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法律论文

2022-03-23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下面小编整理了一些《中学生法律论文(精选5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摘要]法律人最核心的专业素养就是法律思维能力。但是我国高职院校的法学教育现状,导致学生很难形成独立的法律思维能力。因此,应从当前法学教育的理念、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手段、评价标准等环节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提高教学质量,以培养高职院校法律类专业学生的良好法律思维能力,培养真正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法律职业人。

第一篇:中学生法律论文

法律杂谈大学生兼职的法律保护研究

【摘要】大学生兼职成普遍现象,但权益遭到侵犯也频繁发生。本文分析了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对此本文建议废除关于“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区分大学生兼职种类及用人单位性质以分别适用现行法律。同时加强对大学生的维权意识和技能教育、建立健全高校勤工俭学管理制度、发挥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的职责。

【关键词】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问题;缺陷;措施

一、大学生兼职存在的法律问题

目前,大学生兼职已成普遍现象,据调查,六成以上大学生受访者做过兼职[1]。但大学生在校外兼职面临着许多法律风险,大学生权益受到侵犯的现象比较普遍。有学者对山东省部份高校805名兼职大学生的调查中发现有65.6%的大学生承认曾有过被侵权经历[2]。大学生兼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大学生兼职的法律定性不清

从法学理论上讲,有学者认为大学生是合格的劳动者,是劳动法律关系,应由《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来保护[3],另有学者认为大学生兼职是与雇主形成雇佣法律关系,应由民法、合同法调整[4]。在司法实践中,大学生兼职的法律关系定性也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援引的法律规范也不同。在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对大学生兼职的法律定性不清,对大学生兼职的法律保护带来不确定性。(二)大学生兼职的渠道混乱

大学生大多通过网络、中介、传单、小广告及介绍的方式寻找兼职机会,而通过学校组织或认可的兼职结构相对较少,兼职渠道的混乱易导致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大学生兼职容易遭受来自用人单位及中介机构的诈骗,如,骗取保证金、押金,以各种名义乱收费,扣押学生证、身份证等侵权现象频发。(三)大学生兼职的工作条件无保障

在大学生兼职过程中,工作时间没有得到严格限制和监管,存在工作时间长、工作量大、工作环境无保障等问题,国家标准工作时等规定在大学生兼职中被流于形式,大学生兼职的工作条件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四)大学生兼职的报酬、保险无保证

由于大学生兼职普遍时间较短且分散,流动性也比较大,兼职所得报酬较低,甚至可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兼职报酬得不到及时、完全的支付情况时有发生。在兼职过程中,基本保险得不到保障,出现工伤等人身损害得不到有效的救济。二、大学生兼职的权益保护缺陷

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在法律上主要存在法律规范的适用模糊,大学生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的缺失以及相关管理制度的不完善。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法律规范的适用模糊

如前文所述,大学生兼职在法律定性上不清,导致在解决大学生兼职权益受到侵犯时适用的法律规范冲突。现行《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并未明确对大学生兼职行为进行法律定性。但劳动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个规定对保护大学生兼职的工作条件、人身保障以及维权都有消极影响。因为法律的不完善,大学生在兼职维权中出现法律适用的模糊,在很大程度上导致对大学生兼职的权益保护不当。(二)大学生维权意识和能力的不足

据对陕西大学生兼职调查,面对权益遭受的侵害47.27%的大学生选择主动与对方交涉双方协商解决,21.21%的不采取任何措施忍气吞声,9.09%的求助政府相关部门,或找家人他人帮忙,有11.72%的采取其他途径解决,只有3.03%的提起仲裁或通过法院解决[5]。大学生普遍缺乏社会经验和自我保护意识,维权意识淡薄,遭受侵权后往往选择消极退缩的态度,认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很麻烦,不想自己给自己找不痛快,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大学生的维权能力也不足,导致权益受到侵犯却不能得到及时、有效救济。(三)劳动市场以及高校相关管理机构的不完善

虽然随着《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我国劳动市场得到了有效的完善和规范,但仍然存在很多不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仍不能很好的受到保障,在大学生兼职中体现则更为明显。高校相关管理机构的不完善也对大学生兼职维权有较大影响。目前,各高校基本上都设立了大学生勤工助学中心,但实际上大多都是针对校内兼职,对大学生的校外兼职管理得较少,并且在法律人员的配置上也不健全,这就导致对大学生兼职渠道的管理、兼职情况的了解以及兼职维权的帮助上发挥的作用较小,没有充分保障大学生兼职的权益。三、大学生兼职的法律保护措施(一)修改和完善立法,准确适用法律

在立法层面,现行《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并未否认大学生(已满十六周岁)的劳动主体资格,根据私法领域法无禁止即自由的理论,大学生兼职行为可以与符合规定的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在法律性质上属于部委规章,其效力低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并且在时效上也与现行服务型政府不适应。因此,在市场经济极大发展的现在,应该废除关于“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从立法层面上规范对大学生兼职的法律保护。并通过司法解释等方式明确大学生兼职的法律关系。

