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保险竞争政策管理论文

2022-04-25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竞争政策和反垄断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加强和改进反垄断执法,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环境,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编撰了《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19)》。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际保险竞争政策管理论文 (精选3篇)》的相关内容,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国际保险竞争政策管理论文 篇1:

构建我国竞争政策的几点思考

摘要:竞争政策是一个国家经济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构建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及市场竞争环境具有重要作用。本文在阐释和梳理竞争政策内涵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竞争政策构建的现状,对我国竞争政策的构建、竞争政策的目标选择及《反垄断法》的完善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几点对策建议。要构建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及竞争环境,规范市场竞争行为,必须抓紧构建适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实际要求的系统、完备、健全的竞争政策,当然尽快出台完善的《反垄断法》则更属当务之急。

关键词:竞争政策有效竞争反垄断竞争法

一、竞争政策的内涵及目标

(一)竞争政策的内涵

所谓竞争政策就是有关竞争行为的政策,也就是允许何种竞争行为、反对何种竞争行为,以确保竞争机制有效发挥作用,维护和促进市场竞争。当然,竞争政策所指向的是那些对市场竞争态势或市场结构状况产生直接、实质影响的竞争行为,即垄断或限制竞争行为,而非一般的竞争行为。因此竞争政策实质上就是反垄断政策。同时,竞争政策并不仅仅限于规范市场竞争行为,以确保有序的竞争秩序,其还蕴含着一个国家对市场结构状况(如竞争的市场结构及垄断的市场结构)的态度和价值取向,这是竞争政策的一种深层次内涵,直接决定着竞争政策对竞争行为的“禁”或“放”,以及“禁”或“放”的程度。(1)竞争政策是一个国家关于市场竞争活动或竞争行为的行为规范或规则的政策规定,其基本着眼点在于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维护和促进市场竞争,确保竞争机制正常发挥作用,创制规范的市场竞争秩序,这是竞争政策与其他政策如贸易政策、产业政策、宏观调控政策等的显著区别;(2)尽管不少学者都认为竞争政策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但从更准确的角度讲,竞争政策应是狭义意义上的,即维护和促进竞争的政策,也即反垄断政策,而对诸如商业欺诈、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所谓不正当竞争的监管不应涵盖在竞争政策范围之内。从这个意义上讲,竞争政策主要是有关对市场竞争态势或市场结构状况产生直接、实质影响的限制竞争协议行为(卡特尔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及并购行为的政策规定。(3)竞争政策在经济政策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随着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到来,竞争政策不仅日益引起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重视,而且成为了国际领域关注的热点问题,世界贸易组织(WTO)、世界经合组织(OECD)、联合国贸发会议(UNCIAD)等都把竞争政策的理论研究和国际协调纳入了双边或多边合作与谈判内容之中,足以说明竞争政策在一国经济政策体系中的重要性正日益凸显;(4)竞争政策的取向随一国经济发展、政策理论基础不同而不断变化,20世纪70-80年代之前,在新古典经济学理论影响下,各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竞争政策的取向是维护自由竞争,反对垄断(包括反垄断结构和垄断行为)。在20世纪80年代之后,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竞争政策取向也随之做出调整,掀起了一股“放松规制”浪潮,立足国际大市场,鼓励甚至保护本国企业通过兼并等手段获得垄断优势以对抗或抵消他国竞争者的垄断竞争,并以此作为在新的国际经济环境下提高本国企业及产品的国际竞争力的一个重要手段。

(二)竞争政策目标

关于竞争政策目标,就像竞争政策的概念界定一样,理论界也有不同的争论。有学者认为竞争政策目标就是“保护竞争,防止市场垄断”;有的认为是“为市场竞争过程创造的保持所需的制度框架、确立市场主体的行为规范和竞争活动的规则”;最早制定反垄断法的美国和加拿大,其竞争政策最基本的目标是维护竞争机制或者自由竞争,或者保护和促进有效竞争。OECD副秘书长J.R.谢尔顿指出:“竞争政策的主要目标是帮助确保市场经济高产出和提高生活标准。特别是,竞争政策主要是努力防止企业通过使消费者以尽可能低的价格获得最大的需求的更有效率的手段以外的方式,保护和扩展其市场份额。在有些国家,竞争政策还有重要的次级目标,诸如促进市场统一或者维护市场自由。”德国学者M.诺伊曼认为,综合关于竞争政策的“追求经济自由和由此产生的竞争”以及“建立特定的市场结构、引导企业行为,从而促进经济福利”两种不同目标的观点,竞争政策一般追求的目标有四个:建立竞争机制,保障经济自由;维护竞争秩序,培育经济效益,推动技术和经济发展;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禁止假冒伪劣、敲诈勒索和因政府补贴而产生的不当收益。美国学者波斯纳和博克建议竞争政策应以福利最大化为唯一目标而摆脱政治争议。

