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通知关于印发的通知

2022-06-04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的通知关于印发的通知

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社会保险法规定,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做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有利于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保障广大城乡参保人员的权益,对于健全和完善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密切协同配合,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深入开展政策宣传解释和培训,全力做好经办服务,抓好信息系统建设,确保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平稳实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 政 部

2014年2月24日

作者:人社部发[2014]17号

第2篇:关于印发《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银监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近年来中央1号文件精神,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农业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31号),明确提出,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资金重点要支持建立完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为了积极稳妥地推动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工作,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研究制定了《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农业部 银监会

2015年7月22日

附件:

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

现代农业需要现代金融的支撑。建立由财政支持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既是引导推动金融资本投入农业,解决农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重要手段,也是新常态下创新财政支农机制,放大财政支农政策效应,提高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举措,不仅有利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而且对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也具有积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建立由政府支持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化解农业农村发展“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近期,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农业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31号),明确将支持建立完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作为促进粮食生产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重点内容。为积极稳妥地推进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相关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思想和目标原则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决策部署,发挥好资源配置中市场决定性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创新财政和金融协同支农机制,建立健全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

(二)主要目标。以建立健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为重点,逐步建成覆盖粮食主产区及主要农业大县的农业信贷担保网络,推动形成覆盖全国的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为农业尤其是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新型经营主体提供信贷担保服务,切实解决农业发展中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做大做强,促进粮食稳定发展和现代农业建设。

(三)基本原则。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坚持以下原则:

地方先行。以省级为主,鼓励各地积极稳妥地建立健全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和分支机构,逐步形成省级以及省以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

中央支持。中央财政利用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资金对地方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提供资金支持,并在政策上给予指导,适时组建全国性的农业信贷担保机构。

专注农业。财政出资建立的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坚持政策性、专业性和独立性,必须专注于支持粮食生产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对从事粮食生产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新型经营主体的农业信贷担保余额不得低于总担保规模的70%。

市场运作。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以可持续发展为运营目标,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组建专业化经营管理团队,实行市场化运作,承担市场经营的相应风险。

银担共赢。建立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和合作银行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和利益分享机制。通过政策支持,降低银行农业贷款成本和风险,在政策要求范围内放大农业信贷担保倍数,实现银担合作共赢、财政金融协同支持农业发展的良好局面。

二、建立健全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

(四)建立健全覆盖全国的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框架。力争用3年时间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覆盖全国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框架。主要包括全国性的农业信贷担保机构(暂名:全国农业信贷担保联盟)、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和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农业信贷担保机构。

(五)加快建立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力争用2年时间建立健全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2015年,各省要把中央财政安排的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资金投入重点和工作重点优先放在支持建立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特别是粮食主产省和农业大省要在建立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方面实现突破,初步建立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也可以在市、县设立分支机构开展农业信贷担保业务。2016年,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要建成并正式开始运营。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由省级财政部门、农业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建并独立运营。暂时不具备条件成立独立运营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地方,可以采取有效方式提供农业信贷担保服务作为过渡形式。过渡期不得超过2年。

(六)适时筹建全国农业信贷担保联盟。在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建立健全的基础上,适时组建全国农业信贷担保联盟,重点为省级及省以下农业信贷担保机构提供政策和业务指导、行为规范和风险救助、再担保、人员培训和信贷政策对接等服务。

(七)稳妥建立市县农业信贷担保机构。有条件的市县可以建立市县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省级财政可以安排一定资金给予适当支持。省级担保机构要为省内市县农业信贷担保机构提供担保业务设计、业务指导、政策对接和监督管理等服务。

三、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政策措施

(八)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资本金注入。省级财政部门要利用中央财政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资金,对省级、市县农业信贷担保机构进行资本金注入。除地方发起方投入资本金外,中央财政可以利用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资金对全国农业信贷担保联盟给予一定资本金注入支持。鼓励省级财政安排本级财政资金作为资本金注入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允许银行机构等战略合作伙伴适当参股,但非财政性资金占农业信贷担保机构资本股份不得超过20%。

(九)建立农业信贷担保经营风险补助机制。省级财政要会同有关部门明确对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经营风险的补助条件和补助标准,主要包括担保费补助和代偿补助等,鼓励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做大农业信贷担保业务,稳定经营预期,降低农业贷款者资金成本。担保费补助主要弥补农业信贷担保的业务费用,代偿补助主要弥补农业信贷担保的代偿风险。要明确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市场主体责任,对担保费补助和代偿补助实行上限控制。

(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系统风险救助制度。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利用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资金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风险准备金等救助制度,应对农业产业系统性风险导致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出现资本流动性危机,建立农业信贷担保机构救助机制,帮助及时化解风险。

(十一)明确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客户和业务定位。农业信贷担保服务应优先满足从事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各类新型经营主体的需要,对其开展粮食生产经营的信贷提供担保服务,包括基础设施、扩大和改进生产、引进新技术、市场开拓与品牌建设、土地长期租赁、流动资金等方面。农业信贷担保可以逐步向农业其他领域拓展,并向与农业直接相关的二三产业延伸,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省级财政部门、农业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纳入支持的新型经营主体和业务范围。

(十二)支持扩大信贷担保机构的杠杆倍数。发挥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信用优势,完善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征信评级,支持在政策要求范围内适当放大担保倍数,增强服务农业能力。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战略合作银行要合理扩大分支机构业务授权,建立符合农业业务特点的决策审批流程,提高贷款审批和发放效率。

(十三)建立银担合作共赢机制。建立财政部门、农业部门、银监部门、战略合作银行的协商沟通制度,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形成长期协同支农机制。农业信贷担保业务政策设计要明确合理的担保费率、贷款期限和代偿比例等,建立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和战略合作银行要加强协调,创新更多适合新型经营主体的担保和贷款产品、服务方式。

(十四)加强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经营风险管理。要增强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经营风险防范意识,对单笔和相关联信贷主体的信贷担保额度要有适当的上限控制。要根据农业生产经营特点,逐步建立和强化对借款者的信用甄别与约束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国共享的农业信贷担保信用信息、业务信息、风险信息数据库,搭建服务农业发展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服务网和信贷对接平台。普及和强化金融法制意识,提升新型经营主体信用意识和信用水平。探索完善违信处罚制度,加大金融监管执法力度。农业信贷担保机构代偿率达到一定限度时,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要及时发出预警,要求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强化业务风险评估和管控,审慎开展新业务。

(十五)落实现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农业信贷担保机构从农业中小企业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执行现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政策。符合条件的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5号)有关规定执行。

(十六)完善对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考核机制。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着力降低信贷担保业务收费标准,结合实际降低或弱化赢利考核要求,重点考核其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规模、项目个数、为农服务、风险控制等情况,建立持续性和政策性并重的业务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十七)加强农业信贷担保人才队伍建设。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要重视引进专业管理人才和高层次金融人才,市县信贷担保机构要积极引进和大力培养既懂金融又懂农业的农业信贷担保专业人才。农业信贷担保机构要加大业务人员培训力度,尽快建立一支作风扎实、专业素质高、严守职业操守的专业人才队伍。

四、着力做好财政支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组建工作

(十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要按照经国务院同意的财农〔2015〕31号文件要求,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省级财政部门、农业部门要会同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等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组建和运营工作,组织专门力量负责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组建工作,加强对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并对市县工作给予指导。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制定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运营及监督管理指南,指导各地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开展。

(十九)明确职责任务分工。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对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财政支持政策和资金管理办法,会同农业部门、银监部门研究确定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范围界定、农业信贷担保的资格认定条件,梳理农业信贷担保公司设立的流程和组织结构,做好公司筹备设立的前期工作。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供农业信贷担保项目的设计指导与推介,在担保机构申请财政经营风险费用补助时确认担保业务是否属于支持范围;对于农业担保信贷支持的项目,农业部门在其后续发展中给予积极的支持和辅导,降低贷款的风险。银监部门负责农业信贷担保业务推动与指导。省级人民政府和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日常监管。

(二十)抓紧制定实施方案。省级财政部门、农业部门要会同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及时与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沟通,抓紧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细化具体政策措施并抓好落实。各地要在2015年9月底之前将实施方案报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备案。

