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科研工作计划

2022-03-30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在开展一份新的工作或者任务之前,你是否会感到紧张和迷茫?而一份好的计划能为新的工作制定方向,更加胸有成竹。那么计划要如何书写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大学科研工作计划》,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篇:大学科研工作计划

华东政法大学科研工作纲要

(华政办〔2002〕77号公布 华政办〔2007〕231号修订

华政办〔2009〕226号修订 华政办〔2013〕22号修订

华政办〔2015〕158号修订

经2016年7月5日第16次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华政办〔2016〕 号修订)

为进一步促进学校科研工作的开展,增强学科的学术影响和社会影响,对照国家“一流大学、一流学科”和上海市“高峰高原”学科建设要求,实现“学术兴校”战略,把我校建设成为在国际上有一定影响的、具有鲜明法学特色的、高水平应用研究型大学,制定本纲要。

一、指导思想

通过加大科研投入与管理力度,促进研究成果转化,不断激励教师、科研人员在科研方面创新和积累的积极性,从而营造校园浓郁的学术气氛,改善教学质量,提高学科水平,扩大学校声誉,为上海和全国的经济社会建设和法治建设贡献学术智慧。

伴随着国家“一流大学、一流学科”建设和上海市“高峰高原”学科建设的推进,学科评估和科研成果评价标准已逐步从重数量向重质量转变,从形式评价为主向实质评价为主转变。在国内外权威期刊上发表的论文、高被引论文以及高层次科研项目将成为学科评估和科研成果评价的核心指标。此外,伴随着国家“高水平智库”建设的推进,科研活动要更多地面向国家、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解决国家、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问题,为党和政府决策提供理论依据和智力支持。科研管理工作应适应新形势提出的新要求,密切追踪国内外学术发展趋势,牢牢掌握科研管理主动权,切实推进学校科研工作稳步、持续发展。

鼓励教师、科研人员潜心治学,倡导优良的学术风气,坚决抵制各类学术不端、学术失范行为。

二、发展目标

不断理顺科研管理体制,保障科研工作经费的投入力度,改善投入绩效,努力完善有效的科研考核机制。

三、管理范围

全校教职员工和学生科研项目申报、经费资助、成果统计、评审和奖励等均属于科研管理范围,分为“教师、科研人员(以下统称为教师)系列”、“管理系列”、“思政教师系列”、“其他专技系列”和“学生系列”五大部分,以教师的科研管理与考核为主,鼓励管理人员、思政教师、其他专技人员和学生开展科研活动,营造浓厚的学术氛围,使教学和管理工作的质量通过加强科研工作得到明显的提高。

学术研究成果、决策咨询研究成果、教学研究成果等均为科学研究活动的成果形式。学校鼓励教师开展各种形式的科研活动,为科研活动提供必要的体制、机制和经费保障,对各类科研成果均给予应有的认定与评价。学术研究成果的认定与评价依据本纲要。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和教学研究成果的认定与评价标准,另行规定。

四、健全科研工作管理体制

学校建立校、院(部)、学科组的科研管理体制,不断完善科研管理制度。

学科组是科研的基础单位,负责组织本学科的科研活动。鼓励自行筹措经费,寻求合作项目。

各院(部)是开展科研工作的主体,对本部门的科研工作进行规划、管理与监督,并对本部门所属科研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配合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推进各项科研工作。对跨系、部或跨院、校的科研工作进行协调,开展与校内科研管理机构和各研究机构的沟通与联系。

校科研处负责对全校科研工作进行管理,其主要职能是:制定科研管理制度,编制科研发展规划,协助监督科研经费使用;评估学院科研发展状况;考核各类科研机构、科研基地的建设成效;负责组织实施各类科研项目申报动员工作,指导学院进行科研项目的相关管理工作,负责科研合同、科研项目申报书、科研结项申请书等材料的存档管理工作;负责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匹配经费发放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科研成果奖申报动员,并指导学院开展申报工作;负责科研成果统计、核定工作;负责科研成果补贴的计算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学校支持的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负责审批学院申请的学术会议、学术讲座;负责资助相关学科教师的学术交流活动;其他必要的科研管理。

五、加强对科研机构的管理

为发挥学校科研力量的综合优势,学校对科研机构进行分类管理,科研处对校级科研机构进行统一管理,院(部)对其所属的科研机构进行管理。

(一)新设科研机构的审批:设立新的科研机构,必须依据承接的科研项目,拥有经费或其他项目来源,或者有整合社会资源开展合作研究的可能和必要,由所在院(部)向科研处提交成立事由、研究领域、承接的项目与课题、经费来源、主要成员介绍、《华东政法大学新设科研机构审批登记表》等申请材料,科研处审核后提出初步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二)各院(部)应及时向科研处通报科研机构的科研动态及重大学术活动情况,每年年底向科研处递交科研工作的书面汇报。

(三)科研处适时对各科研机构的科研成果与学术活动进行检查、统计,定期向校长办公会议提出建议撤并和调整资助力度的科研机构的名单。 学校对科研机构的设立和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加大科研经费投入,鼓励承接科研项目和课题 为尽快提升科研水平,学校在科研硬件设施和激励机制上加大经费投入的力度。每年的科研经费预算额度一般不低于当年财政补助收入预算的2%,并随着学校办学经费的增加逐年提高。学校将根据合理配置、有效利用的原则,使投入的经费发挥最大效益。

为增强可持续发展的后劲,尽快形成科研后备力量,学校要求并鼓励教职员工,特别是青年教师承担科研项目。对于国家级与省部级重点学科、国家级项目与课题,学校原则上按其经费予以1:1匹配;对于省部级项目与课题,学校按其经费予以1:0.5匹配;对于上海市教委的项目与课题,学校按教委要求及相关规定予以匹配。具体标准按照《上海市市级预算支出定额标准》的规定执行。教职员工于科研项目在研期间离职的,科研匹配经费不予发放。

省部级、国家级课题结项获良好以上评价的,无论是否超期结项,均按规定的全额匹配科研经费。

科研项目在立项后,拨付匹配经费的50%,剩余匹配经费在结项后拨付。匹配经费根据项目、课题进展情况,按计划申请划拨。科研项目匹配经费的申请、划拨及使用规则由科研处会同财务处另行制定。

七、鼓励教职员工担任学术团体负责人

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工担任学术团体负责人是培养学科带头人,扩大学校在全国影响的重要途径。为此,学校实行以下激励措施:

(一)凡担任全国性一级学会会长(理事长),且该学会常设机构(秘书处)设在学校的,每年可获得专项经费人民币5万元。

(二)凡担任全国性二级学会会长(理事长),且该学会常设机构(秘书处)设在学校的,每年可获得专项经费人民币3万元。

以上经费主要用于召开学术性会议、出版作为学会会员的学校教职员工的专著或学会文集,由校科研经费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八、支持骨干教师参加全国性学术会议

为鼓励和支持教师参加学术交流,提高学术水平,由学校安排必要经费保障教师参加全国性学术会议的差旅费。

(一)报销标准

1.担任博士生导师的教授、学科带头人、担任全国性一级学会副会长以上、二级学会会长学术职务的教师,每年可在人民币9000元的额度内报销参加全国性学术会议的费用。

2.教授、担任全国性一级学会常务理事、二级学会副会长以上学术职务的教师,每年可在人民币6000元的额度内报销参加全国性学术会议的费用。

3.担任硕士生导师的副教授、担任全国性一级学会理事、二级学会常务理事以上学术职务的教师,每年可在人民币4000元的额度内报销参加全国性学术会议的费用。

4.副教授以下的教师(含非硕士生导师的副教授),每年可报销一次参加全国性学术会议的费用。副教授和获得博士学位的教师的报销额度为人民币3000元;讲师的报销额度为人民币1500元;助教的报销额度为人民币1000元。

