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山洪灾害防治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水利(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水利局: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山洪灾害防治经费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水利部制定了《中央财政山洪灾害防治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山洪灾害防治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 水利部
2014年1月16日
附 件
中央财政山洪灾害防治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山洪灾害防治经费(以下简称中央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中央财政安排补助经费,专项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各省)以及水利部、农业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全国中小河流治理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山洪地质灾害防御和综合治理总体规划》及《全国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实施方案(2013-2015年)》开展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
第三条 中央补助经费使用范围包括:
(一)山洪灾害调查评价。包括前期基础工作、防治区山洪灾害调查、重点防治区山洪灾害详查、山洪灾害分析评价、调查评价数据审核汇集及成果集成、调查评价业务培训等支出;
(二)非工程措施补充完善。包括监测系统补充完善、预警系统补充完善、县级山洪灾害监测预警平台完善及各级信息管理和共享系统建设、群测群防体系完善以及山洪灾害应急保障系统建设等支出;
(三)重点地区洪水风险图编制。包括洪水风险图规范制度制定、洪水风险图通用软件开发、洪水风险图编制、洪水风险图管理与应用系统建设、技术培训与技术指导等支出;
(四)重点山洪沟(山区河道)防洪治理。包括采取修建护岸、堤防等工程措施支出。
第四条 中央补助经费不得用于移民征地、城镇及景观建设、修建楼堂馆所、车辆购置、人员补贴以及项目管理费等支出。
第五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积极筹措资金,切实加大财政投入,确保全面完成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任务。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山洪灾害防治项目的运行维护经费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承担。运行维护经费定额标准由地方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利部门制定。
第六条 财政部、水利部建立中央补助经费分配奖补激励机制,根据年度资金规模和建设任务,结合上年度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地方投入、项目建设管理等情况,确定中央补助经费分配方案。
第七条 每年6月15日前,财政部商水利部按程序将中央补助经费下达至各省级财政部门,并抄送各省级水利部门。
第八条 中央补助经费下达后,各省级财政、水利部门根据年度实施方案所确定的建设任务和组织实施要求等,统筹安排中央补助经费和地方建设资金,用于当年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各省级财政部门应按预算级次和程序及时下达中央补助经费,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条 由水利部、农业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组织实施的项目,中央补助经费列入中央本级部门预算,预算编制按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财政部、水利部组织对全国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与中央补助经费安排挂钩。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水利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省山洪灾害防治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中央补助经费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中央补助经费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中央补助经费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中央补助经费购置的物资材料和设备、设施的管理。
第十三条 中央补助经费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
第十四条 下达地方的中央补助经费连续结转两年及以上仍未使用完毕的,一律视同结余资金,收回地方同级财政统筹用于农田水利建设。
水利部、农业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0〕7号)要求,将中央补助经费结余资金全部统筹用于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对于中央补助经费结转资金,在编制以后年度预算时,应根据项目结转资金情况和项目年度资金需求情况,统筹安排财政拨款预算。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加强对中央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中央补助经费使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对中央补助经费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及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利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送财政部、水利部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作者:财农[20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水利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和
附件:
《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制度规定,为规范中央财政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使用管理,财政部、水利部制定了《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水利部
2016年4月5日
