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证明确认书

2022-07-01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收入证明确认书

新收入准则对电信行业收入确认影响研究

摘 要:财政部在2017年度发布了修订版《收入会计准则》,构建了一个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这必然会对我国企业的收入确认产生影响。分析修订版准则发布的背景、收入确认方法,以及后续对电信行业在收入确认方面的变动,最后根据其对于收入产生的影响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修订版收入准则;五步法模型;收入确认

一、修订版收入准则颁布的背景

经济全球化的日益增强,对于我国现有行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行业的经营模式发生巨大的改变,新业态、新模式逐渐发展起来,经济业务和交易形态也变得更加复杂,一项经济活动中包括多项经济业务的情况越来越多。这些内容的改变使得2006年颁布的收入准则也不再适用,2006年颁布的收入准则由两个具体会计准则构成,对于不同的收入方式采用不同的确认标准,如风险转移标准、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标准等,却缺少统一的确认标准。对确定交易价格、多重交易收入价格如何分配、收入合同信息披露等业务运用2006年颁布的收入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时会发现,有的收入业务在收入准则中没有明确标准,在不同业务收入的区分、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会计政策的选择和会计估计的做出等会计处理上也会产生争议,已不能满足企业会计业务处理需求和财务信息使用者对收入信息的需求。因此,需要我们迫切对2006年颁布的收入准则进行改进。

2014年5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和财务会计准则理事会共同修订了《收入会计准则》,这使得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会计准则确立了统一的收入确认标准和模型框架。面对我国2006年颁布的会计准则已经不适用的问题,并且为了实现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全面趋同,进一步规范我国企业收入确认的会计处理方法,提高财务报告的质量,财政部开始了修改企业收入会计准则的进程,在2017年发布了修订版《收入会计准则》,并于2018年1月1日开始执行,这是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的重要一步。

二、修订版收入准则会计确认的方法与改进

(一)修订版收入准则收入确认方法

首先,修订版收入准则收入确认的方法。该准则要求公司依据下列五个步骤来确认收入:一是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二是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三是确定交易价格,四是把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五是在各单项履约义务履行时确认收入[1](如下页图所示)。以上的五步法呈现出的收入确认方法满足了现行的收入确认准则,而且还给企业收入的确认提供了明确统一的标准。使企业在进行会计处理时不会出现对收入划分不清晰的情况。并且,修订版收入准则也为实务中的具体问题提供了规范的做法,如合同中如何识别单项履约义务、合同中如何确认单独售价,履约义务是在一段时间确认还是在一个时点确认的判断标准。除此之外,修订版收入准则还明确了某些交易或事项的确认标准,如合同成本的确定、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售后回购、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的区分、客户未行使的权利、授予知识产权许可、无须退回的初始费等的处理[2]。

(二)修订版收入准则在原有收入准则上的改进

1.更改收入确认时点的依据。修订版准则运用统一化的标准,将原有的把风险转移时点作为确认收入的时点变化为依据控制权的转移来确认收入。履约义务与收入相对应地分成了以时点作为依据和以时间段作为依据对收入进行确认,该准则详细规定了收入确认时间的问题,有助于会计人员在确认收入时将收入计入恰当的会计期间。

2.对于收入计量方式规定更加明确。原有的收入准则是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收入的金额,修订版收入准则将其改为以合同中约定的价格作为计量基础,把交易总价分摊到单个项目上作为计量的依据。对于较复杂的业务,如一项合同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履约义务的时候,就需要以履约义务里面列明的售价比例将交易总价分摊到各个义务之中。并且,企业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重新调整合同中的可变对价,对该金额进行再次估计。这样一来,可以减少会计实务主观判断的现象,有利于企业前后各期间的会计处理一致,使收入计量变得更加公开、灵活,增加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3.对于复杂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修订版收入准则将合同中所涉及的各个方面如交易价格的确认以及最终的分摊等均做了明确的规定,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业务和售后回购业务也进行了细化规定,为捆绑销售、多重交易安排合同等复杂经济业务提供规定,解决其识别、分摊和确认收入的问题,使这些业务的处理更加明确。明确规定和解释了可变对价中分摊合同折扣和分摊合同对价的问题,新增了对于客户的额外购买选择权、授予客户知识产权等相关确认原则。此外,这次修订还对复杂的交易事项做了具体而且明确的指导与规范,这也给企业的会计人员在会计处理时提供了方便,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4.明确了列报和披露的要求。原有的收入准则中有关收入信息披露方面规定较少,财务报告中披露的各项目也不够具体,这会对财务信息使用者造成一定的影响。修订版收入准则细化和完善了对于收入信息的列报披露要求,新收入准则中增加了一些会计科目,如“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等。确保企业收入信息得到充分披露。除此之外,还增加了收入确认采用的会计政策、合同成本等信息的披露要求,使企业财务报告中的信息披露更加完善。

三、修订版收入准则对电信企业会计确认的影响

修订版收入确认模型和核算方法的变化对我国各个行业的收入确认都会产生很大的影响,本文将着重分析电信企业常见而重要的一些业务在修订版收入准则下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一)捆绑销售业务收入确认方法

买手机送话费或充话费送手机这种捆绑销售的模式,不仅是电信企业主要的经营模式,而且能夠提高消费者的满意度。这种经济活动就是在一项合同中包括两项或两项以上履约义务的一种情况,这种情况在电信行业内也比较常见,电信公司在确认收入的时候需要将话费确认为通信服务的收入,将手机的销售确认为销售收入。

原有的收入准则只是要求将收入的金额拆分到各个单独的部分当中,并没有规定拆分金额的具体方法,这样就导致各个企业的分摊方法产生一定的差异。我国目前的中国移动、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三大电信企业在捆绑销售的会计处理上也存在差异,中国移动和中国电信采用的会计处理方式是将电信服务的收入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交易对价的剩余部分计入销售终端的收入。而中国联通则不同,中国联通利用两项业务的公允价值作为分摊依据,按照每一项业务的公允价值比例将合同总金额分配到每一项业务当中。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终端设备即手机时按照取得时点确认销售收入,通信服务业务在合同期间内分摊确认。

