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显法理学讲义

2022-10-22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张文显法理学讲义

张文显法理学第三版总结加讲义

法理学 第三版 张文显

第一编 法学导论

第一章 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

第一节 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包括对法的历时性研究、共时性研究;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又要研究外部方面;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凡属于与法有关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的研究范围内。 第二节 法学的历史

一、西方法学历史

1)起始——古希腊:习惯法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已有相当程度的发展。 2)顶峰——古罗马:法学获得相对的地位,成为罗马法渊源之一。 3)最灰暗——中世纪:基督教主导,独立法学消失。

4)复兴——中世纪后期:出现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出现注释法学派。 5)世俗化——文艺复兴:人文主义法学派产生。

6)蓬勃——资产阶级革命:出现法权世界观,表现为“社会契约论”“天赋人权论”,提出契约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原则。

7)流派——18世纪末: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标志法学作为独立学科出现)。

8)社会化——20世纪初:社会法学派、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新康德主义法学派。 9)休眠——二战前后:政府限制言论自由和学术研究,

10)振兴——20世纪50年代:法学派新姿态,新兴法学派。

11)流派——70年代:经济分析法学派、批判法学派、新马克思主义法学派。

二、中国法学历史

1)夏、商、西周:出现了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思想。“明德慎刑”“以德配天” 2)春秋战国:百家争鸣,大发展的时期,法家“以法治国”,法学曾成为“显学”。 3)西汉至清中:以儒家法律思想为核心的文化系统,出现律学(唐律疏议),王安石变法,明末进步法律思想。

4)清末至民国:戊戌变法,洋务派主张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孙中山民主共和制,法学成为独立学科,法学教育正规化。

5)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马克思主义法学出现。 第三节 法学与相邻学科 (略)

第四节 法学教育

一、法学教育的目标和功能

1. 概念:定位为素质教育 原因:

(1) 素质教育是学习型社会的必然要求。 (2) 素质教育是法律专业教育的基础和核心。 2. 目标和功能

(1)把学生培养为高素质的优秀公民。

(2)把学生培养为高素质的法律职业工作者。

二、当代中国的法学教育 1. 中国法学教育的历史

1) 引进初创(1949~1957)苏联教材,苏联专家,建立政法院校。 2) 遭受挫折(1958~1966)阶级斗争,文化大革命。

3) 恢复重建(1978~1991)十一届三中全会,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多规格的法学教育体系基本形成。

4) 改革发展(1992~ )法学教育改革。 2. 法学教育体系

1) 形式上,分为普通法学教育和成人法学教育。

2) 层次上,中等专科教育、高等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第二章 法学的研究方法

第一节 法学方法论

一、法学方法论释义

法学方法论: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 两个层次:①法学方法论的原则 ②各种法学方法

二、法学方法论的基本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

(2)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

(3)坚持社会现象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观点 (4)坚持社会历史的发展观点

第二节 阶级分析方法

一、阶级分析方法释义

阶级分析方法: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 ·反对两种倾向:教条主义、虚无主义。

二、阶级分析方法的功能:

(1)对于法学的理论建设而言,阶级分析方法是避免走入唯心主义法学误区的必要指南。 (2)对于法律制度的历史考察而言,阶级分析方法是探索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的历史发展规律的基本线索。

(3)对于古今中外法律制度的定性研究而言,阶级分析方法是有力的分析工具。 (4)对于法制实践而言,阶级分析方法是确立和坚持法制根本宗旨的重要理论参照。

三、怎样以科学的态度准确理解和运用阶级分析方法

(1)正确把握不同历史类型社会的阶级矛盾的不同特点。

(2)正确把握同一历史类型社会的常态发展时期和危机时期阶级矛盾的不同特点。 (3)正确把握阶级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相互作用。

(4)正确把握现实阶级关系和阶级斗争状态及其发展趋势。 第三节 价值分析方法

一、价值分析方法释义

价值分析方法: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从而揭示、批判和确证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

二、价值分析方法的功能

(1)价值分析方法是深刻认识和理解法律制度精神实质的钥匙。 (2)价值分析方法在法学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中的独特功能,可以在法律价值的证成、批判、选择和同质化四方面显现出来。 (3)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究,在运用价值分析方法时必须遵循一定的标准和原则。

第四节 实证研究方法

一、实证研究方法释义

实证研究方法:在价值中立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为基础来建立和检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的总称。

二、实证研究方法的类型

(1)社会调查方法:研究者提出具体问题,拟定研究方案,通过观察实验,采集资料数据,在此基础上提出知识性命题的方法。

(2)历史研究方法:对所研究现象进行纵向观察,在法学领域一般借助于文献研究方法。 (3)比较研究方法: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事物进行比较研究。 (4)逻辑分析方法:逻辑推理。

(5)语义分析方法:通过分析语言的要素、句法和语境来揭示词语和语句意义的研究方法。

第三章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

第一节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形成与发展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产生的历史背景

(1)社会经济条件:工业革命创造了大资产阶级和现代无产阶级。 (2)政治法律条件:

① 公法领域,确认了公民在政治和法律上的平等权利。 ② 私法领域,确认了私有权无限制和排他性原则。《拿破仑法典》

(3)思想渊源:古典自然法学理论 德国古典法哲学(康德自由观、黑格尔法学辩证法)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形成 康德主义 - 黑格尔主义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第一次站在唯物主义立场上批判黑格尔的唯心主义法学观 -《德意志意识形态》标志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已经形成 -《共产党宣言》新发展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 ① 《共产党宣言》新发展

② 对欧洲革命失败总结,进一步揭示社会经济生活条件对法的现象的决定性作用 ③ 《资本论》新高峰

④ 对巴黎公社经验总结,论述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新型民主和新型法制 ⑤ 同拉萨尔主义论战,《哥达纲领批判》进一步揭示社会经济生活条件对法权现象的决定性作用

⑥ “人类学笔记”揭示国家和法现象的历史起源的一般规律 ⑦ 恩格斯捍卫,新发展

第二节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伟大革命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本体论意义 (1)把法的现象放置于整个社会大系统中加以考察,科学地确证法的现象在社会系统中的地位。

(2)对法的现象的本体属性进行逻辑“思辨”,深入分析法的现象与社会生活条件的相互关系。

(3)准确把握法的现象与社会系统之间的相互作用,探讨法的现象相对独立性的内在机理。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价值论意义

(1)是致力于分析法的现象的功能状态。 (2)是把握法权关系发展的社会人类学向度。 (3)是深入探求法的现象的价值基础。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方法论意义 (1)是研究方法,“从具体到抽象”。 (2)是叙述方法,“从抽象上升到具体”。

第三节 列宁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继承与发展 (略)

第四节 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进程

一、毛泽东思想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贡献

二、邓小平理论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丰富与发展

三、“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创新和发展 (1)论述了政治文明与小康社会之间的内在联系。 (2)揭示了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之间密不可分的关系。 (3)阐述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之间相辅相成的互动机理。

四、与时俱进的马克思主义法学

(一)科学发展观的法学意义

1、概念: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2、意义:

(1)坚持以人为本,可以使我们更好地把握法的现象的本体基础。

(2)坚持以人为本,可以使我们更好地理解文明社会法律发展的基本尺度。 (3)坚持以人为本,可以使我们更好地理解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价值准则。 (4)坚持以人为本,可以使我们更好地把握全球法律文明共同的发展走向。

(二)依法执政的当代法治观的时代价值

(三)构建和谐社会的社会治理观的内在意蕴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律特征——

(1)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法治的社会。 (2)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公正的社会。 (3)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稳定的社会。 (4)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权威的社会。

(四)如何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1)必须明确它是人类文明史的先进的法治理念,是更完善、更高层次的现代法治信念、价值和理想的集合体,是真正符合广大人们群众利益和需要的法治理念。 (2)必须明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命题具有鲜明的针对性。

(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有一个形成、发展和变迁的过程,但在现阶段,其基本内涵可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顾全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

第四章 法理学概述

第一节 法理学释义

法理学是法的一般理论、基本理论、方法论和意识形态。 第二节 中国法理学

一、中国法理学的历史 (1)词源——“法理学”一词来源于日本

(2)最早使用——梁启超《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 (3)普遍使用——20世纪90年代 (4)课程开设——旧中国少数

(5)词禁阶段——建国后,法理学被认为是资产阶级专有名词而禁止使用 (6)替称阶段——78年后,“法学基础理论”

(7)解锢阶段——80年代中后期,有人开始正式使用 (8)普遍接受——90年代后

二、中国法理学的体系

(1)本体论问题——法是什么——权利、义务、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法律程序等

(2)价值论问题——法应当是什么——法的价值概念、法于秩序、法与自由、法与效率、法与正义、法与人权等

(3)历史问题——法是如何产生和发展的——法的起源、法的历史类型、古代法律制度、近现代法律制度、法律发展、法制现代化等

(4)运行问题——法在现实生活中是如何运行的——立法、守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法律职业、法律方法、法治国家等 (5)社会问题——法与社会其他方面是如何相互作用的——法与经济、法与政治、法与文化、法与道德、法与科技、法与生态文明

三、中国法理学的未来 (1)科学形象的确立 (2)实践指向的增强 (3)学术流派的多样化 (4)科技互动更加深入 (5)国际化趋势更加明显

(6)理论创新与自主创新能力不断加强 第三节 学习法理学的意义和方法

一、学习法理学的意义

(1)学习法理学是学习法学其他学科的需要 (2)学习法理学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需要 (3)学习法理学是培养法律理论素质的需要 (4)学习法理学是培养实际工作能力的需要

二、学习法理学的方法

(1)善于从生活中具体案例出发进行法理学思考,提炼、检验法理学理论。 (2)联系其他学科知识来理解、掌握法理学理论。 (3)了解法理学发展史来理解、掌握法理学理论。 (4)联系、比较中西方法理学来学习法理学。

(5)了解当代中国法理学研究现状,积极参与法理学讨论。 (6)注意部门法学与理论法学的学习相结合。

第二编 法的本体

第五章 法的概念

第一节法、法律的语义分析

法: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障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义务为基础,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第二节法的基本特征

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一)在社会体系中,法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法的规范性体现在: (1) 法对人们如何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指向; (2) 法的内容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 (3) 法是反复适用的。

(二)人的行为是法的调整对象。法调整人的外部行为,不调整人的内心思想,但可以通过调整人的外部行为来影响人的思想观念。

二、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

(一)国家创立法的方式有两种:

(1) 制定: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制定新法。

(2) 认可: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的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赋予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范以法律效力。

(二)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因此具有高度统一性和普遍适用性

(1) 高度统一性:首先指各法律之间的根本原则一致;其次指除特殊情况外,一国只能有一个总的法律体系,且体系内部各规范不能相互矛盾。

(2) 普遍适用性:法作为一个整体在本国主权领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守法。

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总——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以权利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

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作为或不作为,以及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法律通过规定权利,使人们获得一定利益和自由。 分

义务意味着人们必须作为或不作为,分为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前者指必须为一定行为,后者指不得为一定行为。

结——正是由于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调整人们的行为的,因此人们在法律上的地位体现为一系列的权利和义务。

四、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的强制性体现:

(1) 法对违法行为的否定和制裁; (2) 法对合法行为的肯定和保护; (3) 国家机关依法行使权力;

(4) 公民可依法请求国家保护其合法权利。 第三节法的本质

一、法的现象和本质 = 现象VS本质

二、法的本质的两个层次

(一)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1) 法是“意志”的体现 (2)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3)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4) 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二)法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法的阶级性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制约性是统一的:

(1)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都是由统治阶级来代表的

(2)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只有通过统治阶级及其国家意志才能体现在法律中

(3) 马克思主义关于阶级和阶级斗争的学说正是通过分析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得出的 第四节法的作用

一、法的作用释义

(一)概念:法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

(二)分类:预期作用与实际作用、积极作用与消极作用、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三)规范作用VS社会作用: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即法通过其规范作用而实现其社会作用。

二、法的规范作用

(一)告示作用:法代表国家向整个社会传达人们可能过必须如何行为的信息。

(二)指引作用:法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和违反法律规定应负法律责任来调整人们的行为。

(三)评价作用:法作为一种行为的标准、尺度,具有判断、衡量人们行为的功能。

(四)预测作用:根据法的规定,人们可以预知人们之间将如何行为,特别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何对待人们的行为,以此作出行动安排。

(五)教育作用:法通过把国家或社会的价值观念和价值标准凝结成固定的行为模式和法律符号,向人们灌输占支配地位的意识形态,使之渗透于或内化在人们心中,并借助人们的行为进一步广泛传播。

(六)强制作用:法制裁违法行为,增强法的权威性,保护人们的正当权利,增强人们的安全感。

三、法的社会作用

(一)对物质文明:财产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二)对精神文明:道德 社会价值观

(三)对政治文明:保障人权 约束公权 公民的基本权利

(四)对生态文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四、法的局限性

(1)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

(2)法并不能有效地干预和解决所有社会问题。 (3)法具有保守性、僵化性和限制性。 (4)法的运作成本巨大。

(5)法的作用充分发挥需要依赖于一系列社会条件。

第六章 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

第一节法的渊源

一、法的渊源释义

法的渊源:由资源、进路和动因三个基本要素构成的综合事物。 1)资源——来源——最基本要素 2)进路——途径——途径性要素 3)动因——动力和原因——根本性要素

二、当代中国主要法的渊源 (1)立法

(2)国家机关的决策和决定

(3)司法机关的司法判例和法律解释 (4)国家和有关社会组织的政策 (5)习惯

(6)道德规范和正义观念 (7)社团规章和民间合约 (8)国际法 (9)外国法

(10)理论学说特别是法律学说 第二节法的形式

一、法的形式概述

法的形式:法的具体外部表现形态,即法由何种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具有何种表现形式。 价值:(1)是区分法和其他社会规范的一个重要标志。 (2)不同法的形式由不同国家机关或主体产生。 (3)不同法的形式表现为不同的法的效力等级。 (4)不同法的形式适用于不同的社会关系。

二、法的形式和法的渊源界分

(一)未然和已然、可能和现实的界分

法的渊源主要指法的来源,表明法由哪些原料构成,出自何种途径,基于何种动因而形成,是法的半成品和预备库,是未然的法、可能的法。

法的形式是提取、升华法的渊源的实际结果,是经由法的渊源这一未然、可能的阶段,而成为已然、现实的法,是法的既成品,有鲜明实在性。

(二)多元和统一的界分

法的渊源既是多样化又是多元的,有来自不同的资源、进路、动因的法的渊源,多元地存在于一国法的渊源体系。

法的形式是多样化但不是多元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共同统一于国家权力体系。

三、当代中国主要法的形式

(1)宪法: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或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事项,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

(2)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或修改的,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带有根本性的事项的一种法。

(3)行政法规:有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和修改的,事关行政管理和管理行政两方面事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4)地方性法规:特定地方国家机关依法制定和变动的,效力不超过本行政区域范围,在法的形式中具有基础作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5)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总称。 (6)行政规章: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事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7)国际条约: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国际组织之间缔结的,确定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协议。

(8)其他法的形式 ①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军事规章;②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③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四、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

(一)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

1、概念:指立法主体应以统一的规格和标准,制定和修改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使一国在法的形式范围内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成为效力等级鲜明、结构严谨、协调统一的整体。

2、意义:(1)有利于法的实行;(2)有利于法的形式与法的体系和谐统一;(3)有利于立法的科学化和良法的产生;(4)有利于法制的协调发展。

3、方法:(1)只有特定国家机关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 (2)各种法的效力、地位及相互关系应明确规定 (3)应有专有名称

(4)应有统一的表达方式,文字简练明确,术语严谨统一

(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

1、概念:指对已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系统整理和归纳加工,使其完善化和科学化的活动。

2、意义:(1)有助于查阅,确定范围;(2)有助于明确有效失效;(3)有助于发现缺陷、空白

3、方法:

法的清理 法的汇编 法的编纂

概念

有权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以一定方式,对一定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其或存或废或修改的专门活动。

在法的清理基础上,按一定顺序将各种法或有关法集中起来,加以系统编排、汇编成册。 立法主体在法的清理和法的汇编基础上,将现存法或同一部门法进行审查,确定其存废,对其加以修改、补充,最终形成集中、统

一、系统的法。 特点

梳理法阶段不是立法活动; 处理法阶段是立法活动

不是正式的立法活动,不产生新法 是正式的立法活动,产生新法 主体

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其授权机关 立法主体和其他机关、组织、个人 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 目的

对现存法加以研究、分析、分类、处理

任务

①梳理法阶段——厘清现存法基本情况,确定或存或废或修改 (非立法活动) ②处理法阶段——对可继续适用的,列为现行法;对应于废止的,予以废止;对需要修改的,提上修改日程。(立法活动) 将法集中化、系统化

删除过时法,统一同类法,形成系统法 方法

集中清理、定期清理、专项清理 单项汇编、综合汇编

过程

编辑、出版发行

意义

①有助于法同社会需求的和谐;②有助于总结立法经验以促进立法发展;③有助于实现法的系统化、科学化。

①使法集中化、系统化,便于人们了解相关法的规定;②使法的清理得到反映,便于人们发现优缺点,了解立改废的任务;③为法的编纂打基础。

①有助于实现法的科学化、系统化;②有助于法的体系的完善,形成基础法;③有助于各种法、法律规范间协调统一;④有助于法的贯彻实行。

第三节法的分类

一、法的分类界说

法的分类:以一定的标准,将法和法之间的界限廓清。

二、法的一般分类

(一)依法的创制和适用范围

国内法:国内有立法权的主体制定,效力范围不超过本国主权范围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国际法:参与国际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国际组织之间缔结的,确定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法。

(二)依法的表现形式

成文法:有权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规范化成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不成文法:有权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不具有规范化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

(三)依法的地位、效力

根本法:在整个法的形式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的一种规范性法律文件。 普通法:宪法以外所有法的统称。

(四)依法的适用范围

一般法:对一般主体、一般事项、一般时间、一般空间范围有效的法。 特别法:对特定主体、特定事项、特定时间、特定空间范围有效的法。

(五)依法规定的内容

实体法:以规定主体权利义务关系或职权职责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法。 程序法:以保证主体权利义务实现或职权职责履行所需程序或手段为主要内容的法。

(六)依法所保护的利益 公法:保护国家公益的法。 私法:保护私人利益的法。 第四节法的效力

一、法的效力释义

法的效力:指法对其所指向的人们的强制力或约束力,是法必不可少的要素。

二、法的效力范围

(一)概念:指法对什么对象、什么时间、什么空间有效。

(二)法的对象效力

1、概念:法的适用对象有哪些,对什么样的人和组织有效。

2、原则:(1)属人原则(2)属地原则(3)保护原则(4)综合原则 中国——综合原则

(1)对本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在国外仍适用中国法,并遵守所在国法。

(2)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领域内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不适用中国法;在国外对中国或中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犯罪的,3年以上适用。 (3)适用问题,按中国法或国际法有关冲突规范来处理。

(三)法的空间效力

1、概念:法在什么样的空间范围或地域范围有效。

2、种类:(1)全国范围——宪法及许多重要法律。

(2)一定区域——①地方性法律、法规 ②最高国家立法机关或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专为某区域制定的法 ③某区域有特殊情况,如特别行政区

(3)域外效力——刑法规定,中国公民在域外犯中国刑法规定之罪的,其最高刑为3年以上尤其徒刑的适用中国刑法

(4)国际法——适用于缔约国和参加国,声明保留除外

(四)法的时间效力

1、概念:法的效力的起止时限及对实施前的行为和事件有无溯及力。

2、种类:

(1)生效时间 ①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②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或具备一定条件生效; ③到达期限生效 (2)终止生效 ①新法取代旧法

②完成历史任务后自然失效

③有关机关发布专门文件宣布废止某项法 ④法本身规定终止生效时间 ⑤同一机关中的新法改废旧法

三、法的效力冲突和协调

(1)上位法——下位法 “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 (2)此类法——彼类法 “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 (3)新法——旧法 “新法优先于旧法“ 第七章 法的要素

第一节法的要素释义

一、法的要素定义

(一)概念:法的要素指法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

(二)特征:(1)个别性和局部性 (2)多样性和差别性 (3)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

二、法的要素分类

(一)西方:1.命令模式 2.规则模式 3.规则、政策、原则模式 4.律令、技术、理想模式

(二)中国:法律规范说 --- 多要素说

我们: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 第二节法律概念

一、法律概念释义

(一)概念: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是认识法律和表达法律的认识之网上的纽结,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二)来源:(1)法律人吸纳 (2)法律人创设

(三)功能:(1)认识功能 (2)表达功能 (3)提高法律合理化功能

二、法律概念分类

(一)依涉及内容

涉人概念:关于人(自然人、团体)的概念 涉事概念:关于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的概念

涉物概念:关于物品及其质量、数量和时间、空间的概念

(二)依功能

描述性概念:对外在事物进行描述的概念 规范性概念: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的概念

(三)依确定程度

相对确定性概念:外延与内涵相对确定的概念 相对不确定性概念:外延与内涵相对不确定的概念

(四)依涵盖面大小

一般法律概念:适用于整个法领域的概念 部门法律概念:仅适用于某一法领域的概念 第三节法律规则

一、法律规则释义

(一)概念:规定法律上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规定。

(二)逻辑结构

1、三要素说

假定:法律规则中指出适用这一规则的前提条件或情况的部分。 处理:法律规则中指出人们应当做什么、禁止做什么的部分。 制裁:法律规则中指出行为要承担法律后果的的部分。

2、二要素说

行为模式:法律规则中指出人们应当做什么、禁止做什么的部分。 法律后果:法律规则中指出行为要承担法律后果的的部分。

(三)两大特色:可重复适用性、普遍适用性

(四)特点(VS法律原则):(1)微观的指导性 (2)较强的操作性 (3)较高的确定性

二、法律规则的分类

(一)依内容

授权性规则:指示人们可以作为、不作为或要求他人作为、不作为的规则。 义务性规则:直接要求人们作为、不作为的规则。

权义复合性规则:兼具授予权利、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

(二)依形式特征

规范性规则:规则内容明确具体,可直接适用的规则。

标准性规则:规则内容具有一定伸缩性,可适当裁量的规则。

(三)依功能

调整性规则:调整已有行为的规则。

构成性规则;组织人们按规则规定行为的规则。

(四)依强制性程度

强行性规则:行为主体必须作为、不作为的规则。

指导性规则:行为主体可自由决定作为、不作为的规则。 第四节法律原则

一、法律原则释义

(一)概念:是法律的原理,或是为其他法的要素提供基础的综合性原理。

(二)功能:(1)为法律概念和法律规则提供基础 (2)作为审判依据 (3)作为断案依据

二、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一)对人对事的覆盖面上,法律原则具有宏观指导性;法律规则具有微观指导性。

(二)变化速率上,法律原则具有较强的稳定性;法律规则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易变性。

(三)确定性上,法律原则较模糊;法律规则具有较高的确定性。

三、法律原则的分类

(一)依产生基础:政策性原则、公理性原则

(二)依覆盖面:基本法律原则、具体法律原则

(三)依内容:实体性原则、程序性原则

四、法律原则的适用

(一)适用特点:(1)存在与法律运作全过程

(2)有分量问题,可“部分”适用,当两个法律原则发生碰撞时,可将两个法律原则不同程度的适用

(3)可以排斥规则的适用

(二)遵循规则:(1)只能适用法律原则,禁止适用道德原则、政治原则等非法律原则。 (2)法律规则优先适用。 (3)严格说明理由。

第八章 法律体系

第一节法律体系的释义

一、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点

(一)概念:一国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二)特点:(1)一国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形成的整体

(2)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3)理想化要求: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 (4)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

二、法律体系与相关概念之异同 (1)法律体系VS法制体系 (2)法律体系VS法学体系 (3)法律体系VS立法体系 第二节法律部门及其划分标准

一、法律部门释义

法律部门: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不同性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和原则

(一)划分标准

(1)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 (2)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

(二)划分原则 (1)整体性原则 (2)均衡性原则

(3)以现行法为主,兼顾即将制定的法律 第三节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一、划分方案:①三分法 ②八分法 ③十分法 本书 —— 七分法

二、具体法律部门

(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2)民商法 (3)行政法 (4)经济法 (5)社会法 (6)刑法

(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第九章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历史上的权利观和义务观

一、西方思想史上的权利和义务概念

二、中国思想史上的权利和义务概念 第二节权利和义务概念

一、权利和义务是法学的核心范畴

(1)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在到法律责任的逻辑关系的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 (2)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

(3)权利和义务通贯法律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 (4)权利和义务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

二、权利和义务的释义

(一)释义

法律权利: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法律义务: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二)本质、特征、作用

1.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范明文规定的,或是隐含在法律规范中,或至少可以从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中推定出来。

2.任何法律的权利和义务都是社会上占支配地位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3.权利和义务都有明确的界限 ①以社会承受力为限 ②互为界限 ③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受程度上的限定

4.权利和义务归根结底都是工具,而不是目的。 5.相比于义务,权利具有能动性和可选择性。 第三节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1)依存在形态

应有权利义务——现实权利义务;法定权利义务——习惯权利义务

(2)依体现社会内容的重要程度,即在权利义务体系中的地位、功能、价值 基本权利义务——普通权利义务 (3)依对人们的效力范围

一般权利义务——特殊权利义务 (4)依因果关系

第一性权利义务——第二性权利义务 (5)依权利主体实现意志和利益的方式

行动权利VS消极义务——接受权利VS积极义务 (6)依权利主体不同

个体权利义务——集体权利义务——国家权利义务——人类权利义务 第四节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一、结构上的相关关系

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1、对立:

①一个表征利益,一个表征负担;②一个是主动,一个是受动。

权利和义务是法这一现象两个分离的、相反的成分和因素,是两个相互排斥的对立面。

2、统一:相互依存、相互贯通

相互依存:权利和义务不可能孤立的存在和发展,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

相互贯通:权利和义务相互渗透、相互包含,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二、数量上的等值关系

1、一个社会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是相等的。

2、在具体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相互包含。

三、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1、权利直接体现法律的价值目标,义务保障价值目标和权利的实现。

2、权利提供不确定指引,义务提供确定指引。

3、义务的约束机制有助于建立秩序,权利的导向和激励机制有助于实现自由。

四、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 现阶段,应以权利为本位。 权利本位的法律特征: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权利义务关系范围内,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法律设定义务的目的在于实现权利;权利是第一性因素,义务是第二性因素,权利是义务存在的依据和意义。 (3)在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和强制的情况下,可作出权利推定。

(4)权利主体在行使权利时,只受法律规定的限制,限制的目的在于遵照和保障他人权利。 (5)人们在享有权利、成为权利主体前提下,应承担相应义务,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实践中实现权利义务的一致性。

第十章法律行为

第一节法律行为的概念

一、行为与法律行为的界定

法律行为: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二、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

(1)社会意义(2)法律性 (3)意志性 第二节法律行为的结构

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法律规定或法律解释确定的构成法律行为的要素。

一、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

1、动机:直接推动行为人去行动以达到一定目的的内在动力和动因。

2、目的:人们通过实施行为以达到一定结果的主观意图。

3、认知能力:人们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意义和后果的认识能力。

二、法律行为的外在方面

1、行为:人们通过身体或语言或意志表现与外在的举动。

2、手段:认为为实现预设的目的而实施一定行为所采取的各种方式方法。

3、结果:人们通过实施行为所引起的社会影响。 第三节法律行为的基本分类

一、法律行为分类的标准

二、法律行为的具体分类

(一)依行为主体的性质和特点分类

1、依行为主体的特点,分为个人行为、集体行为、国家行为

2、依主体意思表示形式,分为单方行为、多方行为

3、依主体参与行为的状态,分为自主行为、代理行为

(二)依行为的法律性质分类

1、依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内容要求,分为合法行为、违法行为

2、依行为具有公法性质还是私法性质,分为公法行为、私法行为

(三)依行为的表现形式和相互关系分类

1、依行为的表现形式,分为积极行为、消极行为

2、依行为的主从关系,分为主行为、从行为

(四)依行为的构成要件分类

1、依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分为表示行为、非表示行为

2、依行为成立是否需要特定法律要件,分为要式行为、非要式行为

3、依行为的有效程度,分为完全行为、不完全行为

第十一章法律关系

第一节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

一、法律关系释义

(一)概念:法所构建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特点:(1)是由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 (2)以权利义务为内容 (3)由国家强制力保障

二、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依发生方式

调整性法律关系:已经存在 创设性法律关系:后才出现

(二)依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 纵向法律关系:不平等主体间 横向法律关系:平等主体间

(三)依法律主体的数量 双边法律关系:特定双方

多边法律关系:三个或三个以上

(四)依法律关系间因果关系 第一性法律关系:基础 第二性法律关系:补救

第二节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概念: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个人或组织。

