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道路风险提示

2022-11-29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交通道路风险提示

道路交通事故院前急救护理风险干预

摘 要 目的:探讨道路交通事故院前急救容易出现的急救护理风险问题和应采取的护理措施。方法:分析了1012例道路交通事故患者院前急救中所出现的护理风险问题,并针对护理风险采取相应的护理干预。结果:通过进行有效的护理干预,使护理风险得以防范。结论:迅速准确找出道路交通事故院前急救护理风险问题,采取有效的护理干预,院前急救护理风险进行干预,大大地提高了急救护理质量,减少了护患纠纷的发生。

关键词 道路交通事故 院前急救 护理风险 干预

doi:10.3969/j.issn.1007-614x.2010.23.241

我院护理部对院前急救护理风险管理中通过实施系列措施,明显减少了护理差错事故,降低了护理投诉发生率,现介绍如下。

资料与方法

2009年1月~2010年4月急诊科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求救电话867次,出车892趟,抢救各类急危重伤员1012例,男671例(66.3%),女341例(33.7%),出诊时间10~60分钟,急救半径0.5~30km。有家属在场或参与抢救工作716例(70.75%),“三无”患者296例(29.25%)。共抢救成功975例(96.34%)。

院前急救护理风险因素:①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突然,常为大批量伤员,患者多病情危重,伴多部位、多器官损伤,“三无”患者多,患者或其家属心情急躁,以及“三无”人员医学侵入性或危险性操作无人签字;②护理人员技术水平参差不齐,部分年青护士经验不足或协作能力不强,导致院前急救护理工作安全风险加大,对患者安全构成威胁;③人员数量不足,组织结构不合理,给院前急救造成不安全隐患;④护理人员言语、行为不当或过失给患者造成不安全感或不安全结果;⑤发达国家均有较完善的统一院前急救系统,急救半径小,能确保急救人员在最短时间抵达现场,而目前我国院前急救尚无统一模式。由于制度不健全,业务培训不到位,设备物资管理不善,职业道德教育薄弱,急救绿色生命通道服务流程不合理,是发生纠纷和事故的主要因素。

风险干预

科学完善合理的规章制度是防范差错事故及纠纷的良好基础,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是防范差错事故的保证:①院前急救工作制度;②“三查七对”制度;③职业防护制度;④危重病人护送制度;⑤风险告知制度。

2009年我院护理部成立道路交通事故院前急救护理人员培训小组。同时由质控科牵头,编写培训大纲,制定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培训时间为1年,其中急救基本装备、仪器的理论学习2个月。在相关专业科室轮转3~8个月,最后在急诊科进行集中培训。

急救护理人员必须熟知各种药品的配置、剂量和用法。气管切开包、静脉切开包、胸、腹、腰穿包、导尿包等的器械配置,以及急救医生急救操作运用器械的步骤。并掌握各种专科急救技术,配合医生进行专科急救处理。

引导护士正确与患者交流沟通,道路交通事故伤情复杂,变化快,工作人员紧张忙乱,患者及其家属焦急、情绪激动。若护理人员不及时与患者或家属沟通,或与患者及其家属谈话时语言简单,态度生硬,很容易引起患者或家属的误解和不满。因此,及时的交流沟通是缓解矛盾、避免纠纷的重要途径。

效果和体会

我院在道路交通事故院前急救护理中实施风险干预1年多来,取得了护士、病人双赢的效果,护士风险意识有了明显的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大幅度增强,病人及家属对突发伤害能较快平静接受,对可能发生的护理风险大多能给予理解。道路交通事故院前急救护理投诉和纠纷从2009年前年均发生10起以上,降至为年均不足2起,同时医疗秩序也得以改善,大大提高院前急救护理工作质量,得到病人的好评。

参考文献

1 李金年.我国院前急救事业的现状与展望.中国危重病急救医学,2002,14(5):259-261.

2 赵雪红,程丽君.风险管理在急诊护理质理管理中的运用.中国急救医学,2005,25(2):131.

3 凌力.急救护士健康状况和应对方式的研究.中华护理杂志,2002,37(6):48.

作者:傅晓明

第2篇:市政道路交通工程高架施工过程风险评估研究分析

摘 要:本文对市政道路交通工程高架施工过程风险评估问题进行了探讨,文章从阐述市政道路交通工程高架施工概况入手,进一步分析了市政道路交通工程高架施工风险评估的操作要点以及高架结构施工过程中的主要风险点,最后提出了加强市政道路交通工程高架施工过程风险控制的综合措施。

关键词:市政道路交通高架工程 施工过程风险评估 概况 风险点 综合措施

Research and Analysis on Risk Assessment of Elevated Construction Process of Municipal Road Traffic Engineering

Zhang Xiaoyan

Key words:municipal road traffic elevated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process risk assessment, overview, risk points, comprehensive measures

1 前言

随着现代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商业贸易活动的频率不断加快,对物资运输、交通中转的需求也持续加大。基于此,为了缓解现有交通线路的运行压力,高架工程得到了全面建设。但由于高架施工本身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专业性与高难度特征,因此其施工环节往往存在着一系列的安全与质量隐患。为保证高架施工顺利进行,相关单位必须对其中的风险进行有效控制,做好施工风险识别、风险估计、风险评价等各项工作。而如何提升施工工程风险评估效率,值得思考。

2 市政道路交通工程高架施工概述

随着现代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人员往来频率加快、各类物资的运输量也不断增加,这就促使交通建设必须加大步伐。与此同时,机动车的数量水涨船高、交通线路的分布更为密集、复杂,在城市内出现了比较严重的交通拥堵现象,尽管在许多交叉路口都建设了分离式、互通式立交,但其缓解交通压力的作用整体来看仍然极为有限。与之相对的,高架桥的建设则能在很大程度上增加固定空间内的车辆通行量,也成为了现代交通工程建设过程中经常会用到的一种结构类型。城市高架桥作为一类特殊的桥梁,与公路高架桥、公路立交桥、跨河跨线桥等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其主要目的还是在于促使道路向空中延伸,实现多层次的道路建设。高架桥与地面道路是主路与辅路的关系,通过增加断面的车道数量,扩大断面通行能力,或者增加绿化和设施空间,是高架桥设计的主要目的。高架桥面一般距地面8~10m,制约高架桥桥下空间利用的因素主要为桥墩,桥墩两侧、中间均可设置地面道路。

