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料提升机的使用规定

2023-02-24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物料提升机的使用规定

关于“除外规定”的理解与使用

在基层执法办案中,工商干部经常遇到规范性法律文件中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的表述,这些都是立法上的“除外规定”。在执法实践中,“除外规定”经常产生应否“转致”、如何“转致”适用法律规范的疑惑与争议。笔者认为,只有还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概念的本来所指与法律作用,合乎规则地解释其意义,才能正确适用法律。

一、立法上的“除外规定”不是国际私法上的“转致”

长期以来,在行政执法实践中都有“法律转致”一说,工商系统的不少同志也都认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这类表述形式正属于“有转致要求,但没有明确的指引”转致,是对之前规定语句的限制性否定,一般理解为只要其他法律、法规对此作出了其他规定,就不再适用本法所作的前述规定。只是因为转致存在“监督主体转致”、“监督依据转致”两种类型,对于以《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14条第二款为代表的这类转致条款究竟指的是主体转致还是依据转致,历来讼争不止。但是,不仅翻开中国当代行政法学主流的大学教材、学者专著找不到“法律转致”这一名词,而且在近年引进的国外行政法学译著也难觅其踪影。

一般认为,国际私法上的转致(transmission)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的法律,根据乙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丙国的法律。国际私法上的转致牵连三国法律,与行政法上的“转致”涉及本法、他法实是大相径庭。事实上,作为立法技术的法条类型,立法学上早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条款的准确定位,确实无需将转致概念直接从国际私法领域移入行政法领域。按照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学家郑玉波先生的说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其实就是台湾地区“法条中,以除字开端,而以外字结尾”的除外规定(日本学者称为“除书”,以同“但书”相区别),属于法条的结构类型之一,其作用有扩充内容、相反规定和指出特别法三种。笔者认为,我国现行法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等“除外规定”条款,主要作用正是在于指出特别法。

二、我国行政法上“除外规定”的尴尬现状及其立法改进途径

众所周知,“除外规定”在我国现行法上已是一个普遍采用的立法技术形式。笔者于2010年8月7日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为关键词在“百度”进行在线搜索,找到相关结果约331万个;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为关键词在国家信息中心版权所有的“国家法规数据库”中进行搜索,在其“全部数据库”中共查到2708篇相关法规,在“国家法律与部委规章库”中共查到521篇相关法规。

虽然我国法律法规中的“除外规定”不少,但其效果却差强人意。执法实践中对于“除外规定”究竟如何“从其规定”,常常是法条本身歧义丛生、办案人员各执一词。按照行政法上“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原则,行政机关必须正确适用法律,制止违法行为,不得因为法律规定“不明确”、“有疑义”而拒绝执法、拒绝履职。但是,大量的“除外规定”指来指去却并未明确指向某一具体法律条文,反而因此造成歧义和疑义,使执法本身蕴含着不确定的风险因素。如上海东兆化工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工商局静安分局行政处罚案中,静安工商分局认为,根据《安全生产法》第94条“……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适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57条,对上海东兆化工有限公司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进行处罚。分局适用法律正确;而两审法院却均认为,在适用法律遇有法律规范不一致的情形时,应适用高位阶的《安全生产法》,并据此以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判决撤销了静安工商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尽管法院的意见尚可斟酌,但无疑从一个侧面说明,这种没有明确指引的“除外规定”是很不确定的条款,造成了部门之间职能交叉,容易发生争案或者互相推诿的现象。对其如何理解与适用。已是关系到作为我国100多部法律、200多部行政法规、400多部部门规章执法主体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能否在监管执法中既不“越位”、又不“错位”、更不“缺位”,既避免不作为、又克服乱作为的重要的依法行政理论与实践课题。

