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2022-07-01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中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改革思路

教育部《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提出:“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探索建立现代学校制度”。民主性是现代学校制度的基本特性之一,要建立现代学校制度,必须建立和完善中小学民主管理制度。在科学的中小学民主管理制度中,教职工大会制度应是根本,应是全部制度的基石。要建立和完善中小学民主管理制度,必须对我国现行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进行根本性改革。

一、 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现状和问题

当前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流于形式,没有发挥制度设计者预想的作用。在有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本就没有形成制度,仅仅是学校领导为应付上级检查而不得已上演的一出戏而已。例如,山东省新泰市某中学的杨老师说:“我参加工作十年,教代会只开了一次,还是什么第九届教代会,也不知道前八届是何年何月召开的。”有的学校,教代会虽然能按时召开,但在学校的管理实践中,并未发挥其法定的职能。如河南信阳某高级中学的史老师说:“学校领导发现有一些计划、方案和制度在教代会上会通不过,后来他们就不再把有可能通不过的计划、方案和制度提交教代会讨论,而是采用所谓通报的方式,即向教代会通报一下就付诸实施,根本不经教代会通过。”一项有关教师聘任的调查显示:教师在聘任过程中,“几乎没有机会参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聘用合同的制定和修改……教师甚至不清楚本校聘任教师的方法。”[1]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很多,但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制度设计先天不足。在我国中小学管理体制中,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实践中,一直都是把教代会作为审议机构来看待的,因此,教代会在学校管理中的权力和作用缺乏刚性。二是制度不规范。中小学教代会制度没有真正制度化、法律化,缺乏可操作性,至今为止尚无具体法律法规或条例规范对中小学教代会的职权职责作明确规定。目前中小学管理实践中只能根据《教育法》和《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相关规定,参考1985年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制定出本省市或本校的工作规范,如《辽宁省中小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暂行规定》(1991年11月3日发辽教工字[1991]13号)、《广州市第二十一中学教代会制度》等。

因此,中小学教代会在实践中所发挥的作用完全依赖于校长个人的思想认识和工作作风。民主观念和民主作风强的校长领导下的学校的教代会在学校管理中的作用就大,反之,在缺乏民主观念和民主作风的校长领导下的学校,教代会作用就小甚至名存实亡。

二、 以教职工(全体)大会制度取代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目前,我国大部分中小学普遍建立了教职工代表大会(尽管很多学校的教代会在学校管理实践中,其法定职能没有得到依法行使)。所谓教职工代表大会,顾名思义,就是由教职工选举代表组成的大会。代表制或称代议制是一种间接民主,是当无法实行直接民主或实行直接民主成本太高时而作的变通。例如,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我国13亿人不可能人人直接参与国家管理,所以,人民选举人民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这就是代议制。我国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同样,在学校,由于教职工人数众多,所以也只能实行代表制。

但笔者认为,在我国中小学,没有实行代表制的必要,因为我国中小学校的规模,教职工人数大部分在200人以下,没有必要实行间接民主。在中小学校实行代表制,不但增加了民主管理的成本,更重要的是不利于教职工意愿的真实表达。例如,据调查,山东省新泰市某高级中学第九届教代会的代表构成是这样的:全体领导班子成员,各处室、各教研组、各备课组组长是当然成员,剩下的由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代表名额不足参会人数的三分之一。会议的召开过程被参会的老师们形容为认认真真走过场。校长向大会做工作报告,分组讨论,收交提案,闭幕。有的老师说,如果说实质性的内容,那就是公费吃了一顿饭,每人发了一个纪念包。

为了更好地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愿,笔者建议在中小学取消教职工代表大会,代之以全体教职工大会,以教职工(全体)大会制度取代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当然,这仅仅是形式上的变革,更重要的是本质内容的变革,那就是要提升教职工大会在学校管理中的地位,改教职工大会由审议机构为权力机构。

三、 将教职工大会由学校管理的审议机构改为权力机构

关于中小学教代会在学校管理中的地位,校长负责制的倡导者、教育专家萧宗六教授曾特别撰文说明:“实行校长负责制的学校,党支部和教代会在学校中的地位和作用也必须明确。党支部不再是决策机构,教代会不是权力机构。校长、党支部、教代会三者之间,不是‘三驾马车’并驾齐驱,不分主次,而是以校长为中心。” [2]关于这一问题,原国家教委副主任、国家总督学柳斌同志也曾明确指出:“实施校长负责制,教代会的职责是负责评议或审议学校的重大事项,对学校工作实行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而不是学校的权力机构。”[3] 教代会的民主管理权被规定得较窄,且不详细,不具体。首先,教代会只有评议和审议权;其次,何谓重大事项,在教代会制度中也规定不详。

众所周知,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的权力应比较大,与此同时,对校长的权力予以制约便显得尤为重要。

从中小学校长负责制的实践来看,正是由于对校长权力的行使缺乏必要的、有效的制约和监督,有些学校的校长负责制已经沦为校长专权制。“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我们必须对“校长绝对权力”的危害性有充分认识。

第一,校长的绝对权力必然造成人治祸患,必然挤压和侵夺教职工的民主权力。

第二,绝对权力产生官僚主义。

第三,绝对权力产生腐败[4]。

要避免校长负责制发展为校长专权制,必须建立和健全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发展和完善中小学民主管理制度。那么,具体应该如何构建科学合理的中小学民主管理制度呢?笔者认为,适合我国国情的中小学民主管理制度应该以中小学教职工大会制度为基础建立起来,具体模式可以参照我国的政体(政权组织形式)模式。这就要求提升教职工大会在学校管理中的地位,扩大教职工大会的职权,将教职工大会由审议机构改为权力机构。

参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模式,笔者认为,新型中小学民主管理制度下的中小学教职工全体大会应具有以下职权。

1.建议权。即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对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予以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工作报告制”的建立是对教职工校务知情权的一种尊重,是民主法制社会“人本管理”理念的体现。为此,各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实际,建立一套运作程序,首先规定教职工大会期间,行政各部门做工作报告的方式方法及教职工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方式方法;其次要注意结合校务公开,做好闭会期间的工作报告。

2.通过权。即讨论通过岗位责任制(聘任制)、教职工奖惩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然后由校长颁布实施。

为保障通过权行使的有效性,理应建立相应的“通过制度”,对应提交教职工大会通过的内容、方式、方法、责任措施等作出程序性规定,严格按照程序行事。如,在内容方面规定,对学校重大问题,学校行政领导应在草案出台之前征询教职工大会或其工作机构——教育工会的意见,草案出台后,提交教职工大会审议,未经教职工大会通过,不得实行;对于学校的规章制度,应规定必须由教职工大会通过后才能实行;并对可预料的民主权利与行政权力之间的矛盾规定相应的协商措施和责任追究措施,如“一旦出现经过学校行政和教职工大会之间反复协商仍不能获得一致意见的事项,经学校党委批准,校长可试行一个阶段后,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再提交教职工大会讨论,或同意继续执行,或作新的修改。”

3.决定权。即讨论决定教职工的住房分配,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方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福利的事项。

教职工大会作为一个以维护教职工利益为天职的民主管理机构有权参与教职工生活福利有关事项实施方案的制定,并在此问题上有一定的决定权,这些问题由教职工大会集体作出决定往往比党政领导直接作出决定更加符合教职工实际需要,可接受性更好。这种参与决定,对于党政领导的决策既是一种补充,又是一种制约,目的在于更好地实现学校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更好地维护广大教职工的切身经济利益。

建立相应的“教职工大会决定制”,明确对该珍贵权利的行使原则、范围、程序等无疑是必要的。

4.评议监督权。主要是评议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可以进行表扬、批评、评议、推荐,必要时可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加强该项建设,还可以在某些方面予以创新,如借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代表质询制,由教职工大会、工会、人事部门联合,对学校党政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按一定的程序进行质询,以及时解决教职工所关心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也可借鉴国外议会通行的“投不信任票”方法,确立“不信任票制”,定期以学校职能部门为对象,审查其工作绩效,可以投不信任票,一旦这种不信任票达到一定的比例,该职能部门的正职就应当提出辞职[5]。

5.一定的任免权。即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本校党组织的组织领导下,教职工大会对包括校长在内的学校行政领导干部的选举、决定和罢免权。

教职工大会只有对学校行政管理人员有一定的任免权,上述第四条评议监督权才能有制度保障,才能真正落实教职工大会在学校管理中的民主管理和监督作用,才能真正体现教职工在学校的“主人翁”地位。

任免权的落实由于历史的现实的种种原因,落实起来可能难度很大,但我们应该相信广大教职工,大胆实践。教职工工作生活在教育教学第一线,接触面广,他们对学校的情况比较了解,对管理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看得比较清楚。特别在激烈竞争中,他们已经深深体会到校兴我荣,校衰我耻,有办好学校的愿望和积极性,对学校发展最为关心。实践证明,教职工是通情达理的,他们不仅需要民主,而且善于应用民主。只要领导干部态度诚恳、虚心,尊重群众的民主权利,就能把工作做好。

