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纠纷管理论文

2022-04-20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摘要】高校学生间纠纷的发生,致因复杂,影响因素较多,主要表现在提升学生的人际交往能力,加强心理疏导,注重教育管理等方面。高校学生间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建立,还需要法制保障、学校主导、学生参与、社会支持,多方联动,做好事前预防,解决专业,事后跟进,平时关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高校学生纠纷管理论文 (精选3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高校学生纠纷管理论文 篇1:

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研究

摘 要:本文以375份高校管理纠纷案件的裁判文书为研究样本,从案件分布情况、纠纷类型及案件适用司法困境三个方面剖析了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现状。文章认为,高校学生管理法律法规不健全和高校管理法治意识不强分别是导致高校学生管理纠纷产生的外部原因和内部原因。建议从完善高校学生管理法律体系、高校依法规范学生管理权、提高高校学生管理规章制度制定的法治化水平、切实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提升大学生依法维权能力等五个方面着手妥善解决高校学生管理纠纷。

关键词:高校管理;学生管理纠纷;依法治校;裁判文书

高校与高校学生之间的纠纷研究由来已久,但从司法裁判角度对二者之间的纠纷做全面、深度研究的还很匮乏。从已有的司法判例入手,弄清高校学生管理过程中问题所在,从而对高校管理和制度建设提出针对性的意见,既有助于促进高校和学生之间形成和谐融洽的关系,从根源上避免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产生,同时也可以为高校学生管理相关领域的教育立法完善提供新的思路。

一、高校学生管理纠纷裁判文书实证分析

随着高等教育规模的不断扩大,学生维权意识的不断高涨,高校学生管理纠纷也越来越多。为更全面深入的了解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笔者以“高等学校学生管理”为关键词,以1999年1月至2019年7月为时间限定,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到375份与本研究契合的文书,组成研究数据库。用上述方式确定研究样本,其优点是样本分布范围全面,能全面客观地分析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情况。其次,将样本时间限定为1999年1月-2019年7月,样本能够较为直观地反应出法官对于该类纠纷的裁判观点的变化,因为该时段内有自1999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高等教育法》,以及自2017年9月1日起开始修订施行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两部直接涉及高校学生管理的重要法律和部门规章相继出台,有利于看出立法对于该类纠纷的数量以及法官裁判的影响。

(一)案件基本特征分布情况

在检索到的375份文书中,刑事案件有1件,涉及诈骗罪,案情为犯罪嫌疑人谎称能为他人办理国家统招大学正式学历、学籍,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该类案件和“高等学校学生管理纠纷”其实没有实质联系。民事案件有85件,占案件总数的28.24%;行政案件的比例最大,共215件,占案件总数的71.43%。本研究主要以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为研究对象,其中以行政案件为研究重点,既覆盖全面又突出关键。

从案件的审级分布来看,一审案件数目最多,为224件,占案件总数的60.38%;二审数目次之,占比34.50%;再审比例最小,仅为2.16%。

从受案法院的层级分布来看,基层法院的受案数目最多,为219件,占比58.40%;中级法院次之,受案数目为127,占比33.87%;再次是高级法院,受案数目为27,占比7.20%;最高法受案数目最少,仅有2件,占比0.53%,其余为再审和审判监督案件。

从案件文书类型分布来看,判决书的数目最多,为285份,占比80.97%;裁定书次之,数量为63份,占比17.90%;决定书和通知书的比例极小,共计占比1.13%。可以判断,法官对于“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案件会进行实体审查,进而以判决书的形式做出审判,而较少仅通过形式审查就裁定不予受理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这也反应出我国法官在审理该类案件的一大进步。

从判决结果来看,在现有的司法审判中,大部分情况下会出现以下几种裁判结果:一是裁定不予受理。在相关司法案例中,人民法院一般会认为“该案属于高校内部管理行为”,并以“该纠纷不在法院直接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之内”为由裁定不予受理。二是裁定驳回起诉。如果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相应的案件,可能会以“高校不属于行政机关,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该行为不属于行政案件受理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三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就目前司法实践而言,法院受理相关案件之后,只会审查高校的行为是否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性要求,是否保障了学生相应的程序性权利。如果高校不存在程序性违法,法院就不会支持学生的诉讼请求。四是判决支持学生的诉讼请求。法官判决支持学生的诉讼请求时,一般会撤销高校对学生做出的相关决定,或者判决高校履行法定职责。 [1]图1 高校学生管理纠纷案件时间分布图

(二)案件法律糾纷类型

本报告中研究的高校学生管理纠纷,基本上都是高校为了维持学校的正常秩序、实现一定的教育目的而对学生进行管理的过程中所引发的争议。通过数据分析可以发现,在高校学生管理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法律纠纷类型中,学位授予纠纷案件数目最多,为71件,占比24.23%;其次是纪律处分纠纷,数目为64件,占比21.84%(见图 2);毕业资格纠纷、学籍管理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入学资格纠纷等类型纠纷紧随其后,依次排列。从上述分析可知,高校生管理中常见法律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招生录取

