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刑法论文

2022-03-21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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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外国刑法论文

外国文学经典重读与外国文学研究创新

摘 要:本文结合高校国防教育的实际,着重从外国军事文学题材文学的研究,对外国文学相关经典作品的重读和研究进行了思考,以对现有外国文学研究提供些许思路。本文分别谈了外国军事题材文学研究与全民国防教育、外国军事题材文学研究与高校国防教育、基于高校国防教育目的的外国军事题材文学研究值得注意的问题三个具体的小问题。外国文学经典作品的重读和研究的创新能够在当今高校国防教育中发挥着特别的作用。

关键词:外国文学 经典 重读 研究 国防教育

1 外国军事题材文学研究与全民国防教育

国防是指为了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保证国家利益不受外来侵犯而采取的一切防卫措施的综合。国防教育是指国家按照捍卫国家主权、领土和安全,防御外来侵略和颠覆的目的和要求,对全体公民的品德、智力、体力等诸多方面,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教育的活动。国防教育是教育和军事交叉交融的领域,其本身既有军事领域实践活动的特征,同时也具有教育活动的特点,这就要求教育者采取具体的措施使受教育者在乐意接受的状态下接受严肃甚至冷酷的国防领域的知识和理论。国防教育涉及对教育者思想政治、心理品质、作风纪律、身体素质的培养,是对人较为全面素质的培养。外国文学经典中有不少是与军事和战争有关的作品,这些作品不仅有着很高的艺术成就,而且在宣扬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呼吁正义战争方面也有很多可以启迪读者的思想主题,发掘这些传统经典作品,引导读者了解这些作品,是当前增进广大群众国防意识的有益路径。国防意识是指与国防需要相适应而倡导和产生的以维护国家根本利益为标志的群体行为观念。国防意识看似是一种精神力量,但因为其倡导的民族凝聚力意识,所以这种精神力量在战时往往能够转化为强大的物质力量,推动部队战斗力以及国家国防潜力的激发。当前,我国周边安全形势基本稳定,但也有不少热点地区,西方发达国家基于自身国家利益的考虑,调整了对外战略特别是军事战略,这在客观上对中国还是构成了一定的压力,其次是国内的分裂主义势力依然是对国家安全的最主要威胁,这些都使得提高广大人民的国防意识成为客观需要。国防教育面向的对象是全体公民,这就使得其军事教育客观上可以和部队院校的军事教育有所区别,应该说全民国防教育和专业的军事教育相比,其侧重点并非专业的军事人员的素养培养和军事技能的养成,更多的是侧重国防精神、爱国主义精神以及军事常识的培养。全民国防教育的意义也在于凝聚战时的民心和士气,为军事斗争活动提供源源不断的战争潜力,也可以将此理解为参与信息化条件下局部战争的人民战争的战略和策略。全民国防教育的这些特点,使挖掘外国军事题材文学作品具有特殊的价值。

2 外国军事题材文学研究与高校国防教育

随着世界新军事变革的推进,信息化战争的战争形态已经以越来越清新的面目展现在了世人的面前。知识军事已经成为军事学术界认可的名词,而我们的大学恰恰是人才密集和技术密集的学术研究和人才培养的场所。无论是从外军后备兵员补充、预备役军官培养机制,还是中国面临的周边安全环境来看,加大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已经成为越来越重要的工作。要实现国防建设提出的精干的现役武装力量和强大的后备力量相结合的国家武装力量体制,还需要大学的国防教育紧跟要求,做更多的工作才行。基于大学生青年时期心理和审美心理等因素的考虑,文学艺术、体育活动可以较好地与国防教育进行融合,也就是借助生动形象的艺术形象和先进的多媒体、信息技术,让青年增强国防观念,培养爱国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品质和精神。文学作为意识形态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阅读者思想的影响是不容小觑的。当年日本在发动侵华战争时,就有不少军队和非军队的作家创作了不少为侵略战争摇旗呐喊的作品,这在客观上大大促进了日军的侵华行径,文学和文化上的粉饰也为赤裸裸的侵略行为披上了一件貌似文明的“外衣”。而在外国文学经典作品中,仍然有一些有价值的作品,可以鼓励爱好和平的人民凝聚力量,抵抗侵略。例如,古希腊的《荷马史诗》,虽然其欧洲古代社会的战争观并不适合现在,但其对英雄的颂扬,对士兵英勇善战精神的肯定却是值得称道的。笛福的《鲁滨孙漂流记》则有着岛屿野外生存的某些情节,这对当前国防斗争也有某些启示作用。而《西线无战事》则是对战争的否定,对普通生命的关注,作品激起了人民对美好生活和宝贵生命的珍惜。《第二十二条军规》则跳出战争来谈战争,更多的是对战争所代表的变异的社会结构对人性的背离,是对战争行为的冷静而客观的分析和透视。维护国家安全和国际安全,离不开反对战争的正义力量的壮大,大多数人对和平的期盼之情依然是遏制战争的最有力武器之一。而当战争真正爆发了,那又怎么办?文学作品也给出了自己的答案。俄国作家列夫·托尔斯泰的《战争与和平》,高度肯定了俄国的贵族青年在反拿破仑的卫国战争中爆发出来的爱国之情,作者以写实的手法,表达了自己对祖国的热爱之情。其次则是一些比较写实,也比较专业的纪实类的文学作品,包括回忆录等作品。这些作品在军事文学中占的比重是不小的,很多是作家亲身经历的,他们对文字进行了处理,使得作品具有了艺术审美的效果;有的作者没有直接参与某一事件,而是通过间接的历史素材进行了艺术加工,这类作品依然有着较高的写实性。这类纪实性作品对于人们认识战争的真面目是有一定帮助的。像苏联作家瓦西里夫的《这里的黎明静悄悄》,据说就是根据其自身的经历创作的,作品中的各个战士都是他曾经碰到过的,但在小说中为了使作品更具艺术感染力,他特意将这些男兵改为了女兵。事实上,即使是男兵在作战时也不是都是无所畏惧的。人们都希望战争离女人远一些,但战争从来也没有忘记客观上更多处于弱势的女性,战争中的女性付出的代价更加高昂。《这里的黎明静悄悄》中,若干女兵在抗击纳粹德军空降分队的过程中,以劣势兵力对抗人数占优的敌军,最后献出了自己宝贵的生命。《青年近卫军》中的卫国捐躯者则是另一群弱势者——未成年的共青团员,他们都以坚定的信念抵抗住了德军的各种折磨和考验。认识战争,还有很多作品可以作为参考。纪实性的军事文学作品有一个特点,就是和历史有着较为紧密的关联,很多作品也可以作为研究战史的文献。二战时的不少军事檄文的作者就是斯大林、罗斯福、戴高乐这些反法西斯联盟的领袖,这对人们认识二战中的重大历史事件和当时人们的具体反应和所思所想,就是很好的素材。值得一提的是,英国战时首相丘吉尔是诺贝尔文学奖中为数不多的政治家,其《第二次世界大战回忆录》,洋洋洒洒,堪称鸿篇巨制。作者表述脉络清晰,每一部分都自成结构,同时相互之间又形成有序的一個整体,从英国人的视角将第二次世界大战的重要过程进行了描述,其记叙风格客观、语言准确,感情自然但不失冷静,给人在了解历史脉络的过程中,也获得了语言阅读的享受和情操的陶冶。而丘吉尔二战时的檄文也值得一读,作为演说家的他在语言的运用上堪称经典。外国军事题材文学中,随笔和散文也具有浓烈的写实风格,这其中既有纳粹党卫军对集中营屠杀的回忆,也有美国大兵记叙战后美日军人重逢无语而又尴尬的场景。这些对于增进人们认识那场血腥的战争提供了一些不一样的视角。又如丹麦的斯文·哈赛尔尽管是丹麦人,但却在战时加入过纳粹德国的军队,并且参加了不少的战斗。战后他创作的不少二战小说如《行进中的军营》等,从德军的角度对德国的东线战场以及从苏联溃逃之后的作战进行了较为冷酷的分析,从德军眼中看到了战争的野蛮气息。

3 基于高校国防教育目的外国军事题材文学研究值得注意的问题

外国军事题材文学研究既是时代的需要,也是进一步发展国防事业,促进高等院校素质教育的客观需要。国防教育既可以为将来国防后备力量储备人才,也可以推动广大学生提高综合素质,更好地参与社会主义建设工作。研究者要想科学准确地把握战争,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则,秉持正确的战争观以及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研究人员不仅要有比较扎实的文学研究能力,还要有比较扎实的军事科学知识,甚至一定的部队实践经历,这样才能使外国军事题材文学研究落脚到国防建设的工作中,特别是扎根到大学国防教育教学中,取得较好的效果。和专业的军事问题研究相比,军事文学的研究应该说其教育意义更是它的优势,这和文学属性是密切相关的。军事科学涉及面宽,包含军事思想理论、战略战役战术学、思想政治工作、后勤工作、管理和训练、装备工作等。要掌握军事科学和实际军事工作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研究者要有恒心和毅力,不仅要懂理论,更要创造机会参与实践,才能研究好军事文学或者战争文学。

