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回收处理记录

2022-11-15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农药回收处理记录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中的生产者责任延伸

摘 要:近年来,我国农药包装废弃物引发的环境问题日益严峻,然而对其进行回收处理的相关立法仍存在较大缺失。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将生产者责任由传统的生产和销售责任延伸至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尤其是产品废置阶段,这一制度明确了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合格的责任主体。但在实践中生产者与其他责任主体责任重叠与责任缺失问题严重,有必要明确生产者责任延伸的范围和限度,划定生产者责任的边界,从而有效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

关键词: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生产者责任延伸;责任限度

Key words: Pesticide packaging waste recycling; Producer responsibility extension; Responsibility limit

我国作为农药生产和使用大国,每年农业生产中都会产生大量的农药包装废弃物,主要包括塑料、玻璃、铝箔、纸板等材料制作的瓶、桶、罐、袋等包装物[1]。这些废弃物本身会造成固体废弃物污染,附着其身的农药经长期累积渗入地表更会引发土壤、水体等二次污染,进而危及人体健康[2]。因此,如何实现农药包装废弃物的无害化回收处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不仅是我国也是其他国家面临的共同性难题。20世纪70年代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提出,将生产者责任延伸至产品废弃处置阶段,这一制度被发达国家应用到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中,并取得了显著的效果[3]。我国自2008年颁布《循环经济促进法》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引入环境立法框架以来,迄今已11年有余,然而仍未能建立起有效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涉及生产、销售、使用、回收、仓储、运输、处理、再利用等多个环节,涉及到多方主体的责任承担[4]。因此必须合理分配各方主体的责任,尤其是作为关键一环的农药生产者,有必要对其在农药包装物废置阶段的责任延伸及其限度进行探讨。

1 农药生产者责任延伸的依据

1.1 从传统责任走向延伸责任 西方国家进入工业化时代后,追求社会生产的专业化分工,在传统责任体系下,生产者只需承担生产和销售环节的责任,不需要承担产品被消费后的责任,只需以一个理性“经济人”的身份最大限度地追逐利润。这种模式极大地推动了经济的发展,然而也造成对环境不加限制的破坏。西方国家在经过几次严重的环境污染事件后,开始重视对环境的整治,经历了一个从末端治理到生产全过程控制的阶段。若要从根源遏制环境污染,就有必要对生产的全过程加以控制,而这种控制的实施有赖于精准把握法律规制的着力点,即责任者。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在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提出前,通常认为环境保护是社会公益问题,应由政府承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这无疑会让政府背上沉重的财政负担,最终不可避免地以税收的方式由社會公众买单,而在社会生产中获益的生产者却不需要承担责任,这无疑是不合理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提出,找到了在产品废置阶段合理的责任主体,既可以减少政府和社会公众责任,又可以倒逼生产者改进生产方式,减轻对环境的污染。

1.2 生产者责任延伸的理论基础

1.2.1 企业社会责任理论 市场主体在参与市场活动中不能只追求经济利益,还应当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在增加自身经济利益之外,还需要考虑包括消费者、职工、债权人、中小竞争者等其他主体的利益以及环境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5]。根据这一理论,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要求生产者不能以追求经济利润作为自己的唯一目的,还需要承担自身产品在消费后的环境责任。

1.2.2 外部性内部化理论 外部性是指当事人之间在无相关经济交易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物品束。换句话说,外部性是指参加交易者的行为给与交易无关的第三人带来的成本或收益,环境问题便是典型的外部性问题。环境资源作为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市场活动中的各方主体都可以在不付出成本的情况下从环境资源利用行为中获利,而在环境资源利用中造成的环境破坏则转嫁给了政府,并最终由社会公众承担。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使私人成本内部化。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通过将生产者责任延伸至产品废置阶段,实现了这种环境处理成本的内部化。

1.3 生产者责任延伸的实现形式 生产者应当承担的延伸责任可以概括为5种:一是环境责任,生产者对其生产的产品可能导致的环境污染负有责任;二是行为责任,生产者实际参与对其产品废弃物的回收处理;三是经济责任,生产者为其产品造成的环境损害或产品废弃物的回收处理支付费用;四是所有权责任,生产者出售的是服务而非产品本身,若生产者保留了所有权,就必须承担产品消费后导致的环境损害;五是信息披露责任,在产品的不同阶段,生产者应当披露与此相关的信息[6]。尽管学界将生产者延伸责任进行了分类,但并不意味着生产者必须同时承担以上5种责任。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中,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允许生产者只承担经济责任,产品废弃物的回收处理通过付费交由第三方专业处理企业完成;抑或是只承担行为责任,由生产者自己完成产品废弃物的回收处理。这有赖于立法者分析多方因素综合考量,如生产者是否具备自主回收处理能力、付出的成本与获得的收益之间的比例是否合理、第三方处理企业的成熟度等。

2 我国农药生产者责任延伸的立法与实践

2.1 相关立法 2016年5月28日国务院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但并未明确责任主体。2017年6月1日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开始施行,其中第37条指出:“国家鼓励农药使用者妥善收集农药包装物等废弃物;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回收农药废弃物,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的发生”。从条文来看,国家并未对农药使用者施以强制收集的义务,仅使用了“鼓励”的措辞,而对农药生产企业和农药经营者则施加了回收农药废弃物的弱义务,原则上农药生产者与经营者负有回收农药废弃物的义务。然而该条文至少有3个问题未能解决:一是仅仅规定了农药生产者的回收义务而未提及处理义务;二是未解决农药生产者与经营者在回收中的具体责任分配;三是缺乏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不具有可操作性[7]。第46条指出“假农药、劣质农药和回收的农药废弃物等应当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处置费用由相应的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承担”。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农药废弃物的处置主要由第三方专业处理机构负责,农药生产者和经营者承担经济责任。该条文同样未能明确农药生产者和经营者之间的责任分配,此外由农药经营者负担处置费用的合理性亦值得商榷。