对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区分大学生用工性质对大学生兼职行为适用《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的用人主体,应当适用民法相关法律规范关于雇佣关系的规定。

在司法程序中,也应该考虑大学生兼职的特征,减少劳动仲裁等前置程序,以小额诉讼或简易程序等方式增强大学生兼职维权的期间和便捷,为大学生兼职维权提供高效、及时的法律救济。(二)加强对大学生的维权意识和技能教育

在学校教育上,高校应该注重加强对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和教育,特别是法律知识的教育,要让大学生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并树立权利意识,增强大学生的法律维权意识。另外,需要提高学生对社会的认知能力和维权技能。让大学生在寻找兼职机会时,能够辨认用人单位的资质、信誉,了解兼职的工作环境、工作时间,学会防范基本的合同风险,在权利遭到损害时,能够选择恰当有效的维权方式,并学会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三)建立健全高校勤工俭学管理制度

大学期间学生的时间安排相对自由,很多大学生出现过度兼职的现象。因此,高校有必要对大学生勤工俭学进行管理,以学生勤工俭学中心为平台,建立健全管理、帮助和保护大学生兼职的制度。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为勤工俭学中心配备就业指导教师和法律教师,为大学生提供兼职指导和法律咨询、帮助;第二,建立大学生兼职管理系统,合理安排大学生兼职时间,管理大学生兼职情况;第三,建立兼职信息网络平台,为大学生提供更多的兼职信息,兼顾校内、校外兼职,拓宽大学生校外兼职的途径;第四,积极扩展校外实习基地、产学研基地的发展,将兼职与专业知识结合,做到学有所用,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第五,严格把关校外兼职用人单位的资质和信誉等,为大学生兼职提供可靠的保障。(四)发挥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的职责

笔者认为,应当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对大学生兼职权益的保护与维权的作用。人社部应加强对招聘大学生做兼职的单位或个人的管理,严格规范聘用大学生兼职的程序,加强聘用期间的监督,保障大学生兼职的工作条件和工资标准。针对大学生兼职时间短、分散、流动性大等特征原因,要求用人单位为大学生在兼职期间提供工伤保险,保证其兼职期间人身受到伤害能得到有效救济。为大学生设置绿色通道,并与高校勤工俭学中心建立直接联系,以快捷、有效的解决大学生兼职劳动争议,避免大学生因维权影响学习生活。

参考文献:

[1]人民网.六成以上受访者做过兼职,20%大学生生活不够花[EB/OL].http://Edu.people.com.cn/BIG5/n/2013/0829/c1053-22730875.html,2013-8-29.

[2]张祖庆,李铁梅.大学生兼职期间法律保障探析—以陕西大学生兼职调查报告分析[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4).

[3]秦伟,李慧.谁动了我们的奶酪—大学生兼职维权现状及兼职体系探究[J].科技致富向导,2010(11).

[4]李鸿建.社会属性视角:大学生劳动权益保护[J].当代青年研究,2006(12):66-70.

[5]邵芬,赵元松.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研究[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6(3):49-53.

作者:翟小满

第二篇:加强法律教育注重培养中职学生法律思维

摘 要:法律教育是大学生思想教育中的重要环节,它强化大学生法律意识,健全大学生独立人格,提升大学生价值观,帮助他们了解公民应该享有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本文试从法律教育是大学生思想教育的基础教育、法律教育的基本环节与法律理论教育和案例教育的关系三方而分析法律教育在大学生思想教育中的地位及作用。

关键词:教育;中职学生;法律思维

1 培养学生法律思维的重要性

一般情况下,中职学生均为20岁左右的青年,他们积极向上、朝气蓬勃,这是他们人生中学习知识的黄金时期,因此,保证学生学习的质量,提高学生整体素质,成为教育工作者的重要工作。而如何保证学生在大学期间受到良好的教育,为其正式进入社会指引一条正确道路,就成为学生工作者的首要任务。如何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引导他们更好地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等,是高校教育工作者而临的迫切问题。由于思想政治教育主要通过说理、讨论、言传、身教、批评与自我批评等方式,依靠人的内心信念和舆论监督来实现,因而具有一定的局限性[1]。而法律教育则是通过预定的法律规则评判人的行为,必要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对不符合法律规则的行为加以惩罚,比较而言更为严厉。笔者认为,在中职的所有工作中,法律教育和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是教学工作中是最重要的工作,培养学生强烈的法律意识和思维,能够准确认识、了解、熟知并运用法律保证自身权利,规范自己的行为,对学生的整个人生亦是极其重要的。

2 当前中职生法律教育现状

2.1法律教育课程的设置及考核不明确。

至2002年教改后,教育部门将法律教育的内容纳入了学生考核体系中。然而从一些社会调查中我们发现,有近三成中职学校没有法制教育的课程。在中职学校任职教师的问卷调查中,有四成教师表不对学校的法制教育具体实施情况不清楚,有近一成的教师不知道有这方面的教学内容。部分中职学校对于法律教育课程的设置远远低于人才培养需求,一些老师甚至以自己的主观臆测作为学生法律教育的考核成绩[2]。