事实上,除工商部门外,我国的司法界、学术界对“除外规定”不明确而引发歧义的批评也不鲜见。有“中国立法学之父”之誉的周旺生教授就曾严肃指出:“在我们的立法实践中,法的规范不明确、不肯定,是普遍存在的一个毛病。”更有学者认为若不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样的规定作必要的规制,就有可能打开规避法律的后门。

结合我国新近的立法实践与理论,笔者认为,下述两种更明晰的立法表述方法可以消解“除外规定”的不确定性:一是直接排除不适用本法或者本条规定的事项。如新近出台的《反垄断法》第55条、第56条就明确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本法”。二是在通盘考虑特别法与一般法、上位法与下位法、新法与旧法关系的基础上,就作为旧法或者上位法或者特别法的某部法律,或者某些法条与本法的具体适用关系直接作出明确规定。如杨立新教授在其主持的《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稿(第二稿)》中就针对法律适用问题明确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与本法规定有冲突的,适用本法规定。”这样的法律规范冲突解决方案,无疑比当前《侵权责任法》第5条“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除外规定”形式更加明晰、更少歧义。

三、从法律规范适用论角度看,“除外规定”有其适用规则可循

利用立法技术手段,可以消除未来“除外规定”的缺陷。对于现有法条中的“除外规定”,如何理解才能消除歧义、正确适用法律呢?笔者认为,必须逐一弄清下列问题,明确其中特定的法律适用规则。

首先。既然“除外规定”作用就在于指出特别法,那么究竟什么是特别法?特别法是与一般法相对应的概念。早在罗马法时代,人类就确立了“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当代世界主要法治国家都或明文规定或传统承认了“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规则。我国《立法法》第83条从法律条文上首次确认了“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规则。具体到办案实践,一般是通过语义分析来判断哪个法律规范是特别法,即在通常情况下,特别法与一般法所调整的对象具有种属关系或总分关系。当通过语义分析还不能确定哪个是特别规定时,就要根据与特定事项的关联密切程度来确定更恰当的法。可见,工商执法人员应当高度关注邻近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

从监督主体、监督依据等方面全面掌握法条对特定事项的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准确发现、选择特别规定。

其次,《立法法》上的“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有没有具体的适用条件?如果有,那又是受哪些因素限制呢?第一,必须是同位法才能适用这一规则。如果下位法的特别规定与上位法的一般规定不一致,除非上位法另有规定,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均一贯主张直接适用上位法。第二,只能是同一机关制定的同位法,不同机关制定的同位法则不能适用这一规则。如国务院的部门规章,不论是国务院部、委、局还是其直属机构都可以制定属于部门规章的法律规范,他们具有同等位阶,但他们没有特别法与一般法之区分,不能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笔者认为,深刻理解这一点对于工商部门正确适用法律至关重要。工商部门在市场监管职能上与多个部门存在一定的交叉、重合,对于同一问题,极有可能几个不同的部门各有规章予以规定;他们没有特别法与一般法之分,工商部门不能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规则去“从其规定”。

再次,“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与“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规则竞合时怎么处理?下位法的特别规定与上位法的一般规定不一致时,直接适用上位法。除此之外,笔者认为,就具体情况而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规则至少允许以下两种情况例外,适用作为特别法的下位法:一是下位法的实施性规定没有抵触上位法时,下位法优先适用。从我国现行法来看,当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作为下位法时,它们的权限或内容之一就是对上位法内容的具体化,以增加上位法的可操作性。在具体的下位法(即特别法)与原则的上位法(即一般法)两种规范都存在的情形下应优先适用具体的下位法,即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但是务必注意,具体的下位法优先适用是有条件的,就是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如果相抵触则不适用此原则,而应如前所述直接适用上位法。二是下位法依法变通上位法的,下位法优先适用。《立法法》第81条明确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的规定。”但是,也应注意这种优先适用是有条件的。《立法法》第66条即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最后,“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与“新法优于旧法”规则竞合时怎么处理?《立法法》第83条不仅确立了“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规则,同时也确立了“新法优于旧法”的适用规则。对于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这两个规则都可以适用。那么,关于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文件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究竟应如何适用法律呢?最高法院一位法官就曾以《物权法》与《担保法》的关系为例分析:由于二者属同位法,当《担保法》的规定与《物权法》的规定不一致时,不能依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规则选择适用法律。是否可以基于物权法属新法,担保法属旧法,根据“新法优先旧法”的规则选择适用法律呢?看似无不可,但是,《担保法》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相对于物权法总则及物权法关于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定,属于特别规定,则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又将得出《担保法》优于《物权法》而适用的结论。也就是说,当《物权法》关于担保物权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担保法》关于担保物权的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将会面临规范选择的困境。