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江河湖库整治、水系连通等水生态文明建设与水资源节约保护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负责管理。水利部负责组织专项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实施方案的编制和项目审核,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指导地方做好项目管理和加快预算执行等相关工作。财政部负责复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资金,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地方水利部门负责具体编制专项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实施方案和项目审核,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组织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和项目实施等相关工作,督促专项资金使用部门(单位)加快预算执行,确保建设任务按期完成。地方财政部门参与专项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实施方案编制及项目审核,会同同级水利部门分解下达资金,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具体项目,组织做好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中小河流治理及重点县综合整治。主要用于中小河流堤防加固和新建、河道清淤疏浚、护岸护坡、穿堤建筑物建设、拓宽整治及生态修复等。
(二)小型水库建设。主要用于列入相关规划的新建小型水库工程建设。
(三)江河湖库水系连通。主要用于江河湖库调水引流、清淤疏浚、涵闸修建及改造、生态护坡护岸、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工程建设。优先支持水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区域的江河湖库水系连通。
(四)水资源节约和保护。主要用于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水量水质监测仪器设备购置等。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移民征地、城市景观、人员补贴、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以及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
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对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任务以及部分通过项目法分配的支出采取定额补助,具体如下:
(一)用于中小河流治理及重点县综合整治、水资源节约和保护的支出部分,采取因素法分配。其中,建设任务的权重占50%,以水利部、财政部确定的规划建设任务为依据;绩效因素的权重占50%,以财政部、水利部绩效评价结果或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等为依据。
(二)用于小型水库建设的支出部分,按照全国抗旱规划及有关实施方案确定的建设任务,定额安排补助资金。
(三)用于江河湖库水系连通的支出部分,按照突出重点、合理布局、目标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采用项目法分配。
第六条采用项目法分配的资金,由水利部会同财政部发布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申报主体、申报范围和申报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统称省)水利、财政部门联合向水利部、财政部报送项目申请文件,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专员办审核驻地省级水利、财政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提出审核意见和建议报送财政部。水利部综合考虑专员办意见,通过专家评审、集体决策、向社会公示等程序,择优确定项目,并参照相关项目补助标准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财政部。
第七条财政部会同水利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第八条专项资金预算由财政部商水利部按法定程序下达。财政部应当在上年10月31日前将专项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并于当年在全国人大批准中央预算后90日内下达完毕。
安排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水利部直属单位的专项资金,分别纳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部预算,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结转结余的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纳入国家相关规划的项目,地方采用先建后补方式开展项目建设的,可按照财预[2015]230号文件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进行资金归垫。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属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财政部、水利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参考。
专员办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开展专项资金有关预算监管工作,重点核查专项资金的分解和落实、按项目法分配资金的申报资料等,并按照相關要求及时报送审核意见和建议。
地方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及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负责解释。各省财政、水利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6年4月8日起施行。《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156号)、《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综合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2]671号)中有关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的内容同时废止。
作者:财农[2016]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水利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和《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制度规定,为规范中央财政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使用管理,财政部、水利部制定了《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水利部
2016年4月5日
附件:
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江河湖库整治、水系连通等水生态文明建设与水资源节约保护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负责管理。水利部负责组织专项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实施方案的编制和项目审核,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指导地方做好项目管理和加快预算执行等相关工作。财政部负责复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资金,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地方水利部门负责具体编制专项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实施方案和项目审核,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组织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和项目实施等相关工作,督促专项资金使用部门(单位)加快预算执行,确保建设任务按期完成。地方财政部门参与专项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实施方案编制及项目审核,会同同级水利部门分解下达资金,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具体项目,组织做好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中小河流治理及重点县综合整治。主要用于中小河流堤防加固和新建、河道清淤疏浚、护岸护坡、穿堤建筑物建设、拓宽整治及生态修复等。
(二)小型水库建设。主要用于列入相关规划的新建小型水库工程建设。
(三)江河湖库水系连通。主要用于江河湖库调水引流、清淤疏浚、涵闸修建及改造、生态护坡护岸、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工程建设。优先支持水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区域的江河湖库水系连通。
(四)水资源节约和保护。主要用于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水量水质监测仪器设备购置等。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移民征地、城市景观、人员补贴、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以及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对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任务以及部分通过项目法分配的支出采取定额补助,具体如下:
(一)用于中小河流治理及重点县综合整治、水资源节约和保护的支出部分,采取因素法分配。其中,建设任务的权重占50%,以水利部、财政部确定的规划建设任务为依据;绩效因素的权重占50%,以财政部、水利部绩效评价结果或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等为依据。
(二)用于小型水库建设的支出部分,按照全国抗旱规划及有关实施方案确定的建设任务,定额安排补助资金。
(三)用于江河湖库水系连通的支出部分,按照突出重点、合理布局、目标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采用项目法分配。
第六条 采用项目法分配的资金,由水利部会同财政部发布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申报主体、申报范围和申报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统称省)水利、财政部门联合向水利部、财政部报送项目申请文件,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专员办审核驻地省级水利、财政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提出审核意见和建议报送财政部。水利部综合考虑专员办意见,通过专家评审、集体决策、向社会公示等程序,择优确定项目,并参照相关项目补助标准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财政部。
第七条 财政部会同水利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第八条 专项资金预算由财政部商水利部按法定程序下达。财政部应当在上年10月31日前将专项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并于当年在全国人大批准中央预算后90日内下达完毕。
安排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水利部直属单位的专项资金,分别纳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部预算,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结转结余的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纳入国家相关规划的项目,地方采用先建后补方式开展项目建设的,可按照财预[2015]230号文件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进行资金归垫。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属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财政部、水利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参考。
专员办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开展专项资金有关预算监管工作,重点核查专项资金的分解和落实、按项目法分配资金的申报资料等,并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送审核意见和建议。
地方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及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负责解释。各省财政、水利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8日起施行。《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156号)、《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综合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2〕671号)中有关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的内容同时废止。
(本刊编辑部根据财政部网站内容整理)
公司各部门:
公司会议室是召开各项重要会议的场所,包括行政楼3楼会议室和4楼培训中心。各类培训、会议及活动均由行政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指派专人负责。为进一步协调各部门能够有效使用和日常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室使用范围
(一)党支部各项会议、董事会成员会议。
(二)各职能部门月度会议、季度会议等例行会议。
(三)管理推进小组组织召开的各项管理协调会议。
(四)各职能部门承办的行业及相关主题的活动、会议。
(五)来公司检查、指导工作的省市部门安排的会议和活动。
(六)各部门20人以内的新员工入职培训会议。
二、申请使用会议室程序
(一)各职能部门或党支部承办的各类重要活动、重要会议,承办部门至少需提前三天提交会议室使用申请表,经申请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行政人力资源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将会议安排交至行政专员方璞处,以便行政人力资源部统筹安排。未履行手续不得随意使用会议室。
(二)如果申请使用会议室的时间和地点发生冲突,由行政人力资源部协调解决。
(三)任何部门不得私自以部门名义申请会议室供外单位使用。
三、使用部门负责当次会场的布置(接待、现场服务和清扫)工作。不得随意移动桌椅位置,改变布局(确需移动,须经行政人力资源部同意);不得乱挂标语;会议结束后关闭音响、灯光、空调电源;关好门窗。
四、行政人力资源部负责会议室的安全管理。会议室内物品属公用物品,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擅自带出和挪作它用,如有损坏或遗失,将视情况对组织召开会议部门负责人予以处罚。