从上述观点可见,尽管人们对竞争政策目标的表述不尽相同,但基本是接近的,即保证经济自由,保护竞争,防止垄断,消除或防止那些破坏竞争机制的限制竞争行为或垄断行为,以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一国福利的最大化。当然,竞争政策目标会随竞争政策取向及其内容的变化而不断变化。总的来讲,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目前国外竞争政策目标没有统一的模式。虽然在规范企业行为、维护市场竞争和提高经济效益等基本内容有相似之处,但是具体到许多问题仍然显得含混不清。比如充分竞争、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产业结构的适度集中和规模经济效益造成的两难困境;保护国内市场竞争和出口企业国际竞争力培育的权衡;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的两难选择等等,正是由于竞争法各种可能的政策目标之间存在这类潜在的冲突,才使一国特定时期竞争政策目标的选择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我国竞争政策的现状分析

如何正确认识我国竞争政策构建的现状?这既是理论界有争议的问题,更是关系到我国竞争政策构建及完善的问题。有人根据我国尚未出台《反垄断法》的现实推定,我国是一个竞争政策缺失的国家。这种观点忽视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对竞争政策的规定这一现实,有很大的片面性。如果对我国竞争政策构建现状做一个全面、客观的评价,我们应该得出这样的结论:我国并不是竞争政策缺失的国家,竞争政策的框架已经初步形成,但是零散,不系统、不完备、不健全。

首先,我国已初步形成了竞争政策的框架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市场化改革取向的不断深入参与世界经济一体化程度的不断加深,我国也逐渐认识到了竞争政策对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参与国际经济竞争与合作的重要意义,并基于现实经济发展和政府对经济运行调控的需要陆续在一些法律法规中制定了一些反对垄断、促进竞争的内容,竞争政策开始出现于我国的经济政策体系之中,其中以1993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规范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最为典型,对掠夺性定价、搭售、串通投标等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了规范,对两种行政性垄断行为也进行了规范。该法尽管

有许多不完善之处,但对于尚无《反垄断法》的我国来说,无疑具有里程碑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招标投法法》、《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中也包含有保护竞争的内容。此外,《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等也包含有保护竞争的内容。因此,说我国是竞争政策缺失国家是不符合事实的。

其次,我国现有的竞争政策还处于分散阶段,还不系统、不完备、不健全 (1)现有的竞争政策散见于多部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之中,尚无一部系统的用以作为竞争政策载体和表现形式的《反垄断法》;(2)现有的竞争政策规定尚不完备,与国际通行的竞争政策框架体系尚有较大差距,如我国现行的竞争政策对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行为和垄断协议行为规定就很不全面,如《反不正当竞争法》仅规范了这两类限制竞争行为的一个小方面。对市场集中的规定也仅仅对境外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做了原则规定,这与对市场集中的系统控制要求相去甚远。这直接导致跨国公司在我国“肆无忌惮”地进行并购进而垄断,无法保护国内企业免受来自跨国公司滥用市场势力的垄断威胁和垄断之害,致使我国在WTO框架下缺乏保护本国经济利益、提升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的有力武器,使我国在广受关注的国际双边或多边竞争政策协调与合作因缺乏对等的平台和基础而处于不利地位等。

三、构建竞争政策与制定竞争法

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竞争政策一般都是通过法律形式来确定和体现,德国的竞争政策主要体现在《反限制竞争法》,美国的竞争政策主要体现在《谢尔曼反托斯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克莱顿法》等有关竞争法律之中。这既有利于保证竞争政策的透明度、稳定性,也可以借助法律的规范效应确保竞争政策贯彻和实施。因此,构建竞争政策与制定竞争法可以说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对于我国来说,在构建竞争政策过程中,也应及早制定《反垄断法》。

在构建竞争政策过程中,应注意处理好以下问题:

(一)关于竞争政策的目标取向

我们认为,我国竞争政策的目标取向应该遵循“三个结合”的原则。第一,公正与效率相结合。我国法律的根本价值目标应该是社会的公正。维护社会公正不单是我国政治、法律和经济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中体现,更是个人、企业和国家各方利益都能够更好受到保护的体现,也是为经济发展与改革提供稳定的政治经济环境的体现。第二,保护竞争与促进改革相结合。我国目前的经济生活中,具有行政性垄断色彩的行业、部门仍然较多,垄断现象还十分严重。因此,经济体制改革是对行政性垄断进行有效规制的根本之路。但是,自然垄断行业、银行业、保险业和某些基础性行业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实现有效配置的市场结构不同,并不是充分竞争,分散决策就必然导致高效率,因此,从这种意义上讲,这些领域的垄断有利于经济效益的实现。第三,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相结合。随着我国加入WTO后过渡期的结束,国内经济与全球经济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互动性也日益增强。一方面,跨国公司的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纷纷在国内成立,我国竞争法有必要对这一动向持谨慎态度,充分考虑控制机制的必要性。在引进外资时,常常面对外方的不合理附加条件的情况;或者是跨国公司利用其雄厚的资本、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在国内市场滥用这种优势地位,破坏竞争环境,满足自身利益的行为。另一方面,中国企业“走出去”战略中再逐步实施,国内企业面临国外公司与他们同台竞争。对涉及外经贸的我国企业间的联合或协调行为,如联合定价、信息交换、集体投标等,应予以集体或单独豁免,这也是许多发达国家竞争政策中的通例。我国竞争法应配合国家的外贸政策,保护我国企业之间在外经贸方面的合作,而不应在这一领域过分强调企业之间的竞争。