2019年9月27日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共同起草了《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辦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梳理后涉及生产者责任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应以“谁生产、谁经营、谁回收”的原则,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回收义务的具体履行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该内容虽然规定了农药生产者和经营者共同但有区别的回收义务,但本质上仍是《农药管理条例》对生产者、经营者回收义务的重复,缺乏可操作性;二是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费用由农药生产者和经营者承担,在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不明时,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以对回收、贮存、运输、处置费用予以支持。从条文来看,尽管并未从正面规定农药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负担回收处理各环节的费用支出,但规定了在回收处理主体缺失时由政府财政对各环节费用支出兜底。似可推出在农药生产者和经营者主体明晰时,其承担的回收处理费用应当包括回收、贮存、运输、处置各个环节,要求颇为严苛。三是鼓励专业化服务机构进入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领域,引入第三方专业处理企业将是未来的发展趋势,但对第三方专业处理企业的责任分配、准入门槛、监管措施又将产生新的法律规制问题。

2.2 地方实践

2.2.1 北京市 根据《北京市2018年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北京市采取了政府主导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模式,由各区的植保站选取合适的农药经营者或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机构建立回收站,并配有独立的库房进行暂存安置,根据是否可回收由植保站负责交由专业企业回收利用或专业的无害化处理机构进行处理[8]。从规定来看,农药生产者在其中的延伸责任微乎其微,主要由政府主导,财政支持的模式也难以做到常态化运行。

2.2.2 天津市 2018年,天津市颁布了《天津市2018年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实施方案》,要求由各区人民政府以农药经营者或农业服务站为依托,建立有偿回收网点,各区引导扶持1~2家市场主体负责农药包装废弃物的暂存、运输工作,将废弃物交由专业无害化处理企业处理。与北京的处理方式相比较,天津同样重视政府的统筹主导作用,农药生产者的参与度较低,不同的是天津尝试引入新的市场主体负责农药包装废弃物的运输暂存工作。

2.2.3 海安市 2019年,海安市颁布《海安市2019年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规定在市供销总社的指导下,由海安惠民农资有限公司全面负责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储存、转运工作,最后交由无害化处理企业负责集中处理。海安惠民农资有限公司除要求自己的各分支机构做好回收工作,还须与其他农药经营者建立回收协调机制,政府负责对惠民农资有限公司的回收处理工作提供补贴。由此可见,海安市采取的是“市场主体回收、专业机构处置、公共财政扶持”的回收处理模式,生产者的延伸责任覆盖到农药包装物回收处理的回收、储存、运输各环节,这对农药生产者的自身能力要求很高,小型农药生产者显然无法承担这种责任。

3 农药生产者责任延伸及其限度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将生产者责任延伸至产品废置阶段,强化了生产者的责任,然而生产者的能力毕竟是有限的,不能无限度扩大。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中,农药生产者在各环节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才是适度的,必须由立法加以明确规定。

3.1 回收环节 结合相关立法和地方实践,目前主要有3种回收模式:一是政府主导模式:由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建立回收网点,指定专人负责回收工作。这种模式可以优化回收点的布局,提高农民的回收意愿,但也会造成政府长期的财政负担;二是农药经营者回收模式:由农药经营者负责对自己销售的农药进行记录,建立台账,履行相应的回收义务[9]。这种模式是较理想的回收模式,但政府需要对农药经营者进行有效监督,避免经营者推卸责任;三是农药生产者回收模式,这对生产者来说是进入了自身生产活动以外的领域,需要付出巨大的成本[10]。这3种模式并非互斥关系,需要因地制宜考虑合理的回收模式,建立多渠道的回收路径[11]。对于农业经济发达、交通便利地区,农药用量大,销售网络发达,可以考虑由农药经营者设立回收点,履行回收义务;若当地有大型的农药生产企业,亦可由农药生产者履行回收义务,通过各分支机构及其他农药经营者开展回收工作;针对地广人稀、交通闭塞地区,可由政府主导负责回收工作,从而做到合理布局回收点建设,而且此类地区农药包装废弃物数量不多,不会对政府财政产生较大压力。因此,农药生产者是否承担回收责任需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在适宜进入的地区,可以由农药生产者承担回收责任,但应做到与农药经营者回收责任的切分,不可出现双方责任模糊的情况;在不适宜进入的地区,可规定生产者承担经济责任,通过支付一定的回收费用作为责任承担方式。

3.2 运输储存环节 虽然相关立法未明确规定农药包装废弃物运输储存环节的责任主体,但结合地方实践来看,责任主体主要有3类:一是由政府指定相关部门负责农药包装废弃物的运输存储。这种模式无疑对政府的财政产生较大压力,而且从事运输储存工作已逾越政府的职能范围,造成行政资源的浪费;二是农药生产者利用自己的机构和人员开展运输储存工作,这需要生产者在生产活动之外建立一套物流仓储运输体系,这对于逐利性的市场主体而言是一副难以承受的沉重枷锁;三是培育新的市场主体履行回收义务,但围绕新型市场主体又会产生一系列法律规制问题,且前期需要政府提供财政支持,培育期久。相比由农药生产者或地方政府承担运输储存责任而言,引入新的市场主体似乎是较合理的选择。考虑到目前我国的物流行业发展迅速,已成长起一批具有实力的物流企业,与其培育新的市场主体,选择已经处于成熟期的物流企业进入运输储存环节成本和风险都更小。农药生产者不宜直接进入农药包装废弃物的运输储存环节,但可规定在物流企业建立专门的农药包装废弃物运输链过程中,由农药生产者承担一定比例的成本。

3.3 处理环节 在各地实践中,一个非常显著的趋势是将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处理环节交由专业的无害化处理企业负责[12]。部分地区还对废弃物进行了分类,對可回收利用的部分交由相关企业进行回收再利用,对危险废弃物交由专业处置企业负责。农药生产者作为专业生产农药的企业,自身具备基本的处理能力,将可回收利用的部分交予农药生产者处理,可以减少整体的社会成本,同时也能为农药生产者自身提供农药包装材料,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对于危险废弃物,需要立法对危险废弃物的标准(同一农药包装物的分类标准)作出界定。另外,这种集中交予专业处理企业负责的处理模式仍然存在问题,难以做到将回收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及时集中处置。各回收点在未将废弃物转运给处理企业前,堆积的农药包装废弃物使回收点本身就成为了一个环境隐患,因此还需继续寻求在专业无害化处置企业之外的新环保处置方式。可以预见的是,我国农业经营规模化、集约化的进一步发展将会为农药包装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提供更多的选择模式。

参考文献

[1]夏忠敏,吴琼,邵昌余.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理现状及治理对策[J].农药科学与管理,2011(3):17-19.

