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满婚姻和家庭的基础

2022-08-23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美满婚姻和家庭的基础

和谐社会中的婚姻家庭制度研究

摘要:家庭是社会最基本的细胞,而婚姻制度是家庭建立的制度基础。由于各种原因,未办理婚姻登记而以夫妻的名义在一起生活的现象,在我国社会中还一定范围内存在。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对此问题没有规定,造成了许多纠纷的解决缺乏法律依据。文章在分析事实婚姻的形成原因、现状及其立法缺陷的基础上,对于加大法律保护事实婚姻的必要性及其具体立法构想作了粗浅探讨,旨在完善有利于社会和谐的婚姻家庭制度。

关键词:事实婚姻;结婚登记;和谐社会

作者简介:张丽,渤海大学政法系副教授,硕士,辽宁锦州 121013

文献标识码:A

未进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婚姻在我国现实生活中是长期普遍存在、屡禁不止的现象。法律如何对待这种客观存在的婚姻方式,不仅涉及众多当事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切身利益,而且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建国以来,1950年和1980年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都回避了这一问题,只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多次司法解释,曾经长期有条件地不同程度承认事实婚姻,但仍然不尽如人意。本文在分析事实婚姻的形成原因、现状及其立法缺陷的基础上,对于加大法律保护事实婚姻的必要性及其具体立法构想作了粗浅探讨,旨在完善有利于社会和谐的婚姻家庭制度。

关于事实婚姻的定义,目前法学界有各种各样的表述,其中意见相对集中的有几种表述。第一种:“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的两性结合。”1(1190)第二种:“所谓事实婚姻是指具备结婚实质要件或欠缺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亦认其为夫妻关系的客观事实。”2(P851)第三种:“事实婚姻是指符合婚姻成立实质要件的男女双方未经登记,以夫妻关系长久、持续地同居生活的一种婚姻形式。”3第四种:“事实婚姻通常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而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亦认为其是夫妻关系的,被有条件地确认为事实婚姻。”4(P134)上述表述都程度不同地体现了事实婚姻的某些特征,但都有欠恰当之处,最重要的不妥之处是忽略了事实婚姻的法律特征。因为,在我国事实婚姻虽然属于违法婚姻,但与合法婚姻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因而事实婚姻是具有特定内涵的法律概念,而非社会概念。虽然我国两部婚姻法和多次出台的司法解释都没有对事实婚姻的定义专门作出完整精辟的表述,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却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如《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989年11月21日)规定:“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3.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4日)里规定:“一、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可见,依据上述司法解释,事实婚姻在我国是有严格法律意义的概念,并非所有“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的两性结合”都属于事实婚姻,只有既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又被当时的法律所确认的上述情况,才属于事实婚姻。而目前法学界对事实婚姻相对集中的上述四种表述方法,其共同之处都强调事实婚姻当事人须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夫妻关系须为公众所认同,但都程度不同地忽略了必须具备结婚实质要件和必须得到当时法律的确认这两项关键性的条件。就结婚实质要件而言,只有第三种表述把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作为事实婚姻构成的要件之一,而第一种和第四种观点认为事实婚姻的主体只是没有配偶的男女,没有附加其他法定实质条件(即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达到法定婚龄、没有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和没有禁止结婚的疾病),明显欠妥。须知,事实婚姻是相对于登记婚姻而言的,凡是登记结婚必需的法定实质要件,事实婚姻必须具备。即便是已经登记的婚姻如果欠缺实质要件,也还会产生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如果未登记的欠缺其他实质要件的两性结合可以成为事实婚姻的话,岂不是有胜者为寇、败者为王之嫌?第二种观点对事实婚姻的主体未加任何条件,即所有具备和不具备结婚实质要件的主体都可以成为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则更无法理可言。就被当时的法律确认这一要件而言,须知,确立婚姻关系既是公民个人的私事,也是关系到国家与社会的公事,因此,任何国家对于婚姻的成立都必然要介入公权力进行管理和干涉。在我国,确立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的唯一法定途径是依法进行结婚登记,才会发生法律效力,受到国家和法律的保护。更何况未进行结婚登记的这种“婚姻关系”具有法律上的瑕疵,即使当事人完全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也当然不能自行成为事实婚姻,如同无效婚姻只有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时才自始无效一样,事实婚姻只能经过法定途径依法确认方可有效。换言之,并非所有具备结婚实质要件的未登记的“婚姻形式”都可以当然的自行成为事实婚姻,在法治条件下的中国,经过法定途径依法确认理应成为同居关系转化为事实婚姻的唯一程序。但在上述表述中,前三种表述只字未提此要件,实不可取,只有第四种表述认为“被有条件地确认为事实婚姻”,而到底应该由什么来确认则没有下文,因此也略有不当。综上所述,事实婚姻的概念应该表述为:事实婚姻通常是指符合婚姻成立实质要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而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亦认为其是夫妻关系的,依法被有条件地确认为婚姻的结合。

事实婚姻的特征具体为:第一,事实婚姻的主

体具备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这是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之一;第二,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被群众公认为夫妻关系,即有公开的夫妻身份,这是与恋爱、通奸的区别;第三,未履行结婚登记,这是与法律婚姻的区别;第四,经法定程序依法被有条件地确认为婚姻关系,这是与同居关系的区别。

科学地确定事实婚姻的概念以及准确地界定其特征,对于正确分析事实婚姻产生的原因以及在我国现阶段存在的状态、探讨恰当的法律对策,使得法律发挥营造和谐社会的作用,都具有意义。

我国法律、政策对事实婚姻历来采取比较慎重的态度,对待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大致经历了从肯定态度到否定态度、从承认到不承认、从注重婚姻的实质到注重婚姻的形式这样一个发展过程。

从建国到1984年8月30日以前,是承认事实婚姻法律效力时期。当时由于建国以来事实婚姻大量存在的特定历史环境,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事实婚姻纠纷按照离婚案件处理,承认事实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1979年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要坚持结婚必须进行登记的规定,不登记是不合法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处理具体案件要根据党的政策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解决。双方或一方不满婚姻法结婚年龄的婚姻纠纷,如未生育子女,在做好工作的基础上,应解除其非法的婚姻关系……对双方已满婚姻法结婚年龄的事实婚姻纠纷,应按一般的婚姻案件处理。”可见,在该时期对只欠缺结婚形式要件的两性结合是一律承认其效力的。