组建全国农业信贷担保联盟工作由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在跟踪调研的基础上,经与各地协商后提出筹建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二十一)建立考评机制。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将从组织领导、制定方案、具体组建、业务运营、指导监管等方面建立考评指标体系,并开展考评工作。考评结果将进行通报,并作为下年度中央财政安排支持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3篇: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林草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中国融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有关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推动农业保险加快高质量发展,结合近年来工作实践和新形势新要求,我们对2016年制定的《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新的《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21年12月31日
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提升农业保险数据信息服务水平,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助力乡村振兴,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农业保险条例》、《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是指财政部对地方政府引导有关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以下简称承保机构)开展的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业务,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提供补贴。

本办法所称承保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并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第三条农业保险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实行财政支持、分级负责、预算约束、政策协同、绩效导向、惠及农户的原则。

(一)财政支持。财政部门履行牵头主责,从发展方向、制度设计、政策制定、资金保障等方面推进农业保险发展,通过保费补贴、机构遴选等多种政策手段,发挥农业保险机制性工具作用,督促承保机构依法合规展业,充分调动各参与方积极性,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

(二)分级负责。财政部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加强对地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省级财政部门对本地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负总责,省以下地方财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各负其责。

(三)預算约束。各级财政部门应综合考虑农业发展、财政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适应农业保险业务发展趋势和内在规律,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合理确定本地区农业保险发展优先顺序,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财政预算管理水平。

(四)政策协同。各级财政部门加强与农业农村、保险监管、林草等有关单位以及承保机构的协同,推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与其他农村金融和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促进形成农业保险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五)绩效导向。突出正向激励,构建科学合理的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

(六)惠及农户。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方面聚焦服务“三农”,确保农业保险政策精准滴灌,切实提升投保农户政策获得感和满意度。

第二章补贴政策

第四条中央财政提供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以下简称补贴险种)标的为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生态安全的主要大宗农产品,以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确定的其他农产品;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通过以奖代补政策给予支持。

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统称省)结合本地实际和财力状况,对符合农业产业政策、适应当地“三农”发展需求的农业保险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等政策支持。

第五条中央财政补贴险种的保险标的主要包括:

(一)种植业。稻谷、小麦、玉米、棉花、马铃薯、油

料作物、糖料作物、天然橡胶、三大粮食作物(稻谷、小麦、玉米)制种。

(二)养殖业。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

(三)森林。公益林、商品林。

(四)涉藏特定品种。青稞、牦牛、藏系羊。

第六条对中央财政补贴险种的保费,中央财政、省级财政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提供补贴,纳入补贴范围的中央单位承担一定比例保费。

省级财政平均补贴比例表示为(25%+a%),以保费规模为权重加权平均计算。

中央单位平均承担比例表示为(10%+b%),以保费规模为权重加权平均计算。中央单位指纳入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范围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农垦集团公司、中国融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和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

第七条对中央财政补贴险种的保费,中央财政承担补

贴比例如下:

(一)种植业保险保费。当a≥0时,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不含大连市)补贴45%,对东部地区补贴35%;当a<0时,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不含大连市)补贴(45%+a%×1.8),对东部地区补贴(35%+a%×1.4)。当b≥0时,中央财政2022年对中央单位补贴65%,2023年对中央单位补贴60%,2024年起对中央单位补贴55%;当b<0时,中央财政2022年对中央单位补贴(65%+b%×6.5),2023年对中央单位补贴(60%+b%×6),2024年起对中央单位补贴(55%+b%×5.5)。

(二)养殖业保险保费。当a≥0时,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补贴50%,对东部地区补贴40%;当a<0时,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补贴(50%+a%×2),对东部地区补贴(40%+a%× 1.6)。当b≥0时,中央财政2022年对中央单位补贴70%,2023年对中央单位补贴65%,2024年起对中央单位补贴60%;当b<0时,中央财政2022年对中央单位补贴(70%+b%×7),2023年对中央单位补贴(65%+b%×6.5),2024年起对中央单位补贴(60%+b%×6)。

(三)森林保险保费。当a≥0时,中央财政对各省公益林补贴50%、商品林补贴30%;当a<0时,中央财政对各省公益林补贴(50%+a%×2)、商品林补贴(30%+a%×1.2)。当b≥0时,中央财政对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公益林补贴70%、商品林补贴50%;当b<0时,中央财政对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公益林补贴(70%+b%×7)、商品林补贴(50%+b%×5)。

(四)涉藏特定品种保险保费。对于青稞、牦牛、藏系羊保险保费,当a≥0时,中央财政补贴40%;当a<0时,中央财政补贴(40%+a%×1.6)。中央单位参照执行。

第八条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中央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给予奖补支持,结合各省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结果和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保费规模加权分配。

各省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结果权重为20%。在综合绩效评价结果整体权重下,按照综合绩效评价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将各省划分为4档,第一档10个省、第二档10个省、第三档8个省,其余省归为第四档。第一、二、三档分别分配综合绩效评价结果整体奖补资金总额的50%、35%、15%,每一档内各省平均分配;第四档不予分配综合绩效评价结果奖补资金。

上一年度省级财政给予补贴、符合保险原则的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保费规模权重为80%。

各省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获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资金不得高于该省所获大宗农产品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规模。所获大宗农产品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低于1000万元的省,不得享受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政策。

假设中央财政安排当年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资金为A,某省上一年度省级财政给予补贴、符合保险原则的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保费规模在全国占比为θ%,该省综合绩效评价得分属于第n档,该省所获大宗农产品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规模为B,则该省当年所获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资金M可表示为:①当n=1时,M=A×80%×θ%+A×20%×50%÷10;②当n=2时,M=A×80%×θ%+A×20%×35%÷10;③当n=3时,M=A×80%×θ%+A×20%×15%÷8;④当n=4时,M=A×80%×θ%。以上当且仅当M≤B且B≥1000万元时成立,否则M取零。

省级财政每年可从中央财政安排当地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统筹用于完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加强信息化建设等农业保险相关工作,具体用途由省级财政决定。省级财政每年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年中央财政安排当地奖补资金的20%。

第九条鼓励省级财政部门结合实际,对不同险种、不同区域实施差异化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加大对重要农产品、规模经营主体、产粮大县、脱贫地区及脱贫户的支持力度。

第三章保险方案

第十条承保机构应当公平、合理拟订农业保险条款和费率。保险费率应当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厘定,综合费用率不高于20%。属于财政给予保费补贴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承保机构应当在充分听取各地人民政府财政、农业农村、林草部门和农户代表以及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以下简称监管局)意见的基础上拟订。

第十一条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应当涵盖当地主要的自然灾害、重大病虫鼠害、动物疾病疫病、意外事故、野生动物毁损等风险;有条件的地方可稳步探索将产量、气象等变动作为保险责任。

第十二条补贴险种的保险金额,主要包括:

(一)种植业保险。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物化成本,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等成本。对于13个粮食主产省(含大连市、青岛市)产粮大县的三大粮食作物,保险金额可以覆盖物化成本、土地成本和人工成本等农业生产总成本(完全成本);如果相应品种的市场价格主要由市场机制形成,保险金额也可以体现农产品价格和产量,覆盖农业种植收入。

(二)养殖业保险。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的生产成本,可包括部分购买价格或饲养成本,具体由各省根据养殖业发展实际、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保险金额。

(三)森林保险。原则上为林木损失后的再植成本,包括灾害木清理、整地、种苗处理与施肥、挖坑、栽植、抚育管理到树木成活所需的一次性总费用。

鼓励各省和承保机构根据本地农户的支付能力,适当调整保险金额。对于超出上述标准的部分,应当通过适当方式予以明确,由此产生的保费,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结合实际,提供一定的补贴,或由投保人承担。

农业生产总成本、单产和价格(地头价)数据,以相关部门认可的数据或发展改革委最新发布的《全国农产品成本收益资料汇编》为准。

第十三条各省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承保机构逐步建立当地农业保险费率调整机制,合理确定费率水平。中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农再)应当适时发布农业保险风险区划和风险费率参考。

第十四条承保机构应当合理设置补贴险种赔付标准,维护投保农户合法权益。补贴险种不得设置绝对免赔,科学合理设置相对免赔,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

第十五条补贴险种的保险条款应当通俗易懂、表述清晰,保单上应当明确载明农业保险标的位置和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地方财政、中央财政等各方承担的保费比例及金额。

第四章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财政部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列入年度中央预算。省级财政部门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省级以下财政部门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落实,并向财政部报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到位承诺函》。中央单位向财政部报送《农业保险保费承担资金到位承诺函》。

第十七条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据实结算。各地保费补贴资金当年出现结余的,抵减下年度预算;如下年度不再为补贴地区,中央财政结余部分全额返还财政部。