(二)种类:个人、组织、国家

(三)资格:(1)权利能力: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和负担义务的法律资格。 (2)行为能力:法律关系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实际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二、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概念:法律关系主体发生权利义务联系的中介,是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影响、作用的对象。

(二)特点:(1)客观性 (2)可控性 (3)有用性

(三)种类:(1)物 (2)人身、人格 (3)行为 (4)精神产品 第三节法律事实

一、法律关系形成、变更与消灭的条件

(一)法律规范

(二)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一定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二、法律事实的种类

(一)依是否以人们意志为转移

法律事件: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法律行为:法律规范规定的,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二)依存在形式

肯定式法律事实:存在才引起 否定式法律事实;不存在才引起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一节法律责任释义

一、法律责任的语义

(一)概念:

学说:否定评价说、不利后果说、特殊义务说

法律责任: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因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二)本质:

学说:道义责任说、社会责任说、规范责任说

我们:

(1)法律责任是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或社会集团依据法律标准对行为给予的否定性评价。 (2)法律责任是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引起的合乎逻辑的不利法律后果。

(3)法律责任是社会为维护自身生存条件而强制性地分配给某些社会成员的负担。

二、法律责任的构成

(一)概念:认定法律责任时必须考虑的条件和因素。

(二)要素:

(1)责任主体:因违反法律、违约或法律规定的事由而承担法律责任的人。 (2)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法律责任的核心构成要素,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3)损害结果: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侵犯他人或社会的权利和利益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 (4)主观过错: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

三、法律责任的种类 (1)民事法律责任 (2)刑事法律责任 (3)行政法律责任 (4)违宪责任

第二节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

一、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的涵义

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对因违法、违约或法律规定的事由而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认定、追究、归结以及减缓和免除的活动。

二、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的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 (2)因果联系原则

(3)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 (4)责任自负原则 第三节法律责任的承担

一、法律责任承担与法律责任的实现

二、法律责任承担的方式

(1)惩罚:即法律制裁,国家强制责任主体的人身、财产和精神实施制裁的责任方式。 (2)补偿:通过国家强制力或当事人要求,责任主体以作为或不作为形式弥补或赔偿所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式。

(3)强制:国家通过国家强制力迫使不履行义务的责任主体履行义务的责任方式。

三、法律责任的减轻与免除

(一)概念比较

免责:虽然违法者事实上违反了法律,并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但由于法律规定的某些主客观条件,可被部分或全部免除法律责任。——存在被免除 不负责任(无责任):虽然违法者事实上或形式上违反了法律,但并不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故没有法律责任。——自始不存在

(二)免责的条件和方式 1.时效免责 2.不诉免责

3.自首、立功免责 4.补救免责

5.协议免责或意定免责 6.自助免责 7.人道主义免责

第十三章法律程序

第一节法律程序概述

一、法律程序释义

(一)概念:从事法律行为作出某种决定的过程。

(二)特点:

(1)对象——针对特定的行为

(2)构成——时间要求 + 空间要求 (3)特性——形式性

二、法律程序对法律行为的调整方式

(1)抑制:通过法律程序的时空要素,克服、防止法律行为的随意性和随机性。

(2)导向:通过法律程序的时空要素,指引人们的法律行为按一定指向在时间上得以延续、空间上得以进行。

(3)缓解:通过法律程序的时空要素,缓解人们行为与心理冲突,消除紧张气氛,为解纷行为提供秩序条件。

(4)分工:通过法律程序的时空要素,实现程序角色分配。

(5)感染:通过法律程序的时空要素,使行为主体对程序造成的心理状态无意识的服从。

三、法律程序对于法律适用的作用 (1)约束权力的重要机制 (2)理性选择的有效措施 (3)结论妥当性的前提 第二节正当程序

一、正当程序的起源与发展

正当程序的要求:当公民的权利义务将因为决定而受到影响时,在决定之前必须给予其知情和申辩的机会和权利;决定者履行告知和听证义务。

二、正当程序的特征 (1)角色的分化

(2)程序外因素的阻隔 (3)直观的公正 (4)对立意见的交涉

概念:正当程序是一种为了限制恣意,通过角色分化和交涉,具有高度职业自治的、理性选择的过程。

三、正当程序的意义 (1)权利平等的前提 (2)权利实现的手段 (3)权力制衡的机制 (4)解纷效率的保证 (5)法律权威的保障

第三编 法的起源和发展

第十四章法的历史

第一节法的起源

一、原始社会的调控机制

二、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

(1)根本原因: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2)经历过程:氏族习惯——习惯法——成文法 (3)深刻影响:宗教规范、道德规范

三、法和原始习惯的区别

原始规范 法

产生方式

自发形成,世代相传和演变 国家有意识地制定、认可 体现本质

体现氏族全体成员共同意志 体现统治阶级意志 适用范围

本氏族、本部落

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属地) 调整内容

依习惯行事,无所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权利义务的分离 实施方式

社会舆论、首领威信、传统力量、内心驱使 暴力机关——国家 历史使命

维系氏族血缘关系,原始人间相互团结、平等互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第二节法的历史类型

一、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

二、前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制度

三、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

(1)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

(一)资本主义法的原则 (2)契约自由原则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资本主义国家两大法系

法系:根据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将形式上具有一定特点、属于同一历史类型的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划为同一类别。 大陆法系:以古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以及在其影响下形成的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体系的总称。

英美法系: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以及在其影响下形成的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体系的总称。 大陆法系VS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 判例法地位

除了行政法院系统,基本上不存在判例法 判例法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遵循前例”是一项重要司法原则 制定法编纂观念 法典化

单行法,受判例法解释制约

司法诉讼制度

诉讼制度

演绎法推理方式 归纳法推理方式

诉讼模式 职权主义

“对抗式”或“庭辩式”

法官作用 严格依法行事

主导地位,决定法律的效力,可以造法 法律分类 公法和私法 普通法和衡平法

四、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一)本质

(1)阶级属性:体现工人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的意志

(2)产生方式、存在方式:产生于民主立法程序、存在于法律渊源

(3)生产方式:根本使命是解放、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 (4)社会作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顺利发展

(二)特征

(1)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 (2)国家意志与客观规律的统一 (3)权利确认与权利保障的统一 (4)强制实施与自觉遵守的统一 (5)一国与两制的统一 (6)国情与公理的统一

第十五章法律演进与法律发展

第一节法律的演进与发展的历史规律

一、内涵

法律演进:某一个国家或社会的法律制度从落后状态向先进状态长期而缓慢发展的过程。 法律发展: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发展相适应、相协调的,包括了法律制度的变迁、法律精神的转换、法律体系的重构等在内的法律进步过程与趋势。

二、特点

(1)模式——进化论、建构论 (2)道路——本土化、国际化 (3)动力来源——内源型、外源型

三、法律演进与发展的基本规律

(1)动力——社会发展引导和促进法律演进与发展,是最终决定力量。

(2)综合——根本动力是社会内部需求的增长,同时离不开外部环境的推动;既有社会自然进化成分,又有社会理性建构成分;既有本土化内容,又有国际化影响。

(3)技术——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适用程序和技术从简单到复杂、从粗糙到精细、从感性到理性、从含混杂乱到明确和体系化、从单纯注重法律实体内容到特别注重法律程序对于法律实体内容的优先性、从单纯追求实体正义到特别追求程序正义。 (4)内容——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 (5)姿态——从独立法律体系的自我确证封闭式发展到互有差异多法律体系的彼此交流与融合的开放式发展。 (6)途径——对于历时性的本国历史形成的法律传统自觉不自觉的继承;对于共时性的其他国家和社会的现存法律借鉴或移植;立足本国或本社会的现实需求的法律制度的创新或改革。 第二节法律继承

一、法律继承的概念

法律继承:旧法律制度对新法律制度的影响,新法律制度对旧法律制度的继受。

二、法律继承的特点 (1)既有抛弃又有保存

(2)赋予新的阶级内容和社会功能

三、法律继承的原因 (1)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 决定

(2)法律的相对独立性 决定 (3)法律作为人类文明成果的共同性 决定 (4)法律演进与发展的历史事实 验证

四、法律继承的内容 (1)法律概念、技术

(2)反映商品——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原则和规范 (3)反映民主政治的法律原则和规范

(4)有关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的法律规定 第三节法律移植

一、法律移植的概念

法律移植: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法律,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二、法律移植的理论

三、法律移植的原因

(1)社会发展与法律发展的不平衡性 (2)市场经济客观规律和根本特征 (3)法律方面的对外开放 (4)法制现代化

四、法律移植的实践

(1)政治、经济、文化处于相同或基本相同发展水平 相互 (2)落后——先进 采纳

(3)区域性法律统一运动、世界性法律统一运动 注意:兼容性、本土化、优选性、超前性 第四节法制改革

一、法制改革的概念

法制改革:整体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在法律的时代精神、法律的运作体制、具体法律制度等方面,自我创造、自我更新、自我完善、自我发展。

二、法制改革的意义 (1)应对新的法律问题 (2)法律制度创新

(3)剧变,对法律演进与发展 (4)法律继承、移植的前提

(5)着眼点于法律制度、法律体系的更新与重构,属于法律的内在成长

三、当代中国法制改革的必要性

(1)现行法律体系与计划经济相联系,人治因素浓重 (2)法律体系的滞后性

(3)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民主政治体制相适应的法律体系 (4)法制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型

四、当代中国法制改革的基本内容 (1)政法体制的改革 (2)法律体系的重构 (3)法律精神的转换 第五节当代中国的法律发展 (略)

第四编 法的运行

第十六章法的制定

第一节立法的概念

一、立法释义

立法:特定主体依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

二、立法的特征 (1)特定主体 (2)依一定职权 (3)依一定程序 (4)运用一定技术

(5)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 第二节立法体制

一、立法体制释义

(一)概念:关于立法权限、立法权运行、立法权载体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

(二)要素: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立法权运行的体系和制度、立法权载体的体系和制度

二、中国现行立法权限划分体制

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的分权,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划分体制

(1)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的分权:立法权属于中央,居领导地位;由中央和地方多方面主体行使。

(2)多级并存: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国家法律;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分别制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一般地方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3)多类结合:所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同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及自治法规、特别行政区立法及规范性法律文件,在类别上有差别。 国情根据:①国家性质要求 ②发展不平衡

③经济:市场经济;政治:民主集中制 ④消除历史沉淀物

第三节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

一、立法过程 (1)立法准备 (2)由法案到法 (3)立法完善

二、立法程序 (1)提出法案 (2)审议法案

(3)表决和通过法案 (4)公布法

第四节立法的原则

一、立法原则界说

立法原则: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

二、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 (1)宪法原则 (2)法治原则 (3)民主原则 (4)科学原则 第十七章法的实施

第一节守法

一、守法的概念

(一)概念: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权力)和履行义务(职责)的活动。

(二)构成要素

1、主体:一个国家或社会中应当遵守法律的主体

2、范围:守法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种类,在我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

3、内容:行使法律权利、履行法律义务

二、守法的根据和理由 (1)法的要求

(2)守法主体出于契约式的利益和信用的考虑 (3)惧怕法律制裁 (4)出于社会压力 (5)出于心理惯性 (6)道德的要求

三、守法的主客观条件

1、主观条件:守法主体的主观心理状态和法律意识水平。政治意识、法律观念、道德观念、文化教育程度

2、客观条件:守法主体所处的客观社会环境。法制状况、政治状况、经济状况、民族传统、国际形势、科技发展 第二节执法

一、执法的概念

(一)概念: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权过程中,依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

(二)特征:(1)主体——特定性 (2)内容——广泛性 (3)活动——单方性 (4)行为——主动性 (5)行使——优益性

二、执法体系

(一)概念:具有不同职权范围的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执法而构成的相互分工、相互配合的有机联系的整体。

(二)构成:行政机关执法、法律授权组织执法、行政委托社会组织执法

三、执法的原则

(1)合法(2)合理(3)效率 第三节司法

一、司法的概念和特点

(一)概念: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二)特点:(1)专属性(2)程序性(3)专业性(4)权威性

二、司法体系

(一)概念:由国家宪法规定的享有国家司法权依法处理案件的专门组织机构即司法主体所构成的体系。

(二)构成:

1、人民法院

(1)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①基层②中级③高级

(2)专门人民法院 ①军事②铁路运输③林业④海事 (3)最高人民法院

2、人民检察院

(1)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①县、县级市、自治县、市辖区②省、自治区、直辖市分院③自治州、省辖市④省、自治区、直辖市 (2)专门人民检察院 ①军事②铁路 (3)最高人民检察院

三、司法的原则

(1)司法法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2)司法平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3)司法权独立行使 (4)司法责任 (5)司法公正

第十八章法律职业 (略)

第十九章法律方法

第一节法律方法概说

一、法律方法的概念

(一)概念:法律人认识、判断、处理、解决法律问题的专门方法。

(二)特点:(1)专业性(2)法律性(3)实践性

二、法律方法的内容

(1)法律推理:法律人将形式推理运用于处理案件过程的思维形式。 (2)法律发现:法律人寻找和确定所要适用的法律规定的过程。

(3)法律解释:法律人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对法律的含义所做的进一步说明。

(4)法律论证:通过提出一定根据和理由来证明某种立法意见、法律表述、法律陈述、法律决定的正确性和正当性。 第二节法律推理

一、法律推理的概念和研究意义

二、形式推理:运用形式逻辑进行推理。 (1)演绎推理:从一般的法律规定到个别行为的推理。 (2)归纳推理: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

(3)类比推理:在法律没有明确的文字规定情况下,比照相应的法律规定加以处理的推理形式。

三、辩证推理:在两个相互矛盾的、都有一定道理的陈述中选择其一的推理。 情况:(1)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对如何处理存在两种对立理由 (2)法律规定模糊,据同一规定可提出两种对立处理意见 (3)法律规定本身矛盾,存在两种对立规定

(4)法律有规定,但不适应新情况,即合法与合理的冲突 第三节法律解释

一、法律解释的概念

(一)概念:如上

(二)特点:(1)主体:享有法定法律解释权的人或组织 (2)对象: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3)性质:创制性活动,是立法活动的继续 (4)领域:在法的实施中进行

(三)必要性 (1)概括抽象 (2)相对稳定 (3)人的能力有限

(四)我国法律解释权限的划分 (1)立法解释

狭义:国家立法机关对法律所作的解释。

广义:所有依法有权制定法律法规的国家机关或其授权机关,对自己制定的法律法规进行的解释。

①全国人大常委②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③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其他人大常委

(2)行政解释:国家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对有关法律法规如何具体应用问题所作的解释。

情况:①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法律应用 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对地方性法规法律应用

(3)司法解释: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法规过程中,对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规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①审判解释: ②检察解释:

③审判、检察联合解释

二、法律解释的原则 (1)合法

要求:①应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不得越权解释 ②低位阶不得抵触高位阶

③对法律概念和规则的解释与法律原则必须保持一致 (2)合理

要求:①符合社会现实和社会公理 ②坚持尊重公序良俗

③顺应客观规律和社会发展趋势,尊重科学 ④以党的政策和国家政策为指导 (3)法制统一

要求:①将需要解释的法律条款置于相应的法律法规中理解,使解释活动从属于该法律文件的整体

②将个别法律部门有关规定的解释纳入更高级的法律部门和整个法律体系全面掌握 ③坚持法律解释间的效力等级关系,要有全局观念、法治观念 ④建立和贯彻规范化的解释技术 (4)历史与现实相统一

要求:①结合法律制定时的历史背景,深入了解立法意图,把握立法原意

②既考虑历史条件,又考虑社会经济政治状况的变化,立足于法律实践的现实性

三、法律解释的方法

(一)一般解释方法

(1)语法解释:语法规则 (2)逻辑解释:形式逻辑 (3)系统解释:关系、系统 (4)历史解释:历史背景资料

(5)目的解释:法律目的、立法意图 (6)当然解释:应该纳入

(二)特殊解释方法

1、依解释的尺度

(1)字面解释:忠于法律文字含义 (2)扩充解释:宽于 (3)限制解释:窄于

2、依解释的自由度 (1)狭义解释:严格 (2)广义解释:不拘泥于 第四节法律论证

一、法律论证的概念

二、法律论证理论的发展

三、法律论证的方法 (1)“正确”的标准:依赖一定范围的共识,与民主制度相连 (2)达致“正确”的方式:理性辩论 (3)达致“正确”所需遵循的论证规则

①一般规则:各种类型的法律论证都必须遵循的规则 ②特殊规则:各种类型的法律论证各自遵循的规则。 A. 法庭论辩过程中的论证规则

B. 司法决定形成过程及表述中的论证规则

第五编 法的价值

第二十章法的价值概述 (略) 第二十一章法与秩序

第一节秩序的释义

一、秩序的概念

(一)概念: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发展变化的规律性现象。

(二)特征:一致性、连续性、稳定性

二、几种主要的秩序观 (1)等级结构秩序观 (2)自由平等秩序观 (3)社会本位秩序观 (4)历史唯物主义秩序观 第二节法对秩序的维护作用

一、 维护价值统治秩序

二、 维护权力运行秩序

三、 维护经济秩序

四、 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

五、 建立和维护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第二十二章法与自由

第一节自由的释义

一、自由的含义

自由:是法律上的权利,其边界就是不能从事法律禁止的行为。

二、自由的实质与条件

(一)实质

(1)同一性方面,自由无论在哪个领域,都是人与外界的一种关系,是人的一种自主状态或自为状态。

(2)关联性方面,法律规范中的自由来源于社会,是人们社会领域中自由的法律确认,是法律对人们既得自由在不同主体间的安排。

(二)条件

(1)人类整体自由

①自身条件:人类的认识能力无限,因此自由无限;每一代人的认识能力有限,因此每一代人的自由有限。

②外界条件:自由具有物质制约性,人们只有借助一定物质生产力,才能得到一定自由。 (2)个人自由

①自身条件:自由的范围受个人的认识能力制约。 ②外界条件:个人自由受社会关系状况制约。

三、自由对于人的价值

(1)自由是人的属性,是人的主体性表现。 (2)自由是人自我意识的现实化。 (3)自由是人类发展的助动力。 第二节法对自由的确认和保障

一、自由需要法律的确认和保障

(1)自由需要法律排除人们之间的相互侵害。 (2)自由需要法律排除主体自身对自由的滥用。 (3)自由实现的条件需要法律确认和保障。

二、法律确认和保障自由的一般方式

(1)以权利义务方式设定自由的范围和实现方式 (2)将责任与自由联结

(3)设置国家权力及正当程序以提供救济

三、法律确认和保障自由的原则 (1)每个人自由并存 (2)非干预 (3)公益干预 (4)有限干预

第二十三章法与效率

第一节效率的释义

一、效率的概念、适用范围

效率: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统一多的效果。

二、效率与公平

关系:既相适应又相矛盾

①适应方面:以效率为标准配置社会资源,促进经济增长,才有可能实现高层次公平,即共同富裕。

②矛盾方面:如果把效率绝对化,不考虑公平,会导致收入悬殊,两极分化,从根本上损害效率。

解决矛盾:扩大互补性、扩大适应性 解决矛盾的可能性—— a.良好的社会制度下,效率和公平本质上是统一的 b.社会公平提高意味着社会效率提高 c.效率以公平竞争为前提 第二节法对效率的促进作用

一、 通过确认和维护人权,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生产力的进步

二、 承认并保障人们的物质利益,从而鼓励人们为物质利益而奋斗

三、 确认和保护产权关系,鼓励人们为效益的目的而占有、使用、转让财产

四、 确认、保护、创造最有效率的经济运行模式,使之更有效地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快速发展

五、 承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解放和发展科学技术

六、 实施制度创新,减少交易费用

第二十四章法与正义

第一节正义的释义

一、正义的概念 不同的正义观: (1)各得其所 (2)对等回报 (3)形式上的平等 (4)理想关系 (5)法治或合法性 (6)公正体制

我们:现代社会正义的基本底线是建立在尊重人的尊严之上的,基本内容是人权。

二、正义的种类

(1)依主体,个人正义、社会正义 (2)依领域,道德正义、法律正义

(3)依与主体利益关系,实体正义、形式正义

三、正义在法律生活中的作用

(1)对法律的积极评价和推动作用 (2)推动法律进化 ①推动法律精神进化 ②促进法律地位提高 ③推动法律内部结构完善 ④提高法律实效

第二节法对正义的实现作用

一、法促进和保障分配正义

二、法促进和保障诉讼正义

三、法促进和保障社会正义

四、法促进和保障国际正义

第二十五章法与人权

第一节人权的概念

一、人权的含义

一般意义的人权:人的价值的社会承认,是人区别与动物的观念上、道德上、政治上、法律上的标准。分为应有人权、法定人权、实有人权。 法律意义的人权:宪法制度保障的基本权利。

基本权利:对于人和公民不可缺乏、不可取代、不可转让、稳定性、母体性的共同权利。

二、人权的价值

(1)是人的利益的度量分界

(2)是人对公共权力评价的道德标准 (3)是人和人和谐相处的共同尺度

第二节中国的社会主义人权纲领与人权事业

一、中国的社会主义人权纲领 不同于资产阶级人权纲领的特征: (1)人权主体的普遍性 (2)人权内容的广泛性 (3)公平性

(4)理想与现实的统一性

(5)人权标准的原则性与宽裕性的统一 (6)国际性

二、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 人权入宪标志我国人权观念和人权事业根本性转变 (1)对待人权态度的转变 (2)人权主体观的转变 (3)人权体系的发展

(4)人权标准和价值的更新 (5)人权救济观念的进步 第三节法对人权的保护作用

一、人权的国内法保护 (1)宪政保障 (2)立法保护 (3)行政保护 (4)司法救济

二、人权的国际法保护 (1)国际人权法 ①人权宪章类,《世界人权宣言》 ②防止和反对种族歧视

③对妇女、儿童、难民、无国籍人的人权保护 ④战时国际人道主义保护 (2)反对干涉他国内政

第六编 法与社会

第二十六章法与经济 (略)

第一节法与生产方式

第二节法与市场经济

一、法与市场经济的内在联系

二、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 (1)是权利经济 (2)是契约经济 (3)是竞争经济

(4)是主体地位平等、意志自由的经济 (5)是交涉性经济 (6)是开放型经济

第三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原则

一、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原则

二、尊重市场经济内在法则的原则

三、宏观调控原则

四、经济民主原则

五、社会保障原则 第二十七章法与政治

第一节法与政治的一般原理

一、政治的概念

二、法对政治的功能 (1)协调政治关系 (2)规范整治行为 (3)促进政治发展 (4)解决政治问题 第二节法与国家

一、国家的概念

二、法与国家的关系 (1)法离不开国家 (2)国家不能无法而治

第三节执政党政策与国家法律

一、正当政策的层次性

二、政策与法律的区别 (1)体现意志不同 (2)表现形式不同 (3)实施方式不同 (5)调整范围不同

三、政策和法律的相互联系和作用

(一)政策对法的作用

(1)党的政策是制定法律的基本依据 (2)实施法律不能脱离党的政策指导 (3)无法情况,可按党的政策办事

(二)法对政策的作用

(1)法律以国家意志的属性保证政策的实现 (2)法律以国家强制的属性保证政策的实现 (3)法律以国家规范的属性保证政策的实现

第二十八章法与文化

第一节法与文化的一般原理 (略)

第二节法与道德

一、道德的概念

道德:社会调整体系中的一种调整形式,是人们关于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的规范总和。

二、法与道德的联系和区别

(一)联系 (1)纵的联系

①都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都为经济基础服务。

②都受一定阶级的政治和社会意识形态影响,并为之服务。 ③社会阶级本质和服务方向相同,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一致。 (2)横的联系

①互相渗透:法贯穿道德精神,许多规范是根据道德原则制定;道德许多内容是从法律中汲取。

②互相制约:道德通过对法的公正性评价,保持法的伦理方向;法通过立法和司法,促使道德的规范。

③互相保障:法之禁为道之禁,法之扬为道之扬。

(二)区别

(1)表现形式:法——“国家意志”,宪法、法律、法规、决议、条例等规范性文件 道德——“社会意志”,政治道德、职业道德、社会舆论、社会公约 (2)违反后果:法——承担法律责任,受到法律明确规定的制裁 道德——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

(3)调整方式:法——确定权利义务,建立法律关系,权利本位 道德——指出义务,建立道德关系,义务本位 (4)调整对象:法——外部行为 道德——外部行为和内在动机

(5)体系结构:法——横向:并列的法律部门;纵向:不同效力层次的规范;纵横交叉:各种法律制度

道德——个别的道德规范

三、社会主义法与道德的相互作用

四、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 第三节法与宗教 (略)

第四节法律文化

一、法律文化的概念

法律文化:在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作用的基础上,国家政权所创制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及人们对法律现象的态度的复合有机体。

二、法律文化的构成与作用

(一)构成

(1)制度性法律文化:法律规范、法律制度

(2)观念形态法律文化:法律学说、法律价值观、法律信念、法律心理、法律习惯 ①认知结构:感性知识、理性知识

②评价结构:对法律规范、法律制度等的价值评价 ③心态结构:关于法律的情感

④行模结构:模式化的法律行为指向

(二)作用 (1)沟通作用 (2)选择作用 (3)指令作用 (4)整合作用 (5)社会化作用

三、培育和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

(一)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特征和基本内容 (1)以人为本 (2)注重和谐

(3)体现民主法治精神

(4)包含各种陷阱法律调整方式和技能

(二)努力培育和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 (1)吸收人类优秀法律文化成果 (2)社会主义文化先进因素支持

(3)为大众和法律职业人员所普遍接受

第二十九章法与法治国家

第一节法治的概念

一、法治的基本内涵

法治:以民主为前提和目标,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体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

二、法治与人治

法治 人治

领导人地位 服从法律

凌驾于法律之上,有否定法律的特权 法律地位、作用 至高无上,作用巨大

地位低下,作用得不到有效发挥 权力VS法律 权力服从法律 权力不受法律约束 价值观念

民主为前提和目标,具有自由、平等、人权等价值观念 与专制相联,反自由、反平等、反人权 政治基础 民主制度 专制集权

三、法治与法制

法治 法制

区别 是否强调法律至上 法律至上

不包含法律至上的含义

产生存在的时代

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只有在资社中存在 与法律同生,伴随人类社会走过整个法律社会

与权力关系

一切权力必须服从法律

可能是是约束权力的法治下的法制,也可能是受制与权力的人治下的法制

价值观念

必然有民主、自由、平等、人权

法治的法制有,人治的法制没有 中性

与民主关系

民主是法治的前提和目标 不必然... 联系

法制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之一

第二节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形成与发展 (略)

第三节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

一、人民主权

二、法律至上

三、法制完备

四、依法行政

五、司法公正

六、权力约束

七、权利保护

八、人权保障

九、社会自治

第四节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任务

一、实现共产党依法执政

二、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三、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四、建立社会主义法治政府

五、推进司法改革,健全司法体制,保证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

六、完善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

第三十章法与和谐社会

第一节和谐与和谐社会 (略)

第二节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科学内涵和基本特征

一、科学内涵

二、基本特征 (1)民主法治 (2)公平主义 (3)诚信友爱 (4)充满活力 (5)安定有序

(6)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第三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律机制

一、引导和维护人与人和谐的法律机制

二、引导和维护人与社会和谐的法律机制

三、引导和维护人与自然和谐的法律机制

四、引导和维护中国和世界和谐的法律机制

第2篇:张文显法理学笔记[1]

张文显法理学笔记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法学

一、法学的含义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研究活动和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学体系,就是由法学内部各不相同但又相互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学科或知识系统。

二、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法学的产生是有条件的:首先,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其次,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研究法律现象的学科的总称,它的产生是法学史上划时代的根本变革。

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剥削阶级法学的主要区别大致如下: 1.指导思想不同。

2.阶级基础不同。

3.法学的阶级性与科学性的关系不同。

4.在一系列根本的理论观点上有原则不同。

第二节 法理学

一、法理学的含义

(一)法理学的概念和研究对象

法理学是关于法律现象的最一般的理论,是法学研究的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所有法律现象中的一般特点、法律现象的本质和客观规律性。

其具体内容包括:第一,法哲学的基本问题;第二,有关法律运作机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第三,法与其他社会现象关系的基本问题。

(二)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法理学与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的关系是“论”与“史”的关系。

法理学同理论法学中其他学科的联系更为紧密。

二、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及意义

(一)法学和法理学研究的方法论原则

(二)法学和法理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1.阶级分析方法。

2.价值分析方法。

3.实证分析方法。

(1)社会调查的方法。(2)历史考察的方法。(3)比较的方法。(4)逻辑分析方法。(5)语义分析方法。

除上述法学研究方法之外,由于法理学本身的特点,要学好法理学,在研究方法上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善于从具体事例出发进行法理学思考,提炼或检验法理学理论。

