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挂牌

2022-07-26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煤矿安全生产挂牌

煤矿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

为落实集团公司《潞安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煤旷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实施落实和监督考核的通知》(潞矿安字[2013]667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进一步落实我公司的安全主体责任,建立“一岗双责、层层负责”的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一、挂牌责任人

根据工作实际,公司确定了各施工区域挂牌责任人,公司领导为公司挂牌责任人,副总及各业务科室负责人为挂牌责任人。

二、挂牌责任人工作职责

1、把《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笫58号)作为检查的内容和标准,定期对所挂牌施工区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安全生产和运行。

2、指导、督促挂牌施工队组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3、定期检查施工队组安全生产情况,防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三、挂牌责任人的检查次数

1、公司挂牌责任人每月至少到自己所负责施工区域安全检查1次,其他挂牌责任人每月至少安全检查5次, 若遇

条件变化或特殊情况要随时到所负责施工区域进行检查和指导工作。

2、挂牌责任人每次下井检查要认真填写下井记录卡,并报告安监处和调度室。

四、工作要求

1、各挂牌责任人要明确职责,严格履职,严密监控,确 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2、各挂牌责任人要对挂牌区域进行重点检查,重点督导,对检查查出的重大隐患要进行挂牌督办和跟踪落实,对威胁企业生产安全的重大隐患必须责令停产处理,对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单位领导要按公司相关规定及红线管理规定严肃处理。

3、进一步强化挂牌领导干部“三必到”、“三走到”制度的落实,同时要加强“领导带班”、“三个调度”等制度的督察和落实。

4、强化各业务科室的业务保安责任,突出抓好煤矿瓦斯、水害、顶板等重大灾害的治理,。

五、工作要求

各挂牌责任人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扎实做好安全生产,实现安全工作目标。

六、考核

1、对挂牌责任人不认真履职、不到负责区域检查的,给 予诫勉谈话和通报批评处理。

2、公司要建立季度公示制度,对挂牌责任人的履职情况按季度汇总,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井口大屏上公示。

3、对挂牌责任人能定期到负责区域检查、认真履职尽责,所挂牌区域发生安全事故的原因与挂牌责任人无直接责任的,不追究挂牌责任人的责任;对因挂牌责任人不能定期到挂牌区域检查、不认真履职,所挂牌区域由此造成安全事故发生的,要严肃追究挂牌责任人的责任。勤劳的蜜蜂有糖吃

第2篇: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6号令)、《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各公司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并负有督查义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及时下达整改指令书,依法督促隐患单位彻底消除隐患。

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的排查,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列出清单,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便及时或集中进行挂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做好对被挂牌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整治的督促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治。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要及时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整改期限及治理方案。

第六条 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实行分级负责。重大事故隐患单位采取措施能够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县级政府负责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涉及市、县有关部门和单位,由市政府负责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涉及省、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由市政府统一报省政府挂牌督办。

各级人民政府在发现重大隐患或者接到上级督办的事项后,可委托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隐患单位、隐患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相关单位和有关专家,对重大隐患进行评估分析,如有需要,可委托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牵头组织,界定重大隐患等级,制定整改方案,做到整改责任、整改时限、整改措施、整改资金和应急预案“五落实”,制定、落实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并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挂牌督办。

第七条 对确定为被挂牌督办的单位(以下简称被挂牌单位),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负责挂牌督办的政府制作“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可委托同级

安全生产委员会承办,并将警示牌悬挂在被挂牌督办单位的醒目位置,警示牌标明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场所、隐患内容、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

第八条 被挂牌单位不得以变更、搬迁、装修等理由,人为遮挡、转移、摘除、破坏“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

第九条各部门要加强对事故隐患信息档案的管理。对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要立即登记建档,建档内容见附表。