有人担心把教职工大会提升为权力机构会妨碍校长行政权力的行使,笔者认为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例如,我国全国人大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并没有妨碍作为国家行政首脑的国务院总理的行政权力的行使。

四、 教职工大会制度必须规范化、法定化

民主与法制是辩证统一的,民主是法制的基础,法制是民主的保障。教职工大会职权的落实必须有相应的制度保障,没有立足点的职权难免会被架空;有了制度,再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才能在民主管理体制内实现民主法制化和法制民主化的双向流通。但从我国中小学民主管理的实践来看,中小学教代会的建立虽然有法律依据,但至今为止尚无具体法律法规或条例规范对普通中小学教代会的职权责作明确规定,并且相关法律法规在界定法律责任和程序上都存在一些缺陷。

首先,在文本方面忽略了法律责任的界定。如作为我国教育根本大法的《教育法》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但在法律责任一章却没有任何对该条款的违法行为的惩罚规定。难怪乎“《教育法》被某些人称为‘软法’,原因在于,其中类似‘应当’、‘应该’、‘鼓励’用得太多,缺乏严谨统一的法律术语,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又不够严厉”[6]。这种“软法”现象在《教师法》及可资中小学教职工大会借鉴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中都有所体现。

其次,从程序上看,有关法律法规对民主管理的规定原则性、指导性多,具体性、可操作性少。相对于一些法制完备的发达国家,甚至包括印度、菲律宾等发展中国家,我国的教育法律法规严重缺乏一系列可以操作的定量化规范,表现在教代会制度上问题在于《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等都只有“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等该做什么的字眼,而没有“应怎么做、由谁负责、该如何惩罚”等详尽条款规定,存在着止于定性化泛泛之论的缺陷。

由于至今为止尚无具体法律法规或条例规范对普通中小学教代会的职权责作出明确规定,所以当前建立了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中小学校,其制度大多是学校自己制定的。笔者认为,这也正是造成很多学校教代会流于形式的必然性所在。生物学中“膝跳反射”本能使得管理者大多会潜意识地主动避免刺激,创造机会回避监督。所以,笔者认为,应该由国家有关部门制定较为详尽的《中小学校教职工大会条例》,如果条件不成熟,可暂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但不应当由各学校自己制定。有关法律法规要尽可能做到科学、规范、具有可操作性。

参考文献

[1] 田凌晖,李亚东.教师聘任制亟待深化与完善.教学与管理,2002(7):43.

[2] 肖宗六.校长负责制的提出及内涵.中小学管理,2000(11):2-3.

[3] 柳国辉.试析中小学民主管理的基本取向.现代中小学教育,2000(9):51

[4] 张允公.校长负责制容易造成绝对权力.教学与管理,2004(11):52.

[5] 余秀琴.民主与法制视野内的中小学教代会制度.江西师范大学学报,2003(10).

[6] 林捷.中国教育法律的现状及其问题.教育科学,1999(3).

(责任编辑 付一静)

作者:常凤亮 张兆坤

第2篇:高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变迁与创新

[摘要]在新制度经济学视野下,高校教代会制度事实上已经陷入路径依赖之中,源自高校内部的制度创新已经失去变革的活力和动力。只有引入多元制度变迁主体,多管齐下,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制度变迁方式相结合,才能椎动教代会制度“退出闭锁”,提升制度效率。

[关键词]高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代会制度创新

[

一、高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亟待加强

高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高等教育的制度创新,也是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大学制度建设视野下,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就必须完善高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赋予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应有的职能和权限,真正推进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遗憾的是,当前“教职工代表大会形同虚设的问题严重”。有调查显示,88.2%的教师认为:“教代会只是走形式,教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很少被采纳。教代会只是校长布置作业的工具,学校重大事务的决策权掌握在学校主要领导手里,教师起不到任何作用。”85.3%的教师认为:“作为学校教代会的组织者和工作机构的工会在维护教师权益和执行学校监督方面起不到多大作用,或者根本不起作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效率低下,高校民主管理式微,本质上限制了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加强高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已经是高等教育改革的当务之急。笔者试图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相关理论与方法来解构我国高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尝试解答三个问题:教代会制度效率低下的根源;低效的教代会制度长期存在的原因;现有制度环境下如何推进教代会制度创新。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效率低下根源

制度效率是新制度经济学中的重要概念。林毅夫认为,一项政策或制度的失败往往源于统治者的偏好和有界理性、意识形态的刚性、官僚政治、利益集团冲突及社会科学知识的局限性。我国高校教代会制度效率低下,一定程度上也与此相关。具体而言,表现在三个方面:制度原初设计的不足、利益相关者权力博弈的失衡、制度执行与制度变革的脱节。

1.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设计的漏洞和缺陷

1985年1月教育部、全国教育工会联合颁布《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下文简称《条例》)。《条例》从颁布之日起,就存在法律性质模糊的问题。“《条例》在立法主体的安排上缺乏科学性,将其归入行政规章范畴或者归入行业规则范围都是不妥的。”这种立法的模糊性限制了《条例》的执行力。其次,《条例》规定又过于笼统,缺乏实施细则,进一步限制了《条例》的实施效果。虽然《条例》最后一条指出,“各单位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但由于缺乏配套的法律法规对《条例》的落实提供制度保障,最后一条恰恰为各单位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提供了宽泛的自由裁量权,在缺乏外部强制性制度约束的背景下,《条例》的落实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单位内部的权力运作。再次,《条例》规定,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但众所周知,高校工会只是高校教职工的群众组织,它虽然具有维护教职工民主管理权的义务,但并不具备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力。而在现代大学制度建设视野下,教职工代表大会应该是学校的权力机构。以非权力机构的工会来落实权力机构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能,必然制约了教职工代表大会效用的发挥。

2.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利益相关者权力博弈失衡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党和政府落实知识分子政策,在高校实行民主管理的重要制度安排。它本质上是扩大高校基层教职工的民主管理权,让教职工参与学校管理的重要形式。由于《条例》在制度设计中的漏洞和缺失,教职工代表大会效用的发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单位内部的权力运作。因此,高校内部的利益相关者的权力博弈直接影响到民主管理权的落实。我国高校内部权力架构的实际情形是,政治领导权和行政权处于主导地位,教职工的民主管理权从一开始就处于边缘化状态,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尽管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党和政府有意识建立、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试图扩大高校民主管理权,以加强对政治领导权和行政权的监督和约束,但在这种背景下建立起来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如果缺少来自外部的对政治领导权和行政权的监督和约束,其制度效用必然大打折扣。很多情形都表明,来自基层的教职工在行使民主管理权的时候,如果与学校内部的政治领导权、行政权产生冲突时,必然受到来自党委和行政的抵制,而不能发挥有效作用。久而久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某些高校实际操作中要么流于形式,走走过场,成为党委和行政落实《条例》的一种摆设,要么“沦为学校行政体制的附庸,失去了本身存在的价值和意义”⑤,甚至更直接的是,有些高校干脆就取消教职工代表大会。

3.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执行与变革脱节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效用的发挥与制度环境存在必然的关联,同一项制度安排在不同环境中的效用可能大相径庭。伴随着我国高校内外部体制机制改革的深化,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所处的制度环境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主要表现为高校办学自主权呈现出扩大趋势,大学自治权不断提升,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不断推进。在这种背景下,如果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要发挥有效作用,就必须进行相应调整,制度执行与变革必须同步进行。《条例》的出台是国家通过自上而下的方式赋予基层教职工民主管理权,这种民主管理权在高校内部的落实主要还是以国家掌握大学管理权为后盾。随着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推进,国家权力逐渐退出,国家将更多的自治权下放到高校,而这些下放权限更多地集中到党委和行政层面。这样,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国家干预和保护退出以后,在权力竞争中必然缺乏应有的保障。因此,如果要保证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继续发挥应有的作用,制度执行必须与制度变革同步进行。国家应该在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同时,有意识地为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提供相应的配套政策或进行相应的调整。因此,制度执行与制度变革的脱节是当前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效用不高的重要原因。

三、低效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长期存在的原因

高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效率相对低下,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引起了高等教育界的广泛关注。改革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提高其效率,也是高等教育界的普遍呼声。但问题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缘何长期以低效状态存在而没有产生积极的变革或者变革本身没有产生积极的效果呢?