2.2法律教育简单化、形式化。

在调查过程中作者还发现,一些中职学校的法律教育课程与考核程序虽然相对完善,但其教育内容却无法满足国家中职教育大纲对人才培养的要求。学校忽略了法律教育的重要性,大多以课本教育为主,一些中职學校简单地将法律宣传报告视为法律教育的全部,完全忽略了学生学习的主观能动性。法律教育课程在一些学校形同虚设。

2.3中职生法律观念不强

中职生正处于身体和心理发生巨大变化的时期,世界观和人生观都尚未成熟,辨别是非的能力还很低,特别容易受外界影响并产生违法犯罪行为。学校是中职生法律教育的主阵地。但目前许多中职学校只过多重视文化基础课和专业课的教育,而忽视了中职生的法律教育。这样导致中职生的学习法律知识的态度小积极,对小良行为的危害缺乏认识,日常生活中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如私自拆看他人信件、随意拨打110报警电话、在校园内或网络上造谣别人坏话等。更有些中职生常采取打架斗殴这种暴力性犯罪行为来解决同学之问发生的矛盾;一些因贪图享受、爱慕虚荣而去盗窃;一些受网络的负面影响,沉溺于网络,最后走上抢劫、诈骗等犯罪道路[3]。这些现象都说明中职生的自觉守法意识较低。

3 培养中职学生法律思维的措施

3.1树立中职教师正确的教育观。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作为祖国未来高素质人才的培养者,老师俨然是知识传播的最有效途径。在中职学生法律教育工作开展中,我们应以树立任职教师的正确教育意识为第一任务,以培养教师的法律认识为优先目标,在对教师的培训中强调法律教育的重要性,严格制定措施要求教师在教学中加强法律教育工作。只有教育工作的直接参与者具有了对法律教育的正确认识,才能提高法律教育的实际效率。

3.2实践与教育相结合。

在以课本为基础的法律教育中,教育程序必须走出传统的教模式。将实践内容引入现代教学中,甚至把教室转移到律师事务所。在课堂的教育中,老师需要有意识地寻找一些带有启发性的材料,如一些典型性的青少年犯罪案例,以此为反面教材,让中职学生在活生生的案例警醒下得到启不,意识到法律意识淡薄的危害性,主动学习法律知识,避免误入歧途。中职生的法律教育不应只单单靠理论宣传,还应与实际相结合,才能使法律意识深入人心。在法律教育过程中,可以组织学生参与多项社会实践活动,邀请经验丰富的民警现身说法。还可以举行模拟法庭,让学生自主地辨别是非,在活动中学习法律知识,在案例分析中主观地了解法律常识,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有条件的可以开展与犯人的对话活动,学生在他人的反省与忏悔中更加容易接受法律的约束。

3.3法律教学内容的改革

在竞争口益激烈的现代社会,必备的法律素质,成为学生立足社会的必备素质。所以,在法律教学内容中可以选择热点的社会案例与基木的法律条文相结合的方式,比如最近频发的谎称飞机上有炸弹,迫使飞机降落事件,在这些事件中,航空公司和乘客都遭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失。在此类案件中,谎报人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己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1条之一的规定,应以编造恐怖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样既激发了学生学法的兴趣,也提高了学生的法律素质。另外,在制定中职学校的法律教学内容中,有两点需要我们注意:一是中职学校法律教学的开展并不是将学生培养成精通法律的人才,而是让学生把握生活中的相关法律知识,自觉形成高水平的法律意识,达到社会对于中职学校学生法律素质的要求[4];二是因为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的差异性,因此中职学校应根据木校的需要制定适合的法律教育课程,尤其是制定适合中职学校学生特点的法律教学内容,深入浅出、不枯燥、不乏味,最后达到教育学生的目的。

3.4建立并落实全面的学生素质考核体系。

现代公司管理的经验告诉我们,考核流程的科学与否直接影响到前期工作的绩效评估。考核作为检验中职学生法律的最后一道关卡,其严谨性与正确性直接影响法律教育过程的反馈结果。建立并落实全面的考核体系,即力求考核的多样化和实际化。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应该将考核内容与心理学、道德考核相结合,追求教学中考核。考核不是考试,而是以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表现和认识为标准,从而给出一个真实有效的结果。

4 结语

耶鲁大学杨德尔教授说过:“法律教育的第一个目的是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的能力。第二是培养学生具有一种社会正义感。第三是从广义的角度维护法制。”这是我国法治建设的目标,同时中国学校法律教育肩负着法治建设的重任。相对于普通高校而言,对中职学校的学生进行法学教育更具有艰巨性和特殊性,同时中职学校的法律教育是中国法治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在笔者多年的一线教育工作中,深刻地认识到了在法律教学过程中,中职学校在教学方法、教学内容和法律环境上存在的问题及不足,希望通过本文的分析促进中职学校法律教育更好地发展。

参考文献

[1] 张密丹.法律视角下的高校学生工作探讨[J].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11( 24):3.

