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起源论文

2022-04-12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摘要]政府采购指的是国家的各级政府部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协会学会等组织,根据政府采购制度对财政资金进行合理的使用,采购政府采购政策目录中包含的货品的采购方式。今天小编为大家精心挑选了关于《政府采购起源论文 (精选3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政府采购起源论文 篇1:

关于提升沈阳市绿色政府采购执行力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摘要:沈阳市提出了“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任务之一是“全国环境建设样板城”,其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绿色政府采购。本文通过对绿色政府采购执行力较弱的现状及问题剖析,进而提出了提升沈阳市绿色政府采购执行力的具体对策,试图为地方政府开展绿色政府采购工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关键词:绿色政府采购 执行力 对策

作者简介:田凤权(1977/05-),男,辽宁铁岭人,沈阳工程学院讲师,硕士,主要研究方向:物流和供应链管理

绿色政府采购的概念和实践最初起源于德国、挪威、瑞典和美国等发达国家,并在实践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以政府的行为带动整个社会的绿色消费行为,起到引导、示范、推动作用,为全社会树立榜样,进而促进生产商转变生产方式,使供应商转变经营方式,使其产品和服务适应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和要求,从而为实现政府的政策目标、环境保护目标做出持久的贡献。在我国政府采购中绿色产品仅占5%。,远没有实现绿色政府采购应发挥的作用,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的一个问题就是绿色政府采购的执行力较差,本文就沈阳市绿色政府采购的执行力进行实证分析。

一、绿色政府采购执行力的理论概述

1.绿色政府采购的内涵

政府绿色采购,就是在政府采购中选择符合国家绿色认证标准的产品和服务,而绿色认证标准不仅要求末端产品符合环保技术标准, 而且规定产品研发、原材料、生产包装、运输、使用、循环再利用到废弃的全过程均需符合环保要求。在人类进入工业社会之后,这种对大自然的“只图索取,不顾后果”的思想观念,过度地消耗了资源、能源和原材料,并由此造成大量生产、生活的剩余物及废弃物,极大地破坏了人类生存的环境,降低了人类生存的环境质量。绿色采购正是在这种观念指导下的采购活动,是政府在购买和消费过程中重视生态平衡和环境保护的体现。

2.政府执行力的内涵

广义的政府执行力,是指政府的一切行政能力,在这里政府的所有行政活动都被视作执行;而狭义的执行力是指政府及其部门和公务人员,执行法律法规、规划计划、决策政策、法令政令的一种能力。通常而言,人们所说的执行力属于狭义的执行力,并且主要指的是“政策执行力”。行政执行力中的行政行为虽都属于政府行为,但政府执行力中的政府行为却有着比单纯行政行为更广泛的外延,它将涉及到政府的政策宣传行为及政府的自身管理行为。

政府执行力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政府职能部门对政策把握和执行的尺度、速度、力度、角度。这种政府执行力是一些“能力项”构成的综合性、系统性能力,可以包括理解力、判断力、变通力、干部领导力、组织协调力、控制监督力等。

3.加强绿色政府采购执行力的意义

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提出了“十一五”期间,中国的单位GDP能耗要降低20%左右,通过各种办法和措施降低碳排放的可持续发展目标。而政府是“绿色”管理的主体,政府行为也是“绿色”管理的对象。政府公共采购的特殊身份,决定了在环境保护方面发挥其他任何主体采购不可替代的特殊功能。事实上,政府对于产品或者服务的采购过程,不仅是一个经济过程,也是一个生态过程。在我国政府采购中的绿色产品仅为5%,远没有实现绿色政府采购应发挥的作用,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的一个问题就是绿色政府采购的执行力较差,因此全面提升绿色政府采购执行力,提高绿色产品采购的比重,对于社会的示范效应和引导作用是非常重要的。

二、沈阳市、区县绿色政府采购执行力问题剖析

在沈阳市政府采购中,2008年沈阳市政府集中采购金额超过15亿,年均递增30%,其中除了部分节能产品的强制采购外,几乎不考虑环保因素,这与“绿色政府”的目标甚远。

