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支付结算工作思路

2023-02-15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银行支付结算工作思路

浅谈银行支付结算风险及防范

摘要:文章首先从账户管理风险、贪污诈骗风险、竞争风险、审核风险、人员管理及制度执行风险等5个方面阐述了支付结算风险的主要表现。并从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素质;强化账户管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运用科学技术,提高防假识假手段;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等角度探讨了加强支付结算风险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银行;支付结算风险;防范措施

作者简介:何丽琼(1971—),女,福建福清人, 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会计师,研究方向:银行会计。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支付结算业务是银行的基本业务之一,通过传统的票据结算功能、多样化的信用支付工具,方便灵活的服务手段,发挥着社会经济活动各项资金清算的中介作用。随着支付结算业务的迅猛发展,支付结算渠道不断扩大,票据市场化进程进一步推进,支付结算风险也随之不断增加,并直接威胁着银行、企业资金的安全和社会经济的稳定与发展。如何防范支付结算风险,已成为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中的重中之重。

一、支付结算风险的表现形式

(一)账户管理风险

一是结算账户管理风险。单位或个人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必须提供有关证明资料,如营业执照(原件)或上级有关部门的开户证明、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证等。但如果个人用虚假身份证或单位用虚假验资报告骗取假的营业执照到银行开立账户,并进行相关业务的操作,银行的潜在风险已经产生。在实际工作中,存款人伪造变造开户证明文件骗取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有的非法存款人企图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非法的犯罪活动而冒用合法存款人名义开户或用虚构的单位名称开户或用注销的单位名义开户;也有的合法单位为达到规避现金管理或单位内部管理的目的而伪造变造开户证明文件违规异地开户或多头开户。而银行未能认真执行真实性审查职责,对开户资料审查不严,甚至于为吸引客户,主动为客户违规开立结算账户,从而为支付结算业务埋下了诸多的风险隐患。二是内部账户管理风险。内部账户管理不规范,挂账事项没有有效的分类管理,责任不清,原因不明,对于长期挂账户未及时清理,存在内部作案隐患。

(二)贪污诈骗风险

随着银行业务的日益扩大,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受利益驱使,铤而走险,利用尖端技术伪造或变造票据及印鉴进行诈骗,或监守自盗或内外勾结伪造会计凭证盗用资金而产生的风险日趋突出。

(1)犯罪分子伪造变造银行票据及结算凭证、伪造银行预留印鉴诈骗盗用资金。犯罪分子或通过涂改、挖补等手段更改出票金额、收款人,或通过防真技术克隆票据及结算凭证或企业预留印鉴,骗取银行和企业的资金。

(2)内部人员贪污挪用资金。部分银行内部会计人员通过伪造进账单、电子汇划补充报单等会计凭证,凭空捏造收付款人空转账务,借暂收暂付科目空挂账务盗用资金;有的内部人员通过抽单盗款、私制凭证偷盖印章、涂改凭证日期、延压单据等方式贪污挪用银行及企业资金;有的利用伪造存单非法吸收账外存款、内外勾结参与银行承兑汇票诈骗、虚开存款证实书和承诺书、参与非法借贷等,骗取并贪污、挪用银行和客户资金,事后还通过签发假对账单来隐瞒作案行径。

(3)犯罪分子骗开银行承兑汇票、利用假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有的犯罪分子采取编造银行承兑汇票申请材料、伪造购销合同和虚构担保,以及伪造财务审计报告等手段到银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而银行没有对单位资质、经营状况进行审查,也不核实合同的真伪就办理承兑,当承兑申请人不是交纳足额保证金时,一旦承兑申请人到期不足付款,必将引起银行垫款的风险。有的贴现、再贴现银行对票据所记载的事项审查不严,致使一些背书不连续、绝对记载事项不全等有瑕疵的票据流入银行,从而卷入不必要的票据纠纷,有的收到克隆的银行承兑汇票,虽然按规定查询查复,但由于犯罪分子采用高科技手段,仿真程度十分高,隐蔽性越来越强,依靠临柜人员对票面的审查和一般的书面查询很难辨别真伪,贴现银行仍有可能蒙受资金损失。

(三)竞争风险

各家金融机构间的竞争日益激烈,各商业银行为抢占市场份额或争市场地位而盲目铺摊设点;一线网点任务重、压力大,是否完成任务直接影响个人收入,在利益的重压下,往往不能正确处理业务拓展与风险防范的关系,以放弃风险控制为代价,片面追求存款业务发展,为了完成存款任务、留住大客户,面对客户的无理要求不惜放弃原则,违章操作。在日常经营中,片面追求以规模和数量扩张为特征的业务发展,而疏于管理,从而导致业务管理的混乱和风险监控的不力,可能因无序竞争而形成严重的经营风险和支付结算风险。

(四)审核风险

在办理支付结算业务过程中,临柜人员对支付凭证记载的要素审查不严、未按规定流程办理支付结算业务,以及未严格执行先收款后付款“银行不垫款”的支付原则,均可能形成支付风险。客户预留印鉴做为银行审核客户办理各项支付结算业务的支付依据,核验印鉴真伪是把控支付风险的重要环节,但目前大部分行仍采用传统的人工折角验印来鉴别印鉴的真伪。当业务量较大时,容易造成部分临柜人员折角验印流于形式,未严格进行双人验印,起不到应有的效果。尤其是遇到犯罪分子利用先进电子仿真技术伪造的足以以假乱真的客户印鉴来办理业务时,临柜人员仅凭肉眼往往难以辨别真假印鉴的细微差别而形成审核风险。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银行必须按规定对支付凭证的各项要素如出票日期、收付款单位名称、账号、大小写金额、签章等项目进行审核,如果审核不严,对收款人持有出票不规范、背书不连续、不完整、不得更改事项被更改、不得转让票据被转让以及超过提示付款有效期的票据办理支付,轻者引起结算纠纷,重者为不法分子利用,引发案件。

(五)人员管理及制度执行风险

银行支付结算风险大多来自人为的因素。一是会计人员政策水平低,专业技能差,加之劳动强度过大,导致工作质量不高,操作行为不规范,形成差错、失误的风险。二是少数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准差,品质恶劣,内部作案监守自盗,造成银行资金损失的风险。三是会计人员风险防范意识差,员工间相互盲目信任、互不设防,对有章不循、违章操作的现象听之任之,麻痹大意的失职风险。四是制度执行不到位,尽管现在银行的制度建设相对健全,职责分工、操作流程都有具体明确的规定,但有些会计人员只讲关系、协作,不讲职责、原则,丧失了对违规导致风险的起码警觉,淡漠岗位职责,甚至发现违规现象也无动于衷,使岗位间的监督制约名存实亡,使各项规章制度形同虚设,有的会计人员对领导盲目顺从,丧失原则,对经营中的违规违法行为不敢抵制报告,大大降低了制度的执行力。十案十违规,诸如重要章证保管不善、岗位分工不明确、未严格执行岗位轮换制度、柜员操作屏幕未及时退出、对账制度执行不到位等等都为案件的发生埋下伏笔。

二、支付结算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素质

防止支付结算风险的发生必须从队伍建设抓起。一是要实行会计人员准入退出机制,把好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格关;二是要加强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业务人员的专业素质,提高会计人员防范风险、识别风险的能力;三是要加强会计人员的政治学习,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和职业道德观念,防止内部人员作案;四是根据业务发展和会计工作的需要,合理充实会计人员,保证各项制度的落实;五是做好员工思想行为排查工作,把好重要岗位的用人关。

(二)强化账户管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严控资金支付风险

一是加强结算账户的管理。银行应充分利用银行账户管理系统提供的信息查询等功能,加强对存款人基本信息及已开立账户情况等的审查,坚决杜绝存款人利用虚假开户资料骗取开户情况的发生。在全面运行账户管理系统的基础上,加快网络化建设以实现与征信系统、工商、公安、税务和技术监督部门等系统的联网,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实现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资源共享,解决开户银行对客户提供资料真实性审查困难的问题,及时了解单位的变化动态,依靠技术手段做好账户管理工作,防止不法分子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在管理上应改变银行账户的审批层级,由银行后台部门集中管理账户的开立审批,以规范账户开立使用,强化账户合规管理,避免由于一线网点片面追求业务发展,在开户资料不全或有瑕疵的情况下,违规为客户开立账户,形成结算账户风险。二是要强化内部账户管理,严格开户手续,加强对内部账户使用的监督检查、实时监控及对账工作,定期对内部账户进行清理,发现异常要及时追查,杜绝内部人员利用账户作案的可能。三是加强不动户管理,消除不动户管理风险隐患。商业银行应按不动户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不动户转入、转出及使用控制,严格不动户恢复正常使用的审批手续,把不动户管理作为稽核检查的重点而非盲点。

(三)运用科学技术,提高防假识假手段

一是运用科学技术提高银行票据的防伪技术,提高银行的验票技术,降低犯罪分子伪造、变造和复制银行票据的可能,加大犯罪成本。二是推广电子验印系统的运用以逐步替代人工肉眼验印的方式,仿真印鉴的出现对现有的人工折角验印方式已构成了极大威胁,“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只有运用高科技的电子验印系统才能最大限度地防范仿真印鉴带来的风险。三是加大支付密码器等科技产品在银行票据结算工作中的应用力度,增加支付密码做为票据支付的辅助条件。四是银行间利用网络技术建立票据查询系统,共享票据信息资源,提高票据查询效率以防范诈骗案件发生。

(四)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是银行防范支付结算风险的重要保证。商业银行必须加强内控管理,建立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柜面操作,切实加强风险控制。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营业机构要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 细化岗位流程,严格岗位分工,强化岗位制约,明确各岗位的工作职责、内容和要求,健全岗位职责体系,严禁不相容岗位混岗、串岗,对易发生案件的重要岗位,要实行定期检查、岗位轮换、强制休假及离职离岗交接制度。

建立重要事项审批制度。会计人员办理重要会计业务,如开销户、错账冲正、账目调整、大额支付、自制补制凭证、查复业务、挂账及临时过渡业务核算、拒绝付款、可疑支付交易等必须经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主管行长审批同意,做出实时授权后才能办理。

建立重要物品管理制度。对会计印章、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等要严格执行入库、登记、领用的手续,对重要物品的领用、保管、发出、处置建立可追溯的记录。重要物品要实行专人管理,非营业时间入保险库(柜)保管。对重要空白凭证应纳入表外科目核算,会计机构负责人、主管行长和上级行应定期不定期对重要空白凭证进行查库,确保账实簿相符。建立账务核对制度。商业银行应通过账账、账款、账实和账表的账务核对,完成对会计账务处理全过程的监督;建立和完善外部对账制度,由账务经办人员以外的人员办理账务核对并经指定人员确认账务核对结果,加强对账单的回收管理,及时核对收回的对账回单,提高对账工作的时效性,对于账务核对不一致的,应当查明原因,并做出相应处理。

建立会计检查及整改制度。会计检查是防范操作风险、及时发现问题的有效途径。商业银行应加强事后稽核及会计检查,充分发挥会计检查工作的监督控制作用,根据银行内控需要制定相应的检查制度,明确检查范围、检查手段、检查频率、检查形式。利用系统资源把非现场监督与现场检查相结合,加大防范核算、内控、操作风险的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积极组织整改并进行相应的责任认定,通过严格问责,提升检查的震慑力,强化规章制度执行力。

银行处于市场经济的核心地位,许多企业和个人都需要银行资金的支持。有的企业和个人从正常渠道不能得到银行资金,就通过非正常渠道贪污、挪用、诈骗银行资金,且犯罪智能及技术日益提高,银行防范支付案件风险的任务也更加繁重和艰巨。只有加强员工思想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各项业务及人员管理的规章制度,进一步从体制、流程、科技、日常管理等方面入手强化监督制约措施,才能全方位提高银行防范支付结算风险的能力。

(责任编辑:吴之铭)

参考文献:

[1] 桑小军、胡永宏.对国有商业银行市场退出引起支付结算功能弱化的思考[J].金融会计,2004,(01).

[2] 刘旭瀛.试论商业银行支付结算风险与防范[J].北方经贸,2004,(06).

[3] 刘德明、曹立国.商业银行人民币对公支付结算业务风险点及对策[J].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01).

作者:何丽琼

第2篇:2016年银行支付结算工作总结

2016年银行员工工作总结 2016年是我负责工作的第3年,在领导的关心和同事的大力帮助下,本人顺利完成工作任务,现将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1、强化服务意识,优质高效为一线服务。做为一名总行员工,服务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总行形象。在日常工作中,我注重对服务意识的培养,将人性化服务、亲情化服务融入到工作的点点滴滴中,扎实有效地践行“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想支行与客户所想,急支行与客户所急,高效率、高水平地为支行服务。

2、强化风险意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重点学习了《反洗钱法规汇编》、《个人金融业务营销手册》和内控管理制度等内容。同时,对照工作找差距、找问题,抓执行、抓落实督促员工不折不扣严格执行,从防范操作风险入手狠抓制度落实,逐步使管理工作向规范化方向迈进。一是注重引导员工风险意识,防控操作风险。如三季度在领导的指导下重点加大对授权人员和柜员的监控力度,对广电支行、江南支行召开专题风险会议,下发风险提示,强化柜员风险防范意识;二是注重引导培养员工风险意识。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营业室经理日志》推荐到《心桥》,制定《2016年季度柜员考核表》,以目标为导向,促使员工成长。

3、强化营销意识,积极为客户服务。2016年是转型的一年,我树立了“营销无小事”的观念,坚持拓展与维护并重,留心客户的需求,留心客户的每一句话,深度挖掘客户价值,顺利完成了总行下达的储蓄存款任务

4、强化队伍意识,提高条线人员综合能力。一是注重员工爱岗热情和工作能力的提高。持续开展“营业室员工轮岗体验”活动,此举得到行领导的大力支持,充分肯定为我行在加强案件专项治理,完善内部控制机制上的有力举措。二是注重沟通反馈控制行为偏差。适时与支行沟通会出差错、工作量、银企对账、业务授权等情况,有的放矢进行会计辅导。

5、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及今后的打算。一是学习不够。时代在变、环境在变,银行的工作也时时变化着,每每都有新的东西出现、新的情况发生,面对这种严

峻的挑战,还缺乏一点学习的紧迫感和自觉性。二是对一些业务还不够精通。掌握新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工作方法以适应我行的发展,这都需要我跟着形势而改变,提高自己的履岗能力,把自己培养成为一个业务全面的银行员工。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发扬成绩,克服不足,朝着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1、加强学习,我将坚持不懈的努力学习行里的新业务知识,并用于实践,以更好的适应我行发展的需要。

2、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积极配合领导和同事们把工作做得更好。篇二:2016年银行年终工作总结

