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2022-10-16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修订对危险化学品港航管理的影响

【摘 要】 为改进港航行政管理机关对港口、码头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安全管理,选取港航行政管理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的角度对比修订前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于其权利和义务的不同规定,梳理港航管理行政法规体系,认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是涉及多个部门的综合性行政法规,需要环保、公安、工业、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行政机关各尽其职、相互分工、相互配合,才能得到较好的执行。

【关键词】 港航管理;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仓储

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危化条例》)。与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原《危化条例》)相比,《危化条例》对危险化学品的界定、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应急救援等各个方面进行全面的修改和完善。《危化条例》对港航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能、行政执法方式、相对人所需承担的违法责任等均作较大的调整。

1 港航行政管理职能的变化

《危化条例》对港航行政管理机关的职权范围、职权行使方式、法律责任作出调整。

1.1 港航行政管理职权的转变

1.1.1 增加港航行政管理职权

《危化条例》扩大港航行政管理机构职责的范围,赋予港航行政管理机构更大的行政自主权。增加的行政职权具体有以下7个方面:

(1)扩大职权范围,将储罐、管道等码头设施纳入港航行政管理范围。《危化条例》第3条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原《危化条例》将危险化学品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危险化学品,另一部分是剧毒化学品和没有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危化条例》则将两者结合起来,建立统一的危险化学品目录以及调整机制,扩大港航机构的管理范围。《危化条例》第12条和第33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这就将储罐、管道等码头设施纳入港航监督管理体制。

(2)增加查封、扣押权。《危化条例》第7条采取列举的方式,明确职能部门对发现有违法情形的危险化学品可以采取的5种监督措施,其中包括新增的查封、扣押权。行政机关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3)增加查阅、复制权。原《危化条例》第6条规定,“依照本条例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取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向危险化学品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原《危化条例》没有对资料的调取手段作出明确说明。《危化条例》第7条第1项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可以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此项规定成为港航管理机关执法人员查阅、复制、依法提取相关证据的法律依据。

(4)增加安全条件审查权。《危化条例》第12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原《危化条例》没有对港口部门的安全审查条件作出说明。

(5)增加仓储许可权。《危化条例》第33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这实际上增加了对危险化学品使用和储存环节的管理要求,强化了行政许可环节的安全审查管理。

(6)增加运输许可权。《危化条例》第43条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这一规定将过去由政府统一实施的运输许可权下放至各个职能部门,在扩大职能范围的同时,明确职能部门的安全监督责任。

(7)增加查验权。《危化条例》第6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交寄危险化学品或者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得收寄危险化学品。对涉嫌违反该条规定的,有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依法开拆查验。

1.1.2 废止两项行政管理职权

(1)废弃危险化学品不再受《危化条例》的调整。《危化条例》第2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该条例。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而在原《危化条例》中则强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该条例的规定。

(2)不再对企业法人进行安全资格认定。《危化条例》第6条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危化条例》明确规定对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等6类人员采取资格认定;而原《危化条例》则将公路、水路运输单位的资格认定也纳入其中。

1.2 港航行政管理方式的转变

(1)明确坚持预防优先的行政管理模式。原《危化条例》并没有对危险化学品管理的行政方针作出统一说明。《危化条例》第4条则首次提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将预防为主的行政理念贯穿于整部法规的制定和执行之中。

(2)适当放宽内河通行限制。原《危化条例》第40条规定,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危化条例》第54条规定,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允许内河以外的其他封闭水域适当通行危险化学品。

(3)内河运输施行分类管理。《危化条例》第55条规定,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对通过内河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实行分类管理,对各类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方式、包装规范和安全防护措施等分别作出规定并监督实施。港航行政管理机关作为交通运输部下属机构,在行政方式上应当与上级机关保持一致,从而确保行政执法的有效性及内河运输的安全。

(4)建立健全备案管理制度。要求危险化学品在运输、安全评价以及储存过程中必须将相关危险化学品的详细情况向港航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备案。《危化条例》第60条规定,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关。海事管理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第22条规定,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25条规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1.3 法律责任的转变

原《危化条例》对法律责任的规定较为简单,仅在第65条、第66条规定交通部门拥有针对违法行为的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这两种行政处罚权。《危化条例》对相对人违法情况进行细分,对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权进行较大程度的补充。

(1)扩大处罚权限。《危化条例》涉及港航管理法律责任的条文共计有10条,内容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事故应急等方面。原《危化条例》的法律责任主要是从运输安全角度着眼,《危化条例》则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等多个环节,因此对行政管理机构处罚权限的规定与修订前相比不完全一致,处罚权限范围有所扩大。

(2)提高罚款数额。原《危化条例》规定的违法处罚数额,最低为2万元,最高为20万元,部分情形可处违法所得的5倍。《危化条例》对违法情形大致作两类区分:违法行为轻微且影响较小的,可处最低1万元、最高5万元的罚款;违法行为严重且影响较大的,可处最低5万元、最高50万元的罚款。可见,《危化条例》针对不同违法行为施以不同程度的处罚,在处罚数额上也有所提高。

(3)增加处罚种类。《危化条例》规定的处罚种类,除了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之外,还包括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如第78条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违法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第80条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违法情形且拒不改正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2 港航行政管理相对人责任的变化

2.1 强化相对人的责任意识

(1)增加自查义务。《危化条例》第13条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定期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进行检查、检测。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2)强调安保义务。《危化条例》第23条规定,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第43条规定,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危化条例》首次以法规条文的形式明确企业的安保义务。

(3)增加技术防范义务。《危化条例》第26条规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4)增加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专章,明确相对人使用义务,包括管理制度、使用许可证制度等。《危化条例》与原《危化条例》的最大区别在于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设置专门章节进行详细规制。《危化条例》第三章“使用安全”规定使用单位的管理制度、使用许可证制度、条件限制等内容。

(5)增加经营资格要求。《危化条例》第34条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其中,“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是《危化条例》新增的经营条件。

(6)增加企业内河运输规则。原《危化条例》没有对企业内河运输设置义务,而《危化条例》在适当放宽内河非封闭水域运输危险化学品限制的同时,要求企业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以确保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为此,《危化条例》从运输企业的资质条件(第57条),各类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方式、包装规范和安全防护措施(第58条),运输船舶和专用码头、泊位的安全条件(第60条),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的警示标志悬挂和进出港管理(第61条)等方面,对在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责任作出更细致的规定。

(7)增加减损责任。《危化条例》为保证实现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作业的目的,减轻事故发生造成的损害,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时,应当及时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使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具有一定的动态性。

2.2 部分转变相对人的义务

《危化条例》并不一味增添相对人的义务,而是结合港航行政管理的新形势,对原《危化条例》设定的相对人责任作部分改变或删减。

(1)扩大相对人警示义务。《危化条例》第20条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原《危化条例》第21条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与后者相比,《危化条例》扩大了相对人的警示义务。

(2)延长企业安全评价周期。《危化条例》第20条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每3年1次的安全评价,并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原《危化条例》则要求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1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2年进行1次安全评价。

(3)改进仓库管理制度。《危化条例》第24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而原《危化条例》第22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仓库管理并没有作出详细规定。

(4)适当放宽仓储经营许可条件。《危化条例》第33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相对人因此可避免重复申请而造成的不必要的麻烦。

(5)将原来经营、购买危险化学品的禁止性条款转变为经营、购买许可审批制度。原《危化条例》采用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禁止经营、购买危险化学品的情形。《危化条例》第35条、第38条采用概括的方式,通过设立相应的行政许可审批权,达到监督相对人经营、购买危险化学品的目的。此种收紧权限的做法,实际上是扩大相对人在经营、购买危险化学品中的责任和义务,强化相对人在危险化学品作业中的安全和责任意识。

(6)完善事故报告。《危化条例》第71条明确规定,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驾驶人员、船员或者押运人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这为行政机关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明确责任提供可施行的基础和条件。

3 结 语

《危化条例》是一部涉及多个部门的综合性行政法规,需要包括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农业部门等在内的行政机关各尽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分工、共同执行。

作者:肖亮

第2篇: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问题分析

摘要:近年来,发生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暴露出我国现行安全管理模式存在的诸多问题,为进一步解决安全管理问题,提升安全管理成效,本文首先针对现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模式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探析,分析其成因,进而提出具体的改革策略,可以有效提升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水平,并为后续的化工产业安全管理研究提供了一定的理论基础,为我国化工企业安全管理模式的改革与创新,提供一条新的探索途径。

关键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

引言: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化工产业不断增加,危险化学品引发的安全事故频率不断上升,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问题,已经成为阻碍我国化工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问题,传统的安全管理模式亟需革新。基于此,本文的研究内容对丰富我国化工产业安全管理模式改革的内容具有一定理论意义,对推进我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水平的提升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一、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1.重大危险源土地利用规划未纳入城市规划