第十八条省级财政部门及有关中央单位应于每年3月31日前,编制当年保费补贴资金申请报告,报财政部,并抄送对口监管局。同时,对上年度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进行结算,编制结算报告(含用于申报奖补资金的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保费规模),送对口监管局审核,并抄送财政部。中央单位不同省的业务由业务所在地监管局审核。当年资金申请和上年度资金结算报告需分别报送,报告

内容主要包括:

(一)保险方案。包括补贴险种的承保机构、经营模式、保险品种、保险费率、保险金额、保险责任、补贴区域、投保面积、单位保费、总保费等相关内容。

(二)补贴方案。包括农户自缴保费比例及金额、各级财政补贴或中央单位承担的比例及金额、资金拨付与结算等相关情况。

(三)保障措施。包括工作计划、组织领导、监督管理、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相关措施。

(四)生产成本收益数据。包括相关部门认可的农业生产成本收益数据等相关内容。非完全成本保险或种植收入保险品种,保险金额超过物化成本的,应当进行说明,并测算地方各级财政应承担的补贴金额。

(五)相关表格。省级财政部门及有关中央单位应填报上年度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结算表,当年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测算表;监管局对上年度资金结算情况进行审核后,填报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监管局确认结算表。

(六)其他材料。财政部要求、地方财政部门和监管局认为应当报送或有必要进行说明的材料。

(七)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数据。各省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填报上一年度省级财政给予补贴、符合保险原则的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情况表;监管局对上年度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情况进行审核后,填报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情况监管局确认表。

第十九条承保机构应加强对承保标的的核验,对承保理赔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地方财政部门及有关中央单位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在此基础上监管局履行审核职责。监管局重点审核但不限于上年度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承保机构是否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保单级数据、市县各级财政保费补贴是否到位、承保机构是否收取农户保费以及承保理赔公示等情况。监管局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以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适当扩大审核范围。原则上,监管局应当在收到结算材料后1个月内,出具审核意见报财政部,并抄送相关财政部门或中央单位。省级财政部门及有关中央单位应当在收到监管局审核意见后10日内,根据审核意见向财政部报送补贴资金结算材料(含用于申报奖补资金的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保费规模),并附监管局审核意见。

第二十条省级财政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对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指标进行自评,形成上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报告,并提供必要的佐证材料。省级财政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对报送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自评材料于每年4月15日前报送财政部,抄送对口监管局。监管局对省级财政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的自评材料进行复核,于每年

5月15日前将复核结果报送财政部。财政部结合日常工作掌握、客观数据、监管局复核结果等情况,组织对省级财政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上报的自评材料进行复评,形成最终考核结果。综合绩效评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各项综合绩效评价指标完成情况。对照各项三级绩效指标的指标释义和评价标准,逐项填写全年实际完成情况并计算分值。

(二)未完成绩效指标的原因和改进措施。对未完成绩效指标的原因逐条进行分析,书面作出说明并提出改进措施。

(三)相关表格。省级财政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应填报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表;监管局审核后,填报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监管局确认表。(四)其他材料。财政部要求、地方财政部门和监管局认为应当报送或有必要进行说明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省级财政部门及有关中央单位应加强和完善预算编制工作,根据补贴险种的投保面积、投保数量、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费补贴比例等情况,填报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测算表,测算下一年度各级财政应当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并编制报告,于每年8月20日前上报财政部,并抄送对口监管局。

第二十二条对未按上述规定时间报送补贴资金申请材料的地区,财政部和监管局不予受理,视同该年度该地区(单位)不申请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

第二十三條对于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单位报送的保费补贴预算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财政部给予保费补贴支持。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在收到省级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的材料以及监管局审核意见后,结合预算安排和已预拨保费补贴资金等情况,清算上年度并拨付当年剩余保费补贴资金。有关中央单位的保费补贴资金,按照相关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向承保机构拨付保费补贴资金时,应当要求承保机构提供保费补贴资金对应业务的保单级数据。保单级数据至少保存10年,由省级财政部门确定保单级数据的留存主体。相关保单级数据要做到可核验、可追溯、可追责。

对以前年度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结余较多的地区,省级财政部门及有关中央单位应当进行说明。对连续两年结余资金较多且无特殊原因的省及中央单位,财政部将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当年中央财政收支状况、地方或中央单位实际执行情况等,收回中央财政补贴结余资金,并酌情扣减当年预拨资金。

第二十五条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农业保险承保进度及签单情况,及时向承保机构拨付保费补贴资金,不得拖欠。

具体资金拨付方式由省级财政部门自主决定。原则上,财政部门在收到承保机构的保费补贴资金申请后,要在一个季度内完成审核和资金拨付工作,超过一个季度仍未拨付的,相关财政部门应向省级财政部门书面说明。省级财政部门在申请中央财政保费补贴时,要将相关说明一并报财政部。有关中央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承保机构在与中国农再进行数据交换时,应当将收取农户保费情况及已向财政部门提交资金申请的各级财政补贴到位情况一并交换。中国农再收到各地拖欠保费补贴资金情况后,应当向财政部报告。

对拖欠承保机构保费补贴较为严重的地区,财政部将通过适当方式公开通报,下达督办函进行督办。整改不力的,财政部将按规定收回中央财政补贴,取消该地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省级财政部门应掌握保费补贴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及时安排资金支付保费补贴。对中央财政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缺口,省级财政部门及有关中央單位可在次年向财政部报送资金结算申请时一并提出。

第二十八条保费补贴拨付按照预算管理体制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机构管理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依托中国农再建设全国农业保险数据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承保机构应当将农业保险核心业务系统与中国农再对接,及时、完整、准确报送农业保险数据信息。

信息系统与各省财政部门、监管局共享,适时扩大至有关方面和市县财政部门。信息系统属地数据真实性由当地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监管局可依托信息系统审核农业保险相关数据。中国农再可接受省级财政部门委托,根据省级财政部门需要,拓展信息系统功能。

第三十条信息系统应当要求承保机构填报以下信息,承保机构应当按要求进行填报:

(一)农业保险保单级数据;

(二)农户保费缴纳情况;

(三)各级财政保费补贴到位情况;

(四)保险标的所属村级代码;

(五)财政部门要求填报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一条中国农再应当于每年3月10日前对承保机构年度数据报送质量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反馈财政部和对应省级财政部门。评价结果用于但不限于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

中国农再应当对承保机构传送的数据,与土地确权、生猪生产等数据进行技术核实,并将核实结果报财政部并反馈省级财政部门,抄送对口监管局。

第三十二条省级财政部门和相关中央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补贴险种承保机构遴选、考核等相关制度,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优胜劣汰的原则,公开遴选承保机构,提高保险服务水平与质量。

补贴险种承保机构应当满足财政部关于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

第三十三条承保机构要履行社会责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兼顾经济效益,不断提高农业保险服务水平与质量:

(一)服务“三农”全局,统筹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积极稳妥做好农业保险工作;

(二)加强农业保险产品与服务创新,合理拟定保险方案,改善承保工作,满足日益增长的“三农”保险需求;

(三)发挥网络、人才、管理、服务等专业优势,迅速及时做好灾后查勘、定损、理赔工作;

(四)加强宣传公示,促进农户了解保费补贴政策、保险条款及工作进展等情况;

(五)强化风险管控,预防为主、防赔结合,协助做好防灾防损工作,通过再保险等有效方式分散风险;

(六)其他惠及农户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四条承保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及时、足额计提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逐年滚存,逐步建立应对农业大灾风险的长效机制。

第三十五条承保机构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提取、使用情况报告同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汇总后于6月30日前报财政部。

第三十六条地方财政部门或承保机构不得引入保险中介机构为农户与承保机构办理中央财政补贴险种合同签订等有关事宜。中央财政补贴险种的保费或保费补贴,不得用于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手续费或佣金。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条各省应当结合本地财政状况、农户承受能力等情况,制定保费补贴方案。

鼓励各省和承保机构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防灾减损工作,防范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鼓励各省根据有关规定,对承保机构的展业、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农业保险工作给予支持。

第三十八条各省和承保机构应当因地制宜确定具体投保模式,坚持尊重农户意愿与提高组织程度相结合,积极发挥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乡镇农林财工作机构、村民委员会等组织服务功能,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农户投保。

承保机构一般应当以单一投保人(农户)为单位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应发放到户。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乡镇农林财工作机构、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户投保的,承保机构可以以村为单位出具保险单,制订投保清单,详细列明投保农户的投保信息,并由投保农户或其授权的直系亲属签字确认。

