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管理部分案例分析

2022-08-26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项目管理部分案例分析

酒店管理系统的部分研究与分析

摘 要:随着国家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旅游业也顺应发展,促进了酒店行业发展速度,科技发展带动了计算机应用,酒店管理也运用计算机处理问题,从而很好实现了计算机化和信息化发展,酒店管理系统目标主要立足酒店实际,着眼于酒店未来发展趋势,同时很好加强了酒店管理和服务效率。

关键词:酒店管理;系统;研究;分析;

一、酒店管理系统概念

酒店管理系统在酒店管理工作中作用非常大,根据国内酒店管理系统研究,需要对于酒店管理系统进行详细分析设计,制作酒店业务管理流程图和数据库,在系统设计中要对于酒店管理做好系统功能详细设计。系统在分析设计过程中遵循实用性和可靠性原则,及时改善酒店管理质量系统,提高酒店工作人员工作效率。随着信息技术发展,很多酒店都把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作为酒店实施科学化管理主要工具,同时很好提高酒店质量,使用计算机对于酒店管理,需要做好检索迅速、可靠方便和成本低工作,保证酒店管理更加科学化和高效化发展模式,同时和世界接轨。

二、酒店管理系统作用

随着计算机网络和通信技术发展,酒店企业管理系统进入网络化发展时期,管理信息系统在社会经济发展领域发挥巨大作用,酒店的管理水平对于酒店经营状况有决定作用,需要很好利用计算机管理手段实现对于酒店高水平管理,利用科技手段很好提高酒店管理是一条非常行之有效管理途径。计算机管理并不是酒店管理关键元素,但是也能最大限度发挥作用,对酒店业务管理提供了非常强大作用,需要采用全新的计算机网络处理技术应用到酒店管理中,提高酒店管理效率,需要提高管理人员和管理系统之间灵活互动,实现对于流畅工作流程,帮助酒店有效进行业务管理。

三、酒店管理系统分析

1、酒店各级管理领导者在计算机系统运行中,需要不断从宏观方面提高经济效益,保证管理者及时了解酒店运行真实情况,科学决策信息能力,酒店管理一般都是以住宿和经济管理,需要建立一套能够反映酒店住宿和经济运行的指标,在系统运行过程中直接改善酒店管理服务模式。

2、酒店管理人员要对于系统进行功能进行维护工作,包括操作方便、简单易学和影响管理等方面,在系统具体设计实践中,要对于系统信息进行及时添加、删除、修改和查询,针对每种业务要实现操作人员对于系统合理认识。

3、结账方式主要是现金支付和信用可等,需要运用计算机对于账单进行编辑,处理好系统管理,根据客人结账时间进行自动费用提醒,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收费用。

四、系统可行性分析和系统设计方案

1、计算机网络技术和计算机硬件性價比都不断需要提高,有效保证计算机管理使用,同时做好对于系统开发模式、组件对象模型和分布式组件对象模型技术管理,在国内酒店管理行业中要实现信息管理合理化。酒店管理系统在信息化软件发展今天,应用酒店管理系统,阻塞了管理漏洞,需要很好提高酒店财产、管理水平、客人住宿环境和酒店服务质量,运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来实现对于管理现代化,是酒店管理系统最关键问题。

2、酒店管理系统设计主要原则是发展实现系统总需求,遵循实用原则基础上,对于酒店管理信息系统最大限度实现,同时要充分考虑各个行业层次发展需求,实现对于计算机数据处理,满足客户需求。在计算机技术上采用先进软件开发技术,实现对于设计方案可视化工具开发,保证体系结构和服务器结构管理。

3、酒店管理信息系统应该具有非常良好可持续发展,对于软件设计要尽可能实现模块化和组件化,提供配置工具,保证系统灵活配置,对于数据库设计还要及时考虑到实际情况需要,应用软件数据库系统设计要很好符合安全性,防治数据库备份不恰当问题,做好标注软件设计工作,严格执行国家软件工程标准,保证系统质量,设计出符合国家酒店管理发展规划方案。

4、满足系统需求过程中,要不断减少系统开销,尽量避免复杂化系统设计,按照各种模块进行间接处理,保证功能需要,缩短处理流程,减少开发费用,保证项目按照计划进行。根据系统需要运用计算机编程软件实现酒店管理系统分接措施,保证系统合理化,方便对于数据进行模块化处理,增强信息安全性。

五、酒店管理系统重要意义

1、酒店管理系统是现代酒店经营管理重要依据,对于决策管理者来说最重要问题就是要根据信息技术发展和计算机智能化管理,提高计算机管理水平,计算机不仅是酒店管理系统参照,更是现代酒店管理水平科学化表现,能够很好保障日常事务实现有序规范化进行。酒店管理系统处理信息能力能够很好加快实现酒店迅速发展,方便酒店竞争优势地位。

2、酒店管理系统同时会受到环境因素影响,是一个非常开放的计算机收集系统,可以输入各种票据、账单和报表等,通过对于该系统输出可以很好控制企业物流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实现改善环境目的。酒店管理系统更是一个非常前卫信息系统,主要包括控制系统和反馈系统,主要业务处理酒店具体数据信息,现代酒店经营管理主要处于不断变化环境中,需要系统运行过程中能够及时进行实际情况分析,根据系统输出信息模式实现对于信息调整处理。

3、酒店管理具有一定等级制度,分工明确和上下级相互契合,在酒店管理系统需要更好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同时提高数据管理精确度,在整个现代酒店计划和组织过程中,要不断加强高层决策,根据酒店管理系统实现对于经营者经济效益提高。

4、做好计算机信息安全性和完整性,需要对于数据库处理正确方式,在计算机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需要一定机制实现对于数据,根据对于数据库分析,及时对于计算机信息处理,很好完成实现程序完整性控制工作,保证数据安全有效,最大限度做好对于酒店管理数据安全保护工作。

结论:

我国酒店计算机应用比较广泛,不论规模大小、档次高低和中西方管理,都不同程度利用计算机技术对于酒店管理,单机处理简单模式逐步向着计算机技术相互融合,在大批量采集和处理信息情况下,需要按照一定标准管理,为计算机信息处理提供综合管理,酒店管理系统中需要高度自动、准确和省时方式减少酒店人力和物力,最大限度给酒店代来利润。

参考文献:

[1]王建设,张金娜,酒店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J].计算机与现代化;

[2]白雪峰,贺春林,酒店餐饮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J].电脑知识与技术;

[3]于侃侃,数据库原理与应用课程教学改革探讨[J].无线互联科技。

作者简介:

张立俭(1981.02-)男,汉族,山东济南人,讲师,研究生,主要从事酒店管理研究方向。

孙丽钦(1981.12-),男,汉族,山东日照人,讲师,本科,主要从事酒店管理研究方向。

作者:张立俭 孙丽钦

第2篇:水利工程地基施工部分的施工与管理分析

【摘要】地基施工部分是水利工程质量的根本保证,也是水利工程施工的重要环节,其施工的好坏直接影响了整个水利工程的施工质量。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水利工程的地基施工技术也得到了较大的提高,有效的保证了水利工程的施工质量。而就现阶段来看,虽然我国水利工程地基施工的施工工艺逐渐成熟,但是,在施工和管理等方面还错在着众多问题,反而有影响了水利工程的发展,也为水利工程的质量留下了安全隐患,甚至影响了经济的发展,威胁了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本文将通过分析水利工程地基施工部分的施工技术,和现阶段地基部分施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了若干建议,以期能够为提高整个生个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提供参考。

【关键词】水利工程;地基施工;施工技术;管理分析

前 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水利工程的规模也越来越大,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工农业的发展需求,但是,不论任何规模的水利工程都离不开地基的施工,其施工质量直接决定了整个工程的质量,并影响着后期水利工程的使用寿命。而水利工程地基施工质量一方面与施工的技术有关,先进的施工技术可以有效的保证施工的质量,另一方面,其施工的质量与质量的控制管理工作也密切相关,两者共同影响着整个水利工程的建设。而现阶段,我国的水利工程地基施工中的质量管理工作中也存在着诸多问题,为安全埋下了隐患,因此,我们有必要深入的探讨水利工程地基部分的施工与管理,进而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以保证整个工程的质量。

一、水利工程地基部分施工的探析

地基施工在任何施工中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就水利工程来看,它主要受到地质条件以及施工环境等因素影响较大。而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不断的有新的工艺应用到地基工程的施工中,例如可以利用化学加固的方法对土壤进行加固处理等。目前常用的地基工程施工技术主要有以下几种:

1、土方开挖技术

土方开挖是整个水利工程施工的基础环节,是地基基础施工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在开挖的过程中,要严格遵守设计的方案,并结合施工场地的地形进行施工,另一方面在开挖过程中,需要做好排水工作,并及时的处理挖出来的土壤。此外,还要采取一定的措施保护基础土结构,并在距离地面5m以下设置集水坑对地下水进行集中处理,以保证将地下水位控制在尽可能低的位置。

2、地基的处理技术

在地基开挖后就需要采取一定的地基处理技术,来保证地基施工的质量。常见的地基处理技术主要有换填强夯技术、加筋技术和高壓喷射灌浆技术等。首先,换填强夯的处理技术,是为了提高地基的承载力,提高其透水性能,并实现软土地基构造的重新组合的一种技术。在应用该施工方法时,需要挖出较薄的淤泥层,然后采用换填技术,使用粗砂、水泥、灰土等换填的方式,已到达加固地基的目的,然后采用强夯技术,将地基在夯力的作用进一步加牢。其次,加筋技术是水利工程地基施工中常用的技术之一。它主要通过在地基表面铺设较高强度的土工合材料,以平载荷,减少破环力,进而提高整个地基的载荷性能。有时还可以在地基的内部埋设抗拉性能较强的土工合成材料,通过与土层颗粒之间的摩擦力促使二者结合成为一个整体,进而达到地基稳定性能的目的。最后,高压喷射灌浆技术通常可以通过无损贴嘴灌浆和打孔埋管灌浆两种技术来实现,就二者的比较来看,前者更具有发展前景。

二、水利工程地基施工中常见的问题分析

目前,虽然水利工程基础施工的工艺和质量管理水平都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但是,从施工的实际实践情况来看,还存在诸多问题,为整个水利工程留下了安全隐患,其问题主要表现在:

1、质量意识薄弱

一方面,在地基的施工管理中,不能充分认识到地基施工质量的重要性,导致在地基部分施工的过程中,缺乏管理,缺乏监督,并且认为的简化施工方案,违背施工程序而导致地基基础施工在思想上就出现了管理漏洞;另一方面,部分施工单位为了节约工程成本,不顾工程的质量赶进工期,造成人为的压缩工期,为地基的质量留下了安全的隐患。

2、设计不够标准

在地基施工前,需要根据水利工程的施工场地、施工要求等需要进行勘察,并根据勘察的数据设计出科学的最佳方案,而在实际的实践中,很多管理人员忽视施工前的勘察工作,只是对一些数据进行分析整合,缺乏最新的第一手资料,以至于设计出来的施工方案不够标准,导致地基施工质量出现问题。

3、预算不足,缺乏质量监督体系

预算不足是影响地基施工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一方面,预算不足限制了各个环节的施工,另一方面,预算不足也影响着施工前的勘察设计工作,进而,影响着整个水利工程的施工质量。而缺乏质量监督管理体系是我国目前水利工程地基基础建设普遍面临的问题。对施工缺乏监管为整个工程的安全留下了巨大的质量隐患。

三、水利工程地基施工中的施工管理方法

为了保证水利工程地基施工的质量,除了要求管理工作人员提高质量管理意识、设计科学的施工方案和建立健全质量监督体系,还需要对地基施工过程中进行加强质量控制管理工作,其主要方法有:

1、地基选择的管理工作

由于地基施工的工作环境条件等对施工的质量和施工的顺利进行有直接的影响,并且还会影响到施工的技术复杂程度,因此,地基的选择要求确保施工环境以及施工条件符合标准的要求,在对地基选择时需要进行严格的管理控制。

2、地基土基挤密的控制管理

地基土基的密度是否符合标准,直接影响到了桩和桩之间的承载力,若在对地基回填过程中,对土基挤压不实,没有满足标准的密度要求,土质过于松软,就会影响地基的稳定性,因此,需要通过完善的挤密措施对地基进行处理,例如可以采用上文说介绍的强夯技术来夯实土基等。这样,在挤压密实后,桩间孔隙就会变小,含水量也降低,进而保证了地基的承载力。因此,需要对地基土基挤密压实进行严格的控制。

3、混凝土的配比管理

通常,混凝土的配比也是影响地基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在地基混凝土的配比中需要加强管理,一般要求水泥的用量相应减少,可加入大量的粉煤灰,以减少混凝土的热反应。根据实验结果,其水和水泥的配比为80:75,即用水量为83kg/m3,水泥用量为75kg/m3。

4、地基桩体的管理工作

一方面,要求施工管理人员充分了解整个水利工程建设的目的、原理以及设计等基本内容,进而把控每一个施工环节。另一方面,管理人员需要对地基桩所需的大量碎石、水泥等原料进行检测,保证材料的质量,进而确保地基满足水利工程建设的需要。

5、地基承载力和预应力的管理

首先,为了保证施工的质量在进行桩置换中,要注意减少桩间土的应力,要做到对桩的压缩性管理和控制,进而提高符合地基的承载力;其次,在地基施工中,通常需要采用预应力管桩的施工方式来提高地基的施工质量,这就要求我们,加强对监测结果的分析,进而根据分析的结果和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对策,以提高桩的预应力作用。

四、结束语

水利工程的地基施工部分是整个水利工程的基础工作,其施工技术和施工管理直接影响了水利工程的质量,因此,在实际实践中,需要加强各个环节的质量管理工作,以确保水利工程的整体质量,确保水利工程建设的可持续性发展。

参考文献:

[1]林桌礼.关于水利水电地基工程施工技术的分析[J].科技与企业.2014,(15):256

[2]毛合钢.浅谈水利工程地基施工管理措施[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3,(24):194

[3]吴其英,白涛.探究水利工程地基施工的部分管理策略[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4,(14):204

作者:陈圆圆

第3篇:广西部分二、三级医院输血科(血库)质量管理现况分析

摘要:目的:了解输血科(血库)管理存在的问题,为提高广西地区输血质量提出有益的建议。方法:以信函方式对广西二级及以上医院输血科(血库)业务开展情况调查。结果:部分医院成分输血率差距较大,开展业务项目单纯,缺乏有效质控手段。结论:提出制定输血前相容性检测的SOP,完善输血相关检测;实现输血科微机管理,提高输血工作质量和效益;开展新技术、新业务,提高科学合理用血水平等相应对策。

关键词:输血;质量管理;调查

输血是现代医学中重要的抢救、治疗手段。血液及其制品的管理是一项科学的系统工程,是保证血液质量、提高医疗用血效率、促进输血事业和科研技术水平不断发展的关键[1]。笔者对广西部分二、三级医院输血科(血库)的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调查分析,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1 资料与方法

1.1 调查对象

选择广西部分二级及以上医院作为调查对象,共60家,其中接受调查的医院为53家。

1.2 调查方法与内容

自行设计问卷调查表,以信函方式对调查对象进行调查。调查内容:年用血量、成分输血率;配血操作方式、开展免疫血液学实验情况、开展临床输血治疗情况;血液出入库管理等。

1.3 统计学分析方法

所收集调查数据输入计算机,应用统计软件SPSS10.0进行统计分析。计量资料分析采用t检验或秩和检验。

2 结果

2.1 被调查医院的成分输血率和年用血量

2.1.1 成分输血率 53家医院中,3家三级医院(占5.66%)、2家二级医院(占3.77%)成分输血率未达到等级医院的标准(三级医院≥70%,二级医院≥50%)。其余医院(占90.57%)均达到等级医院的评审标准。

2.1.2 年用血量 27家三级医院5种血液成分,全血年用血量最大为3815单位,最少为269单位;血浆年用血量最大为11688单位,最少为34单位;红细胞年用血量最大为6760单位,最少为373单位;血小板年用血量最大为7966单位,最少为10单位。26家二级医院全血年用血量最大为931单位,最少为9单位;血浆年用血量最大为3227单位,最少为4单位;红细胞年用血量最大为4562单位,最少为74单位;血小板年用血量最大为590单位,4家医院为0。5种血液成分年用血量在两种级别医院相互间分别比较,由于该数据分布属于非正态分布(P<0.05),因此采用秩和检验。经检验,除冷沉淀外均有显著性差异(P全血=0.000,P血浆=0.000,P红细胞=0.004,P单采血小板=0.000,P冷沉淀=0.212),见表1。

表1 不同级别被调查医院的5种血液成分的年用血量比较(单位:U)

医院级别全 血算术均数中位数血 浆算术均数中位数红细胞算术均数中位数单采血小板算术均数中位数冷沉淀算术均数中位数三级1469.19791.004823.423018.003345.312674.001233.37572.0046.6011.00二级316.81185.00398.75192.001028.78583.0077.4921.0013.9610.00 每单位全血=200ml;每单位红细胞与血浆为从一单位全血分离制备而成;每单位冷沉淀含凝血因子Ⅷ80U以上;每单位单采血小板约250ml(至少含2.5×1011血小板)