第二,联系其他学科的知识来理解和掌握法理学的理论。

第三,要了解法理学的发展史,从法理学的发展史来理解和掌握理论。

第四,要了解现代西方法理学,从中西方法理学的联系和比较来学习法理学。

第五,要了解当代中国法理学的研究现状,积极参与法理学的讨论。

(三)研究法理学的意义 1.学习法理学是学习法学其他学科的需要。

2.学习法理学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需要。

3.学习法理学是培养法律理论素质的需要。

4.学习法理学是培养实际工作能力的需要。

第二章 法的本质与特征

第一节 法、法律的含义

一、汉语中“法”与“法律”的词义

二、西语中“法”与“法律”的含义

三、当代中国“法”与“法律”的使用

第二节 法的本质

一、非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

法的本质是法的根本性质,是指法这一事物自身组成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内在联系,是由法本身所具有的特殊矛盾构成的。

(1)神意论。(2)理性论。(3)规范论。(4)意志论。(5)自由论。(6)事物性质论。(7)民族精神论。(8)利益论。(9)社会控制论。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

法的本质所揭示的并不是某个惟一的、终极的要素,而是法内在的一种矛盾关系。这一矛盾关系包括两个相关的方面:其一,从主观方面看,法是国家意志和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其二,从客观方面看,法的内容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前者是法的国家意志性和阶级意志性,后者是法的物质制约性。

法的物质制约性和法的阶级意志性是法的不同层次的本质属性,法的这两个方面是矛盾的统一体,两者具有辩证统一的关系,不能把二者割裂开来、截然对立起来。若片面强调法的阶级意志性,则可能导致法律的“唯意志论”;若片面强调法的物质制约性,甚至以物质制约性否定阶级意志性,则将导致法律的“宿命论”。只有全面理解它们之间的矛盾关系,才能正确理解法的本质。

第三节 法律的特征

法律的特征是法律在与相近的社会现象(如道德、宗教、政策等)相比较的过程中显示出来的特殊征象和标志。在此意义上,可以把法律的外在特征概括为如下四个方面。

一、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法律的规范性,是指法律所具有的规定人们行为模式、指导人们行为的性质。它表现在:法律规定了人们的一般行为模式,从而为人们的交互行为提供了一个模型、标准或方向。法律所规定的行为模式包括三种:(1)人们可以怎样行为(可为模式);(2)人们不得怎样行为(勿为模式);(3)人们应当或必须怎样行为(应为模式)。从效力上看,具有规范性的法律,不是为某个特定的人而制定的,它所适用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它不仅仅适用一次,而是在其生效期间内反复适用的。

二、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和普遍性

法律的普遍性,也称“法律的普遍适用性”、“法律的概括性”,就是指法律作为一般的行为规范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和特性。具体而言,它包含两方面的内容:(1)法律的效力对象的广泛性。(2)法律的效力的重复性。法律的普遍性与法律的规范性密切相关:正因为法律具有规范性,它也就同时具有普遍性;法律的规范性是其普遍性的前提和基础,而法律的普遍性则是其规范性的发展与延伸。

三、法律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四、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

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即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和程序性的社会规范或行为规范。从结构上看,法律这种社会规范又是一个由各个具体的法律规范(规则)所构成的相互联系的整体(体系),其内容规定的主要是人们相互交往的行为模式,即人们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法律通过权利与义务的规定来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维护一定的社会秩序。

第三章 法律的起源与演进

第一节 法律的起源

一、法律起源的原因

(一)法律起源的经济因素

(二)法律起源的政治因素

二、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

(一)法律的起源是从自发到自觉、由个别调整逐步发展为规范性调整的过程

(二)法律的起源是由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的发展过程

(三)法律的起源是由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混为一体到相对独立的过程

第二节 法律的演进

一、古代法

(一)奴隶制法

奴隶制法具有这样一些共同特征:(1)严格保护奴隶主的所有制,确认奴隶主阶级经济、政治、思想统治的合法性,确保奴隶主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维护奴隶主对奴隶的占有权。(2)公开反映和维护奴隶主的等级特权,不仅明文规定奴隶的无权地位,而且还规定自由民之间的不平等。(3)刑罚种类繁多,刑罚手段极其残酷,刑罚的执行带有极大的任意性,依靠严刑峻罚来维护奴隶主阶级的统治。(4)长期保留原始社会的某些行为规范残余,如同态复仇和赔偿制度的普遍存在、男性家长的广泛权力等,反映了奴隶制法受传统影响较大。

(二)封建制法

封建制法具有以下共同特征:(1)维护地主阶级的土地所有制,确认农民对封建地主的依附关系,严格保护封建地主的所有权。(2)确认和维护封建等级特权,皇帝(君主)享有最高的立法、行政、司法、军事等大权,贵族、地主分别享有国家管理社会生活方面的特权。(3)刑罚酷烈,罪名繁多,滥施肉刑,广为株连,野蛮擅断。

二、资本主义法

(一)资本主义法的产生

带有资本主义因素的法的出现有三种情况,即三种例证:(1)商法的兴起。(2)罗马法的复兴。(3)资本原始积累的法律出现。

资本主义法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即自由资本主义阶段、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和当代资本主义阶段。

(二)资本主义法的本质与特征

资本主义法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是与以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并剥削雇佣劳动为基础的经济制度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因此,资本主义法体现和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利益和意志。

与前资本主义法相比,资本主义法具有以下特点。

1.维护以剥削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私有制

2.维护资产阶级代议制政府

3.维护资产阶级自由、平等和人权

(三)法系

1、法系的概念和类别

法系是根据若干国家和地区基于历史传统原因在法律实践和法律意识等方面所具有的共性而进行的对法律的一种分类,是这些具有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的总称。

2.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概念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英国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英美法系包括英国法系和美国法系。英国法系采取不成文宪法制和单一制,法院没有“司法审查权”。美国法系采用成文宪法制和联邦制,法院有通过具体案件确定是否符合宪法的“司法审查权”,公民权利主要通过宪法规定。

英美法系的特点:(1)以英国为中心,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2)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遵循先例;(3)变革相对缓慢,具有保守性,“向后看”的思维习惯;(4)在法律发展中,法官具有突出作用;(5)体系庞杂,缺乏系统性;(6)注重程序的“诉讼中心主义”。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罗马一德意志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大陆法系最先产生于欧洲大陆,以罗马法为历史渊源,以民法为典型,以法典化的成文法为主要形式。

大陆法系包括两个支系,即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法国法系是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建立起来的,它以强调个人权利为主导思想,反映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社会经济的特点。德国法系是以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强调国家干预和社会利益,是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法的典型。

大陆法系的特点:(1)全面继承罗马法。(2)实行法典化,即法律规范的抽象化、概括化。(3)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制定法的权威,一般不承认法官的造法功能。(4)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

3.两大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由于形成的历史渊源不同,所以在形式和内容方面都有很多差别: (1)法律的渊源不同。在大陆法系国家,正式的法的渊源只是指制定法,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法院的判例、法理等没有正式的法律效力。在英美法系国家,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的渊源,遵循先例是英美法系的一个重要原则,承认法官有创制法的职能,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2)法律的分类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法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私法主要指民法和商法,公法主要指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程序法,进入20世纪后又出现了社会法、经济法、劳动法等有公私法两种成分的法。英美法系国家无公法和私法之分,法的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普通法是在普通法院判决基础上形成的全国适用的法律,衡平法是由大法官法院的申诉案件的判例形成的。

(3)法典编纂的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一般采用法典形式,而英美法系国家通常不倾向法典形式,制定法往往是单行法律、法规。即使后来英美法系国家逐步采用法典形式,也主要是判例法的规范化。

(4)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采用审理方式,奉行干涉主义,诉讼中法官居于主导地位;法官审理案件除了案件事实外,首先考虑制定法如何规定,随后按照有关规定来判决案件。英美法系国家采用对抗制,实行当事人主义,法官一般充当消极的、中立的裁定者的角色;法官首先要考虑以前类似案件的判例,将本案的事实与以前案件事实加以比较,然后从以前判例中概括出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

需要指出的是,两大法系之间的差别是相对的。进入20世纪后,这两种法系已相互靠拢,它们之间的差异已逐渐缩小,融合也在发生。但差异将是长期存在的,某些历史上形成的不同传统还将长期地存在。

三、社会主义法

社会主义法具有如下特点。 1.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2.国家意志性和客观规律性的统一

3.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4.国家强制实施和人民自觉遵守的统一

第四章 法律作用

第一节 法律作用的含义

一、法律作用的含义

法律的作用是指法律对人们的行为、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发生的影响。

法律的作用的实质可以从两方面来认识:(1)法律的作用是国家权力运行和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2)法律的作用是社会经济状况的具体表现,或者说,法律的作用是经济基础即生产关系自身力量的体现。

二、法律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社会作用是指法律作为社会关系调整器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它是经过法律的规范作用而产生的。两者的区别在于:(1)两者的考察基点不同。(2)两者的作用对象不同。(3)两者的存在方式不同。(4)两者所处的层面不同。(5)两者发挥作用的前提不同。

第二节 法律的规范作用

根据法律的规范作用的不同对象,即不同的行为,规范作用可以大体上被概括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五种作用。

一、法律的指引作用

指引作用是指法(主要是法律规范)对本人行为起到导向、引路的作用。其对象是每个人自己的行为。法律的指引是一种规范指引,它不同于个别指引。

法律的指引的种类按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以下几种。

1.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

这是根据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模式所进行的分类。

2.羁束的指引和非羁束的指引

这是根据国家权力行为的权限幅度所进行的分类。

3.原则的指引和具体的指引

这是根据法律的构成要素所作的分类。

二、法律的评价作用

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人们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其作用对象是他人的行为。任何社会规范(如道德、政治纪律)都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的作用。

法律的评价可分为两大类,即专门的评价和一般的评价。前者是指经法律专门授权的国家机关、组织及其成员对他人的行为所作的评价。其特点是代表国家,具有国家强制力,产生法律约束力,因此又称效力性评价。后者是指普通主体以舆论的形式对他人行为所作的评价,其特点是没有国家强制力和约束力,是人们自发的行为,因此又称为舆论性评价。

三、法律的预测作用

预测作用是指人们根据法律可以预先估计人们相互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的相互行为。

四、法律的教育作用

法律的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律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这种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

五、法律的强制作用

法律的强制作用是指法律可以用来制裁、强制、约束违法犯罪行为。这种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第三节 法律的社会作用

一、法律维护阶级统治的作用

法律在维护阶级统治方面的作用表现在许多方面:(1)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关系。(2)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的关系。(3)调整统治阶级与其同盟者之间的关系。

二、法律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

法律在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上的作用具体表现在这样一些方面:(1)维护人类社会的基本生活条件。(2)维护生产和交换条件。(3)促进公共设施建设,组织社会化大生产。(4)确认和执行技术规范。(5)促进教育、科学和文化事业的发展。

第四节 法律在建构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一、当代中国法律在建构和谐社会中的地位

无论从逻辑还是事实上看,和谐社会的建构都必须借助于法律制度的推动和保障。

二、当代中国法律在建构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一)法律对于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具有重要作用

(二)法律通过确认并保障正义标准的实现,协调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实现公平正义

(三)法律可以为诚信友爱的实现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

(四)法律为激发主体的活力创造制度条件

(五)法律为维护社会的安定和秩序提供有力保障

(六)法律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为经济发展与自然环境的和谐提供制度支持

第五节 法律作用的局限性

在认识法律的作用时,必须注意“两点论”:对法律的作用既不能夸大,也不能忽视;既认识到法律不是无用的,又要认识到法律不是万能的;既要反对“法律无用论”,又要防止“法律万能论”。

法律并非无所不能,它也有其局限性,表现在以下四方面:

一、法律调整的对象是人的行为,法律调整的范围不是无限的

二、法律自身特点产生的局限性

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受人的因素的影响

四、法律的实施受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因素的影响 第五章 法律制定

第一节 法律制定的含义

一、法律制定的概念

法律制定也称法的创制或立法,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

在法学上,立法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

法律制定有如下特征:

(1)法律制定是国家的一项专有活动。

(2)法律制定既包括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律制定活动,也包括经授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律制定活动。

(3)法律制定既包括法的创制活动,也包括法的修改、补充、废止以及认可活动。

(4)法律的制定是一种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二、立法权与立法体制

立法权是一定的国家机关依法享有的制定、补充、修改、认可或废止法律的权力,是国家权力体系中最重要、最核心的权力。

我国独创了一种“一元、两级、多层次”的立法体制。所谓“一元”是指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我国是一个单一制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因此我国的立法体制是统一的、一元化的,全国范围内只存在一个统一的立法体系,不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立法体系。所谓“两级”是指根据宪法规定,我国立法体制分为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两个等级。所谓“多层次”是指根据宪法规定,不论是中央级立法,还是地方级立法,都可以各自分成若干个层次和类别。

第二节 法律制定的原则

法律制定的指导思想,是指贯彻于整个立法活动过程的理论基础和思想准则。

法律制定的原则,是指立法者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应该遵循的基本准则,它是立法的指导思想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的具体化。

一、合宪性与法制统一原则

(一)合宪性原则

合宪性原则是指法律制定必须符合宪法的精神和规定,包括立法主体(或权限)的合宪性、内容(或依据)的合宪性和程序的合宪性等。

立法主体的合宪性,是指在所有法律的制定过程中,法律制定主体都必须有宪法赋予的立法权力,或经过特别授权,且其制定的内容必须是属于该职权范围,不能越权制定法律。凡没有法定职权或未经授权制定法律的行为.均属于无效行为。

内容的合宪性,是指制定出来的法律内容要符合宪法原则、宪法精神和宪法具体规定,不得有同宪法原则、宪法精神、宪法规定相违背、相冲突、相抵触的内容。

程序的合宪性,是指所有法律的制定过程都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二)法制统一原则

法制统一原则是立法合宪性原则的继续,它要求立法机关所创设的法律应内部和谐统一,做到整个法律体系内各项法律、法规之间相衔接且相互一致、相互协调。这就要求:(1)必须统一立法尺度,一切法律制定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据,不能违背宪法,地方法规不能与中央法规相抵触。(2)应当注意各个部门法之间的相互补充和相互配合,但又要防止重复。(3)应避免不同类别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或同一类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

二、科学性原则

制定法律必须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总结借鉴与科学预见相结合。

(1)立法必须尊重客观实际,根据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的客观需要,正确反映客观规律的要求。

(2)立法还应合理地吸收、借鉴历史的和外国的经验。

(3)科技法律的大量增加要求立法必须增强科学性。

三、民主性原则

立法中的民主性原则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立法内容的民主性;二是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的民主性。

立法内容的民主性是指法律制定必须从最大多数人的最根本利益出发。

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的民主性,首先要求立法主体的组成要民主。其次是立法主体的活动要民主。最后是立法过程要公开。

第三节 法律制定的程序

一、法律制定程序的概念

法律制定程序即立法程序,是指有法律制定权的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补充或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中所必须遵守的步骤和方法。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及我国的立法实践,我国的立法大致有以下几个基本程序即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草案的表决、法律的公布等。

二、法律案的提出

法律案,亦称法律议案、立法议案,是具有立法提案权的国家机关和人员向立法机关提出的关于法律的制定、补充、修改、认可或废止的提案和建议。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席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的代表团或30名以上的代表等均享有立法提案权。

三、法律案的审议

法律案的审议是指立法机关对已经列入议事日程的法律案进行审查和讨论。

四、法律草案的表决

表决是有立法权的机关和人员对议案及法律草案表示最终的态度:赞成、反对或弃权。

五、法律的公布

法律的公布是指立法机关或国家元首将已通过的法律以一定的形式予以公布,以便全社会遵照执行。

第四节 法律的效力

一、法律效力的概念

“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规范的效力或称法的效力,即法律规范作为表现国家意志的指令对主体行为具有的约束力和强制性,这种约束力不以行为主体的意志为转移,并以国家强制力为最终保障手段。

法律的效力包括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效力等级问题,二是效力范围问题。法的适用范围,即法律对哪些人,在什么空间、时间范围内有效。

二、法律对人的效力

(一)法律对自然人的效力

(二)我国法律对中国人的效力

(三)我国法律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效力

三、法律的空间效力

(一)法律的域内效力

1.在全国范围内生效

2.在局部地区生效

(二)法律的域外效力

四、法律的时间效力

法律的时间效力是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及法律对其颁布实施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一)法律生效的时间

(二)法律效力终止的时间

(三)法律的溯及力

法律的溯及力又称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不具有溯及力。

第六章 法律体系

第一节 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

一、法律体系的概念

(一)法律体系的概念

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的部门法体系,即将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成不同的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部门所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

1.法律体系是指一国本国法律规范构成的体系

2.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现行国内法所构成的体系

3.法律体系是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所组成的不同类别的部门法(或称法律部门)所构成的体系 4.法律体系是由既相对独立而又具有内在联系的法律部门所构成的体系

(二)法律体系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法制体系与法律体系。

立法体系与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与法系。

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1)二者性质不同,法学体系属于思想范畴,法律体系属于规范体系。(2)二者的范围不同,法学体系的范围比法律体系大得多,法律体系以一国的现行法为限,而法学体系则可以包容对全部法律现象的理论、历史、比较分析等研究的结果。(3)法律体系与国家主权密切联系,是国家主权的一种表现形式,而法学体系虽然总是以本国现行法律的理论和实践为重点,与本国的法律体系联系紧密,对应性强,但是它具有跨国性,与多个国家的法学体系之间具有相同性或相通性,相互间可以学习、交流借鉴。法学体系与法律体系之间也有密切的联系:(1)法律体系是法学体系形成、建立的前提和基础,构成一国法学体系的主要内容。(2)法律体系的发展也是法学体系发展、完善的推动力量。(3)法学体系的发展也会促进法律体系的发展完善。

二、法律部门

(一)法律部门的概念

所谓法律部门,亦称部门法,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对一国现行全部法律规范所作的分类。

法律制度与法律部门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法律部门与规范性法律文件也是两个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概念。

(二)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1.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划分法律部门的首要标准

2.法律调整的方法是划分法律部门的补充标准

(三)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

1.客观原则

2.目的原则

3.平衡原则

4.发展原则

5.主次原则

第二节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根据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以及调整方法的不同,可以把我国法律体系划分为以下主要的法律部门。

1.宪法;2.行政法;3.民商法;4.经济法;5.劳动与社会保障法;6.科教文卫法;7.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8.刑法;9.诉讼法;10.军事法

第七章 法律要素

第一节 法律规则

一、法律规则的含义

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法律规则具有微观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强、确定性程度较高的特点。同时,法律规则也应具有可诉性、合逻辑性、合体系性、可预测性等特性。

二、法律规则的种类

1.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按照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它又可分为权利性规则和职权性规则。权利性规则是规定一般的主体(如公民和法人)行使权利之规则。职权性规则,是指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之规则。

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它也分为两种:(1)命令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2)禁止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即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

2.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

委任性规则,是指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

准用性规则,是指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规定在此问题上应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规定的规则。

3.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强行性规则,是指其规定的内容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

任意性规则在规定主体权利义务的同时,又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协商自行设定彼此的权利和义务,只有在当事人没有协议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三、法律规则的结构

(一)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指法律规则从逻辑的角度看是由哪些部分或要素组成的,以及这些部分或要素之间是如何联结在一起的。

新的“三要素说”,认为任何法律规则均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

假定(条件),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境下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它包含两个方面:(1)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2)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

行为模式,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或范型的部分。根据行为要求的内容和性质不同,法律规则中的行为模式分为三种:(1)可为模式。(2)应为模式。(3)从另一个角度看,可为模式亦可称为权利行为模式,而应为模式和勿为模式又可称为义务行为模式。它们的内容是任何法律规则的核心部分。

法律后果,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行为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的部分,是法律规则对人们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的态度。根据人们对行为模式所作出的实际行为的不同,法律后果又分为两种:(1)合法后果,又称肯定式的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按照行为模式的要求行为而在法律上予以肯定的后果,它表现为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的保护、许可或奖励。(2)违法后果,又称否定式的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不按照行为模式的要求行为而在法律上予以否定的后果,它表现为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的制裁、不予保护、撤销、停止,或要求恢复、补偿等。

总之,在逻辑结构上,任何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都是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构成的,尽管它们往往不表现于同一个条文当中。完整的法律规则就是行为规则和裁判规则(保护规则)的结合。

(二)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

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条**直接规定法律规则的,也不是每一个条**完整地表述一个规则或只表述一个法律规则的。

在法律条文中表述法律规则的情况大致有以下几类情形: 1.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由数个法律条文来表述

2.法律规则的内容分别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条文来表述

3.一个条文表述不同法律规则及其要素

4.法律条文仅规定法律规则的某个要素或若干要素

第二节 法律原则

一、法律原则的含义

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原的综合的稳定的原理和准则。

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同为法律规范,但它们在内容的明确性、适用范围、适用方式和作用上存在区别,它们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规范。

1.在内容上

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情况)的共性,其明确具体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法律原则的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其要求比较笼统、模糊,它不预先设定明确的、具体的假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

2.在适用范围上

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它们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而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

3.在适用方式上

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all-or-nothing fashion)应用于个案当中的。而法律原则的适用则不同。

4.在作用上

法律规则具有比法律原则强度大的显示性特征,即相对于原则,法官更不容易偏离规则作出裁决。法律原则可以协调法律体系中规则之间的矛盾,弥补法律规则的不足与局限,甚至可以直接作为法官裁判的法律依据;同时,法律原则通过在法律运行中引入 “自由裁量”因素,不仅能够保证个案的个别正义,避免法律规则“一律适用”可能造成的实质不公正,而且使法律制度具有一定的弹性张力,在更大程度上使法律制度保持安定性和稳定性。总之,法律制度在法律原则的支持下,能够比制度的全部规则化具有更强的硬度和适应性。

二、法律原则的种类

1.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按照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公理性原则,即由法律原理(法理)构成的原则,是由法律上之事理推导出来的法律原则,是严格意义的法律原则,在国际范围内具有较大的普适性。政策性原则是一个国家或民族出于一定的政策考量而制定的一些原则,具有针对性、民族性和时代性。

2.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按照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之覆盖面的宽窄和适用范围大小,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基本法律原则是整个法律体系或某一法律部门所适用的、体现法的基本价值的原则。具体法律原则是在基本原则指导下适用于某一法律部门中特定情形的原则。

3.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按照法律原则涉及的内容和问题不同,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实体性原则是直接涉及实体法问题(实体性权利和义务等)的原则。程序性原则是直接涉及程序法(诉讼法)问题的原则。 第三节 法律概念

一、法律概念的含义

法律概念是法律的构成要素之一,是指在长期的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基础上对经常使用的一些专门术语进行抽象、概括所形成的具有特定法律意义的概念。

二、法律概念的种类

按照法律概念所涉及的因素,可将其分为四类:(1)主体概念。(2)关系概念。(3)客体概念。(4)事实概念。

第八章 法律渊源与法律分类

第一节 法律渊源

一、法律渊源的含义

法律渊源,又称“法源”或“法的渊源”,通常指法的形式意义上的渊源,即法律规范的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也就是指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

二、法律渊源的分类

法律渊源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作不同的分类:(1)根据法律规范载体形式的不同,可将法律渊源分为成文法渊源与不成文法渊源,表现为文字形式的制定法的为成文法渊源,不表现为文字形式的为不成文法渊源。(2)从法律渊源与法律规范关系的角度,可将法律渊源分为直接渊源与间接渊源。制定法等与法律规范、法律条文直撩相关的渊源为法律的直接渊源,学说等与法律规范、法律条文间接相关的渊源为法的间接渊源。(3)根据是否经过国家制定程序,法律渊源可以分为制定法渊源与非制定法渊源。(4)根据法律渊源的相对地位而分为主要渊源与次要渊源。

在法律实践中,法律渊源最主要的分类为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一般说来,法律的正式渊源通常包括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和国际条约等。制定法又称成文法,系指由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颁布的,通常表现为条文形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制定法既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也包括国家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判例法表现为法院对于诉讼案件所作判决之成例,此种判例对于法院以后审理类似案件具有普遍约束力。习惯法是指经有权的国家机关以一定方式认可,赋予其法律规范效力的习惯和惯例。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就共同关心的问题确定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

法律的非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这些准则和观念尚未在正式法律中得到权威性的明文体现,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学说等。

三、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

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主要是制定法,习惯法仅在特殊场合作为制定法的补充,除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判例在原则上不属于我国的法律渊源。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当代中国制定法主要包括: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规章。

7.军事法规和规章。

8.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9.国际条约。

第二节 法律分类 法律分类,也称法的分类,就是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将法律规范划分为若干不同的种类。

一、法律的一般分类

法律的一般分类是指世界上所有国家都可适用的法律分类,它们主要有下列几种类型。

(一)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这是按照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为标准对法律进行的分类。成文法是指由国家特定机关制定和公布,并以成文形式出现的法律,因此又称制定法。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认可其法律效力,但又不具有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不成文法还包括同制定法相对应的判例法,即由法院通过判决所确定的判例和先例。

(二)实体法和程序法

这是按照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为标准对法律的分类。实体法是指以规定和确认权利与义务或职权与职责为主的法律。程序法是指以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或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

(三)根本法和普通法

这是根据法律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主体、程序的不同为标准而对法律的分类。这种分类通常只适用于成文宪法制国家。

(四)一般法和特别法

这是按照法律的适用范围的不同对法律所作的分类。—般法是指针对一般人、一般事、一般时间、在全国普遍适用的法;特别法是指针对特定人、特定事或特定地区、特定时间内适用的法。

(五)国内法和国际法

这是以法律的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的不同而作的分类。国内法是指在一主权国家内,由特定国家法律创制机关创制的并在本国主权所及范围内适用的法律;国际法则是由参与国际关系的国家通过协议制定或认可的,并适用于国家之间的法律,其形式一般是国际条约和国际协议等。

二、法律的特殊分类

法律的特殊分类是仅适用于某一类和某一些国家的法律的分类。

(一)公法和私法

凡涉及公共权力、公共关系、公共利益和上下服从关系、管理关系、强制关系的法律,即为公法;而凡属个人利益、个人权利、自由选择、平权关系的法律即为私法。

(二)普通法和衡平法

这是普通法法系国家的一种法律分类方法。普通法专指英国在11世纪后由法官通过判决形式逐渐形成的适用于全英格兰的一种判例法;衡平法是指英国在14世纪后对普通法的修正和补充而出现的一种判例法。

(三)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

这是实行联邦制国家的一种法律分类。联邦法是指由联邦中央制定的法律,而联邦成员法是指由联邦成员制定的法律。 第九章 法律实施

第一节 法律实施与法律实现

一、法律实施

法律实施,也叫法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包括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

以实施法律的主体和法的内容为标准,法律实施的方式可以分为三种:法律的遵守、法律的执行和法律的适用。 法律实施是实现法的作用与目的的条件。

二、法律实现

法律实现是指法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被转化为现实,达到法律设定的权利和义务的结果。法律实现是将法的实施的过程性与法的实效的结果性结合的一个概念。

综合对法律实效、法律效果和法律效益的评价标准以及微观、中观和宏观的评价标准,对法律实施进行评价主要有以下标准:(1)人们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行为的程度,是否能够按照授权性规范行使权利,按照义务性规范履行义务,是否能够根据法律设定的法律后果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2)刑事案件的发案率、案件种类、破案率及对犯罪分子的制裁情况;(3)各类合同的履约率与违约率,各种民事或经济纠纷的发案率及结案率,行政诉讼的立案数及其审结情况;(4)普通公民和国家公职人员对法律的了解程度,他们的法律意识及法制观念的提高或提高的程度;(5)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实施情况进行比较的可比性研究;(6)社会大众对社会生活中安全、秩序、自由、公正、公共福利等法的价值的切身感受;(7)法律的社会功能和社会目的是否有效实现及其程度;(8)有关法律活动的成本与收益的比率。

第二节 执法

一、执法的含义

狭义的执法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及授权组织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与司法等比较,执法主要有以下特征:

(1)执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所属的公职人员,以及法律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及人员。

(2)执法内容具有广泛性。

(3)执法活动具有单方面性。

(4)执法活动具有主动性。

二、执法的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

亦称合法性原则、行政法治原则,是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在执法领域的具体体现,是国家行政机关执法的最高准则。其含义是:国家行政机关在全部行政管理中要严格依法办事,使国家的行政管理活动完全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具体来说,第一,执法的主体合法。第二,执法的内容合法。第三,执法的程序必须合法。

坚持这一原则的理由在于:首先,指导国家行政机关正确实施管理。其次,有利于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

(二)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是指执法机关、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特别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合理、公正,符合法律的精神和目的,与社会生活的常理一致。要求各种行政措施的采取都要在合法的条件下,同时做到符合科学规律、社会公德、法律目的和公共利益。

(三)效率原则

坚持这一原则就是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在对社会实行组织和管理的过程中,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必须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效能,以最小的投入取得最大的行政效率和效益。效率原则强调在执法时,要做到迅速、准确和有效。