目前,我国绿色政府采购尚处于起步阶段,一些法律法规和政策虽已经涉及到绿色政府采购的有关内容,但只是散见于若干规定中,尚无具体规则来指导和规范政府的绿色采购行为。为了推进政府采购工作,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沈阳市出台了《沈阳市市单位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等一系列政府采购规范和文件,为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对于完善基本程序和监督管理,规范地方政府采购行为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可以说,绿色政府采购在沈阳已不再是空中楼阁,而是已经有了实实在在的具体措施,但是由于起步晚,经验缺乏,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1.地方政府权限问题限制了绿色政府采购的发展

从我国现行绿色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看,地方政府对绿色政府采购的权限有限。在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第三条中规定: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综合考虑政府采购改革进展和环境标志产品技术及市场成熟等情况,从国家认可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的环境标志产品中,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形式,按类别确定优先采购的范围。同时,该意见并未对地方政府开展绿色政府采购有特殊规定,因此,地方政府只能在政策范围内开展相应工作,没有权利提出相应的绿色政府采购清单或绿色采购采购标准,中央政府规定什么就执行什么。相对于自主创新产品,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可以确定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对绿色采购来说,地方政府尤其是区县级政府只能坐等政策。

2.政府采购规模偏小,范围狭窄,意识淡薄

由于政府采购规模小、范围窄,品种较为单一,绿色采购的引导性不强,政府采购范围主要局限于一些财政专项拨款的家具、复印纸、办公设备及少数房屋装饰装修工程。2006年11月16日政府公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采购的主要对象是汽车、办公用品,属于政府采购中的消费性采购。消费性的政府采购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例不高,从对经济进行调节、保护生态和自然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看,作用有限。

政府采购者对环保产品或节能产品在认识或思想方面的差距,使得工作中尽可能删减采购程序,减少对产品的环境认定、管理和跟踪工作,同时也影响绿色采购法的迟迟不能出台。

3.产品自身特点的制约

首先,我国环保产品行业最近几年才兴起,因此环保产品少、选择性小,已成为首要问题;其次,绿色产品由于较高成本的生态设计、绿色原材料、绿色生产与包装设备等因素,致使投标成本要比普通产品成本高,因而价格自然偏高,加上地方政府非常有限的采购预算,考虑到资金的使用效率,在政府采购中,高价同质的环保产品自然处于劣势;再次,环保产品的信息不足,采购人员寻找环保产品非常困难,尤其是对绿色产品的认定标准还很欠缺,无形中增加了采购成本。

4、缺乏合格的高素质的采购专门人才

政府采购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而政府采购往往又具有很大的特殊性,在考察质量、环保、来源等方面需要有专门的知识,健全政府采购制度需要强有力的人才力量来支撑。但目前,沈阳市在开展政府采购过程中最缺乏的往往就是经过专业培训的高素质管理人员,严重制约政府采购制度的全面实施。

三、提升沈阳市区县绿色政府采购执行力的对策措施

1.加强政府采购相关人员的绿色产品知识的培训

通过各种途径,加强政府采购人员对绿色政府采购相关知识的培训,增进对绿色政府采购过程和绿色产品的认识,增强工作人员的绿色采购意识。结合实际,组织工作人员学习国家、省市有关绿色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采购清单、绿色环保知识,并经常组织采购人员进行工作经验上的交流与探讨,统一操作手法,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员工整体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对政府采购政策、绿色采购政策有更深刻的理解,提高评标现场组织能力和对疑难问题的判断、分析、处理能力。

2.改进绿色政府采购流程

各采购相关单位在政府采购流程中,要明确提出对环境的要求,并在各工作环节中严格执行和检查,在编制招标(采购)文件、评标(谈判、询价)办法与中标(成交)标准中要明确指明货物、服务或工程在环保、节能方面的要求。

在评标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项目,可以对其投标价格给予3%~5%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对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项目,在满足基本技术条件的前提下,对技术和价格项目分别给予相应评标项目总分值3%~5%幅度不等的加分;对采用性价比评分法评标的项目,在技术评标项目中给予相应评标项目总分值3%~5%幅度不等的加分,在价格评标项中给予投标价格3%~5%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