5.经院(系、部)同意、科研处预审批准,教师可参加非年会性质的全国性学术会议、地区性重要学术会议、立法课题论证会等,并在人民币2000元的额度内报销参会费用,此类会议每位教师每年参加不超过一次。

6.教师参加各类学术会议的报销费用中,每次会议的会务费不得超过人民币1000元。

7. 教师参加境外学术性会议的经费原则上自理。

(二)报批程序

教师参加全国性学术会议,纳入科研处审批报销范围的,应当持有会议通知或者邀请函原件,并携带提交会议的学术论文,提前10个工作日到校科研处登记,填写《华东政法大学教师参加学术会议登记表》,由科研处征询所在部门意见后进行审核,签署意见。会议结束教师返校后,应就会议情况适时在院(系、部)、学科组、教研室内进行交流,并根据需要举办学术报告。

在学校科研经费使用权下放之后,各二级学院有权在本纲要规定的基础上制定实施细则。

九、鼓励开展新兴学科研究

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法制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不断深入,鼓励教师对新兴学科领域进行研究,并转化为教学内容,学校提供适当资助。新兴学科的研究成果通过开设讲座或选修课等形式,受到学生欢迎的,经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可以列入教学计划。

十、鼓励承办高层次学术研讨会

为提高学术地位,扩大学术影响力,学校鼓励各重点学科、研究机构主动承办国际和国内的高层次学术研讨活动,酌情给予适当的经费资助。申请人应填写会议经费预算申请表,报科研处和财务处审批。经费纳入学校会议费预算额度。

十一、优秀科研成果的奖励

为激励教职员工的科研积极性,科研处每对按时在科研处登记的教职员工的科研成果,按照《华东政法大学科研成果计分办法》(附件1)进行评分,并给予适当的奖励。

对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学术成果奖的科研成果,按其获奖等级和成果类型给予下列奖励:

获国家级奖项的: 1.获一等奖,著作奖励5万元,论文奖励3万元; 2.获二等奖,著作奖励4万元,论文奖励2万元; 3.获三等奖,著作奖励3万元,论文奖励1万元。 获省部级奖项的:

1.获一等奖,著作奖励3万元,论文奖励1万元; 2.获二等奖,著作奖励2万元,论文奖励6000元; 3.获三等奖,著作奖励1万元,论文奖励3000元。 如有特殊情况,由科研处报请校学术委员会决定。 十

二、举办各项学术活动

为进一步活跃学术空气,营造校园浓郁的学术氛围,推动教职员工和研究生、本科生的科研活动,由科研处单独或与其他部门共同组织学术活动:

(一)邀请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开办学术讲座,举办“中华学人讲座”、“前沿论坛”等高质量的学术活动;

(二)邀请校内外著名的专家学者、政府领导就学术焦点、热点问题或重大立法问题进行研讨;

(三)邀请校内知名教授、青年教师,就学术焦点、热点问题举办“韬奋论坛”活动,开展学术研讨;

(四)为发挥学术讲座建设校园文化、传承学术校史、倡扬研究风气和塑造学府形象之重要功能,科研处负责组织学术讲座的文字整理,在征得主讲人同意后上载校园网络,并每年择优结集出版。 十

三、建立与完善科研考核制度

为建立和完善科研导向机制,学校对教师设定相应的科研工作量要求,由校科研处负责科研成果认定,由人事处负责科研考核。科研处对考核结果并进行审核、汇总和分析,对科研表现突出的教师予以表彰。

科研工作量考核实行考核与聘期考核相结合的做法。考核结果作为下一教师工资、津贴和科研奖励发放的依据,以及下一评优、评奖的依据。聘期考核结果作为下一聘期教师岗位聘任的依据。聘期内未完成科研工作量要求的,认定为聘期考核结果不合格。具体考核办法由人事处另行制定。

科研工作量考核以教师在科研处登记的成果及承接的科研项目(课题)为准,每年科研成果登记的有效时段为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由于特殊且合理的理由延误登记的,可在下一年的3月上旬(具体时间由科研处另行通知)之前进行补登记。

法学、经济学、政治学、管理学、社会学、知识产权等专业的教师科研工作量的考核指标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年应独立(含第一作者)发表二篇C2级核心期刊论文,或者在聘期内至少独立(含第一作者)发表三篇C1级核心期刊论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年科研考核分值应达到3000分;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年科研考核分值应达到1500分。

语言学、文学、哲学、马克思主义、计算机科学、艺术等专业的教师科研工作量的考核指标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年科研考核分值应达到4500分;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年科研考核分值应达到2000分;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年科研考核分值应达到1000分。

体育学等专业教师和公共英语课教师科研工作量的考核指标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年科研考核分值应达到1500分;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年科研考核分值应达到700分;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年科研考核分值应达到200分。

担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或者教育部人文社科重大攻关项目首席专家的,在研期间免于科研考核,但最长不超过五年。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点、一般项目或者青年项目的,在研期间每个项目可以且仅能折抵二篇C1级核心期刊论文或者10000分。主持省部级纵向项目的(仅限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和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课题),在研期间每个项目可以且仅能折抵一篇C1级核心期刊论文或者5000分。在聘期内,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项二等奖以上奖励的(仅指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国家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中国法学会优秀成果奖;上海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和宣传优秀成果、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上海市决策咨询奖;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等),每个奖项可以且仅能折抵一篇C1级核心期刊论文或者5000分。在聘期内,研究成果被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收入的,免于科研考核。在聘期内,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专著、译著,可以且仅能折抵一篇C1级核心期刊论文或者5000分。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的,当年免于科研考核。其他决策咨询研究项目和研究成果的折抵办法,另行规定。

学校根据岗位设置要求对不同类型岗位的教师的考核标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科学研究院的科研考核标准另行规定。 十

四、完善科研休假制度

为使教师有相对集中的时间从事科研工作,学校实行教师享受科研假制度。现聘任为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和研究人员,连续三年超额完成教师工作量且教学成果优良,经本人申请,所在院(部)同意,可以享受科研休假,休假时间为一个学期。教师享受科研休假期间,工资待遇按照人事处相关规定办理。教师要求科研休假,必须提前一个学期向科研处提出申请,由人事处审核批准。

十五、定期召开科研工作会议

学校定期召开科研工作会议,总结近期科研工作,计划下一阶段的科研发展,表彰、奖励科研成绩突出的教师和科研、管理人员。同时,通过优秀科研成果的交流,扩大科研资源的利用,扶持新建学科的发展及学术新人的成长。

十六、重视思想政治教育理论研究,支持学生科研活动 思想政治教育是社会主义大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在思想政治教育理论研究方面具有一定基础,取得了显著成绩。在学校整体学科布局和发展战略的框架内,应对思想政治教育理论研究给予必要的组织保障和经费支持。

学生科研活动是全校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博士、硕士研究生在科研方面显示出强劲的发展态势。应充分重视这部分研究力量,从管理和经费上给予一定的支持。

十七、加强学术刊物对科研的促进作用,扶持和鼓励学术刊物的提升和发展。

《法学》、《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犯罪研究》和《青少年犯罪问题》等杂志是集中体现学校教师科研成果的书面载体。根据上述杂志在基础理论和司法实践以及不同专业方面所具有的特点,充分运用这些阵地,创造条件鼓励和促进师生的科研和教学,扩大师生的学术研究成果在全国的影响力。

科研处在其职责范围内,采取适当措施扶持和鼓励学术刊物的提升和发展。

十八、加强图书馆资料建设 图书馆资料建设是保障科研发展的重要条件,学校逐步加大对图书资料的投入力度,图书馆定期向各院(部)及学科负责人征询新书订单,使有限的资金得到有效的利用。为鼓励教师关心学校的资料建设,充实图书馆藏书,图书馆可以有偿接受教师个人从国内外采购的重要图书资料。