修订版收入准则明确规定对于捆绑销售业务,企业按照不同履约义务的公允价值比例来进行相应的归集,对于销售手机的收入,直接在当期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而对于充值的话费,则先确认为预收账款,在未来分期归集转为收入。这种确认方法与目前中国联通的处理方法相一致,其他两个企业应当按照新准则规定改变会计处理方法,并且修订版收入准则还规定,分摊金额一经确定不得变更,这也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减少了企业操纵的空间。

(二)充话费送话费业务收入确认方法

充话费送话费业务是电信企业提供商业折扣的形式,但又与一般企业的商业折扣有所不同,一般商业折扣是在某一时间点履行的履约义务,而电信企业的这种业务则是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即依据合同的履行进度在整个期间内确认收入。电信企业在实际的业务处理中,应当首先在合同订立时将合同中规定的交易价格计入预收账款,在后续服务实际发生时按照所有期间的平均价格分别确认收入,同时将预收账款转入主营业务收入。

(三)奖励积分业务收入确认方法

奖励积分业务是电信运营商实施客户忠诚度计划的一种方式。原有的收入准则中对于客户忠诚度计划的处理方式一般采用递延收益法,将授予的奖励积分按照公允价值计入递延收益,按照日后客户使用积分时再将递延收益转到收入当中。原有的收入准则对于积分公允价值的确认规定了剩余价值法和市场公允价值法两种使用的方法,但对于积分公允价值具体如何确认,各个企业间也存在差异。

由于原有的准则并没有针对客户忠诚度计划提出较为详细的指引,修订版收入准则规定对于授予奖励积分的会计处理应当按照商品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交易价格,并且对于积分兑换的是自有通信服务还是实物,修订版收入准则对会计处理进行区分,如果兑换产品,则转回的是销售商品收入,如果兑换通信服务,那么就转回通信服务收入,这样更能体现交易的实质,保证收入确认的准确性。

四、应对修订版收入准则的建议

第一,监管机构应当加强监督。财政部在准则的制定、修订、发布以及完善全过程充当重要的角色,在修订版准则发布实施后对于各个行业的实际实行情况进行考察也显得尤为重要,对于修订版收入准则中的相关规定通过考察确认其在实际工作中是否具有可行性。在修订版收入准则执行初期,监管机构应当要求企业学习修订版收入准则,对企业会计人员进行培训,使会计人员首先学会运用修订版收入准则。同时,监管机构更需要加强管理和监督以保证新准则能够被合法规范地执行。对于企业的日常会计处理是否合规、准确应当进行监督,观察准则在执行的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并对其进行进一步的完善。相应的还要多关注披露的规定,这样才可以确保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透明化。另外,在后续使用新准则的时候,会计估计的应用占了很大的比重,这样就让公司的利润操纵有了很大的空间范围,从而导致使用报表信息的存在被误导的可能。所以,政府的监管在这里起了很大的制约作用,使得监管可以更好地实现,进而确保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有效提高,同时让会计信息处理更加符合要求。

第二,对本行业相关管控机构的建议。电信行业在应对新的准则时应当更加的积极,而不是一味地采取躲避战略,可以通过專门成立相应的调查小组、聘请外部机构的相关专业人士等手段来获取更改后的准则对于电信行业会产生哪些方面的影响,然后与相关的部门进行合理的交流,并给出有效的解决办法,从基层员工着手进行相应的培训。同时,电信行业应当采取在总体分析对应合同基础上的详细分析法。对于新收入准则而言,实际履行是最关键的,在通过现有业务的分析与潜在合同条款的研究后,电信行业可以制定出有效的解决措施。最后,对于电信行业而言,相关软件的及时更新也是十分必要的,对于削弱企业内控的相关部分也要做到及时的优化,强化公司内部组织机构之间的沟通以及外部公司间的协调,并及时关注新收入准则对于利益相关者的影响情况,进而提出应对的策略。

第三,对电信公司的建议。鉴于修订版收入准则于2018年1月1日开始实施,建议电信公司从准则实施年度起,采取两种口径的报表形式来应对收入数据的变化,通过借用新收入准则的要求来对应地调整企业上一年度的收入数据,通过这种方法可以实现全方位、全角度的比较,更有效地分析出新收入准则对于公司业绩所产生的影响,这样才能及时处理需要调整的业务模式,来实现公司的利益。有效地辨别出合同是新修订的收入准则中收入确认的首要方面,合同中的具体规则的制定对于企业未来收入的确定起着关键性的作用。企业中合同的制定以及后续的签约主要由市场部门来主导,而市场部门在制定过程中主要考虑的因素不会是收入的确认问题。因此,需要企业在这两个部门之间做好相应的协调,使财务人员也能够参与合同的制定过程,业财融合才能使企业的效益达到最大化。修订版收入准则的施行,影响最大的是企业收入结构的变化以及不同时期收入总额的差异,不管是原有的套餐模式销售业务还是之后的积分兑换奖品业务,都会因为新收入准则而产生主营业务收入在收入中的比重下降的后果。而这对于报表相关使用人而言并不是最好的结果,这样的话电信公司就需要重新制定出一些符合新准则的策略,不能一味地考虑当前的利益,而是需要把促销重点放在能提升主营业务收入比重的业务上。这是由于电信公司所经营的跨期业务在实施过程中,现有期间的主营业务收入的提升一定会使得未来期间主营业务收入降低。因此,公司业务结构的优化应当多考虑可持续发展因素,这样才能保证公司运营业绩稳步提升。

参考文献:

[1] 李克亮.例析新收入准则下的“合同识别”[J].财会月刊,2018,(5):107-112.

[2] 徐宗宇,王清儿.我国新收入准则在房地产行业的应用研究[J].会计之友,2018,(4):11-14.