[2]陈晓明,王程龙,薄瑞.中国农药使用现状及对策建议[J].农药科学与管理,2016(2):4-8.

[3]杨海超,马忠玉.国外EPR经验对我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信用评价建设的启示[J].再生资源与循环经济,2018(11):11-14.

[4]梁赤周,陆剑飞.浙江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模式的探索与实践[J].农药科学与管理,2015(3):22-26.

[5]高桂林.公司的环境责任研究——以可持续发展原则为导向的法律制度构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49.

[6]张斌,金书秦,王莉.生产者责任延伸机制在农膜回收中的可行性探讨[J].经济研究参考,2018(33):23-33.

[7]焦少俊,单正军,蔡道基,等.警惕“农田上的垃圾”——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防治管理建议[J].环境保护,2012(18):42-44.

[8]王俊伟,杨建国,贾峰勇,等.北京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的主要做法及措施建议[J].中国植保导刊,2018(8):88-91.

[9]冯媛,张越.押金返还制度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中的应用[J].农药科学与管理,2019(3):13-18.

[10]余露.农药包装回收困难重重,谁来解决?[J].农药市场信息,2019(9):21.

[11]季彩宏,褚军,杨丽珍,等.浅谈农村农药包装废弃物现状及对策[J].科学技术创新,2019(24):179-180.

[12]何在中,金书秦.农药包装物回收制度安排和模式选择——基于国际经验的比较分析[J].世界农业,2013(12):35-39.

(责编:徐世红)

作者:袁行重

第2篇: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1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防治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本办法所称农药包装废弃物,属于农药废弃物的一种类型,是指农药使用后被废弃的与农药直接接触或含有农药残余物的包装物(瓶、罐、桶、袋等)。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贮存、运输、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 【分类管理】农药包装废弃物集中贮存场所的贮存、运输、处置活动按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村、镇农户和农药经营者分散产生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在集中贮存前,其回收、暂存、转运活动,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第五条 【部门职责】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

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责任】农药生产者(含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经营者应当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可以协商确定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具体履行方式。

国家鼓励农药使用者及时交回农药包装废弃物,不得随意丢弃。

第七条 【宣传教育】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农业等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并通过设置宣传标语、展板、信息提示屏、发放宣传资料、组织宣讲等方式,加强对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宣传和教育;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宣传和培训。

第二章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运输和处置 第八条 【回收处理体系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建设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网络及县域农药包装废弃物集中贮存场所,引导和扶持专业化机构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贮存、运输、处置工作。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包

装废弃物处置场所名单,并及时更新。

第九条 【包装物要求】国家鼓励农药生产者使用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可降解的包装物,淘汰铝箔包装物,鼓励农药企业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使用大容量包装物。

第十条 【回收要求】鼓励农药使用者在施用过程中通过多次清洗等方式减少、清除农药包装废弃物内的残留农药,妥善收集农药包装废弃物并及时交回农药经营者。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不明确或者已经被丢弃的农药包装废弃物,由当地人民政府布局建设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网络或专业化服务机构负责收集、回收。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应当设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记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类型、数量、回收日期、去向等信息。

农药包装废弃物的集中贮存场所或专业化回收服务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收农药包装废弃物。

第十一条 【贮存要求】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回收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应当暂存于专门场所或容器,有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有害垃圾标识,不得露天存放,不得将危险特性不相容的农药包装废弃物混合贮存。

农药包装废弃物集中贮存场所应当满足危险废物贮存

标准及其规范的相关要求,具有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配备泄露液体收集装置、气体导出口和气体净化装置等,并远离水源和热源。

第十二条 【运输要求】农药包装废弃物的运输活动应当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丢弃、遗撒农药包装废弃物,运输工具应当满足防雨、防渗漏、防遗撒要求。

第十三条 【转移要求】将农药包装废弃物转移出集中贮存场所,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农药包装废弃物的,还应当依法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审批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处置要求】农药包装废弃物应当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处置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置活动应当符合危险废物处置的相关规定。

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置单位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场所,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处置农药包装废弃物。

第十五条 【委托要求】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可与专业化机构合作,通过签订合同等形式,委托其代为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贮存、运输、处置。

第十六条 【回收处置费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贮

存、运输、处置费用由相应的农药生产者和经营者承担。

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以对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运输、处置活动给予经费支持。

农药生产者、农药经营者不明确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其回收、贮存、运输、处置费用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财政列支。

第十七条 【激励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奖励或使用者押金返还等制度,引导农药使用者主动交回农药包装废弃物。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八条【农药废弃物管理】村、镇农户分散产生的农药废弃物可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十九条 【家庭卫生杀虫剂废弃物管理】分类收集的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杀虫剂及其包装物的回收活动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未分类收集的,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第二十条 【地方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第3篇:农药包装回收

农药安全使用技术

农药是一把“双刃剑”,使用得当,可以有效防治农作物病虫草害,为农业稳产高产提供保证。使用不当,错用、误用、乱用、滥用农药,则可能造成人员中毒、作物药害、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环境污染等问题。

农药的使用涉及农药、药械、病虫害发生规律、使用方法、人员安全防护、环境因素等多个方面。为了让听众朋友们全面了解农药使用的安全要求,从农药基础知识、农药选购、药械选购、药液配制、农药田间使用、安全防护等方面讲解农药的安全使用常识,欢迎您的收听!

