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装修防火设计规范

2022-05-18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内装修防火设计规范

浅议基于控制室内污染的住宅装修设计

摘 要:当前,由于住宅装修设计中出现的各种室内污染问题,人们对此加以重视并且采取了相关的装修设计方案与措施,降低了环境污染对人体的伤害。本文对住宅装修设计中的室内污染原因进行了分析,提出了住宅装修设计对环境污染的控制与调节措施:要对室内通风进行合理设计,选择健康环保的装修材料,应采取对住宅室内环境改善的调节措施。因此,本文的研究有助于提高住宅装修设计效果,改善室内环境质量。

关键词:室内污染;住宅;装修设计;控制

一、引言

当前,由于住宅装修行业的快速发展,出现了很多室内污染的严重事件。那些有害物质在室内的扩散污染了住宅的环境,使人们遭受了严重的健康伤害。由于人们长期生活在住宅室内环境中,室内环境好坏对人们健康有着直接影响。对此,在人们的生活条件改善后,更多的人意识到室内生活环境的重要性,要在住宅的装修设计中控制好室内污染源。根据目前的住宅装修设计的现实情况,应更多考虑到室内环境因素,选择绿色装修材料,减少有害材料的使用,要符合相关的住宅装修设计环境标准,避免因室内污染造成人们患病的隐患。

二、住宅装修设计中的室内污染问题及原因分析

由于各地屡次出现住宅装修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这使得相关部门比较重视。我国相继出台了一些规范,来控制住宅装修的室内环境。如《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等等。这些室内装修设计的环境质量规范和标准,有助于改善室内环境污染的源头控制,为严重的室内环境污染进行了限制和扭转现状。住宅装修设计中的室内污染问题有多种原因,最常见的就是住宅室内装修设计不规范不合理,采用具有严重环境危害的建筑装修材料,设计中未能将健康环保理念融入其中,也没有对装修设计后进行环境因子检测。对于装修施工整个过程缺乏足够的环境污染控制和有效防范。这些特别容易出现住宅室内的甲醛、苯等有毒有害气体超标,严重危害室内生活的人们健康。

三、住宅装修设计对环境污染的控制与调节措施

住宅装修设计应重点对室内的结构布局以及所用材料进行设计,加强室内通风设计和选用材料环保设计方案,才能有效改善环境污染的控制与调节。

首先,要对室内通风进行合理设计。室内通过通风管换气的方法,用室外新鲜的空气驱散室内装修释放的有害气体,最大效果降低室内空气质量。人们居住和生活的环境如果通风不佳,就会带来各种病症。通过计算人们每小时所需的新风量的要求来设计室内通风。室内通风包括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两种方式。由于室内自然通风可以减少成本,通风换气的效果也高于机械通风,因此,室内装修设计的通风考虑到隔墙和门窗,尽量采取自然通风,装修设计成“穿堂风”,使室内空气快速换气,并将对环境污染的气体排出。室内的隔墙改作活动折叠门或设计成通透型置物架。尽量减少对通风的阻挡,减少房屋隔断,阳台要留有通风口。另外,对于不能进行有效通风的地方,如厨房和储藏室等地方,要选择设计机械通风,增加排风装置设施,将小空间的气体抽出和排放到室外,以免影响室内空气质量。

其次,选择健康环保的装修材料。对住宅装修的材料进行设计,如果采用非环保的建筑材料,增加了室内环境污染的程度和风险,而成为室内污染源。因此,要根据对建筑装修材料的检测质量,进行选择合适的装修材料,对于污染物超标的材料杜绝使用。住宅的装修设计应红色简洁,减少各种材料的过度使用,以免累积各种污染物质,形成污染源。因此,装修设计要注意对材料用量的设计管理,尽量减少对化学性污染材料的使用量,如油漆胶水等;优先选择使用无机材料和绿色环保材料。对于无机材料的选择也要根据相关装修材料的环保规范要求与标准,选择放射量低的材料。尽量减少在室内进行装修的工程量和工序,选择加工好的材料,如成品门;选择水性涂料;选用低毒性、低有害气体挥发量的溶剂型胶粘剂和水性胶粘剂。

最后,应采取对住宅室内环境改善的调节措施。提高空间设计的效果,设计出通风与自然换气的空间构造。通过烘烤方式将装修建筑物的有毒物质尽快驱除掉,要尽可能地进行室内换气,加强对室内的灰尘等污染物质的清洁打扫,可以设计选择吸附有害物质的材料,竹炭和水等。在住宅装修设计中,要加强对施工过程的方案设计,降低对环境粉尘、噪音等的影响。室内装修设计中产生的各种废弃物,应及时收集和安全清除,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四、结论

通过对基于控制室内污染的住宅装修设计进行探讨,得出新时期由于环境污染给人们健康带来的危害,使得人们更加关注生活的环境。在住宅装修设计中,应关注对室内污染的防控,实现绿色装修设计方案,以保障人们居住环境不被装修设计所污染。室内污染的主要来源就是空气污染,应在住宅装修设计过程中加强对空气污染的防治,消除室内污染源,装修中要加强室内的通风与换气,使住宅装修中减少环境污染。为了使室内装修和设计后的环境清洁,要选择环境安全的建筑材料,这样的装修设计方案更加经济与环保,有利于将住宅装修设计从风格形式到内部材料都控制污染,体现环保健康的理念。

参考文献:

[1]郇永志.浅议关于住宅装修的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设计方案[J].科技与企业.2012.06

[2]曾凡丽,王槐,杨海波,陈长容.住宅装修室内环境污染状况调查[J].四川环境.2008.08

[3]茹庆霞.浅析室内环境污染的来源危害及防治对策[J].科技致富向导.2012.09

[4]张志强.浅析城乡居民家居装修室内环境意识调查与评价[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3.04

[5]徐晖.浅谈室内甲醛和苯的危害和治理[J]. 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7.30

作者简介:

王晓娜(1983.10~),女,汉族,山东安丘人,硕士,主要从事装潢艺术设计教学。

作者:王晓娜

第2篇:机房规范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2-95 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20号

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条文的规定同时废止。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9年4月13日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5年10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5]181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90]160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的《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5年3月29日

目次 1总则

2装修材料的分类和分级 3民用建筑

3.1一般规定

3.2单层、多层民用建筑 3.3高层民用建筑 3.4地下民用建筑 4工业厂房

附录A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划分

附录B常用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划分举例 附录C本标准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1总则

1.0.1为保障建筑内部装修的消防安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

1 防工作方针,防止和减少建筑物火灾的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的内部装修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古建筑和木结构建筑的内部装修设计。

1.0.3建筑内部装修设计应妥善处理装修效果和使用安全的矛盾,积极采用不燃性材料和难燃性材料,尽量避免采用在燃烧时产生大量浓烟或有毒气体的材料,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本规范规定的建筑内部装修设计,在民用建筑中包括顶棚、墙面、地面、隔断的装修,以及固定家具、窗帘、帷幕、床罩、家具包布、固定饰物等;在工业厂房中包括顶棚、墙面、地面和隔断的装修。 注:(1)隔断系指不到顶的隔断。到顶的固定隔断装修应与墙面规定相同; (2)柱面的装修应与墙面的规定相同。