(二)建设一个强有力的竞争政策执行机关

竞争政策及竞争法的制定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参与国际竞争至关重要,但能否建设一个强有力的竞争政策执行机关对于保证竞争政策及竞争法的有效实施同样不可或缺。法国著名产业经济学者J.拉丰就曾指出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建立有能力执行这些竞争法和竞争政策的机关也还是有很长的一路要走”。WTO、OECD等国际组织在关注竞争政策与竞争的建设和国际协调问题时,对发展中国家实施竞争政策与竞争法的能力与经验给予特别关注。由于现有的很多部门均有竞争政策执行权的行政体制的制约,我国要建设一个强有力的竞争政策执行机关还有大量工作要做。

(三)即将出台的《反垄断法》应尽可能完善

经过多年的酝酿和反复磋商,《反垄断法》终于由国务院提交全国人大堂委会审议,出台终于指日可待了。问题是这部《反垄断法》究竟是一部什么样的竞争法。评价这部竞争法的标准至少应有以下几个:是否适合我国现阶段及今后一段时期的国情;是否符合国际惯例或与国际惯例接轨;是否完备、健全及完备、健全的程度;如何解决竞争政策的执行体制或反垄断法的执法体制;以及如何保证竞争政策或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等,可以说这些标准不仅是人们所关注热点,更是《反垄断法》所必须着重解决的问题。《反垄断法》一定要经过多方论证,尽可能做到完备、健全。一是符合WTO规则要求,与国际惯例接轨;二是要符合我国现阶段及今后一段时期经济发展及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的现状和实际需要,有利于保障中国的经济增长、经济活力、技术进步和竞争能力,有利于保护国家的经济安全和提升我国经济的国际竞争力。

(作者单位:东北财经大学)

责任编辑 周晓萍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

作者:宋 晶 高学武

国际保险竞争政策管理论文 篇2:

致力公平竞争 服务改革发展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竞争政策和反垄断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加强和改进反垄断执法,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环境,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编撰了《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19)》。目前,年度报告已编撰完成,现正式发布,并将报告综述摘登如下:

强基固本,着力建立与统一执法相适应的制度规则体系。

机构改革实现反垄断统一执法,掀开中国反垄断事业新的历史篇章。统一执法,需要建立统一的工作制度规则,塑造统一的执法理念和文化,形成统一的监管思路,锤炼统一的工作作风。2019年,反垄断工作突出制度建设主线,整合优化机构改革前不同部门的法律规定和工作制度,建立起与统一执法相适应的制度规则体系。

统一反垄断配套指南和规章。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印发《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等4部指南,阐释反垄断执法思路,增强反垄断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可预期性,为市场主体建立公开透明的制度规则。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禁止垄断协议行为暂行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和《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3部规章,统一反垄断执法程序、尺度和标准。组织召开反垄断配套规章专题新闻发布会,发表规章解读文章,在全国市场监管系统反垄断工作会议、市场主体反垄断培训班等场合,对指南和规章进行全面解读,促进经营者提高守法意识,为规范执法和引导守法创造更好的制度环境。

统一反垄断工作制度规则。适应机构改革实现反垄断统一执法要求,制定《国务院反垄斷委员会工作规则》等6项规则,进一步完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工作制度。组建新一届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建立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专家库,推动反垄断理论研究不断深入,反垄断工作智力支持更加有力。制定涉及案件调查、经营者集中审查、垄断案件处罚等各个方面,覆盖业务全流程和案件调查审查全过程的27项工作制度,印发反垄断执法文书格式范本,实现反垄断各项工作有章可循、统一规范。

有序推进反垄断法修订。以增强反垄断法律制度的科学性、前瞻性和有效性为目标,分7个专题深入开展反垄断法修订理论研究,系统梳理比较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做法,充分借鉴反垄断领域前沿理论研究成果,为实现科学立法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坚持开门立法的基本原则,广泛征求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成员单位,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国有、民营、外资等各类市场主体和专家学者意见,与欧盟、美国、德国、英国等主要司法辖区反垄断执法机构围绕修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面对面深入交流,并于2020年1月将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在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从反馈情况看,修订草案得到国内外各方面高度肯定和广泛关注。