根据本文的调查研究发现,我国目前针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土地利用规划仍未有明确的管理制度,在法律层面存在一定缺失,这种缺失对具体安全监管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我国关于危险化学品的相关管理条例没有明确划分城乡规划部门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中的管理职能,导致城乡规划部门难以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进行严格审查和有效管理,部分重大危险源与居民居住地距离相对较近,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环境,还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1]。第二,在重大危险源选址规划阶段,安全监管部门和城乡规划部门间没有密切联系和紧密沟通,进而安全监管效率低下,无法保证重大危险源土地利用规划的安全性和合理性。第三,城乡规划部门缺乏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审查的相关知识,无法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进行有效審查,导致城乡规划部门针对重大危险源的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存在一定管理缺失。

2.缺乏公众参与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力度和成效直接关系着公众的日常生活和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公众对危险源建设项目具有一定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但根据本文的调查分析发现,在具体的监管实践中,普遍缺乏公众参与,公众无法发挥其应有的监督职能,为危险源建设项目违规操作留出了一定空间。阻碍公众参与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公众自身缺乏相关专业知识,很难对重大危险源建设项目提出有效的监管措施,甚至会影响监管效率[2]。二是由于化工企业没有开放公众参与通道,公众对重大危险源建设及运行流程没有充分了解,自然无法提出具有建设性的监管意见。然而公众毕竟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大危险源的直接受影响者,公众参与的缺失不利于各利益相关方的有效沟通,进而直接影响监管效率。

3.监管重点不突出

相较于西方重大危险源监管制度,我国的监管制度覆盖范围更大,针对所有危险化学品企业制定严格的监管条例,要求企业对所有危险化学品进行备案并制定危险应急预案,从微观层面来看,这种监管制度覆盖危险化学品领域的各个角落,可以有效消弭安全隐患,进而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频率[3]。但从宏观的发展的角度来看,我国现行的监管制度没有突出监管重点,针对所有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会极大的加重监管部门和化工企业的工作负担,有限的监管资源难以对全部危险源进行有效监管,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化工企业的数量和产量只会进一步增加,现有的监管模式很难跟上我国化工领域发展的脚步,最终导致监管失效。

4.政府监管和企业管理界限不清

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工作由主要负责人全权负责,及主要负责人在承担监管责任的同时具有完全的监管权限,可以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进行有效的安全监管。但根据本文的调查发现,在实际的监管过程中,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常常介入企业的监管工作中,并制定相关管理条例对主要负责人的兼挂职权进行限制,安全监管部门也经常对化工企业进行安全审查,企业管理人员的责权被政府部门侵占,而政府部门又无法针对具体企业进行长效监管,进而导致政府监管与企业管理界限不清,影响企业监管效率。

5.安全监察措施落实不到位

目前,我国针对化学危险品重大危险源的监管多停留在法律和制度层面,缺少配套的监管体系和监管人才队伍,导致监管措施难以有效落实,监管成效不高[4]。安全监察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原因在于监管人员专业素养缺失,根据我国相关监管条例规定,重大危险源的主体监管责任在我国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然而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的资源相对有限,很难建设起一支高度专业化的监管人才队伍,监管人员专业技能缺失,无法针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进行有效监管,导致监管工作流于形式,监管成效不高。

6.对化工园区安全发展认识不足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化工产业园区的数量和产量不断增加,针对化工产业园区的发展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计划方案,而针对化工园区的安全管理一直是化工园区发展规划的重要部分,但目前我国针对化工园区的安全发展规划仍缺乏成熟的管理体系和管理经验,如何有效落实安全发展策略,推进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是有关部门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5]。我国现行的化工企业发展制度要求危险化学品必须进驻化工产业园区,针对重大危险源进行集中布置,这种产业布局便于安全管理,可以有效缩减安全管理成本,提升安全管理效率,但也存在风险性过大的问题,一旦出现安全事故,很可能波及整个园区,进而造成较大损失。因此,我国仍需要对化工产业园区的安全发展管理模式进行改革与创新,探寻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发展途径,以解决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风险问题,助推我国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解决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问题的具体措施

1.尽快落实重大危险源土地利用规划

首先,政府应尽快出台针对重大危险源土地利用规划的相关法律条例,弥补法律空缺,使监管工作有法可依,以法律为后盾保证监管工作的合法性和实效性。政府也可以在既有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划分监管职权,明确城乡规划部门的职权范围和监管责任,使城乡规划部门可以合理合法地介入重大危险源土地利用规划程序,进而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土地利用规划适应城乡整体规划,减少重大危险源对居民居住环境的影响[6]。其次,政府还应进一步强化重大危险源土地利用规划安全管理措施,为安全监管部门和城乡规划部门搭建畅通的沟通渠道,进而最大程度发挥二者的监管作用,提升监管效率。

2.积极推进公众参与和公众告知

第一,政府应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公众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参与和监督职权,并對公众的职权范围和行使方式进行严格规定,避免公众的越权参与,进而有效发挥公众的监督职能,提升安全监管成效。

第二,政府还应正确引导社会风气,通过新闻媒体等手段培养公众的安全意识,强化公众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客观认识,提升公正的专业素养,进而引导公众正确发挥其监督管理职权。

第三,企业和监管部门应开放公众监督渠道,定期公布安全管理数据,并主动召开听证会,邀请公众代表、媒体和有关部门参加,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解决居民与企业争端,保证化工企业的安全生产。

3.突出监管重点,制定科学监管体系

针对现行监管体系的革新,本文提出四点建议:第一,有关部门应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进行分级分类监管,根据危险等级制定不同的监管策略,以此突出监管重点,避免监管资源的浪费,提升监管效率。第二,有关部门应针对重大危险源制定具体的安全管理体系,将过程安全管理概念纳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体系中,依据安全生产标准对生产过程进行严格监管,以保证化工产品的安全性。第三,政府应鼓励企业进行自主监管,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政府转为引导者和组织者,避免政府权能过度侵占企业监管职权,发挥企业监管的灵活性和实用性,以提高安全监管效率。第四,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安全监管条例时,应充分考虑被监管单位的意见,进而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灵活的监管制度,以保证监管体系的合理性和实效性。

4.提高安全监察效率

提高安全监察效率,需要政府部门建立一支具有高度专业素养的监管人员队伍,这需要国家加大对有关部门的资源投入,从而适当提升监管人员的薪资待遇水平,以吸引高素质人才的加入,进而提升监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同时有关部门还应定期组织专业技能培训,进一步强化监管人员的专业素养,使其了解国际前沿的安全监管技术,跟上技术发展的步伐,进而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进行有效监管,提高安全监察效率。

5.规范化工业园区安全发展建设

首先,政府应针对现行集中布局模式制定完善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保证针对安全事故可以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进而降低安全损失,还应针对化工产业园的实际请款进行考察,充分考虑到重大危险源对其他化工产业的影响,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避免重大危险源安全事故造成的连锁反应[7]。其次,政府应革新护工产业园区规划模式,摒弃一刀切的管理模式,通过合理的土地规划来减少重大危险源的安全风险,控制安全问题,减少化工产业园区内部的安全隐患。

结论:根据本文的研究和分析发现,我国针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控模式仍存在诸多问题,严重影响安全监管效率,必须对现行监管模式加以革新,才能适应我国化工产业的发展需要,进而推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基于此,本文围绕现行模式存在的问题加以探析,进而提出具体的改革策略,可以有效安全监管效率,降低安全风险,推进化工产业的安全生产。

参考文献:

[1]闫旭.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存在问题及建议分析[J].冶金与材料,2019,39(04):178+180.

[2]王伟.定量风险评价法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中的应用[J].化工管理,2021(12):160-161.

[3]本通. 推动《办法》落地实施 保障重大危险源安全平稳运行[N]. 濮阳日报,2021-04-16(004).

[4]应急管理部出台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J].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2021,17(02):97.

[5]靳晓,王立娟,王东升,贾虎军,唐尧,刘欢.基于高分遥感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布局动态管控研究[J].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2020,16(08):44-50.

[6]靳晓,王立娟,王东升,贾虎军,唐尧,刘欢.基于高分遥感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布局动态管控研究[J].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2020,16(08):44-50.

[7]形成合力,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平稳运行——解读《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J].湖南安全与防灾,2021(02):36-37.