[2] 张丽滢.促进法制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的统一[J].边疆经济与文化.2012.10.

[3] 刘旺洪.论法律意识现代化的标准[J].学习与探索,2001, (6)

[4] 钟秋红.如何上好中职学生的法制教育课[J].课程教育研究,2012. 12.

作者:高立明

第三篇:谈高职院校法律类专业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

[摘要]法律人最核心的专业素养就是法律思维能力。但是我国高职院校的法学教育现状,导致学生很难形成独立的法律思维能力。因此,应从当前法学教育的理念、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手段、评价标准等环节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提高教学质量,以培养高职院校法律类专业学生的良好法律思维能力,培养真正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法律职业人。

[关键词]高职法学教育 法律思维能力 教学改革

[作者简介]彭水兰(1969- ),女,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学;邓江英(1972- ),女,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刑法学。(江西 南昌 33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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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培养高职院校法律类专业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必要性

法律思维是人们运用法律概念、法律判断、法律推理去思考问题,表达和阐释法律现象的复杂的心理过程。法律思维能力主要体现在:探知法律事实过程中的观察、发现和认知能力;证据操作过程中的收集、分析、判断和采信能力;归纳、概括案件争执焦点的能力;确定案件性质和认定案件事实的能力;正确阐释法理和适用法律的能力;严谨的法律推理和论证能力等。

职业能力是职业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一门职业都有特定的职业能力要求。高职院校法律类专业学生必须具备的法律职业能力主要包括法律知识能力、法律思维能力和法律实践能力三个方面。法律思维能力是法律职业人最核心的素养,是法律职业能力结构中的决定性因素,也是一个合格法律职业人所必不可缺的基本功。然而,目前高职院校法律类专业学生在历经三年的法学知识学习后,仍然不具备这一基本能力,思维方式还停留在“常人”的思维上,没有真正实现从“普通人”向“法律职业人”的转变,这显然与高职法学教育的主旨是相悖的。法学是一门应用性社会科学,法学教育是一种实践性教育。在法学教育中如何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这一问题值得探讨、亟待解决。

二、当前高职院校法律类专业学生欠缺法律思维能力的原因分析

造成当前高职院校法律类专业学生欠缺法律思维能力的原因主要是我国的法学教育现状,体现在以下方面:

1.法学教育理念落后。当前我国高职院校关于法学教育的思想很大程度上还属于传统的应试教育范畴,以注重向学生灌输书本理论知识为主。这种方法的长处是能帮助学生系统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能在较短时间内领会法律思想和内容要领。但在这种法学教育理念影响下,忽视了对学生实践能力与操作能力的培养,忽视了引导学生独立发现、提出、分析、解决法律问题能力的专业技能的培养,忽视了学生个人特长、能力、创新思维等综合素质的发展。如何培养和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这一问题在很多法学教师的教学理念中占很小的空间,有的几乎不占空间。

2.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存在缺陷。首先,课程设置极不合理。在课程上,几乎没有类似于法庭调解、法庭辩护等基于法律实践能力培养的课程。虽然都规定了学生的实习期,但是随着学生人数的增加,以及受就业压力的影响,实习制度成为一种形式。许多实务部门也因工作的压力和学生法律工作能力的缺乏,不愿意接受学生实习,即便接受也是应付,疏于督导。这样一来,学生实践活动形同虚设,走上工作岗位后,很难较快适应工作。其次,教材内容极不科学,缺乏高职院校法学教育的针对性、现实性与职业性。有些法学教材内容甚至是本科院校法学教材的压缩版,没有形成完整的适合高职院校法学教育的学科内容体系,教学内容的安排根本无法实际地、有操作性地培训和强化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

3.教育模式落后,法学教学和实践严重脱节。我国现行的高职院校的法学教育模式基本上是一种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是一种由上而下灌输的模式。这种模式主要是以传授知识为主,而不是以传授知识和训练能力并重,不是理论性和职业性相结合的模式。大多数教师在课堂上所讲授的主要是如何注释现有的法律条文,以及各门课程的体系和基本理论,其目的是引导学生掌握系统的知识体系。这种陈旧的与实践脱节的缺乏以学生为主体、能力培养为主线的课堂讲授教学模式,培养出来的学生实践能力和操作能力较差,无法形成独立思考和法律思维的能力。

4.评价标准不科学。在现有的高职院校的法学教学模式中,评价学生的标准往往是唯一的,即以学习成绩来进行评价,同样这个标准也适用于对教师的评价。近年来,一些学校开始注重对教师教学内容的信息含量和学识水平的评价,但是对学生的评价标准却没有得到改变。因为在现有的教学模式中,确实很难找到除学习成绩之外对学生进行更加客观的评价方法。这种评价标准使得学生习惯于被动地思考而不是主动地思考,使得学生习惯于寻找“标准答案”而不会去想所谓的“标准答案”并不存在,学生只是单纯地硬搬、硬套法律条文,而对案件的具体情形缺乏全面的分析,应对突发事件、疑难复杂案件的能力欠缺,这种评价标准也无法客观真实地评价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状况。