切实提升反垄断执法能力。建立反垄断大讲堂制度,全年举办大讲堂40期,邀请反垄断理论研究和实务人员走上讲台,强化干部交流,拓宽干部视野,提升业务能力。组织编写全国统一的《中国反垄断立法与执法实践》培训教材、执法手册和2019年反垄断规章指南汇编,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反垄断执法队伍,提升全国反垄断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水平奠定坚实基础。建立全国反垄断执法人员集中培训制度,2019年举办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反垄断业务骨干培训班,通过培训促进全国反垄断执法队伍加快实现全面融合、深度融合,提高全系统的反垄断执法能力和水平。

精准出击

着力提升反垄断执法威慑力

执法是反垄断工作的重中之重。2019年,反垄断人以敢于担当的意识、敢为人先的精神和敢闯敢干的气魄,坚持以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和维护消费者利益为主线,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突出重点、克难攻坚,扎实推进反垄断执法工作。2019年共立案调查垄断案件103件,结案46件,罚没金额3.2亿元。其中立案调查垄断协议案件28件,作出行政处罚12件;立案调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15件,作出行政处罚4件;办理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84件,其中立案调查24件,纠正12件;调查经营者集中未依法申报案件36件,作出行政处罚18件。收到经营者集中申报503件,立案462件,审结465件。反垄断执法始终利剑高悬,形成强大威慑力,有力促进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建设。

着力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深化经济分析,在深入研究集中对市场竞争影响的基础上,附条件批准半导体、船舶、医药、汽车等行业经营者集中案件5件,有针对性设置救济措施,保护了相关市场公平竞争,促进相关行业和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围绕经济发展大局,进一步提高经营者集中审查效率,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得到企业充分肯定和高度赞赏,来自国有、民营、外资等领域的市场主体向执法机构赠送锦旗4面,对执法机构科学、精准和高效的执法工作表示感谢。

着力保护消费者利益。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原料药垄断问题,重拳出击、积极作为,组织召开原料药反垄断执法专题会,部署开展原料药反垄断集中执法。市场监管总局对葡萄糖酸钙原料药垄断案直接立案调查,严格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原则,扎实推进执法工作,科学制定处理方案。组成专案组开展原料药反垄断执法专项督导,督促地方反垄断执法机构抓紧开展线索核查,依法立案调查原料药垄断案件,形成对原料药垄断行为的全面打击态势,有效遏制垄断行为多发势头。积极创新执法方式,在切实加强反垄断执法的基础上,组织召开建材领域垄断行为告诫会,查处垄断案件4件,指导全行业开展自查自纠,全面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进一步提升反垄断执法效能。切实加强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执法,查处垄断案件4件,及时制止侵害消费者利益的垄断行为,有力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着力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进一步深化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反垄断执法,围绕执法中发现和社会各方面反映的突出问题,聚焦重点领域,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提升执法精度。以医药、建筑、交通、招投标与政府采购等为重点,部署开展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专项执法行动,坚决防止和制止政府对市场活动的不当干预,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维护全国统一市场。

改革开拓

着力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

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对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反垄断执法机构肩负统筹实施竞争政策的重要职责,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要求,从统一认识、政策研究、完善制度、探索实践多个方面,改革创新、综合施策,着力提升竞争政策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大力推动竞争政策落实落地。

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切实加强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2019年9月顺利实现国家、省、市、县四级政府全覆盖,为从源头规范政府行为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切实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威慑力,公布30起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典型案例,组织开展2019年公平竞争审查督查,推动将公平竞争审查纳入市县法治政府建设示范指标体系,不断增强制度刚性约束。经国务院批准,市场监管总局等4部门印发《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国务院部门在2019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中,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进行全面清理。总结制度实施经验,制定《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鼓励和支持政策制定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提高审查质量,确保审查效果,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不断完善。

大力推动竞争政策在自贸区先行先试。自贸试验区的功能定位与实施竞争政策高度契合,在自贸试验区深入实施竞争政策将推进制度创新,在促进自贸试验区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可以为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探索有效路径。2019年4月,市场监管总局批复支持中国(海南)自贸区实施强化竞争政策试点,确定强化竞争政策实施的18项具体举措,着力探索竞争政策实施的有效路径。指导中国(海南)自贸区成立反垄断委员会,确定先行先试的重点内容和方向,为全国竞争政策实施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推动进一步扩大自贸试验区开展强化竞争政策试点范围,用自贸试验区试点的“星星之火”,推动强化竞争政策实施在中国形成“燎原之势”。