附件1

科研成果计分办法

一、论文类

论文分为核心期刊论文和非核心期刊论文,其中核心期刊论文又分为A级、B1级、B2级、C1级、C

2、C3级六个等级。核心期刊论文字数应不少于5000字/篇;在《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或学术版、《经济日报》、《中国教育报》、《解放日报》、《文汇报》和《中国社会科学报》等报刊上发表的文章字数应不少于1500字/篇。

(一)核心期刊论文

1.A级核心期刊论文:在《中国社会科学》和《中国科学》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计60000分。

在SCI(科学引文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社会科学论文索引)检索系统收录的期刊上发表的外文学术论文(须由本人提供检索证明),经校“外文期刊资质评定专家组”评定,可认定为在A级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

2.B1级核心期刊论文:在以下刊物上发表或索引上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计40000分。

(1)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中外法学、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马克思主义研究、中共党史研究、哲学研究、历史研究、世界历史、文学评论、新闻与传播研究、外国文学评论、中国语文、文艺研究、外语教学与研究、经济研究、世界经济、金融研究、统计研究、世界经济与政治、政治学研究、国际问题研究、社会学研究、中国人口科学、民族研究、教育研究、体育科学、管理世界、南开管理评论、公共管理学报、中国图书馆学报、考古学报、世界宗教研究、学术月刊;

(2)数学学报、物理学报、化学学报、生物学报、中华医学杂志、中国农业科学、心理学报、计算机科学、中国环境科学;

(3)在SCI(科学引文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社会科学论文索引)检索系统收录的期刊上发表的外文学术论文(须由本人提供检索证明),经校“外文期刊资质评定专家组”评定,可认定为在B1级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

(4)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不含会议综述、论点摘编)的论文。 3.B2级核心期刊论文:科研工作纲要或其他相关文件对B2级核心期刊论文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B2级核心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计15000分。

4.C1级核心期刊论文:在以下刊物发表或索引上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计5000分。

(1)本纲要认定的C1级核心期刊是:

法学类:政法论坛、清华法学、环球法律评论、法学、法学家、现代法学、法律科学、法学评论、法制与社会发展、法商研究、比较法研究、政治与法律;

管理学类:科研管理、科学学研究、管理科学学报、中国软科学、外国经济与管理、研究与发展管理、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管理科学、管理工程学报、中国管理科学、管理学报、管理评论、中国行政管理、软科学、中国科技论坛;

马克思主义类:马克思主义与现实、教学与研究、国外理论动态、社会主义研究、求是、红旗文稿、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

哲学类:哲学动态、自然辩证法研究、道德与文明、世界哲学、伦理学研究、自然辩证法通讯、现代哲学;

宗教学类:宗教学研究;

中国语文类:世界汉语教学、当代语言学、语言教学与研究、语言科学、语言研究、汉语学报;

民族语文类:民族语文; 外国语文类:外语界、外国语、现代外语、中国翻译、中国外语、外语电化教学;

外国文学类:外国文学研究、外国文学、当代外国文学; 中国文学类:文艺争鸣、当代作家评论、文艺理论研究、文学遗产、中国现代文学研究丛刊、南方文坛、中国比较文学、民族文学研究、文艺理论与批评;

音乐舞蹈类:音乐研究、中央音乐学院学报、音乐艺术(上海音乐学院学报);

艺术综合类:民族艺术、电影艺术、当代电影、世界电影、中国电视;

设计艺术类:装饰;

美术艺术类:美术研究、新美术;

历史学类:近代史研究、中国农史、中国史研究、中国历史地理论丛、抗日战争研究、当代中国史研究、史学月刊、中华文史论丛、史林、清史研究、史学理论研究、安徽史学、史学集刊、文史;

考古学类:文物、考古、江汉考古;

经济学类:中国工业经济、经济学(季刊)、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会计研究、中国农村经济、经济科学、财经研究、国际金融研究、世界经济文汇、中国农村观察、农业经济问题、国际经济评论、财贸经济、南开经济研究、世界经济研究、经济学家、国际贸易问题、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审计研究、现代日本经济、经济评论、当代经济科学、上海财经大学学报、农业技术经济、产业经济研究、国际贸易、财经科学、经济学动态、经济社会体制比较、当代财经、财经问题研究、中国土地科学、南方经济、宏观经济研究、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上海经济研究、商业经济与管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改革、山西财经大学学报、金融经济学研究、审计与经济研究;

政治学类:国际观察、国际政治研究、东北亚论坛、美国研究、现代国际关系、外交评论(外交学院学报)、江苏行政学院学报、中共中央党校学报、欧洲研究、国家行政学院学报、公共行政评论、国际论坛、理论探讨、探索、台湾研究集刊、上海行政学院学报;

社会学类:社会、青年研究;

人口学类:人口研究、人口学刊、人口与经济;

民族学与文化学类: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社版)、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中国藏学、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社版)、广西民族研究、西北民族研究、民俗研究;

新闻学与传播学类:编辑学报、新闻大学、中国科技期刊研究、国际新闻界、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出版发行研究、出版科学、中国出版;

图书馆、情报与文献学类:大学图书馆学报、情报学报、图书情报工作、图书情报知识、情报理论与实践、图书与情报、国家图书馆学刊、情报科学、图书馆建设、图书馆杂志、情报杂志;

教育学·远程职继类:开放教育研究、远程教育杂志; 教育学·教育综合类:北京大学教育评论、清华大学教育研究、比较教育研究、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科版)、教育与经济、教师教育研究、教育研究与实验、教育发展研究、教育学报、教育科学、复旦教育论坛;

教育学·高等教育类:高等教育研究、高等工程教育研究、中国高教研究、中国高等教育、学位与研究生教育;

教育学·教育技术类:电化教育研究、中国电化教育; 教育学·基础教育类:课程·教材·教法、中国特殊教育; 体育学类:上海体育学院学报、天津体育学院学报、西安体育学院学报、中国体育科技、体育学刊;

统计学类:数理统计与管理、统计与决策;

心理学类:心理发展与教育、心理科学进展、心理科学、心理与行为研究;

人文、经济地理类:旅游学刊、经济地理、城市规划学刊、人文地理;

环境科学类: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资源科学、自然资源学报;

公安学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证据科学;

计算机科学类:软件学报、计算机研究与发展、自动化学报、计算机应用;

综合性社科期刊类:中国社会科学(英文版)、开放时代、社会科学研究、社会科学、学海、江海学刊、江苏社会科学、浙江社会科学、读书、学术研究、南京社会科学、社会科学战线、学习与探索、天津社会科学、文史哲、广东社会科学、江西社会科学、探索与争鸣、浙江学刊、东南学术、东岳论丛;

高校综合性学报类:中国人民大学学报、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湖南科技大学大学(社会科学版)、清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上海交通大学学报、浙江大学学报(工学版)、华中科技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西安交通大学学报、华南理工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同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东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厦门大学学报学报(自然科学版)、中山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北京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东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中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在SCI(科学引文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社会科学论文索引)、ISTP(现称为CPCI-S,科技会议索引)、ISSHP(现称为CPCI-SSH,国际学术会议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检索系统收录的期刊上发表的外文学术论文(须由本人提供检索证明),经校“外文期刊资质评定专家组”评定,可认定为在C1级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

(3)在上述目录规定以外的其他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转摘(论点转摘除外)或者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的,认定为在C1级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 (4)在《人民日报》理论版上、《光明日报》理论或学术版上发表的学术文章,计为一篇C1级核心期刊论文。

(5)带队并指导学生参加国际学术竞赛取得名次,或者带队并指导学生参加国内学术竞赛取得前三名或二等奖以上成绩的教师、科研人员,视为发表一篇C1级核心期刊论文。学术竞赛范围由科研处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认定发布。教师、科研人员向科研处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证明材料。每次竞赛成绩仅能作为一名带队教师、科研人员申请认定科研成果的依据。教师、科研人员每年就此类科研成果只能申请认定一次。以竞赛成绩折抵论文最多不超过2篇。