2.2 被调查医院的输血科(血库)工作状况和业务开展情况

2.2.1 工作状况 接受调查的53家医院中12家(占22.64%)医院输血科(血库)仍沿用单纯盐水介质配血,尤其是在二级医院。仅有6家(11.32%)医院输血科(血库)施行日班双(叁)人夜间单人配血操作方式,47家(88.68%)医院输血科(血库)施行24h单人配血操作方式,没有1家施行24h双人配血操作方式。另外血液出入库管理全部手工操作有49家 (占92.45%),详见表2。按卫生部《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的要求血液管理的相关资料要保存10年。但此次调查发现:53家医院输血科中有25家未按卫生部的要求保存资料,大多仅保存2~5年。

2.2.2 业务开展情况 6家(占11.32%)医院开展免疫血液学试验。然而除2家医院能够进行较全面红细胞、白细胞、血小板免疫血液学方面试验外,其余医院试验项目较少,只能进行血型鉴定或(和)抗人球蛋白试验和(或)ABO(Rh)新生儿溶血病检测。53家医院均未开展室内及室间质量控制工作。

2.3 被调查医院的临床输血治疗开展情况

在53家医院中,9家医院(16.98%)开展白细胞过滤血液制品输注及保存式自身输血;14家三级、2家二级医院接受输血咨询或开展输血会诊。然而所有医院输血科(血库)均未开展辐照血与血液成分分离置换术等治疗工作。

3 讨论

3.1 成分血使用差距较大

成分输血比例已被列为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输血技术是否先进的重要标志。成分输血的开展和使用,标志着本地区临床输血技术的提高。而成分输血开展的好坏,关键已不在于采供血机构及医院规模的大小和条件的好坏,而在于医疗单位领导的重视和广大医务人员输血观念的改变。只有得到他们的认同和配合,成分输血这一现代输血技术,才有可能在所有医院真正的推广开来。

成分输血率是否达标是等级医院评审重要考核指标之一。2005年,卫生部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对成分输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三级医院≥85%、二级医院≥65%),然而成分输血率在部分三级医院及二级医院并未达到等级医院的标准,说明部分医疗单位成分血的应用工作还开展得不平衡。

3.2 开展业务项目单纯,缺乏有效质控手段

科室业务仅限于发血、配血,而绝大部分医院未开展白细胞过滤血液制品输注、贮存式自身输血和辐照血、疑难血型鉴定、血小板抗体检测和抗体筛查、全血及成分血的质量检查等。绝大多数医院未开展室内和室间质量控制或控制方法不规范。大部分医院施行24h单人配血操作方式。

从调查分析表明目前广西大部分医院输血科(血库)血液制品出入库管理仍采用手工操作(占92.45%)。4家三级医院虽拥有电脑,但由于电脑运行的软件功能单一,只能进行简单用血管理,不能进行血液制品出入库及临床用血的一体化管理,使输血科(血库)技术人员整天忙于简单重复抄写工作中。大多数医院的输血科没有积极主动参与临床输血咨询及会诊工作。

4 建议

4.1 制定输血前相容性检测的SOP,完善输血相关检测

标准操作规程(SOP)是在规定的特定工作范围内指导员工进行工作的书面说明书。SOP是输血质量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输血质量管理是必不可少的,它能规范和统一工作人员的具体操作过程,最大限度地降低人为误差和个体差异;为有效的实施过程控制和质量监督提供依据;为记录保存和文件管理提供了基础;为工作人员的培训提供了材料,使岗位培训简单化和标准化;在出现医疗纠纷和发生质量问题需要法律介入时,有助于解决有争议的问题;SOP通常是采供血和输血服务机构评审和验收所要求的必备内容。此外,输血科(血库)所使用的试剂要有药品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及试剂批文号,操作方法符合《临床检验操作规程》[2]要求,并对其进行登记保存。

此外,医院输血科的相继成立,则标志着输血技术正向临床各专业渗透、发展。因此,现代医学要求,医院输血科的工作职能不应停留在过去单一的供应型模式上,而应向诊断治疗型的新型模式转移,即能参与和指导临床治疗用血,推广成分输血与自体输血,开展临床科研用血的研究。应开展诊断检查,包括:输血前的诊断试验;新生儿溶血病(HDN)的产前诊断、预防;建立临床输血研究室:为临床提供可靠数据,通过血液学检查输血判断输血的适应证;对输血反应的原因诊断;对输血后疾病治疗效果的实验观察;观察血液及血液成分输入人体后数量和质量等。参与临床输血会诊,帮助和指导临床医生,科学用血,开展成分输血,消除盲目输血,变被动供血为指导性输血。开展输血研究:现代输血法不但提倡的是大力开展成分输血,根据患者病情选择适当的血液成分对症治疗外,还应当围绕临床开展各种输血研究。目前输血研究的热门课题是,输血性疾病的传播,自身输血、器官移植以及生物工程技术等领域的研究和运用。研究血清型和红细胞酶型在临床疾病中的诊断及愈后评价。开展组织配型、开展和研究造血干细胞移植等工作。

4.2 实现输血科微机管理,提高输血工作质量和效益

输血科每天要处理大量的血液入库、出库、核对、数据统计等繁杂工作,不允许出现半点差错。针对这一情况,开发输血业务通用管理软件,实现对血液入库、出库、核对、资料快速查询、数据统计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简化劳动强度,提高工作效率;计算机的应用[3]可提高医院管理水平和输血技术水平,加强了血源的质控力度,使临床输血工作更趋科学化和规范化;解放劳动力,提高工作效率;在网络运行时,临床科可查询有患者用血情况和备血情况等,从而体现网络技术的实时处理性及数据共享的特点。

4.3 加强临床输血质量控制

质量工作是输血工作的灵魂,应建立省级的输血质量控制和监督实验室,制定相应的质量控制标准及质控结果评分方法。质量审核是监督质量保证体系的管理手段,也是血液及制品投放到临床中的最后一道关卡。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应从实验室设置和环境、样品和试剂的控制、室内质量控制(IQC)和室间质量评价(EQA)、质量审核着手[4]。质控管理主要包括血源、血液制品、仪器设备、试验试剂及人员素质等管理。通过各种血液制品的定期抽查(与标准参数比较达标情况)及其他项目指标的综合分析来监控影响血液制品的因素,确保了库存血的有效运行。

建立完善有效的质控制度,加强环节质量控制。输血科要由科主任及有关科室人员组成质量管理小组,负责本科室的质控工作,建立有关规章制度,制定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职责,完善各项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并负责监督落实。加强配血、发血、检验等环节质量控制,严格执行“七查七对”制度(“七查”指患者姓名、科室、住院号、床号、血型、输血种类、取血科室,“七对”指献血员姓名、血型、血号、血液种类、血量、采血日期、有效期),保证输血安全。认真签署输血治疗同意书,建立患者输血不良反应汇报、输血传染病登记报告制度,真正做到有记录、有处理措施、有原因分析,杜绝差错事故的发生[5]。

4.4 开展新技术、新业务,提高科学合理用血水平

随着医疗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新的仪器设备不断引进,新的治疗方法不断出现,输血科作为医院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应跟上科技发展的需要,积极开展输血医学研究,推广新技术、新业务。

总之,输血医学是一门年轻的学科,输血科也是一个新兴的科室。如何把输血科建设好,需要全体输血技术人员更多的探索。相信随着输血医学的发展,输血科一定会越来越壮大,成为医院诊疗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本次调查希望能引起各级有关人员的重视,逐步完善各级医院的输血科建设,真正按照《临床输血技术规范》[1]进行工作,保障临床安全用血、合理用血。

致谢:感谢被调查医院输血科(血库)、检验科主任们的协助和配合,使得调查工作能够如期开展和完成。此外,还要感谢广西自治区人民医院输血科的全体同仁的支持和帮助。

参考文献:

[1] 金宗骧.输血系统血液学检测模式的探讨[J].中国输血杂志,2001,14(3):161-162.

[2] 叶应妩,王毓三.全国临床检验操作规程[M].3版.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1997:177-178.

[3] 张青,胡丽华,刘峰. 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在输血科的应用[J]. 临床输血与检验,2003,5(3):231-232.

[4] 张秀俊,张岚,刘显智,等.临床输血管理体系的建立与应用[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1997,13(5):272-273.

[5] 杨世明,杨枨林. 输血科档案资料管理初探[J]. 中华医院管理杂志,1997,13(10):601-602.

