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与银行贷款

2023-02-03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民间借贷与银行贷款

海南省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和民间借贷利率对新农村建设的影响分析

摘 要:近年来,中央一直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进一步加强支农惠农政策,确保新农村建设取得新的进展。但在金融支农工作中,利率上浮与增加农民收入相矛盾,突出表现在贷款利率的定价方面,农村信用社既要把支农作为中心工作,尽可能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又要考虑自身收益,对信贷资金予以高位定价,维持较高的贷款利率水平。一方面贷款利率上浮幅度过大,增加农业生产成本、加重农民负担,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总体要求不符;另一方面因农户贷款额度小、笔数多、管理成本大,又必须维持偏高的利率水平。使国家出台的优惠政策给农民带来的实惠几乎抵消。金融部门如何有效支持三农,将利率变化带给农民的负担降到最低点,应成为我们当前认真研究的课题,分析海南省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及民间借贷利率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关对策及建议。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新农村;民间借贷

一、农村信用社利率和民间借贷利率现状

1.海南省农村信用社和民间借贷基本情况。根据我们的利率监测显示,2010年4月末,海南省农村信用社六个月至一年期限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6.392 9%,上浮20.40%,是基准利率的1.20倍;一年至三年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8.341 0%,上浮54.46%,是基准利率的1.54倍;六个月至一年期限民间借贷加权平均利率为23.523 1%。是基准利率的4.43倍;从调查情况看,海口市城区信用社贷款利率执行年利率6.903 0%,上浮区间较小;定安县信用社六个月至一年期限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11.4035%,贷款上浮114.75%,是基准利率的2.1475倍,上浮区间较大,其原因是农村地区信用社面对的客户比较单一,主要是农户、种养大户和农村个体工商户。农村地区的民间借贷利率区间与城区相比较要小,三亚及有关县市民间借贷年利率10.8%~15%之间,城区民间借贷年利率12%~25%之间。

2.从农村信用社和民间借贷利率执行来看,整体利率水平较高,而民间借贷利率往往参照农村信用社利率执行情况向上浮动,二者在农村借贷市场存在博弈关系。表现为:一是农村信用社和民间借贷在农村地区基本处于垄断地位;二是农村信用社贷款门槛相对较高,审批期限过长,其贷款客户向民间借贷转移,农户小额贷款选择民间借贷占有一定比例;三是近两年来信用社信贷管理在不断的规范,审批环节增多,贷款手续复杂,而民间借贷手续简单,只需要一张借条就可拿钱。

3.农村信用社针对不同的贷款种类执行的贷款利率不同。如,海口市贷款利率按照行业、市场、资金成本以及借款人的信用度等因素来确定,坚持贷款人和借款人互惠互利的原则,对讲信用、对信用社工作有贡献的贷户实行优惠,以促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和辖区金融诚信建设。正常贷款的浮动区间为: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的0.9~2.3倍,即最大可以下浮10%,上浮130%。贷款利率浮动档次区分:(1)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本社职工工资担保用于直系亲属助学、治病的贷款上浮0%;(2)信用户、协助组织定期存款5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贷款以及本社职工个人贷款上浮10%;(3)质押贷款、子女上学、治病、协助组织定期存款2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本社下岗职工、本社职工在担保额度(5万元)内的担保贷款上浮20%;(4)农户种植业、养殖业、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非本社人员工资担保且用于直系亲属助学、治病的贷款上浮30%;(5)农副产品加工、储运、贸易、消费、农户联保、工资担保贷款以及自有资金发放的抵押贷款等上浮50%;(6)用自有资金发放的贷款,如,个体工商户、中小企业、个体联保贷款等上浮80%;(7)根据市场需求个别贷款可上浮100%~130%,但须报经联社批准。(8)对同时具备几种优惠条件的贷款应择其最低的浮动利率水平执行,但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农村信用社利率政策执行较为固定,所以贷款利率波动的季节性不明显,几乎不受季节的影响,但贷款的投放因季节性变动比较大。而民间借贷利率是紧跟其后,就受季节性影响也不大。

二、农村信用社利率和民间借贷利率波动对三农带来问题和影响

1.高浮动利率政策不符合中国“农情”,加重了农民的利息负担。目前,农村信用社向农民发放贷款,在基准利率基础上可上浮到 288.14%,而其他商业银行向城市居民、企业单位发放贷款,利率上浮大多在30% ~75%之间。农村信用社吸收存款与其他商业银行利率相同,但贷款利率上浮幅度却高于其他商业银行,只考虑了农村信用社的局部利益,却损害了三农利益。

2.贷款利率上浮缺乏合理依据。首先,利息是资金的价格,利率制定的依据是资金使用的利润水平。农民是弱势群体,社会平均利润的占有水平极低,贷款利率浮动却最大,显失公平。其次,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的资金,其信贷资金来源主要依赖吸收本地城镇居民的储蓄存款,相对于来说其筹资成本较低,因此,从成本考虑,贷款利率不应过高浮动。

3.农村信用社贷款面向广大农民及农村个体工商户,农民的信用意识和抵押物普遍高于企业,且贷款期限短、额度小、风险分散,而商业银行贷款面小、额度大、风险集中。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小于商业银行,但利率浮动高于商业银行,显然不合理。

4.农村信用社贷款高浮动利率不利于行业公平竞争。农村信用社在农村网点多,资金来源和信贷市场广阔,目前农民及三农贷款只能求助于农信社,而农民面对农村信用社高利率有看法、但没办法。