3.建立和完善电子采购信息平台

通过建立和完善电子采购信息平台,实现与辽宁省采购中心、沈阳市采购中心、环境保护协会等多部门的政策信息、专家库信息、供应商信息、绿色产品信息的共享,减少本级政府采购部门由于信息不灵通而影响绿色政府采购的结果和效果,使得各采购部门充分了解相关采购产品的环保节能的特性和技术指标,为绿色政府采购提供具体的采购依据,实现本级政府采购工作按照国家、省市标准进行,利用电子采购手段节省政府采购中的各种成本和开支。通过绿色采购信息网络可为采购方和供应商了解和搜集绿色信息提供方便,同时还可提高绿色政府采购效率,拓宽政府采购信息流通渠道。

4.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管

建立配套的监督机制对绿色政府采购工作加强管理,将采购工作的程序从受理委托、需求论证、标书制作、评标、合同执行等各个环节全部纳入质量管理体系,做到工作有标准,执行有程序,过程有记录,考核有依据。用制度约束行为,按规范实施采购,将绿色产品占政府采购的比例作为相关部门绩效考核的评价指标之一,使各项业务工作更加有据、有序、有力。

参考文献:

[1]Y.Geng,B.Doberstein,“Greening government procurement in developing countries: Building capacity in China”,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2008, 88(4):932–938

[2]陈慰萱.政府执行力:构成要素、影响因素与提升路径[J].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9(4):124-127

[3]知子.看国外政府“绿色采购”[J].今日国土,2008,(7):15

[4]詹静涛.2009年全国政府采购工作会议总结[J].中国政府采购,2009(5):32-34

[5]郭宝东.浅议政府绿色采购理念及现实意义[J].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2008,28(3):20-22

作者:田凤权

政府采购起源论文 篇2:

借鉴国外经验促进我国政府采购规范化可持续发展

[摘 要] 政府采购指的是国家的各级政府部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协会学会等组织,根据政府采购制度对财政资金进行合理的使用,采购政府采购政策目录中包含的货品的采购方式。我国政府采购行为是各级政府部门日常开展工作、提高政府职能效益的一项重要措施,其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它对我国各级政府部门的采购任务完成以及各个环节的监督监管和约束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政府采购工作不仅起步较晚,而且监督监管和约束机制尚不健全,对此,文章结合在国家级科研院所政府采购管理操作工作中的经验和认识,并对典型代表国家的政府采购的情况进行研究和探索,通过重点梳理以英、美两国为代表的欧美发达国家政府采购发展的历史轨迹和基本特征,并对以日本为代表的亚洲国家政府采购作简单介绍,結合当前我国政府采购现状和特点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探讨,针对解决我国政府采购中存在的普遍问题提出了解决的建议、对策和方案,旨在进一步完善我国政府采购体系建设,对持续提高我国政府采购效率,加快我国政府采购健康发展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 政府采购;规范化;可持续发展

[DOI] 10.13939/j.cnki.zgsc.2020.01.012

1 欧美发达国家政府采购行为的发展简史及特征

欧洲是政府采购行为和制度的起源地,而英国是最早出现政府采购行为的国家。在英国率先提出施行招投标采购措施后,很多国家相继效仿,通过专门的立法手段确定了进行招投标采购的重要地位。1809年,美国政府通过法律,要求对招投标文件进行密封。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进行招投标采购行为方式的影响力不断扩大,很多的国家政府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招投标采购方式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索,一致认为招投标行为不仅仅具有服务功能,对于规范采购行为、优化采购结构也起着重要的作用,于是招标投标采购方式由一种交易过渡行为变成政府强制行为。招投标采购行为方式这一里程碑式的发展,使得招投标在法律上得到了充分的保证,于是招投标成为“政府采购”的代名词。

