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学生会章程

2022-12-13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浙江大学学生会章程

大学章程的想象

摘要:关于大学章程的讨论已然成了学界的一个热门话题。本文通过对大学章程的概念、特许状的历史和达特茅斯学院案的梳理提出了“复合型大学章程”的概念。“复合型大学章程”是指由若干来源于不同机构具有不同效力且不同性质的文件汇编而成的大学章程。复合型大学章程能够切实保障大学章程的目的得以实现。

关键词:复合型大学章程;特许状;达特茅斯学院案;立法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第31号令)于2012年1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大学章程已然成了教育学界讨论的一个热点。与教育学界的热闹相比,法学界稍显沉寂。依笔者有限的阅读,站在法律的角度上思考讨论大学章程并不多见。这一现象或许反映了人们的某种普遍的观念:这跟法律似乎有点远吧。与之相对照的情形是,则有大量的法律人在讨论公司章程的问题。人们现在似乎只关注大学章程的功能、结构以及意义,但真正能保障大学章程成为大学章程的就是大学章程的法律地位以及在一个互动的历史发展中经由重重法律观念和种种法律制度所确立的法律背景。本文准备就大学章程的法律史基础做一番粗浅的探究,并进而希望能在一个多元的角度上思考大学章程。但愿本文能抛出砖引来玉。

一、大学章程今释

大学章程在新中国也算是一桩新鲜事。经过多年的沉寂,突然在最近几年成为了讨论的热点。热点倒是成了,但一个奇怪的现象是:究竟何为大学章程?似乎迄今并没有一个很好的定义。或许人们认为大学章程就是那么简单明了,根本用不着学究般的讨论它的定义;或许人们觉得讨论大学章程的定义无法带来实践性的结果;但笔者在这里却首先希望能界定一下人们日前热论的大学章程。法学界流传着康德的一句话:“法学家们还在为法下定义。”这句话提醒人们偶尔讨论一下某个概念的定义或许会带来新的发现。

根据教育部第31号令,似乎可以做如下界定:由高等学校经一定程序制定的作为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事实上,在此之前,一些大学已经酝酿建立自己的大学章程了。“北大原计划在2008年出台自己的大学章程。随着校长的更换,新任校长周其风考虑到当时国家正在制定《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建议学校放缓。他曾解释说,《纲要》会对大学的使命、目的、学校管理体制等方面作出规定,北大应该在此基础上制定章程。”在教育部第31号令颁布之后,对大学章程的讨论进一步深入。然而,截止到目前的研究大多将目光放在大学章程的实质内容方面,人们往往普遍关心的是大学章程如何规定以促进大学价值的实现,比如保障学术自由,实现大学自治,如何管理学生,等等。

笔者将目前的大学章程讨论中所反映出来的观念不完全归纳为两点:第一,人们普遍感到大学章程很重要,相当于一个学校的“宪法”。但事实上,人们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大学章程”的概念。第二,人们都觉得大学应该尽快制定大学章程,言下之意是大学章程是大学制定的,因此大学可以掌控其章程的制定过程。然而事实是,到目前为止大学章程都是大学的某个机构制定的。这两点严重限制了对大学章程进行想象的空间,因此有必要对大学章程进行一番梳理。

二、特许状与大学章程

由于大学章程毕竟不是我国土生土长的事物,因而在如何制定或者建造这一事物的过程中,人们倾向于从世界范围内已有的大学章程中寻找灵感。在追寻大学章程的历史中,特许状被频频提起。今天特许状已经成了讨论大学章程的一个背景,但也仅仅是一个背景。事实上,这样的一个背景蕴含着一个我们应当特别予以关注的话题:特许状的法律效力。

既然今天在讨论大学章程时提到的特许状是从中世纪开始的,那么笔者准备回顾一下中世纪欧洲的法律背景,从而探明人们对特许状的法律效力的认知。从法律上来讲,中世纪的欧洲地地道道是一个割据的欧洲。罗马法、封建法、教会法、王室法、商人法和自然法构成了多姿多彩的欧洲法律的割据。在每一种法律体系之中,都有相应的法院系统行使一定的管辖权。在如此纷杂的法律格局中,罗马法无疑是影响最为重大的。11世纪末罗马法走上复兴之路之后,就更是如此。

在罗马法中,皇帝的敕令是非常重要的一种法律渊源。著名的东罗马皇帝优士丁尼在登基之后立即着手系统整理了罗马法,形成了《优士丁尼法典》、《优士丁尼法学阶梯》、《优士丁尼学说汇纂》。优士丁尼皇帝死后,他的大臣又将其在位期间颁布的敕令汇编成册,形成了《优士丁尼新律》。这四部分内容后世给予《国法大全》或者《罗马法大全》的称呼。其中《优士丁尼法典》便是优士丁尼以前历代皇帝包括西罗马帝国皇帝的敕令的汇编。由此不难看出皇帝的敕令在罗马法中的地位。皇帝的敕令不仅仅在该皇帝在位期间有效,它一经颁布就成为了法律,是罗马法国家的法律。

在11世纪左右,罗马法之所以复兴,除了由于日益发达的商业活动导致了诸多诉讼需要解决外。政治上对罗马法也有需求。希冀独立的城市、欲求权利的地方组织、国王乃至教皇都希望从罗马法那里获得支持。结果,罗马法在欧洲逐渐变成了一种“普通法”。因此,在很多场合下,人们愿意按照罗马法的相关规定从事活动。国王或者教皇往往也会颁发一些文件,而人们早已习惯将这些文件作为重要的法律予以看待。换言之,教皇敕令也是教会法的一种法律渊源。特许状便是此类文件。在大学如此,在商业机构也是如此。

欧洲的早期大学从教皇那里或者从国王那里获得过此类文件。例如,1158年夫累得利克一世发布旨谕,为维护波隆那大学学生的利益,规定大学师生可以自由通行,不受阻碍,连大学的信使也享有同样权利。又规定大学教授有裁判权,凡外人与大学生发生诉讼时,均由大学审理。结果是外人一定败诉。

这样一个简短的论证是为了说明特许状的法律效力。而在当时,这些特许状大概就是今天所谓的大学章程。但时过境迁,大学章程的内涵逐渐丰富起来,逐步与特许状划开了界限。今天人们已经形成了特许状是特许状、大学章程是大学章程的观念了。例如,陆一和熊庆年清楚地指出:“特许状并不等同于现代大学章程。特别是在原殖民地国家完成独立建国并构建起国家法律体系之后,大学的设立及其法律地位不再需要特定的授权,而是依照现有法律。”刘香菊和周光礼认为:“现代大学章程已经脱离了与国家或地方政府教育法规混合的状态,成为大学自我治理的总纲。现代大学章程一般是由大学的权力机构(一般是大学的董事会)根据大学设立的特许状及国家或地方政府教育法律法规而制定的。”这些论述在相当程度上与笔者在第一部分界定的大学章程的概念相吻合。因而,人们将早期大学经由特许状而形成的大学的实质要素寄希望于特许状在新时代的对应物——大学章程。似乎,只要有一部好的大学章程,一个大学便能成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好的大学。这恐怕就是我们的大学在紧锣密鼓的忙活制定大学章程的原因之一吧。

然而,需要冷静考虑的是,如何让大学章程真正发挥效力,而不是仅仅成为没有牙齿的纸老虎。例如刘承波已经意识到大学自治权力的来源问题。“严格说来,虽然特许状还不能称之为大学章程、不具有独立性,但特许状作为殖民地时期学院取得合法自治权力之载体而在实际上已经勾勒出了现代大学制度的基本轮廓,在形式和内容上都可以说是大学章程的雏形。通过特许状,学院在一定程度上拥有了自我管理的权力,从而使学院自身在学术和管理方面的自治权力合法化”。

尽管有学者将大学章程论证为一种“自治规章”,并按照德国行政法理论,认为其具有行政法的性质,希望其有一定的法律地位。旧然而,在目前中国的法律框架内,由大学制定的大学章程并不具有任何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分别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做了规定,大学章程并不能在其中找到一个位置。因此,纯粹由大学制定出来的章程的效力是值得怀疑的。

因此,之所以梳理特许状的历史和法律效力,是希望人们能够认清在概念上彻底脱离特许状的大学章程的地位,希望人们清醒的认识到,单纯地在今天意义上的大学章程的螺蛳壳里做道场是无法完成我们讨论大学章程的初衷的。我们讨论大学章程不是为了一个章程的文本,不是因为法律要求大学有章程我们就必须有章程,而是为了让大学切切实实的有一个相对自主的办学环境,从而更好地实现大学的使命。

三、达特茅斯学院案的法律解读

达特茅斯学院案是美国高等教育史上一个里程碑式的案件。该案中的一些细节问题或许能够给我们带来启发。

达特茅斯学院位于新罕布什尔州的汉诺威。该学院由埃利沙·惠洛克(Eleazar Wheelock)于1769年创办。新罕布什尔皇家总督约翰·温特沃斯(JohnWentworth)提供了达特茅斯建校所需的土地并在1769年12月13日送来了英王乔治三世颁发的特许状(charter)。1816年,新罕布什尔州议会通过了一部法律,规定州长及其委员会应该任命九位新董事到特茅斯学院的董事会,以组成达特茅斯大学董事会。此举遭到了达特茅斯学院董事会的反对。达特茅斯学院董事会拒绝承认新罕布什尔州该项法律的有效性,而是继续根据英王颁发的特许状履行职责。而所谓的达特茅斯大学董事们则以达特茅斯大学董事会的名义任命了伍德沃德(Woodward)掌管达特茅斯学院的公章、基金等事项。于是,达特茅斯学院董事会在新罕布什尔高等法院提起了一场旨在夺回公章、基金等事项的诉讼。该法院判决达特茅斯学院董事会败诉。后来,达特茅斯学院董事会将该案上诉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819年,联邦最高法院推翻了新罕布什尔州高等法院的判决。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动用了“宪法”第十条第一款“州政府不得通过任何法规破坏契约”的规定,裁决该州政府的行为不符合“宪法”。达特茅斯学院终于在特许状的庇佑下获得了胜利。

通过这样一个简单的案例,人们可以看出,大学章程自身并不足以保证大学能够不受干扰地办学。事实上,任何时代任何地方,干扰办学的力量都是存在的,即便美国也是如此。而在此案中,达特茅斯学院能够最终获得胜利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它的特许状具有足够的法律上的效力,州议会通过的法律竟然也在它面前黯然失色,落得个被最高法院宣布因违宪而无效的命运。这就告诉我们,大学章程一定要有与其目的相适应的法律地位,否则,无异于打水的竹篮。此外,“契约”这一在一般人看来属于商业性活动的词汇成为了该案裁判的一个关键,这也不免提醒我们要在更广泛的空间理解大学和大学章程。

四、复合型大学章程

通过前面的论述,笔者认为我们今天过于追求一种看似丰富而实则简单的大学章程。“看似丰富”是指大学章程被寄予厚望,人们希望大学章程能够囊括大学自主办学所需要的一切。“实则简单”是指人们不约而同的希望毕其功于一役,由大学的相关机构制定出一个文本。在这样一个文本的制定过程中,无论人们有什么样的想象,比如将制定大学章程与制定宪法进行形象关联,无论人们怎么论证大学章程的法律效力,都改变不了一个事实:在中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大学章程的效力几近于无。现阶段,在很多法律都不能够很好的得到实施从而真正发挥效力的大环境下,大学章程能发挥多大的作用?在多大程度上能顶住来自其他诸多方面的影响?答案恐怕不难想象。

