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法律论文

2022-04-14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摘要:現阶段,随着互联网科技的不断进步,在很大程度上促进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但是,当前由于缺乏健全完善的法律规章制度,导致互联网金融行业法律风险问题日益突出,无法有效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也严重阻碍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加快构建健全完善的互联网金融法律制度成为一项重要工作。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互联网金融法律论文 (精选3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互联网金融法律论文 篇1:

风险视角下的互联网金融法律问题探究

摘 要: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得到迅猛的发展,但是各种法律风险问题也随之出现,给互联网金融行业以及参与主体带来了巨大的法律风险。以此作为切入点,首先给出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的概念以及现实中存在较多的法律风险类型,其次从政府、互联网金融行业和消费主体三者的角度分析风险防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解决方案,以期为防范可能发生的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提出理论依据,使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风险防范

自2013年以来,互联网技术得以迅速发展,在“互联网+”的政策背景下,新型的互联网金融以其成本低、效率高、覆盖广等特点深得广大消费群体的追捧。虽然互联网金融为消费主体带来了便利、快捷、透明度较高的金融服务,但是由于我国的法律规制体系不完善等原因,导致了诸如2015年“e租宝”非法集资并跑路等法律风险事件,使消费者认识到互联网金融在没有法律规制的情况下野蛮生长,必然会带来更大的法律风险,只有认知风险,并且规制风险,才是让互联网金融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主要途径。

1 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

从刑法、民法和行政法角度来理解法律风险,分为刑事法律风险、民事法律风险和行政法律风险。但是互联网金融存在的法律问题相互交叉,比较复杂,不仅仅局限在某部法律中,所以本文认为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是指由于调整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以及消费者的法律法规缺失或者不完善,导致其无法可依,不能按照合同规定有效行使权利以及履行义务,从而产生的各种负面法律后果的风险。

总结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有以下几点:(1)商业信息泄露的法律风险。互联网金融平台为弥补信息的不对称,会将优质借款人的信息发布在平台上,以吸引投资者进行投资。对于平台而言,借款人的信息是商业机密,被发布到网上,会被竞争对手获取,丧失商业主动权,造成商业信息泄露的法律风险。(2)隐私被侵犯的法律风险。隐私权被侵犯的主体主要是互联网消费者。由于互联网金融其主要依托于网络进行,网络技术安全不到位,会导致消费者信息的泄露,比如2013某宝的客户信息泄露事件。在我国相关法律里面对公民隐私权有所规定并进行保护,但是网络隐私权却未被规定,其仍然存在被不法分子侵犯的风险。(3)借贷利率过高的法律风险。首先,从出借人角度来说,其被高息诱惑通过平台进行借贷,必然要承担过高的风险,一旦投资平台跑路导致成本无法收回,损失巨大;从借款人角度来说,高额的利息使其难以支付,导致其随时可能面临法律责任;从网络借贷平台角度来说,为了抢夺客户和获得高额的收益,会不惜违反法律而提高借贷利率,一旦借贷双方出现问题,会使企业陷入法律风险之中。(4)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非法集资与合法的众筹有诸多相似之处,关键区别在于其是否取得监管部门的集资资格,对于投资者而言,集资平台的非法性具有很强的隐蔽性,这些平台通过媒体公开其集资项目,并承诺高额的收益等等手段来隐藏其非法集资性质,一旦投资者不能识别其是否合法,被误导进行投资,会给自己带来巨大的资金法律风险,比如2014年旺旺非法集资跑路事件等。(5)其他法律风险。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创造了一种具有价值的比特币,其流通隐蔽,对其监管存在缺失,造成诸如香港比特币集资跑路的事件。以及互联网产品的直销模式,打着无风险高收益的旗号吸引投资者,这也潜在很大的法律风险。

2 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存在的法律问题

2.1 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中政府存在的问题

首先,互联网金融法律规制体系不完善。由于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致使法律法规不能对其进行有效调整,使一些互联网金融业务游离于法律之外。并且法律法规的立法位阶较低,没有法律层面的法律作为核心来建设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只有各部门出台的部门规章,不能全面的对互联网金融业务进行规制。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不仅对互联网金融进行规制,还要对互联网金融参与主体的权益进行保护,但是这些法规只是对互联网金融业务进行调整和规制,并未重视参与主体的权益保护。