(3)兼有空间分隔功能的到顶橱柜应认定为固定家具。

1.0.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2装修材料的分类和分级

2.0.1装修材料按其使用部位和功能,可划分为顶棚装修材料、墙面装修材料、地面装修材料、隔断装修材料、固定家具、装饰织物、其他装饰材料七类。 注:(1)装饰织物系指窗帘、帷幕、床罩、家具包布等;

(2)其他装饰材料系指楼梯扶手、挂镜线、踢脚板、窗帘盒、暖气罩等。 2.0.2装修材料按其燃烧性能应划分为四级,并应符合表2.0.2的规定: 2.0.3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按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由专业检测机构检测确定。B3

级装修材料可不进行检测。

2.0.4安装在钢龙骨上燃烧性能达到B1 级的纸面石膏板、

矿棉声板,可作为A级装修材料使用。

2.0.5当胶合板表面涂覆一级饰面型防火涂料时,可做为B1 级装修材料使用。当胶合板用于顶棚和墙面装修并且不内含电器、电线等物体时,宜仅在胶合板外表面涂覆防火涂料;当胶合板用于顶棚和墙面装修并且内含有电器、电线等物体时,胶合板的内、外表面以及相应的木龙骨应涂覆防火涂料,或采用阻燃浸渍处理达到B级。 注:饰面型防火涂料的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涂料防火性能试验方法及分级标准》的有关规定。

2.0.6单位重量小于300g/m2的纸质、布质壁纸,当直接粘贴在A级基材上时,可做为B1 级装修材料使用。

2.0.7施涂于A级基材上的无机装饰涂料,可做为A级装修材料使用;施涂于A级基材上,湿涂覆比小于1.5kg/m2的有机装饰涂料,可做为B1级装修材料使用。涂料施涂于B1、B2级基材

上时,应将涂料连同基材一起按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确定其燃烧性能等级。 2.0.8当采用不同装修材料进行分层装修时,各层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2 均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复合型装修材料应由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整体测试并划分其燃烧性能等级。

2.0.9常用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划分,可按本规范附录B的举例确定。

3民用建筑

3.1一般规定

3.1.1当顶棚或墙面表面局部采用多孔或泡沫状塑料时,其厚度不应大于15mm,且面积不得超过该房间顶棚或墙面积的10%。 3.1.2除地下建筑外,无窗房间的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级外,应在本章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

3.1.3图书室、资料室、档案室和存放文物的房间,其顶棚、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地面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3.1.4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中央控制室、电话总机房等放置特殊贵重设备的房间,其顶棚和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地面及其他装修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3.1.5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固定灭火系统钢瓶间、配电室、变压器室、通风和空调机房等,其内部所有装修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3.1.6无自然采光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3.1.7建筑物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中庭、走马廊、开敞楼梯、自动扶梯时,其连通部位的顶棚、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 级的装修材料。

3.1.8防烟分区的挡烟垂壁,其装修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3.1.9建筑内部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两侧的基层应采用A级材料,表面装修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3.1.10建筑内部的配电箱不应直接安装在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上。 3.1.11照明灯具的高温部位,当靠近非A级装修材料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灯饰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1级。

3.1.12公共建筑内部不宜设置采用B3级装饰材料制成的壁挂、雕塑、模型、标本,当需要设置时,不应靠近火源或热源。

3.1.13地上建筑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装饰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3.1.14建筑内部消火栓的门不应被装饰物遮掩,消火栓门四周的装修材料颜色应与消火栓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

3.1.15建筑内部装修不应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并且不应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走道的正常使用。因特殊要求做改动时,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规范和法规的规定。

3.1.16建筑物内的厨房,其顶棚、墙面、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3.1.17经常使用明火器具的餐厅、科研试验室,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级外,应在本章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 3.2单层、多层民用建筑

3 3.2.1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3.2.1的规定。

3.2.2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面积小于100m2的房间,当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窗与其他部位分隔时,其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3.2.1的基础上降低一级。

3.2.3当单层、多层民用建筑需做内部装修的空间内装有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3.2.1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当同时装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顶棚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3.2.1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其他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不限制。

3.3高层民用建筑

3.3.1高层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3.3.1的规定。 3.3.2除100m以上的高层民用建筑及大于800座位的观众厅、会议厅,顶层餐厅外,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3.3.1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

3.3.3高层民用建筑的裙房内面积小于500m2的房间,当设有自动灭火系统,并且采用耐火等级不低于2h的隔墙、甲级防火门、窗与其它部分分隔时,顶棚、墙面、地面的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3.3.1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

3.3.4电视塔等特殊高层建筑的内部装修,装饰织物应不低于B1级,其它均应采用A级装修。 3.4地下民用建筑

3.4.1地下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3.4.1的规定。

注:地下民用建筑系指单层、多层、高层民用建筑的地下部分,单独建造在地下的民用建筑以及平战结合的地下人防工程。

3.4.2地下民用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墙面和地面的装修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3.4.3单独建造的地下民用建筑的地上部分,其门厅、休息室、办公室等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3.4.1的基础上降低一级要求。

3.4.4地下商场、地下展览厅的售货柜台、固定货架、展览台等,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4工业厂房

4.0.1厂房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4.0.1的规定。

4.0.2当厂房中房间的地面为架空地板时,其地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1级。

4.0.3装有贵重机器、仪器的厂房或房间,其顶棚和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地面和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4.0.4厂房附设的办公室、休息室等的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

4 合表4.0.1的规定。

附录A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划分

A.1试验方法

A.1.1A级装修材料的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不燃性试验方法》的规定。

A.1.2B1级顶棚、墙面、隔断装修材料的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难燃性试验方法》的规定;B2级顶棚、墙面、隔断装修材料的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可燃性试验方法》的规定。

A.1.3B1级和B2地面装修材料的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铺地材料临界辐射通量的测定辐射热源法》的规定。

A.1.4装饰织物的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纺织织物阻燃性能测试垂直法》的规定。

A.1.5塑料装修材料的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塑料燃烧性能试验方法氧指数法》、《塑料燃烧性能试验方法垂直燃烧法》、《塑料燃烧性能试验方法水平燃烧法》的规定。

A.2等级的判定

A.2.1在进行不燃性试验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材料,其燃烧性能等级应定为A级:

A.2.1.1炉内平均温度不超过50℃; A.2.1.2试样表面平均温升不超过50℃; A.2.1.3试样中心平均温升不超过50℃;

A.2.1.4试样平均持续燃烧时间不超过20s; A.2.1.5试样平均失重率不超过50%。

A.2.2顶棚、墙面、隔断装修材料,经难燃性试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应定为B2级:A.2.2.1试件燃烧的剩余长度平均值≥150mm。其中没有一个试件的燃烧剩余长度为零;