从1984年8月30日到1994年2月1日,是限制承认事实婚姻法律效力时期。1984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首次对事实婚姻的认定标准在时间上作了限制性的解释:“对起诉时双方都已达到婚姻法规定的婚龄和符合结婚的其他条件的”,可按离婚处理,而将那些虽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起诉时双方或一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的,排除在事实婚姻关系以外,作为非法同居关系处理,至此我国开始了限制性的承认事实婚姻关系。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在认定的时间上进一步追溯到同居时,明确规定:在1986年3月15日以后“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可见,从1984年8月30日到1994年2月1日期间,虽然都是限制承认事实婚姻法律效力时期,但认定事实婚姻的标准以1986年3月15日为界,此前以起诉时、此后以同居时是否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作为认定的标准。

从1994年2月1日至今,为不承认事实婚姻法律效力时期。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未到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中进一步明确指出:“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从此,我国不再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法律效力。但必须明确,这只是从原则上规定凡是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以后的同居行为不再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而实际上从2001年4月28日婚姻法修正案公布实施开始,对于1994年2月1日前后的同居行为均采取了较之以前更为宽容的态度:2001年4月28日修正后的《婚姻法》第8条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2001年12月2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4条进一步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即补办具有溯及力。对于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上述司法解释以1994年2月1日为界予以区别对待,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这里对事实婚的政策较之以前有两大变化:一是对于1994年2月1日前形成的事实婚姻,不但继续有条件地承认,而且放宽了确认事实婚姻法律效力的条件,即对于1986年3月15日后形成的事实婚姻,不再追溯到同居时,只要1994年2月1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一律认定为事实婚姻;二是对于1994年2月1日后形成的事实婚姻,虽然继续采取不承认政策,但即使到了法院之后仍然给当事人以补办结婚登记的机会,而此前一律以同居关系对待。可见,前一个变化在现实中具有实际意义,后一个变化实际意义不大,对于多数人而言,真正补办的机率很小。一方面,专门为解除关系而先办理缔结关系的手续,这对于当事人来说是难以接受的;另一方面,能闹到法院的婚姻纠纷,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之间本已存在比较严重的矛盾与冲突,而是否补办结婚登记,则必然关系到双方当事人切身利益,从而增加了新的利益之争,双方很难达成补办的共识,但依法结婚登记需双方完全自愿并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据此,补办在多数情况下成为不可能,使此项宽容政策虽然体现立法者良苦用心但却形同虚设,难以实现其立法本意。

我国法律、政策以时间为序,对较早时期形成的无配偶者以夫妻名义同居现象从宽,对近年形成的无配偶者以夫妻名义同居现象从严,这就注定要把1994年2月1日以后形成的所有同居现象即使是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只要没有补办结婚登记,一律作为非法同居关系处理,这显然是不妥当的,应善待其当事人,对于1994年2月1日以后形成的同居关系亦应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

首先,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符合我国的国情,也是社会和谐稳定之需求。未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现象的长期普遍存在,是我国国情的必然产物。我国历史上长期实行仪式婚制,受此习俗的影响,几千年来流传下的通过举行婚礼便得到承认的结婚习惯在我国至今仍然普遍存在,许多人对举行婚礼情有独钟,而对结婚登记不屑一顾,致使未登记即同居现象在我国长期大量存在,特别是广大农村和边远地区更为严重,而尤其值得关注的是这些

未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当事人,其婚姻关系和夫妻身份在现实生活中被广泛认同;我国幅员辽阔,对于地理位置偏僻、交通不便的地区,进行结婚登记困难较多;登记制度不健全,如一些单位以提倡晚婚为由,不给当事人出具未婚证明,婚姻登记机关也有以未到晚婚年龄不给登记的情况;还有的地方借结婚登记之机收取各种费用,如计划生育押金、土地承包费、养老保险金等,一些地区收费项目高达三四十项;近年来随着人们观念的开放,离异再婚和丧偶老年人再婚现象日趋普遍,但他们出于避免财产纠纷和儿女反对等顾虑大多选择避免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这样,未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现象在我国不但过去而且将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仍将大量存在。立法者希望通过法律在短短的几十年里彻底地改变人们的观念,这是困难和不现实的。如果法律漠视社会现实和漠不关心当事人的利益,必然产生负面的社会效果,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其次,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不见得产生负面社会效果;相反却能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这里我们必须先明确:符合实质要件的当事人未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行为本身属于一般违法行为,而不是严重违法行为,虽然由于脱离了国家的指导和监督也会产生超生等消极后果,但基本上不危害社会和他人利益,法律理应对公民一般性违法、并未因此危害社会和他人利益时所发生的身份事实给予宽容和人文关怀。也许有人担心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会冲击登记制度,不利于社会的文明与进步,而实际上法律的作用是有限的,特别在婚姻家庭领域里,道德、宗教、习俗等的作用并不低于法律。建国以来的两部婚姻法和有关法律文件一再强调登记是婚姻成立的唯一法定途径,而50多年来未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现象却屡禁不止,不见减少,这正是法律作用的有限性和习俗作用不可低估的明证。而法律对社会习俗的尊重与有目的的引导,则对该习俗的进化常常是功不可没,这已经被人类的法律文明的历史一再证明。可见,我国在此背景下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不仅有利于保护众多当事人的利益,也有利于婚姻家庭以及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最后,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有利于防止道德败坏之徒利用法律空白玩弄他人感情。由于我国现行婚姻法对于1994年2月1日以后形成的无配偶者未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关系一律不承认为事实婚姻,其直接后果不但使众多当事人的利益不能得到保护,有失法律保护弱者的立法价值,而且使道德败坏之徒利用法律空白玩弄他人感情有机可乘。道理很简单,不承认事实婚姻就意味着当然免除了当事人为人之夫妻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同理,也当然免除了违反夫妻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后果,无耻之徒即使无休止地更换同居对象,玩弄他人感情,也根本不必担心承担任何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但如果法律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则意味着当事人之间事实上已经存在的关系被确认为夫妻关系,具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如果违背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如发生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虐待、遗弃等行为必然承担相应的民事和刑事责任,这对于防止道德败坏之徒利用法律空白玩弄他人感情将起到积极作用。

法律应该顺应中国传统的婚姻习俗,继续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使其具有合法婚姻同等的法律效力,以实现现代社会保护弱者利益的法律制度价值。其具体办法可以放宽对事实婚姻承认的条件。

首先,从时间上来说,应以2003年10月1日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前后为界区分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即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2003年10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2003年10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这是因为,我国未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现象大多发生在广大农村,特别是交通不便的偏远地区,而2003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为了方便这些地区公民的婚姻登记,已经明确规定: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这就为婚姻登记提供了相当大的便利。而此前因登记不便等原因形成的同居现象理应得到有条件的承认,这是于法有据的。