要想避免这种有章程无效果而让章程沦为笑话的局面的出现,复合型大学章程或许是一个思路。笔者所使用的“复合型大学章程”是指由若干来源于不同机构具有不同效力且不同性质的文件汇编而成的大学章程。

首先,就大学章程文本构成而言,在现有的研究中,研究者已经充分描述了这种复合型的大学章程。例如,耶鲁大学现有的大学章程是以准许办学的特许状为首的一系列根本性法案(Acts)、规章(Bylaws)和规章汇编(Miscellaneous Regulations)的集合。其中的根本性法案是康涅狄格州的立法。规章则往往是大学自身的权力机构制定的规则。

其次,为了实现大学章程所设定的目的,大学章程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这样才能避免成为无牙齿的老虎。如前述达特茅斯学院一案,如果没有在法律上具有足够权威的大学章程,恐怕达特茅斯学院很可能像橡皮泥一样被随意干预。这一点,在今天的讨论中也已经被清楚的揭示出来了。例如,康奈尔大学的章程本身已经成为整个纽约州教育法的一部分。再如,澳大利亚梅铎大学章程则是依照1973年修订的梅铎大学法案的第17节制定的,后被政府批准通过并在政府公报上公布,从而取得法律效力。

通过立法的方式或者至少将部分内容以立法的方式予以颁布的确是对大学章程的有力的支持。事实上,在我国也曾经出现过这样的思路。据中国青年报报道,2009年11月7日,在香港浸会大学举办的粤港澳高等教育发展规划座谈会上,深圳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吴忠表示,“深圳将制定《南方科技大学章程》,交深圳市人大审议,避免政府直接与学校打交道会造成的行政干预,实现大学自治。”吴忠同时还提到深圳决定以立法的形式颁布《深圳大学条例》。

但是,让人惋惜的是,尽管从学者到官员都注意到要让立法机关直接给予大学章程以支持,这些描述和设想只是昙花一现。人们并没有见到深圳在这两个文件上有任何实质性的举措。相反,南方科技大学按照现有的模式制定了《南方科技大学章程》并报送到了教育部。而学者们似乎依然执著于一种看似丰富而实则简单的大学章程。其实,在笔者看来,在中国,即便如深圳市人大这样的立法机关参与到大学章程的制定过程中也还是远远不够的,或许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应该参与到至少一些大学的大学章程制定过程中。在这一点上我们不能简单的类比美国,不能因为美国的大学往往是州的立法机关参与进来,我们就觉得有省一级人大的参与就可以了。由于美国宪法比较清楚地规定了联邦和州的权限,因此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各自针对相关事项的立法往往就已经是最高的了。我国实行的是单一的立法体制,省一级的立法往往抵挡不住来自中央一级立法的干预。因此可以考虑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针对某个大学制定某种规范性法律文件使之成为该大学章程的一部分。这样,大学章程的效力才能得到某种程度的保障。

此外,就大学章程的法律性质而言,多数研究者往往从宪法尤其是行政法的角度来定位大学章程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位置。这种思路也极大地限制了人们对大学章程的认识。其中的一个问题是,将大学章程局限在行政法的视域下一如将大学局限在行政系统中一样非常不利于大学的去行政化。鉴于“大学去行政化”长久以来已经成为了某种共识,而事实上大学的行政化色彩并没因这样的共识而弱化。其中的原因也值得人们深思。如果人们能从更为广泛的视野中思考大学章程的问题或许也可以为这样一个难题找到某种线索。例如,我们也可以如马歇尔大法官一样从契约的角度进行思考。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契约蕴含着“平等”的因素,因此人们在思考大学与其他机构之间的关系时或许会首先想到“平等”而非“管理”这样一个关键词。再如,我们也可以从社团的角度进行思考,我们可以把大学章程跟一般的社团章程进行对比,甚至还可以把大学章程跟公司章程进行比较。同样,从法律上来看,社团的章程往往使得社团具有某种独立的法律上拟制的人格,这有利于树立大学的独立形象。如此这般,思考讨论大学章程的空间就会扩大很多,解决办法也就相应会增加很多。所幸已有学者开始注意到这一点。笔者认为,包含不同性质的法律文件也是复合型大学章程的一个重要方面。大学章程并非一定是清一色的行政法。

在复合型的大学章程这个议题上,还有一个不得不提的问题是,单凭大学的一己之力能否完成人们理想中的大学章程的制定这一重任呢?众所周知,一部法律的制定往往需要经过众多的机构、通过诸多程序(提出法律案、审议法律案,表决和公布)才能实现。一部好的大学章程如若没有诸多部门的参与没有足够合理的程序恐怕是难以完成的。就目前中国高校的具体情况而言,一个大学要制定一部理想的大学章程恐怕还有诸多的障碍需要跨越:首先,就大学章程达成共识。人们直到今天还在就诸多方面热烈地讨论大学章程足以说明这种共识尚未形成。其次,能够有一个合适的部门准备大学章程草案。这样一个合适的部门既需要有一定的权威又需要对大学有着很深刻的理解和认识。第三,还需要有一个能够适合审议大学章程草案的部门。这样的部门应该有长久的权威,否则制定出来的大学章程很快便会受到挑战乃至被废弃。笔者在这里并非是说在目前的大学中根本找不到承担上述任务的部门,而是强调很难找到与制定理想的大学章程这一目的相契合的合适的部门。例如,以吉林大学为例,《吉林大学章程》制定过程中涉及的相关部门有校务委员会、职工代表大会和中国共产党吉林大学委员会。这些部门承担制定大学章程的任务确实具有某种合理性,然而缺乏对学生的关注和学生自身的参与恐怕也是一个很大的遗憾吧,因为任何一个大学中都有相当数目的学生。因而这样的大学章程在学生心目中的分量也就可想而知,它在大学的日常运作中的效果也就不难想象。因此,笔者认为,鉴于中国大学目前的状况,提倡复合型大学章程至少能用大学以外的立法资源弥补大学自身“立法”工作的某些不足。

五、结论

大学需要章程,大学需要的是能够切实保障大学实现其使命的章程。如果仅仅依靠大学自身,制定这样的大学章程将是一个无法完成的任务。在中国目前的法律格局和法治环境下,中国需要复合型大学章程。

作者:史大晓

第2篇:大学章程研究综述

摘 要: 国外大学和我国近代大学一般都有自己的大学章程,我国的《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也都规定大学应具备章程。近年来,大学章程逐渐受到研究者的关注,人们对大学章程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大学章程的历史、国外大学章程的特点及启示、大学章程的制定主体、大学章程的内容、大学章程的修改、大学章程的性质与法律地位等。由于大学教育主体价值观、我国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相对滞后、法律界定不清晰等方面原因,导致以上各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为了逐渐解决这些问题,我们要加强大学章程研究工作,制定大学章程的实施细则,制定完善的大学章程体系。

关键词: 高等学校;大学章程;综述

截至2010年8月28日,在中国知网学术文献总库中,分别以题名含“大学”与“章程”、“高等学校”与“章程”、“高校”与“章程”为条件进行检索,共检索到235条记录。除去年鉴记录、重复检索到的文章和非学术研究文章,共有85篇期刊论文、1篇博士学位论文、9篇硕士学位论文和1篇报纸文章研究大学章程或高等学校章程(本文统称为大学章程)(文章的年度分布见表1)。最早研究大学章程的文献是殷爱荪和许庆豫于1997年发表的《试论我国高等学校章程的制定和实施》一文[1],但该文也是在《高等教育法(草案)》出台后撰写的。2006年之前,人们对大学章程的研究还非常少,2007年起,大学章程逐渐受到关注,研究文章显著增多。但相对于高等教育领域其他热点问题,人们对大学章程的研究仍显薄弱。

无论是教育界对大学章程的理论研究,还是大学章程的建设实践,《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的颁布以及教育部的有关《意见》①的出台都起到了直接的推动作用。正是由于我国大部分大学在设立之时没有章程,而《教育法》与《高等教育法》都明确要求大学必须具备章程,这就出现了本应事前制定的章程要在事后补定的情况[2]。而这一特定状况又造成了当前大学章程理论研究与建设实践方面的诸多问题,如大学章程没有明确、统一的定义,大学章程的内容应包括哪些、应具体到什么程度,大学章程应由谁制定、谁修订,制定和修订的程序是什么,大学章程的法律地位是什么,等等。笔者发现,人们对大学章程的研究也多集中于对这些问题的解决方法的研究,而且众说纷纭。

一、 大学章程的历史与对国外大学章程的研究

关于我国大学章程的渊源,研究者基本认同是历史上曾经繁盛了数百年的书院的院规或训示,如朱熹的《白鹿洞书院揭示》等[3-4]。季凌燕和陆俊杰认为,书院院规或训示可以被相对独立地视作中国大学的章程[5]。而其他人则认为,由于书院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大学,书院章程并不是大学章程,但它和大学章程是一脉相承的[6]。

对我国近现代第一个真正意义的大学章程也有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是1895年盛宣怀创办天津中西学堂(今天津大学)时,向清政府呈递的《拟设天津中西学堂章程禀》[7]。另一种观点是1902年由清政府颁布的《京师大学堂章程》,其依据是1898年建立的京师大学堂是我国现代意义上的第一所大学,其章程就被认为是我国第一个大学章程[4]。谁是第一个大学章程无关紧要,但借鉴西方大学经验制定大学章程并通过章程来明确办学宗旨、管理体制、学生来源、教学组织形式等重大事项,则体现了对大学价值的追求。1912年和1917年,民国政府教育部先后颁布了《大学令》和《修正大学令》来作为北京大学的章程。而由大学自主制定的大学章程(如1920年的国立北京医学专门学校章程、1921年的厦门大学大纲、1922年北京师范大学组织大纲等)则体现了大学自主办学、学术自由的权力,在我国大学章程的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4]。20世纪50年代初,教育部公布了《北京师范大学章程》,之后,我国大学再无章程的制定,直至20世纪末、21世纪初。

由于我国近现代大学直接借鉴于西方大学,所以,我国学者对大学章程起源和历史的研究,无一例外地将其追溯至西方大学章程的源头。大学章程是伴随着中世纪大学的诞生而产生的,其最初形式是当时的国王或教皇颁给大学的特许状[8]81,大学由此获得自己法律地位的授权。当时的大学,只有以法定形式才能获得在学术和管理方面的自治权。特许状不仅是连接国家、教会或殖民地政府的教育立法与大学自我治理的纽带,而且还是当时教育立法的主要形式,是教育法的主要载体。严格地说,大学章程与教育立法还处于一种混合状态,还未具有独立性[9]。英美国家的大学章程就是由特许状发展演变而来的[10-11]。

国外的现代大学章程已经脱离了与国家或地方政府教育法规混合的状态[12]20。英国的大学章程是由大学理事会依据特许状制定,经过枢密院批准的有关学校治理结构、机构设置、职责划分、相互关系、重要治理条例等基本问题的规范性文件,也有部分大学章程是大学根据国会法案制定的[13]。美国大学的章程是由大学权力机构——一般是董事会制定的,但由于历史因素与文化传统不同,所依据的法规制度存在差异,大学章程的效力渊源也不尽相同。殖民地时期建立的私立学院的大学章程的效力渊源之一一般是当时权力机构(英国王室或殖民地议会)颁发的特许状;新中国成立后成立的私立高校的章程的效力渊源来自于本州的相关法律法规;公立高校通常由各州议会通过立法而建立,大学章程的法律效力一般源自联邦或州立法[11]。