2016年银行年终工作总结

一概述

2016年已悄然过去,衡南支行8个月大了。8个月期间,衡南支行得到了衡阳市分行领导的殷切关怀和衡南县县委县政府的高度认可。回首8个月历程,2月——4月的探索开拓阶段,我们不急不躁,一步一个脚印充实自己,加强自身团队的建设和各项机制的完善,克服困难,积极创新,渴望成功;5月——9月终于在领导班子的带领下找到了重点和突破口,通过大项目大机构的顺利开户,我们打开了局面,站稳了脚跟,蒸蒸日上;10月——12月从门可罗雀到门庭如市,每日高朋满座,从衡南县城的新生儿到新宠儿,我们宠辱不惊。 在衡南县志的宣传册里,我们加入了“建设银行衡南支行”的名字,让它载入史册,我们把银行卡,信用卡,电子银行带入了千家万户;让全新的服务理念和品牌形象在衡南县扎根;通过与衡南县政府的互动合作,吸引了大批的优质机构企业大户。在不断开拓过程中,我们总结,筛选,维护,差别化分层管理,使衡南支行的客户结构不断地优化,中高端客户在我行贡献占比大。 二各项指标完成情况 1 存款 截止12月底,我支行全口径存款 万元,完成市分行计划 %,其中公司存款 万元 ,个人存款 万元。全年开立对公账户 户,其中有衡南县财政局国库股,非税股,国土局一龙土地矿产交易中心,云集工业园,社会保障局,公路管理局,交通局等优质的机构客户;也有各个银行争夺得国家重点工程,湘江航运土谷塘发电站,东莞汇景集团等;还有港澳合资的优质企业:衡阳真星服装公司,为我支行外汇业务的开展打开了局面??全年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约 户,其中白金级客户 名,金级客户 名。 2 资产业务

在信贷投放过程中,衡南支行大力网罗财务制度完善,经营情况良好的企业作为信贷投放的目标客户,对目标客户进行细致的评级和实地走访工作,截止2016年底,我支行成功发放衡阳众森木业公司300万流动资金贷款,湖南神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衡南荆家采石有限公司已经做好客户资料的采集和初步的评级工作,资料正交上级行审批当中。目前有多家当地优质中小企业和优质房地产企业对我支行有信贷需求。 3 中间业务收入

全年实现中间业务收入 万元。尽管中间业务收入在我支行的各项指标中仍旧是个短板,但是前景乐观:我支行资产业务,结算业务,个人客户发卡量,代理特色产品的销售等等都慢慢形成一个成熟网点的规模,中间业务收入来源渠道也慢慢拓宽。 4 产品完成情况

电子银行的新增有效户的各个指标一直系统内排名靠前,其中网银 户,手机银行 户,电话银行 户,短信金管家 户。信用卡完成 张,代理保险 万。

三 工作亮点和成效

1 成功建立衡南建行的品牌形象。

“客户”和“服务”是我支行建立品牌形象的两大主题。对于新成立的支行来说,一开始就把目标客户群锁定在了高中端客户的发掘和维护上,这奠定我们衡南建行的优质形象,有优质的客户就会有优质的银行与其相得益彰。在高端客户的发掘上,支行领导班子采取了一户一策”的方法,依靠政府机构提供的相关资讯,一个个单位走访,一个个领导负责人办公室去拜访,去了一次,再去一次,在一次次地与客户的真诚走访和互动中,建立了银政,银企良好的合作关系,成功地在县两会上亮相,召开了云集工业园负责人座谈会,中小企业主信贷营销会等等,以谦恭真诚的姿态迎接每一位贵客。 2 积极的投入到衡南县域经济的发展当中 1)为财政等大的机构客户提供金融服务

财政是我支行重点维护和服务的单位,支行已成功开立非税股,经济建设股,国库股,集中支付股几个重要账户,并成功依靠重客系统,为财政提供了非税集中收缴业务和财政零余额账户支付的金融服务。依靠财政系统的支付拨款职能,支行努力沉淀其下游资金,营销下游机构开户,实现资金和客户的归集。 2)加强银政,银企合作,吸引国家级大型工程项目

衡南县新县城正飞速地建设和发展当中,支行重视与政府的沟通协作,抢在同业前面,开立了几个重点工程项目的账户。下半年湘江土谷塘水电站和东莞汇景集团账户的两个大型项目的开户让衡南支行在衡南县的金融市场站稳了脚跟,对公业务飞速发展。 3)联动营销显成效

企业的开户带来了大批个人客户,个人客户带来了产品的营销,产品的营销又牢牢绑住了现有的高端客户,高端客户所属的公司账户开到我支行。这一系列的连锁效应就是我支行业务良好循环的一个缩影。这样的良好循环让我支行形成了一个牢固的发展关系:衡南支行,客户,第三方。

3 成功打造一支和谐精英团队 银行可持续发展依托的是整个员工队伍的战斗力和潜力。衡南支行是一支年轻队伍,也是一支朝气蓬勃,不怕挫折,积极向上的队伍。在支行领导班子的正确领导下,这支队伍有严谨的合规操作意识,对法律法规和行为规范准则有清醒的认识,风险防范和内控管理做的非常好,除了会计核算之外,这支队伍团结协作,主人翁意识强烈,以行为家,把整个队伍的发展与自身的发展牢牢绑在一起。即便是在经费不足,压力较大的情况下,依然热情地工作,完成市分行安排的各项任务。

四 2016年工作措施 1 目标:要迅速形成一个县支行的业务规模,全口径存款达到3.5个亿,贷款余额1个亿,中间业务收入200万左右。 2 措施: 1)做好市场调研工作,继续营销大的对公项目。衡南县域经济发展还在上升期,还有巨大的市场潜力有待挖掘。我支行近期将促成县财政局更多的专项资金科室在我支行开户,依靠财政局这个源头,延伸下游公司项目;促成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在我支行开户,联动下游房产公司或私人客户开户;营销没有涉及的农,林,水利项目,走进县域的医院,部队和学校。

2)提高团队整体核心竞争力。工商银行已进驻衡南,必须提高整个团队的忧患意识,而不能在现有成绩面前沾沾自喜。只有更迅速地发展才能不被激烈的竞争给淘汰,只有不断地前进和完善自身素质才能屹立不倒。服务必须更上台阶,完善网点的硬件设施和环境护理,减少客户排队时间,拓宽客户交易渠道,为高端客户更优质的温馨服务。员工提高产品知识更新能力,加大业务学习力度,以最专业的素质让客户信服。 3)加强信贷营销,使中间业务收入成为亮点而不是短板。加强对中小优质企业的营销和筛选,加大投放力度,继续与企业和政府进行良好互动,采集有效地资讯,大胆走出去营销,实现中间业务收入的大幅度增长。 4)总结归纳现阶段发展的经验和教训,去粗取精,吸取兄弟行的宝贵经验,以空杯的心态进入支行的成长期。继续把“客户”和“服务”两大主题放第一位,并不断地升级适应日趋激烈的金融竞赛,编制客户树状结构图,科学管理现有的客户,不停地总结和细分客户群体,不同的客户群体设定不同的维护方案。

五 展望

展望2016年,尽管我们前进的途中将面临许多新的挑战和各种困难,衡南建行全体员工始终以坚定的信念保持必胜的信心,以务实的态度加倍努力工作,认真做好自己的事情,按照市分行的部署和经营目标,扎实推进各项工作,把握

好市场节奏,抓住关键要素,提高营销技巧,我们就一定能够抓住发展机遇,迎来更加美好的明天!篇三:2016年银行工作总结范文 2016年银行工作总结范文 2016年,作为银行人员的我在党组的领导下,在金管、计统、农金等监管专业同志们的大力支持下,协助行长较好地完成了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履行了自己在分管金融监管综合岗位的职责。总结回顾一工作,现将个人工作总结报告如下: 2016年我继续负责综合监管的全面工作。为充分调动该股职员的整体工作积极性,实行规范化管理,,年初我就安排对综合监管人员进行重新组合,做到岗位到人,责任分工明确的工作管理体系,经常参加综合监管每周定期召开科务会,安排布置的各岗位工作,及时沟通情况。通过上述举措,xx年综合金融监管工作又有新起色,内控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较好地解决了人员不稳定的问题。另外,我与监管股负责人按《金融监管责任制》和行内制定的《量化细化实施细责》,把每一个被监管专业、每一项监管责任真正分解落实到人。按时完成了监管责任的分解落实工作,从而明确了监管人员的具体分工和职责。做到了:人员落实、制度落实、责责落实、任务落实、检查落实。认真按季进行考核,将每个人员岗位责任与目标化管理结合,充分发挥了金融监管各岗位人员的职能作用。

一、银行监管与合作监管

1、组织监管人员认真学习各项政策规定和监管实务技能,不断提高综合素质 今年以来,我们监管部门定期和不定期组织人员开展了业务学习和实际检查技能的培训,积极树立新的监管理念,将各项政策规定和实务操作的要点融入在具体的工作中,从xx年起,我行银行业监管人员的培训重点从行政监管转向对银行业机构的非现场分析和预警上,监管人员必须作到对政策规定熟、实际现场检查技能高、非现场分析到位,围绕上述三个方面,我行监管人员在参加中心支行培训的同时,督促监管人员自学有关监管业务知识,在一定的时期

内迅速提高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2、做好银行工作计划,认真贯彻和落实银行业监管现场会精神,加快监管电子化的步伐

按照xx年10月银行业现场会的要求,认真组织了监管人员对银行业监管文档、非现场监测数据系统、金融行政监管子系统等应用程序进行了逐项落实,切实保证了监管实务操作与计算机应用的全面落实。我行监管部门从xx年起严格按照电子化监管的要求,认真贯彻监管电子化和文本化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落实监管实务操作在计算机中的应用,保证了中心支行与我行之间的监管信息与实务操作的沟通,通过监管电子化的建设,切实提高了监管的各项基础工作水平。

3、继续严格加强对银行业行政监管、确保监管的合规性

(1)、xx年,对银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工作,一是严格执行了任职前考试、谈话制度,分别对3名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任职前的考试、谈话,同时完成了对2名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二是在xx年9月组织完成了辖内银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的考试及考核工作,并将考试及考核结果装入银行业高级管理人员档案存档。

(2)加强对机构准入和退出的监管,在积极支持银行机构改革的同时全年完成了银行机构退出4家、迁址1家、降格2家。

各家商业银行的机构撤并要在积极支持机构改革和调整的同时,按照机构撤并规定的要求作好审批工作,保证了银行业机构撤并所申报的资料完整、审批材料的合规,在一季度对2016年机构和人员上报的材料进行一次复审,凡不符合规定或要素不全的一律在一季度末之前进行了纠正,复审结果于xx年2月20日前上报到银行科。

真做好金融机构年检工作。按照呼盟中心支行的要求,我们早在xx年4月就开展了对银行业机构的年检工作,依照上年年检各项要求履行了手续,年检中没有走过场,现场检查面达100%。年检报告于6月20日前上报了银行科。

4、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制,切实履行了监管职责。2月底前,按照人行呼伦贝尔市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呼伦贝尔市中心支行合作金融监管责任制实施细则》等制度和办法,完成了支行与农村信用社联社签定监管责任状、支行主管行长与监管股长签定监管责任状和监管股长与监管员签定监管责任状,制定了监管a、b制,明确了监管职责、责任和目标,使各项监管责任制得到有效的贯彻和落实。

5、采取签定监管责任状和按月对新增贷款合规性进检查等措施,督促辖内农村信用社进一步端正服务方向,加大支农力度,全面推动农户小额联保贷款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进一步控制和压缩大额贷款的发放。全年我支行克服了全国普遍流行的“非典型性肺炎”疫情带来的影响,利用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等手段对辖内4家农村信用社当年新增贷款的合规性进行按月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及时反馈给联社和各社,并督促其及时改正。通过检查,辖内4家农村信用社当年新增贷款的50%以上投放于农牧业,投向总体上达到合规,但部分农村信用社存在当年新增贷款的大部分发放给国有企事业单位、发放垒大户大额单户贷款和贷款抵押担保手续不合规等情况。

6、高度重视清收不良贷款工作,进一步化解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今伊始,我支行把督促辖内农村信用社加强对沉欠贷款的清收力度,特别是要加大对风险贷款和呆滞、呆帐贷款的清收力度,进一步落实去年年底支行监管部门和联社共同制定的责任清收和岗位清收不良贷款工作当做首要工作来抓,截止11月末,我支行辖内4家农村信用社共收回风险贷款1,472万元,占全部风险贷款66.4%,取得较好的成效。

二、货币信贷与统计

一年来,我组织带领综合监管全体职工,对辖区国有商业银行和信用社货币政策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监管,按月对信贷资产质量、缴存准备金进行监控,为及时掌握辖内金融机构贷款投向,为货币监管提供依据,我们按月对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资金状况进行简析,按季进行综合分析。全年共上报经济金融形势分析12份,信贷资产质量分析三期;动态反应12期,调查报告12期,,按月及时上报工业企业景气调查报告及表12期。全年按时完成了利率管理现场检查、金融统计执法检查和信贷咨询系统登录情况检查工作,使我辖区违规问题明显减少。为支持信用社和地方经济,共为信用社申请再贷款2800万元(50为头寸贷款),至12月15日已收回1860万。此外,我还积极组织调查研究和信息调研工作,一年来由我审稿把关共向上级行上报“地区金融发展状况调查、下岗职工再就业贷款情况调查、地区助学贷款情况调查、生态环境趋势调查、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损失率情况调查、中间业务调查、房地产业务发展情况调查金融支持地方经济情况调查、中小企业融资情况调查等12项指令性调查任务。

三、取得的成绩及收获 2016年在全体综合监管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在行党组的正确引导下,使我负责综合监管工作明显提高,主要表现为:一是各项管理制度已初具雏形,有了一定的基础;二是全员综合素质有较大提高,并有了一些工作经验;三是搞了一些分析、预测、调查,为领导决策提供了部分可借鉴的依据,为今后工作打下了基础;四是监管手段有所改进,力度进一步加强;五是我本人经常跟随检查,学到了很多知识,工作能力有所提高。

回顾一年的工作,我在金融监管和化解金融风险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具体工作当中存在监管力度不够和工作积极性不高等缺点。在今后的工作当中克服缺点,做好2016年个人工作计划,发挥优势,取得更好地工作成绩而努力。篇四:2016银行营业员个人工作总结

2016银行营业员个人工作总结

银行营业员个人工作总结 2016年已经到来,回顾过去的一年,我收获颇多。在领导和同事的关心、帮助下,通过自身不断努力学习,各方面均取得一定的进步。在这里我简要的总结一下我在这一年中的学习工作情况:

一、工作态度方面

我自参加建行工作以来,一直在各方面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地提高自己,以便使自己更快地适应银行的工作环境。通过阅读书籍资料,掌握银行各种业务操作流程,勇于发现问题,在不懂的问题上,虚心向各位前辈请教,学习他们的先进经验和知识,提高自身素质。