A.2.2.2没有一组试验的平均烟气温度超过200℃; A.2.2.3经过可燃性试验,且能满足可燃性试验的条件。

A.2.3顶棚、墙面、隔断装修材料,经可燃性试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应定为B2级;A.2.3.1对下边缘无保护的试件,在底边缘点火开始后20s内,五个试件火焰尖头均未到达刻度线;

A.2.3.2对下边缘有保护的试件,除符合以上条件外,应附加一组表面点火,点火开始后的20s内,五个试件火焰尖头均未到达刻度线。 A.2.4地面装修材料,经辐射热源法试验,当最小辐射通量大于或等于0.45W/m2时,应定为B1级;当最小辐射通量大于或等于0.22W/cm2时,应定为B2级。

A.2.5装饰织物,经垂直法试验,并符合表A.2.5中的条件,应分别定为B1和B2级。

A.2.6塑料装饰材料,经氧指数、水平和垂直法试验,并符合表A.2.6

5 中的条件,应分别定为B1和B2。

A.2.7固定家具及其他装饰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其试验方法和判定条件应根据材料的材质,按本附录的有关规定确定。 附录B常用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 等级划分举例

附录C本标准用词说明

C.0.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作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C.0.2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附加说明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加单位:建设部建筑设计院 北京市消防局 上海市消防局

吉林省建筑设计院

轻工业部上海轻工业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陈嘉桢引擎孟小平马道贞潘丽黄德龄李庆民许志祥蔡守仁王仁信

第3篇:《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_GB50222-95(2001年修订版)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2001年修订版)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2001年修订版)

1 总 则

1.0.1 为保障建筑内部装修的消防安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和减少建筑物火灾的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的内部装修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古建筑和木结构建筑的内部装修设计。1.0.3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应妥善处理装修效果和使用安全的矛盾,积极采用不燃性材料和难燃性材料,尽量避免采用在燃烧时产生大量浓烟或有毒气体的材料,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本规范规定的建筑内部装修设计,在民用建筑中包括顶棚、墙面、地面、隔断的装修,以及固定家具、窗帘、帷幕、床罩、家具包布、固定饰物等;在工业厂房中包括顶棚、墙面、地面和隔断的装修。

注:(1)隔断系指不到顶的隔断。到顶的固定隔断装修应与墙面规定相同;

(2)柱面的装修应与墙面的规定相同。

(3)兼有空间分隔功能的到顶橱柜应认定为固定家具。

1.0.5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2 装修材料的分类和分级

2.0.1 装修材料按其使用部位和功能,可划分为顶棚装修材料、墙面装修材料、地面装修材料、隔断装修材料、固定家具、装饰织物、其他装饰材料七类。

注:(1)装饰织物系指窗帘、帷幕、床罩、家具包布等;

( 2)其他装饰材料系指楼梯扶手、挂镜线、踢脚板、窗帘盒、暖气罩等。

2.0.2 装修材料按其燃烧性能应划分为四级,并应符合表2.0.2的规定:

2.0.3 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按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由专业检测机构检测确定。B3级装修材料可不进行检测。2.0.4 安装在钢龙骨上燃烧性能达到 B1 级的纸面石膏板,矿棉吸声板,可作为 A 级装修材料使用。

2.0.5 当胶合板表面涂覆一级饰面型防火涂料时,可做为 B1 级装修材料使用。当胶合板用于顶棚和墙面装修并且不内含电器、电线等物体时,宜仅在胶合板外表面涂覆防火涂料;当胶合板用于顶棚和墙面装修并且内含有电器、电线等物体时,胶合板的内、外表面以及相应的木龙骨应涂覆防火涂料,或采用阻燃浸渍处理达到 B1 级。

注:饰面型防火涂料的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涂料防火性能试验方法及分级标准》的有关规定。

2.0.6 单位重量小于300G/㎡的纸质、布质壁纸,当直接粘贴在A级基材上时,可做为B1级装修材料使用。

2.0.7 施涂于A级基材上的无机装饰涂料,可做为A级装修材料使用;施涂于A级基材上,湿涂覆比小于1.5kg/㎡的有机装饰涂料,可做为B1级装修材料使用。涂料施涂于B

1、B2级基材上时,应将涂料连同基材一起按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确

定其燃烧性能等级。

2.0.8 当采用不同装修材料进行分层装修时,各层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均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复合型装修材料应由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整体测试并划分其燃烧性能等级。

2.0.9 常用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划分,可按本规范附录B的举例确定。 3 民用建筑3.1 一般规定

3.1.1 当顶棚或墙面表面局部采用多孔或泡沫状塑料时,其厚度不应大于15mm,且面积不得超过该房间顶棚或墙面积的10%。

3.1.2 除地下建筑外,无窗房间的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级外,应在本章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3.1.3 图书室、资料室、档案室和存放文物的房间,其顶棚、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地面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3.1.4 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中央控制室、电话总机房等放置特殊贵重设备的房间,其顶棚和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地面及其他装修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3.1.5 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固定灭火系统钢瓶间、配电室、变压器室、通风和空调机房等,其内部所有装修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3.1.6 无自然采光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3.1.7 建筑物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中庭、走马廊、开敞楼梯、自动扶梯时,其连通部位的顶棚、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3.1.8 防烟分区的挡烟垂壁,其装修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3.1.9 建筑内部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两侧的基层应采用A级材料,表面装修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3.1.10 建筑内部的配电箱不应直接安装在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上。

3.1.11 照明灯具的高温部位,当靠近非A级装修材料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灯饰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1级.3.1.12 公共建筑内部不宜设置采用B3级装饰材料制成的壁挂、雕塑、模型、标本,当需要设置时,不应靠近火源或热源。

3.1.13 地上建筑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装饰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3.1.14 建筑内部消火栓的门不应被装饰物遮掩,消火栓门四周的装修材料颜色应与消火栓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3.1.15 建筑内部装修不应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并不应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走道的正常使用。因特殊要求做改动时,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规范和法规的规定。

3.1.15.A 建筑内部装修不应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设计所需的净宽度和数量。3.1.16 建筑物内的厨房,其顶棚、墙面、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3.1.17 经常使用明火器具的餐厅、科研试验室,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级外,应在本章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

3.1.18 当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

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四层及四层以上时,室内装修的顶棚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它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室内装修的顶棚、墙面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它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4 工业厂房

4.0.1 厂房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4.0.1的规定。

4.0.2 当厂房中房间的地面为架空地板时,其地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1级。

4.0.3 装有贵重机器、仪器的厂房或房间,其顶棚和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地面和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4.0.4 厂房附设的办公室、休息室等的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表4.0.1的规定。附录A 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划分A.1 试验方法

A.1.1 A级装修材料的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不燃性试验方法》的规定。

A.1.2 B1级顶棚、墙面、隔断装修材料的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难燃性试验方法》的规定;B2级顶棚、墙面、隔断装修材料的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可燃性试验方法》的规定。

A.1.3 B1级和B2地面装修材料的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铺地材料临界辐射通量的测定辐射热源法》的规定。A.1.4 装饰织物的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纺织织物阻燃性能测试垂直法》的规定。