从内容上看,英美大学章程主要包括:释义(各种名词的准确界定),大学成员的界定,大学主管人员(校长,副校长,注册主任,财务主任,学院院长,系主任等)的设置、任用、任期、权力、责任、待遇;各种委员会(董事会,评议会,教务委员会,校友评议会,财务委员会等)的组成、任期、权力、职责、议事规则;教职员免职的理由和程序,特别注重通过正当程序对个人权利的保护[6]。大学内部管理体制是事关大学运行、发展的重大问题,因此,关于各类管理人员特别是校长、各种管理机构和组织的职责、权限等内容一般都占有较大篇幅[14]。

从构成来看,英美大学章程可分为单一型章程和复合型章程。单一型章程是指以统一的总纲领统领整个大学事务,如美国密歇根州立大学和纽约州立大学的章程,但这种形式较少采用[15-16]。复合型章程由一个总纲性的规章和一些实施的细则构成,如美国康奈尔大学、耶鲁大学和麻省理工学院的章程以及英国公立大学章程[3]。

正如陈立鹏认为,国外许多著名大学之所以能成为延续几百年的常青树,与其大学章程中对目标与愿景的规定密切相关。正是这些规定,引领并激励着大学持续向前发展[14]。

二、 大学章程的概念

黄路阳和郇红发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出版的各种教育辞典中,都无章程、学校章程和高等学校章程的词条[6]。与高等教育领域的其他许多概念一样,到目前为止,大学章程也没有一个统一的、确切的定义。于是,研究人员纷纷根据自己的理解和研究,对大学章程做出定义和解释。

笔者在比较了诸多大学章程的定义后发现,一类定义从大学章程的法律地位和性质角度出发,认为大学章程是指由大学权力机关制定的,上承国家教育基本法律、高等教育法律和高等教育政策,下启高等学校办学活动和内部管理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治校总纲[9,17]。另一类定义主要从大学章程的制定目的、依据和内容的角度对大学章程进行概括,基本都认同并包含了以下陈述:大学章程是对大学基本的、重大的事项(如性质、宗旨、任务、组织结构、成员条件等)的规定,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大学自主管理和依法治校,其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最大的区别在于章程制定的主体不同,主要有以下几种:由大学或大学权力机构制定[18-19][20]21(上述第一类定义也持这种观点);由投资人或举办者制定[22][21]9;由大学举办者或内部权力机构制定[5],这种定义综合了前两种制定主体;由举办者和办学者制定[23]。不知是有意还是无意,有的定义中干脆不提制定章程的主体[24]16。

三、 大学章程的制定主体

无论在概念中如何定义制定大学章程的主体,也无论是否提及主体,都不能绕过对谁是大学章程真正制定主体的讨论。事实上,多篇论文专题论述都涉及了大学章程制定主体的问题[22-23,25-28][29]111。当前,在法律规定、理论研究与建设实践等方面,我国大学章程的制定主体并不完全统一。这种情况映射出人们对章程制定主体在认识上存在着分歧,既反映了现实中大学章程制定工作没有很好开展[2],也反映了我国大学章程建设尚处于初级阶段的现状[20]22。

法律规定和政府意见不一致,使人理解困难。《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设立高等学校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材料包括章程。举办者制定好学校章程,才有资格申请设立学校,因此,大学章程制定主体应是大学的举办者。而1999年12月教育部下发的《关于加强教育法制建设的意见》中强调,各级各类学校特别是高等学校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尽快制定、完善学校章程。2003年7月教育部下发的《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学校要依据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学校章程”。这两个《意见》把大学章程的制定主体转变成了大学自身,陆俊杰认为这是作为法定主体的政府对大学的授权,使大学成为授权主体[23-28]。而这也成为实践中许多大学自主制定章程的依据。遗憾的是,我国法律至今没有对谁有权制定大学章程作出明确的规定[25]。

理论研究方面,对大学章程制定主体有多种意见。而另一种观点认为大学章程的制定主体是大学自身,其主要理由是:章程作为代表学校法人组织意志的根本性规定,理应由学校最高权力机构来通过[30];国外大学的章程一般由大学权力机构或决策机构制定;现实中我国大学章程的制定主体基本上是大学自身。一种观点认为制定章程的主体是大学举办者,主要依据的是我国的《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以及《民法通则》[24]23。一种观点承认大学章程的制定主体是举办者,但认为由政府为公立大学一一制定章程在实践中不可行,需要学校代表或代理政府制定[20]23。一种观点认为,公立大学无权单独制定章程,但也不能完全由政府部门来制定章程,单纯靠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无法制定出真正适合的大学章程,其制定主体必须具备现代大学管理的基本知识与理念,明确立校宗旨与发展方向,了解社会发展状况与趋势,可以是举办者或由举办者依法委托的人或法人组织[25]。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大学章程的制定主体是举办者和办学者[23]。

我国大学章程建设实践中,制定主体基本是大学自身,但起草、提议、审议和最终表决通过章程的各环节的主体又各不相同。以表决通过为例,典型的有两种:一种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如扬州大学),另一种由党代会通过(如吉林大学)。其中的主要认识分歧在于谁是最高权力机构。吉林大学认为,教代会是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而非学校最高权力机构,由其通过章程的法律依据和权威性不足[30]。

四、 大学章程的内容

王国文和王大敏认为,依据法律对学校章程记载事项有无明确规定,学校章程内容可以分为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按照对章程效力的影响,必要记载事项还可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29]113。《高等教育法》对大学章程应载明的事项作了原则性规定[14],总体上属于必要记载内容。大学章程的内容务必与《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保持一致,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相关的基本原则和内容[28]。

不少研究文章主要从理论上论述了大学章程应关注和记载的重点。陈立鹏等认为,我国大学章程应对学校的领导体制做出重点规定;对教授治校做出科学、明确的规定;对学校与外部的关系做出规定,尤其是应明确学校与举办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应重视对学生与校友的规定,明确制定与修订章程的机构[31]。

焦志勇认为,公立大学章程的本质是要界定政府作为投资者与管理者,学校作为办学者的地位,厘清政校之间的关系,因此,章程的基本内容框架应包括两个主要方面:其一,应当充分体现政府作为公立大学投资者和管理者所应表达的意志,确定政府的教育行政权;其二,在体现政府意志外,各公立大学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下充分体现学校的自治权,并在章程的框架内,国家与公立大学分别依法就各方需求来规定其权利(权力)与义务[32]。

金一超认为,大学自治是大学章程内容的重中之重,并居于核心地位,应着重在以下两个方面体现大学自治的理念:一是举办者和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包括对学校的举办者、办学者、教师及教育工作者、学生4个法律主体之间的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规定;二是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及其运行机制[33]。

李化树认为,大学章程是一个完整的制度体系,从逻辑上来讲,大学章程包括了具体的制度规则、操作原则以及相关概念的界定等,是一个逻辑严密的整体。就具体内容来讲,大学章程囊括了大学事务的各个方面[34]。

还有研究者对国内外大学章程文本进行了比较研究[35-39],分析了国内外大学章程内容的特点,并对我国大学章程建设提出了建议。鲁晓泉认为,国外大学章程多是复合型章程,而我国大学章程普遍只是记载了各职能部门、相关利益人的权利、义务,缺乏程序性规定,或者记载过于笼统,难以操作。所以,我国目前的大学章程还不是完整的章程,必须进一步完善程序、细则的制定,建设成为复合型章程。另外,还应该就有关专门名称做出解释[20]53。

五、 大学章程的修改

大学章程的修改,涉及修改的主体和程序两个方面。修改主体又包括修改建议提出主体和修改建议表决主体[29]117。当前关于修改建议提出主体的认识存在相当大的分歧与混乱,从现已制定并颁布的大学章程看,有权提议修改的主体有:校长、校长办公会、党委、党代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及以上主体组成的混合主体[40]。我国法律没有对大学章程修改事项的表决主体作出明确规定[41],与制定主体类似,不同的研究者有不同的认识:有人认为,修改章程的表决主体理论上讲应该是学校的举办者,或是举办者授权的主体,或是能够代表举办者利益和意志的其他主体[29]117;也有人认为,重大事项的变更(内部管理体制,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等)须经过教职工代表大会一定比例代表讨论通过,非重大事项的变更可由校长办公会按照现行规定依法办理[41];还有人认为,审议表决主体应是校党委,为了扩大代表性,可以变通为党的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不拥有最终审定权[40]。

尽管《高等教育法》规定大学章程修改程序属于必要记载事项,但并没有明确规定修改程序是什么。黄路阳和田建荣根据宪法理论和大学章程修改实践,认为大学章程中关于章程的修改程序独立设立一章较为妥当,应包括提案、审议、核准和公布4个阶段[40]。

六、 大学章程的性质与法律地位

对大学章程的性质与法律地位的研究,是大学章程研究的一个重点。

(一) 关于大学章程性质的研究

人们对大学章程性质有多种观点。

一种是契约说。仅契约说又有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大学章程是举办者共同制定的,是大学举办者之间的“契约”[23,42];另一种观点认为大学章程是大学内部制定的,是内部组织成员之间的“契约”;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大学章程是举办者、管理者、办学者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契约”[23]。

一种是自治法说。认为大学章程是根据国家法律赋予大学自治立法权而制定的,规范大学组织及其内部活动的自治法,是大学的“宪法”[29]118。

一种是契约与自治法综合说。认为大学章程在性质上具有综合性,只是在不同阶段所凸显的性质有侧重而已,在章程制定的过程中,章程侧重于契约性,在章程制定完成并经审批之后主要体现为自治性[22]。

一种是公法说或行政法说。在承认大学章程具有契约性、自治法性的基础上,还认为大学章程具有公法或行政法的性质。其理由是:大学是行使公权力的、特殊的行政主体,大学章程作为对国家行政法的具体化和补充,同样应具有行政法的性质;大学章程可作为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据和司法审查的对象[42]。

一种是私法说。认为大学章程在具有自治法性、共法性、社会契约性的同时,还具有私法性[21]18。

一种观点排斥契约说,但部分肯定自治说,主张行政法说。陈学敏认为,契约是两个或多个平等主体意志的统合,主要适用于民商法领域。政府与大学、大学与大学成员之间并不处于对等地位,而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章程固有的行政法属性从根本上排斥了“契约说”。大学章程的“自治说”,一般是由公司章程的“自治性”推导出来的,但仅从公司章程的“自治性”推导出大学章程属自治规章尚有欠缺。大学章程无疑是一种自治规章,但它可作为对国家行政法的具体化和补充,具有行政法性质[43]。

由此可见,人们可以从不同角度对大学章程的性质做出解说,充分表明了大学章程的性质具有复杂性。但目前无论是教育界还是法律界,都没有权威专家或机构对大学章程的性质进行充分阐释,因此,这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

(二) 关于大学章程法律地位的研究

一般认为,大学章程是连接大学外部法律法规和大学内部规章制度的纽带和桥梁,具有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9,17,22,43-44]。因此,大学章程的法律地位反映在两个层面:一是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二是在大学内部制度中的地位。