1.1 英国政府采购发展历程及其现代政府采购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早在1782年,当时英国处于汉诺威王朝乔治三世的统治之下,英国政府为了满足日常管理的需要,节约财政支出,提高财政使用效率,达到对自由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的目的,成为历史上第一个采用招投标进行交易的国家,当时的英国政府,为了规范政府的采购行为,专门设立了一个名叫“文具公用局”的机构,成为负责政府部门采购所需要公用品的特别机构,真正使得采购方式由毫无约束的、放任的、自由市场化的“自由采购”向“公共采购”“集中采购”方向演变,于是英国成为世界上最早诞生政府采购机制的国家。此时,距离1776年问世的经济学鼻祖亚当·斯密的巨著《国富论》不到10年的时间,这部巨作为英国政府提供了进行自由市场的理论基础,进一步推进了英国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这也促使英国政府采购行为以“公开招投标”的方式进行,奠定了英国作为世界上第一个实行政府采购国家率先满足了使用者需求的“公开、竞争”的原则。

英国政府采购经历了200多年的发展,采购范围涵盖了中央和地方政府、卫生部门、高等教育领域、科学研究领域,已经制订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形成了分散化的、管理较为宽松的一套采购模式。英国的政府采购尤其是现代英国政府采购在经济宏观调控、抑制通货膨胀、降低整体采购成本、促进资源高效配置、增加劳动就业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英国的现代化政府采购机制虽然是在悠久漫长的政府采购历史长河中逐步形成的,但真正完善的、成熟的、科学的现代政府采购机制是20世纪末期才慢慢建立起来的,尤其是最近30~50年间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信息技术的发展、国际区域组织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全球气候变暖以及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复杂背景下形成的,它始终把“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竞争”和“物有所值”作为政府采购的指导原则,让各种规模各公司都能有机会参与竞争,发挥自身优势,分享社会发展的经济红利,政府采购已经成为英国政府在宏观经济调控、资源合理配置、国际组织间的经济往来和国际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1.2 美国政府采购的发展进程及其对美国国民经济的影响

1.2.1 美国政府采购发展简史

少数学者认为美国是世界上最早推行政府采购的国家,大部分学者公认美国仅仅是紧随英国其后实行招投标采购的国家,但美国政府的采购制度具有法律完备、监管治理完善、市场机制全面、软硬件设施条件先进的特点,所以它在采购方式的演变、采购目标的设立、采购程序和操作规程的规范、法律法规政策体系的建立、对宏观经济的调控等方面为全球各国政府采购提供了诸多值得借鉴的经验。

1.2.2 美国政府采购法律体系

美国是世界上政府采购规模最大的国家,各级政府每年的采购总金额在3万亿美元以上,同时美国也是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建设最完备的国家之一,从1809年美国政府颁布第一部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以来,经过近两个世纪的发展,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已多达4000多部。《联邦采购法》(也称《联邦采购条例》)是美国政府采购的基本大法,为美国联邦政府及相应的州政府的采购规定了最基本的采购要义,是美国政府采购最普遍实用的原则,它引导着美国各级政府部门有序、高效地进行采购活动。美国国会分支机构——美国联邦政府采购委员会在20世纪70年代就全票通过了4000多个与政府采购有关的法律法规,其中至少有50部法律对政府采购的程序做出了严格的规定:1809年美国政府明文规定,政府采购必须采取招投标方式,并实行密封投标,而且采购合同须授予最低评标价的商家,这项条款至今仍然适用;1947年颁布的美国历史经典之作——《武器装备采购法》,将政府采购程序的灵活性和建设性体现得淋漓尽致;1949年颁布实施的适用于各部门、各机构的《联邦政府行政服务和财产法》,协商采购方式正式引入其中,并明确规定了集中采购的各种政策和方式。后来于1958年颁布实施的《国家航空航天局采购条例》、1962年的《诚实谈判法》、1974年颁布实施的《联邦采购政策办公室法》、1984年颁布实施的《合同竞争法》、1994年颁布实施的《联邦采购简化法》、1996年颁布实施的《克林格尔-卡享法》等法律法规,除此之外,美国是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议》的成员国,而美国政府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颁布了《政府采购守则和世界贸易政府采购协定法案》,该法案对美联邦机构从其他贸易协定缔约国的采购作出限定。美国政府一直致力于政府采购政策体系和操作规程的建设,所颁布的大小法律法规,使得美国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完备、政策定位明确、监管机制完善、治理行为规范,所以美国素有“法制化政府采购国家”的美誉。