3 市政道路交通工程高架施工风险评估的操作要点

3.1 施工风险识别

由于高架的施工本身具有较为多样的、严重的安全与质量风险,因此必须将高架工程中的关键作业环节作为评估对象,根据其施工技术复杂程度、施工工艺成熟度、施工组织便利性、施工环境条件匹配性以及类似工程事故情况等,进行风险辨识,对某一风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潜在不利后果的组合加以判断;对可能导致工程发生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环境影响、工期延误或工程耐久性降低等不利后果的事件进行全面控制,对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的要素信息进行全面采集。因此,其信息采集的對象应该是多种多样的,它包括各种施工场地周边、施工周期内的自然灾害、地质水文条件、作业环境、技术方案、施工设备、危险物质、作业活动等。

3.2 施工风险估计

在全面采集各种可能诱发风险的信息后,应该对其进行针对性的分析与研究,进而明确其具体的风险发生率及其可能造成的损失量。为保证预估的准确性,应该开展总体、专项风险评估两项工作。其中,总体风险评估主要考虑工程的建设规模、地质条件、气候环境条件、地形地貌、结构特点、孕险环境、致险因子以及施工工艺成熟度等评价指标,评估工程施工安全整体风险,确定其安全风险等级,从而得到包括极高、高度、中等、低风险等的数据结论。

3.3 施工风险评价

针对前期的风险评估结果,施工、设计单位要与评估小组加强沟通,保证评估工作紧密结合交通工程建设的特点进行,确保评估报告对于施工工程中的安全工作具有决定性的指导作用,施工单位与评估小组要加强沟通,设计单位要深入对各个风险点进行稳定性分析,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重点路段的地质勘探工作要做实、做细,切实按省厅有关文件要求做好精细化设计,及时修编完善施工图文件,确保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细化对于风险点的解决措施,提升方案的可行性,为打造品质工程奠定夯实基础。

4 高架结构施工过程中的主要风险点

4.1 特殊荷载

由于在市政工程中的交通高架施工过程中,会在桥上铺设无缝线路,这就会产生一定的特殊力,且工程所在环境内的温度可能发生变化,加上列车荷载等的影响、冬季寒冷天气中钢轨可能折断,这些就埋下了梁轨间互相发生位移的问题的隐患。但是因为扣件本身在纵向上有一定的阻力,这就会对梁轨的位移形成了一定的限制作用,导致梁轨间形成了力度相当、前进方向不同的纵向力,最终威胁着高架工程的整体安全。基于此,就必须采取科学措施,对其加以处理,保证梁轨的稳定性。

4.2 变形控制

一般来说,市政工程中轨道高架的建设往往会采取无渣无枕的轨道结构,钢轨扣件调高量仅为40mm,即桥梁的后期变形不能大于40mm.此时对变形問题进行控制就成为风险控制人员的一大任务。具体来看,属于桥梁变形问题的现象包括了预应力混凝土梁的徐变变形以及基础的后期沉降等。以国内第一条高架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上海明珠一期工程中,对桥梁的徐变控制和基础沉降的措施为例,控制徐变变形的措施包括了以下几种:其一,设计时适当增加梁的刚度,减少弹性变形,从而减少徐变变形基数。其二,优化予应力钢束布置,控制张拉应力。其三,施工时加强对混凝土的养护,减低水灰比。其四,梁浇注完成后,做好施工组织,尽量延迟承轨台开始浇注的时间。

4.3 施工材料与设备方面的风险

由于市政工程中交通高架的施工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其涉及到大量的施工材料与设备,这些要素的管理与使用不当,都可能导致严重的施工风险。例如,在脚手架工程方面,它包括搭设高度在20m以上的落地式脚手架、悬挑脚手架、高度在6.5m以上、均布荷载大于3KN/M2的满堂红脚手架等等;在施工时,要严防脚手架出现坍塌、高处坠落等现象。其次,在起重机械装拆工程的风险控制方面,要对物料提升机、人货两用施工电梯和塔式起重机等进行严密监控,确保其安装、顶升、吊装、拆除作业等的规范性。

5 加强市政工程交通高架施工风险控制的综合措施

5.1 优化风险控制的途径

根据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的结果,如果目标风险被判断为可容许风险,工作人员需保持企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并不断监视,以防其风险变大至不可容许的范围。如果对象呗判定为不可容许风险,可通过制定安全管理目标→编制管理方案→运行控制→应急准备与响应等途径来加以控制。而对于紧急情况下的风险控制,则可通过编制应急准备响应预案的实施来控制。

5.2 做好风险控制措施的评审工作

风险控制措施应在实施前进行评审,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制订的控制措施是否能使风险降低到可容许水平;在实施控制措施过程中是否会产生新的危险源;是否已选定了投资效果最佳的解决方案;受影响的人员如何评价预防性控制措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制订的控制措施是否会被应用于实际工作中。唯有对这一系列措施进行科学评审,才能对措施的可行性与科学性加以判断,进而对其中尚且存在的问题进行妥善处理,保证整个风险控制工作被高效落实到位。

5.3 督促风险控制人员做好其本职工作

为了确保风险控制相关工作被全面落实到位,就必须明确参与相关工作的部门与岗位员工的职责,并对整体任务进行细化分工,督促员工以高度认真的态度落实工作任务。工作人员应该坚持把风险控制在隐患前,把隐患消除在事故前,消除监管盲区、堵塞安全漏洞,切实提高高架施工过程中防范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能力和水平。为提升员工意识,可以开设“施工风险控制”专栏,介绍施工过程风险评估的具体方法、步骤和内容,定期发布科学先进的理念和方法,及时总结提炼风险评估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好经验做法并予以推广,营造良好宣传氛围。

5.4 坚持正确的风险控制原则

首先,要坚持消除优先原则,即优先考虑通过合理的设计和科学的管理,尽可能从根本上消除危险源,实现本质安全——如采用无害工艺技术、生产中以无害物质代替有害物质、实现自动化、遥控技术等。其次,坚持降低风险原则,对于某些无法从根本上消除的危险源,应该采取科学的降低风险措施,努力减轻伤害或损坏发生的概率或潜在的严重程度。最后,坚持个体防护原则,在采取消除或降低风险措施后,如果还不能完全保证作业人员的安全健康时,可以最后考虑个体防护设备,作为补充对策,如穿戴特殊劳动防护用品等。

6 结语

综上所述,加强对市政道路交通工程高架施工过程风险评估问题的探讨,意义重大。相关工作人员需要明确市政道路交通工程高架结构施工过程中的主要风险点——包括特殊荷载、变形控制、施工材料与设备方面的风险等等;在此基础上提出加强市政工程交通高架施工风险控制的综合措施,优化风险控制的途径,做好风险控制措施的评审工作,督促风险控制人员做好其本职工作,坚持正确的风险控制原则。

参考文献:

[1]李本富,董雪平,朱鸿锋.加纳北部乡村路桥建设施工影响因素分析[J].安徽建筑, 2010,(06).

[2]娄峰,何勇.公路桥梁工程施工重大危险源清单研究[J].公路交通科技(应用技术版),2009,(12).

