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协议书和采购合同

2022-11-19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采购协议书和采购合同

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背景下我国相关制度面临的挑战和应对建议

《政府采购协议》(全文简称GPA)是WTO框架下针对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一项诸边协议,由WTO成员通过谈判方式自愿加入。目前,GPA有20个参与方,共48个国家和地区。我国于2001年加入WTO时承诺尽快提交GPA初步出价启动谈判,2007年正式启动谈判并提交了初步出价,2019年10月提交了第7份出价。习近平主席在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开幕式主旨演讲中,将加快加入GPA进程作为我国扩大开放的重大举措之一。加入GPA既有利于我国企业进入GPA参与方的政府采购市场,也有利于我国政府采购效益、透明度等的提升。在未来加入GPA的背景下,我国面临着国内相关制度与国际规则对接的不少挑战,本文以此为基础进行研究,为后续出价谈判以及加入GPA后国内相关制度优化完善提供参考。

一、加入GPA对我国政府采购相关制度的挑战

GPA是各参与方开放本国(地区)政府采购市场的协议,在具体规则上涉及政府采购的要素,即政府采购如何界定、采购行为如何规范和监督等,因此本部分从政府采购实体、采购方式、采购政策以及采购救济等方面,分析我国目前政府采购相关制度面临的挑战。

(一)政府采购实体方面,哪些实体纳入开放清单面临挑战

政府采购实体界定谁的采购应该被纳入规则的范围。GPA文本(2012年版本,下同)定义的采购实体,包括中央政府实体、次中央政府实体以及全部其他实体,且在被涵盖采购的界定中强调为了政府目的而进行。我国《政府采购法》中,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由此可看出,GPA的政府采购实体明显范围大于我国《政府采购法》认定的范围,特别是其他实体方面。首先,《政府采购法》的实体范围中只有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并没有包括国有企业。其次,我国认定政府采购范围是从财政性资金使用的角度,《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财政性资金的解释为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而GPA则更强调为了政府目的进行的采购,这一定程度造成了谈判中哪些国有企业等实体列入出价清单的挑战。最后,出价清单中的中央政府实体和次中央政府实体的選择也面临着挑战。目前的参与方并没有将所有的有关实体全部开放,中央政府实体中较为敏感的国防等部门,一般采取不列入或是列入时设置例外等情况;次级中央政府实体方面,GPA参与方也并不都是全部列入。因此,我国进行GPA谈判首要考虑的就是政府采购实体范围,加入GPA后也要首先考虑将《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与GPA报价中的政府采购实体范围进行衔接。

(二)政府采购方式方面,国内采购方式与GPA规则的对应和调整面临挑战

GPA对于政府采购方式的分类较为概括,包括公开招标、选择性招标和限制性招标,并规定了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况和采购的基本程序,同时还有谈判和电子反拍等辅助方式。我国《政府采购法》中,规定了具体的政府采购方式及适用条件,与GPA的采购方式存在一定差异。因此,我国加入GPA后,需要将目前的采购方式与GPA的采购方式进行对接,并按照GPA协定中的采购程序对目前的程序进行细节性调整。例如,我国的邀请招标方式与GPA中选择性招标有一定的相似性,但目前程序上的要求与GPA不同。一是我国货物和服务邀请招标只要求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而GPA要求选择性招标和公开招标一样需要发布采购公告。二是我国规定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与GPA不同。

(三)政府采购政策方面,平衡非歧视等原则与国内经济社会政策目标面临挑战

我国加入GPA对其他参与方开放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就需要解决在开放的同时,如何合理实现支持本国企业发展等经济社会目标。从理论上来讲,政府采购的首要目标是实现性价比最优,这也是GPA通过透明度、非歧视和程度公平等原则,所要实现的优先目标和最主要目标。与此同时,政府采购还可以兼顾一定的经济社会政策目标,例如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和创新、保护环境、照顾特定群体。各方可通过政府采购制度设计和具体操作,实现这些政策目标。从实践上来讲,GPA支持符合协定前提下的合理政策诉求,但要遵从协议的基本原则,保障最主要和优先目标的实现。我国政府采购的政策目标在《政府采购法》中清晰表述,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我国所面临的挑战,是要将已有的政府采购政策进行梳理和研究,借鉴GPA其他参与方的经验,在满足性价比最优、非歧视、透明等目标和原则,与政府采购的经济社会政策功能之间寻求平衡,进而对我国的采购政策进行优化和细化,并能够在GPA谈判中以例外等形式列入出价清单。

(四)政府采购救济措施方面,监督管理和争端解决面临挑战

GPA的争端解决机制与WTO有一致的部分,也有独特的部分,主要体现在国(境)内审查程序。GPA规定每一参与方应当提供及时、有效、透明和非歧视的行政或司法程序,通过该程序供应商可以投诉:一是对GPA的违反;二是根据参与方国(境)内法律供应商无权直接对GPA违反提出投诉的情况下,参与方执行协议的措施没有得到遵守。与直接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不同,政府采购供应商可直接参与GPA各方的国(境)内审查程序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产生争端时,GPA更强调在各参与方的国(境)内程序中解决问题,因此对各成员政府监督协议落实、解决争端等规则进行规范。且在国(境)内程序中,倾向于供应商产生质疑后与采购人之间的磋商,然后是供应商向第三方机构(独立于采购实体的公正的行政或司法主管机关)提出投诉,同时磋商并不是投诉的前置程序。我国目前的质疑与投诉程序与GPA存在差异,质疑更多是供应商提出后由采购人答复,并没有很好地体现磋商这一双向沟通过程。同时,我国目前对采购人的质疑程序是供应商对政府采购监管机构提出投诉的前置程序。此外,虽然我国政府采购监管制度已较为完善,但缺少涉及国际市场的政府采购和监管经验,在加入GPA的初期相关部门必然要面临适应挑战,不仅仅是制度方面的细化对接,还涉及相关人员能力的提升、经验的积累等。

(五)针对发展中经济体政策方面,我国可能面临被取消或限制特殊和差别待遇的挑战

WTO规则下对于发展中经济体设有特殊和差别待遇,GPA文本对政府采购中发展中经济体的特殊和差别待遇进行了详细的阐述。一是各参与方应在一发展中经济体加入协议后,立即向该成员提供最惠国待遇。二是给予发展中经济体过渡措施,包括价格优惠计划、补偿、分阶段增加开放的具体实体或部门、较其永久性门槛价更高的过渡期门槛价。三是发展中经济体可推迟适用协议中除最惠国待遇以外的任何具体义务,对最不发达经济体为加入协议后的5年;对任何其他发展中经济体为执行具体义务所必须的期间,且不得超过3年。过渡期和实施期还可以申请延长。获得这些特殊和差别待遇的前提,是要在加入GPA的谈判中得到各参与方的同意。我国目前是发展中经济体,在GPA中也是以發展中经济体的身份进行谈判。我国加入GPA所面临的国内制度对接等方面的挑战,也需要过渡期等政策。但近年来,我国在WTO中的发展中经济体地位成为美国等的发难点,我国加入GPA的特殊和差别待遇谈判面临更大的挑战。

二、加入GPA背景下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建议

政府采购制度是涵盖范围较大的概念,可理解为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且包括为保障法律法规执行的政府采购管理监督机构、政府采购组织等。加入GPA的过程,是我国优化政府采购制度的一大契机,通过对接国际规则,提高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制度型开放水平,进一步增强采购效益和透明度等。