1.2.3 美国政府采购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

美国的政府采购行为在经济结构的宏观调控、促进全美各州之间的公平竞争、减少腐败现象、扩大就业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美国政府采购金额每年都在3万亿美元以上,其费用的支出对国家的宏观经济结构影响力非常显著,一般情况下,为了扶持国民产业,美联邦要求全美国家机关、各州的政府部门统一集中采购本国产品,维护国家企业和本土产业的核心利益,这就为美国本土化产品的研发与销售创造了必要条件,刺激本国经济快速发展。美国从联邦政府到各州,数千条的与政府采购行为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其进行政府采购保驾护航,可以说这些完善的法律法规是美国各级政府采购行为中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的重要警示线,也为各级政府采购行为和众多的供应商提供了一个完全公开透明的交易平台。美国制度化、高效率的政府采购行为不仅间接性地扩大了内需,拉动了国内经济的增长,直接性地弥补了财政和货币的不足,同时还加速了轻工业的发展,政府以此为契机,加大力度对基础设施进行建设改造,带动了其他行业尤其是重工业的发展,各行业领域的同步增长,经济势必高速增长,大大地增加了人们的就业空间,减少了人力资源的大规模闲置,优化了社会资源。

1.3 以亚洲国家为典型代表的日本政府采购制度

日本的政府采购没有一个完全统一的采购主管机构,这和美国由联邦政府统一制定各项采购法律法规不同,是由各部委或者协会参照自身的需要自行制订采购计划,属于“分散采购方式”的最典型的国家。日本虽然是作为“分散采购方式”的代表国家,但其完善的法律体系建立,对国内供应商的高度保护甚至是对国外供应商的“过度歧视”政策,保护本国产业、民族产业和国内供应商利益方面堪称典范,这些是非常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的。日本除了遵守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国内还颁布了一系列政府采购的一般性法规:1947年的《地方自治法》《会计法》和《预算决算与账目公开条例》、1962年的《合同式商业交易法规》、1980年的《有关政府采购货物或特定服务特别程序的命令》、1995年的《地方自治法实施令》和1996年的《政府采购协议》等,除此之外,日本政府建立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限制性招标的多种招标方式,对供应商资格审查、信息公开的严格的供应商管理制度,以及政府采购全程的申诉制度和完备的政府采购争端解决程序,虽然随着日本政府采购规模的不断扩大,政府采购市场已经发展成为一个开放的市场,尽管在政府采购制度上,日本政府一再强调“非歧视”“公开”“公正”和完全透明化的原则,但实际上所谓的“非歧视”的政府采购政策似乎只适用于日本国内供应商,日本政府采购对国外供应商限制条件苛刻,而且对外商采购的限额做出明确的规定,通常不超过采购总金额的两成。

2 我国政府采购的发展简史、现状及存在问题

2.1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发展历程

虽然政府采购有着200多年的悠久历史,但我国政府采购是改革开放的产物,我国真正意义上的政府采购政策是从1996年才开始实施的,经历了二十多年发展的我国“青年时代政府采购”在法律法规建设、采购规模、采购范围等方面还存在诸多不足,但已经步入高速发展的快车道。据财政部国库司统计,仅1998—2003年5年时间,我国政府采购金额从31亿元增加到1700亿元,增长了54倍之多。在短短的数年时间里,我国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建设发展也突飞猛进,不断完善,以2002年颁布的《政府采购法》、1999年颁布的《招标投标法》为代表的政府采购领域的基本法,以2015年发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1年发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为代表的两部行政法规,加上长期以来由全国人大颁布的相关法律、国务院制定颁发的行政法规、财政部等部委制定出台的规章、各省人大和政府颁发的大大小小的地方性法规等法律法规,构成了我国政府采购的法律体系。

2.2 我国政府采购现状及存在问题

我国政府采购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速度之快实属罕见,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在为我国政府采购蓬勃发展可喜可贺的同时,必须正视其存在的漏洞和不足,尤其是与外国特别是欧美等发达国家成熟的政府采購体系相比,我国的政府采购体系建设还存在诸多问题。