其次,互联网金融监管体制不完善。通过法律体系的建立,明确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监督主体,而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众多,比如余额宝等互联网货币基金业务,由于其参与主体较多,包含投资者、第三方支付平台、基金管理機构等,所以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第三方支付进行监管,证监会对货币市场基金进行监管,银监会对存款类业务进行监管。此类多部门监管的业务众多,虽然表面看各业务环节都得到监管,但是由于各监管部门之间的职责权限划分不明确,会造成监管主体的相互推诿,重复监管甚至无人监管的乱象。

最后,互联网金融监管措施不明确。由于我国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实行多头监管模式,不同的金融业务之间监管措施不同,特别对于跨市场进行的金融活动,监管主体并不明确,不能有效的对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准入业务许可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是弥补互联网信息不对称的主要手段,也是建立互联网金融企业征信制度的基础,由于没有实行互联网金融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对于市场参与主体而言,不能了解其投资或消费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诚信信息以及金融信息,使其处于互联网金融的被动地位,承担巨大的金融风险。

2.2 互联网金融行业存在的问题

首先,互联网金融企业自身风险防范意识不强。互联网金融服务于大众,应该时刻考虑客户的利益,应当具有风险意识,要及时对市场风险进行预测,保护参与主体的利益,而现实中互联网金融企业危机意识较差,在遇到风险时大多选择跑路等损害参与主体权益的行为。其次,互联网金融主体忽视互联网技术安全。互联网技术是支撑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主要力量,没有互联网技术就没有互联网金融,但是某些互联网金融企业只重视利益,却忽视了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造成客户信息的泄露等法律风险事件。再次,互联网金融企业法律意识薄弱。互联网金融主体是经济主体,会为获取利益不惜以提高贷款利息或者无利息等非法手段吸引消费者,一旦其违法行为被揭穿,会给企业带来巨大法律风险。最后,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性差。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并未形成行业组织,所以没有行业自律行为,不能更好的实行内部监督,为行业发展带来困境。

2.3 互联网金融消费主体存在问题

首先,消费主体风险意识薄弱。互联网消费主体作为信息弱势群体,不能完全掌握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信息,在受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各种无风险广告刺激之后,盲目进行投资,这证明其风险意识薄弱,不能识别市场风险,更好作出投资决策。其次,消费主体投资意识较差。消费主体在进行投资过程中,尽量选择收益较大的一次性投入大量资金,一旦出现风险问题,会造成巨大损失。最后,消费主体法律意识薄弱。在各种互联网金融平台跑路事件中反映出来,消费主体在遭受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损害时,法律意识淡薄,不能搜集有关证据,运用法律武器来进行维权,大多选择忍气吞声,或者等集体事件出现之后才会选择维权,这不利于消费者自身权益的保护。

3 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法律问题对策

3.1 完善互联网金融政府监管

首先,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体系。为了建立完善的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必须进行立法,建立一部专门调整互联网金融的法律,其内容包括:互联网金融的调整原则,互联网金融主体的规定,以及互联网金融业务范围,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互联网金融主体的法律责任。并以该法律为核心,再辅助相关的政策法规作为补充,形成一个完善的有层次的,不仅有原则性规定而且实践操作较强的法律规范体系。

其次,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制。明确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主体,并对其职责以及职权范围进行明确划分,做好监管主体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保证各监管主体在进行监管时,各司其职,并在其职权范围内进行互联网金融监管,相互协作,相互监督,防止监管相互推诿甚至监管缺失的行为出现,形成一个良好的层次分明的具有高效率的监管体制。

最后,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措施。完善互联网监管措施是降低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关键途径,从源头进行控制,改变以往的事后监管模式。建立互联网金融征信制度,以政府为主导,市场为辅的模式,通过扶植专业的征信机构并培养专业的征信人员,建立合理专业的征信制度队伍,以保证对互联网金融信息的完整性和客观性,对互联网金融企业信用进行评估。建立互联网金融业务准入许可制度,要求政府明确监管主体,在其职权范围内,建立互联网金融业务准入许可,将通过征信制度考核的良好信用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批准,从源头上降低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法律风险。另外,还必须要求通过征信系统考核和业务许可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要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一旦出现各种风险问题,要进行及时披露,让消费者做好应对风险的准备,也为企业的发展奠定良好互信基础。