来给大家介绍一下农药瓶的处理,做客我们讲堂的是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陈万权副所长。

农药瓶的处理

专家:我们下去下乡调研时候就发现,农村很多地方,比如说菜地旁边散乱地扔着七八个废弃的农药瓶子,乡亲们说,这些瓶子都是他们打完农药以后,怕拿回家小孩玩不安全,而且村里也没有人回收这些东西,所以就随手扔在了地头。他们想反正都用过了,一个瓶子能有什么事呀,其实这里面的危害是非常严重的,因为这些瓶瓶罐罐里面都含有农药的残留物,这些残留在农药包装上的药剂没有经过处理就这样随意的丢弃,不仅污染了周围的环境,还暗藏着许多安全隐患。

主持人:使用过的农药瓶厂家不负责回收,村里边也没人管,扔在路边还容易被小孩子拿来玩,既污染环境又存在安全隐患。

专家:我们在2011年做过一个调查,就拿北京来说,北京市每年产生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大约是386吨。废弃的农药包装物残留的农药,因为夏季非常容易挥发,或者经过雨水的冲

刷渗入到地下,引起大气、水体和土壤的污染,成为了危害人类和污染环境的无形杀手;还有一些含高分子树脂的塑料制品被日复一日地埋在土壤里,可以残留200-700年,给土壤造成了化学残留;而且,废弃的玻璃瓶破碎以后,给人畜安全作业也带来了隐患;农药包装的废弃物在路边沟渠、田间地头的长期散落和沉积,既影响了农田的景观,又影响了新农村的村容村貌。

农民朋友在喷完农药以后,对于剩下的农药包装容器,大家可以用专门的清洗设备来清洗干净。如果没有专门的清洗设备,也可以分3次进行漂洗,每次可以加入药液箱容积五分之一的清水,进行彻底清洗。要注意,这种清洗过程必须要在包装容器内的农药取用以后立刻进行。如果不能做到把清洗液加入药液箱中,就必须把清洗液收集起来,做上清晰的标志贮存,可以在下次喷雾作业使用同一种农药时配制药液来使用。

空的包装袋或者包装瓶,应该妥善放入事先准备好的塑料袋里,然后带回处理。在包装容器的处理方法上,我们可以采用深埋、焚烧或者交给登记注册的农药废弃物处理中心进行集中处理。

在埋之前必须彻底清洗干净,把容器破坏或者压碎,使它们不能再次使用。挖坑以后,要把空的包装袋投入坑底彻底焚烧。深埋的地点必须要远离地表水和地下水,挑选深埋地点的时候,一定要考虑土壤类型和自然排水系统,埋的深度要超过1米。另外,挖坑地点要避开地面的排水沟。坑的位置和深埋的农药包装容器的名称为了以后方便查询都必须记录好,以便今后查询。

焚烧也是一种方法。不是所有的农药包装容器都能够采用这种焚烧方式的,对于一些易燃农药和农药气雾剂的包装物就不能采用这种方式处理。

第4篇:农药废弃包装物的回收

农药作为农业生产的基本生产资料,在有效防控病虫危害,夺取农业生产丰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我省农业复种指数高,单位面积农药使用频度也较高,农药包装废弃物经年累月越来越多,不易降解,已成为主要的农业面源污染源之一,对农业生态环境、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形成了一定威胁,也引起了各方的高度关切。黄旭明副省长在省政协办公厅第10期《民情热线综合反映》上做出重要批示:要重视和研究解决农药包装物管理回收制度。我厅高度重视,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借鉴国内外做法和省内探索实践,提出推进农药包装物综合治理的建议措施。

一、我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的基本情况

(一)农药包装废弃物的产生及数量分析

我省是各类农作物病虫草鼠频繁发生的省份,全国1640多种农作物病虫草鼠害,多数在我省时有发生,仅水稻上的病虫害就达90多种。常年指导开展防治面积达2.9-3.3亿亩次,挽回粮食产量达30多亿公斤。全省有农药许可经营网点9765家。近年来,通过组织实施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治和统防统治,农药使用量及其包装废弃物呈减少趋势。其中10%—15%实行大桶包装的农药包装物返回农药生产企业循环使用;使用小袋包装的农药由于经销渠道、回收体系不完善等原因,或集中堆放等待处理、或丢弃田头水沟、或作为生活垃圾处理。据调查,海宁市全市常年农药废弃瓶袋约800万只左右,东阳市744万余只;余杭区2012年回收废弃包装物739万只,销毁115吨,回收处置率80%。农业统计显示,2012年余杭区农药使用量为1036吨、全省6.29万吨,据此推算,全省年产农药包装废弃物约4.85亿只,8725吨左右。

(二)我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的现状

总体而言,由于重视程度不够、政策支撑不足、财政投入欠缺,覆盖全省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体系一直没有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明显滞后于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和美丽浙江建设的要求。部分县(市、区)开展了回收处置工作的前期调研,由于各方面原因,具体工作没有展开。目前,余杭、海宁等县(市、区)先行先试,探索出了比较可行、比较成熟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机制。