我国立法法更多的是将这种“冲突漏洞”交给制定机关或者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解决。如《立法法》第86条规定:(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4)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笔者认为,上述规定具有合理性,因而,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工商部门在遇到职权范围内无法解决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必须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呈报有权机关解决,而不能自行解释认定。从宪法与立法法上看,任何擅自认定的“法律适用决定”都是无效的严重越权行为。

综上所述,当前我国行政法上“除外规定”的格式化、空泛化,不仅不能实现法律之间相互顺畅衔接的初衷,反而容易打开规避法律的后门,产生执法部门适用法律错误的风险。从立法论讲,应尽量避免这种看似“放之四海而皆准”,实则疑义滋生的立法模式,明确除外规定的内容限制;从法律适用论上讲,应立足于法律体系完整性的假设,透彻理解立法目的,深刻掌握特别法、一般法、上位法、下位法、新法、1日法之间交错的规范适用规则,依法妥当适用法律。

作者:刘建国 陈立新 郝 斌

第2篇:物料提升机使用管理制度

为保证本矿用物料提升机的管理工作,确保所有物料提升机设备安全运转,防止设备事故的发生、提高设备工作效能、降低消耗,因此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 物料提升机必须固定专人使用和操作,应作到四懂三会(会使用,维护,修理)。

二、 物料提升机的司机和运转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

三、 本矿用物料提升机在使用前必须由机电部门的有关工程人员详细研究设备说明书的内容,并制定出操作规程,组织运转维修人员学习讨论后才能交付使用

四、 新采区物料提升机安装前,矿组织掘进、生产技术部、计划、机电、安全、采煤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凡未经检修达到完好标准的设备,不许安装使用。新采区的大型设备安装后,矿组织采煤、生产技术部运转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 对使用中的物料提升机应按安全指标要求经常进行维护、检查,做到螺丝、销轴、销等齐全,紧固防爆面清洁光滑无锈;防爆元件齐全密封完好。设备管理员应定期检查设备防爆性能情况。

六、 所有物料提升机传动运转外露部分的防护、保护装置要齐全。

七、 严禁设备超负荷运行,如经过矿总工批准经过技术改造后。

八、 发生重大事故后,机运队设备管理员除立即向机运队汇报外,在3天内按报表内容填报上级主观部门。

九、 每年由机运队制定物料提升机的小修、中修、大修计划。使用部门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3篇:物料提升机使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北湖区高壁保障性住房施工项目23#栋物料提升机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编制人: 审核人: 审批人:

编制单位:深圳凯思特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一. 方案编制依据 ······························································· 1

二. 应急救援预案的目的 ······················································ 1

三. 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 ······················································ 1

四. 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措施 ················································ 2

五. 安全事故的应急和救援 ··················································· 4

六. 现场事故后恢复及总结 ················································ 100

一. 方案编制依据 1. 施工组织设计 2. 物料提升机机说明书

3.《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99 4.《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JGJ80-91 5.《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程》

JGJ88-92 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二. 应急救援预案的目的

为了加强在现场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落实建筑施工安全管理,防范类似安全事故的发生,解决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高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水平。在发生安全事故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做好安全事故发生后的救援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防止因应急救援行动组织不力或现场救援工作的无序和混乱造成事故二次伤害及扩大事故损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制定此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 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