(收稿日期: 2007-07-06)

[责任编辑 王慧瑾 邓德灵]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

作者:杨 起 焦 伟 黎海澜 朱春丽

第4篇:《电力安全生产及风险管理权威解读、专家评论与案例分析》部分

电力企业零违章、零事故管理技巧暨安全风险管理疑难问题处理实战研修班

《电力安全生产及风险管理权威解读、专家评论与案例分析汇编》

部分内容

注:《电力安全生产法规文件与工作标准汇编》汇集国务院及国家发改委、电监会、安监局、国网、南网等部门近期颁发的、涵盖电力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事故调查、作业规范、设备管理、隐患排查、责任追究等方面的60余个法规文件与工作标准,210页。《电力安全生产及风险管理权威解读、专家评论与案例分析汇编》内容包括政府官员、权威安全管理专家关于电力安全生产、风险管理、风险辨识控制与评估、设备管理、安全改进、作业规范、应急管理等热点问题的权威解读、评论及丰富的案例介绍,共百余篇,320页。全套资料共680元,咨询电话:010-657078

41、65705829。

电力系统习惯性违章行为及表现

一、反习惯性违章概述

在电力系统,习惯性违章现象由来已久。80年代初,东北地区率先提出“反习惯性违章”的说法,反习惯性违章工作成了反事故斗争的一项重要举措。为了预防事故,更加卓有成效地开展反习惯性违章工作,需对反习惯性违章若干问题加以研究探讨,并上升到理性认识。

1. 习惯性违章的涵义及主要表现形式

究竟什么是习惯性违章?人们可以列举出若干个具体事例,然而长期以来没有明确的定义,即没有恰如其分地揭示这类现象的本质及其内在联系。

所谓习惯性违章,是指那些固守旧有的不良作业传统和工作习惯,违反安全工作规程的行为。例如:《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第137条规定:“禁止在运行中人工清理皮带滚筒上的粘煤或对设备进行其他清理工作。”但是,某发电厂煤控制室的工人从70年代建厂起,就采用锹刮的做法清理皮带滚筒上的粘煤,造成连人带锹卷入下皮带与滚筒之间碾压致死的恶性事故,人们才认识到旧的习惯性做法的危害性。在调查分析这起事故时,煤控室的3名新工人都承认自己以前也用锹刮过滚筒上的粘煤,只是没引起事故,侥幸过关。他们还反映;“老工人都是这么干的,我们是从老工人那里学来的。”而老工人却说:“我们的师傅也是这么干的,但他们动作利索未出事。”由此可以看出,习惯性违章是一种长期沿袭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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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企业零违章、零事故管理技巧暨安全风险管理疑难问题处理实战研修班 的违章行为,它实质上是一种违反安全生产工作客观规律的盲目的行为方式,或没有认识,或随心所欲,但都习以为常,习惯成自然。

习惯性违章的表现形式有多种,按照违章的性质来划分,可分为以下几种。

一是习惯性违章操作,即那些在操作中,沿袭不良的传统习惯做法,违反安全规程规定的操作技术或操作程序的行为。例如,《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对倒闸操作的顺序、要领和安全事项,都作了明确规定。按理说规程已颁布多年,操作人员应该养成按规程办事的习惯,但事实上,不在模拟图板上预演,木标示设备实际状态,不执行复诵制,不执行监护制等不良习惯,屡屡出现,致使习惯性违章操作成为造成误操作或人身伤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是习惯性违章作业,即违反安全规程,按照不良的传统习惯,随心所欲地进行生产或施工活动。例如,1978年5月,某公司五班在承建220kV元建线一次作业中,将杆整体立起后,发现由于永久拉线的交叉点碍事,提升不了导线,而要把导线提上去,必须重新打上所有的临时拉线,再解开永久拉线。作业人员为了图省事,竟然在没有打临时拉线的情况下,解开了永久拉线,并提升导线。结果,电杆偏心受力倾倒,2名在杆上作业的人员随杆坠落地面,其中一名当即

死亡,另一名重伤。事故后调查发现,类似的随心所欲的作业,在五班已发生几次。有的工人竟然振振有词地说:“不论怎么着,我们把杆立起,把导线安装上去就行。”正是这种习惯性违章作业的行为取代安全规程造成了严重后果。

三是习惯性违章指挥,即负责人在指挥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规程的要求,按不良的传统习惯进行指挥的行为。例如,按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在线路已经送电的情况下,命令工作班成员到带电设备上检查柱上油断路器端子,工作负责人“必须交待清楚安全距离和安全措施”,“认真执行监护”。可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的负责人竟然简单从事,该交待的项目不交待,该执行的监护不执行,由此而带来的必然是按照不良的传统习惯进行盲目指挥,必然会造成不堪设想的后果,正如有的工人所说:“习惯性违章指挥无异于杀人。”

2. 习惯性违章的危害性

我们可以把违章分为习惯性违章和偶然性违章。以电力系统为例,习惯性违章与偶然性违章相比,习惯性违章造成事故的机会更多,概率更高,因此危害性更大。这么说绝非主观臆断,而是由于习惯性违章诸多特点决定的。

(1) 习惯性违章具有一定的顽固性。

习惯性违章是由一定的心理定势支配的,并且是一种习惯性的动作方式,因而它具有顽固性、多发性的特点,往往不容易纠正。只要支配习惯性违章行为的心理定势不改变,习惯性动作方式不纠正,习惯性违章行为就会反复发生,直到行为人受到事故的惩罚。

(2) 习惯性违章具有一定的潜在性。

一些习惯性违章行为往往不是行为者有意所为,而是习惯成自然的结果,而对习惯性违章行为,由于人们看得多了,习以为常,所以,根本没把它当回事。“身在险中不知险”,容易使人对违章现象丧失警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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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习惯性违章具有一定的传染性,它会危害几代人。据对现有的一些职工存在的习惯性违章行为的分析,他们身上的一些“不良习惯行为方式”,不是他们自己“发明的”,而是从老职工身上“学来的”。看到老职工违章操作“既省力,又没出事”,自己也盲目地效仿,而且又用自己的习惯性行为方式,去影响新一代职工。这些不良的习惯性行为方式如不彻底根治,必然导致一脉相承,代代相传。

(4)习惯性违章具有一定的排他性。有些习惯性违章的工人,对安全规程根本学不进,不遵守,总以为自己的习惯性方式“管用”,而安全规程是“可有可无的东西”。其结果,必然严重地妨碍安全规程的贯彻执行。综上所述,习惯性违章与事故之间已经构成了因果关系,换句话说,习惯性违章是造成事故的一大根源,一些事故是习惯性违章的必然结果。据统计,电力行业70%-80%以上的人身死亡事故是习惯性违章造成的,而且有一个惊人的相似之处,就是某些单位现在发生的事故,在过去曾经发生过;造成事故的原因也基本相同,这就是习惯性违章。习惯性违章危害极大,既有害于国家和企业,也有害于职工个人和家庭。因此,一定要对习惯性违章嫉恶如仇,一经发现,就必须坚决纠正。

3.习惯位违章的成因

从总体上分析,习惯性违章的形成,有一定的历史、社会和心理原因。

(1)历史原因。可追溯到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期间。在此期间,破除迷信,解放思想,敢想敢干,不讲科学,企业各项安全规章制度遭到严重破坏,违章现象蔓延滋生,很多已成为不良的习惯行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党和国家拨乱反正,恢复和健全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创造了实现安全生产的有利条件。然而,时至今日,仍有人把规章制度视为“条条框框”,“执行不执行无所谓”,仍然坚持违反安全规程的木良习惯做法。

(2)社会原因。

一些职工在特定的社会环境中养成的不良习惯,例如自由散漫、不良的习性嗜好等,也是产生习惯性违章的一个因素。同时,具体的习惯性违章做法,也有一定的消极影响。如前所述,一些习惯性违章现象所以在几代人身上反复出现,正是上行下效或师授徒仿的结果。

(3)心理原因。旧技能的干扰是形成习惯性违章的重要原因,从新中国建国之初到现在,我国工业发展很快,新的生产工具和工作方式不断地更新。然而,有些工人习惯了以前的做法,总觉得新做法不如以前的老做法得心应手。因为这些老做法,经过长期的劳作已操作自如,从信息输入、判断到输出的全过程已渗透入脑以达四肢,因而要掌握新的操作方法和工艺流程,就必须排除老做法和老流程的干扰。而在这新旧交替过程中,很容易使人离开新的轨道而步入旧辙,即导致习惯性违章行为。麻痹大意、侥幸心理、自以为是、求快图省率等,是支配习惯性违章的思想因素。总之,形成习惯性违章的原因十分复杂,某一种具体的习惯性违章行为,都有其特殊的成困,不能一概而论。只有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才能弄清习惯性违章的症结所在。

二、习惯性违章的表现及纠正 1.工作场后不能保持先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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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在工作现场随意堆放工器具和用料,每天工作结束前,不进行工器具和物料的清整与摆放,不打扫工作场所即下班。