(一)调整政府采购法律法规适用范围,专设政府采购管理机构

我国目前已形成了多层级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以《政府采购法》为主体,包括其实施条例及各类管理办法等,各省市也出台了相关规章。我国加入GPA后面临着政府采购范围的调整,如将原来不在《政府采购法》管辖范围内的部分国有企业等也纳入政府采购实体的范围。同时,随着政府采购范围的增大,涉及的管理机构就会更加,容易出现“多头”管理的情况。建议建立跨部门的全国性政府采购议事协调机构,由财政部门等组成。提高政府采购专设机构在财政部门中的重要性和独立性,更高效地出台针对性的政策、解决相关问题。

(二)优化政府采购方式及流程,提升政府采购的电子化水平

根据GPA政府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和程序时间要求,并且结合我国多年的政府采购实践经验,优化我国目前的政府采购方式及其流程。政府采购实体范围的扩大,采购金额和种类范围的扩大,意味着采购方式及其流程需要重新调整,可考虑是否简化合并政府采购方式,或是新增便利化的政府采购方式。例如,目前我国的采购方式如何与GPA的采购方式对应,调整和细化适用情况,修改流程中的时限要求等。前文中提到的邀请招标增加招标公告发布环节,以及程序中时间节点的调整。同时,在政府采购方式及程序上,要进一步提高电子化的水平。随着我国加入GPA后政府采购范围的扩大和采购方式的调整,需要对已建立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优化。

(三)制定合规合理的政府采购政策,实现多重经济社会目标

GPA鼓励各参与方在政府采购性价比最优的目标之外实现其他的经济社会目标,并且在协议例外条款中包含了对特殊群体的关注。建议系统梳理我国正在执行的政府采购政策,与GPA规则对接,并借鉴其他国家(地区)经验,结合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和实践特点,优化我国的政府采购政策,特别要注重政策的细化和落实。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为例,我国已有预留采购份额、降低门槛、价格扣除、鼓励联合体投标和分包等方式,还可针对中小企业的特点和需求,增加价格优惠(在评标时允许中小企业报价高一定百分比)、合同执行后采购实体及时付款、采购实体承担中小企业救济费用等。

(四)改善政府采购救济机制,建立政府采购国际市场服务

建议灵活调整投诉机制中的质疑程序。对于质疑的磋商,应探索更为灵活、便捷和高效的方式。可考虑建立专门的政府采购司法救济机构,参考巡回法庭的方式,有效防止救济中出现地方保护主义。我国加入GPA重要原因之一是开拓政府采购国际市场,因此要提升政府对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服务能力。建议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中设立国际市场服务部门,对GPA其他参与方的政府采购制度和市场信息进行跟踪和研究,并发布于政府采购信息系统中,便于国内供应商了解政府采购国际市场。

(五)灵活调整谈判时间和进度,尽力争取特殊与差别待遇

我国还处于加入GPA的谈判阶段,目前的门槛价已经基本降至各参与方的一般水平,涵盖的实体范围也在逐步扩大。但是从我国内政府采购制度的现状来看,对接GPA规则面临着较大的挑战,若能争取到发展中经济体的特殊与差别待遇,我国将有更多的时间和更大的弹性应对和化解挑战。因此,在谈判中还是建议尽力争取更多的特殊与差别待遇。基于目前美国等方对我国发展中经济体地位的态度情况,我国要做好长时间谈判的准备,并在此过程中做好国内政府采购制度优化调整与对接国际规则的灵活平衡。◆

(作者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外经所)

作者:刘栩畅

第2篇:WTO《政府采购协议》对我国政府采购的影响

摘要:2001年12月11日,中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由此迎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尤其在是否接受WTO的《政府采购协议》的约束方面。本文通过对《政府采购协议》以及中国政府采购现状的简要介绍,就如何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提出一些初浅的看法。

关键词: 《政府采购协议》;中国;应对措施

一、WTO《政府采购协议》的签订及主要内容

1、《政府采购协议》的签订

1946年起草“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时,由于当时政府采购的市场份额和规模还不大,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也未充分显示,因此当时制定的有关条款将其作为例外,排除在总协定约束范围之外。正是由于政府采购没有包括在WTO多边贸易规则之内,许多国家常常通过行政或法律手段,要求本国政府部门或机构在采购供其自身消费的商品时必须优先购买本国产品,以限制外国货物的进口,保护本国供应商的利益。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政府采购的规模越来越大,特别是到了80年代,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政府都成为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0中的最大买主。据估计,国际政府采购总额每年都达数千亿美元,占世界贸易总额的10%以上。但由于政府采购不受关贸总协定国民待遇的限制,也不适用其最惠国待遇条款,各国可自由优待本国产品或某外国产品而歧视他国产品,导致大量国际贸易活动背离总协定的规则。歧视性政府采购已日益发展为国际贸易中的一个严重障碍,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在总协定第七轮多边谈判中,政府采购问题终于被纳入东京回合谈判范围,并于1976年7月成立了政府采购的分题组,专门谈判政府采购问题。经过长期的讨价还价,东京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于1979年4月12日在日内瓦签订了《政府采购协议》。该《协议》于1981年1月1日起对届时已接受或加入该<协议)的各国政府开始生效。 1987年,《协议》的缔约方对1979年《协议》做了修改。1993年,各缔约国在乌拉圭回合的谈判上,又在东京回合的基础上就《政府采购协议》达成了新的内容,新《协议》扩大了旧《协议》的适用范围。 WTO《政府采购协议》1994年4月经缔约方签字通过后,于1996年1月1日正式生效。

2、《政府采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1)《政府采购协议》的基本目标是:通过建立一个有效的关于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则、程序和措施方面的权利与义务的多边框架,实现世界贸易的扩大和更大程度的自由化,改善并协调世界贸易现行的环境。通过政府采购中竞争的扩大,加强透明度和客观性,促进政府采购程序的经济性和高效率。

(2)《政府采购协议》对缔约方政府采购强调了国民待遇原则和非歧视待遇原则、公开性原则、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原则。

(3)协议的适用范围:采购主体是“由直接或基本上受政府控制的实体或其他由政府指定的实体”,不仅包括政府机构本身,而且包括其他实体,如政府代理机构;不仅包括中央一级的政府实体,还包括地方政府采购实体。采购对象是适用于缔约方一定金额的货物、工程(基本建设工程特许合同除外)和服务的采购。

(4)协议的其他内容:协议还在“技术规范”、“供应商资格审查”、“招标程序”和“质疑与争端解决”等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

(5)《政府采购协议》的发展进程及其主要特点:目前协议成员有加拿大、欧盟及其 15 个成员国、中国香港、冰岛、以色列、日本、韩国、列支敦士登、荷属阿鲁巴岛、挪威、新加坡、瑞士、美国共 28 个。另有 16 个国家或地区正在进行加入谈判或已承诺加入。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的《工作组报告书》中承诺尽快提出自己的承诺清单并开始加入谈判。由于协议所包含的内容范围有限,另外作为诸边协议,未签署的其他 WTO 成员不受约束,协议成员对非协议成员仍然可以采取歧视措施。同时成员方也存在利用采购实体和采购限额清单的承诺要价,以及以国家安全和秘密为由继续将政府采购政策作为国际贸易中保护本国经济的一个合理、合法的手段的做法。这使政府采购目前仍是重要的非关税壁垒之一。发达国家希望更多发展中成员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正努力推动协议的新一轮谈判。