落实高校招生自主权是教育改革的方向,但在司法实践中,因高校招生引起的法律纠纷层出不穷,主要集中在非法不予录取和非法取消入学资格等方面。结合相关裁判文书分析可知,招生录取中产生纠纷的原因类型主要是伤残与疾病、道德品质、分数问题等。从裁判结果来看,因伤残与疾病产生的纠纷,法院一般支持学生的诉讼请求。而关于分数类型的纠纷,法院往往不支持学生的诉求。[2]2.学生处分

从涉及的权利类型来看,高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涉及到学生的受教育权、隐私权、生育权、申诉权等等。从处分依据来看,对学生的处分涉及到学生违反学校考试纪律和管理规定、损坏集体财产、行为违法犯罪等方面的问题。从案件的争议焦点来看,主要表现在主体适格、事实根据、适用法律、程序正当、处分轻重等几个方面。[3]3.人身损害赔偿

国家对高校的教育教育设施设备都有相应的安全标准,这些设施设备如果因为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原因而出现安全隐患,因而导致学生的人身损害,可能引发高校与学生之间的人身侵权纠纷,包括高校的建筑设施出现质量问题而引起的校生纠纷;因高校提供的体育器材、实验设备等教育教学器材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比较明显的安全隐患造成学生身体损害而导致的校生纠纷;因校园公共设施出现问题而引起的校生纠纷,等等。此外,高校对学生的教育职责,都是通过教师具体的教育教学行为而得以体现。教师在教育教学的过程中,由于过错导致学生发生伤害事故引发赔偿纠纷的案例在司法判例中并不鲜见。

4.学位授予

学位授予争议的焦点问题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学位授予条件问题。在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实践中,不少高校在《学位条例》之外,附加了诸如大学英语四六级成绩不合格或在读期间发表论文数量不足数、层次不够高不授予学位的规定。[4] 二是学位授予程序问题。不少学校因学位授予过程中的程序瑕疵而被学生告上法院,形成的学位争议案件。

(三)案件适用司法困境类型分析

首先,是否对高校的管理决定做实质性审查。笔者综合所搜集到的裁判文书,发现在高校学生管理行政纠纷案件中,大部分法官只审查学校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各种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的正当程序,而不会对高校的决定做实质性审查。法官们一般认为高校对学生所做的决定属于高校“自治权”的范畴,司法无权干涉。但是也有一些案件中,法院却认为需要对学校管理进行直接干预,由此带来司法干预程度的困境。

其次,同案不同判。在“王奋凯不服宿迁学院开除学籍处分案(2007年)”中,宿迁市中院却没有因 “开除学籍的处分行为违反法定程序”认定其违法,而是从“程序瑕疵未严重影响行为结果”的角度论证,认为应当维持学校的处分决定。而在“李莉亚不服许昌学院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纠纷案(2009年)”中,因违反法定程序而导致高校的开除学籍处分却被撤销 [5] 二、裁判文书折射出的高校学生管理纠纷之成因

(一)外部原因:高校学生管理法律法规不健全

与高校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是高校行使学生管理权的前提和依据,也是对高校行使学生管理权的规范和监督,对于维持高校正常运转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高校学生管理相关法律体系的不完善主要表现在:

第一,立法层面的空白。教育法律法规形式不齐备,内容不完整,致使有的法律纠纷无法可依或有法难依,甚至出现法院判决难以落实的尴尬境地。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仅对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授予学位做了规定,但并没有规定未授予的负面清单,实践中就出现了高校在制定不授予大学生学位的相关细则规定时产生一定的随意性,[6]由此导致高校和学生之间引起法律纠纷。

第二,正当程序缺失与不足。在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未对高校管理的法定程序进行明确规定时,法院一般不认为高校管理行为必须要遵循一定的程序。[7]如在“杨亚人不服天津科技大学不授予学士学位证书案”中,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判决书(2005年)中认为:“关于学士学位授予与否的送达问题,因法律规范没有规定必须送达的法定程序,因此,上诉人杨亚人坚持不授予其学士学位法律文书必须送达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第三,规范性文件缺乏可操作性。例如新《普通高校学位管理规定》中明确做出规定:“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高校可以给予大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但配套制度并没有对“怎样才算抄袭、剽窃”做出严格而又清晰的概念界定,很多高校也缺乏相应的学生管理制度进行管理,一旦在现实管理中遇到此种情况就很容易造成无章可循的局面。[8]新《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第十九条规定:“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从较为轻微的“批评教育”到最为严重的“开除学籍”,这样较大弹性空间的规定给高校对旷课大学生的处分制度制定留下了很大的自由发挥空间。由此,实践中各所高校的处分规定差异很大。[9](二)内部原因:高校管理法治意识不强充分尊重学生权利,既是依法治校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必然要求。高校教育管理者仍然存在着习惯于依靠权力、运用行政手段进行管理,缺乏依法治校的管理理念,法治意识不足。主要表现在:

第一,学校规章制度适法性不足。高校有权根据上级法律法规,并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管理实施细则。但从学生管理纠纷的根源来看,学校内部规章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依然是引起学校和学生之间法律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