2009年以来,余杭区历经试点探索、扩面提升、全面推进三个阶段,形成了“以各镇街为责任主体、相关部门协调监督、经营单位折价回收、农资公司集中存放运输、专业环保单位归集销毁”回收处置机制;构建了“局党委领导、执法大队负责、镇街道协管、回收单位把关、社会公众联动参与”的工作网络;采取了“原箱原瓶原包装装箱”回收和做好农药进货、销售、包装废弃物回收三本台账的具体工作方法。把全区178家农资经营网点列为回收主体;确定余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等3家收集主体,定时间、定区域回收归集;由专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杭州立佳环境服务有限公司负责处置。统一回收价格标准:农药瓶100 ml、101-300ml、301ml以上三个档次分别按每只0.2元、0.5元、1元回收;农药包装袋按50克以下、50克(含)以上两个档次分别按每只0.1元、 0.2元回收。收集环节补助标准为回收环节的50%,处置费用2000元/吨。以上经费由区财政每年预算安排。2009-2012年,全区共回收各类农药瓶(袋)1454.55万只,其中农药瓶506.21万只、塑料袋948.34万只,销毁农药包装废弃物428.4吨,累计投入资金619.12万元,折合每吨1.45万元,实现了回收率80%以上,无害化处理率100%的目标。

海宁市从2013年开始实行全市基本农药集中配送零差价销售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确定首批18种基本农药品种由市供销总社委托市农资公司负责招标,中标企业统一采购;市农资公司对基本农药统一配送,所有销售网点零差价销售并统一标识,做好购销台帐;市农资公司与各基层销售网点签订工作责任书,对农资公司配送的农药,按照农药包装原箱原瓶原盖的要求按统一价格回收,对回收的农药包装废弃物进行统一归集并登记造册,送有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市财政对基本农药销售差率和农药废弃包装回收和焚烧处理费用进行补助。统一回收价格标准为:农药瓶分200ml以下、200ml(含)以上二个档次,分别按每只0.3元、0.5元回收;农药包装袋按50克以下、50克(含)以上二个档次,分别按每只0.1元、 0.2元回收。对回收前的农药包装废弃物,要求各镇(街道)、村(社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保洁人员对田(沟、渠)边、河(池塘)边进行一次环境大整治,确保农药废弃包装物全面清理。

萧山区在江东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区建设中,在核心区块进行2万亩的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试点,以32家农业企业为主,通过定点设置回收桶、建设回收堆放仓库、核定统一回收价格、落实回收人员等措施,由萧山农资公司负责具体回收工作,玻璃塑料分离,不定期集中到中转场所进行处理。

(三)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处置难的原因分析

分析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政策法规不完善。环保部和发改委2008年《国家危险废物目录》,把“粘有农药及除草剂的包装物及容器”列为危险废物,但最新的《国家危险废物目录》却未把农药包装废弃物列为危险废物。农药包装物属有毒有害物质,但不作危险或有害废物监管。同时,农村垃圾收集处理体系也没有将其纳入。《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明确提出要制定浙江省废弃农药和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处置办法,但目前尚未制定。二是责任主体不明确。农药包装物收集、贮存和处置是一项复杂工作,无害化处理难度大,涉及范围广(生产、销售、使用),管理部门多(环保、农业、林业、供销等部门及基层政府),职能交叉、职责不清,导致监管责任缺失,大多数地方没有列入政府议事内容。三是环保配套设施不完善。农药包装物属有毒有害物质,需要专业的环保设施设备进行处置,技术要求较高,容易产生二次污染。据调查,目前全省有专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12家,虽然已覆盖除温州市以外的各个地级市,但是由于数量较少,不适应建立覆盖全面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要求。同时,由于收集体系和链接机制没有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基本上没有进入许可单位处置。四是回收处置成本高。农药包装废弃物的管理涉及回收、运输、仓储、无害化处理等多个环节,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如余杭区回收处置费用达到每吨1.45万元。当前,各级政府尚未建立专项资金,回收处置缺乏财政支持。

二、国外、省外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与处置的做法与借鉴

(一)国外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的做法

国外对农药包装物回收与处置主要有立法强制执行、行业倡导执行和行业倡导与国家监管并行等模式。

巴西国家农药工业协会(ANDEF)组织对农药包装物的管理,非营利性的国家空容器处理研究所(inpEV)联合了巴西99%的生产厂家、经销商和种植户共同致力于农药包装物的回收处理,建立了399个接收站,并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法律规定农药使用者必须将包装物清洗干净后送到接收站;农药经销商负责检查核对种植者的移交凭证和购买发票,并负责建设、管理接收站;生产厂家协同经销商、政府共同对农药消费者进行技能培训,所出产农药标签必须注明空容器的处理方法,并提供回收站的空容器转运、回收等处理服务。所回收材料再造后被广泛应用于建筑、卫生、汽车等行业。加拿大农药生产企业提供的农药绝大部分使用10L塑料瓶灌装,并按每个包装袋0.54加元(约合3.2元人民币)缴纳回收处置费。加拿大作物保护协会领导的农药工业协会制定了该国农药容器回收的Steward-shipfirst项目,联邦政府和省政府对项目进行资金补贴。德国作物保护协会于1996年成立了专业处置农药容器的非官方机构——PAMIRA,在全国从事回收工作,要求使用者将空瓶清洗干净后返回回收中心,运输到相关机构,用水泥窑处理或将塑料转化为乙醇。

由于法律体系完善和行业组织发达,各国的回收体系不一,但成功的综合治理必须是政府、企业和种植者等各方的共同责任。美洲、澳大利亚、西欧等国家和地区普遍实行种植者清洗彻底后分类回收,进行物质或能量再利用;填埋或焚烧处理在英国和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等地方是非法的;而亚洲和非洲国家对回收品普遍实行填埋或焚烧处理。

(二)省外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与处置的做法与借鉴

近几年我国上海、北京等省市开始对农药包装废弃物进行回收与处置。

上海市在崇明县多年探索实施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基础上,实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与农药补贴相结衔接,于2009年出台了《上海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和集中处置的试行办法》,该《办法》规定了各行政村指定专人收集、乡镇布点回收、委托专业处理公司负责转运和集中处理。通过组织保障、资金落实、考核机制等措施,建立了包装物有偿回收和委托专业公司集中处置的制度。崇明县2005年至2011年共计回收1142吨,财政资金支出1095万元;嘉定区三年回收126吨,财政资金支出176万元;奉贤则明确每吨回收资金10000元、处置资金3600元。