二、我国政府采购的现状

如前所述,新协议的缔约方都是发达国家,目前尚无发展中国家加入。我国全面参加了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并在乌拉圭回合一揽子协议上签了字,但没有在新协议上签字。究其原因,主要是发展中国家的发展状况和水平,客观上不允许全面开放各级政府部门的采购,如果加入协议,将大大减少政府为工业发展或相同目的使用政府采购政策的灵活性。特别是是这些国家服务业发展落后,国际竞争力不强,将服务采购纳入开放范畴,更将危机四伏。有鉴于此,1996年12月,在讨论世贸组织新加坡部长会议声明草案中,发展中国家坚持只谈判1994年马拉喀什会议为世贸组织规定的“既定谈判日程”,坚决反对欧美国家极力主张的增加政府采购新议题。可见,在世贸组织多边贸易体制下,如何对待新协议已成为包括我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

由于我国至今还未签署国际性或区域性的政府采购协定,我们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中做出了强制性购买国货的规定。在采购实践中,采购机关也基本上做到了优先购买国货。这种局面明显地限制了跨国公司的商业机会,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实际上,在我国实际申请加入世贸组织的谈判过程中,《协议》的一些主要缔约国就将签署该《协议》作为支持我国加人世贸组织的一个重要条件。美国确定了协议谈判的三个重要对象,即中国、中国台湾及澳大利亚。欧盟甚至提出,我国可先签署《协议》,并先享受《协议》的权利,后承担义务,即我国的供应商可先进入欧盟的采购市场,获取采购合同,到一定时间以后,再开放我国的政府采购市场。

发达国家迫切希望我国签署《协议》的主要原因,是盯住了我国数额巨大,而且前景广阔的政府采购市场。由于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庞大,2005年的政府采购量已突破2500亿元,巨大的采购份额必然成为外国供应商追逐的对象,也是其强烈要求的根源所在。如此巨大的采购市场及潜力,对那些技术先进,但国内市场饱和、经济增长率较低的西方国家无疑充满了诱惑。

应该指出,政府采购在我国已逐步受到人们的重视。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历程,我国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从规则制定到实际操作取得了显著成果。我国对利用世行、亚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日本海外协力基金等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的政府采购项目,按贷款方要求实行了全面规范的国际性招标投标;在国内工程建设、进口机电设备、机械成套设备、科研课题、出口商品配额等政府采购领域,也都开展了国内或国际性招标投标。此外,我国已在银行、保险、邮电、通讯、海运、空运、公路运输、法律、会计、医疗、建筑、旅游、广告、教育、房地产、商业零售等专业服务领域实行有限制的对外开放,因此,我们可以这样认为,我国尽管没有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做出正式承诺,但事实上早已有所开放,而且仍在扩大。

三、我国政府采购面对开放应注意的问题

2006年5月6日,中欧首次政府采购对话在北京举行。双方就各自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及实施情况、政府采购定义和范围、供应商资格管理、合同授予、电子化政府采购等议题进行了交流。商务部表示,我国将在2007年底前提交政府采购市场开放清单,开始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的谈判。该协定的要求是,各成员方应该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按照国民待遇和非歧视原则开展政府采购活动,通过最大限度的自由贸易实现全球贸易的扩大。

我国政府采购工作起步较晚,各项制度尚不完备,面对相对成熟的国外采购氛围,如何应付自如,确实有许多问题值得深入探讨。笔者认为面对即将开放政府采购市场要求,不能被动应付,一定要在有限的时间内精心策划,早作准备,只有这样我国的政府采购事业才能健康发展。为此,要处理好以下几方面问题。

1、管理部门要一手促开放、一手抓保护。第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牵头联合商务、外交、发改、法制等相关部门走出国门,到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观摩学习,加强调查研究,对我国现行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与国际通行的“标准法”相接轨,迅速建立起既适合我国国情又符合国际惯例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第二,在开放过程中要留有缓冲期,稳步开放,直至全面开放,监管手段要硬,监管方式要变,注意政府的“手”不要过多地直接干预具体的市场行为;第三,开放之中也有保护,而不是放弃或扼杀保护,进一步完善利用政府采购政策保护本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措施。

2、具体操作要走职业化之路。第一,要建立注册执业采购师制度,强调采购师执业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发展合伙制的社会中介性质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使采购代理服务走上职业化之路,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要做实政府采购代理认定工作,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要逐步淡出采购代理;第二,要改进采购操作方式方法,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化采购应用平台,推动无纸化采购交易,为适应未来采购代理需要,让熟悉国际采购业务的人员要充实到采购一线,保证在承接有外国供应商参加的采购代理业务中能够应对自如。

3、国内供应商要尽快武装起来。第一,国内供应商要抓住战略机遇期加快发展,尽量缩小与国外优秀供应商在技术、管理、服务等方面的差距,采购市场开放后不与国外供应商搞全面竞争,毕竟我们的总体实力较弱,但我们仍有海尔等优势企业,这些企业可以打高开放性条件下的“不对称竞争”,加大自主创新的科研投入,形成一大批我们自己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技术产品,并长期保持在某一领域的领先地位;第二,国内供应商同样要走出国门,开拓国际采购市场,遵守贸易规则,融入世界经济贸易体系,在全球范围内与任何潜在对手展开公平竞争。

作者单位:济宁职业技术学院

(编辑 雨露)

参考文献:

[1] 赵昌文.如何应对政府采购对外开放. http://www.enet.com.cn/article,2006-06-02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印发2006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的通知[Z].财办库[2006]8号,2006-01-25.

[3] 张弘力部长助理在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工作会议上的讲话[R]. 2006-1-11

[4] 管仁林.中国入世承诺法律文本解释[M].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2.

[5] 世贸《政府采购协议》. http://www.ccgp.gov.cn 2006-03-24

[6]钟莜红.WTO政府采购协议对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影响[J].北京社会科学,2001 (4):36-41

[7]段晓红.论我国加入WTO对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影响[J].甘肃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3):9-12.

[8]代茜.论WTO框架下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完善[J].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培训学院学报,2004(5):69-71.