2.2.1 起步较晚,起点高,法律法规有待健全完善

从时间的角度分析,欧美等发达国家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已有数百年的历史,我国真正实行政府采购政策只有二十多年的时间,而正好是在这段不长的时间内,我国经济发展最快、财政收入增长最猛,庞大的财政公共支出,政府采购金额从几十亿元人民币突破万亿元大关,如果政府采购制度的约束和控制不力,其后果不堪设想。而从法治角度分析,正是因为我国政府采购实行太晚,动作过慢,所以才更加需要起点高、步子快、力度强地充分吸收发达国家的经验,尽早把政府采购纳入法制化轨道。我国虽然颁布了《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但这些数量有限的法律法规,对于我国庞大复杂的政府采购这项系统工程来说简直就是杯水车薪。

2.2.2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不够科学和精确,预算执行不够规范,预算监督不到位

英、美等国早在18、19世纪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里,就明文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必须通过竞争方式订立,这些国家早已建立起了成熟完善的政府采购体系,与之相比,我国政府采购的预算环节工作仍需加强。由于长此以往的思维方式以及零基预算方法需要做大量的核实确认工作,我国大部分机构仍然延续了上年度的基数加增长的传统方法来做预算,加上预算编制范围不够完整,编制内容过粗等原因,势必使预算安排脱离实际情况,带来支出带有随意性的结果,这就不利于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甚至会严重影响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另外,在预算编制的精确度上,我国政府采购和发达国家相比差距尤为突出,有时候甚至不按照严格的规定来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通常情况下是年初的采购预算远远小于一年的采购需求,更有甚者会出现高价购置和重复购置物资等,导致采购行为严重脱离了采购预算的约束,这种不精确的预算编制,经常会出现随时变更采购预算,采购中进行随需采购、自由随意采购、分散性采购等。

2.2.3 政府采购专业队伍规模过小,人员素质急需提高

政府采购和普通的商品交易是有本质区别的,随着政府采购规模和采购品种的不断扩大,政府采购的行为也越来越复杂化和专业化,因此要求政府采购人员具有较广的知识面和扎实的专业知识,懂得财经、法律等知识,还需要对各行各业的知识有一个总体的了解和认识,而目前我国从事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大多属于财政金融部门,甚至很少接受过相关政府采购专业知识的培训和深造,距离专业化的要求仍然有很大的差距。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的不断扩大,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更需要建立一支数量庞大、专业知识过硬的队伍,为进一步提高我国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益提供实力雄厚的人才保障。

2.2.4 信息发布、供应商资质审核、投(评)(定)标程序欠规范

我国现阶段仍然缺乏唯一权威性和专业的以及系统化的机构来全面、及时、统一、准确无误地传播政府采购的信息。通常是采购信息由媒体传播或者由发起采购人直接将采购信息发送给有资格的供应商,这样势必出现关系采购、人情采购、定向采购和地方性保护采购等现象,滋生腐败,违背政府采购的宗旨,严重影响政府采购的健康发展。另外,没有一个完全统一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平台,这就限制了采购商和供应商之间方便迅速地获取对方信息的路径。

3 规范我国政府采购行为的建议对策及展望

3.1 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纵观世界各国政府采购,尤其是欧美发达国家,无一不是在完善的法律法规体制下开展的,我国政府在十多年的时间里虽然已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显著提高了政府投入资金的使用效率,但当前的这些法律法规只是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建设中的一部分,依然不能达到对整个政府采购市场进行高效管理,所以要继续参照国外尤其是英、美等国政府采购的法律体系,进一步抓紧制订如供应商资格审核、招投标程序管理、评标标准及评标程序的约束规定、采购从业人员的资格考核、政府采购管理人员行为规范、采购仲裁的管理规定等方面的配套法规,以满足我国政府采购规模日益增长所需。

3.2 准确科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国家的重视是做好政府采购工作的前提条件,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更要加强学习政府采购的相关政策,必须真实、客观地制作采购预算,严格准确控制和高效管理政府采购预算,高度统一政府采购预算范围和预算标准。预算制作缺乏统一标准,加上采购模式没有集中统一,往往会出现预算执行出入大,采购随意性强,因此必须对政府采购预算进行真实的管理。