【纠正方法】应向班组职工讲清楚:良好的作业环境是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条件,工作现场的工器具和物料摆放无序,地面不整洁,不仅会给正常工作造成不便,而且还可能伤害作业人员。应依据安全规程要求,督促并教育职工养成保持作业现场整洁、文明施工的良好习惯。

2.随压在接机或经改物结构上打孔

【举例】有的作业人员为图方便,未经生产技术部门批准,随意在楼板或建筑物结构上打孔。 【纠正方法】应讲清楚:楼板或建筑物结构必须保持完整和稳固,才能起到支撑的作用。随意在楼板或建筑物结构上打孔既不美观,又会妨碍其稳固性。对不经批准,随意在楼板或建筑物结构上打孔的应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罚。

3.用青光大最重物或起重滑车

【举例】需要悬吊重物或起重滑车时,有的作业人员留省事,竟用已安装好的管道进行悬吊。 【纠正方法】应讲清楚:重物或起重滑享有一定的质量,悬吊在管道上,会造成管道塌陷或折裂,损物伤人。因此,①禁止利用任何管道悬吊重物或起重滑车;②加强现场监督,发现利用管道悬吊重物或起重滑车的行为时坚决制止。

4.在是要加盖盖板之处,不加盖盖板

【举例】有的施工单位和作业人员在厂房内外,工作场所预留的井、坑、孔、洞或沟道上不加盖盖板,对危险视而不见,习以为常。

【纠正方法】应讲清楚:生产厂房内外,工作场所的井、坑、孔、洞或沟道,必须覆以与地面齐平的坚固盖板。违反这条规定,在井、坑、孔、洞或沟道上不加盖盖板,就会发生人员坠落伤害事故。应准备坚固适用的盖板并对现场经常进行检查,发现有遗漏之处及时补盖。

5.在通道口随意放置物料

[举例]经常在门口、通道、楼梯和平台等处存放容易使人绊倒的物料。

[纠正方法]应讲清楚:门口、通道、楼梯和平台等处,是人员行走和物料转运的必经之地。如果在这些地方放置物料,必然会阻碍通行,给工作带来不便。因此,不准在门口、通道、楼梯和平台等处堆放物料。应经常检查,发现通道等处放置物料立即清除。

6.将消防器材移作他用

[举例]有的工作人员在开门后随手用灭火器挡门或移动灭火砂箱作登高物。

【纠正方法]应讲清楚:消防器材平时储放生产厂房或仓库内,一旦着火时用以灭火。随意把灭火器材移作他用,会损坏它的性能;如果不归放原住,起火时手忙脚乱,找不到灭火器材灭火,会造成更大的损失。应经常检查消防器材是否妥善保管,如发现移作他用应立即整改。

7.在工作场所存放易燃物品

[举例]把没用完的易燃物品随手放在工作场所的角落或走廊,准备下次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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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方法]应讲清楚:在工作场所存放汽油。煤油、酒精等易燃物品既会污染工作环境,还容易引起燃烧和爆炸。因此,禁止在工作场所存储易燃物品。

作业人员应准确估算领取的易燃物品。领取的易燃物品应在当班或一次性使用完;剩余的易燃物品应及时放回指定的储存地点。对随意在工作场所存放易燃物品的现象,一经发现必须严肃处理。

8.不按现规定穿工作服

[举例]有的工人穿用工作服时,衣服和袖口不扣好;有的女职工进入生产现场穿裙子和高跟鞋,辫子、长发不盘在工作帽内。

【纠正方法]应讲清楚:不按规定规范着装,衣服或肢体可能被转动的机器绞住绞伤。因此,必须按规定着装。在作业前,班组长应对着装进行严格检查,不按规定着装的不准上岗作业。

9.接触高温物体工作,不戴防防护手套,不穿专用防护服【举例]有的工人不戴手套和穿用防护工作服就参加接触高温的作业,还振振有词地说:“穿防护服不灵便,只要小心谨慎,不戴防护手套也不会出事”。

[纠正方法]应讲清楚:接触高温物体,工作时如果不戴防护手套,不穿专用防护工作服,就有可能被烫伤。列举不按规定着装被烫伤的事故,从中吸取教训,作业前应进行认真检查。对接触高温物体,不戴防护手套、不穿用防护工作服者,不准上岗。

10.进入施工作业现场不正确佩戴安全帽

[举例】有的职工进入施工生产现场不戴安全帽或者虽然戴上安全帽,却不系好帽绳,还有的职工把安全帽当成小凳子坐。

[纠正方法]应讲清楚:施工生产现场存在诸多危险因素,比如物体坠落等,因此,必须加强对头部的防护,戴好安全帽,以对头部起到有效的防护作用。进入施工生产现场前,严格检查工人佩戴安全帽的情况,不正确佩戴安全帽者不准进入施工生产现场。发现把安全帽当凳子坐的现象应严肃查处。

11.在机器转动时装折或校正皮带

【举例]有的工人在机器转动时,动手进行校正或者装拆皮带,面对纠正和劝阻,他们不以为然地说:“以前老师傅都这么做,我们这么做也不会出事。”

【纠正方法】应讲清楚:装拆或校正皮带必须在机器停止时进行,否则有可能绞伤手指或手臂。经常列举在机器转动时装折或校正皮带发生的血淋淋的事故,从中吸取教训。对违章操作者应及时纠正,严肃查处。

12.在机器未交全停止队前,进行修理工作

[举例]有的职工发现机器出现小故障,在机器未完全停止以前便进行修理,并且说:“小故障,随手修理一下不影响工作。等机器完全停止,排除故障再重新启动,影响工作效率。”

【纠正方法]应讲清楚:在机器未完全停止之前,不能进行修理工作。经常列举有关事故案例,讲清在机器完全停止之前进行修理工作,极有可能诱发事故,对违章操作者应及时纠正处罚。

13.在机器运行中,清扫、停拭或润滑转动部位

【举例]有的工人在机器运行中,清扫、擦拭或润滑转动部位,这样做非常危险,有可能导致手部或臂部被机器绞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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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方法]应讲清楚:在机器转动时,严禁清扫、擦拭或润滑转动部位,只有确认对工作人员确无危险时,方可用长嘴壶或油枪往油盅里注油。讲解在机器运行中擦拭、清扫和润滑所引发的事故案例,从中吸取教训,对违章操作者,及时纠正。

14.翻越栏杆,在运行的设备人行走或坐立

[举例]有的职工喜欢翻越栏杆或在运行的设备上行走或休息。认为:“这是勇敢的表现’,有的铤而走险,甚至为此“一赌输赢”。

【纠正方法]应讲清楚:栏杆上、管道上、靠背轮上、安全军上或运行中的设备上,都属于危险部分,翻越或在上面行走和坐立,容易发生摔、跌、轧、压等伤害事故,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对违章者给予相应的处罚。

15.人爬梯不注意逐档检查

[举例]有的职工以为:“爬梯很稳固,逐档检查没啥必要。”因此,不进行逐档检查就往上爬。上下爬梯时,习惯用两手同时抓一个梯阶。

【纠正方法]应讲清楚:爬梯的稳固性只是相对的。随着时间的延长和环境的变化及其他意外因素,爬梯很可能发生缺陷和隐患。如果不进行逐档检查,不稳固状态难以发现,很可能引发坠落事故。上下爬梯时,不但应逐档检查是否牢固,还应两手各抓一个梯阶,小心稳妥,以防意外。

16.随定拆除电器设备接地装置

[举例]在使用电气设备中,有的职工随意拆除接地装置,或者对接地装置随意处理。认为:“电气设备绝缘没有损坏,不使用接地装置也不会触电。”

【纠正方法]应讲清楚:随意拆除接地装置,一旦电气设备绝缘损坏引起外壳带电,如果人与之接触就会触电。因此,接地装置不能随意拆除,也不能对接地装置随意处理。对违反者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直至处罚。

17.使用有缺陷的大锤作业

[举例]有的职工使用大锤时,不进行检查,锤头已出现歪斜、缺口、凹入和裂纹,仍照常锤打,并且说:“小毛病,不碍事。”

[纠正方法]应讲清楚:工具有缺陷,不但妨碍作业,而且容易诱发伤亡事故。大锤歪斜就容易抡偏,击伤手臂,如果锤柄断裂锤头会飞出伤人。作业前,应认真检查大锤,不合格者严禁使用。作业中大锤出现缺陷,应立即更换。

18.凿击坚硬或脆性物体时,不戴防护眼镜

【举例]有的工人在用凿子凿击金属或混凝土等物体时,不戴防护眼镜,认为戴防护眼镜,动作不便,妨碍观察。

【纠正方法]应讲清楚:不戴防护眼镜,极易被砸下的金属屑或混凝土碎块击伤眼睛。因此,应当经常检查督促职工在作业时戴好防护眼镜。

19.使用没有防护罩的砂轮研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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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有一位工人在打磨时,使用没有防护罩的砂轮,有人提醒他,他却说:“只要自己注意,不会有危险。”结果砂轮碎裂,碎片崩出击伤了他的头部。

