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许可条例

2022-09-19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养老机构许可条例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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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有关负责人就养老机构两个《办

法》答记者问

来源: 中国社会报

记者:请介绍一下《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

答:近年来,我国养老机构发展取得了很大成绩,截至2012年底,全国各类养老机构已达4万多家,养老床位416.6万张,在满足老年人机构养老需求方面发挥

了重要作用。

但也要清醒地看到,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养老机构发展过程中还面临很多问题,亟须通过立法加以规范。

突出表现在几个方面:一是由于缺乏上位法律法规的授权,民政部门无法对擅自设立的养老机构行使行政许可权,许多养老机构长期游离于政府监管范围之外,扰乱了正常的养老市场秩序。二是部分养老机构内部管理和服务不到位,不时发生火灾、虐待老年人、意外伤害等安全事故,严重损害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引起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三是相当一部分投资主体对养老机构设立基本条件和管理具体要求缺乏了解,进入这个领域具有一定的盲目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机构的长期运营和健康发展,制约了民间资本兴办养老机构的积极性。

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

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按照法律要求,2012年6月,民政部正式启动了配套规章的制定工作。通过深入调研、专题论证以及召开座谈会、书面以及网络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征求中央有关部门、地方民政系统、专家和实务工作者及社会各界的意见,经过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两个部门规章(以下

简称两个《办法》)。

记者:请概要介绍一下两个《办法》的立法思路和指导思想?

答: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制定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以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以政府机构职能转变精神为指导,通过细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条件和程序,明确许可机关层级和管理权限,规范许可受理、审查、决定等工作程序,以更大力度,在更广范围上引导规范社会多方面力量兴办养老机构,促进养老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同时,努力做到“两个相结合”:一是监管和扶持相结合,在依法对设立养老机构加强监管的同时,为养老机构健康发展预留空间。二是权力和责任相结合,在明确许可机关审批权限的同时,清晰界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和违法责任。

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制定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三项原则:一是鼓励发展和规范管理并重。始终把促进养老机构的发展作为立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而不是将限制或者阻碍养老机构的发展作为立法目标。二是多元主体投入和社会参与并重。强调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主要收住困难老年人以及提供基础服务,发挥保底作用。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主要根据市场需求开展服务。三是外部监督和内部治理并重。强调通过政府、社会、内部治理等多方面进行规范,实现养老机构管理

规范化、服务专业化。

同时,努力处理好三方面关系:一是许可、登记和管理的关系。行政许可、登记管理、行业管理都是养老机构管理的组成部分,《管理办法》重在基于许可的行业管理。二是《管理办法》和其他法规、标准、政策性文件的关系。养老机构管理应当通过衔接配套的整体制度体系来加以规范,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或者行业标准、政策性文件等。对此,我们积极做好《管理办法》与《许可办法》、《光荣院管理办法》、《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3个部门规章的衔接。三是立足现实和着眼长远的关系。《管理办法》既要对现实情况作出回应,同时也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而对新出现的情况或者把握不准的问题,《管理办法》暂不

作规定,待实践成熟后再规范。

记者:两个《办法》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共三十一条,分为总则、条件和程序、许可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六章。第一章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养老机构的定义及其管理部门,以及实施设立许可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第二章规定了养老机构的设立条件,养老机构的许可机关及其权限、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需要提交的资料等内容;第三章规定了许可证载明事项,明确了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变更、终止、停止程序,以及终止或停止服务的具体要求;第四章规定了不同主体对许可行为的监督检查,许可机关对养老机构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变化情况进行监管,许可机关可以撤销、注销一定情形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许可机关举报等;第五章规定了包括许可机关和养老机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以及擅自设立养老机构的法律责任。特别是针对养老机构不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倒卖许可证等行为,设定了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第六章明确了过渡条款和实施日期。规定办法实施前设立的养老机构,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应当在办法实施后一年内完成整改,其中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在实施后两年