5.利率一浮到顶与逾期贷款罚息差距缩小,甚至高于逾期罚息,异化了借贷双方的信贷关系。在实际调查中,农村信用社贷款客户的借贷合同中,又明确了逾期加罚100%利率,这样,对逾期贷款者来说,利率则达到了17.5230%的年利率,上浮利率达230%,农户实在无法承受如此高的利率水平(银发[2003]251号)。

6.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确定未考虑地区经济发展的差异。利率作为资金的价格,在充分竞争的市场条件下,其如同其他商品的价格一样,不同的贷款利率水平代表着不同的需求水平。但在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地区,从贷款供给主体看,原有的农业银行乡镇营业所的撤销,农村信用社占据了农村金融市场,在一定程度上成了真正意义上的“农村金融主力军”,农村信用社享受了农村信贷供给市场,农村的三农贷款只有其单一金融机构,别无选择。

7.分享了过多的贷款客户既得收益。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对象是农户、个体户和小企业主,他们收益小,经营风险大,由于种种原因,他们很难融到资金,即使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过高,他们会不计成本接受,以致贷款客户提高了经营成本,大大降低了贷款客户的收益所得,处于弱势群体的贷款农户也因此加大了经营负担和风险,消弱了农户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同时,抑制农户贷款需求,削弱了支农效果。农业属于弱质产业,利润低、风险大,由于农村信用社的利率一浮到顶,使农户贷款负担加大,甚至出现某些农业项目利润率与贷款利率的倒挂,远远超出了农民的承受能力,挫伤了农民申贷生产的积极性和热情。贷款不仅没有达到农民增收的目标,过高的利息反而成为一副套在农民头上沉重的枷锁,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不利于新农村建设。

8.影响了货币政策的发挥力度。利率是中央银行货币政策重要的调控手段,中央银行经常通过调高或调低存贷款利率,来调节经济运行,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业务开展以来,贷款利率一直是基准利率的2.3倍,尽管近年来中央银行几次调低存贷款利率,但农村信用社的小额贷款,利率并没有及时作相应调整,与金融机构相比,还是处于较高的利率水平。这样,导致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意图得不到体现,影响了利率调整政策效果的发挥。而且,过高的贷款利率也不符合目前宽松的货币政策。

9.利率波动对资金的流向影响较大。无论是农村信用社还是民间借贷,当利率低时,三农贷款需求量大,投放量大;当利率高时,资金就会流向高利润行业。如,房地产开发、矿产资源开发。2009年9月末,随着三亚房地产行业的不断发展,促使一些担保借贷公司应运而生。这些公司经济实力比较雄厚,经营贷款的形式类似银行,其共同点是借贷利率非常高,借贷期限短,手续相对银行简便。如,位于迎宾路的担保公司其借出的贷款年利率为48%,期限三个月。该公司生意比较红火,据营业员透露,2009年第二季度公司借出的款大约在2 400万元。

10.民间借贷与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的关系比较密切。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对象主要为农民,由于对农村信用社贷款浮息的上浮比例定得过高。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增加也不能完全满足农村借贷市场资金的需求,民间借贷也就有了市场,农村信用社的利率浮动较高,民间借贷利率也就相应更高。如2006年农村信用社一至三年加权平均利率为9.534%,一年期民间借贷利率达到19.832%;2009年农村信用社利率向上浮动达到10%,民间借贷利率相应调整到25%。

三、加快利率改革市场化的进程,促进金融支持三农的建议。

1.降低浮动比例,合理定价。一是要降低农村信用社三农贷款利率上浮比例,至少不能高于商业银行的非农贷款的浮息比例,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国家对农业的扶持政策;二是要实行三农贷款差别浮息制度,对用中央银行支农再贷款发放的支农贷款一律实行央行规定的利率,不能随意浮动。对农村信用社用自筹资金发放的贷款也要按照农业产业政策区分贷款对象实行差别浮息,即符合农业产业政策又给予农村信用社根据不同客户区别。依据市场的差异和变化进行贷款的定价,生产周期长、收益低、风险大等传统农业的贷款实行低息浮动,对其他贷款实行高息浮动;三是要通过利率传导机制来量化贷款价格、识别规避风险、整合信贷资产结构、优化资产质量。

2.建立健全科学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一是健全贷款利率定价体系。农村信用社要根据贷款对象、方式、担保物、期限、信用记录、客户承受能力及在农信社存款额度因素,结合国家宏观调控要求、产业政策、行业风险、产品市场等多方信息制订具体的贷款利率体系,为科学合理定价提供依据。二是建立贷款利率定价权限制度。联社要充分发挥基层信用社和客户经理的主观能动性,授予基层信用社及客户经理一定幅度的贷款利率定价权,促使农村信用社更好支持三农经济的发展。三是强化贷款利率定价监督制度。为确保贷款利率定价有理,优惠有因,授权有度,防止人情定价,主观定价等现象产生,要建立相应检查监督制度。四是建立利率风险的预警机制。负责利率管理部门应定期通报利率市场趋势,通报利率变动对业务经营产生的影响,根据基准利率上升或下降的趋势,引导信用社调整利率敏感性资产与负债的结构,规避利率风险。五是建立贷款利率操作流程。贷款利率定价应由下而上,根据各自权限,建立客户经理—信用社主任—联社利率管理部门—联社分管主任—联社利率定价管理委员会的贷款利率定价操作流程。