(6)艺术、文体专业教师、科研人员的音乐、美术、雕塑、书法、篆刻、设计等艺术、文体类作品参加全国综合性大赛(大展)、全国性比赛(展览)获得特等奖、一等奖(金奖)的,视为发表一篇C1级核心期刊论文。同一作品多次参加比赛的,只能认定一次。

5.C2级核心期刊论文:在以下刊物发表或索引上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计3000分。

(1)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已被认定为A级、B1级、B2级和C1级期刊的除外)、《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集刊、《中国法学》(英文版)、《日语学习与研究》、《德语人文研究》、《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国际法研究》、《公安研究》、《中国司法鉴定》、《中国法医学杂志》、《青少年犯罪问题》、《科学发展》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2)在《经济日报》、《中国教育报》、《解放日报》、《文汇报》和《中国社会科学报》发表的学术文章,计为一篇C2级核心期刊论文。在《人民法院报》、《检察日报》和《法制日报》上发表的学术文章每三篇计为一篇C2级核心期刊论文,但最多可以折抵两篇C2级核心期刊论文;

(3)由EI(工程索引)、ISTP(现称为CPCI-S,科技会议索引)、ISSHP(现称为CPCI-SSH,国际学术会议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检索系统收录的外文学术论文(须由本人提供检索证明);

(4)在上述目录规定以外的其他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被《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转摘(论点转摘除外)的;

(5)艺术、文体专业教师、科研人员的音乐、美术、雕塑、书法、篆刻、设计等艺术、文体类作品参加全国综合性大赛(大展)、全国性比赛(展览)获得二等奖(银奖)的,参加省部级综合性大赛(大展)、省(市)部级比赛(展览)获得一等奖(金奖)的,视为发表一篇C2级核心期刊论文。同一作品多次参加比赛的,只能认定一次。

6.C3级核心期刊论文:在以下刊物发表或索引上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计2500分。 (1)《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扩展版;

(2)在《国外科学技术核心期刊总览》(2004年版)和《国外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总览》(2004年版)规定的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认定为在C3级核心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3)在《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2008年版)规定的自然科学类、医药卫生类、工业技术类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4)为《法学》承担论文翻译任务的翻译者,视为在C3级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

(5)艺术、文体专业教师、科研人员的音乐、美术、雕塑、书法、篆刻、设计等艺术、文体类作品参加全国综合性大赛(大展)、全国性比赛(展览)获得三等奖(铜奖)的,参加省部级综合性大赛(大展)、省(市)部级比赛(展览)获得二等奖(银奖)的,视为发表一篇C3级核心期刊论文。同一作品多次参加比赛的,只能认定一次。

在境外非英文学术期刊及港澳台地区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的,以及在境内学术期刊(有刊号的连续出版物)上用外文发表论文的,其等级由校“外文期刊资质评定专家组”认定。

科研登记与考核以论文发表时的核心期刊目录为准。科研处根据《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目录的变化情况,适时对学校各级核心期刊目录进行调整。若有期刊同时出现在上述不同层级的目录中,则以最高层级的目录为准。

在进行科研成果量化评价时,以C2级核心期刊作为折算基础。在A级核心期刊上发表一篇学术论文,可以折抵12篇C2级核心期刊论文;在B1级核心期刊上发表一篇学术论文,可以折抵9篇C2级核心期刊论文;在B2级核心期刊上发表一篇学术论文,可以折抵6篇C2级核心期刊论文;在C1级核心期刊上发表一篇学术论文,可以折抵3篇C2级核心期刊论文;在C3级核心期刊上发表一篇学术论文,可以折抵0.8篇C2级核心期刊论文。

在科研成果量化评价时,科研项目未结项的,主持人按照相应项目分数的1/4计算。项目参与人的分数不得超过项目主持人应得分数的50%,在结项时由主持人根据参与人贡献大小分配。

科研处成立“外文期刊资质评定专家组”,该专家组成员由校内外具有海外留学经历或拥有相关外语学术能力的教师组成,对教师在发表外文学术论文所属期刊的核心与否、核心等级等事宜,在遵循“目录列示”之原则下,进行“匿名个案认定”。科研处负责组织工作。

“目录列示”,是指遵循国内外现有关于学术期刊的检索体系和分类标准,相关检索体系包括SCI、SSCI、E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国外科学技术核心期刊总览》(2004年版)和《国外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总览》(2004年版)等。学校在“目录列示”之外确定的核心期刊可以作为科研工作量考核和发放科研奖励的依据,在进行量化评价时按照其相应分数的50%折算。

“个案认定”,是指对上述检索系统的外文期刊的等级、以及未进入检索系统的外文期刊的等级等相关事宜,由“外文期刊资质评定专家组”在教师发表文章之后进行个案认定。

“外文期刊资质评定专家组”的组成办法及议事规则,另行制订。

核心期刊的增刊及特刊不认定为核心期刊。

(二)在国家级行业性或省部级以上报纸上发表学术文章,每篇计600分;在地厅级报纸,每篇计120分;

(三)在上述期刊以外的非核心期刊、核心期刊增刊及特刊、全国性学术机构年会论文集、各高校或研究机构主办的以书代刊的论文集、本校学术论文集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计180分。

(四)在非核心期刊增刊、本校学院学术论文集、地区性学术年会论文集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计120分。

(五)数人合作论文且合作者均为本校教师、科研人员或者学生的,按作者人数平均计分。与非本校教师、科研人员合作论文的,两人合作按照7:3的比例计分,三人合作按照5:3:2的比例计分,合作者超过三人的,第一作者按照40%计分,其他作者平均分配剩余分数。

(六)作品为会议综述的,按该作品原标准的三分之一计算。

(七)在国内外著名网站上初次发表的文章,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其等级由科研处组织相关专家,参照“外文期刊资质评定专家组”的办法,个案认定。

二、著作类

(一)在校定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论著 1.一人独著的,每千字计20分。

2.多人合作作品,属专著合著的,按各人实际完成的著述字数,封面署名主署者,每千字计15分,封面不署名参著者,每千字计12分;属编著的,封面署名主编(执行主编),每千字计13分,封面署名副主编(执行副主编),每千字计12分;封面不署名参著者,每千字计11分。

3.担任主编(执行主编)的,除按前款第2项计分外,另行计1800分;担任副主编(执行副主编)除按前款第2项计分外,另行计1200分。如果存在多名主编(执行主编)、副主编(执行副主编),则分别总共计分1800分和1200分。

(二)在校定国家级出版社以外的出版社出版的著作,按上述标准的70%计算。

(三)著作第一次再版的,按前述标准的二分之一计算;著作第二次及后续再版的,按原标准的三分之一计算。

三、教材类

(一)国家级统编教材

1.一人独著的,每千字计12分。

2.多人合编教材,按各人实际完成的编写字数,主编(执行主编),每千字计11分;副主编(执行副主编),每千字计10分;其他参编者,每千字计9分。

3.担任主编(执行主编)的,除按前款第2项计分外,另行计1200分;担任副主编(执行副主编)除按前款第2项计分外,另行计600分。如果存在多名主编(执行主编)、副主编(执行副主编),则分别总共计分1200分和600分。

(二)省部级统编教材,按上述标准的70%计;上海市教委教材,按上述标准的60%计;其他教材,在校定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按上述标准50%计,在非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按上述标准的40%计。

(三)教材第一次再版的,按原标准的二分之一计算;教材第二次及后续再版的,按原标准的三分之一计算。

四、其他科研成果

1.音乐、美术、雕塑、书法、篆刻、设计等艺术、文体类作品

(1)参加全国综合性大赛(大展)、全国性比赛(展览)、省部级综合性大赛(大展)、省(市)部级比赛(展览)的,每件作品分别计2400分、1200分、600分、300分。在上述展览或比赛中获特等奖、一等奖(金奖)、二等奖(银奖)、三等奖(铜奖)或优秀奖的,分别按上述分值的五倍、四倍、三倍、两倍或一倍另予计分。同件作品多次参加展览或比赛的,只计其中级别最高的一次。多件作品参加同一次展览或比赛的,最多计五件。多件作品在同一次展览或比赛中获奖的,可分别计分。