第三十九条允许设立补贴险种协保员,协助承保机构开展承保、理赔等工作。每村结合实际需要可以设协保员一名,由承保机构和村民委员会协商确定,并在本村公示。

承保机构应当与协保员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承保机构可以向协保员支付一定费用,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但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地公益性岗位的平均报酬。

承保机构应当加强对协保员的业务培训,对协保员的协办行为负责。

乡镇及以上农业保险协办业务由县级及以上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四十条各省和承保机构应当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查勘定损工作标准,对定损办法、理赔起点、定损流程、赔偿处理等具体问题予以规范,切实维护投保农户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承保机构应当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应赔偿的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农业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期限有约定的,承保机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承保机构原则上应当通过财政补贴“一卡通”、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直接将保险赔款支付给投保农户。如果投保农户没有财政补贴“一卡通”和银行账户,承保机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确保将赔偿保险金直接赔付到户。

第四十二条承保机构在确认收到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缴保费后方可出具保险单。承保机构应当按规定在村(组)显著位置或企业公示栏,或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将惠农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和监管要求进行公示,做到公开透明。

第七章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科学设置績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绩效评价制度,并将其与完善农业保险政策、遴选承保机构等工作有机结合。

省级财政部门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填报中央财政下达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预算时所附区域绩效自评表,将上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区域绩效自评结果报财政部,抄送对口监管局。

第四十四条财政部将适时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执行情况动态监控机制,定期或不定期自查本地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监管局应当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有关情况及时报告财政部。

第四十五条禁止以下列方式骗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

(一)虚构或者虚增保险标的,或者以同一保险标的进行多次投保;

(二)通过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截留或者代领或者挪用赔款、挪用经营费用等方式,冲销投保农户缴纳保费或者财政补贴资金;

(三)其他骗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方式。

第四十六条对于地方财政部门、中央单位、承保机构以任何方式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财政部及监管局将责令其改正并追回相应保费补贴资金,视情暂停其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格,监管局可向财政部提出暂停补贴资金的建议;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在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资金申请中,经财政部审核,存在将不符合要求的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品种纳入申报范围且保费规模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的省,暂停该省当年参与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政策资格。

各级财政部门、监管局及其工作人员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各省和承保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在收到本办法6个月内制定和完善相关实施细则。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实施细则中明确相关部门、单位和承保机构在农业保险数据真实性和承保标的核验、理赔结果确认、保费补贴资金申请审核等环节中的职责,报送财政部,抄送对口监管局。

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实施期暂定5年,政策到期后,财政部将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结合农业保险发展需要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作出调整。

第四十八条对未纳入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和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政策支持范围,但享有地方财政资金支持的农业保险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加大对产粮大县三大粮食作物农业保险支持力度的通知》(财金〔2015〕18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123号)、《财政部关于修订〈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36号)、《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试点的通知》(财金〔2019〕55号)、《财政部关于扩大中央财政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以奖代补试点范围的通知》(财金〔2020〕5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刊编辑部根据财政部网站内容整理)

第4篇:关于转发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关于印发<西乡塘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迎检工作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各中小学、幼儿园:

现将西乡塘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分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西乡塘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迎检工作方案>的通知》西创卫办„2010‟8号转发给你们,请各校(园)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执行,做好迎检工作。

附件:

《西乡塘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分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西乡塘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迎检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西乡塘区教育局

2010年4月6日

西创卫办„2010‟8号

南宁市西乡塘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分指挥部办公室 关于印发《西乡塘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迎检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城区机关各部门,区属各事业单位(含二层事业单位),西乡塘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分指挥部各工作组,辖区各单位:

《西乡塘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迎检工作方案》已经城区党委、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宁市西乡塘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分指挥部办公室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南宁市西乡塘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迎检工作方案

2010年是南宁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以下简称“创卫”)关键性一年,为树立首府南宁良好形象,彰显西乡塘区创建国家

卫生城市和城乡清洁工程成果,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及时整改国家暗访组反馈的存在问题,根据首府南宁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总指挥部的总体部署和《国家卫生城市(区)暗访调研工作规范》要求,结合西乡塘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创建全国卫生城市与创文明城、与发展环境建设年、与城乡清洁工程、与解决群众关心的难点热点问题工作相结合,做到统一思想、统一行动,明确任务,举全城区之力,狠抓各项工作落实,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力争顺利通过全国爱卫会组织的国家卫生城市暗访及检查。

二、方法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0年2月1日—3月1日)。

根据市创卫办召开的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会议精神,针对2010年1月18日-20日全国爱卫办领导及国家专家组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进一步动员城区各级各部门及广大干部群众参与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各街道、各部门、各单位要逐级动员,广泛宣传发动,广泛参与,扎实工作,迅速掀起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新高潮。

(二)全面整治阶段(2010年3月1日—2010年4月20日)。 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各单位严格对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部门职责,针对本部门、本单位在创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立即行动,把各项工作做深、做精、做细、做实、做到位,并制定本部门、本单位迎检工作方案,及时上交创卫办。整治工作中需要综合整治的难点问题由属地街道办提出行动细案,及时报城区创卫办,由创卫办统一协调部署,统一指挥开展专项整治。

(三)验收阶段(2010年4月20日—4月30日)。

各街道、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要求,积极投入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全面实施迎检方案,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做到有领

导分管,有专人具体抓落实,群众自觉参与活动。

三、部门职责及工作重点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及迎检材料组 组 长:杜 成

副组长:韦景峻、隋有实、官祖林

责任单位:宣传部、组织部、卫生局、城管局、西乡塘工商分局、环保局、建设局、经贸局、文体局、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从责任单位中抽调

工作任务:对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要求,收集整理城区创卫工作档案资料;指导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及辖区单位迎检资料建档工作。组织协调、督促检查 “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各项达标工作。

(二)宣传工作组 组 长:韦景峻

副组长:胡长顺、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 牵头部门:宣传部

责任单位:宣传部、建设局、城管局、各街道办事处、社区 工作任务:重点对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重要意义和城市卫生管理等方面进行宣传,完善城区创卫固定宣传牌,进一步增强辖区群众创建卫生城市的荣誉感、责任感和紧迫感,形成人人参与的良好局面,做到辖区居民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80%,创卫知识知晓率达100%。

(三)市容综合环境卫生工作组 组 长:官祖林

副组长:城管局、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 牵头部门:城管局

责任单位:城管局、政法委、西乡塘公安分局、各街道办事处、社区

工作任务:督促检查“市容环境卫生”、“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卫生”等各项达标工作。以城区各进出口、火车站、汽车站、

城区主次干道、居民区、企事业单位、农贸市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铁路沿线为重点,综合整治环境卫生、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加强市容市貌管理,取缔流动摊点,乱摆乱卖、乱停车、不文明广告、违法广告、乱张贴涂写,取消城区内烟草广告。全面清理影响市容市貌、影响行人通道的各种棚、亭、架和违章建筑,取缔跨门槛经营、占道经营,实现辖区内无跨门槛经营、无占道摊点。

(四)集贸市场整治组 组 长:罗景文

副组长:西乡塘工商分局、经贸局、城管局、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

牵头部门:西乡塘工商分局

责任单位:西乡塘工商分局、经贸局、城管局、各街道办事处

工作任务:根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进一步理顺集贸市场的管理体制,落实业主管理责任;按照规范化要求,加强市场环境卫生、经营秩序和病媒防治管理工作,实行划行归市、分摊经营、文明经商、文明管理;彻底清洁摊位台面、案板,严格生熟分开,熟食经营场所要有“三防措施”,活禽销售设立相对独立的区域。设置病媒防制长效设施,即确保每个摊位有“一桶、一盖、一袋、一布”,有计划地对市场设施进行改造,完善卫生基础设施;严格按照食品卫生法和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食品经营摊位的监督执法;特别要加强对市场周边卫生和秩序的整顿。

(五)工地乱象整治组 组 长:张 爽

副组长:建设局、城管局、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 牵头部门:建设局

责任单位:建设局、城管局、街道办事处、环卫站

工作任务:加强城区建筑工地的现场管理,促进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秩序施工、卫生整洁。与城区所有工地建设业主签订管

理承诺书;全面督促建设业主围墙作业,并在围墙设置固定创卫宣传标语;工地配备专职清洁人员,负责整洁场地,扫除积水,开展除“四害”工作,确保环境整洁,工地食堂保持清洁卫生,工作人员要有健康证。强化施工车辆进出冲洗,实行密闭运输。