五、会议召开如需使用音响、投影仪、电视机等设备,由组织召开会议部门与信息部负联系相关事宜,同时,行政人力资源部做跟踪管理。
本通知即日起执行,望各部门积极配合。
安徽詹氏食品有限公司二零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关于下发《鄂尔多斯机场公司会议室、会客室
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机场公司各部门:
为给各部门创造一个良好的办会、议会环境,使会议室的管理和使用更加规范化、合理化,确保机场公司各类会议的正常举办。现将《鄂尔多斯机场公司会议室、会客室使用管理规定》予以下发,请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此通知。
附件.1. 鄂尔多斯机场公司会议室、会客室使用管理规定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鄂尔多斯机场公司会议室、会客室使用管理规定
为了充分利用会议室的功能,给员工创造一个良好的办公环境,使会议室的管理和使用更加规范化、合理化,以确保公司各类会议的正常召开,现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二、权责
会议室、会客室使用管理由机场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并实施监督。
三、内容
1. 各部门召开会议时,如需改变会议室布局,应事前与综合管理部协商,并在会后立即恢复原样。若召开座谈会,会后请及时将果皮纸屑清理干净。
2. 会议涉及使用的设备及设施由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管理与调试。
3. 凡两个以上部门同时要求使用同一个会议室时,综合管理部视情况统筹安排,先联系的部门原则上优先安排使用。
4.临时召开的紧急会议需要占用会议室时,要及时向综合管理部提出申请并登记。
5. 各部门如需使用会议室、会客室,应由使用部门提前1天到综合管理部填写会议室使用申请,提出会议时间安排及要
求。
6. 会议室、会客室管理人员应根据部门使用要求提前30分钟开门。
7.二楼会议室、会客室的管理由综合管理部殷希华负责,三楼会议室的管理由落宝彧负责。
四、此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一条 公司会议室使用由行政部统一安排。
第二条 各部门如需使用会议室,应提前三日向行政部申请,会议室如需使用音响、话筒、投影设备、参会人员席位卡等提前24小时申请,便于行政部协调安排时间
第三条 如果会议室的使用发生碰撞,按申请的先后顺序、会议缓急作调整。 第四条 会议开始前半个小时打开会议室门、窗、空调、排气扇、香薰灯、加湿器等设备。
第五条 每次会议之前,申请人(部门)要对音响及有关电器设备进行一次试运行的检查以确保会议如期进行;每次会议结束后,要对音响及所有电器设备进行检查,使之处于正常状态,保证会议室设备完好,用品齐全,会议室的任何设备未经允许不得带出会议室。
第六条 会议室使用期间,使用部门或个人自行负责会议室的模式安排,会议记录等会议需求,前台可协助。但所有移动过的桌椅,在会议结束后必须第一时间还原。
第七条 注意保持室内卫生,禁止在会议室内吸烟、随地吐痰或乱扔杂物、废纸、饮料瓶等。
第八条 完会后行政部及时检查会议室,发现不按规定使用的,及时要求部门或个人整改,未在第一时间改正的处以负激励100元。
第九条 会议结束后,申请人(部门)由使用部门将桌椅还原,关好门窗,要确保做到会散、人走、窗闭、电源关、设备齐、以确保安全。
此制度自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各职能部门、各门店:
为营造整洁、舒适的会议环境,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规范会议室管理和会议设施设备的操作使用。综合管理部结合公司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特制定会议室使用管理办法(详见附件)。
本办法将于发布之日起实施,凡使用会议室的部门均须严格按照以上办法执行,综合管理部将跟踪监督。望各部门严格执行本办法。
特此通知
附件:
1、《会议室使用管理办法》
2、《会议室设备操作说明》
3、《会议室示意图》
综合管理部 2016年3月29日
天伟化工厂
关于规范使用学习室会议室的通知
各部门、分厂(车间):
为营造整洁、舒适的学习会议环境,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更好的为各部门分厂车间服务,规范学习室会议室管理和设施设备的使用操作,企管部党团结合公司相关规定和各部门分厂实际情况,特制定学习室会议室使用管理方法。
一:各部门分厂使用会议室学习室需提前一天预约,原则上先预约后使用,没有预约的部门在没有冲突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如果出现冲突,优先供给提前预约的部门使用。
二:为保证会议室内投影仪相关电子设备的正常使用,非专业人员,不得随意调控。使用部门在使用相关设备前应在熟知相关操作,确保使用完毕后相关电子设备运转正常。
三:不得随意在会议室悬挂张贴任何物品,如需张贴需要书面做出申请经企管部批准同意后方可操作。不得破坏、弄脏原有装修,不得在桌椅上任意写画、敲击,不得随意改变会议室设备、桌椅的位置,如有改动,须经企管党团同意。不得私自将会议室物品如桌椅携带室外,不得破坏会议室设施,如有损坏,使用分厂部门负责,按物品价修缮或赔偿。
四:会议室内禁止吃零食或口香糖,不准在会议室内随地吐痰、乱扔纸屑、杂物,如有上述情况,使用部门负责打扫清理。
美好的学习会议环境需要大家共同维系,谢谢各部门分厂配合。
企管党团 2018年6月29号
会议室是医院专门用于召开学术报告、会议、培训、组织活动和接待客人的场所,为了充分利用会议室的功能,使会议室的管理和使用更加规范化、合理化,以确保各类会议的正常召开,特制定本规定。
一、会议室使用细则
1、会议室由医院办公室负责管理、使用登记与调度、设备维护等相关事宜,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使用、不得擅自挪用会议室多媒体设备和桌椅等物品。本管理规定所指的会议室包括:新医疗综合大楼26楼第一会议室、第二会议室和第三会议室。
2、会议室实行提前预约制度。为避免会议发生冲突,相关 科室(人员)使用会议室,须提前2天通知医院办公室,使用负责人须在会议室登记薄上登记签名,以便统一安排。临时召开的紧急会议需用会议室时,要及时向医院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医院办公室根据会议室安排情况进行协调。
3、各科室申请使用会议室时,需明确使用时间、是否使用设备、参加会议人数等,并在会议室登记薄中注明,医院办公室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好相关工作的的准备工作。
4、如遇会议之间发生冲突,要坚持局部服从整体的原则,院级会议(包括党委中心组学习、院周会、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及其他全院性会议)优先于科室会议,科室会议之间本着重要、紧急优先的原则自行协商解决。
5、使用会议室的科室,必须爱护会议室的设施,保持会议室清洁。用后应及时整理:检查安全(电源),关好窗、空调。
6、开会期间,请爱惜会议室的设备及物品,自觉保持卫生,禁止吸烟,禁止乱扔纸屑,尽量保持室内清洁。
7、会议结束后,使用人应进行必要的检查,关好门窗,并通知医院办公室关闭会议室内各种电器设备的电源。如发现设备故障或公务损坏,及时报至医院办公室,及时维修,确保其他会议的准时进行。安全责任人为使用者所属科室负责人。
8、与会人员要爱护会议室内的公共设施,损坏赔偿,任何科室和个人未经医院办公室同意不得将会议室的各种设施设备拿出会议室或转做他用。
9、会议室平时卫生由医院保洁人员每天早晨负责打扫。会议室活动结束后,请使用科室将桌椅整理并归回原处,以方便其他科室使用。
10、当组织学术活动或培训时,在医院办公室的指导下,由活动的组织者临时负责会议室管理及设备使用。活动结束后,组织者应就会议室及设备与医院办公室进行交接。
二、本规定由医院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经审批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医院办公室 201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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