1.国家意识形态的刚性限制了制度创新

改革开放三十余年来,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经验教训基本铸就了高等学校管理体制架构,即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这种管理体制架构已

经不仅仅是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而且也是党和政府对高等教育发展的一种意识形态约束,这与我国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一方面,党和政府要推进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就需要建立行之有效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另一方面,在意识形态约束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又必须在高校党委的领导下行使权力。这种意识形态的刚性,使得党和政府在推进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变革过程中,不通过权力的分化,而是通过意识形态的强调,以及进行一些保持既有权力结构前提下的其他工作,诸如全国范围的教代会工作的评估等,来促进党委和行政支持和重视教代会工作。这也说明为什么自1985年《条例》颁布以来,尽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效率不高,但却始终没有做出大的调整。

2.教代会的工作机构缺乏制度创新的能力和动力

“组织乃是在既有约束条件所决定的机会集合下有目的地创立的,同时,就达到其目标而言,组织乃是促成制度变迁的主角。”根据《条例》规定,工会是目前高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机构。而伴随着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国家权力的不断退出,大学自主权的不断扩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创新的动力也相应从党和政府过渡到高校内部。自然,高校工会也因此构成了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创新的主角。但目前我国高校工会首先是一个群众性组织,它不是权力机构,推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创新的能力有限。其次它在事实上是学校党委下属的一个工作机构,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当侵权方是学校或代表学校的领导者时,工会也很难以独立超然的身份和姿态来切实维护教职工的权益。因此工会缺乏制度创新的动力,以至于不少高校的工会组织实际上演绎成向教职工发放福利的机构,没有承担起作为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

3.高校党委和行政组织倾向于消极地对待制度创新

《条例》规定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教职工群众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重要形式。教代会四大职权之一就是监督各级领导干部,可以对各级领导干部进行表扬、批评、推荐,必要时可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因此,这实际上也就承认了学校党委和行政组织与教代会目标函数有可能不尽一致。而一旦教代会目标函数与党委和行政组织产生冲突时,党委和行政组织出于自身的目标诉求,就有可能产生压制教职工民主管理权的想法;而且,由于教代会是在党委领导下行使职权的,也因此,党委和行政组织也有较强的能力实现压制。现实情况表明,“高校行政工作者认为,教代会与他们的权力形成了矛盾,很多时候教代会是改革的阻力而非动力,因此,他们消极地对待教代会。旧所以,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从其诞生伊始,作为其领导机构的高校党委和行政组织就缺乏对其进行制度创新的愿望。这也揭示了为什么长期以来尽管大家都认为,要真正提升教代会的效率,关键在于领导要重视,但却始终无法真正重视起来的原因。

4.基层教职工无法成为制度创新的有效主体

虽然在现代大学制度建设过程中,国家逐渐下放高等教育管理权,但权限下放的进度是缓慢的,内容也是有限的,尤其在一些关键权力上,譬如高校主要行政管理者的任免权依然由政府掌握,教代会不享有任免权。同时,作为民主管理权主要实现形式的教代会,依然要在党委领导下行使职权。因此,在这种体制安排下,教代会不过是辅助高校党委和行政进行学校管理的一支力量,它既无法派生高校政治领导权和行政权力的合法性,也无法成为与高校政治领导权和行政管理权相抗衡的一支力量。这种极为有限的民主管理权限,使得基层教职工基于自身制度创新的成本收益考量,不会为之付出努力。即使有数量极为有限的教职工能够抛开纯粹的成本收益判断而有勇气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以推动教代会制度创新,但根据集体行动的逻辑,由于“搭便车”行为的客观存在,也往往导致个别推动制度创新的行为人无法得到集体的支持,无法演绎成集体行动,从而使高效率的制度安排无从产生。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创新

教代会制度长期陷入低效状态而不能得到根本变革,也就意味着制度变迁进入了路径依赖状态,即“沿着一定的路径发展演进,而很难为其他潜在的甚至更优越的体系所取代”。如何摆脱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是教代会制度变革亟待解决的难题,也是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当务之急。

1.通过立法形式,将高校教代会打造成实质性的权力机构,并逐步将高校内部管理人员的职务任免权赋予教代会

在不改变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这种刚性约束的前提下,要提升教代会的制度效率,就应该赋予教代会实质权限,将其建设成高校内部的权力机构,尤其要将高校内部管理人员的职务任免权赋予教代会。在不违背国家法律的前提下,高校党委和行政组织还应该在教代会授权下行使管理权。因为大学内部治理的合法性,固然需要外部法律的支持,但作为自治机构,高校内部管理权的合法性最终还应该源于内部。在没有相应扩大来自基层的教职工的民主管理权的背景下,国家单纯下放高等教育管理权就会进一步强化高校内部的政治领导权和行政权,可能会恶化内部治理环境,难免使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再次陷入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一统就死,一死就放,一放就乱,一乱就收”的怪圈。

2.将工会与教代会的关系松绑,重新设立常设性的教代会工作机构,工作机构应直接接受党和政府的管理

长期以来,工会作为教代会工作机构,缺乏制度创新的能力与动力。这与工会自身性质及其在高校中的体制架构有关。工会作为群众性组织,在学理上它不能成为权力机构的代言人;同时,当前工会本身的体制架构也限制了工会职能,工会自身的组织建设还存在很多问题,它也无法很好地行使教代会职权。因此,为了推进教代会的制度创新,就必须建立起强有力的组织机构,让组织成为制度创新的推动者。这种组织机构应该是常设性的,应该纳入到高等学校管理体制之中。其主要职能是对高校内部管理进行授权,赋予其内部治理的合法性,并对内部管理进行监督和约束。同时,教代会的常设工作机构还应该直接接受党和政府的监督和约束,以确保教代会的集体决策符合民主集中制原则,并使得这种决策不背离并能够切合国家以及社会对大学发展的需求。

3.推进教代会建章立制工作

教代会制度是一个制度体系,而不是某一单项的制度安排。教代会能否有效运作,既有赖于国家法律法规的支持,同时也有赖于高校内部细化的运作规范。由于缺少运作规范,很多高校教代会的运作往往取决于学校领导的重视程度。因此,教代会的组织机构一定要积极承担起教代会的建章立制工作,要通过制度来规范教代会,细化教代会各环节运作规范,譬如建立和完善调查研究制度、质询与通报制度、提案反馈制度、管理问责制度等;明确教代会审议内容项目,将事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关学校改革与发展的重大事项纳入到教代会中,建立教代会主题遴选与议题商定制度。

4.进一步推进和深化高校教代会评估工作,发挥以评促建的作用

教代会制度变革整体上应是渐进的,因为上述各项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在制度渐进的变迁过程中,要提升教代会制度效用,依然需要依赖来自外部的教代会评估机构的监督和约束。实际上,早在1996年全国教育工会就开始推进教代会评估工作。目前需要做的是,在确保教代会渐进制度变迁的同时,政府需要进一步强化高校教代会评估工作力度,通过评估,督促学校重视教代会工作;另一方面,政府要建立高校教代会运作效果的问责机制,将教代会纳入到学校党政考核机制之中,与学校党政负责人的绩效考核相挂钩。

5.将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制度变迁方式相结合以推动教代会制度变革

当前高校教代会制度已经陷入路径依赖。在目前制度环境下要打破路径依赖,单纯依赖高校内部制度创新压力很大,动力不足,这就需要引入外力。在改革初期,需要进一步加大党和政府对教代会的改革力度,通过自上而下的方式启动改革,使得制度变革逐渐摆脱路径依赖。制度变革启动后,在外部权力逐渐退出的同时,有机地引入高校内部权力主体作为制度创新的替代力量,尤其是引入来自基层教职工和教代会组织机构,鼓励他们通过自下而上的方式,进一步推动制度创新。通过这种模式,既有利于教代会制度变迁“退出闭锁”,提升教代会制度效率,也符合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要求,并一定程度上减少制度变革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阻力,避免或减轻改革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阵痛。

(责任编辑:刘新才)

作者:赵军 刘望洲

第3篇:论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与中小学治理结构重构

【摘 要】学校治理结构改革是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的重要前提,在我国传统的集权管理体制中,政府权力全面介入到经济、文化、社会及其他领域,中小学校也深受影响。学校管理体制直接关系到学校的有效运作,中小学治理结构改革,首先需要建立和完善中小学民主管理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小学民主管理制度的根本,在学校治理结构重构过程中,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校长负责制的有益补充,是学校民主监督的重要渠道。

【关键词】中小学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治理结构     重构

学校治理结构与国家政治体制、权力结构、社会历史、民族文化传统等密切相关,学校治理结构改革是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的重要前提。实行校长负责制后,一个重要任务是转变传统学校治理结构,对校长权力实施有效监督与制约,变革学校治理结构,发展与完善中小民主管理。提升创新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治理中的地位成为必然。

一、学校治理中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法律地位与实践诉求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是首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中央全会,全会提出的依法治国,使法治中国建设展开了新蓝图,迈向更高境界。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健全行政监督体系,教职工代表大会是现代学校内部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学校管理行使重要监督功能。中小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既有法理依据,也是实践所需要。

1.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纲第一章第二条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人民管理国家的性质从根本上诠释了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它表明教代会制度权利神圣不可侵犯,教职工依法行使国家主人的权利,管理学校事务是宪法赋予的权利,这是教代会制度建立的基调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这是对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法律规定。1985年5月《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学校逐步实行校长负责制……要建立和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1995年3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30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第三部分提出,“适应中国国情和时代要求,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构建政府、学校、社会之间新型关系”,“完善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负责制。完善校长任职条件和任用办法。实行校务会议等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不同时期、不同层面与类别的法律法规,为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