其次,事实上已经存在婚姻的内核和形式,但有瑕疵的登记婚姻亦应有条件地承认其法律效力。不可否认,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已经履行行政登记手续的婚姻中有相当数量的登记是存在各种瑕疵的,其瑕疵包括违背实质要件和违背程序要件两种,对于违背实质要件的,如未达法定婚龄的、有法律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的、有法律禁止结婚疾病的、有配偶的、胁迫结婚的等情形。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已经明确规定可以导致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而对于违背程序要件的,如一方或双方弄虚作假、骗取结婚登记的、一方或双方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的等情形如何处理,现行婚姻法以及两个司法解释都没有任何规定,2003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只规定了对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给予行政处分,而对于已经登记的程序上有瑕疵的婚姻如何处理则没有下文,只有1994年2月1日开始实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但根据2003年10月1日新的《婚姻登记条例》22条的规定:本条例实施之日起,1994年2月1日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同时废止。这样,违背程序要件有瑕疵的登记婚姻如何处理,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而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既不能认定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也因存在明显程序违法不能确认为合法婚姻,大多有瑕疵的登记被当作没有登记处理——不存在婚姻关系。对于那些已经有婚姻事实、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当事人没有异议、发生在2003年10月1日前的有瑕疵的登记婚姻,应该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有条件地承认其法律效力,至于确认的具体细节,应由司法解释详细规定。

最后,当形式与实质冲突时,应采取重实质的态度。在千姿百态的现实生活中,有时会发生形式与实质的冲突,但法律没有就此问题作出明确选择,司法实践中只能依赖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如65岁的丧偶女士刘某与73岁的老红军张某于1993年1月1日登记再婚,由于刘张二人因老年再婚而羞于自己公开出面张罗婚事,因此一切委托张某的侄儿张强出面办妥,张强持刘某与张某的户口本、身份证,以及从别处开来的刘张二人的无配偶证明,到刘某与张某户口所在地以外的婚姻登记

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此后,刘张二人恩爱有加,共同生活10年后张某病逝,张留下遗嘱将自己婚前的3室住房留给妻子刘某。但张某的子女以刘张不存在婚姻关系为由反对刘某继承遗产,刘某诉至法院要求继承,但法院以结婚登记严重程序违法为由认定刘张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从而使遗嘱作废,刘某败诉。本案中,刘张的婚姻关系存在形式和实质的双重条件,从形式上来说,他们进行了结婚登记;从实质上来说,他们的同居发生在1986年3月15日以后,同居时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在当时属于事实婚姻。但形式与实质存在着冲突,即形式上因严重程序违法存在着瑕疵,依当时正在适用的1994年2月1日开始实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25条的规定是应该被婚姻登记机关撤销的婚姻,而实质上他们又是合格的事实婚姻,具有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但法院采取重形式、轻实质的态度,竟然将一对明明完全可以确认为事实婚姻的夫妻关系判决为同居关系,使七旬老太作为妻子的权利尽失,哭告无门。如果没有那个有瑕疵的登记,他们就是堂堂正正的事实婚姻,而多了一个有瑕疵的登记,反而诋毁了合格的事实婚姻。笔者认为,法律应该就婚姻效力面临形式与实质冲突情况下的取与舍作出明确的重实质的选择,这样才能体现法律保护弱者的价值取向,才能有利于婚姻家庭和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总之,如何对待事实婚姻是摆在法律面前的一个无法回避并且急需解决的社会问题。这不仅是一种社会的需求,也是对社会现实的一个反映和调整;如果仅仅靠道德等其他社会规范来调整、规范是不足以达到稳定社会关系、建立健康和谐的社会秩序的目的的;同时,也会使相当多的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或者是缺失。这对树立法律的权威性是十分不利的,甚至有“见急不救”之嫌。法律应该将维护社会的稳定视为己任,对事实婚姻问题不应该采取回避的态度,而应该积极地加以调整,这是我国目前建立和谐社会之需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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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戴庆瑄]

作者:张 丽

第2篇:调解在解决婚姻家庭纠纷中的特殊功能和特点研究

摘 要:调解是纠纷解决的一种重要方式。调解在解决婚姻家庭纠纷中具有有利于维系家庭成员之间的特殊关系;既满足人们解决纠纷,又“家丑不外扬”的心理;早已内化为人们解决婚姻家庭纠纷一种重要方式等特殊功能和特点。但我国原有的调解制度很不完善,极大地限制了调解应有作用的发挥。因此,应该不断完善调解机制,充分发挥调解在婚姻家庭纠纷解决中的作用。

关键词:调解;婚姻家庭纠纷;特殊功能和特点

调解是由第三人在纠纷当事人间进行疏导、说服,促使纠纷当事人就争议的问题进行协商与沟通,最终自愿达成协议而消除纷争的纠纷解决方式。调解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一直深受人们的青睐。在婚姻家庭纠纷的解决过程中,调解有其独特的功能和特点,是婚姻家庭纠纷解决的一种重要方式。

一、调解在解决婚姻家庭纠纷中的独特功能和特点

(一)调解有利于维系家庭成员之间的特殊关系

婚姻家庭纠纷指与婚姻家庭相关的、以身份关系为核心的纠纷,主要包括婚姻纠纷、扶养纠纷、赡养纠纷、继承纠纷等。家庭人际关系非常特殊,具有长久性、血缘性。家庭成员之间有长期的交往关系、人际关系最近,多数家庭成员在财产和情感等方面存在依赖关系。家庭成员之间的特殊关系,决定了多数人不会为了眼下的纠纷解决而使自己与家人形成难以弥补的感情裂痕,影响将来的交往关系。诉讼却往往造成当事人间感情上的破坏,使他们无法实现合作、和谐的长久关系的维持。“由于纠纷常扩及家族、村庄及行会,因此诉讼经常导致争持者与其家族之间多年怨恨关系的产生”,[1]纠纷当事人的愿望是既能解决眼前的纠纷,又能在纠纷解决后维持家庭成员间的亲情关系。调解以相对平和的方式解决纠纷,一般不会使双方当事人发生激烈的对抗,对当事人之间关系的破坏较小,满足人们维持家庭关系的需要。还可以在纠纷发生的开始就引入调解方式,把纠纷消灭在萌芽时期,有效防止更大矛盾、纠纷的产生,从而避免或减少了婚姻家庭恶性事件的发生。同时在很多时候,婚姻家庭纠纷涉及的是一些非原则性问题,调解成功的可能性很大,没有必要采用诉讼的方式破坏家庭成员的亲密关系。诉讼中当事人的原被告对立地位往往使纠纷双方形成对抗心理,这非常不利于家庭成员将来关系的持续性发展。采用调解方式解决婚姻家庭纠纷,有利于当事人之间家庭关系的恢复。纠纷当事人由于闹了别扭、有了矛盾,相互间产生了不信任或碍于面子不好开口,相互之间的沟通缺少了基础,在双方之间引入中立第三方角色的调解人,实际就是为双方搭起相互沟通的桥梁。调解过程中,调解人不依靠强制力量(但可以利用自己的人格力量),在纠纷当事人充分陈述后做出自己的评判,通过借古论今、现实中的实例,分析家庭和谐的重要性,寻找纠纷当事人之间可能合好的关键点,提出处理纠纷的建议,使纠纷当事人通过自己的判断、理解,进行沟通,尽快解决心理纠结,形成合意,重归于好。