北京市从2009年开始实施了田园清洁循环工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项目。经过3年的实践,探索出了有偿置换模式、现金回收模式、平原区回收模式以及山区回收模式四种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模式,将废弃的农药包装袋、瓶、桶等进行定点回收、分类,并统一进行销毁。

借鉴上海、北京的做法,在国家层面没有统一规范的情况下,各省市普遍采取的是政府主导、财政支持、市场化运行的方式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

三、构建农药包装废弃物综合治理体系的思路和重点

当前,我省在农村生活垃圾、医疗卫生垃圾等方面均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回收处置体系,农药废弃包装物综合治理却相对滞后,影响了农村生活环境和农业生产环境,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要把农药包装废弃物综合治理作为优化农业生态环境的迫切任务,加强组织协调,全面有序推进。

总体思路:按照美丽浙江和农业现代化建设的总体要求,把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与农业面源污染和水环境治理紧密结合,坚持政府主导、市场主体、社会联动,采用“农药经营单位折价回收、有资质的环保单位规范处置”的方式,构建政策支撑、回收处置、组织监管体系,通过3年左右的努力,农药使用主体环保意识明显增强,乱扔乱弃现象基本杜绝,农药废弃包装物面源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实现回收率90%以上、处置率100%的目标。

——构建政策体系。根据《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的要求,依据国家环保、农药管理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研究制定浙江省废弃农药和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处置办法,以顶层制度设计来保障和推动基层工作开展,使农药废弃物的管理纳入法制轨道。明确责任分工、收集与处置办法、财政保障和工作推进时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实施细则,从政府层面强力推动农药废弃包装物的回收处置工作,真正使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在处理农药废弃物方面有章可循。

——构建回收体系。有效回收是废弃农药包装物治理的基础和关键。一是明确回收责任主体。实行属地管理,回收责任主体为回收区域所在地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各乡镇(街道)要制订实施方案,落实专人负责。为规范操作流程,减少运输中间环节,各乡镇(街道)要与农资批发经营单位签订委托回收协议,开展各自辖区废弃农药包装物回收宣传培训、回收归集、检查考核等具体实施工作。二是明确回收实施主体。回收区域内各农资经营网点为回收实施主体。农药经销商在农药销售前必须对所售农药加贴标记,做好农药进销和包装物回收三本台帐,按农药瓶原箱原装原盖,农药袋按相同类型规格包扎成捆等要求,做好各自销售的农药产品包装物的回收工作,并做到回收数量与进销售台帐一致。回收过程中,要通过加贴标记等手段,切实防止外省农药包装废弃物的流入。三是明确回收归集运输主体。各有关农资批发单位为回收归集运输主体。根据农药供应季节,及时定期归集农资经营网点回收的废弃农药包装物,登记造册后运送至指定仓库,送有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避免发生二次污染。同时,各回收归集运输主体主动与各乡镇(街道)做好衔接,定期制作回收报表送乡镇(街道)政府和废弃农药包装物回收处置工作小组备案。

——构建处置体系。农药废弃包装物的处置主体必须是具备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可考虑在地级市范围内统一规划布局。政府部门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签订处置委托协议,明确责任义务,确保回收集中后的农药废弃包装物无条件接收并负责进行无害化处理,政府给予相应补贴。尚无具备处理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的市,应加快布局建设,引进具备处理能力的环保企业,或依托垃圾处理体系建设农药废弃包装物处置专用环保设施。三年内各市范围内至少要建成一家以上具备处理资质的处置单位。

——构建监管体系。监督管理主体为各县(市、区)政府,定期检查废弃农药包装物回收处置工作的进展和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农业部门负责回收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环保部门负责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的措施和建议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与处置具有明显的外部正效应,要列入政府公共服务的范畴,建立县级政府负总责,政府购买服务,企业市场化运作,农民主动参与的运行机制。注重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坚持试点先行、统筹推进,努力形成政府部门和生产经营主体齐心推进的共识和行动。

(一) 深化认识,形成治理共识

农药包装废弃物主要包括塑料瓶、塑料袋、玻璃瓶、铝箔袋等,经过长期积累,分布广、数量多,不易降解,造成严重的视觉污染。在土壤中形成阻隔层,影响植物在土壤中的养分水分吸收;在耕作土壤中影响农机具的作业质量,破碎的玻璃瓶还可能对人畜造成直接伤害;包装物中残留农药对土壤、地表水、地下水和农产品等造成直接污染,并进一步进入生物链,对环境生物和人类健康都具有长期和潜在的危害。当前,我省正全面推进美丽浙江建设和水环境治理,农药包装废弃物综合治理应该作为重要内容,并与农村生活垃圾、医疗卫生垃圾治理同等重视,作为政府民生工程来抓。动员农药生产企业、经营者、使用者共同参与,形成“清洁田园、爱护家园”的治理共识。

(二) 试点先行,注重统筹推进

由于各地工作基础不同,以及环保处置设施不匹配,可采取“一年试点,三年全面覆盖”的时序推进治理工作,有条件的可借鉴海宁的做法,把农药补贴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有机结合。各地级市可选择1—2个县(市、区)先试先行,加快环保处置配套设施建设,确保按时全面推开。注重因地制宜、分类实施,坚持以“农药经营单位折价回收、有资质的环保单位规范化处置”为主要方式,同时,根据平原、丘陵、山区等不同地域特点和农业生产方式,可采取依托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体系等方式,构建符合当地实际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体系。

(三) 整合资源,加大财政投入

各级政府应将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予以全额保障。各地要借鉴余杭的做法制定各种包装物的回收价格标准,明确回收、运输归集、环保单位处置等环节的费用分配。将环保处置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列入政府项目补助。通过建立严格的台账制度和绩效考核,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使用绩效。据全省年总量8725吨、每吨回收处置成本1.45万元测算,要实现回收率90%以上、处置率100%的目标,全省年需投入财政资金约1.14亿元。以上投入可通过地方自筹为主,省级财政适当补助的方式筹措。具体可根据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不同情况实行分类补助。