第二,“自主管理权”运用不当。現实情况中,高校可能会滥用“自主管理权”,导致学生管理制度在权利与义务的规定方面都存在严重的不对等现象。例如,对于大学生的学位授予,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明确规定:本科毕业生授予学位的条件是掌握学科基础理论和从事研究的初步能力。但从司法案例中可见,部分高校在法律规定的这两个条件之外,自行增加了一些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如 “无挂课现象”、“在校期间未受过留校查看及以上处分”等,这些规定是否属于《学位条例》规定的学术条件并非没有争议。

第三,学生合法权益维护不够。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修订后的《规定》的一大特点是对学生违纪处理程序要求更为严格,并确立了学生权益救济制度。如规定“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等等。

三、高校学生管理纠纷解决的法治路径

预防高校学生管理纠纷,做好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必须树立法治观念,增强法律意识,依法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依法治校的能力。[10]具体来说:

第一,完善高校学生管理法律体系。及时修订并更新高校学生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尤其是与学生权益密切相关的一系列高校管理规章制度,应当严格以《教育法》《高等教育教育法》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为依据来进行废改立。对高校学生管理权的授予、具体实施和责任承担等问题应当进行清晰规范,明确界定高校自主管理权的边界。高校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力,法无明确授权不可为,并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二,高校依法规范学生管理权。高校学生管理权的行使不仅要受到法律法规等上位法对其合法性的制约,同时还应坚持合理性原则,不同情节不同处理,妥善行使管理权。从(2014)衡桃行初字第24号判决可以看出,法官在审理高校管理纠纷案件时,不仅考虑高校的处分决定是否合法,还考虑其是否合理。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也规定:“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同时,高校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相应具有实际操作性的校内规范文件,以适应学校学生管理的需要。但是,如果法律法规没有赋予高校相应权力,高校就不能擅自规定或者扩大规定开除、退学等最严厉的处分权的条件和类型。

第三,提高高校学生管理规章制度制定的法治化水平。在制定和完善学生管理制度的时候,必须坚决摒弃从便于管理和管控角度出发的学生义务本位思想,转变为以学生权利为本位。要遵循法治思维和法治精神,包括:(1)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制定程序要满足民主化、程序化、规范化的要求,不能任意变更程序和增减程序。尤其是涉及到大学生切身利益的相关学生管理制度时,更应该普遍听取学生的看法和意见,从而增强学生管理制度的实施可行性。(2)比例原则。也有学者将其称之为最小侵害原则。即高校在制定相关学生管理制度时,应该强调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与学生违纪行为的过错程度相适应,调整好育人和管理手段之间的恰当比例。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第 51、52、54条都贯彻了这一精神。高校不能因为大学生犯了小过失就对其大加惩罚,学生管理制度的制定要凸显教育理念和教育精神,彰显出制度育人要求。

第四,要切实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首先,要加强学生维权的组织建设。当前,大学生维权组织不够积极,维权活动开展不够普遍,活动方式不够规范,维权组织的职能没能很好发挥。 [11]高校应该重视大学生维权的组织建设,要为该组织或机构配备专门的法律教師,指导学生的维权行为。其次,要建立健全学生申诉机制。申诉制度的建立是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重要内容。新《普通高校学生管理制度》中也增设了学生对处分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诉权的规定。如“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等规定。建议高校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学生申诉制度,设立专门的申诉委员会来受理大学生提出的申诉请求,为学生提供有效的权益救济程序。[12]第五,要提升大学生依法维权能力。大学生依法维权必然要求大学生具有相应的法律素养。对于正处在法律素养培养阶段的大学生来讲,应重点从推动学生积极参在校团委、学生会中设立的以法律专业人士为指导、由大学生参加的维权组织。[13]这类组织主要职能是受理并支持学生的维权活动,与校内各部门衔接,开展校内学生维权宣传、处理学生维权事宜。相关维权实践与学生的学习与生活密切相关,具有现实性和可操作性。而学生通过参加这些组织,能够充分了解学校各方面的真实状况,及时向教育和管理决策部门反映学校教育和管理中的问题及意见,在保障自己作为教育消费者各项权利的过程中,逐步提升自己的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

参考文献:

[1][5][7] 张步峰.行政判例中的高校管理行为[A]//湛中乐.教育行政诉讼理论与实务研究[C].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

[2] 曾瑜等.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治化研究[M].成都: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16,第131页

[3][4][10] 郝翠荣.高校学生管理法律纠纷的理性分析与处理防范[D].东北师范大学,2007.

[6][8][12] 张燕青.基于高校与学生法律纠纷的学生管理制度建设研究[D].上海交通大学,2014.

