尤为重要。建筑设计的消防审核,关系到人们生命财产安全,因而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在日常的建筑设计中,常常会由于设计人员消防意识不足,消防产品质量低劣,设计人员盲目迎合业主不符合消防审核的要求等因素,给建筑的日常使用带来巨大隐患,极易造成人们的生命财产的损失与建筑物的损坏。这就需要设计者、相关审核部门等各方共同提高对建筑设计消防审核的重视程度与专业素质,做好建筑设计的消防工作。

2、建筑设计消防技术现状

最近,也呈现出很多新的建筑设计消防技能。就当前来讲,整体的可划分为 17 种建筑设计消防技术。根据多年的经验我对一些做了分析。

2.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它是由报警装置、警报装置、引发装置及辅助功能装置等组成。能够在发生火灾的初期,将燃烧所产生的烟雾、热量等,通过探测器将其变为信号,传送到控制器,同时显示出发生的时间及区域。

2.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水流报警、由水喷头、报警阀以各类管道组成。当火灾发生时,通过各类警报装置的信号,触发喷水装置。通常分为干式和湿式两种。

2.3 防排烟系统

防排烟系统,都是由送排风管道、管井、防火阀、门开关设备、送、排风机等设备组成。 防烟系统设置形式 楼梯间正压。机械排烟系统的排烟量与防烟分区有着直接的关系。高层建筑的防烟设施应分为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高层建筑的排烟设施应分为机械排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2.4 水雾系统

工作原理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相仿,用来冷却分隔物,提高分隔物的耐热能力,防止火情蔓延。水雾系统是根据国际海事组织要求,船舶(主要是散化船)在货物区域配置的灭火设备的一种。散化船的水雾系统主要代防火、冷却及船员防护用。水雾系统:一般由水泵、水管、阀、水雾喷嘴和其他构件组成,均能耐火并能耐海水腐蚀。

2.5 气体灭火系统

这是指灭火剂通常以液体或气体的方式储藏在容器里面,在运用时以气体方式喷射灭火的体系。目前我国在建筑消防设计上较于国外处于相对滞后,一些消防设计在建筑设计,特别是新概念建筑设计上的应用不到位,对于国外消防技术的新进展、新技术、新设备不能及时了解并引入到适用于我国的建筑消防设计应用中去,如上所述,尽快的找到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特点的建筑消防设计理念,完善我国建筑消防设计体系、法律法规及相关条例,提升我国建筑设计消防审核水平是当务之急[3]。

3、建筑设计消防审核存在技术问题

3.1 建筑设计消防问题上的隐患

现阶段我国建筑市场快速发展中,建筑市场竞争激烈,这直接致使各建筑设计企业在抢占市场份额的同时,不可避免的过度追求利益,缺乏对现场实际情况的调查研究,对相关设计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不够,使得设计人员缺乏责任心且对现行消防问题不够重视,所造成的隐患大致有:在总布局方面,忽视了本建筑周边建筑群的性质、安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等问题,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建筑设计消防审核的通过;建筑图设计不全面,选择的相关材料耐火及燃烧性能不符和规范,对业主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布置要求视而不见等;建筑设计消防中,给水系统脱离实际,不能满足消防需求[1]。

3.2 建筑设计中常见的消防审核问题

由于种种因素,存在着条例之间的冲突,对于一些特殊场所的消防安全规范形成了空白,使设计方在建筑设计中无所适从;近些年来,在建筑物火灾中,因烟气窒息导致死亡的受灾人数的大多数。就目前消防设计来看,排烟系统未被得到重视;加压泵的配置其作为消防系统基础,必须选型满足流量及喷射远近的需要。在设计中要考虑到加压泵的实际运转情况,如水压等;消防栓是最为常见的消防设施,但目前消防栓在建筑设计中配置不合理、设计不到位成了常有的问题。

3.3 建筑设计消防审核技术上的问题

在建筑设计中一些沿街总长度针对消防车道的设置;建筑设计里的人行道的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的试水装置的设置;特殊场所喷头的选用;标准喷头设置;集热板的应用;消防栓阀门的设置;建筑灭火器配置;防火分隔物探测器与报警系统的设置等等一系列问题时常存在。

