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提拔存在问题

2022-12-10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干部提拔存在问题

着力解决干部“带病提拔”的问题

〔摘要〕当前干部“带病提拔”的问题依然明显,危害严重,需要着力解决。要科学调整干部选拔任用的标准,扭转选人用人上只看表面政绩、忽视人品官德的价值取向,要善于从法治的高度选人用人,正确对待“强人”“能人”干部,改变只重视工作表现、轻视生活“小节”的用人之道。要进一步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健全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制度,规范候选人提名制度,改善选举和票决的具体制度。要合理配置和运用选拔干部的权力,加强集体决策权,防止个人权力过分集中,实行严格的分工负责制,让责任管住权力,强化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要排除拉关系、搞小圈子,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现象,以及各种“利益输送”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干扰。

〔关键词〕全面从严治党;干部选拔任用;干部“带病提拔”;“四铁”干部;民主集中制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为政之要,莫先于用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关键在于建设一支宏大的高素质干部队伍,培养造就一支具有铁一般信仰、铁一般信念、铁一般纪律、铁一般担当的干部队伍”。〔1〕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和干部的选拔任用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值得注意的是,干部“带病提拔”的问题依然明显,引起广泛关注和忧虑。它直接关系到干部队伍建设的好坏和执政党执政能力的强弱,也关系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成败。2016年是全国省市县乡换届选举之年,必须着力解决干部“带病提拔”问题。然而,“带病提拔”问题是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管理工作中的顽疾,不是朝夕之间、采取一两个措施就能解决得了的,必须以壮士断腕的决心和勇气采取得力措施,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解决干部“带病提拔”的问题,是一个艰巨的任务,也是一个系统工程,要科学调整干部选拔任用的标准,进一步完善干部选拔任用的体制机制,合理配置和运用干部选拔任用的权力,坚决排除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各种干扰。

一、 科学调整干部选拔任用的标准

干部“带病提拔”,归根到底是由两方面的原因引起的。一方面是“带病”干部不思改进、不愿“治病”,欺上瞒下,跑官要官,一味钻营,通过不正当手段得以升官。另一方面,一些领导干部和相关部门,或选人用人的标准出现偏差,选错人用错人;或在用人上存在不正之风,甚至买官卖官,致使“带病”干部得以提拔重用。解决干部“带病提拔”问题,也应从这两方面着手。一方面,所有干部都要严格按照党章党规和中央有关规定自律,廉政勤政,努力做好工作,坚持反腐防腐。这是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根本之策。另一方面,从观念、制度、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上,改善选拔任用干部的工作。这是解决干部“带病提拔”的有效途径。要解决干部“带病提拔”的问题,就要进一步纠正在选人用人上的偏差:只看重表面政绩,轻视人品官德;只看重人治能力,轻视法治观念;只看重工作表现,轻视生活“小节”。

(一)扭转选人用人上只看表面政绩、忽视人品官德的价值取向

选人用人看政绩无疑是对的,也是必要的,但问题是不能只注重政绩,而轻视或忽视人品官德。只注重表面的政绩,特别是经济发展速度和GDP指标,提拔重用干部,必然产生负面影响,从而误导各级干部和干部管理工作。一些干部为官做人,一味追求表面的政绩,而忽视自身的党性修养和严格自律,甚至违法乱纪,以权谋私,贪污腐败,成为“带病”干部。干部管理工作也自觉或不自觉把选人用人的重点聚焦在那些表面政绩突出的干部。结果,难免使一些干部“带病提拔”。

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科学调整选拔任用干部的标准,更加注重干部的人品官德。选拔任用干部,要优先重用那些“坚守正道、弘扬正气、坚持以信念、人格、实干立身”的干部,那些“襟怀坦白、光明磊落,对上对下讲真话、实话、心里话,绝不搞弄虚作假、口是心非那一套”的干部,那些不搞“不正当社会关系”“翻云覆雨”“逃避责任、明哲保身”那一套的干部,那些“清正廉洁、正确行使权力、在各种诱惑面前经得起考验,‘不以一毫私意自蔽,不以一毫私欲自累’”的干部。〔2〕特别要考察相关干部,是否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的精神,严格遵守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各项规定,存在不存在贪污腐败、以权谋私、跑官要官、买官卖官以及拉帮结派、生活腐化、道德败坏等严重问题。凡存在此类问题的干部,政绩再突出也不能提拔重用。要坚决纠正和避免政绩上去、干部倒下的怪现象继续延续。

其次,要坚持正确政绩观和科学发展观选人用人。要提拔重用那些工作踏实肯干、实际成绩突出、真正为老百姓办实事好事、始终关心并不断改善民生、群众真心实意拥护的干部;而不能提拔重用那些大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脱离实际、专做表面文章,不注意改善民生乃至损害群众利益、群众意见很大的干部。评价干部的政绩不能只看经济发展速度,不能惟GDP和指标数字论英雄,而要看其是否坚持科学发展观,实现持续稳定发展,是否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3〕凡是大搞野蛮开发、严重破坏环境、透支资源能源、大肆举债的干部,都不能提拔重用。为官一任,造福一方,而不能祸害一方,这是起码的为官之道,也是选拔任用干部的根本标准。

(二)要善于从法治的高度选人用人

“一个干部能力有高低,但在遵纪守法上必须过硬,这个不能有差别。一个人纵有天大的本事,如果没有很强的法治意识、不守规矩,也不能当领导干部,这个关首先要把住。”〔4〕一些干部虽然能干,政绩也不错,但是党章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甚至违法乱纪,以权压法,以人治代替法治。如何对待这样的干部,一直困扰干部管理和选拔任用工作。一些地区、部门在选拔任用干部时,往往只注重干部的政绩,而忽略其遵纪守法的情况。此类干部被提拔重用,起了很坏的示范效应,不利于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大政方针,不利于形成人人遵纪守法的良好政风。被提拔者,不仅没有认真吸取教训,增强法制观念,而且可能会变本加厉,走上犯罪道路。这无疑是干部“带病提拔”的一个重要“病灶”。因此,解决干部“带病提拔”问题,必须高度重视干部的法制观念和素质,以及遵纪守法、依法办事的情况。

首先,严格考察干部遵纪守法的情况。对于准备提拔重用的干部,要严格考察其是否遵守党章党纪,是否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中央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凡是在这方面存在问题的干部都不能提拔重用。即使在“小事”上违反党章党纪也不行。因为小毛病不改,就会酝酿成大毛病,从而造成干部“带病提拔”。选拔任用干部,还要严格考察其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要对所有干部,包括党的专职干部,进行必要的经济审查、财务审计,确保拟提拔干部没有经济违规犯罪问题。经济犯罪已成为干部违法乱纪的重灾区,干部选拔任用应特别关注。为此,对有关干部的考察应做到公开透明,让广大党员和群众有机会参与。考察不仅要查“死账”,而且要查“活账”,注意深入群众了解情况,广泛调查研究,善于发现问题。鼓励大家对违规犯罪行为进行举报。

其次,严格考察干部依法办事的情况。考察干部不能只看其表面政绩,还要问政绩是怎样取得的,是否坚持依法办事。一些干部片面追求经济的快速发展和GDP,大搞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为此不惜违法乱纪,违规征地,违法拆迁,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结果,GDP上去了,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完成了,相关干部的“能力”得以展示,影响不断扩大。但是,其后遗症严重,群众意见大,社会矛盾尖锐,上访告状和群体性事件不断出现。而相关干部不是认真反思,改正错误,做好群众工作,而是利用手中的权力乃至强制手段压制群众,造成恶性事端和恶劣影响。因此,要避免和杜绝干部“带病提拔”的现象,就必须高度重视和严格考察干部依法办事的情况,并将其作为选拔任用干部必不可少的条件。“决不能让那些法治意识不强、无法无天的人一步步升上去,这种人官当得越大,对党和国家危害就越大。”〔5〕

(三)要正确对待“强人”“能人”干部

干部的个人性格和工作作风是各种各样的。其中有一类是所谓“强人”“能人”干部。他们个性鲜明,作风强悍。其长处在于敢打敢拼,勇于开拓,可以较快打开工作局面,取得突出成绩。其不足之处在于,缺乏民主作风和法制意识,喜欢独断专行,为所欲为。他们有的急功近利,急于出政绩,为人张扬,爱自吹自擂。他们是媒体的宠儿,新闻热点人物,头顶各种光环。这类干部容易引起领导和干部管理部门的注意和重视,从而得到提拔重用。然而,这种提拔重用只着眼于此类干部的长处和优势,而忽视了他们的缺点与不足。而恰恰是这些缺点与不足成为干部“带病”的温床。干部选拔任用无疑应当重视“强人”“能人”干部,充分肯定他们的长处和优势。经济发展、社会建设、深化改革、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都需要这样的干部。不能因为他们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缺点和错误就排斥他们。但是,干部的管理和选拔任用工作决不能忽视他们的缺点与不足。这类干部自身应当加强学习修养,不断提高觉悟,改进工作作风。干部管理部门,也要加强培训与管理,时刻盯紧他们的缺点与不足,“咬耳朵、扯袖子”,防止其继续发展恶化,成为“带病”干部。发现问题应当果断处理,及时调整。同时,干部的选拔任用要有宽广视野和长远眼光。不要只关注“强人”“能人”干部,忽视乃至埋没那些人品官德好、踏实肯干的干部。疾风知劲草,路遥知马力。这类干部表面上政绩或许不是很突出,短期内或许不那么“拔尖”,但从长远来看,他们必将成才担大任。

(四)改变只重视工作表现、轻视生活“小节”的用人之道

我们选拔任用干部,既要重视干部的工作表现,也应重视其生活“小节”。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与外部世界联系越来越密切,一些不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行为举止,对干部队伍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干部的选拔任用的标准也产生了潜移默化的变化。例如,关于生活作风问题。搞婚外恋、充当第三者、包“二奶”和情人,过去是绝对不可以的,涉事者都要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而现在这种行为变成了个人“私事”,组织和单位不再过问。如事态发展引起法律纠纷,就由法院解决。可谓民不告,官不究。这无疑助长了上述行为,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使其公开化、“合法化”。而生活腐化堕落恰恰是干部贪污腐败的突破口。维持腐化生活,合法的工资收入远远不够,就只有以权谋私、索贿受贿。选拔任用干部如果不看这些生活“小节”,能不出现“带病提拔”的问题吗?