作者:侯雪筠 刘兴钰

第2篇:新收入准则下房地产企业收入确认的思考

摘 要:我国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新收入准则充分满足市场经济和房地产行业的实际发展需求。新收入准则的颁布会对房地产收入确认带来深刻的影响。本文首先对新收入准则进行了概述,其次指出了新收入准则的具体变化,然后论述了新收入准则下房地产企业确认收入的条件,最后论述了新收入准则下房地产收入确认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新收入准则;房地产企业;收入确认;思考

引言

收入不仅是衡量房地产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指标,也是管理者管理能力的综合体现。新收入准则的条文与旧准则在收入确认方面有显著差异,旧准则要求企业在风险和报酬转移的时候确认收入,新收入准则则要求企业在客户取得产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这必将会对房地产企业带来极大的影响,这种影响主要在于投资安排、税收筹划以及财务报表等各个方面。很多房地产企业经过多年的发展早已经适应了原先的收入确认方式,所以加强新收入准则下房地产企业收入确认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新收入准则的概述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的各项交易也变得更加复杂,给收入确认和计量带来不小的难题。我国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这一举措是完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必经之路,是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颁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相趋同的有效途径。新收入准则是我国原有准则的重要改革,其中规定,企业确认收入应该建立在客户获取商品或服务的基础上。

房地产行业具有项目开发周期长以及开发成本计量滞后等特点,这就给房产销售收入的确认带来了不小的难题。在原有的收入准则要求下,如果房地产企业收到了客户的全部放款,但是没有将房子交付给客户,这种情况依规不能确认收入,直接造成了合同销售额与会计销售收入出现了矛盾。在原有收入准则下,会计信息对房地产企业决策的作用有限,新收入准则的施行势必会给房地产企业收入确认和计量带来非常大的影响。

二、新收入准则的具体变化

(一)给予控制权转移的时点确认收入

新收入准则的最大变化就在于收入确认标准的改变,它以合同为基础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收入确认体系。新收入准则明确了企业在合同中应该履行的义务,这是判断企业收入确认的关键。同时,新收入准则还对商品控制权的转移作出了指引,这样就降低了人为判断导致出错的可能性。比如,如果企业已经将商品的所有权转移给了客户,表明了该商品的风险和报酬均已在客户手中,这就意味着商品的控制权发生了转移。

(二)基于交易价格计量收入

原有准则针对收入计量的规定因收入类型的不同而不同,而新收入准则则完全是基于交易价格来计量收入的。交易价格指的是企业向客户转移商品所有权时收取的对价金额。新收入准则的这种变化可以显著提高收入确认的准确性,其中的难点在于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

(三)细化收入的列报与披露

在新收入准则规定下,企业履行的义务如果超过了客户所付的款项,在资产负债表中应该表示为合同资产,反之,如果客户所付的款项超过了企业履行的义务,则应该表示为合同负债,企业拥有的无条件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作为应收款项应该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表示。同时,新收入准则还要求企业披露与本期收入、履约义务等相关信息,这种规定极大提高了企业会计信息的透明度。

三、新收入准则下房地产确认收入的条件

新收入准则的颁布施行导致房地产收入确认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房地产企业的销售收入应该在房屋控制权实际转移到客户时进行确认。房屋控制权的转移分为时点和时段的转移,新收入准则对此的规定是:如果判断房子是时段转移,则判断结束,如果不是则为时点转移。这是房地产企业收入确认的重要条件。

在新收入准则的规定下,属于在时段内履行义务的情况是:第一,对于当地产企业在履约过程中的在建商品,客户可以对其进行控制;第二,在房地产履约的时候,客户就已经消耗了由此给自己带来的经济利益;第三,房地产企业履约商品具有唯一性,而且企业可以就已完成的履约部分向客户收取费用。房地产期房预售行为属于时段履约行为,可以根据履约的实际进度来确认收入,由此可以看出,新收入准则下的房地产企业销售收入确认要比原有规则下的收入确认行为提前了。

四、新收入准则下房地产企业收入确认的建议

(一)严格遵守新收入准则的相关規定

财政部2017年7月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于2018年1月1日正式施行。考虑到企业财务报表和披露信息的要求,政府要求房地产企业准备好2017-2018年的相关信息数据。房地产企业适应新收入准则的时间非常紧张,房地产企业应该加快调整步伐,及时将新收入准则纳入作为企业正常经营管理的重要参考。企业可以在内部建立专门部门来负责新收入准则下的调整工作,该部门应该包括财务、法律、人力等各个方面的人才,工作人员在平时应该较强沟通交流,严格按照新收入准则的规定办事,从而极大提高当地产企业的工作效率。

(二)完善房地产企业的财务系统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改善,带动了房地产行业的进步,涌现出一批诸如碧桂园、万科等大型房地产企业。越是规模大的房地产企业,其信息自动化程度也就越高,财务系统在其中发挥的作用也就越大。新收入准则导致收入确认金额和时点发生了变化,而且在一定程度还导致财务报表披露信息的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原有的财务管理系统已经无法满足房地产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需求。因此,房地产企业必须要及时更新财务系统来适应新收入准则的施行,同时还应该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力度,让他们熟悉新财务系统的操作知识,从而帮助房地产企业顺利向新收入准则过渡。

(三)加强财务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

新收入准则与就收入准则在房地产收入确认方面有很大的不同,在新规则已经面向全国推行的情况下,财务管理人员原先掌握的财务会计知识显然已经落伍。因此,房地产企业应该加强对财务管理人员的培训,一方面让他们充分熟悉新收入准则的规定,及时更新自己的财务知识体系;另一方面要增强他们的职业道德,在工作中严格按照新收入准则行事,坚决杜绝投机取巧的情况发生。

五、结束语

我国财务部颁布的新收入准则在2018年已经向全国推行,直接影响了房地产企业的收入确认工作。房地产企业应该积极适应这一变化,及时更新自身的财务管理理念,尽快熟悉新收入准则的相关规定和变化。为了防止收入准则给企业经营带来负面影响,房地产企业应该进一步更新完善财务管理系统,加强财务管理人员的培训,这可以帮助房地产企业充分适应我国乃至国际的会计准则,从而促进我国房地产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王金荣,王迪.会计准则变革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多角度分析[J].中国集体经济,2016,(10).