第三节 司法

一、司法的含义

司法又被称为“法的适用”或“法律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适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司法不同于国家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实施法律的活动,它的主要特点是:

(一)司法的被动性

行政权在运行时具有主动性,而司法权则具有被动性。行政权的运行总是积极主动地干预人们的社会活动和个人生活。而司法权以“不告不理”为原则,非因诉方、控方请求不作主动干预。

(二)司法的中立性

行政权在它面临各种社会矛盾时,其态度具有鲜明的倾向性,而司法权则具有中立性。司法中立是指法院以及法官的态度不受其他因素,包括政府、政党、媒体等影响,至少在个案的判断过程中不应当受这些非法律因素所左右。

(三)司法的形式性

行政权更注重权力结果的实质性,而司法权更注重权力过程的形式性。相对于国家权力的目标,行政权结果的实质性是指行政主体期望和追求百分之百地符合这些目标,而司法权并不直接以这些实质目标为自己的目的,它是以制定法既定规则为标准,以现有诉讼中的证据为条件,以相对间隔于社会具体生活的程序为方式,作出相对合理的判断,以接近上述那些目标。

(四)司法的专属性

行政权具有可转授性,司法权具有专属性。行政权在行使主体方面,可以根据行政事务的重要程度、复杂程度指派行政人员或授权给非政府人员处理。司法权不可转授,除非诉方或控方将需要判断的事项交给其他组织,如仲裁机构。

(五)司法的终极性

行政权效力具有非终极性,司法权效力具有终极性。行政权是否合法、合理,不能由行政权主体自己进行判断,需要由行使判断权的司法机关进行判断,司法审查权由此应运而生。行政权只有在少数场合才具有终极性。司法权的终极性意味着它是最终的判断权、最权威的判断权。

二、司法的原则

司法的原则是指在司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主要有下列几项:

(一)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是法律平等原则在司法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它是指各级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在处理案件、行使司法权时,对于任何公民,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有何差别,也不论其出身、政治历史、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有何不同,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二)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也称司法独立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司法权。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条根本性原则,也是我国有关组织法和诉讼法规定的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一个基本原则。

该原则要求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的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力;要求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只服从法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要求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办事,准确适用法律。

坚持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并不意味着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可以不受任何监督和约束。对司法权的监督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司法权要接受党的领导和监督,这是司法权正确行使的政治保证。其二,司法权要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其三,司法机关的上、下级之间以及同级之间也存在监督和约束,这种监督和约束是通过司法制度中的一系列制度来体现和实现的。其四,司法权也要接受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主党派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还要接受舆论的监督。

(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就是司法机关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只能以被合法证据证明了的事实和依法推定的事实作为适用法律的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就是指司法机关在司法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把法律作为处理案件的惟一标准和尺度。

第四节 守法

一、守法的含义

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权力)和履行义务(职责)的活动。

二、守法的构成要素

守法包括守法主体、守法范围、守法内容和守法状态等构成要素。

(一)守法主体

守法主体是指在一个国家和社会中应当遵守法律的主体即一定守法行为的实施者。

1、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3.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组织、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二)守法范围

守法范围是指守法主体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的种类。在我国,守法的范围主要是各种制定法。

(三)守法内容

守法内容包括履行法律义务和行使法律权利,两者密切联系,不可分割,守法是履行法律义务和行使法律权利的有机统一。

1.履行法律义务。履行法律义务是指人们按照法的要求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以保障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2.行使法律权利。行使法律权利是指人们通过自己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得以实现。

(四)守法状态

守法状态是指守法主体行为的合法程度。

1.守法的最低状态。守法的最低状态是不违法犯罪。

2.守法的中层状态。守法的中层状态是依法办事,形成统一的法律秩序。

3.守法的高级状态。守法的高级状态是守法主体不论是外在的行为,还是内在动机都符合法的精神和要求,严格履行法律义务,充分行使法律权利,从而真正实现法律调整的目的。

第五节 法律监督

一、法律监督的含义

(一)法律监督的概念

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察和督促。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法律监督概念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即谁监督(监督的主体)、监督谁(监督的客体)和监督什么(监督的内容),这三个方面的统一构成了完整的法律监督。

(二)法律监督的主体

法律监督的主体可以概括为三类:(1)国家机关。(2)社会组织。(3)公民。

(三)法律监督的客体

法律监督的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各种公务活动,即公权力的拥有者与运用者具体操作公权力的行为。

(四)法律监督的内容

法律监督的内容,主要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公务活动的合法性,也就是公权力的拥有者与运用者具体操作公权力的行为是否合法。包括两个方面:行为内容是否合法与行为程序是否合法。根据国家机关的性质及其权力操作的方式和内容,法律监督内容的范围包括:对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合法性的监督、对行政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的监督。

(五)法律监督的意义

现代国家的法制是由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环节和活动构成的完整概念,法律监督是法制不可缺少的特殊组成部分,是法制的重要保障。法律监督贯穿于法律运行的全过程,其意义从根本上说就是维护法律尊严和统一。具体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保证国家法律体系的完整统一,建立法的权威。

(2)保障法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实施,维护法的权威。

(3)法律监督是对公权力进行有效制约,确保国家机关、公职人员依法办事的重要手段。

二、当代中国的法律监督

法律监督体系是由一个国家各种形式的法律监督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系统。依据监督主体的不同,我国的法律监督体系由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两大系统构成。

(一)国家监督

国家监督是以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为主体、以国家的名义、依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的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监督。

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立法监督和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立法监督是国家权力机关对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及其结果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监督的方式有批准、备案、发回、宣布无效、改变或撤销等等。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的范围广泛,监督的方式主要有罢免、弹劾、提出不信任案、质询、调查等。

2.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其监督的客体和内容包括两个方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监督、对社会组织和公民行为的合法性的监督。

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监督分为两种,一种是一般行政监督,即基于行政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进行的、由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进行的监督。监督的方式有改变或撤销不适当的规章、决定、命令和指示,以及日常的工作检查。专门行政监督是行政系统内部的专门监督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政策和命令等情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所进行的监督。具体包括行政监察监督、行政复议监督和审计监督等。

3.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在我国,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包括检察机关的监督和审判机关的监督。

检察机关的监督被称为检察监督,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其监督的范围很广,包括法纪监督、经济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监所监督。

审判机关的监督称为审判监督,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审判机关系统内部的自我监督,即依审判监督权限和程序对具体审判活动及其裁决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另一方面,对外监督,是依诉讼程序对本系统外的其他国家机关行为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二)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是以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或公民为主体进行的监督。

1.社会组织的监督。社会组织的监督在我国包括中国共产党的监督、人民政协的监督和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的监督。

2.社会舆论的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主要指借助传媒手段进行的新闻舆论的监督。

3.人民群众的直接监督。人民群众直接进行的法律监督是当代中国法律监督体系的基础和力量源泉。 第十章 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

第一节 法律解释

一、法律解释的含义

(一)法律解释的概念

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含义的说明。

法律解释的特点主要表现为:

1.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规定和它的附随情况。

2.法律解释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

3.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

(二)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法律解释的必要性是由法律调整的特殊性及其运作的规律所决定的。

首先,法律解释是将抽象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的法律事实的必要途径。

其次,法律解释是寻求对法律规范的统

一、准确和权威的理解和说明的需要。

再次,法律解释是弥补法律漏洞的重要手段。

最后,法律解释是调节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的发展变化之关系的媒介。

二、法律解释的分类

(一)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

法律解释由于解释主体和解释的效力不同可以分为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两种。

正式解释,通常也叫法定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正式解释有时也称有权解释。根据解释的国家机关的不同;法定解释又可以分为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种解释。

非正式解释,通常也叫学理解释,一般是指由学者或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作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

是否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是区别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的关键。

(二)字面解释、限制解释与扩充解释

根据解释尺度的不同,法律解释可以分为:限制解释、扩充解释与字面解释三种。

(1)限制解释。这是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广时,作出比字面含义窄的解释。

(2)扩充解释。这是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窄时,作出比字面含义广的解释。

(3)字面解释。这是指严格按照法律条文字面的通常含义解释法律,既不缩小,也不扩大。

三、法律解释的方法

法律解释的方法是解释者在进行法律解释时为了达到解释的目标所使用的方法。

(一)文法解释

文法解释是指对法律条文的语法结构、文字排列和标点符号等进行分析,以便阐明法律的内容和含义。

(二)逻辑解释

逻辑解释是指采用形式逻辑的方法分析法律结构,以求得对法律的确切理解。

(三)系统解释

系统解释是指分析某一法律规范在整个法律体系和所属法律部门中的地位和作用,来揭示其内容和含义。

(四)历史解释

历史解释是指通过对法律文件制定的时间、地点、条件等历史背景材料的研究,或者通过将这一法律与历史上同类法律规范进行比较研究来阐明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含义。

(五)目的解释

目的解释是指从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来解释法律。

上述这些方法,有时是综合使用的。在一些有争议的法律问题上,解释者往往同时使用多种方法。

四、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体制是指国家法律解释权限划分的制度。

我国的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权为核心和主体的各机关分工配合的法律解释体制的基本含义是,在法律解释的权限上,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立法解释权,其目的和任务是对“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以及“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法律规范进行解释,行政解释、司法解释的目的和任务在于解决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在三种解释的关系上,立法解释是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的基础;在法律解释的效力上,立法解释的效力最高,其他国家机关对法律的解释效力低于立法解释。

(一)立法解释

立法解释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区别在于对于立法解释的主体即立法机关和立法解释的对象即法律的不同理解。

在我国立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各部门委员会以及省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二)行政解释

行政解释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对于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以及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规进行的解释。

(三)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司法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做的解释。司法解释分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解释和这两个机关联合作出的解释。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有原则性分歧时,应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

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完善法律解释制度,对于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实现依法治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节 法律推理

一、法律推理的含义

法律推理是指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法律推理的特征是: 1.它是法律适用中的一种思维活动。

2.以法律与事实为两个已知的判断,即作为推理的前提。

3.运用多种科学的方法和规则进行。

4.法律推理的目的是为法律适用结论提供正当理由。

二、法律推理的方法

法律推理的方法有两大类:一是形式逻辑方法;一是辩证逻辑方法。法律推理按照这两种方法可以分为形式推理、实质推理(辩证推理)两大类。

(一)形式推理

形式推理是指解决法律问题时所运用的演绎方法、归纳方法和类推方法。

演绎推理是由一般到特殊的推理,即根据一般性的知识推出关于特殊性的知识。演绎推理的典型表现为三段论推理。

归纳推理是从个别事物或现象的知识推出该类事物或现象的一般原则的推理。

根据两个或两类对象的某些相同属性,推出它们在另一些属性方面也存在相同点的推理,将它运用到法律适用中,就是类推推理。

(二)实质推理

实质推理又称辩证推理,它是指这样一种情形:当作为推理前提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互矛盾的法律命题时,借助于辩证思维从中选择出最佳的命题以解决法律问题。法律适用中的辩证推理具有以下特点:

1.辩证推理是法官面临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矛盾的命题时所进行的选择过程。

2.辩证推理的作用主要是为了解决因法律规定的复杂性而引起的疑难问题。

3.辩证推理是法官对法律或案件客观事实的辩证推理过程,它必须建立在事物多重属性之间的辩证关系这样一个客观基础之上。

4.辩证推理是法官经过对具体事物的矛盾运动的研究而作的复杂的推理过程。

第十一章 法律关系

第一节 法律关系的含义与分类

一、法律关系的含义

法律关系是依法建立的社会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即在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一)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第一,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第二,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

第三,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行为模式及其后果)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得到的具体贯彻。

(二)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殊社会关系

(三)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基本法律关系、普通法律关系与诉讼法律关系

这是按法律关系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的性质所作的分类。基本法律关系是由宪法或宪法性法律所确认或创立的、直接反映该社会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基本性质的法律关系。普通法律关系是依据宪法以外的法律而形成的,存在于各类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二)平权型法律关系与隶属型法律关系

这是按照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否平等所作的分类。平权型法律关系又称横向法律关系,是存在于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隶属型法律关系又称纵向法律关系,是一方当事人可依据职权而直接要求他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三)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

这是按法律关系主体是否完全特定化所作的分类。绝对法律关系指的是权利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不特定的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是存在于特定的权利主体和特定的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还可按部门法为标准进行分类。如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等。

第二节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通常又称为权利主体、义务主体或权义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参加法律关系还有资格的限制,这在法学上被称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就是由法律所确认的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资格,是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

行为能力是法律所确认的,由法律关系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二、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间在一定条件下依照法律或约定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人们之间利益的获取或付出的状态。

(一)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概念

权利,就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义务则是设定或隐含于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二)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相互关系

1.从人类不同的发展阶段看,权利与义务有过离合关系。

2.从逻辑结构上看,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3.从整体数量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量上的等值关系。

4.从价值功能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互补关系。

5.从法律运行的角度看,权利与义务之间具有制约关系。

6、从法律调整的价值取向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主从关系。

三、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客体与权利客体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法律关系客体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

(二)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1.物。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物理意义上的物要成为法律关系客体,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应得到法律之认可。第二,应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第三,能够给人们带来某种物质利益,具有经济价值;第四,须具有独立性。

2.行为。

3.精神产品(非物质财富)。精神产品是人通过某种物体或大脑记载下来并加以流传的思维成果。

4.人身利益。

第三节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一、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条件

法律关系的产生指的是在主体之间出现了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的变更指的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内容中的任何一项发生了变化;法律关系的消灭指的是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完全终止。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必须符合两方面的条件。第一方面的条件是抽象的条件,即法律规范的存在;第二方面的条件是具体的条件,即法律事实的存在。

二、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

1.法律事实是一种规范**实。

2.法律事实是一种能用证据证明的事实。

3.法律事实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事实进行多种分类,以下是几种最常见的划分方法。

1.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按照法律事实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可以把法律事实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2.单一的法律事实和事实构成。按照引起法律后果所需要的法律事实具有单数形式还是复数形式,可把它们划分为单一的法律事实和事实构成。

单一的法律事实是无需其他事实出现就能单独引起某种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

事实构成是法律事实的复数形式,是由数个事实同时出现才能引起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第一节 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含义与分类

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就其性质而言,法律关系可以分为法律上的功利关系和法律上的道义关系,与此相适应,法律责任方式也可以分为补偿性方式和制裁性方式。

法律责任的特点在于:(1)法律责任首先表示一种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包括违约等)关系而形成的责任关系,它是以法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的。(2)法律责任还表示为一种责任方式,即承担不利后果。(3)法律责任具有内在逻辑性,即存在前因与后果的逻辑关系。(4)法律责任的追究是由国家强制力实施或者潜在保证的。

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违宪责任。

1.民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2.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3.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规定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4.违宪责任是指由于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种法律和法规、规章,或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从事了与宪法规定相抵触的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二、法律责任的构成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法律责任必须具备的各种条件或必须符合的标准,它是国家机关要求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时进行分析、判断的标准。根据违法行为的一般特点,我们把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概括为:主体、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五个方面。

1.主体。法律责任主体,是指违法主体或者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责任主体不完全等同于违法主体。

2.过错。过错即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或者过失。

3.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超越权利的界限行使权利以及侵权行为的总称,一般认为违法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

4.损害事实。损害事实即受到的损失和伤害的事实,包括对人身、对财产、对精神(或者三方面兼有的)的损失和伤害。

5.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它是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的各种因果关系的特殊形式。

三、归责与免责

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简称“归责”,它是指对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确认、归结、缓减以及免除的活动。

(一)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体现了立法者的价值取向,是责任立法的指导方针,也是指导法律适用的基本准则。归责一般必须遵循以下法律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其含义包括:(1)违法行为发生后应当按照法律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违法者的责任;作为一种否定性法律后果,它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2)排除无法律依据的责任,即责任擅断和“非法责罚”。(3)在一般情况下要排除对行为人有害的既往追溯。

2.因果联系原则。其含义包括:(1)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首先确认行为与危害或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这是认定法律责任的重要事实依据。(2)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首先确认意志、思想等主观方面因素与外部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有时这也是区分有责任与无责任的重要因素。(3)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区分这种因果联系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直接的还是间接的。

3.责任相称原则。其含义包括:(1)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性质相适应。(2)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应当与违法行为的危害或者损害相适应。(3)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还应当与行为人主观恶性相适应。

4.责任自负原则。其含义包括:(1)违法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2)不能让没有违法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即反对株连或变相株连;(3)要保证责任人受到法律追究,也要保证无责任者不受法律追究,做到不枉不纵。

(二)免责

免责是指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由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其法律责任,即不实际承担法律责任。

免责的条件和方式可以分为: 1.时效免责。

2.不诉免责。

3.自首、立功免责。

4.有效补救免责。即对于那些实施违法行为,造成一定损害,但在国家机关归责之前采取及时补救措施的人,免除其部分或全部责任。

5.协议免责或意定免责。这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协商所达成的免责,即所谓“私了”。

6.自助免责。自助免责是对自助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的减轻或免除。所谓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公共道德所认可的行为。

7.人道主义免责。在权利相对人没有能力履行责任或全部责任的情况下,有关的国家机关或权利主体可以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免除或部分免除有责主体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 法律制裁

一、法律制裁的含义

法律制裁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或违约者)依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惩罚措施。

二、法律制裁的种类

根据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的性质不同,法律制裁可以分为民事制裁、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违宪制裁。

(一)民事制裁

民事制裁是由人民法院所确定并实施的,对民事违法者或应该承担责任的其他组织和个人,依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而给予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二)刑事制裁

刑事制裁或称刑罚,它是人民法院对于犯罪行为者根据其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而实施的惩罚措施。

(三)行政制裁

行政制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者所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根据行政违法的社会危害程度、实施制裁的方式等不同,行政制裁又可分为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劳动教养三种。

(四)违宪制裁

违宪制裁是对违宪行为所实施的一种强制措施。

第3篇:法理学-张文显-第四版-教案

第一章

法学

第一节

法学的研究对象

1.法学

2.凡属于与法有关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的研究范围内。 3.法学体系。

(1)从法律部门的角度,将法学体系划分为: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等

(2)从认识论的角度分为: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

第二节

法学的历史

一、西方法学历史

二、中国法学历史

1.哲学是法学的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

2.法学和政治学互相依赖,是一枚硬币的两个方面 3.法学与历史学关系

第四节

法学的研究方法

一、法学方法论 1法学方法论释义

2、法学研究必须坚持的基本方法论原则

二、阶级分析方法

三、价值分析方法

四、实证研究方法

1、实证研究方法释义

2、实证研究方法的类型

第五节

法学教育与法律人才素质的养成

一、当代中国的法学教育

1、 中国法学教育的历史

2、 法学教育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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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代公民的基本素质

1、主体意识。认识到自己是一个公民,而不是臣民

2、权利意识。意识到自己有与生俱来的作为人应当享有的各种权利。

3、参与意识。公民的本质在于参与。

4、平等意识。意识到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权利,承担平等义务。

5、宽容态度。承认他人有权利选择与自己不同的行为方式,生活方式,发表不同见解。

6、法治观念。意识到法治优于人治,尊重和遵守法律规则。

7、义务观念。意识到负有公民的义务和责任

8、理性精神。能够从实际从发,从人民利益出发,不被个人情绪和偏见左右。

9、人本观念。以人为本的观念和理念。

10、全球意识。全球化时代,要有全球意识,全球视野,全球思维。

三、法律人才的基本素质

(一)基础素质

1、思想素质。立法为公、执法为民的职业素质;追求真理、维护正义的崇高理想;崇尚法律、法律至上的坚定信念;认同职业伦理、恪守法律职业道德的自律精神。

2、文化素质。广阔的知识背景;工具性技能;人际沟通能力。

3、身体心理素质。正当的动机和兴趣;恰当地进行自我认识、自我评价的能力;控制和稳定情绪的能力、抗挫折能力和压力承受能力;具有冷静、谦虚的气质和自信、积极、乐观、果断的性格。

(二)法律素质

1、法律思维能力。

2、法律表达能力

3、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

第二章

法理学概述

第一节

法理学的对象与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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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法理学是法的一般理论、基本理论、方法论和意识形态。

二、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所有法律现象中的一般特点、法律现象的本质和客观规律性。

三、法理学的性质与地位

1.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

2.是法学的基础理论

3.是法学的方法论

4.是法学的意识形态

第二节

中国法理学

一、中国法理学的历史

(1)词源——“法理学”一词来源于日本

(2)最早使用——梁启超《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 (3)普遍使用——20世纪90年代 (4)课程开设——旧中国少数

(5)词禁阶段——建国后,法理学被认为是资产阶级专有名词而禁止使用

(6)替称阶段——78年后,“法学基础理论”

(7)解锢阶段——80年代中后期,有人开始正式使用 (8)普遍接受——90年代后

二、中国法理学的体系

(1)本体论问题——法是什么——权利、义务、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法律程序等

(2)价值论问题——法应当是什么——法的价值概念、法于秩序、法与自由、法与效率、法与正义、法与人权等

(3)历史问题——法是如何产生和发展的——法的起源、法的历史类型、古代法律制度、近现代法律制度、法律发展、法制现代化等 (4)运行问题——法在现实生活中是如何运行的——立法、守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法律职业、法律方法、法治国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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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社会问题——法与社会其他方面是如何相互作用的——法与经济、法与政治、法与文化、法与道德、法与科技、法与生态文明

三、中国法理学的未来 (1)科学形象的确立 (2)实践指向的增强 (3)学术流派的多样化 (4)科际互动更加深入 (5)国际化趋势更加明显

(6)理论创新与自主创新能力不断加强

第三节

学习法理学的意义和方法

一、学习法理学的意义

(1)学习法理学是树立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需要

(2)学习法理学是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需要

(3)学习法理学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法律理论素质以及实际工作能力的需要

二、学习法理学的方法

(1)善于从生活中具体案例出发进行法理学思考,提炼、检验法理学理论。

(2)联系其他学科知识来理解、掌握法理学理论。 (3)了解法理学发展史来理解、掌握法理学理论。 (4)联系、比较中西方法理学来学习法理学。

(5)了解当代中国法理学研究现状,积极参与法理学讨论。 (6)注意部门法学与理论法学的学习相结合。

第三章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

第一节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形成与发展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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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伟大革命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本体论意义

(1)把法的现象放置于整个社会大系统中加以考察,科学地确证法的现象在社会系统中的地位。

(2)对法的现象的本体属性进行逻辑“思辨”,深入分析法的现象与社会生活条件的相互关系。

(3)准确把握法的现象与社会系统之间的相互作用,探讨法的现象相对独立性的内在机理。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价值论意义

(1)是致力于分析法的现象的功能状态。 (2)是把握法权关系发展的社会人类学向度。 (3)是深入探求法的现象的价值基础。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方法论意义 (1)是研究方法,“从具体到抽象”。 (2)是叙述方法,“从抽象上升到具体”。

第二节

列宁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继承与发展

一、列宁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的确立

1、列宁运用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原理,揭示了法的现象的基本性质

2、列宁探讨了意志自由与历史必然性的关系

3、辩证地考察了近代俄国社会法权关系变动的历史规律及其特点

二、俄国革命与列宁法律思想的发展。

1、科学概括了无产阶级革命政权的鲜明的民主特点

2、分析了从资本主义到共产主义的过渡阶段无产阶级法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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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本特点

3、论述了社会主义法制对于保障人民权利的极端重要性

三、列宁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

1.丰富和深化了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的内容。

2.系统阐述了马克思的国家学说。 (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学说)

3.创造性地提出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理论。

第四节

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进程

一、毛泽东思想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贡献

二、邓小平理论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丰富与发展

1、精辟分析了中国法制建设的国情条件

2、明确指出了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基本目标

3、论述了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国情条件

三、“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创新和发展

1、论述了政治文明与小康社会之间的内在联系

2、揭示了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之间的密不可分的关系

3、阐述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之间相辅相成的互动机理

四、科学发展观指导下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实施

1、以人为本的法律观

2、依法执政观

3、和谐法治观

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五、十三届四中全会与十六大以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新发展

1、它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国家职能的理论

2、它正确地解决了人民民主专政实现的形式

3、把加强和完善法治建设上升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标志着中共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

4、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奋斗目标

5、把加强法制建设,建设法治国家不仅看做是发展民主的保障,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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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看做是民主政治的基本组成部分

6、以人为本的法律观,使我们更好地理解文明社会法律发展的基本尺度

7、把依法执政确立为党执政的基本方式

8、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在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指导下,总结我国法治建设经验、借鉴中外法治文明成果而形成的,是又一次重大理论创新

第二编 法的本体 第四章

法的概念

第一节 法、法律的语义分析

一、汉语中的“法”及相关概念

二、西文中的“法”及相关概念

三、学术意义上的“法”的概念

第二节法的本质

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

1、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

2、揭示了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

3、揭示了法与社会生产方式的因果关系

二、法的本质的两个层次

(一)法的阶级本质

(1)法是“意志”的体现

(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3)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4)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二)法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第三节法的基本特征

一、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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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一)国家创立法的方式有两种:

(1)制定: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制定新法。

(2)认可: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的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赋予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范以法律效力。

(二)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因此具有高度统一性和极大权威性 (1)高度统一性:首先指各法律之间的根本原则一致;其次指除特殊情况外,一国只能有一个总的法律体系,且体系内部各规范不能相互矛盾。

(2)极大权威性:法的不可违抗性,任何国家都不会容忍违法行为。

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第四节法的作用

一、法的作用的原理

二、法的作用的分类

三、法的局限性

第五章

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

第一节法的渊源

一、法的渊源含义

二、法的渊源的科学内涵

三、法的渊源的重大意义

四、法的渊源的类别

五、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第二节法的分类

(一)依制定法律主体

(二)依法的创新方式和表达方式

(三)依效力等级、基本内容、制定程序

(四)依法的适用范围

(五)依法规定的内容和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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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法所保护的利益

第三节法的效力

一、法的效力的概念

二、法的效力与法的实效

三、法的效力范围

(一)法的时间效力

1、法的时间效力:指法的效力的起始和终止的期限以及对实施前的行为和事件有无溯及力。

2、种类:

(1)生效时间

(2)终止生效

(3)法的溯及力又称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

(二)法的空间效力

1、概念:法在什么样的空间范围或地域范围有效。

2、法的空间效力范围主要由国情、法的效力等级、法的调整对象或内容等因素决定。

(三)法的对人的行为效力

1、概念:法的适用对象有哪些,对什么样的人和组织有效。

2、原则: (1)属人原则 (2)属地原则 (3)保护原则

(4)综合原则,以属地主义为主,结合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原则

3、中国——综合原则 (1)对本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在国外仍适用中国法,并遵守所在国法。 (2)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领域内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不适用中国法;在国外对中国或中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犯罪的,3年以上适用。适用问题,按中国法或国际法有关冲突规范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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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的效力冲突及其解决的原则

第六章

法的要素

第一节法的要素释义

一、法的要素定义

(一)概念:法的要素指法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

(二)特征

(三)判断法律要素质量高低的标准

二、法的要素分类

(一)西方

(二)中国

第二节法律概念

一、法律概念释义

(一)概念

(二)来源

(三)功能

二、法律概念分类

(一)依涉及内容

(二)依功能

(三)依确定程度

(四)依涵盖面大小

第三节法律规则

一、法律规则释义

(一)概念

(二)逻辑结构

1、三要素说

2、二要素说

(三)两大特色:可重复适用性;普遍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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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规则特点(与法律原则相比):

二、法律规则的分类

(一)依内容

(二)依形式特征

(三)依功能

(四)依强制性程度

第四节法律原则

一、法律原则释义

(一)概念

(二)作用:

二、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三、法律原则的分类

四、法律原则的适用

(一)适用特点:

第七章

法律体系

第一节法律体系的释义

一、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点

(一)概念

(二)法律体系的特点:

二、法律体系与相关概念之异同 (1)法律体系VS法制体系: (2)法律体系VS法学体系: (3)法律体系VS立法体系: (4)法律体系VS法系:

第二节法律部门及其划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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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部门概念和特点

二、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和原则

(一)划分标准

(二)划分原则

第三节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A划分方案:

①三分法:公法、私法、社会法 ②八分法:

③十分法:

B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划分为个法律部门:

一、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二、民商法

三、行政法

四、经济法

五、社会法

六、刑法

七、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第八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历史上的权利观和义务观

一、西方思想史上的权利和义务概念

二、中国思想史上的权利和义务概念

第二节权利和义务概念

一、权利和义务是法学的核心范畴

二、权利和义务的释义

(二)本质、特征、作用

第三节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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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存在形态

(2)依体现社会内容的重要程度,即在权利义务体系中的地位、功能、价值

(3)依对人们的效力范围 (4)依因果关系

(5)依权利主体实现意志和利益的方式 (6)依权利主体不同

第四节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结构、数量、功能、价值意义)