又如,关于配偶、子女经商问题。现在干部家属经商的比较多,社会联系广,经常出现违法乱纪的事。而领导干部平时就管教约束不严,一旦出事,非但不配合调查处理,反而千方百计包庇纵容,甚至利用手中权力干预调查,以权压法,以权代法,从而走上犯罪道路。官场上“坑爹”“坑夫”现象不胜枚举。由此可见,严格考察干部对待配偶、子女的情况,是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重要举措,绝对不是“小节”。

再如,关于家庭财产及其有关情况申报问题。干部的家庭生活出现怎样的变化、家庭财产有多少、房子有几处、婚姻状况、家人是否加入外国国籍、定居海外,这些情况在选拔任用干部时,往往没有认真调查。而这些情况都与干部的违法乱纪、贪污腐败有着密切关系。如干部财产、房子大大超出其合法收入,必然存在贪污腐败问题。而配偶、子女都加入外国国籍,定居海外,“裸官”贪腐的事一旦败露,便可携款外逃。为此,我们必须建立健全干部家庭财产和有关情况申报制度和对申报内容进行核查的制度。同时还应当适时推出,干部家庭财产和有关情况公开的制度。

二、 进一步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

干部“带病提拔”,除了选拔任用干部标准的偏差,还与干部选拔任用的机制不够健全有着密切的关系。干部的选拔一般可以划分为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五个步骤或五个阶段其中以下几个环节至关重要。一是,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就是干部管理部门组织广大党员、群众,根据干部管理制度、中央的精神,以及相关干部的情况,推荐拟提拔干部的候选人。这是一个广泛动员干部、群众,参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过程,也是党员、群众当家作主,行使民主权利的过程。二是,干部候选人的提名和正式确定。在民主测评和群众推荐的基础上,通过一定的程序产生拟提拔干部的候选人。这是一个民主集中的过程,即党的领导机构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形成集中意见,提出拟选拔干部的候选人。三是,正式选举或任命相关干部。如果我们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和选拔任用干部的各项制度,认真做好这几个环节的工作,就不容易出现干部“带病提拔”的问题。换句话说,干部“带病提拔”现象的滋生蔓延,也说明这几个环节的工作存在着不足之处,相关的机制和制度还有待于进一步健全。

(一)健全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制度

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是党员、群众行使民主权利,特别是政治参与权、选举权的重要表现形式,也是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前提条件。广大党员和群众的眼光最明亮,哪个干部好,哪个干部不好,哪些干部表面政绩突出而实际存在很多毛病,都一清二楚。因此,选拔任用干部要认真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认真过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这道坎。但是,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问题。例如,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的情况,只向领导汇报,一般都不向党员、群众公开。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究竟在干部的选拔任用中起了多大作用,也秘而不宣。久而久之,党员群众就感觉到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仅仅是走过场,其参与的积极性、主动性不断弱化。又如,一些地方部门党风政风不正,拉帮结派现象严重。一些干部利用手中的权势和各种关系,介入和影响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工作,甚至或明或暗地搞“拉票”活动,从而使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被人为控制而“失真”。由此,相关领导和部门,对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的结果持更加谨慎的态度。这样,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就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不是民主选举,它能否发挥作用,能够发挥多大作用,取决于两个方面的因素。

首先,选拔任用干部应高度重视和认真落实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工作。针对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中存在的问题,中央强调选拔任用干部“不惟票、不惟分”,是指选拔任用干部不能简单根据在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中得票多少、得分高低,做出决策。这无疑是对的。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仍然需要党员、群众参与,仍然需要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工作,只是要把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的结果放在适当的位置。干部选拔任用中的民主,包括民主测评、民主推荐,不是已经做得很好了,而是有待于进一步加强。要知道,广泛发扬民主,不断健全各项民主制度,是搞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基础和必不可少的条件。

其次,要进一步健全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的具体制度和操作程序。要保障这项制度的严肃性和规范化,要改进民主测评的指标和方式方法,以保证测评能够真实地反映干部的实际情况。要完善民主推荐制度,要充分保障参与民主推荐工作的党员、群众能够自主表达自己的意志,排除各种干扰。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的结果应当采取适当的形式,反馈给参与者。这既是对参与这项工作的党员、群众的尊重,也是对干部选拔任用的一种约束。如果选拔任用的干部,同党员、群众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的意见相一致,就说明被提拔任用的干部既得到了群众拥护,也得到了领导的信任。这样,干部“带病提拔”的概率相对较小。而选拔任用的干部,同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的意见相去甚远,就说明领导和群众的意见不完全一致,值得相关领导和部门认真思考和对待。凡是背离群众意见提拔任用干部,就容易出现干部“带病提拔”、贪污腐败的问题。

(二)规范候选人提名制度

我们的干部队伍庞大,干部管理体制、机制也十分复杂。从干部产生的方式来看,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由选举产生的干部。对此,党章和宪法都有明确规定。另一类是通过直接任命的方式产生的干部,其中包括经过竞争上岗、公开选拔,最后由相关部门任命、聘任的干部。但无论选举产生还是直接任命干部,都必须经过候选人提名和正式确立这一环节。在现在的政治生态下,民主选举和直接任命这个环节固然重要,但真正决定选举和任命结果的,在很大程度上却是候选人的提名和正式确立。候选人的提名本身就是各种意见讨论、争论的过程,而候选人的正式确立,是讨论和争论的结果。一旦进入选举和决策程序,一般情况下正式候选人当选的概率极高。也就是说,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参与者都高度认可正式候选人。而其他参与竞聘的人当选或被任命的可能性很小。尽管党章宪法规定,相关人员可以毛遂自荐,或联名推荐候选人,但都难以改变选举和任命的大局。因此可以说,候选人的提名和正式确立,大体上就决定了选举和任命的结果。这一体制和决策程序有其特点和优势,但因其具体制度、具体环节和操作程序的不够完善,也直接或间接使干部“带病提拔”有了可乘之机。所以,解决干部“带病提拔”的问题,必须改善和规范候选人提名和正式确立的具体制度和操作程序。

首先,要逐步实现候选人提名和正式确立程序的公开化、规范化。干部的选举中,候选人的提名和正式确立已形成了一套比较成熟的做法和操作程序。这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正常进行的重要保障。但由于相关的程序不够公开,从而给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蒙上一层神秘的面纱,使党员、群众知之甚少,难以从中了解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制约。那么,我们为什么不能把那些成熟的、好的做法加以制度化、程序化,并用党规法律明确规范呢?干部的任命工作,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干部的选拔任用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也有其特殊性。其候选人讨论、提名的具体内容、具体情况,不对外公开,是必要的,也是可以理解的。但这并不妨碍相关程序的公开透明。例如,提名和正式候选人确立的具体步骤,参与提名的人员,相关的纪律约束,都是可以公开的。对此,党员、群众,特别是党代会、全委会,应有知情权,进行监督制约。候选人的提名和正式确立,不能搞“暗箱操作”,也要避免给党员群众造成“暗箱操作”的印象。

其次,确保候选人的提名和正式确立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也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根本原则。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是候选人提名和正式确定的前提和基础。领导班子在讨论和提名候选人时,应当认真分析和看待党员、群众的意见。对于群众意见大,反对声音强烈的干部,不应简单、草率地确立为候选人,应进行深入调查,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有问题者当然不适合作为候选人,即使没有大的问题,如要提拔重用,也应做好群众的工作。这是对群众负责,也是对党负责。

领导班子内部讨论、提名候选人,应充分发扬民主,要确保每位成员都能畅所欲言,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如出现不同意见,特别是出现较大分歧时,应进行反复认真讨论,不能轻易下结论。党委一把手更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广泛发扬民主,正确集中多数人的意见,不能搞一言堂,独断专行。党内民主的一个重要特色和优势是,坚持民主协商。在候选人的提名和正式确立工作中,也要坚持民主协商的原则。既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也要展开充分讨论,尊重少数人的意见。这样才能多角度、全方位地审视和考察候选人,避免用人失误,导致干部“带病提拔”。

候选人如何正式确立也值得研究。由于人们观察问题角度不同,其结论也会有所差别。领导班子讨论、提名候选人也不例外。也就是说,初步提名的候选人可能会不止一个,那么如何正式确立候选人呢?讨论提名候选人应进行充分的民主讨论,最终还要实行正确的集中。问题是采取什么方法集中、谁来集中。通常的做法是,一把手负责集中,或者说一把手最后发言,集中大家的意见,提出自己的看法。如果大家没有反对意见,这就是领导班子的最终决定。这种做法有好处,便于集中,也有不足,容易以偏概全,出现用人上的失误。因此,也可以试行候选人正式确立的票决制。无论选举产生,还是直接任命的干部候选人,都可以通过票决的方式产生。干部的正式选举,一般都需要几个候选人,以进行差额选举。为此,领导班子应通过票决提出几位正式候选人。必要的话,应对有权进行正式选举的单位,例如党代会、全委会、人代会,具体说明候选人的产生的情况,以供正式选举参考。正式候选人确定后,要进行必要的公示,听取党内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如有问题,应及时处理,包括通过法定程序撤销相关候选人的资格。

(三)改善选举和票决的具体制度

要做好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必须高度重视并不断改进干部的选举工作。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不少干部落马,其领导职务需要及时补充。同时,随着“四个全面”的大力推进,相关干部也需要进行调整部署。这样,干部的调动就比较频繁。据不完全统计,仅2016年上半年,全国新任命省部级干部就多达230人。这是工作需要。但在干部的频繁调整调动中,如何遵照党章、宪法办事,履行法定的选举程序,值得研究。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强调要依法治国、依规管党。干部的选拔任用作为党的一项重要工作,无疑也应依法办事。凡是党章、宪法规定由选举产生的干部,必须依法依规履行选举程序。行政领导干部的调任一般都先担任代理职务,例如代省长、代市长,待人代会召开,经过选举,相关干部才能“转正”。人代会每年召开,其常委会一年开几次,这个问题比较好操作。党的领导干部调任会遇到一些难题。党代会五年召开一次,给调任干部履行选举程序带来实际困难。这需要从体制机制上加以解决,使被选拔的干部都能通过符合党章要求的选举程序走马上任。同时,要扭转一些人只看重干部的“任命”,而忽视必要的选举程序倾向。他们认为,只要任命就够了,选举只不过是走程序罢了。这种情绪和认知,无疑是对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的一种错误看法,必须及时纠正。否则,任其蔓延就会严重侵害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也会对干部的选拔任用产生消极后果。只有通过选举,人大代表、党代表才能最大限度地考察候选人,对干部选拔任用把好最后一道关,有助于克服干部“带病提拔”的弊端。

与选举干部相比,任命干部的工作更加复杂,所产生的问题、面临的挑战也比较多,其具体制度也需要进一步健全。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反复强调,重要人事任用要实行票决制。票决的目的是使领导班子行使集体决策权,避免个人决策权过分集中。要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实行票决制的精神,还要规范相关程序,使其制度化。票决应真正坚持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避免用口头征询意见、口头表决的方式代替无记名投票。还要试行和推广差额票决的做法。这样,票决才有实际意义。等额票决,容易使票决走过场、形同虚设。

三、合理配置和运用选拔干部的权力

不可否认,在一些地区和部门的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存在权力进一步集中、一把手和组织部门的用人权有所扩大的现象。而相关的监督制约机制又不够健全。由此导致干部选拔任用的失误和用人上不正之风,造成新的干部“带病提拔”问题。因此,解决干部“带病提拔”问题,必须合理配置和运用选拔干部的权力,加强监督制约,防止权力过分集中。