运用比较文学的研究方法,如平行研究方法、跨学科的研究方法,可以拓展中外军事文学艺术的研究范围,增进人们对中外军事艺术创作规律的把握以及背后所体现出的反映不同文明特征的战略思维、军事思维,某种程度上可以为现实军事斗争准备服务。目前对军事和文学研究比较有所成就的研究成果就是军事审美学的研究,这种研究从文学理论以及美学的角度对军事实践中的物质以及精神对象进行审美分析,对促进人们增强爱国主义精神品质以及反对非正义战争具有很强的导向性和指向作用。

外国文学的研究要联系教学需要,以研究促进教学,使得国防教育的社会效益实现最大化。为了使相关研究具有国防教育的针对性,可以多和学生进行交流,听取意见,了解想法,不断进行改进,以对国防事业的高度责任心上好每一堂国防教育课。

与战争有关的国防和军事话题往往是沉重的,人们渴望和平,但为了更为持久的和平,人们又不得不去思考更多有关战争的话题。外国军事题材文学研究可以促进人们更好地认识战争,思考如何实现国防安全和国家安全,其教学活动则可以更好地使大学生接受国防观念,培育国防意识,增进爱国之情,为参与国防建设和国防斗争打下必要的思想基础和知识基础。

參考文献:

[1]方敏,樊恭嵩.大国防[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2]郭善林.国防教育读本[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4.

[3]〔俄罗斯〕列夫·托尔斯泰.战争与和平[M].金晓满译.哈尔滨:北方文艺出版社,2013.

[4]霍小勇.军种战略学[M].北京:国防大学出版社,2007.

[5]吴荣华.苏俄战略火箭军全史[M].长安:中国长安出版社,2016.

[6]袁文先.军事信息学[M].北京:国防大学出版社,2007.

[7]岳忠强.军队政治工作学[M].北京:国防大学出版社,2007.

[8]郝玉庆,蔡仁照.军队建设学[M].北京:国防大学出版社,2007.

作者:龙瀛

第二篇:法学本科“外国刑法学”课程教学研究

[摘要]目前在我国高校的法学院(或法律系)中,外国刑法学课程开设的面是很广泛的,但是据笔者观察,该课程的教学效果却不尽如人意,出现了“学校不愿开、老师不愿教、学生不愿学”的尴尬局面。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切实提高法学本科阶段外国刑法学的教学质量,笔者结合实际教学经验,在全面分析外国刑法学课程教学特点的基础上,指出该课程教学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从明确教学目标、丰富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三个方面提出改进意见,以期抛砖引玉,为相关研究提供参考。

[关键词]高等教育外国刑法学课程教学改革

[作者简介]张恺(1981- ),男,河北保定人,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法律系,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刑法学。(河北保定07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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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刑法学,顾名思义就是学习、研究外国刑法理论与刑法制度的科学,属于刑法学的一个分支。目前在我国高校的法学院(或法律系)中,很大比例上都开设外国刑法学课程。其中,对于刑法学的硕士或博士生来说,外国刑法学一般是作为必修课,而在部分高校对本科生也开设该课程,作为选修课或者必修课。可以说目前在我国外国刑法学课程开设面是很广泛的。但是,据笔者观察,该课程的教学效果常常不尽如人意,出现了“学校不愿开、老师不愿教、学生不愿学”的尴尬局面。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缺乏对于外国刑法学教学的针对性研究就是一个重要因素,而這方面的相关研究又少之又少。有鉴于此,笔者拟结合教学实践,尝试性地分析一下法学本科外国刑法学课程的特点、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改革建议。

一、法学本科外国刑法学课程的特点

1.课程理论性强。外国刑法学课程侧重于外国刑法理论的研究与中外刑法制度的比较,不同于中国刑法教学的刑法规范阐释,因而外国刑法学偏重理论,而中国刑法学注重理论与实务相结合。例如,在涉及“犯罪论体系”问题时,外国刑法学要讲明目前世界上主要有三种模式,即大陆法系的递进模式、英美法系的双层模式以及前苏联和我国传统的四要件平行模式,进而要分析它们的渊源、特点、内容等;而中国刑法学则只需要教给学生我国刑法中犯罪构成要件有四个,再说明四要件的内容和司法适用方法即可,二者在理论深度上不可同日而语。由此,就造成了几个直接的后果:外国刑法学理论性强,较之中国刑法学更加深刻,使得学生感觉难以理解;理论阐释所占比例较大,使学生感觉枯燥乏味,学习动力不足;对于授课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深入钻研中外刑法理论,提高自身的理论素养。

2.课程适用于法学本科高年级学生。从目前法学本科的课程设置来看,开设外国刑法学的高校一般都将该课程安排在高年级,如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以下简称“我院”)法律系将该课程安排在本科三年级。法学本科高年级学生具有以下特点:已经系统学习过大部分的法学课程(包括刑法学),具有一定的法学理论素养;拥有不同程度的深入钻研法学理论的能力和欲望;学习的自主性增强,希望主动、积极地获取知识;面对着巨大的就业或考研压力,很难把全部精力投入专业课学习。基于对象的上述特点,外国刑法学课程也具有不同于其他课程的特色,如必须有一定的深度、与既有知识形成联系、充分调动学生参与。

二、目前法学本科外国刑法学课程教学存在的问题

1.教学目标不明确。对于中国法律课程(包括刑法学)的教学目标,各方面的认识比较一致,即在法律注释的基础上,指导学生掌握该法律的基本理论,进而提高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但是对于外国刑法学教学要达到的目标,理论上讨论的并不多,实践中的理解也不一致。教学目标不明确直接影响到教学活动和教学效果。

2.教学内容片面。目前在各高校外国刑法学教材普遍采用的是赵秉志主编的《外国刑法原理(大陆法系)》或者马克昌主编的《比较刑法学原理(外国刑法总论)》。客观地说这两部教材结构严谨、内容翔实,具有很强的学术价值,但是如果严格按照这些教材授课(这种现象相当普遍),在内容上至少存在两个问题:一是重大陆法系,轻英美法系。传统的观点认为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博大精深,值得我们研究借鉴;英美法系法学理论混乱浅薄,不足为鉴,随着英美刑法相关书籍在国内发行,人们逐渐认识到传统观点的偏颇,发现英美法系刑法理论也存在很多亮点,其中的一些制度也完全可供我国借鉴,如警察圈套理论、反恐立法、社区矫正等。所以,外国刑法学应当同时研究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刑法理论。二是重总则、轻分则。根据刑法学界的通说,刑法总则规定成立犯罪与刑罚的一般条件,而刑法分则规定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刑法总则与分则是一种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但地位是平等的共同决定犯罪与刑罚的问题。目前的外国刑法学教学片面强调总论的研究,对于外国刑法分论很少涉及甚至干脆不讲,笔者认为是不妥当的。因为总论的讲解如犯罪构成要件、正当行为、共同犯罪等固然重要,但是外国刑法分论也有很多值得研究的问题,如安乐死、婚内强奸、计算机犯罪等。只有兼顾总论与分论才能展现给学生一个完整的外国刑法学课程。

3.教学手段单一。目前的外国刑法学教学一般采用传统的讲授法,即教师用口头、板书的方式将知识灌输给学生,从实践反馈来看效果很不理想。原因在于:作为高年级学生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法学基础,渴望通过主动学习获取知识,比较排斥填鸭式的讲授,而且对于外国刑法学这样内容抽象复杂的学科,如果在教学方式方法上没有突破,则很难吸引学生。所以如何借鉴先进的教学手段,切实提高教学质量,是任课教师亟待解决的问题。

4.教学资源不足。影响外国刑法学课程发展的另一重要原因是教学资源的缺乏,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师资力量薄弱。目前法学院或法律系通常比较重视中国刑法学的建设和发展,对于外国刑法学则缺乏关注,体现在师资分配上权威的、有经验的教师教授中国刑法学,而教授外国刑法的则是年轻教师或者外聘教师,其中的年轻教师又很难得到培训、考察的机会。二是教学设备不足。外国刑法学课程在很多高校是研究生课程,保证其理论性、研究性需要一定的物质条件,如小班授课、多媒体、国外的文献等,硬件的欠缺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教学效果。

三、法学本科外国刑法学课程教学的改革与完善

1.明确教学目标。针对我国高校外国刑法学教学目标不明确的现状,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改善:

第一,巩固先前所学的刑法知识。据笔者观察,虽然经过了刑法学的专门学习,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很多高年级学生对于一些基本问题仍然缺乏认识。例如,笔者曾对我院法学三年级的学生提问一个案例:“某甲提刀去乙家杀乙,途中腹痛难忍遂返回己家,因邻居举报而案发,问某甲犯罪属于何种形态?”答案应为犯罪预备。令人惊讶的是,被提问的七名同学或答犯罪未遂,或答犯罪中止,竟无一人正确。原因即在于对于曾经学习过的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理论没有真正掌握,这种现象绝非偶然。所以在实现其他教学目标之前,应首先打好中国刑法学基础,以免本课程成为空中楼阁,也为学生今后的司法考试和实践运用打下基础。