内完成整改。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共三十六条,分为总则、服务内容、内部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六章。第一章规定了适用范围、管理职责、养老机构和老年人基本要求、养老机构建设规划、政府重点保障和扶持政策、表彰奖励等。养老机构是指依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国家对光荣院、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养老机构的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第二章规定了服务范围、标准、服务协议、各项具体服务内容及要求等。养老机构按照服务协议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同时规定了各项服务的内容和要求。第三章规定了规章制度、内部管理具体要求等。从规章制度、人员要求、收费管理、捐赠和志愿服务管理、24小时值班、消防安全管理、应急管理、投保责任险、档案管理、民主管理、老年人安置等方面对养老机构内部管理进行了全面规范。第四章规定了监督检查权限和方式、养老机构评估、信息统计、举报和投诉、层级监督等。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实施许可权限,通过书面检查或者实地查验等方式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提交上一的工作报告。同时规定建立养老机构评估制度、信息统计、举报和投诉等制度,并加强对下级民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五章规定了养老机构违法责任、管理机关及人员违法责任等。第六章规定了

特别规定以及实施日期等。

记者:我们注意到,《许可办法》中关于设立养老机构的基本条件在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有人认为条件设置有些低,怎么看?

答:按照《许可办法》的规定,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六个方面的条件:(一)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二)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三)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四)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五)床位数在10张以上;(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条件。

这里除了床位数有明确要求外,其他条件都是原则性的规定。这主要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差异性较大,各地养老机构的情况也较为复杂所致,《许可办法》对许多要求只能做原则性规定。下一步,我们会要求各地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贯彻落实《许可办法》的操作细则或具体办法,争取在养老机构设立床位数、资金规模、人员配比以及养老机构分类管理、服务内容等方面,提出更加细化和量化

的要求。

关于将养老机构最低床位数规定为10张以上,主要考虑是,我国养老床位供需矛盾突出,如果床位门槛设置过高,会将一些有志养老服务、但手中资源有限的民间资本拒之门外,既不利于促进养老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改变资金来源单一的问题,也不利于民间资本兴办小型养老机构,增加养老床位供给。

记者:《许可办法》对许可机关的层级和管辖权限作了哪些规定,出于什么考

虑?

答:《许可办法》第

八、

九、十条对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层级和管辖权限作了明确规定。一是地域管辖,即以拟设养老机构的住所地为关联点,由住所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受理设立申请,并实施设立许可权。二是级别管辖。充分考虑到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许可办法》实行权力下放,将主要许可权限交给县、不设区的市、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将住所在市辖区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权交给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将涉外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权交给省级民政部门,将个别中央和省级政府投资兴办、具有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权交给民政部和省级民政部门。同时,为了便于实践操作,《许可办法》还规定省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民政部门对涉外养老机构实施许可、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

部门实施许可。

记者:《许可办法》为何要对设立许可证书作出有效期限规定?

答:《许可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设立许可证有效期5年。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养老机构应当持设立许可证、登记证书副本、养老服务提供情况报告

到原许可机关申请换发许可证。

在立法过程中,对于许可证是否实行有效期规定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一种建议对换证进行更为严格的审查,一种建议取消许可证有效期的规定。经过充分研究,考虑到部门规章无权规定吊销许可证,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没有规定养老机构年检制度,《许可办法》参考借鉴其他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在保留规定许可证有效期的基础上,明确了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旨在通过换证手段加强对养老

机构的监管。

记者:养老机构暂停或者终止服务,有可能会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两个《办

法》对此有何考虑?

答: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的养老服务应当是持续稳定的。其在经营过程中,可能会因为分立、合并、改建、扩建以及解散等原因暂停或者终止服务。为了充分保障老年人群体的合法权益,《许可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养老机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经批准后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暂停

或者终止服务。

对于老年人安置问题,《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提出,养老机构应当于暂停或者终止服务60日前,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方案中应当明确收住老年人的数量、安置计划及实施日期等事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安置方案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民政部门应当督促养老机构实施安置方案,并及时为其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

记者:为什么《许可办法》对普通养老机构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整改期要

求不同,前者为一年,后者为两年?