3.加强政策扶持和引导。农村信用社利率市场化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金融市场化建设中的一项基础工程,各地各部门要注重相关配套改革,为农村信用社利率市场化改革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一是在税收政策上可予以倾斜。对农村信用社发放的“三农贷款”实行免征或少征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尤其是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应该免征营业税。二是可考虑适当提高农村信用社在人行的准备金存款利率。考虑农村信用社资金运用季节性特点和肩负的支农任务,应该采取农信社在人行存款利率略高于商业银行的政策,体现对农信社的扶持和对利率市场化风险的分担。三是地方政府可建立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风险补偿机制,适当增加对农业特别是种植业、养殖业等利润较低产业的财政补贴,缩小农业贷款利差。对农业贷款减免公证费、担保费、评估费等中间费用,鼓励农村信用社发放农业贷款,促使农村信用社降低对三农贷款利率的浮动幅度,减轻农民负担,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步伐。四是人行应加强对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的指导,帮助农村信用社构建科学合理的定价机制。

4.完善民间借贷的监测管理制度,正确引导民间借贷规范发展。一是通过定期采集民间借贷活动的有关数据,组织深入实地的调查,及时掌握民间借贷的资金规模、借贷方式、利率水平、交易对象、借贷期限的最新发展,逐步建立起有效的调查体系和数据库,为有关部门制定宏观政策提供数据支持。二是为防止民间借贷行为的非法运作,人民银行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测和管理。对涉及众多自然人,借贷范围超出熟人社区的民间借贷,给予密切关注,根据其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危害程度,采取不同的措施。对涉嫌非法集资的,人民银行将配合银监会积极处理。

5.积极引导、支持民间借贷组织向正规金融转化。金融监管部门在对民间借贷活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探索一套新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对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民间借贷组织,在审查合格的前提下,采取核发金融业务许可证的方式,以利于对民间借贷的规模、用途、利率进行监管。组建以主要吸收民间闲散资金包括民间借贷资金参股、为中小客户服务、市场化运作为特征的社区银行,并给予相应的存贷款利率浮动政策,使之兼具民间资本的优势和正规金融的专业化特点,积极推动民间借贷向规范化、法律化的正式金融转化。

6.人民银行和银监局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货币政策的要求,通过窗口指导、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等,加大对农村信用社执行浮动利率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引导和监督其正确执行利率政策,促进其制定和执行切实可行、有利于促进社农双赢的利率价格,兼顾农村信用社与农业、农户、农民之间的利益,促进三者良性互动。并支持其利用利率手段改善经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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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曹协和,吴竞择,邱彦华,黄翠玲,黄静慧

第2篇:对比分析银行贷款与民间借贷的优劣

基于中小企业贷款问题对比分析银行贷款与民间借贷

摘要:中小企业贷款难是世界性的难题。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生力军,然而贷款难已成为制约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关键因素。自改革开放以来,为解决企业贷款难问题,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比重。尽管各大商业银行积极响应,及时调整贷款结构,创新信贷方式,推出适合小企业的贷款品种,加大中小企业贷款力度,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难度依然很大。因此,中小企业急需寻求新的融资渠道。随着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在各类市场主体资金需求旺盛,中小企业贷款困难的同时,民间资金却日渐充裕,民间借贷市场日趋活跃,融资规模有逐年扩大趋势。民间借贷成为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的更优选择。作为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之一——贷款业务,在这种情况下,自然而然受到了来自民间借贷的严重威胁。本文,主要以中小企业贷款为前提,从商业银行贷款业务和民间借贷的定义、特点、流程等多个方面进行比较,从中分析出商业银行贷款业务与民间借贷的优劣。

关键词: 中小企业贷款,商业银行,贷款业务,民间借贷

一、中小企业贷款的概述 1.1中小企业的定义

中小企业(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s),又称中小型企业或中小企,它是与所处行业的大企业相比人员规模、资产规模与经营规模都比较小的经济单位。此类企业通常可由单个人或少数人提供资金组成,其雇用人数与营业额皆不大,因此在经营上多半是由业主直接管理,受外界干涉较少。 1.2中小企业的经营特点

(一)对市场变化的适应性强;机制灵活,能发挥“小而专”,“小而活”的优势

中小企业由于自身规模小,人、财、物等资源相对有限,既无力经营多种产品以分散风险,也无法在某一产品的大规模生产上与大企业竞争,因而,往往将有限的人力、财力和物力投向那些被大企业所忽略的细小市场,专注于某一细小产品的经营上来不断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生产效率,以求在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进而获得更大的发展。中小企业通过专业化生产同大型企业建立起密切的协作关系,不仅在客观上有力地支持和促进了大企业发展,同时也为自身的生存与发展提供了可靠的基础。

(二)经营范围的广泛性,行业齐全,点多面广;成本较高,提高经济效益的任务艰巨 一般来讲,大批量、单一化的产品生产才能充分发挥巨额投资的装备技术优势,但大批量的单一品种只能满足社会生产和人们日常生活中一些主要方面的需求,当出现某些小批量的个性化需求时,大企业往往难以满足。因此,给了中小企业发展空间,中小企业更贴近客户,可以满足不同客户的不同需求,但成本高,经济效益难以满足。

(三)中小企业是成长最快的科技创新力量

现代科技在工业技术装备和产品发展方向上有着两方面的影响,一方面是向着大型化、集中化的方向发展;另一方面又向着小型化、分散化方向发展。产品的小型化、分散化生产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