3.2 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监管

首先,加强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防范意识和信息安全意识。大部分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是经济发展浪潮里的盲目跟从者,抱着赚钱的目的进行互联网金融,其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以及互联网技术意识并不强。互联网金融企业应加大对互联网技术的投入,培养专业的互联网技术人员,防止各种互联网技术风险出现。还要加强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不断的积累风险准备金,以审慎的原则进行风险活动。其次,要增强法律意识。企业应该在法律调整范围内进行合法活动,要有法律意识,以企业为主导,上下齐动员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不做法律之外损害消费者的事情。最后,建立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组织。虽然我们国家有互联网金融委员会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进行指导,但是应在政府主导下,建立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己的自律组织,对行业内部成员进行监督和管理,不断完善自律组织的规则,保护合法的企业行为,对不合法行为进行行业抵制和举报,维护行业荣誉。

3.3 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自身保护意识

首先,加强消费主体风险防范意识。互联网金融主体要有风险意识,应该积极关注国家进行的金融风险防范宣传,知道并理解金融风险知识,掌握一定的风险规避措施,提高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以免造成风险损失。其次,增强消费者投资意识。通过宣传以及学习等方式了解金融投资知识,知道投资方法,学会不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以规避风险,减少损失。最后,增强消费者维权意识。消费者是互联网金融的重要参加者,也是互联网金融事件的重要损失者,面对各种互联网金融企业跑路等恶性事件,不能仅仅自认倒霉,消费者要学会并敢于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据法律來对跑路企业进行诉讼以取回自己的资金,减少自身的损失。

参考文献

[1]聂辰.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风险分析[J].经济研究导刊,2016,(24).

[2]马海涯.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问题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6,(12).

[3]张小兵.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6.

[4]王占霞,高长玲.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及监管[J].经济学研究,2016.

[5]鲍佳莹.关于互联网金融的法律规制探讨[J].法制博览,2016.

作者:安乐

互联网金融法律论文 篇2:

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法律制度的思考

摘要:現阶段,随着互联网科技的不断进步,在很大程度上促进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但是,当前由于缺乏健全完善的法律规章制度,导致互联网金融行业法律风险问题日益突出,无法有效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也严重阻碍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加快构建健全完善的互联网金融法律制度成为一项重要工作。本文首先分析了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现状;其次着重探讨了健全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法律制度的对策。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行业 法律制度 完善 分析

引言:互联网金融行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金融风险问题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大量互联网金融法律保障工作仍存在一系列的问题,例如:金融监管体系不完善、技术风险突出等等。因此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现存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现状分析

(一)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健全

市场经济发展模式下,互联网金融行业呈现出爆发式发展趋势,发展规模越来越大。在经济增长的过程当中,互联网金融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在迅猛发展的背景下,传统互联网金融配套法律制度逐渐无法满足行业发展需求,导致互联网金融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不法分子由于受到利益的趋势,钻了法律的空子,成立一系列不符合标准的互联网金融机构,进而展开一些金融诈骗活动,给投资者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同时也在社会范围内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例如:近年来有多个P2P平台负责人公然携带巨款潜逃,造成了巨大损失。由此我们不难看出,由于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体系的不健全、不完善,无法实现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全面覆盖,进而导致了一系列风险问题的发生。

(二)互联网金融中技术风险的客观存在

现阶段,互联网金融凭借自身的多元化金融业务模式,依靠先进的互联网技术,大数据技术,能够为广大投资者提供网上金融服务,因而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追捧。互联网+金融模式下,消费者在先进技术的支撑下,结合自身的消费能力以及金融风险承担能力,即可购买相匹配的金融产品及金融服务。但是,由于互联网具备虚拟化、开放化的特征,因此其风险性也就更高,因而对于互联网技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虽然国家进一步加强了对于传统商业银行的网银系统、操作环境监测以及安全设施设备方面的投入与建设力度,并严格要求安全环境,但是却依然时常会出现用户账号密码泄露、被盗取等一系列的现象。和传统商业银行相比较而言,互联网金融机构并不具备先进的互联网技术,再加上资金不充足,也就更无法有效保障客户资金安全,导致客户个人信息泄露、资金被盗等事件频频发生,如果该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久而久之就会使得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愈发混乱。虽然大部分互联网金融商家在交易之前均会承诺保障客户资金交易安全,但是一旦发生交易风险并引发诉讼的情况下,由于诉讼时间较长,再加上诉讼程序较为繁琐,往往会给金融消费者造成巨大的人力、物力以及财力方面的损失,严重的会导致血本无归。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当前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中所存在的技术风险问题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健全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法律制度的对策探讨