作者:吴秀玲 刘建云

第3篇:解读《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8月5日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制定《暂行规定》背景

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石油化工行业迅猛发展,相继发生了意大利塞维索工厂环己烷泄漏、墨西哥城液化石油气爆炸、印度博帕尔农药厂异氰酸甲酯泄漏等与危险化学品有关的恶性重特大工业事故,引起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防范重特大工业事故成为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发达国家和有关国际组织从立法、管理、技术、制度等多个角度反思本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研究制定防范措施,提出了“重大危害”“重大危害设施(国内通称为重大危险源)”等概念。各国预防重大事故的实践表明:为了有效预防重大工业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必须建立重大危险源监管制度和监管机制。我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也从法律、法规层面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和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近年来,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呈现稳定好转的发展态势。但由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基础薄弱、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不高、监管力量不足等原因,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还时有发生,危险化学品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如2006年7月28日,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氟源化工有限公司反应釜爆炸,造成22人死亡,29人受伤。2008年8月26日,广西维尼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化工装置爆炸,造成21人死亡,60人受伤。2009年7月15日,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谷县镇的河南洛染股份有限公司硝化车间爆炸事故,造成7人死亡、9人受伤。2010年7月16日,辽宁省大连保税区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原油罐区输油管道爆炸火灾事故,造成原油大量泄漏。这些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反映出相关企业在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缺陷,相关监管制度不够规范、完善。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针对当前我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有必要制定专门规章,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有效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暂行规定》的出台,将成为预防危险化学品事故,特别是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

《暂行规定》的重点内容

《暂行规定》共6章、36条,包括总则、辨识与评估、安全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及2个附件。《暂行规定》紧紧围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规范管理,明确提出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评估、备案和核销,登记建档、监测监控体系和安全监督检查等要求,是多年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实践经验总结和提炼。

适用范围

《暂行规定》适用于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于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应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也应符合《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

此外,《暂行规定》颁布施行后,有关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管将不再执行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05]125号)相关规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

《暂行规定》中所称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指根据GB18218-200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辨识确定的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当危险化学品单位厂区内存在多个(套)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并且相互之间的边缘距离小于500m时,都应按一个单元来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是在GB18218-2000《重大危险源辨识》的基础上修订而来的。同原标准相比,新标准大大拓宽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范围。原标准只给出4大类142种危险物质的辨识范围;而新标准采用了列出危险化学品名称和按危险化学品类别相结合的辨识方法,其中表1具体列出了78种危险化学品,表2中按危险类别将危险化学品分为爆炸品、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性物质、有机过氧化物和毒性物质9类。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

安全监控系统或安全监控设施是预防事故发生、降低事故后果严重性的有效措施,也是辅助事故原因分析的有效手段,因此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建立必要的安全监控系统或设施具有重要意义。《暂行规定》要求,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如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应具备紧急停车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特别针对危害性较大,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应当依据《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过程工业领域安全仪表系统的功能安全》等标准,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分级管理

《暂行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分级,由高到低分为4个级别,一级为最高级别。分级目的是为对重大危险源按危险性进行初步排序,从而提出不同的管理和技术要求。

《暂行规定》中提出的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是在近年来开展的专题研究和大量试点验证工作的基础上提出的。在起草过程中,充分吸纳了国内部分省市的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最终,考虑各种因素,提出采用单元内各种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量(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经校正系数校正后的比值之和R作为分级指标。事实证明,该方法简单易行、便于操作、一致性好,避免了原来依靠事故后果分级的比较复杂的方法。

校正系数主要引入了与各危险化学品危险性相对应的校正系数β,以及重大危险源单元外暴露人员的校正系数α。β的引入主要考虑到毒性气体、爆炸品、易燃气体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如易燃液体)在危险性方面的差异,以体现区别对待的原则。α的引入主要考虑到重大危险源一旦发生事故对周边环境、社会的影响。周边暴露人员越多,危害性越大,引入的α值就越大,其重大危险源分级级别就越高,以便于实施重点监管、监控。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可容许风险标准与安全评估

《暂行规定》提出通过定量风险评价确定重大危险源的个人和社会风险值,不得超过本规定所列示的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超过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降低风险措施。

提出可容风险标准,为合理判定危险源的风险提供科学依据。通过研究和借鉴英国、荷兰、香港等国内外风险可接受标准,结合我国的现状,《暂行规定》提出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各种潜在的火灾、爆炸、有毒气体泄漏事故造成区域内某一固定位置人员的个体死亡概率,即将单位时间内(通常为年)的个体死亡率作为可容许个人风险标准,通常用个人风险等值线表示。同时,提出能够引起≥N人死亡的事故累积频率(F),即单位时间内(通常为年)的死亡人数作为可容许社会风险标准,通常用社会风險曲线(F-N曲线)表示。可容许个人风险标准和可容许社会风险标准,为定量风险评价方法结果分析提供指导。可容许个人风险和可容许社会风险标准的确定,为科学确定安全距离进行了有益尝试,也遵循了与国际接轨、符合中国国情的原则。

引入定量风险评价方法,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决策科学性。定量风险评价是准确确定重大危险源现实安全状况,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与管理水平的有效手段,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风险控制与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制定科学、合理的风险降低措施。发达工业化国家已广泛应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大量实践证明了其科学性与合理性。近几年来,我國化工等高危行业企业逐渐应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在涉及毒性气体、爆炸品、液化易燃气体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进行定量风险评价方面,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在此基础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正在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化工企业定量风险评价导则》,将为重大危险源定量风险评价提供标准依据。

《暂行规定》要求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考虑到进一步减轻企业的负担,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工作,这一评估工作可以由危险化学品单位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可以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评价一并进行,也可以单独进行。

对于那些容易引起群死群伤等恶性事故的危险化学品,例如毒性气体、爆炸品或者液化易燃气体等,是安全监管的重点。因此,《暂行规定》中规定,如果其在一级、二级等级别较高的重大危险源中存量较高时,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采用更为先进、严格并与国际接轨的定量风险评价的方法进行安全评估,以更好地掌握重大危险源的现实风险水平,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备案登记与核销

《暂行规定》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另外对于现有重大危险源,当出现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等6种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档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备案。

《暂行规定》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使重大危险源备案和核销职责。为体现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于高级别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和核销材料下一级别安监部门也应定期报送给上一级别的安监部门。

贯彻实施《暂行规定》的意义

目前,《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和《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均已公布,《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部门规章也已出台。至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方面“两重点一重大”监管体系正式形成。今后,通过抓“重点监管危险工艺”,来提升本质安全水平;通过抓“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来控制危险化学品事故总量;通过抓“重大危险源”,来遏制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将对提高我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水平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编辑 韩 颖

作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

第4篇:危险化学品论文和危险化学品管理论文:国内外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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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长期依赖法律法规的主导作用而忽略危险化学品安全技

术的研究,使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的基础薄弱,已经 严重阻碍了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体系的完善。 本文介绍了国 内外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最新研究进展。 在结合国际研究热点 和先进安全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分析了当前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 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应对 措施、今后的研究重点和发展趋势。 关健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安全管理体系;安全技术 1 引言 发达国家均建立了较完善的化学品安全管理体系[1~4],我国 的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和 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它们并未完全与国 际化学品管理接轨,在化学品危险性鉴定、分类和评价等方面,仍 然缺少相应的主管部门和检测机构,无法应对国外危险化学品领 域的技术法规[5]。 建立完善的化学品安全管理体系已经成为我国 经济发展的紧迫任务。 2 国外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1928 年,美国国家防火协会的化学危险品和爆炸物品委员会 协同化学学会编辑了常用化学危险品表(NFPA49)。 美国道化学公 司开发了火灾爆炸指数。 英帝国化学公司和日本劳动省分别创立

了 Mond 法和六阶段评价法。 随后,美国政府又相继颁布了 《有毒 物质控制法》《职业安全卫生法》《消费产品安全法》《高度危 、 、 、 险化学品处理过程的安全管理》《危险物品运输法》《有害物质 、 、 包装危害预防法》 资源保护和回收法》 联邦环境污染控制法》 、 《 、 《 和《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等法律法规。 为使欧盟各国在化学品管理上保持一致, 1967 年,欧盟制定 了第一部指令 67/548/EEC。1996 年,欧盟修订了 1982 年颁布的 《工业活动中重大事故危险法令》 。2001 年 2 月欧盟发布了《未 来化学品政策战略白皮书》 。2004 年 1 月欧盟向 WTO/TBT 委员 会通告了“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建立欧洲化学 品管理局并修订 1999/45/EC 指令和法规(EC)(有关持久性有机污 染物)的欧州议会和理事会法规提案”的文本。2007 年 6 月 1 日, 欧洲委员会开始全面实施新的化学品管理政策———化学品注 册、评估和许可制度。此外,日本、韩国、加拿大、墨西哥、泰 国和菲律宾等也相继建立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体系。 1954 年,根据《关于危险品运输问题的提案》,联合国召集了 危险品运输专家委员会。随后,该委员会提交了《关于危险货物 运输的建议书》 。20 世纪 60 年代后期,联合国创立了国际有害化 学品登录制度及国际化学安全计划。此后,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 专家委员会编写了 《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 (桔 皮书)、国际海事组织制订了《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 、国际航 空组织制订了《空运危险货物安全运输技术》 、欧洲铁路运输中

心局制订了《国际铁路运输危险货物技术规则》 、欧经会(ECE) 制订了《国际公路运输危险货物协定》和《国际内河运输危险货 物协定》,这六部规范目前已被世界各国普遍采用。 为解决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环境问题,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制 定了《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 。1992 年 6 月,里约地球峰会通过了《21 世纪行动计划》 。1998 年 9 月,联 合国粮农组织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通过了 《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 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公约》 。在联合 国环境规划署(UNEP)第七届理事会特别会议后联合国危险物品 运输和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标记系统专家委员会制订了 GHS 系 统,并在世界范围推广使用。2006 年, 140 多个国家采纳了《国际 化学品管理办法》,并通过了《国际化学品管理战略方针》 。 总之,到目前为止,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发达国家都先后制订 了较完善的化学品安全管理法规和监控体系,各国正根据可持续 发展的目标,调整化学品管理方针、政策和战略,进一步强化和完 善本国的化学品安全立法。 发展中国家虽然也制定了相