A.1.5 塑料装修材料的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塑料燃烧性能试验方法氧指数法》、《塑料燃烧性能试验方法垂直燃烧法》、《塑料燃烧性能试验方法水平燃烧法》的规定。A.2 等级的判定

A.2.1 在进行不燃性试验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材料,其燃烧性能等级应定为A级:A.2.1.1 炉内平均温度不超过50℃;A.2.1.2 试样平均持续燃烧时间不超过20s;A.2.1.3 试样平均失重率不超过50%。

A.2.2 顶棚、墙面、隔断装修材料,经难燃性试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应定为B1级:

A.2.2.1 试件燃烧的剩余长度平均值≥150mm。其中没有一个试件的燃烧剩余长度为零;A.2.2.2 没有一组试验的平均烟气温度超过200℃;A.2.2.3 经过可燃性试验,且能满足可燃性试验的条件。

A.2.3 顶棚、墙面、隔断装修材料,经可燃性试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应定为B2级;

A.2.3.1 对下边缘无保护的试件,在底边缘点火开始后20s内,五个试件火焰尖头均未到达刻度线;

A.2.3.2 对下边缘有保护的试件,除符合以上条件外,应附加一组表面点火,点火开始后的20s内,五个试件火焰尖头均未到达刻度线。

A.2.4 地面装修材料,经辐射热源法试验,当最小辐射通量大于或等于0.45W/c㎡时,应定为B1级;当最小辐射通量大于或等于0.22W/c㎡时,应定为B2级。

A.2.5 装饰织物,经垂直法试验,并符合表A.2.5中的条件,应分别定为B1和B2级。

A.2.6 塑料装饰材料,经氧指数、水平和垂直法试验,并符合表A.2.6中的条件,应分别定为B1和B2。

A.2.7 固定家具及其他装饰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其试验方法和判定条件应根据材料的材质,按本附录的有关规定确定。附录B 常用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划分举例

附录C 本标准用词说明

C.0.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作的: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C.0.2 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附加说明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加单位:建设部建筑设计院北京市消防局上海市消防局

吉林省建筑设计院

轻工业部上海轻工业设计院主要起草人:

陈嘉桢 李引擎 孟小平 马道贞 潘丽 黄德龄 李庆民 许志祥 蔡守仁 王仁信

第4篇:建筑内部装修防火规范KTV要求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规范》

一、 装修材料分类

A级:不燃材料;B1级:难燃材料;B2级:可燃材料;B3级:易燃材料

1、特殊:

(1)可充当A级材料:安装在钢龙骨上燃烧性能达到B1级的纸面石膏板、矿棉吸声板,可作为A级材料使用。

(2)可充当B1级材料:胶合板用于顶棚和墙面装修且不含电器、电线等物体时,应在胶合板表面覆盖一级饰面型防火涂料

当胶合板用于顶棚和墙面装修并且内含有电器、电线等物体时,胶合板的内、外表面以及相应的木龙骨应涂覆防火涂料,或采用阻燃浸泡处理达到B1级。

① 单位重量小于300g/㎡的纸质、布质壁纸,当直接黏贴在A级(不燃材料)基质上时,可作为B1级装修材料使用。

二、普通民用建筑装修规定

(一)一般规定

1、使用多孔或泡沫状塑料装修顶棚和墙面表面时,其厚度不应大于1.5厘米,且面积不得超过该房间顶棚和墙面面积的10%

2、图书馆、资料室、档案室和存放文件的房间(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中空室、电话总机房),顶棚和墙面采用A级材料,地面采用不低于B1级材料

3、墙面、顶棚、地面均使用A级材料装修的场所:

1 (1)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固定灭火系统钢瓶间、配电室、变压器室、通风和空调机房;

(2)无自然采光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 (3)建筑物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中庭、走马廊、敞开楼梯、自动扶梯时,其连通部位的顶棚、墙面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采用B1级装修材料

4、配电箱安装要求

建筑物配电箱不应直接安装在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上

5、地上建筑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

其顶棚装饰材料使用A级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6、建筑物内的厨房

其顶棚、墙面、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7、重要(娱乐场所)

3.1.18规定,当歌舞厅、卡拉OK厅等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四层及四层以上时,室内装修的顶棚材料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采用不低于B1级材料

(二)具体规定

1、候机楼的相关建筑(候机大厅、商店、餐厅、售票厅等):顶棚A级材料,墙面A级材料,地面B1级材料,隔断B1级材料

2、汽车站、火车站的相关建筑:顶棚A级、墙面A级、地面B1级、隔断B2级

3、影院、会堂、礼堂、剧院、音乐厅:顶棚A级、墙面A级、地面B1级、隔断B1级

4、体育馆:顶棚A级、墙面A级、地面B1级、隔断B1级

5、商场:

(1)单层面积大于30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9000㎡的商场

顶棚A级、墙面A级、地面A级、隔断A级

(2)单层面积小于3000㎡或总建筑面积小于9000㎡的商场

顶棚A级、墙面B1级、地面B1级、隔断B1级

6、酒店、旅馆的客房及公共活动用房

顶棚A级、墙面B1级、地面B1级、隔断B1级

7、歌舞厅、餐厅、餐饮娱乐场所

顶棚A级、墙面B1级、地面B1级、隔断B1级

8、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病房楼、疗养院、养老院

顶棚A级、墙面B1级、地面B1级、隔断B1级

9、纪念馆、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资料馆

顶棚A级、墙面B1级、地面B1级、隔断B1级

10、办公楼、综合楼

顶棚A级、墙面B1级、地面B1级、隔断B1级

11、住宅

顶棚A级、墙面B1级、地面B1级、隔断B1级

三、高层民用建筑

1、高层宾馆、酒店

3 顶棚A级、墙面B1级、地面B1级、隔断B1级

2、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商住楼、医院病房楼 顶棚A级、墙面B1级、地面B1级、隔断B1级

3、电信楼、财贸金融楼、邮政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

顶棚A级、墙面A级、地面B1级、隔断B1级

4、教学楼、办公楼、科研楼、档案馆、图书馆 顶棚A级、墙面B1级、地面B1级、隔断B1级

5、住宅、普通旅馆

顶棚A级、墙面B1级、地面B1级、隔断B1级

四、地下民用建筑

顶棚A级、墙面A级、地面A级、隔断A级

五、工业厂房

1、甲、乙类厂房,有明火的丁类厂房 顶棚A级、墙面A级、地面A级、隔断A级

2、丙类厂房 (1)地下丙类厂房

顶棚A级、墙面A级、地面A级、隔断A级 (2)其他厂房

顶棚A级、墙面B1级、地面B1级、隔断B1级

3、无明火的丁类厂房、戊类厂房

顶棚A级、墙面A级、地面B1级、隔断B1级

六、装修材料分类

(一)A类材料(不燃)

石材、钢铁、铝、铜合金、玻璃、瓷砖、马赛克等

(二)B1级材料(难燃)