二、工作学习方面

在建行的这一年里,我是在营业部工作。银行属于服务行业,工作使我每天要面对众多的客户,在营业部充分的体现了这一点,为此,我常常提醒自己善待别人,便是善待自己。在这里学到了一部分银行基础业务,比如:人民币存取款、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同城交换等。让我充分的体会到银行的工作最重要的就是仔细。每一个帐号,每一个小数点对一笔业务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除此之外,每当有新的有关行内发文和视频培训,我也认真参加部门内的文件精神,在工作中落到实处。学习制度、理解制度、在制度的要求下办事,把握全方位的知识,了解政策变化、行业风险,才能在成为一名合格的建行员工。 一年时间说长不长,说短也不短。()时间让我对于建设银行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也让

我通过自身的学习、领导和同事的教育帮助,提升自己的业务技能,更加胜任自己从事过和正在从事的岗位工作。在这一年,我作为一名建设银行员工,亲身感受了银行股改给我们的日常工作、生活带来各方面的巨大变化--如经济增加值、关键绩效考核指标等概念的引入,使经营部门的经营理念真正从过去只注重量的扩张转变为注重质的提升,以及由此带来的岗位分工和收入分配的显着变化。各种规章制度的出台,对于我们建行规范经营提出了许多更为明确和细化的要求,工作中注重细节管理、精细化管理,针对违法违规行为,也有了更多的预防和惩戒措施,特别是行内开展的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活动向我们再一次地敲响了警钟--工作不仅要得好、快还要合法、合规,不仅要懂得亡羊补牢,重要的还在于未雨绸缪。

时代在变、环境在变,银行的工作也时时变化着,每天都有新的东西出现、新的情况发生,这都需要我跟着形势而改变。学习新的知识,掌握新的技巧,适应周围环境的变化,提高自己的履岗能力,把自己培养成为一个业务全面的建行员工,更好地规划自己的职业生涯,使我所努力的目标。当然,在一些细节的处理和操作上我还存在一定的欠缺,我会在今后的工作、学习中磨练自己,在领导和同事的指导帮助中提高自己,发扬长处,弥补不足。 2016年对我来说是充满机遇和挑战的,新的一年里我为自己制定了新的目标,那就是要加紧学习,更好的充实自己,以饱满的精神状态来迎接新工作的挑战。面对严峻的挑战,加强学习的紧迫感和自觉性。今年会有更多的机会和竞争在等着我,我心里在暗暗的为自己鼓劲,要在竞争中站稳脚步。我会扎扎实实地做好每一项工作,我坚信能很好的完成领导交给的任务,完成行里的各项指标。我也会向各位前辈和其他同志学习,取长补短,相互交流好的工和经验,共同进步,征取更好的工作成绩!篇五:2016银行支行年终工作总结 2016银行支行年终工作总结 2016银行支行年终工作总结 xx年对**支行来讲,是辛勤耕耘的一年,是适应变革的一年,是开拓创新的一年,也是理清思路、加快发展的一年。在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路支行坚持年初制订的工作思路,克服重重困难,团结一致,勇于开拓,在坚持规范经营、防范风险的前提下,以发展为主线,以利润为目标,以高品质、专业化服务为手段,积极扩展市场、创新产品、培育客户,实现了各项业务的全面、快速增长。现将xx年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经营业绩

1、负债业务:截至11月底,我行全口径存款时点达到60978万元,较年初增长2358万元,其中对公存款余额达28614万元,较年初增长1525万元,储蓄存款时点余额32364万元,较年初增长833万元。截止11月底全年全口径日均存款余额为60625万元,较年初增长1020万元,其中对公存款日均已浮出水面,较年初正增长39万元,余额为27517万元;储蓄存款日均余额为33108万元,较年初新增981万元。

2、资产业务:截止11月底,我行贷款余额为40273万元,比年初新增 万元。9月底,我行向**项目成功营销4亿元贷款,并分别于9月底投放2亿元、11月置换1亿元固定资产贷款,有效调整了我行的贷款结构,提高了利息收入水平。同时,我行今年在房地产项目贷款营销上也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分别营销**、**两家优质房地产企业贷款各5000万元,为我行房地产金融业务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全年累计收息达到634.26万元,资产质量良好。全年累计签发银行承兑汇票达13189万元,手续费收入达到6.6万元。

3、中间业务:今年我行对中间业务收入的认识有了较大的提高,并积极拓展中间业务收入的各种渠道,积极组织收入,提高收益水平。截止11月底,全年累计中间业务收入达172万元,比去年增速达到215%。其中10月份我行收到第一笔财务顾问收入7.5万元,以及国际结售汇收入2800元,开拓了新的中间业务空间。代理发售国债1651万元,基金1300万元,信托280万元,各类保险25万元,理财产品中间业务收入达到**万元。

4、国际业务:今年我行国际业务有了较大的进展。通过营销**科技、**等有进出口业务的贸易企业,我行仅10月和11月就完成对公企业国际结售汇82.59万元,国际结算量达到71.71万元。11月,经上级行批准我行开办外汇储蓄业务后,我行积极行动,对前台员工进行多次国际业务培训,悬挂宣传条幅进行业务推介,并在较短的时间内开始办理业务,为我行今后国际业务和外汇理财业务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5、电子银行业务:为了给客户提供方便快捷的高科技服务,减轻前台压力,今年我行对电子银行业务的发展提出了较高的目标。截止11月底,我行共发展企业网银客户14户,个人网银273户,callcenter签约287户,网银结算量达到32393万元。

6、其他方面:xx年**路支行在结算服务、核算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实现全年安全生产无事故。同时也积极参与**支行举办的各种活动,在行庆50 周年合唱比赛中,我行做为牵头行,积极准备,组织有序,与营业部、黄河支行组成的参赛队一举获得第一名的好成绩。

二、主要工作回顾

1、围绕增强价值创造能力,提高经营水平

在xx年的工作中,**路支行始终坚持以提高价值创造能力为目标,以增加收入、创造效益为工作成效的评价依据,对每一项产品、每一个客户进行认真地梳理,挖掘潜力客户和潜力产品,合理调配人员,达到提高经营水平的目的。今年,我行充分认识到省行理财中心的潜力,通过与省分行个人客户部的多次沟通,利用理财中心的优美环境,开通对公高端客户窗口,不仅完善了理财中心的功能,也提高了对公高端客户对我行的满意度,实现了对客户的差别化服务。此项举措对我行的服务水平是一个很大地提升,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在今年的业务发展中,我行将对公客户进行了细分,有信贷业务的客户和存款余额较大的客户由客户经理进行维护,小额客户由前台通过优质服务进行维护,要求每天专人统计余额变动,大额进出情况,并调查分析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为客户提供量身定体的服务方法。初步形成多层次的营销网,如前台柜员通过余额大小或者大额进出筛选出潜力客户推荐给客户经理,客户经理负责上门走访维护,并由前台客户经理进行方便快捷的核算服务。今年以来客户经理维护的优质客户户数增加了42%,存款余额增加22%。

2、积极推行绩效管理,提高支行管理水平

年初伊始,我行率先推出《绩效管理实施方案》,为每一个中层干部量身定体,制定了绩效管理目标、绩效管理综合评估和相应的激励约束办法,经过科学的推算,对每一位中层干部所在的岗位不同,分别进行不同的设定,并由行里与中层干部的各自不同岗位相互进行认定。通过绩效管理的推行,使中层负责人的责、权、利相匹配,以鼓舞中层负责人的工作热情和主观能动性。经过半年多的运转,绩效管理的激励约束效果已得到充分的体现。部分部门也在本部门内部对员工进行了试运行。我行试行的绩效管理办法也得到了金水支行相关部门的关注和认可,准备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推广。

为了调动客户经理的积极性,5月份我行出台了客户经理管理办法和相应的考核办法,由于激励约束有力,使客户经理充分发挥自身潜力,积极营销客户,主动承担行内大客户的维护工作,我行对公业务有了较大的起色。今年我行自行上报申请审批的项目全部得到省分行认可并顺利通过,使**科技、等信贷业务的投放为我行今年以及明年的对公业务、国际业务发展奠定了基础。

3、从严把握核算质量,防范资金风险

今年,面对dcc上线、员工业务水平参差不齐,差错率较高等情况,我行从严把关,要求员工提高核算质量,积极防范资金风险。通过强化培训、一对一老带新等方式,迅速提高核算水平。对会计主管的工作给予有力的支持,对核算差错出台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使员工的业务水平在短时间内达到了迅速的提升。同时,在人员相对紧张的情况下,将b级柜员岗位后撤,做好全行后台稽核工作,从严把关,使我行的核算质量有了较大的提高。

4、强化培训,提高员工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今年,我行加大了培养优秀人才的力度,把内容繁多的学习培训多层次分布在立体培训网中,让全行员工得到良好的教育,成为适应建行改造和社会竞争的所需人才。员工的培训主要从以下几个途径展开:1)积极组织员工参加上级行培训,全年参训132人次,是力度最大的一年。特别是支行在人员短缺、业务繁忙情况下,克服重重困难,让每一个前台员工脱产11天专心学习。2)、支行自行组织对全体员工的深化培训。专项制定学习计划,每周安排2个晚上培训。培训采取多样化的学习形式,如每次由3名员工做讲师进行背课,使每个人既是学生又是讲师,收到了很好的效果。3)、加大对客户经理、中层负责人、业务骨干的提升培训。组织读书活动,推荐《细节决定成败》、《成功人士的七个习惯》等优秀书目,开展想座谈,使骨干人员得到有效的素质提高。

5、把安全防范溶入日常管理,防微杜渐,继续创造安全无事故

安全是各项业务发展的基础,是第一要事。对外我行密切关注社会形式,严防不法分子的侵害。从早接款晚送款,到出入通勤门,我行都制订了严格的规章制度,并督促每一个员工遵照执行。做到人人熟悉防抢预案,定期演习。对内签订职工联保责任书,员工思想动态调查报告。设立专职稽核员,对帐务全程监控,并制订核算差错处罚办法,有效遏制了业务差错和违规违纪现象。今年处罚相关责任人20多人,消灭隐患30多起,有力保证了我行业务发展。

6、工会把家园文化深入推广,团队凝聚力越来越强。

今年工会注意家园文化建设,给每一位过生日的员工当日送上一份鲜美的蛋糕。同时组织员工参加了合唱、跳绳、乒乓球、篮球运动,丰富员工业余生活。特别是由支行领导带队的合唱团,经过精心排练,在20多家支行参加的比赛中一举夺得第一名,使支行团队凝聚力空前加强,员工踊跃参与团队活动。

三.存在的问题

1、前台服务存在差距,客户投诉时有发生。今年我行发生一起有效投诉一起,严重影响了我行的信誉。

2、客户经理队伍有待于加大。现有客户经理只是维护了对公客户,如果加上对私客户维护,显然人力不足。

3、对公、对私业务发展措施落实不到位,需要树立全员营销理念,以推动业务快速发展。

4、网银、电话银行签约推广力度不大,柜面客户排队的压力依然很大。

四、xx年工作规划 xx年发展思路:以学习《决定》为发展契机,围绕增强价值创造能力,深入挖掘人员和业务潜力,积极组织各项业务发展,坚持走高端路线,创新经营,规范发展,防范风险。

1、指标规划:对公日均新增3000万元,储蓄日均新增xx万元,中间业务收入有更大突破,实现180万元;储蓄存款争取突破4亿元。国际业务、电子银行、客户拓展指标争取完成金水支行下达的任务。

2、继续推进绩效管理,促进全行经营绩效的全面提高。

3、扩充经营人员队伍,增设客户经理岗位,从核算主导型向价值创造型转化。

4、会计达标通过一级验收。

5、加大学习培训力度,使每个员工适应业务大综合的需要。

6、加大网银、电话银行的营销力度,全面提升我行服务手段,最大限度减轻柜面压力。 2016银行支行年终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我们___支行紧紧围绕上级分行盈大利、争大行的战略目标,聚精会神拓展三大基地,一心一意深挖创利资源,使我们的经营局面全面扭转,综合排队跻入全市先进行列。下面是我行今年几项主要指标的完成情况:

1、各项存款增势稳健。在我行网点不断撤并收缩的同时,全年增存仍然高达4000万元,各项存款总额已达3.6亿元。其中储蓄存款净增3600万元,余额已达3亿余元;对公存款净增700万元,余额为5000万元;同业存款受信用社年末贷款投放加大影响,较年初下降300万元,余额为600万元。

2、经营利润正在好转。账面利润亏损万元,加上应付利息红字76万元,考虑消化历史包袱万元,实际亏损为万元,同口径比较,减亏万元。

4、中间业务势头强劲。中间业务收入已完成83万元,达到分行年初下达105万元任务

计划的80%。

5、代理业务发展迅猛。主要是银保险业务及基金发行业务,今年均较去年有了明显进步。其中银保业务共计营销170万元,基金发行共计完成80万元。两项业务均较好完成分行全年目标计划。 #from 2016银行支行年终工作总结来自 end#

6、卡市场逐步成熟。今年共计营销信用卡6000张,目前信用卡总量已突破一万张,达到11200张。在以信用卡为载体营销客户,拓展业务方面,我们已经培育出一个相对成熟的市场。据统计,我行卡存款已达到3100万元。利用卡结算、卡储蓄、卡消费的客户越来越多,并已成为我行中间业务的主要创收手段。取得以上经营成果,已实属不易。从今年面临的形势来看,是十分复杂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利息清收缺口较大。景华公司停产并被长城资产公司依法查封,导致我行今年少收利息至少100万元;生产资料公司、鱼虾安等企业经营不善,今年归还利息基本无望,该项原因可减少利息收入30万元;原专项类企业田村油脂厂、临晋面粉厂等拖欠利息严重,预计年底将无法结清应予以归还利息约100万元。以上三项合计,今年我行利息收入预计将减少230万元。二是贴现业务持续萎缩,不但导致增收利息的年初目标未能实现,同时由于去年贴现业务呆账准备金计提84万元,在去年利润中反映以后,今年由于贴现业务萎缩(目前主要原因是票源不足,利率不高),分行将按比例要扣减同额利润50万元,因而将进一步加剧我行利润亏损缺口。三是模拟拨备对利润造成较大影响。按照分行下达模拟拨备计划基数(按信贷五级分类),我行为12857万元,截止十一月底实际基数为13092万元,高于分行计划基数235万元,该项数字将直接从考核利润中减除。面对这个艰难的环境,我行员工开拓进取、积极拼搏、埋头工作、发展自己,使我行已经全面走出经营低谷,各项业务发展态势呈现良好局面。归纳一年来的工作,主要做法是:

一、塑形象,拓空间,提升核心竞争能力近年来,金融市场的竞争态势非常激烈,对此,我们不敢有似毫懈怠。在增强自身的市场竞争力方面,积极寻求发展途径,充分发扬传统优势,大胆探索未知领域,全力创新营销机制,使我们的核心竞争力得到全面提升。此方面,主要做了三项工作。