(一)加强集体决策权,防止个人权力过分集中

干部的选拔任用权是执政党的核心权力。这种权力掌握在谁的手里,如何进行配置和运用,如何进行监督制约,是直接关系到干部队伍好坏和执政能力强弱的大问题。要真正保障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领导,使干部选拔任用的权力得到合理运用,就必须坚持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加强集体决策权,防止个人权力过分集中。“要严格执行党章关于民主集中制的各项规定,并落实到制定决策、选人用人等领导工作各个环节。”〔6〕

首先,要坚持和改善党代会和人代会的选举权。党代会和人代会是党和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党代会要选举产生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及其领导人,这是党章赋予它的神圣职责。人代会要选举产生国家领导人和各级政府领导人员,这是宪法赋予它的崇高权力。如果这种选举能够真正发挥应有的功效,那么,相关干部就很难“带病提拔”。换句话说,一些干部能够“带病提拔”,也与选举制度存在的不足有着直接关系。当然,不是这种制度本身不好,也不是党代表和人大代表不尽责,而是选举的运作及其具体程序和方式方法存在不足之处,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其中最重要的是,要让代表全面深入了解和掌握被选举人的情况,使他们可以对候选人的好坏、优劣作出自己的判断。同时,要创造机会让候选人同代表直接沟通,代表有任何疑问,都可以对候选人提出质疑。此外,提出候选人的相关部门,应进一步提供更加翔实的材料,供代表参考。要坚决克服代表投票随大流、走过场的现象。

其次,坚持和改善全委会和常委会的集体决策权。党章规定,重要人事任用,必须经过全委会和常委会的集体讨论、投票决定。但是常委会,尤其是全委会的干部选拔任用的集体决策权,还有待于进一步落实。少数人特别是一把手说了算的情况依然存在。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对全委会和常委会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的的职责权限进行明确规范。尤其要对全委会的工作程序、工作方式方法,以及全委会与党代会、常委会的工作衔接,进一步明确规范。要真正使全委会在干部的选拔任用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此外,要采取得力措施,防止一把手在干部选拔任用上权力过分集中。应当承认,党委一把手作为领导班子的班长,主持全面工作,在选拔任用干部方面,也负有更多的责任。但其掌握多大的权力,如何行使这种权力,怎样对这种权力进行监督制约,是值得研究的。一把手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的权力过分集中,难免成为跑官要官的对象。由此也容易产生买官卖官的腐败行为。干部的“带病提拔”,也与一把手选拔任用干部权力过分集中有着密切关系。要解决这个问题,还要对干部的选拔任用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制约。要“抓住‘关键少数’,破解一把手监督难题。”〔7〕一把手应当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主动接受监督制约,严格按照党章和各项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有些地区和部门的党组织明确规定,一把手不直接决定干部的选拔任用,更不享有特殊的决定权。这是力图通过制度来规范、约束一把手权力的有益尝试。

(二)实行严格的分工负责制,让责任管住权力

工程施工中出现重要安全生产事故,就要追查相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工程施工分工明确,责任的追查一般都能取得实质成效。相关责任人都能受到法律法规的制裁和行政处罚。而在干部的选拔任用上出现偏差和问题,造成干部“带病提拔”和贪污腐败的,则很少追究,似乎也难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这样,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对干部的提名、选拔任用实际上不承担风险。一旦这些干部出了问题,他们也不直接承担责任,而在现有的机制下似乎也难以追究这种责任。更严重的是,少数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把干部的选拔任用当作收买人心、拉关系、搞小圈子的筹码,或者用于进行权钱交易、买官卖官的资本。因此,要改变这种状况,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必须实行严格的分工负责制,让责任管住权力,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8〕

要建立严格的分工负责制。干部管理部门要真正做好,拟选拔任用干部的调查摸底、民主测评、民主推荐以及初步候选人的考察工作。干部管理部门还要负责初步筛选工作,将筛选的结果上报党委常委。党委常委会或全委会,对初步候选人的情况进行充分讨论,提名候选人。要通过票决确认需要选举产生干部的正式候选人,或者通过票决的方式直接任命相关干部。2014年中共中央印发的《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规定,实行干部选拔任用的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9〕一旦被提拔任用的干部出现“带病提拔”和贪污腐败的问题,就要实行问题倒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凡属情况没有调查清楚使相关人员得以弄虚作假、蒙混过关的,或者这些人本身存在严重问题而未被发现的,都应追究干部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责任。凡属干部管理部门工作尽职,提供的候选人情况准确,而党委常委决策失误,就应追究党委领导成员的责任。首先是该候选人直接提名者的责任和党委一把手的领导责任。这种追查工作,要把一般的工作失误和买官卖官严格区分开来。对于前者,要明确责任,批评教育。对于后者,则要严肃查处。对于一把手及其他主要负责人,不仅要追查其领导责任,而且要调查本人是否有买官卖官的贪腐行为,不能简单用领导责任来掩盖其贪腐问题。当然,人是会变的。面对权力的腐蚀和腐化生活的引诱,干部也是会变的。一些干部刚刚提拔任用时,也许还没有贪腐,是走马上任之后蜕化变质了。对此责任的追查,就应做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简单从事。这里就牵涉一个追查的时限问题。在一些重大工程的施工和环境保护工作中,曾实行相关人员终身负责的制度。对于干部的选拔任用,不可能终身负责和终身追究相关责任,但也要设定一个合理的时间限制。例如,领导干部和相关部门对其选拔任命的干部应在其一个任期内,或相当于一个任期的时间内,负有责任。在此期间内,如被选拔任用的干部出现问题,就可追究选拔任用他们的领导和相关部门的责任。这样,对干部的选拔任用就会谨慎得多,干部的“带病提拔”现象也会相应减少。

(三)强化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干部“带病提拔”既反映了选拔任用干部工作本身存在问题,也反映了对此项工作的监督检查还有待加强。其原因是,“现行党内监督条例,监督主体比较分散,监督责任不够明确,监督制度操作性和实效性不强”。〔10〕因此,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必须进一步明确责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管’和‘治’都包括监督”,党委监督是“第一位的”、“全方位的”,“纪委监督重点是履行监督执纪问责”。〔11〕为了解决干部“带病提拔”的问题,各级党委特别是纪委应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经常性监督。重点是监督检查干部选拔任用是否严格遵照党章和中央的有关规定,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和组织程序的现象。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党委主要负责人提出意见,并监督相关问题真正得到解决。对于情况严重、经提示又得不到改正的问题,各级纪委应直接向上级纪委和党委反映情况。各级纪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多设一道坎,多一些监督检查,以最大限度地防止干部“带病提拔”。

四、排除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各种人为干扰

人为干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是造成干部“带病提拔”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要解决干部“带病提拔”的问题,必须下大力排除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各种人为干扰。

第一,排除拉关系、搞小圈子的干扰。一些干部热衷于拉关系、搞小圈子,其名目繁多,五花八门。有的未经正式批准搞同学会、同乡会,有的把到党校和其他干部培训机构学习时的干部联系起来,搞所谓“黄埔一期、二期”。更有甚者,在一些地区和部门党组织中,公开或半公开地搞小圈子。圈子的明显程度,甚至达到了多数人都心知肚明的程度。拉关系、搞小圈子的目的都是谋取私利。作为主要领导干部,拉拢一帮人搞一个小圈子,以增强自身的“势力”和地位,以及增强在决策中的发言权。同时,他们也把拉小圈子作为继续升迁的资本。作为一般干部,则希望借助关系网、小圈子,背靠大树好乘凉,得到相关领导干部的支持,以获得较快的提拔。他们也力求彼此互相关照,利益分享、好处共得。干部“带病提拔”,与这种关系网、小圈子有着密切的关系。凭借关系网和小圈子的支持,“带病”干部在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中,可以获得高票高分。同时,在领导班子里,又有人为其说话。拉关系、搞小圈子,不仅容易造成干部“带病提拔”,而且容易引发贪污腐败的窝案和塌方式腐败。因此,必须坚决打击和清除各种各样的关系网和小圈子。凡是热衷于拉关系搞小圈子的干部,都不能提拔重用。问题严重者,应予以党纪党规的处理。在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中,要特别关注是否存在通过关系网、小圈子拉选票,制造高票、高分,或者有意贬低其他相关干部的现象。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能手软。在领导班子内部,讨论提名候选人的工作中,也要特别关注某些干部是否存在违反常规,支持特定候选人,甚至为其“拉票”的现象。发现此类问题,要对相关候选人和领导干部进行深入调查,及时处理。同时,领导干部应坚持“按规定解决身边人员的职务和待遇问题,不能搞特殊”。〔12〕

第二,排除跑官要官现象的干扰。跑官要官往往同拉关系、搞小圈子联系在一起。一些干部一心获得升迁的机会,又不踏踏实实地工作,而是热衷于跑官要官。他们不相信党的干部选拔任用的制度,只相信关系、门路。他们以为,只有上边有靠山、有背景、有领导提携,才能获得升迁。跑官要官者,一般都通过关系网、小圈子,结识领导干部,在此基础上,通过不正当手段,甚至行贿的办法,获得领导干部的提携。他们往往具有明确的猎取目标,通过关系网、小圈子了解到某个职位出现空缺,领导机关正在考察选拔合适的人选。由于选拔任用干部具体制度存在不足之处,特别是用人权力的过分集中,这种跑官要官的做法有时真能得逞,甚至屡试不爽。通过跑官要官得以升迁的干部,多数都是“带病提拔”。而且热衷于跑官要官本身就是一种“病”。因此,要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必须坚决铲除跑官要官的现象。

第三,排除买官卖官现象的干扰。买官卖官是谋取升官干部与掌握干部选拔任用大权领导干部之间的政治交易。俗话说,一个巴掌拍不响。有买方市场才有卖方的存在,而有卖方市场,买方才有交易的机会。在这里,官职官位、干部的选拔任用完全成为一种商品。在干部的选拔任用中,存在买官卖官的问题,必然导致干部“带病提拔”及其贪污腐败。排除买官卖官行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干扰,必须加强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斗争,着重加大对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要严格限制和监督干部选拔任用中的个人权力。权力高度集中容易产生腐败,而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个人权力过分集中则必然产生买官卖官的腐败行为,直接造成干部的“带病提拔”。只有干部选拔制度不断完善,操作程序日益规范,干部选拔任用权的运用更加公平公正公开,买官卖官才失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铲除买官卖官现象,排除其对干部提拔任用工作的干扰,是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斗争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它必须也只能伴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斗争不断深化,而取得实质性的成果。

第四,排除各种“利益输送”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干扰。“利益输送”,即利益交换,包括权权交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等等。在这种交易中,干部的选拔任用成为一种资本和筹码,而掌握这种资本和筹码的人,则用来交换金钱、美女和其他权力、利益。就此而言,“利益输送”也是变相的买官卖官,只不过二者表现形式有所不同。值得注意的是,“利益输送”已不局限于本地区、本部门,而呈现跨地区、跨部门蔓延之势。为了掩人耳目,有些领导干部往往通过异地领导干部,安排、提拔自己的配偶、子女和利益相关者;而作为交换,他们也满足对方同类要求。这种跨地区、跨部门的“利益输送”,越来越隐蔽,给监督检查和反腐败斗争带来新的挑战。我们必须高度重视这个问题。此外,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乃至情人、秘书也参与“利益输送”、干扰干部选拔任用。这种现象有的是领导干部家风不正、管教不严导致的,有的是领导干部包庇纵容、伙同作案。这也是需要认真对待和解决的。“我们要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牢记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决不能以权谋私。〔13〕

〔参考文献〕

〔1〕 〔4〕〔5〕〔6〕〔12〕〔13〕习近平关于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论述摘编〔C〕.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6.99,101,101-102,93,95,95.