着力深化竞争政策理论研究。理论是行动的先导。对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这一理论性、实践性和创新性都很强的工作而言,深化理论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19年,深入开展竞争政策实施总体框架、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思路和保障措施等重大课题研究,通过理论研究深化认识、澄清误解,化解争议、统一思想。将调查研究作为谋事之基、成事之道,围绕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面向国有、民营和外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中央和地方政府部门和专家学者等开展深入调研,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了解竞争政策制定和实施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寻求问题解决路径。进一步完善中国总体市场竞争状况评估报告,开展航空制造、航空运输、保险、原料药等4个行业市场竞争状况评估,为增强竞争政策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提供有效支撑。

切实提升全社会公平竞争意识。增强各类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意识,是竞争政策得以有效实施的社会基础。2019年,市场监管总局以“更高水平开放与竞争政策”为主题,成功举办第8届中国竞争政策论坛,这是论坛举办以来第一次由反垄断执法机构直接主办,280余名执法机构官员、专家学者、企业和律师代表出席,各方交流了思想、凝聚了共识,广泛宣传了机构改革以来中国反垄断立法和执法成就,扩大了中国在国际反垄断领域的影响力。组织编写《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学习读本》,开辟聚焦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专栏,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深度解读和实践指引。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联合举办反垄断法专题培训班,切实增强市场主体自觉遵守反垄断法律制度的意识和能力,促进竞争文化广泛传播,使公平竞争理念更加深入人心。

开放共赢

着力参与全球竞争治理

反垄斷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程度很高。在经济全球化、企业竞争国际化的大背景下,强化反垄断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加强全球竞争治理,保护全球市场公平竞争,对深化国际经贸合作,实现全球共同繁荣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19年,围绕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发展目标,反垄断领域国际交流合作进一步发力,在实现规则等制度型开放中展现出更大作为。

切实深化常态化制度化机制建设。市场监管总局秉持开放理念,围绕开放大局,不断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合作机制建设。2019年,与欧盟、日本、韩国等国家和地区签署反垄断合作备忘录13件,合作范围进一步拓展,合作内容进一步深化。与欧盟竞争总司成功举办第12次中欧竞争政策对话,举行第18、19届中欧竞争政策周研讨会,就双方共同关心的话题进行深入研讨。与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摩洛哥竞争委员会举行年度交流,与葡萄牙竞争委员会研讨建立合作机制。积极参加第六届金砖国家国际竞争大会,自大会举办以来中国代表团首次在会议所有环节发言,充分彰显中国深度参与国际竞争事务管理、主动对接引领国际竞争规则的大国风范。

积极引领和参与制定国际竞争规则。将竞争政策和反垄断议题作为多双边自贸协定中的重要内容,已经是自贸谈判中的基本共识。2019年,在《中新自由贸易协定升级议定书》增设竞争政策和反垄断执法议题,深度参与中日韩、中秘、中挪、中以等多双边自贸协定谈判,为保护投资和贸易自由化成果提供规则保障。深入研究加入国际竞争网络和竞争执法程序合作框架,积极参与反垄断国际合作规则的讨论和制定,在全球竞争治理中发出中国声音,贡献中国智慧。建立中国企业境外反垄断应对机制,强化企业反垄断意识,保护企业“走出去”中的合法权益。

不断扩大中国反垄断工作国际影响力。密切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日常交流合作,围绕反垄断执法中面临的共同问题进行深入交流研讨,对维护全球市场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2019年,市场监管总局在十余起重大案件中与美国、欧盟等反垄断执法机构加强沟通交流,分享执法经验,协调反垄断执法立场和尺度。积极参加联合国、OECD、APEC等国际组织和美国、德国、俄罗斯、新加坡等举办的反垄断国际会议,深入宣传中国反垄断机构改革进展和工作成效,展示中国法治化专业化反垄断执法形象,不断提升中国在全球竞争治理舞台上的地位和作用。

(本文为报告节选)

作者:李颖

国际保险竞争政策管理论文 篇3:

国际航运发展综合试验区政策现状与相关对策研究

国际航运发展综合试验区政策的提出及其内涵

自1996年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提出和建设启动以来,以洋山深水港区为主要标志的基础设施建设和以集装箱运输为主要内容的港口运营取得了重要成果,上海目前已作为世界第一大港和全球重要货运枢纽之一。但是,在国际航运界,上海并未被普遍认为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国际航运中心,主要原因在于与发达国家(地区)的航运中心相比,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在政策机制和软环境服务等方面存在“短板”,例如港口集疏运体系不合理、多式联运服务和机制落后、港口国际中转服务能力不强、航运金融和保险等衍生服务亟待发展、中国海关监管和口岸管制仍然较为严格、保税港区的许多优惠政策未能落实到位等。这些问题的解决和政策的突破需要特定的政策试验空间和特殊的试验平台,国际航运发展综合试验区政策应运而生。