【纠正方法】应讲清楚:安装用钢板制做的防护罩,能有效地阻挡砂轮碎裂时的碎块,保护自己和其他人员的安全。因此,禁止使用没有防护罩的砂轮。对使用未安装防护罩的砂轮的职工应及时制止。

20.忽视检耷,使用带故障的电气用具

【举例】电气用具在使用前,必须进行认真检查。但有的职工却说:“昨天使用时一切正常,再重新检查没啥必要。”

【纠正方法]应讲清楚:由于忽视检查,常使电气用具存有故障而无法察觉。比如,电线漏电、没有接地线、绝缘不良等,既有碍作业,又存在发生触电的危险。因此,绝不能忽视对电气用具的检查。使用前必须检查电线是否完好、有无可靠接地、绝缘是否良好、有无损坏,并应按规定装好漏电保护开关和地线,对不符合要求的不能使用。

21.使用电动工具时不戴绝缘手套

【举例]有的工人感到:“戴绝缘手套工作不方便。”常常徒手操作电动工具。

[纠正方法]应讲清楚:使用电动工具时戴绝缘手套,能有效地防止电弧灼伤或电击倍。在作业前进行严格检查,对不戴绝缘手套者不允许操作电动工具。

22.不熟悉使用方诗,擅自使用电气工具

[举例]有的职工不熟悉电气工具使用方法,却擅自操作电气工具,造成不良后果。比如:提着电气工具的导线部位;因故离开工作场所或遇到临时停电时,不切断电源。这不仅会损坏电气工具,还有可能由于绝缘不良造成触电事故。

[纠正方法]应讲清楚:电气工具必须由熟悉其使用方法的电气工作人员使用,不熟悉其使用方法的人员,不能擅自使用。对擅自使用电气工具者,应及时制止,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23.不熟悉使用方游,擅自使用风动工具

[举倒]有的职工不熟悉风动工具的使用方法,却操动风动工具违章作业。比如,风动工具运行时,拆换零部件。这样,不仅使风动工具的性能受到损坏,而且容易造成人员身体伤害。

【纠正方法]应讲清楚:不熟悉使用方法的人员,不能使用风动工具,发现有擅自使用风动工具的,应立即劝止。

24.不熟悉使用方法,擅自使用喷灯

【举例]有的工人不熟悉使用方法,看到别人使用喷灯“很好玩”,也总想亲自试试。于是,趁别人不在场,拿起喷灯作业。有时还在喷灯漏气时点火,或把喷嘴对人,把人烧伤。

【纠正方法]应讲清楚:不熟悉使用方法的人员,不能擅自使用喷灯。发现有擅自使用喷灯的应立即劝止,防止发生意外。

25.在有可能突然下落的设备下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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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有的职工作业时,不注意检查是否存有危险因素,落实保护措施。比如,在有可能突然下落的抓斗或吊斗下面进行检修等,其危险性显而易见,如果抓斗或吊斗突然下落,人员就会被砸伤,后果不堪设想。

【纠正方法]应讲清楚:在有可能突然下落的设备下面工作,存在很大的危险性。应离开危险区域,在安全环境里工作。如必须在有可能突然下落的设备下面检修时,应预先做好防范措施。

26.在机车驶近时抢过铁道

【举例]在厂内铁道与汽车道或行人道的交叉点,都设有“小心火车”的警示牌、拦路杆,并有专人管理。有的职工在拦路杆放下、机车驶进时,仍就急于穿过交叉点,这样做非常危险,有可能被飞驰而过的机车刮倒或撞伤。

[纠正方法]应教育职工严守交通规则,机车驶近时,不得通过交叉点,负责交通管理的人员应坚决制止行人的冒险行为。

27.在车辆下面或两节车箱的中间穿行

[举例]有的职工为了抄近道,走捷径,在车辆下面或两节车箱的中间穿行,还有的在铁道上或车箱下面休息,这不仅妨碍火车的正常运行,而且是非常危险的行为。

【纠正方法]应讲清楚:在车辆下面或两节车箱的中间穿行和在铁道上或车箱下休息,是一种无知的冒险行为,一经发现应坚决制止。

28.砸煤时不戴防护眼镜

【举例]有一工人嫌戴防护眼镜不方便,便摘下来挂在胸前,抢锤砸煤,碎块四溅,有一碎块崩在左眼上,造成视力减退,险些失明。

【纠正方法]应讲清楚:砸煤时戴防护眼镜是防止煤渣击伤眼睛的有效措施。在砸煤作业前,应认真检查,对没有戴防护眼镜的,不允许上岗作业。

29.不能及时消除煤堆形成的陡坡

【举例]有的工人在从煤堆取煤时,贪图方便,不注意留有一定的边坡,对已经形成的陡坡也不注意及时消除。结果,陡坡发生下滑或坍塌而伤人。

【纠正方法]应讲清楚:煤堆形成陡坡将会发生的危险。经常检查煤堆,发现有陡坡生成,及时消除。 30.卸煤工从车箱上直接跳下

[举例]有的卸煤工自觉身体灵便,不是踏着车厢上的脚蹬上下煤车,而是从车体上爬或从车厢上直接跳下。当别人劝阻时,他们却说:“我身轻体灵,不会出事。”但容易引发的后果是:或者被车厢刮伤,或者跳下后跌伤。

【纠正方法]应讲清楚,不准从车上跳下。对违反规定从车厢上直接跳下者,应进行批评教育或处罚。 31.在抓煤机抓斗活动范围内通行或逗留

[举例]有的工人出于好奇,总想观看抓煤机是怎样工作的,于是,寻找机会在抓煤机抓斗活动范围内通行或逗留。这样做十分危险,很有可能被活动的抓斗碰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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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方法]应讲清楚:在抓煤机抓斗活动范围内通行或逗留的危险性。对通行或逗留者予以严肃处理,防止发生意外。

32.用吊斗、抓斗运载作业人员和工具

【举例]有的工人总想坐吊斗或抓斗过把瘾,找机会上吊斗或抓斗。有的司机也安全意识淡薄,随意用吊斗、抓斗运载作业人员和工具。这样做,极易引发人员摔跌、撞击等伤害事故。

【纠正方法]应讲清楚:“不准用吊斗、抓斗运载人员和工具”的规定,班组职工要互相监督。如果吊斗和抓斗里载人,司机应停止工作。对乘坐吊斗或抓斗的,应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或处罚。

33.在卷扬设备运行时跨越钢丝绳

[举例]有的职工贪图方便,在卷扬机等设备运行时,跨越走行的钢丝绳。经劝阻后却不以为然地说:“跨越钢丝绳身体灵便,保持距离就不会出事。”

【纠正方法】应讲清楚:在卷扬机等运行设备的钢丝绳上跨越十分危险,稍有不慎即可能被钢丝绳绞伤。因此,在卷扬机等设备运行时,禁止任何人跨越钢丝绳。对违章跨越钢丝绳的,应给予相应的处罚。

34.把手伸入输煤皮带遮栏内加油

【举例】输煤皮带加油的位置应安装在遮拦外面。但有的工人在输煤皮带运行时,仍旧把手伸进遮栏内加油,这样做是非常危险的,手有可能被输煤皮带绞伤。

【纠正方法】应讲清楚:把手伸入遮栏内加油的危险性,对把手伸入遮拦内加油的,应给予批评教育和处罚。

35.在输煤皮带上站立、穿越或行走

[举例]一名工人去检查设备运行情况时需绕过270m长的皮带,为图方便,从正在运行的配煤小车的上下层皮带之间钻越,结果,不慎落在皮带上被挤伤。

【纠正方法】要讲清楚:严禁在输煤皮带上站立、穿越、行走或传递各类工具。对违反上述规定者,应给予严厉的批评教育和处罚。

36.在运行时,用钳清理皮带滚筒上的粘煤

【举例]某电厂燃煤车间一名徒工,从入厂时就看到老师傅用铁锹清理粘煤,某日他也如此清理粘煤,被皮带卷入挤伤死亡。

【纠正方法]应讲清楚:用锹清理皮带滚筒上的粘煤,实属严重违章行为。严禁用铁锹清理皮带滚筒上的粘煤,发现用铁锹清理皮带滚筒上粘煤的,应立即劝止,并给予批评教育和处罚。