大学章程在国家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处于何种地位,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32,43],而在教育领域的执法环节和司法环节,大学章程几乎被束之高阁、弃之不用[43]。

大学章程在大学内部制度中的地位,大家都认可其作为大学的“宪法”或“基本法”,居于“元法”地位,是大学立校之本、治校之基,在大学内部具有根本性、最高性和纲领性的地位[43-45]。大学章程与大学规章制度是抽象与具体的关系,大学规章制度的制定必须以此为依据,并且不能与之相矛盾[22,46]。

七、 当前我国大学章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建议

目前,我国已有一些大学有了自己的大学章程,人们发现大学章程建设和运行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一是大学章程的法律地位不明确[7,9,15,35][20]48,可诉性不高,法律效力难以充分彰显[7,35]。二是章程制定主体的组成与现代法人制度不相适应[23],国家行政教育管理部门从不参与公立大学章程的制定工作[32]。三是对一些重要关系的规定不明确,如关于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关系,校、院两级管理的关系[47],大学与师生员工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9,15];对学校运行机制规定的不够具体,可操作性不强[15,35]。四是内容趋同,没有显现办学特色和个性形象[15,47]。五是章程内容还存在错误或缺失,如缺乏学校内部管理程序、议事细则的规定;缺少专用名称的解释;与校内改革、发展的关系处理不当;存在法律方面的错误[20]49;语言、格式不规范,表述存在歧义[47]。六是制定与修改程序不完善[35,47]。七是未能充分发挥作用,仅把大学章程作为一种程序上或者是形式上的完善,并没有成为真正的依章治校的工具,政府干涉大学运作的现象时常有之,也未能切实发挥其成为社会公众监督之依据的作用[32,48][12]38。

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不在于大学章程本身,而是在于人的观念与制度环境,尤其是观念和体制上还未完全跳出计划经济的影响:第一,大学教育主体的价值观念妨碍了大学章程功能的发挥。第二,大学教育主体在管理过程中对原有的各种规章制度的依赖阻碍了大学章程的制定与运行[7]。第三,我国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相对滞后,还未真正达到大学必须制定其章程的体制和法制的必要氛围,尤其是公立大学还未真正走出原有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模式[32]。第四,法律界定方面还不清晰,如大学是否具有诉讼资格、是否为行政主体等问题一直是司法界、教育界争论的问题[47]。

研究者在分析我国大学章程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的同时,也提出了相关建议:一是加强大学章程的研究工作,提高大学章程制定的科学性;二是制定大学章程的实施细则,抓好落实,加强监督,注重大学章程实施的有效性;三是制定完善的大学章程体系,突出大学章程的特色和个性[44,47]。马陆亭认为,我国大学章程的制定,不要期望一步到位,章程在内容的选择上需要有一个甄别、充实、完善的过程。在章程制订初期,不能太繁,要定大事,要能经得起时间的检验,具体的细节可由章程之下的规章予以约束[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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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马双双)

A Review of the Researches on University Statutes

DING Qiong

(Department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The Party School of Henan Committee of the CPC, Zhengzhou 450052, China)

Key words: college and university; the university statutes; review

作者:丁琼

第3篇:浅述国外大学章程对我国民办院校章程制定的借鉴意义

摘要:大学章程是一所大学的宪章,是大学各项工作条例的根本。相较于国外私立院校,我国民办高校存在起步较晚、经验不足等现状,在章程的设立上亦有不规范、缺乏时效性等问题。本文通过对比国内与欧美发达国家及香港地区大学章程的内涵与发展,总结了其他地区先进的章程制定理念对我国民办院校章程设立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大学章程;民办院校;章程制定

我国《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设立学校等教育机构必需具备相关章程。《民办教育促进法》亦对我国民办高校章程的建设提出了相应要求。然而,从实际角度出发,至今仍有许多大学尚未建立章程,或者仅在小范围内被人知晓。[1]民办高校作为我国高校的新兴类群,在章程建设上仍有较大的探索空间。与此相比,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高校,尤其是私立高校的章程建设已有较为成熟的经验。通过对这些经验进行对比、借鉴,从而加速我国民办高校的章程建立,对我国民办院校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一、国内民办院校章程的内涵及发展

早在我国现代大学建设的初期,章程即作为高校的宪章而存在。20世纪50年代初,教育部制定了多所高等院校的章程。这种由行政部门主导的章程制定模式,标志着其权威性与法律效力。然而在此之后,由于各种历史原因,高校章程主要作为日常管理制度而存在,出现了法律效力的缺失。自改革开放以来,高等学校的自主办学权得到逐步落实,民办院校亦逐渐兴起。其相应的章程制定亦成为众多学者研究的课题。有学者认为,“所谓民办高校章程,是指为了保证民办高校依法自主管理和正常有序运行,由民办高校的举办者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自身实际,按照一定程序,以条文形式,对有关学校办学宗旨及根本使命、管理体制及议事规则、学科设置及师生权益、资产来源及财务活动等重大事项做出原则性、基础性规定而形成的规范性文件。”[2]可以认为,高校的章程是一所高校完成运营与管理的基本规则,是其制定其他管理条例的“宪章”,是依法治校、独立管理的基础。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等教育具有多样化、大众化的发展趋势,民办高校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入而不断发展,其章程亦在实践中得以确立。相较于公办院校,民办院校章程的制定者可以是个人、企业或者社会团体,其制定亦有较高的自由性。

二、国内民办院校章程建设所面临的问题

国内大多数民办院校兴建之初,均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制定并登记了章程。然而,在具体制定过程中仍存在主体不明确、依据不充分、权责利不对等、内容要件不齐全、制定程序不规范、行文不严谨、执行不到位等问题。[3]笔者认为,这主要存在以下几点原因:第一,国内民办院校是一类新兴的办学方式,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缺乏成熟的体系,其发展和改革路线仍有较大的探索空间,因此在其章程的制定上,亦存在着不规范、不全面等问题。同时,不少民办院校照搬公司企业性质的法人章程而设立自己的章程,并未考虑到民办非盈利组织的特殊性。第二,制定者未重视章程的法律效力。在西方大学的发展过程中,办学的“特许状”逐步发展为契约,进而产生了详尽的大学章程,这一过程体现着一种契约精神,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因此,大学章程是作为宪章而存在,而不是日常管理条例。第三,外界环境对大学章程的建设较为忽视。虽然《高等教育法》对大学章程的建设提出了要求,但涉及到章程详尽建设的法律为之甚少,因此制定者在章程建设过程中亦因缺乏详细法律、条令而存在不规范现象。

三、國外民办院校章程的制定与发展

国外发达国家存在着较强的法制观念,而大学章程即是作为宪法而存在。欧美大学章程最早可追溯到特许状。特许状是由教皇或国王颁发的,赋予大学进行一系列日常管理权利的条令,其类似于执照或者政府批文,但内容更详细,并划分了大学内部各方的权利与责任。[4]特许状体现着政府与院校的契约关系。大学章程通常由高等院校的权力机构根据大学的特许状和国家或地方的教育法律法规而制定。[5]在美国,章程制定的依据通常由州级议会确定,亦受联邦法令的约束。因为其联邦制的特殊性,受州立法影响,各校章程具有鲜明的差异性与特殊性。在英国,1992年之前建立的大学(称为前大学)章程通常依据皇家特许状制定,而新大学通常依据国会法案或公司法而确定。

就制定主体而言,欧美大多数院校的管理制度为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而私立学校几近全部如此。董事会是大学章程制定的决策机构,一般由代理人、资助者和校友组成,具有法人资格。如加拿大多数私立院校大学章程规定,董事会由名誉校长、校长、地方行政人员、教授、社区工作人员(包括校友)和学生代表组成。日本私立院校为理事会所领导,其有制定学校重大决策、合并/设立新院校、决定最高人事安排与确定学校经营方针等作用,其中即包括大学章程的设立。大学作为学术机构,其培养人才、科学研究的使命决定其应以教学、科研为主,行政管理为辅。国外私立院校中,学生代表、教授占董事会一大组成部分,值得国内民办院校借鉴。

为了保证大学章程制定的合法性,公正的制定程序是必由环节,亦是高校民主化管理的要求。国外发达国家法律对大学章程的制定作出了严格规定。在英国的绝大部分地区,私立院校章程的制定受皇室颁发的特许令严格控制,在制定完毕后需经王室批准并在议会备案。美国大学章程的制定亦受董事会成员的严格管控。就修改程序而言,欧美高校章程的修改更为频繁,以适应时代的不断发展。如密歇根大学的章程自1965年起修改了8次,麻省理工学院章程的修改距上一次修改仅具一年半时间。这种不断变化的章程促进高校在发展中不断适应新环境,利于各项规章的执行。

四、香港地区私立大学章程的内涵与发展

香港地区因其特殊的历史背景,其办学思路既符合中国的传统文化理念,同时,在近一个世纪的过程中在经济、教育、文化等诸多领域取得了非凡成绩。除此之外,香港地区的私立院校与内地民办高校具有更多的相似性,其办学理念与经验具有较高的可移植性,因此,深入研究香港地区私立高校的章程制定及发展过程,对促进内地民办院校章程的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大学章程在香港地区被称为“大学条例”。香港地区高等教育的发展是在英国政府殖民统治下逐步发展起来的。1911年香港大学成立,其条例由香港政府通过立法局设定,并从那时开始逐步发展、完善。时至今日,香港地区大学章程的制定主体仍为立法局(又称立法会)。其制定由准备、审议、表决与通过等步骤完成。[6]首先,章程制定主题组织成立起草小组,同欧美地区类似,起草小组的成员由校长、名誉校长、教授、校友等社会人士构成。在此之后,起草小组需查阅大量的文献资料,包括国内外各大院校的章程、高等教育法等规章政策,并以此起草章程。章程草案需交给多方进行修改、完善,并完成审议过程。在审议过程中,章程草案与法律法规的抵触情况、行文逻辑、专业术语、格式等要素均被列入考虑范围,除此之外,章程的必要性和重复性、权责利对等关系亦得到充分研究。此后,具有制定权的各项机构对章程进行表决,以反映自己的意见,并加以完善修改。在表决通过后,章程草案会被送呈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进一步的审核,并将最后予以公布。

大学章程的制定依据分为法律依据和现实依据两方面。就法律依据而言,香港地区各大学章程主要依据本地立法和英国法。在香港回归后,中国宪法中关于高等教育的部分亦被纳入章程制定依据的考虑范围中。

就制定内容来看,香港地区大学章程详尽地规定了大学各项内部权力,包括学术权利与行政权力等诸多方面。为了保证权力行使的合法性,香港地区高校对各权利行使机关做出相应的约束与规定。如《香港大学条例》第14条规定,“除规程另有规定外,当校董会、校务委员会、教务委员会、任何学院院务委员会或任何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如主席或副主席(如有的话)皆缺席,出席该会议的成员须选出一名主席主持该会议;校董会、校务委员会、教务委员会、学院院务委员会及任何委员会须决定其各别举行会议的时间及地点及会议的程序,并就该等事宜订立规则;每个委员会自其所属组织上次会议后举行的所有会议的纪录,均须在该组织每次会议席上提交该组织省览,不论该组织为校董会、校务委员会、教务委员会或任何学院院务委员会”。[7]