〔2〕 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十六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DB/OL〕.新华网,2016-06-30.

〔3〕 习近平.关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论述摘编〔C〕.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38.

〔7〕 〔10〕〔11〕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M〕.人民出版社,2016.27,23,22.

〔8〕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N〕.人民日报,2016-07-18.

〔9〕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28.

【责任编辑:刘彦武】

作者:李景治

第2篇:破格提拔干部的关键之“格”

【摘要】破格提拔干部可以突破僵化的人才选拔程序弊端,加强人力资源运用的灵活度,有利于选拔出核心人才,适才适用,让有能力的干部发挥更大的作用。如果没有严格的条件和程序规范,破格提拔很有可能为用人唯亲创造制度上的便利,“破格”可能演变成“出格”。针对干部破格提拔,可以从两方面入手加以规范,一是以刚性条件作为破格提拔的资格限制,二是通过严格的遴选环节框定破格提拔的程序。

【关键词】破格提拔 组织程序 人事制度

年龄不是干部破格提拔所破之“格”

当前,越来越多的年轻干部获得破格提拔,在基层一线担任重要职务。这种现象引起社会广泛讨论,之所以引发公众的讨论,大多与他们年轻的年龄有关。一些人认为,年龄是干部破格提拔所破之“格”,其实这是对干部破格提拔的误解。在我国干部任用的相关规定中,除了《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的“兜底”年龄应年满十八周岁,《宪法》规定国家主席、副主席应年满四十五周岁,《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的特殊年龄限制之外,对于其他一般党政干部的任职年龄并没有限制,不存在任职年龄上的资格一说。也就是说,年龄上的破格提拔问题是不存在的,所谓破格提拔的“格”,实际上主要是指工作履历和任职时间上的“格”。《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指明,“晋升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副乡科级职务两年以上”。这类资格和条件,才可以作为破格提拔的“格”。国家机关权力运行的科层属性决定了规则的重要性,破格提拔具有严格的底线和程序限制,绝不能随意任性为之。

通常情况下,一旦进入政府机关的公务员,只要没有重大过错,往往很难被动离开公务员队伍,容易导致公务员产生“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思想。虽然各级基层政府制定和颁布了考核和奖惩制度,力图克服一些公务人员的消极怠工现象,但由于缺乏可操作性等原因,奖惩机制始终难以发挥实际作用,导致人员任用上存在某种程度上的论资排辈现象。破格提拔干部可以突破僵化的人才选拔程序弊端,加强人力资源运用的灵活度,有利于选拔出核心人才,适才适用,让有能力的干部发挥更大的作用。但破格提拔也有一定的弊端,如果干部的基层历练经验不够,获得破格提拔后可能会出现难以胜任新岗位的情况。如果没有严格的条件和程序规范,破格提拔很有可能为用人唯亲创造制度上的便利,“破格”可能演变成“出格”。

干部破格提拔具有严格的程序限制,《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同时指出,“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这样的规定意在杜绝随意适用破格提拔制度的行为,防止让“破格”沦为“出格”。但是,尽管有严格的禁止性条款,仍难以阻挡不具备提拔条件的人被破格提拔到重要岗位任职。目前,我国对破格提拔中的“合格”条件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即“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较大的弹性空间。

破格提拔并非是中国特有的人事制度安排

在国外,破格提拔作为常规人事晋升的补充渠道,也是一种被普遍采用的制度。比如,英国就有一种公务员快速晋升通道,分为三个环节。第一个环节是资格测验即初筛,主要以性向测验和问卷调查的形式进行,包括口头评鉴、数字能力测验、逻辑推论能力测验以及申请者的兴趣和经验等内容。第二个环节是文官遴选委员会评鉴,评鉴及遴选出有发展前景、负责任、专业性强、具备管理潜能的候选人。这个环节会混合使用多种素质测评方法,如“团体测验”“政策分析测验”“公文筐”“技术性摘要文件测验”等,着重考察候选人的以下素质:一是个人特质,如決心、意志、弹性和可靠性等;二是知识技能,如分析问题能力、创新性思维能力、判断能力等;三是人际沟通能力,如书面和口头沟通能力,处理人际冲突能力,影响他人的能力等。第三个环节是文官决选委员会面试,由五位资深人员对候选人进行面试,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候选人是否能达到快速升迁工作所需要的品质、才能、技巧等;候选人发展的潜能;档案记录中所显示的候选人优点;候选人在文官遴选委员会评鉴时的表现;最后一轮面试中的表现。

笔者认为,借鉴国内外经验,针对干部破格提拔,可以从两方面入手加以规范,一是以刚性条件作为破格提拔的资格限制,二是通过严格的遴选环节框定破格提拔的程序。

破格提拔要有刚性的资格条件限制和严格的程序规范

破格提拔的刚性资格条件,可以涉及以下几个方面: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荣誉称号的优秀干部;专业性较强、单位和部门急需的干部;具备一定的领导和管理经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高学历的专门人才;在边远山区、自然条件差、经济相对落后等条件艰苦地区工作若干年,为改变当地落后面貌或在某个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干部。

破格提拔干部还要有严格的程序限制,首先要逐个甄别候选人,如果能够通过正常的晋升或调任渠道选拔到合适人选,那么就不适合走破格提拔程序。一旦需要采用破格提拔的方式选拔干部,就要通过严格规范的选拔程序进行。首先,可以通过个人报名和组织推荐两种方式公开、公平遴选出候选人,从多个方面从严把关,选拔出符合任职要求的候选人。其次,要经过严格的资格认定和任职能力评鉴环节选拔,资格认定的目的在于确认申请人的基本能力和素质是否符合要求。主要考察申请人的个性特征、通用知识、专业知识、业务能力、逻辑思维等。在任职能力评鉴环节,要将职能部门分类,针对不同岗位分别设计任职能力和资格要求条件,设计出个性化的评鉴标准,综合运用团体测验、政策分析测验等方法,考察候选人的政治敏感性、责任意识、大局意识、组织管理能力等。再次,要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组织部门可以适当借助第三方机构的专业化力量,创新评价方法,使评价结果更客观全面。

(作者为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公共管理学系主任、教授、博导)

【参考文献】

①何解:《“破格提拔”关键在于匡正“破格”之“格”》,中国共产党新闻网,2013年11月21日。

作者:陈天祥

第3篇:防止干部带病提拔问题的研究

“带病提拔”一般是指干部在走上新的岗位或提拔到更高职务前就有问题,继续得到使用甚至提拔的现象。近年来,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已成为选人用人的一个突出问题,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损害了组织人事部门的声誉。党的十八大以后,总书记提出了“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其中全面从严治党竖起了从严管理干部的鲜明旗帜。新常态、新形势下,如何从严管理监督干部、防止“带病提拔”已经成为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研究的重要内容,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一、干部“带病提拔”的主要特征及原因分析

要有效遏制干部“带病提拔”的现象,应该首先从剖析原因入手,对思想、任用环节和环境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才能对症下药。经认真研究、仔细分析、归纳总结几十个国内干部“带病提拔”的典型案例,主要呈现以下四个特征:一是“潜伏型”。提拔前就存在违纪违法情况,都是在之前的岗位上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但一直未被发现,潜伏期很长,没有举报或者事情败露,则很难被发现。二是“关系型”。一些领导在各种关系的影响下,明知被提拔使用的干部“带病”,还要委以重任,并把手中的权利变成私有化、商品化的象征。三是“争议型”。有的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但领导认为其有才干、人才难得等理由,在举报、争议中顺利升迁。四是“执着型”。有的干部正处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调查核实、但尚未公开且结果没有认定中、仍义无反顾坚持使用。

根据上述四个主要特征,存在“带病提拔”的原因有很多,情况也很复杂,首先,在“带病干部”的思想状态方面,“带病干部”党性修养不强,没有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根本出发点,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私有化、商品化,作为一种政治资本、谋取私利的手段,内心被私欲侵占,那么违法犯罪在所难免,一旦掌握了权力,就无所顾忌、私欲膨胀。同时,大多数的“带病干部”伪装能力强,表面正人君子,姿态颇高,私下里道貌岸然,表里不一。其次,在任用环节方面,在初始提名中如果提名的领导出现问题了,在丧失公心、有失公德的前提下提名的干部,“任人唯近”、“任人唯亲”、“任人唯钱”,那么被提拔的干部也必然不会“孑然一身”。选人用人标准有时出现偏差,以才掩德,一些地方只偏重“能耐”和“本事”,有的领导本着实用的原则,往往忽视了对干部德的考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从而把一些政治素质不合格、思想作风不纯的人选拔到领导岗位。干部提拔考察,往往了解被考察对象的工作圈子多,考察生活圈、社会圈的情况少,很难及时发现干部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平时考核功能弱化,使真相难查特别是在廉洁自律方面,单凭提拔考察难揭其底。有的即使在考察中听到一些反映,也因缺乏具体线索,在短时间内难以调查清楚。在少数地方既不对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进行认真深入的调查核实,也不对违反规定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予以纠正,对在用人上确有问题的领导干部,不批评教育,不进行组织处理;对严重违反规定且已构成违纪的,也不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最后,在社会环境方面,自古以来“官本位”的思想泛滥,一些人把当官作为实现人生价值的第一理想,甚至不惜一切代价“跑官要官”、“买官卖官”。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我国处在了体制转换、结构调整和社会深刻变革的历史时期,制度和体制机制方面还不完善,某些人利用制度漏洞和薄弱环节,为了谋求个人利益,结成形形色色的“关系网”和腐败圈子,为干部“带病提拔”创造相应的环境。可以说,“官本位”意识和庸俗关系网是导致干部“带病提拔”的社会历史原因和现实原因。

二、我市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主要做法

我们感到,防止“带病提拔”是一项系统工程,不单单是组织人事部门的工作,更应该需要整合力量、联动联防、综合治理,成为全社会的共识。近年来,沈阳市坚决贯彻中央和省委要求,一方面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吏、优化政治生态,从根本上铲除干部“带病提拔”的土壤;另一方面以《干部任用条例》为准绳严把选人用人关口,最大限度把“带病”干部挡在门外。