[2]武迪.关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若干思考[J].山西农经,2017,(15).

[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S].1999.

[4]王晓敏.万科的收入确认之争引发的会计职业判断思考[J].财务与会计,2009,(21).

[5]欧亚群.交付确认法和完工百分比法在房地产收入确认中的应用[J].河南科技,2010,(01).

[6]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1号——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S].2001.

作者简介:孙静,山东天元同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临沂分所。

作者:孙静

第3篇:新收入准则对软件企业收入确认的影响分析

摘 要:阐述基于新会计准则条件下软件企业的收入确认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分析,探究新收入准则的具体条款项目,并且提出立足于新型的会计收入准则条件下软件企业的相关收入确认的管理重点,希望对相关企业有所裨益。

关键词:新收入准则;软件企业;影响因素;收入确认问题;有效措施

基于我国近年出台的新会计准则基础上,很多企业都受到了这一政策的影响,尤其是软件企业。这一准则对软件企业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改进和处理企业收入确认的工作问题显得尤为重要,同时企业收入确认这一工作也是软件行业赖以生存的主要依据。在新会计准则视野下,认真分析软件企业中所出现的收入确认问题,从中掌握企业的运营方式,从而反映出企业的真实财务情况和运营成果,进而为软件企业的良性发展奠定坚实基础。限于我国传统的企业收入准则没有对软件企业的收入确认内容作出明确的要求和规定,造成软件企业的收入确认方式不统一,阻碍了软件企业之间的水平比较,而随着我国财政部在2017年出台了新型的《会计收入准则》,对原有的收入确认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原有准则规定的时间点要求是风险和报酬迁移时,而新型的收入准则提出的时间点是客户获取产品的控制权利时,这一新型文件的出台,对软件企业带来了不小的影响。基于新时代背景下的会计收入准则,怎样根据软件企业的业务实质分辩、确认收入就成为当下实践工作中至关重要的内容。

1 新收入准则在软件企业收入确认核算影响

新收入准则在收入的确认和计量方面以控制权转移为标准,即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只有将产品的实际主导权利进行转移,且该产品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完全由购买方享受的情况下,才可以确认收入。在此环境下,软件企业所受影响较大,以控制权转移为标准的限制使得软件企业在传统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确认时点发生变化。

1.1 对软件开发收入确认的影响

在传统的收入确认准则中,企业要确认收入需要同时满足不同种约束条件,导致软件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某些服务或产品已经满足交付条件,但却因未达到收入确认的某项标准而延后,或合同内容未完全履行完毕,但因满足收入确认准则所有条件而导致收入必须要确认,合同义务却未完全履行完毕。在新收入准则下,软件企业对签订的合同可以将其中合同义务进行细分,并以细分的义务按比例分摊合同价款,在不同义务履行完毕后即可确认收入,保障收入确认的时效性,软件企业可以在产品的安装、调试及后续培训角度对合同义务进行细分,分别确认收入。除此之外,软件企业所签订的合同中大多涉及售后服务,企业可以将售后服务单独列为一项合同义务,以其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该项收入的确认时点进行延后,而非传统核算中的合同价款全额进入收入,再通过损益项目对售后服务进行费用化处理,此操作可以直接影响到软件企业核算过程中的利润金额。

1.2 对系统集成业务、技术服务等收入确认计量的影响

软件企业系统集成业务因其同时需要硬件投入和软件服务的特性,使得其收入确认需以完工百分比法为基础,在每个报表期间结束时对已完工的比例进行收入确认。在新收入准则中,一旦控制权未发生转移,系统集成业务就无法通过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也就导致软件企业需要对经济业务进行实质性分析,寻求约定合同条款等方式来保障企业利益与义务的对价确认。举例来说,系统集成业务客户需改良现有资产,软件企业在确认收入时需要考量该项资产在改良过程中客户是否拥有控制权,只有在客户拥有控制权的基础上,软件企业才能够针对该项系统集成业务依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期间软件企业需要对法律条文、合同约定等涉及控制权的因素进行考量和评估,保障收入确认时点的准确性。

新收入准则对于技术服务等软件企业项目的影响较小,技术服务等项目的主体控制权仍然保留在客户手中,合同义务以服务为主,传统的收入确认方式与新收入准则虽然限制性因素不同,但是在实践操作中却无实质性变化。

2 新收入准则对软件企业收入确认影响举例分析

甲公司为软件公司,与客户乙公司签订系统集成业务合同,合同中约定甲方依据合同条款,为乙方提供硬件采购、软件服务及其他后续服务,直至合同标的物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合同签订时间为2018年9月1日,约定安装及调试期限為6个月,合同价240万元,其中约定需要进行外部采购的软件和硬件产品乙方必须在交付时点支付160万元作为外采物品对价,其余款项待标的物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且交付后一次性支付完毕。

依据合同规定,甲公司2018年11月30日将外购的设备及软件等交付乙公司,所交付标的物的采购成本为150万元。在后续四个月中,乙公司持续为合同标的物提供安装、调试、检测等服务,至2019年3月31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完成交付。

甲公司在合同签订前,对项目的收入成本进行测算,综合毛利率预计为8.33%,其中需外采的设备及硬件预计成本为150万元,软件安装、测试成本为70万元。

根据新收入准则,上述案例可以分为四种方式确认收入,分别为产出法、投入法、直线法及商品销售法:

首先就最简单的直线法来说,软件企业无需考量完工进度等,仅需要对合同价款按合同约定期间进行平均确认,即每月确认40(240÷7)万元(不考虑相关税费,下同)。

其次就产出法而言,软件企业可以在2018年11月将已交付的设备及硬件确认收入,剩余价款按百分比平均计入剩余4个月内。如此操作的基础是基于软件企业在履约过程中对合同义务的分类无法继续进行细分,只能够将需要采购的项目与提供的安装、测试服务相分离,需要采购的硬件因市场原因及客户需求的后续调整,无法继续细分,所以只能够在交付时点一次性计入收入,而安装测试等劳务无法准确测量,可以按预计工期对收入进行分摊。

在投入法确认规则下,软件公司在设备及硬件的交付时点,应依据已发生成本与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认163.64万元(150÷220×240)收入,后续发生安装、调试成本依据实际发生成本与总成本比例确认收入,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交付的时点将已确认收入金额与合同价款差额一次性列入收入。

最后是以商品销售法对案例中交易进行核算,上述经济业务虽然交付设备及硬件的时点,且该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具备不可替代的作用,相关资产的控制权也已经转移至乙方,但是无法满足客户在软件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的要求,所以不能够确认收入,只有在2019年3月31日确认交付的时点才能够全额计入收入。

上述四种收入处理模式下,经济业务的实质是一致的,但是采用不同种方式对企业当期利润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其中该笔业务按商品销售法在2018年完全未确认收入,但是采用产出法则可以将其中的160万利润划归2018年,企业可以依据自身发展需要,通过对合同条款约定的调整,对新收入准则的政策进行利用,但是企业一旦获取较大的主动权,也就会对我国税源产生一定影响。

3 对软件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

收入准则的修订对软件企业而言不仅仅影响到收入的确认方式,还会在后续的核算和披露过程中影响到财务资料的有效性,新收入准则对会计资料的价值进行深度开发,特别是在收入相关报表信息的披露和附注中进行了较为精细化的限制,大大提升了会计资料质量。

3.1 统一收入确认模型,增强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在软件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所涉及的业务较为复杂,传统的收入确认准则依据商品形态确认收入,企业经营过程中的类似业务无法实现纵向的比较,并且传统的风险报酬转移理论下,不同企业中的相同业务信息受制于财务人员专业判断影响而无法实现比较。在新收入准则下,企业只需要对控制权进行衡量,只要控制权转移到客户方,销售方即可确认收入,并且新收入准则对劳务等无法确认控制权是否转移的项目明确以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明确了企业收入确认方式,新收入准则将经济业务的确认方式进行了同一的规定,防范不同准则下类似业务处理方式产生冲突或出现盲区,增强了市场经济中企业信息的可比性,同时对于企业自身管理而言,生产经营活动的纵向财务数据也可以实现比较。

3.2 明确特定交易处理,提高了会计信息价值

新收入准则较传统收入确认准则而言更精细化,对具体业务的特定事项进行详细的分析,并规定了相关财务处理方式及管理办法,传统收入确认准则具备指引性,对经济业务的核算方式作出了方向性指导,在实施过程中过多依赖财务工作者的专业判断。新收入准则中对常规性业务做出了指导,并且规定了相关处理流程,对个别事项也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对软件企业而言,新收入准则下所有的经济业务可以实现对比,完善的收入计量方式在后续管理中可以为管理者提供可比的信息,同时报表使用者也可以通过财报及附注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更准确的认识。

4 对会计信息披露要求的影响

会计信息披露的意义在于满足报表使用者深入了解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及经营状况,从而服务报表使用者做出正确决策,传统的信息披露包括会计政策变更和收入相关信息的注释。虽然在形式上对相关数据进行了披露,但是报表使用者难以通过披露的信息了解到相关收入的确认模式对经营成果的影响,较易被主观干预的核算影响,从而做出不符合自身初衷的决策。

新收入准则下,要求企业在披露材料中必须对收入确认的判断方式进行列报,提供给报表使用者明确的收入确认信息,使报表使用者了解到企业目前经营状况的基础核算规则,进一步了解企业未来一段时间的获利能力。另外,新收入准则要求企业在披露过程中对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进行列报,对未确认收入但实际收到款项列入应收账款项目中,可以为信息使用者提供更真实有效的信息。

5 对企业财会工作的影响

新收入准则对于软件企业财务工作者而言,是对传统认知的重置,在财务管理核算中无疑会给企业和财务信息使用者带来益处,但同时也会给财务工作者带来考验。首先财务核算要以事实为基础,结合新收入准则中的收入确认标准进行核算,这也就要求财务人员需要对相关合同进行研究,同时也需要通过对新收入准则进行分析,保障核算工作的准确性,而这样的操作仅是在核算会计角度出发,在管理会计角度而言,财务人员需要通过对新收入准则的研究,制定符合企业发展需求的合同指引,合理规划企业收入的确认期间,服务于企业战略目标的统筹工作。

新收入准则下,企业收入的确认和规划对合同的依赖性较大,在此环境下财务人员必须强化对合同的管理,一方面合同作为法律要件必须得到妥善的保存;另一方面也是企业财务核算工作的基础性文件,在后续的审计等监管工作中必然需要提供,是企业收入确认的重要支持性资料。另外,软件企业传统的合同签订模式也需要将财务部纳入签订决策组中,传统的法务、销售部门制定的合同是具备可操作性的,但是在新收入准则下,合同缺乏财务管理的价值。财务部门在参与合同制定的过程中,可以通过对生产经营目标的细分加之新收入准则的收入确认条件对重要的交付环节、结算方式等进行规划,合理控制收入确认期间。

6 结语

软件企业要想在新收入准下实现收入确认的良性发展,就要重新重视企业收入确认的基础和理论原则,从而满足真实的实务需求。同时,软件企业始终要把国际会计准则和我国当前的收入准则结合起来,将其作为发展的指导方针。且根据我国的实际发展状况,以期新收入准则的实行能够解决软件企业中存有的收入确认问题,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经济情况和收支情况,进而提升收入确认和披露质量。文章主要基于新会计准则条件下软件企业的收入确认问题进行分析,全面解决软件企业的确认收入问题。

参考文献

[1]肖鹏程.新收入准则下软件开发企业收入确认问题探讨[J].纳税,2018,12(33):201-202.