[9] 金林南.《高等教育法》的立法缺失及完善思考[J].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6):44-45

[11] 曾贤贵等.大学生维权与依法治校[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3(10):244-248

[13] 季连帅.试论大学生维权教育的障碍与解决路径[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0(11):43-44

作者:郑宁

高校学生纠纷管理论文 篇2:

高校学生间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研究

【摘 要】高校学生间纠纷的发生,致因复杂,影响因素较多,主要表现在提升学生的人际交往能力,加强心理疏导,注重教育管理等方面。高校学生间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建立,还需要法制保障、学校主导、学生参与、社会支持,多方联动,做好事前预防,解决专业,事后跟进,平时关注。

【关键词】高校;学生间纠纷;人际和谐;社会支持

高等教育阶段,学生在年龄上已经成年,但是涉世未深的他们还处于心理断乳期,处理纠纷的经验不足,情绪控制的能力不高,面临纠纷也不够成熟,而高校在应对学生间纠纷时的解决机制目前则亟待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高校学生间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

目前,高校学生间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支持,纠纷的预防机制不健全,学生间发生纠纷后调节的出发点仅仅是解决当下冲突。男生明显较女生发生的纠纷机率高,但高校学生间的纠纷解决机制缺乏对纠纷性别差异的考量。同时,学生间纠纷发生时的家庭支持、学校支持、社会支持明显不足。学生的日常心理辅导亟待加强,学生的人际交往教育不足,学生管理模式存在问题,很难从纠纷致因入手,从根本上化解纠纷[1]。

二、高校学生间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构建

针对以上情况,高校学生间纠纷多元化的解决机制亟待建立,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展开。

(一)制度保障,有法可依

根据法律多元主义,学校也可以是制定学生间纠纷解决法律法规的主体,具体到我国的法律传统而言,可以根据各高校自身的情况和特点,在充分调研本校学生纠纷及其解决情况的前提下,制定相应的纠纷预防和解决规定。一些共性的问题,则应完善高等教育法律体系,使高等学校学生间纠纷发生时有法可依。应以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典型案例及其判决为参考,充分考虑高校学生间纠纷的特点,为高校学生间纠纷解决提供足够的法律支持和法制保障很重要。

(二)事前预防,积极弱化

对于高校学生间的纠纷解决,事前预防是关键。根据人际关系和谐的指标及时判定学生间的人际关系质量,跟进学生的人际关系发展状态,了解可能发生的矛盾与纠纷,尽量在学生间纠纷刚发生时就能积极弱化纠纷。对于高校学生而言,需要具备一定的人际交往知识,学会正确面对问题和压力。同时,学校和社会应给予一定的支持,及时帮助大学生缓解压力,防患于未然。科学减压、有效调节、自我消化也是事前预防的关键所在[2]。

(三)男女有别,差异应对

高等学校学生因性别差异,纠纷也有一定的差异性。具体而言,对于男生之间的纠纷,应该注重在纠纷发生时避免纠纷双方的情绪过激,可以单独沟通,依据相关政策进行处理。对于女生之间的纠纷,则比较适合关注细节和感受。还需要注意的是,女生相对来说更为敏感、脆弱,因此,当严重的纠纷发生时,尤其是情感方面的纠纷出现时,必须特别关注当事女生的心理健康状况,确保纠纷的解决过程安全,结果有效,避免自伤或伤害他人的现象发生。

(四)社会支持,助力解决

一些纠纷的特性决定了纠纷的解决需要得到社会力量的支持。在社会支持层面,应广泛吸纳社会的人力、物力资源,助力高校学生间纠纷的解决。而社会支持在落实过程中,更应形成一定的应急机制。如医疗支持、资金支持、法律援助支持等。如在社会支持的医疗支持方面,急救知识进校园,恶性纠纷发生时,促使高校学生有能力对被害者紧急施救,最大程度挽回生命损失[3]。

(五)心理辅导,沙盘调节

心理健康是高校学生间纠纷解决的重要条件和指标之一。以近年来发生的恶性校园案件来看,心理因素在高校恶性案件中占据最重要的地位,纠纷当事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也是学生能够妥善处理纠纷,接受纠纷解决结果的重要指标。针对于严重的学生心理健康问题,学校会积极主动干预。而对于平时的一些常见的心理困扰则难以得到针对性的指导。

此外,因为外界环境和每个时期学生学习任务的变化,高校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会不稳定,因而只靠入学时的心理测评作为判断心理健康的依据不仅片面,时效性也不足。高校学生内心不够成熟,对于挫折的心理承受能力也不足,心理辅导应该常态化开展,心理健康的培训和指导应该貫穿于整个高等教育阶段。学生之间人际关系的培养,可以借助一定的专业工具,如人际和谐理论中的人际和谐的四大原则。在人际关系遇到问题时及时疏导,可以借用沙盘等专业的心理咨询工具,尤其是团体沙盘。目前,各高校均已建立了沙盘室,需要加大使用频率,让团体沙盘也走进大学生的寝室生活、班级生活,通过沙盘的调节作用,增进彼此了解,提升彼此之间的信任,协助化解一定的矛盾纠纷,使其成为高校学生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有机组成