一、结构上的相关关系

二、数量上的等值关系

三、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四、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

第九章法律行为

第一节法律行为的释义

一、行为与法律行为的界定

二、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

第二节法律行为的结构

一、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

二、法律行为的外在方面

第三节法律行为的基本分类

一、法律行为分类的标准

二、法律行为的具体分类

(一)依行为主体的性质和特点分类

(二)依行为的法律性质分类

(三)依行为的表现形式和相互关系分类

(四)依行为的构成要件分类

第十章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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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

一、法律关系释义

(一) 概念

(二)特征:

二、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所依据的法律部门

宪法法律关系与其他部门法律关系

(二)依发生方式

(三)依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

(四)依法律主体的数量

(五)依法律关系间因果关系

第二节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法律关系主体的分类:自然人、组织、国家

二、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一)权利能力:又称权利义务能力,是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和负担义务的法律资格。是法律关系主体实际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

(二)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实际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第三节 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二)特征:

(二)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第四节 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

一、法律关系形成、变更与消灭的条件

(一)法律规范

(二)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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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事实的种类

(一)依是否以人们意志为转移

(二)依存在形式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第一节法律责任释义

一、法律责任的语义

(一) 责任的词义

(二)法律责任的定义

(三)法律责任的本质

二、法律责任的构成

三、法律责任的种类

第二节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

一、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的含义

二、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的原则:

第三节法律责任的承担

一、法律责任承担与法律责任的实现

二、法律责任承担的方式

三、法律责任的减轻与免除

第十二章法律程序

第一节法律程序概述

一、法律程序释义

(一)概念

(二)法律程序概念包含的要点:

二、法律程序对法律行为的调整方式

三、法律程序对于法律适用的作用

第二节正当法律程序

一、正当程序的历史发展

二、正当法律程序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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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正当程序的意义

第三编 法的起源和发展

第十三章法的历史

第一节法的起源

一、原始社会的调控机制

二、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

三、法和原始习惯的区别

第二节法的历史类型

一、法的历史类型的释义

(一)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

(二)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规律

二、前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制度

(一)奴隶制法律制度

(二)封建社会法律制度

三、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

(一)资本主义法的原则:

(二)资本主义国家两大法系:

四、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一)当代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

(二)当代中国法律制度的本质

(三)当代中国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

第十四章法律演进

第一节法律演进概论

一、法律演进的内涵

二、法律演进的类型

三、法律演进与发展的基本规律

第二节法律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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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继承的概念

二、法律继承的原因

三、法律继承的内容

第三节法律移植

一、法律移植的概念

二、法律移植的理论

三、法律移植的必然性

四、法律移植的实践

(一)法律移植的类别或者主要形式:

(二)法律移植的过程中必须注意

第四节法制改革

一、法制改革的概念

二、法制改革的意义

三、当代中国法制改革的必要性

四、当代中国法制改革的基本内容

第十五章全球化与法律发展第一节 全球化概论

一、全球化释义

二、全球化理论

(一)西方的全球化理论

(二)中国的全球化理论

第二节全球化下的法律发展趋势

一、法律现代化

1、法律变得更加密集

2、法律变化的速度不断加快

3、权力话语成为主流法律话语

二、法律国际化

1、国家法(国内法)之间的相互影响

2、国家间法律(国际法)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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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互动

三、法律全球化

1、世界法律的多元化

2、世界法律的一体化

3、全球治理的法治化

四、法律区域化

1、区域共同体法的形成

2、区域共同体政治法律机构的建立

五、法律本土化

1、复兴传统法律文化

2、利用本土资源

3、外来法的本土化改造

第四编 法的运行 第十六章法的制定

第一节立法的概念

一、立法释义

二、立法的特征

第二节立法体制

一、立法体制释义

(一)概念

(二)要素

(三)当今世界立法体制类别

二、中国现行立法权限划分体制

第三节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

一、立法过程

二、立法程序 (1) 提出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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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议法案

(3)表决和通过法案 (4)公布法

第四节立法的原则

一、立法原则概说

(一)立法原则: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

(二)立法原则的种类:

二、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 (1)宪法原则 (2)法治原则 (3)民主原则 (4)科学原则

第十七章 法的实施

第一节 守法

一、守法的概念

(一)概念

(二)守法的要素

二、守法的根据和理由

三、守法的条件

第二节执法

一、执法的概念

(一)执法

(二)特征

二、执法类别

三、执法的原则

第三节 司法

一、司法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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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二)司法的特征:

二、司法体系

(一)概念

(二)构成

1、人民法院

2、人民检察院

三、司法的原则

第十八章法律职业

第一节 法律职业概述

一、法律职业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 法律职业技能与伦理

第三节 法律职业制度

一、法律教育制度

二、法律职业考试与培训制度

三、法律职业任职制度

四、法律职业待遇制度

五、法律职业机构

第十九章法律方法

第一节法律方法概说

一、法律方法的概念

(一)概念

(二)特点

二、法律方法的内容

第二节法律推理

一、法律推理的概念

二、形式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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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辩证推理

第三节法律解释

一、法律解释的概念

(一)概念

(二)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三)我国法律解释权限的划分

二、法律解释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 (2)合理性原则 (3)法制统一原则

(4)历史与现实相统一原则

三、法律解释的方法

(一)一般解释方法

(二)特殊解释方法

第四节法律论证

一、法律论证的概念

二、法律论证的方法

第五编 法的价值 第二十章法的价值概述

第一节 法的价值释义

一、价值的概念

二、法的价值的概念

第二节 法的价值体系

一、法的目的价值体系

二、法的形式价值体系

三、法的评价标准体系

第三节 法的价值的冲突与整合

一、法的价值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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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的价值整合

(一)法的价值整合的过程

(二)法的价值整合的原则

第二十一章法的基本价值

第一节法与秩序

一、秩序的概念

(一)概念

(二)特征

二、几种主要的秩序观

二、法对秩序的维护作用

第二节法与自由

一、自由的含义 (一)自由

(二)自由对于人的价值

二、法对自由的确认和保障

(一)自由需要法律的确认和保障

(二)法律确认和保障自由的一般方式

(三)法律确认和保障自由的原则

第三节法与效率

一、效率的概念及其适用范围

二、效率与公平

三、法对效率的促进作用

第四节法与正义

一、正义的释义

(一)正义的概念

(二)正义的种类

二、法对正义的实现作用

第二十二章法与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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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人权的概念

一、人权的含义

二、人权的价值

三、中国的社会主义人权纲领

第二节 法对人权的保护

一、人权的国内法保护

二、人权的国际法保护

第六编 法与社会 第二十三章法与政治

第一节法与政治的基本关系

一、政治的概念

二、法与政治的关系

三、法对政治的功能

第二节法与国家的基本关系

一、国家的概念

二、法与国家的关系

第三节 执政党政策与法律

一、政党政策的层次性

二、政策和法律的关系

(一)政策对法的作用

(二)法对政策的作用

第四节 法与民主

一、民主的含义

二、民主的性质

三、民主是法治的基础

四、法治是民主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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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章法与经济

第一节法与生产方式

一、法与生产关系

1、经济基础对法的决定作用

2、法对经济基础的能动作用

二、法与生产力

第二节法与市场经济

法在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活动中的作用

第三节法与经济体制改革

一、经济体制改革是历史必然和现代化建设需要

二、法在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作用

第四节法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一、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对立法提出新要求和新期待

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对执法提出新要求和新期待

三、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对司法提出新要求和新期待

第二十五章法与文化

第一节 法与文化的一般原理

一、文化的概念

二、法与文化的相互作用

(一)文化对法的决定作用

(二)法对文化的作用

第二节 法与道德

一、道德的概念

二、法与道德的联系和区别

(一)联系 (2)横的联系

(二)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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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社会主义法与道德的相互作用

(一)社会主义法在道德建设中的作用

(二)社会主义道德对法的作用

第三节法与宗教 第四节法律文化

一、法律文化的概念

二、法律文化的构成与作用

(一)构成

(二)作用

三、培育和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

(一)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特征和基本内容

(二)努力培育和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

第二十六章法与社会建设

第一节法治的概念

一、法治与人治

二、法治与法制

三、法治与德治

第二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形成和发展的基本特点 反封建、反极左、反西化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和基本标志(新)第三节法与和谐社会

一、引导和维护人与人和谐的法律机制

二、引导和维护人与社会和谐的法律机制

三、引导和维护人与自然和谐的法律机制

四、引导和维护中国与世界和谐的法律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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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张文显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

1、法学:是指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学科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理论法学:是指综合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等的法学。

3、应用法学:是指主要研究国内法和国际法的结果和内容以及它们的制定、解释和适用的法学。

4、法律素质是法律人应当具备的职业素质(专业素质),其要素包括: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对法律事实的探索能力。在这三个方面的能力中,法律思维能力是法律素质的核心。

5、价值分析方法:是指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揭示、批判或确证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

6、实证分析方法:又称实证研究方法,是指在价值中立的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为基础来建立和检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总称。

7、毛泽东的法律思想是毛泽东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中国无产阶级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一般原理来解决中国革命和建设过程中的法律问题的具体产物,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进程的第一个重大理论成果。它不仅揭开了中国法律思想发展史的崭新篇章,而且为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8、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9、自治法规是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所制定的特殊地方规范性法律文件即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总称。

10、单行条例是指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自治权制定的调整某一方 面事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11、规范性法律文件是以成文法形式表现出来的各种法的形式的总称。

12、法的清理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以一定方式,对一定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它们或存或废或改动的专门活动。

13、法的汇编是在法的清理的基础上,按一定顺序将各种法或有关法集中起来,加以系统编排,汇编成册。

14、法的编纂又称法律编纂、法典编纂,指立法主体在法的清理和汇编的基础上,将现存同类 法或同一部门法加以研究审查,从统一的原则出发,决定它们的存废,对它们加以修改、补充,最终形成集中统

一、系统的法。

15、实体法,是规定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或职权、职责,以追求实体正义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6、程序法,一般是保障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实现以及规定诉讼过程中带有程序性的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7、根本法,指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居核心地位的、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制定与修改程序极为严格的宪法。

18、属人主义原则。以人的国籍和组织的国别为标准,本国的人和组织,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受本国法的保护和约束。

19、属地主义原则。这是依领士来确定法的适用范围。即凡属一国管辖范围的所有人,无论是本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或无国籍的人,都接受该国法律的调整。

20、保护主义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主张只要有碍本国或本国公民利益,则不论违法者是任何国籍的公民或无国籍的人,一律受该国法律约束。

21、法律概念是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是认识法律与表达法律的认识之网上的纽结,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22、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法律规则是构成法律的主要要素。

23、授权性规则是指示人们可以作为、不作为或要求别人作为、不作为的规则。

24、义务性规则是直接要求人们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

25、权义复合规则指兼具授予权利、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

26、规范性规则指规则的内容明确、肯定和具体,且可直接适用的规则。

27、标准性规则指法律规则的部分内容或全面内容(事实状态、权利、义务、后果等)具有一定伸缩性,须经解释方可适用且可适当裁量的法律规则。

28、调整性规则是对已有行为方式进行调整的规则,它的功能在于控制行为。

29、构成性规则是组织人们按规则规定的行为去活动的规则,从逻辑上讲,规则所指定的行为在逻辑上依据规则本身。

30、强行性规则指行为主体必须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

31、指导性规则指行为人可自己决定是否按照规则制定的行为行事,规则只具有指导意义而不具有强行性,是一种命令性较弱的义务性规则。

32、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则,或是为其他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法律原则可以是非常抽象的,也可以是很具体的。

33、行为模式是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可以行为、应该行为、不得行为的行为方式,它可以是课以义务的,也可以是授权的。

34、法律后果是指规则中指示可能的法律结果或法律反应的部分。

35、政策性原则是国家和其他政治共同体关于必须到达的目标或目的、或实现某一时期、某一方面的任务而做出的方略,通常是关于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国防的发展目标、战略措施或社会动员等问题的。

36、公理性原则是从社会关系性质中产生并得到广泛认同的被奉为法律公理的法律原则,这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原则。

37、法律体系,法学中有时也称“法的体系”或简称为“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38、法制体系则是指法制运转机制和运转环节的全系统,法制体系(或法制系统)包括立法体系、执法体系、司法体系、守法体系、法制监督体系等

39、 法学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有关法律的学科体系,属于社会科学范畴,具有意识形态和思想文化属性; 40、法律部门:它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41、法律权利可解释为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42、法律义务可理解为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43、应有权利是权利的初始形态,它是特定社会的人们基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和文化传统而产生出来的权利需要和权利要求,是主体认为或被承认应当享有的权利。

44、应有义务是指虽未被法律明文规定、但根据社会关系的本质和法律精神应当由主体承担履行义务,通常以“道德义务”的形式存在,但不是纯粹的道德义务。

45、习惯权利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过程中形成的或从先前的社会中传承下来的,表现为为群体性、重复性自由行动的一种权利。

46、法定权利是通过法律明确规定或通过立法纲领、法律原则加以宣布的、以规范与观念形态存在的权利。

47、法定义务是根据国家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必须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得做出一定行为的约束。

48、现实权利,即主体实际享有与行使的权利,亦称“实有权利”。现实义务或实有义务是由主体实际承担和履行的义务,是法定义务的现实化。现实义务和法定义务的 关系实际上就是法律的实效与法律的效力的关系。

49、一般权利亦称“对世权利”,其特点是权利主体无特定的义务人与之相对,而以一一般人(社会上的每个人)作为可能的义务人。它的内容是排除他人的侵害,通常要求一般人不得做出一 定的行为。

50、一般义务亦称“对世义务”,其特点是无例外地适用于每个人,每个义务主体无特定的权利人与之相对。

51、“对人权利”又称特殊权利,其特点是权利主体有特定的义务人与之相对,权利主体可以要求义务人作出一定行为或抑制一一定行为。 与之相对的是特殊义务,又称“对人义务”或“特定义务”,其特点是义务主体有特定的权利主体与之相对,义务主体应当根据权利主体的合法要求i作出一定行为,以其给付、协助等行为使特定权利主体的利益得以实现。

52、第一性权利亦称“原有权利”。第一性权利是直接由法律赋予的权利或由法律授权的主体依法通过其积极活动而创立的权利。

53、第一性义务与第一一性权利相对,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或由法律关系主体依法通过积极活动而设定的义务,其内容是不许侵害他人的权利,或适应权利主体的要求而做出一定行为的义务。

54、第二性权利亦称“补救权利”(或救济权利),补救权利是在原有权利受到侵害时产生的权利。

55、第二性义务与第二性权利相对,其内容是违法行为发生后所应负的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行政赔偿责任。

56、所谓法律行为,就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57、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58、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

59、权利能力,又称权义能力(权利义务能力),是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 资格。

60、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6

1、法律关系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是构成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

62、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依据,没有一定的法律规范,就不会有相应的法律关系。

63、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64、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65、法律行为:可以作为法律事实而存在,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 6

6、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67、责任主体是指因违反法律、违约或法律规定的事而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68、损害结果是指由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侵犯他人或社会的权利和利益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包括实际损害、丧失所得利益及预期可得利益。

69、免责:是指虽然违法者事实上违反了法律,并且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但由于法律规定的某些主观或客观条件,可以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即不实际承担)法律责任。

70、“无责任”或“不负责任”则是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或形式上违反了法律,但因其不具备法律上应负责任的条件,故没有(即不承担)法律责任。

71、时效免责,即违法者在其违法行为发生一定期限后不再承担强制性法律责任。

72、法律程序,就其本体而言是这样一种普遍形态, 即人们遵循法定的时限和时序并按照法定的方式和关系进行法律行为。

73、 自然公正原则的内容大致包括两项最基本的程序规则: (1)任何人不能自己审理自己或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即任何人或团体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2)任何一方的诉词都要被听取, 即今天所谓任何人或团体在行使权力可能使别人受到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方意见,每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

74、习惯法是法律化了的人们在生产和生活中所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75、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依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7

6、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77、法律发展:它指的是与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等的全面发展相适应、相协调的,包括了法律制度的变迁、法律精神的转换、法律体系的重构等在内的法律进步过程与趋势。

78、所谓法律继承,就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相继、继受,一般 表现为旧法(原有法)对新法(现行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

79、法律移植:是指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的法律,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中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

80、法制改革指的是一个国家或社 会在其社会的本质属性与基本的社会制度结构保持相对稳定、其现行法律制度和基本性质也没有根本性变化的前提下,整体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在法律的时代精神、法律的运作体制与框架、具体的法律制度方面的自我创造、自我更新、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

81、立法是由特定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度,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

82、立法体制是关于立法权限,立法权运行和立法权载体诸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其核心是有关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

83、立法程序是立法主体在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法的活动中所应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

84、立法原则是指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 8

5、授权立法:又称委任立法,是指立法机关通过法定形式将某些立法权委托行政机关行使的制度。

86、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利(权力)和履行义务(职责》的活动。

87、法的执行简称执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的执法是指一切执行法律、适用法律的活动,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狭义的执法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

88、法律职业(狭义)是指以律师、法官、检察官为代表的,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具有娴熟的法律技能与严格的法律伦理的法律人所构成的自治性共同体。

89、法律方法是指法律职业者(或称法律人)认识、判断、处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专门方法,或者说,是指法律人寻求法律问题的正确答案的专门方法。

90、法律推理是法律人将形式逻辑运用于处理案件过程的思维形式,是法律方法的一个重要的具体体现。它贯穿于法律的整个实施过程。

91、辩证推理又称实质推理,是指在两个相互矛盾的、都有一定道理的陈述中选择其一 的推理。

92、法律解释是指对法律内容和含义所做的说明。从性质上看它是一种创造性的活动, 是立法活动的继续。

93、立法解释:泛指所有依法有权制定法律、法规的国家机关或者其授权机关,对自己制定的法律、法规进行的解释。

94、司法解释: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对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规的问题作出的解释。

95、行政解释: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对有关法律、法规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规的问题作出的解释。 9

6、语法解释,又称文法、文义、文理解释。是指根据语法规则对法律条文的含义进行分析,以说明其内容的解释方法。

97、逻辑解释,指运用形式逻辑的方法分析法律规范的结构、内容、适用范围和所用概念之间的关系,以保持法律内部统一的解释方法 。 9

8、系统解释,指将需要解释的法律条文与其他法律条文联系起来,从该法律条文与其他法律条文的关系、该法律条文在所属法律文件中的地位、有关法律规范与法律制度的联系等方面人手,系统全面地分析该法律条文的含义和内容。

99、历史解释,指通过研究立法时的历史背景资料、立法机关审议情况、草案说明报告及档案资料,来说明立法当时立法者准备赋予法律的内容和含义。 100、目的解释,指从法律的目的出发对法律所做的说明。

10

1、当然解释,指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已有的法律规定,某~行为当然应该纳人该规定的适用范围内,对适用该规定的说明。

10

2、字面解释,指对法律所作的忠于法律文字含义的解释。这种解释不扩大,也不缩小法律的字面含义。

10

3、扩充解释,指当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过于狭窄,不足以表现立法意图、体现社会需要时,对法律条文所做的宽于其文字含义的解释。

10

4、限制解释,指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较之立法意图明显失之过宽时,的窄于其文字含义的解释。

10

5、狭义解释,指严格按照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对法律的解释。

10

6、广义解释,指不物泥于法律 条文的文字含义,对法律的比较自由的解释

10

7、法律论证是通过语言的形式,主要是书面语言,根据-定的理由对案件处理决定的正确性进行符合形式逻辑的推导和证明。 10

8、法的价值有以下三层涵义:第一,指称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增加哪些价值,又称之为法的“目的价值”。第二,指称法律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第三,指称法律自身所应当具有的值得追求的品质和属性,又称之为法的“形式价值”。 10

9、

法律资源是一切可以由法律界定和配置, 并具有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的价值物,如权利、权力、义务、责任、法律信息、法律程序等,其中权利和权力是最重要的法律资源。

110、社会正义:指一个社会基本制度及其所合规则和原则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1

11、实体正义“是关于制定什么样的原则和规则(包括道德原则和规则、法律原则和规则等)来公正地分配社会资源的问题,可以说是法律创制中的正义。

1

12、“形式正义”是怎样实施实体正义中的各种原则和规则以及当这些原则和规则被违反的时候如何加以处置的问题,可说是法律执行和适用中的正义。

1

13、

马克思主义认为,政治属于历史的范畴,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随着阶级的产生而产生,并将随着阶级的消作而消亡。马克思主义还认为,政治是一个广 泛的社会范畴,它在不同的社会条件下,有着不同的具体内容。政治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基于特定的利益需求而形成的,以政治强制力量和权利分配为特征的社会关系。政治行为是人们在特定利益基础上,围绕着政治权力的获得和运用、政治权利的获得和实现而展开的社会活动。

1

14、 法律文化是在一定社 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作用的基础上,国家政权所 创制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以及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态度、价值、信念、心理、感情、习惯及理论学说的复合有机体。

1

15、法治即法律的统治,是指任何一个人或组织都应接受法律的统治,无人可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如果从实质意义来看,法治即“法的统治”,它是以民主为前提,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确保权力正当运行为重点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

第5篇:张文显法理学教材练习题

第一章 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

名词解释 ㈠ 单项选择

1.法学是“是对神和人的事务的认识、关于正义和不正义的科学”,这一观点的提出者是: A.乌尔比安 B.亚里士多德 C.伊壁鸠鲁 D.托马斯·阿奎那

2.德国古典哲学大师黑格尔曾明确宣布“法学是哲学的一个部门”,直到()以后,法学才从哲学中分化出来,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A.18世纪中期

B.19世纪中期 C.19世纪晚期 D.20世纪初期 3.法学与逻辑学共同关注的焦点是()问题。 A.法律论证 B.法律辩论 C.法律推理 D.法律概念

4.历史法学派是19世纪兴起的一个法学派别,下列哪个选项代表该学派的观点: A.法是一种历史现象,是阶级社会的产物

B.法像语言、风俗、政制一样,是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的 C.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

D.法是在所有的人中确立的,并得到全人类平等遵守的自然理性 5.从认识论的角度,学者们通常将法学划分为: A.国内法学和国际法学 B.立法学和法律社会学 C.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D.法学本科和法学边缘学科 ㈡ 多项选择

1.法学与历史学的密切关系表现在:ABCD A.法律是凝结的历史 B.法律的生命更重要的是经验

C.历史学的实证研究方法是法学可以借鉴的重要方法 D.法学中的概念、范畴、理论观点、学说、学派都是历史的产物

2.下列学科属于人们通常所说的“边缘法学”的是:ABCD A.法律社会学 B.法律心理学 C.刑事侦查学 D.法医学

3.下列关于马克思主义法学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是:ABC A.马克思主义法学是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B.马克思主义法学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为指导

C.马克思主义法学为马克思主义哲学提供丰富的材料和思想

D.可以用马克思主义哲学关于真、善、美的一般理论和方法论代替法学的具体原理和方法 4.法律职业者应具备文化素质有:ABC A.广阔的知识背景 B.工具性技能 C.人际沟通能力 D.恪守职业道德

5.以下被教育部确定的高等法学教育核心课程名称的有:BC 1 A.行政法 B.商法 C.法理学 D.外国法制法 6.以下属于理论法学的是:BCD A.犯罪学 B.法律史 C.法哲学 D.比较法总论 ㈢ 简答题

1.简述法学的研究对象。 2.如何划分法学体系?

3.为什么说法学与其他学科密不可分? 4.简述法学与社会学的关系。 5.简述法学教育的目标和功能。 ㈣ 论述题

1.论述法学与经济学的关系。

2.如何理解现阶段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定位为素质教育? ㈤ 案例分析

(一)据报道,自1996年我国法律硕士研究生开始招生以来,法律硕士(简称法硕)一直是每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中引人注目的报考热点。特别是该专业在2000年开始不再允许法律专业毕业生报考,只招收非法律专业毕业生以后,法硕报考行情持续走高。2000年全国报考法律硕士研究生只有8 000人左右,2001年报考人数上升到1.8万人,到了2002年这个数字增加到2.7万人,2003年增加到3.1万人,2004年报考人数增加到3.9万人。

(二)中国政法大学目前在校的成人教育法学专业的学生达到11000人,远远超过同期在校的普通高等教育法学专业的本科生数量。成人教育学生中的4000多名全日制学生中90%没有就业经历,而是从高中、中专、专科学校、职高等毕业后直接考入的。这部分学生入学的平均年龄不超过20周岁。在职(函授、夜大)学生中的大部分也是刚进入政法机关不久的年轻人。学生的低龄化和成人法学教育的“普通高校化”已经明显违背了开展成人教育进行职业培训(教育)的初衷。(《法制日报》2005年8月3日) 问题:

根据材料

(一)简述我国的法律硕士制度。

根据材料

(二)从形式上简述我国的法学教育及成人法学教育。

第二章

法学的研究方法

㈠ 单项选择

1.根据方法的适用范围和重要程度,法学方法可分为(B)。 A.基本方法和具体方法 B.主要方法和次要方法 C.理论方法和实践方法 D.原始方法和派生方法

2.列宁指出,为了解决社会科学问题,为了用真正获得正确处理问题的本领而不被一大堆细节或各种争执意见所迷惑,为了用科学的眼光观察这个问题,最可靠、最必需、最重要的就是不要忘记基本的历史联系,考察每个问题都要从某种现象在历史上怎样产生,在发展过程中经过了哪些主要阶段,并根据它的这种发展去考察这一事物现在是怎样的。以上描述的是以下那种法学研究方法:B A.历史的比较 B.历史考察的方法 C.逻辑分析方法 D.语义分析方法

2 ㈡ 多项选择 1.方法论是指:ABD A.关于方法的理论 B.论证的方法 C.关于方法的体系 D.关于方法的学科 2.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分为:ABCD A.阶级分析方法 B.价值分析方法 C.比较分析方法 D.实证分析方法 3.实证分析方法主要包括:AC A.社会调查方法 B.历史研究方法 C.逻辑分析方法 D.语义分析方法 ㈢ 简答题

1.简述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究应坚持的方法论原则。 2.如何正确对待阶级分析方法? 3.简述阶级分析方法的功能。 4.简述法学中价值分析的过程。 ㈣ 案例分析

材料

(一):“只有理解了每一个与之相应的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并且从这些物质生活条件中被引申出来的时候,才能理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8页)

材料

(二):“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 教等等„„”。(《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776页)

材料

(三):“根据唯物史观,历史过程中的决定因素归根到底是现实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无论马克思或我都从来没有肯定过比这更多的东西。如果有人在这里加以歪曲,说经济因素是惟一决定性的因素,那么他就是把这个命题变成毫无内容的、抽象的、荒诞无稽的空话。经济状况是基础,但是对历史斗争的进程发生影响并且在许多情况下主要是决定着这一斗争的形式的,还有上层建筑的各种因素:阶级斗争的各种政治形式和这个斗争的成果——由胜利了的阶级在获胜以后建立的宪法等等,各种法权形式以及所有这些实际斗争在参加者头脑中的反映,政治的、法律的和哲学的理论,宗教的观点以及它们向教义体系的进一步发展。”(《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696~696页)

材料

(四):“青年们有时过重看重经济方面,这一部分是马克思和我应当负责的。我们在反驳我们的论敌时,常常不得不强调被她们否认的主要原则,并且不是始终都有时间、地点和机会来给其他参与交互作用的因素以应有的重视。„„可惜人们往往以为,只要掌握了主要运力,而且还不总是掌握得正确,那就算已经充分地理解了新理论并且立刻就能够应用它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698页)

问题:

1.根据材料

(一)分析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历史唯心主义法学的区别。

2.根据材料

(二)分析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的观点。

3.结合材料

(一)、

(二),根据材料

(三)、

(四)理解为什么把马克思主义历史观简单地归结为经济决定论是错误的。

第三章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

㈠ 单项选择

3 1.马克思和恩格斯共同创作了( B ),强调不是公平的观念决定法,而是社会经济关系的运动决定法的现象,并且揭露了资产阶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虚伪性。

A.《〈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 B.《论犹太人问题》

C.《神圣家族》 D.《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

2.马克思主义法学是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的。这两位科学巨人合著的(B )是马克思主义法学诞生的标志。 A.《德意志意识形态》 B.《共产党宣言》 C.《论住宅问题》 D.《反杜林论》

3.( B )特别强调,无产阶级专政学说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核心。 A.马克思 B.恩格斯 C.列宁 D.斯大林

4.下列有关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表述,错误的是(A)。

A.仅指马克思、恩格斯的法律学说 B.代表无产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的利益 C.以唯物史观为基础 D.使法学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

5.( B )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A.毛泽东 B.邓小平 C.江泽民 D.胡锦涛 ㈡ 多项选择