[2]黄燕,郑洲,刘婷婷.新收入准则应用分析——基于定制软件业务案例[J].财会研究,2018,(10):28-32.

[3]穆晴.网游企业收入确认和计量问题研究[D].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8.

[4]马尚.新收入准则对房地产企业收入确认的影响分析[J].中外企业家,2018,(17):15-16.

[5]郭安斌.电信企业收入会计问题研究[D].北京: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2018.

[6]杨娟.我国新收入准则对房地产企业收入确认的影响研究[D].成都:四川师范大学,2018.

[7]岳上植,韩紫微.我国软件企业收入确认问题解决之道——基于新国际收入准则[J].会计之友,2017,(20):22-25.

[8]吳垠泽.互联网企业收入确认与计量问题研究[D].北京: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2017.

[9]潘丹丹.收入准则的修订对我国软件企业收入确认计量的影响[D].呼和浩特:内蒙古财经大学,2017.

[10]刘林宁.A软件公司“新三板挂牌”收入确认的审计问题研究[D].长沙:湖南大学,2017.

[11]王佳良.软件企业收入确认的探讨[J].中国市场,2019,(11):81-82.

[12]张齐莲.新会计准则下软件企业收入确认的问题研究[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8,(07):112+117.

作者:任瑾

第4篇:个人贷款客户职业及收入确认书

中国工商银行东莞市分行:

兹有先生/女士,是我单位在职员工,身份证号码为:,现任职务,月收入为人民币万仟佰拾元整。特此确认。我单位承诺以上提供的信息真实可靠。

经办人:

联系电话:单位:

(单位盖章)年月日

第5篇:营业收入确认时点

条例:

第十二条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湘菜 2011-06-14 22:41:44 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本条规定是对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的具体细化。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了“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但究竟什么是收讫营业收入款项?就是收到款项吗?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是什么意思?凭据就是发票吗?这些都是本条需要解决的问题。

本条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收讫营业收入款项”的含义

本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理解本条规定,要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一)收讫营业收入款项不等同于收到款项,也就是说仅收到款项不能简单地确认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

(二)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在应税行为开始提供后收到的款项,包括在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三)除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外,应税行为提供前收到的款项不能以收到款项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应税行为提供前收到的款项,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

(四)对于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应税行为提供前收到的款项可以以收到款项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即“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案例分析:

甲运输企业从事海洋运输,2009年1月4日受乙公司委托从上海出发运货到美国,运费为100万元,甲企业2009年1月6日开始运输,2月2日抵达目的地。期间2009年1月7日收到乙公司运费50万元,2009年1月25日收到运费20万元,2009年2月10日收到运费30万元,试问甲企业1月份营业额为多少?

分析:

甲企业1月6日开始运输,说明已经开始提供运输劳务,那么对其2009年1月7日收到乙公司运费50万元、2009年1月25日收到运费20万元,均可以根据本细则“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的规定,应将收到款项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而不是等到全部运输劳务提供完成(2月2日抵达目的地)。因此本案甲企业1月份营业额为50十20=70万元。

二、“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的含义

本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理解本条规定时,需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一)索取营业税收入款项凭据不是指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的规定,开具发票的时间应当与营业收入确认的时间一致。但决不能认为开发票的时间就是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发票是收款方开具给付款方的报销凭证,不是索取营业税收入款项凭据,我们应当依据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来确认,而不能以发票开具的时间来确认,更不能对纳税人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前开具发票的行为确认其纳税义务发生而征收其营业税。

(二)适用范围是开始提供应税行为但没有收到营业收入款项的情形,也包括开始提供应税行为在书面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没有收到营业收入款项的情形。

案例分析:

A公司2009年2月5日承担了B公司委托的一项设计任务,合同价款200万元,合同约定2009年2月10日B公司要付款50万元,但实际到2009年3月7日才付。试问A公司2009年2月应当缴纳多少营业税?

分析:

对这种情况,虽然该企业收到款项的时间在2009年3月7日,但由于其2009年2月5日开始提供设计劳务,并约定2009年2月10日委托方要付款50万元,根茹“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的规定,因此无论是否收到,其50万元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2009年2月10日而非2009年3月7日。

(三)确认标准上要分为两种情况来处理。

即签订书面合同并且有明确付款日期的,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末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三、孰先原则的适用

前面分别介绍了“收讫营业收入款项”和“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的含义以及处理的原则,这里还要特别注意的是,“收讫营业收入款项的当天”和“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往往不一致。所以为解决这类问题,我们提出了孰先的原则,即如果“收讫营业收入款项的当天”在“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前的,以“收讫营业收入款项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反之“收讫营业收入款项的当天”在“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后的,以“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6篇:软件企业收入确认

(一)公司主要业务收入类型

1、 客户化软件开发收入

2、 运营维护服务收入

3、 客户化软件开发及运营维护服务收入

4、 移动互联网代理推广服务(广告代理)收入

(二) 不同业务类型收入确认具体方法

1、客户化软件开发

客户化软件开发业务是指根据客户特别需求在对客户业务进行充分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按客户实际需求进行专门的软件定制开发产品。

在同一会计内开始并完成的客户化软件开发业务

对于在同一会计内开始并完成的软件开发业务,应取得收入合同,以取得客户签字盖章的验收报告的时点确认收入并结转对应成本。

注意事项:合同中约定分期付款,最后一期付款有特别条件,如按照客户满意度决定付款金额和比例等相关类似条款,在验收报告日确认收入时,因无法确定特别条款的实现程度,收入确认的金额应扣除最后一期付款的金额。在特别条款结果可以确定并取得客户书面认可的单据后,将最后一期按实际收款数一次性确认收入。

跨的客户化软件开发

对于在跨的软件开发业务,应区分下列两种情况分别处理:

A、 已经取得收入合同,收入合同的签订日期与项目的实际研发立项日期相匹配,应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并结转对应成本。