一是抓形象工程,展农行风采。年初,积极响应上级行迎新春优质服务竞赛活动号召,利用春节前后,向社会广泛送福,组织开展了一系列隆重的形象宣传活动。一方面邀请当地知名书法家,印制业务宣传年画,在电视台特邀播出电视连续剧以及通过行长向客户拜年,在府前广场组织声势浩大的书写迎春对联活动,在社会产生了广泛影响。到上半年,全行储蓄存款净增达4000万元,特别是城区存款增势更是突飞猛进,为全行业务经营做出了巨大贡献。同时,在加强形象宣传中,我们精心策划、认真组织,配合市分行文艺演出团在府前广场隆重举办了一场别开生面的大型演出活动。在人大、政协两会期间,又抓住这个扩大农行影响的良好时机,邀请甘肃省歌舞团与两会代表以及企业界朋友,举办了农行情大型文艺晚会。我们还积极扶持了残疾人事业,向弱势群体献爱心,理顺了与党政以及其他职能部门的社会关系,为农业银行在___县的深入发展,创造了一个良好的经营环境。 二是抓规范管理,促作风转变。

第3篇:银行2017年开展 支付结算宣传工作方案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2017年支付结算宣传工作方案>的通知》(广州银办发[2017]34号)、及中国人民银行XX市中心支行《XX市2017年支付结算宣传工作方案》文件要求,为持续推进我行现代化支付结算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进一步深入普及支付结算知识,确保2017年支付结算各项宣传活动顺利进行,结合我行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保障

我行成立“2017年支付结算宣传”活动领导工作小组,由XXX副行长任组长,会计结算部、电子银行部负责人、各支行及总行营业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会计结算部。

二、指导思想和宣传目的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普惠金融、防范电信网络诈骗新型违法犯罪、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银行卡等非现金支付工具等宣传内容,重点突出加强信息保护和支付安全。

本年宣传活动以“突出主题、服务群众、营造氛围、形成常态、巩固成效、科学发展”为目的,全面宣传支付结算发展成果、深入普及支付结算金融知识,巩固提高支付结算服务水平,切实增强社会大众支付风险防范意识,为社会经济发展营造安全和谐的生态环境。

三、宣传主题内容

1、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整治支付结算违法犯罪。围绕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形势下账户资金安全问题,包括涉及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支付账户、票据、银行卡、网络支付等方面的安全问题以及非法从事支付结算业务等违法犯罪活动,通过政策宣讲、个案曝光、风险提示、集中宣传报道等方式,提升社会公众对加强支付结算管理、信息保护和支付安全等方面的认识,营造全民预防和打击支付结算领域违法犯罪的舆论氛围,提高社会公众防范支付结算风险的意识和水平,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银行卡安全使用宣传。向社会公众宣传如何办理和安全使用银行卡,如何预防银行卡盗刷、克隆等风险,宣传普及禁止出售或出租银行账户给他人使用、禁止网上非法买卖银行卡、禁止网上买卖POS机等规定和类似行为的危害性。

3、加强账户管理、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结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银发„2016‟302号)等文件规定,宣传账户分类管理、账户实名制、改进账户服务和创新账户服务等方面的要求;普及账户实名制重要性,提高广大群众对账户实名制的认识;大力推广各类账户创新业务,让社会公众认识多样化、多元化、便利化的账户服务。

4、手机支付、网上银行等移动金融服务宣传。宣传普及互联网金融知识,向社会公众宣传各类网络新型支付方式以及风险防范措施,展现手机支付、网上银行等移动金融服务的便民、惠民和利民性,宣传手机支付、网上银行的安全知识,倡导安全合规的支付方式等。

四、宣传形式

为做好我行的支付结算宣传工作,加大宣传宣传力度,各支行、各部门宣传时可以采取以下宣传方式:

1、有LED屏的支行网点必须用LED屏滚动播放相关宣传标语,没有的支行需要在营业场所显眼处悬挂宣传横幅;各支行营业厅内需要张贴宣传海报,摆放支付结算宣传折页,设立支付结算业务咨询台、摆放意见簿,准确了解支付结算宣传的效果及不足。

2、利用工余时间进社区、进校区、进农村宣传,通过挂横幅、设展台、摆放宣传单宣传,利用周边有利的条件,如广播、教室、室外舞台等积极向学生、群众宣讲支付结算知识,同时可结合抽奖、互动游戏、有奖问答等方式营造宣传声势。

3、利用媒体及微信宣传。通过河源日报、河源晚报、河源网、河源论坛及我行“订点河源“微信公众号等进行宣传,各支行、各员工可积极将自己对如何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看法及其他支付结算方面的认识向会计结算部投稿,经会计结算部审核及上报相关部门核准后可登报宣传及微信公众号推送。

五、其他事项

1、各支行应指派专门的支付结算宣传活动联络人,并将联络人名单上报会计结算部。

2、此方案为整宣传方案,为将宣传活动按要求高质量完成,现将宣传任务及时间安排分配到以下支行(详见附件:河源农商银行支付结算宣传任务分配表),其余各支行可结合本行实际自行组织宣传。

3、宣传活动可选择一个主题,也可结合多个主题一起宣传,各支行在开展宣传时可以结合其他宣传活动一起进行宣传。

4、各支行可单独组织宣传,也可联合其他支行、部门一起宣传。

5、6月至9月为“支付结算集中宣传月”,分别以普惠金融、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移动金融、助农取款服务等为宣传月活动主题,全面营造宣传声势,扩大影响,掀起支付宣传高潮。

6、各支行应当将每次组织的宣传活动以报告的形式上报会计结算部,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宣传主题、宣传形式、宣传内容、具体数据(派发多少宣传单、接受多少人次咨询等)、取得的成效。并附上活动现场的相片。

附件1:支付宣传联络人名单附件2:支付宣传统计数据附件3:

XX银行支付结算宣传任务分配表

第4篇:银行会计结算工作思路

根据我行XX年这一年来会计结算工作中的实际情况,我们在XX年的工作主要从三个方面着手:抓内控制度建设、抓会计核算质量、抓柜员业务素质以提高我行的服务水平与风险防范能力。现就针对这三个方面工作内容制定会计结算部在XX年的工作思路:

一、加强内控制度建设,防范风险的发生。随着近年来金融犯罪案

件的增多,促使我们对操作的规范、制度的执行有了更高的要求:

1、定期召开由行长及网点主管参加的内控、制度、风险分析会议,提出业务处理中出现的问题并解决,同时形成会议纪要对一些各网点不规范的业务进行统一落实。

2、会计结算部负责着全行的本外币会计、出纳、资金清算、人民

币结算业务的管理;组织落实相关制度、办法及柜面业务核算和管理;负责人民币结算中间业务的收入;负责综合业务系统参数表的统一管理;负责全行会计凭证的统一管理,包括领取、分发、保管与销毁的管理;负责会计专用印章的领取、分发、回收和销毁工作;负责全辖现金、有价单证等贵重物品保管、调运业务的管理。这些业务的每一个环节都存在着风险点,要求我们按照制度规定加强对每一个环节的控制。

3、加强对全行所有网点在制度执行及业务操作中的监督检查工作,并落实专人负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并督促对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定期通报会计结算部的检查结果并跟踪落实,杜绝同样问题在网点的二次发生。

二、 加强会计核算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因我行的前台临柜人员的

流动性较大,而且我行的新业务新办法变化较快,对我行的会计核算质量一直都是个挑战:

1、继续执行柜员绩效考核机制,经过XX年的绩效考核对我行的临柜人员产生了一定的积极作用。XX年我们将更好地利用这一个考核机制,让更多的柜员参加到这个考核中来,以提高柜员的工作主动性与责任性。

3、对在我们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除进行通报处理外,我们将继续执行对临柜人员的经济处罚手段,以及差错人员的业务学习与考试。促使柜员重视业务差错的发生,努力减少差错。

3、有罚有奖,按照全行临柜人员的差错考核情况,对全年无差错及工作表现好的柜员进行奖励,以促进柜员的工作积极性。

4、定期、准确、及时地向市分行会计结算部上报各种会计结算报表。

三、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临柜人员的业务处理能力,从而提高她们的业务素质。员工的素质如何是银行能否发展的根本,在目前人员流动频繁的情况下我们需要有一支高素质的队伍

1、制定出培训计划,在XX年我们准备对我行股改上市后的会

计制度、支付结算办法、新会计科目以及综合业务系统新版本等业务知识以及各种新兴业务进行培训。及时让柜员吸收新的业务知识,帮助她们跟上我行的变革速度。

2、加强与其他各部门之间的联系,在业务培训上做好互通有无,通过邀请其他各部门的业务人员为会计结算柜员讲课,或讲业务知识,或讲自己的工作经验,以加深相互之间的了解,从而相互学习,以提高柜员的业务素质,更好地做好服务。

3、好市分行会计结算部下达的各项会计结算工作,如版本升级、

测试验证、帐户管理、计划任务等各项工作安排,并及时将业务信息向下辖网点传达,以更好地完成市分行的工作任务。

4、加强对营业经理的考核与考评工作,使营业经理能发挥潜力,履行好职责,提高我行的会计核算质量。

四、做好与企业之间的联系,召开银企座谈会向客户介绍我行的业务品种、新的结算方式,加强与客户的沟通,获取各种结算需求信息,更好地为客户解决结算上的难题。

作为会计结算部,还起着与市分行及支行下辖网点的上承下接工作,XX年我们将加强与市分行之间的工作衔接,及时将各项工作任务落实下辖各网点,努力完成市分行下达的各项任务。同时,加强与各部门之间的工作配合,共同为工行发展努力。

第5篇:银行内部题库-支付结算业务

支付结算业务知识

一、单选题

1.银行的资产是指银行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由银行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银行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以下( D)是银行的资产。 A.吸收的活期存款B.投资者对银行投入的资本C.利息收入D.各种贷款

2.银行的负债是指银行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银行的现实义务,以下(A)是银行的负债。

A.吸收的活期存款B.投资者对银行投入的资本C.利息收入D.各种贷款

3、农村银行资金清算体系实行( B )的模式。 A、一级管理,两级清算 B、两级管理,三级清算 C、两级管理,两级清算 D、三级管理,四级清算

4、资金清算账户余额按同期人民银行超额准备金利率按季计付利息,对发生差错的计息,可在结息后( A )内经双方确认,及时进行更正处理。

A、10日 B、15日 C、5日 D、30日

5、清算资金管理遵循( A )原则,在规范核算手续的的基础上,确保满足日常清算及时。

A、安全性、流动性 B、安全性、效益性 C、流动性、效益性 D、安全性、严谨性

6、因代理和被代理通存通兑业务发生的应收应付资金差额,自治区

联社数据中心与各级清算中心之间采用( D )的方式进行清算。 A、逐级清算 B、实时清算 C、每日清算 D、自下而上

7、清算账户对账无误后,加盖单位公章及核对人、主管名章后,旗县联社通过邮寄方式于( A )前寄至自治区联社清算中心。 A、当月10日 B、次月10日 C、当月15日 D、次月15日

8、大额支付系统采取( B )处理支付业务,全额清算资金。 A、适实汇兑 B、逐笔实时 C、批量打包 D、序时汇兑

9、小额支付系统实行( C )连续运行。 A、5×24小时 B、6×24小时 C、7×24小时 D、5×12小时

10、大额支付系统受理业务时间为每个工作日(D),可正常发起和接收支付来往账及信息类业务。

A、9:00至17:00 B、8:00至17:00 C、8:30至17:30 D、8:30至17:00

11、旗县联社发送单笔金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大额往账业务,须报自治区联社(B)备案后方可处理。

A、业务发展部 B、资金营运部 C、清算中心 D、财务计划部

12、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行名行号由(B)统一管理。自治区联社负责全区各参与者行名行号的编制及申报工作。 A、自治区联社 B、中国人民银行 C、银监部门 D、自治区联社清算中心

13、支付结算制度中规定,托收凭证第三联应加盖( B ) A、业务公章 B、结算专用章 C、转讫章 D、汇票专用章

14、支付结算办法规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在查明挂失票据确未付款时,应立即暂停支付。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起( B )天内未收到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B )天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A、10.11 B、12.13 C、5.6 D、7.8

15、用于签发银行结算凭证以及结算款项的查询、查复等业务的印章是( D )。

A、联行专用章 B、汇票专用章 C、受理凭证专用章 D、结算专用章

16、银行对单位签发的各种重要单证,如存单存折等,均应加盖( A )。 A、业务公章 B、收妥抵用章 C、结算专用章 D、联行专用章

17、各金融机构间现金往来发现差错时,发现差错行在( B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差错证明材料向发生差错行报出。 A、1 B、2 C、3 D、5

18、各金融机构间现金往来发现差错时,发生差错行在收到发现差错行有关差错证明材料后,( C )个工作日内反馈处理结果。 A、1 B、2 C、3 D、5

19、大额支付系统( B )处理支付业务,全额清算资金。 A、批量 B、逐笔实时 C、每日一次 D、每日两次

20、直接与支付系统城市处理中心连接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的银行机构是( A )。

A、直接参与者 B、间接参与者 C、特许参与者 D、普通参与者

21、未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而委托直接参与者办理资金清算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库)是( B )。

A、直接参与者 B、间接参与者 C、特许参与者 D、普通参与者

22、大额支付系统日间业务处理中省农信联社清算账户余额不足的,将( C )。

A、先清算,日终前补足资金 B、先清算,次日上午前补足资金 C、作排队处理 D、人民银行主动提供贷款

23、因直接参与者清算账户资金不足清算导致支付业务排队等待后,一旦资金筹足,最先清算的支付业务为( D )。

A、支付业务收费 B、特急大额支付(救灾、战备款) C、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清算 D、错账冲正

24、在清算窗口关闭前的预定时间内,对直接参与者清算账户资金仍不足清算的普通支付业务,( C )。

A、人民银行分支行按规定提供高额罚息贷款 B、允许隔夜透支 C、退回发起行 D、立即清算

25、对有疑问或发生差错的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应在( A )发出查询。

A、当日至迟下一个工作日上午 B、当日至迟下一个工作日下午 C、当日至迟下一日上午

D、下一日日终前

26、大额支付系统查复行应在收到大额支付系统查询信息的( A )予以查复。

A、当日至迟下一个工作日上午 B、当日至迟下一个工作日下午 C、当日至迟下一日上午 D、下一日日终前

27、大额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与各城市处理中心核对当日处理的业务信息,核对不符的,以( B )的数据为准进行调整。

A、国家处理中心 B、城市处理中心 C、直接参与者 D、间接参与者

28、可以修改省内某银行大额支付系统行名行号的单位为( A )。 A、国家处理中心 B、**城市处理中心 C、省农信联社 D、该银行所在联社

29、代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柜台受理时间段为:( A ) A、09:00-12:00 B、09:00-17:00 C、08:30-17:00 D、15:00-17:00 30、纸质税收缴库缴库业务柜台受理时间段为:( B ) A、08:30-12:00 B、09:00-17:00 C、08:30-17:00 D、15:00-17:00