(一)对互联网的基础立法进行制定,保障公共信息的公开和互联互通

数据信息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重要前提,但是近年来在互联网+的背景下,为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机遇,但是当前对于信息的获取却并不便利,并且信息质量亟待提升。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更好的促进互联网金融的法治化发展,要在现有法律规章制度的基础之上,有效整合互联网法律规章制度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而构建切实可行的互联网基本法,以便更好的保障信息的开放性以及互联网的共享性,制定完善的信息资源公开机制,确保公众能够及时的获取到所需要的信息资源,为互联网金融的智能化、数据化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加强对审核机制的完善,建立审批责任终身制

要以法律责任为准绳做好项目审核工作,当前互联网金融在发展的整个过程当中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因此在接下来的时间里要认真做好细化审核工作。在项目评审前,必须要对评审专家名单进行严格的保密,然后严格按照相应的标准要求展开评审工作,签订相应的责任承认书,对所提交的补充材料、现场项目进行全面认真的核实,完成项目评审工作后,要及时的公布专家名单及审核结果,认真接受来自社会各界的监督。与此同时,要充分结合审核实名制和责任终身制等制度,充分保障项目审核质量,有效避免劣质项目、虚构项目的出现。此外,在项目审批的过程当中,要尽可能的降低资产外流率,降低“灰犀牛”在金融业发展中所造成的影响,实现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有效控制。

(三)建设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

首先要提升互联网金融行业信息披露透明度。监督管理部门应充分结合实际需求及时制定并出台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充分明确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内容、财务信息、服务、财务状况等方面的内容的披露工作,避免影响到消费者合法权益,更不能出现一些欺诈行为。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业要将重点做好技术研发工作,深入研究分析密码技术、加密技术、防火墙技术以及身份鉴别技术等等,以便于更有力的保障消费者资金及信息安全。除此之外,要贯彻落实责任机制,针对用户信息资料泄露的问题,要将责任落实到每一个人,并进行严厉的惩处,在必要的情况下,应限制取消金融企业经营资格。在触犯法律规章制度的情况下,有必要追究其刑事责任。不仅如此,互联网金融纠纷频发的背景下,要加快建立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纠纷解决制度,确保投诉渠道畅通,针对所出现的纠纷问题及时进行调解,并成立以工商行政部门带头的互联网金融行业消费人员维权机构,通过这样的方式,一旦发生金融纠纷、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能够及时的展开调解与救济。各个监督管理部门要不断完善各项工作机制,进一步提升业务水平及综合素质,以便于实现对各项问题的及时有效处理。

(四)加强对征信评价以及应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当前我国征信评价信息面狭窄,无法准确有效的反映个人诚信状况。这也就导致互联网交易的时候极易引发一系列的交易风险问题,给消费者合法权益带来损失。基于此,为了有效降低互联网金融风险,必须要全面评价融资人员及担保人员的诚信状况,并将其公共服务状况、行政处罚等方面的信息纳入到征信评价体系当中,以便于更好的保障互联网金融陌生人之间的交易,降低风险问题的发生几率。

三、结语

综上所述,互联网金融行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所呈现出的风险问题日益明显。针对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保障工作中所存在的一系列问题,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做好上述四个方面的工作,健全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制度,提升监管水平,保障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刘旭辉.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和监管问题研究[D].北京:中共中央党校,2019.

[2]李树文.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研究[D].大连:东北财经大学,2016.

[3]张媛媛.第三方支付的风险及防范对策研究[D].天津:天津商业大学,2018.

[4]陆岷峰,周军煜.数字化小微金融发展战略研究[J].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02):127-134.

[5]李有星,陈飞,金幼芳.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探析[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04):87-97.

[6]顾肖荣,陈玲.试论金融消费者保护标准和程序的基本法律问题[J].政治与法律,2012(06):90-98.

作者:王凡

互联网金融法律论文 篇3:

论互联网金融法律问题分析

摘 要:随着科技的进步,互联网网络技术对于人们的生活发生了重大的改变,人们对于互联网产生了更大的依赖性。当前阶段,已经有一部分专业人士或者相关人士开始关注到关于互联网金融方面的风险存在,对于风险的预估或者规避开始思考新的措施和方法,以便能够降低互联网金融所带给人们的潜在风险,给人们营造一个有序的、良好的金融环境。本文从以下几点出发,希望对互联网金融安定秩序起到启迪性作用。

关键词:法律;调整;降低风险

一、互联网金融概述

1.联网金融概述和特点

互联网金融是指以依托于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以及搜索引擎等互联网工具,实现支付、融资、投资以及信息中介业务的一种新型金融。金融参与者通过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工具的运用,增加了传统金融业务的透明度、参与度和协作性并使得金融业务向中间成本更低、操作上更便捷等的方向发展。金融机构因“遇上互联网”而逐渐离开金融资源调配的核心主导定位,始向服务性中介机构转型。