1.物料提升机作业中安全限位装置失控或未安装限位装置造成的安全事故。如吊笼在上限位开关和极限开关同时失效的情况下,吊笼可能会出现冒顶事件。

2.由于架体发生变形造成撞击外架或相邻物体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3.违反安全规程操作,如倾倒或标准节断裂下坠造成的人员伤亡。

4.在物料提升机正常运行途中,突然断电使物料提升机无法运行停溜至半空或出现机械故障导致物料提升无法正常运行停止在高空时。在此情况下,操作工应保持清醒头脑,确保人身财产安全,同时通知相关技术人员并通过手动方式使其缓慢下放至底部(以上必须经过专业人员操作)。

5.自然灾害(如雷电、地震、台风、暴雨等)对设施的严重损坏。 5.在安装和拆除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事故。 6.加固连墙结构崩溃造成物料提升机倒塌伤亡事故。

7.为防止机体倒塌及吊笼坠落的情况下,应定期观察物料提升机基础承受力情况,台出现下陷状态,就及时补救并责令停止施工运行,在确保安全符合使用要求情况下,才能启动施工。定期检查附墙架、标准节、连接销及其安全装置是否牢固可靠,消除一切不安全隐患。

四.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措施

以上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分析,如果不采取相应有效的预防措施,不仅给工程施工造成巨大损失,而且对现场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根据《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要求,必须落实做好物料提升机的安装及拆除的安全技术要求

(必须有资质单位进行)及运行过程中规范管理:

1.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及持有特种作业证书的人员才能进行物料提升机的安装与拆除,并对质量及安全防护要求详细交底。

2.对安装的提升机、架体配件、杆件的规格质量和场地环境进行全面检查,确认符合规范和产品说明中的有关要求。

3.安装班组人员要有明确的分工,确定指挥人员,设置安全警戒区,挂设安全标志,并派监护人员排除作业障碍。

4.根据设计要求核对安装高度。 5.安装作业前检查的内容包括: (1)金属结构的成套性和完整性; (2)提升机构是否完整良好; (3)电气设备是否安全可靠。 (4)基础位置和做法是否符合要求。

(5)附墙架连接埋件的位置是否正确和埋设牢靠。 (6)必备的各安全装置是否具备和性能是否可靠。

6.井架安装作业下方10m范围内应设置警戒和危险标志,现场派专职安全员监护,禁止行人通过。

7.作业人员必须服从统一指挥,不得做与本工作无关的事,严格遵守安装、拆卸工序,未经技术负责人允许,不得更改下道工序。

8.各作业人员要穿防滑鞋,戴好安全帽,在高空要系好安全带,配工具袋;使用工具应挂好安全绳,防止高空作业物体飞落伤人。

9.遇有五级大风及其以上或大雨、雷雨或台风,必须停止高处

作业。

10.在作业停止后必须采取可靠安全措施,作业人员方可离开。 11.架设前应先检查杆件、配件是否符合质量要求,虚焊或焊缝脱焊、裂缝、变形等,不准使用。

12.严格遵守井架,提升机安装有关安全规定。

13.井架安装调试完毕后,必须交设备部门、质安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14.安装单位必须做好在施工过程中对开机人员的技术交底工作。

五. 安全事故的应急和救援 1. 机构与职责

如果发生塔吊重大安全事故,公司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应急处理,成立现场应急领导小组。项目部也应该根据已经制定好的应急机构成立项目部领导小组。

(1)公司应急领导小组由公司法人、生产副总、技术负责人及生产安全部门负责人组成。公司领导小组职责:研究、审批抢险方案;组织、协调各方抢险救援的人员、物资、交通工具等;保持与上级领导机关的通讯联系,及时发布现场信息。