2.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实践诉求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治理中的地位源于强烈的实践需求。一方面,技术与社会进步使管理的社会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合作、协作及交流,越来越成为组织活动的重心,管理者的角色也从直接命令、控制和处理信息转变为教导、协调和支持,从发号施令者和监督者转换为协调者和推动者。“在21世纪,更有效率的竞争者将是那种学会如何使用分享价值观和控制员工情感能量的企业……企业需要那些本能地知道如何恰当开展工作的员工,他们不需要指导,并且能够为雇主尽心尽力。”因此,管理者应该融入群体,其作用的发挥也不能依赖于决策制定中的绝对权威、人格魅力或是对信息的垄断,管理者必须思考用什么样的管理机制可以使员工参与到管理过程。另一方面,价值多元化是当今社会的新常态,在此背景下,管理者必须认识到,多样化的人员队伍包含着不同的工作愿景和方法。对于学校来说,教职工所表达的不同看法,既是一种学习机会,也是一种挑战。“管理者的角色已经从监督团队成员变为授权,因为工作已经围绕核心过程进行了重新安排,工人也可以做到自我管理。下属得到更大的自主权,对工作也更加满意,他们从一般的工人成长为专业人士。”同时还要认识到,尽管学校在组织结构上发生了变化,传统学校中许多服务教职工的功能转向了社会,教职工对学校的依赖性弱于过去,但面对激烈的社会竞争,教职工与学校之间的利益依然紧密联系,关心学校发展,办好学校的愿望和积极性仍然很高。同时,开好教代会,有利于信息沟通,动员群众,让群众了解学校意图,让管理层听到群众呼声。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学校民主管理

学校民主管理就是建立合理的体制,让广大教职工以学校主人翁的身份,有组织地参与学校事务的决策和管理,实现学校发展愿景。民主思想是当今世界政治思想的主流,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教育民主化进程的最主要组成部分。健全的学校民主管理机制有助于有效监督和制约校长权力,从而有利于教职工行使合法权利,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民主政治在学校管理中得以贯彻推进的制度保证。

1.作为民主形式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特点

广泛的代表性。依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相关章程规定,学校教职工,不分地位、身份、年龄、性别,凡符合相关要求,就都有选举或当选为教代会代表的权利,都有要求教代会代表他们的意愿和利益的权利。因此,与其他民主形式相比,教代会在学校具有最为广泛的群众性和代表性。

高度的凝聚力。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的,代表全校教职工,在审议通过学校重大决策、计划、方案,做出相应决议和决定时,充分听取、集中反映广大教职工集体的智慧和愿望。因此,较之其他民主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更能充分团结、动员教职工群众为整体目标共同奋斗。

充分的权威性。教职工代表大会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行使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权利。因此,它所通过的决策、计划、方案、办法,所做出的决议、决定,具有强烈的约束力,无论是学校的管理者还是普通的教职工,均需要服从,具有权威性。

坚实的组织保障。教职工代表大会实行代表常任制,并有完善的运行机制和制度规定。工会委员会是教职工大会的常设工作机构,这是从组织上对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最有效保障形式,是对学校管理起经常作用的民主管理基本途径。

2.当前教职工代表大会存在的主要问题

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责规定不明确。中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建立虽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从程序上看,有关法律法规对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管理的规定比较模糊,不够明确,如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委员会、校长、教职工代表、教师、学生及家长的权责等都缺乏明确的规定,原则性、指导性多,具体性、可操作性少,缺乏定量化规范。可以说,迄今为止,尚无具体的法律法规或条例规范对中小学教代会的职权责做出明确规定。

民主管理机构职能不明确。民主监督和评议是民主管理的重要内容,没有组织机构贯彻执行,民主管理不可能落在实处。学校民主管理机构不健全,缺乏专门的监督机构和信息反馈机构。目前,学校并没有专门的民主监督机构,现有监督主要通过校务公开、教代会和党组织的监督来实现,对于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委员会、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职能和权力缺乏明确的规定,致使这些组织不能切实发挥作用,教职工代表大会时常被当作“贯彻政令的工具”。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政治功能被削弱。从学校管理的本体意义上看,教职工代表大会代会应当拥有的是政治权利,然而,现实管理实践中,法律法规赋予教代会的审议权、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对领导干部的评议监督权等四项权利被淡化,代表大会与代表们关注更多的是经济权利,政治权利诉求及其实现显著弱化。

3.落实教代会制度需处理好几个关系

我国早在建国初期就着手落实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学校事务;改革开放以来,教代会制度越来越走向法制化、制度化轨道。作为现代学校治理结构的重要构成部分,教职工代表大会已经获得应有的地位,但落实教代会制度,除了结构问题,更深刻的应该是内涵建设,而这首先要处理好一系列关系,主要包括:

教代会与党支部的关系。党组织在学校起着政治核心作用,教代会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现代学校管理中,党组织并不干涉校长的工作,但可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长的工作;学校发展规划、经费预算、决算和重要规章制度等,利用教代会评议,考察学校中层领导干部,通过教代会党组织把政治核心作用落到实处。

教代会和校长的关系。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掌握着学校最高行政权力。教代会并不是学校的权力机构,无权领导校长,更没有罢免校长的权力。作为学校民主与监督机构,教代会应支持落实校长负责制,维护学校行政权威,校长则应尊重教代会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力,按时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和决定。

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的关系。这两者的关系,既有代表产生程序与资格的区别,也有实际生活中的相互交叉。工会是群众性组织,相对独立,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是全体工会会员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代表按工会小组选举产生,只有工会会员才能成为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选举产生,评议学校的各项行政管理工作,教代会开会期间由选举的主席团主持工作,凡具有公民资格的教职工都有资格当选为教代会代表。因此,教代会代表更具有广泛性。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与学校治理结构重构的哲学思考

学校发展不只是政府单一行为的孤立事件,利益相关者都在关注学校发展,因此,需要为这些关注建立发表意见的机制,这就必然要求学校内部治理结构的相应变革。逐步健全学校内部治理结构,有助于权力的高效运作和相互制衡。

1.完善立法,明确界定法律责任

严格意义上讲,中小学教代会制度在教育立法上存在空白,尽管《宪法》《教育法》《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中国教育改革发展纲要》等对教职工代表大会均有所规定,但除了《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对高校教代会有直接规定,还没有全国性的针对中小学教代会的相关规章条例。因此,针对现行立法存在的问题,需要由目前偏重原则性指导转向可操作性;由相关法律的间接规定所导致的间接引证转为直接规定;由没有任何对违反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关条款应作何惩罚的规定,转向明确“应怎么做、由谁做、该如何处罚”等方面的详细条款规定,从而尽可能化解因法律层面上的问题所引起的学校治理中的难题。

2.准确定位,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

教代会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按照一定形式组织起来,并被赋予一定权力的学校管理制度,作为学校民主管理的一种制度,它不是社会团体,是学校整个管理体制中不可缺少的、便于群众民主参与的基本形式,与党的领导、行政集中统一指挥构成了学校管理的完整体制。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议决定权和评议监督权是教代会的四项基本权力,然而,作为学校管理体制的一部分,一方面,公认教代会制度体系并不完备,另一方面,对这一制度体系包含哪些要素,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学校实践操作层面,也没有一个公认的定论。因此,需要重新界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地位,可以考虑其由审议机构转为一定的权力机构,对学校工作实行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将教代会只能对学校重大事项进行评议或审议权,扩大为对学校重大事项的表决权;将评议监督领导干部权,扩大为领导干部选举和罢免权等。

3.增强民主意识,提高代表素质

虽然教代会具有广泛性特点,但代表一经产生,实际上就会成为关键的少数人。学校民主管理就是把自由、平等、公正等民主理念的内涵引入学校管理过程,建立民主管理运行机制,这是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进学校民主与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保障。学校民主运行机制强调被管理者对管理过程的参与和控制,全体教职工有平等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和自由,同等参与决策的机会,每个成员的利益都被同等关照,每个成员都被公正对待。实现学校民主管理,不仅在于有健全的民主形式,更在于教职工特别是代表的素质。因而,要着力提高学校成员的民主意识,提高全体教职工的民主素质。

4.以建设民主学校为目标,创新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制

建设民主学校是教育民主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具体体现。实现这一点,在治理结构上必须体现参与原则,要按民主的要求改造教育对象、制度、方法和学校治理的内容、组织形式、权力配置等。教职工代表大会将民主管理思想引入学校治理实践,使学校民主管理的全面实现成为可能。创新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制,必须改变当前学校管理实践中仍然存在的重行政意志轻民主参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健全、地位和作用未得凸显、基本职权难以行使等现状。

【参考文献】

[1]Tony Morden.Leadership as Vision.Management Decision ,1997:664-672.

[2]Tony M.Guiness and Robert E.Morgan.Strategy, Dynamic Capabilities and Complex Science: Management Rhetoric vs Reality.Strategic Change,2000:209-220.