(四)抵御经营风险的能力差;资金薄弱,筹资能力差

中小企业流动资金(包括现金、库存、原材料等)占公司的资本总额比重大,一旦出现资金暂时不足或是断裂,整个企业就立刻面临严重风险,因此,需要大量的贷款来维持资金量通畅。也正是因为中小企业存在经营风险,筹资能力差,往往导致商业银行不愿意贷款给他们。 1.3中小企业贷款

中小企业贷款指银行向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控股股东(社会自然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补充企业流动性资金周转等合法指定用途的贷款。 1.4流动资金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是为满足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短期资金需求,保证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而发放的贷款。(1)按贷款期限可分为一年期以内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一年至三年期的中期流动资金贷款;(2)按贷款方式可分为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其中担保贷款又分保证、抵押和质押等形式;(3)按使用方式可分为逐笔申请、逐笔审贷的短期周转贷款,和在银行规定时间及限额内随借、随用、随还的短期循环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作为一种高效实用的融资手段,具有贷款期限短、手续简便、周转性较强、融资成本较低的特点,因此成为深受广大中小企业欢迎的银行业务。

流动资金贷款按期限可分为临时流动资金贷款、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中期流动资金贷款:

1.临时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在3个月(含)以内,主要用于企业一次性进货的临时性资金需要和弥补其他支付性资金不足。

2.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3个月至1年(不含3个月,含1年),主要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周转资金需要。

3.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1年至3年(不含1年,含3年),主要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中经常占用资金需要。

二、商业银行贷款业务 2.1贷款业务概述

银行贷款是商业银行作为贷款人,按照一定的贷款原则和政策,以还本付息为条件,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提供给借款人使用的一种借贷行为。这样红借贷行为由贷款的对象、条件、用途、期限、利率和方式等因素构成。

贷款业务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有以下几种分类方法:一是按贷款期限划分,可分为活期贷款、定期贷款和透支贷款三类;二是按照贷款的保障条件分类,可分为信用放款、担保放款和票据贴现;三是按贷款用途划分,非常复杂,若按行业划分有工业贷款、商业贷款、农业贷款、科技贷款和消费贷款;按具体用途划分又有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金贷款。四是按贷款的偿还方式划分,可分为一次性偿还和分期偿还。五是按贷款质量划分有正常贷款、关注贷款、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等。 2.2中小企业贷款申请条件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中小企业申请银行贷款的条件由:符合国家的产业、行业政策,不属于高污染、高耗能的小企业;企业在各家商业银行信誉状况良好,没有不良信用记录;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且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持有人民银行核发并正常年检的贷款卡;有必要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有固定依据和经营场所,合法经营,产品有市场、有效益;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还款意愿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信贷资产风险分类为正常类或非财务因素影响的关注类;企业经营者或实际控制人从业经历在3年以上,素质良好、无不良个人信用记录;企业经营情况稳定,成立年限原则上在2年(含)以上,至少有一个及以上会计财务报告,且连续2年销售收入增长、总利润为正值;符合建立与小企业业务相关的行业信贷政策;能遵守国家金融法规政策及银行有关规定;在申请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

纵观以上条件,合乎情理的是,企业寻求银行贷款的前提是这个企业本身是合法存在的,且经营状况良好,信用良好。但还须因此注意的是:国家在中小企业贷款方面,实质是做出了行业限制的,可以说简单经营商业贸易的公司很难获得贷款。 2.3中小企业获得贷款程序

(一)贷款申请

借款人(即中小企业)申请贷款必须填写《借款申请书》。《借款申请书》的基本内容包括:借款人名称,性质,经营范围,申请贷款的种类、期限、金额、方式、用途、用款计划,还本付息计划以及有关的经济技术指标等。同时,还须提供其他相关资料。

(二)贷款调查

银行在接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后,拍专人进行调查。调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关于借款申请书内容的调查。二是贷款可行性的调查,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借款人的品行(2)借款合法性(3)借款安全性(4)借款的盈利性。

(三)对借款人的信用评估

(四)贷款审批

(五)借款合同的签订和担保

(六)贷款发放

2.4中小企业很难从银行取得贷款的分析

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主要任务之一,商业银行往往愿意将钱借给那些信用好,还款能力强的大公司,但贷款利率较高,大型企业往往更倾向于发行债券,购买基金,甚至发行股票进行融资,偏偏不倾向于贷款,而中小企业由于种种限制,寻求银行贷款是他们所迫切的,但却常常失败。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从两个反面可以得到结论——一方面是企业本身,一方面是商业银行。

(一)从中小企业自身情况看,信用程度低是贷款难的最主要原因

1.企业债务负担沉重,偿债能力不强。

2.财务行为不规范,财务管理水平低下,财务信息失真严重,是目前中小企业的存在的问题。一些中小企业出于某种目的,可能一厂多套报表,或者干脆不建帐。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不能准确、快速地判断这些企业及其负责人的真实信用水平,放贷自然比较谨慎。

3.信用度低,逃废债情况严重,银行维权难度较大。中小企业贷款风险高,所形成的不良贷款清收和核销程序与大企业相比,困难得多。在经营出现风险以后,通过企业改制、申请破产、转产、注销法人,甚至一逃了之等方式悬空或逃废银行债务现象比较普遍。这不仅给银行信贷资金安全造成很大威胁,而且也极大地降低了企业的信誉度,恶化了银企关系,严重地挫伤了银行贷款投放的积极性。