3.3 大力培养专业人才

专业的事情需要专业的人来做,政府采购更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离不开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队伍。要加强用人制度的建设和改革,制订政府采购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职业标准和职业准则,同时,必须加强政府采购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全方位地加强监管体系的建立,确保政府采购行为具有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的特征,为政府采购廉洁、高效管理和运营提供必要条件,只有具备一支高素质、责任心强、廉洁自律的政府采购从业人员队伍,才能够把集法律知识、金融知识、各方面专业知识于一体的政府采购工作做得更好。

3.4 大力应用现阶段所取得的信息技术成果,充分体现政府采购的竞争性和公开性

实践表明,充分的公开和竞争是以信息的公开为前提的,信息化采购正是体现我国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手段之一,完全符合当前我国国情。首先,信息化采购完全保证了供需双方信息的完全公开,为供应方、采购方之间提供了快速高效的“见面平台”,也为各供应商之间提供了公平的竞争平台。另外,政府采购的信息化,减少了人为因素,使采购流程更加体现政府采购的公开性,同时政府的采购行为得到充分的、全方位的监督,使得采购需求机构、财政部门、采购中心分别作为政府采购的监督者、管理者和执行者功能定位准确,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甚至采用专家评委信息化在线评标,既利于实际操作,更提高了效益。

总之,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政府采购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与之配套的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的不断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势必将沿着高度统一化、信息化和规范化的方向健康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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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吕汉阳,史丁莎.美国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简介[J].招标与投标,20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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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于鸿.我国政府采购现状分析[J].现代商贸工业,2017(15).

作者:马江

政府采购起源论文 篇3:

浅析竞争性谈判在政府采购中的运用

[摘 要]政府采购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工作,政府采购要承担更多的实现社会政策目标的责任。与政府采购的其他形式比较,竞争性谈判在政府采购中的合理应用,可以使采购人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采购到性价比最优的产品和服务,能合理有效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增加政府采购环节的透明度。

[关键词]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评审专家;书面证据;破解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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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竞争是政府采购的趋势

竞争性谈判是政府采购方式中运用得较为普遍的一种采购方式,是采购人通过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不少于两家的供应商分别谈判,商定价格、条件和合同条款,最后从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与其他采购方式相比,竞争性谈判是一种更透明、更有活力的方式,能够有效地防止采购“黑洞”,节省采购时间和费用。《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四款规定:“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这段法律条文说明竞争性谈判具有其他招标方式所不具有的空间和时间优势。一是谈判小组与单一供应商谈判更具有针对性,谈判小组能够及时掌握和了解单个供应商投标方案的深层次问题,可以在不改变投标文件实质内容的前提下澄清误解,解决纷争,使采购需求得到较大的满足,这种直接谈判削弱了评审专家带有倾向性的观点,使采购结果更加公平、公正;二是谈判小组与单一供应商谈判,无论是价格、技术谈判还是商务谈判都是在严格保密的环境中进行的,这种保密氛围实质上促成了一种竞争态势的产生,使采购人可以花最少的钱办最大的事,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所谓细节决定成败、竞争产生效益就是这个道理;三是在将采购内容告知所有投标人的前提下可以对谈判文件的实质性条款提出修改意见,以政府采购的理性原理来看待每一个采购项目,认清实现采购需求的渠道并不是唯一的(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的规律,这是因为竞争性谈判充分尊重采购内容可以变更这一客观存在的事实,能够较好地解决采购效率与采购需求所引发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从而达到政府采购的和谐统一,当然前提是必须让所有投标人知悉。还可以当场化解由于投标供应商在价格、技术、商务等实质性条款方面达不到谈判文件要求而产生废标的境地,为采购人赢得了宝贵的采购时间。