一是明确标准,树立正确用人导向。标准和导向就是风向标,我市严格按照中央提出的好干部“五条标准”来选贤任能。一是正向倡导。开展学习培训宣传,使好干部“五条标准”和“忠诚、干净、担当”、“三严三实”、“讲诚信、守规矩、守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方面的要求,真正深入人心。2014年1月以来,先后分8期对1600余名市管干部进行了全员培训,召开2次全市组织系统干部大会,对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同志和工作人员进行系统培训,举办全市组工干部综合业务培训班,对全市各区、县(市)和市直各单位的组工干部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全员培训。一系列的培训,让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同志知晓政策,让组织人事干部熟悉政策,扎紧干部政策法规这个“笼子”。同时,采取编印资料、学习测试、知识竞赛等方式做好普及工作。特别是通过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把这个标准和尺度在每次选人用人的具体实践中全面清晰、不折不扣地体现出来。二是执行到位。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不动摇、坚持德才兼备标准不降低、坚持贯彻干部选拔任用条例不含糊、坚持抵制干部选拔任用中的不正之风不妥协,坚持“不唯票、不唯分、不唯GDP、不唯年龄”,牢固树立重德行、重实绩的鲜明用人导向,注重搭建善于领导科学发展、驾驭全局能力强的班子,注重选拔坚持科学发展有韧劲、谋划科学发展有思路、推动科学发展有激情、实现科学发展有贡献的优秀干部,从而营造良好的从政环境和政治生态。三是逆向问责。从严整治“为官不为”、档案造假、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等问题,建立倒查机制,凡出现“带病提拔”、突击提拔、违规破格提拔等问题,都要对干部选拔任用过程进行倒查,一查到底、问责到人。2013年以来,我市分别对9名处级干部和5名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进行了倒查。通过上述举措,使选人用人的标准和导向立了起来、严了起来、实了起来。从近年来开展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三评议”的结果来看,我市干部选任工作的总体评价满意度分值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全市市管党委(党组)的评价满意度分值总体上呈逐年上升趋势。 二是完善机制,严把选人用人关口。《干部任用条例》的修订出台,为规范选人用人行为提供了制度保障,给“带病提拔”设置了一道“防火墙”。我市在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过程中,突出重点,着力抓住关键环节,严把动议提名关、考察考核关、廉政体检关、全程记实关。一是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把关作用。研究出台《关于拟推荐产生市委管理干部建议人选沟通工作办法(试行)》,对全市各区、县(市)和市直各单位拟推荐产生市委管理干部建议人选的酝酿沟通工作加以规范。明确经过区、县(市)委“五人小组”会议或市直单位党委(党组)会议充分酝酿后,可提出本单位拟推荐产生市委管理干部建议人选,要求所在单位须同时上报推荐干部的廉洁自律情况及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核实情况,并作出是否影响使用的结论性评价。二是细化动议酝酿程序。制定出台了《关于市委管理干部任免事项动议酝酿办法(试行)》,将酝酿沟通工作计划分为“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提出干部任免初步建议”、“召开市委组织部部长办公会”、“个别沟通汇报”、“提请市委‘五人小组’碰头会酝酿”以及“报送干部任免工作方案”等六个环节,全面细化酝酿沟通工作程序,真正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做到隐性权力显性化、显性权力规范化。三是制定干部选拔任用一揽子实施办法。在认真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严格落实省委“一个意见、七个办法、两个通知”的基础上,结合实际起草了《沈阳市市管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试行)》,通过清晰明确的程序要求和一目了然的流程图设计,使干部任免工作各个环节有章可循、易于操作,同时也客观真实地记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主要程序和重要事项,真正把严格的监督措施嵌入推荐、考察、公示、决定等关键环节,做到同步监督、环环把关,实现干部选拔任用“阳光操作”,让制度在阳光下规范运行,让干部在阳光下健康成长。四是严格把好听取纪检部门意见和任前公示两道关口。在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政策基础上,参照省委相关做法,重新调整和规范了市管干部听取市纪委意见和任前公示受理两项工作流程,按照《市管领导干部任职前市委组织部听取市纪委意见和市纪委回复市委组织部意见试行办法》中8种情况,及时提出任职意见,对收到来信、举报,正在就反映问题进行核查的,坚决暂缓任用;对收到来信、举报,经核查确有严重问题的,坚决排除出考察对象或拟任人选。对公示期间受理的群众举报,尚未核查或正在核查的,坚决不予办理任职手续;对有反映但不构成违纪的,坚决从严掌握。

三是综合研判,全面准确评价干部。近年来,我市在如何考准考实干部,真正发挥干部考核评价的指挥棒作用方面,进行了大胆尝试和有益探索。一是注重加强日常考核。在一些市管单位探索试行“蹲点”考察,考核人员深入被考察单位,通过参加单位的重大活动,参与班子成员组织召开的会议、调研等日常工作,召开小型座谈会,与班子成员、后备干部和广大群众交流交谈等形式,切身观察和了解情况,从不同侧面、不同环境实地考察干部工作业绩和现实德才表现。二是着力探索建立权重分析制度。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参加人员的推荐和测评,设计不同的权重比例,适当加强领导班子、分管领导和组织部门的权重,在2014年度市管干部考核中,分管领导评价结果占到总权重的30%,组织部门日常考核占30%。三是建立综合分析研判制度。坚持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以定性分析为主的原则,综合各类考核情况以及纪检、审计、信访等方面意见,结合平时考核掌握了解的情况以及在重大事件、关键时刻的表现,全面客观准确地评价干部。

四是从严管理,抓实干部管理监督。在某种意义上来讲,能不能有效做好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工作,取决于能不能把干部的管理监督落实到位。一是选人用人检查。加大对各区、县(市)及市直单位进行选人用人专项检查工作,坚持问题导向、重在工作规范,制定检查细则,完善检查程序,重点围绕学得实不实、用人导向树得正不正、资格条件把握得严不严、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得好不好、程序履行得对不对、选人纪律严不严等多个方面,重点查处违规违法违纪问题,有力推动市管单位选拔任用工作规范化、正规化。二是严明纪律。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情况,实行零容忍,坚决不放过,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就是坚持做到“五个一律”,即对跑官要官的,一律不得提拔使用,并记录在案,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对拉票贿选的,一律排除出人选名单或取消候选人资格,已经提拔的要责令辞职或者免职、降职,贿选的还要依纪依法处理;对买官卖官的,一律先停职或免职,移送执纪执法机关处理;对违反规定做出的干部任用决定,一律宣布无效,按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对说情、打招呼或者干预下级干部选拔任用的,一律坚决抵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三是做好提醒谈话。充分运用好中组部印发的《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和省委组织部印发的《关于建立党委组织部门与干部谈心谈话制度的意见》等文件,明确了提醒、函询和诫勉的适用情形、办理程序、工作要求和结果处理等内容,发现倾向或苗头,及时进行提醒,有效防止“小病”变“大病”。

三、对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对策建议

在实践中,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其实是一个准确选人识人的问题,具有复杂性。因此,要在加强对干部进行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基础上,从加强对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入手,坚持标本兼治,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

一是必须坚持把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穿干部选拔任用始终。干部素质的核心是政治素质,干部才能的基础是知识素质。选任干部,配备班子,既要考虑年龄、文化、能力的因素,又要有政治条件上的硬性规定,绝不能让政治上有劣迹或“带病”的人钻进领导干部队伍。即使对年纪轻、本事大、文化层次高的“难得人才”也不能在政治标准上降格以求。对那些思想政治素质差、阳奉阴违、弄虚作假甚至以权谋私的干部,不但坚决不能提拔重用而且要果断地调整下来。尤其是对人民群众反映问题比较多的干部,在使用上要慎之又慎。

二是必须坚持把深入考察了解干部的真实情况贯穿干部选拔任用始终。要准确识别干部,就必须完善干部考察制度和方法,不断提高考察工作的质量。考察干部,不仅要征求同级干部的意见,征求考察对象的下级干部的意见,还要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地方和单位群众的意见和反映。既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又注重考察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既考察干部在本单位工作的现实表现,又重点了解他们在“八小时以外”的社会交往情况。对在任用考察过程中群众反映问题突出、线索具体的,要集中考察力量,拓展考察渠道,查清干部存在的问题。抓紧建立和完善党政领导干部岗位职责规范,形成科学的实绩考核指标体系。

三是必须坚持把民主决策贯穿干部选拔任用始终。要科学界定一把手的用人权和责任,对一把手在动议、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各个环节的用权行为作出具体规范,对容易出现问题的行为作出相应规定。要继续做好干部任用备案制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检查制度、上级组织部门派员列席下级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会议的制度,不断加强上级组织对下级党委(党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要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改进候选人提名方式,适当扩大差额推荐和差额选举的范围,并严格控制领导干部任期内的职务变动。 四是必须坚持把加大对反映问题的查核力度贯穿干部选拔任用始终。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把监督贯穿于干部培养教育、考察考核、选拔任用和日常管理的各个环节,努力拓宽监督渠道和覆盖面。要加强和改进举报受理工作,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的沟通和联系,严格执行任前公示制度,加大对群众反映问题的查核力度,建立反应灵敏的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和严肃纠正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党的干部工作的严肃性,保证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健康开展。对领导批办的信访举报件,要深入调查核实,确保件件有回音。对群众反映的干部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廉洁自律、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内容一时难以查实又不能轻易否定的,应当暂缓任用;反映的问题情节轻微、不足以影响任用的,在任用的同时要与其谈话,进行教育和告诫。

五是必须坚持把加大责任追究力度贯穿干部选拔任用始终。实行责任追究,对于强化选人用人责任、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具有重要作用。当前,是要完善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度,以明确干部推荐、考察、讨论决定等各个环节的责任内容、责任主体和责任追究方式,切实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主体不明确的问题,要按照有关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不论是上级组织还是下级单位,不论是领导干部还是一般工作人员,都要做到谁失职谁负责,避免出问题无人负责、无法追究的情况发生。对因弄虚作假、瞒天过海导致干部“带病提拔”的,一经查实,坚决处理;对在干部选任中因失察失误导致干部“带病提拔”的,也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做到不查清原因的不放过,不确定性质的不放过,不处理责任人的不放过,不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整改措施的不放过。

六是必须坚持把完善制度建设贯穿干部选拔任用始终。防止干部“带病提拔”,治本之策还是要在深入抓好已有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贯彻落实的同时,加大改革创新力度,不断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要把科学发展观、正确政绩观的要求切实贯彻到干部考察考核的具体实践中去,不断完善领导干部选拔提名、考核、监督的机制,扩大考核工作中的民主,扩大选人识人的视野,真正把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的干部选拔出来。要把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扩大民主和依法办事三者有机地统一起来,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的前提下,改进群众参与的方式,进一步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落实群众公认原则。始终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和干部交流的力度,努力形成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各展其能的机制,让“带病”干部相形见绌。始终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拓宽党内民主渠道,健全党委集体决策制度,让“带病”的干部无机可乘。

第4篇:关于对防止干部带病提拔问题的思考

所谓干部“带病提拔”,就是指干部在进入新的岗位或提拔到更高一级职务前,本身就存在着各种如政治、经济、作风等问题,在没有得到纠正和处理的情况下,继续得到使用甚至提拔的一种现象。近年来,各级党组织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中央的要求和部署,强化监督,严肃纪律,在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有力地促进了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但个别地方仍还存在“带病提拔”等问题,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严重败坏了党的形象,损害了组织人事部门的声誉。如何严防和纠正干部“带病提拔”,是摆在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 干部“带病提拔”的现状及表现形式