第十条各部门要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监控管理。由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各县(市、区)政府于每月25日前将本级政府(管委会)负责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治情况报告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报告内容应包括单位名称、隐患部位、隐患类型、隐患级别、隐患现状及产生原因、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整改期限和隐患治理方案及整改进度等。市政府负责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对整治情况进行建档跟踪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一条 挂牌督办单位在收到被挂牌单位要求恢复生产经营的申请报告后,可委托同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人员在10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现场审查验收,审查合格并报挂牌督办单位批准后,由挂牌督办单位对重大隐患进行核销,同意其恢复生产经营,并摘除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审查不合格的,由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或下达停产整改指令,确属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第十二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提出建议,防止隐患变成事故,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十三条 建立重大隐患公告制度,市政府每季度在《西江日报》等媒体,对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的重大隐患整改和销号情况进行公示,以接受全社会监督。第十四条 凡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各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部门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和信息管理台账、汇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视情节轻重,采取通知警醒、通报批评、上级约见谈话等措施责令纠正,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同时,隐患治理工作要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列入对各级政府、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职考核工作中。

第十五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对经责令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不依法撤销原行政许可、审批或者不依法查处的;

(二)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认真履行职责,按规定督促落实有关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

(三)对生产安全事故防范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十六条 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需给予组织处理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对未经挂牌督办单位许可,故意遮挡、损毁、涂改、移动、摘除“重大事故隐患警示牌”的行为,安全监管部门将通过我市有关媒体对责任单位

予以公开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3篇:煤矿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豫煤安监[2005]146号)和《关于完善煤矿企业隐患排查报告制度的通知》(郑州安监[2006]21号)文件精神,及时发现、治理煤矿生产安全隐患,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煤矿生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郑新怡鑫煤业公司。

第三条 矿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隐患排查、登记、治理、领导挂牌督办和报告工作负责;煤矿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应遵守实事求是、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全面、客观、准确。

第一章

第五条 安全隐患信息的采集:

安全隐患信息来源:

1、图纸会审;

2、“三评价一评定”;

3、群监员汇报;

4、专业技术员检查;

5、专职安监人员检查;

6、区队干部及管理人员检查;

7、科室管理人员检查;

8、矿领导检查;

9、安全互检及上级检查;

10、调度及自动化监测信息;

11、其它渠道信息。

第六条 安全隐患信息的采集:

1、每月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一次图纸会审和“三评价一评定”,对存在的隐患及时报安监科安全信息中心备案;

2、安全信息中心建立群监员、专职安监员、专业技术人员、区队干部及管理人员、科室管理人员、矿领导检查记录。以上人员升井后必须填写安全隐患信息;

3、安全互检及上级到矿检查,由安全信息中心负责及时收集检查意见;

4、调度及自动化监测的信息,调度、监测员必须及时向安监科安全信息中心汇报;

5、各级人员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信息,必须及时向安监科安全信息中心汇报。

第七条每月组织一次安全隐患大排查;由矿长组织各区队及业务部门对全矿井范围内安全隐患进行拉网式排查。由安监科信息中心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汇总,并由矿长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整改方案。对排查的重大隐患,建立隐患台帐,并由安全质量科负责跟踪处理。限期未整改者,对责任单位罚款100-300元,情节严重造成事故者追究领导责任。

第八条每周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全面排查安全隐患。检查要覆盖全井下,深入每个生产岗位、每个生产环节,从严从细,不留死角。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作业场所,必须立即进行停产整顿。对不能现场解决的问题,按“五定”原隐患排查

则,限期整改,跟踪落实。

第九条坚持系统安全自查;每周由系统矿长带队,组织系统排查,把查出的安全隐患分类后于当日下午18时前报安监科信息中心,以便督促落实解决。

按安全隐患的种类分: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害和其它十类。

生产科负责采掘工作面、巷道维修方面顶板隐患的排查;通风科负责通风、瓦斯、煤尘、放炮、井下内因火灾等方面安全隐患的排查;机电运输科负责机电、运输以及业务保安范围内火灾隐患的排查;地测科负责水害等安全隐患的排查;安监科负责组织各类安全隐患的排查。

第三章隐患登记

第十条安监科安全信息中心对通过各种渠道获取的隐患信息,经筛选后建立综合安全隐患信息台帐,并监督其整改情况,对按期整改的,按程序消号,对不整改或未按期整改的落实处罚并继续监督整改。