31、纸质税收缴库缴库业务与国库的清算时间段为:( C ) A、08:30-12:00 B、09:00-17:00 C、08:30-10:00 D、15:00-17:00

32、大额支付业务正常运行时,由于发起方填写收款人信息有误而造成挂账的,我行需在( A )处理此笔挂账。 A、当日17:00之前 B、次日17:00之前 C、当日12:00之前 D、3个工作日内

33、我行1000万(含)以上的跨行大额支付业务( C )向总行资金结算中心报备。

A、不需要 B、需要 C、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 D、至少1个月

34、我行正常的大小额、农信银业务挂账或滞留由( A )。 A、挂账或滞留所在网点自行处理

B、资金结算中心处理 C、计划财务部处理

D、发起行自行处理

35、全国大额支付系统及业务由(B )维护和直接管理。 A、银监会 B、人民银行 C、中国银行 D、国务院

二、多选题

1.资金来源是指资金的形式和取得渠道,农商行的资金来源主要是(ABC )。

A.自有资金B.吸收资金C.借入资金D.库存现金 2.下列属于农商行收入的有(BCD )。

A.借入短期资金B.利息收入C.金融机构往来收入D.资产盘盈 3.负债类科目用以核算各种负债,包括(BCD )。 A.利息支出B.各项存款C.借入款项D.应付利息

4.农商行会计科目,按其与资产负债表的关系分类,可以分为(AB )。

A.表内科目B.表外科目C.或有事项和承诺事项D.保管债券、单证和财产登记

5.当账簿记载中日期和金额写错时(ACD )。

A.以一道红线把全行数字划销B.记账员在红线中间盖章证明C.记账员在红线左端盖章证明D.将正确数字写在划销数字的上端

6、办理资金清算业务必须遵循( ABC )的基本原则。

A、安全准确 B、快捷高效 C、管理科学 D、方便灵活

7、清算业务查询查复必须坚持“( ABCDE )”的原则。

A、有疑速查 B、查必彻底C、有查速复 D、有复必详 E、及时处理

8、下列关于大小额支付系统说法中,正确的有( AC )。

A、大额支付系统逐笔实时处理支付业务,全额清算资金 B、大额支付系统逐笔实时处理支付业务,轧差净额清算资金 C、小额支付系统批量处理支付业务,轧差净额清算资金 D、小额支付系统批量处理支付业务,全额清算资金

9、下列哪些属于大额贷记业务种类( ABCD )。

A、汇兑 B、委托收款(划回) C、托收承付(划回) D、国库贷记汇划业务

10、办理结算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有( ACD )。 A、诚实信用,履约付款 B、为客户保密 C、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D、银行不垫款

11、小额批量支付系统业务的主要特点有( ABCD )。

A、24小时连续运行 B、逐笔发起,组包发送 C、实时传输 D、双方轧差、定时清算

12、基本结算业务收费是指为客户办理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本票、支票、委托收款、托收承付等业务时收取的费用包括( ABCD )。

A、电子汇划费 B、手续费 C、工本费 D、邮电费

13、办理支付业务营业机构的授权员岗位职责有(ABD)。 A、按授权限额对支付往账业务(汇划款项)进行授权。 B、对支付业务各类补打凭证进行授权。

C、对往来业务状态监控、每日定时查询清算账户余额,发现头寸余额不足即时通知业务主管。

D、根据业务明细账和柜员(表内业务)轧账表核对每日业务往、来账发生额。

三、判断题

1.存款账户原则上应签发对账单核对余额和发生额;其他账户原则上只签发对账单核对余额。其中,计息账户的对账金额包括本金及利息;不计息账户的对账金额仅限于本金。(对)

2.转账业务,先记借后记贷,代收他银行票据,收妥抵用。(对) 农商银行表内科目采用复式记账,表外科目采用单式记账。(对) 3.小额支付系统实行7X24小时运行,其资金清算为大额支付系统的工作时间。(错)

4.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对) 5.跨行支付系统查复行应当在收到查询信息的当日至迟下一个法定工作日上午予以查复。(对)

6.支付信息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或由电子信息转换为纸凭证,具有同等的支付效力。(对)

7.大额支付系统运行工作日为国家法定工作日,运行时间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对)

8、银行调剂资金借款一律实行转账,分别通过调出调剂资金科目和调入调剂资金科目核算,按借款人、贷款人设立分户账。(对)

9、清算账户资金只能进行转账支付、不得进行现金支付。(对)

10、对汇款人、收款人的查询查复事项,汇款人或收款人可以通过自治区联社或旗县联社进行查询。(错)

11、在跨行资金清算时,当联网成员与信息交换中心对账不符时,以信息交换中心数据为准进行清算即可。(错)

12、银行调剂资金借款逾期,按借款金额的逾期天数,对违约借款人每日加收万分之三的高额罚息。(错)

13、银行调剂资金借款可用于债券投资及保支付。(错)

14、小额支付系统运行时间为8:30至17:00。(错)

15、支付系统用于处理本行大小额借贷记业务。(错)

16.第二代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的普通汇兑是由发起行根据在本行开立账户的付款人委托,将款项通过第二代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汇划收

款人的业务。( 对 )

17.我行大小额资金清算账户可以透支,由我行资金结算中心统一管理。( 错 )

第6篇:银行支付结算风险防范与控制

目录

一、支付结算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2

(一)同城结算风险。 ...................................................................... 2

(二) 信用风险。 ............................................................................ 2

(三) 票据风险。 ............................................................................ 3 (四) 内控风险。 ................................................................................ 3

二、支付结算中存在的问题 .................................................................... 4

(一)支付结算风险管理形式化 ...................................................... 4

(二)内控机制缺失 .......................................................................... 5

(三)支付结算风险的信息披露严重不足 ...................................... 5

(四)支付结算风险监管制度亟待完善 .......................................... 6

三、 支付结算风险防范对策 .................................................................. 6

(一)加强风险管理,建立管理机制。 .......................................... 6 (二)强化中央银行支付结算风险监管,保证支付体系安全。 ...... 7 (三) 依法准确及时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 7 (四) 加强经营管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 8

摘要:目前随着国有商业银行改革进入攻坚阶段,一系列的惊天大案、要案给我国商业银行支付结算风险管理敲响了警钟,迫使监管部门和各商业银行将支付结算风险的防范提上议事日程。这一切都表明我国银行业在提高其运作效率的同时,加强支付结算风险的监测和评估刻不容缓。面对薄弱的内控制度、不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低下的支付结算风险管理技术和手段,以及不足的认识,我国商业银行加强支付结算风险的监测和评估的研究,提高银行业运作效率和可靠性较西方银行更为迫切。

关键词:支付结算风险 风险管理 风险防控

银行支付结算风险是银行面临的一种重要性金融风险。它是指债权方在办理支付结算过程中因偶发的和不完全确定的因素所引起资产损失的可能性。新经济模式(如网络银行、互联网贸易等)、更为复杂的交易工具和交易战略、技术系统的可靠性、交易量的提高、监管要求的日趋严格等,都增大了金融机构面临的支付结算风险。

一、支付结算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同城结算风险。

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非票据、结算凭证权利人通过盗窃或侵占等非法手段获得他人票据和结算凭证,并通过银行同城结算而获得票款、结算资金。另一种是银行同城票据交换因人为因素引起的结算风险。同城票据交换已成为银行系统经济案件的高发地带。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由于支付过程中,一方拒绝或无力清偿债务而使另一

方或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在转帐支付条件下,由于支付命令的传送与资金的实际转移有可能不同步,支付命令生效后,一旦资金的转移不能实现,就会导致支付过程中的信用风险。尤其是在大额多边支付清算系统中,由于债权债务关系错综交织,互相抵消,因而如果某一参与者在一个时间段出现支付困难,就将引发连带性支付危机,甚至影响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

(三)票据风险。

随着票据的广泛推广使用,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商业汇票与银行汇票进行诈骗,而产生的风险日趋突出。主要表现为:

(1)伪造变造票据、诈骗盗用资金。犯罪分子通过涂改、挖补等手段更改出票金额、收款人等,伪造、变造票据行为,骗取银行和企业的资金。

(2)伪造账证、盗用资金。近年来,银行内部会计人员通过伪造进账单、联行来账补充报单等结算进账凭证盗用资金的案件也在一些地方时有发生。

(3)银行违规承兑、贴现商业汇票。一些商业银行承兑银行承兑汇票时忽视了对承兑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商品购销合同的严格审查,使一些无真实商品交易关系的商业信用纳入了银行信用;有的承兑银行承兑时未要求承兑申请人提供现实的资产担保或提供的抵押担保资产不足,造成到期票款难以收回,从而倒逼银行信用放款。

(四)内控风险。

内控风险主要表现为会计结算制度本身不完善,会计内部凭证随意制作,复核和事后监督制度不落实;对重点岗位、重要人员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等内控制度不严产生的风险,主要表现为:

(l)凭证管理失控,存在严重隐患。

许多案件的发生,都与凭证管理不严有直接关系。据统计,全国发生各类重要空白凭证丢失、被盗达上万张,已经形成严重的潜在风险。凭证库房安全设施较差,普遍存在内部管理和控制方面缺乏制约机制等问题和隐患。

(2)会计核算手续不严密。主要存在会计人员随意制作银行内部凭证;会计复核人员对会计凭证的要素、内容审查不严,有的复核岗位形同虚设;会计事后监督人员未能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能。

(3)管理松弛,内控制度不落实。一些行加强内部管理的力度不够,未建立有效的内控制度,造成潜在的会计风险。有的行同城票据交换双人临岗制度不落实,暂收暂付款项科目挂账监督不严,汇出汇款管理薄弱,证分管制度执行不严,联行对账和内外账核对不严格等。

二、支付结算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人民银行与商业银行在支付清算领域进行了不断改革,对改进金融服务、加速社会资金周转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支付清算系统在风险管理方面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支付结算风险管理形式化

虽然内控检查年年搞,但全面、稳定意义上的风险管理还不多见,所做的被动式、运动式、临时性的措施占主流。支付结算风险来自流程、人员、系统和外部事件,这些因素在银行经营中必然有不完善或难以有效控制的方面,尤其是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处于从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转变的过程中,整个风险管理环节都有待完善,制度上的缺

陷、流程中的漏洞、管理方式和管理工具的落后以及人员素质、业务 技能的差异更使支付结算风险无处不在。这就决定了我国商业银行对支付结算风险管理的任务相当繁重,不可能通过几次监督检查、政策修补、流程改造或处理问题员工等措施就能消除,更不存在一劳永逸的做法。

(二)内控机制缺失

防范支付结算风险,必须要有一套健全、完善的内控制度作保证。同时,还必须抓好内控制度的落实。再好的制度不去落实,也无异于一纸空文。剖析银行系统发生的各类案件,“十案九违规”的教训是沉痛的。内部激励约束机制和内控制度不完善,执行不严格,是银行业大量违规经营和支付结算风险积聚的直接原因。事实上,目前国内银行也建立了相关的内控机制,然而,近年来,频繁发生重大金融案件表明商业银行自身免疫力还不高,内部控制仍存在严重缺陷。

(三)支付结算风险的信息披露严重不足

即使是国内信息披露最好的几家上市银行,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也只是说明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与有效性,而未披露有关支付结算风险本身的信息。目前银监会刚刚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对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提出了更为具体、细化的披露要求,但对支付结算风险的披露没有提出要求。金融创新蕴含了新的支付结算风险。商业银行为占领并扩大市场份额,不断推出各种金融新产品、新业务和新服务举措, 如果配套的内控制度不及时跟进,就会引发新的支付结算风险。

(四)支付结算风险监管制度亟待完善

目前我国对各类支付结算风险监管要求分散于不同的监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对支付结算风险计量方法与技术标准、风险监测、风险缓释技术、资本要求和信息披露等,尚未建立完整的支付结算风险监管框架。目前情况下,国际范围内尚未形成任何一种可以被广泛接受的支付结算风险计量方法。因此,在指导实施对支付结算风险管理的过程中,巴塞尔委员会一再强调,完善支付结算风险管理的关键是“过程而不是结果”,对支付结算风险分配资本的目的是为建立有效激励机制,从而鼓励商业银行提高自身风险分析、评估和预警能力。

三、支付结算风险防范对策

(一)加强风险管理,建立管理机制。

(1)建立健全和落实内部管理和监督制约机制,堵塞漏洞,消除隐患。内部管理制度的健全,是防范风险的重要保证。商业银行必须建立一套科学完善、职责明确的内部管理体系和银行内部控制制度。

(2)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营业机构要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针对银行会计工作的每一个岗位和每一个环节的业务特点和业务流程制定相应的制约措施,特别是对易发生案件的重要岗位,实行岗位分工,严禁—人兼岗或独自操作全过程,对记账员、复核员、同城票据交换员等重点岗位人员要实行定期检查、定期轮换、交流和强制休假制度;对重要岗位的不合格人员要坚决予以调整并进行离任审计和严格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3)建立重要事项审批制度。会计人员进行账务处理必须依据符合会计制度的有效凭证,不得接受不符合制度的任何指令,上级行授权处理的事项必须履行必要的手续;制作内部记账凭证及错账冲正必须经会计主管审核签章;加强暂收暂付款科目的管理,严格按规定的核算范围使用、按规定权限审批,并定期进行清查。

(二)强化中央银行支付结算风险监管,保证支付体系安全。 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保证支付结算体系的安全,监控金融机构经营资金流动性和安全性,以防商业银行将资金矛盾转化为支付结算矛盾,避免发生地区性的结算支付困难。要定期考核商业银行准备金存款情况,督促商业银行加强系统内资金的调度和管理;要加大金融监管力度,进一步落实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结算纪律执行情况的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制度;要认真办理商业银行的转汇业务,监控商业银行执行联行汇差资金管理规定的情况,堵截银行超占汇差进行超负荷经营的渠道,确保大额资金的实时清算,防范支付风险的发生;要加强印、押、机、证的安全管理,增强防伪的手段,定点厂家生产,探索使用电子防伪技术。

(三)依法准确及时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票据法》颁布之后、《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配套法规相继出台,使结算管理逐步步入法制化轨道、但仍有存在有关规定不完善、票据行为不规范之处。需要进一步修订完善有关结算、联行制度,加强《票据法》及其配套法规的宣传、贯彻和落实,强化支付结算管理,依法办理各项业务。要严格票据的审查,对票据

的真实性、必须记载事项是否齐全、背书是否连续、更改是否合法有效、是否是合法持票人等要严格审查,尽可能避免因审查不严造成诈骗得逞;要严把大额款项支付关,对有疑问的票据和联行重要凭证要先查询后支付,严格遵守各项结算业务操作规程。