[3]赵军.制度变迁与改革绩效——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新旧文本的比较研究[J].高等教育研究,2013(4).

[4]宋江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时代特征[J].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

作者:洪涛

第4篇: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

雨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充分发挥广大员工的积极性、智慧和创造力,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各集团、各子(分)公司应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并保障职工代表大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本条例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控股集团各部门、各子集团。

第二章

职权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二)选举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方协商代表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听取其履行职责情况报告;

(三)讨论企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草案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

(四)对企业经营管理和劳动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围绕企业经营管理和职工生活福利等事项,征集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和合理化建议;

(六)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实行企业事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办理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小组或只设立一个综合性的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专门小组职权如下: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

(一)审议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

(二)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审定属本专门小组分工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问题,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三)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职工提案的处理;

(四)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员工,有选举和被选举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一)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并正常在岗的员工;

(二)关心企业、顾全大局、坚持原则、办事公道、遵纪守法,具有一定的参与管理能力;

(三)热心为群众办事,能够真实、准确、全面、理性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群众拥护。

第七条 职工代表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实行常任制,其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职工代表选举应当以车间、班组、部门、处(科)室为单位设立选区,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选举职工代表,各选区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须进行书面选举签到),选举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得到选区全体职工总数一半以上赞成票者方可当选。

控股集团、各子集团层级的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以由下一级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职工直接推选产生。

第八条 各级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制定职工代表选举方案和选举办法,并对职工代表条件、产生程序、组成结构等情况进行审查,以保证代表具有代表性、群众性和合法性。

职工代表选举产生后,应将名单在公示栏内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接受职工监督;对不合要求的人选,人力资源部门应及时责成有关选区做出调整。

第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职工不足一百人的单位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不得少于三十名;

(二)职工一百人以上一千人以下的单位,代表名额以四十名为基数,职工每超过一百人,代表名额增加七名;

(三)职工一千人以上五千人以下的单位,代表名额以一百名为基数,职工每超过一千人,代表名额增加二十五名;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

(四)职工超过五千人的单位,代表名额不得少于二百名。

职工代表应当以经理级及以下人员为主体,总经理级及以上管理人员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总经理级及以上管理人员当选职工代表,必须将其名额分配至有关选区,按照选举办法选举产生。女代表比例应当与女职工人数所占比例相适应。

第十条 职工代表应当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真实反映职工意见,向选区内职工报告职工代表大会情况和履行代表职责情况,接受职工的民主监督。

职工代表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各项活动占用工作时间的,视为提供正常劳动。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报请同级工会和人力资源部门同意,所在选区可罢免、撤换或增补职工代表:

(一)职工代表与企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二)职工代表调离原所在选区的;

(三)职工代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四)职工代表不称职或无法正常履行职工代表职责的;

(五)出现其它不适合继续担任代表情形的。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到期应当及时换届。

遇有特殊情况,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者延期换届,但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时间不得超过半年。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该根据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定期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各单位应当将定期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列入年度工作安排。

经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或者企业工会、企业经营班子提议,可以临时召集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才能举行。进行选举、作出决议和通过事项应当经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审议通过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重要事项,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其它事项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

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和重要事项必须形成书面文件。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企业工会委员会召集(未建立工会的,由人力资源部门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或专门小组负责人联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

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企业相关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五章

召开程序

第十六条 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应首先围绕增强企业活力、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针对企业经营管理、分配制度和职工生活等方面重要问题确定议题。

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由工会听取职工意见后与企业经营班子协商确定,未建立工会的,由人力资源部门与企业经营班子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确定后,组织方应围绕职工代表大会议题进行宣传发动、征集提案,并确定提案征集截止日期,指导帮助职工代表提高提案质量。

提案由职工代表在征求和集中所在选区职工意见后,以书面形式提出,提案内容应包括提案的理由、依据、具体要求和解决的办法,并由提案人和附议人署名。提案可以由职工代表个人提出,也可以多名代表联署提出。

对于征集到的提案,组织方应当及时整理分类,送经营方阅处,确定整改落实部门和办结、答复时间。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每一位职工代表,告知会议时间、地点及主要内容,各单位应当安排好职工代表工作,保证会议的出席率。

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重要制度、方案(草案),一般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发至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充分讨论和征求选区职工意见。

第十九条 为了保证会议效果,职工代表大会召开之前可以召开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听取关于职工代表大会筹备情况的报告,通过大会议程;

(2)听取关于职工代表资格审查情况以及列席代表建议名单的报告,确认代表资格;

(3)确定职工代表大会主持人。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一般议程如下:

(1)由大会主持人向大会报告代表出席情况,宣布大会开始;

(2)听取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有关工作报告,以及对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有关制度、方案的说明和上次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提案和集体合同履行、处理、落实情况的报告;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

(3)听取工会组织开展日常民主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

(4)讨论行政方、工会方的报告和有关制度、方案,充分表达职工诉求,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5)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重要问题做出决议。

(6)选举参加集体协商的职工方代表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小组成员名单。

(7)民主评议和监督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工作评价、奖惩等意见和建议。

(8)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幕后,组织方应做好如下工作:

(一)向全体员工传达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内容和决定事项;

(二)组织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小组制订工作计划,落实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公示企业重要规章制度和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登记的集体合同;

(四)填写《职工代表大会情况报告表》,并于职工代表大会闭会一周内报告上级工会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为控股集团基本制度,解释权归控股集团工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实施,前期相关规定自行废止,未尽事宜另行补充。

颁发日期: 二○一四年五月八日

第5篇: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1 总则

1.1 为全面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政策,完善社会主义民主,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保障和体现职工在企业中的主人翁地位,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群众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企业发展,按照《公司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1.2 职工代表大会是公司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1.3 公司工会委员会既是工会组织的领导机构又是职代会的常设机构,负责主持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1.4 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公司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公司、职工个人的三者利益;在法规所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职权。

1.5 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总经理行使统一指挥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职权,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目标和各项任务的完成,总经理保证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自己的民主的权力。

1.6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2 职权

2.1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2.1.1 听取审议总经理工作报告,审议公司发展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1.2 讨论和审议公司有关职工工资、奖金分配方案,安全生产和保护措施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等重大问题。

2.1.3 讨论和审议公司职工福利基金的预算和使用情况报告及重大集体福利事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1.4 讨论和审议公司业务招待费预算及使用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1.5 讨论和审议《集体合同》执行情况及修改有关条款的报告,

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1.6 听取公司领导的述职报告,民主评议监督董事长、总经理等中高级管理干部,并提出奖惩任免的建议。

2.1.7 依法选举和更换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2.1.8 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总经理必须把提请职代会审议和决定的报告用书面形式提前三天交公司工会组织职工代表讨论.总经理要负责执行职代会立案的提案,并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检查和监督。

2.1.9 凡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报告、方案、制度、决议,任何组织、部门及个人无权擅自改变。

2.1.10 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可以由总经理代表行政、工会主席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共同协议。

2.1.11 总经理对职工代表大会在职权范围内议定的问题,如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公司党委或报上级组织加以协调。

3 职工代表

3.1 按法律规定,凡享有政治权利的本公司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3.2 公司职工代表的产生,以分厂,部门、班组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公司各级领导干部应分散到有关分厂、部门民主选举方能当选代表。

3.3 全体职工代表按分厂,部门组成代表组,推选代表组长一名。

3.4 职工代表中应有一线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代表组成。各级领导干部的代表,一般为职工代表总数的20%左右;工人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50%左右,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应占适当比例。职工代表的数额一般为职工总数的7%一8%左右。

3.5 为便于工作,本公司工会会员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实行“两会合一”,大会代表具有会员代表和职工代表的双重身份,行使“两会”职权。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三至五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3.6 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

或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3.7 职工代表在公司内调动,仍享有代表资格。原代表组应向其调入的代表组介绍情况,并参加调入代表组的活动

3.8 职工代表的权力

3.8.1 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8.2 有权参加公司内有关部门执行职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对公司内行政领导人的评议和质询;

3.8.3 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有的待遇;

3.8.4 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3.9 职工代表的义务

3.9.1 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参政议政的能力。

3.9.2 密切联系群众,正确代表职工的利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3.9.3 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做好本职工作。

3.10 职工代表大会的列席代表

3.10.1 分厂、部门中层副职(含助理)和副总工程师以上行政干部,如不是正式代表可作为列席代表参加大会。

3.10.2 威孚全资(控股)子公司内的所有成员单位委派党、政、工负责人列席大会。

3.10.3 离(退)休干部、退休职工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4 组织制度

4.1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公司的党政工团主要领导组成,其中领导干部不超过40%。

4.2主席团的产生由公司工会委员会提名,经职工代表讨论后确定。

4.3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2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的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可根据总经理、公司工会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的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4.4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的决议,必须有代表总数过半数以上方可通过有效。

4.5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围绕增强公司活力、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和产品质量,针对公司经营管理、分配制度和职工生活福利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确定议题。