37.钢原煤斗内的堵煤时,把算子拿掉

【举例]有的工人站在煤斗上部的平台上,用捅条去捅原煤斗内的堵煤时,总是把原煤斗上的箅子拿掉,以为这样做捅堵煤方便、顺畅。他们不了解,如果捅煤时把原煤斗上的箅子拿掉,就有可能使自己或其他工作人员掉入煤斗摔伤。

【纠正方法]应讲清楚:捅煤时将算子拿掉存在危险。发现有人把箅子拿掉时,应让其立即盖好,并给予批评教育和处罚。

38.穿钉有铁掌的鞋子进入油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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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油区有严格的防火措施。进入油区的工人,应进行登记,交出火种,不穿钉有铁掌的鞋子。但有的工人却认为“穿钉有铁掌的鞋子进入油区,不会出事”。他们不了解,钉有铁掌的鞋子与水泥地面或铁器摩擦,容易发出火花,引起爆燃。

[纠正方法]应讲清楚进入油区的有关规定,让职工严格遵守。同时要严格检查,发现穿有铁掌鞋子者,不准入内。

39.用箍有铁套的胶皮管卸油

【举例]有的工人在卸油时,不认真检查是否安全可靠,竟把箍有铁套的胶皮管或铁管接头伸入卸油口。被制止后,他们却说:“胶皮管不导电,为什么不让使用”。其实,使用箍有铁套的胶皮管或铁管接头,碰击时会迸放火花,极易将油点燃。【纠正方法]应讲清楚使用箍有铁套的胶皮管或铁管接头卸油存在的危险,卸油时,严禁将箍有铁套的胶皮管或铁管接头伸入卸油口。对违反规定的,应立即劝止并给予批评教育和处罚。

40.不对易燃易爆物品隔绝即从事电、火焊作业

【举例]在进行电、火焊作业时,对附近的易燃易爆物品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绝措施。但有的焊工明知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却不采取隔绝措施,结果在从事电、火焊作业时焊花飞溅,将易燃易爆物品瓦燃,引起火灾。

【纠正方法]应讲清楚:对易燃易爆物品不采取隔绝措施,即从事电火焊作业的危害性,在从事电火焊作业时必须办理相关工作票,对现场存有易燃易爆物品,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后方可作业。

41.便于直接去拨堵塞给煤机的煤块

【举例]由于煤块堵塞,致使给煤机卡堵。这时,有的工人便去直接用手拨堵塞的煤块,结果,堵塞的煤落下,给煤机运转,将手或胳膊挤伤。

【纠正方法]应讲清楚:用手直接拨堵塞给煤机的煤块可能引发的伤害,使用专用工具和以正确的方法拨堵塞的煤。发现有直接用手拨堵塞给煤机的煤,应立即劝止,并给予批评教育和处罚。

42.除焦时用身体顶着工具

【举例]除焦时,应站在除焦口的侧面,斜着使用工具。但有的工人站在除焦口的正面,或者用身体顶着工具,有时炉灰焦冲出将人击伤。

[纠正方法]应讲清楚用身体顶着工具的危险性,督促工人使用正确的除焦方法。发现用身体顶着工具除焦的,应立即劝止。

43.出灰时不按规定着装

【举例】有的工人在出灰时,违反《安全工作规程》,不戴手套,不穿防烫工作服和长筒靴。结果,由于身体失去保护而被掉落的热灰烫伤。

【纠正方法]应讲清楚:出灰时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的必要性。作业前进行严格检查,对着装不符合要求者不准上岗。在出灰过程中,发现有摘掉手套或脱去工作服和长筒靴的,应劝其穿戴好,并予以批评教育或处罚。

44.站在装满灰渣车的近处浇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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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从炉膛内清除的灰渣温度很高,向装载灰渣车的灰渣浇水时,至少应站在离发车1.5—2m处。但有的工人却站在灰车近处浇水,往往被灰渣和蒸汽灼伤。

【纠正方法】应讲清楚:站在装满灰渣车的近处浇水将会引起的危险性。浇水时,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对违反规定的工人,应立即纠正,并给予批评教育。

45.在制粉设备附近吸烟

【举例]煤粉是易燃易爆物品,制粉设备场所必须严禁烟火。但有的工人不以为然,竟在制粉设备附近点火吸烟。这样做,很容易引燃煤粉,甚至爆炸。

【纠正方法】应讲清楚:在制粉设备附近吸烟的危险性,严格遵守“严禁烟火”的有关规定。对在禁烟场所吸烟者,应立即制止,并予以处罚。

46.在吊物下停留或通行

【举例]起重机悬吊着的重物下方,存在着重物下落和撞击的危险,禁止人员停留或通行。但有的工人心存侥幸认为吊着的重物不会下落,停留或通行不碍事,因而习惯在吊着的重物下停留或通行。

【纠正方法】应讲清在吊物下边停留或通过的危险性。对企图停留或通行的,应坚决劝阻。 47.戴线子套用于转动转手

【举例]有的工人站在汽轮机汽缸水平接合面上,戴线手套用手转动转子,时常发生转子将手套挂住而绞伤手指。

【纠正方法]应讲清楚动转子时戴线手套的危害性。加强监护,对裁线手套用手转动转子的,应立即劝阻,并给予批评教育。

48.在轴瓦就位时手拿轴瓦边缘

【举例】在拆装轴承作业中,当轴瓦就位时,有的工人竟用手拿轴瓦的边缘,这样做是十分危险的,如果轴瓦滑下,就会导致伤害。

【纠正方法]应讲清在轴瓦就位时手拿轴瓦边缘的危险性。对手拿轴瓦边缘的,及时劝阻并纠正。 49.随意进入井下或沟内工作

【举例]有的工人发现电缆沟、输水沟、下水井或排污井故障,未做好安全措施盲目地入内排除,结果因地沟或井下通风不良而窒息。

[纠正方法]应讲清楚:进入电缆沟、下水井或排污井内工作,必须经过运行班长许可。工作前,必须检查这些地点是否安全,通风是否良好,有无瓦斯存在,并设专人监护。未经许可不得进入井下和沟道内工作。

50.站在水池隔墙下边工作

【举例]有的工人进入水池清除淤泥时,站在隔墙下边。当别人劝阻时,他们却说:“水池的隔墙坚固,不会倒塌”。他们不懂得,水池的隔墙虽然坚固,但长期浸泡,加之当一侧放水后,承受另一侧池水的压力,很有可能坍塌伤人。

[纠正方法]应讲清站在水池隔墙下边工作的危险性,清除淤泥时,避免站在隔墙下边,对站在隔墙下边工作的工人,应立即劝阻和纠正。

51.在喷水池等处游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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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在夏季,有的工人习惯在进水口附近区域内,如喷水池或冷水塔的水池内游泳,这是相当危险的。在这些地方游泳,不但破坏了生产环境,而且容易发生事故。

[纠正方法]应讲清在进水口附近区域内等不准游泳的规定。发现有游泳的,应立即劝阻,并给予批评教育和处罚。

52.擅自检修带压力的管道

[举例】在管道检修时,有的工人不经批准,在有压力的管道上从事焊接、紧螺丝等工作,这样做容易引发管道的爆裂,发生伤亡事故。

【纠正方法]应讲清楚:不准在有压力的管道上进行任何检修工作。如果确需检修时,必须经企业主管生产技术工作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并采取安全可靠的措施。

53.用手指伸入螺丝孔内触摸

【举例]在安装管道法兰和阀门的螺丝时,有的工人用手指伸入螺丝孔内触摸,这样做很容易划伤手指。 【纠正方法]应讲清用手指伸入螺丝孔内触摸存在的危险,应使用专用工具校正螺丝孔,对发现用手指伸入孔内触摸的,应立即劝阻与纠正。

54.用捻缝和打卡子的方采消除瓦斯管道的不严密处

[举例】在检修瓦斯管道时,有的工人对瓦斯管道的不严密处,不是实施焊接,而是用捻缝和打卡子的方法去堵,这样做容易造成瓦斯漏泄或管道爆裂而引发事故。

[纠正方法]教育工人严禁用捻缝和打卡子的方法清除瓦斯管道的不严密处。 55.用燃烧的火柴投入地下室内作检查

【举例]在检查地下室有无有害气体时,有的工人不是使用专用的矿灯或小动物,而是用燃烧的火柴或火绳投入室内。这样做,如果地下室内有瓦斯等气体,就会引起爆炸。

[纠正方法]应讲清把燃烧的火柴等投入地下室作检查存在的危害。作检查时,应采取正确的方法。发现有人向地下室投燃烧的火柴或火绳时,应立即劝止,并给予批评教育。

56.站在梯子上工作时不使用安全带

【举例]在容器、槽箱内工作时,有的工人站在梯子上,却不使用安全带,认为只要站得稳,不会出事,结果从梯子上跌落而摔伤。

[纠正方法]应讲清站在梯上工作使用安全带的必要性,安全带的一端应拴在高处牢固的地方,对上梯工作未使用安全带的工人,应督促他们立即拴好安全带,以防万一。

57.监护人同时担任其他工作

[举例]在容器、槽箱内工作时,外面设有监护人,如果监护人不注意观察或倾听容器内或槽箱内工作人员的情况,而是从事其他方面的工作,就是严重的失职。如果容器或槽箱内人员发生险情,监护人不能及时发现和救护,就会导致人员伤害。