(四)加强经营管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商业银行要重视支付结算风险防范,加强经营管理,控制金融资产风险。要充分认识支付结算风险防范的紧迫性,从已经发生的形形色色的案件中认真吸取教训,充分重视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要采取措施防范支付风险,首先要按照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要求加强经营管理,坚决纠正和严厉查处违规经营行为,其次要建立支付风险保障机制,明确政府、银行对各类金融机构风险处臵责任、加强预警监测,制定临时救助方案和长期保障措施,各方努力化解风险。第三,要改革完善财务制度,贯彻谨慎会计原则,实施贷款五级分类,做好各项风险准备,增强商业银行经营实力和发展后劲。

参考文献:

[1]谢众;我国支付体系风险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08年 [2]李艳梅;我国商业银行结算风险问题研究[J];商业研究;2005年13期

[3] 张淑霞,李喜贵;我国商业银行结算风险问题研究[J];黑龙江对外经贸;2004年09期

[4] 郎天红;;试析商业银行结算风险的成因及防控措施[J];企

业导报;2011年21期

[5] 陈燕芬;谈支付结算体系及银行支付结算风险防范[J];现代管理科学;2004年07期

第7篇: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

支付结算办法

【颁布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

【颁布日期】 19970919

【实施日期】 19971201 银发[1997]393号

颁布时间:1997-9-19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障支付结算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速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人民币的支付结算适用本办法,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第四条 支付结算工作的任务,是根据经济往来组织支付结算,准确、及时、安全办理支付结算,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管理支付结算,保障支付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 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第八条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没有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向银行交付款项后,也可以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

第九条 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第十条 单位、个人和银行签发票据、填写结算凭证,应按照本办法和附一《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记载,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第十一条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第十二条 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第十三条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根据实际需要,金额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国文字记载。

第十四条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当事人真实签章的效力。本条所称的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人名义签章的行为。签章的变造属于伪造。本条所称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第十五条 办理支付结算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是指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台同胞回乡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

第十六条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一、烙守信用,履约付款;

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三、银行不垫款。

第十七条 银行以善意且符合规定和正常操作程序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

第十八条 依法背书转让的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冻结票据款项。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银行依法为单位、个人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的存款保密,维护其资金的自主支配权。对单位、个人在银行开立上述存款账户的存款,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不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款,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第二十条 支付结算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全国的支付结算工作,调解、处理银行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根据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根据需要可以制定单项支付结算办法,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负责组织。协调、管理、监督本辖区的支付结算工作,调解、处理本辖区银行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

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总行可以根据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结合本行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实施办法,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执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负责组织、管理、协调本行内的支付结算工作,调解,处理本行内分支机构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

第二章 票据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票据,是指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第二十二条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但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银行承兑商业汇票、办理商业汇票转贴现、再贴现时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支票的出票人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第二十四条 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票据无效;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第二十五条 出票人在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票据上可以记载《票据法》和本办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银行不负审查责任。

第二十六条 区域性银行汇票仅限于出票人向本区域内的收款人出票,银行本票和支票仅限于出票人向其票据交换区域内的收款人出票。

第二十七条 票据可以背书转让,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区域性银行汇票仅限于在本区域内背书转让。银行本票、支票仅限于在其票据交换区域内背书转让。

第二十八条 区域性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支票出票人向规定区域以外的收款人出票的,背书人向规定区域以外的被背书人转让票据的,区域外的银行不予受理,但出票人、背书人仍应承担票据责任。

第二十九条 票据背书转让时,由背书人在票据背面签章、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或以票据质押的,除按上款规定记载背书外,还应在背书人栏记载委托收款或质押字样。

第三十条 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受理。票据背书人在票据背面背书人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 票据被拒绝承兑、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第三十二条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第三十三条 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背书连续,是指票据第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第三十四条 票据的背书人应当在票据背面的背书栏依次背书。背书栏不敷背书的,可以使用统一格式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规定的粘接处。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第三十五条 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和银行本票的债务可以依法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必须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上记载保证事项。保证人为出票人、承兑人保证的,应将保证事项记载在票据的正面;保证人为背书人保证的,应将保证事项记载在票据的背面或粘单上。

第三十六条 商业汇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仍可以向承兑人请求付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仍可以向出票人请求付款。支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的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第三十七条 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其提示付款日期以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交票据日为准。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应于见票当日足额付款。本条所?quot;代理付款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理其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

第三十八条 票据债务人对下列情况的持票人可以拒绝付款:

(一)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

(二)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三)对明知有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四)明知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五)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持票人;

(六)对取得背书不连续票据的持票人;

(七)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其他抗辩事由。

第三十九条 票据债务人对下列情况不得拒绝付款:

(一)与出票人之间有抗辩事由;

(二)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有抗辩事由。

第四十条 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或者在到期前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以及其他有关证明。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拒绝证明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被拒绝承兑、付款的票据种类及其主要记载事项;

(二)拒绝承兑、付款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三)拒绝承兑、付款的时间;

(四)拒绝承兑人、拒绝付款人的签章。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退票理由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所退票据的种类;

(二)退票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三)退票时间;

(四)退票人签章。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其他证明是指:

(一)医院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证明;

(二)司法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的证明;

(三)公证机关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

第四十四条 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票据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第四十五条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第四十六条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被拒绝付款的票据金额;

(二)票据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票据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第四十七条 被追索人依照前条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票据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二)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获得清偿时,应当交出票据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第四十八条 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

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第四十九条 允许挂失止付的票据丧失,失票人需要挂失止付的,应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票据丧失的时间、地点、原因;

(二)票据的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

(三)挂失止付人的姓名、营业场所或者住所以及联系方法。

欠缺上述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第五十条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后,查明挂失票据确未付款时,应立即暂停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持票人提示付款并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

第五十一条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前,已经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但是,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银行汇票的付款地为代理付款人或出票人所在地,银行本票的付款地为出票人所在地,商业汇票的付款地为承兑人所在地,支票的付款地为付款人所在地。

第二节 银行汇票

第五十三条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第五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第五十五条 银行汇票的出票和付款,全国范围限于中国人民银行和各商业银行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银行机构办理。跨系统银行签发的转账银行汇票的付款,应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提交给同城的有关银行审核支付后抵用。代理付款人不得受理未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为单位直接提交的银行汇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和跨省、市的经济区域内银行汇票的出票和付款,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银行汇票的代理付款人是代理本系统出票银行或跨系统签约银行审核支付汇票款项的银行。

第五十六条 签发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三)出票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汇票无效。

第五十七条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第五十八条 申请人使用银行汇票,应向出票银行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汇票金额、申请人名称、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签章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使用银行汇票向代理付款人支取现金的,申请人须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代理付款人名称,在汇票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票金额。

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现金字样。

第五十九条 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并用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额,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申请人。

签发转账银行汇票,不得填写代理付款人名称,但由人民银行代理兑付银行汇票的商业银行,向设有分支机构地区签发转账银行汇票的除外。

签发现金银行汇票,申请人和收款人必须均为个人,收妥申请人交存的现金后,在银行汇票出票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出票金额,并填写代理付款人名称。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汇票。

第六十条 申请人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付给汇票上记明的收款人。

收款人受理银行汇票时,应审查下列事项:

(一)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是否齐全、汇票号码和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

(二)收款人是否确为本单位或本人;

(三)银行汇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

(四)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

(五)出票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压数机压印的出票金额,并与大写出票金额一致;

(六)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更改的其他记载事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第六十一条 收款人受理申请人交付的银行汇票时,应在出票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并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准确、清晰地填入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第六十二条 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第六十三条 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

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第六十四条 被背书人受理银行汇票时,除按照第六十条的规定审查外,还应审查下列事项:

(一)银行汇票是否记载实际结算金额,有无更改,其金额是否超过出票金额;

(二)背书是否连续,背书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签章;

(三)背书人为个人的身份证件。

第六十五条 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子受理。

第六十六条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须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并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审查无误后办理转帐。

第六十七条 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得票人,可以向选择的任何一家银行机构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时,应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并填明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由其本人向银行提交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银行审核无误后,将其身份证件复印件留存备查,并以持票人的姓名开立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账户,该账户只付不收,付完清户,不计付利息。

转账支付的,应由原持票人向银行填制支款凭证,并由本人交验其身份证件办理支付款项。该账户的款项只能转人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存款账户,严禁转入储蓄和信用卡账户。

支取现金的,银行汇票上必须有出票银行按规定填明的现金字样,才能办理。未填明现金字样,需要支取现金的,由银行按照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审查支付。

持票人对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需要委托他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的,应在银行汇票背面背书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委托人姓名和背书日期以及委托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机关。被委托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也应在银行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记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同时向银行交验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第六十八条 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出票金额的,其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

第六十九条 持票人超过期限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不获付款的,须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持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第七十条 申请人因银行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同时提交到出票银行。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出具该单位的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出具该本人的身份证件。对于代理付款银行查询的该张银行汇票,应在汇票提承付款期满后方能办理退款。出票银行对于转账银行汇票的退款,只能转入原申请人账户;对于符合规定填明现金字样银行汇票的退款,才能退付现金。

申请人缺少解讫通知要求退款的,出票银行应于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满一个月后办理。

第七十一条 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第三节 商业汇票

第七十二条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七十三条 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

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

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第七十四条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第七十五条 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第七十六条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二)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三)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第七十七条 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商业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第七十八条 签发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

第七十九条 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

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

第八十条 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第八十一条 商业汇票的付款人接到出票人或持票人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出票人或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付款人应当在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付款人拒绝承兑的,必须出具拒绝承兑的证明。

第八十二条 商业汇票的承兑银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出票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二)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

(三)内部管理完善,经其法人授权的银行审定。

第八十三条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或持票人向银行提示承兑时,银行的信贷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对出票人的资格、资信、购销合同和汇票记载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必要时可由出票人提供担保。符合规定和承兑条件的,与出票人签订承兑协议。

第八十四条 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

第八十五条 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第八十六条 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第八十七条 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定日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具体的到期日。

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承兑或拒绝承兑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

第八十八条 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对异地委托收款的,持票人可匡算邮程,提前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

第八十九条 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通过委托收款寄来的商业承兑汇票,将商业承兑汇票留存,并及时通知付款人。

(一)付款人收到开户银行的付款通知,应在当日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同)未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承诺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

11 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同)上午开始营业时,将票款划给持票人。付款人提前收到由其承兑的商业汇票,应通知银行于汇票到期日付款。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未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在汇票到期日之前的,银行应于汇票到期日将票款划给持票人。

(二)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的,应填制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连同商业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三)付款人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支付的,应自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作成拒绝付款证明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将拒绝付款证明和商业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第九十条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于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其开户银行。承兑银行应在汇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后的见票当日支付票款。

承兑银行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支付的,应自接到商业汇票的次日起3日内,作为拒绝付款证明,连同商业银行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第九十一条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第九十二条 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办理贴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二)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三)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第九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连同贴现凭证向银行申请贴现。贴现银行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其他银行转贴现,也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贴现、转贴现、再贴现时,应作成转让背书,并提供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第九十四条 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1日的利息计算。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第九十五条 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到期,贴现、转贴现、再贴现银行应向付款人收取票款。不获付款的,贴现、转贴现、再贴现银行应向其前手追索票款。贴现、再贴现银行追索票款时可从申请人的存款账户收取票款。

第九十六条 存款人领购商业汇票,必须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并签章,签章应与预留银行的签章相符。存款账户结清时,必须将全部剩余空白商业汇票交回银行注销。

第四节 银行本票

第九十七条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九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第九十九条 银行本票分为不定额本票和定额本票两种。

第一百条 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机构。

第一百零一条 签发银行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三)确定的金额;

(四)收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本票无效。

第一百零二条 定额银行本票面额为1千元、5千元、1万元和5万元。

第一百零三条 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银行本票的代理付款人是代理出票银行审核支付银行本票款项的银行。

第一百零四条 申请人使用银行本票,应向银行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申请人名称、支付金额、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支付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支付金额。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第一百零五条 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收妥款项签发银行本票。用于转账的,在银行本票上划去现金字样;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在银行本票上划去转账字样。不定额银行本票用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额。出票银行在银行本票上签章后交给申请人。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第一百零六条 申请人应将银行本票交付给本票上记明的收款人。收款人受理银行本票时,应审查下列事项:

(一)收款人是否确为本单位或本人;

(二)银行本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

(三)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

(四)出票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不定额银行本票是否有压数机压印的出票金额,并与大写出票金额一致;

(五)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更改的其他记载事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第一百零七条 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本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被背书人受理银行本票时,除按照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审查外,还应审查下列事项:

(一)背书是否连续,背书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签章;

(二)背书人为个人的身份证件。

第一百零八条 银行车票见票即付。跨系统银行本票的兑付,持票人开户银行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业往来利率向出票银行收取利息。

第一百零九条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银行本票背?quot;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须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并将银行本票、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审查无误后办理转账。

第一百一十条 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持票人,凭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支取现金的,应在银行本票背面签章,记载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持票人对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需要委托他人向出票银行提示付款的,应在银行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委托人姓名和背书日期以及委托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机关。被委托人向出票银行提示付款时,也应在银行本票背?quot;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记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同时交验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第一百一十一条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可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第一百一十二条 申请人因银行本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本票提交到出票银行,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出具该单位的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出具该本人的身份证件。出票银行对于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申请人,只能将款项转入原申请人账户;对于现金银行本票和未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申请人,才能退付现金。

第一百一十三条 银行本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第五节 支票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的为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支票上来印;现金或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第一百一十七条 支票的出票人,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开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

第一百一十八条 签发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支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支票的付款人为支票上记载的出票人开户银行。

第一百一十九条 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第一百二十条 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一条 签发现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普通支票,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 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第一百二十三条 支票的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

第一百二十四条 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第一百二十五条 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1千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第一百二十六条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第一百二十七条 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的支票,银行应通过票据交换系统收妥后入账。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应作委托收款背书,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背书日期,在被背书人栏记载开户银行名称,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持票人持用于转账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交送出票人开户银行。收款人持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quot;收款人签章处签章,持票人为个人的,还需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并在支票背面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

第一百二十八条 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第一百二十九条 存款人领购支票,必须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并签章,签章应与预留银行的签章相符。存款账户结清时,必须将全部剩余空白支票交回银行注销。

第三章 信用卡

第一百三十条 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

第一百三十一条 信用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信誉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

第一百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包括外资银行、合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信用卡。

非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的驻华代表机构不得发行信用卡和代理收单结算业务。

第一百三十三条 申请发行信用卡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监控指标;

(二)相应的管理机构;

(三)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制度;

(五)必要的电信设备和营业场所;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办信用卡业务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其所属分、支机构开办信用卡业务,须报经辖区内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备案。

第一百三十五条 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申领单位卡。单位卡可申领若干张,持卡人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和注销。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申领个人卡。个人卡的主卡持卡人可为其配偶及年满18周岁的亲属申领附属卡,申领的附属卡最多不得超过两张,也有权要求注销其附属卡。

第一百三十六条 单位或个人申领信用卡,应按规定填制申请表,连同有关资料一并送交发卡银行。符合条件并按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后,银行为申领人开立信用卡存款账户,并发给信用卡。