随着法治社会的发展,民办院校章程的法制化是其章程发展的必由之路。在香港地区,大学章程由立法会赋予法律内涵。章程作为一所高校运行的“宪章”,具有高于其所制定的其它任何规章制度的法律地位。同时,香港地区大学的章程被纳入香港法例,各个大学的章程均与某项特定的法例一一对应,确保其明确的法律效力,利于执行的明确性与可行性,赋予其较高的法律地位。

五、国外与香港地区大学章程建设的指导意义

大学章程是大学设立的必要条件之一。国外优秀私立院校的经验告诉我们,合理、规范的章程设立有利于依法治校,有利于更好地保障民办院校的自主权。相较于国外以及香港地区的优秀院校,笔者认为,我国民办院校在章程制定上需要借鉴以下几点经验:

(一)重视章程的法律地位

大学章程作为一所院校的宪章而存在,其权威超出任何其它管理条例。在制定过程中,要积极参阅其它优秀院校的经验,做到规范、得体,履行“依法治校”的契约精神。当今国内众多院校,尤其是民办院校,其大学章程的制定往往有过浓的行政色彩而不是法制理念。而国际上,私立院校章程往往由立法会等政府机关确立,既保障了大学章程的法律地位,亦促进了“依法治校”理念的发展。为了实现这一过程,笔者认为,首先,在大学章程制定过程中,应该查阅国家有关法律,确保章程没有与法律冲突的内容并及时校正,完善管理过程。其次,应详细规定各机关、部门所有的权利与其对应的行使程序,将章程与国家法律挂钩。

(二)跟紧时代步伐,确保章程的时效性

大学章程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应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外界环境的变化而及时修订的。如前文所述,美国密歇根大学章程自上世紀六十年代起修改了8次,麻省理工学院章程最近两次修改间距不过一年半时间。目前我国民办院校刚刚起步,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包括章程在内的一系列条例自然需要及时调整,确保大学章程的时效性,避免其执行力降低甚或成为一纸空文。

(三)强调学术权利,实现自主治校

大学是培养学术人才的场所,其使命决定了其学术权利的地位。在民办大学章程建立过程中,要确保教授治学的地位,实现学术管理与行政管理的相依共存。笔者认为,不妨效仿国外高校章程制定过程,使教授成为章程制定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明确划分责权利关系

民办院校作为民营非盈利组织,其章程的重要意义之一即是划分各成员的责权利关系。国外大学章程都对大学管理中权力机构的划分进行了法律上的切割,即董事会享有哪些权利、理事会或者执行机构及校长享有哪些权利、最终的司法诉讼又必须通过怎样的途径等。[8]与此相较,国内民办院校章程在制定过程中仍存在不合理、不合法的现象,甚至因此引起无谓纠纷。笔者认为,只有在民办院校章程中明确划分各方责权利关系,才能确保章程的实际性,保证各项工作的展开。

(五)加强对外合作交流

我国民办院校存在起步时间晚、经验不足等现象。相较于国内情况,在欧美等发达国家,私立大学有着优秀的历史,且其中不乏世界名校。在当今全球化背景下,为尽快实现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现代化,对外交流必不可少。首先,我们应当仔细研究国外优秀高校的章程,不仅仅是对章程内容的研究,亦要分析其制定主体、制定过程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其次,应结合我国实际,对我国高校,尤其是民办院校章程的发展进行纵向研究,结合国外经验,取其精华,弃其糟粕,重视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本土化、民族化研究,设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章程制定模式,促进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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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胡桂成,女(1981.5-),汉族,籍贯:湖北随州,硕士,讲师,研究方向:企业营销战略策略。

作者:胡桂成

第4篇:大学学生会章程

数学与信息工程系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安阳师范学院人文管理学院数学与信息工程系学生会(以下简称数信系学生会)是在院系党组织领导下,院系团委指导下,健康向上的优秀学生群众组织,它代表并服务于同学,是数信系开展群众性德、智、体、美、艺等各项活动的直接组织者和实施者,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是一支骨干队伍。

数信系学生会,坚决执行院系党委、团委的各项方针政策,完成学校党委、团委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结合本系实际情况开展各项活动,为实现数信系的辉煌而奋斗。

数信系学生会要充分发挥学校联系广大青年学生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维护全局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青年学生的利益,围绕学校的中心任务,开展适合青年学生特点的文化、科技、体育类活动,关心同学们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切实为同学们服务。

第二章 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数信系学生会成员根据本章程享有下列权利: 1.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2.有权通过正当的途径和方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和干部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提出建议; 3.会员对学生会的决议有保留和上诉的权利,但在决议生效期间必须坚决执行。

第二条 会员在行使本章程赋予的权利时,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参加学生会的有关会议和学生会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接受学生会的教育和培训;

2、宣传执行党委和团委的各项方针政策,努力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并在日常学习和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3.虚心学习,帮助和团结广大青年学生,及时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4.不搞形式主义、个人主义、小团体主义,要以大局为重,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自觉维护学校广大同学的利益。

5.学生会成员时刻注意自身形象,时刻牢记自己的职责和任务,对外树立良好的数信系学生会成员形象。

第三章 学生会机构 第一节 机构设置

第三条 1. 数信系学生会下设主席团、团委宣传部、团委组织部、办公室、纪检部、网络部、体育部、外联部、宣传部、生活部、女工部、学习部、文艺部。

2.主席团设正主席一名,副主席1-3名,各部设部长一名,副部长1-2名。人员设置可根据实际情况做适当调整。

第二节 主席团

第四条 学生会主席团负责学生会全局事务。

第五条

学生会主席主持学生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各职能部门的工作,掌握学生会干部的思想和工作情况,搞好学生会工作的交流。

第六条 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主席不在职期间,由主席指定一名副主席代行主席职权。 第七条 副主席分管各部,负责分管部门日常工作的监督、落实,以及部门的高效运转。 第八条

考核各职能部门常规工作和交办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三节 职能部门

第九条 各职能部门为学生会处理日常工作、开展活动的常设职能机构,各部由部长主持工作,副部长协助,(部长一职空缺时,由副部长主持)对主席团负责。

第十条 团委宣传部职责 1.管理团委所属的宣传板报。

2.通过各种形式向大家宣传团委主办的各种活动; 3.负责对内对外的宣传工作。及时向有关单位(团的上级领导和部门)提供材料,扩大影响,赢得广泛的了解和支持。其中主要是学生会活动后简报的编写。

4.完成学生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一条 团委组织部职责

1.熟悉掌握全系团组织的基本情况,了解基层团组织的活动、组织生活、团总支委员情况。

2.严格做好团员的发展工作,团员证的注册和管理工作,做好团员登记、团费收缴、团员组织关系转接等工作。

3.督促检查团总支、团支部组织生活开展情况;协助团委做好评先工作和团总支平时考核工作,完成学生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4.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员发展对象,并协助做好具体考查工作;做好团组织、团员的档案建立和管理工作,做好组织工作的各种数据统计和材料收集工作。

第十二条 办公室职责 1.处理学生会的日常事务;

2.负责各项会议的记录工作,协助主席团健全学生会各项规章制度; 3.负责起草学生会有关文件; 4.负责学生会相关档案的管理工作;

5.及时向各部处传达主席团的有关工作部署,及时向主席团汇报各部处有关工作情况; 6.对外进行联络、促进兄弟系之间交流与合作。

第十三条 学习部职责

1.积极主动地帮助同学们解决学习中遇到的困难和疑惑;

2.组织各类学习竞赛和知识讲座,活跃第二课堂,扩大同学的知识面; 3.组织、邀请优秀学生进行经验交流;

5.及时为同学提供有关学习的重要信息,促进同学学习和就业;

6.主动听取教务部门的各种建议,建立学生与各教研室及广大教师的联系。

第十四条 纪检部职责

1.检查、督促学生遵守规章制度,依法履行职责;

2.负责执行学生会章程的各项纪律制度。 3.负责各项活动,和大型晚会的纪律工作。 3.协助学生会其他各部完成相应的工作。

第十五条 生活部职责

1.积极组织开展各种活动,丰富同学们的课余文化生活; 2.督促各寝室卫生以及大功率用电器的使用;

3.收集同学对其它生活条件的反馈信息,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积极推进文化生活建设;

4.完成学生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十六条 体育部职责

1.协助相关部门组织体育常规比赛(运动会、篮球赛、足球赛、排球赛等),丰富同学的课余生活; 2.组建各运动团队,组织各种形式的体育比赛;

3.了解同学对体育工作及活动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4.通过体育活动,发现和培养体育骨干,加强体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七条 文艺部职责

1.配合学校有关部门组织全校性文艺活动,以及本系文艺活动的开展。 2.负责学校常规性文艺演出的组织工作。

4.通过组织一系列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丰富学生第二课堂文化生活,活跃校园文化氛围,加强同学自身修养,提高学生艺术水准、文明礼仪意识,强化团队精神,为学校培养具有艺术特长的人才。

第十八条 宣传部职责

1.负责学生会各项活动海报的制作、更新工作; 2.积极对外宣传系学生会的良好形象;

第十九条 外联部职责

1.增加同学与社会的直接接触机会,同时为同学们提供社会实践机会;促进学院与外界进行学术、文化、艺术、文娱等方面交流。

2.平时与兄弟系、学校、学院密切联系,把各兄弟院校的成功的拉赞助经验和优秀的活动引进学生会,为其他各职能部门的活动提供经济和形式支持。

3.发挥本部门特色,加强与其它部门的联系共同搞好学生活动工作;加强自身建设和理论学习,提高自身能力与业务素质,解决学生会的经费问题。

4.完成学生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条 网络部职责

1.网络部主要负责各部门的活动记录的日常建设和维护,组织各项科技活动。为其它活动提供幻灯片、DV等视听资料。

2.网络部帮助同学们解决各种科技疑难问题,向同学们宣传科技知识,使同学们在科技时代引领科技潮流。

4.协助其他部门开展活动,记录好活动的相片与视频资料。

第二十一条 女工部职责

1.加强女生"自尊、自爱、自立、自强"的教育,提高女生自身修养。在女生中宣传国家有关提高妇女地位、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向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女生的实际意愿和需要,维护广大女生的权益,真正为女生排忧解难。

2.负责组织全校女生开展女性特色的各项文艺、体育活动,定期举办关于女性知识形体礼仪等系列讲座女生节等活动,丰富女生生活,提高女生整体素质。

3.深入了解女生情况,收集意见及建议,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为学生在思想、学习、工作等方面排忧解难,帮助女生协调好各方面关系,关心女生学习、生活情况,提高女生动手能力,培养其自立、自强、自爱的现代女性意识。

4.负责组织、管理、培训系礼仪队,在学校及学生会各大活动中担任迎宾、引导、颁奖等工作,展示我校女生良好的精神风貌。

第四章 人事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会吸纳新成员程序: 1.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书;

2.根据学生申请,学生会派人进行了解、考核,满意率达2/3以上方可确定为竞选候选人; 3.确定竞选候选人后,组织各级学生代表公开竞选; 4.确定新成员,并宣布新成员的考察期(为期一个月);

5.新成员考察进行校内公示合格后,方可正式加入学生会。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会成员离职程序 1.申请离职人向主席团提交离职申请书。