(二)調解满足了人们既解决纠纷,又“家丑不外扬”的心理

在我国,由于受传统思想的影响,人们非常看重“面子”,多数人认为打官司是令人尴尬、丢面子的事情,所以“饿死不做贼,屈死不告状”。熟人之间打官司更是被认为是不光彩的事情,特别是家庭成员之间对簿公堂,是人们所不能接受的。“中国人极不愿打官司,亦很少打官司,亲戚朋友一经诉讼,从此便不好见面”。[2]在婚姻家庭方面,人们固守着“家丑不可外扬”的信条,一旦有了纠纷,总是想办法自行和解,或者找自己信任的朋友、在当地有威望的人从中调解来解决,一般都不愿意将纠纷诉诸法律。调解一般都不公开进行,其保密性较强,知晓当事人纠纷的人一般仅限于当事人及调解人,满足了人们“家丑不外扬”的传统心态,当事人不会因此在社会上丢“面子”,极大地维护他们做人的尊严,避免了因纠纷被社会知晓从而降低对当事人的社会评价,给当事人甚至整个家庭带来巨大的心理压力。“家事调解的保密性可以使当事人在调解中获得一种安全感。”[3]这种安全感对当事人来说非常重要,如果家丑被外扬,会令当事人甚至其整个家庭成员感到没了“面子”,很难在知晓他们丑事的人们中生活。调解使纠纷当事人在一种和谐氛围中解决了纠纷,又不使当事人丧失脸面,可谓一举两得。

(三)调解早已内化为人们解决婚姻家庭纠纷一种重要方式

婚姻家庭纠纷是一类重要的民事纠纷,在长期的社会生产、生活过程中,人们积累了很多富有成效的解决婚姻家庭纠纷的经验,形成了一些独特的方式、方法。调解就是其中一种利用较多、实效较大的方式。今天,随着法律的普及宣传,诉讼在解决矛盾、纠纷中越来越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无论如何国家法律是不能涵盖人们生活的所有方面,不可能全面干预整个婚姻家庭生活,而且诉讼自身所存在的一些缺陷及人们对诉讼程序的不熟悉,婚姻家庭纠纷发生后,多数人特别是农村民众并没有主要依据法律、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仍然选择自己原已熟悉的、视为日常生活一部分的、在人们中广泛使用的老方式,如调解等解决纠纷。实践证明,调解是一种非常有效的婚姻家庭纠纷解决方式,在人们的思想观念中,已经不知不觉地认可它在婚姻家庭纠纷中的独特作用,并深信不疑地接受了它。可以说,调解已内化为人们特别是乡民们所熟悉并认为是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据不完全统计,有70%以上乡村纠纷是通过和解以及各种形式的调解方式解决的[4]。我们在广西宜州等地对婚姻家庭纠纷的解决方式进行了抽样调查研究,结果显示,在和解、调解、诉讼、其它等纠纷解决方式中,调查对象选择调解方式的占了32.2%。这一数据也从一个层面表现了人们在婚姻家庭纠纷解决过程中对调解方式的青睐。

二、认真反思:完善调解机制,提高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成效

调解在婚姻家庭纠纷的解决中具有特殊的价值。但我国原有的调解制度很不完善,极大限制了调解应有作用的发挥。因此,应该不断完善调解机制,充分发挥调解在婚姻家庭纠纷解决中的作用。

(一)赋予调解以执行力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也有类似规定。调解协议的灵活性与缺乏执行力的矛盾相当突出,当事人不履行则调解就变得毫无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虽然明确公民调解协议的合同性质,使人民调解由过去的无法律约束力变为有一定法律约束力,但这种效力仍然非常低。既然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在不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利益前提下应该赋予其直接的法律效力,承认调解的强制执行力,使调解协议书具有与判决书同等法律效力。

(二)明确规定调解为婚姻家庭纠纷解决的一种方式

我国对调解的作用是比较重视的,在《民事诉讼法》、《婚姻法》等法律中都有关于调解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八章还专设“调解”章,对调解的有关要求及其法律后果进行了很多规定。①但是从表述上说,现有法律涉及调解的规定不够明确,“应当”、“可”仅说明了我们要重视调解在解决纠纷中的重要作用,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如果认为调解是诉讼中多余的、或者费时费力而对自己处理案件或问题带来困难的,可能就会舍弃它。实践中就出现了法官为了省事或早日结案,干脆不去调解或仅仅履行一下调解仪式就早早结案的现象。这样,调解的目的、好处未能得到充分实现。因此,必须完善我国的调解制度。

(三)加强诉前调解

我国传统的法院调解模式指的是诉讼中的调解,调解主体往往就是审判主体,法官担任调解者,这种双重身份使他不同于纯粹的调解者,多少给当事人一些强制的感觉,影響调解结果的公正性。在程序方面,很多法院视调解同于审判,忽视调解应体现自治解决纠纷的特点,影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发挥及感情的恢复,较难真正形成合意,在实践中已经暴露出诸多弊端。“在‘法律阴影’之下所进行的调解,效果可能不及在法律程序提起之前所作出的早期介入”。[5]应把调解作为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

(四)调解人员专门化

我国法院调解的调解员一般就是法官,他们虽然有专业的法律知识,但可能由于缺乏专业的调解知识,不能有效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促使当事人达到合意,致使调解成效不高或甚至无成效。而其他的调解员往往是由单位工会组织成员、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中某一人担任,这些人的素质也是参差不齐的,调解成效急需提高。应该通过培训,建立专业的调解队伍。使调解人员除了具有一定的威信外,还应具有心理学、教育学,特别是要有法律知识,还应经过调解的方法、技巧的专门训练。