据中组部的一项统计,各地受到党纪、政纪或刑事处分的县处级和地厅级领导干部中,在提拔前就存在严重问题的占了20%左右,个别地方甚至达到50%以上。经调查,干部“带病提拔”有以下五种基本表现形式。

一是“深藏不露”型。一项调查研究表明,自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我国领导干部腐败潜伏期正逐渐变长。在被调查的省部级干部犯罪案件中,近年来的平均潜伏期为6.31年,最长的达14年,当年作案当年被查处的只有不到两成。潜伏期变长给贪官带来很多“带病”被提拔的机会。李真就是其中的一个典型。李真从1992年担任河北省主要领导秘书起,至2000年案发,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贿赂676万元、美元16万余元,伙同他人共同贪污2967万余元,且一边收受贿赂,一边不断高升,从正处级秘书一直升到河北省国税局局长并被河北省委和税务总局确定为后备干部。干部贪污受贿持续时间越来越长,既反映了体制上对干部监督不到位、反腐机构获得案源线索的渠道狭窄等现状,也表明腐败干部犯罪的手段越来越隐蔽。

二是“露而难定”型。有些干部,其问题已有所显现,但用人单位没有把问题搞清楚就匆匆提拔任用,结果提拔不久就被查处。张国光从辽宁省调任湖北省省长岗位上不久,就被纪检部门采取了组织措施,但其事发地主要是在沈阳。张国光在辽宁省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96万余元。沈阳市一位老干部说:“张国光在沈阳当市委书记期间,就与大款打得火热,这人人皆知。”有关部门也曾数次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核查,但都因为线索不具体、事实难以认定而告终。不能认定事实,就要给干部一个“说法”,就不能影响提拔使用,这似乎成了时下一些地方用干部的“潜规则”。正是在这样的用人“潜规则”下,张国光“带病”被提拔到了省长的高位上 三是“露而不究”型。少数在某方面具有一定能力的干部,虽然个人存在严重问题,干部群众也有反映,但有关部门和领导却以生活小节无大碍、人才难得为理由,在争议中不断被提拔重用。湖南省郴州市原副市长雷渊利曾被认为是一个有发展思路清晰、工作有魄力的领导人才,虽然反映其问题的信件不断飞向有关部门,有关部门也知道他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却始终认为群众所反映的问题都是一些生活小节问题。因此,尽管雷渊利的名声一直不好,却依旧在声声民怨中步步高升。

四是“违规操作”型。虽然《干部任用条例》实施多年,但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情况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选拔任用干部不搞民主推荐,或以个别谈话代替民主推荐。干部考察也流于形式,甚至搞所谓的“考察服从调整”。有的领导同志在既没有充分听取有关部门负责人的意见,也未经过必要的民主推荐程序的情况下,就要求有关部门对某人实施重点考察。有的在选拔任用干部时存在临时动议、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的现象,个别的甚至用领导班子成员“圈阅”的方式代替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干部。由于没有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原则、标准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或者使其流于形式,“带病”干部得以顺利通过民主推荐、考察考核、讨论决定关,得到提拔任用。 五是“明知故犯”型。就是用人者明知被提拔使用的干部“带病”,但因为与其有着各种不可告人的关系,还是明知故犯,依然予以“带病提拔”。这其中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权力私有化”,把手中的权力视为己有,把自己管辖的地区和部门当作自己独立的领地,无所顾忌地营造自己的“势力范围”,只要是圈子里的人,尽管有“病”也要提拔;另一种是“权力商品化”,把手中的权力当成牟取私利的工具,利用手中掌握的用人权大肆卖官鬻爵,明知“买官”者劣迹斑斑,但只要交了“拜门钱”、“捐官款”,就将“官帽”送给他们。原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的秘书秦裕,贪财好色,中央领导曾提醒过陈良宇,他不但不听,还把秦裕安排到宝山区当区长,后在法国嫖娼,被举报,受到党政纪处理。

二、产生干部“带病提拔”问题的原因

一个干部的提拔任用,按正常程序必须经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党委(党组)讨论,然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上报、上级组织部门进一步考察、提请党委讨论审批等一系列程序。这么多的“体检”环节为什么竟然查不出腐败分子的“病症”,反而让他们不断得到提拔重用呢?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干部考察失真失实。目前普遍存在“不用干部不考察”,“用干部时才考察”的问题。在干部考察阶段,由于考察的范围窄、方法简单,多数是找人谈话,加之主要是了解被考察对象的工作圈子多,考察生活圈、社交圈的情况少,整个考察过程走马观花,“来也匆匆,去也匆匆”,对干部缺乏全面了解,而很难及时发现干部存在的深层次问题。有的即使在考察中听到一些反映,也因缺乏具体线索,在短时间内难以调查清楚。对干部“德”的考察缺乏有效办法,难以了解到真实情况。另外,一些考察人员素质不过硬,识人水平不高,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没有查深查透,对一些重要情况没有调查核实,也使一些“带病”干部得以顺利通过考察关。

二是把握用人标准有偏差。德才兼备历来是我们党选拔任用干部的原则,但近年来,一些地方在把握用人标准上自觉不自觉地出现了偏差。有的认为市场经济是“能人经济”,用人只要看“才”就行了,有德无德的无关紧要。一些地方特别是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急于改变落后现状,在用人上片面强调大胆起用能干“大事业”、“敢闯”、“敢干”的“开拓型”干部,而对干部的“德”重视和考察不够。有的明知一些干部在“德”方面有问题,却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把一些在某方面能力较强但政治素质很差、思想作风不良的人选拔到了领导岗位上。

三是党委(党组)集体领导民主决策流于形式。虽然讨论干部提拔问题时也召开党委(党组)会,但往往只是形式上的一种民主,最终还是由“一把手”说了算。再说提拔某某与不提拔某某都与已无关,因此,存在“乱投”的现象。从领导层面看,一般来说他只考虑被推荐对象对自己有利,听话好用就行,存在“义投”的情感因素;从班子成员的层面看,存在平衡矛盾,利益均占的问题,为化解矛盾达到利益均占之目的。在这个大前提下,个别班子成员之间在用人上有可能出现“互谅互让”的现象。再加上目前对一把手用人权的监督,形式上的东西多,实质上的东西少;上级领导对一把手迁就多,下级对一把手顺从多,存在着“上级监督不到、下级监督不了、横向监督不力”现象。如果一把手自我要求不严格,就很难保证不出事。一些地区和部门提拔干部看似履行程序,貌似集体研究,而实质上提拔谁、安排在哪个位臵上,都是一把手跟组织部长说,然后由组织部门准备汇报材料,在书记会上通过后再履行组织程序,结果是“程序上合法中规中矩、本质上体现个人意志”。

现在,一些地方既不对群众举报反映的“带病”问题进行认真深入的调查核实,也不对违反规定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予以纠正;对在用人上确有问题的领导干部,不批评教育,不进行组织处理;对严重违反规定且已经构成违纪的,也不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等等问题。这些年来,发生了那么多干部“带病提拔”的问题,但真正追究用人者失察失误责任的不多。我们往往只看到了这些“带病”者受到处理,却极少看到对那些负有领导责任的相关人员进行处理。治党不严、监督不力,查处问题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是造成用人上不正之风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 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主要对策

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实际上是一个准确选人识人的问题。而这种干部“带病”的问题,一方面存在着极大的隐蔽性、复杂性,通常的考察很难发现其“病症”,另一方面由于人本身具有可塑性,可变性,干部以前没“病”,也可能随着职务、地位的变化,人生观、价值观的错位而“生病”。要在加强对干部进行思想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同时,从强化对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入手,坚持标本兼治,重点要在以下六个方面下工夫。

第一,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在坚决克服重才轻德的倾向上下功夫。政治素质是领导素质的核心,知识素质是领导才能的基础。选任干部,配备班子,既要考虑年龄、文化、能力的因素,又要有政治条件上的硬性规定,绝不能让政治上有劣迹或“带病”的人钻进领导干部队伍。即使对年纪轻、本事大、文化层次高的“难得人才”也不能在政治标准上降格以求。对那些思想政治素质差、阳奉阴违、弄虚作假甚至以权谋私的干部,不但坚决不能提拔重用而且要果断地调整下来。特别是对群众反映问题比较多的干部,使用上要慎之又慎。 第二,改进干部考察工作,在深入了解干部的真实情况上下功夫。要准确识别干部,就必须完善干部考察制度和方法,进一步提高考察工作的质量。考察干部,不仅要征求同级干部的意见,征求考察对象的下级干部的意见,还要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地方和单位群众的意见和反映。既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又注重考察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既考察干部在本单位工作的表现,又了解他们在“八小时以外”的社会交往情况。对在任用考察过程中群众反映问题突出、线索具体的,要集中考察力量,拓展考察渠道,查清干部存在的问题。要抓紧建立和完善党政领导干部岗位职责规范,形成科学的实绩考核指标体系。

第三,坚持民主决策,在防止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上下功夫。要科学界定一把手的用人权和责任,对一把手在动议、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各个环节的用权行为作出具体规范,对容易出现问题的行为作出相应规定。要实行干部任用备案制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检查制度、上级组织部门和纪检部门派员列席下级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会议的制度,加强上级组织对下级党委(党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要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改进候选人提名方式,适当扩大差额推荐和差额选举的范围,并严格控制领导干部任期内的职务变动。 第四,建立健全强化预防、及时发现、严肃纠正的监督机制,在加大对反映的问题的查核力度上下功夫。坚持以预防为主的方针,把监督贯穿于干部培养教育、考察考核、选拔任用和日常管理的各个环节,努力拓宽监督渠道和覆盖面。要加强和改进举报受理工作,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的沟通和联系,严格执行任前公示制度,加大对群众反映问题的查核力度,建立反应灵敏的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和严肃纠正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党的干部工作的严肃性,保证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健康开展。对领导批办的信访举报件,要深入调查核实,确保件件有回音。对群众反映的干部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廉洁自律、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内容一时难以查实又不能轻易否定的,应当暂缓任用;反映的问题情节轻微、不足以影响任用的,在任用的同时要与其谈话,进行教育和告诫。

第五,严肃干部纪律,在进一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下功夫。实行责任追究,对于强化选人用人责任、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具有重要作用。当务之急,是要建立和完善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度,以明确干部推荐、考察、讨论决定等各个环节的责任内容、责任主体和责任追究方式,切实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主体不明确的问题,要按照有关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不论是上级组织还是下级单位,不论是领导干部还是一般人员,都要做到谁失职谁负责,避免出问题无人负责、无法追究的情况发生。对因弄虚作假、瞒天过海导致干部“带病提拔”的,一经查实,坚决处理;对在干部选任中因失察失误导致干部“带病提拔”的,也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做到“四不放过”:不查清“带病提拔”的原因不放过,不确定“带病提拔”的性质不放过,不处理“带病提拔”的责任人不放过,不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整改措施不放过。

