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预留印鉴卡遗失证明
遗失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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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 (账号: )因保管不慎遗失在贵行预留的印鉴卡,编号为: ,现需销户,无法提供。如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由本单位承担!
年 月 日
第一条 为加强我行印鉴卡的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及《XX银行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X银行预留印鉴卡作为重要凭证管理,本办法所指印鉴卡为具有八位编号的印鉴卡,分为空白印鉴卡的管理和已使用印鉴卡管理,用于客户在我行预留印鉴的凭证。
不具有编号的印鉴卡不再新增使用。 第三条 空白印鉴卡的管理。
(一)空白印鉴卡为重要空白凭证,应按《XX银行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管理。
空白印鉴卡由总行、分行及支行凭证管理员负责保管。
(二)空白印鉴卡的规格、样式由总行统一规定、印制,各分、支行不得私自印制。
(三)分、支行空白印鉴卡不够使用时,应从总行领取,不得自行跨网点调剂,确需调剂的应经总行运营管理部批准后方可调剂。
(四)空白印鉴卡的调拨、领用、发售、收回、销毁必须实行控号管理。
(五)空白印鉴卡按每套1元的假定价格纳入表外科目核算。
(六)开户单位领用空白印鉴卡应在《XX银行重要空白凭证使用情况登记簿》(以下简称“使用情况登记簿”)上签收。
第四条 已使用印鉴卡的管理。
(一)各支行对开户单位预留的印鉴卡一式三联送交总行或分行确认时,应将印鉴卡用信封密封后,由会计经理会同经办人在封口处进行双人封签,并进行交接登记(必须登记印鉴卡编号),由支行账户管理员连同开户资料一并送总行或分行印章审核管理员(以下简称“审核员”)。审核员审核完毕,将开户资料退回支行,由支行保管。
(二)审核员收到支行送达的印鉴卡密封信封,检查密封口是否破损、是否有双人签章等。对复审无误的,于当日将一式三联印鉴卡予以确认,并在复核处加盖审核员私章后,将第一联、第二联印鉴卡封包退还支行账户管理员。
(三)确认完成后的第三联印鉴卡由审核员送印鉴卡保管员处集中统一保管。
(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办理销户时,印鉴卡随其开销户资料一同归档保管。
第五条 各支行对已建档的印鉴卡应按照存款科目顺序排列存放,以方便查阅。
总行、分行印鉴卡保管员对已建档的印鉴卡按“支行—号码”的排列规则保管。
第六条 久悬未取款账户印鉴卡由支行专夹保管,暂不纳入票据印鉴防伪系统管理,但每季度末必须和久悬未取款账户核对是否账实相符,并在《日间检查登记簿》附注中注明核对情况。
久悬未取款账户销户时,印鉴卡作为销户凭证附件送总行、分行事后监督中心。
久悬未取款账户印鉴卡为不带编号的旧印鉴卡。
第七条
各种原因造成作废的印鉴卡,均需在《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凭证使用情况登记簿》上予以登记,并注明“此份作废”字样,在整套印鉴卡上逐张加盖“作废”戳记。
第八条
客户将空白印鉴卡领走未能送回、预留印章模糊不清或不规范、或因柜员操作不当等造成印鉴卡表面不清晰等原因作废的印鉴卡,按如下方式处理:
(一)客户领取空白印鉴卡3天未能送回、经催收确实无法收回的,应由经办柜员(或客户经理)书面说明相关情况,经会计经理签 2 字授权后做作废处理。
(二)客户预留印章时因印模不规范或印文模糊不清需作废印鉴卡时,客户应交回印鉴卡第一联,在与本行留存的印鉴卡第
二、三联号码核对无误后在原整套印鉴卡加盖“作废”戳记,并注明作废原因。
(三)因柜员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印鉴卡表面不清洁、破损而无法使用的,在印鉴卡上注明原因、加盖“作废”戳记。
第九条 客户预留银行的印鉴卡作为银行核验客户签章真伪的依据,属于重要会计档案,各支行和总行、分行在交接、使用、保管和管理等各个环节,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第十条 开户单位预留印鉴卡对外保密,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情况外,任何人 不得向任何单位(个人)提供客户的预留印章印模。
第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需调阅客户预留印鉴卡的,必须经主管部门经理审批同意后,由总行、分行印鉴卡保管员陪同进行查阅。严禁任何部门(人员)复制开户单位的预留印章。
第十二条 申请使用支付密码的单位,支行应与客户签订协议,约定支付密码的使用效力。办理支付业务时应在核验支付密码的基础上对印章防伪进行要式审核。
第十三条 会计经理应每月对本支行的印鉴卡的交接、使用、保管等情况进行检查核对,印鉴卡实物数量是否与票据印鉴防伪系统中统计的数量相符,并将检查情况登记在《日间检查登记簿》附注说明中。
第十四条 总行印鉴卡保管员每月依据印鉴防伪系统中统计的未发放的空白印鉴卡数量与总行凭证管理员核对账实是否相符。总行、分行主管部门副总经理每季末对总行、分行保管的空白印鉴卡和已使用印鉴卡进行检查,核对账实是否相符。
第十五条 已建档的印鉴卡应单独妥善保管,防止发生火灾、霉 3 烂、鼠咬、盗窃等事故,避免发生非法使用和盗用、遗失等情况。 第十六条 本办法作为《XX银行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管理办法》的配套办法,由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XX市商业银行预留印鉴卡管理办法》(洛商银 [2007] 256 号)于本办法下发之日起废止。
工商银行:
我单位在贵行开立账号为结算账户。接贵行通知更换银行预留印鉴卡片,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公事繁忙,现委托同志,身份证件号代处理更换事宜、并保证新预留印鉴卡片上的预留印鉴与原预留印鉴卡片上的预留印鉴相一致。
授权法人: 身份证件号: 申请单位公章:
委托时间:
年
月
日
初涉财务的人去银行应该经常能听到“印章”“印鉴”这样的词汇,那么这些到底是什么呢?