[3]张春海,盛余祥,杨路廷,高俊启. 特大型桥梁工程技术风险分析与管理[J]. 城市道桥与防洪,2011,(11).

[4]马彩平.桥梁施工阶段的风险因素分析及防范对策[J].中国科技信息,2008,(07).

[5]娄峰,何勇,刘恒权,何光,殷治宁,卞国炎.公路桥梁施工总体安全风险评估方法研究[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10,(11).

[6]刘明俊,张景程.内河桥梁工程施工期船撞风险分析[J].物流工程与管理,2010,(04).

作者:张晓燕

第3篇:风险提示

银监会严管铁矿石进口融资 防风险传递至银行

4月18日,银监会发布《关于开展进口铁矿石贸易融资情况快速调研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等15个银监局对辖内进口铁矿石贸易融资情况进行分析。

此举并非银监会今年以来的首次行业风险警示。3月中旬,银监会向银监分局与地方法人银行业等金融机构下发了相关指导意见,督阵彻查行业信贷风险。而此前也频频发出对钢贸行业授信风险的警示,严控钢贸企业贷款风险点。

根据《通知》要求,各局要展开相关调研,并填报《进口铁矿石贸易融资风险监测统计表》。而此次报送范围则包括:辖内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分支机构,辖内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分支机构,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外国银行分行。

受到银监会调查铁矿石贸易融资,以及银行未来可能大幅提高铁矿石贸易信用证保证金比例传闻的影响,4月28日,铁矿石期货迎来了一波大跌行情,截至当日收盘,主力1409合约跌幅4.52%,盘中跌幅一度达4.77%。

谨防理财类APP风险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智能手机的普及和个人财务状况复杂化,各类理财类APP日益受到人们推崇,引发了全民理财的热潮。然而相关专家也提醒,虽然理财类APP能给用户带来诸多便利,但是用户还是要谨防其带来的风险。

在手机“软件管家”中输入“理财”两个字,出来了多达630款理财类APP,一款记账APP的下载量达到了1912万次。中国国内个人理财业务刚刚开始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的个人理财业务并没有完全满足客户的要求,现在出现的理财APP是对个人理财需求最原始的补充,其受到人们推崇是有道理的。

除了记账APP之外,越来越多银行也推出了自己的APP终端,用户通过该APP可以实现购物、买基金、进行贵金属交易、外汇买卖等。专家表示,银行的APP终端是从自身的角度出发,只能管理自己的银行卡业务,对其他行的银行卡是排斥的。银行APP的缺陷给第三方APP的出现提供了发展空间。

提示:

专家提示,一般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铁矿石融资业务风险并不大,但资源价格波动会对银行有影响,银监会发文的意图是打击虚假贸易套利、防控铁矿石价格下跌给银行带来的业务风险。未来银行应采取提高铁矿石贸易信用证保证金比例、控制信用证规模等措施,减少铁矿石融资带来的风险。

提示:

专家提醒用户,应格外注意理财APP所隐藏的风险。

专家表示,通过正规渠道下载的APP软件是比较难感染病毒的,理财APP最大的风险在运营者自身的云端上。如果软件开发者的技术力量不够强,产品就很容易被黑客攻克,导致用户信息被修改或是泄露。

对此,专家提醒用户,选择理财类APP时,要尽量选择技术力量强的公司开发的产品,并通过正规的渠道下载,以防止重要信息泄露,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mail: yylm_0608@163.com

编辑 刘墨

第4篇:企业所得税税务风险风险提示

1、企业所得税-经营业务收入

风险描述:收入不具备真实性、完整性。如:各种主营业务中以低于正常批发价的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行为;将已实现的收入长期挂往来帐或干脆置于帐外而未确认收入;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未按税法规定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重点核查: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的计税价格是否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其他业务中变卖、报废、处理固定资产、周转材料残值等(如:处置废旧包装箱收入)迟计或未计收入;以及是否存在分期和预收销售方式而不按规定确认收入等问题。

稽查方法:查看内部考核办法及相关考核数据,以及销售合同、销售凭据、银行对账单、现金日记账、仓库实物账等相关资料,结合“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及往来科目进行比对分析和抽查,核查是否及时、足额确认应税收入。 检查科目:往来科目及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原材料、库存商品、银行存款、现金等。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二十三条;

2、企业所得税-其他收入

风险描述:未将企业取得的罚款、滞纳金、参加财产、运输保险取得的的无赔款优待、无法支付的长期应付款项、收回以前已核销的坏帐损失,固定资产盘盈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以及在“资本公积金”中反映的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资产及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的其他收入列入收入总额。

重点核查:核查是否存在上述情形而未记收入的情况。如:核查“坏账准备、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以及企业辅助台帐,确认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核查“营业外收入”科目,结合质保金等长期未付的应付账款情况,确认企业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是否按税法规定确认当期收入。检查科目:往来科目及营业外收入、坏账损失、资本公积等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3、企业所得税-租金收入

风险描述:企业提供无形资产、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包装物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及金额全额确认收入。如: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未按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收入。 重点核查:结合各租赁合同、协议,“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看是否存在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未按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收入。 检查科目:其他业务收入等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

4、企业所得税-利息收入

风险描述:A、债权性投资取得利息收入,可能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各种形式收入,企业存在不记、少计收入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的情况。B、未按税法规定准确划分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国债利息收入,少缴企业所得税。 重点核查:A、有无其他单位和个人欠款而形成的利息收入未及时计入收入总额,特别注意集团成员单位的借款和应收货款。B、“投资收益”科目,看是否存在国债转让收入混作国债利息收入,少缴企业所得税。

检查科目:往来科目及投资收益、银行存款、财务费用等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5、企业所得税-股息红利收入

风险描述:A、对外投资,股息和红利挂往来账不计、少计收入。B、对会计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与按税法规定确认的投资收益的差异未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或者只调减应纳税所得额而未进行相应调增。C、将应征企业所得税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如:取得不足12个月的股票现金红利和送股等分红收入),混作免征企业所得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少征企业所得税。

重点核查:A、是否存在对外投资情况,投资收益的股息和红利是否并入收入总额。B、结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核查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等科目,核实当年和往年对长期股权投资税会差异的纳税调整是否正确。C、核查应收股利、投资收益等科目,根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及备案的投资协议、分红证明等资料,核实“免征企业所得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否符合免征条件,不足12个月的股票分红(包括取得现金红利和送股)收入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检查科目:往来科目及应收股利、投资收益等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六条

6、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收入

风险描述: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销售等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用途的,未按税法规定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确认收入。 重点核查:相关合同及结算单,核查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核实有无视同销售行为,确认是否有视同销售未申报收入等情况。