第六,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在从根本上防止干部“带病提拔”下功夫。防止干部“带病提拔”,治本之策是要在深入抓好已有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贯彻落实的同时,加大改革创新力度,不断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要把科学发展观、正确政绩观的要求切实贯彻到干部考察考核的具体实践中去,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选拔提名、考核、监督的机制,扩大考核工作中的民主,扩大选人识人的视野,真正把那些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的干部提拔起来。要把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扩大民主和依法办事三者有机地统一起来,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的前提下,改进群众参与的方式,进一步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落实群众公认原则。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和干部交流的力度,努力形成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各展其能的机制,使“带病”干部相形见绌。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拓宽党内民主渠道,健全党委集体决策制度,使“带病”的干部无机可乘。

第5篇:纪检干部存在问题

“庸”。一是创新意识不够强。纪检监察机关作为执纪监督机构,严肃执行和维护党纪政纪是职责所在,不能动摇。但因为这一职业的特殊性,又容易使得我们的一些干部形成保守僵化、循规蹈矩、墨守成规、按规矩办事的思维定势,习惯从本本和教条出发,唯书唯上,依葫芦画瓢,照抄照搬,满足于完成“规定动作”的工作方法,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经验教训,不思考、不总结。不善于将上级要求与本地实际相结合,不敢大胆地试和闯,不注意总结新的实践,因而思路无新意,工作无特色。二是服务中心的意识不够强。有的纪检监察干部考虑问题往往局限于纪检监察业务角度,没有将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工作放在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中去把握,就业务抓业务,就办案而办案,使纪检监察工作与经济建设出现“两张皮”。三是工作政策性不够强。对党的执政条件和执政环境发生的

社会效果的统一。

“虚”。一是存在一定程度的形式主义。在学习上表现在平时不学习、不动笔、不及时“充电”,导致工作能力低下,不能胜任新时期纪检监察工作。学习时沿袭过去的你讲我听、我教你学,念文件,读报纸的传统灌输方式,难以入脑入心,学习内容针对性也不强,学用脱节。在工作上,习惯生搬硬套,以文件贯彻文件,以会议落实会议,以讲话学习讲话,满足于造声势、搞形式,存在文件发得多,具体落实少;会上讲得多,会后落实少;限制“不准”多,监督处理少“三多三少”现象。二是存在一定程度的官僚主义。有的同志深入实际、接触群众少,即使到了基层,也是走马观花,蜻蜓点水。个别同志理论功底不扎实,水平不够,讲起话来官话套话多,指导工作不到

位。

“软”。有的纪检干部作风不硬,正气不足,不愿得罪人,对歪风邪气,不敢认真监督检查,对一些案件不敢大胆查处。具体来讲有“三怕”:一怕得罪领导。在监督检查、查办案件时,纪检干部最担心领导不支持,更怕查出问题领导不满意,以后工作难以开展。二怕影响人际关系。监督上级怕遭打击报复,监督同级怕妨碍团结,监督下级怕伤和气,影响今后工作和自身的发展。担心自己管多了,干部不理解,甚至产生反感心理,使自己原本融洽的人际关系受影响,今后在干部推荐和民主评议时丢选票。三怕影响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怕自己管严了、限制多了,会成为干部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绊脚石”,影响干部工作积极性,从而产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对可

查可不查的案件便不了了之。

“满”。一是小进则满。这几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一些同志自我感觉良好,满足现状,将成绩当包袱,把经验凝固化,没有充分认识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甚至产生“求稳怕乱”的思想,满足于已取得的小成绩,不去思考新形势下如何更有效地开展工作,一些工作停滞不前。二是骄傲自满。有的纪检监察干部以“管人者”自居,优越感强,官职不大,架子不小,高高在上、居高临下,动辄发号施令,口气粗得吓人。三是得过且过。个别纪检监察干部上进心衰退,事业心和责任心不强,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靠领导管一管、促一促,才被动应付一下,工作成效差。有的因职位提升没有解决,消极颓废、萎靡不振,甚至牢骚满腹,怨天尤人,在其位,不谋其政,从事纪检工

作精力不到位。

此外,有的纪检监察干部纪律观念不强,嘴巴不严,说话随意;有的存在不注意身份,不分场合,参与吃喝游玩;有的违纪违法受到查处等“不廉”、“不洁”现象。

上述现象,虽然是个别的、局部的,但它会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涣散、腐蚀其他纪检干部,影响纪检机关作风建设,损害纪检队伍形象,制约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

第6篇:我镇干部作风存在的问题

乡镇是最贴近人民群众的一级基层政权,乡镇干部工作在基层一线,是党在农村各项方针政策的具体执行者,是农村各项工作的组织者、指挥者,是党的形象在农民群众中的重要体现者,也是搞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直接责任者。乡镇干部的作风如何,直接影响农村工作的开展及党的事业的发展。因此,扎实抓好乡镇干部的作风建设,显得尤为重要。

我镇干部作风主要存在的问题

一是精神状态不佳。部分干部没有开拓进取精神,工作停留在应付层面,对群众急需解决的热难点问题没有积极应对,“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甚至推诿拖拉。在发展上不是主动去寻求对策,而是眼睛向上,等上级给优惠政策,靠上级出思路,向上要钱、要物、要政策,工作中缺乏主动性、创造性。

二是服务意识不浓。部分干部宗旨观念淡薄,为群众服务的自觉性不强,对“执政为民”、“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认识不到位,抱怨乡村干部的工作太杂,责任过多,压力过大。个别干部对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漠然视之,推诿扯皮,久拖不决,使一些简单问题复杂化,最终导致矛盾激化,甚至造成群众越级上访或过激行为。

三是工作不够细致。有的干部在工作中,下村蹲不住,到村工作转一圈,当“邮递员”、传话筒,开开会,安排安排,部署部署,就认为把工作落实了。有的干部所联系的村,经常“遥控”指挥,群众长期见不到人影。有的乡镇干部群众观念淡漠,对群众缺乏深厚感情,指导工作指手划脚、指责训斥,没有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而是高高在上,伤害了群众感情。有的乡镇干部对待群众的来信来访,采取推诿、哄骗的方式打发群众,对群众的疾苦不闻不问,麻木不仁,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四是对人民群众不亲。在对待群众的问题上,部分干部态度极不端正,对下访谈心为群众办实事存在怕苦怕累思想,嫌农村条件差,环境苦,不能和农村群众打成一片,很难沉下来倾听农民呼声,为群众办实事。有些干部放松对人生观、世界观的改造,管不住小节,耐不住寂寞,经不住诱惑,处处讲关系、讲私谊、讲实惠。个别干部甚至把下基层到农村下访谈心也当作树立自己的威信、捞取个人实惠的手段,身体下乡了心却没有下去,不能向群众学习,不能真心为民办事,所做工作只是应付上级检查做做样子,工作上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只见表面行动而实效不大。

五是工作纪律松懈。尽管我镇出台了新的考核方法,由于我们岗位责任制执管不严,使得部分干部认为有机可乘,越来越放肆。上下班不依时,上班时间窜岗聊天,上班时间上网聊天、打游戏,甚至上班翘脚、睡觉,严重损坏我镇形象。

第7篇:党员干部存在问题及整改

存在问题及整改方向

2017年1月

一、存在问题

今年以来,党中央在全体党员中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倡导所有党员要做“讲政治、有信念,讲规矩、有纪律,讲道德、有品行,讲奉献、有作为”的合格党员,这为如何做一名合格党员指明了方向,作为最基层的党员领导干部,更是要以“四讲四有”为标准,深入挖掘思想根源、摸清思想短板。回顾广电三年工作,发现广电工作业务性强,事情繁杂,虽然自己努力在想方设法把工作做好,但在工作中还是存有很多不足:一是在挫折面前理想信念还不够坚定,特别是在矛盾面前不被理解甚至误解曲解时,会有退堂鼓思想;二是忙忙碌碌没能静下心来好好研究自己分管的工作,在工作能力上还亟待提高,分管部门同事做的多,自己掌握实干的少;三是创新工作的思路还不够宽,党务工作存在疲于应付现象,工作做的不少但成效却不明显;四是工作热情虽高,但组织协调能力还有待提高,说话做事风风火火,遇到矛盾问题还有焦虑急躁情绪甚至是“嫉恶如仇”脾气,还需加强领导艺术等方面的学习。这些问题必须及时加以整改解决。

二、整改落实

一是要讲政治、有信念,对党忠诚。坚定理想信念是我们的安身立命之本。对党忠诚,是《党章》明确规定的党员义务,是每个党员入党宣誓时的庄严承诺,是党员必须遵循的党性原则。讲政治、有信念就必须要有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保持政治本色,把理想信念时时处处体现为行动的力量。在任何时候都要在党言党、在党忧党、在党为党,绝对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不管面临什么艰难险阻,不管遇到什么大风大浪,都要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始终坚守共产党人的精神追求,始终坚定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始终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始终保持政治上的清醒自觉。努力为党工作,无条件地履行党员义务,坚决服从党的安排,全力做好党交办的工作,恪尽兴党之责。我们要坚持不懈地用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武装头脑,挺起理想信念的“主心骨”,才能为党负责、为民尽责,才能经得起实践、历史和人民检验的贡献与奉献,才能向党向人民交出一份问心无愧的答卷。

二是要讲规矩、守纪律,廉洁自律。纪律是稳压器,是压舱石,是规范行为的底线。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党章和党规是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任何人,不管官多大、资格多老,都要讲纪律守规矩。如果没有铁的纪律,党员干部队伍就会成为一盘散沙,就会丧失战斗力和生命力。尊党章、守党纪是一名合格党员的应有之义,是应尽之责任,也是在党护党的必然要求。每个党员干部要把好党的性质宗旨“高线”、党的组织原则“准线”、党员义务权利“线”、党的纪律规矩“底线”,真正搞清楚党员干部“为了谁、依靠谁、我是谁”的问题,进一步弄明白“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的道理,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认真履行好党章赋予的权利和义务,自觉按党章办事,自觉遵守党纪党规,遵守政治纪律、群众纪律和工作纪律,争做遵纪守法的模范。

三是要讲道德、有品行,立正操守。“国无德不兴,人无德不立。”一个合格党员首先应该是个有道德高尚的人,一个品行端正的人,一个正直正派、诚实守信、忠诚担当的人。作为党员不但要树立正确的价值取向,更要注重对个人价值观的“保鲜”,自觉注重对党性的锤炼和提升,要坐得直、行得端、挺得住,想问题、办事情敢于坚持原则,公道正派,秉公用权,阳光用权,解决问题不带私心,协调矛盾不偏不倚,凡事能从党和国家利益出发,更多地维护他人利益,不做亏心事,不做有损公充的事,不要反对一片、打倒一片,做到于公对得起党、于人对得起良心。在做人上明辨是非、严于律己,品德高尚、情趣健康,并且比普通人有更高的要求。敢于承诺践诺,“言必行,行必果”,说到做到,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别人的不做的,自己首先不做,不失信于人,不出尔反尔,不阳俸阴违。要把个人兴趣、爱好、欲望等一言一行,严格纳入时代的道德范畴之中,真正树立高尚的品格;这样才能真正做到严以修德、以德立身,坦坦荡荡做人,老老实实干事,多一些襟怀坦荡、少一些患得患失,多一点浩然正气、少一点私心杂念,守住如玉名节,守住人格尊严,守住做人的底线。