答:《许可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养老机构,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一年内完成整改,其中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在实施后两年内完成整改。主要考虑是,目前《许可办法》规定的养老机构设立条件与1999年民政部颁布的《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条件基本一致,依据此办法设立的机构,不存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问题。与之相比,多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囿于编制限制、产权不明晰等多方面的原因,没有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如此大量的机构整改需要较长时间,本着分类指导的原则,对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整改期限放宽至两年。

记者:为什么《管理办法》对养老机构的部门职责和优惠政策提及的较少,也没有依据养老机构的不同类别实施分类管理?

答:根据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发展养老服务是政府的职责。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涉及政府多个部门,但限于《管理办法》的部门规章位阶,对相关部门职责和优惠政策规定难以做到具体,只能作原则性要求。今后,我们将通过制定政策性文件等方式加以推动和解决。

根据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制度。基于登记类型、营利性质、服务对象等不同标准,可以对养老机构进行不同分类。国外也大都采取了分类管理的模式。在《管理办法》立法过程中,我们也认为养老机构分类管理是发展方向和趋势,但是目前从养老机构和养老事业发展的历史和现实看,在发展初期阶段和鼓励扶持背景下,严格分类管理时

机还尚不成熟。

记者:为什么《管理办法》对养老机构的人员配比没有作明确规定?

答:《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养老机构应当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依法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对于服务人员配比问题,国外一般都根据老年人自理能力和服务协议等因素明确规定比例,国内也有个别省份地方立法明确规定养老机构配备护理人员的比例。在最初的立法过程中,参照地方的做法和实践经验,我们曾经对养老机构的护理人员配比作了规定,明确要求养老机构护理人员与失能老年人的配比、与半失能老年人的配比、与其他老年人的配比。但是后来取消了。主要考虑是,当前我国养老机构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发展极不平衡,各地养老机构千差万别,从全国层面难以规定一个统一的标准。这个问题可以由地

方结合实际情况去解决。

记者:请介绍一下《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

答:近年来,我国养老机构发展取得了很大成绩,截至2012年底,全国各类养老机构已达4万多家,养老床位416.6万张,在满足老年人机构养老需求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也要清醒地看到,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养老机构发展过程中还面临很多问题,亟须通过立法加以规范。

突出表现在几个方面:一是由于缺乏上位法律法规的授权,民政部门无法对擅自设立的养老机构行使行政许可权,许多养老机构长期游离于政府监管范围之外,扰乱了正常的养老市场秩序。二是部分养老机构内部管理和服务不到位,不时发生火灾、虐待老年人、意外伤害等安全事故,严重损害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引起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三是相当一部分投资主体对养老机构设立基本条件和管理具体要求缺乏了解,进入这个领域具有一定的盲目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机构的长期运营和健康发展,制约了民间资本兴办养老机构的积极性。

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按照法律要求,2012年6月,民政部正式启动了配套规章的制定工作。通过深入调研、专题论证以及召开座谈会、书面以及网络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征求中央有关部门、地方民政系统、专家和实务工作者及社会各界的意见,经过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两个部门规章(以下简称两个《办法》)。

记者:请概要介绍一下两个《办法》的立法思路和指导思想?

答: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制定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以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以政府机构职能转变精神为指导,通过细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条件和程序,明确许可机关层级和管理权限,规范许可受理、审查、决定等工作程序,以更大力度,在更广范围上引导规范社会多方面力量兴办养老机构,促进养老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同时,努力做到“两个相结合”:一是监管和扶持相结合,在依法对设立养老机构加强监管的同时,为养老机构健康发展预留空间。二是权力和责任相结合,在明确许可机关审批权限的同时,清晰界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和违法责任。