(2)项目部应急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技术管理人员组成。并设置以下职能机构:通讯联络组 、技术支持组 抢险抢修组 、医疗救护组 、后勤保障组 、保 卫 组 。应急小组的职

责及分工如下:

1)组长(项目经理)职责

① 决定是否存在或可能存在重大紧急事故,要求应急服务机构提供帮助并实施场外应急计划,在不受事故影响的地方进行直接控制;

② 复查和评估事故(事件)可能发展的方向,确定其可能的发展过程;

③ 指导设施的部分停工,并与领导小组成员的关键人员配合指挥现场人员撤离,并确保任何伤害者都能得到足够的重视;

④ 与场外应急机构取得联系及对紧急情况的处理作出安排; ⑤ 在场(设施)内实行交通管制,协助场外应急机构开展服务工作;

⑥ 在紧急状态结束后,控制受影响地点的恢复,并组织人员参加事故的分析和处理。

2)副组长(即现场管理者)职责

① 评估事故的规模和发展态势,建立应急步骤,确保员工的安全和减少设施和财产损失;

② 如有必要,在救援服务机构来之前直接参与救护活动; ③ 安排寻找受伤者及安排非重要人员撤离到集中地带; ④ 设立与应急中心的通讯联络,为应急服务机构提供建议和信息。

3)通讯联络组职责

① 确保与最高管理者和外部联系畅通、内外信息反馈迅速; ② 保持通讯设施和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③ 负责应急过程的记录与整理及对外联络。 4)技术支持组职责

① 提出抢险抢修及避免事故扩大的临时应急方案和措施。 ② 指导抢险抢修组实施应急方案和措施。 ③ 修补实施中的应急方案和措施存在的缺陷。

④ 绘制事故现场平面图,标明重点部位,向外部救援机构提供准确的抢险救援信息资料。

5)保卫组职责 ① 保护受害人财产。

② 设置事故现场警戒线、岗,维持工地内抢险救护的正常运作。 ③ 保持抢险救援通道的通畅,引导抢险救援人员及车辆的进入。

④ 抢救救援结束后,封闭事故现场直到收到明确解除指令。 6)抢险抢修组职责

① 实施抢险抢修的应急方案和措施,并不断加以改进。 ② 寻找受害者并转移至安全地带。

③ 在事故有可能扩大进行抢险抢修或救援时,高度注意避免意外伤害。

④ 抢险抢修或救援结束后,直接报告最高管理者并对结果进行复查和评估。

7)医疗救治组

① 在外部救援机构未到达前,对受害者进行必要的抢救(如人工呼吸、包扎止血、防止受伤部位受污染等)。

② 使重度受害者优先得到外部救援机构的救护。

③ 协助外部救援机构转送受害者至医疗机构,并指定人员护理受害者。

8)后勤保障组职责

① 保障系统内各组人员必须的防护、救护用品及生活物质的供给。

② 提供合格的抢险抢修或救援的物质及设备。 2.应急资源

应急资源的准备是应急救援工作的重要保障,项目部应根据潜在事故的性质和后果分析,配备应急救援中所需的消防手段、救援机械和设备、交通工具、医疗设备和药品、生活保障物资。

3. 应急响应

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或驻地发生无法预料的需要紧急抢救处理的危险时,应迅速逐级上报,次序为现场 → 办公室 → 抢险领导小组 → 上级主管部门。由项目部工程部收集、记录、整理紧急情况信息并向小组及时传递,由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紧急情况处理会议,协调、派遣和统一指挥所有车辆、设备、人员、物资等实施紧急抢救和向上级汇报。事故处理根据事故大小情况来确定,如果事故特别小,根据上级指示可由施工单位自行直接进行处理。如果事故较大或施工单位处理不了则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主管部门进行请示,请求启动

建设单位的救援预案,建设单位的救援预案仍不能进行处理,则由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向建管局安监站或政府部门请示启动上一级救援预案。