国务院2009年4月正式发布《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以下简称《国务院意见》),提出了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总体目标,规划到2020年建成具有全球航运资源配置能力的国际航运中心。从目前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发展现实出发,未来应重点打造服务优质、功能完备的现代航运服务体系。《国务院意见》明确了新阶段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其中探索建立国际航运发展综合试验区,强调上海借鉴发达国家(地区)航运支持政策并进行先行先试,成为最值得关注的看点,这也是上海构建现代航运服务体系的重要途径。

根据《国务院意见》,结合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发展需求,“国际航运发展综合试验区”的内涵可以概括为:按照国务院要求,适应上海和我国其他国际航运中心发展需求,完善我国国际航运政策和制度体系,在充分借鉴相关发达国家(地区)航运支持政策先进经验和成果的基础上,针对相关政策和制度进行先行先试,逐步实现我国航运政策创新和制度机制体系的完善,从而对我国国际航运产业可持续发展和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形成示范效应的特定政策区域和空间。

国际航运发展综合试验区政策实施的重要意义

目前上海已被公认为世界第一大港口和全球重要的货运基地,但要建设和发展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被国际广泛认可的国际航运中心,必须利用政策支持,寻求政策完善和突破,进行机制和体制创新。另外,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转型来看,上海也正面临着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的重大课题,迫切需要通过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尤其是软实力和高端服务的完善来促进上海的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因此,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面临着如何在原有基础上实现新的突破,需要及时调整发展目标和发展重点,这就需要在政策措施等方面加大创新力度,“国际航运发展综合试验区”的提出和建设正是适应我国新阶段社会经济发展转型和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新需求而提出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为上海及我国其他国际航运中心航运政策集成创新开辟了特殊空间

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体制下建设国际航运中心,是没有先例可供借鉴的伟大事业,在借鉴乃至移植国外成功经验时,需要突破我们现有体制和机制的制约,需要进行必要的创新和试验。由于航运政策往往与其他方面的体制、机制、政策相关联,需要集成推进,但因体制等方面的原因,航运政策创新和试验一般都是独立的、单项或某几项分别创新,很难在一个大的空间范围内或集成式试验创新。《国务院意见》赋予上海探索建立国际航运发展综合试验区,也就为我国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开辟了航运政策集成创新的特殊空间。

2、确立上海在我国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体系中政策先行先试的地位

目前我国政府已经批准建设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天津北方国际航运中心等多个国际航运中心规划。这些航运中心如何发展,如何实现更大的改革和开放,如何提升国际竞争力,已经成为有关政府部门和行业各界思考的重大课题。为此,《国务院意见》通过探索上海建立国际航运发展综合试验区的方式,促进上海在全国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体系中发挥好先行先试和示范带动作用,为全国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和发展提供政策试点平台。

3、加快缩小与发达国家(地区)国际航运政策和软环境方面的差距

西方发达国家在13世纪大航海之后,依靠世界海运业带动一系列产业发展和市场培育,对航运产业的发展具有强烈的政策支持和重视程度。发达国家长期探索积累的政策优势至今都左右着世界航运业的发展,在国际航运服务标准、航运市场调节机制和政策环境等方面均形成了符合非常成熟的发展经验。相比之下,我们国家的航运中心建设一直重硬件建设而轻视软实力发展,这较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国际航运中心的形成和国际影响力。因此,《国务院意见》通过赋予上海探索建立国际航运发展综合试验区的模式,支持我们借鉴发达国家(地区)支持航运支持成功经验,加快航运市场改革和政策机制创新力度,实现缩小与发达国家(地区)国际航运政策和航运市场软环境方面的差距。

4、提升国际综合竞争力,加强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全球资源配置能力

国际航运发展综合试验区是提升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国际综合竞争力和建设全球资源配置能力的国际航运中心的重要途径。建立国际航运发展综合试验区,将加快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和创新机制,大力提升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国际综合竞争力,提升我国航运中心城市在国际航运和全球经济中的地位。通过促进在航运服务发展过程中一些优惠政策的先行先试加快建立现代航运服务体系;通过国际航运发展综合试验区制度性障碍等方面的政策创新,为航运产业和企业发展提供更多的优惠或便利,加快世界航运要素在上海集聚,提升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全球航运资源配置的能力。

国际航运发展综合试验区相关政策实施现状

自2009年《国务院意见》提出国际航运综合试验区基本理念和要求以来,上海市政府随后出台了相应的实施意见细则,在相关政策和措施等方面进行了详尽的规划。根据国务院精神,目前上海国际航运中心针对国际航运发展综合试验区政策和国际航运服务发展方面做了有益的创新和探索。