第十一条 安全隐患分为A、B、C三级,A级为需要上报郑新四公司和郑新公司;B级上报郑新四公司;C为本矿直接解决的问题并实施监控。矿井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按照A、B、C三类进行管理,安全科对B类以上隐患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各系统、各级排查出的各类隐患,要在每月召开的重点隐患排查会议和每周的安全办公会议之前报安监科,建立隐患整改台账;各业务部门科长要对每周排查情况全面负责,按时送交安全隐患排查报表,不按时送交的,每次罚业务部门科长50元。

第四章隐患治理

第十三条 能够现场处理的,检查人员盯在现场处理:

第十四条 危及安全生产的,检查人员责成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或施工人员)立即停工(或停止作业)、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不能现场立即处理的,安全信息中心负责登记、分类、建立隐患台帐、上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对上报安全隐患信息进行分级处理。A、B类由安全矿长负责向分公司汇报,并有汇报记录。安全隐患C类由领导小组负责下发安全隐患处理指令,一式三份,施工单位、施工单位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各一份。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处理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单位负责隐患处理,监管部门负责对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监督。处理完后,施工单位负责向安全信息中心汇报,监督部门确认隐患处理后安全信息中心方可把隐患注销。隐患达到注销条件前,仍按隐患进行管理,直到整改销号为止。

责任单位接到安监科信息中心下达的停产整顿隐患整改指令书之日起,必须

立即停止生产,制定专项措施和整改方案进行整改。停产整顿期间,单位要组织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六条 对停产整顿的采掘工作面和施工地点,由相关业务部门监督落实。

第十七条 郑新四公司以上单位下达指令停产整顿的,经整改,由业务部门初次验收合格后形成验收报告,上报上级部门,申请验收恢复生产。

第五章领导挂牌督办

第十八条安全隐患的整改坚持“分级负责、责任落实”的原则。对重大安全隐患,矿井必须实行领导挂牌督办制度,并建立督办台账。

第十九条矿井在醒目位置悬挂“重大隐患督办牌”,并明确隐患整改责任人、主管科长、主管矿长,整改措施、整改时间、整改进度。

第二十条隐患整改完成后,施工单位负责向安全信息中心汇报,监督部门确认隐患处理后安全信息中心方可把隐患注销。

第二十一条 到期没有完成的安全隐患仍纳入闭环管理,直到整改销号为止。安监科负责分析隐患到期没有完成原因,对照制度进行处罚,并将到期没有完成原因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要认真整改安全隐患,因隐患排查整改不力而造成事故的要认真分析确认事故责任者,并给予处分。

第六章 隐患报告

第二十三条 各业务部门发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主要负责人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或安检部报告,由调度室或安监科向集团公司报告。

上报郑新公司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告包括矿井基本情况、隐患排查情况和隐患治理情况三个部分。

矿井基本情况包括矿井地质、企业性质、企业证照情况、开采煤层及赋存情况、开采方式、通风方式、设计能力或核定能力、隐患排查期间的生产动态、生产区域、地点等。

隐患排查情况包括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实际情况、排查结论及排查时间。 隐患治理情况包括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含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整改期间煤矿的生产状态、安全措施、整改结果等内容。

各业务部门将分析、排查出的隐患形成报告,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于每月2日18时前报安监科,安监科于每月4日18时前将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报送郑新公司。

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 不按规定定期整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或不落实整改措施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二十五条 对迟报、瞒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对责任者罚款200元;

第二十六条 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擅自组织生产的,对责任单位罚款3000元,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八章本制度解释权归安监科。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附则

第4篇:重庆煤科院昌吉州煤矿瓦斯防治技术服务中心在昌吉挂牌成立

未在州注册而在我州从事煤炭开发及销售企业基本情况

一、神华新疆能源公司奇台红沙泉煤矿,该矿设计产能6MT/a,2012年1月至5月生产原煤160万吨,上缴国税563万元,地税563万元;

二、 神华新疆能源公司吉木萨尔县准东露天煤矿,该矿设计产能

20MW/a,属基建矿井,2011年生产基建煤460WT,上缴国税535万元,上缴地税3974万元;

三、兖矿昌吉硫磺沟分公司,该矿设计产能0.9MT/a,2011年生产原煤万吨,上缴国税万元,未上缴地税;