4.企业内在素质低下,生存能力普遍不强。由于相当部分的中小企业存在着经营粗放、技术落后、设备陈旧、产品竞争力不强等问题,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上淘汰率远远高于一般大企

(二)从银行经营管理来看,风险管理约束加强是中小企业难以取得贷款的最主要因素

1.成本、收益和风险不对称,银行更愿意贷款给大企业。在银行看来,中小企业就是麻雀,肉少还容易飞。中小企业贷款数额不高,但发放程序、经营环节缺一不可,据测算,对中小企业贷款的管理成本,平均是大企业的五倍左右,而风险却高得多。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当然乐意做大企业的“批发”业务。

2.过度强调责任约束,激励机制不足,银行不敢轻易贷款。银行经营,强调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其中,安全性排在首位。

3.贷款权限上收,不良资产增多,资产负债比率过高,使部分金融机构在中小企业贷款问题上,表现出了一定的“不能性”。

三、民间借贷行为分析 3.1民间借贷的定义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银行借贷则是一种间接融资渠道。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四倍即认定为高利贷,是违法的。 3.2民间借贷的特点

1.民间借贷具有灵活、方便、利高、融资快等优点,运用市场机制手段,融通各方面资金为发展商品经济服务,满足着生产和流通对资金的需求。

2.民间借贷出于自愿,借贷双方较为熟悉,信用程度较高,对社会游资有较大吸引力,可吸收大量社会闲置资金,充分发挥资金之效用。且其利率杠杆灵敏度高,、随行就市,灵活浮动,资金滞留现象少,借贷手续简便,减去了诸多中间环节,提高了资金使用率I资金实愿效益得以发挥,这在目前我国资金短缺情况下,无疑是一有效集资途径。

3.民间借贷吸引力强,把社会闲散资金和那些本欲扩大消费的资金吸引过来贷放到生产流通领域成为生产流通资金,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蚵压办,对抑错消费扩大亦起了一定作用。

4.它向现存的金融体制提出了有力的挑战,与国家金融展开激、烈竞争,迫其加快改掣。

民问信贷在利用其特点发挥积极作用同时,也伴有消极因素的出现。在实践中,首先由于法律的不明确、体制的不完善,以及认识的不统一,致使一些地方的民间借贷处于:非法状态或放任失控状态,还未确立其合法地位,因而它更多地是以地下活动或半地下活动进行的,这无疑为一些不法分子乘机进行金融诈骗活动提供了方便。其次,民间借贷虽具灵活方便特点,但带有盲目性,风险系数极大,往往投资予风险事业而受危害,便在借贷双方和存款者之间产生连锁反应,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第三,信贷经营者往往经营管理能力差,亦无严密的财会、簿记制度,一旦大宗金融交易失败,对金融市场、生产和流通是个冲击。第四,借贷手续过卡简便,一不考虑资信,无财产担保,每每纠纷发生无法解决,而借贷的直接现金交易,使其难以在更太范围内为商品经济腮务,且有些信贷已脱离了生产流通领域,一些人借机放超高利息,进行高利贷活动,折旧违背了信贷总值,干扰了金融市场,凡此种种,都需要我们从立法上加以研究解决。 3.3中小型企业选择民间借贷的原因分析

民间借贷,在我国处于金融市场的边缘,但却逐步趋于规范化,因此对于一些迫切需要资金周转的中小型企业,民间借贷的方便让他们趋之若鹜。然而有时的盲目,往往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损失。当然,民间借贷公司自身若存在问题,则对投资人业存在很大的风险。另外,由于没有明确的强有力的法律约束,民间借贷双方没有很明显的约束性规定,很多借款行为中的细节都是可以双方约定达成,这一方面,即符合了当下追求的灵活性,也为中小型企业自身提供是一个可以为自身谋求更大好处的机会。

四、结论

商业银行,是直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监督的金融机构。它的经营既需要满足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也需要严格遵守央行的规定以及法律的约束。对于发展尚不成熟的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难的情况是合乎法理的,但法理之外,情理之中,商业银行也应该尝试金融产品创新,为中小型企业的融资提供方便,而不是将一些只因为信用等级不够,或偿债能力不强的企业就被商业银行拒绝而推向民间借贷。我个人看来,企业的贷款,我更倾向于是通过银行。因为虽然,我国法律已经对民间借贷进行了约束,但民间借贷的漏洞还很多,这对投资人和借款人双方都是不安全的,往往使得双方在心里上都存在一定的结缔。借款人担心还款压力的突变,投资人担心收不回本钱。商业银行贷款的优点是安全,利率清晰,但缺点是手续繁琐,贷款利息高;而民间借贷恰恰是和商业银行贷款互补的。综上所述,我认为,针对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应该结合商业银行和民间借贷的优势,推出合理化的组合方案,为我国的朝阳企业,提供更大更好的空间。比如:针对合法的中小企业短期迫切的资金需求选择合法的民间借贷公司融资,而用于企业经营的中长期融资则选择商业银行。此外,利率市场化是必然的。

五、参考文献

1、教材

2、维基百科

3、MBA智库百科

第3篇:民间借贷和银行贷款的区别

民间借贷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企业和个人财富逐步积累、产业资本向金融资本转化而正规金融又不能有效满足社会需求时的必然产物。经过几年的市场磨合,民间借贷已经从灰色转到了阳光,从地下走到了地上,融资整个行业得到了大力发展。