2.由主席团将申请书呈交学生会指导老师签署意见。 3.工作交接完成后方可离开学生会。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会成员能效考核

1.由主席团对各部门部长、副部长进行考核。各部门干事由部长副部长进行考核。

2.考核内容包括日常积极性,处理事情的能力,完成交办工作的效率等日常工作中表现出来的各项能力。 3.考核应该公平、公正,不夹杂个人情感。如发现考核过程中不能公平公正,主席团将考虑其职位问题。 4.考核每两周进行一次,考核结果由办公室负责统计、保管。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会成员请假制度

1.如学生会成员有任何正当原因不能按时参加学生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会议等必须请假。 2.请假必须为书面请假或本人短信请假,部长需将请假条或请假信息转交办公室。

第七章 财务制度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会因工作可能产生的经费,必须向主席团提前申请,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七条 所报销费用必须属实,并且有报销凭据。

第二十八条 需要报销的费用应由指导老师签名后,方可到办公室报销。

第六章 奖惩制度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会评先推优等工作以能效考核结果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条 学生会每学期评出优秀部长3名,优秀干事5名,颁发证书或奖状并给予奖励和通报表扬。

第三十一条 在职成员,如有工作不认真、推拖工作等行为由主席团进行谈话。情况严重者主席团将报系团委批准给予除名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会成员如无正当理由3次不参加学生会组织的各项会议、活动等,均被认为自行脱离学生会,学生会将报系团委批准给予除名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会成员借用学生会工作名义,做出任何与学生会无关、违纪等事情一经发现由主席团进行谈话,情节严重者报系团委批准给予除名处理。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未能按时完成交办任务超过两次的考虑此部门部长的职位问题。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所报经费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成分,立即开除经办人。 第三十五条 被学生会开除的,结果将通报给所在班级和辅导员老师。 注: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数学与信息工程系学生会

二〇一二年三月

第5篇:大学学生会章程2013

经济管理一系学生分会章程

会训

精 诚 团 结

我们的目标

感悟着西京学院这片热土所带给我们的自豪感与使命感,结合当前实际,经济管理一系学生分会指定的工作总方针是:团结带领广大同学建设西京学院一流院系的使命感和只争朝夕的紧迫感,脚踏实地、发奋学习、锐意创新,勇敢地担负起西京学院建设一流院系的历史责任。争取把经济管理一系学生分会建设成为展现良好形象,团结广大同学,成为具有品牌影响力与感召力的一流学生分会,为西京学院建设成为全国一流大学做出一份贡献。

我们的梦想

多一份耕耘,就会多一份成功的喜悦;多一份拼搏,就会多一段辉煌的人生。

来自五湖四海的学子们,你们拥有旺盛的精力、强健的体魄、敏锐的目光;你们的睿智,你们的胆识,你们的热情,定会给经济管理一系带来一片灿烂的天穹,也会给你的求学生涯添上更加浓重的色彩。经济管理一系学生分会将与你并肩同行,活出精彩真生活,谱写壮美新篇章!

工作原则

自主 创新 高效 透明

一、日常工作制度

(一)管理制度

1、主席团是学生分会的中央组织,总体规划学生分会的运作机制,有责任调整工作制度,直接领导各部长,下派任务,检查和落实各部

工作完成情况。

2、各部部长领导本部成员,完成本部计划工作及主席团所布置的各项工作。

3、所有学生分会成员必须遵守本章程,若有章程修改需意见提交给主席团,主席团一致同意方可改变本章程。

4、主席团负责学生分会总体培训、教育,培养学生分会的集体意识,培养成员的“使命感、责任感、方向感”。

(二)工作制度

1、大型活动布置工作,需由主席团具体分配任务,内容对各部长公开化、透明化。活动结束后由主席团统一评估检查各部是否按照主席团所要求时间、质量完成任务,主席团要对监督结果作出报告。

2、为使各部工作更具体,更有目的性,开学之初各部将本部门全年工作计划以书面形式上交办公室,主席团督促各部门完成各部特色工作。

3、在工作中若有干部提议,需由部长向主席团提出计划,经审批后执行,并由主席团成员在计划书上签字。此计划提倡部长在与干事共同商定的情况下决定,实行参与制定与协商式管理(鼓励学生分会成员为实现组织目标而进行创造性的劳动;在做出与他们的工作有直接影响的决策时给他们提供发言权)。

4、各部门开展活动前需至少提前一周向主席团提交该次活动方案。

注:书面方案应包括

(1)活动意义,具体内容

(2)涉及参与者范围

(3)工作人员

(4)活动经费申请

(5)活动地点、时间

(6)活动最终效果,亦作为主席团评估工作成绩参考

(7)如需其他部门给予配合,需写明所需合作部门及其工作内容

5、各部门在活动中如需其他部门协助,需向主席团申请,由主席团统一协调安排。

6、各部干事有权力直接向本部部长、主席团提出合理建设性建议和计划。

7、活动结束后,部长有责任将本部门的工作总结以书面形式提交主席团并存入档案。总结应包括:活动过程、活动结果(活动结果包括是否按照计划完成、不足之处、值得表扬的事迹和人员,工作改进之处)。

8、主席团实行例外管理原则,处理例外事件。

(三)奖惩制度

1、大型活动结束后,各部内部做总结,主席团需有一人参加总结会。总结会上部长要对部门的工作状态作出总结,对于不足之处、工作需改进之处展开讨论,同时对做出特殊贡献人员和影响好的事迹给予口头表扬。由部长根据干事总体工作表现,为有特殊贡献的部员申请“优秀干事”称号,经主席团审批后,将优秀干事名单向学院同学公布,并记录在案,以兹鼓励。

2、每月月末和每学期期末,学生分会进行全面工作总结时,通过办公室工作记录,根据各部门开展活动的影响力,表现情况,评选优秀部门、优秀学生干部,并予以奖励。评选团由主席团和各部部长组成。

3、学生分会在工作中实行主要负责人问责制。规定如下:

(1)在各项工作中,各部部长应把具体工作细化到个人,分工明确,若工作中出现问题,由具体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如因分工不明造成的事故,责任归咎于各部部长。

(2)责任事故的认定

<1>违反学生分会章程

<2>有损学生分会形象

<3>未完成主席团(或各部部长)交付的任务

(3)对于工作态度不端正,对待同学不热情,不能认真履行学生分会成员职责的干事,经部长两次警告后,仍不改正,由部长上交书面材料,经主席团查核属实,并全票通过后,将其开除学生分会并通报批评、警告及撤职。

(四)财务制度

为加强学生分会内部财务管理,保证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此制度:

1、学生分会全部资金(包括活动收入、赞助金等),由主席团统一管理。所有支出款项由主席团统一调拨。

2、各部设立本部帐户,并由部长负责记帐、报帐,接受主席团的随时检查。

3、各部一律凭有效报销凭证(发票)统一报帐。发票应写清明细,报帐时发票背面注明详细用途和经手人。如有特殊情况只能用收据报帐时,需有主席亲笔签名。

4、办公室在每次活动结束后将总财务收支情况交于主席团会议审议。活动后财务清单向学生分会内外公布,以加强各方面的监督。

二、会议制度

(一)会议总则

会议要体现民主、透明、高效、创新、宽容、批评和自我批评的精神,积极寻求问题的解决办法,会议内部提倡成员之间的讨论,不拉帮,不分伙,一旦作出整体决策,所有成员必须抛弃以前的分歧,为了共同的目标而努力。

(二)会议级别

学生分会会议分为:主席团会议、部长级会议、全体例会、各部门会议。

(三)会议细则

1、学生分会全体例会每星期召开一次,办公室主持,主席团布置本学期工作计划及目标,并对全体学生分会成员进行工作教育。

2、主席团会议必须主席团全体成员参加,可由任一主席团成员提出开会申请,讨论学生分会工作。主席主持会议,会议内容无需对外公开。

3、部长级会议由主席团全体成员及各部部长参加,由主席团召集会议并主持,部长可以提出申请,主席团同意方可开此会。会议将对大型活动,特别是需要各部门参与的活动,分配任务,明确具体工作。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

4、各部门会议由各部部长召集,主席团分管副主席及该部部长都必须参加。会议内容可以是计划制定,活动安排、动员,内部学习、交流。具体安排由部长负责。

三、办公室办公用品责任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办公室的设施、卫生、秩序的管理,特针对办公室及部分办公用品、设施实行责任人责任制。

1、办公室统一由办公室人员负责和安排。每学期初,办公室向主席申请,由主席统一领取本学期日常办公用品,并对学生分会所有财产进行一次全面调查统计,办公室负责物品的保存、发放、登记。

2、办公室的设施,办公用具损坏或丢失后应及时报告主席团,责任人应主动维修或赔偿(或部分赔偿)。

3、办公室人员应对各部的物品做好记录并责任落实到人,特别是展板的用处,要详细做好记录。

4、学生分会其他机构借用学生分会物品必须其负责人申请,并注

明借出物品名称、数量及借出时间、归还时间,以及借物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否则不予借出。

5、学生分会办公室统一配备办公室钥匙,其他人员未经主席批准,不得私自配备钥匙。

6、每月末办公室对物品进行一次整理,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反映,及时解决。

四、档案制度

学生分会各部门必须将所负责活动的时间、地点、负责人、活动人员、内容及结果等有关情况由办公室统一整理归档。不上交或资料严重缺失者,取消其评优资格。为了加强学生分会工作档案的系统性和科学性,并使学生分会的工作形成一定的历史资料,为今后的学生分会工作提供必要的依据、经验和教训,特制定此制度。

1、学生分会档案分类为:各级文件、会议记录、学生分会各部工作(计划和总结)、学生干部档案、重要书刊报纸、其他共五类。

2、学生分会的档案管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对学生分会的文件、会议记录、学生分会重大活动方案(包括由具体部门承办的活动)及其形成的材料分类归档管理,为学生分会以后开展活动提供咨询,保障各项工作决策的科学性。

3、各部门的工作档案由部长负责保管。凡大型或特色工作及活动的方案、总结及有关材料,除本部门存档外还须在活动结束的一周内,上交办公室统一整理归档。

4、档案资料属学生分会所有,未经许可不予外借。

注:此章程最终解释权归主席团所有。

西京学院经济管理一系二〇一三年九月学生分会

第6篇:大学学生会纪检部章程

石河子大学商学院院学生会纪检部章程

为了配合石河子大学商学院院学生会的日常工作,加强纪检部自身建设,建立科学规范的工作机构,维护其内部正常秩序,使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石河子大学商学院院学生会纪检部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石河子大学商学院纪检部隶属于院学生会,在院团委学生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目标是打造服务师生第一团体,关注学院学生的日常生活,解决广大师生最切身的问题,以立足同学生活、提高生活品质为主。

纪检部在团委学生会的号召下,求真务实、积极创新,做好基础工作、创办精品活动,主要围绕学生的切身利益展开,及时汇集同学们的意见并向上级部门汇报,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各项工作,积极维护同学们的正当权益。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部门职责

一、组织机构:

本部设部长1名,副部长2名,干事若干名。

二、部门职责

1.纪检部部长职责

(1)须严格遵守石河子大学商学院的各项有关规章制度;

(2)全面统筹处理部门常规事务,及时处理干事提出的各类意见,有义务对本部干事或其他同学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并提出解决方案;