1.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价值论意义包括:ABCD A.致力于分析法的现象的功能状态 B.把握法权关系发展的社会人类学向度 C.深入探求法的现象的价值基础 D.“从具体到抽象”的研究方法 2.下列表述代表着马克思主义法学对法的看法的是:ABC A.法不是单个人的个人恣意横行 B.法既执行政治职能,也执行社会公共职能 C.法最终决定于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国家结构、国际环境等条件 D.法会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 3.列宁对关于新的政权建立后如何发展民主、建设法制等问题进行阐述的著作包括:ACD A.《国家与革命》 B.《苏维埃政权的当前任务》

C.《论国家》 D.《无产阶级专政时代的经济和政治》 4.“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准确表达包括是:ABC A.必须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 B.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 C.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D.当代中国法律调整的一项基本功能在于合理地协调和平衡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关系

5.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律特征包括:ABC A.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法治的社会 B.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公正的社会 C.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稳定的社会 D.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权威的社会 ㈢ 简答题

1.简述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本体论意义 2.简述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方法论意义

3.简述江泽民同志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思想

4 ㈣ 论述题

论述构建和谐社会的社会治理观的内在意蕴

第四章 法理学概述

㈠单项选择

1.法理学与部门法的关系是( C )的关系。 A.一般与特殊 B.整体与局部 C.理论与实际 D.论与史

2.“法理学所关心的不是法律的知识(knowledge),而是法律的思考或者思想(thought)。”这一观点是( A )提出的。

A.罗尔斯 B.庞德 C.哈特 D.卢曼

3.在中国,(C )在其《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中最早使用了“法理学”一词。 A.康有为 B.黄宗羲 C.梁启超 D.杨度 ㈡ 多项选择

1.以下哪些是法理学研究的一般性问题(AB )。 A.法律解释 B.法的适用 C.刑事责任 D.行政处罚

2.美国法学家霍尔认为,法理学包括( ABCD )。 A.法律价值论 B.法律社会论 C.法律形式论 D.法律本体论 ㈢ 简答题

1.简述法理学研究对象。

2.简述21世纪中国法理学的基本发展趋势。 3.简述学习法理学的意义。 4.简述学习法理学的方法。 ㈣ 论述题

1.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

第五章 法的概念

㈠ 单项选择

1.法的最终决定因素是( )。

A.统治阶级意志 B.阶级斗争状况 C.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D.历史传统 2.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称为( )。 A.行政规章 B.行政法 C.法律 D.行政法规

3.中国古代把“律”字解释为“均布”,着重体现的含义是( )。 A.规范 B.刑罚

5 C.公平 D.正义

4.在我国现代法律制度中,狭义的法律是指( )。

A.包括宪法、行政法规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 B.不包括宪法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

C.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D.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及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5.被认为是法律的由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 )。 A.国家行政机关的裁决 B.审判机关的判决 C.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D.公安机关的逮捕证 6.法的调整的对象( )。

A.行为关系 B.思想社会关系 C.利益关系 D.各种社会资源

7.法之所以具有特殊强制性和普遍约束力,在于法是( )。

A.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B.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 C.上层建筑之一 D.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8.法律创制的主要方式是( )。

A.民间社会逐渐形成 B.国家制定和认可 C.国家领导人颁布 D.天才人物的创造 9.下列不属于法的特征的是( )。

A、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性的 B、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强制性

C、法是由原始社会的习惯演变而来的,具有历史性 D、法是由严格程序规定的,具有程序性 10.法在其生效期间是反复适用的,而不是仅适用一次;它所适用的对象是一般的人而不是特定的人。这些都表明了法具有:

A.强制性 B.统一性 C.权威性 D.规范性 11.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 )意志。 A.社会 B.共同 C.集体 D.个别

12.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的根本区别在于( )。 A.规范性 B.物质制约性 C.意志性 D.国家强制性 ㈡ 多项选择

1.以下哪些表述是非马克思主义的( )。

A.“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 B.“法者,刑法也,所以禁强御暴也” C.“法是使人们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 D.“法律就是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

2.以下哪些观点不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观点?( ) A.“法是公共意志” B.“法是民族意志” C.“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D.“法是主权者的意志”

6 3.法的规范性表现在( )。

A.法对人们如何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指示 B.法的内容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 C.法是反复适用的 D.法表现为权利和义务

4.马克思曾经指出:“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马克思的这句话精辟地说明了( )。

A.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 B.人的行为是法的调整对象 C.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 D.法仅仅调整和约束人的外在行为 5.法的特征表现为( )。

A.规范性 B.统一性 C.普遍适用性 D.强制性 6.法同社会主义道德的区别,表现在( )。

A.制定的方式不同 B.表现的形式不同 C.对人们的要求不同 D.发展的前途不同 7.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基本形式是( )。

A.修改 B.制定 C.颁布 D.认可 8.法与法律的关系( )。

A.含义不完全相同 B.含义完全相同 C.法是法律的内容 D.法律是法的形式 9.法与统治阶级的利益关系是( )。

A.法反映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 B.法不是统治阶级个人或集团利益的反映 C.有些具体的法律规范不一定符合统治阶级的利益 D.统治阶级的利益是通过一定的个人和机关的活动上升为法

10.法与国家意志的关系是( )。

A.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B.国家意志就是法

C.法是以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的 D.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利益 ㈢判断题

1.法的性质是由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的,并且受社会因素的影响。( ) 2.任何法都既有阶级性又有社会性。( ) 3.法愈能反映客观规律,其科学性就愈强。( )

4.法由经济基础所决定,只要经济基础没有根本变化,法也不会发生变化。( )

5.法所体现的意志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其他因素不能对这种意志的内容发生重大影响。( ) 6.法具有阶级性,因此法调整的社会关系都是阶级关系、政治关系。( )

7.各个社会中法的阶级本质是不同的,但它们所执行的公共事务的内容是相同的。( ) 8.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凡具有强制力的规范就是法律规范。( ) 9.在阶级社会,一国范围内的法与道德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

10.法是一定阶级的意志的表现,但法不是以意志为基础而是以社会为基础的。( ) 11.法是社会实践经验的总结,它只能是对社会现实的承认和对现状的维护。( )

7 12.在我国当代法学理论中,狭义上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 13.法律是一般的概括的规则,可以反复适用,因而具有概括性。( ) 14.法律的适用范围是以国家主权为界域的。( ) 15.法的实然与应然之间存在一定的距离。( ) 16.法律创制的惟一方式是制定。( ) ㈣ 简答题

1.简述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的特点。

2.试述在法的本质研究中如何区分法的“实然”与“应然”。 3.简述法的阶级性与社会生活条件制约性的关系。 ㈤ 论述题 1.法的本质。 2.法的特征。 ㈥ 案例分析

1.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在一定的物质生产关系中“占统治地位的个人除了必须以国家的形式组织自己的力量外,他们还必须给予它们自己的由这些特定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在《共产党宣言》中论述到资产阶级观念时,他们更为明确地指出:“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从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请结合法的本质的理论分析之。

2.马克思说过: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调整的对象。试分析之。

第六章 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

㈠ 单项选择

1.根据法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为标准,法可以划分为: A.根本法和普通法 B.国内法和国际法 C.一般法和特别法 D.实体法和程序法 2.根据法的适用范围为标准,法可以划分为:

A.根本法和特别法 B.国内法和国际法 C.一般法和特别法 D.实体法和程序法 3.根据法的所规定的内容不同为标准,法可以划分为: A.根本法和特别法 B.国内法和国际法 C.一般法和特别法 D.实体法和程序法 4.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为标准,法可以划分为: A.公法和私法 B.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C.制定法和判例法 D.普通法和衡平法 5.在普通法国家中,除制定法外,正式意义上的法律渊源还有: A.权威性的法学著作 B.判例 C.正义和公平概念 D.道德 6.大陆法系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文献是:

A.《德国民法典》和《德国刑法典》 B.《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

8 C.《法国民法典》和《人权宣言 》 D.《法国民法典》和《德国刑法典》 7.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在法学上称为: A.法的溯及力 B.法的空间效力 C.法的时间效力 D.法的对象效力 8.关于法的溯及力的正确表述是:

A.新法制定颁布后对旧法是否有效 B.新法生效后,原有法律是否有效

C.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 D.法律颁布后,对它制定以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有效力的问题

9.法的溯及力是指法律颁布后( )是否适用,适用,则为有溯及力;否则,则没有溯及力。 A、对其生效以后发生的事件 B、对其生效以后的行为

C、对其生效以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 D、对其生效以后发生的事件和行为 10.对于旧法的废止,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方法是: A.明示废止 B.默示废止 C.立即废止 D.共同废止 11.当前各国在法律溯及力问题上,采用的一般原则是: A.从新兼从轻 B.从新 C.从旧兼从轻 D.从旧

12.中国的法律只适用于中国领土上的公民,这体现了法律对人效力( )的原则。 A.属人主义 B.属地主义 C.保护主义 D.综合主义 13.公私法逐步混合的现象最早出现在: A.17—18世纪 B.18—19世纪 C.20世纪中 D.20世纪初 14.下列法律关系中,属于公私混合法律关系的是: A.婚姻法律关系 B.票据法律关系 C.公司法律关系 D.合同法律关系 15.在当代中国,企业和员工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 A.公法法律关系 B.私法法律关系 C.绝对法律关系 D.公私法混合法律关系 16.根据法律的地位和效力从高到低排列的是:

A.法律、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 B.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 C.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D.宪法、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 17.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

A.全国人大常委会 B.国务院

C.国务院总理 D.省、自治区、直辖市

18.地方性法规如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时,( )有权撤销地方性法规。 A.全国人大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国务院 D.全国政协

9 19.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源自:

A.古中国 B.古希腊 C.古印度 D.古罗马

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4条规走:“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该条款所体现的是哪一原则?( ) A.属人原则 B.属地原则 C.保护原则 D.综合原则

21.A国公民汤姆劫持B国航空器,试图进入C国,但在强行驾机飞越D国和中国领空交界处时,油料耗尽,飞机只得迫降在中国领域内。适用中国刑法对汤姆追究刑事责任,依据的是( )。 A.属人原则 B.属地原则 C.保护原则 D.综合原则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该条款所体现的是以下哪一原则?( )

A.属人原则 B.属地原则 C.保护原则 D.综合原则

2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这反映法的( )效力。 A.对象 B.对事 C.空间 D.时间

24.从1999年11月1日起,对个人在中国境内储蓄机构取得的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某居民2003年4月1日在我国境内某储蓄机构取得1998年4月1日存入的5年期储蓄存款利息5000元,如果该居民被征收了1000元的个人所得税。这样处理,违背了法的效力规则中的( )。 A.法律优位原则 B.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C.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D.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㈡ 多项选择

1.以下哪些是当代中国法的形式?() A.宪法 B.行政法规 C.经济法 D.司法判例 2.下列哪些选项是法典编篡的特点?()

A.不改变法的内容 B.可以改变法的内容 C.是国家立法活动 D.不是国有立法活动 3.以下哪些是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

A.国家机关制定的决策和决定 B.国家和有关社会组织的政策 C.国际法 D.司法机关的司法判例和法律解释 4.宪法在法的形式体系中居于最高、核心地位,其根本大法的地位表现为()。

A.宪法由全国人大以出席会议的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B.宪法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 10 上多数通过

C.宪法的修改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议 D.宪法的修改应由五分之一全国人大代表提议

5.根据《立法法》,()属于基本法律,应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订。 A.特别行政区法 B.行政诉讼法 C.人民法院组织法 D.居民委员会法 6.以下关于法律的说法正确的是()。

A.基本法律只能由全国人大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无权进行修改 B.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的效力低于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

C.法律的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而高于其他法 D.商标法属于基本法律,只能由全国人大制定

7.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包括()。

A.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 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 C.市人大 D.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8.以下关于公法和私法的说法正确的是()。

A.率先提出公法和私法的划分的是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 B.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主要存在于民法法系

C.普通法法系过去没有公、私法划分的传统,即使到现在也不认同这种划分 .公法一般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程序法。

9.法理学所称法的效力,通常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般法的效力,即在适用()方面的效力范围。 A.对象 B.对事 C.空间 D.时间

10.各国法的对象效力所实行的原则有()。 A.属人原则 B.属地原则 C.保护原则 D.综合原则

11.中国公民甲在日本盗窃了美国公民乙价值2000元人民币的财物,对于此案的甲():

A.日本国可以属地原则为依据适用日本刑法审判 B.中国可以属人原则为依据适用中国刑法追究乙的刑事责任

C.依据中国刑法应当适用中国刑法追求乙的刑事责任 D.依据中国刑法不应当适用中国刑法追求乙的刑事责任 ㈢ 简答题 1.简述法的渊源。 2.简述现代国家法的渊源。 3.简述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的界分。 4.简述法的内容和形式。 5.简述法的形式的价值。 ㈣ 论述题

1.论述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11 ㈤ 案例分析

案例一:李某因倒卖外汇于1995年9月被法院以投机倒把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修改后的刑法实施以后,李某提出申诉,理由是现行刑法没有此罪名,要求改判无罪。(选自1997年律师资格考试试卷二)。

案例二:李某系某国有外贸公司经理, 1998年因涉嫌犯罪被捕,李某具有以下涉案事实:1995年6月,在一外贸业务中,李某轻信外商,擅自变更结算方式,使公司损失数百万元货物,导致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的损失。(选自1999年律师资格考试试卷四) 问题:结合以上两个案例,分析法的溯及力。

第七章 法的要素

㈠ 单项选择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这一规则是()。 A.规范性规则 B.标准性规则 C.强行性规则 D.构成性规则

2.“在住宅区内机动车车速应限制在每小时20公里以内”这一规则是()。 A.规范性规则 B.标准性规则 C.强行性规则 D.构成性规则 3.根据内容的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划分为()。

A.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权义复合规则 B.调整性规则与构成性规则 C.强行性规则与指导性规则 D.规范性规则和标准性规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第3款规定:“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该规定属于()。

A.规范性规则 B.标准性规则 C.授权性规则 D.构成性规则

5.将法律规则分为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主要规则是设定义务的规则,次要规则是授予权利的规则,这是新分析法学派的代表人物英国法学家()的观点 A.庞德 B.边沁 C.哈特 D.奥斯丁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这是一个()规则。

A.授权性规则 B.义务性规则 C.权义复合规则 D.禁止性规则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17条规定:“全国少数民族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各少数民族的人口数和分布等情况,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出。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这是一个()规则。 A.授权性规则 B.义务性规则 C.标准性规则 D.规范性规则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2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这样的规则属于:

12 A.强行性规则 B.义务性规则 C.指导性规则 D.禁止性规则

9.联合国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的规则课以联合国成员国以保护人权的义务,这样的规则属于( )。 A.强行性规则 B.义务性规则 C.指导性规则 D.禁止性规则 10.根据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可将法律原则分为( )。

A.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 B.基本法律原则和具体法律原则 C.实体性原则和程序原则 D.公法原则和私法原则

11.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该条款的内容属于哪种规则?( )

A.授权性规则 B.义务性规则 C.命令性规则 D.禁止性规则

12.下列选项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既有强行性规则又有指导性规则 B.有强行性规则而无指导性规则 C.无强行性规则而有指导性规则 D.既无强行性规则又无指导性规则 ㈡ 多项选择

1.综合各家关于法律要素的学术,法律要素包括( )。 A.法律规则 B.法律原则 C.法律概念 D.法律解释 2.下列关于法律要素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法律规则的改变要比法律原则容易 B.法律要素包括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法律意识 C.法律规则是构成法律的主要要素 D.法律原则可以指引人们正确地适用规则 3.判断一个社会的法律要素质量高低的标准通常有( )。

A.法律要素涵义的明确性与确定性程度 B.法律要素间联系的紧密性及协调性程度 C.法律要素的专门化、技术化程度 D.法律要素的分类的科学程度 4.新自然法学派的德沃金认为法是由( )组成的。 A.概念 B.原则 C.规则 D.政策

5.社会法学派泰斗庞德将法律归结为( )要素。 A.律令 B.技术 C.规则 D.理想模式

6.以下关于法律要素的观点正确的是( )。

A.法律要素质量的优劣通常是衡量法律合理化、科学化程度的重要标志 B.法律进化的过程本身就是法律要素的质和量提高的过程

C.法律要素质量越高,法律的可预测性程度就越高 D.法律要素的确定性程度越高,所包含的正义和理性就越多

7.法的要素具有()的特征。

13 A.个别性和局部性 B.多样性和差别性 C.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 D.稳定性和灵活性 8.依法律概念涉及的内容来分,法律概念有()。 A.涉人概念 B.涉事概念 C.涉物概念 D.涉时概念

9.在美国的黑格斯诉帕尔默案中,16周岁的男孩毒死了他的祖父,为的是更快地继承祖父的财产,而那时没有法律规则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继承人不能继承遗产,我们可以如何处理()。

A.按照严格法定原则,没有法律规则规定的这种情况,必须按照一般法律规则让继承人继承遗产 B.剥夺继承人的继承权

C.可以适用“一个人不能从他的不当行为中得利”的法律原则 D. 一般的法律原则在这里与社会伦理不符

10.就适用行政诉讼法法律原则来说,以下()原则属于基本法律原则。 A.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B.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C.原告、被告恒定原则 D.辩论原则 11.下列何种表述不属于法律规则?()

A.公民的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B.民事活动应当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

C.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 D.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12.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该规范属于()。 A.授权性规则 B.义务性规则 C.强行性规则 D.确定性规则 ㈢ 判断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4条规定:“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这里的司法工作人员概念和日常生活用语中的司法工作人员概念是不一致的。( ) 2.法的要素是制定法不可或缺的基本质料,习惯法、判例法中没有要素。( )

3.将法归结为单一的“命令”要素的理论,始于法国人博丹,经英国法学家霍布斯,到分析法学派创始人奥斯丁手中,成为主宰西方法学一个多世纪的强势理论。( )

4.在法的要素模式——道德原则和法律规则模式中,道德原则确定法律原则。( )

5.我国法学界长期以来关于法的要素通行的是“法律规范”说,将法律归结为法律规范单一模式。( ) 6.法律概念是与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相并列的法的要素。( )

7.按概念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将法律概念分为确定性概念和不确定性概念,这样的划分概念就是说有的概念绝对确定,有的概念绝对不确定。( ) 8.法律规则即法律规范。( ) ㈣ 简答题

1.简述德沃金的法的要素的分类模式。 2.如何正确理解确定性概念和不确定性概念。 3.简述法律规则的特点。 4.简述法律规则分类的意义。

14 5.简述法律原则的功能。 ㈤ 论述题

1.论述法律概念的功能。 2.论述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㈤ 案例分析

四川泸州的黄永彬与妻子蒋伦芳结婚30多年,有一养子。1994年起黄开始与张学英来往,1996年起二人公开同居,依靠黄的工资(退休金)及奖金生活,并曾经共同经营。但黄永彬与蒋伦芳并未离婚。2001年2月起,黄病重住院,蒋伦芳一直在医院照顾,法院认为其尽到了抚养义务。4月18日黄永彬立下遗嘱:“我决定,将依法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泸州市江阳区一套住房售价的一半(即4万元),以及手机一部留给我的朋友张学英一人所有。我去世后骨灰盒由张学英负责安葬。”4月20日,该遗嘱在纳溪区公证处得到公证。黄去世后,张根据遗嘱向蒋索要财产和骨灰盒,遭到蒋拒绝。张遂向纳溪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判令被告蒋伦芳按照遗嘱履行,同时对遗产申请诉前保全。从5月17日起,法院经过4次开庭之后(其间曾一度中止,2001年7月13日,纳溪区司法局对该公证遗嘱的“遗赠抚恤金”部分予以撤销,依然维持了住房补贴和公积金中属于黄永彬部分的公证。此后审理恢复),于10月11日判决驳回原告张学英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依据《民法通则》第7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基本原则,认为黄某的遗嘱虽然是其真实意义的表示,形式上也合法,但遗嘱内容存在违法之处,且黄某与原告的非法同居关系违反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黄某的遗赠遗嘱是一种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的行为,因此是无效的。本案的判决一方面获得了当地民众和一些学者的支持;另一方面,很多法律界人士却认为这是道德与法和情与法的一次冲突,甚至认为这是在舆论的压力下所作出的一起错案;认为在有具体的实体法规则——《继承法》可依的情况下再依据法律原则,这样的判决是错误的。

问题:你如何看待本案的判决?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其各自的功能是什么?

第八章 法律体系

㈠ 单项选择

1.法制体系与法律体系的关系是()。

A.法制体系与法律体系是两个完全不相关的概念 B.法制体系包含着法律体系

C.法律体系说明的是呈静态状的法律本身的体系构成,法制体系说明的是呈动态状的法制运转机制系统 D.法制体系组合在法律体系之中

2.法律体系是一个重要的法学概念,人们尽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侧面来理解、解释和适用这一概念,但必须准确地把握这一概念的基本特征。下列关于法律体系的表述中哪种说法未能准确地把握这一概念的基本特征?()

A.研究我国的法律体系必须以我国现行国内法为依据

B.在我国,近代意义的法律体系的出现是在清末沈家本修订法律后

C.尽管香港的法律制度与大陆的法律制度有较大差异,但中国的法律体系是统一的 D.我国古代法律是“诸法合体”,没有部门法的划分,不存在法律体系 3.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可称为()。 A.法规体系 B.立法体系 C.法律部门 D.法律体系 4.下列诸项中正确的说法是()。

15 A.宪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基础性和主导性的部门法 B.特别行政法是指对特别的主体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C.行政法和行政法规是法律体系中两个不同的部门法 D.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下列诸项中正确的说法是()。

A.法学体系为健全和发展法律体系指出方向、目标和任务,法律体系为法学体系提供条件和对象 B.从版权法和专利法的主导因素看,将它们列入行政法部门比列入民法部门更合适 C.作为部门法的行政法,是指国务院以及地方行政机关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D.作为一个部门法的经济法,是指调整经济生活领域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 ㈡ 多项选择

1.最早的制定法有()。

A.习惯法的整理和记载 B.法典

C.个别立法文件 D.最主要的判决的记载 2.以下关于法律体系概念叙述正确的有()。

A.法律体系不仅包括一国正在施行的法律,也包括一国将要制定的法律 B.法律体系包括现行的国内法和被本国承认的国际法

C.法律体系是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分类组合,呈现为一个体系化、系统化的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 D.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 3.划分部门法的标准有()。

A.法律的调整方法 B.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C.社会关系法律所调整的机制 D.法律的制定时间 4.下列诸项中正确的说法是()。 A.法律体系是关于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

B.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没有法律体系,就不会有立法体系;没有一定系统的立法,也就不会有什么法律体系 C.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统一协调的各个部门法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而每个部门法又是由相对独立各具特征的法所构成的

D.划分部门法的目的是为了方便人们了解和掌握本国历史上和现行的法 5.下列诸项中说法的正确是()。

A.法律体系中的各部门法是由同类法律规范构成的 B.法律调整对象和法律调整方法都是划分部门法的客观标准

C.一个部门法包括了很多法律规范和具体的法律制度,一个具体的法律制度往往也可以涉及多个部门法 D.环境保护法是保护自然环境的,因此它所调整的对象是自然现象而不是社会关系 6.我国的基本法律部门包括下述哪些?()

A.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B.宪法、民法、刑法、诉讼法、行政法 C.婚姻法、仲裁法、律师法、商法 D.经济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环境法 7.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包括()。

A.整体性原则 B.规范性原则

C.均衡原则 D.以现行法律为主,兼顾即将制定的法律

16 8.以下关于宪法的论述正确的是()。 A.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B.宪法是我国最重要的主导的法律部门

C.宪法是我国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及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的原则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D.宪法规定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根本问题,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基本原则 ㈢ 简答题

1.简述法律体系的特点。

2.简述法律体系和立法体系的区别。 ㈣ 论述题

1.论述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的联系和区别。 ㈤ 案例分析

材料一:“在现代国家中,法不仅必须是它的表现,而且还必须是不因内在矛盾而自相矛盾而自相抵触的自己的一种内部和谐一致的表现。”(《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702页)

材料二:根据人民网2004年9月15日的报道: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五十周年大会上,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胡锦涛作重要讲话。他说,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

胡锦涛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打下了政治基础,极大地调动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国家、管理国家的积极性。”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以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认真落实宪法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各项规定,制定了关于国家机构、经济建设和社会秩序方面的一批重要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联系制度等一些具体制度也逐步建立和完善。

胡锦涛说,由于随后在国家工作的指导上出现了“左”倾错误,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左”倾严重错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度遭到严重破坏。

1978年,中国进入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新的历史时期,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从这一阶段开始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现行宪法和4个宪法修正案。

他说:“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

目前,中国把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范围扩大到县,普遍实行了差额选举制度。同时,中国还完善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同行使国家立法权,共同监督宪法实施。

1978年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了200多件现行有效的法律,国务院制定了650多件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了7 500多件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600多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胡锦涛说,这些法律法规有力地推动和保障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材料三:党的十六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目标 问题:结合以上材料来论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第九章 权利和义务

㈠ 单项选择

17 1.以下关于西方思想史上权利概念的说法错误的是( )。 A.在罗马法中没有确定的、单独的权利概念和权利分类 B.中世纪末期权利观念逐渐成为普遍的社会意识

C.19世纪中期以后,“权利”和“义务”被作为法律(法学)的基本概念总结出来,权利和义务研究进入实证化阶段

D.20世纪初期,英美自然法法学家摆脱权利分析中的形式主义和简单化,而注重分析权利概念包含的丰富内容,深化了对权利的理解

2.关于中国思想史上的权利和义务概念,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在中国古代,“权利”和“义务”的词语已经出现,并且已具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定权利义务的观念 B.中国古代有关权利和义务及其社会价值的观念、思想、理论相当匮乏

C.法家的代表人物管仲所说的,社会之需要法律,在于“定分止争”,其实质并非要明确权利和义务及各自的界限

D.法律权利和义务概念在中国的出现是19世纪西学东渐之后的事情,经历了漫长的从感性到知性再到理性的认知过程。

3.甲京剧团与乙剧院签订合同演出某传统剧目一场,合同约定京剧团主要演员曾某、廖某、潘某出演剧中主要角色,剧院支付人民币1万元。演出当日,曾某在异地演出未能及时赶回,潘某生病在家,没有参加当天的演出,致使大部分观众退票,剧院实际损失1.5 万元。后剧院向法院起诉京剧团,要求赔偿损失。针对此案,下列意见中正确的是()。

A.在这一事例中,法律关系主体仅为甲京剧团与乙剧院 B.京剧团与剧院的法律关系为保护性法律关系

C.京剧团与剧院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都不是绝对的 D.在这一事例中,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针对的主体是不特定的

4.以下哪一个不属于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 A.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B.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C.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D.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5.()是典型的一般权利。 A.物权 B.债权 C.知识产权 D.继承权 ㈡ 多项选择

1.从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形式可以将权利和义务划分为()。 A.应有权利和义务 B.习惯权利和义务 C.法定权利和义务 D.现实权利和义务 2.以下哪些原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义务()。 A.维护国家统一与民族团结 B.依法纳税 C.依法服兵役 D.遵守宪法和法律

3.以下哪些原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A.劳动权 B.受教育权 C.休息权 D.检举权

18 4.()属于第二性权利。

A.恢复原状 B.停止侵害 C.起诉权 D.缔约权

5.根据权利和义务主体的不同,可以将权利和义务划分为()。 A.个体权利和义务 B.集体权利和义务 C.国家权利和义务 D.人类权利和义务 ㈢ 简答题

1.简述法与权利和义务。

2.简述现实权利和法定权利的关系。 3.简述权利的界限。

4.简述西方思想史上的义务概念。 ㈣ 论述题

1.结合马克思“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来论述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2.论述私权利与公权利,权利与权力。

第十章 法律行为

㈠ 多项选择

1.判断一个行为的法律性质和类别,除了要看有没有法律规定和有什么样的部门法规定以外,还应当参考以下标准():

A.行为的主体 B.行为的程序 C.行为的时效 D.行为的客体 2.法律行为的特征是()。

A.法律行为是具有社会意义的行为 B.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性

C.法律行为具有意志性 D.法律行为是能够为人们的意志所控制的行为 3.以下哪些是事实行为()。 A.先占 B.赠与

C.遗失物的拾得 D.埋藏物的发现

4.根据行为主体的特性不同,可以把法律行为分为()。 A.个人行为 B.集体行为 C.团体行为 D.国家行为 5.以下属于多方行为的是()。 A.遗嘱 B.赠与

C.代理行为 D.缴纳个人所得税 6.以下属于从行为的是()。 A.遗嘱 B.添附 C.担保 D.赠与 ㈡ 判断题

1.法律行为包括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但仅包括表示行为,不包括事实行为。( ) 2.一般意思上的“法律行为”是各法律部门中的行为现象的高度抽象。( )

19 3.在刑法中,认识错误可构成免责的前提。( )

