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保体建设方案

2022-05-24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在一份优秀的方案中,既要包括各项具体的工作环节,时间节点,执行人,也要包括实现方法、需要的资源和预算等,那么具体要如何操作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共保体建设方案》,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1篇:共保体建设方案

浙江省“共保体”模式下政策性农业保险简介

——以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第一单为例

【摘要】政策性农业保险是继取消农业税、实施粮食直补后又一项重要的支农惠农政策。根据中央的精神,在深入调研、反复论证的基础上,浙江省率先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于2006年成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共同体”,走出了一条具有浙江特色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之路,并取得了较大的成效。本文简要介绍浙江省的“共保体”模式,并通过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的首个案例介绍“共保体”模式的实施方式及优缺点,同时结合案例提出对该模式的建议。

【关键词】政策性农业保险

共保体

保费补贴

农业保险、科技、金融是现代农业可持续发展的三大支柱。我国农业保险自1982年恢复以来,在国家的扶持下得到了初步稳定的发展。而在1993~2003年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出现了零增长乃至负增长情况。近年来,国家一直高度重视农业保险的发展。2003年出台的《农业法》中第46条规定“国家逐步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自2004年以来,连续六年的中共中央一号文件均指出,要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逐步完善试点和制度建设。浙江省积极响应中央的文件精神,结合自身农业发展的现实情况,率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成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共同体”。经过近六年的探索,已取得突破性进展。

一、“共保体”模式的含义及具体做法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相对商业性农业保险而言的一种特殊农业保险形式,它是国家依据政策目标或服从特定的政策规划而建立的一种保险制度。浙江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运作方式分两种:共保经营方式和互保合作方式。共保经营方式,即由两家及以上商业保险公司组建“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 (以下简称共保体),其中一家保险公司为“首席承保人”,其他保险公司为“共保人”。根据省政府授权,共保体经营运作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项目,按照章程约定的比例,分摊保费、承担风险、享受政策,共同提供服务。互保合作方式则是相关试点市、县(市、区)依托各类农业行业协会、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建立农业生产者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实行“会员缴费、财政补助,自我管理、合作共享, 专户监管、滚动发展”。其中共保经营是主体形式,互保合作是辅助形式。

在浙江省“共保体”模式中,人保财险浙江省分公司为首席承保人,太平洋财险、平安财险、大地财险等10家商业保险公司浙江分公司为共保人,11家商业保险公司组建为“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受共保体委托,人保财险浙江省分公司作为首席承保人承担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日常业务,并从收取的保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经营费用。其他保险公司不参与日常业务经营。在“共保体”内,“首席承保人”和“共保人”以商业保险运作模式实施对农业保险的承保、理赔、结算、风险准备金提存等。

共保体的经营范围为农险、以险养险

1、涉农险三类,实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盈利共享、风险共担”。即共保体各成员公司单独建账,每月进行资金清算,首席承保人将收 1以险养险: 县及县以下财政拨款机关事业单位的车辆险、 综合财产险等,由共保体承保。车辆险由省保监局提出具体指导费率。县及县以下财政拨款行政事业单位各类财产险、 团体人意险和短期健康险, 原则上由共保体承保。在加强引导和参保者自愿的前提下,支持共保体开展农村建房险、 家财险、 农机具险意外险等其他涉农险业务的发展。

1 取的保费按股份比例划拨给共保人。在灾后发生理赔时,共保人将各自应承担的赔款划转给首席承保人,由首席承保人赔付参保农民。年终结算时,共保体各成员公司按股份比例分摊盈利或亏损。

“共保体”模式的具体做法如下:

1.保险标的:必保与选保相结合。2006 年试点时,规定参保品种实行“1+4X”模式,“1”指水稻,为必保品种,“4X”指各地可在生猪、鸡、鸭、鹅、大棚蔬菜、西瓜、柑桔、林木、淡水养殖等9种特色品种中选择不超过4种作为参保品种。试点第二年和第三年实行 “1+6X”模式,将自主选择品种数扩大到6种。试点结束后,自 2009 年开始实行“4+X”模式,“4”即水稻、油菜、能繁母猪、奶牛,是必保品种;“X”指各地可在9种特色品种中自行选择一个参保品种。

2.保障水平:以生产成本确定,低保障起步。浙江省立足于坚持低保障起步,以补偿承保对象的物化成本为主,以保障农民灾后恢复生产为出发点,将保障水平确定为实际生产成本的50%。同时根据需要对不同风险地区实行区域差别费率;对同一品种设计不同档次的保险费率及相应的保额,由参保者自愿选择确定。

3.参保对象:面向种养大户。近年来浙江省积极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种养大户明显增多。农业保险投保人以大户为主,主要是考虑到种养大户的主要收入来自于农业经营,一旦遭到大灾,必将血本无归。同时浙江省政府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有效控制风险和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前提下,组织规模以下种养户参保。

4.保费补贴:力度不断加大。财政补贴实行“多保多补、不保不补”,对被列入保险品种目录的保费补贴比例不低于45%,政府财政保费补贴由省县两级按四六或**比例分担。为推动农业保险快速发展,浙江省在减免保险公司 5.5% 的农业保险营业税的同时,不断提高保费的财政补贴比例。一些财政实力较强的地方还根据自身需要,进一步加大保费补贴力度。

5.风险管理:灾害赔付“五倍封顶”。为避免大灾年份赔款超出政府和共保体的赔付能力,浙江省实行全省范围内农险风险责任在当年全省农险保费5 倍以内的封顶方案, 承担在此以内的保险赔付责任。如果当年农险赔款超过当年农险保费的五倍,则将每个受灾农户的赔款按(全省农业总保费×5/全省总赔款)的比例折算后进行赔付。