4.6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4.7 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精干的临时性或经常性的专门工作委员会,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专门委员会的人选,一般在职工代表中提名,也可聘请非职工代表,但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代表组长联席会议通过。

4.8 职代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公司工会召集代表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联席会议可根据会议内容邀请公司党政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5 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5.1 公司工会委员会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

5.1.1 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5.1.2 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主持职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组织工作;

5.1.3 主持职工代表组长、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5.1.4 组织专门小组进行调查研究,向职代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发动职工落实职代会的决议;

5.1.5 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素质;

5.1.6 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5.1.7 组织公司民主管理其他工作。

6 分公司、分厂、职能部门班(组)的民主管理

6.1 分公司、分厂,职能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对本单位权限范围内的事务行使民主管理权力。分公司、分厂、职能部门民主管理的日常工作,由其单位的分工会委员会主持。

6.2 在公司的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后,分公司、分厂、职能部门的职代会也应尽快召开,参加对象可根据其单位的情况适当增加。

6.3 班组、职能小组的民主管理,由班组的职工直接参加,在本班(组)的工会组长和职工代表主持下开展活动,也可根据需要推选民主管理员,负责班(组)的日常民主管理工作。

第6篇: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1范围

为了保障公司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智慧和创造力,增强企业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本标准适用于我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下称职代会)的贯彻和实施。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无。

3术语和定义

无。

4职责

4.1职代会是我公司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公司工会委员会是公司职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代会的日常工作及会议筹备工作。

4.2职代会接受公司党委的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的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4.3职代会支持公司总经理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活动的职权。引导职工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4.4职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4.5职权

4.5.1职代会根据国家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a)听取和审议总经理的工作报告、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公司年度生产、建设计划、重大技术改造和职工培训计划、承包经营实施方案,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可就上述方案的实施作出相应的决议;

b)审议通过总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制度改革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以及其它重要的规章制度;

c)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的原则方案,小型基建、职工住宅建设规划和分配方案以及改善职工物质文化生活福利事业的重大事项;

d)评议监督公司中层行政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e)总经理应当定期向职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组织实施职代会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决议,

负责处理职代会交予行政落实的问题,自觉接受职代会的监督。

5管理内容方法与要求

5.1职工代表

5.1.1公司职代会的代表,以基层为单位,经过民主推荐,协商选举产生。凡本公司享有政治权力的正式职工均可当选职工代表。

5.1.2职工代表应当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它方面代表组成。代表的比例原则上工人占50%,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一般不超过20%,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一般为30%左右。

5.1.3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3--5年,可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调整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在选举单位内调动工作,保留代表资格,调离本选举单位或离(退)休,代表资格自行中止,其缺额由选举单位按民主程序另行增补。

职工代表不称职确需调整时,需由选举单位过半数以上职工同意方可调整。

5.1.4职工代表以分会为单位成立代表组,代表组长由分工会主席担任。

5.1.5职工代表权利:

a)在职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b)有权参与讨论公司内重大决策和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c)有权监督、评议、质询中层行政领导干部;

d)有权参加职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对企业行政执行职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及

其它民主管理活动。由此而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按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5.1.6职工代表的义务:

a)努力学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等,严格遵守本系统、本公司的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水平和管理的能力;

b)积极参与本公司的生产经营、科技进步、科学管理和深化改革,为提高劳动生产率、经济效

益献计献策;

c)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宣传、认真执行职代会的决议,做好职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5.2组织制度

5.2.1职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遇有特殊情况,经总经理、工会主席或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职代会进行选举和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代表总数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5.2.2召开职代会时,选出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领导干部,其中基层单位的代表应超过半数。

主席团成员的产生,由职代会筹备小组提出候选人并在预备会上酝酿民主选举产生。主席团实行非

常任制。执行主席在主席团会议上选举产生。

5.2.3职代会主席团的职责:

a)主持召开职代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b)商议职代会议题和日程,提交职代会通过决议和决定事项;

c)会议期间听取会议汇报并负责解答职工代表提出的意见和疑难问题。

5.2.4职代会要围绕企业深化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增强企业活力,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针对安全生产、基本建设、经营管理和职工生活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确定议题。

5.2.5职代会对总经理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总经理提出建议,在按总经理决定执行的同时,报告上级工会。

总经理对职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有不同意见时,可以提请复议,复议后仍有不同意见,总经理应当按职代会决定执行,同时报告上级主管机关。

5.2.6职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所决定的事项,非经职代会同意,任何人无权修改。

5.2.7职代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或临时性的工作机构,各专门委员会向职代会负责并组织行政有关部门围绕职代会议题或围绕职代会决议、决定开展工作。

5.2.8职代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大问题,由公司工会召集各代表团(组)长和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代会报告予以确认。联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可以邀请公司党政领导和其它有关人员参加。

5.2.9职代会闭会期间,公司工会和各代表团(组)可视情况,采用各种形式开展日常民主管理活动。

5.3专门委员会

5.3.1职代会设劳动竞赛、劳动保护、干部评议监督、提案审查、生活福利、集体合同协商等专门委员会。

5.3.1.1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委员若干,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相同。

5.3.1.2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人选,由大会主席团提名,提交大会通过。

5.3.2各专门委员会主要工作:

a)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职代会决议;

b)参加与本委员会有关的会议;

c)落实职代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5.3.3各专门委员会应根据各自的分工情况,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则和职责,经职代会通过后执行。

5.4职代会与工会

5.4.1公司工会作为职代会工作机构承担下列任务:

a)组织职工代表的选举工作;

b)提出职代会议题的建议,主持职代会的筹备工作;

c)主持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系会议;

d)组织专门委员会进行调查研究,向职代会提出建议,检查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发动职工落实职代会决议;

e)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做好职工代表培训工作;

f)维护职工代表的正当权益;

g)组织企业民主管理的日常活动;

h)公司工会应当在职代会上报告上次职代会工作和决议的落实情况;

i)职代会接受上级工会指导和帮助,公司工会有指导、支持和维护基层单位职

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的责任。

5.5附则

5.5.1不是职工代表的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专业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列席职代会和选入各专门委员会。

5.5.2本条例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后施行,解释权归公司工会。

6检查与考核

6.1本条例是否落实由全公司职工进行监督,由职代会组织职工代表进行检查。

6.2党委检查执行和落实情况。

6.3工会负责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作为工会的重要工作内容,接受上级工会、公司党委和群众的检查考核。

第7篇: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南京检验认证有限公司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本单位职工民主管理权利的正确实施,实现公司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司的各项改革、创新工作,根据《公司法》、《劳动法》、《工会法》、《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是公司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机构。公司在依法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同时,要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三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公司党组织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公司、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公司职代会工作委员会是公司职代会常设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有权代表和组织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支持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董事长、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教育职工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自己承担的生产、工作任务。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应尊重职工的民主权利,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五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与任务

第六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董事长、总经理关于公司发展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包括公司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经营计划、投资方案、财务预决算、留用资金使用方案、公司的产权产更、资产重组等)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本公司劳动合同草案,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劳动保护措施、职工培训计划、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公司公益金使用方案、职工住房政策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集体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公司领导班子成员,重点是党政主要负责人,并提出奖惩、聘用或解聘的建议

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需经职代会审议通知或决定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对董事会或总经理在其职权范围内做出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决定有不同意见时,可以直接向董事会和总经理提出建议,也可以向上级工会直接报告。

第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任务

一、配合党、政部门抓好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坚持疏导和正面教育的方法,对职工进行思想、纪律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努力提高职工素质。激发业务人员的创新热情,凝聚公司的团队精神,发挥群体效应。

二、充分调动以检验鉴定人员为主体的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促进体制改革,教育全体职工支持总经理行使职权,依法稳妥地推进公司的各项改革、创新工作、探索所创新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动员职工贯彻我公司的各项决定,自觉遵守纪律,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使职工群众成为推动支持改革的力量,促进我公司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多出效益。

三、密切联系广大职工,开展调查研究活动,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在维护国家、公司整体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九条 职工代表的产生

一、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并与我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可选为职工代表。职工代表任期3年,期满后进行改选,可以连选连任。

二、职工代表以部门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必须获得应到人数过半数赞成票方可当选。

三、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为全体职工总数的20%左右,职工代表当中应有检验员、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职工。其中直接从事检验、鉴定、制证、营销的职工不得少于职工代表总数的50%;公司党政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占代表总数的30%;其他方面的职工占20%。代表中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应占适当比例。

四、职工代表应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定期向选举单位的职工报告工作。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和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第十条

职工代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和执行党的路线、纲领、方针、政策及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主人翁意识强,关心企业,顾全大局,认真工作,作风正派,以身作则,办事公道,坚持原则;

三、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职工群众办事,善于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管理知识和参政议政的能力。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对公司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在会议期间有权参加对所行政领导人员的对话质询。