4.马克思在评论普鲁士莱茵省林木盗窃法时说到:“我只是由于表现自己,只是由于踏入现实的领域,我才进入受立法者支配的范围。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这句话表明了,人的意志或意思只有外化为行动并对身外之世界(对象)产生影响,它才能成为法律调整的对象。( ) ㈢ 简答题

1.简述法律行为的特点。 2.简述认识错误。 3.法律行为的确认。 ㈣ 论述题

1.论述法律行为的结构

第十一章 法律关系

㈠ 单项选择

1.根据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可以将法律关系分为:

A.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 B.双边法律关系和多边法律关系 C.纵向法律关系和横向法律关系 D.调整性法律关系和创设性法律关系 2.根据法律关系发生的方式不同,可以将其分为:

A.调整性法律关系和创设性法律关系 B.隶属的法律关系和平权的法律关系 C.双边法律关系和多边法律关系 D.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 3.按照法律关系之间的因果关系,可以把法律关系分为:

A.调整性法律关系和创设性法律关系 B.隶属的法律关系和平权的法律关系 C.双边法律关系和多边法律关系 D.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 4.权利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称为: A.法律事实 B.法律关系客体 C.法律关系 D.法律关系的内容

5.( )是法律关系主体实际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 A.财产权 B.人身权 C.权利能力 D.行为能力

6.凡是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和现象称为: A.法律关系主体 B.法律关系客体 C.法律事实 D.法律关系内容

7.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称为: A.法律关系的内容 B.法律事实 C.权利能力 D.行为能力 8.下列有关公民权利能力的表述,那一项是错误的:

A.权利能力是公民构成法律关系主体的一种资格 B.所有公民的权利能力都是相同的 C.公民具有权利能力,并不必然是具有行为能力 D.权利能力也包括公民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9.( )是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联系的中介。

20 A.法律主体 B.法律事实 C.法律关系的客体 D.法律关系的内容 ㈡ 多项选择

1.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

A.法律关系主体 B.法律关系客体 C.法律规范 D.法律事实

2.在中国,根据各种法律关系的规定能够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 A.公民(自然人) B.组织 C.国家 D.动物 3.确定公民有无行为能力的标准是:

A.能否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 B.能否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C.公民是否达到一定年龄 D.公民神志是否正常 4.公民的行为能力根据其内容不同分为: A.权利行为能力 B.义务行为能力 C.责任行为能力 D.权利能力 5.世界各国一般把本国公民的行为能力划分为: A.完全行为能力人 B.限制行为能力人 C.无行为能力人 D.不完全行为能力 6.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以下几类:

A.物 B.人格 C.精神产品 D.行为

7.某甲用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了一套价值34万元人民币的商品房,银行每月从某甲的工资存折上扣划1300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某甲和银行之间的这种法律关系属于: A.基本法律关系 B.隶属性法律关系 C.相对法律关系 D.普通法律关系 8.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些情况可以形成法律关系: A.刘某因赌博欠吴某1万元

B.某区警方查出存在火灾隐患的企业,有关人员或被拘留或被处以重罚 C.何某为急事赶回家,将已过有效期的身份证涂改,机场安检站不予放行登机 D.任某在医院进行肾移植手术

9.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两者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下列有关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相互关系的表述中,哪些说法正确揭示了这一关系?( )

A.权利和义务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有主次之分 B.享有权利是为了更好地履行义务 C.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 D.义务的设定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 ㈢ 简答题

1.简述法律关系的特征。

2.简述公民和法人在权利能力方面的区别。 3.简述公民和法人在行为能力方面的区别。

21 4.简述法律关系客体的特征。 ㈣ 论述题

1.试论法律关系的种类及其分类的意义。 ㈤ 案例分析

1.甲京剧团与乙剧院签订合同演出某传统剧目一场,合同约定京剧团主要演员曾某、廖某、潘某出演剧中的主要角色,剧院支付人民币1万元。演出当日,曾某在异地演出未能及时赶回,潘某生病在家,没有参加当天的演出,只是大部分观众退票,剧院实际损失1.5万元。后剧院向法院起诉京剧团,要求赔偿损失。试分析此案例中的法律关系。问:

1.该案例中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什么? 2.京剧团和剧院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㈠ 单项选择

1.( )是归责的基础和前提,是认定法律责任的基本依据。 A.因果关系 B.责任主体 C.法律责任 D.主观过错

2.违法行为的发生不是有行为者自由的意志,而是由客观条件决定的,因而只能根据行为人行为的环境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来确定法律责任的有无或轻重。此观点属于下列哪一种理论?( ) A.规范责任理论 B.历史责任理论 C.环境责任理论 D.社会责任理论

3.以哲学和伦理学上的非决定论亦即自由意志论为理论基础的关于法律责任本质问题的理论是( )。 A.规范责任理论 B.历史责任理论 C.道义责任理论 D.社会责任理论 4.认为行为的规范评价是法律责任的本质的是( )。 A.规范责任理论 B.历史责任理论 C.道义责任理论 D.社会责任理论

5.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选项中不能减轻与免除法律责任的是( )。

A.家住偏僻山区的蒋某把入室抢劫的康某捆绑起来,关押了六小时后,才将蒋某押送到40里外的派出所 B.蒋某偷了一辆价值150元的自行车,十年后被人查出 C.医生李某征得患者王某的同意,锯掉其长有恶性肿瘤的小腿 D.高某在与三个青年打架时,拔出刀子将对方一人刺成重伤 6.法定免责条件是指( )。

A.权利主张超过实效 B.有效补偿 C.自愿协议 D.不可抗力

7.王某打架斗殴,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其处罚50元,这种处罚属于( )。

A.刑事制裁 B.行政制裁 C.违宪制裁 D.民事制裁 ㈡ 多项选择

22 1.西方法学在法律责任的本质问题上的三种主要理论是( )。 A.规范责任理论 B.历史责任理论 C.道义责任理论 D.社会责任理论 2.下列属于法律责任的构成的是( )。

A.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 B.责任主体 C.损害后果 D.因果关系 3.按照法律责任的类型对法律责任所作的分类包括( )。 A.民事法律责任 B.行政法律责任 C.刑事法律责任 D.违宪责任

4.按照责任的实现形式不同,法律责任可以分为( )。 A.惩罚性责任 B.补偿性责任 C.有限责任 D.无限责任

5.按照引起责任的法律实施与责任人的关系不同,法律责任可分为( )。 A.自然人责任 B.直接责任 C.连带责任 D.替代责任 6.法律责任的实现形式包括( )。 A.惩罚 B.补偿 C.强制 D.制裁 7.在我国,补偿主要包括( )。

A.民事补偿 B.国家赔偿 C.行政赔偿 D.司法赔偿

8.责任法定原则是法治原则在法律责任认定和归结问题上的具体运用,下列哪些选项是该原则的要求?( A.法律责任应由法的规范预先规定 B.不允许任何法的类推适用

C.国家不能用今天的法来要求人们昨天的行为

D.没有法律授权的任何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都不能向责任主体认定和归结法的责任 9.下列哪些情况将会导致法律责任?( ) A.保安员曲某收5元自行车费,并不给收据 B.姜某向报社写信揭露某纪录片造假,报社没有刊登

C.冯某被公共汽车售票员提醒后,仍不给抱小孩的乘客让座,小孩被挤伤 D.某厂要求工人每天至少工作15小时,加班费每小时5元 ㈢ 简答题

1.简述法律责任的构成。 2.简述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

3.简述在我国的法律规定和法律事件中免责的条件和方式。 4.简述法律责任的本质属性。 ㈣ 论述题

1.论述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

23

) 第十三章 法律程序

㈠ 单项选择

1.( )是“正当程序”原则的源头。

A.《大宪章》 B.《人权宣言》 C.《权利法案》 D.《美国宪法》 2.程序的对立物是( )。 A.规范 B.恣意 C.法律关系 D.法律责任 3.( )是英美法中有关程序的最高准则。 A.正当法律程序 B.自然正义 C.辩论 D.自治 ㈡ 多项选择

1.法律程序最基本的分类是按照法律行为的内容和性质,把程序分为( A.立法程序 B.行政程序 C.审判程序 D.调解与仲裁程序 2.法律程序以( )和( )作为最基本的要素。 A.法定时间 B.法定空间方式 C.法律行为 D.法律手续 3.法定时间要素包括( )。 A.时序 B.时限

C.空间关系 D.行为空间上的关联性 4.法定空间方式包括( )。 A.时序 B.时限 C.空间关系 D.行为方式

5.法律程序对法律行为的调整方式有以下几个方面( )。 A.抑制 B.向导 C.分工 D.感染 6.正当程序的意义是( )。

A.权利平等的前提 B.权力制衡的机制 C.解决纠纷效率的保证 D.法律权威的保障 7.法律程序的外延指( )。

A.立法程序 B.审判程序

C.行政程序 D.一般法律行为程序 8.美国正当程序条款由以下法律构成( )。

A.美国宪法第5条 B.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 C.《权利法案》 D.美国联邦法院判例 ㈢ 简答题

1.简述法律程序的特点。

24

。 ) 2.简述正当程序的特征。 3.简述法律程序的作用。 ㈣ 论述题 1.论正当程序。

第十四章 法的起源

㈠ 单项选择

1.( )是社会调整的主要依据。 A.法律 B.道德 C.伦理 D.行为规范 2.法的起源的根本原因是( )。

A.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B.私有制的产生 C.社会分工的出现 D.氏族公社的瓦解 3.法产生的标志是( )。

A.原始社会的习惯 B.习惯法 C.成文法 D.奴隶制国家

4.( )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具有剥削阶级类型的法。 A.奴隶制法律制度 B.封建制法律制度 C.资本主义法律制度 D.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5.关于资本主义法的表述,能够成立的是( )。

A.在封建社会中后期出现的带有资本主义因素的法律,在本质上已属于真正意义上的资本主义法律了 B.各国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虽然有现有后,但其法律的产生却呈现出大致相同的特征 C.维护资本主义私有制是资本主义法律始终不变的核心

D.资本主义法与社会主义法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是公共意志的体现 6.最早依法建立维护代议制和民主制的法律是( )。 A.奴隶制法律制度 B.封建制法律制度 C.资本主义法律制度 D.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7.关于资本主义社会两大法系表述正确的是( )。

A.大陆法系是在普通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B.英美法律在诉讼程序方面倾向于职权主义

C.西班牙法律属于英美法系 D.两大法系的差别在逐渐缩小,但差别还将长期存在 8.下列哪项不属于大陆法系的渊源( )。

A.《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 B.《自由大宪章》 C.教会法 D.罗马法

9.在19世纪欧洲大陆各国的法典编纂运动中,开创“民商分立”传统的法典是( )。 A.《拿破仑法典》 B.《德国民法典》 C.《苏俄民法典》 D.《普鲁士法典》 ㈡ 多项选择

1.法的起源经历了从( )到( )再到( )的过程。 A.习惯 B.习惯法

25 C.成文法 D.法典

2.原始习惯和法的区别有以下方面( )。 A.产生方式不同 B.体现本质不同 C.适用范围不同 D.实施方式不同 3.关于法律起源一般规律的表述,错误的是()。

A.由无强制性规范的调整发展为有强制性规范的调整 B.由个别调整逐渐发展为规范性调整 C.由原始社会的习惯发展为习惯法再发展为判例法 D.由公法为主发展为公法和私法并重 4.在原始社会中,( )。

A.没有为人们共同遵守的社会规范 B.没有习惯法

C.也有带有一定强制性的行为规则 D.没有责任生产与生活秩序的公共权力机关 5.按照法的历史类型标准,法律发展史上曾先后产生过几种类型的法律制度?( ) A.奴隶制法律制度 B.封建制法律制度 C.资本主义法律制度 D.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6.( )和( )属于古代的法律制度。

A.奴隶制法律制度 B.封建制法律制度 C.资本主义法律制度 D.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7.源于罗马法,以法国《拿破仑法典》为代表,风行世界各大洲的大陆法系又被称为( )。 A.罗马法系 B.法典法系 C.普通法系 D.民法法系 8.关于普通法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普通法是英国在二世纪后逐渐形成的一种判例法 B.普通法是针对一般人、一般事在全国普遍使用的法律 C.普通法是指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D.普通法是调整某一社会关系的法律 9.下列哪个属于带有资本主义因素的法的出现的情形?( ) A.商法的兴起 B.罗马法的复兴 C.资本原始积累的法律出现 D.教会法的编纂 10.西方社会两大法系的差别有( )。

A.阶级本质不同 B.判例的地位不同 C.经济基础不同 D.司法诉讼制度上的差别 ㈢ 简答题

1.为什么原始社会没有法律? 2.简述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 3.简述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特征。 ㈣ 论述题

1.论原始习惯和法的区别。

2.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本质和特征。

第十五章 法律演进与法律发展

㈠ 单项选择

1.关于法律演进与发展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26 A.在法律演进与发展的模式上,基本上有“进化论”和“建构论”两种法律演进的理论模式

B.在法律演进与发展的道路上,对应于以进化论和建构论为核心的社会发展的本土化和国际化道路,法律演进也有本土化和国际化两种道路选择

C.从法律内容及其价值蕴涵来看,法律的演进与发展体现为从特别注重法律义务附加的优先性到在价值蕴涵上以法律权利优先的法律权利义务的平衡配置

D.法律在演进与发展过程中,其根本的动力在于一个社会内部需求的增长、进化和发展,不需要外部环境因素的外在推动

2.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大量引进了( )。 A.德国法 B.中国法 C.法国法 D.美国法 3.法律移植的最高形式是( )。

A.基本相同发展阶段国家的法律相互融合 B.落后国家借鉴先进国家的法律

C.子法对母法的反作用 D.区域性法律统一运动和世界性法律统一运动 4.正在我国进行的改革是( )。

A.根本变革 B.自我完善 C.自我否定 D.曲折发展 ㈡ 多项选择

1.法律移植的范围包括( ) A.国内法 B.外国的法律 C.国际法律和惯例 D.国外法 2.法律移植的必然性和必要性表现在( )

A.社会发展和法律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然性 B.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根本特征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然性 C.法律移植是对外开放的应有内容 D.法律移植还是法制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3.法的移植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应该注意下列哪些方面?( ) A.法律体系的系统性 B.适当的超前性 C.共体和受体之间存在的共同性 D.时间的先后性 4.公法与私法分离的意义( )。

A.有利于限制政府权力在民间的不适当干涉 B.有利于明确私权的独立地位 C.有利于确定私人权利和义务的协商性 D.有利于树立权利本位观念 5.当代中国法制改革的基本内容是( )。

A.政法体制改革 B.法律体系重构 C.法律制度改革 D.法律精神的转换 ㈢ 简答题

1.简述法律演进与法律发展的特点。 2.简述法律继承的特点。 3.简述法律继承的根据和理由。

27 4.简述社会主义法对资本主义法的继承的内容。 5.简述法制改革对于法律发展的意义。 ㈣ 论述题

1.论当代中国的法制改革。 2.论当代中国的法律发展。

第十六章 法的制定

㈠ 单项选择

1.在我国全国人大审议普通法案由全体代表过( )通过。 A.全体 B.3/4 C.半数 D.2/3 2.甲乙丙丁四人在一起讨论法律制定问题,他们各自的观点中,正确的是( ) 。

A.甲说:“法律的制定也称法的创制或立法,从根本上讲,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

B.乙说:“甲的观点是错误的。我国法律的制定是指中共中央和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C.丙说:“我基本上同意甲的观点。法律制定的目标主要在于将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但是在现代社会,某些不产生国家意志的活动也属于法律制定活动。”

D.丁说:“我认为你们三人的观点都不正确。本质上讲,法律制定实际上就是特定国家机关运用专门技术的活动,立法技术运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立法效果的好坏。” 3.立法体制主要是指( )。

A.依法划分立法权限的体制 B.依法划分法律部门的体制 C.依法划分司法权限的体制 D.国家权力分立与制衡的体制

4.马克思指出:“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把精神关系内在规律表现在有意识的现行法律之中。”这段话表明( )。

A.立法者要像自然科学家一样思维和行动 B.法律是客观的,立法者在立法时不应发挥主观能动性 C.立法要尊重和反映客观规律 D.立法者应该把现行法律看作绝对精神的体现 5.不属于法律制定程序的是( )。

A.审议法律议案 B.表决法律议案 C.公布法律 D.起草法律议案 6.法律草案表决通过后,该法律( )。

A.自通过之日起具有了法律效力 B.在公布之前不产生法律效力 C.必须自公布之日起产生法律效力 D.只对赞成其通过的人产生法律效力

7.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选项哪个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进行部分修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

A.宪法 B.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C.基本法律 D.国际条约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项属于地方性法规可以规定的事项?( ) A.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事项 B.执行部门规章的事项

28 C.诉讼和仲裁制度 D.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9.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项属于地方性法规可以规定的事项?( )

A.本行政区内市、县、乡政府的产生、组织和职权的规定 B.本行政区内经济、文化及公共事业建设 C.对传染病人的强制隔离措施 D.国有工业企业的财产所有制度 10.下列哪个选项的法规或条例或法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

A.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B.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 C.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单行条例 D.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11.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固定,下列选项中有关法规“批准”生效的情形哪一个是错误的?( ) A.自治州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 B.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C.省、直辖市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D.自治县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

12.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法行使自治权。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下列哪一机关不享有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制定权?()

A.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B.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C.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D.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㈡ 多项选择

1.我国立法的基本原则是( )。 A.法治原则 B.民主原则 C.科学原则 D.宪法原则 2.当今世界立法体制的主要有( )。 A.单一制立法体制 B.复合制立法体制 C.制衡的立法体制 D.我国的立法体制 3.我国现行立法体制的特色是( )。

A.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的分权相结合 B.多级并存

C.多类结合 D.由我国的国情所决定 4.立法过程一般可分为( )。

A.立法准备阶段 B.由法案到法的阶段 C.立法完善阶段 D.法律适用阶段 5.由法案到法的阶段一般经过下列程序( )。 A.提出法案 B.审议法案 C.表决法案 D.公布法 6.下列哪些属于狭义的立法活动?( )

A.全国人大制订合同法的活动 B.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保险法的活动

C.国务院废止《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活动》 D.北京市人大制订《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7.据宪法和法律,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B.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行使地方立法权 C.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D.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会行使民族立法权

29 8.根据《立法法》的要求,下列哪些事项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加以规定?( ) A.劳动争议仲裁制度 B.教育制度

C.对私有企业的财产征收制度 D.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制度 9.关于规章制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起草的规章直接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起草单位必须举行听证会 B.部门规章送审稿,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统一审查 C.除特殊情况外,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D.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法制机构依法报有关机关备案

10.按照《立法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机关或者机构具有制定规章的权力?( ) A.国务院办公厅 B.国家体育总局 C.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D.审计署

11.关于较大市地方性法规的制定程序,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 A.省人大常委会有权对较大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适当性审查 B.省人大常委会有权对较大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合法性审查 C.省人大常委会有权对较大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作出不批准的决定

D.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较大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后,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12.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不适当决议

B.全国人民大会常委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C.全国人民大会常委会有权撤销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但不能改变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有权对最高人民法院的错误判决进行宪法监督,但不能改变或撤销判决 ㈢ 简答题

1.简述立法的内涵和外延。

2.简述立法原则和立法指导思想的关系。 3.简述我国立法体制的特点。 4.简述立法体制的构成。 5.简述立法的过程和立法的程序。 ㈣ 论述题

1.分析我国立法的基本原则。

第十七章 法的实施

㈠ 单项选择

1.( )是守法主体的主观心理和法律意识水平。

A.守法的主观条件 B.守法的客观条件 C.守法的要素 D.守法的根据和理由 2.( )是守法主体所处的客观社会环境。

A.守法的主观条件 B.守法的客观条件 C.守法的要素 D.守法的根据和理由 3.关于守法的表述,能够成立的是( )。

30 A.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是守法的主体,但是依法享有外交豁免权的人除外 B.在我国守法的范围是依法制定并生效的所有规范性法律文件,而不包括非规范性法律文件 C.在我国,守法专指依法履行法律义务 D.守法范围直接决定于一个国家法的渊源。 4.下列选项属于狭义的执法的是( )。

A.某法官审理案件 B.某市政府制定政府规章

C.某交通警察指挥交通 D.某公司经理依据法律为其员工办理劳动保险

5.某食品卫生监督站对食品卫生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食品卫生法》的张某给予行政处罚,对此说法正确的是()。

A.该卫生监督站不能进行行政处罚,因为没有得到政府部门的授权 B.该卫生监督站可以进行行政处罚,它属于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 C.该卫生监督站可以进行行政处罚,它属于政府的工作部门 D.该卫生监督站不能进行行政处罚,它不属于执法机关

6.某公安局交警支队对一起交通事故作出了责任认定书,对此案件中交警支队的性质,认识正确的是( )。 A.不是执法的主体,因此无权作出责任认定 B.需要法律的特别授权才能执法 C.属于政府工作部门的执法 D.需要行政机关的委托才能执法 7.下列属于我国司法主体的是( )。 A.人民法院 B.税务局 C.公安局 D.司法部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该规定表明( )。

A.司法主体具有法定性 B.司法活动具有程序性 C.司法权具有权威性 D.司法权行使的独立性 9.司法法治原则要求( )。

A.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B.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C.司法尽管在司法中要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取得最大的收益 D.司法尽管在办案过程中,按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司法权 ㈡ 多项选择

1.在我国守法主体可以分为( )。

A.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和社会团体 B.企事业组织

C.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D.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组织、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2.守法的根据和理由主要有以下方面( )。

A.守法是法的要求也是道德的要求 B.守法是人出于契约式的利益和信用的考虑 C.守法是由于惧怕法的制裁也是出于社会的压力 D.守法是出于心理上的惯性 3.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遵守我国法律的行为或事项?( ) A.某市仲裁委员会的仲裁 B.某县公安局的治安处罚决定 C.习惯法 D.《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

31 4.根据执法范围和主体的不同,执法可以分为( )。 A.工商行政执法 B.公安行政执法 C.食品卫生执法 D.司法行政执法 5.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的执法的特点包括( )。

A.被授权的社会组织是非国家机关 B.其执法的权力来自法律规范的授予

C.其执法的权力有时来源于行政机关的授予 D.只有在其行使法律所授予的权力时,才享有国家权力 6.下列符合执法的合法性原则的有( )。

A.执法主体要有法律授权 B.执法内容要有法律依据 C.执法的程序要合法 D.诚实信用 7.下列不属于我国司法主体的有( )。

A.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B.最高人民法院法官 C.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D.公安部 8.关于我国人民法院系统,表述正确的有( )。 A.是我国主要的司法主体系统

B.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统一领导全国的审判和检察工作 C.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D.中级人民法院设在县级市

9.我国目前司法的种类包括( )。 A.刑事司法 B.环境司法 C.民事经济司法 D.行政司法 ㈢ 简答题

1.简述守法的构成要素。 2.守法的根据和理由。 3.守法的客观条件。 4.简述执法的概念和特征。

5.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的执法包括哪些种类? ㈣ 论述题

1.试论守法的主观条件 2.试论执法的合法性原则。 3.试论司法的原则。 ㈤ 案例分析

1.2001年10月16日,中国足球协会对长春亚泰足球队进行了处理,剥夺其甲A的升级资格,该队最后一轮甲B联赛的上场队员被禁赛一年,主教练被禁止担任教练1年。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规定,国家队体育竞赛实行分级管理。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管理。

问题:作为行业协会的中国足球协会对本案是否有执法权?为什么?

2.某县县委书记杜某为官清廉,受当地群众信赖。一次,当地群众举报,该县法院审判的某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案件不公正。杜某便亲自进行了调查,调查后确实发现该案件的处理上有悖于法律规定。于是他便找来法 32 院有关人员进行谈话,通知该法院的审判委员会进行再审。法院在接到通知后迅速再审,使得冤案得以昭雪。杜某因此也大受舆论赞扬。

相关法律: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判,可由上级人民法院和本院院长提交该审判委员会再审。

问题:该县委书记的做法是否合法?试结合“司法原则”进行评析。

3.马某与赵某系生意上的朋友。2002年7月8日,两人在饭店喝酒,马某说起现在生意难做,不讲信义的人越来越多。赵某随声附和。一向爱开玩笑的马某说:老兄,凭咱们的关系,我就给你张借条玩玩都放心。马某随即写了今借赵某人民币6 000元的字条,签署自己的姓名后放在饭桌上。不料,几日后,马某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方知赵某竟以该借条为据将他起诉到了法院,要求他偿还借款600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马某向赵某出具了借据,又没有证据证明自己非出于真实意思表示,故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支持赵某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64条第1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3款:“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问题:该案的主审法官的做法是否正确?试分析该案主要涉及的司法原则。(根据考研试题改编)

第十八章 法律职业

㈠ 单项选择

1.以下不属于狭义的法律职业从业人员的是( )。

A.人民法院的审判员 B.检察院主管立案的检察官 C.某法学院法学教授 D.某律师事务所主任 2.下列选项不属于法律职业技能的是( )。 A.职业语言 B.职业思维 C.职业知识 D.职业道德

3.“法的形成和适用是一种艺术,这种法的艺术表现为什么样式,取决于谁是‘艺术家’。”这句话表明()。 A.法律职业共同体对法律有重要影响 B.人治优先于法治

C.法治不需要考虑人的因素 D.法律家的思维和普通人的思维是相同的 4.关于法律职业的形成,表述错误的是( )。

A.中国历史上一直没有形成职业法律家 B.中国历史上的刑名幕友和讼师等不是职业法律家

C.

12、13世纪西欧有些国家已经出现常设的司法机构和全日制的专业法官 D.