部分。

(六)注重培训,人际和谐

纠纷是发生在人与人之间的,纠纷解决的关键在于人际关系的和谐。高校学生的人际交往知识和能力均有所欠缺。调研时走访的几所高校均是综合性的高校,学校专业设置全面,人才济济。因此,充分发挥本校的知识优势,请相关的师生对高校学生进行系统性的、具有指导意义的人际交往知识培训很重要。培训时应始终贯穿人际和谐的原则和标准,同时指导学生探索人际和谐的实现措施,使人际和谐教育始于需求,重于事实,源于案例,终于效果。将人际和谐的理念种于大学生的心里,将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四自”精神和和谐的人际关系结合起来,让人际和谐成为大学生校园生活的主旋律。

(七)学生为本,提升管理

以学生为本,充分发挥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提高学生的自治能力。高校学生间纠纷的解决需要更多的学生参与到管理工作中。高校学生的自我管理体系中,班委体系中增设心理委员,提升对于纠纷发生的监控能力和及时干预调解能力。高校学生规模极大,学生管理难度大。但高校管理人员配备有限,往往一名辅导员要担任多个班级,甚至不止一个年级的辅导工作。因而,以学生为本,让学生参与到管理工作中极为重要。同时,因为高校学生和学生之间更为平等,对彼此的学习和生活也有更多的了解,因而,在管理方面也更加便捷。但是,学生的自治能力亟待提升。有自律便有尊重,才能有人际和谐的四个原则,才能够在纠纷解决机制方面,发挥大学生自身的主观能动性。最后,科学合体的学生管理制度是学生自治,自主参与管理工作的前提条件,要在一定的管理制度的基础上,以生为本,提升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三、结束语

综上,高校学生间纠纷需要法制保障、学校主导、学生主体、社会支持,多方联动,多元化的解决机制来预防和解决。

【参考文献】

[1]姜美霞.大学生同学间人际冲突及应对[D].长沙:湖南师范大学,2007.

[2]马丽萍.大学生宿舍人际关系调查及干预研究[D].太原:山西大学,2007.

[3]陈小华.大学生人际关系满意感与自尊、心理控制源的相关研究[D].福州:福建师范大学,2007.

作者:许俊霞

高校学生纠纷管理论文 篇3:

当前高校教育领域涉生纠纷特点及解决机制研究

摘要:在当前高等教育大众化和高校教育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大学生的权益意识迅速觉醒,高校管理涉及学生的内部矛盾纠纷日益增多,高校教育领域矛盾纠纷正成为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调研掌握当前高校教育领域涉生矛盾纠纷的现状、特点,总结出高校涉生矛盾纠纷行政处理、教育申诉、复议、教育仲裁、调解、诉讼等传统解决机制中存在的弊端,对教育领域涉生矛盾纠纷处理机制进行创新探索,进一步建立健全教育领域纠纷解决机制,以有效地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高校和谐稳定。

关键词:高校;教育領域;涉生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近些年来,随着社会发展的转型,高校社会化进程的加速,高教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大学生的权益意识迅速觉醒,以及高校与高校后勤社会化工作产生了角色定位,制度建设及工作方式上的变化,使高校内部出现的教育领域纠纷越来越多,高校管理工作面临严峻的挑战,但我国大部分高校在管理手段上并没有随之变化,对于涉生矛盾纠纷的解决途径单一,行政化色彩严重,其结果往往激化了矛盾,甚至引起了近几年来高校频频被诉或者败诉的现象。因此,在当前形势下,对高校管理过程中存在的涉生矛盾纠纷进行比较全面的分析并探索出合理有效的解决办法,具有重要意义。笔者在高校和在校大学生中分别进行了关于学生权益维护现状及需求的问卷调查,并收集了大量在国内高校已发生的与高校管理各环节相关的典型案例进行分类研究,提出了当前涉生矛盾纠纷处理机制的建设性意见和建议。首先必须明确,高校涉生矛盾纠纷是指在高校实施教育、管理活动过程中或其组织的校外活动中,高校和在校学生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产生的纠纷,高校涉生矛盾纠纷是涉校矛盾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指高校在教学和日常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涉及学生的高校、教师与学生之间、后勤服务企业与学生之间、学生与学生之间基于教育教学、日常管理与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矛盾纠纷。高校涉生纠纷解决机制则是指通过合法程序裁判和解决各类高校涉生纠纷,并对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法给予补偿的法律救济制度。

一、当前高校教育领域涉生矛盾纠纷现状及特点分析

笔者对宁波市的15所本、专科院校的学生和高校学生管理者进行了高校教育领域纠纷的问卷调研,也有部分问卷通过网络有针对性地选取了部分国内其他院校的在校学生和教师,共发放问卷540份,回收有效问卷533份。样本结构基本覆盖了公立高校、国有民办和民办高校和学生的实际情况。通过调研数据的分析,我们发现当前高校涉生矛盾纠纷的现状和需求具有一定程度的共同特点,而高校现有的涉生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存在诸多弊端,无法从根本上适应当前高校涉生矛盾纠纷的现状和需求。