石膏板、水泥刨花板、矿棉吸音板、玻璃棉吸音板、难燃木料、铝箔复合材料、难燃双面刨花板、难燃胶合板、难燃玻璃钢平板、PVC塑料护墙板、轻质高强度复合墙板

(三)B2级材料(易燃)

天然木料、木质人造板、竹材,胶合板,墙纸,人造革,半硬质PVC塑料地板、PVC卷材地板,经过阻燃处理的聚乙烯、聚丙烯、玻璃钢、化纤织物、木制品

第5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一、高层建筑防火类别的界定

1.一类高层建筑是指:

(1)高级住宅,以及19层和19层以上的普通住宅;

(2)重要公建,包括医院、高级旅馆、藏书100万册以上的图书馆及书库,以及重要的办公、科研、档案楼;

(3)省(含计划单列市)级以上的广电建筑、电力调度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

(4)高度超过50m的一般公建;

(5)每层面积超过1000m2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

(6)每层面积超过1500m2的商住楼。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二、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一)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按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的不同分为4级。新建的永久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一般不应低于二级,故应重点掌握

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的有关防火规定。

(二)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构件除二级吊顶可采用难燃材料外,其余全部应为非燃烧体。

(三)钢材的耐火极限仅为0.25h,用于

一、二级建筑时必须增加防火保护层(吊顶除外)。

(四)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的耐火极限取决于保护层厚度。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构件耐火极限仅为普通钢筋混凝土构件的1/2左右,在一级耐火建筑中要注意增加保护层厚度.各种砌体墙与混凝土墙耐火性能很好,可作防火墙用;承重砌体的耐火极限较非承重砌体有很大降低。

(五)一类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其他建筑可为二级。 汽车库一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2000m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三、总图布置

(一)防火间距

1.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一般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与

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防火间距分别为7m和9m。

2.高层建筑主体之间不应小于13m,主体与裙房之间不应小于9m,裙房与裙房之间不应小于6m。

3.两栋建筑相邻,较高一面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较低一面为防火墙,其屋顶承重构件耐火极限不低于1h且不设天窗时,防火间距不应低于3.5m,对于高层建筑则不宜小于4m。

4.数座成组布置的6层以下住宅,总占地面积不大于2500m2时,组内建筑间距不小于4m。

5.

一、二级汽车库之间以及车库与

一、二级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l0rn。

6.停车场的汽车宜分组停放,每组停车的数量不宜超过50辆,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二)其他总图规定

1、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室外疏散小巷宽度不应小于3m。

2、高层主体底部至少有一长边或1/4周长不应布置高5m以上、深4m以上的裙房,且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3、为方便消防车从城市道路进人街区内开展消防作业,沿街建筑不宜过长,以保证消防车车道的间距不大于160m。当建筑物沿街部分的长度大于150m,或总长度大于22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底部的消防车道。此外,沿街建筑的底部还应设置间距不大于80m的人行通道,以方便街区内人员的紧急疏散。

4、高层建筑四周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如有困难,可沿高层建筑的两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第1页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四、建筑布置

(一)托幼的儿童用房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在4层及4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内。

(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在首层和

二、三层,并宜靠外墙布置,不应设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和尽端;当设于地下时,不应在地下二层及其以下,且其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应大于10m,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m2,并设自动报警、灭火系统和防、排烟设施。

(三)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

一、

二、三层;当必须设在其他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m2,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幕布、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并必须设置自动报警和灭火系统。

(四)地下商店不宜设置在地下三层及其以下,且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应有防、排烟设施;当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

(五)消防控制室应设在首层或地下一层,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邻近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入口;消防控制室可设置在值班室、变配电室等房间内。

(六)高层建筑内设置燃油、燃气锅炉房或油浸变压器室时,其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应超过6t,且单台锅炉蒸发量不应超过2t,变压器总容量不应超过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超过630kVA;此类设施不应与人员密集场所贴邻,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用甲级防火门;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并应设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防火挑檐;变压器下应设事故储油设施,油浸电路设备室应设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应设置自动报警、灭火系统;人防工程内不得设置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他油浸电气设备。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五、安全疏散

(一)安全出口的个数

1.建筑物每个防火分区、一个楼层、一个大房间以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安全出口数不应少于2个。

2.建筑规模较小、使用人数较少,可以只设一个安全出口的例外情况:

(1)一个房间面积不超过6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门。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托幼除外):非高层建筑中,由最远一点到房门口直线距离不超过14m,且人数不超过80人,高层建筑中,面积不超过75n/时;可以只设一个净宽不小于1.4m的外开门.

(2)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房间面积不大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0人时;可设一个门。

(3)

二、三层建筑(医疗托幼除外)

一、二级耐火,每层面积不大于500m2,

二、三层人数和不超过100人时,可设一个疏散楼梯。

(4)塔式住宅:9层及其以下,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可设一个楼梯;10至18层,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大于650m2,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5)非高层的单元式宿舍,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人数不超过30人,可设一个楼梯。

(6)单元式住宅,一般只有一座楼梯和安全出口。但超过6层时,各单元楼梯均应通到平屋顶,且从第十层起每层相邻单元应设有连通阳台或凹廊。7至9层的单元式住宅,如户门用乙级防火门时,楼梯可不通至屋顶。

(7)相邻两个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开有防火门时,两个防火分区可各自设一个安全出口,而将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在高层建筑中,此项规定的适用前提是,这两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一个防火分区允许最大面积的1.4倍。

3.观众厅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剧院、电影院、礼堂观众厅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容纳人数超过2000人时,其超过2000人的部分,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

第2页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应超过400人。体育馆观众厅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宜超过400-700人,规模较小时取值宜接近下限,规模较大时取值宜接近上限。

4.面积不大于500m2的地下、半地下室,人数不超过30人时,其垂直金属梯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多个防火分区时,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往相邻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5.人防地下室每个防火分区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且室内地坪与室外出入口地面高差不大于l0rn,容纳人数不大于10人的防火分区,当设有直通地面的竖井金属梯时,可只设一个安全出口或一个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防火门。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大于3人的防火分区,可只设一个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防火门;改建工程的防火分区,可设置不少于两个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防火门,但应设置在不同方向,且相邻防火分区安全出口的设置必须符合规范。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经常停留的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只设一个疏散出口。

6.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或通往相邻防火分区的防火门,宜按不同方向分散设置,受条件限制而只能设在同一方向时,两个出口间距不应小于5m。

7.每座高层建筑通向屋顶的楼梯不宜少于2个,且不应穿越其他房间,门应向屋顶方向开启。

8.汽车库人员安全出口与汽车疏散出口应分开设置。每个防火分区人员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但同一时间的人数不超过25人以及Ⅳ类汽车库可只设一个。

9.汽车疏散口不少于2个,但Ⅳ类汽车库、设双车道的Ⅲ类地上汽车库以及设双车道且停车数少于100辆的地下汽车库可设1个。两个汽车疏散口间距不应小于l0m,毗邻设置时用防火隔墙隔开。

10.停车50辆以上的停车场,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

(二)安全疏散距离

1.非高层建筑(

一、二级耐火、封闭楼梯间)

(1)双向疏散时:托幼25m,医疗、学校35m,其他40m。

(2)袋形走道时:托幼、医疗20m。学校、其他22m。

(3)开敞外廊时增加5m,设自动喷淋时加25%。

(4)非封闭楼梯间时,双向疏散减5m,袋形走道减2m。

(5)楼梯底层应设直接对外的出口,层数不超过4层时,可将对外出口布置在离楼梯间不超过15m处。

(6)任何情况下,房间最远点到房门的距离不应超过袋形走道时的规定最大疏散距离,即20~22m。

(7)地下车库疏散距离不大于45m,自动喷淋时不大于60m;底层车库疏散距离不大于60m.