(2)作品集按印张计分,个人作品集每印张(总页数/开数)计60分,多人作品合集中由本人完成的部分每印张计30分。

(3)全市性个人作品展每次计1200分,区县性个人作品展每次计300分。

(4)教师指导学生以学校名义参加重要比赛获得高等级名次的(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获奖的除外),由本人申请,科研处根据具体情况,参照外校做法,换算成一定的科研积分。

2.翻译作品

翻译作品是指把中文学术作品翻译成外文发表的作品,或者把外文学术作品翻译成中文发表的作品,或者把一种外文的学术作品翻译成另一种外文发表的作品。

译著视为专著。在A级或者B1级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译文视为在C1级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在C1级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译文视为在C2级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在其他级别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按照发表期刊的级别认定。

出版的著作或发表的论文被翻译成外文并且在国外公开出版或发表的,按照译作的50%计算。

3.教学参考书,按教材的50%计算。

4.资料汇编、习题集,按教材的20%计算。

5.古籍点校,按照著作的60%计算;古籍勘校,按照著作的40%计算。

6.境外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参照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著作计算。

7.非项目类决策咨询成果(无资助的),根据成果采纳部门的证明及成果字数,按著作的30%计算。

8.普法读物、新闻、随笔、散文、诗歌、杂文等非学术类成果,每千字计10分。

9. 教师获得国家专利,由科研处组织专家评定,根据专利类型及科技含量,折算成一定篇数的核心期刊论文,并相应换算成一定数量的科研积分。

五、合作著作、教材等按作者实际完成的字数计分。本校教师与非本校人员合作成果,只对本校教师实际完成的部分计分。除学术论文外,其他成果没有明确写作分工的,原则上不予计分。

六、本办法所称“发表”,是指在有批准刊号的合法刊物上以“华东政法大学”的名义公开发表;“出版”,是指取得书号公开出版。教师接受采访,未在发表或出版的作品署名为作者的,不称为“发表”。

七、本办法所称“校定国家级出版社”,是指:

(一)综合类:人民出版社、商务印书馆、三联书店、中华书局、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复旦大学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

(二)法学类:法律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三)经济学类:中国经济出版社、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经济科学出版社;

(四)政治学、社会学类:中央编译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新华出版社、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五)文学类:人民文学出版社、外国文学出版社、上海译文出版社;

(六)教育学类: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辽宁教育出版社;

(七)艺术类:人民音乐出版社、人民美术出版社、中国戏剧出版社;

(八)计算机类:科学出版社、电子工业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

(九)外语类: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上海外语教学出版社;

(十)管理学:经济管理出版社;

(十一)除上述出版社以外,凡被列入“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名单的出版社,均属于国家级出版社;

(十二)入选“国家重点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规划”的著作视为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著作;

(十三)获得国家出版基金资助的著作视为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著作。

八、学校对C2级以上的学术论文和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专著、译著给予科研奖励。根据本办法计算的教师科研得分,每1分为人民币1元。其他科研成果可以折抵科研工作量。科研项目、带队参加学术竞赛和艺术类、文体类作品被认定为学术论文的,仅作为量化评价或者折抵工作量的依据。

九、学校对专职研究人员另有考核要求的,从其规定。专职研究人员中,研究员比照教授、副研究员比照副教授、助理研究员比照讲师享受学术会议报销等科研待遇。学校对专职研究人员超出考核要求的科研成果,按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十、对于教师在科研成果申报、登记过程中提出的异议,由科研处根据成果的具体情况,组成专家组讨论认定,必要时可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附件2

关于《华东政法大学科研工作纲要》

实施的说明

《华东政法大学科研工作纲要》已于2016年7月5日第16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就科研工作纲要实施的若干问题做出说明。

一、《华东政法大学科研工作纲要》及其附件《科研成果计分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二、第六条“加大科研经费投入,鼓励承接科研项目和课题”、第十一条“优秀科研成果的奖励”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三、第十三条“建立与完善科研考核制度”中关于科研工作量考核标准的规定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湘潭大学科研工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我校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提高我校科学研究的整体实力,表彰和奖励在科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研工作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拨专款设立科研工作奖励专项经费。科研工作奖励由人事处、社科处、科技处会同计划财务处等部门进行。

第三条 学校对下列获奖成果给予配套奖励:

1、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的成果,按上级部门实发奖励金额予以1:2配套奖励;

2、获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成果,按上级部门实发奖励金额予以1:1配套奖励;获教育部科技进步奖的成果,按省级同等次奖励金额予以配套奖励;获得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按实发奖励金额予以1:1配套奖励,如奖励金额高于湖南省,则按湖南省相应等次奖励金额予以配套奖励;

3、获得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的成果,按上级部门实发奖励金额予以1:2配套奖励;

4、获得省、部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成果,自然科学类按上级部门实发金额予以1:1配套奖励,人文社会科学类按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的标准进行奖励;

5、获得经学校认定的非政府学术奖的,分别按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类的省级同等次奖励额度予以奖励,若奖励未分等级,则分别按省级一等奖和二等奖奖励额度的平均值予以奖励。 第四条 对入选国家十大科技新闻的成果,按上级部门实发奖励金额予以1:2配套奖励。

第五条 被评为中国高校十大科技进展的成果,按上级部门实发奖励金额予以1:2配套奖励。

第六条 获得第三条至第五条所列奖励,“湘潭大学”排名第二的成果,按学校排名第一标准的40%给予奖励,“湘潭大学”排名第三的成果,按学校排名第一标准的20%给予奖励。湘潭大学为非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外省科学技术奖、社会科学成果奖的成果,根据我校排名和获奖等级,按不高于我省奖励标准的原则予以奖励。

第七条 以湘潭大学为申请人申报并获得专利权的职务发明创造,对发明专利完成者给予0.6万元/项的奖励,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完成者给予0.05万元/项的奖励。与外单位合作申报获得的专利,参照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比例予以奖励。

第八条 获得国家软件登记的成果,每项奖励0.1万元。 第九条 学术论文的奖励:

在《Nature》、《Science》上发表的论文,以湘潭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的,每篇奖励5万元;以湘潭大学为第二作者单位的,每篇奖励2万元;

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1.6万元; 被SCI、SSCI、A&HCI收录的论文,在我校认定的人文社会科学一类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0.4万元;

被SCIE(SCI-expanded)、EI、ISTP收录的论文,在我校认定的人文社会科学二类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0.3万元; 在CSCD核心库期刊和在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含视同CSSCI的报纸、期刊),每篇奖励0.05万元。

第十条 第九条所列论文奖励中,SCI、SCIE、EI、ISTP、CSCD、CSSCI收录的论文由科技处、社科处负责检索。其它论文的奖励须由本人提供原始资料和复印件,由科技处、社科处核实。

第十一条 获得第九条所列奖励,第一作者为我校在读研究生或访问学者的,奖励记给排名其后的导师。

第十二条 我校人员离退休一年后(延聘视为未退休)所出成果在本办法第九条奖励范围内的,奖励加倍。

第十三条 学校每两年评选一次科研工作及科研管理工作先进个人。奖励数和奖励额度分别为:先进个人总数原则上不超过20名(其中先进科研工作者不低于75%),每人奖励0.1万元。

第十四条 属于社科、自科成就奖范畴的奖项,其奖励标准由社科处、科技处提出意见,报学校领导批准后予以执行。

第十五条 除已特别说明的外,本办法所涉及的科研成果,均指“湘潭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我校人员(含外聘的专兼职研究人员)为第一完成人。

第十六条 根据本办法所施行的奖励金额均含个人所得税。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社科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007年12月25日