第二,深化对刑法理论的掌握。法学本科生在一、二年级所学的刑法学课程应当是具有一定深度的,但是重点在于对法条的注释而非理论研究。通过对外国刑法学课程的学习,可以使学生在注释法学的基础上由表及里、由此及彼,更深刻地把握法条背后的理论知识,进而更加透彻、理性地掌握刑法。例如,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中国刑法学的讲授中,一般解释其中的关键术语如“比照”“从轻”“减轻”的含义即可,但是学生得到的是武断的知识,或者说是“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其对于犯罪未遂刑事责任的理解是肤浅的、机械的。而在外国刑法学的教学中,通过将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等国家刑法的犯罪未遂制度进行比较后,学生就会发现代表性的立法例有三种:不减制、必减制和得减制,它们分别是以客观主义、主观主义、折中主义为其理论根据的,相比之下综合考虑犯罪分子主观恶性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得减制更具合理性,而我国也采用这种做法即“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通过这种方式,使学生能够了解法律背后的理论,从而强化了记忆,加深了理解,进而提高了理论钻研的兴趣,为今后考研创造条件。

第三,提高科学研究的能力。高校的教育是复合型的教育,既要传授知识,又要培养能力。外国刑法学课程通过介绍、分析、比较国外的刑法理论与制度,能够使学生了解国外刑法先进的制度和固有的弊端,从而对我国的刑法和刑法学有更全面、客观的认识。在教师的引导和帮助下,运用科学方法促使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提高自身的科研能力。实践中有学生将外国刑法学学习中产生的成果加以完善作为自己的毕业论文甚至在学术期刊上发表,也证明了提高科研能力应当作为外国刑法学的教学目标之一。

2.丰富教学内容。如前所述,目前外国刑法课程讲授范围局限于大陆法系,并且只涉及总则,笔者认为这是不妥当的。综合考虑课程的学时、教学的资料以及学生的接受能力等因素,在教学内容的安排上应当确立“以大陆法系为主、以英美法系为辅;以总论为主、以分论为辅”的原则,分专题进行讲解。以笔者讲授的该课程为例,总计18周36个学时,除去一周考查外,以2课时为一单位可以讲授17个专题,分别是:刑法概述、刑法的基本原则、犯罪与犯罪论、构成要件的符合性、违法性、有责型、犯罪形态、共同犯罪、罪数、刑罚的体系、刑罚的执行、保安处分、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贿赂罪、渎职罪。在讲授每一个专题的时候,要介绍德国、法国、意大利、日本、英国、美国等国家的有关制度和理论,并且帮助学生回忆中国刑法的相关内容,进行分析、比较,找出各国之间的异同及其产生的原因,探索规律性的问题。

3.改革教学方法。一是教学的基本方法应为比较方法。比较的方法是通过比较来认识事物的一种方法。人们的认识过程总是在不同程度上通过比较的方法进行的。通过比较,才能将不同现象区别开来,了解它们之间的相同点和不同点,确定它们各自的概念。所以,任何学科都使用比较方法,刑法学也不例外。运用比较方法研究问题,有助于拓宽刑法学研究的视野,增进对各种不同刑法理论、刑事立法、司法实践的了解和掌握,并从中剖析是非优劣,评述利弊得失,吸取经验教训,更好地获得规律性的认识,这对于提高刑法理论研究水平,推动刑法科学的前进,对于改善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状况,都是有重要意义的。由外国刑法学的教学内容决定了其基本教学方法为比较方法,具体而言又分为中外比较与外外比较两种方法。所谓中外比较,就是将中国刑法的某制度或理论与外国相应的制度或理论进行比较得出结论。例如,中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也就是原则上所有的预备犯都应受刑罚处罚。但是实践中受到刑事处罚的预备犯极少,大多数犯罪的预备犯(如盗窃罪、偷税罪、受贿罪)没有作为犯罪来处理,表明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并未在实践中得到执行,主要原因在于其规定本身理论依据不足,脱离司法实践。通过与外国刑法进行比较我们发现,日本、德国、奥地利、泰国等国家刑法总则中没有处罚预备犯的概括性规定,而只在刑法分则中的某些严重犯罪条文中特别载明处罚预备犯(如杀人罪、伪造货币罪、放火罪、战争罪等),這样即在法律上排除了对大多数犯罪处罚预备犯的要求,更加符合司法实践,避免了法律不能贯彻执行的尴尬境地,值得我国研究与借鉴。所谓外外比较,就是在我国对某理论没有独立成果的前提下,比较外国刑法理论之间的异同,区分优劣为我所用。例如对于堕胎罪的立法比较。

二是针对具体问题组织讨论甚至辩论。由于外国刑法学课程往往开设在高年级,学生已经具有一定的法学知识,并且已经不再满足于被动接受知识,而是渴望表达自己的观点、展示自身的水平,所以教师应当因势利导,在教学过程中组织学生就一些争议问题进行讨论或者辩论,使学生在积极参与过程中获得知识,深化理解。例如,笔者在教学实践中曾就“罪刑法定原则的未来”“死刑存与废”“安乐死在中国的适用性”“强奸罪是否应当作为亲告罪”等问题组织学生进行讨论或者辩论,不但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还提高了学生的语言表达和分析问题的能力,改善了教学的效果。

三是以小组的形式翻译并讲解英文资料。本科三、四年级的学生,一般都已通过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有的通过了六级考试,具有一定的英语基础,但是实际运用能力不强。笔者认为,在外国刑法学教学中,应当有意识地培养学生阅读、翻译英文资料的能力,这样做的意义在于既可以巩固、提高他们的英语运用水平,又有利于增强其科研能力。具体的做法是将本班的学生划分为若干学习小组,每组人数在4~6人为宜,每组选出组长一名、副组长一名。每周课上随机抽取一组,教师向其布置下一周的讲解任务,即英美刑法教材影印本的一部分,由组长、副组长负责组织全组成员分工进行翻译和讲解。下周上课该组成员讲解结束后,其他同学可以就讲解的内容向该组成员提问,最后由教师进行点评。目前笔者向学生提供的英文资料为法律出版社的Criminal Law 4th edition ,West Nutshell Series.实际效果很好,学生普遍反映通过这种方式能够调动积极性、开阔眼界、提高表达能力、增强英语运用能力,收获颇多。

四是要求学生撰写论文并参加答辩。针对目前法学本科生科研能力不足的现状,为了提高学生的理论水平,笔者在外国刑法学课程教学中增加了撰写学术论文并参加答辩的要求。具体做法是在开学第一次课上就把撰写论文与答辩的任务布置下去,题目限于外国刑法某制度(或理论)研究或者中外某制度(或理论)比较研究,字数在5000字以内,观点明确,结构清晰,题目不要大但要求把问题讲清楚。对于必修课的学生作为平时成绩,对于选修课的学生作为期末成绩。要求学生在期中时把论文交上来,教师利用课余时间审阅论文,就每篇论文提出2~3个问题,然后在下半学期课外的时间每周组织若干同学进行公开的答辩,根据论文质量与答辩情况各占50%的原则给出成绩。对于其中优秀的学生,可以进行个别辅导,鼓励他们完善、发表其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彭华.论本科《刑法学》教学方法改革[J].乐山师范学院学报,2006(8).

[2]李茂华.刑法课程教学方法的改革与实践[J].企业家天地(理论版),2006(6).

作者:张恺

第三篇:外国怎样规范医院广告

美国医院广告五花八门

 

在美国,无论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网络还是路牌,人们都能看到或听到医院广告。以巴尔的摩市为例,有时在同一时段里,竟能看到4 家医院做广告(每则广告都是30秒),分别是马里兰总医院、圣·约瑟夫医疗中心、马里兰大学附属医院和生命桥梁医疗中心。但与此同时,所有这些医院的广告都受到严格的监管,任何虚假的医院广告都将受到比其他虚假广告更严厉的处罚。

据了解,美国医院做广告始于10年前。医院广告的规模不断扩大。医院做广告来自竞争压力。据美国医院协会统计,全美共有大大小小注册医院5764家。其中,像哈佛大学附属医院、约翰·霍普金斯医院这样名气大的自然不愁生意,而4895家中小型社区医院面临着极大压力。巴尔的摩市人口65万,社区医院有10多家。为了吸引病人,各医院一方面想方设法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一方面就要大张旗鼓地宣传自己。