四、兖矿吉木萨尔力拓分公司,该矿设计产能0.6MT/a,2011年生产原煤万吨,上缴国税万元,上缴地税万元;

五、兖矿煤炭运销公司,公司注册地为乌市,公司销售原煤万吨,未上缴。

重庆煤科院昌吉州煤矿瓦斯防治技术服务中心在昌吉挂牌成立

2012年6月26日,重庆煤科院昌吉州煤矿瓦斯防治技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昌吉州服务中心)成立暨揭牌仪式在昌吉市园林宾馆举行,参加此次会议的人员有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买买提·吐尔地书记、田光雄总工程师,昌吉州要建军副州长、陈勇局长,中煤集团重庆煤科院王克全、黄强副院长等领导,以及各县市煤炭局负责人、部分煤矿企业相关人员等一百多人,会议由重庆煤科院黄强副院长主持。

该机构是中煤集团重庆煤科院新疆分院的分支机构,设立的目的是要以重庆煤科院在瓦斯治理方面全国领先水平的科技、人才、装备为依托,在昌吉州各煤矿全面开展煤矿瓦斯综合防治与监测监控、科技培训等技术性服务工作。战略目的为立足昌吉,服务全疆煤矿企业。

会上,昌吉州煤炭局代表昌吉州煤炭系统与重庆煤科院达成合作意向,并正式举行了框架合作协议签约仪式,陈勇局长和黄强副院长分别在协议书上签字。随后由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买买提·吐尔地书记、中煤集团重庆煤科院王克全、黄强副院长等领导举行了“重庆煤科院昌吉州煤矿瓦斯防治技术服务中心”的揭牌仪式。

昌吉州要建军副州长代表昌吉州政府表示非常支持昌吉州煤炭系统与重庆煤科院的深度合作,强调昌吉州各煤矿在瓦斯综合防治与监测监控领域,要以重庆煤科院优势技术与装备为依托,大力提升昌吉州煤矿瓦斯综合防治水平,达到签约双方战略双赢为目的,为有效遏制昌吉州煤矿瓦斯事故保驾护航、献计献策。

(昌吉州煤炭工业管理局张庭荣)

第5篇:安全生产月度挂牌考核标准

一、按伤亡人数考核

1、凡发生工业重伤事故、重大及重大以上事故者;发生交通死亡、重伤事故,重大及重大以上事故者,挂黑牌。

2、凡发生一般工业事故及一般事故以上;一般交通事故以上者,挂黄牌。

3、未发生上述情况挂红牌。

二、按直接经济损失考核

1、凡发生工业事故一次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发生人员伤害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大于500元者,挂黑牌。凡发生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者(含5000元);发生人员轻伤以上事故(含轻伤),挂黑牌。

2、凡发生工业事故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00元以上者,挂黄牌。

3、车辆单位无直接经济损失在3000元以上的事故(包括单方事故),车均经济损失小于50元;非车辆单位无任何事故者,挂红牌。

三、按安全管理工作情况考核

1、凡在安全管理工作方面存在重大问题(在技术公司及泥浆公司组织检查被指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造成严重影响及按《泥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百分制检查考核评分表》检查得分不满80分者,挂黑牌。

2、凡在安全管理工作方面存在突出问题(在技术公司及泥浆公司组织的检查中,一次发现三起以上的违章或事故隐患),经按《泥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百分制检查考核评分表》检查得分80至90分者,挂黄牌。

3、经按《泥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百分制检查考核评分表》检查得90分以上者,挂红牌。

第6篇: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一、事故隐患分类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数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二、防控主体

医院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要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规范监督检查的方法,采取督查、巡检、抽检、互检等方式,全面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

三、事故隐患督办制度

1、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要求医院对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予以书面通知,明确责任科室及责任人、整改时限、督办科室。

2、根据规定,医院范围内任何安全责任事故隐患由院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挂牌督办。督办时应明确责任科室及责任人、整改时限、督办科室。对排查不彻底、报告不及时、责任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科室和相关人员,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因隐患整改不力,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从严从重予以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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