应的化学 品管理法规,但是和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一定的差距。 3 国内化学品安全管理体系 在石化工业建设初期,国内各大化工企业就相继建立了职业 病防治所,开展了化学事故的救援抢救工作。部分省市和自治区 也相继设立化工职业病防治研究所。 1994 年,原化工部颁布了 《化 学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办法》 1996 年,原化工部和国家经贸委联合 。

印发了《关于组建“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系统”的通知》,成立了 全国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按区域组建的 8 个化学事故 应急救援抢救中心。同年,原劳动部和化工部联合颁发了《工作 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 。随后,“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系统”更 名为“国家经贸委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抢救系统” 。中石油、中石 化和中海油三大集团公司都各自组建了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1999 年 10 月,国家经贸委颁布了《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工作 的通知》 。随后,公安部、交通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环保局和国 家质量监督局联合发布了 《关于加强化学危险品管理的规定的通 知》 。2000 年 9 月国家经贸委颁布了《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管理 规定》 。2002 年,国务院通过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同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实行标志着我国危险化学品 安全生产和管理进入了新阶段。此后,《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 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包装物、 、 、 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等相继实施。 2005 年,国家质量检验检疫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 发布了《危险货物品名表》和《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两项 标准。随后,国家环保总局发布了《关于在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 境管理登记过程的违规行为的公告》 。国家环保总局海关总署发 布了《关于修订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有毒化学品目录的公告》 。 目前我国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已达 40 多 部。 此外,我国也积极参与了一系列国际行动和国际公约,如 POPs

公约、PIC 公约、IFCS、全球汞评估等,并实施了农药登记、化学 品首次进口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危险废物转移登记、合格 实验室(GLP)认证等管理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1]。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政府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规的制 定、 安全管理政策的实施和危险化学品国际合作等方面已经初步 形成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体系。 4 主要问题分析 目前,我国虽然已经初步建立了危险化学品管理体系,但是危 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形势依然严峻。 41 基础工作薄弱,关键技术研发能力差我国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技术基础薄弱,尤其缺乏危险化学品安全关键技术的研 究能力。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滞后,至今尚未建立起全国危险化 学品及企业数据库。危险化学品安全信息缺乏;大量危险性不明 化学品及混合物急需危险性鉴别分类,确定其危险性。危险化学 品安全管理体系尚不能为我国经济、 社会发展以及对外开放提供 足够的技术支撑和安全保障。 42 硬件条件缺乏,实验技术支撑差目前,我国尚未建立统

一的化学品测试合格实验室规范标准,大多数科研单位的化学实 验室和环境实验室均未建立和执行合格实验室规范并通过国家 认证,无法保证化学品安全数据测试结果的可靠性和相互可接受 性。 43 应急救援标准薄弱,救援力量过于分散我国的危险化

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起步较晚,应急救援标准薄弱。受人 员、资源和技术等因素的影响,所编制的应急预案适用性较差,无 法有效地发挥作用。应急救援力量分散在各系统、各部门中,彼 此间存在不协调的问题,难于协同作业,发挥整体救援优势。此外, 应急准备工作不充分,特别是应急救援的装备、物资、经费不落 实。 44 安全评价体系不健全,辅助技术不完善目前,国内的新

化学物质申报许可制度刚刚实施,风险评价正处于摸索险段,特别 是由于难以预测暴露数据,暴露评估难度较大,现阶段的安全评价 还主要侧重于危害评估。 国内尚未建立完整的危险化学品安全评 价体系,至今仍没有一个专门的适合企业自身特点的评价方法,无 法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进行全面实际的安全评 价[6]。此外,相关的参数数据库、分析模型、风险表征计算系统 和不确定性分析评价系统等也尚待完善。 45 法律法规不协调,

监管部门协同性差《化学危险物品

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主要侧重安全生 产方面,对化学品的环境和健康安全关注远远不足。此外,原化工 部、交通部和环保总局等部门也都有相关的安全规定与标准,而 这些标准和规定间存在不协调甚至矛盾的问题,缺乏系统性。企 业自律意识淡漠,咨询服务机构服务方式简单,加上机构改革,安 全监督管理队伍发生较大变化,部门行动的协同性较差,造成危化 品管理工作不到位和滞后,存在众多事故隐患。

46

安全监管机制薄弱,监管网络尚待整合化学品安全监

管体系存在较严重的部门分割、职能交叉和各自为政等问题。对 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仓储、经营、使用和废弃处置等环节的 监管存在严重的监管缝隙、漏洞,甚至是监管空白。不同省市间 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合作机制尚未建立,跨区域安全监管网络 尚未形成,省际间联动监管存在困难[7]。 47 法规标准不健全,国际合作需加强我国虽然建立了可

持续发展的化学品安全与环境管理法规和标准体系,但是涉及化 学品安全的法规、标准还不健全。如:尚需建立和完善新化学物 质上市前申报制度、重点管理化学品登记许可制度、重大化学危 险源报告制度等国际通用的化学品安全和环境管理法规和标准 [8]。此外,由于国内安全管理部门众多,在进行国际间交流与合作 时不能全面反映化学品安全管理实际情况和取得的进展,无法取 得国际组织的理解和支持。 5 建议和措施 针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以下建议 和措施: (1)开发低风险化学品和替代技术研究;积极开展化学品理化 性质、 生物系统效应、 蓄积与降解、 健康效应测试方法的规范化、 标准化的研究,建立化学品分类基准,完善全国危险化学品及企业 数据库; 加快建立和完善 MSDS 制度。 (2)我国已有部分实验室基本具备了合格实验室的条件,能为

管理中所需的测试指标提供准确的数据和资料,目前的关键是建 立并完善化学品测试合格实验室认证体系,促进合格实验室的建 设[1]。 (3)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应急信息技术的研究工作,化学品事 故的应急预案编制工作以及应急救援、 环境修复等技术储备工作, 发挥各成员单位安全合作伙伴关系,加强交流、合作与协调,建立 一套测定、分析、报警、应急措施的完善的应急体系,及时、正 确地实施现场抢险救援措施。 (4)在考虑我国研究水平和管理能力的基础上,应充分发挥安 全评价和风险管理在新化学物质申报、新农药等新化学品登记、 现有危险化学品管理、 化学品建设项目影响评价等化学品管理专 项领域中的作用,制定并执行科学可行的质量标准[9],建立一套完 整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安全评价体系。 (5)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应该建立协调机制,加强彼此间的沟 通与合作,进而使管理制度协调一致,部门行动的协同。 (6)快速传递和共享各种安全管理信息资源,实现对危险化学 品安全信息的有效管理。建立监管部门之间的常态合作协调机 制、无缝隙化城市安全监管平台以及跨区域合作监管机制,整合 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网络[7],为化学品管理提供服务。 (7)应该进一步系统化建设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规标准体 系、制定作业场所危险化学品卫生要求、修订《危险化学品安全 管理条例》 同时,加强国际协调与合作,建立国际通行的化学品统 。

一协调系统。吸取国外的先进管理经验及国际惯例,并结合我国 国情,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体系,全面提升我国危险化学品的 安全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 菅小东,周红,高映新.国际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现状及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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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J].环境科学研究, 2004, 17(3): 4~6

第5篇: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

中国国电集团有限公司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同时结合集团公司生产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危险化学品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级发电企业。

第二章 辨识、评估与备案

第四条 发电企业应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设备设施和使用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第五条 发电企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和分级,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中的分级方法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安全评估应形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

1 第六条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措施可行,安全评估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四)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

(五)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场所、人员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的符合性分析;

(七)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和监控措施;

(八)事故应急措施;

(九)评估结论与建议。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电企业应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

(二)构成重大危险源设备设施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

(三)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使用工艺或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风险程度的;

(四)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五)发生重大危险源事故的;

(六)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

2 标准发生变化的。

第八条 发电企业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后,取得正式安全评估报告,汇总整理重大危险源相关文件、资料,按要求向当地主管部门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

第九条 发电企业向地方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之后,应于15日之内,向分(子)公司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分(子)公司应在发电企业重大危险源备案后15日内,向集团公司进行备案。备案内容包括:

(一)发电企业危化品重大危险源备案表(见附件);

(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安全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可提交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三)地方主管部门出具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表;

(四)重大危险源相关制度、规程;

(五)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条 发电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并按照第八条、第九条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 发电企业重新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的,应及时更新档案,在向地方主管部门重新登记备案之后,按照第九条向分(子)公司和集团公司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 已登记备案的重大危险源经过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发电企业应当向地方主管部门

3 申请核销,并在收到地方主管部门同意重大危险源核销的证明文书后15日内,报分(子)公司核销。分(子)公司应在确认核销情况属实后15日内,报集团公司核销。

第三章 重大危险源管理

第十三条 发电企业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四条 发电企业重大危险源设备设施的运行、检修和维护工作应明确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生产技术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管理,相关工作责任和要求应明确纳入部门职责和岗位责任标准。