三、职工代表可对本公司的业务、开发、生产、经营管理和生活福利等方面提出提案(一人提议,三人附议,则可成为有效提案)。

四、职工代表因参加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有的待遇。

五、职工代表按照规定行使民主管理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的路线、纲领、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学习科学、文化、业务和管理知识,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参与管理的能力;

二、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企业改革,推进企业发展,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三、密切联系群众,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努力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 每次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应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中应有检验员、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公司领导人员。 第十四条

由公司工会小组牵头,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小组负责人为成员,成立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委员会。该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负责主持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如不能按期召开,则应事先征得职工代表大会常设机构的同意,并报上级工会备案。遇有重大问题,经公司领导、职代会常设机构、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过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职代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处理的重要问题,应召集职工代表、常设工作组和公司工会小组等召开联席会议,审议讨论,根据表决结果形成处理意见,向下次职代会报告并予以确认。

第十七条

职代会围绕增强公司的综合竞争实力,凝练和提升业务目标,调动广大职工主人翁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同心同德为全面推进公司的创新工程而出谋划策,针对公司的业务、管理、分配、职工福利等重大问题确定议题。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职权,应坚持民主程序。凡需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应有公司有关部门提前七天将议案的草案提交工会小组,由工会小组会同职代会专门工作机构,进行予审,提出意见和建议,经公司有关部门修改后,提交职代会讨论。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设立民主管理组,监督评议组,生活福利组。完成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向职工代表负责。闭会期间,在职代会工作委员会主持下开展民主管理,参政议政工作。各组的成员在职工代表中产生,也可吸收少量非职工代表参加,由主席团提出各组的推荐名单,需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一、民主管理组的主要职能:

1.不定期的听取总经理或总经理委托有关职能部门作的工作报告或专项报告,审议总经理提交的重大议案,审议需要试行的重要规章制度。

2.反映职工对业务、开发、生产经营和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3.负责收集提案,进行审理、归类。并提出立案的建议意见及催办提案。

二、监督评议组的主要职能:

1.按照市局和上级工会有关的规定和要求,对公司行政领导干部进行监督评议。 2.监督评议中层干部的工作情况,并可向总经理提出表扬、奖励、晋升或批评、处分、免职的建议。

三、生活福利组的主要职能:

1.监督检查职代会审议通过的有关职工住房政策,劳动保护措施方案、职工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职工福利基金和福利费的使用原则等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落实情况。

2.反映和研究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情况,应定期向全体职工公布,接受全体职工监督。被职工代表大会否决的方案、办法、计划、措施,不得实施。

第五章 职工代表大会与总经理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积极支持总经理依法行使行政、业务领导和指挥的职权。职代会常设机构,可根据情况建议公司领导召开恳谈会,与职工代表协商解决有关问题。

第二十一条 公司办公会议应吸收职工代表大会常设机构负责人参加有关会议。

第六章 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二十二条 由公司工会小组牵头成立的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委员会,承担职工代表大会常设机构的任务,负责会议闭幕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上级工会有指导、支持和维护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若需修改,需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得到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方能修改。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由南京检验认证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二○一一年十一月修订。

第8篇: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本校职工民主管理权利和校长负责制的正确实施,实现本校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积极稳妥地推进本校的各项改革、创新工作,根据上级工会相关文件及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实行校长负责制的同时,必须建立和健全以一线教师为主体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它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本校的重大决策、监督领导干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在本校党支部领导下的职工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本校领导联系群众、依靠群众办好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途径。

第四条 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规,引导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关系,既要注意遵循国家法律,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又要积极支持校长依法稳妥地推进本校的各项改革、保证教育教学工作创新管理体制的运行。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与任务

第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要认真贯彻上级工会有关条例规定,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定期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校长的任期目标和本校的发展方向、科研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工资调整方案、奖惩办法及其它重要规章制度,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监督、评议本校各级领导。对本校级行政领导干部可向上级机关提出奖惩和免职的建议。对中层干部的工作情况可向校长提出表扬、奖励、晋升或批评、处分、免职的建议。

三、审议通过劳动保护措施方案、职工福利基金和福利费的使用原则和方案等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经本校务会议审定,校长颁布实施。

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任务

一、配合党、政部门抓好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坚持疏导和正面教育的方法,对职工进行思想、纪律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努力提高职工素质。激发一线教师的创新热情,凝聚本校的团队精神,发挥群体效应。

二、充分调动以科研人员为主体的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促进教育体制改革,教育全体职工支持校长行使职权,依法稳妥地推进本校的各项改革、创新工作、探索本校创新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动员职工贯彻我校的各项决定,自觉遵守纪律,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使职工群众成为推动支持改革的力量,促进我校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多出效益。

三、密切联系广大职工,开展调查研究活动,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在维护国家、教育教学工作整体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八条 职工代表的产生

一、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本校职工均可选为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条件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工作积极努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模范遵守本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为全体职工总数的10%左右,职工代表的产生,以分工会(直属组)为单位,由职工民主选举。每十位职工中产生一位代表,余额5人或5人以上,增选一名代表。

三、职工代表中应当有一线教师、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工人和其他方面的职工,其中一线教师不应少于60%,(一线教师的代表中,具有高级职称的职工代表不得低于30%)。

职工代表按业务、行政系统分别建立代表组,推选组长。

四、职工代表由本校在分工会民主选举产生,实行常任制,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并参加本部门的民主管理工作,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或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第九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对教育教学工作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在会议期间有权参加对本校行政领导人员的对话质询。

三、职工代表可对本校的科研、教育教学管理和生活福利等方面提出提案(一人提议,三人附议,则可成为有效提案)。

四、职工代表因参加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有的待遇。

职工代表按照规定行使民主管理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政策水平、技术业务水平和科研管理的能力,不断增强民主管理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勇于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利益,认真宣传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教育教学工作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本校的两个文明建设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一线教师、管理人员、工人和党政工团的领导干部组成,其中一线教师超过半数。本校工会委员会承担职工代表大会常设机构的任务,负责主持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如不能按期召开,则应事先征得职工代表大会常设机构的同意,并报上级备案。遇有重大问题,经党支部、校长、职代会常设机构、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过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职代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处理的重要问题,应召集职代会主席团、常设工作组和本校工会委员等召开联席会议,审议讨论,根据表决结果形成处理意见,向下次职代会报告并予以确认。

第十四条 职代会围绕增强本校的综合竞争实力,凝练和提升教育目标,调动广大一线教师主人翁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同心同德为全面推进本校的创新工程而出谋划策,针对本校的科研、管理、分配、职工福利等重大问题确定议题。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设立民主管理组,监督评议组,生活福利组。完成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向职工代表负责。闭会期间,在工会主持下开展民主管理,参政议政工作。各组的成员在职工代表中产生,也可吸收少量非职工代表参加,由主席团提出各组的推荐名单,需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一、民主管理组的主要职能:

1.不定期的听取校长或校长委托有关职能部门作的工作报告或专项报告,审议校长提交的重大议案,审议需要试行的重要规章制度。

2.反映职工对科研、教育教学和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3.负责收集提案,进行审理、归类。并提出立案的建议意见及催办提案。

二、监督评议组的主要职能:

1.按照上级工会有关的规定和要求,对本校级行政领导干部进行监督评议。

2.监督评议中层干部的工作情况,并可向校长提出表扬、奖励、晋升或批评、处分、免职的建议。

三、生活福利组的主要职能:

1.监督检查职代会审议通过的有关劳动保护措施方案、职工福利基金和福利费的使用原则等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落实情况。

2.反映和研究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情况,应定期向全体职工公布,接受全体职工监督。

第五章 职工代表大会与校长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积极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行政、业务领导和指挥的职权。职代会常设机构,可根据情况建议本校领导召开恳谈会,与职工代表协商解决有关问题。

第十八条 本校校务会议应吸收职工代表大会常设机构负责人参加有关会议。

第六章 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十九条 本校工会承担职工代表大会常设机构的任务,负责会议闭幕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小组和工会的有关小组,在组织上可结合为一体。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的任期一致。上级工会有指导、支持和维护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若需修改,需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得到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方能修改。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二○一○年五月修订。

xx学校工会

2014年5月5日

第9篇:******医院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依靠和发挥职工的积极性、智慧和创造力办好医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一项基本制度。医院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医院职代会)是医院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医院在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同时,要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

第三条 医院职代会接受医院党委的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上级党委决定,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医院职代会支持医院院长层依法行使职权。教育职工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医疗、护理、预防保健及各项工作任务。

医院院长层支持医院职代会依法行使职权,执行医院职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做出的决定。

第五条 医院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医院工会)是医院职代会的工作机构,代表和组织职工进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负责医院职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医院职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七条 医院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权。对医院下列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听取和审议,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包括:

1、医院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2、医院重大改革方案,组织形式及基本制度的重大调整;

3、医院结构调整和重大投资计划;

4、有关医院文化建设和职工教育培训的重大决策。

(二)审议通过权。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提出同意或否决的意见。包括:

1、集体合同草案,劳动用工制度,减员增效、转岗分流和再就业工作的重大事项;