(五)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

人民调解委员会处于纠纷当事人生活场所,调解员有时甚至见证一些纠纷的发生过程,且对纠纷当事人的性格、爱好及当地民众的风俗习惯较为熟悉,调解过程中可以直面纠纷主题,有针对性、快速地解决问题。但由于种种原因,近年来,人民调解的作用逐渐被淡化。据有关资料,1989年全国民间调解组织共计调解纠纷734万件,1998年降为527万件。[6]甚至有些人民调解有虚化的趋势。而且,由于调解协议没有法律约束力,造成了人民调解员积极性不高等问题。

随着一些有关人民调解内容的条例、办法等的出台②,关于人民调解的规定不断完善。但不管怎样,这些条例、规定也只是行政法规、规章或司法解释。应该制定一部人民调解法,使人民调解有法可依,提高调解员的积极性,更好发挥人民调解在民事纠纷特别是婚姻家庭纠纷中的作用。

今天,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已得到世界各国重视,而我国又有着传统的“和为贵”文化,我们不能以构建法治社会为理由,盲目地推崇诉讼一元纠纷解决机制。要“打破以国家制定法为中心的观念,不再把国家、律师、法院和监狱所组成的体系视为唯一的社会秩序,而是注意记录社会规范的其他形式——那些在不同程度上也利用了法律的记号,却运行在占统治地位的法律运行的阴影下的社会规范。”[7]充分发挥调解在纠纷解决,特别是在婚姻家庭纠纷解决中的独特作用,弥补诉讼的不足。

注释:

①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二款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调解。”第十四条规定还列出了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的民事案件,如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等。

②如《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民间纠纷处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等。

参考文献:

[1][美]罗伯特.F.尤特.中国法律纠纷的解决[J].周红,译.中外法学,1990,(2).

[2]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M].上海:学林出版社,1987.

[3]陈爱武.家事调解:比较借鉴与制度重构[J].法学,2007,(6): 129-138.

[4]杜鹃,刘志昌.农村纠纷现状与纠纷解决机制的现实考察[J].理论界,2006,(1):228-229.

[5]转引自:陈爱武.家事调解:比较借鉴与制度重构[J].法学,2007,(6):129-138.

[6]转引自宋菲.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研究[J].中州大学学报.2004,(4):50-54.

[7]苏力.《法律规避与法律多元》载《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责任编辑/彭巍)

作者:覃 英

第3篇:维持美满婚姻的秘诀(大全)

维持美满婚姻的秘诀(夫妻情感真经)

婚姻生活者,半睁眼半闭眼地生活也。天下没有十全十美的男女,如果眼睛睁得太大,或用照妖镜照得太久,恐怕连上帝身上都能挑出毛病来。

——柏杨

婚姻能给人带来快乐和幸福,也会给人带来痛苦和不幸。列夫〃托尔斯泰说:“幸福的家庭是相似的,但不幸的家庭却各有各的不幸。”

根据婚姻专家的调查、研究、发现维持美满婚姻的“秘诀”主要有以下10条:

★ 抛弃过于浪漫的想法,树立正确的爱情观念

生活是现实的、平淡的,夫妻之爱是一种缓慢燃烧的深沉而又炽热的爱。这不同于浪漫的罗曼蒂克。真正的爱情,是夫妻双方对于生活需求做出的正确估价,以及为之而做出的努力。

★ 主动承担责任,把握住自己的情感

婚后生活的矛盾是夫妻双方共同造成的,所以不要总是指责对方。在改变自己之前,不要指望能改变对方,更不要把希望仅仅寄托在对方的改变上。

如果每个人都相信幸福掌握在他人手中的话,那就会导致一种错误的倾向,即坐等并期望幸福仿佛像水果一样,可以被人盛放在果盘中端上来。

★ 允许对方发展自己的兴趣,保留自己的秘密

夫妻双方虽然是一家人,但却是不同的个体。不要强迫对方总是和自己完全一样,那样的话,就等于“克隆”了另一个自己,时间长了会感到索然无味的。

★ 适应对方,多为对方考虑

“人敬我一尺,我敬人一丈。”如果总是“针尖对麦芒”,那么谁都无法改变现状,结果只能是两败俱伤,使感情生活变得更加紧张,无法调和。

★ 加强沟爱对话,经常交换意见

恋爱是“谈”出来的,婚姻也是如此。但大多数夫妻在结婚以后,却往往忽视了对话和交流。久而久之,就会导致生疏感及各行其是的行为。

一旦坐下来耐心交谈,建立起交换意见的习惯,那么所有的误解和意见分歧都会迎刃而解,烟消云散。沟通和交流,也是夫妻相互尊重的表现。

★ 不要期望对方能猜透你的每个想法

有人常常抱怨说:“如果他真的爱我,那就应该知道我的想法,根本不用我说出来。”这种要求显然过高。想一想,你能够猜透对方的每一个想法吗?

如果你不能做到这一点,那么就请你“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 学会保持和延续夫妻双方的快乐

不要热衷于一时的快乐和消遣,而要制定长远的家庭计划。有了长远的共同奋斗目标,注重培养共同的兴趣爱好,如学习电脑和外语,一起打打乒乓、羽毛球、太极等体育运动或周日郊游。就不会轻易因为一时冲动而说有损夫妻感情的话,做有损夫妻情感的事。

★ 互相宽容、忍让,不要任意发泄怨气

如果丈夫不是批评而赞扬妻子并不太好的烹饪手艺,那么妻子就会心存感激,并想方设法加以改进,如果妻子能改变挑剔丈夫的刻薄语言,丈夫也会努力使自己变得更完美。

★ 会巧妙使用语言艺术

小说家阿诺德〃贝内特说:“夫妻之间的礼貌问题,一直是导致婚后双方感情破裂的重要原因。”如果你能做到彬彬有礼,多说称赞、褒奖的话,那么对方也会不再冷言恶语。

★ 积极地防患于未然

即便是许多美满的婚姻,常常也带有不安全的气息。人们常常会被新奇的感觉诱惑和吸引,屈从于人类的动物本能。

为了避免“一失足成千古恨”,夫妻双方就应当不断增加关心、尊重,精心培育爱心的深度,提升爱情的境界,加强双方对专一爱情的追求和拥有。

点评:

如果夫妻双方的情商都很高,真正读懂、读透了爱情,就能在不同的历史阶段,连续上演精彩的“电视连续剧”,创造出最美好、最和谐的爱情,享受最美满、最幸福的婚姻。

当然这要靠夫妻双方的共同努力,因为爱是彼此的付出,相互的依恋。

第4篇:幸福美满的婚姻一般具备13个条件

幸福美满的婚姻与高学历、收入、外貌无关,财富在双方的内心,只有双方共同进步成长,你们的情感才能得以升华。13个宝贵的经验送给亲们,你会更清楚幸福未来的方向!