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制定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三项原则:一是鼓励发展和规范管理并重。始终把促进养老机构的发展作为立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而不是将限制或者阻碍养老机构的发展作为立法目标。二是多元主体投入和社会参与并重。强调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主要收住困难老年人以及提供基础服务,发挥保底作用。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主要根据市场需求开展服务。三是外部监督和内部治理并重。强调通过政府、社会、内部治理等多方面进行规范,实现养老机构管理规范化、服务专业化。

同时,努力处理好三方面关系:一是许可、登记和管理的关系。行政许可、登记管理、行业管理都是养老机构管理的组成部分,《管理办法》重在基于许可的行业管理。二是《管理办法》和其他法规、标准、政策性文件的关系。养老机构管理应当通过衔接配套的整体制度体系来加以规范,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或者行业标准、政策性文件等。对此,我们积极做好《管理办法》与《许可办法》、《光荣院管理办法》、《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3个部门规章的衔接。三是立足现实和着眼长远的关系。《管理办法》既要对现实情况作出回应,同时也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而对新出现的情况或者把握不准的问题,《管理办法》暂不作规定,待实践成熟后再规范。

记者:两个《办法》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共三十一条,分为总则、条件和程序、许可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六章。第一章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养老机构的定义及其管理部门,以及实施设立许可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第二章规定了养老机构的设立条件,养老机构的许可机关及其权限、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需要提交的资料等内容;第三章规定了许可证载明事项,明确了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变更、终止、停止程序,以及终止或停止服务的具体要求;第四章规定了不同主体对许可行为的监督检查,许可机关对养老机构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变化情况进行监管,许可机关可以撤销、注销一定情形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许可机关举报等;第五章规定了包括许可机关和养老机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以及擅自设立养老机构的法律责任。特别是针对养老机构不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倒卖许可证等行为,设定了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第六章明确了过渡条款和实施日期。规定办法实施前设立的养老机构,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应当在办法实施后一年内完成整改,其中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在实施后两年内完成整改。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共三十六条,分为总则、服务内容、内部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六章。第一章规定了适用范围、管理职责、养老机构和老年人基本要求、养老机构建设规划、政府重点保障和扶持政策、表彰奖励等。养老机构是指依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国家对光荣院、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养老机构的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第二章规定了服务范围、标准、服务协议、各项具体服务内容及要求等。养老机构按照服务协议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同时规定了各项服务的内容和要求。第三章规定了规章制度、内部管理具体要求等。从规章制度、人员要求、收费管理、捐赠和志愿服务管理、24小时值班、消防安全管理、应急管理、投保责任险、档案管理、民主管理、老年人安置等方面对养老机构内部管理进行了全面规范。第四章规定了监督检查权限和方式、养老机构评估、信息统计、举报和投诉、层级监督等。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实施许可权限,通过书面检查或者实地查验等方式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提交上一的工作报告。同时规定建立养老机构评估制度、信息统计、举报和投诉等制度,并加强对下级民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五章规定了养老机构违法责任、管理机关及人员违法责任等。第六章规定了特别规定以及实施日期等。

记者:我们注意到,《许可办法》中关于设立养老机构的基本条件在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有人认为条件设置有些低,怎么看?

答:按照《许可办法》的规定,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六个方面的条件:(一)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二)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三)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四)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五)床位数在10张以上;(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这里除了床位数有明确要求外,其他条件都是原则性的规定。这主要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差异性较大,各地养老机构的情况也较为复杂所致,《许可办法》对许多要求只能做原则性规定。下一步,我们会要求各地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贯彻落实《许可办法》的操作细则或具体办法,争取在养老机构设立床位数、资金规模、人员配比以及养老机构分类管理、服务内容等方面,提出更加细化和量化的要求。

关于将养老机构最低床位数规定为10张以上,主要考虑是,我国养老床位供需矛盾突出,如果床位门槛设置过高,会将一些有志养老服务、但手中资源有限的民间资本拒之门外,既不利于促进养老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改变资金来源单一的问题,也不利于民间资本兴办小型养老机构,增加养老床位供给。

记者:《许可办法》对许可机关的层级和管辖权限作了哪些规定,出于什么考虑?