负责给医院宣传形象的是其市场部或公关部。据统计,美国医院平均每年拿出总收入的2%做广告。

大巴尔的摩医疗中媒体关系部经理迈克尔·斯瓦斯伯克先生说,医疗中心非常重视提升自身形象和知名度,并在这方面花了大力气。医疗中心的市场营销部负责形象推广活动,除了在各媒体上花钱做广告外,还采取其他形式推广形象,如社区健康节(健康咨询、诊断、展览等),慈善义诊,针对不同群体(如病人、医生或器官捐献者)发行期刊等。医疗中心全方位选择广告媒体,目前,医疗中心在电视、广播和报纸上同时做广告。其中,使用频率最高的是广播,投入资金最多的是电视。据记者观察,该医疗中心的电视广告版本经常变化,有时宣传妇产科,有时是急诊室,有时宣传微创手术技术。约翰·霍普金斯医院连续14年被《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评为美国最佳医院,名声在外,因此,在电视、广播等媒体上很难见到其广告。但这并不说明约翰·霍普金斯医院忽视了宣传工作,该院也有自己独特的宣传方式。作为国际顶级医院,约翰·霍普金斯医院时常组织各种学术活动,同时出版行业学术刊物,这都成为宣传医疗服务的重要窗口。此外,每当有了新医疗技术、服务等,各大媒体也会争相前来采访报道。在约翰·霍普金斯医院的大厅里,悬挂着《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评选最佳医院的那一期大照片,十分显眼。

美国的老百姓怎么看医院广告?家住佛罗里达州的南希女士对医院广告持理智态度。当她看到一家医院广告,即使印象不错也不会轻易选择,而是先和家人、朋友打听一下,听去过的人怎么说。南希相信朋友的推荐。家住马里兰州的格雷格先生说,他比较相信医院广告,不过,看病时到底去哪家医院,还是听家庭医生的推荐。对格雷格来说,医院广告的最大作用是可以告诉他哪里有什么服务,以备不时之需。记者发现,绝大多数美国人对医院广告并不盲从,他们看到广告后,喜欢进一步调查,听取广泛意见。

 

广告监管部门组织群众打假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是美国最权威和最核心的广告监管部门。它规定,凡是“广告的表述或由于未能透露有关信息而给理智的消费者造成错误印象的,这种错误印象又关系到所宣传的产品、服务实质性特点的,均属欺骗性广告。”无论是直接表述的还是暗示信息,广告发布者都要负责。

1971年,联邦贸易委员会管理广告业的一项重要法案出台,法案的核心是:所有广告发布者做广告前,必须有实验室或其他科学研究、调查的合理凭据,不能空口无凭。和其他产品、服务一样,医疗服务的广告也要遵守相关法律,也要接受联邦贸易委员会的监管。如果做虚假医疗服务广告,就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联邦贸易委员会设立了专门的电话热线和网站,接受消费者有关虚假药品和医疗广告等的投诉。该委员会还特别重视因特网等新媒体,近年来多次组织大规模的网上打假,让消费者上网寻找并揭穿各种虚假药品和医疗广告,以此对付网络时代的虚假广告。一旦联邦贸易委员会判定某一广告为欺骗性广告,可以要求广告发布者马上停播,并责其发布更正广告。如果广告发布者继续播出广告,将被处以高额罚款。同时,联邦贸易委员会可以向联邦地方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有权冻结广告发布者的全部资产,以备将来对消费者进行赔偿。如果罪名成立,广告发布者将面临经济赔偿,甚至牢狱之灾。

1997年12月,联邦贸易委员会向提供手术治疗近视眼的所有医疗机构发布通告。此前,联邦贸易委员会曾收到多起消费者质疑,某些医疗机构对该类手术进行了潜在的误导宣传和广告。在通告中,联邦贸易委员会指出,宣传“手术可以让病人‘彻底扔掉眼镜’”是欺骗性广告。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批准此类手术只能用于治疗中度近视和轻度散光,而不能治疗其他视力缺陷。即使仅是针对没有其他视力缺陷的近视患者,说可以 “彻底扔掉眼镜”也属欺骗,因为即使做了手术,有很多病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要戴眼镜,如读书、夜间驾驶等。这则禁令一出,各医疗机构赶紧自我检查,不敢越雷池一步。

 

法国:医院不许做广告

 

在法国街头、报刊和电视上看不到医院广告,因为法国法律规定医院不许做广告,这一规定对公私立医院都有效。卫生部的人士说:“医院做广告?这不正常。医院属于社会福利事业,法国卫生部的全名是卫生和社会保障部。医院是关系人命的机构,怎么能说自己好,而且法国医院不需要广告。如果医院做了广告,也是法国医疗评估局做的,其公布的评估结果就是广告。”

评估局的报告每年都成为社会的热点话题。通过这种透明度极高的做法,老百姓可对各家医院的情况了如指掌,同时,他们也有资格向评估局反映意见。另外,对于药品的质量及价格,评估局也进行评估。如果两种药的效果差不多,一个贵一个便宜,评估局可决定从医疗保险中撤掉价钱高的那种。

 

德国:私立医院爱做广告

 

在一份德国联邦医学会的资料上,记者看到号称“欧洲最大医院”的柏林夏利特医院每年接待病人超过百万,收入上亿欧元,但该院从不做广告。德国医学界普遍认为“医院不用做广告”。

德国联邦卫生部是德国2260家医院的管理机构,其新闻处负责人特劳里博士称,德国于1994年修订颁布的《医疗广告法》,对医院、药品及医药设备等的广告做出严格规定。有关医院的广告规定是:第一,医院只能做“形象广告”,只能在报纸、杂志、路牌、橱窗、网络等上出现;第二,广告内容必须与营业许可证中核定的内容相符,不能介绍未经临床验证的诊疗方法等;第三,广告语上不能出现“特色”、“领先”等“表扬词语”。此外,不能出现“专家”等非医学专业技术职称用语,做广告的名人必须是此产品的直接使用者和受益者,如有虚假成分,消费者可据此索赔。

德国公立医院除了做公益性广告外,原则上不做广告;私立医院则比较积极。格林森私立医院位于记者所住的社区,该院负责形象宣传的是市场部。在此工作的贝阿特女士介绍说,该院每年拿出2%左右的收入做广告,除了在各媒体上做广告外,还采取其他形式推广形象,如慈善义诊等。在广告媒体选择上,以平面、户外媒体为主,如报纸和广告牌等。

德国医疗广告监管委员会是管理医疗广告的机构。任何医院广告在投放前都必须获得该机构颁发的许可证,范围涉及新闻媒体、电影、录像带、小册子、医学或科学出版物,以及邮件的广告,每5年审核更新一次。该机构还设立了专门的电话热线和网页,接受消费者对虚假广告等的投诉。在网站上,公众可查看媒体发布的医院广告内容与审查批准的广告内容是否相符。违反者,将按情节轻重,处以500欧元以上的罚款并追究刑事责任。不久前,法兰克福市一家私营诊所的宣传单上,由于登载的诊疗科别与颁发的许可证科别不符,经消费者检举,被处以2万欧元罚款。德国卫星一台广告部负责人安娜女士说,作为媒体,刊登广告前,首先会根据法规检查希望刊播广告的产品是否已获得医疗广告监管委员会颁发的许可证,其次还要检查其内容的合法性。在该机构最近的一次医院广告调查中,30%的公众对德国医院广告表示“完全信任”,65%的人表示“信任”,只有5%的人表示“较不信任”或“不信任”。

 

日本:医院瞄上公交广告

 

“父亲带着生病的孩子赶到医院看病,结账时才发现匆忙中竟然忘记带钱了,这可急坏了父亲。这时,漂亮的护士小姐笑眯眯地说我们可以用信用卡啦'。”这是日本电视中的一则关于医院的广告。医院广告对人们的影响还是比较大的,获取医疗信息的渠道之一就是广告。

日本的公交广告铺天盖地。地铁车厢内、月台上、自动检票口上方、公共汽车里,人们都能看到线路附近医院的广告。很多公寓楼下有免费的街区地图,上面详细地标出附近几个街区所有的门牌号码。在这类地图上,印有诊所、医院的广告。虽然没有华丽的宣传辞藻,仅标有预约电话和就诊时间,这对当地居民来说已十分方便。而且,路边制作精良的医院灯箱也吸引着路人的目光。一位朋友曾推荐记者去一家牙科诊所,说那里水平高、服务好。网页宣传在日本人看来也是一种广告宣传形式。市立医院、大学附属医院等大医院的网页设计得非常人性化,重点推出最新的处方咨询、女性专科等服务项目;小诊所的网页也做得有声有色,如擅长儿童牙齿整形的诊所就把网页做成卡通画。

日本医院的广告非常简单,一般只有地址、电话、就诊时间和治疗项目,没有保证,没有承诺,没有成功病例,没有院长的履历。医院广告没有多余内容干扰患者的选择(美容整形例外)。日本禁止医院广告宣传其医疗效果。日本《医疗法》规定,原则上禁止医疗机构以任何形式做广告,但根据客观现实有些情况可例外。如,某医院出台了新的服务项目 ——可用信用卡结账、双休日也能就医、提供上门服务等。一般来说,医院不在电视、报纸等媒体上做广告。日本对医院广告有三大禁令:一是虚假广告,二是比较类广告(与别人比较),三是夸大性广告。如有违反,将处以6个月以下拘役、30万日元以下罚款。虽然惩罚不是很严厉,但医院以犯罪为耻,信誉度下降就再也没有生意可做,自寻死路的事没人敢冒险。