1、男女双方都必须要具有良好的个人人品,良好的为人心态,健康的心理素质,比较优秀的人格魅力!

2、要有孝心,爱心,感恩之心。有孝心才会孝敬双方父母,更重要的才会对你忠贞忠诚(中国两大明星大企业深圳华为和北京海底捞公司的老板在招聘员工时,第一条就是要求员工必须要有孝心)有爱心才知道怎么爱你,爱父母,爱孩子,懂得付出有感恩之心才知道感恩父母的养育之恩,才读懂你为对方付出的爱的价值!

3、生活中的点滴之爱 (1)上班之前离开时给对方一个拥抱--送给对方工作激情和力量!(2)下班回来后给对方一个温馨之吻,经常对爱情充满保鲜!(3)出去狂街买东西或过马路时要牵著对方的手,左右四方多看,双方安全放在自己心目中第一!(4)在讨论问题而产生分歧时,作为男人不要做霸主,要充分尊重心肝宝贝的意见!或多用故事或好的个案在伴侣不生气时再讲给对方听!最后与宝贝综合出最佳方案而得到完满解决!学会理解体贴对方的心情,多学一些心理学很有好处! (5)平时要多关心对方父母,姐妹等亲人的近况,作为一个大家庭的一员,要学会关爱家人和孝敬家人,使两人的爱上升到更高的高度!

(6)在对方生病时,陪伴在对方床前的一定是你精心的照顾,为对方做最喜欢吃的菜和煲最喜欢喝的汤。就是出差在外,都要第一时间调整计划赶回来照顾爱妻或老公。(7)在你应酬吃饭喝酒时,能接到心爱人打来的电话——让你听到心爱人关爱你的是最朴实心里话:不要喝多了酒,不要赌钱!当你吃到心爱人最喜欢吃的菜时,你有打包一份带回去给心爱人或孩子或父母吃的想法和付诸行动!(8)坐在车上一定要在第一时间看到心爱之人系上安全带。(9)每一个月最少为心爱妻或老公洗4次脚,理2次手和脚趾甲(包括孩子或父母)

(10)每月带著心爱人或孩子最少去做2次义工,懂得什么是爱心?读懂帮助别人的意义和做人的价值观。

4、工作上男女双方要相互支持和相互鼓励,男人在外挣钱养家是扛很大的责任,担子很重,所以作为女人要时时关心老公的身体健康和有规律的休息以及作息时间。同时也要多关心爱妻的身体健康,每两年去一次体检。

5、公在事业上或工作上遇到困境或不快时,回到家里要主动讲给心爱人听听(或老公主动讲给你听),因为在这时心爱人才是你背后坚定力量的支持者和给你一定智慧和爱的魅力的人,有了心爱人的支持你就会有战胜困境的信心和决心!作为女人而言,切记不要对老公说风凉话!讽刺挖苦的话等!要知道这时老公在心里多么需要你的安慰和支持!好女人就是一股无形力量!两个人去扛,再大的困境都会过去!

记住!如果老公最近闷闷不乐!作为细心的老婆要细心观察老公的心思和举动!因为有些男人死爱脸面,不管遇到什么困境时就是一个人去扛,当他在心里遇到心结而解不开而

没有别人的开导和帮助时,或许会出现意外的事发生,因为现在社会男人在外扛起一片天真不容易,不要当老公发生什么事时才去关心那就晚了!所以女人要学会首先体贴关心老公的工作和压力。不要在一定时间给他很大和很多压力,很多事情达到目标需要一定时间和过程,当内部和外部的条件成熟时有些事自然就会水到渠成。

同时作为老公在平时也要学会关爱自己的老婆习性,爱好,个性,脾气等,在老婆,孩子,父母生日时要时刻记在心里,在这些特殊日子里要给对方一个惊喜!好好度过一个温馨浪漫之夜!或在出差回来时给宝贝带回一些使她喜欢的东西!

6、平时要对自己家庭生活建设有一个短期,中期或长期的计划或规划,男女双方都要牵手并为之努力拼搏,不管遇到什么困难在时间到期时却没有达到目标的话,切记不要随意去埋怨或抱怨对方什么?在这时因为两个人都付出了努力和勤劳的汗水以及多年沉定的睿智!只能总结经验和检讨得失,通过好好沟通再拟定新的方案,要相信困难是暂时的,就像天黑一样,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都会变成过去,所以在两人心里要有这种信念——没有什么事在你们心里有跨不过的坎!只要两个人同心团结就是力量,再大的困难都会战胜的。这是真理!

7、在平时两个人都要有一颗不断学习的心,因为 现在社会高速发展和变革,一个人不长期学习和自我改变自己,这个人最终会被社会所淘汰!所以为了不与社会发展脱节,每个人都要不断学习!

8、两个人都要有一颗童心,俗语说:“有童心的人永远不会老”女人不但要有童心而且要有撒娇的魅力!把老公哄得围着你团团转!老公也要学会欣赏和赞美老婆,在心里把老婆点缀得美丽如花!老公在外赞美老婆!老婆要夸奖老公疼自己。

9、每一个月都要有一个理财的计划和规划!这样才会积累财富!一个家的财富才会越变越多!

10、男女双方遇事要学会沟通和协调,家是讲爱的地方而不是讲理的地方!

11、每月男女双方都要看2——3本书!学习有关人生和爱情婚姻经营成功的书,有关人脉,交际,销售,发展等精神食粮的书,人生和爱情婚姻的经营和发展必须要有一定的信仰!不管面对什么艰难险境,始终要看到正面的和积极一面的东西!不能总是想到消极和悲观的一面。要看到胜利的曙光前的努力和主动出击!这是规律!

12、人生事业和爱情婚姻经营的危机管理和预警机制!经历过了才知道这些道理的重要,所以要把产生这些危机的根源扼杀在摇篮状态!因此危机的预警机制放在最重要位置,危机管理是一个系统,一定要必须去学习和提升自己的智慧和应变能力。

13、幸福的爱情婚姻与高学历和身高没有很重要的关系,高学历只代表你以前所学的知识面,而现代社会和科技进入了高速发展的年代,知识结构和知识面在时时淘汰和天天更新,所以请你不要老是沉庆在过去的知识结构和知识面里沾沾自喜。幸福的婚姻里最需要什么?男女双方要在心里摆正自己的实际需求位置。不要把一些不求实际的东西拿来限制和苛求对方。而经常学习的人,心里容易接受新东西的人才永远站在人生发展路上的制高点,站得高看得远。

编后语:如何才能让自己拥有幸福美满的婚姻呢?个人认为婚姻是要经营的,就像我们做生意,干事业一样,要用心去经营自己的婚姻。做到上面的几点相信你的婚姻一定会经营的有声有色,富有成效。好好经营自已的婚姻吧,你的幸福就掌握在你手中!