答:《许可办法》第

八、

九、十条对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层级和管辖权限作了明确规定。一是地域管辖,即以拟设养老机构的住所地为关联点,由住所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受理设立申请,并实施设立许可权。二是级别管辖。充分考虑到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许可办法》实行权力下放,将主要许可权限交给县、不设区的市、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将住所在市辖区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权交给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将涉外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权交给省级民政部门,将个别中央和省级政府投资兴办、具有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权交给民政部和省级民政部门。同时,为了便于实践操作,《许可办法》还规定省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民政部门对涉外养老机构实施许可、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记者:《许可办法》为何要对设立许可证书作出有效期限规定?

答:《许可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设立许可证有效期5年。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养老机构应当持设立许可证、登记证书副本、养老服务提供情况报告到原许可机关申请换发许可证。

在立法过程中,对于许可证是否实行有效期规定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一种建议对换证进行更为严格的审查,一种建议取消许可证有效期的规定。经过充分研究,考虑到部门规章无权规定吊销许可证,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没有规定养老机构年检制度,《许可办法》参考借鉴其他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在保留规定许可证有效期的基础上,明确了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旨在通过换证手段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监管。

记者:养老机构暂停或者终止服务,有可能会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两个《办法》对此有何考虑?

答: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的养老服务应当是持续稳定的。其在经营过程中,可能会因为分立、合并、改建、扩建以及解散等原因暂停或者终止服务。为了充分保障老年人群体的合法权益,《许可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养老机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经批准后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

对于老年人安置问题,《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提出,养老机构应当于暂停或者终止服务60日前,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方案中应当明确收住老年人的数量、安置计划及实施日期等事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安置方案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民政部门应当督促养老机构实施安置方案,并及时为其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

记者:为什么《许可办法》对普通养老机构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整改期要求不同,前者为一年,后者为两年?

答:《许可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养老机构,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一年内完成整改,其中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在实施后两年内完成整改。主要考虑是,目前《许可办法》规定的养老机构设立条件与1999年民政部颁布的《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条件基本一致,依据此办法设立的机构,不存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问题。与之相比,多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囿于编制限制、产权不明晰等多方面的原因,没有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如此大量的机构整改需要较长时间,本着分类指导的原则,对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整改期限放宽至两年。

记者:为什么《管理办法》对养老机构的部门职责和优惠政策提及的较少,也没有依据养老机构的不同类别实施分类管理?

答:根据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发展养老服务是政府的职责。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涉及政府多个部门,但限于《管理办法》的部门规章位阶,对相关部门职责和优惠政策规定难以做到具体,只能作原则性要求。今后,我们将通过制定政策性文件等方式加以推动和解决。

根据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制度。基于登记类型、营利性质、服务对象等不同标准,可以对养老机构进行不同分类。国外也大都采取了分类管理的模式。在《管理办法》立法过程中,我们也认为养老机构分类管理是发展方向和趋势,但是目前从养老机构和养老事业发展的历史和现实看,在发展初期阶段和鼓励扶持背景下,严格分类管理时机还尚不成熟。

记者:为什么《管理办法》对养老机构的人员配比没有作明确规定?

答:《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养老机构应当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依法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对于服务人员配比问题,国外一般都根据老年人自理能力和服务协议等因素明确规定比例,国内也有个别省份地方立法明确规定养老机构配备护理人员的比例。在最初的立法过程中,参照地方的做法和实践经验,我们曾经对养老机构的护理人员配比作了规定,明确要求养老机构护理人员与失能老年人的配比、与半失能老年人的配比、与其他老年人的配比。但是后来取消了。主要考虑是,当前我国养老机构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发展极不平衡,各地养老机构千差万别,从全国层面难以规定一个统一的标准。这个问题可以由地方结合实际情况去解决。

第2篇: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服务[最终版]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二、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5年4月)

(二)、《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6月)

(三)、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的通知(2013年9月)

(四)、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的通知(2013年7月)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市民中心民政窗口。