预留印鉴
企业在银行开设账户,开户时需要在银行预留印鉴,也就是财务章和法人代表(或者是其授权的一个人)名字的印章(俗称“小印”)。印鉴要盖在一张卡片纸上,留在银行。当企业需要通过银行对外支付时,先填写对外支付申请,申请必须有如上印鉴。银行经过核对,确认对外支付申请上的印鉴与预留印鉴相符的话,即可代企业进行支付。
怎样更换预留印鉴
各单位因印章使用日久发生磨损,或者改变单位名称、人员调动等原因需要更换印鉴时,应填写“更换印鉴申请书”,由开户银行发给新印鉴卡。单位应将原印鉴盖在新印鉴卡的反面,将新印鉴盖在新印鉴。
北京银行金融街支行:
兹有我公司:北京隆风恒昌商贸有限公司,在贵处设立对公账户:0109084800012 0102227520,近期根据公安局相关要求,将原财务章销毁更换为新的财务章,故到贵处办理银行预留印鉴变更手续,敬请接洽并予以协助!
本公司承诺:对于财务章变更所导致的一切财务问题与北京银行无关,一切后果由本公司承担。
此致
敬礼
北京隆风恒昌商贸有限公司2012年12月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规范公司银行账户和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银行账户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办法,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银行账户为:在商业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章 银行账户开立、变更、使用和撤销
第五条 基本存款账户。公司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六条 一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是公司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七条 专用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是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公司应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一)基本建设资金。
(二)更新改造资金。
(三)财政预算外资金。
(四)粮、棉、油收购资金。
(五)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六)期货交易保证金。
(七)信托基金。
(八)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
(九)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十)单位银行卡备用金。
(十一)住房基金。
(十二)社会保障基金。
(十三)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
(十四)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
(十五)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第八条 临时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是公司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有下列情况的,公司应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一)设立临时机构。
(二)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三)注册验资。 第九条 银行账户开立程序
(一)申请开户。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开户申请,并准备足以证明必须开立银行账户的相关资料。
(二)审批账户。财务部负责人对开户申请进行审核,并报公司总会计师和总经理批准。
(三)开立账户。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由出纳代为办理。被授权人应按照相关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并将账户开立信息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十条 银行账户变更程序。银行账户使用期间如因公司情况需要变更,出纳人员应及时到银行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并将变更信息进行备案;如因银行系统升级等外在原因变更公司银行账号的,出纳应与银行沟通协商要求银行出具情况说明,汇报主管领导并提醒相关会计人员在账务系统中及时进行更新。 第十一条 银行账户撤销。银行账户使用期满时必须撤户,同时应办理备案手续。开立的银行账户一年内未发生资金往来业务应作撤销处理。公司撤销银行账户,需由总会计师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行为,按照集团公司管理需要如需向集团公司备案的,应由总账会计及时向集团公司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银行账户数量。公司财务部负责人应掌握银行账户运行情况,及时清理闲置、到期、睡眠等账户,做到银行账户的优化高效使用。
第四章 银行账户的具体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利用银行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出租、出借账户,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
第十五条 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除发放工资外,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提供必要的合同、证明。
第十六条 出纳每月定期从银行取得银行对账单交由会计人员,会计人员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对未达账项逐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并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确保账实相符。
第五章 银行预留印鉴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应加强对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银行账户预留印鉴、密码和空白的结算凭证应由财务负责人和出纳人员分别掌控,不得向其他部门或个人借用、泄漏。如因借用泄密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应由财务部查明原因,追究借用、泄密者的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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