第三篇:安徽建筑大学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科研项目计划管理,进一步调动教学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学校的科研水平,促进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正常化,保证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和按质按期完成,根据国家及安徽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教学科研人员主持或参与的国家、国务院各部门、省市各部门的各级各类科研计划、基金项目(简称纵向课题)、校内各类科研基金、科研专项资金资助课题的管理。

第三条科研项目管理必须坚持为教学服务,为学科专业建设服务,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学校积极支持教学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大力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快科技成果推广应用。

第四条教学科研人员应积极承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多渠道争取科研经费;充分发挥学校学科专业特点突出、人才与知识密集的优势,开展多学科间的合作,促进各学科间的交叉渗透,不断拓宽研究领域,为扩大和提高我校科研的规模、水平和整体实力做出贡献。

第五条各系(院、部)、研究机构,在遵循国家、地方及行业科学发展规划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学科特点,制定年度科研计划及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有计划地组织科研项目立项工作,开展各项科研活动,促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

第二章项目申报

第六条申报国家、省部、地方和行业的各种科研项目,必须根据国家、地方与行业科技发展规划的需求和学校的学科专业发展规划的需要。学校积极支持项目申报,对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国家级项目,给予项目申报资助。

第七条申报国家、省(部)、地方各类纵向项目,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按照有关的“项目指南”和“申请办法”填报相应《计划任务书》或《基金申请书》,经系(院、部)、研究机构等项目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查并签署意见后送交科技处。科技处将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对一些重大项目,必要时将对申请者进行质询或预答辩。评审通过的申请项目报分管校长审定后上报有关部门。

第八条校内各类科研专项资金资助的科研项目由符合条件的教学科研人员按有关文件要求,提出申请,填报《申请书(表)》,经所在部门科研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报科技处,科技处初审后,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审核,报校长批准。

第九条各系(院、部)、研究机构应合理配置学术梯队,积极组织科研项目的申报工作。必须严格保证申请书质量和申报期限,凡申请书质量差和超过申报期限的项目,学校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事人二年内不得申请新的项目:

(一)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数据;

(二)严重违反学校有关科研管理办法、条例和财务制度;

(三)项目完成较差,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

(四)无正当理由导致在研项目未按期完成(经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延期的除外);

(五)因其它原因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科技处将已经立项的科研项目列入年度科研计划下达。科研计划下达后,项目所在部门应切实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应对本部门的项目组在人力、物力、时间等方面作出合理安排,给予必要支持,并加强领导与管理,定期检查、督促,保证研究工作按计划进行。

第十二条项目组应根据科研计划下达书,认真填写项目计划任务书,准确填写项目来源、预期目标及分年度指标、项目总经费、项目组成员基本情况等。制定项目实施计划,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科研工作,以确保科研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科研人员要坚持严谨的治学态度、发扬团结协作精神,高水平地完成科研任务。

第十四条为鼓励并保证项目的顺利完成,对我校主持承担的纵向项目给予奖励或经费配套,原则如下:国家级基金项目按l:1配套(人文社会科学类项目按l:2配套);省(部)级基金项目按1:0.5配套(人文社会科学类项目按l:1配套);有文件规定的,按文件规定执行。我校参与合作申报获得的国家级基金项目按l:0.3配套(人文社会科学类项目按l:0.6配套)。配套经费的50%限于购置试验仪器设备,作为学校固定资产;30%作为项目科研业务经费。其他纵向项目按照《安徽建筑工业学院科研奖励与处罚暂行办法》有关条款给予适当奖励。转出的合作经费不予奖励和配套。

第十五条科技处每年定期对科研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项目组应认真填写《科研项目中期检查报告》,并报送科技处,由科技处审核并经分管校长批准后,上报有关主管单位并归档。

第十六条科研项目应按合同或计划完成。凡己获批准的各类项目,如需变更计划,项目组与项目组所在部门须将修改方案以书面形式提前三个月报科技

处,并经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执行修改方案。更换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时,项目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报告,经科技处同意后方可更换。因工作调动、辞职等原因离开的人员应办好研究工作、研究经费、仪器设备等移交手续;对未按原目标完成或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学校将按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冻结、停拨研究经费,并追回学校配套经费。

第十七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给予处罚:

(一)弄虚作假、伪造数据;

(二)剽窃他人科技战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三)严重违反学校有关科研管理办法、财务制度;

(四)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第四章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各种科研经费按申报书(或计划任务书)所列支出内容使用,包括进行科研调查、收集科研信息资料、资助项目学术论文版面费和专著的出版、项目成果鉴定或结题的评审、举办或参加学术会议;还可用于购置、复印科研图书资料、购买必需的消耗材料、邀请校外学者或专家来我校进行科研讲座活动的差旅费和酬金、项目鉴定费、其它与项目有关的费用等。

(二)鼓励项目组和科技人员利用纵向项目科研经费购买设备,改善教学和科研条件。所购设备为学校固定资产,纳入本部门管理,项目组优先使用。

第十九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和审批程序:

(一)纵向科研经费转入校财务帐户后,由科技处填写经费拨款单(见附件),按文件规定的比例进行分配,并核定学校的配套经费;校配套经费由分管校长审批,并通知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项目组成员以项目申请书所列人员为准,只有项目组成员才能使用项目包干费用。科技处会同财务处发放科研经费使用卡,经费报销由财务处负责办理。

(二)科研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批准书(或申请书)所列经费预算将经费使用计划提交给科技处审核。

项目经费按如下比例分配:管理费5%(其中,科研基金1.5%、科研发展基金1.5%、院系管理费1.0%、科技处管理费1.0%);项目总经费的95%按拨款单所列项目由项目组包干使用。

(三) 纵向科研项目报销审批权限为:

(1)2000元以下,项目负责人审批;

(2)2000~5000元,项目负责人签字;部门负责人审核;科技处处长审批;

(3)5000~10000元,项目负责人签字,部门负责人与科技处处长审核,分管校长审批;

(4)10000元以上,项目负责人签字,部门负责人、科技处处长、分管校长审核,校长审批。

(四) 课题组成员或其他劳务人员提取的各种酬金超过规定需交纳个人所得税的,应按章纳税,由校财务处代扣代缴。其它发生的税务费均应按有关规定纳税,从项目经费中支付。

第二十条科研项目负责人每年应向科技处报送科研项目执行情况的年度报告。认真填写《科研项目中期检查报告》,如实报告经费使用情况。凡不报送者和无正当理由拖延课题完成时间者,科技处将视情况通知财务处,暂停其经费使用,直至削减或取消科研经费,两年内取消新项目申请资格。

第五章项目的结题与验收

第二十一条科研项目按计划任务完成后,由项目组提出书面鉴定(或结题)申请,填报《科研项目结题报告》。科研项目的鉴定、评审或验收工作按《安徽建筑工业学院科技成果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通过鉴定的科研项目,项目组提供《科研项目研究工作总结报告》,并按《安徽建筑工业学院科研档案管理试行办法》要求,向科技处提交完整的研究档案资料。

第二十三条项目验收结题后,项目组应及时办理项目结余经费的结算手续。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篇:科研经费支出明细说明 - 山西大学计划财务处

科研经费支出明细说明

一、科研经费开支范围说明

纵向科研经费中的“973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经费开支范围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其他纵向科研经费开支范围为直接费用和管理费用

横向科研经费开支范围在确保完成项目合同任务的前提下根据需要开支,各项开支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二、科研经费支出明细说明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费用等。

1.设备费:是在指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专项经费要严格 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 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 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 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 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10.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该项目研究、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11.其他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除上述支出项目之外的其他支出。

(二)、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研究项目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学校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绩效支出。

间接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1.科研管理费提取比例:横向科研 4% ,纵向科研、专项科研、科学技术(财拨三项)3% 2.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科研管理费提取比例:

课题经费预算在100万元以下的按8%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按5%的比例核定;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按2%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1%的比例核定。

3.科研包干费提取比例:2% ;生命科学学院和应用生物所4%

4.特殊管理费提取额(由科技处、社科处提出意见,计财处同意后办理)。

5.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纵向科研经费中的“973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经费可列支)。

第五篇:关于印发《河南科技大学科研工作奖励办法》的通知

河南科技大学文件

河科大政„2011‟26号 签发人:周志立

关于印发《河南科技大学科研工作

奖励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河南科技大学科研工作奖励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1- 河南科技大学科研工作奖励办法

为营造良好的科研创新环境,进一步调动我校教师和科研人员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争取更多高层次科研项目,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推动我校科研工作全面发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范围及条件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从事科学研究的教师和科研人员。主要奖励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和第一完成人的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奖、学术论文、学术著作、发明专利、新药证书、新品种证书、标准、软件版权、文艺创作、成果转化和科研入校经费多、国家级项目立项多的学院。

第二条 科研项目奖励

科研项目包括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纵向科研项目是指由政府科研主管部门按照科研管理计划,正式下达申报通知,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审,获准立项的各类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是指服务于企事业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科研项目。

(一)国家级科研项目

国家级科研项目包括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项目(973项目)、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项目(863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军工科研项目及其他各类国家层面上的纵向科研项目。奖励标准如下:

1.入校经费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按项目经费的5%奖励;

-2- 2.入校经费在1~100万元之间的,按项目经费奖励的比例系数(百分数,下文同)如下:

Y = 6- (X-1)/99 %,式中,X为项目经费(单位为万元,下文同),Y为奖励比例系数;

3.入校经费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按项目经费的6%奖励。

(二)省部厅级科研项目

省部级科研项目包括科技厅、教育部等同级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人才项目和科研专项等;厅级科研项目包括省政府各厅局及同级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人才项目和科研专项等。奖励标准如下:

1.入校经费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按项目经费的4%奖励;

2.入校经费在1~100万元之间的,按项目经费奖励的比例系数如下:

Y = 5- (X-1)/99 %,式中,X为项目经费,Y为奖励比例系数;

3.入校经费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按项目经费的5%奖励。

为鼓励人文社科类的科研工作,人文社科类各级项目暂按其入校经费的3倍计算奖励金额。

(三)横向科研项目

横向项目按我校教师和科研人员为负责人的入校经费(同一负责人的横向项目经费可以累加,不含外协费及归合同方所有的设备费)奖励,标准如下:

-3- 1.入校经费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按项目经费的3.5%奖励;

2.入校经费在1~100万元之间的,按项目经费奖励的比例系数如下:

Y = 4.5- (X-1)/99 %,式中,X为项目经费,Y为奖励比例系数;

3.入校经费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按项目经费的4.5%奖励。

第三条 科研成果奖励

科研成果是指我校教师和科研人员获得的高层次科研成果奖、发明专利、新种子证书、新药证书、软件版权、文艺创作、成果转化和发表的学术论文、出版的学术著作。

(一)国家奖

国家奖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奖励标准如下:

1.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每项奖励500万元; 2.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每项奖励300万元; 3.国家一等奖,每项奖励200万元; 4.国家二等奖,每项奖励100万元。

(二)省部级奖

省部级奖包括省政府、自治区、直辖市和教育部等部委设立的科技奖项;国家奖励办公室认可的具有申报国家级奖励资格的科技奖,奖励标准如下:

1.省部级突出贡献奖、省部级特等奖,每项奖励20万元; 2.省部级一等奖,每项奖励10万元;

-4- 3.省部级二等奖,每项奖励4万元; 4.省部级三等奖,每项奖励1万元。

(三)按省部级奖认定的奖

按省部级奖认定的奖项主要指相当省部级的人文社会科学类奖,即国家各部委、省级党委(政府)、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等(含省规划办公室、政策研究中心)设立的人文、哲学、社会科学奖项,主要有:

1.中国高校(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2.国家各部委的人文社科规划项目优秀成果奖; 3.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4.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5.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研究奖; 6.省(自治区、直辖市)决策咨询奖;

7.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类项目优秀成果奖。

此类奖除正常设置一二等奖外,若增设“特等奖”、“荣誉奖”或“特别优秀奖”、且排名在一等奖之前的,按一等奖奖励,其他不予奖励。

以上第1~6类按省部级奖标准执行,第7类每项奖励1万元。 我校为合作单位的科研成果奖,按以上标准乘以“获奖证书单位排名名次的倒数”修正核算。

第四条 学术论文奖励

申报奖励的学术论文字数,原则上应不少于0.25万字,对其中高级别期刊学术论文,可适当放宽论文字数要求。

(一)自然科学学术论文发表

-5- 1.发表在Science、Nature等杂志上的论文,由校学术委员会研究决定奖励标准;

2.发表在我校认定的重要学术期刊上的论文,每篇奖励0.55万元。

(二)自然科学学术论文收录

1.被SCI、SCIE光盘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0.7万元; 2.被EI光盘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0.45万元; 3. 被SCI网络版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0.4万元; 4. 被EI、ISTP、Medline网络版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0.35万元。

被SCI、EI、Medline收录的非期刊论文,奖励按以上标准的60%执行。

(三)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论文发表

1. 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5万元; 2. 发表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文汇报》和《中国教育报》理论版或学术版的文章,每篇奖励 1万元;

3. 发表在我校认定的重要学术期刊上的论文,每篇奖励0.55万元。

4. 发表在CSSCI学术期刊源上的论文,每篇奖励0.08万元。

(四)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论文收录

1. 被SSCI、A&HCI全文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5万元; 2. 被《新华文摘》全文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 0.7万元; 3. 被《新华文摘》部分转摘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0.5万元; 4. 在《新华文摘》论点摘编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0.3万元;

-6- 5. 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和《高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0.5万元;

6. 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复印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0.4万元。

(五)收录论文被引用

SCI、SCIE、EI、SSCI收录的论文,被 SCI、EI、SSCI 源期刊引用(不包括自引)次数每达到 10 次,奖励 0.2万元。收录论文发表时限从2010年1月1日起,引用时限从本文件生效日起。

(六)其他

同一论文被不同收录源收录,按层次较高者奖励,如已按低层次计算的,补发奖金差额。

第五条 学术著作奖励

(一)在学校认定的重要学术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每万字按0.1万元奖励,编著和译著每万字按0.06万元奖励。

(二)在一般学术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每万字按0.06万元奖励,编著和译著每万字按0.03万元奖励。

(三)我校为主编单位的教育部规划教材,每万字按0.1万元奖励。

(四)我校为主编单位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规划教材,每万字按0.06万元奖励。

(五)在学校认定的出版社出版的教材,每万字按0.05万元奖励。

(六)我校为主编单位出版的教材,每万字按0.04万元奖励。

(七)在视听类出版社出版的电子书籍,教材、编著和译著每万字按0.03万元奖励;声像作品类每分钟时长按0.02万元奖励,文学作品类每万字按0.01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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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著作未注明编写字数的,若著作署名单位是我校、且第一主编是我校教师和科研人员的,按编著和该著作全部字数计算奖励金额。

著作类成果的修订版,按原相应奖励标准的30%计算,限奖励1次。

第六条 授权专利、标准、软件著作权、新品种证书、新药证书奖励

授权专利、标准、软件著作权、新品种证书、新药证书均需为职务行为。

(一)授权专利

1.发明专利,每项奖励1.3万元; 2.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0.25万元; 3.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0.15万元。

(二)颁布标准

1.国际标准,每项奖励3万元; 2.国家标准,每项奖励1.5万元; 3.行业标准,每项奖励0.8万元;

标准起草单位署名为河南科技大学,且该标准已经正式颁布。标准的修订版,每次按原相应奖励标准的30%计算。

(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每项奖励0.3万元。

(四)获国家粮食(植物、种子)新品种证书和国家新药证书,奖励标准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七条 文艺创作奖励