1、逐步探索和创新船舶登记制度

根据《国务院意见》,在2007年交通运输部特案免税船舶登记的基础上,将中资国际航运船舶特案免税登记政策由2009年7月1日延长至2011年6月30日,并对政策重新评估创新。以国际航运发展综合试验区为政策平台,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对前期相关船舶登记政策进行创新,2011年开始将“中国洋山港”作为一个新的船籍港,实施中国洋山保税船舶登记制度,开创了我国保税船舶登记的先例,为进一步探索实施中国特色的“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创造条件。中国洋山保税船舶登记制度为中资方便旗回国登记进一步实施新的政策措施,同时为国内综合保税区船舶金融租赁等航运金融服务业务的开展提供条件和创新模式,解决了航运金融租赁企业在跨境船舶租赁业务中对船舶融资和航运金融业务的特殊需求。

2、完善航运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和制度

根据《国务院意见》,上海国际航运发展综合试验区积极实施洋山保税港区营业税免征、启运港退税等系列航运相关优惠政策和制度,从而吸引国际航运企业在洋山保税港区进行注册和提供便捷的航运服务。启运港退税政策进行近三年的研究和论证,已于2012年8月开始在青岛、武汉至上海洋山保税港区之间试行启运港退税政策。启运港退税政策作为国际航运发展综合试验区重要的税制便捷政策,目前正在以限点、限船和限企业等方式进行先行先试,未来政策成熟进一步推广和创新。目前对从青岛、武汉启运报关出口,并由上海浦海航运公司、中外运湖北有限责任公司承运,从水路转关直航运输经上海(离境地)洋山保税港区(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试行启运港退税政策。启运港退税制度创新了我国货运监管模式,国内货物出发前往洋山港视同同出口并办理退税,实现了“境内关外”的特殊监管制度。

3、航运金融政策突破并创新推广

航运金融作为国际航运产业和国际金融产业的中间纽带,在上海国际航运和金融“两个中心”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国际航运综合试验区政策的出台加快了上海航运金融政策突破和创新,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中的离岸金融、航运金融租赁、期货保税交割、航运运价指数衍生品等方面取得了实质性突破和进展。

《国务院意见》赋予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离岸金融、航运金融租赁、期货保税交割、运价指数衍生品、航运产业基金等业务在国际航运发展综合实验区的框架下先行先试的特权,同时从企业的发展需求以及上海两个中心建设战略布局需要的角度,加快了航运金融的具体业务模式的创新,例如与跨国公司全球布局以及与国际贸易和国际结算相适应的离岸金融业务,开设离岸账户用于国际结算和跨国资金调拨;在洋山保税港区试点适应大宗商品在试验区区集聚特征的期货保税交易功能;为船舶、飞机等大型航运设备提供融资的融资租赁业务,通过设立项目公司,开展单船单机的融资租赁业务以及交通运输部实施“融资租赁船舶视为航运企业自有船舶”等优惠政策;丰富航运金融产品,开发和发布了我国的航运运价指数衍生品,为我国航运企业控制船运风险创造条件;以及为适应航运企业实际要求,建立合适的航运产业基金等。

4、初步构建系统健全的现代国际航运服务体系

根据《国务院意见》,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建设和发展已经进入到软实力提升和高端服务培育发展阶段,因此打造系统健全的现代国际航运服务体系尤为关键。以国际航运发展综合试验区为政策平台和契机,上海加快了国际航运服务体系的完善和北外滩、陆家嘴、洋山等航运服务集聚区的建设。

从目前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发展实际出发,上海的生产性航运服务以占据世界领先地位,货运代理、船舶代理、通关报关等航运辅助服务形成规模,但过于密集和竞争激烈;而航运保险经纪、航运咨询服务、船舶租赁、海事法律与仲裁等高端服务离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要求还有巨大差距。通过国际航运综合发展试验区政策平台,目前正加大政策支持、引导力度,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为航运金融与保险、航运经纪、航运法律与仲裁、航运咨询与信息等高端航运服务的发展提供政策平台。积极发展本地和引进国际航运服务企业在上海集聚,从而形成国际航运服务品牌。

5、试点实行国际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政策

以国际航运发展综合试验区为政策基础,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积极研究和借鉴境外国家(地区)相关政策,其中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试点政策是目前最为关键的政策之一。2013年7月,国务院原则通过《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在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港保税区以及空港综合保税区4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建设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自贸试验区)。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将进一步推动国际航运发展综合试验区关于航运的政策和制度创新的功能,进一步延续国务院建设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政策,大力推动发展船舶交易、船舶管理、航运经纪、航运咨询、航运金融等各类航运服务机构,拓展航运服务产业链,延伸发展现代物流等关联产业,不断完善航运服务功能。

国际航运发展综合试验区建设的相关对策与建议

国际航运发展综合试验区在政策突破和机制创新等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果,但目前有关政策机制依然受到较大的制约,未来应进一步加强政策和机制的创新完善,实施相应的对策。