第一百三十七条 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

个人卡账户的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及属于个人的劳务报酬收入转账存入。严禁将单位的款项存入个人卡账户。

第一百三十八条 发卡银行可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程度,要求其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可采用保证、抵押或质押。

第一百三十九条 信用卡备用金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 信用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

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卡银行应建立授权审批制度;信用卡结算超过规定限额的必须取得发卡银行的授权。

第一百四十二条 持卡人可持信用卡在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单位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

第一百四十三条 持卡人凭卡购物、消费时,需将信用卡和身份证件一并交特约单位。智能卡(下称IC卡)、照片卡可免验身份证件。特约单位不得拒绝受理持卡人合法持有的、签约银行发行的有效信用卡,不得因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而向其收取附加费用。

第一百四十四条 特约单位受理信用卡时,应审查下列事项:

(一)确为本单位可受理的信用卡;

(二)信用卡在有效期内,未列入止付名单;

(三)签名条上没有样卡或专用卡等非正常签名的字样;

(四)信用卡无打孔、剪角、毁坏或涂改的痕迹;

(五)持卡人身份证件或卡片上的照片与持卡人相符,但使用IC卡、照片卡或持卡人凭密码在销售点终端上消费、购物,可免验身份证件(下同);

(六)卡片正面的拼音姓名与卡片背面的签名和身份证件上的姓名一致。

第一百四十五条 特约单位受理信用卡审查无误的,在签购单上压卡,填写实际结算金额、用途、持卡人身份证件号码、特约单位名称和编号。如超过支付限额的,应向发卡银行索权并填写授权号码,支持卡人签名确认,同时核对其签名与卡片背面签名是否一致。无误后,对同意按经办人填写的金额和用途付款的,由持卡人在签购单上签名确认,并将信用卡、身份证件和第一联签购单交还给持卡人。审查发现问题的,应及时与签约银行联系,征求处理意见。对止付的信用卡,应收回并交还发卡银行。

第一百四十六条 特约单位不得通过压卡、签单和退货等方式支付持卡人现金。

第一百四十七条 特约单位在每日营业终了,应将当日受理的信用卡签购单汇总,计算手续费和净计金额,并填写汇(总)计单和进账单,连同签购单一并送交收单银行办理进账。

第一百四十八条 收单银行接到特约单位送交的各种单据,经审查无误后,为特约单位办理进账。

第一百四十九条 持卡人要求退货的,特约单位应使用退货单办理压(刷)卡,并将退货单金额从当日签购单累计金额中抵减,退货单随签购单一井送交收单银行。

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卡一律不得支取现金。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个人卡持卡人在银行支取现金时,应将信用卡和身份证件一并交发卡银行或代理银行。IC卡、照片卡以及凭密码在POS上支取现金的可免验身份证件。发卡银行或代理银行压(刷)卡后,填写取现单,经审查无误,支持卡人签名确认。超过支付限额的,代理银行应向发卡银行索权,并在取现单上填写授权号码。办理付款手续后,将现金、信用卡、身份证件和取现单回单联交给持卡人。

第一百五十二条 发卡银行收到代理银行通过同城票据交换或本系统联行划转的各种单据审核无误后办理付款。

第一百五十三条 信用卡透支额,金卡最高不得超过l万元,普通卡最高不得超过5千元。信用卡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

第一百五十四条 信用卡透支利息,自签单日或银行记账日起15日内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超过15日按日息万分之十计算,超过30日或透支金额超过规定限额的,按日息万分之十五计算。透支计息不分段,按最后期限或者最高透支额的最高利率档次计息。

第一百五十五条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不得发生恶意透支。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无效的透支行为。

第一百五十六条 单位卡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向其账户续存资金的,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个人卡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向其账户续存资金的,只限于其持有的现金存入和工资性款项以及属于个人的劳务报酬收入转账存入。

第一百五十七条 个人卡持卡人或其代理人交存现金,应在发卡银行或其代理银行办理。持卡人凭信用卡在发卡银行或代理银行交存现金的、银行经审查并收妥现金后,在存款单上压卡。将存款 18 单回单联及信用卡交给持卡人。持卡人委托他人在不压卡的情况下代为办理交存现金的,代理人应在信用卡存款单上填写持卡人的卡号、姓名、存款金额等内容,并将现金送交银行办理交存手续。

第一百五十八条 发卡银行收到代理银行通过同城票据交换或本系统联行划转的各种单据审核无误后,为持卡人办理收款。

第一百五十九条 持卡人不需要继续使用信用卡的,应持信用卡主动到发卡银行办理销户。销户时,单位卡账户余额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个人卡账户可以转账结清,也可以提取现金。

第一百六十条 持卡人还清透支本息后,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办理销户:

(一)信用卡有效期满45天后,持卡人不更换新卡的;

(二)信用卡挂失满45天后,没有附属卡又不更换新卡的;

(三)信用卡被列入止付名单,发卡银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天的;

(四)持卡人死亡,发卡银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天的;

(五)持卡人要求销户或担保人撤销担保,并已交回全部信用卡45天的;

(六)信用卡账户两年(含)以上未发生交易的;

(七)持卡人违反其他规定,发卡银行认为应该取消资格的。

发卡银行办理销户,应当收回信用卡。有效信用卡无法收回的,应当将其止付。

第一百六十一条 信用卡丧失,持卡人应立即持本人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证明,并按规定提供有关情况,向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申请挂失。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审核后办理挂失手续。

第四章 结算方式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结算方式,是指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第一百六十三条 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六十四条 银行办理结算,给单位或个人的收、付款通知和汇兑回单,应加盖该银行的转讫章;银行给单位或个人的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的回单和向付款人发出的承付通知,应加盖该银行的业务公章。

第一百六十五条 结算凭证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结算凭证上可以记载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除国家和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外,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支付结算的效力。

第一百六十六条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必须在结算凭证上记载汇款人、付款人和收款人账号的,账号与户名必须一致。

第一百六十七条 银行办理结算向外发出的结算凭证,必须于当日至迟次日寄发;收到的结算凭证,必须及时将款项支付给结算凭证上记载的收款人。

第二节 汇兑

第一百六十八条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第一百六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第一百七十条 汇兑分为信汇、电汇两种,由汇款人选择使用。

第一百七十一条 签发汇兑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信汇或电汇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收款人名称;

(五)汇款人名称;

(六)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

(七)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

(八)委托日期;

(九)汇款人签章。

汇兑凭证上欠缺上列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汇兑凭证记载的汇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其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必须记载其账号。欠缺记载的,银行不予受理。

委托日期是指汇款人向汇出银行提交汇兑凭证的当日。

第一百七十二条 汇兑凭证上记载收款人为个人的,收款人需要到汇入银行领取汇款,汇款人应在汇兑凭证上注明留行待取字样;留行待取的汇款,需要指定单位的收款人领取汇款的,应注明收款人的单位名称;信汇凭收款人签章支取的,应在信汇凭证上预留其签章。

汇款人确定不得转汇的,应在汇兑凭证备注栏注明不得转汇字样。

第一百七十三条 汇款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在汇入银行支取现金的,应在信、电汇凭证的汇款金额大写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款金额。

第一百七十四条 汇出银行受理汇款人签发的汇兑凭证,经审查无误后,应及时向汇入银行办理汇款,并向汇款人签发汇款回单。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

第一百七十五条 汇入银行对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应将汇给其的款项直接转入收款人账户,并向其发出收账通知。

收账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

第一百七十六条 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凭信、电汇的取款通知或留行待取的,向汇入银行支取款项,必须交验本人的身份证件,在信、电汇凭证上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quot;收款人签盖章处签章;信汇凭签章支取的,收款人的签章必须与预留信汇凭证上的签章相符。银行审查无误后,以收款人的姓名开立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账户,该账户只付不收,付完清户,不计付利息。

支取现金的,信、电汇凭证上必须有按规定填明的现金字样,才能办理。未填明现金字样,需要支取现金的,由汇入银行按照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审查支付。

收款人需要委托他人向汇入银行支取款项的,应在取款通知上签章,注明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机关和代理字样以及代理人姓名。代理人代理取款时,也应在取款通知上签章,注明其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同时交验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转账支付的,应由原收款人向银行填制支款凭证,并由本人交验其身份证件办理支付款项。该账户的款项只能转人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存款账户,严禁转入储蓄和信用卡账户。

转汇的,应由原收款人向银行填制信、电汇凭证,并由本人交验其身份证件。转汇的收款人必须是原收款人。原汇人银行必须在信、电汇凭证上加盖转汇戳记。

第一百七十七条 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申请撤销时,应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及原信、电汇回单。汇出银行查明确未汇出款项的,收回原信、电汇回单,方可办理撤销。

第一百七十八条 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已经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退汇。对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由汇款人与收款人自行联系退汇;对未在汇人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汇款人应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以及原信、电汇回单,由汇出银行通知汇入银行,经汇人银行核实汇款确未支付,并将款项汇回汇出银行,方可办理退汇。

第一百七十九条 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汇出银行对汇款的撤销或退汇。

第一百八十条 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即办理退汇。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第三节 托收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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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一条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第一百八十二条 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第一百八十三条 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第一百八十四条 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第一百八十五条 收付双方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必须重合同、守信用。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向该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第一百八十六条 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包括铁路、航运、公路等运输部门签发运单、运单副本和邮局包裹回执)。没有发运证件,属于下列情况的,可凭其他有关证件办理托收;

(一)内贸、外贸部门系统内商品调拨,自备运输工具发送或自提的;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强的商品,以及电、石油、天然气等必须使用专用工具或线路、管道运输的,可凭付款人确已收到商品的证明(粮食部门凭提货单及发货明细表)。

(二)铁道部门的材料厂向铁道系统供应专用器材,可凭其签发注明车辆号码和发运日期的证明。

(三)军队使用军列整车装运物资,可凭注明车辆号码、发运日期的单据;军用仓库对军内发货,可凭总后勤部签发的提货单副本,各大军区、省军区也可比照办理。

(四)收款人承造或大修理船舶、锅炉和大型机器等,生产周期长,合同规定按工程进度分次结算的,可凭工程进度完工证明书。

(五)付款人购进的商品,在收款人所在地转厂加工、配套的,可凭付款人和承担加工、配套单位的书面证明。

(六)合同规定商品由收款人暂时代为保管的,可凭寄存证及付款人委托保管商品的证明。

(七)使用铁路集装箱或将零担凑整车发运商品的,由于铁路只签发一张运单,可凭持有发运证件单位出具的证明。

(八)外贸部门进口商品,可凭国外发来的账单、进口公司开出的结算账单。

第一百八十七条 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千元。

第一百八十八条 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划回方法,分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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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九条 签发托收承付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托收承付的字样;

(二)确定的金额;

(三)付款人名称及账号;

(四)收款人名称及账号;

(五)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

(六)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

(七)托收附寄单证张数或册数;

(八)合同名称、号码;

(九)委托日期;

(十)收款人签章。

托收承付凭证上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第一百九十条 托收。收款人按照签订的购销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办理托收。

(一)收款人应将托收凭证并附发运证件或其他符合托收承付结算的有关证明和交易单证送交银行。收款人如需取回发运证件,银行应在托收凭证上加盖已验发运证件戳记。对于军品托收,有驻厂军代表检验产品或有指定专人负责财务监督的,收款人还应当填制盖有驻厂军代表或指定人员印章(要在银行预留印模)的结算通知单,将交易单证和发运证件装人密封袋,并在密封袋上填明托收号码,同时,在托收凭证上填明结算通知单和密封袋的号码。然后,将托收凭证和结算通知单送交银行办理托收。没有驻厂军代表使用代号明件办理托收的,不填结算通知单,但应在交易单证上填写保密代号,按照正常托收办法处理。

(二)收款人开户银行接到托收凭证及其附件后,应当按照托收的范围、条件和托收凭证记载的要求认真进行审查,必要时,还应查验收付款人签订的购销合同。凡不符合要求或违反购销合同发货的,不能办理。审查时间最长不得超过次日。

第一百九十一条 承付。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托收凭证及其附件后,应当及时通知付款人。通知的方法,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与付款人签订协议,采取付款人来行自取、派人送达、对距离较远的付款人邮寄等。付款人应在承付期内审查核对,安排资金。承付货款分为验单付款和验货付款两种,由收付双方商量选用,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一)验单付款。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视作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主动从付款人的账户内付出,按照收款人指定的划款方式,划给收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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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对收付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并在托收凭证上注明验货付款期限的,银行从其规定。付款人收到提货通知后,应即向银行交验提货通知。付款人在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起10天内,未收到提货通知的,应在第10天将货物尚未到达的情况通知银行。在第10天付款人没有通知银行的,银行即视作已经验货,于10天期满的次日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在第10天付款人通知银行货物未到,而以后收到提货通知没有及时送交银行,银行仍按10天期满的次日作为划款日期,并按超过的天数,计扣逾期付款赔偿金。采用验货付款的,收款人必须在托收凭证上加盖明显的验货付款字样戳记。托收凭证未注明验货付款,经付款人提出合同证明是验货付款的,银行可按验货付款处理。

(三)不论验单付款还是验货付款,付款人都可以在承付期内提前向银行表示承付,并通知银行提前付款,银行应立即办理划款;因商品的价格、数量或金额变动,付款人应多承付款项的,须在承付期内向银行提出书面通知,银行据以随同当次托收款项划给收款人。付款人不得在承付货款中,扣抵其他款项或以前托收的货款。

第一百九十二条 逾期付款。付款人在承付期满日银行营业终了时,如无足够资金支付,其不足部分,即为逾期未付款项,按逾期付款处理。

(一)付款人开户银行对付款人逾期支付的款项,应当根据逾期付款金额和逾期天数,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逾期付款赔偿金。逾期付款天数从承付期满日算起。承付期满日银行营业终了时,付款人如无足够资金支付。其不足部分,应当算作逾期1天,计算贝天的赔偿金。在承付期满的次日(遥法定休假日,逾期付款赔偿金的天数计算相应顺延,但在以后遥法定休假日应当用算逾期天数)银行营业终了时,仍无足够资金支付,其不足部分,应当算作近期2天,计算2天的赔偿金。余类推。银行审查柜绝付款期间,不能算作付款人逾期付款,但对无理的拒绝付款,而增加银行审查时间的,应从承付期满日起计算逾期付款赔偿金。

(二)赔偿金实行定期扣付,每月计算一次,于次月3日内单独划给收款人。在月内有部分付款的,其赔偿金随同部分支付的款项划给收款人,对尚未支付的款项,月终再计算赔偿金,于次月3日内划给收款人;次月又有部分付款时,从当月1日起计算赔偿金,随同部分支付的款项划给收款人,对尚未支付的款项,从当月1日起至月终再计算赔偿金,于第3月3日内划给收款人。第3月仍有部分付款的,按照上述方法计扣赔偿金。赔偿金的扣付列为企业销货收入扣款顺序的首位。付款人账户余额不足全额支付时,应排列在工资之前,并对该账户采取只收不付的控制办法,待一次足额扣付赔偿金后,才准予办理其他款项的支付。因此而产生的经济后果,由付款人自行负责。