四、申办条件

1、举办者是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有符合相关规范的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3、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4、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5、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6、床位数在10张以上;

五、申请材料

1、设立申请书;

2、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

3、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4、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5、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5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

6、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

六、基本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县民政局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并到查看现场,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县民政局自取方式领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或《不予通过决定书》。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无。

九、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0534-3269610。

第3篇: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文书填写规范

一、申请文书填写规范

(一)申请人/名称:应当与登记机关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登记证书(执照)登记的名称一致。

(二)住所:与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地址一致,综合性场所要写明实际使用的楼层及门牌号码。

(三)法定代表人:属于法人单位的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非法人单位的不填。

(四)主要负责人:法人单位兼营的,填写养老机构主要负责人姓名;合法成立,但不属于法人单位的其他组织,填写负责人姓名;个体工商户填写经营者姓名。

(五)设立床位数:填写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养老机构能收住老年人的最大数量。

(六)服务范围:与登记证书(执照)一致。

(七)机构概况:填写主要发起人概况、投资概况、主要服务人群、服务方式和经营方式等。

二、许可证印制规范

(一)填写规范:填写内容应当与许可机关实际许可的情况一致,不一致的应当及时纠正。所有项目均应当用钢笔、毛笔等不褪色书写工具填写或用计算机打印,计算机打印字体为仿宋,不需要填写的打印6个“※”。

(二)编号规范:发证机关地区简称(省-市-县/区)加阿拉伯数字编号。正本、副本用同一编号(编号规则另行发布)。

(三)发证日期:加盖发证机关公章。公章以圆弧内下端空白处居中横套“年

日”,日期用中文书写。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或遗失补证的在日期的下一行写上“变更”或“补证”两字以作注解。

(四)有效日期:填写从发证之日期顺推5年的日期。

第4篇: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征求意见稿)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管理,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申请、审批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食宿、照料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二章 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办者是单位的,应当是依法成立的组织;举办者是个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床位数在10张以上;

(四)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五)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六)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交书面文件、材料。

第八条 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和直辖市的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第九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可以到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 前款规定的许可事项,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第十条 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的养老机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的养老机构,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法律、行政法规对投资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许可机关根据举办者筹建养老机构的需要和条件,在设立条件、提交材料等方面为其提供指导和支持。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养老机构,举办者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举办者、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四)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五)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六)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七)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

(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举办者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实地查验。

符合条件的,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以下简称设立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举办者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获得设立许可证前,养老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收住老年人。

第三章 许可管理

第十五条 设立许可证应当载明机构名称、住所、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有效期限等事项。

设立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设立许可证的式样由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规定。

第十六条

设立许可证有效期5年。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养老机构应当持设立许可证和养老服务提供情况报告到原许可机关申请换发设立许可证。许可机关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前按照设立条件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七条 养老机构取得设立许可证后,应当到相关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养老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有关规定,到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申请设立许可手续。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分支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养老机构变更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服务范围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养老机构变更住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重新办理申请设立许可手续。

第二十条 养老机构自行解散,或者无法继续提供服务的,应当终止,并到原许可机关交回设立许可证,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养老机构因分立、合并、改建、扩建等原因暂停服务的,或者因解散等原因终止服务的,应当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并向原许可机关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

终止服务的养老机构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

第二十二条 许可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信息管理制度,及时公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相关信息。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许可机关依法对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等设立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变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接受和配合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许可:

(一)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养老机构准予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许可机关发现养老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许可机关依法撤销许可后,应当告知办理相关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十五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注销许可,并予以公告:

(一)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养老机构依法终止的;

(三)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的;

(四)被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许可机关依法注销许可后,应当告知相关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许可机关举报,许可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设立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设立许可证的。

养老机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符合设立条件的,依法补办相关手续;逾期达不到法定条件的,责令停办并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审批和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民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养老机构,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60日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养老机构,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1年内完成整改,其中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在实施后2年内完成整改。整改期间,民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责令停办并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城乡社区日间照料和互助型养老场所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5篇: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办理情况