本文摘自:中国婚庆礼仪网

第5篇:骆超演讲稿 美满的婚姻是事业成功的基石(范文)

骆超演讲稿 美满的婚姻是事业成功的基石.txt铁饭碗的真实含义不是在一个地方吃一辈子饭,而是一辈子到哪儿都有饭吃。就算是一坨屎,也有遇见屎壳郎的那天。所以你大可不必为今天的自己有太多担忧。骆超讲座:美满的婚姻是事业成功的基石

一、百万富翁经济成功的五大要素

1、正直

2、有教养

3、社交能力

4、有配偶的支持

5、努力工作

二、幸福源自平衡

健康 家庭 事业 经济 精神 责任

三、婚姻中最重要的五个因素

1、忠诚:用一生的时间去完成一个承诺

2、负责任:

婚姻是投资,婚姻靠经营;

婚姻不是索取,婚姻是双方的付出; 婚姻不是竞争,婚姻是一生的合作; 婚姻不是逃避,婚姻是责任的承担。

当对方都不知道你是谁的时候,你要知道她是谁!!

3、体贴:

保持积极的态度,就会有积极的行动; 和谐的婚姻来自于持续的、一生的妥协;

理解、关怀、尊重是最大的体贴,是最感动人心的体贴。

4、能干:

女士不要命令先生干什么, 先生不要教太太做什么。

5、给对方的全力的支持: 做他做不了的事

做他做不了又想做的事

做对他想做又做不了对他又有帮助的事情

四、婚姻的十大需求 男士的五大需求: 1)相夫教子 2)能玩到一块 3)对方对自己钦佩 4)配偶有吸引力 5)性满足

女士的五大需求 1)对家庭有承诺 2)听你倾诉

3)温情、浪漫、慈爱 4)忠诚和坦率 5)经济支持

五、爱的五大语言

1、大声地说出:我爱你

2、送小礼物

3、陪伴他(她)

4、为他(她)做一些事情

5、抚摸和性

一口气看完了骆先生的讲座,真是受益匪浅,只不过还没有机会实践!!不过先入为主,我已经开始有些懂得如何来经营人生,经营我自己的婚姻和自己的事业

一、百万富翁经济成功的五个因素

1、正直——一个经济成功者要永远做正直的人,做正直的事。这样的人身边才有一个庞大的团队。团队要信任你,跟随你,靠的就是你真诚和正直。

2、有教养——就是一个人具有良好的自控、自律能力。这两种能力将会影响他的管理层和团队,那么整个的团队的人都具有良好的教养,有助于事业的发展。

3、社交能力——成功者一定是一个人际关系的高手。事业的成功=80%的人际关系+20%的智商。

4、配偶的支持——成功者的身后一定有一个心心相印、白头谐老的坚强另一半,她会默默帮助,支持男人一生。

5、努力工作——你要比别人更勤奋的工作,开创个人事业时要注意5个平衡点。⑴、对自己健康有利。⑵、对家庭有帮助。⑶、有利于事业发展。⑷、有一定经济收入。⑸、能体现你的精神追求。

二、成功者婚姻中五个重要因素

1、忠诚——婚姻是两个家族的结合,婚姻是一种承诺,是用你一生的时间来完成的承诺。要彼此充分的信任和理解。你要接受对方优点的同时,更要接受对方的缺点,并且一辈子不想去改变对方,而改变的只能是你自己,只有家庭的稳定才能使自己财产的稳定,大成功者87%都是这样。

2、负责任——人的态度决定着人的一生。只有积极、乐观的态度,你才会有积极的行为和良好的结果。

3、体贴——做到三点:⑴、有一个快乐的态度就有一个快乐的结果。⑵、婚姻美满幸福来自于对爱人持久的妥协(让步),并且能保持每一天。⑶、如果你想一辈子有安全感的话,自己永远不要把命运的缆绳交给一个男人,不要希望他对你负责任,你首先对自己负责任。

4、互相能干——夫妻要比翼双飞,婚姻之间差距不能大。这里有对女人的建议:永远不要命令丈夫为你做什么,如果让你丈夫做一件他不愿意做的事情,最好的方法让他最尊敬的人来告诉丈夫去做。对男人的提醒:千万不能教会太太干什么。(怎么去做事情等等)

5、给对方全力的支持——做到这三点就叫支持:⑴、做他干不了的事。⑵、做他想干的事。⑶、做对他有帮助的事。另外做女人一定要学会一只眼睛睁开,一只眼睛闭上。男人一辈子不可能不给你惹事生非(极个别的除外)。最重要的是自己什么时候睁开和闭上眼睛。不要给男人心理暗示。

三、男人的五大要求和女人的五大要求

A:男人在婚姻中的五大要求的排列顺序:

⑴、性满足:这是人的本能,往往男人比女人更强烈。

⑵、他希望和太太能玩到一块。会有一种极大乐趣,对家庭有利。

⑶、太太的形象对他永远有吸引力、有精神。平时女人一定要化妆、打扮、永远年轻、漂亮。

⑷、太太能持好家,相夫教子,经营好家庭。

⑸、女人对男人的崇拜,特别是太太对男人的崇拜。

B:女人在婚姻中的五大需求排列的顺序:

⑴女人要的是温情、浪漫、慈爱。

⑵希望男人听自己唠叨,做女人那 幸福和满足。

⑶女人要忠诚和坦率,男人犯错误不要紧,男人能坦率地说出来就对了。千万不要欺骗太太,让太太有安全感。

⑷、对女人经济上的支持,让她觉得自己很幸福,很满足。

⑸、要女人有责任心,男人每月专门抽一天或半天时间陪太太或孩子玩,一定要有夫妻两人世界去谈心和玩,任何人不占有两人世界,男人关上手机,不带外人来家,男人只要定期做这件事情,女人就满足了。最可怕的是男人不知道女人的需求。