(六)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组 组 长:隋有实

副组长:卫生局、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 牵头部门:卫生局

责任单位:卫生局、环卫站、各街道办、社区、相关责任单位

工作任务:以降低四害密度为切入点,以农贸市场、窗口单位、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居民区、公共场所为重点,组织专项灭鼠、灭蚊、灭蝇、灭蟑等活动,控制“四害”密度。3月22日-3月26日在辖区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周的除“四害”活动,确保“四害”的消杀效果。

(七)环境保护工作组 组 长:韦景峻 副组长:环保局 牵头部门:环保局

责任单位:建设局、环保局、城市管理局,各镇、街道办事处

工作任务:切实加强以防治大气污染为重点的环境污染综合治理,依法严肃查处生产、销售、使用有烟煤和劣质煤的单位和个人,查处沿街烧烤、露天焚烧秸秆、落叶以及其他产生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不法行为;查处建筑施工和拆迁工地二次扬尘及运输车辆遗撒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环境保护”各项达标工作的落实,特别加大对餐饮单位向人行道排放污水的查处力度。

(八)健康教育工作组 组 长:隋有实

副组长:教育局、卫生局和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 牵头部门:教育局、卫生局

责任单位:教育局、卫生局、街道办、社区、相关责任单位 工作任务:督促检查落实学校、医疗机构、社区、单位建立健康教育宣传栏。强化职业卫生、疾病预防、卫生保健等健康教育宣传,行业、单位职工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达80%以上。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及相关要求,加强学校健康教育工作,重点做好心理健康及良好习惯形成等健康教育工作,确保健康教育开课率达100%。推进医院、学校“无烟单位”活动,加强控烟工作。在公共场所广泛设置明显的禁烟标志,做好公共场所人群的禁烟宣传工作。

(九)公共卫生专项整治工作 组 长:隋有实

副组长:卫生局、西乡塘工商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体局、城管局、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

牵头部门:卫生局、西乡塘工商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体局

责任单位:卫生局、西乡塘工商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体局、城管局、公安分局、卫生监督所、街道办、相关责任单位、社区

工作任务:针对“小饮食店、小旅店、小美容美发店、小歌舞厅、小网吧”存在的突出卫生问题开展专项整治。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卫生”、“食品卫生”、“学校卫生”、“传染病防治”、查验证照,对无证经营者进行查处,督促检查“五小”行业除“四害”有卫生保洁工作,对卫生不达标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具备基本卫生条件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加强对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注:因城区政府尚未设立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无法进行对小饮食店整治,只能配合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工作)。

(十)监督检查组

组 长:黄壮章

副组长:监察局、区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创卫办主要负责人

牵头部门:监察局

责任单位:监察局、区委和政府督查室、创卫办

工作任务:对整治行动各阶段和各级各部门的整治工作进行全程督查,通过强化督查,及时发现问题,尽早落实整改,以工作不力、责任不落实、消极应付、相互推诿而影响整体进度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通报批评,群众意见大、问题突出的,要启动问责制,严肃追究责任。

(十一)后勤保障组 组 长:庞 华

副组长:财政局、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负责人 责任单位:财政局、机关事务管理局

落实创卫工作经费及后勤保障工作。城区财政要保证“创建”工作和专项治理工作经费,为完成创卫各项工作正常开展提供资金保证。

四、整治方法

(一)责任路段包干

以《2010年西乡塘区创卫迎检责任包干表》划分的责任为依据,整治行动分别由责任领导亲自挂帅、牵头,负责整治工作的组织、部署、指挥,各参与(责任)单位、路段责任人,按责任领导工作要求,分解任务重点、难点,制定切实的工作方案和预案,确定整治效果,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综合整治。同时,各责任单位必须成立工作组,进一步明确每天的带班领导及责任人员,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对长期以来难以解决的问题和“钉子户”,可报告责任领导、创卫办进行重点查处。

(二)职能部门专业整治

1、街道办、城管局、城管大队应组织安排好力量,按自身的职能进行重点区域、重点项目的专项整治。重点对存在的摊点乱

摆放、车辆乱停放、垃圾乱扔倒、广告乱张贴、施工工地违章作业、临街(路)门店“门前三包”责任不落实等违章行为开展整治,对违章经营户进行教育、疏导、劝离,对顽固“钉子户”依法依规予以处罚。通过综合整治,实现辖区环境整齐、干净,还路于民,还静于民。(其中:城管大队是城市管理执法行动主体;街道办事处(镇)为辖区内整治工作责任主体和牵头单位;社居委为辖区内环境和卫生责任区责任主体。)

2、采取“四个结合”开展整顿,即:加强路段巡察与定员蹲守相结合;集中查处取缔与日常监控相结合;属地管理与联合交叉执法相结合;突击整顿与长效管理相结合。

3、要有步骤、划区域、分时段采取行动,对重点路段和整顿难度大的地区,根据情况安排人员,做好定点、定岗、定时、定员,达到一防

一、一控一,边整治、边巩固,落实长效管理措施,同时注意工作方式方法,避免群体事件发生。

4、执法行动要突出“快、稳、准、狠”的原则,对聚众围攻、殴打、谩骂、侮辱等阻碍执法行为要果断处置,加大打击力度,增强执法行动的实效性。

5、社区联创联建。安排责任领导到社区挂点,与社区一起开展联创联建活动。街道办及挂点部门要把社区、居民楼院作为整治工作的重点,认真做好居民环境保洁工作,把“门前三包”管理机制延伸到街道办管辖的小街、小巷,促进社区卫生环境整治与城区综合整治市容环境工作同步进行。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街道、各部门、各单位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创卫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大工作力度,把创卫工作与城乡清洁工程有效结合,按照职责要求和工作分工,制定工作细案,层层签订责任状,落实责任区内分段包干的人员名单,狠抓工作落实,确保组织到位、措施到位、人员到位、责任到位,迎检期间,要保证24小时严防死守。

(二)加大宣传,营造氛围

各街道、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加大创卫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重大意义以及南宁市、西乡塘区在创卫工作中所做的工作和取得的成绩,广泛发动各界人士参与到创卫工作中,不断提高辖区市民群众对创卫工作的知晓率、支持率和参与率,激发市民群众参与创建的热情。

(三)加大投入,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要加大投入,积极改善基础设施,加强对城区的街道市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垃圾房、果皮箱等环卫设施、设备的检查和维护。检查要向内街小巷的延伸,组织清理单位、社区、城中村陈旧楼道、屋顶、通道垃圾废物,清疏沟渠,填平坑洼,减少雨水浸街、化粪池堵塞、污水横流等现象。对疑难问题,要在调研的基础上开会研究,提出解决措施,切实促进问题的解决。

(四)加强组织,狠抓薄弱环节

各街道、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把创建卫生城市工作摆在近期工作的重要日程上,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层层分解任务,级级督促落实,确保创卫工作组织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经费到位。关键是狠抓落实,形成统一步调、齐心协力,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各方参与、全民动手的新格局。特别是对建筑工地、市场、窗口单位等重要部位要加强检查监督,确保各项工作达到国家卫生城市的相关指标。同时,要做好城乡结合部、城市重点区域、重点路段的日常监管。

(五)人员保障,时间保障,经费保障

进一步加大创卫投入力度,各街道、各部门、各单位要明确职责,责任到人,层层抓落实,各牵头部门和有关责任单位,根据职责要求,在迎检期间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逐项对照检查,确保组织到位,措施到位,人员到位。城区财政按要求在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建立完善必要经费的保障机制,确保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的必要经费,确保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顺利实施。妇

联、团委等部门要发动志愿者参与形成强大的社会力量和社会氛围,共同做好创卫工作。

(六)密切配合,加强联动

各牵头部门要切实履行协调职责,调动参与部门(单位)的积极性,各参与部门要积极配合牵头责任部门的工作,杜绝相互推诿,切实做好创建的各项工作。各街道和部门要识大体、顾大局,形成全区一盘棋,在城区创卫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下,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七)加强监督,严格问责

各街道、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督促检查机制,启动问责制。区委办、政府办要将创卫工作纳入督查工作范围,城区创卫办要加强日常的督查。纪委、监察局、组织部、人劳局要充分履行行政效能监察职责,结合绩效考评工作,加大对创卫工作的责任追究力度,对责任不落实,成效不明显,工作不达标或者工作出现过错等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按《西乡塘区实施“城乡清洁工程”长效机制问责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主题词:卫生 创建 方案 通知