民间借贷资金随需随借

按银行的正常贷款程序,企业从向银行申请贷款到获得贷款,期间大约需要一个月,即使是长期合作客户,最快也需要10天左右;而民间借贷一般仅需要3~5天甚至更短的时间即可获得所需资金。

民间借贷手续简单

民间融资不像银行贷款需要提供营业执照、代码证书、会计报表、购销合同、负责人身份证件、验资报告等一大堆材料,也不用经过签订合同、办理公证等程序,一般只需考察房产证明及还贷能力等并签订合同即可。

资金使用效率较高

银行贷款期限一般以定期形式出现,而民间借贷可以即借即还,适合小企业使用频率高的特点。

民间借贷条件相对较低

中小企业贷款风险大、需求额度小、管理成本高,银行在发放贷款时普遍要求中小企业提供足够的抵押担保物;而民间借贷普遍门槛低,显然更加适合于小企业。

民间借贷节省费用

由于民间借贷省去了公证、鉴定、验资、抵(质)押登记等手续,也就节省了不菲的中介费用。民间借贷融资正是具备了这些比较优势,才使得民间融资市场日趋活跃起来。

本文由 上海掌生投资 整理发布。

近年来,由于个体私营经济和私营企业在国有商业银行贷款难及市场竞争激烈,使民间融资处于较活跃状态。民间借贷规模快速增长,并逐渐向地方特色产业聚集。县域民营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加快奠定了民间借贷活跃的基础,而城乡居民收入的增长为民间借贷的发展壮大提供了充裕的资金来源,金融制度供给短缺和存款准备金率的多次上调进一步催生了民间借贷的发展。调查显示,民间借贷以家庭借出、企业借入为主,其资金流向具有明显的行业特征,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民间借贷越活跃,且以生产性融资为主,经济欠发达地区民间借贷相对较少,且生活、消费性借贷占比大。同时,利率调整引起民间借贷利率不断攀升,借贷利率按行业划分趋势明显。随着县域经济的发展和民间资本的扩大,民间借贷已由生产经营与消费性借贷并重,逐步向生产经营性借贷、以获利为主转化,民间借贷已成为投资融资的重要途径。民间借贷的活跃催生了职业放债人和中介人的出现。

一、当前民间借贷在支持县域经济和新农村建设中的利弊分析

(一)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的一种补充,它与正规金融机构间的此消彼涨关系和替代效应,决定了它对经济金融健康发展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着积极作用的方面。一是民间借贷促进了县域经济的发展和新农村建设。二是弥补了银行信贷的不足。三是民间借贷对农村金融机构市场化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二)民间借贷是把双刃剑,在肯定其积极作用的同时,对其借贷本身或由此而引发的负面因素及存在的隐患不可轻视。一是对国家货币政策的贯彻实施形成一定的冲击。二是容易发生债务危机而影响社会稳定。三是容易导致部分企业、经营者资金恶性循环。

二、规范完善民间借贷健康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健全相关法规体系,营造民间借贷发展的法制环境。一是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

规,明确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国家及相关部门应修订和完善现行法律法规和部门管理制度中的滞后条款,尽快制定适应民间借贷规范发展的法规和管理办法,赋予民间借贷主体及相关行为应有的法律地位,为民间借贷构筑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二是清晰界定民间借贷范围,推动民间借贷走出灰色地带。必须从权利义务、准入条件、投向范围、利率水平、违法责任等方面加以明确。三是打击违法金融活动,保障民间借贷合法权益。坚决打击和取缔非法集资、金融诈骗和地下钱庄等非法金融行为,维护民间借贷发展的良好市场秩序。四是发挥税收调控功能,鼓励民间借贷健康发展。

(二)加强服务体系建设,营造民间借贷发展的服务环境。是加快征信体系建设。在完善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的基础上,将征信体与服务对象由国家正规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延伸到公民个人,使征信服务社会化,成为一种社会公共资源,让民间借贷主体通过征信系统及时了解和掌握对方的信用状况,规避借贷风险,减少借贷纠纷。二是加快中介体系建设。鼓励公证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开展民间借贷合同公证、民事纠纷法律咨询、代拟民间借贷合同等业务,为民间借贷提供法律中介服务。三是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控。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应密切关注民间借贷发展动态,较为准确地把握其规模、流向、利率变动情况,及时向社会各界发布动态信息,引导民间借贷理性发展。

(三)创新借贷运营模式,营造民间借贷发展的组织环境。针对民间借贷固有特点,可选择三种发展模式:一是社团互助型借贷模式。借助各种社会团体,延伸借贷双方的人际关系和社会关系,扩大民间借贷筹资面。二是个人委托型借贷模式。充分发挥银行及专业投资机构的信用中介功能,大力开展个人委托信贷业务,归集个人富余资金,为民间借贷主体双方牵线搭桥。三是自主投资型借贷模式。引导大额民营自有资本成立“只贷不存、自担风险”的民间小额贷款组织,从事放贷业务,满足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