检查科目:库存商品、其他业务成本、营业外支出、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应付福利费、应付股利等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7、企业所得税-非现金资产溢余

风险描述:企业的非现金资产溢余(如固定资产盘盈),未按税法规定确认收入,未按税法规定以同类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确认收入。

重点核查:盘盈的固定资产是否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无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则是否按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检查科目:固定资产等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八条

8、企业所得税-限售股转让收入

风险描述: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转让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未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重点核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公允价值变动”或“交易性金融资产—— 成本”、“交易性金融资产—— 公允价值变动” 、“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科目和企业所得税申报资料,看其限售股股票转让所得是否确认投资收益、投资收益计算是否准确、是否作为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检查科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公允价值变动或交易性金融资产—— 成本、交易性金融资产—— 公允价值变动 、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等 检查科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

9、企业所得税-政策性搬迁

风险描述:未在搬迁完成进行搬迁清算,将搬迁所得计入当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未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而计入企业搬迁收入;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资产,未按税法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而是将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重点核查:“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看是否存在搬迁处置未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的情况。

检查科目: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收入-搬迁收入、营业外支出-搬迁支出、累计折旧、专项应付款、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

10、企业所得税-境外投资收益

风险描述:居民企业设立在税率水平较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未计入企业的当期收入。

重点核查:“投资收益”、“长期股权投资”、“利润分配”等科目;索取居民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的合同文件等书面文件,确认是否属于控制被投资企业,看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在股份、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对被投资企业构成实质控制等情况,被投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是否违反税收规定未计入企业的当期收入。

检查科目:投资收益、长期股权投资、利润分配等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11、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风险描述:A、取得无专项用途的各种政府补贴、出口贴息、专项补贴、流转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返)、其他税款返还、行政罚款返还以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等应税收入做为不征税收入申报;非国家投资、贷款的财政性资金通过资本公积核算未作收入申报纳税或未按取得时间申报。B、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不征税收入(如技改专项补贴等)对应的支出,未进行纳税调整。C、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未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核查不征税收入相关文件等、确定是否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核查往来款项和“资本公积”、“营业外收入”、“递延收益”、“管理费用”等科目,了解政府补助款项取得时间、使用和结余情况。

重点核查:取得的补贴收入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以及对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所计算的折旧、摊销数额和账务处理情况是否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检查科目:专项应付款、资本公积、其他应付款、管理费用、递延收益、营业外收入等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12、企业所得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

风险描述:在生产经营中,特别是在改制和投资等业务过程中,转让特许经营权、专利权、专利技术、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非货币性资产所有权,未能正确计算应税收入。如:有偿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其对应的成本后的股权转让所得列资本公积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未比照公允价值销售确认转让收入;中途收回投入的非货币性资产并转让所形成的收入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列资本公积不计入应纳税所得。

重点核查:“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库存商品”、“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等科目,索取与转让相关的合同文件等书面文件,看其是否正确核算实际取得的转让收入及应税所得,特别注意非货币性投资和非货币性交换等业务所涉及的资产转让是否按照公允价值销售来确认应纳税所得额。

检查科目:库存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资本公积等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13、企业所得税-债务重组

风险描述:A、以非现金资产抵债的债务重组收入的金额较大的,未按税法规定分期确认收入(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发生的债务重组所得,占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才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的应纳税所得)。B、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未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C、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未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D、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被收购方未按税法规定以公允价值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重点核查:“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营业外收入”等科目,核查相关重组资产的计税基础和账面价值,核实企业的重组协议,注意是否有特殊性重组的备案批复,根据企业相关重组协议裁决等文书来确认重组收入,同时核查非现金资产抵债金额较大的项目是否分期确认收入。

检查科目: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等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14、企业所得税-以前损益调整

风险描述:以前损益调整事项,未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重点核查:以前损益调整结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前损益调整”科目,核实以前的损益事项是否进行了纳税调整。

检查科目:以前损益调整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5、企业所得税-成本

风险描述:A、将无关费用、损失和不得税前列支的回扣等计入材料成本;B、高转材料成本(如:将超支差异全部转入生产成本而将节约差异全部留在账户内);C、材料定价不公允,通过材料采购环节向企业所属独立核算的“三产”企业转移利润;D、高转生产成本(如:提高生产领用计价,非生产领用材料计入生产成本,少算在产品成本等);E、未及时调整估价入库材料,重复入账、以估价入账代替正式入账;F、高耗能企业,能源价格及耗用量的波动与生产成本的变化脱离逻辑关系,可能存在虚列成本的风险。

重点核查:A、核查采购成本是否正确;B、比对同期正常耗用量等,审查是否有高转材料成本的情况;C、比对材料及其运输成本,核查有无关联交易转移利润的情况;D、核查领用材料的计价是否真实,有无提高生产领用计价或非生产领用材料计入生产成本的问题;E、有无不及时调整估价入库材料,核查有无重复入账或者以估价入账代替正式入账的情况;F、重点核查产成品账户贷方是否与生产成本-动力;制造费用-动力;管理费用-水电的借方发生额相联系。 检查科目:原材料、材料成本差异、生产成本、制造费用、营业成本等科目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16、企业所得税-与生产经营无关支出

风险描述:关联企业成本、投资者或职工生活方面的个人支出、离退休福利、对外担保费用等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成本费用,以及各类代缴代付款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委托加工代垫运费等)在税前扣除,未进行纳税调整。

重点核查:“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通讯费、交通费、担保费、福利费”等相关成本费用账户,核实是否存在与生产经营无关并在税前列支的各项支出。

检查科目:生产成本等成本费用科目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十条第

(八)项及其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

17、企业所得税-其他不得列支项目

风险描述:列支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不得扣除的七八类项目(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重点核查: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看已计入损益的八类项目是否进行纳税调整,重点核实各种准备金、赞助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检查科目: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3号)第四十三条

18、企业所得税-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

风险描述: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未正确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如:在建工程等非销售领用产品所应负担的工程成本,挤入“主营业务成本”,而减少主营业务利润;大型设备边建设边生产,建设资金与经营资金的融资划分不清,造成应该资本化与费用化的借款费用划分不准确;将购进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物资记入低值易耗品一次性在所得税前扣除;未按规定计算无形资产税前扣除,把取得的无形资产直接作为损益类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计入固定资产原值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在成本、费用中列支;未对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进行摊销等。

重点核查:“在建工程”等科目明细,看是否有应资本化的支出未计入相应科目;核查期间费用中是否有直接列支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

检查科目:费用科目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低值易耗品等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19、企业所得税-各类预提、准备支出

风险描述:已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项目中支出,没有实际发生的各类预提准备性质支出(如:预提费用;资产减值准备金;担保、未决诉讼、重组业务形成的预计负债),未进行纳税调整。