抄报:南宁市创卫办公室、城区党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 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政协办公室 西乡塘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分指挥部办公室 2010年3月30日印发

(共印100份)

第5篇:关于印发隐患治理的通知

关于印发《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的通

[2008年6月5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煤炭工业管理局,各地(州、市)煤炭管理部门,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神华新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焦煤(集团)公司、潞安新疆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徐矿集团新疆分公司、兖矿新疆矿业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整治安全生产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我区煤炭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现将《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请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转发煤炭企业。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时发现、消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煤矿企业排查、治理、报告本企业安全生产隐患,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对生产、新建、扩建、改建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实施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煤矿企业是隐患排查、治理、防控的责任主体。

煤矿企业应建立各级管理人员、各职能机构、各岗位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全面负责;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技术责任;各分管副职按照分工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分管责任;业务部门、生产工区(班组)及从业人员,按照具体分工和岗位安排,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相应责任。

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进行隐患排查、治理,矿(井)主要负责人对隐患的排查治理和报告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应包括排查治理的组织机构、人员、隐患的种类、时间、治理方法、措施、整改资金、治理效果等内容。

第五条 煤矿隐患分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重大隐患按《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第八条、《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的规定认定。

第六条 各煤矿企业应结合实际制定隐患排查表。排查表要分系统,分岗位制定,其主要内容包括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技术资料,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等有关要求,各主要设备的安装、使用、运行规范和标准等,并适时修改完善。

第七条 煤矿主要负责人应每月组织一次由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隐患排查,排查时要按隐患排查表逐项进行。查出的隐患要分类建档。 煤矿企业要加强现场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处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和设备、设施、工作地点等存在的隐患;发现存在重大隐患的,要立即停止生产或作业,并向煤矿主要负责人报告。

煤矿企业要加强区(队)、班组安全管理。各区(队)、班组根据工作特点制定详细的隐患排查表,并组织职工学习。各岗位工作人员要熟知本岗位的隐患排查内容,做好岗前、岗中、岗后的隐患排查工作。

第八条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实行分级监控和处理。一般隐患要立即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及时进行整改。对限期整改的隐患,由整改监督责任人负责检查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煤矿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备案。

重大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下井人数、整改作业范围、责任人,并组织实施。整改结束后,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自检。自检符合标准后方可恢复生产。

煤矿企业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帐。

第九条 煤矿企业在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条 煤矿企业应当保证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一条 煤矿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煤矿重大隐患实行分级报告,分级监管。煤矿企业应当于每季度第一周将上季度重大隐患及排查治理整改情况向主管的煤炭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报告要包括产生重大隐患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等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结果等内容。煤矿存在煤与瓦斯突出、重大水患、自然发火、冲击地压等重大隐患,自身力量不能治理时应当及时报告。

煤矿企业重大隐患及排查治理整改情况报告包括正式文件、附表、图纸等相关技术资料。

县级煤炭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属煤矿重大隐患的监管,地、州、市级煤炭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直属煤矿和骨干煤矿重大隐患的监管,自治区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国有重点煤矿重大隐患的监管。

煤炭管理部门接到煤矿企业重大隐患整改报告后,对不符合要求和措施不完善的,应提出改进意见;对煤矿重大隐患及整改情况应登记建档,并指定专人负责跟踪监控,督促企业整改落实;应明确专人统计分析,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隐患。对发现、排除和举报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十四条 煤炭管理部门对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负监管责任,应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发现煤矿存在重大隐患应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五条 煤炭管理部门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县级煤炭管理部门每月对辖区内生产、新建、改建、扩建矿井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登记建档,分类分级进行监督管理。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的复查工作,复查工作要定人、定时间、定措施,确保隐患整改工作落到实处。对重大隐患要停产整改,实行挂牌督办,重点监控,并报上一级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煤炭管理部门、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逐级报至自治区煤炭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煤矿企业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帐的,存在一般隐患未整改或整改工作程序、记录、档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改。 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自接到停产整改指令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整改方案。

停产整改方案应确定整改项目、整改目标、整改时限、从事整改的作业范围和作业人员,落实整改责任人、资金,还应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以及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等内容。

停产整改方案按分级监管原则,由煤炭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煤炭管理部门对停产整改煤矿要加强监管,对明停暗开、昼停夜开、假整改、真生产等非法生产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十九条 被责令停产整改煤矿整改完毕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组织自检,自检合格后向煤炭管理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申请。 申请报告应包括整改内容、项目、自检结果、附表,并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签署企业自检意见。

第二十条 煤炭管理部门接到停产整改煤矿提出恢复生产的申请之日起, 应当在60日内组织验收完毕。验收合格的,对重大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验收不合格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第二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与煤矿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明确各方对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职责。煤矿企业对煤矿建设项目施工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负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煤矿建设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排查、治理等工作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要求及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6篇:关于印发十百千工程的通知

关于印发《临沭县教体局名师培养“十百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主题

词: 49537152-3-11_B/2012-1226021

公开目录:

本单位业发布日2012年1

2务性文件 期:

月26日

发布机构:

教育体育

号: 〔2012〕62号

各镇街中心校,县直各学校,苍马山景区教管办,各民办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精神,加快高层次教干教师队伍建设,为教育现代化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现将《临沭县教体局名师培养“十百千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11月17日

临沭县教体局名师培养“十百千工程” 实 施 方 案

为建设一支业务精湛、师德高尚、乐于奉献、结构合理的名师、名校长队伍,充分发挥各类名师在全县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提高过程中的示范带头作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特制订名师培养“十百千工程” 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牢把握现代教育形势下培养名师的新要求、新趋势、新发展,以提高师德水平、教学实绩和科研能力为重点,强化管理,注重培养,强势推进教干教师队伍建设,形成我县名校长、名师、教学能手的教干教师梯队,让高层次教干教师脱颖而出,实现我县名师队伍的可持续发展。

二、培养目标和任务

按照“分层培养、逐级提升”的原则,在各层次一线教干教师和教科研人员中,遴选职业道德高尚、专业知识扎实、教学实绩显著、教育教学研究能力突出的人员进行重点培养,形成分层合理的教干教师培养团队,通过科研引导、实践锻炼、跟踪培养等途径造就一批专家型校长、学者型教师。并通过积极探索教干教师管理体制上的创新,在中小学教干教师和教科研队伍中,逐步形成积极向上、奋发有为、有序竞争的良好氛围,在全县中小学教师队伍中努力营造人才活力竞相迸发、聪明才智充分涌流的生动局面。

从2012年开始,按照“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育教学的专家”的标准,从全县教干教师和教科研队伍中选拔培养10名名校长、100名名师、1000名教学能手,经过三年的努力,打造一支业务精湛、勇于创新的教干教师队伍。

三、职责

1、立志终身从教,坚持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立德树人,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在同行和学生中具有人格魅力和学识魅力。

2、承担并出色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安排的教育管理和教育教学任务,能积极为教育教学发展建言献策,名校长所在学校成绩居全县同类学校前三分之一,名校长须结对帮扶1所薄弱学校,名师和能手教学成绩居全校同年级前三分之一。

3、实行开放式课堂教学,必须随时接受其他教师进课堂听课。名师、教学能手所在学校每学期须各安排至少20次、10次开放式课堂教学活动,并做好登记工作。

4、积极参与青年教师培养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培训任务。主动承担示范课、观摩课、研究课(含送课下乡)。名师每年至少要承担1次市级或县级示范课,教学能手每两年1次,并积极参与送课下乡活动。名校长每学期听、评课不少于30节;名师、教学能手每学期听、评课不少于40节,名师、教学能手各承担校内示范课不少于6节、3节。名师、名校长三年内培养和指导2—3名骨干教师(青年教师),且成效显著(教学能手1-2名)。

5、积极主持、参与、指导教育教学实验和教育科研工作,名师、名校长每年至少在市级及以上正式刊物发表或在县级以上教学教研会议上交流一篇高水平的论文、经验或教科研报告。所承担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取得显著成果,并具有推广价值。

6、加强师德修养,更新教育观念,积极参加各种进修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7、著书立说,总结推广教育教学经验。

四、待遇

1、由教体局授予相应的“名校长”、“名师”、“教学能手”等荣誉称号。在新闻媒体宣传其工作业绩,在社会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社会氛围,提高其社会地位。