6.赔付:分二次进行。共保体必须按规定及时向农户支付农险赔款。赔付分二次进行, 先由共保体向农户支付核定损失50% 的预付赔款;再在保险年度末统计全省全年总赔款后, 进行个案清算。全省全年总赔款在农险保费的5倍之内的,按核定的赔款扣除预付赔款后全额支付;若全年总赔款超过了全省农险保费的5倍,则个案赔款额为:核定赔款额乘封顶系数,减扣预付赔款额。

二、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全省第一单——桐乡市一养猪专业户获赔

【案例回顾】2006年4月26日,桐乡市濮院镇新港村经济合作社代表生态猪养殖基地的17户养猪专业户,和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签订了《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保险单》,同时保险合同生效,保险期间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到生猪出栏为止。保险单中说明:生猪3000头,600元/头,保险金额合计180万元,按照15‰的基础费率和0.95的风险系数,保险费合计25650元。按照当时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政策,政府给予40%的生猪保费补贴,因此政府承担10260元,合作社农户交纳总保费15390元。同年5月3日,由于感染了猪肺疫,该生猪养殖基地中几个养猪户养的猪一共死了28头。由于养殖业保险的特殊性,养猪户在猪发病死后不久及时报案,人保财险桐乡支公司理赔员和农业专家也在当天就立案确认定损,因此得到了赔付。

【案例分析】按照《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生猪养殖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条 2 款》)第三条关于保险责任方面的规定,猪肺疫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但其中的第八条规定保险生猪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为疾病观察期。保险生猪在观察期内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死亡,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出险时离合同生效仅7天,保险公司仍然负责理赔。看似本案例并没有考虑该条款,但该条款主要是为了防止购入的猪本身就有疾病,该生态猪养殖基地的生猪并非刚刚购入。

根据《条款》第十五条关于赔偿处理计算办法的规定,赔偿金额按尸重和每公斤保险金额确定,计算公式为:赔偿金额=尸重(公斤)×保险金额/100(公斤)

按照该基地的合同,有7头猪的绝对免额头数,也就是说超过7头的部分才能得到理赔。另外,《条款》第十六条规定: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导致生猪死亡时,最高以损失发生之日起连续30天内的实际损失数量为限计算一次保险事故的生猪死亡数量。因此该案例从5月3日立案开始30天为一个理赔周期。

【赔付结果】该基地共死亡生猪28头,扣除前7头绝对免额头数,计1245公斤,按照保额600元/头计算,理赔金额为7470元。按照合同规定,新港村生态猪养殖基地里的专业户在本次理赔周期到期后,即6月1日后领取第一笔保险金,该笔保险金包括上述的7470元以及该理赔周期内其后由于疾病死亡的生猪的保险金的50%,其余部分在保险年度末统计全年赔款后,进行个案清算。

经向省人保公司核实,该案例属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首例。

【案例总结】从这一案例中,我们发现,政策性农业保险由于其强大的保费补贴制度,农民实际需承担的保费并不高,该案例中平均到17户养猪户上的保费只有900元左右,对于养猪大户来说负担不重。同时我们也可以发现这样的政策实际上是向种养大户倾斜的,小农户投保还是有一定的负担。再从长远来看,由于农业保险的高风险性(本案中计算保费时以0.95的风险系数来算)及出险时的高覆盖率,农业保险如果没有巨灾风险准备金,赔付时会出现很大麻烦。因此,政策性农业保险亟待完善其制度。

三、“共保体”模式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浙江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政府的“包揽”使政策性农业保险可能逐渐演变为保险公司事实上的获利工具,风险越高,意味着可能获得的补贴越大。这种激励机制不利于保险公司控制风险,甚至诱发保险公司的道德风险。

二、由于试点地区点多面广,承保和理赔工作往往集中出现,牵扯很大的人力物力投入。如果没有关业务的承保理赔数据及时进行统计,共保体各成员很难及时了解和掌握农险试点经营情况。

三、近年浙江省农业因自然灾害所遭受的严重损失暴露了农业保险承保能力不足、承保范围狭小的缺陷,凸显了农业保险制度的缺位。

为了更好地推进浙江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建议采取以下对策。

一、加大政府财政支持力度。提高保费补贴和费用补贴比例、提供税收优惠等政策。浙江应加大政府财政支持力度,可以用保费补贴结合对商业保险公司费用奖励等措施来提高农户参与积极性,同时应完善减免所得税和减免以险养险业务的营业税等优惠政策,以增强农业风险基金积累能力。

二、加快建立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浙江省政府已决定从今年起在全省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办法如从当年种植业、养殖业的保费中按照一定比例提取巨灾风险准备金,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未来可以考虑将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债券化,由资本市场来分担部分巨灾风险。

三、借助信息技术建立农业灾害预警系统。利用计算机技术、地理信息系统以及互联网 3 技术研制地区农业灾害监测预警系统,以达到提早预防、及时采取生产和管理措施从而降低农业风险损失的目的。

四、加强保险宣传,提高农民素质。一方面,要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保险知识以及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成功案例,搞高农民的风险意识;另一方面要全面开展农民素质和技能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农民科技文化素质,提高农民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五、运用大数法则尽可能获得大量的风险单位。为了使实际结果更加接近预期损失可能的结果,增强保险经营者的风险化解能力,需要尽可能获得大量的风险单位。最好的办法是增加直接承保的危险数量,如在沿海易受灾地区对洪涝保险实行强制保险,这既有利于积累巨灾风险准备金,又可获得更多的风险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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