(来源:《环球时报》)

 

作者:王 忻 王 芳 青 木 潘小多

第四篇:外国律师来了

【√】阿拉班对中国“关系”有别的理解:“我知道‘关系’的含义,就是用法律手段之外的方法解决问题,但至今也没学会怎么使用。还是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算了,这样更简单些。”

美国姑娘裘素姗(Susan K. Kilgore)的中文名字据说是学中文时大学老师为她起的,有人开玩笑说这名字包含了“裘千仞”、“殷素素”、“岳灵姗”三位金庸笔下的人物,她喜欢这个很有中国味的名字。

裘素姗数年以前就来过北京,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留学一年,毕业后还到武汉当过一段时间的英文教师。她现在已经能用一口流利的中文与人交流。此次来中国是因为美国德杰律师事务所中国代表处的一笔业务需要人手,她作为代表律师被临时派驻过来。

虽说来过中国,但一切对她来说还是很新奇。裘素姗说她非常享受在中国的每一天:“我非常喜欢北京,太有意思了,每天都能认识很多陌生人,有各种各样有趣的经历。”

和裘素姗一起被美国本部派到中国来的还有她的同事李(Monte Lee),他也有一个很有中国味的名字“李万林”。李万林是第一次到中国来,中国话还仅限于“你好”的水平。李万林评价中国:“一个神奇而新鲜的国家。”

随着中国国内许多外国律所驻华代表处的设立,像裘素姗和李万林这样的外国律师,在中国越来越常见。

冈田早织(Saori Okada)是另一位生活在北京的外国律师,目前供职于日本最大的律所西村朝日律师事务所。2010年西村朝日律所在中国设立代表处,就把她派过来任首席代表。

冈田早织也有很深的中国文化背景。她丈夫是中国人,2007年她随丈夫第一次来到中国,那时在上海连一句中国话都不会讲;可是5年之后,她不仅完全习惯了在中国的生活,甚至还开始理解中国更深层次的文化,如礼仪文化、饮食文化等等。

与冈田早织相比,法国欧洲阿达姆斯联合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的首席代表阿拉班·瑞诺德(Alaban Renaud)更是一个中国通,他来到中国已经七年多了。阿拉班早在赴日本读书的时候就接触过中国人,那时周围有很多中国同学,“我那时交了许多中国朋友,还曾特意到中国来旅游,并探望他们”。阿拉班说他对中国文化是一见倾心的那种,他在清华大学学习中文,毕业以后几乎没有犹豫就留在了中国工作:“我打算定居在中国,再娶个中国媳妇儿。”

阿拉班在北京待的时间长了,还会讲几句非常地道的京腔普通话,他和中国朋友们一起吃饭、侃大山,他感到自己就像一个中国人。

从1992年开始,中国逐步放开了外国律师在华从事法律工作的限制,大量外国律所和外国律师涌入中国,在中国国内的法律服务市场占据了一席之地。转眼20年过去,在华的外国律师已经形成了较大的规模。这些外国律师绝大多数都是由外国律所本部依法派驻到中国来的,依托于各外国律所驻华代表处从事工作。

根据司法部2012年的最新数据统计,目前在中国共设立有近250家外国律所驻华代表处,分别来自20个国家,长期或短期驻所的代表律师共近千人。

外国律师业务范畴很局限

一般来讲,外国律所驻华代表处的规模并不大,外国代表律师也不多,一般也就两三名,极少数律所超过十人。如果出现大笔业务需要人手,总部律所会增设人手。

事实上,外国律师不多的原因主要是跟国内法律对外国律师的执业限制有关。外国律师在中国从事法律事务的范围相当局限,这也促成了外国律所驻华代表处小规模经营的局面。

根据相关法规,驻华代表处的外国律师不能参与中国的实质性法律事务,而只能提供5项非实质性的法律服务:第一,向当事人提供该外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已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国家法律的咨询,以及有关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咨询;第二,接受当事人或者中国律师事务所的委托,办理在该外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已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国家的法律事务;第三,代表外国当事人,委托中国律师事务所办理中国法律事务;第四,通过订立合同与中国律师事务所保持长期的委托关系办理法律事务;第五,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并且,在提供这些法律服务之时,外国律师不能就跟中国法律有关问题发表对中国法律的意见。

所以,外国律师在中国只能从事一些文案和接洽的工作,极少有外出参与法律活动的任务。有些大型的外国律所会有涉及仲裁的业务,但也只是少数。

由于工作上特殊的局限性,导致外国律师比起国内律师四处奔走拉案源、调查、出庭的繁忙状态来,显得比较单调。但即使是这样单调的工作,和从事类似工作的国内律师比起来,他们的待遇显得要更好一些。

冈田早织介绍说,她的工资是按照西村朝日律所本部的工资结构发放的,在日本国内律师当中属于中等水平,跟欧美律所驻华代表处的欧美律师相比偏低,跟国内律师相比则“没有太大的可比性”。

来自法国的律师阿拉班在谈到薪资的话题时显得格外谦虚。“以我的薪水,算不上穷人,但也不能自称富人。”阿拉班一脸认真地告诉《方圆》记者。

美国的李万林则称中国的消费水平超出了他的想象。本来他以为中国只是发展中国家,但来到这里以后才发现生活费用出奇的高,“比其他国家贵得多,尤其是上海、北京、香港,太贵啦。”

据了解,外国律师在中国工作几乎都是自己租房住,房屋规格和价位不等,有些外国律师在繁华路段租房每月上万元,而临时派驻的律师选择短期合租则每月不到5000元。

单调而繁忙的职业生活

单调的工作性质决定了外国律师大多数工作时间都待在办公室里。他们总是与高楼相伴,深居简出,不像中国律师那样饱食人间烟火。

谈到在中国的具体工作,外国律师们三缄其口,有外国律师表示,许多业务都涉及企业机密,加之标的巨大,所以不便详细透露。

美国德杰律所在全球有21个代表处,它在跨国并购、私募基金、知识产权、国际仲裁等诸多方面处于国际领先地位。据了解,该所在中国的业务主要是为中国企业向欧洲投资提供法律援助,同时也兼顾外国对中国的部分投资业务。

“驻华代表处比较忙,案子大大小小一年有15到20件,几乎每一件都涉及跨国业务,工作压力较大,”德杰律所驻华代表处律师李万林介绍说,“我们只做中国法律允许的业务,仅仅是这些业务就已经够我们忙了,它们带来的利润也足够了,所以我们一般不考虑去办理涉及中国法律的国内业务。”

“驻华代表处人手一般都很紧张,一到工作繁忙的季节,律师们每天工作都在十个小时以上。”裘素姗补充道。

“(西村朝日律所)没有涉及中国国内法律的事务,只是单纯地在做与日本法律相关的事务。中国在加入WTO的协议中曾承诺开放中国法律市场,但同时规定了外国律所不得从事中国法律业务,所以我们一直都很谨慎,在遵守中国法律的前提下开展业务,有任何业务涉及中国法律的话,我们会考虑跟中国国内律所合作完成。”冈田早织说。

“在中国做律师比日本好的地方在于女性的工作氛围更好,也许是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在中国,女性从事法律相关工作更为自由。”冈田早织说,中国对待女性的开放程度是她享受北京职业生活的重要原因。

据介绍,目前西村朝日律所在中国主要为日本企业在华投资和中国企业在日投资提供法律支援,除此之外还涉及一些证券、并购等方面的业务。即使是投资方面的事务,西村朝日律所也并不是亲自完成,而是和众多的国内律所合作。例如,日本企业如果在中国有劳动法官司的话,西村朝日律所驻华代表处就会选择国内律所中精通劳动法的进行合作,解决问题。

阿拉班也表示,外国律所驻北京代表处普遍从事的都只是投资业务的法律协调工作,“我们是很遵守中国法律规定的,在北京设立的只是代表处,不会参与和干涉中国法律。至今我们没有任何违规操作,也没有受到过任何处罚。”阿拉班说,如果有外国的公司打算来中国投资,阿拉班会帮他们找一个中国的律师事务所协调;如果中国公司要投资到国外,那么代表处则会和法国本部一起来亲自办理。

要时刻避免业务越界

虽然接受采访的外国律师无一例外地表示会谨遵中国法律的令行禁止,但在越界的问题上,中国曾爆发过一次声势浩大的对外国律师执业状况的质疑。

2006年,中国律师王小耘发表了《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严重违规从事法律服务活动的报告》,就外国律师的一些越界行为作出了大篇幅的批评。虽然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治的健全,许多违规现象已经成为过去时,但执业界线的问题上,外国律师仍然要如履薄冰。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外国律所驻华代表处在华是不能从事中国法律业务的,这类业务包括诉讼、参与起草法律文书等法律活动、代理仲裁等等,甚至不能就中国法律发表意见或提供咨询。所以我们时常看到,外国律所出具的律师函经常附带有“我们不能就中国问题发表意见,但我们可以请当地律师解释法律环境”等话语。