四是要讲奉献、有作为,勇于担当。开展“两学一做”,做是关键,在做的过程中能否具备担当意识则十分关键。总书记指出:“是否具有担当精神,是否能够忠诚履责、尽心尽责、勇于担责,是检验每一个领导干部身上是否真正体现了共产党人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方面”。履职尽职、为民奉献、为民担当,是党员职责所在。做合格党员,不是喊在嘴上的口号,贴在墙上的标语,写在纸上的空话,而是必须把党章党规、系列讲话落实到行动上、体现到具体工作中。党员要牢固树立在党为党意识,将自己所有的言行举止以是否符乎党员条件、是否符乎党员标准为参照,凡不符合党员身份的话不说,凡影响党的形象的事不做,立足岗位,一心一意为党工作,聚精会神为党发展。要舍得牺牲自己的业余时间,舍得牺牲自己的爱好兴趣,静得下心,俯得下身,无私无畏、默默无闻地勤奋工作,始终保持干事创业、开拓进取的精气神,平常时候看得出来,关键时刻冲得上去,发扬不干好、不干出成绩就誓不罢休的韧劲,将事业进行到底。

总之,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我们要时刻将“两学一做”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勤勉敬业,历练人生,有一分光,发一分热,就能创造出无愧于党和人民的业绩。

第8篇:干部作风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干部作风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一、当前县乡基层干部作风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加强干部思想作风建设,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积极探索干部思想作风建设的规律和方法,不断提高思想作风建设的水平,干部队伍的思想作风有了长足进步,总体上说,我市干部思想作风的主流是好的,但也存在不少问题。

1、忽视政治理论学习的倾向比较严重。县乡基层干部不同程度地存在学习理论无用论。大家普遍觉得学习业务知识比学习理论管用,平时对学习业务知识的自觉性有所增强,但对学习理论缺乏动力,多数干部只在单位组织学习

或参加专题培训时,才接触一些理论知识,而且基本上是敷衍应付或浅尝辄止,空闲时间最多看看报纸了解一下时事。

2、部分干部事业心、责任心不强。大家反映,一是理想和信念淡化。在“为什么干”的问题上认识模糊,把工作视为职业的多,视为事业的少。二是缺乏上进心。多数基层干部认为,与上级机关相比,自己明显缺乏政治上进的机会,因此存在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得过且过的思想意识,在工作中不敢碰硬,遇到矛盾绕着走;三是工作按利益区分轻与重。对那些与自己切身利益直接挂钩、影响职位的工作,比如招商引资等工作比较投入,其他一些工作往往应付了事。

3、群众观念有所淡化。一是公仆意识淡薄。许多同志觉得自己无论在职业、能力、社会关系诸方面都比一般群众高一等,在情感上难与群众打成一片。二是强调对上负责较多。一些干部承认,特别是在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产生矛盾时,习惯于按上级领导的意愿去做。三

是不愿深入群众。一些干部习惯于坐办公室,而不愿多到群众中走走,了解社情民意不准确全面。少数干部对群众的反映和呼声充耳不闻,或没有如实向组织反映。四是少数干部存在与民争利思想。个别乡镇将按政策本应给农民或村委会的钱予以截留,用于乡镇支出。

4、创新意识不强。主要表现在:一是习惯于用老经验、老办法,墨守陈规。二是“等指示”的较多。相当部分干部在遇到新情况、新问题时懒于思考,习惯于听上级指示,上头怎么说,也就怎么做。三是照样画葫芦。看到外地的一些新经验,新做法,不知结合本地实际,照搬照抄。

5、部分领导干部心态浮躁,存在急功近利、形式主义等倾向。一些基层领导干部,没有形成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热衷于上建设项目,盲目决策;热衷于搞”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盲目求大;以破坏资源环境为代价换取短期利益,盲目求快。

6、组织纪律观念有所淡化。具体表现在:在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上存在个人主义倾向,一把手习惯于个人说了算,一些领导班子成员明明有不同意见,也不发表。在对待全局与局部关系上存在本位主义倾向,计较当地利益、部门利益甚至个人利益的多。在自律问题上存在享乐主义和自由主义倾向。一些干部平时不注意自身形象,热衷于吃吃喝喝、大讲黄段子。个别干部纪律涣散,去年就曾出现几位干部上班时间打牌而被查处的案件。

二、基层干部思想作风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致使基层干部思想作风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干部自身方面的因素,也有工作、环境、制度等方面带来的影响。具体分析,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环境因素:主要是社会生活变革带来思想观念的多元化。国际上,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和各种思想文化

相互激荡,对干部的思想产生很大的冲击,西方敌对势力的西化、分化,特别是思想文化渗透,对干部造成的影响不可低估;在国内,由于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使干部的思想观念发生复杂的变化。市场经济的自发性、求利性、功利性特点,诱发了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倾向。县乡基层干部作为社会的一员,也必然受其影响,造成部分干部心理不平衡、思想不统

一、行为不安分,追名逐利,严重的便一步一步走向腐败。

2、自身因素:主要是干部个人放松对主观世界的改造。理论学习是改造主观世界的主要手段。当前,一些干部对加强理论学习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多数干部认为省市机关主要是研究出台政策,管宏观的,而县乡干部直接接触群众,主要是落实上级政策,做微观的具体的执行工作,不需要高深的理论知识。平时将“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

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当成口号来喊,或作为个人工作总结中的“套话”,认为“理论书籍”仅能成为书架上的摆设,供装饰“门面”所用。还有一些干部虽然潜意识中也认为改造主观世界很重要,但平时忙于事务、忙于会议、忙于应酬,没有时间学习,偶尔坐下来,也是“走马观花”,沉不下心来钻研。久而久之,干部的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意识逐步淡忘,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逐步丧失,道德情操出现滑坡,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抵挡不住各种错误思想的侵袭,随波逐流,迷失方向。

3、工作因素:主要是对干部的教育效果不明显。当前,虽然县乡党委经常开展各种主题教育活动,但往往达不到预期的效果。究其原因:一是学习载体过多,主题变换过于频繁,以致于干部产生心理疲劳甚至逆反心理。近几年,“三讲教育”、“三个代表”学习、机关作风整顿等等,一个接着一个,一年一个主

题,再加上各个系统、各个部门内部组织的各专项教育活动,造成多头教育、重复教育,使干部忙于应付。二是学习方法不多。学习教育普遍存在形式单

一、培训渠道狭窄、内容重复等问题。教育形式无非就是集中上大课、举办培训班、发放辅助材料供自学等,教育方式灌输式居多,引导式少,收不到明显效果。三是学习动力不足。对学习教育没有形成一套科学的考核和奖励制度,制度落实得不够理想,造成干部“学与不学一个样”、“学好学差一个样”,学习仅靠个人兴趣,没有一定的压力和动力。

4、制度因素:主要是干部人事制度和管理体制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苦乐不均。同一单位不同的工作岗位,有的工作繁忙,经常加班加点,有的则无所事事。不同单位之间的差距更大。由于干部考核制度的不健全,干的最多的人考核结果不一定就最好,待遇也不一定就高;二是晋升难。由于县乡机构级别较低,人员多,职数少,一些能力强、

工作踏实、表现突出的干部长期不能晋升,甚至辛辛苦苦一辈子,退休时连个主任科员都不是。三是县乡职能定位模糊,责权利不统一。特别是乡科级干部职权很小,责任却很大,像安全生产工作,乡级没有执法权,而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却是第一责任主体,由于此类事故被处分的干部不是一个,干部对此深感“冤枉”,产生较大的消极影响。

三、加强县乡基层干部思想作风建设的对策

1、按照“时代”要求,改造干部的主观世界。一是引导广大干部自觉学习科学理论,并把所学的理论同自己的思想实际联系起来,使之成为改造主观世界的锐利武器,不断增强辨别是非、抵御各种错误思想侵袭的能力,增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二是提升教育效果。首先,着眼于长远,建立统一的思想作风教育规划,科学设计主题教育活动,坚持一以贯之,使干部学有方向。其次,放开视野,拓宽路子,整合资源,

积极探索和建立分层分类教育新模式。再次,建立和完善干部讲学、定期述学和政治理论任职资格考试制度,推动干部自觉学习。三是注意培养干部强烈的事业心。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力量,加强干部思想作风建设的一个重要任务,是培养干部强烈的事业心,要不断强化干事创业、干净干事的意识,教育干部在其位谋其政,时刻把党的事业放在第一位,把心思集中在“想干事”上,把能力体现在“会干事”上,把目标落实到“干成事”上。

2、按照“科学”要求,建立并落实好思想作风评价标准。坚持用辩证的、联系的、发展的、全面的观点评价干部的思想作风,针对不同层次和不同岗位,科学界定不同的能力层次和能力标准,从思想作风层面进行定性定量,在群众观点、创新意识、事业心和责任心、廉洁自律意识等方面细化评价标准。并抓好落实,在干部年度考核、晋升职务考察、

届中或届末考核等工作中,将干部思想作风情况列为考察的一项重点内容,改进干部考核和考察的办法,尽量保证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同时,把思想作风评价标准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引导和帮助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防止和克服急功近利等不良倾向,规范干部行为。

3、按照“民本”要求,用群众满意度来检验干部思想作风建设。县乡干部思想作风如何,群众最清楚,也最有发言权。一要把“群众请进来”。让广大群众参与到县乡干部思想作风建设中,让他们明白思想作风建设的意义、内容、目标等,通过“开门评议”等形式,利用定期向群众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汇报思想等途径,把干部的思想作风建设置于群众监督之下,让群众参与考察和评判干部思想作风的好坏。二要让“干部走出去”。改进工作方法,精减会议文件,规范公务接待,使干部腾出更

多的时间深入到群众中去,让干部在一线服务、情况在一线掌握、政策在一线落实、问题在一线解决,增加群众“面对面”接触干部的机会,拓宽群众了解干部的渠道,使群众能够真实而准确地掌握干部的思想作风情况。

4、按照“效能”要求,从制度上确保良好思想作风的形成。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制度是保障。一是加快推进干部考核制度改革。以工作绩效为核心,以丰富年度考核绩效内容为重点,细化量化考核标准,探索一套能够真实反映干部绩效的考核和评价办法。坚持定性和定量考核相结合,完善考核指标体系,建立分类测评体系,将量化测评结果与定性考核结果相结合,提高考核结果的准确性。实行立体测评方法,邀请考核对象的上级、下级、同级服务对象参加测评。既要看到“显绩”,又要看到“潜绩”,既要防止急功近利、投机取巧,又要防止精神不振、无所作为,确保评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二是健全思想作风监督

制度。将思想作风监督向八小时外延伸,及时洞察各种倾向性、苗头性问题,采取激励性谈话、约束性谈话和诫勉性谈话等手续,强化预警作用。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健全议事规则,加强集体领导程序化建设,逐步构建决策的形成机制和评价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党内监督条例(试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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