4、建筑设计消防审核技术问题解决办法

4.1 建筑设计中常见消防问题解决办法

相关消防的法律法规非常重要,要树立法律理念,和国际上成熟的法律法规靠齐。随着我国建筑业的大力发展,建筑设计概念的不断更新,相对应的建筑设计消防相关法律法规也要继续完善,也应重视消防系统的完善。

4.2 建筑设计中消防技术问题解决措施

建筑沿街 150 米或 220 米的长度,总体长度的消防车道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设置可一定程度上解决沿街消防车道长度问题;合理区分末端试水与试水阀之间的概念,提出末端试水装置在每组报警阀中的配置等,以符合消防审核的具体要求;在特殊场所选用的喷头应选择热敏感度较标准喷头高的型号,以利于在火灾初期喷水,以降低灭火难度;为避免发生因不能充分理解系统图的作用,在消防审核中必须以系统图为依据,以单元为单位考虑,而不是整幢建筑;正确的理解规范的要求,根据建筑物的规模、实际使用合理配置灭火器的位置及数量[2]。

4.3 加强建筑设计中消防审核途径

提高设计一方的设计质量与综合素质,提升设计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以及坚持不懈宣传消防设计的重要性及法律责任,对业主违背消防安全设计的布置予以解释;把好各类关卡有关部门应在建筑消防设计中严格把好设计审核关口,使其的设计符合消防的要求,保证合格性;加强对设计单位的管理就要加强相关建筑设计人员的专业性培训,采取相应的考核,使建筑消防设计工程有序开展。

总之,因为建筑消防设计有多种因素制约着,只有充分解决了建筑设计消防审核中的各类问题,使建筑物符合各类消防法律法规、规范条例,才能保障人们日常生活、生命财产的安全。将建筑消防设计合理落到实处,加强管理,与日益发展的建筑设计理念相匹配。

参考文献

[1] 许志辉. 建筑设计消防审核常见技术问题探析[J]. 武警学院学报,2011,(2). 59-61

[2] 符锡理. 关于工程建筑设计消防审核及竣工验收检查的探讨[J]. 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2001,(1). 42-43

[3] 王铭珍. 香港消防处建筑设计防火审核简介[J]. 上海消防,1997,(9). 42

作者:陈长军

第4篇:消防设计审核办事指南及流程图

2014-09-18

(来源:) 南宁中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化工石化医药设计甲级、城镇燃气乙级

彭盼 15977498846

消防设计审核告知单

一.事项名称: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它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二、实施主体:桂林市公安消防支队

三.审核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消防法规;

3、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四、办理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4个工作日

五、审核范围

1、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7、设有以上第(1)至(6)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8、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9、除以上规定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10、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11、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12、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六、办理流程

七、申报材料

(一)新建、扩建、改建部分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加盖公章);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3、设计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4、消防设计文件一套及光盘一份(内容包括总平面图、建施、水施、电施、暖通图等,图纸要盖设计出图专用章);

5、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6、依法需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项目,在申报时要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并盖章、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复印件,并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及相关执业人员的合法身份证明及资质等级证明、执业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审图机构公章)

7、非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的要出具委托本单位人员的委托书,同时提供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的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建筑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消防设施改造部分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加盖公章);

2、所在建筑物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3、室内装修设计图(包括装修材料说明)、电气线路布臵图、有消防工程的,还应提交消防设计图纸一份(包括自动消防喷水灭火系统图纸、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图纸、防排烟图纸等,图纸要盖设计出图专用章);

4、场所的使用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5、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正本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工商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6、设计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设计单位印章)。

7、非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的要出具委托本单位人员的委托书,同时提供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的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注:

一、不合格意见申报复审程序及需提交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加盖公章);

2、申请复审报告(注明依据不合格意见整改完毕,申请复审);

3、不合格的消防审核意见(复印件加盖公章);

4、委托书(包括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的提供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5、图纸设计单位的修改答复单、修改图纸。 办理程序与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的相同。

二、对在建建设工程申报装修的,可不提供所在建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证明文件,但需提供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消防设计备案证明文件,所在建筑和装修均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提交的材料请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其中“证明文件”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四、可登陆广西消防网的“消防办事直通车”(网址:http://61.235.163.195/)了解相关事宜,下载相关表格,在“办事直通车”的“消防监督办事结果公开”(网址:http://61.235.163.199/)栏目查询业务办理情况。

窗口电话:0773-5812251

投诉电话:0773-96119/3889633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3:00-16:30 地址及办事窗口:桂林市骖鸾路23号政务服务中心消防窗口