依托于外国律所驻华代表处的外国律师,本身在外国取得了执业资格,但是因为中国禁止外国人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所以外国人不可能拥有在中国法律服务领域执业的资格。这也是外国律师无法参与中国法律事务的原因。

有一些外国律师在国内律所挂职,也只是顾问性质,不能参与法律相关实质业务。2010年4月,前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管理合伙人吕立山(Robert Lewis)就以资深国际法律顾问的身份加入了知名的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他负责的工作主要有两项:带领锦天城的国际律师队伍;同时参与锦天城驻京办公室的管理事务。

外国律师不能直接参与中国法律事务,当有业务需要时怎么解决呢·接受采访的外国律师们表示,只能联系中国律所进行合作。《方圆》记者所采访的几位外国律师均表示曾与中国各地的国内律所进行过广泛深入的合作。

阿拉班会找朋友介绍专业领域内比较有声望的律所,有时候没有资源时,就在网络上查找相关领域国内律所的信息。有一次,一位客户计划在桂林投资,阿拉班就通过网络找了当地一家律所,联系后合作做成了业务。“我们需要和中国律师多沟通,好多中国律师最后都成了我的朋友,然后当我遇到问题时他们又会来帮我。”

西村朝日律师事务所在选择国内律所方面,则会根据案件的不同选择相关领域突出的中国律所合作,并没有固定的合作对象。如果客户指定和某家国内所合作的话,他们会按照客户的意愿来选择。冈田早织表示:“与其说是与中国律所合作,不如说是与中国律所的律师合作。我们认识的中国律师都是通过长时间的交流积累下来的资源,同时我们也不断地去了解更多的中国律师。记得有一次向中国商务部递交申请,我们邀请了中国反垄断法方面的专家一起讨论,顺利把申请完成,整个合作过程非常愉快,由此还结识了一些非常好的朋友。”

除了正式的合作外,中外律师还会进行多渠道的交流。遇到不清楚的法律问题,李万林和裘素姗就会同代表处里的其他中国同事讲,然后中国同事会再向国内律所的律师朋友寻求答案。

前一段时间另有业内人士指出,国内律所按35%税率来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国外律所代表处每年在缴纳5万元管理费和1万元年检费后,基本没有其他费用,已经构成不公平竞争。对此,冈田早织所在的西村朝日律所给出的答案是:上缴给中国6%的增值税、25%的企业所得税,还有一些附加税,例如城市建设、教育附加等,个人所得税也是按照中国的标准缴纳,并无所谓的避税行为。

其实,从现有政策的表述看,中国方面并未明确对外国律师管理的总体思路,管理条例的内容实际上也较为空洞:应该怎么监督、外国事务所与律师应接受怎样的管理,都没有明确规定。

记者在对数家有代表性的外国律所驻华代表处采访过程中,代表律师均表示平时几乎没有主管部门派人检查,只需要年检时提交好材料就没事了。也许对主管部门来说,一方面要保护本土的律师事务所,另一方面又要考虑发挥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引进国际资本中的重要作用,因此监管上采用了明紧暗松的权宜之计。

所以,对于外国律师来说,在法律界限模糊的情况下,如何把握执业的界限,避免因执业越界带来的麻烦,成为他们在国内法律服务行业立足的重要本领。

中国法律不是问题

由于不接触中国法律事务,外国律师对中国法律的精通程度也没有想象中那样高。在中国工作了很长时间的阿拉班是几位律师中对中国法律最为了解的,他认为,中国法律和法国法律差别并不像美国和法国之间那么迥异,学习中国法律很顺利,“我能很清楚地理解中国法律要表达的意思,但遇到拿不准的地方,我还是会读英文译本,因为担心出错。”

当问到对中国法律的看法时,冈田早织含蓄地表达了她的看法:“中国法律的颁布和实际运行比较有意思。”她笑着对记者说,日本和中国在法律上有一些渊源,所以并不感觉有隔阂。

在谈及中外律所架构上的优劣比较时,冈田早织更是委婉地提出了她的一些意见:“我们律所的合伙是一个整体,根据案件的不同,由律所来安排擅长领域的律师。而中国律所时兴的制度,律师各自找案源,独立性比较大,但效率不一定比我们的制度好。案件因地制宜地交由擅长的律师去做,也许效果会更好一些。”

当然,也有对中国法律“毫无意见”的外国律师,例如阿拉班。阿拉班对中国法治社会的建设很关注,他说中国很大,人口很多,治理起来相当有难度,而中国人已经在努力颁布和完善法律了。谈到外国律所的主管机构司法部(局)的时候,阿拉班想了很久也想不出来打交道时遇到过什么困难,“一切都很顺利。”

在采访外国律师的过程中,外国律师总是提到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词语:“关系”。

冈田早织说自己知道“关系”这个词,当记者表达了惊讶,她就解释说日本其实没有走“关系”的理念,因为丈夫是中国人,所以她才了解了这个词。为了不让记者误会,冈田早织又补充道她其实没有多少走“关系”的经历,只是听说有个别日本企业在办理工商手续的时候不太顺利,就找了国内律所通过相关人员走了“关系”。

阿拉班则对中国“关系”有别的理解:“我知道‘关系’的含义,就是用法律手段之外的方法解决问题呗,但至今也没学会怎么使用。还是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算了,这样更简单些。”

大困难没有,小困难多多

每个国家的法律都不是国际通用的,加上文化、政治方面的因素,一些在中国有长期投资和合作业务的跨国公司,已经把全部或核心业务,交给外国律所来代理。

在外国律师积极促成中外商贸等事项的合作之时,他们也会或多或少地遇到一些麻烦。冈田早织本来还连连摆手否认在中国的业务有困难:“没有,一点困难都没有,和政府打交道没有任何问题和困难,中国已经是一个法制很健全的国家了。”但转而她还是聊到了最初来华时遭遇到的一点困难。

西村朝日律师事务所刚在北京开设代表处时,当时要招聘一位行政管理人员,他们不知道通过哪种途径招聘,最后找了猎头公司才解决;招聘到之后,又不知道该以何种形式来雇佣,后来经过多方咨询,才了解到要经过FESCO(中国专门为外国驻京商务机构聘用中国雇员做人事管理及人事代理服务的公司)进行劳务派遣。这件事当时费了冈田早织不少力气才办妥。

在英国高伟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何思砥(Stephen Harder)看来,在中国从事法律服务,大困难虽说没有,小困难却是多多。何思砥表示,在外国律所驻华代表处工作的外国律师们,固然具有广博的国际业务经验和良好的中文技能,但往往会因为一系列跟中国文化相关的特定因素而处于困境。比如必须与拥有上层关系的国内律师争夺业务;因必须具备双语能力(与国内律所和外国律所本部相比),在组织工作和配备办公室人员方面效率低下;难以说服外国律师和海外华裔律师长期在中国工作等等,这些都是实实在在的困难。

从目前的情况看,与企业法务和国内律所的律师相比,外国律师在起草所在行业的常用文件方面不如法务,在地方政府与国企管理层关系方面又较国内律所逊色,但它们在跨国投资、公司重组、融资和担保、国际合同等方面更具大型项目的经验。并且通常外国律所会与跨国公司总部有密切联系,要知道外国律所本部拥有的资深律师更多,而且熟悉大型律师队伍和大量成套文件的管理。

外国律所在中国遇到的另一个富有中国特色的问题,就是客户通常要求打折。随着中国法律服务市场越来越成熟,中国已成为法律服务的买方市场,许多中国客户采取类似选美的方式来挑选律所,这使得项目竞争极其激烈。

2005年初的时候,外国律师们互相交流这样的事情:一家外国律所同意仅以十万美元的价格来操作一个新股公开发行项目。据美国GT国际律师事务所的章晋蜀(音译)说,这只有通常此类项目价格的十分之一。竞争的激烈程度由此可见一斑。美国海陆国际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主席卡森·温曾经感慨:“中国人都被宠坏了,他们或者要求固定收费,或者要求打折。这就是这个市场的现实。”

尽管随着经济不断成熟,中国客户开始更多地关注服务质量,但价格因素往往比从业经验更重要。而为了能够进入某一领域,许多外国律所愿意给更多一点折扣,甚至是亏本经营,他们认为最主要的是建立业务关系,随着上市公司的成熟和繁荣,他们在以后的业务中能补回这部分损失。

不过这些困难都没有使得外国律师涌入中国的步伐变缓。相反,不断地有外国律所在中国设立驻华代表处,向中国输出律师资源。

“我们2010年在中国开设的代表处是在日本国外开办的第一家,之后才在越南和新加坡开设了分所。其实律所创办人西村律师就是在中国出生的,他一直都有来中国开展业务的意愿。东京本部在九十年代已经开始有中国业务,2000年之后律所通过合并扩大了规模,和中国的业务往来就更多了。通过多年的努力,西村朝日律所驻华代表处终于在北京开张,我们都很高兴。”冈田早织回顾西村朝日律所在北京开设代表处的过程时说。