重点核查:是否有预提费用、提取准备金等,是否在申报时做纳税调整;特别注意如有担保、未决诉讼、重组业务,核查“营业外支出”是否有预计负债发生。

检查科目: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预提费用、预计负债、资产减值损失、各类准备金科目等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五条

20、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支出

风险描述: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支付对象、规定范围和确认原则,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如:A、工资支付名单人员包含: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原企业职工;虽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企业不支付基本工资、生活费的人员,由职工福利费、劳动保险费等列支工资的职工;无劳动人事关系或劳务派遣关系的其他人员。B、工资的方法未全部符合以下要求: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是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否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C、因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会计上确认了应付职工薪酬但在以后期间发放,而没有实际发放的(包括:已提未付上年工资,股权激励计划等待期费用,重组计划辞退福利等)。D、将应在职工福利费核算的内容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列支(如:实行货币化改革,按标准发放的住房和交通补贴,会计上作为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但企业所得税应作为福利费,不作为工资薪金。企业存在未进行纳税调整的风险)。E、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总额是否超过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额,超过部分是否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F、企业作为用工单位,已向派遣公司支付派遣费用,仍税前扣除被派遣劳动者工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及以工资为基础计提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

重点核查:A、工资支付名单人员是否是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不应包含: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原企业职工;虽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企业不支付基本工资、生活费的人员,由职工福利费、劳动保险费等列支工资的职工;无劳动人事关系或劳务派遣关系的其他人员。B、企业是否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是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否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是否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是否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C、因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会计上确认了应付职工薪酬但在以后期间发放,而没有实际发放的(包括:已提未付上年工资,股权激励计划等待期费用,重组计划辞退福利等),是否调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D、有无将应在职工福利费核算的内容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列支;核查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总额是否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子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是否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检查科目:费用科目及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等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21、企业所得税-三项经费支出

风险描述: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支出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支付对象、规定范围、确认原则和列支限额等,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如:没有《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或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列支工会经费;将职工福利、职工教育以及工会支出直接记入成本费用科目(例如将用于职工食堂等福利设施及相关支出计入管理费用)不作纳税调整;已计提但未实际发生,或者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超过列支限额(为计税工资的14%、2%、2.5%)不作纳税调整;本年未达比例,将上年超限额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结转核算等 重点核查:核实三项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核查是否有违规混淆或超限额列支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职工福利费,是否单独设置账册,是否按照税法规定项目进行准确核算;特别注意已计提未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是否进行纳税调整。 检查科目:费用科目及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等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22、企业所得税-各类保险、公积金

风险描述:A、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税前扣除(如未获得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提取住房公积金比例超过12%),超出部分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B、为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部分未分别调增应纳税所得额。C、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未按税法规定不得扣除,未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重点核查:结合有关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文件、各类保险合同,核实账面计提和发放情况,重点核查超范围、超限额列支以及已计提未上缴的各类保险金、公积金,未进行纳税调整的情况。

检查科目:费用科目及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等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23、企业所得税-利息支出

风险描述:超限额列支利息,如:企业向职工个人或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超过按税法规定的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比例(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的部分,如果不能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企业申报扣除未相应调增相关应纳税所得额。

重点核查:企业贷款来源结构,看是否有职工个人借款,是否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及相关合同;核查企业关联借款合同,看是否有超过税法债资比例计算的利息,如果有超额部分,进一步看企业是否有相关举证资料证明符合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以及企业与关联方实际税负等。 检查科目:其他应付款、财务费用等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24、企业所得税-租赁费用

风险描述:租赁费用税前列支错误,如:未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或一次性列支房屋设备租赁费,未进行纳税调整。 重点核查:结合企业各类租赁合同,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结合在建工程、财务费用、未确认融资费用、管理费用-租金、制造费用-租金等科目,看是否正确归集租赁费用,是否应进行纳税调整:A、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B、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检查科目:成本科目及财务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25、企业所得税-业务招待费

风险描述: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未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正确归集(未归集计入差旅费、办公费、会议费等其他费用的业务招待费),没有按照税前扣除标准(不超过发生额的60%且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进行申报,超过部分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重点核查:成本科目中发生的业务招待性质费用,结合管理费用-其他、销售费用-其他等科目的明细科目,归集计算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看申报额是否正确以及是否超限额列支。

检查科目:成本科目及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26、企业所得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风险描述:A、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即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未进行纳税调整。B、未准确归集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计入其他费用科目或将非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误计入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科目,未相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C、当年发生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超过部分未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重点核查:销售费用明细科目,看广告支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核查企业广告宣传方式和支付方式有哪些,支付的费用通过哪些明细科目核算,是否正确归集;核查归集后的符合条件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总额是否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申报扣除。 检查科目: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第三条

27、企业所得税-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风险描述:A、将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或者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其他费用科目,未能正确核算。B、超过税法规定比例(财产保险15%、人身保险10%、其他企业5%)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未按税法规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C、按税法规定不得税前扣除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如:没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而发生支出;现金支付给非个人;与取得收入无关),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重点核查:“销售费用”等科目,看是否正确核算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是否存在超过限额部分的或者其他不予税前列支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 检查科目:销售费用等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五条

28、企业所得税-捐赠支出

风险描述:捐赠支出不是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或者超过利润总额12%的部分未做纳税调增(其他规定可全额扣除的除外)。

重点核查:核实捐赠支出,看是否符合规定,计算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看是否超额列支。 检查科目:管理费用-其他、营业外支出等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财税〔2008〕160号

29、企业所得税-财产损失税前列支

风险描述:在扣除程序、申报方式、确认时间、核算金额等方面不符合规定的财产损失进行税前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如:损失未经申报或申报方式错误(应以专项方式申报而作清单申报等);未在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申报扣除;未减除残值收入、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 重点核查:核实企业列支的各项损失是否真实,核算是否准确,重点核查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检查科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库存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支出等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30、企业所得税-关联交易支出

风险描述:A、关联企业间支付的管理费在税前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B、总分公司等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进行税前扣除,对应收入则挂在往来账上。C、母子公司等关联企业之间的燃料购销、股权转让、设备采购、借款协议、原料运输劳务等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未作纳税调整。

重点核查:A、重点审核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查看是否违规税前列支关联企业间支付的管理费、法人企业各营业机构间列支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B、重点审核关联交易往来账,看是否存在与关联企业之间的燃料购销、股权转让、设备采购、借款协议、原料运输劳务等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的情况。 检查科目:往来科目及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等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31、企业所得税-企业重组

风险描述:企业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重组交易,且符合税法规定特殊性处理条件的,重组交易各方未对交易中非股权支付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重点核查:企业重组合同,看是否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对于交易中非股权支付额是否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检查科目: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等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32、企业所得税-折旧和摊销