三、培养高职院校法律类专业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方法

针对我国高职院校法学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在法学教学中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的精神,按照知识、能力和素质协调发展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改善,对现行的高职院校的法学教育进行实质性、全方位的改革,能力的培养应当提高到与知识同等的地位,以培养出素质全面发展的法律人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对于培养和提高高职院校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1.更新法学教学理念,加强素质教育。当前高职院校法学教育对学生综合素质和职业技能的培养重视不够,影响了法律人才培养的质量。法学教学改革的一个关键是教师的改革,面对新的形势,教师首先要更新法学教学理念,改变单纯的法律知识和法学理论的教学,树立素质教育的培养理念和法律创新性教学思想,把传授知识、培养能力和提高素质融合在一起,提高自身教学水平,走出传统的旧模式,建立培养学生独立发现、提出、分析、解决法律问题能力的教育新模式。

素质教育是“以全面提高人才素质作为重要内容和目的的教育”。根据法律职业的特点及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可以把高职院校应用型法律人才的素质培养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知识储备量。一个法律人不仅应当通晓法律知识,而且还必须具有广泛宽厚的文化知识。正如博登海默所说的:“为使自己成为一个真正有用的公仆,法律工作者就必须首先是一个具有文化修养和广博知识的人。”因此,学生应当认真地学习与法学相关的社会科学知识、自然科学知识。第二,法律思维能力。法律实践能力要受法律思维能力的制约,法律技术、法律程序、法律设施等都是以法律思维为基础的。法律思维能力乃是法律职业能力结构中的决定性因素,是一个人其他所有能力的基础,集中反映了一个人的综合素质。如果不具备一定的法律思维能力,就无法有效率地深知法律事实;无法合乎逻辑地阐释法律文本及规则,按照法律规则或原则来解释法律现象;无法进行适当的法律推理;无法根据案件事实展开合乎法律逻辑的论辩。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认为法律思维能力甚至比法律专业知识更为重要。第三,法律运用能力。法律工作者必须具备运用法律原理分析和解决法律纠纷、法律问题的能力,它包括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程序、证据运用、法庭辩论、法律文书制作等。第四,高尚的职业道德情操。法律人应当比常人的道德情操更崇高,因为法律职业担负着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重任,法律人代表着至高无上的法律权威,神圣的职业要求廉洁、刚正、正义的道德品格。因此,应当注重对学生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的培养,促使学生将法律的他律转变成道德的自律,进而使自律转化成一种至诚至真的内心需求。

2.整合法学教学内容。根据高职院校法律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及培养规格,依据高职教育具有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的二重性,针对当前高职院校法学教育的现状,应该重新构建高职院校的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体系。以“必需、够用”为原则,科学地将课程设置为五大模块,即基本素质模块、基本技能模块、专业基础模块、专业技能模块和实践模块;将教学内容体系设置为理论教学内容体系和实践教学内容体系两大模块,同时加大实践教学的内容,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比重为1∶1左右,精心设置教学教案,在学中做,在做中学,激发学生的法律思维,强化学生的法律思维训练,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

3.改进教学方法与手段。我国现有的高职院校的法学教育教学方法与手段都相对滞后,这显然不能适应现代教学思想和高职法学教学改革的需要。

首先,要改进传统的课堂讲授法,创导以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创新思维能力培养为主线的教学方法。就目前的法学教学实践来说,实例教学法和论辩教学法与法律职业特征相吻合,值得运用。实例教学往往会引发学生之间不同观点的冲突,这恰恰是通过实例教学进行法律思维训练的优势之所在:一方面能吸引学生的关注,另一方面可以使学生进行自主判断,促使学生养成主动学习和批判思考的能力。教师在评述案例时,应当注重分析方法、推理方法的讲解;注重针对学生的分析思路进行评价和校正。在教学中可以针对相关法律问题或案例组织正反双方进行辩论,教师应给予学生独立思考以及表达个人想法的机会,在辩论中引导学生通过自己的分析理解,去发现其中的规律和方法,得出合乎逻辑的结论。这样的论辩过程有助于学生对所学法律知识融会贯通,有助于学生运用所学法律专业知识论证个人论点和反驳他人观点的法律思维能力的提高。

其次,要改革教学手段,采取以媒体技术为主的多种教学方式。随着现代网络媒体教育技术广泛运用于教学过程,网络媒体技术具备突破时空的限制,以形象的画面展示教学内容等突出优点,在给课堂教学增添新的内涵和活力的同时,也为学生思维的拓展提供了新的、更为广阔的空间,并且日益显示出其强大的生命力。笔者认为应该整合并有效利用有关网络媒体资源,优化法学教学的资源,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提高法学教学质量。还可以让学生多收看《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电视节目,将增加案件感性认识与培养学生笔记能力结合起来,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

4.改革评价标准。当前我国高职院校法学教育中如何建立对学生知识和能力的评价标准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何进行评价?笔者认为首先要树立一个正确的评价观,改变传统的一次性考试的评价指标体系,加大形成性考核和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比重,把着眼点放在全面测评学生学习过程中掌握知识、发展能力、提高素质上,创造条件,考核学生的实践能力。其次,要采取多种切实有效的评价方式,比如可以让学生进入社会对某一法律问题进行调研,根据平时思考、解决能力等综合评定分数。因此,应该去除学生的顾虑,打破学生追求唯一正确答案的心理倾向,从原有的考核知识的记忆、定向理解转变为以考核法律思维能力为核心,注重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逐步建立和完善与素质教育协调,有利于人才全面成长和发展的现代化的评价机制。

[参考文献]

[1]朱永红.论法律逻辑学与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J].河北法学,2006(7).