第5篇:消防证设计消防审核设和手续怎么办及流程

网上转载

一、 申报初步设计消防审核 应提交以下资料:

(1)建筑工程项目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建筑平、立、剖面图; (2)建筑工程消防设计专篇说明; (3)自动消防系统初步设计图。

二、申报建筑内部装修工程设计审核

(1)领取填写《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2)报送室内装修设计图纸及动力、照明等电气线路布置图、空调风管走向平面图、系统图一套;

(3)装修防火材料相关证书、性能说明及法定检测机构检验报告。

三、申报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1)建设单位填报《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附消防产品相关证书、检测报告、出厂合格证、消防工程竣工图、工程施工调试开通记录、隐藏工程记录、设计、施工变更内容记录等相关资料;

(2)提交《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及有关批复文件;

(3)重点建筑工程应提供本工程的各项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管理机构以及自动消防系统操作管理人员名单。

四、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和验收时限

(1)公安消防机构对送审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应当及时审核,从登记收图之日起,一般建筑工程应当在10日之内,国家、省级重点建筑工程以及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应当在20日之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可以延长至30日。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的,即为同意。

(2)公安消防机构在接到建设单位消防验收申请时,应当查验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等消防验收申报资料。资料齐全后,应当在10日之内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验收,并在消防验收后7日之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3)对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中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向公安消防机构提交整改情况报告,申请复验。

(4)验收或复验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填写验收合格、同意投入使用。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当落实消防设施的管理和值班人员,与具备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资格的企业签订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维修保养合同,保证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消防监督检查

一、 消防安全检查程序

(1)领取、填报《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报送《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3)报送灭火、疏散预案; (4)报送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5)报送单位员工消防培训情况,电工、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上岗证; (6)报送消防器材配备情况。

公安消防机构应在受理《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后3日内前往检查,检查后2日之内应当发出《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上述场所属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工程项目,其使用或者开业检查内容与消防验收内容一致时,消防安全检查可与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验收同时办理。

二、复查程序 (1)适用条件: 公安消防机构在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后,期限届满应当复查;依据《消防法》的规定给予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和采取停止举办的紧急措施的,责任单位改正以后,申请恢复施工、使用、生产、营业或者举办时的复查。 (2)时限:

公安消防机构在收到责任单位提出的书面申请后3日内应当进行复查,填发《复查意见书》。对责令限期整改的,必须到期主动复查。 (3)办理结果:

当确认责任单位已经改正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并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营业或者举办;对于逾期不改的行为,依法实施消防行政处罚。

消防产品质量监督

一、消防产品准入程序

目前消防产品的准入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型式认可和强制检验三种制度,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和型式认可制度的产品,企业直接向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申请办证;对尚未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和型式认可制度范围,仍执行强制检验制度的产品,企业直接向有关消防产品检测机构申请抽封样品。 强制性产品认证和型式认可产品目录、申请书、办证程序、有关消防产品检测机构信息等可查询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网站

二、消防产品生产、进口、维修和销售环节监督程序

对消防产品生产、进口、维修、销售单位的违法行为,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监督,公安消防机构配合。

三、消防产品使用环节监督程序 (1)审核准入条件 建筑工程验收时,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其使用的消防产品是否符合消防产品准入条件。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须提供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属于型式认可的消防产品,须提供产品的型式认可证书;属于强制检验的消防产品,须提供产品检测周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

公安消防机构可对消防产品在施工安装前进行抽查,必要时可对主要的、大批量的消防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2)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的监督

对使用单位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据消防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违法产品,应采取责令停止使用、发布公告等行政处置措施,并提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涉嫌违法的生产、进口、维修、销售单位进行处罚,同时将处罚结果通知消防产品认证机构。 消防安全培训

一、 消防安全培训的办法

培训教材使用公安部消防局、省公安消防总队统一编写的消防培训教材。培训证件为省公安消防总队统一制发。消防培训结束时按省消防总队统一的题库抽卷考核,成绩及格发给消防培训合格证,不合格需补习重考。

二、组织实施

领证培训由市公安消防支队以上机构组织;消防大队、科、股组织一般的消防常识培训,协助支队以上机关组织消防领证培训。国标GB5306-8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按标准规定由有关部门培训发证。其中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工种,应把消防知识纳入培训考核内容。