在采访过程中,《方圆》记者也体会到,像西村朝日律所这样希望更进一步开拓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律所越来越多。不仅如此,接受采访的外国律师不约而同地表示希望认识更多的中国律师朋友,以拓展他们的业务。据了解,目前中国尚没有成立一个外国律师协会之类的组织,所以外国律师虽然迫切需要与其他律师取得联系,苦于没有相应的渠道,这种人脉构建依旧进行得比较缓慢。

作者:全海龙

第五篇:当我们面对外国读者

听起来这似乎是一个感性话题。但作为外文局的编辑,这又是一个每时每刻都需要正视的现实。我们工作的宗旨,就是要向外国读者介绍中国——中国的历史,中国的今天,中国正在发生的变化与未来。我们为外国读者写书,编书,选择适合他们需求的书目,让他们对我们所述说的一切感兴趣。我们因此而陷入一种境地:如果我们面对的是国内市场,我们的读者就在眼前,我们可以把握每一本图书的全貌——它的读者群,它为什么畅销,它存在的问题,并可能随时提出有效的改进方案;可当我们面对外国读者,特别是当我们面对不同国家的外国读者时,我们的眼前是一片迷茫,我们看不见我们的读者在哪里,我们无法捕捉当他们拿起我们的图书时脸上的表情,我们不知道他们的内心在想什么。如果他们有意见,我们很少能亲耳听到他们的声音。这就好比一个人拉紧了弓,想射出满环的好成绩,可靶子距离他太远,他看不到靶心,只好凭着感觉射出了他的箭,好一点或许能射到靶子的边缘,可有时会射飞。

这些依然是感性的描述,却反映出我们在工作中常常遇到的无奈和尴尬。笔者在年轻时曾读过一本俄罗斯的小说名叫《怎么办?》,它道出了在撰写此文时的所思所想——当我们面对外国读者时,怎么办?

 

我们的读者

 

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中国从十年闭关自守走向对外开放,渴望了解中国的外国人对中国知之甚少,他们纷纷到中国驻外使领馆索要材料,而那时的使领馆根本没有宣传品赠送,为了满足他们的需求,外文局曾推出了介绍中国各领域基本情况的非贸易系列丛书《中国简况》。这套丛书在十年中增加至数百种,受到驻外使领馆的广泛好评。外国驻华使馆以及外国留学生也经常登门索要。1992年,外文局又推出了第一本全面介绍中国基本情况的年鉴类图书《中国1992》,该书用中、英、法、西、德等9种文本出版,问世后,受到了中国驻外使领馆和常设机构普遍欢迎。不少使馆的工作人员认为它“在外交和外宣工作中发挥了很大的辅助作用”,已成为他们对外介绍中国的主要赠送品之一。这本图书一直出版至今,成为外宣办也是外文局对外传播的一本重点图书。

然而,进入21世纪,非贸易图书面临着三个重要的转变:其一,国际社会已从对中国知之甚少转变为较普遍地了解了中国的基本情况,开始期待更全面更深入地了解中国,并且能够通过这种了解加深加强其与中国各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其二,国外读者大多已经厌倦了对非贸易图书的索取,愿意通过购买贸易图书来了解中国,因为他们认为后者更少宣传口吻,反映的东西可能更真实;其三,非贸易图书的概念已经在事实上消亡。因为即便是《中国政府白皮书》这样的文件类图书,现都已经明码标价,这就意味着,一个全新的、市场化的对外传播时代已经开始。

任何产品一旦进入市场,它首先要面对的、研究的就是服务对象与市场需求,图书也不例外。以前做非贸易图书时,我们可以很模糊地界定我们的读者,譬如对中国感兴趣的外国人、外国的政府官员、外国的专家学者,等等。因为我们并不担心万一定位不准,我们的图书卖不出去。做贸易图书则有本质不同,贸易图书的上帝就是读者,所以,以往那种模糊界定读者的方式显然已经滞后。

从国内市场的一般经验分析,读者群越明确,图书的内容与样式就越好把握,图书的品质与销售就越稳定,图书的改进与创新就越容易。但当我们面对外国读者,我们的境况又是怎样的呢?通常我们会得到这样或那样的信息,譬如,“国外关于中医类的图书、汉语教学类的图书销得好”;又譬如,“国外市场对中国的小说感兴趣”,等等。應该说,每一种信息都是真实的,但每一种信息又都是模糊的。如中医类图书的销售,读者是谁?是专业人士还是普通人?是什么年龄段的?是什么文化背景?是哪个国家的?没有准确的信息,我们的读者就是无个性化的、一般化的、概念化的,面对这样的读者,我们如何来追求市场效应呢?

最大的难点在于,我们的工作宗旨并不能依据市场规律改变,我们依然要把握对外传播的话语权与主动权。我们有我们想说的话,想表达的观点,想陈述的事实,可这些不见得都是外国读者主动选择的。而贸易图书与非贸易图书的区别就在于,如果读者不选择,它的市场就是零效应,一本贸易图书倘若经济上零效应,社会效应又如何达到呢?

对外传播工作的“三贴近”这样要求我们:贴近中国的发展实际,贴近国外受众对中国信息的需求,贴近国外受众的思维习惯,做到内外有别。这种要求,既说明了二十多年来对外传播工作与时俱进,在思路与方法上的变化更新,同时也再一次提示我们:我们的工作“内外有别”,我们的读者“内外有别”。

 

我们的理念

 

2005年,由外宣办和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联合实施的“中国图书对外推广计划”正式启动。该计划的操作方法,主要是采取资助翻译费的模式,鼓励各国出版机构翻译出版中国的图书。一位外宣办官员在介绍这一计划时说:中国在了解世界的同时,也希望其他国家的人民了解自己。据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司统计数据显示,2004年,中国引进与输出图书版权的贸易逆差接近8:1。这种文化产品贸易的巨大逆差,除了经济上的影响之外,还会带来其他负面后果,如对中国和中国文化缺乏了解,使得一些国家的政府和民众在与中国打交道时,在合作和相处上有可能走更多弯路。而“中国图书对外推广计划”,就是期待通过推介和资助,让中国的图书大规模地进入国外主流销售渠道,以此推广中国文化,增进世界对中国的了解。

上述案例,反映出新世纪我们的对外传播理念所产生的一些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包括如下内容:

首先,开始用经济眼光或经济杠杆来衡量对外传播的实效性。如那位官员所说,图书贸易的成功与否,不仅是经济效益的问题,同样也是对外传播的问题,它从经济层面上传递出我们对外交流的成效,以及外国读者对中国的认知度等一系列的重要信息。

其次,开始从“我们给你们看”逐渐变化为“你们自己选择看”。又如开头提到的那位官员所说:“让中国的图书大规模地进入国外主流销售渠道,以此推广中国文化,增进世界对中国的了解。”这番话意味着,要把图书的选择权交给读者自己。它再一次证实,以往的那种单向的、主观的对外传播理念正在渐渐淡出,而一种重视交流与沟通,尊重自己同时也尊重传播对象的新的理念正在形成。

第三,对外传播涵盖范畴的广泛化。从2005年到2006年,“中国图书对外推广计划”中推出的书目多种多样,这些书目并没有明显的意识形态倾向,有些甚至可以说很小,分量很轻,它们的被推荐,已经将传统的外宣或者对外传播的涵盖范畴广泛化了。什么是有效的外宣或对外传播?事实上,无论我们采用何种方式、选择何种图书推介我们自己,都有一个起码的前提,即对方要能接受,感兴趣,愿意看。记得有位资深对外出版人曾提到,日本的漫画图书近来打入美国图书市场,很多美国的孩子都买来看。他对此

评价说,这就是很成功的外宣。

 

我们的方法

 

当我们面对今天的外国读者,当我们遵循今天的对外传播工作的要求与理念,我们应该采用什么样的方法来解决在工作中所遇到的难题呢?