1、完善和丰富国际航运发展综合试验区的基本内涵

国际航运发展综合试验区作为一个新颖的概念,作为我国及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创新的机制平台应该具备丰富的内涵和可持续的概念,应根据国际航运中心不同发展阶段的政策机制需求,赋予国际航运发展综合试验区新的内涵和特征。从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发展实际来看,目前国际航运发展综合试验区在相关航运政策和先行先试内涵已经初步形成,但未来应结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的建设和其他航运相关政策的实施,应进一步完善和丰富国际航运发展综合试验区的内涵,构建适应国际航运中心发展的政策创新和服务平台。

2、加强国际航运发展综合试验区的功能定位

国际航运发展综合试验区是我国独特的“政策试验”机制,是适应我国经济社会转型发展和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关键平台。通过国际航运政策试验的模式在经济社会经济转型和航运中心建设过程进行核心经验的积累,对我国航运事业发展进行渐进式改革的一种重要渠道。因此加强国际航运发展综合试验区的功能定位及其试验效应推广十分关键和必要。

国际航运发展综合试验区功能有航运制度与政策的创新功能和航运制度与政策示范功能,国家应对这些功能进行明确或给以适当的增加,以便其能更好的实施和发展。从国际航运发展综合试验区其试验的内容出发,其试验功能重点在于通过特定的试验区域率先发展国际航运产业,在世界经济社会环境发生变化和中国经济社会转型的环境下如何构建我国系统完善的国际航运政策,建设具有全球航运资源配置能力的国际航运中心。

3、形成协调合理的国际航运发展综合试验区建设机制

当前上海国际航运中心软环境提升的最大的阻力来自于体制和机制,国际航运发展综合试验区作为政策和机制的创新平台,应该在航运发展的管理机制上有所创新。国际航运发展综合试验区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众多监管部门和关联产业,这些部门在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中需要协调行动和形成合力。因此在推进国际航运发展综合试验区发展过程中,需要形成协调合理的建设机制。在针对国际航运发展综合试验区建设机制和管理模式上的创新,也是试验区先行先试的重要内容,也是探索跨部门、跨行业和跨地区行政管理的有益尝试,可以在全国行政管理改革具有示范性作用。

根据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涉及相关管理机构来看,目前相关机构众多,但监管力量还比较分散,因此需要一个层次较高的综合性总体管理推进机构。为了更有效地推动国际航运发展综合试验区建设和政策机制最有效发挥,避免出现各部门职能交叉,需要整合当前航运相关的管理资源,成立国际航运发展综合试验区统一推进和协调管理机制,从而实现合理配置政策资源的目的。

4、重视国际航运政策研究和借鉴,完善国际航运发展综合试验区政策体系

根据《国务院意见》,构建国际航运发展综合试验区的重要目的之一是借鉴和试点境外国家(地区)国际航运政策,完善我国国际航运政策体系,从而促进上海具有全球航运资源配置能力的国际航运中心的形成。从国际航运业发展经验来看,良好的国际航运政策和高端完善的国际航运服务,控制着航运产业链的基本要素在全球范围内的配置,影响着航运话语权掌控和航运生产力布局。

从当前情况来看,具有竞争力的国际航运政策和现代航运服务的发展水平和世界航运话语权掌控是上海具有全球航运资源配置能力的国际航运中心形成的关键因素。上海航运服务领域的重大突破和优惠便捷的国际航运政策决定了航运相关产业的兴起和发展,也是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拥有世界航运资源的主动权和话语权,成为具有全球资源配置能力的国际航运中心的重要途径。因此必须重视和加强伦敦、香港、新加坡等境外国家(地区)国际航运中心的关键政策和先进发展模式,同时又要根据自身发展的基础、条件和要求,从而完善国际航运发展综合试验区政策体系,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航运中心政策框架和发展模式。

5、研究和形成国际航运发展综合试验区发展专项动态规划

国际航运发展综合试验区应该是一个系统的概念和政策体系。但目前国际航运综合试验区的建设和试点政策还相对比较零散,没有形成一个良好合理的系统规划和设计。根据《国务院意见》,国际航运发展综合试验区作为我国国际航运政策先行先试示范基地,将建设成我国航运政策和制度创新“实验室”、“孵化地”和示范区。由于航运政策和机制创新设计方面和部门较多,因此应根据国际航运中心发展需要,制定国际航运发展综合试验区专项规划,并适时动态推进和有规划的开展,从而将极大程度地发挥国际航运发展综合试验区的功能效应,培育形成具有世界先进水准的航运政策与制度创新的体系和模式,形成科学研究和试验的推进机制,针对性突破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发展的制约性障碍和瓶颈问题,不断形成航运政策和制度创新成果。

(本文为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71102043)。第一、二作者单位:上海海事大学交通运输学院,第三作者单位:上海海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作者:陈继红 刘思伟 何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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