第4篇:银行贷款难,民间借贷投融贷业务开始升温

近日,贷款市场的贷款利率开始大幅上升,除了极个别银行的贷款额度较为充裕外,多数银行的额度都普遍吃紧。投融贷专业人士调查获知,不论是企业贷款还是个人贷款,利率上升都在20%至60%之间。投融贷专家分别从建设银行(3.82, 0.04, 1.06%)、工商银行(3.26, 0.03, 0.93%)、广发银行了解到,上述三家银行的贷款利率普遍都开始上浮,而且幅度不小。如,工商银行和广发银行企业类贷款的抵押贷款、保证贷款和信用贷款的利率上浮约45%,建设银行上浮约30%。市场上只有极个别的银行额度比较充足。

投融贷专家简单算了一笔账,比如说一笔100万元的贷款,原来的年利率为6%,按上浮40%计算,目前的利率达到8.4%,原来只需支付6万元的利息,现在就要支付8.4万元,比原来多了2.4万元。对于从后经济危机走出来的企业,面对融资成本高企,将感受到不小压力。许多中小微企业主告诉投融贷专家说:“现在贷款市场面临的问题并不是利率上浮,关键在于没有信贷额度。有的企业主甚至说,就算上浮1倍,能拿到贷款也行。”

目前信贷资源紧张与国家的宏观调控有必然联系,“从去年第四季度就开始了,今年到目前已经越来越明显”,“央行只是限定商业银行贷款的总量,与支持中小企业贷款并不矛盾,但这与各家银行的考虑有关,有的银行愿意把信贷额度留给中小企业,有的银行愿意放给个人,有的银行就把客户锁定为大企业。”不仅仅是企业贷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利率也明显上浮,“我在银行贷了70多万元准备买房,过年前提交的申请,贷款利率上浮10%,前几天却说批不下来了,要上浮30%,如果无法接受,可以转别的银行。”王先生告诉投融贷,他问了一圈银行,有信贷额度的都很少,一样还是要排队申请。向银行贷款难,民间借贷就开始升温。投融贷专家说:“我们最近的业务很好,客户都是从银行碰了一鼻子灰才来的。目前,多数银行额度紧张,我们也不是高利贷,月息在1.5左右,再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借贷双方都是直接见面,而且有实物抵押,所以规范的民间借贷现在也很被借款客户接受。”

银行贷款市场的贷款利率大幅上升,做为民间借贷中介信息服务平台的领头羊的投融贷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的业务也越来越多,迎来了发展的大好机遇。

文章来源:投融贷

第5篇:民间小额借贷中能不能约定贷款利率问题

一般情况下,民间借贷是可以约定利息的,但超出额定部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目前法律认定的额度是央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因此,所谓的“高利贷”是指超过额定的那部分利息。需要指出的是,“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并非指本金和利息全部不受保护,而是指超过央行基准利率四倍的那部分利息不受保护,本金和没有超过四倍的利息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所以在合理区间内,约定贷款利率是可取的。云贷undai

第6篇:银行员工民间借贷心得体会

银行员工对民间借贷的认识和体会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我市民间借贷日益增多,高利借贷市场繁荣,从而带来了一些负面效应。民间借贷的盛行,不仅给贷款人和投资者造成经济风险,也扰乱了金融秩序,给社会带来极大的不稳定因素,应引起我们农商银行员工的高度重视。

民间借贷有借款金额大、期限短、利息高等特点。放高利贷者在借出资金时,一般都在十万元以上,甚至数十万元、近百万元,在借条上注明借款期限一般都为一个月、二个月或三个月,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借款利息都在1角左右,有的竟达3角甚至更高。对于借款利息结算方式,有的直接从本金中扣下利息;有的在本金上加利息增加借款金额;有的则要求债务人按月付息,并附有愈期罚款条款。此种行为往往引发群体性事件,处置不当,后果将不堪设想。民间借贷存在以下危害性:一是民间借贷易转化成非法融资和高利转贷。有人为了赚取差价,经常以私人名义,以1分、2分利从亲戚朋友处融资或从银行贷款,再以远远超过银行利息的1角甚至更高的利息,向一些急需用钱的人放高利贷,在社会上造就了食利阶层。二是民间借贷易转化成非法集资或诈骗犯罪。法律上的滞后使正常的民间借贷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很难界定。借款人编造倒账、周转资金等理由,以高息为诱饵,非法集得大

1 量资金后,或挥霍,或携款潜逃,在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同时,也给社会稳定带来极大的隐患。此类案件苗头在我市曾有出现,且当事人也逃得不见踪迹。三是易成为滋生各类违法犯罪的土壤。放高利贷者为了保证所放资金的收回,不受损失并获取自己所希望获得的利益。在催讨高利贷过程中极易发生打架斗殴、绑架、非法拘禁等恶性刑事犯罪案件,甚至为了收回所放高利贷,雇佣打手,极易逐步形成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的稳定。四是民间借贷扰乱金融秩序。由于民间高利借贷行为隐蔽性强,资金来源又都集中在亲友之间,外界一般很难发现。而我国刑法条文中除高利转贷罪外尚无对民间违规发放高利贷行为的打击条文。如果任其发展下去,不仅严重扰乱金融借贷市场秩序,而且还扰乱金融部门储蓄市场秩序,破坏国家金融稳定。五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由于高利贷的借款期限短、利息高,债务人受多种因素影响到期一般很难偿还,有的在多次延期的情况下仍无法偿还,或者因利滚利无法还清,很有可能因巨额债务造成企业破产,家庭破裂;同时又因连带责任使担保人凭空增添了大额债务,给担保人经济、工作和日常生活增加了沉重的负担,特别是一些企业破产引发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正是因为民间借贷及非法集资具有以上种种危害,为此,我们农商银行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防范员工参与