风险描述:未按税法规定,自行扩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税价值(如超过12个月长期暂估入账);未按税法规定的范围和方法进行折旧和摊销(如扩大折旧摊销税前扣除范围,扣除未使用机器设备的折旧等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折旧和摊销;扣除已超过5年或未经税务机关查实审批的应提未提折旧;扣除股份改造形成的资产评估增值所计提的折旧;扣除不符合规定的加速折旧和摊销;使用综合比率折旧摊销)等未进行纳税调整。

重点核查:核实资产计价,如:通过核对购货合同、发票、保险单、运单等文件,核查外购固定资产账面原值是否正确;核查折旧和摊销核算方法和计算金额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检查科目:管理费用、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

33、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风险描述:A、资格审查方面:不按规定报送所得税优惠资料或不报批、备案;不符合优惠条件而享受优惠;优惠条件丧失或优惠期限到期是否及时恢复征税;对不符合优惠的已享受的减免退税款是否按规定处理和补缴。未按财务制度规定和会计法要求对税收优惠进行账务处理。B、确认计量方面:投资购置专用设备申请进行抵免的项目不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规定;实际购置并投入使用的专用设备在五年内转让、出租,未补缴已抵免企业所得税税款;计入三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费用支出不符合规定(如:将“三新”的范围扩大;汇缴成员企业发生的研发费超过总公司预提分摊的指标;企业自行研发费用归集不准确、资本化时点划分不合理,将外购机器设备和研发支出等符合资本化条件的一次性列入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不符合规定或所支付的工资不实;上交总机构技术开发费并加计扣除等。

重点核查:A、核实主管税务部门的审批文件。根据报批、备案资料,看有无税务机关受理和批复等。是否存在优惠条件丧失或优惠期限到期不及时恢复征税;对不符合优惠的已享受的减免退税款不按规定处理和补缴情况。看是否按财务制度规定和会计法要求对税收优惠进行账务处理。B、结合相关目录、明细科目和归集表,核查各项目资产、费用等情况,看各类优惠项目核算是否准确。

检查科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管理费用、研发支出、累计折旧、应付职工薪酬、资本公积等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等

34、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

风险描述:A、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支付企业未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对利息所得规定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B、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时,未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税。

重点核查:A、“财务费用”科目及代扣代缴申报记录,看企业支付到境外的贷款担保费,是否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B、“利润分配-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付股利”、“财务费用”科目及代扣代缴申报记录,看企业支付到境外的股息、红利、利息,是否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检查科目:利润分配-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付股利、财务费用等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第二条

35、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

风险描述:企业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支出,应取得而未取得合法凭证或取得凭证存在不符合规定的情形,如过期发票、假发票、错误发票、内部收据在税前扣除。 重点核查:成本费用类科目,抽查相关凭证,核查凭证附件中的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有效,通过网络查询和电话查询等方式识别是否存在虚假发票。

检查科目: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核查生产成本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条例》;国税发〔2008〕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国税发〔2008〕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第二条第

(三)项。

第5篇:风险提示函

尊敬的证券投资者:

当您投资证券市场的时候,可能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但同时也存在着较大的投资风险。为了使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根据有关证券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特提供本风险提示书,请您认真详细阅读:

(一)选择有交易资格的证券公司

当您进行证券投资时,请与合法的证券公司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有关合法证券公司和证券从业人员的信息可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查询。

(二)选择投资品种与委托交易方式

证券市场提供了多种投资交易品种,并且其投资特点和交易规则也有很大不同,我们建议您选择证券市场中自己相对熟悉的证券交易品种进行投资。在投资新品种之前,请您务必详细了解该证券品种的特点和交易规则,由于您投资决策失误而引起的损失将由您自行承担。

证券公司为您提供的委托交易方式有柜台委托、自助委托、电话委托、网上委托和手机委托等多种,我们建议您尽量选择自己相对熟悉的委托方式进行投资,请您详细了解各委托交易方式的具体操作步骤,由于您操作不当而引起的损失将由您自行承担。

(三)理解您与代理人的关系

您本人必须对您授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您的名义进行的行为即视为您自己的行为,代理人向您负责,而您将对代理人代理行为的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四)了解证券市场的风险

市场行情不可能只涨不跌,高投资收益的同时必然伴随着高投资风险,您应当在开户前对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做出客观判断,对于自己投资证券市场的资金数额和资金来源做出谨慎决定,我们倡导闲钱投资,当您准备用自己的养老钱、看病钱、子女教育资金甚至是自住房屋抵押贷款或其他借款投资股市之前一定要知道“股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投资股市,买者自负”。

投资者从事证券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风险:

1、宏观经济风险

国家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国际经济环境和其他证券市场的变化,可能引起国内证券市场的波动,使您存在亏损的可能,您将承担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

2、政策风险

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则发生变化,可能引起证券市场价格波动,使您存在亏损的可能,您将承担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

3、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由于上市公司所处行业整体经营形势的变化和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因素,如经营决策的重大失误、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重大诉讼等都有可能引起该公司证券价格的波动;由于上市公司经营不善甚至会导致该公司证券中止交易、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您将承担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

4、技术风险

因交易撮合及行情揭示是通过电子通讯技术实现的,这些技术存在着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的可能,由此可能给您带来损失。

5、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

诸如地震、火灾、水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导致证券交易系统瘫痪;证券经营机构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也可能导致证券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这些都会使您的交易委托无法正常进行,您将承担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

6、特殊证券品种的风险

您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承受能力和对投资品种的了解程度认真决定证券投资策略,当您有意投资ST、*ST类股票或者其他有较大潜在风险的证券品种(如权证等衍生品)时,尤其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该类证券品种可能蕴含着更大的风险。

7、其他风险

由于您的密码失密、或您的身份可能被仿冒、操作不当、决策失误等原因可能导致亏损,损失将由您自行承担;他人给予您的任何保证获利或不会发生亏损的承诺都是没有法律根据的,类似的承诺不会减少发生亏损的可能。

(五)特别提示:

1、营业部的经营范围如下:

(1)代理登记开户;

(2)代理证券买卖;

(3)代理资金、证券的清算交收;

(4)代理保管有价证券;

(5)代理领取红利股息;

(6)代理对客户委托、成交及账户资金和证券变化情况的查询;

(7)证券监督管理机关规定提供的其他服务。

2、上述经营范围之外的其他行为,如:为他人融资提供担保或反担保、资产管理业务、资金拆借等,非经本公司另行特别授权,营业部无权开展此类业务,并无权对外签署合同,否则该合同无效。您将不得不承担由于可能造成的损失。另外,不得全权委托营业部及员工买卖证券,不得与其有承诺收益或赔偿损失的约定。