同时,互联网优缺点日趋明显:运营成本低廉、效率提高、服务范围广泛‘规模扩展迅速,同时缺点也很明显内外风险增多,监管薄弱。如何规避也成为重中之重。

2.联网对账户的中端与竞争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别是移动技术的成熟运用和普及,这个时代的金融需求(不论是企业的还是个体的)都是与账户连接在一起的。账户的本质是服务于权益的存储与支取,账户的权益人是账户的主体,账户就是人的体现。账户的属性对应着人的特定需求属性:例如qq、支付宝等特殊性质的交易手段出现大大加强了竞争。

3.互联网企业金融化

基于用户對于支付、投资、融资的三项需求,互联网企业在金融领域的开疆辟土也围绕这三项需求展开。“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互联网精神要求企业不断创新,金融行业又是在中国经济中管制最严格的行业,就意味着对现有规则的突破必然是曲折之路。经过这几年的探索和尝试,我国互联网企业已经从支付领域为入口,逐渐介入到投资和融资领域,借鉴国外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经验,行成了若干具有中国特色的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

二、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和滞后性

1.上位法结构性缺失

中国尚未颁布调整互联网及互联网经济活动中相关法律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网络基本法。在我国,程序法包括民事程序法、刑事程序法和行政程序法。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不仅对于诸如民法、金融法等实体法的立法、执法产生重大影响,互联网经济活动的特征也会对程序法的理解和运用产生一定的影响。

2.法律规章不成体系的内容上缺陷

由于互联网是新兴事物,法律界对互联网经济的理解和认识有一个较长的过程,导致针对互联网活动的法律法规制定显得零散而不成体系,存在内容性缺陷。沿用的依然是传统案件的程序法,这对于互联网金融所具有的独特性来说并不十分有利,很多特殊状况难以纳入到程序构建中,对于司法管辖权、证据效力、举证责任还有跨境交易方面的程序法很难找到具体的规则条款。对于互联网缺陷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互联网领域的专门法及专项法存在严重缺位的现象,其是在互联网金融法律领域。②有关互联网运营者、互联网用户义务的规定较多且具体,对互联网用户权利的规定则较少且抽象,权力、义务存在不对等、不平衡现象。③法律法规内容空缺或者重复,若干主要问题如隐私权、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在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法律执行造成一定的困难,或者相同规定在两个以上法律法规中出现并调整同一法律关系,有碍于统一的法律体系建设。现行互联网法律中已经颁布实施的配套法规、规章规定较为原则,乏明确的判断、分级和执行标准,存在可操作性行不强的缺陷,导致“法律适用性差、执法随意性强”的后果。

3.法律冲突协调性缺陷

目前互联网法律中不同位阶的法规规章之间、新法与原法之间、甚至是相同位阶的法规规章之间产生不少冲突,存在协调性缺陷。

主要表现为:互联网法律与其他相关民商事一般法、民商事专门法、程序法之间缺少相互的呼应,相关法律在互联网领域及对互联网行为的解释空白在某种程度上制约了互联网法律实施的效果。

4.司法救济不足的可执行缺陷

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尤其是近年来互联网金融的模式不断创新和规模爆发式增长,互联网金融活动中平台与用户、用户与用户、平台与传统金融机构之间的民商事纠纷案件也呈现高发趋势。

司法救济是运用国家权力调整处理各种社会关系和矛盾并强制相关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的一种救济手段,有权威性、强制性,是社会救济中最终的途径。

三、建设互联网金融的体系建议

普遍纳入现有的法律框架:互联网金融的从业者和金融活动参与者必须严格遵守已有的各类法律法规,括一般的民商事实体法律、程序法律以及信息保密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金融法等特别法,接受现有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这是保证金融交易运行平稳安全的最重要的制度基础。

同时强化自身建设互联网金融领域虽然具有多种业务模式,彼此的发展程度和操作模式也不尽相同,但就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来看,已经具备成立行业自律组织的条件。同时,政府还要严厉打击网络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所有可能出现犯罪行为的企业进行严格管控,将所有犯罪的苗头进行及时的“扼杀”。

作者简介:

宋育辉(1992.3~ ),男,汉族,硕士,毕业于辽宁师范大学,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作者:宋育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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