2 评审专家的自由裁量权

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自由裁量权看,竞争性谈判方式几乎没有评审专家的自由裁量权问题,限制评审专家自由裁量权是减少投标供应商质疑投诉的重要原因。从公开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案例来看,投标供应商大部分质疑的起源是对评审专家的自由裁量权表示怀疑,这正是由于公开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本身存在弊病,导致评审打分过程不够公开,一个项目中评审专家对同一个问题出现很多种不同的打分情况,进而使投标人对专家的公平、公正产生一些怀疑。在综合评分法的制度层面设计中,财政部第18号令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评审专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价、打分。从“承担个人责任”和“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价、打分”的意思上看,不难觉察和发现法律制度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端倪,同时该法规将综合评分法的评标分为价格、技术、商务等几个方面,除价格、商务等硬性指标外,只有在一定程度上允许专家在技术方面自由裁量才能拉开评分的档次,有的监管机构不允许专家之间有任何讨论,害怕打出来的分值都一样,分不出高下,难以定标。这充分说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自己对投标文件的理解“自由”地进行评标打分。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根据适用法律和投标文件所展现的事实和证据,在一定幅度内量体打分,比如评分标准中的0~5分,其中就有从轻从重情节,让专家来裁决,表现为专家的自由裁量权。不能说评审专家对每个项目每个供应商都对号入座,分打得一模一样,这是做不到的,专家没办法操作。因为项目的时间、地点、情节、采购需求、投标响应程度等都有区别,因此,每位评审专家对每个项目每个参与投标的供应商评判出来的分值不一样是正常的,因为这是自由裁量权在发挥影响。

另外,当投标供应商的大体情况相当时,约束自由裁量权就要求专家在规定的分值幅度内,并且适用法律程序正当,不能为支持一个供应商的胜出而在分值上去打压其他供应商,否则就失去公平、公正。当然,这就要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具有高尚的情操和娴熟的业务能力,要廉洁公正、公开、公平,要凭良心去裁判,而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允许对同样的情况裁出不同的结果。投标供应商之所以对专家打分产生疑问,其根本在于自由裁量权出了问题,或者更进一步说,是专家的形象出了问题,如果专家枉法裁判、胡乱打分,就会使政府采购专家的公信力降低。

3 远非价格谈判

竞争性谈判究竟谈什么?在实际工作中,多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往往偏重成交价的洽谈,有的干脆把谈判过程简化成三轮报价或多轮报价。其实,价格谈判只是竞争性谈判的内容之一。竞争性谈判的出发点就是基于采购人的采购需求难以在采购文件中准确表述而供应商也无法对此形成一致理解条件下所选择的一种采购方式。只有通过对诸多实质性事项进行详尽的竞争性谈判,才能让采购人与供应商在一定的法律规范形式下就双方共同关注的诸多实质性条款达成共识并最终实现采购目标。

4 口头谈判莫忘书面证据

竞争性谈判的过程主要是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与供应商之间通过语言进行沟通交流,是供求双方就货物与服务的规格质量、技术指标、价格构成、售后服务等要素谋求达成共识的过程。但实务中不少采购人或其代理机构往往只注意口头洽谈,而忽视对谈判过程和结论的书面记录,不注意现场留下最有证明力的相关书面证据,导致在确定成交供应商以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环节带来一些本来完全可以避免的分歧和扯皮,有的甚至引发投诉与诉讼。因此,对于每一轮次的竞争性谈判内容尤其是谈判结论,谈判小组最好应当场形成纪要并经双方签字确认,让口头谈判的结果形成书证,这对参加竞争性谈判的采购双方无疑有百利而无一害。

5 直面矛盾有利于破解难题

在竞争性谈判过程中,由于一切都可以谈,而且是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集体与单个供应商的面对面谈判,而不是公开招标综合评分法那样独立“打分”,从而减少了评审专家的自由裁量权,增加了评审的公开性、透明度。另外,由于评审专家遇到任何问题都可以直接询问供应商求得解答,供应商对自己的投标文件存在的任何瑕疵,通过专家组的询问、辨别和供应商自己的确认,使问题当场得到验证,供应商心服口服,也就大大降低了政府采购的质疑、投诉。从而减少了由于废标而使政府采购成本增加的可能性,使采购人采购到性价比最优的产品和服务,也使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良好形象得到积极维护。竞争性谈判可以使政府采购工作阳光照人,使政府采购进一步向高开稳走的方向发展。

作者:张海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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