B、 没有取得收入合同,也没有取得与客户签订的项目意向书、客户的预订单等外部证据,为了避免未来上市审核过程中可能带来的麻烦,不能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项目的劳务成本应在合同签订日后进行归集和核算,签订日前发生的项目劳务成本可以计入“研发支出”科目,但应对应具体研发项目。 ③ 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应满足下列条件:

A、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B、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C、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企业可以根据提供劳务的特点,选用下列方法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

a、已完工作的测量,这是一种比较专业的测量方法,由专业测量师对已经提供的

劳务进行测量,并按一定方法计算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程度。

b、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这种方法主要以劳务量(通常是时间)为标准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程度。

c、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这种方法主要以成本为标准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程度。只有反映已提供劳务的成本才能包括在已经发生的成本中,只有反映已提供或将提供劳务的成本才能包括在估计总成本中。

D、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建议企业采用第二种方法,具有灵活性和可操作性。以劳务量(通常是时间)为标准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程度,某一项目的完工程度可采用已发生工时占预算总工时的比例确定。

2、运营维护服务收入

运营维护服务,包括定期维护服务和其他服务,定期维护服务是在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间为客户提供系统维护,其他服务则根据客户的需求和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日常运营支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业务质量监控、业务优化、集成过程监控、业务系统分析等)。

定期维护服务在服务期间采用直线法确认收入,其他服务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完工程度按照已发生成本占预算总成本的比例确定。

特殊情况:根据公司运营服务费的收取方式和收取基础,该业务服务费按照月终端用户数进行月结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中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条件,该条件的收入确认方式采用按月根据客户端用户数确认收入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既不采用直线法,也不采用完工百分比法。

3、 客户化软件开发及运营维护服务

客户化软件开发及运营维护服务是指客户化软件开发后并对开发出的系统进行运营维护服务业务,在该业务中,可区分为客户化软件开发和运营维护服务两阶段,其中:客户化软件开发阶段不向客户收取任何费用,运营维护服务阶段的运营服务费按照月终端用户数进行月结算。

因此,根据收入的确认原则:一是与收入相关的经济利益应当很可能流入企业;二是经济利益流入企业的结果会导致资产的增加或者负债的减少;三是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

在开发阶段为免费开发阶段,无经济利益流入企业,不确认收入。在运营维护阶段比照运营维护服务业务确认收入。

4、 移动互联网代理推广服务(广告代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中规定:

宣传媒介的收费,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开始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特殊情况:根据公司“移动互联网代理推广服务”的收取方式和收取基础,该业务按照合同期内推广目标实现量进行结算,如果在合同期内未完成合同约定的阶段目标最低基础量,合同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中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条件,该条件的收入确认方式采用合同期间内阶段目标完成后一次性确认收入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既不在合同期内采用直线法确认,也不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

第7篇:担保费收入确认条件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承担担保风险而按委托担保合同、分担保合同规定向被担保人收取的款项,包括担保费和分担保费收入。企业为其他单位代收的款项,不得确认为本企业的担保费收入。

二、企业的担保费收入应当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予以确认:

(一)担保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二)与担保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三)与担保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担保费收入的金额应按委托担保合同规定的应向被担保人收取的金额确定。

三、采取趸收方式向被担保人收取担保费的,应当一次性确认为担保费收入。

四、担保合同成立并开始承担担保责任前,企业收到的被担保人交纳的担保费,应确认为负债,作为预收担保费处理,在符合上述第二条规定的确认条件时,确认为担保费收入。担保合同成立并开始承担担保责任后,被担保人提前清偿被担保的主债务而解除企业的担保责任,按担保合同规定向被担保人退还部分担保费的,企业应按实际退还的担保费金额冲减当期的担保费收入。

资产负债表日以前承担的担保责任,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退还担保费,应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进行处理。

五、企业与其他企业共同承担担保责任的联合担保业务,应在符合上述第二条规定的确认条件时,按担保合同确定的总担保费和承担担保责任的比例计算本企业应分得的担保费,确认为担保费收入。

六、担保费收入的具体账务处理。

(一)按担保合同规定计算当期的担保费收入时,借记"应收担保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应交担保费,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贷记"应收担保费"科目。

(二)采取趸收方式向被担保人收取担保费的,应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担保合同成立并开始承担担保责任前,企业收到的被担保人交纳的担保费,应当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收担保费"科目。

(四)担保合同成立并开始承担担保责任后,被担保人提前清偿被担保的主债务而解除企业的担保责任,按担保合同规定向被担保人退还部分担保费的,企业应按实际退还的担保费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七、本科目应按担保和分担保业务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八、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8篇:工程施工企业收入确认

工程施工企业收入确认我公司承包了一项工程,由发包方代扣代缴营业税,我公司现在已经收到工程款(按完工进度),但没收到对方代扣代缴的完税凭证,现在就确认收入吗?在一般的情况下,确认收入的同时要计提相应的税金及附加,下月就交税了,可我们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收到完税凭证,我公司的帐务处理如何做。

对于咨询标题--“咨询:工程施工企业收入确认”的答复:

声明:以下分录会计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纯属业务探讨

正常的分录为:

(1)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2)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营业税

(3)借:应交税金-营业税

贷:应收账款

(4)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在完税凭证未收到的情况下,上述第三笔分录先不作,收到后补作。

手续费21000

49

1家,万里

2家,万里

第9篇:收入确认涉税疑难问题及解答汇编

文章来源:待查 文章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1-02-10字体: [大 中 小]

收入确认涉税疑难问题及解答汇编

问:企业接受捐赠、对外投资的资产评估增值所得如果超过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的,是否允许在5年内递延纳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9号公告)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文件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发生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的应纳税所得额。

例如,某企业2008年取得一笔捐赠收入500万,占应纳税所得50%以上,在一个纳税缴税确有困难,已经当地税局批准可以分五年计入收入,那么2008年计入收入100万元,2009年计入收入100万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9号公告的规定,该企业2010年计收入300万元,即应当于2010将剩余的300万元一次性计入本的收入纳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部分省份已经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9号公告对此问题进行了统一,即: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一次性计入当年所得。