2、工资制度、重大奖惩办法等职工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

3、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制度;执行政府部门关于医疗、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4、其它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改革方案和有关规章制度的调整。

(三)审议决定权。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并做出决定。包括:

1、职工生活福利年度计划;

2、建购职工住房和职工住房调配方案;

3、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权。对下列事项进行评议监督,提出建议。包括:

1、评议监督医院领导班子成员,包括:医院院长、副院长、院长助理,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向有关方面提出奖惩、任免、聘任或者解聘的建议。

2、监督医院在确保完成经济效益指标和劳动生产率指标的基础上,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和在职职工工资按时发放的执行情况,向有关方面提出质询。

(五)民主选举权。推荐、选举和更换医院董事会、监事会和其它机构中的职工代表,并听取职工代表的工作汇报。

(六)院务公开知情权。按照院务公开的要求,听取医院下列重要事项的报告。包括:

1、医院重要医疗、预防保健及生活服务情况;

2、医院重大决策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3、医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4、院务公开制度规定的其它事项。

(七)按照职工代表大会的职能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要求,其它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或决定的事项。

第八条 医院职代会在行使职权时,•要严格区分各项职权的不同权限:

(一)听取审议事项由医院职代会行使审议建议权,由医院院长层做出决定;

(二)审议通过事项由医院职代会与医院院长层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加以实施;

(三)审议决定事项由医院职代会审议决定后加以实施。

第九条 医院职代会对医院院长层在其职权范围内做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时,可以直接向院长层提出建议,也可以报告上级工会。

第三章

院务公开

第十条

实行院务公开要坚持以职工代表大会为主要载体,凡是应向职代会公开的事项,都必须按照职代会职权范围,分别听取审议、审议通过、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院务公开的主体是医院行政。在此前提下,建立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工会组织实施,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纪(监)委监督检查,职工群众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 要把院务公开的要求融入依靠职工办好医院的体制、机制和制度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厂务公开的规定和****制定的厂务公开制度和实施细则,使院务公开工作有序,办事有据。对每一项公开,从内容、形式、程序、标准、时间以及监督、考核等方面加以落实,在院务公开的真实、可信、实效上下功夫。

第十三条

围绕医院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不断拓展充实院务公开的内容。要推动院务公开不断向医院的物资采购、劳动安全、环境保护、科技进步、新产品开发、投资决策等经营管理领域延伸,调动经营者和全体职工两个积极性,推动院务公开不断向深入发展。

第四章

职工代表

第十四条 享有公民政治权利的医院正式职工,均有当选医院职代会职工代表的资格。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的构成:职工代表中,医务人员,后勤人员、管理人员不少于代表总数的70%;科级以上管理干部不超过代表总数的30%。女职工和青年职工代表应占适当比例。医院机关各部门至少有一名职工代表。医院领导参加基层单位选举(不占基层代表名额)。

医院职代会根据会议的需要,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医院职代会的职工代表由各单位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应具备的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

(二)具在较强的主人翁责任感和参与民主管理的意识;

(三)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医院管理基本知识和参政、议政能力;

(四)热爱医院,爱岗敬业,能很好地完成本职工作;

(五)能了解和反映职工群众的愿望、意见和要求,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届满改选,可以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大会有权监督或依照民主程序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并报医院工会备案。

职工代表因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调动、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原选举单位时,其代表资格自然终止。代表缺额实行选举单位替补制,科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及分工会主席实行岗位替补。代表替补需履行民主程序。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以几个相关单位组成代表团,各代表团可分为若干代表组。代表团民主推选团长1人,副团长1-2人,代表组推选正、副组长。因工作变动等原因补选正副团、组长时,报******医院工会备案。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职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职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对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院务公开和提案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巡视,有权参加对领导人员的质询;

(三)因参加医院职代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的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有待遇;

(四)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参与医院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利益,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宣传、认真执行医院职代会的决议,完成医院职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医院的规章制度,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为维护社会和医院的稳定多做贡献;

(四)认真参加职工代表培训,积极参与民主管理实践。

第五章

组织制度

第二十二条 医院职代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代表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经医院行政、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可以临时召开职代会。

医院职代会召开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会议方为有效。 医院职代会进行选举或表决,须有超过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赞成方为当选或通过。

第二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重要文件应提前发至职工代表,广泛征求职工群众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医院职代会在会议召开期间设立大会主席团。主席团成员由党政工团领导及其他各方面的代表组成,在医院职代会预备会上选举产生。

大会主席团的职责是组织、主持大会,草拟及修改决议(草案),组织表决及处理大会期间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医院职代会正式会议召开前召开预备会议,主要任务:

(一)选举大会主席团;

(二)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三)通过大会议程;

(四)需要在预备会上决定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二十六条 医院职代会闭会期间建立团长联席会议制度,决定职代会职权范围内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团长联席会议由医院工会组织,各职工代表团正副团长、各专门委员会正副主任和医院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由医院工会主席主持。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医院基层单位的党政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医院职代会、团长联席会议审查通过方案、决议、决定时,采用举手表决方式或无记名投票方式。人员选举应制定选举办法,经会议通过后进行。

第二十八条 医院职代会设立民主评议、民主测评干部、院务公开、生活管理和提案工作等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为医院职代会行使职权服务的专门工作机构,对医院职代会负责,并向医院职代会或团长联席会议报告工作,日常工作由医院工会组织。

各专门委员会成员以职工代表为主。一般由7-21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委员候选人由各基层单位民主推荐,正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由医院工会推荐,在医院职代会或团长联席会议上选举产生,任期与代表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委员在任期间因工作调动,不在原工作岗位任职或不再代表原单位时,不再保留委员资格,由原单位另行推荐人选。

专门委员会的任务:

(一)检查、监督有关部门贯彻执行职代会有关决议和处理职工代表提案;

(二)采用多种形式组织职工代表参加院务公开民主管理活动,反映职工意见、建议和要求,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办理职代会和团长联席会议交办的其它事项。专门委员会制定工作细则或工作制度,定期向医院职代会或团长联席会议审议报告工作。

第六章

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二十九条 医院工会作为医院职代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

(一)组织各单位选举****职代会职工代表及医院职代会职工代表;

(二)向医院党委请示汇报职代会、团长联席会议和院务公开民主管理方面的主要工作;

(三)提出医院职代会和团长联席会议议题的建议,做好职代会和团长联席会议的各项筹备工作和会议的会务组织工作,主持召开职代会团长联席会议;

(四)组织职工代表和各专门委员会开展活动,负责职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民主管理工作;

(五)动员、组织职工贯彻职代会决议,组织职工代表检查、监督大会决议、提案的执行落实情况;

(六)做好医院民主管理的宣传和职代会代表的培训工作;

(七)听取和受理职工代表反映的意见、建议和申诉,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八)完成职代会及院务公开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章

基层单位的民主管理

第三十条 医院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对医院权限范围内的事项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机构为本单位工会。

第三十一条 医院中层(科、处室,所队、机关、门诊部等)一级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民主管理小组或职工大会形式,对本单位权限范围内的事项行使民主管理权力。

第三十二条 班组民主管理由职工直接参加,在本班组工会组长的主持下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活动。根据需要可以推选若干名民主管理员,负责班组的日常民主管理。

八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经医院职代会通过后实施。如需修改,应由下次职代会决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医院工会。

******医院院领导行政查房制度

院领导行政查房制度是医院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院领导及职能部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现场办公、解决问题的重要手段和途径。

第一条 院领导行政查房由院长主持,党院办公室负责召集,并通知查房地点和内容。

第二条 参加人员:院长、相关副院长和职能部门负责人、被查科室主任、护士长及有关医务人员。

第三条 查房内容:院长根据医院工作的实际情况指定党院办公室对查房的内容进行安排;由党院办公室对急需解决的问题进行归纳整理,提交院长审阅后,按照缓急程度来安排行政管理查房的地点和内容。

第四条 被查科室主任、护士长要针对科室医疗、护理、科研、教学、人才队伍建设、经营管理以及当前面临的问题等内容进行汇报,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听取汇报后对科室工作进行点评,并提出持续改进建议以及具体要求。对科室提出需要医院协调解决的问题,由院领导做出决定,所属职能部门落实办理;需要研究解决的事项,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后由相关主管部门落实。

第五条 党院办公室负责做好记录工作,并妥善保管和存档。对行政查房决定的事项,由党院办公室向有关职能部门下发会议决定事项执行情况反馈通知单,负责督促、催办决定事项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院领导汇报。

第六条 被查科室和承办部门应在要求时限内完成决定事项,不得以任何原因推诿或延误事项的执行;在要求时限内未完成决定事项的工作内容,将视情节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第七条 参加行政查房的人员必须衣帽整齐,佩戴胸牌,查房期间不得擅自离开;职能部门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查房者,应向党院办公室请假,同时要安排科室副职或其他人员参加。

第八条 本制度由党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上一篇:乡镇宣传工作经验介绍下一篇:武汉理工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