3、证券经营机构营业现场资讯、网络资讯、短信资讯等资讯服务均为增值服务,力求客观公正,但不担保这些资讯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送达性,内容仅供参考,投资者据此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与证券经营机构无关。

由此可见,证券市场是一个风险无时不在的市场,您在进行股票、基金、债券及权证等证券交易时存在赢利的可能,也存在亏损的风险。本风险提示并不能完全揭示股票、基金、债券及权证等所有证券交易的全部风险及证券市场的全部情形。您在参与以上各种证券交易前务必对此有清醒的认识,建议投资者应当充分深入地了解证券市场蕴含的各项风险并谨慎行事,并认真考虑是否进行证券交易。

第6篇:风险提示

廉洁风险提示

2011年以来,有关()系统负面新闻频频出现在各大媒体、网站上,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对()系统造成极大负面影响。现摘录如下,请各地深刻反思,吸取教训:

一、贵州省锦屏县农信社信贷员发放贷款索贿案件。

2011年4月,贵州省锦屏县检察院依法对涉嫌受贿的犯罪嫌疑人郑某做出批准逮捕决定。郑某,现年43岁,锦屏县联社敦寨分社信贷员。2008年至2010年期间,郑某私定贷款1-3万元收取300-1000元“好处费”,贷款3-5万元收取2000-3000元“好处费”的“规矩”,在审核贷款发放过程中,向贷款人索取或指使“中间人”介绍贷款索取现金,共获取贷款人杨某、龙某等数十人现金4万余元,造成了部分符合贷款条件的困难农户无法贷款或被迫求助“中间人”,交纳“好处费”后方能贷款情况,同时造成一些用于赌博或经营高利贷等非法用途的贷款被违规发放,在当地农民群众中产生极恶劣的影响。

二、甘肃省天祝县信用联社办公楼爆炸案。

2011年5月13日,甘肃省天祝县联社原职工杨显文趁联社员工于五楼会议室集中开会,用塑料桶装上汽油点燃后

1扔进会议室,引发大火,造成49人不同程度受伤,19人重伤。犯罪嫌疑人杨显文原系联社财务室出纳,有挪用库款前科,2011年4月再次被发现挪用库款后,经天祝县联社党委研究决定,解除杨显文劳动合同,由于没有造成损失,并未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嫌疑人对解除劳动合同一事怀恨在心,制造了此次爆炸事件。据报道,嫌疑人已于当天17时被抓获。

三、河南省邓州市联社刘集信用社为服刑期间犯人发放贷款且担保人为死亡人员事件。

河南省邓州市联社刘集镇信用社于2010年11月向居民张玉闯催还拖欠贷款,贷款日期是2006年7月20日,贷款金额为38000元。但借款人2006年4月已被判刑2年,服刑期间无法贷款,而且,担保人之一张振文早在10年前就病故,不可能提供担保。2011年7月4日,经各大网站转载曝光后,河南邓州市联社开展调查并由邓州市联社主任蒋书先向媒体通报调查结果:2006年7月20日,刘集居民张玉僧找原刘集信用社信贷员张增杰办理贷款业务,用的是弟弟张玉闯的户口薄复印件,担保人共四人,包括其伯父张振文(已死亡),违规发放贷款属实。邓州市联社对原贷款经办人张增杰开除留用,对原刘集信用社主任刘正伟勒令停职,同时要求刘正伟向当事人当面赔礼道歉。

四、湖南省娄底娄星区联社18天开销48万烟酒费事件。 2011年6月28日有论坛爆料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联社18天开销48万烟酒费,网友发帖后引起娄底市委市政府 2

领导高度重视并随即作出批示,要求成立调查组介入调查。娄底市纪委书记王善明在接受相关媒体采访时表示,目前已经要求娄底市纪委开展调查核实,如经查实烟酒招待费超标,将会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目前,正值()改革发展攻坚阶段,请引以为戒,严格执行()有关制度规定,狠抓(),坚决打击();狠抓(),严肃(),遏制()案件高发势头,维护()加速改革稳健发展的良好局面。

第7篇:法律风险提示书

尊敬的唐宴军、黄兵先生,张淑英、唐春蓉女士:

我所接受您们的委托,现就您们签订《代为购房协议书》并要求办理见证一事,根据您们提供的资料及与您们沟通的情况,秉承诚实信用原则,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所办理类似法律事务的经验,作如下风险提示,供您们参考并确认知悉:

情况分析说明

针对您们的要求,我们仅在您们所提供材料证据真实的前提下对您们双方签订《代为购房协议书》行为的真实性进行证明。

1、依照《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及其他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2、根据《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您们约定的协议内容对双方的行为均具有约束力。

3、其他相关部门或机关是否能直接依据《见证书》为您们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而不要求您们履行其他程序,办理其他手续,我们无法保证。

4、前已述及,我们仅对您们双方签订协议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见证,请您们自觉遵守你们双方签订的《代为购房协议书》约定义务,同时提请双方各自规避行为的风险。

【特别声明】

本建议旨在对您们要求所为您们签订《代为购房协议书》见证一事有关的法律风险进行前瞻性的评估和提示,因实际情况较为复杂,本建议不可能涵盖已然或未然的全部法律风险。

本建议仅供参考,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任何人用于其它目的均不构成对本所的任何法律责任。

南充市顺庆区东昇法律服务所

雍兴友邓文良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签收人:签收时间:

第8篇:票据业务操作风险提示

操作风险管理预警提示

„2009‟第2期

省行营业部操作风险(机构业务部)

管理委员会 秘书处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

关于票据业务的风险提示

各支行:

近期,总省行先后发布堵截伪假银行承兑汇票案例,为强化票据业务管理,有效防范票据业务操作风险,营业部机构业务部就加强防范伪假票据的操作风险提示如下:

【风险提示】

1、2009年1月14日,客户李某(北京户籍)和其同伴共2人持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号01285921,金额900万元到禄丰支行,要求为其鉴别汇票真伪。营业经理查看该银行承兑汇票,发现出票行分签号不符,通过印模比对及鉴别仪鉴别存在诸多疑点,即向支行领导报告,经进一步查验及鉴别后,确认该票为假票。随即支行报警,县公安局将其两人及假票带走调查。

—1—

2、湖北三峡分行夷陵支行2008年11月27日签发一张2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01275923,出票人宜昌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收款人西藏某摩托车有限公司,到期日2009年2月25日。该票出票人于12月3日到夷陵支行声称汇票被盗,要求办理挂失手续,我行按照相关规定对该笔汇票办理了挂失止付手续。此后,夷陵支行先后接到2笔查询,但金额变为520万元。据此情况,目前推断此笔银行承兑汇票可能被伪造。