(四) 明确责任,加强组织落实

建议省政府成立以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环保、财政、供销社等部门组成的协调机构,统筹协调全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并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推进行动或新农村建设考核。省政府法制办牵头,组织农业、环保等部门进一步开展调研,制定《浙江省废弃农药和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处置办法》;各市、县(市、区)政府成立相应的协调组织机构,实行地方领导负责制,指导、落实和监督工作;各级农业部门要组织做好回收体系构建,落实回收各环节主体责任,加强回收监管;各级环保部门要综合考虑运输成本和运行费用等因素,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环保处置设施,明确建设主体和项目补助,确保三年内建设完成,实现全省覆盖,实行定点处置并加强监管,防止二次污染;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要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强化社会监督,鼓励村组之间、村民之间开展监督,及时举报和纠正随意丢弃或不合理处置农药包装废弃物的行为。

(五) 科学防治,促进源头减量

注重从源头上着手,推广科学防治,努力减少农药包装废弃物的产生。培育植保专业合作组织,大力推行病虫草害统防统治,推广绿色防控技术、农药减量控害技术,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鼓励使用大包装农药,减少农药使用的同时减少农药包装废弃物。加强对农民科学使用农药的技术培训,提高科学用药、安全用药水平和环保意识,减少随意丢弃。严格农药经营许可制度,鼓励农药连锁经营,完善回收处体系,提升回收效率,降低回收费用。推动农药生产企业开发使用绿色包装和可重复使用的包装,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

调研组成员:陈利江 陈良伟 雷应江 郑永利

何春龙 高吉良

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第5篇:化肥、农药污染处理

一、 化肥污染的处理

1、改进施肥方式,正确施肥

正确施肥首先要使化肥的施用量合理,化肥的挥发、随径流的损失、渗漏淋失在一定程度上都与施肥量正相关,所以减少化肥流失的关键是源头控制,即减少化肥用量。要综合考虑目标产量、土壤养分状况、其他养分输入情况、环境敏感程度,确定施肥量,以保证作物高产,收获后土壤基本无残留。深层施氮,肥效长而稳,后劲足,既可减少直接挥发损失、随水淋失及反硝化脱氮,还可减少杂草、稻田藻类对氮肥的消耗,而且有利于农作物根系发育。

2、增加有机肥用量

大量增加土壤有机肥用量, 合理控制化肥施用量,调整氮磷钾比例。有机肥可增加土壤有机质含量, 提高土壤微生物活性, 改良土壤团块结构和物化生物性 质, 使土壤保持良好的生产状态, 减少土壤对氮磷钾的固定, 充分供应植物营养。

3、培肥土壤,选择适宜的耕作措施和灌溉方式

采用传统的精耕细作方法, 配以新的科学技术进行土壤改良和培肥地力,来减少化学肥料的使用并提高土壤肥力。

4、采用生态农业种植技术栽培

生态农业能够减少、清除化肥引起的污染和恶性循环, 获得良好的经济、环境、社会效益。水稻稻鸭混养可以通过鸭子的杂食性达到稻田除草除虫并可以做到鸭粪还田壮稻,最后达到稻鸭的“双丰收”。稻草、人畜粪便进行沼气发酵, 既可得到能源、杀虫灭菌、消除污染, 又得到优质沼气肥用于农业生产。

5、对于受化肥污染比较严重的土壤, 施用起抑制作用的物质(如:硝化抑制剂)

硝化抑制剂又称氮肥增效剂,能够抑制土壤中铵态氮转化成亚硝态氮和硝态氮,提高化肥的肥效和减少土壤污染。由于硝化细菌的活性受到抑制,铵态氮的硝化变缓,使氮素较常时间以铵的形式存在,减少了对土壤的污染。

6、加强土壤肥料的监测管理

以绿色生态农业生产为标准,注重管理,对化肥中污染物质的监测严格检查,防止化肥带入土壤过量的有害物质。

二、 农药的污染处理

1、提高测报水平,合理选用农药;

2、调整农药的施用结构、使用方式及施用量,加强生物防治并推广无公害的农药使用;

合理使用农药及农药用量,避免盲目用药。注重生物防治、物理防治与化学防治相结合,综合防治,做好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工作,注意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之间的合理比例,应优先考虑生物防治结合人工防治,充分利用自然天敌,尽量减少化学农药用量。禁止高毒低效高残留农药的使用,加大生物农药和新型广谱高效低毒残留农药的推广使用。

3、采取生物降解农药; 生物降解是有机农药在水体环境中有效环保的治理途径,就是通过生物的作用将大分子有机物分解成小分子化合物的过程。其中,微生物是有机化合物生物降解的第一因素,具有降解和转化有机农药的巨大潜能。生物降解包括动物降解、植物降解、微生物降解等。

4、用MLHD减少农药污染

荷兰植物研究中心和荷兰遥感公司率先提出了除草剂最低致死剂量使用技术,简称MLHD技术。其优势在于,可以及时预知结果,降低杂草防治的风险;降低施药剂量,减少环境污染;精确施药,减少药害发生的风险,节约生产成本,增加作物产量;减少药剂的选择压力,降低抗性杂草发生风险;降低药剂在作物及粮食中含量查表的风险等。

5、对农药、化肥包装废弃物进行回收处理;

6、减少农药残留;

减少农药残留的方法主要有,大力开展综合防治;禁止施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发展高效、低毒、低残留及无公害新型农药;科学合理地使用农药;加强农药残留监测等。