第十五条 发电企业应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有关标准制度,或在相关标准制度中体现重大危险源有关内容,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执行。

(一)重大危险源岗位安全生产责任标准;

(二)重大危险源设备设施运行、检修规程;运行管理、设备管理、技术监督等标准制度;设备清册及系统图等;

(三)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备案管理、监督检查、防火管理、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标准制度;

(四)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 发电企业应对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

4 并建立档案和管理台帐,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辨识、分级记录;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三)涉及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四)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五)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及规程;

(六)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七)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

(八)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九)重大危险源设备设施责任部门、责任人名称;

(十)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十一)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七条 发电企业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使其了解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措施。

发电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组织重大危险源从业人员进行定期专业培训,并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管理人员应取得相应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作业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发电企业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第十八条 发电企业必须确保重大危险源设备设施的安全

5 生产投入,优先落实涉及重大危险源的修理费、材料费、生产型固定资产投资和教育培训费用等。每年应针对重大危险源制定安全技术劳动保障措施和反事故措施计划,明确专项费用,确保相关措施执行到位。

第十九条 发电企业应针对重大危险源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一)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二)重大危险源设备设施应满足自动化控制要求,相关系统和设备应具备紧急停运功能。

(三)对重大危险源应设置紧急切断装置,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

(四)重大危险源区域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五)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 第二十条 发电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建立台帐、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二十一条 分(子)公司应当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发

6 电企业的监督指导,督促发电企业做好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登记建档、备案、监测监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核销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分(子)公司应建立所属企业重大危险源档案,档案包括所属企业重大危险源的基本信息、安全评估报告、登记备案记录、标准规程制度、应急处置预案、应急演练记录,以及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查和问题整改记录等。

第四章 隐患排查和综合治理

第二十三条 发电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现场,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有关制度、规程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消除安全隐患。

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重大危险源的运行情况、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和落实情况;

(二)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分级、安全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情况;

(三)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情况;

(四)重大危险源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检测、检验以及维护保养情况;

(五)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修订和演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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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七)安全标志设置情况;

(八)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配备情况;

(九)预防和控制事故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 发电企业应结合企业隐患排查制度,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隐患排查机制,每半年集中组织开展一次重大危险源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发现的各类隐患应立即组织整改,重大隐患应及时上报分(子)公司和集团公司备案。

第二十五条 重大危险源应作为春秋检、安全性评价和各类安全生产检查的重要内容。隐患排查和安全检查发现的涉及重大危险源的重大隐患,应由分(子)公司进行督办,明确落实整改责任、措施、期限、资金和相关预案。未按要求完成整改工作的,应结合星级企业考评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 检查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发电企业应当立即整改排除;重大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隐患排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二十七条 重大危险源运行、检修和维护工作进行外包的,应严格审查外包单位相关资质。在外包项目安全管理协议当中,应明确外包单位日常管理、隐患排查、风险预控等工作职责和要求。发现存在重大隐患的,应立即要求外包单位消除隐患,必要时可中止外包合同执行。

8 第二十八条 涉及重大危险源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严格执行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规定,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重大危险源与人员密集场所、公共设施、水源保护区、交通枢纽干线、农田畜牧、河流湖泊等区域的安全防护距离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上述规定、安全和环境风险突出、存在不可控风险的,应在充分评估论证的基础上,对重大危险源设备设施实施搬迁或改造。

第三十条 集团公司鼓励发电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完善重大危险源管理,降低重大危险源风险,以及减少重大危险源数量。支持采用安全、成熟的技术和产品,替代原有重大危险源设备设施。

第五章 应急管理

第三十一条 发电企业应当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悬挂应急撤离路线,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第三十二条 发电企业应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并按照地方主管部门要求对应急预案进行审查备案。

第三十三条 发电企业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

9 及人员。外来人员进入重大危险源区域前必须进行风险告知。

第三十四条 发电企业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针对重大危险源的特性配备便携式气体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等应急器材和设备;涉及剧毒气体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两套以上(含本数)气密型化学防护服。

第三十五条 发电企业应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演练计划。对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对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演练应采取实战演练方式,应详细制定演练方案和演练脚本,事故监测、人员疏散、医疗救护、信息发布等均应纳入演练内容,必要时应请地方政府、消防部门、医疗机构、周边企业和居民协同开展应急演练。

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演练结束后,发电企业应对应急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及时修订完善。

第三十六条 发电企业应与地方政府建立重大危险源应急联动机制,按照地方政府要求开展日常应急管理工作,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要与地方政府有关预案相衔接。

发生重大危险源事故或突发事件时,发电企业应立即报告上级单位和地方政府,应急处置工作应与地方政府实现对接,依靠地方政府开展必要的应急救援、居民疏散、区域管制、环

10 境监测等工作,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发电企业危化品重大危险源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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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以下简称公司)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和标准,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范了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建档、备案、日常管理、应急处置、检查评价等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公司的重大危险源有储氨罐及氨区、制氢站及罐区、柴油罐及油区。

第四条

关键名词术语解释

(一)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

(二)单元: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三)临界量: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化学品规定的数量,若单元中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等于或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定为重大危险源;

(四)重大危险源: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第五条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各项目部(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六条

引用文件

(一)《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3号);

(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1‟第40号令);

(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4);

(四)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GB26164.1-2010);

(五)《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国家能源局[2014]161号);

(六)《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14‟328号)。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是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八条

生产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是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直接责任人,对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重大危险源管理体系运作,保证实际效果。

第九条

总工程师对公司重大危险源生产技术的应用安全性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建立公司重大危险源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的技术管理体系,推动体系的有效运作,保证安全生产。

第十条

安全监察部是重大危险源管理监督部门,是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建立与保存部门。

(一)明确并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责任制,负责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的制定、修订工作;

(二)负责重大危险源辨识、定期评估、登记建档、备案申报、应急管理和安全报告等工作;

(三)监督各部门开展检测监控、现场处置、应急演练工作,以及、安全规程、防范措施、安全防范措施执行情况;

(四)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负责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工作;

(五)定期组织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保证安全管控、隐患整改所需资金,督促责任部门落实整改措施;

(六)负责对责任单位检修、运行规程编制的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

设备部是重大危险源管理的责任单位,是设备管理、检修维护的执行部门。

(一)负责制定设备检修规程,建立设备技术资料台账,重大危险源及附属设备定期检修;

(二)负责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

(三)负责定期组织重大危险源设备、安全自动装置的检修维护、检测及检查,落实整改措施及反事故措施;

(四)负责对检修维护人员安全技术培训、个人防护用品的检查、应急处置方案的演练工作;

第十二条

发电部为重大危险源运行管控措施的执行部门,是人员出入管理部门。

(一) 负责制定设备运行规程、日常巡回检查制度及出入管理制度,

(二) 负责运行操作、日常巡检和人员出入管理,及异常工况的记录;

(三) 负责制定危险化学品现场接卸的安全技术措施、接卸操作及现场监护;

(四) 负责运行人员安全技术培训、个人防护用品的检查、应急处理的演练工作;

(五) 负责现场应急救援器材、物资的日常检查和维护。

第三章

危险源辨识、评估、建档

第十三条

公司按照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重大危险源辨识范围和标准,结合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及安全性评价工作,开展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与评估。

第十四条

安全评估工作应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格的评价机构进行,可进行专项评估,或结合安全性评价专家查评工作一同开展。

第十五条

重大危险源按单元评估提出评估报告,安全监察部要做好评估资料的存档工作。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措施可行,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四)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仅适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

(五)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场所、人员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的符合性分析;

(七)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和监控措施;

(八)事故应急措施;

(九)评估结论与建议。

安全评价报告可代替安全评估报告,其安全评价报告中有关重大危险源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按本规定及时上报。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

(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

(三)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

(四)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五)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

(六)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

第十七条 安全监察部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建档。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文件、资料:

(一) 辨识、分级记录;

(二) 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三) 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四) 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五)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六)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七) 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

(八) 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九) 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

(十) 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十一) 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八条 安全监察部对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对新设立或者新构成的重大危险源,应按照池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定的格式要求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 对按照评估结论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及时向池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报告,予以注销。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要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建立完善岗位安全责任制,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应对重大危险源检修维护、巡检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使其了解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措施。

第二十二条 设备部建立重大危险源设备技术资料台账,对所属设备(包括压力容器、设备、管道、阀门)及附属设备定期检修。检修周期和工期一般宜与主机同步。压力容器及管道上的压力表、测温表应每半年校验一次,安全阀应每年至少校验一次,并建立档案。

压力容器及特种设备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承压部件和有关焊接工作的技术管理和技术监督,完善设备技术档案。

第二十三条 定期组织开展防雷接地、自动保护装置、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泄漏检测仪等有关设备以及安全附件的检测、试验工作,应每年在雷雨季前检测一次,并做好记录。静电接地设施应定期检查、维护,并建立档案。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检修操作规程,并定期审核、修订,保证其有效性。

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至少包括:运行规程、检修规程、操作票制度、工作票制度、动火制度、巡回检查制度、出入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防护用品定期检查制度等。