1.高校涉生矛盾纠纷数量多,趋势呈递增性。在对高校学生的调研中,当被问及“您在学校学习和生活中是否遭遇过与学校的矛盾和纠纷”的问题,大约6%的学生选择了“有”,这说明高校中涉及大学生的矛盾纠纷存在的绝对数量较多。而近年来,由高校与学生纠纷引发的案例也层出不穷,几乎每所高校都不可避免地需要面对涉生矛盾纠纷的解决,相比笔者前两年调研的数据,随着社会的发展和高校管理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高校教育领域纠纷更有逐渐增多的趋势。

2.高校涉生矛盾纠纷的内容复杂性。在学校管理现状中,学生与学生、学生和教师,以及学生和学校、后勤服务之间出现的各种矛盾纠纷从本质上说是无法避免的。这是因为,教、学是高校和大学生的基本活动,而教与学在某些方面正好对立,高校的教育自由与大学生的学习自由,无论在理论上还是现实中都有许多冲突,随着法律制度建设的深入和人们法治意识的增强,这些冲突表现得愈加明显。高校教育领域涉生纠纷的内容涉及了高校招生或学籍管理过程中的矛盾纠纷;学校与学生就奖惩、收费、日常管理等方面发生的纠纷;在校学生因事故引起的纠纷;后勤社会化体制下作为服务提供方的后勤企业与学校及学生发生的纠纷;同时也包括了近几年逐渐增多的高校在学术管理活动中行使的学术权力与学生之间冲突纠纷等,在针对曾经遇到过矛盾纠纷的学生的问卷中,教育收费、评优帮困制度、奖励处分制度和校园伤害事件等方面占了67%,其他如招生学籍管理、学位授予等方面也占有一定比例,从种类和内容上看具有复杂性。

3.有效处理涉生矛盾纠纷的需求迫切性。在被问及“您认为学校是否有必要建立完善的教育领域纠纷的解决机制”的问题时,有93%的学生选择了“很有必要”或“有必要”,只有7%不到的学生认为“没有必要”或者“不清楚”。可见学生存在着很大的维权或有效处理纠纷途径需求。很大一部分学生曾经遇到过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由于缺乏切实有效的矛盾纠纷解决途径,只有小部分学生利用合法手段维护了自己的权益,54%的学生在遇到自身权益受损时基本都是选择了“忍气吞声”的方式解决问题。大学生的维权意识在得到提高,学生存在着很大的维权或有效处理纠纷途径需求。

4.高校涉生矛盾纠纷解决途径单一,行政化色彩较重。高校教育领域纠纷的解决需要加强学生权益维护工作,但是很大一部分学生不懂得如何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矛盾纠纷解决途径单一。当学生在学校中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或遇到纠纷时是如何解决的,是通过学校的机构、维权社团、法律机构还是其他手段?我们也做了这方面的相关调查。在遇到过高校涉生矛盾纠纷的学生中,被问到“您一般通过以下哪些途径来解决纠纷”时,大部分(约占53%)的学生选择了“辅导员或学校相关部门”,有19%的学生选择“高校学生权益维护中心”等学生工作部门解决,也有小部分学生选择通过自己或家长和解解决。由此可见大学生的维权意识在得到提高,而目前高校教育领域纠纷的解决途径大多限于学校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理,解决途径相对单一,在当前的教育管理实践上,并不能满足学生的广泛需求。在问到“您是否知道您所在的学校有相关的学生权益维护的组织”时,只有20.1%的学生知道,67.2%的学生不清楚,而12.7%的学生确定所在的学校还没有建立相应的组织。学生在学校里,对涉及学校里发生的纠纷的解决程序和方法也并不十分了解。0.5%的学生选择“非常了解”,5.5%的学生选择了“比较了解”,大部分学生还是处在“不了解”和“不清楚”的状态中。在我国教育法治的快速发展和公民权利意识的高涨这一背景下,一些高校开始探索建立高校涉校矛盾纠纷申诉、仲裁、调解等制度来维护学生的权益,但由于没有严格的规范制度,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而并没有真正建立和完善起来。由于缺乏完善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高校在解决各类矛盾纠纷中大多采用行政手段处理,往往不能做到公平、公正,不能保证处理的公信力,从而有可能非但没有解决问题,反而会加剧矛盾。总之,在高等教育改革不断深化的新形势下,大学生与社会的联系更为密切,观念也在不断地更新,其维权意识与需求也在不断地增强,高校涉生矛盾纠纷内容复杂、解决需求迫切。这种新情况无疑给国家和高校学生管理体制的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随着现代学校管理活动的深入和复杂化,学校法律关系的主体多元化,法律在办学过程中作用越来越重要,教育纠纷也会越来越多。

二、高校现有的教育领域涉生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存在弊端

目前我国在高校教育领域纠纷的解决机制上可以分为诉讼和解决机制两部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和实践探索,目前现有的高校教育领域纠纷涉生矛盾的非诉讼解决途径有:学校内部行政处理、教育申诉、复议、教育仲裁、调解等,但是每种途径在实际运用中都有其局限性,可操作性上存在一定弊端。首先,作为高校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当前各高校普遍运用的行政处理途径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出:

1.解决纠纷的成本高。比较而言,大部分学生及学生家长在学校遇到纠纷时,首先考虑的是如果将纠纷交给学校来处理会不会导致校方、领导或老师对自己产生不良的印象等心理成本;高校在处理这些矛盾、纠纷过程中也付出了原本应该用于教学、科研的人力、财力,产生了大量额外成本。

2.解决纠纷的行政化色彩严重。学校由于自身利益关系,采用行政手段处理矛盾和纠纷往往不能做到公平、公正,从而有可能非但没有解决问题,反而会加剧矛盾纠纷。例如在教师、学生与学校、后勤出现矛盾时,校方往往将学校的规章制度作为解决问题的首要依据,纠纷解决的完善与否直接与学校工作人员对学校规章制度的理解以及思想政治教育水平有很大关系,当学生对学校的解决方式不满意、或是对处理结果不认可时,最终只能还是要通过行政处理来完成。

3.解决纠纷的公信力不够。对于学生来说,其维权意识虽然逐步提高,但在具体实际生活中的维权之路却举步维艰。在调研中,在被问到“您认为在处理教育领域纠纷时会存在哪些阻碍”时,20%的学生认为是“规章制度的缺陷”造成的,20%的学生认为是“维权意识淡薄”,25%的学生选择了“不公正,不公平”,21%的选择了“双方地位不平等”,以及9%的学生认为“不权威”,5%的认为维权的成本高。另一方面,高校教育纠纷多发生于高校在行使教育管理权时,对法治原则重视不够,主观随意性较大。在制订或执行规章制度时,片面强调学校的权力,对教师、学生的权益重视不够。从制度层面来看,除了高校的规章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的冲突以外,现有高校教育纠纷的行政解决机制仍存在一定的缺陷。其次,教育申诉、复议制度存在了很多年,但效果并不明显。教育申诉、复议制度确立于《教育法》和《教师法》,特指教师、学生在接受高校教学、管理的过程中,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申诉理由,请求处理或重新处理的制度。在教育申诉制度中,高校的确是法定的被申请人之一,然而,由于申诉制度本身并不完备,加之当事人认为受理申诉的行政机关与高校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纠纷的解决缺乏公正性和公信力,因此教育申诉制度的效果并不是很明显。另外,学术权力行使而引起的学术纠纷,由于其具有高度的专业性与技术性,无论是司法机关还是教育主管部门都无法胜任申诉、复议的重任,若强行介入,也违背了“大学自治”的精神理念。再次,近几年开始探索引入教育仲裁机制,但其适用性和推广仍然举步为艰。由于现行申诉、复议制度的缺陷和虚置以及司法救济的滞后与缺失,加上司法审查的有限性和局限性,又基于教育纠纷的特殊性和仲裁的特性,教育仲裁机制的引入或许是有效解决高校教育纠纷的理想途径。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将纠纷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判,以求得公正、合理、便捷解决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和方式。但是教育仲裁机构由政府授权、组织,需要成立符合一定管辖区域内所需求的独立机构、场所和日常维护经费,需要聘任多个有专业背景和专长的专家和学者,其成本可见一斑,并不一定能适应我国现有的政治体制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最后,目前理论界较为关注的还有高校内部调解制度,实践证明不失为当前形势下高校学校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解决涉校纠纷的有效形式,应该在全国高校予以推广。但目前我国高校的校内调解制度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或仅限于探索阶段,缺乏相应配套的运行和保障机制建设,目前还没有完全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诉讼虽然是解决纠纷的最终手段,却并不一定是冲突平衡的最优选择。而若将所有纠纷都交于司法部门,也是对社会有限的司法资源的浪费。建立纠纷解决机制的目的是更好地解决矛盾,使教师、学生和高校都得到良性的发展。一方面我们要看到这些纠纷的存在,以及亟待解决的要求,另一方面我们的解决机制要照顾到高校的正常运作和发展,同时注意学生合法利益的保护和他们内心实际想法的表达。我们要正视高校教育领域涉生矛盾纠纷现状和现有解决机制存在的弊端,需要探索一个适应当前高校教育领域涉生纠纷特点的解决机制,无疑符合高校法治化建设的趋势和要求。

三、高校教育领域涉生矛盾纠纷处理机制的创新思路及探索

在涉及学生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中,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践,从组织架构、运行机制、制度保障等方面试图探索有效解决高校教育领域涉生矛盾纠纷处理的创新机制。从组织机制上说,高校应成立专门的内部矛盾纠纷处理中心,该机构的性质是以学生和教师代表为主体运作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内部矛盾处理及大学生权益维护组织,其主要工作内容定位为:涉生矛盾纠纷的舆情信息收集与反馈,学生在校内外兼职权益受损,后勤服务、消费纠纷权利救济帮助,与学校就制度争议、日常管理等方面发生的矛盾纠纷的协调与解决,涉及学生受伤害而产生的矛盾纠纷,以及学生自身发展权益维护等。其具体组织架构如图1所示。