7 、启用在线生物检测技术,预防农药突发性污染。

第6篇:农药中毒的应急处理办法

农村施用农药人员。在田间喷洒农药或配药及检修施药工具时,皮肤易被农药污染,均容易经皮肤和呼吸道吸收发生急性中毒。 在接触农药过程中,如果农药进入人体的量超过了正常人的最大耐受量,使人的正常生理功能受到影响,出现生理失调、病理改变等一系列中毒临床表现,就是农药中毒现象。

农药中毒,是指农药进入人体后超过最大忍受量,人的正常生理功能受到影响,使生理失调,病理改变等。

常见的农药中毒急救常识 常见的农药中毒急救方法

主要症状:呼吸障碍、心博骤停、休克、昏迷、痉挛、激动、烦躁不安、疼痛、肺水肿、脑水肿等

农药类型一:拟除虫菊酯类杀虫剂(如敌杀死、功夫、灭扫利等)

中毒症状:此类农药是一种神经毒剂,因中毒途径不同,首发症状也不相同。 常规处理:皮肤污染时用肥皂水彻底清洗,口服者以2%碳酸氢钠溶液洗胃,亦可用清水洗胃,眼睛被污染者可用生理盐水冲洗。无特效解毒剂。

农药类型二:有机氯农药(如硫丹等)

中毒症状:表现为神经兴奋性症状。

治疗处理:尽快清除尚未吸收的毒物,包括催吐、洗胃、导泻等,注意特别禁止使用油类导泻剂,使用活性炭能促使此类农药的排出。

农药类型三: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如呋喃丹、灭多威、叶蝉散等)

中毒症状:与有机磷农药中毒类似,重度中毒时可出现肺水肿、昏迷、脑水肿及呼吸衰竭,死因多为肺水肿及呼吸衰竭。

急救方法:彻底清除毒物,防止毒物继续吸收,促进毒物排泄等,重症患者急送医院处置。解毒可用阿托品皮下2毫升注射,不能用解磷毒。

农药类型四:有机磷酸酯类农药(如敌百虫、敌敌畏、三唑磷、乐斯本等) 中毒症状:轻度中毒者有头痛、头晕、恶心、呕吐、多汗、瞳孔缩小、视力模糊等,中度中毒者除上述症状外,尚有肌束震颤、轻度呼吸困难、共济失调、腹痛、腹泻等,重度中毒者除以上症状表现外,还出现大小便失禁、肺水肿、呼吸麻痹、昏迷、脑水肿等。 急救方法:中毒者应立即脱离中毒现象,脱掉污染衣服,彻底冲洗被污染的皮肤、粘膜、头发等,并急送医院进行抢救。解毒药物为阿托品、解磷定、氯磷定等 农药中毒的急救措施有哪些

农药进入人体的途径(从左至右依次为经皮肤、口、呼吸和眼睛进入人体):

1.吸入农药,身体感到不适时,应立即到空气新鲜、通风良好的安全场所,脱去被农药污染的衣服、帽、袜等,解开上衣钮扣和松开腰带,使呼吸畅通。用肥皂水及清水彻底清洗沾有农药的皮肤、头面、头发及手指甲缝等处。用干净水漱口和肥皂水洗手、洗脸,注意身体保暖。

2.农药沾染皮肤的,应脱去被农药污染的衣服,用清水及肥皂(不要用热水)充分洗涤被污染的部位。洗涤后用洁净的布或毛巾擦干,穿上干净衣服并注意保暖。

3.眼睛被溅入药液或撒进药粉的,应立即用大量清水反复冲洗。冲洗时把眼睑撑开,一般要冲洗15分钟以上。清洗后,用干净的布或毛巾遮住眼睛休息。 4.敌百虫中毒时,切记不能用肥皂水洗。因为敌百虫遇碱后会转化为毒性更强的敌敌畏,而肥皂水是碱性的。

5.对误服农药中毒者,吞服量较大时,一般应立即催吐或洗胃,而不要先用药物治疗。如吞服农药量度少或难于催吐,一般采用无机盐类泻药,让中毒者快速饮清水或稀肥皂水300~500毫升或2%苏打水(200毫升水加4克小苏打,敌百虫中毒不能用肥皂水和苏打水)。然后,用手指或筷子刺激中毒者的咽喉、舌根催吐。如此反复多次,直到吐出液澄清、无农药气味为止。

6.如果中毒者呼吸停止,应及时进行人工呼吸,直到中毒者能自主呼吸为止。对农药熏蒸剂中毒者只能给氧,禁止人工呼吸。

7.农药中毒时不可用热水洗澡。因为热水能使皮肤血管扩张,促进毒物的吸收,使中毒更加严重。

8.对昏迷不醒、病情危急者,中毒严重者采取急救措施后带上农药包装物或标签,应立即就近送医院抢救。在护送路上应注意解开病人的衣领、腰带及紧身衣服,以免妨碍呼吸,并将病人头部倾向一侧,防止口腔、鼻子内分泌物堵塞气管。同时,要注意给病人保暖,观察其呼吸、脉搏、瞳孔的变化。

工作人员使用农药喷洒机时,发生呕吐、呼吸困难等不适症状时,看护人应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看护中毒人员,等待医护人员救助,向医生讲清楚农药的名称和作业时间。

第7篇:生活垃圾回收处理协议

甲方:

乙方:

为保持甲方环境清洁卫生,避免公司内的生活垃圾对环境造成污染,现由甲方与乙方签订协议,回收处理甲方公司的生活垃圾。

一、工作内容:乙方定期清理回收甲方垃圾箱内的垃圾,并进行处理。

二、乙方责任:乙方不能让甲方垃圾箱内的垃圾存量太多,按甲方的要求及时清理。在乙方运输、处理垃圾过程中造成的二次污染,责任自负。

三、付款方式:按实际处理生活垃圾的车数进行结算,各类车量垃圾处理价格,按新泰市有关环卫收费标准执行。

四、承包期限:年月日 至 年月日。 合同到期后,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是否续签。

甲方:

乙方:

签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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