作者:常 苏

第3篇: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对我国政府采购的影响

摘 要 2012年底,欧盟针对我国政府采购的“报复性立法”草案已经完成并得到了欧盟议会的支持。一旦这份草案最终通过,我国企业将丧失在欧盟内承揽大型基础设施建设业务的机会。针对这种情形,我国于2012年11月29日向世贸组织(WTO)提交了加入《政府采购协议》(GPA)第四份出价。开放国内政府采购市场,构建与国际接轨的政府采购制度成了摆在我们面前的难题。

关键词 政府采购 开放市场 法律对策

一、我国加入GPA和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背景自我国加入WTO以来,我国政府为了履行入世承诺,就加入GPA(GovernmentProcurementAgreement)即政府采购协议和开放国内政府采购市场一直做着坚持不懈的努力。2001年我国入世时所提交的《中国加入工作組报告书》中明确承诺将就加入GPA的问题启动谈判。而后我国先后四次向WTO提交政府采购市场开放清单。

从表面上看,GPA是一个诸边协议,对我国入世不具有强制性和法律约束力。但是从我国最新的出价清单不难看出,迫于国际压力,我国正在逐步扩大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由于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具有数额巨大且前景广阔的政府采购市场,而目前加入GPA的发展中国家非常少,这导致GPA的成员方迫切希望我国尽快加入且尽可能大地开放国内政府采购市场。在2012年底我国提交的第四份出价清单中,增加了货物附件,增列了福建、山东、广东等3个省,扩大了地方实体开放范围,并且降低了工程项目门槛价豍。针对这份出价,GPA成员方认为我国还应当扩大工程项目,增加地方政府,并且将具有公共职能的国有企业加入其中。特别是欧盟针对中国的"报复性立法"草案明确规定,如果中国政府不开放更大范围的国内政府采购市场,中国企业将丧失在欧盟成员国内承揽包括铁路、水务在内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业务的机会。豎

对于我国而言,加入GPA是推进国际贸易自由化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环,而GPA各成员方都希望世界贸易能更大程度地实现自由化和扩大化,从而改善世界贸易的框架。政府采购市场由封闭走向开放,伴随着国际贸易自由化已经成为历史的主流。面对欧美的施压,我国应尽早熟悉国际规则,改进国内政府采购制度,在既符合国际规则又保证国内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采取相应的对策。

作者:孙意

第4篇:商品采购合同内容和协议签订程序

一、采购合同的概念

在了解采购合同之前,必须弄清经济合同、商业合同与采购合同之间的关系。

(一)经济合同

经济合同是法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书面契约。经济合同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商品交换关系用法律形式的表现。经济合同的订立是在交易双方自愿互利基础上签订的,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并受法律保护。

(二)商业合同与采购合同

商业合同是经济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商业经营过程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零售企业的商业合同是指零售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同其它企业(生产企业、其他零售企业、交通、银行等),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自愿平等签订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契约。商业合同的种类很多,按业务性质不同,可划分为收购合同、销售合同、储运合同、信贷合同等。其中零售企业的采购合同是零售企业在经济活动中使用最频繁、也是最主要的一种合同。零售企业的采购合同是保证企业经营活动顺利进行的主要手段。

二、采购合同的内容

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合同上规定签约者应履行和应获得的权利和义务(不能列入与法律相抵触的条款),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维护和监督,违反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签订合同既是一种经济活动,同时也是一种法律行为,经济合同制是管理经济的一种有效的经济办法,也是一种依据法律办事的法律办法。签约双方之间达成的一致意见的各项条款构成经济合同的内容。经济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合同的标的,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和酬金,履行的地点、期限和方式,违约责任,合同附则与签署等。因此,零售企业采购合同的条款,应当在力求具体明确,便于执行,避免不必要纠纷的前提下,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商品的品种、规格和数量

商品的品种应具体,避免使用综合品名;商品的规格应具体规定颜色、式样、尺码和牌号等;商品的数量多少应按国家统一的计量单位标出;必要时可附上商品品种、规格、数量明细表。

(二)商品的质量和包装

合同中应规定商品所应符合的质量标准,注明是国家或部颁标准;无国家和部颁标准的应由双方协商或凭样订(交)货;对于副、次品应规定出一定的比例,并注明其标准;对实行保换、保修、保退办法的商品,应写明具体条款;对商品包装的方法,使用的包装材料,包装式样、规格、体积,重量、标志、及包装物的处理等,均应有详细规定。

(三)商品的价格和结算方式

合同中对商品的价格要作具体的规定,规定作价的办法和变价处理等,以及规定对副品、次品的扣价办法;规定结算方式和结算程序。

(四)交货期限、地点和发送方式。

交(提)货期限(日期)要按照有关规定,并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商品特点和交通运输条件等确定。同时,应明确商品的发送方式是送货、代运,还是自提。

(五)商品验收办法

合同中要具体规定在数量上验收和在质量上验收商品的办法、期限和地点。

(六)违约责任

签约一方不履行合同,必将影响另一方经济活动的进行,因此违约方应负物质责任,赔偿对方遭受的损失。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规定,供应者有以下三种情况时应付违约金或赔偿金

1.不按合同规定的商品数量、品种、规格供应商品。

2.不按合同中所规定商品质量标准交货;

3.逾期发送商品。购买者有逾期结算货款或提货,临时更改到货地点等,应付违约金或赔偿金。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合同中应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可变更或解除合同,什么情况下不可变更或解除合同,通过什么手续来变更或解除合同等。

此外,采购合同应视实际情况,增加若干具体的补充规定,使签订的合同更切实际,行之有效。

三、采购合同的签订

(一)签订采购合同的原则

零售企业签订采购合同,必须遵循法定的原则:

1.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备法人资格。这里所指的法人,是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支配财产,能够独立从事商品流通活动或其他经济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企业。

2.合同必须合法。也就是必须遵照国家的法律、法令、方针和政策签订合同,其内容和手续应符合有关合同管理的具体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

3.签订合同必须坚持平等互利,充分协商的原则。

4.订合同必须坚持等价、有偿的原则。

5.当事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委托别人代签,必须要有委托证明。

6.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签订采购合同的程序

签订合同的程序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并签署书面协议的过程。一般有如下五个步骤:

1.订约提议。订约提议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对方提出的订立合同的要求或建议,也称要约。订约提议应提出订立合同所必须具备的主要条款和希望对方答复的期限等,以供对方考虑是否订立合同。提议人在答复期限内不得拒绝承诺,即提议人在答复期限内受自己提议的约束。

2.接受提议。接受提议是指提议被对方接受,双方对合同的主要内容表示同意,经过双方签署书面契约,合同即可成立。也叫承诺。承诺不能附带任何条件,如果附带其他条件,应认为是拒绝要约,而提出新的要约。新的要约提出后,原要约人变成接受新的要约的人,而原承诺人成了新的要约人。实践中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反复协商的过程,就是要约——新的要约——再要约——……直至承诺的过程

3.填写合同文本。

4.履行签约手续。

5.报请签证机关签证,或报诸公证机关公证。有的经济合同,法律规定还应获得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签订。对没有法律规定必须签证的合同,双方可以协商决定,是否签证或公证。

四、采购合同的管理

零售企业为了保证采购合同的履行,保证企业购销任务的完成,必须加强对合同的管理工作。从零售企业的角度来看,采购合同的管理应当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采购合同签订的管理

加强对采购合同签订的管理,一方面是要对签订合同的准备工作加强管理,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当认真研究市场需要和货源情况,掌握企业的经营情况、库存情况和合同对方单位的情况,依据企业的购销任务收集各方面的信息,为签订合同、确定合同条款提供信息依据。另一方面是要对签订合同过程加强管理,在签订合同时,要按照有关的合同法规规定的要求,严格审查,使签订的合同合理合法。

(二)建立合同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以保证合同的履行

企业应当设置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建立合同登记、汇报检查制度,以统一保管合同、统一监督和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处理违约,提出索赔,解决纠纷,保证合同的履行。同时,可以加强与合同对方的联系,密切双方的协作,以利于合同的实现。

(三)处理好合同纠纷;

当企业的经济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企业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信守合同,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

合同的履行情况好坏,不仅关系到企业的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而且也关系到企业的声誉和形象.因此,加强合同管理,有利于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第5篇:采购合同,采购意向协议,采购书