2、高层和地下建筑

(1)双向疏散时:医院病房部分24m,教学楼、旅馆、展览楼、医院其他部分30m,其他40m。

(2)袋形走道时:医院病房部分12m,教学楼、旅馆、展览楼、医院其他部分15m,其他20m。

(3)地上人员集中的大厅(观众厅、展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阅览室等)内在一点到最近疏散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m;其他房间不宜超过15m。

(三)疏散宽度

1、各类民用建筑底层疏散外门、楼梯、走道的各自总宽度应按规范规定的疏散宽度指标计算确定。楼梯按每层人数计算总宽,底层外门按最大层人数计总宽。疏散走道和楼梯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1.1m,不超过6层的单元式住宅中一边设栏杆的疏散楼梯最小宽度可为1.0m。

2.人员密集场所观众厅内疏散走道宽度按通过人数0.6m/每100人计算,最小净宽1m,边走道不宜小于0.8m。观众厅疏散门不应设门槛,宽度不应小于1.4m,紧靠门口1.4m范围内不应设踏步。门必须外开。

3.高层建筑的疏散宽度,每100人不小于1m,底层外门按人数最多一层计。 外门最小宽度:住宅1.1m,医院1.3m,其他1.2m。

第3页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走道最小宽度:单面走道比外门大0.1m,双面走道比外门大0.2m。

4.人防工程的疏散宽度要求:

(1)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总宽度应按该防火分区设计容纳总人数乘以疏散宽度指标计算确定。地下室埋深小于l0m时,每100人不小于0.75m;埋深大于10rn时,每100人不小于lm;并且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大于250人;改建工程可不大子350人,但应布置在不同方向。

(2)安全出口门、楼梯、走道最小净宽要求:

门和楼梯,一般1m,医院1.3m,人员集中处1.4m。

走道单面布置一般1.2m,医院1.4m,人员集中处1.5m;双面布置一般1.4m,医院1.5m,人员集中处1.6m,旅馆、餐厅可1.3m。

(3)地下街防火分区内疏散走道最小净宽应按通过人数乘以疏散宽度指标计算,或不小于两端疏散口最小净宽之和的较大者。相邻两疏散口之间的疏散走道通过人数宜为两个疏散口之间设计容纳人数;袋形走道的通过人数应为走道末端与相邻疏散口之间设计容纳人数。疏散宽度指标:埋深不大于l0m时,为每百人0.75m;埋深大于l0rn时,为每百人1.0m。地下商店营业部分疏散人数,可按每层营业厅和为顾客服务用房的使用面积之和乘以人员密度指标计算。人员密度指标为:地下一层0.85人/m2;地下二层0.8人/m2。

(4)设有固定坐位的观众厅疏散要求与一般观众厅相同。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六、疏散楼梯和消防电梯的设置

(一)非高层的病房楼、有空调系统的多层旅馆、汽车库、设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且超过3层的建筑和超过5层的其他公共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均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包括底层扩大封闭楼梯间)。高层建筑裙房和除单元式、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建筑应设封闭楼梯间。地下车库和地下室地坪与室外出入口地面高差不大于10m的地下设施应设封闭楼梯间。

(二)一类高层建筑和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不含单元式、通廊式住宅)、高层汽车库以及塔式高层住宅应设置防烟楼梯间。地下设施,包括商店,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电影院,礼堂,使用面积超过500m2的医院、旅馆,使用面积超过1000m2的展厅、体育场、舞厅、餐厅等,当其地下使用层超过2层或使用层与室外地坪高差超过l0m时,应设防烟楼梯间。

(三)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直通室外,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否则应在首层与地下或半地下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和乙级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四)单元式住宅的疏散楼梯要求:

1.7层以上,每个单元都应通至平屋顶。

2.7至11层可不封闭,但开向楼梯间的房门应设乙级防火门且应直接采光通风.

3.12层至18层应设封闭楼梯间。

4.19层及其以上应设防烟楼梯间。

(五)通廊式住宅,6至11层的应封闭,超过11层的应防烟。

(六)每座高层建筑通向屋顶的楼梯不宜少于2个,且不应穿越其他房间,门应向屋顶方向开启。

(七)下列高层建筑应设消防电梯:

1.一类建筑

2.塔式住宅

3.12层及其以上的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

4.32m以上其他二类建筑

(八)消防电梯台数,按主体最大楼层建筑面积计:

≤1500m2时一台

≤4500m2时二台

第4页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4500m2时三台

消防电梯可与客梯或工作梯兼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七、建筑构造

(一)防火墙

1.耐火极限为4h.

2.应直接设在基础或钢筋混凝土框架上,高出屋面不小于0.4m(当屋面为耐火极限不小于0.5h非燃烧体时,可砌至屋面板底)。

3.防火墙上不应开门窗,必须开时,用甲级并能自行关闭;不应设排气道,必须设时,两侧墙厚不小于0.12m。

4.建筑物内防火墙不应设在转角处,否则内转角两侧门窗洞口水平距离不小于4m。

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最近距离不小于2m,设耐火0.9h非燃烧固定扇的采光窗时不受此限。

(二)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防火隔墙

住宅单元之间,舞台与观众厅之间(包括闷顶内)、放映室、手术室、住宅内的托幼、空调机房、通风机房、厨房、门厅、后台、消防控制室、消防设备间、电梯井及机房。

(三)防火门、窗和防火卷帘

1.防火门、窗的耐火极限:甲级:1.2h,乙级:0.9h,丙级:0.6h.