(一)美术创作

1.在中国文联下属一级协会(中国美协、中国书协、中国影协)主办的5年一届的全国美术作品展览中,金奖(一等奖)作-8- 品每件奖励2万元,银奖(二等奖)作品每件奖励1.5万元,铜奖(三等奖)作品每件奖励1万元,优秀奖作品每件奖励0.5万元,入选作品每件奖励0.2万元;

2. 在4年一届的全国书法作品展览中,金奖(一等奖)作品每件奖励0.8万元,银奖(二等奖)作品每件奖励0.6万元,铜奖(三等奖)作品每件奖励0.4万元,优秀奖作品每件奖励0.2万元,入选作品每件奖励0.1万元;

3. 在3年一届的全国摄影作品展览中,金奖(一等奖)作品每件奖励0.6万元,银奖(二等奖)作品每件奖励0.4万元,铜奖(三等奖)作品每件奖励0.2万元,优秀奖作品每件奖励0.1万元,入选作品每件奖励0.05万元;

4. 在中国文联下属一级协会主办的全国单项展览中,金奖(一等奖)作品每件奖励0.5万元,银奖(二等奖)作品每件奖励0.3万元,铜奖(三等奖)作品每件奖励0.2万元,优秀奖作品每件奖励0.1万元,入选作品每件奖励0.05万元;

5. 在省文联下属一级协会主办的届展中,金奖(一等奖)作品每件奖励0.1万元,银奖(二等奖)作品每件奖励0.05万元,铜奖(三等奖)作品每件奖励0.03万元。

(二)视听类作品

1. 在中宣部、文化部主办的全国性专业比赛中,金奖(一等奖)作品每项奖励1万元,银奖(二等奖)作品每项奖励0.8万元,铜奖(三等奖)作品每项奖励0.6万元;

2. 在中国音协、中国影协、中国舞协等国家级专业协会及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音协联合举办的大型综合专业比赛、作品评奖中,金奖(一等奖)作品每项奖励0.3万元,银奖(二等

-9- 奖)作品每项奖励0.2万元,铜奖(三等奖)作品每项奖励0.1万元;

3. 以河南科技大学名义在中央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播出的视听类作品,每项奖励0.4万元;

4. 以河南科技大学名义在省电视台播出的视听类作品,每项奖励0.2万元。

第八条 成果转化奖励

科研成果转化包括课题鉴定(含结项)、专利、新产品证书、新品种证书、新药证书和软件著作权等的转化。

(一)以技术转让方式将科研成果提供他人实施的,按学校所得收益的70%奖励给成果完成人。

(二)以学校科研成果孵化的科技企业,按学校所得收益的20%奖励给成果完成人。

第九条 管理绩效奖励

(一)人均科研入校经费(以科研统计计算;在岗人数以人事处核定为准,下文同)较多的学院,按科研入校经费的1%奖励,但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自然科学类学院和人文社科类学院分别排名,自然科学类学院取前4名,人文社科类学院取前2名(自然科学类学院科研入校经费总额不少于210万元,人文社科类学院科研入校经费总额不少于70万元;当学院同时有人文社科类和自然科学类项目入校经费时,人文社科类和自然科学类项目入校经费折算比例为3:1)。

(二)人均获得本奖励前三名的学院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第十条 奖励经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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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奖励经费由学校财务计划单列;相关学院组织申报,科研处审核认定,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二)奖励经费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分配。

(三)涉及个人所得税的,由获奖者按国家规定缴纳(或财务部门代扣)。

第十一条 实施

(一)科研处负责实施科研奖励工作。

(二)科研项目的奖励在入校经费到达后按奖励标准的一半发放,剩余部分在项目按计划完成并通过鉴定(结项、验收)后发放,如未能按计划完成或没有通过鉴定(结项、验收),剩余部分不再发放。

(三)同一科研成果获多项同类别奖励时,按最高奖励类别奖励(若学校已给予奖励的,补足差额)。

(四)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导师为通讯作者,通讯单位标注为河南科技大学,视同导师为第一作者。

(五)论文集不能作为著作类成果申报,其论文也不能单独申报奖励。但被SCI、EI、ISTP、Medline或SSCI收录的论文仍可申报收录类奖励。

(六)申报奖励时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其中SCI、EI等检索源收录论文及论文引证数据以权威检索部门提供的检索数据为准,不受理学院或个人的检索证明。

(七)申报奖励产生争议时,成果负责人应以书面形式向科研处提出申请,科研处提请校学术委员会进行审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或暂缓奖励

(一)项目、成果等未经河南科技大学科研处、教务处登记核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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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成果署名权有争议、有侵权或剽窃行为的;

(三)上级文件调整后不能奖励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原“河科大科[2004]10号文件”自行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科研 奖励 办法 通知

河南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1年12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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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篇:沈阳农业大学博士后科研工作协议书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以及全国博士后管委会要求,结合沈阳农业大学博士后工作的有关规定,受沈阳农业大学委托, 博士后流动站(以下简称甲方)与博士后 (以下简称乙方)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1.乙方申请到甲方做博士后研究工作,合作导师为 ,经甲方专家组考核后同意接收。

2.乙方在甲方的博士后研究工作期限为两年,自 年 月至 年 月,一般不得提前或延期出站。

3.经双方协商确定,乙方在站两年内的科研项目是 , 主要内容 , 预期目标 。

4.甲方除按国家规定给乙方在流动站工作期间提供科研经费、生活条件外,还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提供良好的必要的工作条件,保证乙方进站后即可开始工作。

5.甲方按照《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规定》的有关规定,要配合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如期组织乙方申报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

6.博士后合作导师具有监督指导乙方开展科研工作的责任,督促乙方在站期间按时完成科研课题,实现预期目标。

7.乙方在站期间要努力工作,完成本协议第3款双方所商定的科研项目,达到预期目标。进站一个月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博士后开题报告》;在站一年左右甲方对乙方进行中期考核,乙方提交中期工作总结,填报《博士后中期考核登记表》;在工作期满前的头一个月,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博士后研究报告》、研究工作总结并做研究成果报告。甲方组织有关专家按照本协议第3款的要求检查验收乙方的研究成果,给予评定。

8.乙方在站工作期间,应按进站时商定的研究计划专心进行研究工作,如因特殊情况改变研究计划需经合作导师同意。出站时,应根据甲方规定出站,及时做好有关研究工作资料、数据以及财物、住房等交接事宜,办理有关离校手续。

9. 按照学校规定,乙方在站工作期间,围绕研究工作至少在国家核心刊物上发表(含录用)论文四篇;每年至少向所在专业或教研组作两次学术报告(如果甲方在学校规定基础上有附加条件,以甲方规定条件为准)。此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包括论文、著作、发明专利、技术转让的申报等,在本人的署名前应标注“沈阳农业大学”字样,作者同时标注合作导师姓名。

10. 按照全国博士后管委会规定,乙方根据研究工作需要,经审批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短期学术交流活动,不应超过三个月;在站工作期间不得申请到国外做博士后或超过三个月以上的进修。如乙方确有特殊理由必须提出出国申请,同意甲方将乙方人事档案关系转予“沈阳市人才交流中心”,甲方不负责办理任何出国手续,乙方退还国家下拨的“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和甲方拨付的全部博士后科研经费。

11. 乙方在站工作期间,参加校、院各级活动,遵守甲方所制定的有关规定,如有违反行为,愿意接受按有关规定进行的处罚。

12.因乙方个人原因要求退离站的,乙方退还之前国家下拨的“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和甲方拨付的全部博士后科研经费。

13.本协议在乙方进站时签订,经甲乙双方签字生效,双方保证遵守执行。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代表、乙方、合作导师各一份,一份送校人事处博士后日常管理办公室备案。

甲方代表签字: 流动站单位公章

乙方签字: 合作导师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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