第二十五条 进入重大危险源区域,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规定进行登记签字,严禁无关人员进入。非运行值班人员必须经过运行值班人员许可,办理有关手续,并在运行值班人员监护下方可进入;

(二)不得携带打火机等火种,手机、摄像器材等非防爆电子设备必须关机,或将手机、摄像器材、火种等存放门外指定地点。进入前应先以手触摸静电消除器,消除人体静电。

(三)禁止穿着可能产生静电的衣服或带钉子的鞋。在工作时,应按照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用品(如:护目镜、防护手套、防护面罩、防护服等)应定期维护并处于完好状态。

(四)未经批准的车辆一律不得进入,必须进入的车辆需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办理审批手续后,在有关人员的监护下方可进入。

第二十六条 重大危险源的动态监控

(一) 安全自动装置应投入运行,严禁随意解除联锁和保护。确需解除的,应严格遵守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二) 运行人员密切监视设备系统的压力、温度等参数变化情况,及时调整、严格将参数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认真进行设备系统的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各种缺陷。发生超温、超压时,应立即报告相关专业人员,并详细记录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三) 设备点检(维护)人员每天定期对设备系统进行点(巡)检和设备维护,发现并处理各类设备缺陷,按计划完成设备隐患的治理工作;

(四) 相关专业人每天检查设备系统各种参数的变化趋势,认真组织分析,通过分析参数超标的时间、程度情况,评估对设备健康状态的影响,及时制订检查计划;

(五) 安全监察部化学、热控、金属监督主管掌握监督设备的运行、事故及缺陷情况,贯彻反事故措施;

(六) 公司危险物品(化学品)购置、储存、使用人等,每月核对所管辖危险物品数量,严格控制购入及储存数量;购置新的危险物品类物资时,物资采购人员应掌握购置的危险物品理化特性,将购置情况报送安全监察部,安全监察部根据相关规定确认危险物品分类,组织对其进行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第二十七条 在重大危险源区域从事任何检修与维护工作时,应熟知化学危险品安全作业规范和应急措施,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和风险预控制度,并依据有关规定履行动火工作票手续。作业前应进行风险评估,并做好安全交底工作。

在从事设备运行操作或检修维护作业应使用铜质等防止产生火花的专用工具。如必须使用钢制工具,应涂黄油或采取其它措施。

第二十八条 系统检修开工前应用氮气进行置换合格并泄压后,方可进行检修工作,与系统的隔绝点需挂锁、加装带手柄堵板(盲板)。恢复堵板(盲板)前,需确认堵板内无压力,如出现工作间断,每次开工前应再次测量气体浓度,符合要求后方可开工。

第二十九条 重大危险源半径30m范围内严禁明火和散发火花。确因工作需要动用明火或进行可能散发火花的作业,应办理“一级动火工作票”,在检测可燃气体浓度符合规定后方可动火。

严禁在运行中的管道、容器外壁进行焊接、气割等作业。 第三十条 发现系统泄漏时,应使用便携式气体检测仪查漏,禁止明火查漏。严禁管道内带压复紧紧固螺栓和用捻打等可能产生火花、静电、温度的方法消除外漏。

第三十一条 当进入设备内部进行维修时,除应用氮气对相关设备和管道进行吹扫外,还应保证设备内氧浓度达到18~22%。

第三十二条 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专业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熟悉设备系统,掌握重大危险源的物理、化学特性和危险性,并经考试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持证上岗。

第三十三条 外来施工人员在进入重大危险源区域内施工前,须办理工作票,经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后,在专业人员监护下进行施工,作业期间监护人员不得离开现场。

第六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四条 应急处置以人员安全为首要任务,当出现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形时,应迅速组织人员撤离。

第三十五条 发电部负责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第三十六条 安监部负责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第三十七条 公司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

第三十八条 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重大危险源,应当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备;涉及易燃易爆气体或者易燃液体蒸气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设备。

第三十九条 各部门按照应急演练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一)对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二)对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及时修订完善。

第七章 检查、评价与反馈

第四十条 各级安全、技术监督人员每月应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检查,及时管控中存在的问题,每月在安全环保例会上通报重大危险源的管控情况。

第四十一条 各部门应对重大危险源设备系统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建立隐患管理台帐,积极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上报和管控工作,及时消除隐患。

第四十二条公司总经理、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每季度应组织一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检查。公司季节性安全检查、节假日专项检查应将重大危险源作为重点内容,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按照“五定”原则,落实整改。

第四十三条 安全监察部每三年组织一次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对各部门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进行检查与评价。

第八章

第四十四条 本标准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公司危险源管理办法》(SHZD4203-2013-0183)废止。

第7篇:《北京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

法(试行)》

来源: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

日期: 2011-03-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确定。

涉及城镇民用燃气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辨识和确定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技术措施和应急措施,加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据法定职责加强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

第六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市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工作。

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工作。

第二章 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与核销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标准和本办法,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确定本单位重大危险源。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辨识出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形成安全评估报告。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两年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涉及剧毒化学品的,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估:

(一)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

(二)生产工艺、材料以及生产过程、设备、设施等发生变更的;

(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需要重新进行安全评估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的专家或委托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建议措施具体可行,并对其真实性及所作结论负责。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三)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与分析;

(四)可能发生事故的情景、类型及危害程度;

(五)可能受影响的周边单位和人员;

(六)重大危险源技术措施分析;

(七)重大危险源应急措施分析;

(八)评估结论与建议;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及时登记建档。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及时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提交的主要材料包括:

(一)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二)重大危险源相关技术资料和图片;

(三)重大危险源安全技术、检测及监控措施;

(四)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

(五)重大危险源突发事件可能对周边环境造成的影响分析,以及采取的控制措施;

(六)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求上报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经确认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有关情况,报所在地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核销;对重大危险源需要重新评估和外部环境因素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章 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把重大危险源作为安全生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开展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治理、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作业场所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证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各分管负责人和职能部门应当组织落实职责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本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能的部门,具体实施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重大危险源辨识、登记建档和检测、评估、监控等工作,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并保证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涉及重大危险源全部作业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并保证涉及重大危险源的从业人员全面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动态监控和预警预报体系,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实行有效监控,并保证监控设施有效运行。

生产经营单位应积极采取物联网等先进技术提高重大危险源监控、预警管理水平,并满足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相关监控信息的需求。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各级监控人员及其职责,制定监控频次、内容、记录和报警处理等工作要求,对重点部位、重要设备、重要工艺参数和重点岗位等实施有效监控,确保即时接收各类报警信号并及时做出处理。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对重大危险源工艺参数、危险物质、危险能量进行定期检测。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完善安全技术措施、应急措施,并将检测记录存档。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把重大危险源作为每月安全生产风险分析的重要内容,掌握重大危险源的运行、管理情况,及时发现问题、隐患并制定落实整改措施,实施动态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有重大危险源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对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落实整改措施、资金、期限、责任和相应的应急预案;在整改前或者整改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示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后,应当组织专家或委托安全评价机构对隐患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在整改前或者整改中无法保证安全的隐患,经评估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五条 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章 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应急管理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管理实际和安全评估结果,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制定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主要内容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重大危险源危险性分析、预测预警及应急处置程序、应急救援队伍及物资保障等。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应与当地政府部门制定的相关预案保持衔接。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针对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各工作岗位,逐一分析其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及后果,分别明确各工作岗位作业人员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的职责、程序和要求等。

现场处置方案应明确重大危险源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具有应急处置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并可在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规范(试行)》相关规定,结合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使从业人员熟练掌握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重大危险源变化情况以及应急预案演练情况,及时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保证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的有效实施。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北京市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规定(试行)》,加强本单位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提高重大危险源等突发事件的专业救援处置能力。

第三十一条 未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的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邻近建有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生产经营单位签订的应急救援协议,满足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需要。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应急实际需要,配备危险化学品堵漏、洗消、有毒有害气体防护等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在重大危险源现场工作岗位设立应急救援器材柜,配备必要的便携式消防器材、防爆作业工具和个体防护用品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立本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体系,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检查、指导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管工作。

第三十四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立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提高本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和应急救援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三十五条 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管工作。指导和监督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报备的重大危险源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变更、核销重大危险源的,必要时可赴现场确认,并会同生产经营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将本辖区重大危险源纳入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加强日常监管工作;将本辖区重大危险源信息纳入信息管理系统,实施动态管理。

第三十七条 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本辖区内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及时与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沟通协调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应当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做好与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的衔接,适时组织联合演练,保证预案的有效实施。

第三十八条 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过执法检查、信息化监控等方式,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检测、监控、应急等工作实施情况、报警信息处置情况,以及安全措施、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事检测检验、安全评估的安全评价机构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正式施行。

第8篇: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蚀等特性,能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危险化学品主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根据《安全生产法》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政府依法行使对危险化学品危险源的行政监督管理职能,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存储、运输、使用企业接受政府监督,安全评价中介机构依法接受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运输、使用企业的委托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即开展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工作。本文结合笔者从事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工作的经验,就目前评价工作的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的方法进行探讨。