2.防火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在关闭以后能在任何一侧手动开启。用于疏散走道、楼梯间和前室的防火门,应具有自行关闭的功能。双扇和多扇防火门还应具有按顺序关闭的功能。常开的防火门,当发生火灾时,应具有自行关闭和信号反馈的功能。

3.设在变形缝附近的防火门,应设在楼层数较多的一侧,且门开启后不应跨越变形缝。

4.在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的场所,可采用防火卷帘作防火分区分隔,其耐火极限不低于3h,或在卷帘两侧设自动喷水系统保护。设在疏散走道上的防火卷帘应在卷帘两侧设置启闭装置,并应具有自动、手动和机械控制的功能。

第5页

第6篇:加油站设计防火规范

第三章 汽车加油站

第一节 加油站的分级及站址选择

第3.1.1条 汽车加油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表3.1.1 加油站的等级划分

注:①本表油罐总容量系指汽油储量。当兼营柴油时,汽油、柴油的储量,可按1∶2的比例折算。

②城市市区内不宜建设一级加油站,且宜采用直埋地下卧式油罐。

第3.1.2条 汽车加油站的站址选择,应符合城镇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并应选在交通便利的地方。城市市区的汽车加油站,应靠近城市交通干道或设在出入方便的次要干道上。郊区汽车加油站,应靠近公路或设在靠近市区的交通出入口附近。企业附属汽车加油站由企业统一规划,宜靠近车库或车辆进出口。

第3.1.3条 当汽车加油站选在城市市区的交叉路口附近时,不应影响交叉路口的通行能力。

第3.1.4条 汽车加油站的加油机、油罐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3.1.4的规定。

表3.1.4 汽车加油站的加油机、油罐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m)

注:①三级汽车加油站相邻的民用或其它建筑为

一、二级耐火等级,且与加油站相邻一面无门窗时,其与加油站的安全距离可不限。

②设有油气回收系统的加油站,与周围建筑物、交通线的安全距离,可按本表减少50%。

第二节 总平面布置

第3.2.1条 汽车加油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加油站的进、出口,应分开设置。

二、 加油站进、出口道路的坡度,不得大于6%。

三、 当油泵房、消防器材间与站房合建时,应单独设门,且应向外开启。

第3.2.2条 汽车加油站内的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3.2.2的规定。

表3.2.2 汽车加油站内的各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安全距离(m)

注:①站房包括:营业室、值班休息室、卫生间、储藏间等。

②其它建筑物、构筑物系指根据需要设置的汽车洗车房、加润滑油间和零售油品间等。

③直埋地下卧式油罐与站房无门窗的实体墙一侧的安全距离,可不限。

④加油机或油泵房与非实体围墙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5m,与实体围墙的安全距离可不限。

第3.2.3条 站房与独立锅炉房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5m。

第3.2.4条 加油站的停车场及道路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停车场内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m,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6.5m。

二、 停车场地坪及道路路面,不得采用沥青路面。

第3.2.5条

一、二级加油站与建筑物相邻的一侧,应建筑高度不低于2.2m的非燃烧体实体围墙,面向进、出口道路的一侧,宜建造非实体围墙。

第三节 站房与加油岛

第3.3.1条 加油站站房室内地坪的标高,应高出室外汽车加油场地地坪的标高0.2m。

第3.3.2条 加油岛及汽车加油场地宜设罩棚,罩棚的有效高度不应小于4.5m。专供小轿车用的加油站的罩棚高度,不应小于3.6m。

第3.3.3条 加油岛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加油岛应高出停车场的地坪0.2m;

二、加油岛的宽度不应小于1.2m。

三、加油岛上的罩棚支柱距加油岛的端部,不应小于0.6m。

第四节 油罐

第3.4.1条 加油站的汽油和柴油储罐应采用卧式钢罐。

第3.4.2条 加油站油罐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加油站的汽油、柴油储罐应直埋成地下式,严禁设在建筑物内或地下室内。建在郊区的加油站,当油罐直埋有困难时可设在地上。

二、当油罐埋设在地下水位以下时,应采取防止油罐上浮的措施。

三、当油罐在行车道下面埋设时,应采取保护盖板等措施。人孔操作井宜设在行车道以外。

第3.4.3条 地上油罐应设防火堤,防火堤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防火堤应用非燃烧材料建造,防火堤的净高不应小于0.5m。

二、 卧式油罐罐壁至防火堤内坡脚底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

三、 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堤内一个最大油罐的容积。

四、 管线穿过防火堤处,必须采用非燃烧材料严密填实。

第3.4.4条 直埋地下油罐的周围,应回填干净的砂子或细土,其厚度不应小于0.3m。

第3.4.5条 直埋地下油罐的外表面,应采用不低于加强级的防腐蚀保护层。

第3.4.6条 直埋地下油罐的进油管、出油管、量油孔、通气管等的接合管,宜设在人孔盖上。

第3.4.7条 直埋地下油罐的进油管应向下伸至罐内距罐底0.2m处。地上油罐的进油管应在油罐下部设接合管。

第3.4.8条 当罐底低于加油机油泵中心时,加油机的吸油管应设底阀,吸油管管口距罐底不宜小于0.15m。

第3.4.9条 直埋地下汽油、柴油储罐的通气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每个油罐的通气管,宜单独设置。

二、 通气管的公称直径,不应小于50mm。

三、 通气管的管口,应高出地面至少4m。

四、 沿建筑物的墙(柱)向上敷设的通气管的管口,应高出建筑物的顶面或屋脊1m,其与门窗的距离,不应小于3.5m。

五、 通气管管口与加油站围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

六、 通气管管口必须安装阻火器,但不得安装呼吸阀。

第3.4.10条 设在地上的汽油、柴油储罐,应安装呼吸阀、阻火器、量油孔、人孔、进出油接合管、排污管、梯子平台等附件。梯子应采用斜梯。

第3.4.11条 直埋地下油罐的人孔,应设操作井。

第3.4.12条 汽车油罐车必须采用密闭卸油方式。卸油管与油罐进油管的连接,应采用快速接头。

第五节 管 线

第3.5.1条 加油站的油品管线,宜采用无缝钢管。埋地管线的连接,应采用焊接。

第3.5.2条 直埋地下油罐的进油管、出油管、通气管,应坡向油罐,其坡度不应小于2‰。

第3.5.3条 加油站的油品管线应埋地敷设。当需要管沟敷设时,管沟应用砂子填实。管沟进入建筑物、构筑物或防火堤处,必须设置密封隔断墙。通气管线地下部分的敷设要求与油品管线相同。

第3.5.4条 埋地管线的外表面,应设不低于加强级的防腐蚀保护层。

第3.5.5条 当一个油罐向多台加油机供油时,每台加油机应单独设置进油管。

第3.5.6条 汽油加油枪的流量,不应大于60L/min。加油枪宜采用自封式加油枪。

第六节 消防设施

第3.6.1条 消防给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埋地卧式油罐,可不设消防给水。

二、 地上卧式油罐,消防冷却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的冷却水,应设一座50m3消防水池或1h能供50m3水量的水源。

2.消防的给水,宜利用加油站周围200m范围内的自然水源。

3.消防水泵宜采用手抬机动泵,可不设备用泵。

4.缺水地区设消防冷却水有困难时,经消防部门同意,可不设消防冷却水。

第3.6.2条 加油站灭火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每座加油岛应设置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2只。

二、 每台加油机应设一只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或6L手提式高效化学泡沫灭火器。但加油机总数超过6台时,仍按6台设置。这些灭火器应集中存放在站房前。