2、在评优树先、职称评聘或推荐特级教师等评选量化时,名校长、名师、教学能手分别在总分中加10%、8%、5%。

3、每学年由县教体局发给名校长2000元的培训费,由所在单位发放给名师1000元、教学能手500元的培训费。

4、外出学习、考察和进修的机会原则上提供给名校长、名师、教学能手。

五、培养

1、统一组织研修活动。组织到省内外考察学习或师范院校研修,了解先进的教育理论、教育思想、教育方式方法、教学手段和职业技能,掌握学科教学的最新动态、知识。

2、实行个性化培养方案。引导培养人选结合自己实际,制定特色鲜明的个人发展规划,发展名师人选的潜质、个性和特长。

3、建立教学改革项目引领机制。组织培养人选围绕基础教育教学改革的重大问题开展科学研究,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每人都要结合实际,承担科研及教改课题项目。鼓励、支持其勇于改革创新,不断总结教育教学经验,撰写论文、著书立说,对其中具有系统教育思想、鲜明教育特色、广泛社会影响的优秀研究成果,予以奖励。

4、开展读书活动,丰富知识内涵,增强文化底蕴。每类培养人选在任期内,每学年阅读国内外著名教育家、学者著作不少于10部,认真研读,消化吸收,结合工作实际撰写读书反思心得,完成1万字以上读书笔记,并在全县读书交流会上交流。

5、努力为名校长、名师、能手发展成长搭建有效的交流平台。组织开展名校长和名师论坛、教育沙龙、专题讲座活动,为其提供互相展示、学习、交流的机会。鼓励名校长、名师、教学能手积极执教公开课、举办专题讲座等。每类培养人选在任期内要形成有特色的教育教学理论成果,适时编辑结集成名师文库。

6、开展阶段性培养成果展示活动,让培养人选的各种阶段性研究成果得到展示,名校长、名师效应得到辐射发挥。

六、名师管理

1、县教体局将成立临沭县名师培养“十百千工程”领导小组(附件一),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教研室,具体负责名师培养“十百千工程”的组织实施。

2、实行动态管理。每届三年后其称号自然取消,符合条件者可连评连任。

3、建立“十百千工程”培养基金。通过向政府争取、社会赞助和培训经费列支等渠道,筹措一定数量资金,建立名师培养工程经费保障机制。

4、建立名校长、名师工作室。在名校长、名师人选所在学校和临沭教育云平台上均开设以名校长、名师的姓名命名的工作室,实行“师徒制”,以引领青年教师团队。开设临沭名校长、名师博客,加强教育教学交流。

5、实行跟踪管理。建立各类名师成长档案袋。每学年末,由教体局组织人员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考核。任期届满,由教体局组织人员进行综合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届满考核的结果,作为连选连任的重要依据。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取消其相应称号,停止其相应待遇,并通报全县:

(1)弄虚作假,欺骗组织,骗取“名校长”、“名师”、“教学能手”称号的; (2)师德表现差,有损教师形象的;

(3)不安心本职工作,未经允许,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4)教学质量差,或考风考纪有问题,或不能完成教育教学、科研任务的; (5)不能认真履行“名校长”、“名师”、“教学能手”职责的; (6)其它应取消“名校长”、“名师”、“教学能手”称号的。

具体评选办法另行通知,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临沭县教育体育局。

附:

临沭县名师培养“十百千工程”领导小组

组 长:陈庆祥 副组长:宋振杰

成 员:高志云 王秀峰 牟胜林 李 雨 陈延松张宗雷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教研室,高志云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第7篇:关于印发病媒规划的通知

汉爱卫发„2011‟ 号

汉阴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关于印发《汉阴县病媒生物防制十二五规划》

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爱卫会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巩固全县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成果,不断改善和提升生态环境质量,营造整洁卫生、优美舒适的生产生活环境,有效防控病媒生物传播性疾病的发生和流行,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国家病媒生物预防与控制管理规定》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的《陕西省卫生城市(县城)标准》要求,特制订汉阴县病媒生物防制十二五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除害防病造福群众为出发点,以综合治理病媒生物孳生地为重点,认真贯彻《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

1 坚持“县镇联动、防制并举、长效管理、分级负责、市场运作、社会监督”的工作思路,强化病媒生物防制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孳生地整治和管理,巩固提升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成果,确保“四害”密度始终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

二、工作目标

2011年-2015年全县病媒生物防制的工作目标是:继续开展以春秋季灭鼠、夏秋季灭蚊蝇,重点区域和单位灭蟑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至2012年前全面清除和控制病媒生物孳生地,落实综合防制措施,实施科学除害,达到鼠、蚊、蝇、蟑螂密度中三项不超过国家标准,另一项不超过标准规定的三倍;至2015年区域鼠密度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蚊、蝇、蟑螂密度中两项不超过国家标准,另一项不超过标准规定的二倍。

(一)县城区要突出抓好“四害”孳生地治理,“三防”设施配备和日常消杀、监测等重点工作,坚持不懈地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各项活动,力争2011年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各项指标通过省爱卫办考核验收。

(二)各镇人民政府要在巩固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快网络体系建设,加大经费投入,完善硬件设施,规范档案管理,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努力实现病媒生物防制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市场化运行。

(三)继续将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纳入省、市、县级卫生乡镇、卫生村、卫生单位考核验收和年度复审的“一票否决”内容,认真落实“四害”密度效果评价和药理学分析,为扩大全县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覆盖面提供科学依据。

(四)全面开展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实施生活垃圾袋装分类密闭收集,日产日清,实现区域内无暴露垃圾,无卫生死角、无垃圾杂草,无闲置积水容器等“四害”孳生场所;结合重大公共卫生农村改厕项目,取缔和改造城区公厕、农村旱厕及露天粪坑,至2015年实现县城建成区周边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覆盖率100%,全县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基本达到70%以上。

三、职责分工

全县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坚持“政府组织、地方负责、部门协作,全民参与”的工作原则,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和管辖范围,依据《汉阴县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本辖区、本部门、本行业及城乡公共环境和重点场所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具体分工为:

宣传部:负责病媒生物防制的宣传发动工作,组织各新闻媒体定期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和防制知识的宣传报道。

卫生局:结合行业卫生管理,抓好全县公共场所和医疗机构等单位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安排部署和督促检查,负责区域内病媒生物密度监测和评价工作。

住建局:负责城区公厕改造,实施生活垃圾袋装分类密闭收集和日产日清,对垃圾投放站点和垃圾处理厂、公共厕所、下水道、公园、绿地、拆迁及建筑工地以及下属单位和服务管理对象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进行安排与督促检查。

工商局:负责流通领域食品经营单位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抓好各类农贸市场、瓜果批发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病媒生物防制的安排与督促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违禁消杀药物的查处。

3 质监局:负责对各类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食品加工作坊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进行安排与督促检查。

文旅广视局:负责对各宾馆饭店及旅游景区、景点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进行安排与督促检查。

经贸局:负责对各中小企业、废品收购站点、商场、超市、屠宰场和下属单位及服务管理对象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进行安排与督促检查。

发改局:负责对各粮库、粮站、粮油加工场所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进行安排与督促检查。

药监局:负责对食品、药品、餐饮经营行业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进行安排与督促检查。

交通局:负责对客运站、码头以及国道公路沿线边沟和绿化带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进行安排与督促检查。

农业局:负责对违禁消杀药品进行收缴及农田灭鼠工作进行安排与督促检查。

环保局:负责对违禁消杀药品进行销毁,对本单位及下属管理对象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进行安排与督促检查。

教体局:负责对全县各学校、幼儿园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进行安排与督促检查。

财政局:负责公共场所(区域)病媒生物防制经费的保障落实,对本单位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进行安排与督促检查。

县火车站:负责对辖区各车站、铁路沿线及所属单位、居民区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进行安排与督促检查。

月河工业园区:负责组建病媒生物防制领导机构,投入必要的经费,做好辖区内各单位、企业、公路沿线及所属村(居)民小区和住户、城乡结合部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安排部署和督

4 促检查。

县爱卫办:负责拟定本辖区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规划,按照病媒生物防治工作规范,定期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和区域“四害”密度监测及效果评价;利用多种形式,深入广泛宣传防制知识;抓好辖区内重点单位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人员的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合理选择消杀药械,指导、督促辖区内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落实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积极探索市场化运作模式,确保辖区内“四害”密度达标。定期对病媒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和消杀队伍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加强消杀药械管理,组织开展专项整治,确保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安全有序进行。