12、13世纪,法律的职业化已经成为普遍现象 5.关于律师职业道德,表述正确的是( )。

A.某律师与当事人进行商业交易以获得案件材料的作品权和传播权 B.某律师收受当事人的礼品以加快案件进度

C.某律师同当事人订立协议以限制自己过错所带来的责任 D.某律师根据争议标的确定报酬

6.关于司法官的职业道德,表述不正确的是( )。

A.只忠诚于法律 B.可以私自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 C.不参加任何盈利性社团组织 D.谨慎参加社交活动

33 ㈡ 多项选择

1.下列关于法律职业特征表述正确的有( )。

A.某律师因为当事人罪恶深重,在法庭上拒绝为其辩护 B.法律职业有其专门的逻辑

C.法律职业具有严密的准入特征 D.法律职业者在从事法律职业时,应该使用大众语言 2.法律职业的技术包括( )。

A.法律解释技术 B.法律推理技术 C.法律观察技术 D.法庭辩论技术 3.下列符合律师职业道德的有( )。

A.某律师同时在两家律师事务所执业 B.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律师

C.某律师司法考试通过后仍不能独立进行诉讼业务 D.某律师暗示当事人,应该隐瞒某些对自己不利的主要事实 4.下列符合法律职业伦理的表述有( )。

A.司法的法律职业道德与西欧中世纪教会倡导的“良心原则”有着密切的联系 B.法律职业伦理会因时代的不同而在基本内容是存在根本的差别 C.中国古代的清官的职业道德最终只对帝王负责 D.法律职业伦理是由法律活动的特征所决定的 ㈢ 简答题

1.简述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关系。 2.简述法律职业的特征。

3.简述司法官的职业道德基本要求。 4.简述法律人职业思维的特征。 ㈣ 论述题

1.试论述法律职业制度的种类。 ㈤ 案例分析

分析下列材料并回答问题:

1.自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实施以来,全国累计有近百万人参加司法考试,前三次考试共有6.64万多人取得了法律职业资格。据统计,目前全国共有法官19万多人,检察官14万多人,律师11万多人,公证员1.3万多人,但高素质法律职业人才仍存在很大缺口。

2.据有关调查显示,某地区共有110人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其中,就业于法院系统34人,检察院系统30人,律师行业21 人,公证行业1人,其他类别24人。另外,在对未从事法律职业的24人进行关于“你希望进入的法律职业部门或行业”问卷调查时,填写法院系统14人,检察系统5人,律师行业3人,公证行业的0人,政府、企业或公司法律部门2人(材料引自“灼灼华法网”,有修改)。

3.目前我国法官的每100 000人口拥有量将近15人,基本与美国处于同一水平,律师的拥有量不到9人,处于较低的水平,远远低于美国、德国等法治发达国家。

4.据有关资料显示,2006年北京律师数量已经突破1万人,可是同期西藏地区的律师总量仍然不足200人。 34 另外,目前,全国还有206个县没有律师,高层次、复合型人才十分缺乏,一些专业领域还缺乏高水准、富有办理国际业务经验的律师人才。

问题:综合上述材料分析我国法律职业的现状。

第十九章 法律方法

㈠ 单项选择

1.法律方法属于下列哪一种方法范畴?( ) A.认识方法 B.实践方法 C.思维方法 D.理论方法

2.某法官在审理案件中推理如下: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张三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轻伤,所以作出对其判处二年有期徒刑的处罚。这位法官所用的推理方法属于( )。 A.类比推理 B.归纳推理 C.演绎推理 D.辨证推理 3.关于法律推理,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A.法律推理是逻辑思维方法在法律领域中的运用,是法律方法的一个重要体现。 B.本国法律和外国法律是法律推理的前提和制约法律推理的条件。

C.在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法律原则、政策、法理和习惯都会成为法律推理的前提。 D.法律推理是通过职业自律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方法。 4.对于法律解释的对象,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法律解释的对象包括宪法、法律、法规在内的所有规范性法律文件。 B.法律解释的对象仅限于狭义的“法律",即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文件。 C.法律解释包括对失去效力或未生效的法律文件的解释。

D.法律解释仅是对个别法律条文、概念和术语的说明,不指对整个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阐述。

5.我国《行政许可法》第50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这在法律方法上是( )。 A.类比推理 B.法律推定 C.辨证推理 D.法律拟制 ㈡ 多项选择

1.司法过程的环节包括( )。

A.法律推理 B.法律发现 C.法律解释 D.法律论证

2.司法过程中的法律推理具有的属性包括( )。 A.正式性 B.学术性 C.规范性 D.任意性

3.法律概念之所以存在,其依据在于( )。

A.人们法律行为的多样性 B.人们法律行为的类似性 C.人们法律行为的合法性 D.人们法律行为的可概括性 4.以下情形中需要进行辨证推理的有( )。 A.法律有缺漏,出现了“法律空隙”或“法律漏洞”

35 B.法律规定本身的意义模糊

C.某些法律规定明显落后于社会发展情势,即出现通常所说的“合法”与“合理”的矛盾 D.法律规定本身矛盾,存在两种相互对立的法律规定 5.我国的法律的正式解释大体上可以分为( ) A.立法解释 B.行政解释 C.司法解释 D.学理解释

6.以下具有填补法律空白和漏洞的法律方法有( )。 A.演绎推理 B.类比推理 C.法律论证 D.法律解释 7.根据解释的尺度,法律解释可以分为( )。 A.字面解释 B.历史解释 C.限制解释 D.扩大解释 ㈢ 简答题

1.简述法律方法的实践性。 2.简述法律推理的总体过程。 3.简述我国立法解释所包含的内容。 4.简述法律解释中一般解释方法的种类。 ㈣ 论述题

1.试论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2.试论法律解释的原则。 ㈤ 案例分析

1.张某和王某于2000年在双方的户口所在地的某市甲镇登记结婚,后因夫妻关系不和睦协议离婚,并就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了协议。2002年6月,两人通过熟人到某市乙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2003年3月,张某车祸死亡。同年5月,乙镇人民政府收到某律师的意见书,认为乙镇政府对张某、王某的离婚登记行为属越权行政,应当予以纠正。乙镇政府于5月9日作出撤销张某与王某离婚登记行为的决定。王某不服,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机关认为乙镇非任一方户口所在地,乙镇发放离婚证书属于行政越权行为,乙镇自行撤销行为并无不当,故维持了乙镇政府的行政行为。王某不服行政复议,又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乙镇政府作出的撤销离婚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一审法院受理后认为乙镇政府行为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问题:谈谈法律推理在本案中的运用并评析法院的判决结果。

第二十章 法的价值

㈠ 单项选择

1.当“法的价值”用来指称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助长哪些价值时,又称之为( )。 A.法的评价标准 B.法的目的价值 C.法的形式价值 D.法的系统价值

2.当“法的价值”用来指称法律自身所应当具有的值得追求的品质和属性时又称之为( )。 A.法的形式价值 B.法的评价标准 C.法的目的价值 D.法的功能价值

3.实现有法可依,在应由法律加以调整的行为领域消除法律空白和法律漏洞指的是法的形式价值中的( )。

36 A.权威性 B.普遍性 C.统一性 D.完备性

4.可以实现按一定的标准来寻求各种价值得以共存的条件,并在两种价值发生冲突不可得兼得时确定如何取舍功能的是( )。

A.法的系统价值 B.法的目的价值 C.法的形式价值 D.法的评价标准

5.在整个法的价值体系中,占据突出的基础地位的法的价值子系统是( )。 A.法的目的价值系统 B.法的形式价值系统 C.法的评价标准系统 D.法的功能价值系统 ㈡ 多项选择

1.法的评价标准要解决的是( )。 A.价值评价问题 B.价值保护问题 C.价值确认问题 D.价值位阶问题 2.以下属于法的形式价值的是( )。 A.权威性 B.普遍性 C.统一性 D.完备性

3.在我国的法治建设中,应当坚持的评价标准有( )。 A.生产力标准 B.人道主义标准 C.现实主义原则 D.历史主义原则

4.我国的法治建设应当坚持的评价标准中,属于实质性原则的是( )。 A.生产力标准 B.人道主义标准 C.现实主义原则 D.历史主义原则

5.任何法律制度的目的价值都具有的重要属性是( )。 A.法的目的价值的长远性 B.法的目的价值的多元性 C.法的目的价值的有序性 D.法的目的价值的时代性 6.组成法的价值体系的子系统是( )。 A.法的目的价值 B.法的评价标准 C.法的形式价值 D.法的功能价值 ㈢ 简答题

1.简述法各种价值冲突的原因。。 2.简述法的目的价值的有序性。

3.简述法的价值体系中各法的价值子系统的关系。 ㈣ 论述题

1.试论法的价值的概念。 2.试论法的价值体系的特征。 3.试论法的目的价值系统的特征。 ㈤ 案例分析

(1)2003年3月17日,一个叫孙志刚的普通外来工,因为没有带暂住证,在广州被收容,60多个小时之后, 37 非正常死亡。这起发生在普通人身上的案件,引起了广泛反响。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公安部部长周永康,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张德江都先后作出批示,要求依法彻查此案,严惩凶手。《人民日报》、《工人日报》等中央媒体都先后作了报道。5月23日,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沈岿等5位法律学者,以中国公民的名义,联名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就孙志刚案成立特别调查组,同时对收容遣送制度提请启动特别调查程序。在这5位法律学者之前,还有许志永、俞江、滕彪等3位青年法学博士在5月16日,就孙志刚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建议书,要求对1982年出台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有关条款进行审查。

(2)2005年9月11日太石村村民合法罢免现任村委会主任的要求已获得番禺政府同意之后,9月12日,政府突然又派出近千名警察进入太石村“维持秩序”。《番禺日报》9月15日发表评论员文章《依法办事,从我做起》,援引《信访条例》第18条为此举提供理由,强调上访人数不应超过五人,而“太石村动辄数十人上访的本身,已经违反了有关法规”。“只有人人都接受法律的约束,社会才能和谐地向前发展„„”

问题:由以上案例谈我国法的评价标准系统。

第二十一章 法与秩序

㈠ 单项选择

1.下面错误的是( )。

A.秩序的特殊性质取决于生产方式的历史个性 B.秩序的力量最终来源于生产关系的历史合理性 C.阶级社会中的秩序首先是阶级统治的秩序 D.理想的社会秩序应以社会契约的形式来建立 2.现代立法规定了最低工资标准、基本劳动条件等工人的劳动权益,禁止企业以任何形式加以剥夺。这些体现了法维护经济秩序的功能中的( )。

A.对经济主体资格加以必要限制 B.调控经济活动 C.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条件 D.法律保护财产所有权 3.下面属于社会本位秩序观的观点的是( )。

A.阶级社会中的秩序首先是阶级统治的秩序 B.理想的社会秩序应以社会契约的形式来建立 C.社会全体成员由于需要相同和劳动分工而产生的相互依存关系即社会连带关系乃是社会的基本秩序 D.秩序的力量最终来源于生产关系的历史合理性

4.在文明社会中,( )是消除无序状态或预防无序状态的首要的、经常起作用的手段。 A.道德 B.宗教 C.法律 D.政策

5.对社会基本安全加以特殊维护的法律中最典型的部分是( )。 A.民法 B.行政法 C.经济法 D.刑法 ㈡ 多项选择

1.秩序的具体特征有( )。 A.一致性 B.连续性 C.稳定性 D.不变性

2.社会秩序表示在社会中存在着某种程度的( )。 A.关系的稳定性 B.进程的连续性 C.行为的规则性 D.财产和心理的安全性 3.法律划定权利义务界限的主要方式包括( )。

38 A.法律直接设定权利义务,并赋之以明确的内容

B.法律只提供依据或某些标准,由当事人自行设定权利义务并确定具体内容 C.法律设立了权威解释制度。 D.法律的道德化。

4.以下秩序观属于资本主义秩序观的有( )。 A.等级制度秩序观 B.自由、平等的秩序观 C.社会本位秩序观 D.唯物史观秩序观 5.法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制度的主要作用有( )。 A.确定权利界限,避免纠纷 B.以文明的手段解决纠纷 C.维护阶级统治秩序 D.对社会基本安全加以特殊维护

6.在进入商品经济阶段之后,经济秩序方面的立法越来越细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A.法律保护财产所有权 B.对经济主体资格加以必要限制 C.调控经济活动 D.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条件 ㈢ 简答题

1.简述资本主义自由平等秩序观。 2.简述资本主义社会本位秩序观。 ㈣ 论述题

1.试论历史唯物主义秩序观。 2.试论法维护阶级统治秩序的作用。 3.试论法维护经济秩序的作用。 4.试论法维护权力运行秩序的作用。 ㈤ 案例分析

(1)国家卫生部部长高强透露:为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明确各级各类公共卫生机构职责分工,实施问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卫生部组建了疾病控制局和卫生监督局,负责推进依法行政,加强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职业环境卫生等公共卫生监督执法,以维护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2)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促进‘平安浙江’建设。” 问题:从以上案例谈法维护正常社会生活秩序的作用。

第二十二章 法与自由

㈠ 单项选择

1.下面关于自由的理念说法错误的是( )。 A.在哲学上,自由的含义对必然的认识和支配

B.哲学涵义的自由和政治涵义的自由和法学上的自由涵义是一样的。

C.自由在法学和法律的含义是自由是法律上的权利,其边界就是不能从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D.自由是做法律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 2.以下关于自由说法不正确的是( )。

A.人的主体性由自由来体现,没有自由即没有主体。

39 B.人们只有在相互依赖中才能得到自由

C.法律规范不能创造自由 D.在现代社会,作为权利之自由,它的范围不能由法律限定的 3.下面不是自由之于人的价值的表现的是( )。

A.自由是人的主体性的表现 B.自由是人的自我意识的现实化 C.自由是人类发展的助动力 D.自由是人类永恒的追求 4.下面不是自由需要法律确认和保障理由的是( )。

A.自由需要排除人们之间的相互强制与侵害 B.自由需要法律排除主体自身对自由的滥用 C.自由是人类发展的助动力 D.自由实现的条件需要法律确认和保障 5.下面不是法律保障自由的一般方式是( )。

A.法律确认自由最为最高的价值 B.以权利义务方式设定自由的范围以及实现方式 C.将责任与自由联结 D.设置国家权力及正当程序以提供救济 ㈡ 多项选择

1.下面有关自由的实质表述正确的是( )。 A.自由是人的一种自主状态或自为状态

B.自由作为一种人类活动现象,尽管存在于不同领域,但它在实质上具有同一性和关联性 C.哲学上的自由含义是对人们各方面自由的抽象,是对自由实质的表达 D.法律规范中的自由不是来源于社会而是由立法者的意志所决定的 2.下面有关自由的条件表述正确的是( )。 A.自由的条件包括主体自身条件和外界条件两个方面 B.每一代人的自由的范围,与其已有的认识能力有关 C.人们的教育程度对于所享有的自由没有任何影响

D.一般来说,人们只有借助一定的物质生产力,才能得到一定的自由 3.自由需要法律确认和保障的理由是( )。

A.自由是实现其他价值的前提 B.自由需要法律排除主体自身对自由的滥用 C.自由需要法律排除人们之间的相互强制和侵害 D.自由实现的条件需要法律确认和保障 4.法律以权利义务方式设定自由的范围以及实现方式表现为( )。

A.权利规范确认和描述了主体的自由及范围 B.义务的禁止表达了对他人自由不得妨碍的要求 C.义务中积极作为的规定,对应了权利人自由的要求 D.法律规定了各种自由的具体的实现方式和手段 5.下面表述正确的是( )。

A.各主体自行实施法律必将造成对自由更大的侵害

B.自由是做法律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 C.法律应以自由为目的之一

D.自由是不受干预和控制,但又离不开干预和控制。 6.下面有关法律确认和保障自由的原则正确的是( )。

A.法律所确认的自由,不应当只是社会中某些人的自由,而应当是所有社会成员的自由,每一个社会成员的自由应当是并存的

B.自由之保障不可能没有干预和控制,如果没有干预和控制就不能防止有人滥用自由进而侵害别人的自由

40 C.公益干预原则是平衡公共利益和社会成员自由所不可缺少的 D.积极自由保障原则意味着对干预的广泛授权 ㈢ 简答题

1.简述自由之于人的价值。 2.简述每个人自由并存原则。 ㈣ 论述题

1.试论自由需要法律的确认和保障的理由。 2.试论法律确认和保障自由的一般方式。 3.试论法律确认和保障自由的原则。 ㈤ 案例分析

1.受1995年以来国际新一轮跨国并购浪潮影响,跨国公司对华投资方式出现一些新特点。主要是从合资、合作到独资建厂,再到大举并购我国发展潜力较大的优秀企业。这是跨国公司一项战略性的重大举措,而且来势很猛。必须绝对控股、必须是行业龙头企业、预期收益必须超过15%,这三个“必须”是一些跨国公司目前在华并购战略的基本要求。他们对一般国企拼命压价,对好企业不惜高价收购。一些跨国公司认为,现在是收购中国企业的最好时机,收购价格正像中国的劳动力一样,比欧美低得太多;可以利用中国企业原有的销售网络、原材料和能源供给渠道以及品牌,再加上外商的资本和技术就可以逐步实现垄断中国市场的目标。目前,国际啤酒巨头已把中国啤酒企业和市场瓜分得差不多了;可口可乐通过品牌战略,已使其饮料、浓缩液在我国市场占有很大份额;宝洁在华的数家企业除上海沙宣是合资企业外,其余9家已全部独资;欧莱雅只用50天就整合了中国护肤品牌“小护士”;我国大型超市的80%以上已被跨国公司纳入囊中。近年来,跨国公司已开始大举进军我国大型制造业,并购重点直奔我国工程机械业、电器业等领域的骨干企业、龙头企业。

全国政协委员、国家统计局局长李德水认为:应当尽快制定外商来华并购企业的法律法规,与国际通用做法接轨。消极地抵制外商来华并购是错误的,而是要尽快制定和完善旨在规范外资来华并购行为的法律或条例。特别对以垄断我国市场为目标的恶意并购行为,要有严厉的制裁手段。应当对外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政策。过去我们实行对外资优惠的政策是必要的,也是有效的。但在新形势、新环境下,应与时俱进。要按照世贸组织的规则,一视同仁地给予国内外企业国民待遇。实际上,真有本事的跨国公司并不在意什么“特殊关照”和“超国民待遇”,而是看重公平竞争的环境。

问题:从以上案例谈法律如何保障自由的实现。

第二十三章 法与效率

㈠ 单项选择

1.一个社会无论效率多高,如果它缺乏公平,则我们不能认为它就比效率低但比较公平的社会更理想。这是下列哪位法学家的观点( )。 A.格老秀斯 B.哈特 C.阿奎那 D.罗尔斯

2.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都是以( )为核心的。 A.生命权 B.自由权 C.财产权 D.平等权

3.追求( )是人类最一般、最基础的心理特征和行为规律,是一切创造性活动的源泉和动力。 A.财富 B.权力

41 C.利益 D.美德

4.( )的承认是有效利用自然资源的前提。 A.人身权利 B.诉讼权利 C.财产权利 D.选举权利

5.以下不属于减少交易费用涉及的关键问题的是( )。 A.产权制度 B.企业组织形式的创新 C.产品质量的提高 D.市场机制的完善 6.就当代社会而言,最佳的经济运行模式是( )。 A.市场经济模式 B.计划经济模式 C.自然经济模式 D.产品经济模式 ㈡ 多项选择

1.为保证资源的高效利用,法律为财产的转移提供保障和便利。下列事例中属于这一作用的表现的是( )。 A.生产资料的租让 B.交警扣留违章车辆 C.公民依法纳税 D.企业兼并

2.下列法的价值中主要属于道德范畴的是 ( )。 A.效率 B.正义 C.公平 D.自由

3.关于效率和公平的关系,表述正确的是 ( )。 A.效率和公平是既相适应又有矛盾的一对价值 B.效率和公平如两列向两个相反方向驶去的火车,不可调和 C.如果把效率绝对化有可能从根本上损害效率 D.在良好的制度安排下,两者是可以兼顾的

4.法律,特别是( ),要以效率为中心进行制度改革和建构。 A.经济法 B.民商法 C.宪法 D.民事诉讼法 ㈢ 简答题

1.简述效率这一价值标准的适用范围。 2.简述资源配置需要按照效率原则的理由。

3.简述在社会主义社会条件下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制度的客观必然性。 4.简述权利和权力是最重要的法律资源的理由。 5.简述效率优先的法律精神的制度表现。 ㈣ 论述题

1.试论法对效率的促进作用。 ㈤ 案例分析

1.新华网北京2006年12月25日电(记者邹声文 田雨)自12月24日起,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对物权法草案进行第七次审议。这是物权法草案继六审创下全国人大立法史上单部法律草案审议次数之最后,再次刷新这一记录。本稿物权法草案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明确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物权法突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2)顺应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物权法草案坚持平等保护一切市场主体。(3)合法的私人财产受到保护,物权法草案 42 绝不保护非法财产。(资料来源于网络,经过笔者编辑整理)

问题:结合案例谈谈你对法与效率关系的理解。

第二十四章 法与正义

㈠ 单项选择

1.“正义具有一张普洛透斯的脸,变幻无穷,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这是哪位法学家的话( )。

A.苏格拉底 B.亚里士多德 C.博登海默 D.卢梭

2.坚持将法分为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的是( )。 A.苏格拉底 B.亚里士多德 C.博登海默 D.罗尔斯

3.从法律的角度,正义并不是指个人的德行,也不是指人们之间的理想关系。它意味着一种体制,意味着对关系的调整和对行为的安排,以使人们生活得更好,满足人类对享有某些东西、实现各种主张的手段,使大家尽可能地在最少阻碍和浪费的条件下得到满足。这一观点是下列哪位法学家提出的( )。 A.罗尔斯 B.霍姆斯 C.托克维尔 D.庞德

4.法律必须建立在道德基础之上,两者不可分离,强调“法的正义性”和“合目的性”优先,法律的权威和效力来自于法律之外;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对那些“不法的法律”、那些“恶法”有温和抵抗的权利,至少人们能够根据自己的理性判断来选择自己的行为,可以不按照恶法去从事那些反人类、反人道的“非法”行为。这一观点应属于哪一学派( )。

A.自然法学 B.实证主义法学 C.马克思主义法学 D.社会法学

5.在现代社会,人类对正义的共识性程度大大提高,( )构成正义的底线。 A.尊长扶幼 B.对人的尊严的尊重 C.自由、平等、博爱 D.追求幸福的权利 ㈡ 多项选择

1.从正义发生和实现的领域的角度,正义可以分为( )。 A.道德正义 B.经济正义 C.政治正义 D.法律正义

2.从正义与主体利益的关系,正义可分为( )。 A.个人正义 B.社会正义 C.实体正义 D.形式正义

3.人类历史上实行过的分配原则有( )。 A.无差别分配原则 B.按照优点分配原则 C.按照劳动分配原则 D.按照需要分配原则 4.公正地解决冲突的主要标志有( )。

A.无偏见地适用公开的原则 B.类似案件类似处理 C.同样的情况同样对待 D.对弱势群体予以照顾

43 5.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包括( )。

A.符合统治阶级利益的正义 B.社会各种资源、利益以及负担之分配上的正义 C.符合被统治阶级的利益 D.社会利益冲突之解决上的正义 ㈢ 简答题

1.简述法对全社会正义的促进和保障。 2.简述社会主义国家的分配制度。

3.简述在现代社会法律为保障冲突的公正解决所提供的规则和程序。 ㈣ 论述题

1.试论正义在法律生活中的作用。 2.试论法促进和保障国际正义。 ㈤ 案例分析

1.28岁的甘肃打工者王斌余,因急需钱给父亲治病,并且自己因身体原因不想继续打工,和弟弟一起准备向包工头吴新国处要回当年的工钱。2005年5月11日晚,兄弟俩到吴新国住处讨要工资时,吴新国一直没有开门。住在旁边的苏文才、苏志刚、苏香兰、吴华还有吴新国的老婆过来让他俩走。吴华骂哥俩像条狗,用拳头打王斌余,还用脚踢他。苏氏父子也对兄弟二人连踢带打。“为什么我活着总是让人欺负?!”愤怒的王斌余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苏志刚、苏文才、吴华、苏香兰相继捅倒在地,又见吴新国之妻汤晓琴扶着被捅伤的苏志刚蹲在墙根处,王斌余持刀又将汤晓琴捅伤,最终酿成四死一伤的惨案。王斌余杀了人后没有逃跑,而是投案自首。“他们这样欺压民工,却受不到法律的制裁,我就是要杀了他们。我杀了他们,并不是我想的,这是命运的安排吧。”对于自己的所为,王斌余没有后悔,“反正我也不想活了,我这样活着太累了!”

问题:民工王斌余只是想要讨回工钱,找回属于自己的“正义”,但却酿成了重大血案,等待他的必然是法律的制裁。在这起案件中,法律和正义冲突了吗?为什么?

第二十五章 法与人权

㈠ 单项选择

1.法律意义上的人权在我国宪法中被称为( )。 A.人民主权 B.公民的基本权利 C.公民的权利义务 D.公民的基本义务 2.人权的法律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是( )。 A.立法救济 B.行政救济 C.司法救济 D.自力救济

3.被视为基本权利的权利,每一项都代表着人参与社会生活深度和广度的一个方面,将人从任何一类社会关系中隔离出去,都预示着人的不完整。以上表明了公民基本权利的哪个特征?( ) A.对人的不可缺乏性 B.不可取代性 C.不可转让性 D.稳定性

4.法律规定了法定人权的内容和范围,为人权的享有和实现、行政保护和司法救济提供了法定的标准。以上指的是( )。

A.人权的法律保护 B.人权立法保护的实质性保护 C.人权立法保护的程序性保护 D.人权司法保护的程序性保护 5.与人权的司法救济相比较,人权的行政保护具有( )。

44 A.实效性 B.效率性 C.简易性 D.主动性

6.下列哪些属于最重要的基本人权( )。

A.生存权 B.人身权利 C.发展权 D.政治权利 ㈡ 多项选择

1.公民基本权利的特征有( )。

A.对于人和公民不可缺乏、不可取代 B.对于人和公民不可转让 C.稳定的 D.有母体性 2.人权中的“人”,可以解释为( )。

A.“自然人”、“人民” B.“市民”、“公民” C.“国民”、“民族” D.“种族”、“集体” 3.下面对公民的基本权利的特点描述错误的是( )。 A.对人的不可缺乏性 B.可以取代性

C.稳定性 D.在当代文明各国不具有共似性 4.人权中的“权”,可以解释为( )。

A.“自然的权利”、“市民的权利” B.“国民的权利”、“人民的权利” C.“公民权”、“基本权” D.“宪法权”、“公民的基本权利” 5.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

A.近现代法治的实质和精义在于控权 B.宗教信仰自由是当今世界各国的宗教政策的主流 C.集体人权是个人人权的基础 D.人权可以作为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

6.无产阶级的社会主义人权纲领与资产阶级的资本主义人权纲领相比,明显不同的特征有( )。 A.人权主体的普遍性 B.人权内容的广泛性 C.公平性 D.理想与现实的统一性 ㈢ 简答题

1.简述基本权利的含义。 2.简述人权的司法救济。 ㈣ 论述题

1.试论人权与公民的基本权利的概念。 2.试论人权的价值。

3.试论我国社会主义人权纲领。 4.试论人权的国内法保护。 ㈤ 案例分析

(1)二战后,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文件,加强了对人权的普遍关注、保护和救济,比如,《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防止并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等。

(2)罗伯特·科尔布(Robert Kolb)在《论人道干涉》中认为:

“认为每一次干预都仅仅是被隐藏在愤世嫉俗的慷慨言辞下秘而不宣的动机所支配,这种认识是错误的。不错,这些干预从来不是出于绝对无私的理由,不过这没什么奇怪。由于这些干预是因为保护基督徒而采取的,所 45 以它是有选择性的,这也是事实。然而一些干预也符合了、至少部分符合单纯的人道信念,它们扎根于19世纪广泛认同的思想意识领域,这种定型的思想意识以人道价值为中心,这也是当时所谓的‘文明国家’观念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问题:从以上案例谈人权的国际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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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法理学 张文显 北大版 课后思考题(范文)

什么样的法律现象才是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思考学科分化之法理学研究意义,并反思其不足。 法学教育是什么类型的教育 法学是不是一门社会科学 法学方法论基本原则是什么

怎样以科学态度准确理解运用理解阶级分析方法

思考价值分析方法与予以分析方法之间的区分对法理学研究的意义 马克思法学士如何形成和发展的

为什么说马克思法学的产生是法学历史上的伟大革命 思考马克思法学中国化的发展过程及其规律 如何理解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和意义

思考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中国法理学的未来发展趋势 学习法理学的意义是什么

与其他社会现象相比法有什么基本特征

与以往的法学理论相比,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认识有何进步意义 法的规范作用是什么

运用语意分析方法对 法的渊源 和 法的形式 进行概念上的界分 当代中国主要法德主要渊源是什么 法德效力范围是什么

在法学研究中有哪几种关于法的要素 的分类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是什么 在司法裁判中 法律原则有哪些功能 法律体系的特点与划分标准是什么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主要法律部门有哪些 如何保障法律体系的统一性

为什么说权利与义务是法学的核心范畴 权利与义务关系是什么

为什么说现代法律是以权利为本位的 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与外在方面包括哪些内容 法律关系的特征是什么 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有哪些 如何理解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责任与法律任务的关系是什么

道义责任论与社会责任论有什么不同之处 法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有哪些

思考法律规范、法律行为、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等范畴之间的逻辑关系 如何理解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之间的关系 如何理解程序在法治中的重要作用 正当程序的特征与意义是什么 法起源的一般规律是什么

思考法与原始社会习惯之间的关系 分析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不同之处 如何理解社会主义法的本质与特征 法律演进与发展的特点有哪些 法律演进与发展的基本规律是什么

思考在法律多远的语境里,法律移植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全球化时代中国法律发张的特征是什么 立法有哪些特征

中国现行立法权限划分体制的特色是什么 如何概括当代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 思考严格的立法程序对立法的意义 如何理解公民守法的道德基础法律基础 执法应坚持的原则有哪些 司法应坚持的原则有哪些

如何准确理解司法权独立行使的原则

结合一般职业的特征与法律职业的要求分析法律职业的特征 法律人的职业的特点是什么 法律为什么必然走向职业化

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承认法官有限自由裁量权是否有损法律的正确性 对法律的解释为什么说是必要的 法律论证的方法有哪些 秩序的规定性是什么

如何理解秩序与自由的关系

法在哪些方面对秩序起着维护作用

从思想史的角度思考“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 的区分及其意义

为什么共产党宣言 里说 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 自由的界限在哪里? 效率的含义是什么

如何理解平等与效率的关系 法律在那些方面能够促进效率

古往今来的思想家提出哪几种关于 正义模式

正义对法律精神的发展与法律制度的变迁能够起到什么样的推动作用 正义只有通过良好的法律才能实现,这是为什么 人权的含义是什么

解析 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个概念

从个人和国家的关系的角度思考人权的价值

从人权的国内法保护与国际法保护思考人权与主权的关系问题 生产关系对法的决定作用在什么意义上能够成立? 马克思说:“民法准则只是以法律的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条件”,从马克思的这句话论述思考法律与经济的关系

法律应当从哪些方面尊重市场经济的内在法则 发对政治的作用体现在哪些方面

在法和国家关系中,法律为什么要有权威

在我国现阶段,怎样理解法律与政策的关系问题

从文化对法的作用这个方面思考儒家文化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影响 试分析法律与道德有无必然联系 宗教对法律起源、发展以及法律品格有哪些方面影响 法律文化的作用是什么

法治的基本内涵包括哪些内容

法治与人治之间存在哪几个方面的差异或者对立 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基本内涵式什么 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如何理解和谐理念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科学内涵和基本特征是什么

为什么说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诸多要素中民主和法治具有首要作用 法制在构建社会和谐社会中的机制性作用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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