 

真实第一

对于不同国家的不同读者,同一本书确实众口难调;对于不同国家的不同的读者群,不同的眼光、不同的角度确实让我们难于应付。但是,任何事物有个性也有共性。譬如,用事实说话,就是一个共性的、普遍认可的方法。

已故对外传播专家段连城先生认为真实最有说服力。20世纪80年代他在《对外传播学初探》一书中这样写到:“在对外开放的形式下,对外传播的真实性更为重要了。许多外国人深入各地,取得关于中国的第一手材料。如果我们……只讲中国火车如何舒适,甚至还配有闭路电视,以少数列车为例,以偏赅全,而不讲一般情况下如何拥挤,那么许多外国人会嗤之以鼻的。”

时隔二十多年,中国的各个方面都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当年段连城所说的列车状况今天已大大改善。、但旧问题解决了,又会有新问题出现。而且,今天中国的开放程度是20年前难以想象的,外国媒体以及大量外国人来中国采访、游历或工作,他们的视角已经深入到中国的各个领域与各个层面,他们既能充分地感受我们的发展与变化,也能看到问题。如果我们不能遵循用事实说话的原则,真实客观地介绍我们的国家,就会适得其反,降低我们对外传播的公信度。

事实上,敢于坦诚地面对外国读者,告诉他们我们的不足和有待改进的地方,我们正在采取的措施,这本身就是一种自信和有力量的表现。

 

坚持个性

从心理学角度分析,人尤其会对与众不同的、有特色的东西感兴趣。所以,在对外传播中,在面对我们的外国读者时,坚持我们的个性形象,坚持我们的独特风格,也是一个共性的、普遍认可的方法。

每一个国家、每一种文化都有自己的、与众不同的个性与特色,即便是在全球化视野下的国际社会中,对外传播的宗旨依然是要坚持传播我们自己的民族文化精神。我想引证一个电影的案例。在参与国际电影市场竞争时,日本电影采取了注重国际化与本土化相结合的方法。在政府政策和资金的支持下,日本充分利用自身的经济优势和技术优势,尽力突破民族语言的局限生产国际性的电影产品。从早年的《樱桃小丸子》,到近年的《千与千寻》,这类从深层次反映日本民族伦理道德、精神追求的动画片现已风靡全球,它们不但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也带来了丰厚的文化效益。从某种意义上讲,日本电影已成为向全球传播自身民族文化精神的高效媒体。

中国的四大名著、孔子的《论语》、老子的《道德经》、孙武的《孙子兵法》等古代经典图书,多年来一直是国际图书市场的畅销书,它们所阐释的“与人为善”、“天人合一”等思想理念是地地道道的中国式的,所以也是世界的。余华作为中国当代先锋派作家的代表之一,他的作品被翻译成十几种文字在世界广泛流传。从写作风格分析,他是受国际当代文学流派影响较多的中国作家之一,但他讲述的故事、他的字里行间所散发出来的文化气息,从来都是纯粹的、百分之百的中国味道。要讲我们的特色故事,要突出展示我们的个性形象,对外传播才会有吸引力、生命力。争取主动

在图书贸易市场收集各种信息反馈,是帮助出版者及时调整出版方案,发掘选题,改进作品的重要一环。但国际图书市场又有所不同:一来,它距离我们太远,常常是信息的收集赶不上市场的变化;二来,做外文图书的周期太长,也许我们有一个当下的好选题,但等我们翻译完再出版,很可能国际图书市场的关注点又改变了;三来,我们的信息收集往往是局部的,不系统的,甚至是个人化的,譬如对图书设计风格的评价,即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无论中外,都有很多个人化因素在里面。所以,如果我们总是跟在信息反馈的后面跑,就会永远处于被动状态中。

对外传播工作是一事两面,一面要关注外国读者需要什么,这就是所谓的信息反馈;一面要吸引外国读者看什么,这就是所谓的阅读导向。两者不可或缺。事实上,各国出版界同行,很少有专门为哪一国读者去写作和出版作品的,通常是本国成功的、热销的图书,再由出版者推销到国外,或者受到国外关注被购买版权。所以,我们想要在国际市场推出我们的作品并被认可,首先要有经得起市场考验的好的文本,这种文本的产生,既要立足于了解外国读者的需求,也要全方位把握国内图书市场的走向与变化,这是我们变被动为主动的关键。

工作中有时会遇到这样的情况:一些文本,我们自己都不爱读,却要翻译给外国人看,它怎么可能有好的对外传播效果呢?好的、經典的文本之所以能够跨国界流传,并非因为它一开始就有什么针对性,而是因为它有能打动人的故事,有能超越文化隔阂的内涵,有能获得普遍共鸣的精神品质。工作中有时还会听到这样的见解:外国人写的东西外国人爱看,所以让外国作者书写中国,图书产品才能与西方读者阅读心理要求相契合。应该说,这只是有效的方法之一,但不是主要的方法,更不应成为唯一的方法。因为除了少数专家学者外,多数人对他国文化的理解与研究都会流于一般层面,仅仅靠语言的或思维习惯的优势,并不见得能写出真正反映他国实际的、或者受他国读者欢迎的好文本。

要争取主动,还要靠我们自己。事实上,数十年的对外出版,我们已经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譬如,如果我们介绍我们的文化或研究进展,一定要选择经典的、好的、确实是一流水准的著作,因为从学术角度分析,一个经典的、独特的、好的文本,即便是国外不熟悉的,它也一定会吸引读者注意,这样从一开始,它就争取到了主动,像四大名著、《论语》、《道德经》、《孙子兵法》。再譬如,如果我们要介绍当下的中国,无论是哪一个领域,都要尽可能选择国际社会共同关心的内容,或挑选具有普遍性的、较长期性的话题,这样,只要我们的文本做到真实、生动、有个性、与众不同,它就有可能吸引读者,争取主动.像外文出版社2006年出版的《和平发展的中国》系列丛书,尽管它的文本非常不完善,有许多问题需要改进,但由于它选择了国际社会广泛关心的一些话题,在2007年的英国伦敦书展上,它还是吸引了外国出版商的注意,前来询问版权事宜。。

此外,要选择创作完全属于我们自己的文本,同时还要借鉴外国的经验。有一个成功的案例:外文局和耶鲁大学合作出版《中国文化与文明》系列丛书,已经走过了16个年头。该项目计划分成画册、中国文学名著、中国哲学思想3个系列,用多种文字出版图书,截至目前已出版了《中国绘画三千年》等6本图书的中英文版。这套系列丛书出版方式是以中方相关领域的专家为主要写作者,美方相关领域的专家为辅助写作者,翻译均为精通中美文化的资深对外传播专家,然后由中美双方分别出版中英文版。该项目在前期策划时就已经掌握了主动:首先,该书文本均由中美一流

专家撰写,具有学术上的权威性和吸引力;其次,翻译均为中国一流的资深对外传播专家或美国人,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外国读者在阅读此书时语言与思维方式上的障碍或隔阂;再者,耶鲁大学在美国学术界的影响力,使得它在美国的图书市场占了先机..

对外传播或对外出版,有许多问题尚待研究探索,有许多方法尚待改进创新,但无论如何,在工作中变被动为主动,应该成为我们努力的方向。

 

完善技巧

从做记者到做出版社编辑中,多年在对外传播领域工作的经验让我发现确实“内外有别”。譬如,我们述说一件事常常愿意从大到大,从理论到理论,即便是讲述具体的故事,最后还是要上升到理论;但外国人恰恰相反,更关注故事,愿意从故事入手,研究故事、讲述故事,少谈理论。再譬如,我们讲述一些事情,通常会去挖掘它内在的东西但不够注重细节;而外国人不同,他们喜欢把细节描写得细而又细,往往是我们看来并不起眼的东西,他们会特别感兴趣。还有,我们有时会把观点表达得很含蓄,甚至似是而非,让人可以有多种解释;而外国人则习惯于把观点表达得简单明了,不用虚词,直奔主题。当然,种种差异,是由于文化、语言、思维方式等的不同所造成的,我们不能彼此改变各自的特色,但我们可以求同存异,通过提高完善我们的对外传播技巧,缩小相互的距离。

工作中许多经验与方法已见成效,以下仅举例一二。

大题小做。2007年,外文社承接外宣办的任务,策划选题、编辑出版“和平发展的中国系列丛书”。单就“和平发展的中国”这个主题来说,如果纯理论化阐述,对于外国人肯定太大,很难理解并接受。所以我们在策划这套丛书的选题时,力求“大题小做”,不正面阐述纯理论,而是分别讲述各个领域的新进展,新变化,关注的新视点,探讨的新问题,以及未来的新趋势,如《十三亿人的住房变迁》、《建设适宜人类居住的城市》等,通过不同的角度,不同的侧面所展现的事实,来佐证“和平发展的中国”的理论在中国的具体实践。大题目做小了,每一本书看起来就轻松了许多,容易读也好理解了。

小题大做。2007年,外文社承接外宣辦的任务,策划选题、编辑并出版了另一套丛书“国情故事”。与上述方法相反,这套丛书的编辑理念是小题大做。外国读者习惯于阅读故事,除了因为这是他们语言的表述方式,还因为故事更具直观性,易于理解。我们分别提出了《生活到老》、《大熊猫和朱鹮的家园》等故事文本,每一本书都是以讲故事开头直到以故事结束,文风平易通俗,故事生动有趣,没有艰深的理论,但每一本书事实上都在服务于“和平发展的中国”的大主题,而话题的选择也基本是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

对外传播或对外出版是一项困难重重却又意趣横生的工作,也许我们做了一辈子都还没摸到窍门,理出头绪,看到显效,但是,对于热爱此项工作的任何人来说,它有太多的未知数,因此始终存在着机遇和挑战,仅此一点,就值得为它付出我们的心血与热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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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周 瑾 金 中

作者:崔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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