四、爱的五中语言 1一定要说出你的爱。“I love you!”这时爱的第一步。一个人如果连说出爱的勇气都没有,那他爱的不够强烈。如果你实在说不出来就用书面语言表达吧!写信、写贺卡都可以。事实调查证明:一个女孩在成长过程中得到足够的父爱,今后他特别会体贴和爱自己的男人。一个男孩在成长过程中享受到足够的母爱,他就特别的疼爱自己的太太。让彼此的爱不断增加。懂得学会爱所有的人。你对别人付出爱,回报你的一定也是爱。种瓜得瓜,种豆得豆。爱你最信任的人,这一点最重要。爱不意味着信任,但所有的信任里都包含着爱。得到对方的信任比得到爱更重要。

2、送对方一些小礼物,如果对方送你小礼物,你一定要送小礼物。爱的能量要不断增大,要学会送太太、孩子、父母的小礼物。

3、陪伴她,女人干活只要有男人在身边陪伴,累死她都高兴。

4、你尽量为对方多做些什么,让她感到你的关怀、体贴。

5、性接触和爱抚。绝大多数男人都用第五种方式,很难有男人同时用五种爱的方式对待太太。

五、家庭、婚姻、事业对我们一生多么重要

我们所做的一切都为心爱的人,一生中人要吃许多苦,人要成为一个大梦想者,他就是一个大磨难者。人在艰难痛苦的时候、在筋疲力尽的时候,最想的地方就是家,家是人的避风港,动力的加油站,人回到家心就踏实。你永远不要堵住回家的路,家对每个人太重要了。钱财只是围绕家的装饰物,我们千万不要忘记家庭。我们需要两种教育:一种是教我们如何谋生;另一种是教我们如何生活。不要因为忙于工作,而忽视自己的家庭、健康和社会责任。让我们改变旧的生活方式,非常健康、幸福的在家庭中快乐生活,在自己事业的发展中度过一生!

一、百万富翁经济成功的五大要素

1、正直

2、有教养

3、社交能力

4、有配偶的支持

5、努力工作

斯坦利《百万富翁的智慧》

二、幸福源自于平衡

健康、家庭、事业、经济、精神、责任

价值观

美国8个最富有的富翁人生结局

1923年,美国最富有的8个人在芝加哥相遇了。他们是:

美国最大独立钢铁企业的领导人:查尔斯.施瓦布;

世界最大公用事业主席:塞缨尔.英萨尔;

最大煤气公司领导人:霍华德.霍普森;

国际火柴公司总裁:埃娃.克鲁格;

国际清算银行总裁:利昂.佛雷泽;

纽约证券交易所主席:理查德.惠特尼;

最大股票投机商:杰斯.利佛莫尔;

美国第29任总统哈定内阁的成员:阿尔伯特.富尔。

25年后,他们8个人是这样的结局:

美国最大独立钢铁企业的领导人:查尔斯.施瓦布在度过五年的借债生涯后身无分文地死去了;

世界最大公用事业主席:塞缨尔.英萨尔破产后死于国外;

国际火柴公司总裁:埃娃.克鲁格死于破产;

国际清算银行总裁:利昂.佛雷泽破产自杀了;

最大股票投机商:杰斯.利佛莫尔破产后自杀了;

最大煤气公司领导人:霍华德.霍普森疯了;

纽约证券交易所主席:理查德.惠特尼差点进了监狱;

美国第29任总统哈定内阁的成员:阿尔伯特.富尔差点进了监狱。

从富翁的人生结局中所联想到的

他们忘记的就是如何生活!诸如此类的故事使读者产生一种错误的印象,即钱是万恶之源。其实并不是这样,钱给饥饿者提供了食物,给病人提供了医药,给贫困者提供了衣物。钱不过是物品交换的一种媒介。

我们需要两种教育,一种教我们如何谋生,一种教我们如何生活。

有些人整天忙于工作,以至于忽视了自己的家庭、自己的健康和社会责任。如果问他们为什么整天那么拼命,他们会回答说这样做是为了自己的家。

当我们离开家的时候,孩子还在睡觉,当我们回到家的时候,他们又睡着了。20年后,当我们重新回归家庭的时候,孩子们都走了。我们已失去了家。这是多么的可悲。

三、婚姻中最重要的五个因素

那些是最重要的因素?

信任、责任、爱情、包容、沟通、凉解、性、忠诚、关心、体贴、付出、经济、爱好、快乐„„

根据系统多年的研究(参考了N本书籍和若干资料)

1、忠诚

婚姻中的核心是忠诚,是承诺,是一生的承诺。

2、负责任

婚姻是投资,婚姻靠经营;

婚姻不是索取,婚姻是双方的付出;

婚姻不是竞争,婚姻是一生的合作;

婚姻不是逃避,婚姻是责任的承担。

3、体贴

保持积极的态度,就会有积极的行动;

和谐的婚姻来自于持续的、一生的妥协;

理解、关怀、尊重是最大的体贴,

是最感动人心的体贴。

4、能干

女士不要命令先生干什么,

先生不要教太太做什么。

5、给对方全力支持

做他做不了的事

做他做不了又想做的事

做对他想做又做不了对他又有帮助的事

四、婚姻的十大需求

1)对方自己钦佩

2)温情、浪漫、慈爱

3)对家庭有承诺

4)相扶教子

5)能玩到一块

6)性满足

7)经济支持

8)配偶有吸引力

9)忠诚和坦率

10)听你倾诉

在十大需求中,男士和女士的需求是不同的

男士的五大需求

1)相扶教子

2)能玩到一块

3)对方对自已钦佩

4)配偶有吸引力

5)性满足

女士的五大需求

1)对家庭有承诺

2)听你倾诉

3)温情、浪漫、慈爱

4)忠诚和坦率

5)经济支持

根据系统的调查,很少有人能清楚的说出男士和女士的需求排列顺序

该话题将在“创新模式”圈内展开讨论,最终圈主将公布结果

四、爱的五种语言

1、说出你的爱(肯定的)

2、送小礼物

3、陪伴他(她)

4、为他(她)做些事情

5、抚摸和性接触

五、美满婚姻是事业成功的基石

一、建立夫妻团队

1、夫妻团队是最基础的团队

目标、成本、信任

2、能管好家庭,就能管好团队

3、家庭和谐促进事业更成功

二、三种夫妻团队

1、共同投入

2、主外主内

3、各自发展

三、夫妻创业原则

1、共同愿景,相互尊重

2、分工明确,财务透明

3、伙伴关系,有效沟通

六、婚姻的十大原则

1、梦想大于现实

2、承诺大于激情

3、责任大于感情

4、妥协大于胜利

5、沟通大于争论

6、美满大于完美

7、合作大于分歧

8、生活大于理论

9、付出大于索取

10、平凡大于伟大

——祝朋友们婚姻美满、事业成功! ?? ?? ?? ??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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