一、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现状

1.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的意义

目前,涉及到危险化学品生产的有矿山、无机化学品、纯碱、有机原料、农药、染料、涂料、精细化工、橡胶加工、新型材料等十多个化工行业,据2000年统计数据,全行业工业总产值约4600亿元。危险化学品生产所涉及的行业面非常广泛,同时,由于化工行业本身涉及危险化学品,直接面临火灾、爆炸、毒害、腐蚀等危险,其安全问题异常严峻。1996-2000年间,全行业共发生事故1000多起,死678人,重伤646人。除生产过程外,在危险化学品产品生命周期的其他环节,如经营、运输中,由于经营场所、运输车辆不可避免地接触人口密集地区,危险化学品一旦发生泄漏事故,带来的后果是严重的。

危险化学品所面临的巨大风险决定了它需要政府部门的介入,需要政府部门行使安全监督职能。但是,危险化学品涉及行业面广,化学品种类繁多,工艺复杂多变,经营点、运输车辆、存储场所众多且分布零散,对危险化学品进行监督需要很强的专业知识和巨大的人力资源,这是政府部门所做不到的。利用中介机构进行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是一个有效的途径,中介机构通过编写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报告,辨识企业的危险源,发现安全隐患,督促企业改进家全生产水平,对企业面临的安全风险进行定性或定量的风险评估。政府部门根据企业出示的安全评价报告,对辖区内企业的安全状况作出判断,依法行使监督职能。

2.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的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安全评价机构存在的意义就是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其行为准则就是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生产、存储、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存储、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使用、运输、经营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

3.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开展情况

自2002年《危险化学晶安全管理条例》出台以来,全国各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始向中介机构发放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资质证书,同时开展了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工作。2年以来,全国范围的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工作进度很大,近70%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运输、使用、经营单位进行了安全评价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基本情况也有一个较全面的调查摸底。

二、危险化学晶专项安全评价运作中存在的问题

从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工作的实际开展情况来看,无论企业方面还是评价机构方面都存在一些问题。

1.危险化学品企业方面的问题

(1)小型危险化学品经营门店管理问题

在危险化学品经营门店中,职工数不超过五六个的占相当比例。这类门店原本是个体户,由于安全生产法明令禁止个体户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就注册成公司以获得法律许可。但是,这些小门店变为公司后其员工及管理方式并没有发生什么变化,公司法人及员工安全素质不高,管理方法原始。虽然,各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针对这些单位开展了安全培训工作,但效果并不是很好。员工素质及管理水平阻碍着这些企业安全水平的提高。

(2)私有企业只注重经济效益的问题

由于企业性质的关系,私有企业管理层普遍重生产、轻安全。私有企业在委托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时,前提就是不能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同时也不能投入较大的改造资金。其负责人往往通过各种手段要求评价机构在报告中对其安全状况给予肯定,却不重视评价机构提出的问题,敷衍、搪塞评价机构给出的整改意见。

2.评价机构方面的问题

(1)评价机构恶性竞争

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中介机构数量众多,例如在武汉市,具有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资质的中介机构多达二三十家。众多的安全评价机构为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相互之间开展竞争。竞争积极的一面是提高了服务质量,降低评价资费,给企业带来实惠;但也带来了消极的一面:安全评价费用压得过低,不能保证中介机构正常评价活动的开展,此外,中介机构为迎合企业,在评价过程中不注意坚持原则,甚至弄虚作假,违背了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的初衷。

(2)安全评价导则不全

安全评价导则是针对某种评价活动的一个规范性文件,对评价内容、评价方法等众多的细节问题作出详细说明,有利于安全评价报告的规范化,保证安全评价的质量。但在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中,只有针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的评价导则——《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这个导则作为一个试行版本,还存在内容不全的问题。例如在评价过程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时会要求评价机构在报告中对企业的重大危险源及易致毒化学品作出明确说明,但《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中并没有相关内容。再如,许多小型企业基本没有成文的管理制度及安全应急预案,评价时由中介机构代为起草,企业盖章确认,这是否被允许,导则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而对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存储企业的安全评价则根本就没有评价导则,这严重地限制了安全评价水平。

(3)评价机构人员素质普遍不高

安全评价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例如,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中,压力管道、储罐、反应器众多,工艺流程复杂,要想全面地找出其危险源并对其危险性作出评价,高质量地完成评价工作,化工专业知识及安全专业知识都必不可少,对评价人员的素质提出了很高要求。但是,在目前的评价机构中,很多人员并不具有安全专业背景或化工专业背景,人员素质莨莠不齐。评价人员素质问题直接影响了评价质量,并反映在安全评价报告的水平上,例如在有的安全评价报告中,不能结合实际情况,生搬硬套标准条文,甚至对安全法规、标准引用不足。如在对氯乙烯储罐、天然气球罐、

氧气球罐作评价时没使用GBl2337—1998《钢制球形储罐》;在对储罐区作评价时没使用GBl7681—1999《易燃易爆罐区安全监控预警系统验收技术要求》等标准。

(4)机构影子问题

安全生产法规定,企业自行委托中介单位进行安全评价,政府不得为企业指定安全评价中介单位。但实际情况是,有相当部分的评价机构是从国家经贸委或其他行业主管单位剥离出来的,和原来的单位还具有一定的利益关系。这就很难保证这些中介机构不通过和政府部门的特殊关系来谋取在安全评价工作中的特殊地位。从实际情况来看,有着某个行业背景的中介单位垄断一个行业评价市场的现象并不少见。

三、建议

对于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中出现的问题,笔者认为,最根本的解决办法就是完善游戏规则,可尝试从如下方面改进:

1.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力度

在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活动中,淘汰一部分安全生产条件差、管理混乱的企业,对提高整个行业的安全水平是非常有必要的。但直到目前为止,基本上没有企业在安全评价中不合格的,企业基本都顺利过关,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通报资料,全国范围内被评为不合格的企业仅占

1.2%,这是不正常的。原因有2点:一是企业不会去委托评价自己不合格的中介机构来进行安全评价;二是中介机构如果将企业评为不合格,则中介机构无法拿到其评价费用。中介和企业组成了利益共同体后,很难保证评价的客观性。要打破这种局面,一方面必须加重对中介违规评价的处罚力度,增加中介机构的违规成本;另一方面,要对中介机构与企业签订的安全评价合同加以规范,中介机构在完成对企业公正、客观的安全评价后,其正当利益必须得到保障。

2.安全主管部门与中介机构加强沟通

中介机构在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实际问题。例如:恶性竞争的问题、部门干预企业评价活动的问题、企业违规的问题等,仅凭中介机构自身是无法解决这些问题的,需要安全主管机构出面进行协调。同时,安全主管部门也应不断地对中介机构提出新的要求、新的工作思路。中介机构与安全主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是非常重要的,应建立一种定期交流的制度。

3.完善安全评价导则

安全评价导则对于保障安全评价的质量,提高安全评价水平是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是不可或缺的。安全主管部门有义务制定详细的、符合实际的;可操作性强的安全评价导则,对安全评价进行引导。安全评价在中国历史不长,完善评价导则需要时间。但可以先出一个试行版本,实施后再征集各评价机构的意见,结合实际中遇到的各种具体问题,进行讨论、修改来不断地完善。

第9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 严格执行《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制度和标准,并建立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制度。对不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管理范围,但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物品,或其他危险物品均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2 危险物品的运输必须严格执行《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铁路运输适用本)、(铁运[1987]802号文公布)和《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 3130)中的有关规定。

3 危险物品的包装容器必须牢固、严密,并按照国家颁发的《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 190)的规定,印贴专用标志和物品名称。易燃、易爆的化学危险物品,要将其理化、毒理性质数据(闪点、熔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以及防火、防爆、灭火、安全运输等注意事项写在说明书上,否则不准出厂。

4 应指派责任心强,经培训考核,并熟知危险物品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的人员管理危险物品。 5 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危险物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原料和成品的成分应经化验确认。生产备料性质相抵触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分隔清楚。

6 使用剧毒物品场所及其操作人员,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 7 安全技术措施

(1)改革工艺技术,并采用安全的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毒物溢(逸)散。 (2)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敞开式操作。 (3)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 8 个人防护措施

(1)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2)严禁直接接触剧毒物品,不准在生产、使用场所饮食。

(3)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4)剧毒物品场所,应备有一定数量的应急解毒药品。

9 危险物品的装卸运输人员,应按装运危险物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摩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10 报废处理

10.1 包装容器必须在安全、保卫部门指派的专人监护下销毁。

10.2 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险物品,必须先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10.3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化学危险物品废渣等,必须加强管理,不得随同一般垃圾运出。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 安全教育的分类 1.1 入公司前教育。 1.2 日常教育。 1.3 特殊安全教育。 2 入公司前安全教育

2.1 入公司前安全教育的种类包括:a、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规;b、企业的性质、生产特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c、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消防知识;d、典型事故与应吸取的教训。e、本单位概况、生产或工作特点;f、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安全操作规程等;g、安全设施、急救器材、消防器材及个人保管的消防用品性能及使用方法;h、本单位曾发生的事故应吸取的教训。 3 日常教育