三、 埋地或地上卧式油罐应设置70kg推车式干粉灭火机1只和100L推车式高效化学泡沫灭火机一只。

第3.6.3条

一、二级加油站应备有灭火毯5块、砂子2m3。三级加油站应备有灭火毯2块。

第七节 给水排水

第3.7.1条 加油站应就近利用城镇或企(事)业已建供水设施作为水源。无可利用条件时,可就近使用地下水或地表水。

第3.7.2条 加油站的生活、生产和消防给水管道,宜合并设置。

第3.7.3条 排出建筑物或围墙的污水,在建筑物墙外和围墙内应设水封井。站内地面雨水可散流排出站外。

第3.7.4条 水封井的水封高度不应小于0.25m。水封井应设沉泥段。沉泥段深度从最低管底算起,不应小于0.25m。

第3.7.5条 油罐区的雨水排水管穿越防火堤处,应设置封闭装置,封闭装置应能在堤外操纵。

第3.7.6条 清洗油罐的含油污水,必须在站内经过处理,达到现行国家排放标准时,方可排出站外。

第八节 电气装置

第3.8.1条 加油站供电负荷等级应为三级。

第3.8.2条 加油站的供电电源,宜采用380/220V外接电源。

第3.8.3条 在缺电少电地区,可设置小型内燃发电机组。内燃机的排烟管口,应安装排气阻火器。排烟管口到各油气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为:排烟口高度低于4.5m时应为15m;排烟口高于4.5m时应为7.5m。

第3.8.4条 低压配电盘可设在站房内。配电盘所在房间的门、窗与加油机、油罐通气管口、密闭卸油口等的距离,不应小于5m。

第3.8.5条 加油站内的电力线路,应采用电缆并直埋敷设。穿越行车道部分,电缆应穿钢管保护。当电缆较多时,可采用电缆敷设。但电缆不得与油品、热力管线敷设在同一沟内,且电缆沟内必须充砂。

第3.8.6条 加油站的防雷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钢油罐必须进行防雷接地,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

二、装有阻火器的地上钢油罐,可不装设避雷针(线)。

三、埋地油罐的罐体、量油孔、阻火器等金属附件,应进行电气连接并接地,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

四、 储存可燃油品的地上钢罐,可只进行防雷接地。

五、 当站房及罩棚需要防止直击雷时,应采用避雷带保护。

第3.8.7条 加油站的防静电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储存甲、乙、丙A类油品的钢罐,应作防静电接地装置。钢油罐的防雷接地装置,可兼作防静电接地装置。

二、地上或管沟敷设的输油管线的始端、末端,应设置防静电和防感应雷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

三、加油站的汽车油罐车卸油场地,应设用于汽车油罐车卸油时的防静电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Ω。

四、加油站的防静电接地设计,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3.8.8条 加油站电气设备的规格型号,应按爆炸危险场所划分确定。罩棚下的照明灯具,应选防护型。

第3.8.9条 汽车加油站内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易燃油品室外加油机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应符合图3.8.9的规定。

图3.8.9 易燃油品室外加油机爆炸危险区域范围

1.加油机壳体内部空间及危险区域内地坪以下的坑或沟,划为1区。

2.以加油机中线为中心,上面半径为3m、下面半径为4.5m,高度为从地坪向上至加油机顶上0.15m的圆锥形空间,划为2区。

二、油罐、油泵房等处的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符合本规范第2.8.6条的有关规定。

第九节 采暖通风

第3.9.1条 加油站设计集中采暖时,各类房间的采暖室内计算温度,应符合表3.9.1的规定。

表3.9.1 各类房间的采暖室内计算温度

第3.9.2条 加油站的供暖,应首先利用城市、小区或邻近单位的热源。当无上述条件,需要在加油站内设置独立锅炉房时,宜选用小型热水锅炉。当仅向建筑面积不大于150m3的站房供暖时,小型热水锅炉宜设在站房内。

第3.9.3条 设置在站房内的热水锅炉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锅炉间应设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隔墙与其它房间隔开。

二、锅炉间的门窗不得朝向加油机、卸油口、油罐人孔及呼吸管口,且门窗距其路径不应小于12m。对于地上甲类油品储罐,锅炉间门窗距油罐人孔的路径不应小于17.5m。

三、锅炉烟囱出口应高出屋顶2m,与无罩棚加油机、卸油口、油罐人孔及呼吸管口的距离,不应小于12m,且应采取防止火星外逸的有效措施。

四、锅炉宜选用具有消烟除尘功能的自然通风型,额定供热量不得大于50×10-4kJ/h.

注:柴油加油机及卸油口、柴油罐人孔及通气管口,距锅炉间门窗的路径或烟囱出口的距离可减少25%。

第3.9.4条 当站房内设置小型热水锅炉供暖时,宜采用自然循环采暖系统。锅炉安装部位地坪,可低于室内地坪0.3~0.75m。

第3.9.5条 加油站各类建筑物,应采用自然通风进行全面换气,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机械通风。

第3.9.6条 加油站室内外采暖管道采用管沟敷设时,管沟应充砂填实,且进入建筑物处采取隔断措施。

第7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6--87

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

3、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2-95

4、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 GB 50156-92

5、石油库设计规范(修订本) GBJ74—84

6、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J140-90

7、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条文说明 GBJ140-90

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J116——88

9、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66-92

10、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J84-85

11、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29-95

12、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93-93

13、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J110-87

14、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63-92

15、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51-92

16、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96-93

1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7-94

1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60--92

19、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38-93

20、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J 98--87

21、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 GBJ67-84

22、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39——90

2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69-92

24、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2-92

25、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5-93

26、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4.95

27、氧气站设计规范 GB 50030-91

28、冷库设计规范 GBJ72--84

29、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GBJ73--84

30、工业企业通信接地设计规范 GBJ79--85

31、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J 61-83(试行)

32、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过电压保护设计规范GBJ64-83(试行)

33、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J65-83(试行)

3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232-82

35、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仓库设计安全规范 GB 50154-92

36、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GB 50161-92

37、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8-92

38、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GBJ 89-85

39、火灾报警设备专业名词术语 GB 4718--84

40、火灾分类 GB 4968--85

41、消防基本术语 GB 5907-86

42、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GB 6944-86

43、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 GB 4351-84

44、二氧化碳灭火剂 GB 4396-84

45、手提式1211灭火器 GB 4397-84

46、手提式清水灭火器 GB 4398-84

47、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 GB 4399-84

48、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 GB 4400-84

49、手提式酸碱灭火器 GB 4401-84

50、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GB 4402-84

51、无衬里消防水带 GB 4580-84

5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GB 5316-85

53、可燃液体和气体引燃温度试验方法 GB 5332-85

54、三氟一溴甲烷灭火剂(1301灭火剂) GB 6051-85

55、石油储罐阻火器阻火性能和试验方法 GB 5908-86

56、消火栓连接器 GB 4453-84

57、车用消防泵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B 6245-86

58、镶玻璃构件耐火试验方法 GB 12513.90

59、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 GB 12515-90

60、钢质防火门通用技术条件 GB 12955-91

61、干粉灭火剂通用技术条件 GB 13532-92

上一篇:小学活动天气应急预案下一篇:新时代有哪些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