物料采购意向协议

协议编号:

甲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业务经办人: 电话: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业务经办人: 电话: 收款银行: 账号:

税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就甲方向乙方购买,乙方向甲方出售本协议项下货物事宜,通过平等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协议。

1、定义:

在本协议中下列词语限定如下含义:

1.1意向协议:指不是合同,不具有合同效力和法律约束力的一种协议;

1.2甲方订单:是具有要约功能的书面文件。当甲方订单发至乙方时,订单的内容和本意向协议的内容构成甲方对乙方的要约;

1.3乙方确认甲方订单的通知:是具有承诺功能的书面文件。当乙方确认甲方订单的通知到达甲方时,甲方订单的内容和本意向协议的内容构成合同的内容,合同生效;

1.4收货人:指在合同生效后履行合同约定的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的人,收货人限定在甲方或者甲方所代表的其兄弟公司之内。

2、特别约定:

2.1本协议是意向性协议,本身并不构成合同,不具有合同的效力。但在本协议存续期间内,如果甲方或者甲方兄弟公司向乙方发出一份或数份订单,则自乙方确认甲方发至的一份或数份订单的通知到达甲方或者甲方兄弟公司之日起,本协议勿需双方确认或追认自动转变为合同,本协议的内容和乙方确认的订单的内容构成合同的内容,双方必须履行;如果在本协议存续的期间内甲方或者甲方兄弟公司不向乙方发出订单,或乙方不对甲方发至的订单给予确认,则不仅本协议不能转变为合同,而且既不构成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也不构成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缔约过失;

2.2如果甲方向乙方发出订单并得到乙方的确认,甲方购买的货物既有可能是甲方为自己购买的,也有可能是甲方受其兄弟公司委托代表其兄弟公司向乙方购买的,确切是谁购买的,唯以甲方向

1 乙方:(

)

乙方发出的并经乙方确认的订单中所载明的收货人而确定;

2.3根据本条第2.1、2.2款的约定,乙方向经其确认的甲方订单中载明的收货人交付货物后,该收货人就乙方交付其的货物依本协议各条的约定享受甲方拥有的权利履行甲方承担的义务;但在乙方未交付货物之前,仅由甲方和乙方依本协议各条的约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

2.4根据经乙方确认的甲方订单的约定,乙方向哪一收货人交付了货物,乙方就应当按本协议约定,向该收货人开具所交付货物的发票;接收货物的收货人就应当按本协议约定享有检验、验收权,并负有按本协议约定支付所接收的货物价款的义务;

3、货物名称、品种和规格:

3.1在本协议项下甲方向乙方购买的货物为:(

); 3.2货物的品种和规格为:(

); 3.3货物的原产地或生产厂家为:(

);

3.4乙方保证对所售卖的货物拥有所有权和处分权,对货物的出让是其合法有效的行为;

3.5乙方保证所售卖的货物不侵犯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其他权益。

4、质量标准:

4.1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向甲方出售的货物应符合下列质量标准:(

),本协议存续期间,若货物相关国家法律法规或标准有变更(包括质量指标等),甲方有权变更本协议中的质量标准并通知乙方,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须按甲方变更后的质量标准执行;

4.2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完全符合本条第4.1款约定的各项质量指标,若有其中任何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条第4.1款约定的,即视为乙方所供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

4.3乙方应在供货的同时向甲方提供所供货物的质量合格证明、化验单、质量检验单、出厂证等; 4.4无论乙方提供的质量合格证明、化验单、质量检验单是否符合本协议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均有权对乙方所供货物进行检验,并以甲方检验结果为准确定乙方所供货物是否符合本协议约定的质量标准;

4.5乙方保证本协议项下货物的生产日期与其交货日期之间的期限不超过该货物保质期的30%。

5、包装和运输:

5.1本协议项下乙方向甲方出售的货物由乙方负责按如下方法包装:(

);

5.2包装费用由乙方承担,包装物不返还,归甲方所有;

5.3乙方对本协议项下货物的包装应足以经受本协议约定的运输方式运至甲方而保护货物不受损害; 5.4包装规格为:(

);

5.5运输方式:(

);

5.6货物按本协议第7.2款约定交付前的运输、运费、装卸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5.7运输保险:(

)。

6、甲方订单及乙方确认:

6.1甲方及甲方兄弟公司在本协议第15条约定的本协议存续期间内有权选择向乙方发出订单或者不发出订单;乙方在收到甲方订单后有权确认订单或者不确认订单,但无论乙方确认订单还是不确认订单,都应按甲方订单约定的方式在甲方订单约定的期间内书面通知甲方或者甲方兄弟公司;

6.2甲方发送给乙方的订单应载明货物的收货人、发货数量、单价、到货地点、到货期限及乙方确认

2 订单的方式和确认的期限等内容; 6.3如果乙方确认甲方的订单,并且确认的通知是在甲方订单约定的期限内以甲方订单约定的方式到达甲方或者甲方兄弟公司的,则自乙方确认通知到达甲方或者甲方兄弟公司之日起本协议和乙方确认的订单一并转变为合同,双方依此享受权利、履行义务;

6.4如果甲方在本协议第15条约定的本协议存续期间内向乙方发出数份订单,则凡是经乙方确认的订单均与本协议一并转变为合同,具有合同的效力;凡乙方未确认的订单则不具有该效力。

7、货物交付:

7.1乙方应按经乙方确认的甲方订单所载明的货物的收货人、发货数量、到货地点、到货期限等组织发货;乙方需将货物运至订单载明的到货地点并由(

)方负责卸车,卸车费用由(

)方承担;

7.2在乙方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时,收货人将根据本协议第

3、5条和经乙方确认的订单的相关约定对货物的数量进行检斤检尺计量,对货物的品种、规格、包装、包数或箱数进行查收,并履行货物交接手续;

7.3在收货人按本条第7.2款约定对货物进行查收的过程中,发现品种、规格不符、包装破损、货物被污染或损坏等情况的,收货人有权拒收或保管货物并通知乙方处理,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7.4在收货人按本条第7.2款约定对货物进行查收的过程中,发现乙方交付的货物数量不足经乙方确认的订单约定的,收货人有权选择:或者按实收数量结算货款;或者要求乙方补足欠量,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补交的部分若迟于经乙方确认的甲方订单约定的交货时间的,由乙方按本协议第11.1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若甲方发现乙方交付的货物数量多于经乙方确认的订单约定的数量的,甲方有权选择:或者按实收数量结算货款;或者有权拒收或将货物妥善保管并通知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7.5在乙方向收货人交付前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交付后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收货人承担。

8、货物验收:

8.1在收货人对本协议项下货物按本协议第7.2和7.3款约定进行查收后的(

)天内,收货人完成对货物的质量和数量的检验和验收;

8.2货物检验验收的标准:收货人按本协议第

3、

4、5条的约定和要求对货物进行检验和验收,只有货物完全符合这些约定和要求的,方为货物合格;

8.3在收货人根据本条第8.1、8.2款约定对货物进行检验验收中发现货物不符合本协议第

3、

4、5条的约定和要求的,收货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七天内派人前来处理,否则视为乙方同意收货人的验收结果和处理意见,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8.4对经收货人检验不符合本协议第