按照第十条 申请设立养老机构,举办者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四)服务场所的由有产权证明或者5年以上房屋租凭合同、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

(五)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六)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凭证;

(七)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

(八)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除提供本条第

一、

二、

三、

五、

六、七项文件、资斜外,还应提供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材料; 利用公共财政投入的闲置的房产等公共设施举办养老机构的,除提供本条第

一、

二、

三、

五、

六、七项文件、资料外,还应提供经财政、国资管理部门的同意材料。

规定中: 第

(五)、

(六)两项材料没有。

第6篇:广州市天河区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事指引

为便于申办人依法申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如下指引。

一、许可机关

除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向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外。其他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向养老机构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

二、申办条件

养老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规范和标准,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有符合相关规定的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有符合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养老机构基本规范、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老年人社会

—1— 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等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以及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和食品药品安全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具有与服务对象、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医疗康复条件。

(四)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以上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具备从业资格。

(五)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六)床位数在10张以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建设要求

(一)选址。选址应当符合市、区养老机构设立规划、相应的城乡规划和环保要求,临近医疗卫生设施、公共交通设施、公园绿地、生活配套设施和大型居住区,远离厌恶型设施,环境良好,布局合理。

(二)基建。养老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养老机构的基本标准。新建、扩建和改建养老机构必须按《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2013)、《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40-2003)、《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 122-1999)进行设计和施工。新建、扩建和改建护理型养老机构的,还应符合《老年养护院建—2 — 设标准》(建标144-2010)。

期间,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养老机构,应当向公安消防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申请消防验收;建筑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养老机构,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

四、申请程序

申请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从事营利性服务活动的,应依照工商管理有关规定,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办理企业登记后,向养老机构所在地的区民政局申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申请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从事非营利性服务活动的,应当向养老机构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后,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规定,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机构的,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其中涉及申请设立事业单位性质的养老机构,须按照机构编制管理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程序专题报机构编制部门办理,批准后,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未获得许可和依法登记前,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收住老年人。

五、审批

—3— 养老机构建设工程竣工并具备开业条件,应申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人应当填写《广州市天河区养老机构设立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养老机构设立申请书。

(二)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1.申请设立的养老机构拟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履历表。申请人为法人的,需提供法人证书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委托办理的,除提供以上资料外,受委托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居民身份证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材料可以作为身份证明。

(三)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1.同一区范围内,申请设立的养老机构不得重名;营利性养老机构须提供工商部门提供的名称预先核准登记证明文件;

2.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事业单位申请有关章程格式提供章程,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企业申请有关要求提供章程或协议;

3.提供养老机构规章制度及执行部门登记表,以及行政工作制度、出入院工作制度、护理工作制度、医疗康复工作制度、后勤工作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等管理文书。

—4 —

(四)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验收或证明文件。 1.建设单位出具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2.卫生、食品药品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与服务范围相适应的餐饮、医疗和生活饮用水等行政许可或行政审批文件;

3. 环保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文件; 4.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五)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应包含房产所有者的身份证明、房产证明等必备附件。

(六)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名单,以上工作人员身份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工作人员健康状况证明。

(七)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1.法人投资者需提供注册地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并说明资金来源构成和数额;个人投资者需提供银行出具的存款或其他资信证明,并说明资金来源构成及数额;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3.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八)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向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供的申请文件、材料应为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提供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提供的申请文件、材料应为一式两份。

—5— 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实地查验。符合条件的,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服务和收费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收住老年人应执行《养老机构基本规范》(GB/T29353-2012)、《养老机构安全管理》(MZ/T 032-2012)、《老年人能力评估》(MZ/T 001-2013)、《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 008-2001)等管理服务标准,为入住的老年人提供专业化、人性化的养老服务。

养老机构各项管理制度、服务内容和标准及其相应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应当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予以公示,接受服务对象和社会监督。养老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受理机关:天河区民政局

地址:天河区黄埔大道中256-258号恒安大厦317室 电话:37127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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