2 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行为:一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非法集资和参与民间借贷的危害性。必须加强警示教育,让员工特别是信贷人员认识到,农商银行对参与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的员工是“零容忍”的,总行党委态度坚决,不要存在侥幸心理。二要管住自己和亲属。每位员工都要禁住诱惑,做到不参与、不组织,同时还要劝阻家属不参与、不组织。三要相互监督。抵制非法集资和参与民间借贷违规行为,帮助和劝阻身边的员工抵制非法集资,远离民间借贷,珍惜自己的岗位和前途。每一位员工都要认真学习农商银行相关规章制度,避免出现“无心做错事”的情况发生;要牢牢把持自己的职业操守,在日常工作中处处做到合法合规,时刻铭记君子有所为有所不为,决不能为了眼前的蝇头小利,不惜牺牲集体利益,作为一名有良知的金融从业人员,在业务办理中要严格要求自己,坚决杜绝类似事件发生。在工作中,每一位员工都要时刻坚守自己的道德底线,坚决抵制任何直接或间接参与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的违规行为,在日常营销中,决不利用银行名义融资贷款或私售线下理财产品,做到合法合规、洁身自好。

(ZBJ)

第7篇: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案件中利息争议的认定与处理标准的应用

民间借贷案件中利息争议的认定与处理标准

民间借贷合同中,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到期后要按合同的约定支付利息,这也是借款人的主要义务。但在实践中,对利息问题的争议比较多,涉及问题较复杂,民间借贷案件中利息争议的正确处理对于借贷纠纷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一、利息约定不明的处理标准

利息条款或约定是民间借贷合同的重要内容,但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具有互助性质,因合同当事人之间本身具有的特定关系,利息条款的约定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如有的约定了利息,而有的就未约定利息,有的约定还不明确等等情况经常出现。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正因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具有互助性质,当事人对支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无须经过合同法第61条规定的补缺程序,直接确定为不支付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当事人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61条予以确定,即“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在实际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时,如果对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关系认定为无息借款,但是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时,贷款人主张收取逾期归还借款的利息,则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二、利息支付不符合约定的认定标准

利息支付要求符合合同约定,以合同当事人对利息事先有约定为前提。在合同履行期限界满后,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利息支付义务。在此,利息的支付必须符合支付要求,具体有三项条件:第一,支付期限要求。包括两项内容:首先是利息清偿的时间,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利息清偿以债务人清偿本金时一并清偿。如果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其次是利息多少的计算时间。利息计算的标准应当以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间为准。一般情况下,为借款合同履行期间。但是,在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情况下例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1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债务人是否可以提前履行债务呢?这个问题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双方未约定利息的情况下可以,因为此种情况并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但是,如果双方约定了利息,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债权人可以拒绝提前偿还,因为提前偿还将直接减少借款的利息收入,对债权人利益有一定损害。拒绝提前履行对债权人而言是一项权利,债权人可以先行使,也可以放弃。《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8条同时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在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对偿还利息进行约定,没有约定应当以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这样也符合权利义务对等与公平原则。

三、违法计息方式的认定标准

民间借贷中的“计复利”,俗称“驴打滚”、“利滚利”,是导致贷款额急剧膨胀的计利方法,严重损害了公平原则。对重复计息行为性质的认识,理论与实务中曾有人认为,这仅是一种计算方式的不足,殊途同归,结果差别不大。也有人认为,民间借贷将利息计入本金,更换借据后,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如债权人基于新的借据起诉,即应受到法律保护等。对此,应当严格审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1年8月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括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从上述规定可知,民间借贷中超过利息约定限度的“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而 “利滚利”等形式的重复计利行为也不予保护。因为,民间借贷、自然人之间的借贷,约定的利率一般较高,若再重复计息,不但计算结果有差异巨大,而且往往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因此,对计复利问题应依法严格测算。第三,对于更换后的新借据,一般不宜简单、孤立地认定其效力。不能认为凡是更换了借据,贷款人签了字,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就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所立新借据对案件作出认定和判决,虽然可以省去很多麻烦。但往往不利于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这一

纸新借据的背后,往往潜含高利贷、计复利、预扣利息等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因此,在诉讼过程中,应当注重对新借据产生、来源及形成过程的严格审查,分别情况予以处理。借款人一般处于弱势地位,其更换借据的行为往往出于无奈,凡当事人能够举证在换据时对方施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的,都应认定所换借据无效。

四、利息偿还方式的认定标准

实践中,一些民间借贷纠纷对欠款偿还时并未约定是先偿还本金,还是先偿还利息。对此,在有息民间借款合同中,按期支付利息是债务人的主要义务,是债权人的主要权利。支付利息的期限一般由双方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当事人协议补充。如果当事人没有达成补充协议的,利息是在到期本息一同支付,还是应先按期支付利息呢?对此问题应当区分具体情况。如是分期偿还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5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之规定,应先支付利息,而不是先支付本金。当然,依据地区特殊的交易习惯确定能够确定的,尽量服从交易习惯。作者简介:执业数年来,马超律师办理了各类民事、经济、刑事案数十件,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人身伤害赔偿、房地产纠纷等案件。马律师善于调查研究,作风严谨,思维敏捷,注重把握恰当时机

和方式切入案件,尤其擅长经济纠纷、疑难案件的策划、运筹和操作,成功办理了一批较有影响的诉讼和非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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