(三)付款人开户银行对付款人逾期未能付款的情况,应当及时通知收款人开户银行,由其转知收款人。

(四)付款人开户银行要随时掌握付款人账户逾期未付的资金情况。俟账户有款时,必须将逾期未付款项和应付的赔偿金及时扣划给收款人,不得拖延扣划。在各单位的流动资金账户内扣付货款,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销货收入扣款顺序的规定(即从企业销货收入中预留工资后,按照应缴纳税款、到期贷款、应偿付货款、应上缴利润的顺序)扣款;同类性质的款项按照应付时间的先后顺序扣款。

(五)付款人开户银行对不执行合同规定、三次拖欠货款的付款人,应当通知收款人开户银行转知收款人,停止对该付款人办理托收。收款人不听劝告,继续对该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开户银行对发出通知的次日起1个月之后收到的托收凭证,可以拒绝受理,注明理由,原件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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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付款人开户银行对逾期未付的托收凭证,负责进行扣款的期限为3个月(从承付期满日算起)。在此期限内,银行必须按照扣款顺序陆续扣款。期满时,付款人仍无足够资金支付该笔尚未付清的欠款,银行应于次日通知付款人将有关交易单证(单证已作账务处理或已部分支付的,可以填制应付款项证明单)在2日内退回银行。银行将有关结算凭证连同交易单证或应付款项证明单退回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并将应付的赔偿金划给收款人。对付款人逾期不退回单证的,开户银行应当自发出通知的第3天起,按照该笔尚未付清欠款的金额,每天处以万分之五但不低于50元的罚款,并暂停付款人向外办理结算业务,直到退回单证时止。

第一百九十三条 拒绝付款。对下列情况,付款人在承付期内,可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

(一)没有签订购销合同或购销合同未订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款项。

(二)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或因逾期交货付款人不再需要该项货物的款项。

(三)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

(四)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

(五)验单付款,发现所列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货物已到,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六)验货付款,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七)货款已经支付或计算有错误的款项。

不属于上述情况的,付款人不得向银行提出拒绝付款。

外贸部门托收进口商品的款项,在承付期内,订货部门除因商品的质量问题不能提出拒绝付款,应当另行向外贸部门提出索赔外,属于上述其他情况,可以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

付款人对以上情况提出拒绝付款时,必须填写拒绝付款理由书并签章,注明拒绝付款理由,涉及合同的应引证合同上的有关条款。属于商品质量问题,需要提出商品检验部门的检验证明;属于商品数量问题,需要提出数量问题的证明及其有关数量的记录;属于外贸部门进口商品,应当提出国家商品检验或运输等部门出具的证明。

开户银行必须认真审查拒绝付款理由,查验合同。对于付款人提出拒绝付款的手续不全、依据不足、理由不符合规定和不属于本条七种拒绝付款情况的,以及超过承付期拒付和应当部分拒付提为全部拒付的,银行均不得受理,应实行强制扣款。

对于军品的拒绝付款,银行不审查拒绝付款理由。

银行同意部分或全部拒绝付款的,应在拒绝付款理由书上签注意见。部分拒绝付款,除办理部分付款外,应将拒绝付款理由书连同拒付证明和拒付商品清单邮寄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全部拒绝付款,应将拒绝付款理由书连同拒付证明和有关单证邮寄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

第一百九十四条 重办托收。收款人对被无理拒绝付款的托收款项,在收到退回的结算凭证及其所附单证后,需要委托银行重办托收,应当填写四?quot;重办托收理由书,将其中三联连同购销

25 合同、有关证据和退回的原托收凭证及交易单证,一并送交银行。经开户银行审查,确属无理拒绝付款,可以重办托收。

第一百九十五条 收款人开户银行对逾期尚未划回,又未收到付款人开户银行寄来逾期付款通知或拒绝付款理由书的托收款项,应当及时发出查询。付款人开户银行要积极查明,及时答复。

第一百九十六条 付款人提出的拒绝付款,银行按照本办法规定审查无法判明是非的,应由收付双方自行协商处理,或向仲裁机关、人民法院申请调解或裁决。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未经开户银行批准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收款人开户银行不得受理其办理托收;付款人开户银行对其承付的款项应按规定支付款项外,还要对该付款人按结算金额处以百分之五罚款。

第四节 委托收款

第一百九十八条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第一百九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第二百条 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

第二百零一条 委托收款结算款项的划回方式,分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第二百零二条 签发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样;

(二)确定的金额;

(三)付款人名称;

(四)收款人名称;

(五)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

(六)委托日期;

(七)收款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委托收款以银行以外的单位为付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以银行以外的单位或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被委托银行名称。欠缺记载的,银行不予受理。

第二百零三条 委托。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应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的债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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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四条 付款。银行接到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债务证明,审查无误办理付款。

(一)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二)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及时通知付款人,按照有关办法规定,需要将有关债务证明交给付款人的应交给付款人,并签收。

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

按照有关办法规定,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同意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付款人提前收到由其付款的债务证明,应通知银行于债务证明的到期日付款。付款人未于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在债务证明到期日之前的,银行应于债务证明到期日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的,应通过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项通知书。按照有关办法规定,债务证明留存付款人开户银行的,应将其债务证明连同未付款项通知书邮寄被委托银行转交收款人。

第二百零五条 拒绝付款。付款人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需要拒绝付款的,可以办理拒绝付款。

(一)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应自收到委托收款及债务证明的次日起3日内出具拒绝证明连同有关债务证明、凭证寄给被委托银行,转交收款人。

(二)以单位为付款人的,应在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出具拒绝证明,持有债务证明的,应将其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将拒绝证明、债务证明和有关凭证一并寄给被委托银行,转交收款人。

第二百零六条 在同城范围内,收款人收取公用事业费或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可以使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

收取公用事业费,必须具有收付双方事先签订的经济合同,由付款人向开户银行授权,并经开户银行同意,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第五章 结算纪律与责任

第二百零七条 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

第二百零八条 银行办理支付结算,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不准无理拒绝支付应由银行支付的票据款项,不准受理无理拒付、不扣少扣滞纳金;不准违章签发、承兑、贴现票据,套取银行资金;不准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不准在支付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不准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开立账户;不准拒绝受理、 27 代理他行正常结算业务;不准放弃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违反结算纪律的制裁;不准逃避向人民银行转汇大额汇划款项。

第二百零九条 单位、个人和银行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的,必须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第二百一十条 单位签发商业汇票后,必须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单位和个人签发支票后,必须承担保证该支票付款的责任。

银行签发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后,即承担该票据付款的责任。

第二百一十一条 商业汇票的背书人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责任。

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或支票的背书人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付款的责任。

单位或银行承兑商业汇票后,必须承担该票据付款的责任。

第二百一十二条 票据的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百一十三条 变造票据除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第二百一十四条 持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商业汇票的承兑人,在持票人作出说明后,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支票的出票人对持票人的追索,仍应当承担清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五条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第二百一十六条 商业汇票的付款人在到期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

第二百一十七条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未按规定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第二百一十八条 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丧失对其前手追索权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应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 持票人因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对其前手行使追索权时,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百二十条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持票人及其前手未按《票据法》规定期限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的,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票据当事人,在票据金额内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一条 票据债务人在持票人不获付款或不获承兑时,应向持票人清偿《票据法》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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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或者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应按照《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承担行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 单位为票据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应按照《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承担行政责任。

第二百二十四条 持卡人必须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其信用卡,否则,应按规定承担因此造成的资金损失。

第二百二十五条 持卡人使用单位卡发生透支的,由其单位承担透支金额的偿还和支付透支利息的责任。持卡人使用个人卡附属卡发生透支的,由其主卡持卡人承担透支金额的偿还和支付透支利息的责任;主卡持卡人丧失偿还能力的,由其附属卡持卡人承担透支金额的偿还和支付透支利息的责任。

第二百二十六条 持卡人办理挂失后,被冒用造成的损失,有关责任人按照信用卡章程的规定承担责任。

第二百二十七条 持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信用卡进行商品交易、套取现金以及出租或转借信用卡的,应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

第二百二十八条 单位卡持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存款和销货款收入的款项转入其信用卡账户的;个人卡持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单位的款项转入其信用卡账户的,应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

第二百二十九条 特约单位受理信用卡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办理,否则,由其承担因此造成的资金损失。

第二百三十条 发卡银行未按规定时间将止付名单发至特约单位的,应由其承担因此造成的资金损失。

第二百三十一条 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发行信用卡的;帮助持卡人将其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存款或其他款项转入单位卡账户,将单位的款项转人个人卡账户的;违反规定帮助持卡人提取现金的,应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

第二百三十二条 非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违反规定,经营信用卡业务的,应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

第二百三十三条 付款单位对收款单位托收的款项逾期付款,应按照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付款单位变更开户银行、账户名称和账号,未能及时通知收款单位,影响收取款项的,应由付款单位承担逾期付款赔偿责任;付款单位提出的无理拒绝付款,对收款单位重办的托收,应承担自第一次托收承付期满日起逾期付款赔偿责任。

第二百三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填写票据或结算凭证或者填写有误,影响资金使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票据或印章丢失,造成资金损失的,由其自行负责。

第二百三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银行停止其使用有关支付结算工具,因此造成的后果,由单位和个人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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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六条 付款单位到期无款支付,逾期不退回托收承付有关单证的,应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

第二百三十七条 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未经银行批准,擅自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应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

第二百三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开立和使用账户的,应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

第二百三十九条 对单位和个人承担行政责任的处罚,由中国人民银行委托商业银行执行。

第二百四十条 收款人或持票人委托的收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收到付款人支付的款项后按照票据和结算凭证上记载的事项将票据或结算凭证记载的金额转入收款人或持票人账户。

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票据和结算凭证上记载事项从付款人账户支付金额。但托收承付结算中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按照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第二百四十一条 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因工作差错发生延误,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赔偿金。

第二百四十二条 银行违反规定故意压票、退票、拖延支付,受理无理拒付、擅自拒付退票、有款不扣以及不扣、少扣赔偿金,截留挪用结算资金,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要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因重大过失错付或被冒领的,要负责资金赔偿。

第二百四十三条 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支付结算的款项转入储蓄和信用卡账户的,应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

第二百四十四条 银行违反规定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的,应按照规定承担行政责任。

第二百四十五条 银行违反规定故意压票、退票、拖延支付,受理无理拒付、擅自拒付退票、有款不扣以及不扣、少扣赔偿金,截留、挪用结算资金的,应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

第二百四十六条 银行未按规定通过人民银行办理大额转汇的,应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

第二百四十七条 银行在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的,应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

第二百四十八条 银行违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开立和管理账户的,应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

第二百四十九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作为中介机构经营结算业务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开办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信用卡业务的,应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

第二百五十条 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对违反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或者贴现的,应按照《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第二百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印制票据的,应按照《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承担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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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二条 邮电部门在传递票据、结算凭证和拍发电报中,因工作差错而发生积压、丢失、错投、错拍、漏拍、重拍等,造成结算延误,影响单位、个人和银行资金使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由邮电部门负责。

第二百五十三条 伪造、变造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或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第二百五十四条 有利用票据、信用卡、结算凭证欺诈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应按照规定承担行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百五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各项期限的计算,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计算期间的规定。期限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最后一日。按月计算期限的,按到期月的对日计算;无对日的,月末日为到期日。本办法所规定的各项期限,可以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中止。不可抗力的原因消失时,期限可以顺延。

第二百五十六条 银行汇票、商业汇票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格式、联次、颜色、规格,并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印制厂印制。由各家银行总行组织定货和管理。银行本票、支票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格式、联次、颜色、规格,并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印制厂印制,由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负责组织各商业银行定货和管理。

信用卡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印制,信用卡结算凭证的格式、联次、颜色、规格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规定,各发卡银行总行负责印制。

汇兑凭证、托收承付凭证、委托收款凭证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格式、联次、颜色、规格,由各行负责印制和管理。

第二百五十七条 银行办理各项支付结算业务,根据承担的责任和业务成本以及应付给有关部门的费用,分别收取邮费、电报费、手续费、凭证工本费(信用卡卡片费)、挂失手续费,以及信用卡年费、特约手续费、异地存取款手续费。收费范围,除财政金库全部免收、存款不计息账户免收邮费、手续费外,对其他单位和个人都要按照规定收取费用。

邮费,单程的每笔按邮局挂号信每件收费标准收费;双程的每笔按邮局挂号信二件收费标准收费;客户要求使用特快专递的,按邮局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超重部分按邮局规定的标准加收。

电报费,每笔按四十五个字照电报费标准收取,超过的字数按每字收费的标准加收。急电均加倍收取电报费。

手续费,按银行规定的标准收取。

银行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按照附二《支付结算业务收费表》收取手续费和邮电费。

信用卡统一的收费标准,中国人民银行将另行规定。

支票的手续费由经办银行向购买人收取,其他结算的手续费、邮电费一律由经办银行向委托人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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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证工本费,按照不同凭证的成本价格,向领用人收取。

第二百五十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的有关规定,涉及支付结算而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过去有关支付结算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百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百六十条 本办法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一:

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

银行、单位和个人填写的各种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和现金收付的重要依据,直接关系到支付结算的准确、及时和安全。票据和结算凭证是银行、单位和个人凭以记载账务的会计凭证,是记载经济业务和明确经济责任的一种书面证明。因此,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必须做到标准化、规范化,要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一、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如壹(壹)、贰(贰)、叁、肆(肆)、伍(伍)、陆(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万)、亿、元、角、分、零、整(正)等字样。不得用

一、二(两)、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念、毛、另(或0)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如貳、陸、億、萬、圓的,也应受理。

二、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三、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在票据和结算凭证大写金额栏内不得预印固定的仟、佰、拾、万、仟、伯、拾、元、角、分字样。

四、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举例如下:

(一)阿拉伯数字中间有O时,中文大写金额要写零字。如¥1,409.50,应写成人民币壹仟肆佰零玖元伍角。

(二)阿拉伯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间可以只写一个零字。如¥6,007.14,应写成人民币陆仟零柒元壹角肆分。

(三)阿拉伯金额数字万位或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万位、元位也是0,但千位、角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如¥1,680.32,应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零叁角贰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叁角贰分;又如¥107,000.53,应写成人民币壹拾万柒仟元零伍角叁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拾万零柒仟元伍角叁分。

(四)阿拉伯金额数字角位是0,而分位不是0时,中文大额;元后面应写零字。如¥16,409.02,应写成人民币壹万陆仟肆佰零玖元零贰分;又如¥325.04,应写成人民币叁佰贰拾伍元零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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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入民币符号¥(或草写:)。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分辨不清。

六、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禀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抬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抬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如1月15日,应写成零壹月壹拾伍日。再如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七、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入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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