(3)定期召集并主持部门例会

(4)受理并审批纪检部成员离职事项;

(5)部长直接对院团委学生会负责,在工作中应与副部长共同起带头作用,与副部长共同负责制定纪检部工作计划、任务,并完成纪检部工作总结,监督和督促副部长及干事的工作;

(6)提出并执行有关学生生活的工作,配合学校及学院为同学们的学习和生活提供便利;

(7)收集同学们的各项建议、意见,向有关部门反映,并提出解决方案,以便问题得到良好解决;

(8)代表纪检部配合院学生会的其他部门开展各类大型活动,做好后勤工作;

(9)密切联系同学、深入同学当中,帮助同学们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并向院领导反映同学意见。

2.纪检部副部长职责

(1)须严格遵守石河子大学商学院的各项有关规章制度;

(2)副部长直接对部长负责,负责传达上级的工作要求,指导干事并且参与到完成分配的工作中,并主动提出新思路、新想法; (3)协助部长处理部门常规事务,认真完成部长分配的任务;

(4)密切联系同学、深入同学当中,帮助同学们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并向上级有关部门领导反映学生意见; (5)协助部长制定纪检部工作计划、任务,并定期总结例会工作;

(6)服务同学,密切关注校园生活动向,了解同学生活的难题,给力所能及的帮助。

3 纪检部干事职责

(1)须严格遵守石河子大学商学院的各项有关规章制度;

(2)认真完成部长,副部长分配的工作;

(3)及时将意见或想法反映给部长或副部长,以保证纪检部的先进性;

(4)部内须团结一致,当其他部门需要协调或帮助时,应当积极配合,忌借口托辞,推三阻四;

(5)工作中遇到新问题应与集体协商解决,忌单独行动,擅自作主;

(6)须按时参加纪检部会议;

(7)密切联系同学、深入同学当中,帮助同学们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并向有关部门领导反映同学意见。

第三章 制度汇编

一、例会制度

1.定期会议

纪检部每周由部长召集并召开一次部内例会,全体成员须出席,若有特殊情况,经部长允许方可请假;

2.临时会议

如有突发、紧急情况,部长召集部内全体或者部分成员召开临时会议,并在讨论协商后对事务进行妥善处理。

3.其他

由部门秘书负责做好会议考勤及会议记录,并注意资料的保管和存档。

二、工作制度

1.负责对学生生活环境及同学们的到寝情况进行检查。 2.通过对学院食堂、水房、澡堂、宿舍等与学生切身利益相关方面进行一系列监督工作,不断改善学院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3.开辟多样化收集意见的方式,权益信箱、收发权益反映表,并整理有关意见、建议和要求,定期出简报发布消息。

4.负责将所收集的相关意见、建议、要求向学院有关部门反映,寻求解决方法。若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得到有效答复的,再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直到同学所提出的问题得到合理答复。

5.本部门将以电子邮件、网站、展板、海报、上门答复等方式对同学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进行及时回复。

6.定期评出热点话题和典型案例进行网上和简报公布。

7.各职能小组定期向院学生会主席、纪检部部长汇报工作,接受检查监督。各小组严格分工,协调一致,互相配合,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对某些一时难以解决或需逐步解决的问题,本部门将有专人负责,跟踪了解情况,传递相关信息。

三、值班制度 1.学生会实行干部值班制。由部门秘书进行值班安排。

2.值班人员不得无故出现不值、迟到或早退现象,有事应向部长请假。 3.该项记录算入部门干部考核。

四、考核制度

1.为了加强学生会干部的管理,提高学生会干部、干事的素质,真正做到奖惩分明,特制定本考核制度。

2.考核办法:

本考核制度主要是考证于每次例会的到勤率,工作的完成情况以及平时的表现进行考评。

考核对象:院纪检部所有干事

五、奖惩制度

为了加强学生会自身建设,调动广大学生会成员的工作积极性,同时使各成员严格要求自己,特制定此项制度。

1.奖励:每月评出一名明星干事,每学期评选一名优秀干事。 2.惩罚

(1)例会未准假迟到两次以上者给与警告。

(2)内部搞分裂,搞帮派,不团结他人,影响工作开展者将其开除。 (3)违反纪律或作弊者,一经查实,自动退出本部。 3.学生会评优制度

(1)每学期进行一次评优活动,各部由部长及副部长确定两名优秀干事人选。 (2)优秀干事人选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①会议缺勤不得超过两次

②积极配合各部长及副部长进行工作,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并能提出对所开展工作有建设性的建议,有一定的领导组织能力。

③不得有违纪行为,尊重各部部长,副部长及学生会其他成员。

第四章 附 则

一、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开始试行,纪检部保留其修改权。

二、本章程在试行过程中欢迎广大同学监督批评,提出意见,最终释权归纪检部

三、以上制度对纪检部全体成员有效。若以上制度与院学生会规章制度有冲突的,以院学生会规章制度为准。

第7篇:清华大学学生会章程

(修订草案,提交2002年6月1日学生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清华大学学生会是清华大学学生的群众性组织。

第二条:本会接受清华大学党委的领导,接受清华大学团委的指导,充分依靠系(院)学生会和全校广大同学开展工作。

第三条:本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北京市学生联合会章程》,并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北京市学生联合会。

第四条:本会的宗旨是:全面贯彻执行党和教育方针,发挥联结学校和同学之间的沟通纽带作用,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促进同学全面素质的提高,引导和带领同学成长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骨干人才。

第五条:本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引导同学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同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思想觉悟。

(二)充分发挥联结学校与广大同学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保证同学与学校的沟通渠道畅通。在维护国家、人民和学校整体利益的前提下,与系(院)学生会相互配合,代表和维护同学的具体利益,及时了解和反映广大同学的愿望和要求,帮助同学解决实际困难,维护同学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同学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社会服务活动,根据同学特点开展课外科技、文化、体育等健康有益的各种活动,培养同学的全面素质,努力实现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

(四)发展促进同学之间及院系之间的相互交流;发展清华大学学生与兄弟院校、社会各界的有益交流和友好关系;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同学的联系,促进祖国统一。

第六条: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七条:本会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清华大学校规校纪所允许的范围内,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二章会员

第八条:凡取得清华大学学籍的在校本科生、专科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本会一切权力属于全体会员。

第十条: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会员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会员有讨论本会工作的权利,有权通过各种正常途径和采取适当形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及工作人员提出建议、监督和批评并要求答复。

(三)会员享有申请参加本会各种团体和本会各项活动的权利。

(四)会员在遇到困难,受到侵权或不公正的对待时,有权请求本会的帮助和保护。

(五)会员有权要求本会各级组织如实向有关部门转达建议、要求及意见。

第十一条: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校察看期间,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二条: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乐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拥护党的路线、

方针、政策。

(二)遵守国家宪法和其它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学校和本会的利益和荣誉。

(三)勤奋学习,刻苦锻炼,积极进取,注重实践,提高自身的全面素质。

(四)支持本会各级组织工作,积极参加本会各种组织,并在其中工作。

第十三条:对于为本会作出重大贡献的非本会会员,经常设代表会议批准,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三章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本会的是高权力机构。学代会每两年举行一次,由常设代表会议负责召集。

如遇特殊情况,经常设代表会议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并经学校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学代会代表按会员总数的适当比例由各系(院)按民主程序产生。

第十六条:学代会有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和批准上届学生会工作报告及其他文件。

(二)讨论和决定新一届学生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修改和通过学生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主席资格委员会委员。

(五)讨论代表提案,向学校和学生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必要时作出相应决议。

(六)讨论和决定应由学代会议决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学代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法定代表参加才能召开;除修改本会章程需由全体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外,学代会决议应由到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多数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四章常设代表会议

第十八条:常设代表会议(简称常代会)是学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和最高权力机构。常代会对学代会负责,并受学代会监督。

第十九条:常代会采用席位制,每个系(院)均有一个常设代表席位,由该系(院)学生会主席担任。各系(院)学生会主席的更替须报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代会审核备案。

第二十条:定期召开常设代表会议。全体会议由常设代表会议轮值代表召集并主持。常设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设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常设代表会议的决议须由出席会议的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常代会有下列职权:

(一)选举产生学生会主席,讨论决定学生会主席团副主席的任免。

(二)听取并审议学生会主席团及各系(院)学生会的工作报告,收集同学对学生会及学校各项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并将答复向全校同学反馈。

(三)常代会代表全校同学对学生会工作进行监督、评议和质询,常代会成员有权列席学生会主席团工作会议。

(四)评议常设代表和学生会工作人员的工作。

(五)可形成对学生会主席的不信任案决议。

(六)负责筹备学代会的召开,并向学代会汇报工作。

(七)负责聘请学生会秘书长指导、协助学生会开展工作。

(八)解释本章程并监督其实施。

第二十二条:常设代表会议轮值代表由常设代表轮流担任。第一次全体会议学生代表大会秘书长召集,并讨论通过本届常设代表轮值顺序。

第二十三条:常设代表有下列职权:

(一)在常代会上有发表建议和意见的权利,有对学生会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拥有表决权。

(二)如遇特殊情况,经五分之一以上的常设代表联名,可以申请提前召开常设代表会议。 第二十四条:常设代表有下列义务:

(一)反映同学呼声,代表同学权益。

(二)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常设代表会议。

第五章学生会主席团及其职能部门

第二十五条:学生会主席团是学代会闭会期间本会的最高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 第二十六条:学生会主席团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

第二十七条:学生会主席团有下列职权:

(一)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学生会工作条例。

(二)执行学代会决议,领导下属各职能部门的日常工作。

(三)决定各职能部门的机构设置、任务与职责。

(四)对学代会负责,听取常代会的建议和意见,有义务回答常代会提出的质询。

(五)在紧急情况下,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学生会主席由学代会和常代会按民主程序产生,对学代会负责,并主持学生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学生会主席有下列职权:

(一)对外代表清华大学全体学生和学生会,可以签署有关重要协议。

(二)提议任免学生会副主席。

(三)提议任免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四)协调各系(院)学生会的工作。

第三十条:学生会主席因故不能主持工作,由学生会主席委托代理主席主持工作。

第三十一条:学生会职能部门是学生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在学生会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章系(院)学生会

第三十二条:系(院)学生会是本会的系级组织,接受所在系(院)党组织和校学生会的双重领导,并接受所在系(院)团组织的指导。

第三十三条:系(院)学生代表大会(简称系(院)学代会)原则上每学年召开一次。 第三十四条:系(院)学生会主席由系(院)学代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十五条:系(院)学生会一般设主席一人,主持系(院)学生会日常工作,可设副主席若干人协助工作。

第三十六条:系(院)学生会人事变动应及时向校学生会申报备案。

第三十七条:系(院)学生会的工作组织程序由各系(院)参照本章程的原则制定,必要时可设立相应的民主监督机构。

第三十八条:校学生会有责任领导、协助各系(院)学生会开展工作,系(院)学生会有义务及时向校学生会汇报情况。

第七章班委会

第三十九条:班委会是本会的最基层组织,由全班大会选举产生,对全班同学负责并报告工

作,接受所在年级党组织和系(院)学生会的双重领导。

第四十条:班委会一般设班长一人,主持班委会日常工作,可设班委若干人协助工作。 第四十一条:班委会的工作组织程序由各系(院)学生会规定。

第八章财务

第四十二条:学生会经费来源:

(一)学校专项经费。

(二)相关单位辅助经费。

(三)其他收入。

第四十三条:本会所有财务帐目均接受清华大学财务制度的审核。

第四十四条:学生会必须依据本章程制定财务制度细则,经常代会讨论通过有效;每学期初及学期末,学生会必须向大会汇报本届经费使用情况。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需经学生代表大会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表决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修改需经学生代表大会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常代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8篇:大学生社团章程

“顶针服装创意工场”社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社团的名称是

“顶针服装创意工场”(顶针STUDIO)

名称的来源与寓意:顶针意为顶尖的,顶

难而上的精神;顶针本身又是一种服装工具。STUDIO是指艺术类的有创意性的工作室,故取名与此。

第二条 本社团是属于学术科技类服装创意设计的学生社团,隶属艺术工程学院,会员是由遵守本社团章程,对服装设计与制作有浓厚的兴趣,并且自愿加入本社团的天津职业大学所有人士。

第三条 我们的宗旨

全新全意为社员的专业知识水平、个人综合能力水平提高而努力。为我校积极和谐的社团文化增砖添瓦,为全校师生服务。

第四条 本社团是天津职业大学学生社团的成员,接受天津职业大学团委和社联的监管接受各单位和老师的建议与意见。 第五条 面向天津职业大学所有人士提供便捷的服装定制、服装维修与改造的服务与帮助。

第二章 社员

第一条 申请加入本社团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对服装设计与制作有兴趣并且有加入本社团的意愿;

(二) 遵守本社团章程,服务社团领导管理,完成社团交办的任务;

(三) 有良好的道德修养。有积极向上的态度,自觉履行社员义务,积极参加社团开展的各项活动;

(四) 自觉遵守及维护社团各项权益的义务; 第二条 社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出入会申请,填写入会表格,进行面试;

(二) 各负责人讨论、批准、备案、确认通知;

(三) 首届会员大会,由社团执行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三条 社员的权利与义务

所有顶针STUDIO社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本社团的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社团的活动;

(三) 获得本社团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社团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由、退会自由。

所有顶针STUDIO社员享有以下义务:

(一) 执行本社团的决议;

(二) 维护本社团的合法权益;

(三) 参与社团的每次大型活动;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向本社团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向本校学生宣传社团提供的公益活动或机会;

(七) 会员正常原因退会或提出退会的,应想社团提交退会申请,并交回会员证,报社联正式备案注销会籍;

(八)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暂停,终止或注销会员会籍。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各部门职责

第一条 社团设社长一名,副社长三名,下设企划部、教学部、财务部、服务中心四个职能部门。 第二条 本社团的社长、副社长、各部门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热心学生社团工作。

(二) 道德价值观良好,有积极向上的态度;

(三) 大学期间未受过学校的处分;

(四) 社团的各种活动事宜都冲锋在前,为社团做出了贡献。 第三条 本社团社长行驶以下职权:

(一) 召开和主持执行机构会议;

(二) 检查社团执行机构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社团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四条 副社长行驶以下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协助会长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条 各职能部门职责

企划部:

(一)

负责社团的各项活动和具体事宜的策划和安排; (二)

筹备整理各项活动的材料整理以及后期总结; (三)

海报、文案的编写工作; 教学部:

(一)

为社员提供专业上的技术与指导; (二)

安排各个版块的教学内容与课时;

(三)

每周召开教学研讨会,对本周工作做出总结,对下周工作做出计划,并提交教案; 财务部:

(一)

负责监督和管理社团各种财务收支工作; (二)

对阶段性的财务做出预算和规划;

(三)

账本由两人分别做两份,每个月对账,并且对本月财务情况进行公示; (四)

对各部门所报账目有权利进行问责与调查; 业务部:

(一)

社团订单的接收工作,每次接收到的订单要在黑板进行公示包括款式细节、价格、交期; (二)

完成产品的报价单制作,各订单的所收款项要由社长及财务负责人签字同意; (三)

合理安排接单人员,并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产品制作; 服务中心: (一)

负责各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以及信息汇总; (二)

(三)

(四)

(五)

负责本本社团的材料采购工作; 负责社团的各种联络与通知下达; 设备的管理与维护;

对每周的值班情况进行汇总;

(六)

建立奖惩制度与考勤机制;

第四章

社团活动的开展范畴

第一条 建立一个长期的服装设计与制作的学习交流平台,吸引同学参加,帮助每个会员完

成自己的服装设计作品。

第二条

开展设计作品展演,丰富校园文化。

第三条

讲座,由我社团内部具备一定的经验和能力者给大家做经验分享,另外不定期邀请校内外有关专业的老师或学长为社团答疑解惑。 第四条

组织会员参与社会事件。

第五条

为学校的各演出和社团提供服装方面的帮助。(演出服装定制与维修) 第六条

为全校师生提供一个服饰改造与维修的服务平台。

第五章 财务制度

第一条 本社团经费来源

(一) 会费:本社团按照校团委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二)

(三)

(四) 第二条 赞助:单位或个人的捐助;

在核准的活动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其他合法收入; 经费使用原则

(一) 各部门的报销单采用发票或收据,切实做到合理使用经费,节省开支;

(二) 现金出纳必须由开销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社长签字方可生效;

(三) 钱帐分开;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四) 本社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五) 社员有权利通过自己的劳动或个人作品展销获得报酬收益,作为个人商品的作品制作费用由社员个人承担,如消耗社团资产需归还相应的费用; 第三条 本社团有专门的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变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条

属本社团的共同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一条 本社团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之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社团执行机构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条 本社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属于学校拨款未用的部分需归还学校有关方面。其余财产归本社团社员所有。

第三条 本社团终止动议需经过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指导单位审查同意。本社团终止前需在校团委组织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券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条 本社团经社联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既为终止。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一条 对本社团章程的修改程序,由本社团执行机构发起提出,半数以上本社团成员通过,方可报社联修改批准。

第二条 本社团修改的章程,须在修改大会通过七日内,报社联核准后生效。 注: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顶针服装创意工厂”(顶针STUDIO)所有。

第9篇:武汉理工大学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武汉理工大学学生会是在校党委、省学联的领导下,校团委指导下的学生群众组织,本会承认并遵守《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湖北省学生联合会章程》,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湖北省学生联合会。是广大学生先进思想方向的引路人,是推进校园文化建设的主力军,是维护全校学生合法权益的代言人。

第二条学生会的基本任务:

(一)充分发挥 “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职能,始终贯彻 “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的宗旨。

(二)为广大青年学生的成长成才与素质提高,创造了良好的环境、搭建了广阔的舞台。

(三)以加强思想教育为先导,以提高全体同学的综合素质为己任;不断加强、改进自身建设,探索学生工作的新模式;扎实工作、积极进取。

(四)增进全院同学之间的团结,加强同学们与教职工之间的联系,促进互相理解,互相尊重,互相支持。

(五)发展与各院学生及学生组织的友谊和合作。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三条学生会的部门职责:

办公室:学生会中枢机构,负责学生会日常事务、财务管理、规章制定及执行监督等,协助校学生会其它部门举办一系列大型活动。

社团管理部:负责对全校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协调各学生社团活动的开展,完善各学生社团管理制度。加强各学生社团之间以及社团与同学之间的沟通,促进社团人全面素质的不断拓展,塑造青春健康、昂扬向上的学生社团文化。

信息管理与新闻宣传部:承担学生会的外宣内传工作和新闻报道任务,负责相关信息的汇总与管理;具体做好宣传栏的定期更新,活动场地的布置,舞台、海报的设计,横幅的制作,以及学生会网站的建设维护等工作。

体育部:负责学校各类体育性活动的开展,举办体育赛事。向每一位同学传播体育文化,从点滴处做起,为每一位理工学子都能拥有健康的身体而做出贡献。

生活权益部:构建广大学生与学校各级职能部门、后勤部门的沟通桥梁,及时反映学生意见,帮助同学们解决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和困难;从而真正表达和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

学习部:坚持以学风建设为主线,负责校内大型学术类活动的组织协调。及时了解校园学习风气及学生学习心态,积极配合学校加强建设“求真务实、严谨治学、开拓创新”的优良学风。

女生部:学生会女生部以关爱女生、服务女生为宗旨,以各种活动与服务为契机,给我校的女生提供一个展现自我的平台;由女生部牵头举办的“女生节”已成为品牌活动深入广大师生。

对外合作部:负责与学校各职能部门、各学院进行沟通联系,同其它高校、校外各公司企业进行交流合作。充分发挥自身的桥梁纽带

作用,积极扩大我校社会影响力、提高我校社会声誉。

“英语角”项目部:负责武汉理工大学英语角各项相关活动的策划、组织和开展。致力于提高广大理工学子的英语语言运用能力,为同学们提供英语学习的平台,营造良好的英语学习氛围。并在此基础上不断扩大影响,吸引其他各界英语学习爱好者前来交流学习。

第三章管理制度

第四条例会制度

例会是学生会工作组织和自我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各部门通过每周定时会议及时制定工作安排和总结工作,并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向学校各学院传达工作安排和传递有关通知精神。例会参加人员,包括部门部长、副部长、干事全体。 例会参加者必须履行好以下职责:

(一)提前十五分钟到会,不迟到、不早退、不旷会;

(二)请假必须提前一天向部门相关负责人递交有效请假条并得到批准,不得由他人代请或者补请;

(三)按会议通知内容的要求,积极准备,会上踊跃发言,缩短会议时间,提高会议效率;

(四)出席会议时,全体到会成员按《部门例会会议记录》要求进行签到并核对应到与实到人数;

(五)会议进行时,指定人员按《部门例会会议记录》要求上进行会议记录。其他参会人员自带笔记本和笔,个人做好会议记录;

(六)各部门召开本部会议时必须有主席团成员在场,会议要在办

公室备案。

第五条工作制度

(一)各部门在每学期初第一次例会时,拟一份本学期总体工作计划交办公室;

(二)各部门在每学期末,拟一式两份本学期工作总结交办公室存档;

(三)各部门组织活动前两周向主席团递交活动策划,活动结束后两天之内向办公室递交活动总结;

(四)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本章程制定的工作程序组织开展各项工作;

(五)各部门必须积极协助活动主要负责部门开展活动,对主席团分配的工作必须认真负责的完成,不得拖延;

(六)办公室负责完善电子档案制度,把一切书面文件进行电子存档,以便日后保存和调动。

第四章学生会干部

第六条学生会干部必须做到:

(一) 政治立场坚定,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维护学校稳定,支持学校改革。

(二)坚持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工作认真负责,及时反映同学们的要求,密切联系群众,团结同学,不断改进工作。

(三)自觉接受同学们的监督,大胆工作,主动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团结同学,认真遵守学生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学习刻苦,能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在同学中起模范带头做用,能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做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七条对不胜任工作的学生会干部应给予批评和帮助,必要时可以罢免及开除。

第八条学生会干部如要辞职,须正式提出书面申请由学生会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九条学生会干部若有触犯国家法律和受校纪处分,一律免去其职务,并不得继续在学生会工作.

附则

(一)本章程在学生会内具有最高效力,学生会内的任何机构不得制定与本章程相抵触的规章、文件、决定。

(二)本章程解释权归武汉理工大学学生会主席团。

(三)章程修改权归学生会主席团,由主席团委托办公室修改并交主席团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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