另有规定主要是指:

一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债务重组所得,“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规定,“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三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二条关于递延所得的处理规定,企业按原税法规定已作递延所得确认的项目,其余额

可在原规定的递延期间的剩余期间内继续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问: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向客户一次性收取的入网费如何纳税?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财会字[2003]16号)文件规定,企业应按以下原则确定对已记入“递延收益”科目的入网费适用的分摊期限:

1.企业与客户签订的服务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未来提供服务的期限,应按合同中规定的期限分摊。

2.企业与客户签订的服务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未来提供服务的期限,但企业根据以往的经验和客户的实际情况,能够合理确定服务期限的,应在该期限内分摊。

3.企业与客户签订的服务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未来应提供服务的期限,也无法对提供服务期限作出合理估计的,则应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分摊。

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向客户一次性收取的入网费应在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问:公共服务企业无偿接收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供电、供水、供热配套设施等资产,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公用企业无偿接受其它企业的公共配套设施,用于生产经营,如接收企业进行会计账务处理,确定产权归自己,则应视同接受捐赠进行税务处理。如产权不归属接收企业,并且接收企业不做会计账务处理,则不进行收入确认。

问:金融机构贷款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是否应该冲减利息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3号)规定,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即金融企业逾期90天仍未收回的贷款利息,可以按收付实现制确认营业收入,也可以按会计确认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税务利息收入。

问:商场采取购货返积分的形式销售商品,如何确认收入?

答:“商场采取购货返积分的形式销售商品”实质上是买一赠一销售,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这里的“买一赠一”包括了“买一赠二”、“买二赠一”等多种形式。

本企业商品仅指企业已按库存管理的商品。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买别墅送汽车的方式销售不动产的,所得税上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以买别墅送汽车的方式销售不动产的,不属于捐赠行为,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销售的不动产属于未完工产品的,不动产预售收入应按规定的计税毛利率计征企业所得税,但汽车销售收入不适用房地产开发的有关税收规定。

问:商场采取购货返积分形式销售商品,如何确认销售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商场采取购货返积分形式销售商品的,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收入。

事实上,“商场采取购货返积分的形式销售商品”实质上就是买一赠一销售,应按照: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这里的“买一赠一”包括了“买一赠二”、“买二赠一”等多种形式。实际操作中一般都是简化处理,在商品销售时,按实际取得的收入,计当期销售收入,在积分兑换商品时,赠品做成本扣除;或在积分作废时,在会计和税收上均不做处理。

商品销售收入按实际取得的收入计算,是认可的。

也有人认为,1.该规定是《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文件的规定,至此在这里会计与税收不存在差异。在实践中由于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如果到期失效的时候必须将这部分收入转入所得税收入,这也是税务稽查的重点。会计与所得税的这种处理方式同增值税存在差异,增值税在货物销售当时,将全部销售价款计入收入,未来以积分兑换商品时不再计税(部分税务机关可能存在争议)

2.企业的实际做法。有的企业采取了在货物销售当期将全部销售收入计入会计收入、增值税收入、所得税收入,将来积分兑换商品时,只做成本结转,不再作为收入处理,这种做法由于不会损害税收利益,税务机关不会进行干涉,但是这种做法违反了财会函[2008]60号文件关于会计做账的明确规定。

问:供水、供电、供热企业收取一次性入网费,其收入该如何确认?

答:供水、供电、供热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入网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使用人应付一次性入网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使用人提前付款或者未约定付款日期的,以实际收到一次性入网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问:接受国外企业(非关联企业)捐赠的生产设备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接受捐赠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因此,接受国外企业(非关联企业)捐赠的生产设备需要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超过三年以上的应付款项,是否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答:企业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超过三年以上),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已经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的应付账款在以后支付的,可在支付税前扣除。

对企业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十八条的规定,即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可以认定为损失。

超过三年以上的应付款项,如果债权方没有将该项应收债权作为资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债务人无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问: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那么,应付未付款项是否包括无法支付的其他应付款?税务机关如何认定企业无法偿付?

答:应付款项是指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应当支付而尚未支付的各种款项,包括应付账款、应付票据和其他应付款。实际执行中,企业应对超过三年的应付未付款项作出合理解释,并提供能够偿付的相关证据(如证明债权人没有按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证据),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可以不并入应纳税所得额。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或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税。对已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付未付款项在以后实际支付时,在支付据实扣除。

这里的有效证明,最直接的证据是:超过三年以上的应付款项,债权方没有将该项应收债权作为资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理论上,对方没有注销税务登记,或沦为非正常户,就会有理由不认定为收入。

其它应付款账上有挂账三年以上的,将是税务机关重点检查的对象,有被协查的风险。

问:对安置残疾人员取得的增值税退税,企业是否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中规定的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是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因此,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取得的限额增值税退税,应当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问:我公司最近把一栋房子出租了,收到2年的租金收入,请问这种跨年的收入应如何确认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0]79号)文件第一条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收入。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问: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转让土地使用权等非经常经营所得,是否可以减除其股权成本?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文件规定,核定征收企业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一些核定征收的企业,取得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股票、股权所得,或许是平价转让,如果完全按照文件执行,对纳税人不利,那么,究竟应当如何执行?尤其是在大小非解禁检查中,核定征收企业如果取得大小非解禁的股权转让所得,按照什么样的征收方式征税,对企业利益影响极大。

对于这个问题,政策其实规定得很清楚。一个纳税人不能有两种征收方式,但是一些地方从实际出发,出台了照顾纳税人的规定。比如河北省地税、宁波市地税、辽宁地税等规定,这些偶然所得可以扣除其成本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单独计算。即允许一个纳税人在一定程度上采取两种征收方式。而北京国税、青岛地税、大连国税、苏州地税局则规定必须严格按照

国税函[2009]377号文件处理。因此,纳税人在执行过程中,最好咨询当地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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