[2]周志荣.从法学专业毕业生的素质缺陷看法学教育[N].法制日报,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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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4]杨金土,孟广平,严雪怡,等.论高等职业教育的基本特征[J].教育研究,1999(4).

[5]刘明利,朱恒顺.关于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完善的探讨与思考[J].文史哲,2003(11).

作者:彭水兰 邓江英

第四篇:现行法律框架内我国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研究

[摘 要] 高等学校在实施教育教学管理过程中,实际上同时具有行政主体和民事主体两种不同的法律身份,因而与学生实际上构成了行政和民事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我们只有认清这两种法律关系的性质,才能对高等学校与学生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作出明确的界定,才能更好地规范高等学校的自主办学和行政行为,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从而构建和谐文明校园。

[关键词] 法律关系 教育管理 维权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并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形式所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高等学校的法律关系,指受教育法律、法规所确认和调整的、表现为高等学校与其他各主体之间所形成的权利与义务的社会关系。它是教育法律规范在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体现。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内,对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律上尚未作出具体的规定。但是,由于高等学校在实施教育教学管理的过程中,实际上同时具有行政主体和民事主体两种不同的法律身份,因而与学生实际上构成了行政和民事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当它以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身份出现时,与学生构成从属性的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当它以“法人”身份出现时,与学生构成平权性的民事法律关系。这两种法律关系对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的设定是不同的。

一、高等学校与学生的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分析

所谓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法对行政主体在实施国家行政职能所涉及的各种社会关系,加以调整而形成的行政主体之间以及行政主体与相对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法律关系依主体的法律地位不同,又可以分为从属性的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和非从属性的外部行政法律关系。从现行的法律规定来看,外部行政法律关系是可诉的,而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不可诉。在我国,高等学校是国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而在校学生作为受教育者,从属于高等学校。高等学校基于国家法律、法规授权对在校学生行使教育管理权,表明学校与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构成了实际意义上的从属性的内部行政法律关系。

1.高等学校是内部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学生是行政相对人。

行政主体是行政职权的行使者,是构成行政法律关系的主要一方。从法理学讲,行政主体是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我们认为,高等学校虽然不是直接意义上的国家行政主体,但从《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相关规定来看,高等学校是国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高等学校基于国家法律、法规授权对在校学生行使教育行政管理权,因而具有实际上的行政主体资格。在校学生作为受教育者,从属于高等学校,直接受到高等学校的教育和管理。由此可见,高等学校与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所形成的关系为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在这一关系中,高等学校是构成关系的主要方,起着行政主体的决定性作用,能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依照自己的判断,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对学生发布决定和命令,并能采取强制措施保障这些命令和决定的实施。学生作为行政相对人,是构成关系的次要方,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学生对学校发布的各项决定和命令,只能无条件服从,不得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2.学籍管理、纪律处分是高等学校的依法行政。

高等学校的学籍管理权和纪律处分权是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的组成部分之一。《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的权利。《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2条规定:“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以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下列六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由此可见,国家法律、法规授予高等学校的学籍管理权和纪律处分权,具有显著的行政权力的特征。高等学校是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对学生的学籍管理和对学生的纪律处分,是为了谋求公共利益,维护公共秩序。高等学校作为国家实施学籍管理、纪律处分的授权组织,拥有对学生的管辖权与决定权,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该项权力是法律、法规授权确定的。该项权力的行使具有单面性、强制性,无须征求学生的意见,也不需要与学生协商。因此,学籍管理、纪律处分是高等学校在实施行政权力时所作出的具体的行政行为,是高等学校作为行政主体的依法行政。

3.颁发学业和学位证书是国家授予高等学校的特许权力。

学业证书是指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在该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正式注册、参加学习并完成规定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的书面凭证。它表明受教育者完成了一定阶段、一定范围和程度的知识与技能的学习,达到了国家规定的标准。《教育法》第21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高等教育法》第20条规定:“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学位证书是国家或国家授权的教育机构授予受教育者个人,表明其所达到相应的专业学术水平的一种凭证。学位是一种终身的学术称号。《教育法》第21条规定:“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学业证书与学位證书的颁发及认定,是一种国家制度,是一项国家特许高等学校的权力。高等学校作为国家授权的行政主体,可以依照自己的判断,有权决定是否给学生颁发学业和学位证书。学生作为受教育者,对高等学校是否给自己颁发学业和学位证书,从现行法律条文规定来看,学生只能处于被动接受和服从地位。