三、消防安全培训时限

消防培训分领证培训和一般常识培训。领证培训时间为3至5天,其他消防常识培训根据实际确定时间。消防培训证有效期四年,重新领证需再接受培训。 消防证件

一、验收合格证

二、安全检查意见书

第6篇:《申请生产消防产品申报审核流程(范文)

1、申报审核条件

(1)申报产品不属公安部和省所限制发展的产品;

(2)具有与生产要求相适应的技术力量;

(3)有必要的生产场地、设备和检测手段等;

(4)填写《生产消防产品申报表》。

2、申报鉴定条件

(l)填写《鉴定申请表》;

(2)有省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生产消防产品审核意见书》;

(3)有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检测合格报告;

(4)具有国家、行业标准或者经审定备案的企业标准;

(5)有鉴定大纲、试制工作总结、经济效益分析报告、生产条件审查报告、标准化审查报告、图纸、工艺文件等必要的技术资料。

3、申领消防产品认可证条件

(l)填写《消防产品认可证申请表》,并经主管部门同意;

(2)有鉴定证书;

(3)有省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生产消防产品审核意见书》;

(4)有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

(5)质量体系审查合格报告;

(6)在产品通过鉴定后两个月内提出领证申请。

4、办事程序 经所在市(地)公安消防机构初审同意后报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由窗口受理,报领导指定经办人员实地检查,提出意见,领导签发,窗口发送。

5、审批期限 市(地)公安消防机构初审同意后报省公安消防机构复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由省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生产消防产品审核意见书》或都签定证书域者核发《浙江省消防产品认可证7/或者签署意见后报公安部消防局。

二、申请经营消防产品申报审核程序

l、申请条件 申请经营消防产品的企业(工商户)应有必要的经营场所,符合产品储存条件的仓库和管理制度,填写《经营消防产品申请表》。并附以下技术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消防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认可证、认证证书;

(3)产品鉴定证书;

(4)产品标准;

(5)有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检测合格报告;

(6)产品样品,使用、安装说明书。 经营外省企业生产的消防产品还须提供省公安消防机构消防产品登记备案公告。

2、办事程序 经市(地)公安消防机构初审同意后报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由窗口受理,报领导指定经办人员提出意见,领导签发,窗口发送。

3、审批期限 市(地)公安消防机构初审同意后报省公安消防机构复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由省公安消防机构出具《浙江省消防产品经营许可证》。

三、申请维修消防产品申报审核程序

1、申请维修消防产品申报条件。

(1)有满足维修要求的场地和库房;

(2)有相应的维修设备;

(3)有相应检测设备、技术力量、质量保证体系和保证维修质量的规章制度;

(4)填写《维修消防产品申请表》。

2、申领维修消防产品许可证条件

(1)有省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维修消防产品审核意见书》;

(2)有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检测合格报告;

(3)质量体系审查合格报告。

3、办事程序 经市(地)公安消防机构初审同意后,报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由窗口受理,报领导批定经办人员实地检查,提出意见,领导签发,窗口发送。

4、审批期限 市(地)公安消防机构初审同意后报省公安消防机构复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由省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维修消防产品审核意见书》或《浙江省维修消防产品许可证》。

四、省外、境外消防产品申请进浙经销登记备案公告程序

1、申请条件

(1)有生产企业所在地省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介绍信和企业介绍信;

(2)消防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认可证;

(3)产品鉴定证书;

(4)有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检测合格报告;

(5)产品企业标准(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6)产品样品(图片),使用、安装说明书;

(7)填写《省外、境外消防产品进浙经销登记备案表》。

2、办事程序一 窗口受理,报领导指定经办人员提出意见,领导签发,窗口发送。

3、审批期限

省公安消防机构每年按季度予以公

第7篇:消防设计审核申报材料

1.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2. 建设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 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5. 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6. 消防设计文件

7. 外保温设计作法说明、施工做法、材料的燃烧性能检测报告(民用)

8. 外保温材料消防安全承诺书 (民用)

消防设计审核申报材料

1.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2. 建设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

4.

5.