3、

4、5条约定的货物,收货人有权退货,由乙方按本协议第11.3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乙方换货,若迟于经乙方确认的甲方订单约定的交货时间交货的则按本协议第11.1、11.2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因退货或换货产生的一切费用和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8.5在收货人对货物进行检验验收中发现乙方交付的货物单位包装中的数量不足本协议第5.4款约定的,收货人有权按同等比例扣减该批次实收数量,并有权选择:或者按扣减后的实收数量及经乙方确认的甲方订单所载明的单价结算货款;或者要求乙方补足扣减的数量,补交的部分若迟于经乙方确认的甲方订单约定的交货时间的,由乙方按本协议第11.1款的约定承担逾期供货违

3 约责任;

8.6对经收货人检验不符合本协议第

3、

4、5条的约定和要求的货物,乙方应妥善处理该批不合格货物,否则收货人有权勿需通知乙方而自行处理,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8.7凡是国家、行业或乙方约定货物有保质期的,在保质期内发生质量问题视为乙方供货质量不符合本协议约定,收货人仍有权随时通知乙方换货或退货而不受本条第8.1款约定的验收期限的限制,乙方仍有义务按收货人的要求换货或退货,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但有证据证明发生质量问题是由收货人原因所致的除外;

8.8货物虽经验收质量合格,如果收货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质量不合格货物的,收货人仍有权随时通知乙方换货或退货而不受本条第8.1款约定的验收期限的限制,乙方仍有义务按收货人的要求换货或退货或赔偿损失,但有证据证明发生质量问题是由收货人原因所致的除外; 8.9在收货人使用过程中或保质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货物,收货人应妥善保管并及时通知乙方,因保管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9、价款和支付:

9.1收货人按经乙方确认的甲方订单所载明的单价和按本协议第

7、8条约定所确定的实际收到货物的数量计算并向乙方支付价款;

9.2本协议第6条约定的经乙方确认的甲方订单所载明的单价为含(

)%增值税等所有相关费用在内的完全单价;

9.3除本条第9.1款约定的价款外收货人不再对乙方承担任何支付义务;

9.4 在收货人按本协议第8条的约定对货物检验验收合格后的(

)天之内,乙方向收货人开具合法有效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货人的发票接收人、地址以收货人通知为准,在收货人收到发票并审查无误且在扣除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后(

)天内,收货人向乙方支付按本条第9.1款约定计得的价款。

10、甲方违约责任:

10.1在乙方对甲方订单确认后甲方不履行合同的,由甲方赔偿乙方因此而致的直接损失(或人民币元);

10.2若收货人未按本协议第9.4款约定向乙方付款的,乙方应给(

)天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收货人仍不能给付的,自宽限期满,由收货人就延迟付款部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作为违约金支付给乙方。

11、乙方违约责任:

11.1乙方未能按经其确认的甲方订单载明的期限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每逾期一天由乙方按逾期交货部分价款的(

)%向收货人支付违约金;

11.2若乙方按经其确认的甲方订单载明的交货期限逾期(

)天仍不能交货的,视为乙方不能交货或根本违反合同,由乙方按本条第11.3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1.3乙方对经其确认的甲方订单不能交货或虽交货但因质量不合格被收货人退货的,由乙方按不能交货部分或退货部分价款的(

)%向收货人支付违约金;

11.4 乙方若违反本协议第3.4或3.5款约定,因售卖货物侵犯第三人权益而使甲方或收货人受到追索的,应向甲方或收货人支付人民币(

)元违约金;

11.5非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正常抵扣的,因此给甲方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4 由乙方承担;

11.6乙方须签署“阳光承诺”(详见协议附件1)并严格遵守,合作过程中若有违反阳光承诺行为,将被列入不合作供应商;

11.7如果上述违约金不能弥补甲方因乙方违约行为而导致的经济损失时,乙方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1.8甲方有权直接从待付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违约金和赔偿金,如待付的合同价款不足扣除的,乙方应另行向甲方支付。如果甲方在支付本合同第9.4款约定的合同价款时未扣除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并不代表甲方放弃对乙方的追索,甲方仍有权继续追索。

12、不可抗力:

12.1本协议约定的不可抗力指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在签订本协议时不可预见的、遭受影响的一方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并对本协议的履行产生影响的事件;

12.2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甲乙双方受该事件影响下的协议义务在不可抗力影响引起的延误期内将暂停履行;

12.3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遭受不可抗力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解释其需要提出发生不可抗力的理由,并且应在其后十五天内对该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及其持续时间提供适当证明; 12.4若发生不可抗力,甲乙双方应就履行本协议或变更终止本协议达成协议。

13、争议解决:

13.1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双方当事人应当共同遵守。如果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予以解决,如果对协议有关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应根据协议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13.2凡有关本协议或执行本协议时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有权诉至法院,无论哪一方起诉,均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14、协议变更与转让:

14.1本协议一经成立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但甲乙双方就变更达成书面协议的除外;

14.2乙方发生合并、分立、改组、转让、出兑等变更的情况的,必须事先通知甲方,甲方有权决定是否终止本协议;

14.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转让本协议,不得将本协议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将本协议债权(应收账款)向第三人质押。

15、本协议的存续期间:

15.1本协议存续期间为自

日起至

日止。

16、通知条款:

甲乙双方就合同中涉及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送达时的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作如下约定: 16.1 甲方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

5 乙方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

16.2 双方该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双方非诉时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16.3 一方的送达地址需要变更时应当履行通知义务,通过()方式向对方进行通知。在仲裁及民事诉讼程序时当事人地址变更时应当向仲裁机构、法院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

16.4 一方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双方所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因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法院、当事人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的,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对于上述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送达地址,法院进行送达时可直接邮寄送达,即使当事人未能收到法院邮寄送达的文书,由于其在合同中的约定,也应当视为送达;

16.5 纠纷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如当事人应诉并直接向仲裁机构、法院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该确认地址与诉前确认的送达地址不一致的,以向仲裁机构、法院提交确认的送达地址为准(该送达地址适用上述条款约定的送达方式及送达的法律后果);

16.6甲乙双方之间就本合同的正式通知,除可以采用上述地址以直接交付、挂号邮寄、特快专递等方式送达对方外,还可以按16.7款约定的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对方。但均以书面形式写就并盖章;

16.7甲方:收件人:

电子邮件: 乙方:收件人:

电子邮件:

17、其它约定:

17.1甲方任何员工的言论和书面文件在经甲方书面确认之前均不代表甲方,甲方的任何书面文件均需加盖甲方公章方为有效;

17.2 协议一方因与对方员工发生的私人经济往来而产生的任何损失,由该方自行承担,协议对方不负任何责任;

17.3本协议存续期间内,以及在其终止或期满后的任何时候,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在履行协议过程中所获得的甲方的任何经营信息;

17.4最惠待遇:作为甲方战略合作伙伴,乙方给予甲方在中国市场最优惠待遇,保证在产品质量标准相同或相近的情况下,双方确定的订单价格是乙方在中国境内同期销售价格的最低价格。如乙方在报价与协议存续期间对其它公司的销售价格低于甲方价格,甲方有权获悉、有权要求乙方按其差价双倍补偿差额;若乙方隐瞒真实销售价格,一经查实,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供应商资格,五年内不再与乙方合作; 17.5 (其它未尽约定);

17.6本协议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 甲方:

(盖章)

乙方:(

)

(盖章)

第6篇:采购合同例文:商品采购协议:商品采购合同例文电子版

采购合同范文:商品采购协议:商品采购合同范文电子版 ——文章均为 WORD 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

这篇《商品采购协议:商品采购合同范文》是由整理提供的,请大家参考!