四、工作步骤

按照病媒生物防制“五统一”要求和“谁管理、谁负责、谁受益、谁出资”的工作原则,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坚持常年、持久、反复的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①灭鼠。每年4月和10月集中开展春秋季两次灭鼠活动月。采取设置专用毒饵盒投药灭鼠,清除鼠粪、鼠迹和鼠洞,确保区域有鼠迹房间不超过2%,重点场所防鼠设施不合格率不超过5%,外环境鼠迹不超过5处的目标。

②灭蟑。每年5月、10月分别开展两次集中灭蟑活动。采取堵洞抹缝,清除蟑螂卵鞘、蟑迹和生存环境,确保区域内有蟑螂阳性房间不超过3%,地下室、下水道等外环境蟑螂侵害率不超过3%的目标。

③灭蚊蝇。每年5月至9月集中开展夏秋季灭蚊蝇活动,

5 运用药物、生物等方法加大河塘、湖泊治理力度,对垃圾箱、垃圾处理场、绿化带、下水道口、城区公厕和单位内部厕所等蚊蝇孳生地开展经常性杀灭活动。确保区域外环境各种存水容器、积水中蚊幼虫阳性率不超过3%,特殊场所成蚊数不超过1只;单位有蝇房间不超过3%,加工制售直接入口食品场所无蝇的目标。

五、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镇、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强化领导,夯实责任,要继续实行一把手负责制,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系统、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将具体工作任务细化分解到科室、到人员,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真正做到责任唯一,任务落实,工作到位。

(二)密切配合,沟通联系。按照“县镇联动、分片包干、分级负责”的工作原则,各级各部门、各单位既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又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建立有利于工作开展的管理运行机制,保证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三)树立样板,示范带动。县疾控中心要加大对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技术培训,分区域、分层次进行现场指导,逐系统、逐行业、逐部门建立和培植一批样板单位,通过示范带动、典型引路全面提升病媒生物防制水平。

(四)狠抓重点,分类指导。各镇、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突出抓好露天粪坑取缔和城区周边及农村旱厕改造工作,加大投入,狠抓落实,保证2015年年底前县城建成区周边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覆盖率100%,全县农村无

6 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基本达到70%以上基本实现。要在四害繁殖、活动期间,连续不断地采用多种方法控制孳生场所,杀灭成体、蚴(幼)体,并完善“四害”防制设施,确保密度达到国家标准范围之内。

(五)强化督查,依法管理。县爱卫办要加强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督导检查,按照《汉阴县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组织住建、卫生、质监、工商、公安等行政执法单位,每月对各部门、各单位消杀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抽查,每季度开展一次执法检查,对病媒生物防制措施不落实、四害密度超标的单位将采取媒体曝光和限期整改处理。对整改不到位,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将依据有关规定依法处罚。

二0一一年 月 日

主题词:病媒生物防制

规划

通知

抄送:市双创办、爱卫办

县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双创办。

汉阴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 月

日印发

共印 份 7

第8篇:关于印发《会议管理制度》的通知

集团各部门、各下属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会议内容和程序,加强会议管理,提高公司的办公质量和工作效率,提升公司运营水平,特制订《 会议管理制度》,该制度于2012年4月1日开始实施,请集团各部门、各下属公司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此页无正文)

主题词:会议 管理制度通知

抄送:集团各部门各下属公司

公司名时间

第9篇:关于印发大队考勤等制度的通知

安徽省蚌宁高速公路路政大队

关于征求考勤等制度意见的通知

各巡查组:

为进一步规范大队内部管理,稳步推进机关效能建设,深入扎实地开展作风整顿,根据支队要求和部署,结合大队实际,研究和拟定了大队考勤、住勤管理制度。为保证制度合法有效,现向大家征求意见,请各组尽快组织队员学习讨论,于8月25日前将意见归纳汇总报综合室。 特此通知。

附件:

1、考勤管理制度(试行)

2、住勤管理制度(试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五日

考勤管理制度(试行)

一、全员实行考勤签到制,星期

六、日和夜班执勤人员不签到。

二、签到分上、下午的上、下班四个时段,具体时间为上午8:20以前和11:50以后,下午为上班前10分钟和下班前10分钟,过时一律不准补签。因公不能签到,须向考勤管理人说明情况,由管理人注明事由。

三、考勤签到由组负责人负责实施和管理。迟于规定上班签到时间30分钟以内的视为迟到,30分钟以上的视为半天旷工;早于规定下班时间30分钟以内的一律视为早退,30分钟以上的视为半天旷工。

四、因病、因事不能上班的,须提交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和经批准的请假手续。一天以内(含一天)由组负责人批准;一天以上(含三天)由组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大队负责人批准;三天以上由组负责人、大队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支队领导批准同意,请假人须将批准的请假条交各组负责人存档备查。按时归队后必须向各组负责人报告销假,超时按旷工处理。

五、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的,须立即向组负责人和大队负责人电话汇报,经同意后,按病、事假考勤。归队两天内补办请假手续。未补办手续和超时的按旷工处理。

六、一般情况下,路政员在接班前两小时和值勤期间不

得请假,特殊情况须按照程序报经领导批准。

七、经批准的调班不视为请假,按正常休假考勤。休假期间,接到大队命令,应及时按要求完成任务或返回大队,若因特殊情况可能延误时间或无法完成命令的,须向领导说明事由,并征得同意,否则,按旷工处理。

八、考勤考核规定:

1、考勤考核每日10分,月底计算考勤率【考勤率=个人得分÷满分(月大310分,月平280分)×100﹪】。考勤率100﹪的为优秀,95﹪以上的为良好,90﹪以上的为合格,90﹪以下的为不合格,80﹪以下的为差等。

2、因病、因事请假的每半天扣1分、扣除5元工资;迟到、早退的每次扣2分、罚款20元;旷工的每半天扣5分、罚款50元;半天内既迟到、早退又旷工的,按旷工处理。

3、每月奖励考勤优秀者220元、良好100元;罚款不合格者100元、差等者220元。

4、对半年内旷工累计超过三天的人员,报请支队调离本大队。

八、考勤每月经大队负责人审核后,交大队综合管理员一份归档,各巡查组留存和张榜公布一份。

九、其他未尽事宜,按支队相关制度执行。

十、本制度由蚌宁路政大队负责解释。具体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由大队全体会议决定修改。

十一、本制度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住勤管理制度(试行)

一、工作日期间,全员实行24小时住勤制。行政班为星期一至星期四,巡查班为上班期间。

二、大队负责提供队员的办公、住宿用房及所需的公共用品、设施。不能满足条件的,不得要求住勤。

三、因私事或疾病需要离开驻地,须向组负责人递交离队申请,报告事由和预计用时,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并应在规定时间内返回。组负责人离队须向大队负责人报告,征得同意后方可离开。确认无法在规定时间内返回的,须重新报告并征得同意,超出当天范围的,按请假规定办理。节假日期间用电话短信方式申请,正常上班后补办书面申请。

四、因私事或疾病不能住勤的,须向组负责人递交申请,报告事由,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组负责人不能住勤的,须向大队负责人报告,征得同意后方可离开。节假日期间用电话短信方式申请,正常上班后补办书面申请。

五、住勤期间,所有人员手机应随身携带,并保持24小时开机。

六、住勤期间,应自觉严格遵守大队内务管理制度。

七、住勤考核规定:

1、住勤考核由组负责人负责实施和管理。每月公布得分并存档。

2、住勤考核每日5分,月底计算住勤率【住勤率=个人

得分÷满分(月大155分,月平140分)×100﹪】。住勤率100﹪的为优秀,95﹪以上的为良好,90﹪以上的为合格,90﹪以下的为不合格,80﹪以下的为差等。

3、奖惩办法:优秀档次的,每人每月奖励150元;良好的,奖励50元;不合格的,每人每月罚款50元;差等的,罚款150元。

4、经批准的离队,超出规定时间2小时以内返回,未报告的,每次扣1分;超出规定时间4小时以内返回,未报告的,每次扣2分,罚款10元;超出规定时间4小时以上返回,未报告的,每次扣3分,罚款20元;未经批准的离队按旷工处理。

5、经批准的不住勤,每次扣2分,罚款20元;未经批准的不住勤按旷工处理。

6、其他未尽事宜,按支队相关制度执行。

7、本制度由蚌宁路政大队负责解释。具体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由大队全体会议决定修改。

8、本制度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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