6.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消防设计文件

7. 外保温设计作法说明、施工做法、材料的燃烧性能检测报告 (民用)

8. 外保温材料消防安全承诺书 (民用)

消防设计审核申报材料

1.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2. 建设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 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5. 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6. 消防设计文件

7. 外保温设计作法说明、施工做法、材料的燃烧性能检测报告 (民用)

8. 外保温材料消防安全承诺书 (民用)

第8篇:消防设计审核申报材料

新建、扩建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应提供的申报材料:

一、建设单位需提供的材料:

1.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企业预核名通知单。

4.组织机构代码证。

(提供当年年审情况附页,1:1复印件存档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二、建设单位需提供的材料:

1.《建筑扩初设计方案审定通知单》。

2.规划总平面图。(有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盖章的证明建筑物摆放位置的红线图)。

(原件备查,提供1:1复印件存档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三、设计单位需提供的材料:

1.设计单位营业执照。

2.设计单位资质文件包括当年年审情况附页须提供

(提供1:1复印件存档并加盖设计单位公章)。

四、建设单位需出具的材料:

1.建设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1:1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五、消防设计文件

1.消防设计说明书即消防专篇;(应另行单独一册,并每页加盖设计院设计专用章。消防专篇主要内容为:清楚体现厂房、库房的火

灾危险性,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建筑面积,防火间距,建筑外墙保温材料名称及燃烧性能等级及施工做法,安全疏散,疏散距离,疏散宽度,防火分区,室内外消防给水,自动灭火系统,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

2.有关专业的设计图纸;

①总平面(区域位置图;总平面图)

②建筑(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外墙保温施工图;)

③建筑电气(消防控制室位置平面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图,各层报警系统设置平面图)。

④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消防给水总平面图;各消防给水系统的系统图,平面布置图;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房平面图;其他灭火系统的系统图及平面布置图)。

⑤防烟排烟及暖通空调(防烟系统的系统图、平面布置图;排烟系统的系统图、平面布置图)。

⑥热能动力(锅炉房设备平面布置图;其他动力站房平面布置图)。

3.主要消防设备;

4.消防产品;

5.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表。

(装订成左侧封闭的A4大小的固定式档案,并打印图册目录,图纸加盖设计院设计专用章及设计师的注册职业章,图纸要求晒成蓝

图,随图附PDF格式的光盘)。

注:消防设计文件的排列顺序:

① 封面:项目名称、设计单位、日期;

② 扉页: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人的姓名,并经上述人员签署或授权盖章;

③ 设计文件目录;

④设计图纸按上面所列顺序排列。

第9篇:消防设计备案申请、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有什么不同?

消防设计备案申请、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有什么不同?1消防设计?备案是新修订的《消防法》(2008年版)出现的新的制度。2区别,简而言之:(1)对小项目实行备案,先取得施工许可证再消防设计备案;对大项目及较大的娱乐场所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先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施工许可证(2)备案不属于行政许可,审核属于行政许可(3)备案可能被抽中,审核必须向消防机构申报(4)备案可以在互联网申报,审核必须到消防机构申报(5)备案合格及不合格的在互联网上公告结果,审核合格的或不合格的,公安消防机构均应出具加盖印章的法律文书《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6)办理时限,备案30个工作日内出结果公告,审核20个工作日内出法律文书意见(7)备案手续不办的最多罚款5000元,审核手续不办擅自施工的,最低罚款3万元最多30万元,还必须责令停止施工3新消防法由原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所有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改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制度,对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和消防验收实行备案抽查制度。(1)关于备案。除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建设单位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提交备案申请材料。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受理消防设计备案时,按照规定要求确定被抽查的建设工程。备案不属于行政许可,不影响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后的开工。此外,根据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2)关于抽查。对于建设单位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这里所规定的“抽查”,是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单位报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从中抽取一部分建设工程进行的消防设计审查。如果通过审查消防设计文件,发现建筑设计单位未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消防设计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该消防设计文件就属于不合格。消防设计文件的备案与抽查本身不影响建设工程的施工,但如果经依法抽查发现消防设计文件不合格的,根据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该建设工程应当停止施工。对确定消防设计抽查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受理凭证上告知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说明和总平面图、建筑平立剖面图、消防系统图等与消防设计相关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指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受抽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消防设计文件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记录在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设计抽查时,发现有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情形的,应当依法对建设、设计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并责令建设单位停止施工。建设单位应组织修改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复查,经复查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同意恢复施工。(3)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范围。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齐力消防】感谢各位朋友的支持,如果需要原文件可以通过微信号【ziggy1987】索取,【齐力消防】将为您推送最专业的消防专业知识及行业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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