商品采购协议:商品采购合同范文

商品采购协议 编号:

甲方:宁波鑫宝有限公司(采购方)

(附营业执照加章复印件)

乙方:

供货方) (附组织机构代码或营业执照加章复印件)

经双方协商,就甲方向乙方采购 项目商品达成如下协议:

一、采购标的 附:甲方签章商品清单(格式)

商品名数量单价金额说明

(以甲方采购清单为准)

二、采 购 1.方案目录确认:由乙方按甲方提供采购目录方案进行采购配货,甲方同意在实际采购过程中,乙方保留 的随机调配余地。

2.技术标准确认:乙方按技术要求做出样品,由甲方确认。

3.采 购:在甲方目录确认和技术确认后,由甲方预付 订金,乙方在确认甲方预付定金 个工作日内完成本项采购,并将本项货物送发至甲方指定地点。

4.乙方保证所提供的商品全部为真品商品,并承担相关完全法律责任。

发货验收与调退 1.发 货:

(1)包装:按标准件规格。外帖包单。

其它包装要求:

(2)托运要求:

收货单位:

详细地址:

联 系 人:

电 话:

手 机:

邮 编:

发货时间:

发货或承运人:

电 话:

发货清单:随货□特快□传真□电子邮件□ E-mail: 托运/提货单:随货□特快□传真□证明□门对门□ 运费付款:预付□对付□代付□(填√)

2.验 收:货到 天内,由甲方为主,乙方协助,凭发货清单验货,过期视为验收无误。

3.调 退:若发现质量问题,应在约定验收最后时间后三天内通知乙方,乙方保证在 天内及时调换。所有厨卫商品,只要是甲方目录确认,又没有质量问题,不得以任何理由调退。

五、付 款:

1.由乙方出具正式财务 。

5.全货按 折优惠付款。实际付款为 元(依发货清单验收为准)。甲方承诺在货到验收无误后 天内,将减除预定金后的全部货款付到乙方财务书面指定以下帐户,其它付款视为无效。

户 名:宁波鑫宝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

帐 号:

六、协议终止和违约责任 1.合同履行,自然终止。

2.协商中止,依协商办法解决。

3.单方中止协议,负完全赔偿实际损失责任。

4.供货时间每晚一天,赔付 1‰。

5.付款每晚一天,赔付 1‰。

6.本协议共 份。甲方 份,乙方 份,签字生效,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7.本协议签署和执行地为浙江省宁波市。

甲方:

(章)

乙方:

(章)

代表人:

(签字)

代表人:

(签字)

( 身 份 证 号 :

)

( 身 份 证 号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7篇:图书协议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北京锦绣书韵图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 合同双方

甲、乙双方秉持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制定本合同书。

(双方郑重保证:严格按照本合同书的条款履行各自的义务,严格依据国家法律解决有关本合同书的一切纠纷。)

第二条 项目内容

2.1.采购内容:

2.2.采购单位:

2.3.采购造价:本次图书协议采购优惠率为%。

采购总金额码洋价(即图书标价):元整

(按图书码洋折后实际结算价)总价大写:元整小写:(元人民币)

2.4采购期限:至签订合同起为期。

2.5.甲方完全同意将此项目交由乙方负责采购。

第三条 图书采购的要求

3.1.乙方提供的图书必须要求(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出版的全新、正版图书应占采购书目的%以上,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不能缺页、倒装。

3.2.图书采购时,由甲方采购人员根据需要自行挑选,乙方按照要求配置。

3.3.甲方所购图书,或甲方认为有必要退货的其它情况,乙方应予以随时退换。

3.4.乙方必须提供免费送货服务,供应新书时应随包附有清单(注明种、册、价

格及总码洋),并将每批图书送到甲方用户现场,由甲方清点书目。

3.5.甲方将对图书进行检测,一旦发现盗版图书,将取消乙方供书资格并处以盗

版书价100倍的罚款,及保留追究相关责任的权利。若乙方不能按时交付图书,将视为不能履行合同。

第四条 图书的质量的保证

4.1.所有图书必须是全新、正版图书,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

4.2.所有图书的版权页和国家标准书号(ISBN)及条形码标志必须完整清晰。版

权页有包括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出版单位名称及地址、图书开本、版次、印数等相关资料。

4.3.图书的整体外观和装订必须平整、牢固。图书封面图案及文字要清晰有层次,

颜色的色调应饱和。

4.4.图书正文的纸张表面光滑,颜色和厚度一致,纸张无损坏、无撕页。

4.5.图书正文的印刷墨色要一致,版心和页码的位置要一致,无明显透印。文字

及图表要印刷清晰。

4.6.甲方向乙方所购图书如不符合以上1-5项承诺质量保证的,乙方应无条件给

予退换,乙方若提供的图书属盗版或非正式出版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五条 供货时间

5.1. 本项目必须在合同签定后年月日前完成图书供货和上架。

5.2. 甲方将在年月日前组织验收,如验收时,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甲

方要求的项目未按约定工期完成,每逾期一日,甲方则对乙方按总项目款的给予罚款。此款在采购项目结算时扣减。

5.3. 乙方工期延误超过约定工期的2倍或以上的,甲方将可扣除合同总金额或

到货总金额的30%(或以下)作为处罚,并可终止本合同。

第六条 售后服务

6.1.乙方无偿提供售后服务,图书采购期间,乙方提供专人为甲方分编加工图书、

录入数据、整理上架。分编必须依据《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第四版,符合甲方编目工作具体要求,差错率不能高于2%,工作进度满足甲方要求,甲方不承担人员费用。

6.2.乙方应免费负责对甲方图书管理人员做图书管理培训工作。

6.3.若有错入图书,图书出现印装问题,乙方须在接到用户通知后24小时内到达

用户现场无条件给予调换。

6.4.若有后期分编加工方面的遗留问题,乙方须在接用户通知后2天内到达用户

现场无条件给予解决。

第七条 项目验收与检测费用

7.1.在本项目按照标书要求完工后,由甲方组织相关人员自行验收,验收合格后,

由甲方验收人员在乙方发货清单上签字,甲方相关责任人确认并签具验收报告。

7.2.验收标准:所有图书必须是全新、正版图书,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验收

按照本合同中的要求。

第八条 付款方式

8.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甲方即付项目款总额的100%。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乙方必须保证所供图书的合法性,若因盗版、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原因造成

甲方损失的,应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并保留对乙方追究相关责任的权利。

9.2.乙方因图书质量问题造成购书单位损失,乙方应承担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

责任。

第十条 附则

10.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签字后即生效。

10.2.在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擅自修改或补充本合同内容。

10.3.因图书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市政府指定的技术单位进行质量最终鉴定,

该鉴定结论是甲、乙双方应当接受。

10.4.本合同发生争议产生的诉讼,由合同签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北京锦绣书韵图书有限公司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地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园艺场京佳公司东二排 邮编:邮编:100024电话:电话:010-65487326传真:传真:010-65487326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甘家口支行帐号:帐号: 137101516010030697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第8篇:解除采购合同协议

供需双方解除合同协议

协议签订地点:南昌

协议签订时间:2011年10月10日

供方:

需方:

供需双方于2011年 月 日签订的《合同》,合同编号为:,约定由供方向需方供应2台PC220-8液压挖掘机、东空破碎锤、破碎锤管路及备用阀。现由于供方不能严格按照合同履行相关合同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和《》的约定,供需双方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成,双方同意向南昌市青云谱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9篇:采购合同框架协议范本.