4.高等学校的侵权行为及学生的维权途径。

如前所述,高等学校与学生在教育教学与管理活动中构成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在这一关系中,高等学校基于国家法律、法规授权,居行政主体地位,拥有对学生的管理权与决定权。但是,在当前高等学校权力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学校往往也会滥用行政权力,在学籍管理、纪律处分、证书发放的过程中,对学生的侵权行为也时有发生。由于观念问题及现行法律的不明确性,不论是理论界还是司法界,大都认为高等学校的学籍管理、纪律处分、证书发放是学校自主权的组成部分之一,属于学校内部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学生对学校的各项决定和命令,只能无条件服从,不得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笔者认为,在公民基本权利越来越受到尊重的大背景下,高等学校对学生的学籍管理、纪律处分、证书发放等行政行为“不可诉”的传统观念,必须予以转变。尤其应当把高等学校对学生“勒令退学、开除学籍”以及拒绝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等直接关系到学生切身利益的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筹。这也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一种趋势,符合我国行政法、教育法的立法精神与立法目的。如果作为强势行政主体的高等学校因滥用行政权力对弱势群体的学生造成侵权,学生被“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或已毕业却不能依法取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由此丧失了学籍并改变了身份,那么学生相应的法律地位也发生了变化,学生与学校之间已不存在从属性的内部行政法律关系,而是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外部行政法律关系。因此,学生对学校滥用行政权力所造成的侵权,应当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适当的介入,以监督和制约高等学校行政权力的滥用,从而规范高等学校的自主办学和行政行为,有效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二、高等学校与学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分析

民事法律关系,指由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其权利和义务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

高等学校在教育教学与管理过程中,充当的另一种角色就是民事主体的角色。按照《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相关规定,高等学校一经批准成立就享有“法人”的民事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例如《教育法》第31条第1款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教育法》第30条第1款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此可见,高等学校一经批准成立就具有“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

高等学校的学生作为受教育者,在学校的教育教学与管理活动中,依据法律规定同样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例如《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高等学校学生的年龄一般都在18周岁以上,在入校时经过了严格的体检,一般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辨别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因此,高等学校的学生作为公民和自然人,同样具备法律上的民事主体资格。

高等学校与在校学生两个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基于实施与接受高等教育的不同目的,形成某种契约关系,双方在教育教学与管理过程中因经费使用权、财产权、人身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民事权利”所发生的关系,是平权性的民事法律关系。它是在双方共同意思表达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双方都是民事权利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双方的民事权利和义务都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双方因财产权、人身权、债权和知识产权等发生的纠纷,适用《民法》进行调整,受侵害方可通过民事诉讼的法律途径,要求致害方依法赔偿自己的损失。也就是说,在教育教学与管理活动中,双方因契约关系依法享有财产权、人身权、债权和知识产权。高等学校与学生任何一方都不得通过作为或不作为来损害对方的利益。否则,行为人要依法承担民事賠偿责任。

综上所述,由于高等学校在实施教育教学管理过程中,实际上同时具有行政主体和民事主体两种不同的法律身份,因而与学生实际上构成了行政和民事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我们只有认清这两种法律关系的性质,才能对高等学校与学生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作出明确的界定,才能更好地规范高等学校的自主办学和行政行为,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从而构建和谐文明校园。○

参考文献:

[1]杨建生.高等学校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地位分析[J].高教论谈,2004(3).

[2]褚宏启.学校法律问题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3]米桂山,龚友明.教育法规概论[M].北京:学苑出版社,1989.

责任编辑 刘金旭

作者:李建明 杨友孙

第五篇:大学生法律素养提升与法律基础课程建设

摘要:大学生作为当代社会文化层次较高的人群,是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主力军,自身的法律素养对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实现我国法制化进程有重要影响。自从党的十八大开始,我国的各级政府就开启了依法治国的战略,同时各个高校也将法治教育纳入了教育体系,从青年开始抓起法治教育,当代大学生作为下一代法治社会建设的主力军,更将刻不容缓的提升自身法律素养。本文从当代大学生法律素养的现实出发,完善大学法律基础课程的建设,提高教学质量,从而达到提升大学生法律素养的目的。

关键词:大学生;法治社会建设;法律素养;课程建设

提升大学生法律素养和法律基础课程建设,不仅需要党和国家的支持,还需要社会、学校、家庭的通力合作,为当代大学生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实现大学生法律素养培养向良性方向发展,使其成为一个有理想、有担当、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接班人[i]。

一、法律素养的内涵

法律素养是指人们认识和运用法律的能力,他主要有三层含义[ii]。是指法律知识,二是法律观念,三是法律信仰;法律素养的三层内涵通俗的讲就是,首先要知道法律的相关规定,其次要尊敬、敬畏法律和有守法的意识,依法做事,最后在社会上要有法律至上的意识。对于当代大学生来说只有具备法律知识和法律观念才能说是具有法律素养。