(1)紧急情况发生后,现场要做好警戒和疏散工作,保护现场,及时抢救伤员和财产,并由在现场的项目部最高级别负责人指挥,在3分钟内电话通报到值班人员,主要说明紧急情况性质、地点、发生时间、有无伤亡、是否需要派救护车、消防车或警力支援到现场实施抢救,如需可直接拨打120、110等求救电话。

(2)值班人员在接到紧急情况报告后必须在2分钟内将情况报告到紧急情况领导小组组长和副组长。小组组长组织讨论后在最短的时间内发出如何进行现场处置的指令。分派人员车辆等到现场进行抢救、警戒、疏散和保护现场等。由项目部安质部在30分钟内以小组名义打电话向上一级有关部门报告。

(3)遇到紧急情况,全体职工应特事特办、急事急办,主动积极地投身到紧急情况的处理中去。各种设备、车辆、器材、物资等应统一调遣,各类人员必须坚决无条件服从组长或副组长的命令和安排,不得拖延、推诿、阻碍紧急情况的处理。

5. 应急救援

(1) 接警与通知:如发生安全事故时,在现场的项目管理人员要立即向项目经理汇报险情。项目经理立即召集应急小组赶赴出事现场。

(2) 指挥与控制:

1) 首先抢救组和项目经理一起查明险情,商定抢救方案后,然后组织实施。

2) 防护组负责把出事地点附近的作业人员疏散到安全地带,并进行警戒不准闲人靠近,对外注意礼貌用语。

3) 工地值班电工负责切断有危险的电源。如果在夜间,接通必要的照明灯光;

4) 抢险组在排除危险的情况下,立即救护伤员:边联系救护车,边及时进行止血包扎,用担架将伤员抬到车上送往医院。

5) 事故应急抢险完毕后,项目经理立即召集应急小组全体同志进行事故调查,找出事故原因、责任人以及制订防止再次发生类似的整改措施。

(3) 通讯

项目部必须将

110、120、项目部应急领导小组成员的手机号码、企业应急领导组织成员手机号码、当地安全监督部门电话号码,明示于工地显要位置。工地抢险指挥及安全员应熟知这些号码。

(4) 警戒与治安

安全保卫小组在事故现场周围建立警戒区域实施交通管制,维护现场治安秩序。

(5) 人群疏散与安置

疏散人员工作要有秩序的服从指挥人员的疏导要求进行疏散,做到不惊慌失措,勿混乱、拥挤,减少人员伤亡。

5.6 公共关系

项目部工程部为事故信息收集和发布的组织机构,人员包括:工程部届时将起到项目部的媒体的作用,对事故的处理、控制、进展、升级等情况进行信息收集,并对事故轻重情况进行删减,有针对性定期和不定期的向外界和内部如实的报道,向内部报道主要是向项目部内部各部门、公司的报道等,外部报道主要是向业主、监理、设计等单位的报道。

六. 现场事故后恢复及总结

必须充分辩识恢复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当安全隐患彻底清除,方可恢复正常工作状态。为提高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能力,项目部应对现场抢险人员进行必要的抢险知识教育,制定出相应的规章制度:包括应急救援内容、计划、组织机构人员名单及职责范围、效果 10

第4篇:礼品(物料)管理与使用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的礼品(物料)管理工作,提升公司的市场形象,充分发挥礼品(物料)在公司运营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礼品、物料指:经公司批准,由市场部直接批量购置或定制的以公司名义向有关单位、个人赠送的纪念物品及相关宣传材料。

第三条公司的礼品(物料)管理工作由市场部专人负责。

第二章 礼品(物料)的保管

第四条 各类礼品(物料)均由市场部专人负责进行保管。

第五条 市场部礼品(物料)管理人员在礼品(物料)购置回公司后,礼品(物料)管理人员在入库前应按合同或相关单据验货,认真检查质量并清点数量,同时录入ERP系统及大百度系统。