****采购合同框架协议 买受人(甲方):

工商注册号:

出卖人(乙方): 工商注册号: 合同编号: 合同签订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产品范围

项目

序号 编号

编码

量 标的

不含含含数

税单税单税金量 单位

扣税合计: 元

大写:

含税合计: 元

第二条 交易原则

大写:

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协议期限内,当第三方销售或采购条件相同时,优先向对方销售或采购。

第三条 产品的数量

1.本协议是 年度框架协议,甲乙双方须在每年 月 日前协商确定下一年度采购计划/销售计划。为确保协议履行的严肃性,甲乙双方应根据协议确认年度数量均衡执行,首月销售/采购数量为 ,以后在每月 日前双方书面确定下月度的分月供货数量。

2.在执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有需要经甲乙双方同意,可对产品的数量进行调整,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四条 本协议按 确定产品价格

1.政府定价(含地方政府定价)。 2.政府指导价。

3.双方协商一致的价格。因市场因素,甲乙双方可就产品价格进行协商,确定新的产品价格,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则仍以本协议确定的价格或计价公式执行。

第五条 乙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1. 质量标准按 执行。

(1)执行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企业标准( )。 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 。

(2)按双方商定的技术条件、技术协议或技术要求执行。 (3)按封存样品质量标准。

(4)按每笔采购单中质量标准执行。

2.乙方对质量负责期限:在 _个月的保质期内,乙方对产品质量负责。 3.乙方向甲方保证产品质量,产品均附质检报告单和质量保证书。如果乙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出卖产品存在质量缺陷,所承担的质量保证期限不受前款质量负责期限的约束,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支付方式按 执行

1.按本协议所生成的每笔采购单实际发生的数量、金额,进行结算。

2.乙方货到验收合格且甲方办理入库手续后结算(适用寄售协议物资) 第七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按 执行。

1.标准包装。产品所需包装由乙方合理包装,适合水运或/和长途内陆运输,防潮,防湿,防震,防锈。

2.危险品包装。 3.设备包装。

4.包装物由 方提供,不计费、 回收。 5.无包装物。

第八条 随机的必备品、配件、技术资料、工具数量及供应方法 。

第九条 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按 执行。

1.以双方共同确定的法定计量为准,合理损耗为 %。乙方向甲方实际所交付的产品数量在本合同约定的误差范围内,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甲乙双方也不互补差价。

2.无损耗。

第十条 标的物的风险及所有权的转移

1.标的物的风险及所有权自交付之时转移至甲方,即在约定时间、约定地点交付之前标的物的风险由乙方承担,交付之后标的物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2.迟延交付的,由造成迟延交付的一方承担迟延期间标的物的风险责任。 第十一条 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

1.检验标准:按本合同第五条质量标准进行检验。 2.验收方式:按 执行。

⑴乙方送货及代办托运的,甲方在交付后 个工作日内(验收期),对产品的数量和质量进行验收,如甲方对产品质量和/或数量有异议,应按规定提取产品样品,并立即通知乙方。

⑵甲方自行提货的,在乙方交付产品时,双方按规定提取产品样品,共同封存样品,以备检验。甲方如有异议,应在交付后的 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

3.如双方对产品的质量有争议的,由共同确认的检验机构对封存的样品进行检验,并以该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作为确认产品质量的依据。如检验结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检验费由乙方承担;符合质量标准的,检验费由甲方承担。

第十二条 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按 执行。 1.乙方负责免费安装与调试。

2.乙方负责免费安装与调试,并负责对甲方免费进行 小时的技术培训。 3. 。

第十三条 担保方式:按 执行。

1.无担保。

2.双方另行签订担保合同。 第十四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双方权利包括:

⑴在保证向对方当事人销售/采购本协议规定的产品的前提下,可向第三方销售/采购相应产品。

⑵按本协议的规定接收产品或收取货款。 2.双方义务包括:

⑴指定专门的机构或人员负责本协议项下有关产品销售/采购的具体联络、计划安排、供求平衡、执行、协调等工作。

⑵按本协议规定交付产品或支付货款。 第十五条 合同的期限和合同的终止

1.本协议有效期 。如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的有效期可以延长。 ⑴自甲乙双方有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至 年 月 日 ⑵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2.本协议任何一方在不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在不少于合同正常终止日前的

个月内,向对方当事人发出终止本协议及终止何时生效的书面通知。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可以解除。

3.如甲方无法方便地从第三方获得乙方销售的某种产品,且根据本协议乙方应在有效期内向甲方提供,乙方不得在任何情况下终止本协议。

4.在甲乙双方就本协议终止达成一致以前,本协议任何一方发出的终止本协议的通知,将不会影响本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合同变更或解除应采取书面形式。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单方解除合同: ⑴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⑵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将合同部分或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⑶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4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5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解除合同方在解除合同时,应履行通知对方义务。

第十七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天灾、水灾、地震或其他灾难,战争或**,以及其他在受影响的一方合理控制范围以外且经该方合理努力后也不能防止或避免的类似事件。

2.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一方可视不可抗力的实际影响免除部分或全部违约责任。但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通知可能的情况下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 日内特快专递邮寄相关的主管部门签发的证明文件,以便其他各方审查、确认。

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消除后,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消除后 日内特快专递邮寄相关的主管部门签发的证明文件确认不可抗力事件的终止或消除。

4.如果不可抗力的影响持续超过 月,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与对方取得联系,以便解决进一步履行合同的问题。

第十八条 违约责任

1.如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本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向其发出书面通知,并要求违约方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做出补救,如违约方未在该指定的合理期限内对违约行为做出补救,则守约方可以立即终止本协议。守约方仍有向违约方求偿和其他法律允许的权利主张的权利。

2.乙方未按期交付标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延迟交付标的货款金额 %的违约金,如乙方逾期交货超过 日的,除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外,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因逾期交货而造成的损失。

3.乙方交付的标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数量,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在合理期限内补足标的数量,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其不完全履约而造成的损失。

4.乙方交付的标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甲方有权拒收和/或要求更换和/或终止合同,乙方仍须对甲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乙方对质量负责的期限内,如标的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在合理期限内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因标的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仍由乙方承担。

5.甲方未按期付款,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金额 %的违约金,此项违约金总额以逾期付款金额的 %为限。

6.发生其他违约情形,违约方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属双方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按 执行。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提交中石化纠纷调解委员会调处。 第二十条 其他 1. 本合同自 起生效。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3.本协议的附件及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内容不一致,以本合同为准。

4.保密: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属于双方经营活动内容, 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当事人书面允许不得对外泄露。

5.安全规定:乙方进入甲方厂区需遵守安全管理规定,因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而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6.本协议一式 份, 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甲方(章): 乙方(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邮编: 邮编: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税 号: 税 号:

联系人: 联系人: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上一篇:大学生就业创业问题下一篇:大中小型企业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