高校教育领域涉生矛盾纠纷处理中心在专业顾问与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分学生权益维护中心和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两个具体部门,学生权益维护中心主要承担校内矛盾纠纷行政处理、教育申诉、复议、制度咨询和学生权益维护等工作。矛盾纠纷调解委员会,是指依法设立调解机构,主要负责高校校内涉生矛盾纠纷和与高校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的第三方调解机构,其具体工作分工与职责是:

1.专业顾问与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法律顾问,校学生会主席团组成,讨论矛盾纠纷处理中心的重大决策,负责矛盾纠纷处理中心的培训,指导,接受咨询,审查矛盾纠纷处理中心各项工作的合法、合理性,对重大矛盾纠纷的讨论、协调工作,负责对矛盾纠纷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效力进行认定,但不应具体干涉和直接领导矛盾纠纷处理中心和调解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2.学生权益维护中心:高校涉生矛盾纠纷处理机构的一级下属部门,由学校法学专家、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教师代表、学生代表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选拔组成,负责制订章程,讨论中心内部重大决策、问题,对下属各部门工作的监督、管理、考核、协调,定期向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工作情况,其直属的舆情信息中心负责高校内部矛盾纠纷的排查,各类涉生矛盾纠纷处理的受理登记、分类指定部门处理、跟踪处理、回访等工作。

3.矛盾纠纷调解委员会:高校涉生矛盾纠纷处理机构的一级下属部门,按照国家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依法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受理学校与学生、学生与教师、学生与后勤服务企业、学生与学生间的各种矛盾纠纷的调解,其调解程序应符合人民调解法的相关规定,所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法律约束力。

4.法律和制度咨询委员会:负责法律知识和校规校纪的宣传,培养学生的法制意识;接受学生的法律咨询、为学生提供各类法律援助;负责对其他部门的法律知识和技能培训。

5.学生权益维护委员会:受理高校教师与学生与高校管理部门、后勤服务企业、在学校范围内遇到的权益维护受到损害的申请,并通过各种渠道依法给予援助。

6.申诉及听证委员会:对受处分学生如何行使申诉权、申诉时效、申诉举证等问题进行咨询解答和指导;对学校收费、规章制度修订、重大决策、学生处分等事项进行听证,在广泛听取学生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作为学生代表参与决策。

7.社区自理委员会:专项负责学生社区舆情信息中心收集,协调学生与后勤服务公司的各类矛盾、纠纷,必要时提交学生权益维护委员会和矛盾纠纷调解委员会处理。

在高校教育领域涉生矛盾纠纷处理机构的运行中,除专业顾问与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及相关部门管理和指导,进行重大决策和宏观上的审查把握外,其余下级部门全部由校内法学专家、教师和学生代表通过一定民主程序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其架构运行的基本思路是传统涉校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与人民调解机制相结合,各取所长,针对具体问题,在各自适应的领域合理发挥作用。在机构运行过程中,其业务范围也可以按照学生的特点和需求,进一步拓展到学生在校外遇到的矛盾纠纷处理和协调,以进一步维护学生的各项权益的维护,促进高校和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让学生在法律专家的指导下为主体构建高校内部矛盾纠纷处理和权益维护机制,既发挥了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主动性,也打消了学生的各种顾虑。同时,就高校管理来看,引入人民调解机制处理高校教育领域矛盾纠纷,具有程序简便、解决彻底的优点,同时由于其成本低,效力高,且具有一定中立第三方的公信力,若能在高校推广,必能成为有效化解高校教育矛盾纠纷,维护校园安全稳定的有效尝试。

当然,矛盾纠纷处理机构应按照合理、科学的运行机制,切实有序、高效并有效地处理好各类矛盾纠纷。笔者认为需要进一步明确该机构的受理范围和程序,制订首问责任制、定期培训制度、会议讨论制度等运行规范,还应该从制度上规定处理期限及责任追究制、激励及惩罚制度、反馈和回访制度,工作效率及工作作风纠察制度、考核制度等一系列配套保障制度。最为重要的,是高校必须将该涉生矛盾纠纷处理机制和效力以制度的形式加以认定。学生在认为学校的某项政策或某方面工作的改善会更有利于他们的发展,认为自己在学校的评奖评优或者纪律处分过程中受到了不公正待遇,认为学校侵犯了他的某一项合法权益,与某位学校领导或老师发生矛盾,或者在校外兼职、校内外商家消费过程中感觉自己的权益受到伤害等矛盾与纠纷时,都可以找到学生权益中心咨询或者请求帮助。矛盾纠纷处理中心的运行机制既有效维护了广大学生和教师的合法权益,也使学生与学校或者高校后勤之间有了一个独立于学校行政部门的第三方组织的介入,有效减少了可能发生的矛盾和纠纷。同时,学生的内心的真实想法通过学生权益维护中心舆情信息中心的上传下达,有效化解了學生心中的不满情绪和误会,对高校校园稳定和社会和谐建设的促进作用无疑是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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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该论文为浙江省教育厅科研项目(Y201018771)和2010年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的部分成果。

作者简介:陈如栋(1979-),男,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学工办主任,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学、公共管理学;刘秋辰(1990-),女,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学生。

作者:陈如栋,刘秋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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