第六条 礼品(物料)管理人员要定期对礼品(物料)进行清点,做到周末、月末、季末、年末盘点,并将盘点情况向公司主管领导上报,在礼品(物料)数量不足时应向市场部负责人报告,及时提出制作补充礼品(物料)的需求。

第七条 礼品(物料)入库、出库应如数登记,注明领用人、领用用途、数量和联系人资料等。 第八条礼品管理人员对异常缺失的礼品应按照礼品金额如数赔偿。

第三章 礼品、物料的申请与领取

第九条 公司员工领用礼品须通过公司ERP系统进行申请,通过审批的申请,由申请人提供交款收据等证明到公司市场部礼品管理人员处领取礼品。向公司领导申请特批的礼品一律将领导批复的邮件转发到市场部相关人员email中,否则市场部将不予受理。领用礼品的程序为:提交挂礼品的订单→合同部审核通过→市场部礼品管理员审核通过→提供交款收据或者发票到市场部领取礼品。

第十条 礼品的领取和发送必须严格履行相关手续,由经办人通过ERP系统下单流程提出申请,并在ERP后台及时修改联系人资料。(如果因员工未及时修改联系人资料而在回访过程中出现的一切问题,由相关员工自己负责。)如果后台没有联系人资料,市场部不予发放礼品。 第十一条 礼品领取人员应在领取礼品后准时送到相关单位及人员手中

1、礼品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内送予客户;

2、对于在市场部会议上领取的礼品,领取人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礼品送交到相关人员手中;

3、对于在日常客户维护过程中领取的礼品,领取人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礼品送交到相关人员手中;

4、对于在日常销售过程中公司发布的促销活动以及特殊申请的礼品,领取人应在五个工作日内送交到相关人员手中。

5、特殊情况下,礼品可以延期领取,需向市场部礼品管理人员进行邮件说明情况。但必须在申请之日起一个月之内领出并送予客户,并应在准备送出礼品时到市场部礼品管理人员处领取礼品;

第十二条 物料由市场部定期定量在公司办公地点摆放,用于商务人员日常销售拜访,实施人员日常赠送老客户,领用人员须本着节约的原则使用。

第十三条分公司要按时上报季度礼品使用情况,如不按时上报,将对下季度申请的礼品不予审批。

第四章 礼品、物料的相关处罚原则

第十四条 市场部将每周对领取的礼品进行电话回访,并填写电话回访表,回访内容包括:礼品是否送到、核对礼品、客户满意度等。对于没有收到礼品的客户填写未收到礼品客户资料表。 第十五条 对于在日常礼品领取、回访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包括但不限于):

1、如礼品没有按规定送到客户手中,对相关人员处以20元罚款/次;

2、公司员工间不得私下交换礼品赠送客户,如客户收到的礼品与在ERP中申请的礼品不符,对于出现此类情况的,对双方当事人处以礼品价值等额的罚款;

3、如客户不知道有礼品的。市场部将收回礼品,对相关人员处以礼品等额的罚金,由此出现的一切后果由责任人负责。再次出现此类情形的,将对责任人处以礼品价格3倍的罚款,并收回礼品,并对部门负责人进行罚款,金额为100元;

4、员工在领取礼品后对礼品有保管的义务,要求未签单而归还的礼品必须包装完整、无破损等不影响以后日常工作使用。如出现破损、损坏等影响以后日常使用的情况,将按照礼品价值等额进行罚款;

5、公司员工不得以任何理由(除员工奖励)占有公司礼品,一经查实,将按照本条第三点进行处罚;

6、对于在日常工作及会议现场浪费物料的情况,一经查实,将对相关责任人处以礼品价值10—20倍的罚款。

第十六条对于在日常销售过程中礼品准备赠与中间人的,必须提前向主管领导(商务总监以上级别)进行邮件申请,说明情况。如市场部回访过程中发现礼品不是送给签单公司的,将按照第十五条第三点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市场部。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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