【风险分析】

1、利用伪假银行承兑汇票诈骗一直是不法分子进行金融犯罪活动的主要手段之一;

2、不法分子伪假造假手段日益变化,并呈现专业化、团伙集团化趋势;

3、个别案例中发现不法分子处心积虑,不择手段,想方设法地择机作案。

【管理对策】

1、严密贴现查询。严格执行总、省行规定的贴现业务双查询原则,切不可流于形式。对每一张票据都须做到“有疑速查、查必彻底”。查询内容要求全要素查询,必要时进行再次查询、再再次查询或将复印件传真至承兑行作为核对依据。同时须应由市场营销岗换人进行电话复查核对票面要素及协议号、经办人签章等事项,确保查询工作准确翔实。

2、强化票据审验。注重票据透光、水印、印模(鉴)、油墨、纸质、书写等关键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审查和审验。另

—2— 外从以往公布的案例中还发现不法分子有意选择特殊时间,如周五下午或临近下班时间办理业务,企图利用业务经办人员一时疏忽达到目的。因此更要严密和严格操作流程办理业务,将基础审验工作做实做细,不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3、总结积累经验。针对出现的伪假票据案件特点,各支行特别是票据中心要防患于未然,总结伪假及案防经验,加强学习和交流,并采取重要业务岗位经验交流共享的方式,使全员进一步了解相关知识,掌握防范技能,达到全员业务技能的整体提升。

4、加强业务管理。各支行及票据中心要加强业务营销和客户经理管理,坚持营销业务自主开发,禁止与票据掮客有关联,防止被票据掮客恶意利用等不法行为的发生。

行内发送:各部室,各直属、附属单位及省行派驻机构,各位行级领导。

—3—

第9篇:银行承兑汇票风险提示

近期,不法分子利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欺诈活动及伪造变造银承的案件有明显反弹趋势,银监会特下发了关于银承汇票业务案件风险提示(银监办发(2011)206号),为了进一步强化我行银行承兑汇票的管理,防范案件风险,现结合我行情况,从签发、解付、贴现、质押四环节进行梳理,做如下风险提示:

一、银行承兑汇票签发

1、加强与信贷部门的审核

放款通知单须经有权人签字;柜员在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前必须将银承协议与信贷发送信息、银承明细核对一致。

2、加强保证金管理

柜面经办人员经主管审批后,按协议和信贷业务办理申请书约定存入足额保证金并冻结或办理抵质押相关手续。银承签发前必须通过核心系统核对保证金及一般结算账户账号关联的正确性,确保银承到期时的正常兑付。

不得挪用或提前支取保证金,保证金未覆盖的部分所要求的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必需严格落实到位。

加强对保证金来源真实性、合规性的审核和管理。不得以贷款或贴现资金缴存保证金,不得将保证金账户与其他账户串用。

3、加强重要空白凭证和业务印章管理

严格执行出入库、领用、登记、交接、作废和销毁制度,

1坚持印押证分管原则,禁止出现“一人多岗、审贴不分”情况。

严格空白、作废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尤其要防范内外勾结、伪造、变造票据、“假作废,真盗用”、“大头小尾”等重大风险。

出售银行承兑汇票时,必须审验客户身份;严禁预出售及交给客户带离营业场所。客户填写银行承兑汇票,必须在柜台经办人员视线和监控范围内办理。

作废的银行承兑汇票柜员必须及时收回,并逐联清点,双人核对,剪角作废做当日凭证附件。

日终营业室经理或专人必须对当日使用和作废的银行承兑汇票实物与系统中银承明细中凭证号码核对相符。严禁当日出售的银承不当日签发。

4、柜员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时要逐笔双人审验客户印鉴,票面要素与业务办理通知、银行承兑汇票协议、业务系统要素核对一致。

5、柜员必须对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留存暗记。

6、银行承兑汇票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承兑手续费。

7、银行承兑汇票签发完毕后,柜员必须与客户办理交接手续。

二、银行承兑汇票解付

1、营业机构必须与邮件收发部门建立严密银行承兑汇票的交接制度。

2、收到委托收款及他行寄回的银行承兑汇票后必须专人按时根据托收凭证的信息录入系统内收到托收登记簿,并换人进行复核,核对人与录入人不得兼岗。

3、收到他行寄回的银行承兑汇票后,柜员必须认真核实凭证真伪、背书是否连续,认真按照审核清单要求进行审核,对暗记进行核实;对银承底卡进行配对核对,核验凭证上的客户印鉴及本行汇票专用章,确保付款的票据真实、有效。

4、待解付的银行承兑汇票及托收凭证必须由专人保管。

5、营业机构每日需指定专人对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与应解汇款账户余额进行核对。

6、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后的见票当日,按委托收款付款流程记账。

对到期的汇票,应于到期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向出票人收取票款。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账户无款或不足支付时是按规定转入该出票人的逾期垫款账户。

7、银行承兑汇票到期解付时,复核人、授权人必须认真审核汇出汇款收款人是否与托收凭证、银行承兑汇票背书一致,避免发生收款人非最后一手背书人,严防资金风险。

三、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1、票据审验人员应具有上岗资格和专业能力,必须严格按照票面审核要素清单对银行承兑汇票防伪点逐项、双人审核,并充分运用票据鉴别仪等仪器。严禁以票据查询代替审验,对大额票据坚持双人实地查询。

2、贴现票据,柜员必须以银票原件办理查询,查询完毕后将票据及时入库保管。

3、查询查复岗必须认真审核查复内容,特别关注有多次查询的票据,并经营业室经理审核,对金额较大或存在疑点的,应选择实地查询、要求承兑行提供底卡传真件核对等方式审核。

4、柜台人员严禁票据查复前办理贴现业务,严禁不认真审核查复内容,办理贴现业务。

5、贴现业务办理前,票据必须采取密封签章等方式进行流转,确保票据流转过程中的安全性。

四、银行承兑汇票质押

1、营业机构必须对银行承兑汇票办理质押的业务进行登记,专人每日查看银承到期情况,提前十天与信贷部门联系沟通还款事宜。

2、对需要委托收款的银行承兑汇票,营业机构柜员必须提前匡算行程,提醒信贷人员及时办理出库。

3、出库的质押票据会计人员必须与信贷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同时及时办理委托收款手续,防止遗失。

4、办理托收时,柜员必须认真审核委托收款的各项要素,包括到期日、收款人、开户行等,无误后,录入系统并换人进行复核。

5、托收凭证必须经过综合经理或营业室经理审核后通过快递寄送付款行。

6、营业机构应指定专人查看发出托收银承资金划回情

况,到期资金未划回的,应及时通知信贷人员,并办理逾期。严禁会计人员对到期未收回银承拖延办理逾期账务处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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