3.1 日常安全教育的特点。

日常安全教育的特点:不分时间、不论场合、不拘形式,经常地、反复地对职工进行广泛、深入、系统的安全教育。

3.2 安全活动日的要求。

3.2.1 以分厂、部门、段组为单位,每星期进行一次安全日活动,可采取多种形式,每次活动不少于50分钟。

3.2.2 做到有计划、有内容、有领导、有记录,不能随意不参加活动。 3.3 安全活动日的内容。

3.3.1 组织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简报、规程、企业有关安全规定。 3.3.2 学习安全技术知识。

3.3.3 开展岗位练兵,组织种类安全表演赛。

3.3.4 检查安全生产有关标准,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找出存在的问题,制定改进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3.3.5 讨论分析典型事故,吸取事故教训,结合本岗位工作,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3.3.6 举行安全技术讲座、交流。 4 特种安全教育

特殊安全教育由管理部门进行。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检查制度

1 安全生产检查的原则。

1.1 安全生产检查本着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1.2 安全生产检查本着群众检查和专业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1.3 安全生产检查要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原则。 2 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

2.1 国家、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在企业贯彻落实情况。 2.2 企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教育工作的贯彻执行情况。 2.3 企业职工安全纪律执行情况。 2.4 防护用品的保管和使用情况。

2.5 工业卫生、防尘、防毒和有害职工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2.6 各种设备、设施的安全装置、防护设施等是否齐全、完整、有效。 2.7 各种机械、电器、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防护和安全管理。 2.8 行车、吊具、气瓶及电动工具的安全完好状态。

2.9 各种环境的防火、防爆、避雷、静电、照明及危险器贮运等的安全情况。 2.10 房屋、厂房的防雨、防寒设备情况。 2.11 有关安全生产检查记录,有关材料归档情况。 3 安全检查的方法和时间 3.1 安全检查的方法:

3.1.1 日常检查,即每天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3.1.2 周末检查,每周分厂及公司分别组织安全检查组进行安全检查。

3.1.3 节、假日前检查,凡节、假日前都要对全厂各生产环节,各部门进行安全大检查。 3.1.4 专业性检查,依靠专业人员组成专业检查组,深入现场和要害部门进行检查。 3.1.5 季节性检查,由公司安全员深入各生产现场和要害部门进行安全大检查。 3.2 安全生产检查的时间规定。

3.2.1 生产作业工人,每天(班)进行多次班前、班中安全巡检查活动。 3.2.2 车间,每天至少进行两次安全巡检活动。

3.2.3 各分厂部门每天至少一次抽检,每周至少两次全检,每月至少一次综合性检查。 3.2.4 各种活动可交叉进行。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检修制度

1 检修组织与管理

1.1 一切检修项目均应在检修前办理检修任务书,明确检修项目负责人,并履行审批手续。

1.2 检修项目负责人必须按检修任务书要求,亲自或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到现场向检修人员交底,落实检修安全措施。

1.3 检修项目负责人对检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调度,确保检修过程的安全。 2 检修安全通则

2.1 检修前,检修项目负责人应详细检查并确认工艺处理合格、盲板加堵准确等情况。每次作业前,按要求对现场进行检查,经检修分管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作业。

2.2 从事动火作业,应按防火、防爆有关规定办理动火证,经批准后方可作业。

2.3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2.4 一切检修应严格执行企业检修安全技术规程,检修人员要认真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各项规定。

2.5 检修的设备、管道与在生活区域的设施、管道有连通时,中间必须隔绝。

2.6 在生产车间临时检修时,遇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要使用防爆器械,或采取其他防爆措施,严防产生火花。

2.7 在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场所检修时,要经常与操作工人联系,当化工生产发生故障,出现突然排放危险物或紧急停车等情况时,应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3 检修完工后处理

3.1 检修完毕后必须做到:一切安全设施恢复正常状态。根据生产工艺要求抽加盲板,检查设备管道内有无异物及封闭情况,按规定进行水压或气密试验并做好记录备查。

3.2清理现场。

3.3 检修后的设备,必须按规程进行试运行,合格后,生产和检修双方办理交接手续。

劳动防护用具(品)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 贯彻执行国家及有关上级劳动保护部门的有关规定,根据生产现场的特点,配备合适的、可靠的、符合劳动保护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

2 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条件

2.1 凡具备以下作业条件之一者,应发放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

a、有刺、割、绞、辗危险或勾、挂、磨损衣服,而可能引起伤害的作业条件。 b、从事接触有毒、有害及有放射性物质的作业条件。 c、有强烈辐射热或有灼烫危险的作业条件。 d、接触酸、碱、油污及很脏的作业条件。 e、冬季经常从事露天或野外作业。

f、经常从事低温作业(10℃以下条件)的工种作业条件。 3 发放原则

3.1 发放劳动保护用品或器具,要严格审批手续。

3.2 公司内每个工种、工作条件不同,根据不同的作业条件需要发入不同的劳动保护用品和防护用品。

4 公安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与考核。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剧毒品的管理,防止安全和环境污染意外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剧毒管理规定的管理职责、管理内容及要求、检查与考核。 2 管理内容及要求

2.1.1 严格按照采购计划购买原料类剧毒品,确保实行剧毒品定量采购和限量库存。

2.1.2 负责购买剧毒品的部门或人员应在购买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到本地公安机关办理好相关手续。

2.1.3 剧毒品进入公司时,采购员、仓库保管员应同时到达收货现场核实剧毒品数量并签字认可,由仓库保管员办理入库手续。 3 剧毒品的发放、领用

1 在剧毒品发放、领料过程中所涉及的领料单必须经过使用单位和发放部门的领导签字批准。

2 化工物资公司仓库保管员在发放原料类剧毒品时,应通知专门人员到发货现场实施两人持有的双钥匙共同开锁程序。

3 使用人员使用剧毒品后必须记录使用数量,如有剩余应于当天及时返回原仓库,生产和操作现场不允许有剩余剧毒品存放。 4 剧毒品废弃包装物的处置

包装(铁桶)迅速由使用单位将铁桶,应单独标识存放,收集到一定量时让售给生产单位,不允许卖给私人和个体单位。 5 注意事项

1 凡从事购买、运输、储存、保存和使用剧毒品的人员,必须了解该物品的理化性质和安全操作方法,并经安全环保处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2 进入剧毒品仓库的所有人员必须穿戴好专用的劳保用品。负责原料类剧毒品领料和使用的人员在实施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离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经理安全职责

1、建立、健全本公司安全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公司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公司的安全工作,及时消除经营过程中的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公司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

业务员安全职责

1、认真学习并掌握安全技术,自觉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2、积极参加各项安全管理活动,主动提出改进安全管理的建议,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或用具。

3、检查所使用的工具、设备,保证安全可靠,并做到安全使用。保持作业现场整洁卫生和通道畅通。

4、发生事故要立即报告,积极参与救护工作,向事故调查人员如实介绍情况。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积极参加安全教育培训。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持证上岗,把安全教育作为头等大事来抓。

3、公司内部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技术水平。

4、每年组织一次安全技术实地操作演习,训练培养出思想品德好、技术水平高的实用型人才。

5、对安全技术先进班组、个人,要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对安全意识淡薄,工作马虎的要给予惩罚。

6、加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力度,利用黑板报、墙报、专栏、标语等形式,把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落实在行动上,体现在工作中。

安全检查制度

1、所有工作人员必须对自己的工作场所定时检查。

2、业务人员对经营场所的安全状况要熟悉,并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3、夜间工作人员和值班人员必须定时做巡回检查。

4、节假日前后作安全检查,节假日值班,必须按时进行安全检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5、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解决,不能及时解决的应立即上报,并采取防范措施。

安全员职责

1、认真学习并掌握安全技术,自觉遵守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2、定期组织业务人员安全学习,学习国家有关安全及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本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知识、消防安全知识、本岗位操作规程。

3、协助经理督促、检查本公司的安全工作,及时消防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安全事故隐患。

4、及时、如实汇报安全事故,并按照预案协助经理组织实施救援。

安全管理制度

1、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2、公司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3、公司员工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规章制度、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4、对易燃易爆物质要杜绝跑、冒、滴、漏,加强对车辆的监护、保养,作业过程中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5、严格动火管理,加强行政值班、安全监察,坚决杜绝违章作业。

6、对各类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专人专车、库存时单独存放、禁止混装、发现紧急情况及时报告。

7、合理配置,保管好各种安全设施、器材、应急防护用品,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8、以上规定经公司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各负其责,把安全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产品采购、销售、登记制度

1、危险化学品采购分到专人、采购时,必须到有经营或生产危险化学品资质的单位购买。

2、危险化学品的销售时,购买单位必须具有危险化学品的经营许可证或生产许可证。不得向无资质的单位销售。

3、销售的危险化学品,在委托运输公司进行运输时,承运公司具有运输资格,危险品的运输车辆和人员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不得无证运输或无证上岗。运输中必须对危险化学品做好相应的防护,严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出现跑、冒、滴、漏。

4、危险品的购销完成后,必须对危险品的品种、数量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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