二、大学生法律素养提升的意义

在党的十八大中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格局,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对于当今社会来说,提高全民的法治教育观念是刻不容缓的,建设法治社会是我们为了建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必须值得我们重视的一件事。对于当代青年大学生来说,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养是十分必要的,进入了大学生活其实就相当于进入了小型的社会,大学生不仅仅是需要成为一名为建设祖国发展而添砖加瓦的新时代社会主义接班人,更多的是要明白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发展,我们必须要遵循“法律”这杆秤,因为法律不单单可以赋予我们各种权利,也可以约束我们,让我们不仅要拥有享受的权利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单从法制教育来说,从小我们就开展了相应的法治教育课堂,思想品德教育课更是教育阶段必不可少的一堂课,尤其是当代大学生更是需要开展思政教育课,让法治教育进入课堂,让全民拥有法治意识,知法、懂法、普法、用法。大学生提升法律素养,不只是提高法律素养水平发展,这不是一个数量的变化,更多的是一个质的的飞跃。和马克思主义提倡的“量变引起质变”的观念是完全一致的,只有更好的践行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建设,从思想上丰裕大学生的头脑,孕育头脑的完整性和理性,学会辩证地看待每一件事情,才会更多的全面全角度的分析问题,从而有助于个人的发展。

三、当代大学生法律素养现状

在新时代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中,大学生作为下一阶段的高学历社会人才,是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的主力军,因此提升大学生法律素养对推进我国依法治国的社会进程有着及其重要的意义,但在现实中大多数大学生对依法治国的关注程度较低[iii]。我国的法制教育起步比较晚,基础比较薄弱,很多法制教育课堂还没有完全成型,这导致了很多大学生法律意识薄弱,特别是在当今互联网背景下,大学生网络犯罪的概率不断上升。

虽然当代大学生在校期间通过法律课程教育学习了解了部分法律知识,但总体上对法律的学习了解还有很大的欠缺。当代社会大学生存在的法律素养主要有法律知识匮乏、法律意识淡薄、法律能力欠缺三方面的问题。法律知识包括法律、法规的原理性理论知识和具体知识[iv]。很多大学生对于法律的认识仍然停留在感性的初级阶段,对法律法规常识缺乏系统的学习。社会发展日新月异,对大学生的法律素养要求也越来越高,面对竞争激烈的就业压力,很多大学生用带有功利性的态度去摄取法律知识以通过司法考试,这样在法律学习上就缺少了主动性和自觉性,导致大家的法律意识淡薄。法律意识不高导致大家守法的自觉性也不高,通过网络数据分析我们会发现大学生违法犯罪的事时有发生,校园违法犯罪的比例也在逐年增加。很多人在面对违法犯罪的事件和活动时大多选择明哲保身、态度漠然,这使得校园违法犯罪越来越猖獗,这是大学生法律能力欠缺的表现。

四、如何建设大学生法律课堂

前文有说到,大学生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主力军,那么我们应该如何普及法律建设,使其充分融入到大学生的课堂里,是一个值得我们去探讨的问题。可能有许多人认为大学生通过学习不同的专业应该学会在自己的专业里去深造和发展,而对于法治教育来说只需要让政法学院的学生去学习就好,根本没有必要去浪费教育资源来普及法律知识的学习,实际上,这一观点是极其错误的,对于新时代的大学生来说,处在一个大的社会环境中,为了更好的培养青年大学生,我们国家的建设是需要全面发展的时代新人,所以这就要求大学生在学好自己专业知识外,成为创新发展独立的个体。

那么,在这样的大趋势大环境中,法律素养的提升是必不可少的,值得我们学习的,玩转大学生课堂,在大学生课堂生活中普及法治教育,是需要一定的方法和教学手段,就按前段时间来说,“大学生同上一堂思政课”这个活动普及性强,接受度广,深受广大学生们的喜爱,这就是一个很好的推广法制教育活动。对于日常大学生的课堂建设来说,高校可以多次开展普法教育,例如开展法治教育讲座,举行法治教育宣讲活动,也可以多举行法治教育知识竞赛等等,诸如此类的活动可以实施执行下去,但是要注意的是,各大高校要根据自己的现有教学设施和教学条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因地制宜,也可以吸取其他好的高校的方法,集思广益。

结语:

高等教育是社会输送高级人才最直接的地方,提升大学生的法律素养,高校有着重要责任。先有依法治校,采用先进、科学、法制的校园管理制度,培养具有较高法律素养的新型人才,将大学生打造成知法、用法、守法、护法的主力军,之后才能为国家实施依法治国策略输送更多的高素质人才。

参考文献

[1]綦玮.浅析大学生法律素养提升与法律基础课程建设[J].现代企业教育,2014(02):149-150.

[2]鲁玉婷.高校学生法律素养提升策略研究[J].科技資讯,2020,18(15):227+229.

[3]赵明龙. 依法治国背景下提升大学生法律素养研究[D].沈阳农业大学,2016.

[4]李小成.当代大学生法律素养提升与法律基础课程建设[A].现代企业教育,1009-0592(2015)11-236-02.

作者:杨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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