【纠正方法]应教育监护人增强责任感,集中精力做好监护工作。对监护人不能分配其他工作,确保专人做好监护工作。

58.用肩扛、背驮或怀抱的方法搬运危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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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搬运装着浓酸或浓碱溶液等危险品装置时,有的工人采取肩扛、背驮或怀抱的方法。这样做非常危险。如果滑落将会被砸伤,溶液溢出,人体会被灼伤。

【纠正方法]应讲清楚:用肩扛、背驮或怀抱的方法搬运危险品存在的危险性,禁止使用这些方法搬运。发现有人肩扛、背驮或怀抱搬运时,应立即劝止并纠正。

59.将酸洗废液直接排入河流

【举例]使用酸碱类的药液酸洗后,有的单位图方便,把酸洗废液直接排入河流,这是绝对不允许的。酸洗废液排入河流,会造成河水的污染,危害水里的生物,如果被人饮用还会对人体造成危害。

【纠正方法]应讲清将酸洗废液直接排入河流的危害性,树立保护环境的意识。发现有人把酸洗废液直接排入河流时,应立即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60.把安全带挂在不牢固的物件上

【举例]有的工人在高处作业时,安全意识淡薄,不注意检查,随意将安全带挂在不牢固的物件上。如果人员从高处坠落,安全带就起不到保护作用,而发生人员伤亡。

【纠正方法]选择悬挂安全带的物件,必须牢固可靠,班组职工应互相监护,认真检查,发现安全带悬挂不牢固时,应督促其摘下重新选择牢固可靠的地点。

61.高处作业不使用工具装

【举例]高处作业时,有的工人嫌麻烦,不使用工具袋,工具随便放置,极易导致高处坠物伤人事故。 [纠正方法]应讲清楚:高处作业必须使用工具带,高处作业时把工具装在袋中,较大的工具还应用绳索挂在牢固的物件上。对高处作业不使用工具袋者,应严厉批评教育并予以处罚。

62.高处作业时,将工具及材料随意上下抛掷

[举例]在高处作业时,有的工人不是用绳索系牢工具或材料吊送,而是上下抛掷。这样做,不仅会损坏工具或材料,还容易打伤下方的工作人员。

【纠正方法]应讲清将工具及材料上下抛掷的危险性,应采取绳索上下传递工具或材料。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应立即制止,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63.在不坚固的结构上侥幸工作

[举例]登高作业时,有的工人不注意检查所登的物体是否坚固,有的工人在石棉瓦的屋顶部作业未采取防坠措施,结果石棉瓦坍塌,人员被摔伤。

[纠正方法]在作业前,应认真检查所处的环境是否坚固。如果不坚固时,应选择坚固的物体。 发现有人在不坚固的物体上作业时,应及时提醒让其停止作业,采取牢靠的安全措施后再作业。 64.使用吊栏工作时不使用安全带

【举例]有的工人认为站在吊栏里工作安全,因而不使用安全带,如果吊栏发生故障坠落,人也同吊栏一起坠落而受伤害。

[纠正方法]应讲清使用吊栏工作时使用安全带的必要性。要把安全带拴在建筑物的可靠处所。对不使用安全带的工人,应劝其使用,否则,不许其在吊栏内工作。

65.站在梯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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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有的工人在作业时,站在梯顶上,这是不允许的。《安全规程》规定:工作人员必须登在距梯顶不少于lm的梯蹬上工作。如果站在梯顶上,或者站的梯蹬离梯顶少于lm处,人体就会失去依托,容易从梯子上坠落而摔伤。

【纠正方法]应讲清登梯位置不正确存在的危险性和掌握正确的登梯方法。加强监护,发现登梯位置不正确的工人,应及时纠正。

66.将梯子放在门前使用

【举例]有的工人在工作时,将梯子放在门前使用。如果门被推开,很容易把梯子推倒,造成梯上工作的人员坠落。

【纠正方法]应讲清将梯子放在门前使用存在的危险性,严禁在门前使用梯子。如果必须在门前使用时,应采取防止门突然开启的措施或指定专人看守。

67.在驾驶室内存放易燃物品

【举例]有的起重机司机习惯于将使用过的汽油或酒精浸过的抹布放在驾驶室里。这样做十分危险,如果有火源就会把抹布引燃导致火灾。

【纠正方法]应讲清在驾驶室内存放易燃物品的危险性。对存放在驾驶室里的易燃物品,必须清理干净,以绝火患。

68.利用吊物上升或下降

【举例]有的指挥人员起吊重物时,竟站在吊物上指挥上升或下降。这样做很危险,如果立足不稳就会从吊物上坠落而受到伤害。

【纠正方法]应讲清站在吊物上指挥的危险性,严禁工作人员站在吊物上指挥上升或下降。对站在吊物上的人员应立即劝止,并给予批评教育和处罚。

69.肩行重物攀登移动式样子或软梯

【举例]在作业中,有的工人肩荷重物,攀登移动式梯子或软梯,因荷重失稳,从梯子滑落或从软梯上坠落而致伤。

【纠正方法]应讲清肩荷重物攀登移动式梯子或软梯存在的危险性,严禁肩负重物登梯,对肩负重物登梯者应立即劝止。

70.车未停稳便上、下车

[举例]在装卸物件时,车还未停稳,有的工人便抢先上车或下车,这样极易造成摔跌事故。 【纠正方法]应了解车未停稳便上、下车的危险性,待车停稳后,才能上、下车。对车未停稳便抢先上车或下车的工人,应给予批评教育。

71.车辆行驶时,与驾驶员闲谈

[举例]有的职工坐车时,在车辆行驶中,与驾驶员闲谈,有说有笑,这很容易分散驾驶员的精力而引发交通事故。

【纠正方法]应讲清在车辆行驶时,与驾驶员闲谈的危害性。乘车人员不得与驾驶员闲谈,应保证驾驶员集中精力驾车。发现有与驾驶员闲谈的应及时劝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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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手扶缆绳顶端,手部伤害

【举例]有的工人在拉船上抛出的缆绳时,用手直接去拉缆绳的顶端,而缆绳顶端裸露的金属丝常常将手扎伤。

【纠正方法]应讲清用手拉缆绳顶端引起的伤害,拉缆绳时,应避开拉缆绳的顶端。发现有拉缆绳顶端的应立即劝止,以防手被伤害。

73.采用掏挖的方法挖掘

【举例]挖掘土石方时,应采取先挖土方后挖下方的方法进行。但有的工人却采用掏挖的作法,造成土石坍塌,使人员受到伤害。

【纠正方法]应讲清掏挖方法存在的危险性,使用自上而下的方法挖掘。发现有掏挖的作法,应立即纠正。

74.上下基坑时攀登水平支撑或撑杆

【举例]基坑里架设的水平支撑或撑杆,是起支撑作用的物件。但有的工人上下基坑时,喜欢攀登水平支撑和撑杆上下。这样做,很容易破坏水平支撑和撑杆的稳定性,造成土石失去支撑坍塌而伤及人员。

【纠正方法】应讲清:攀登水平支撑或撑杆存在的危险性,严禁攀登水平支撑或撑杆上下基坑。发现有攀登水平支撑或撑杆的,应立即制止。

75.把炸药和雷管放入衣兜或怀里携带

【举例]在从事爆破工作时,有的工人把炸药和雷管放入衣兜或揣在怀里,带往施工现场。这样做很不安全,一是容易遗失;二是如果受到挤压,很可能引起爆炸。

[纠正方法]安全工作规程规定雷管、炸药必须分别保管,应讲清携带炸药和雷管必须专人负责,指定专用工具存放,严禁装入衣兜或揣入怀内,违者从严处罚。

76.用铁钎往炮眼里捣送药料

[举例】在爆破前装药料时,有的工人不是用木棍往炮眼里轻轻地送,而是使用铁钎往里捣送。如果达到一定的推力,或撞击出火花,炸药就会爆炸。

【纠正方法]应讲清用铁钎往炮眼里揭送药料的特别危险性,应使用木棍轻轻地送药料。对违反规定,用铁钎往炮眼里捣送药料的,应立即制止并严肃处理。

77.站在石块滑落的方向撬石

[举例]爆破后,有的工人用撬棍撬石块时,不是站在石块的两侧,而是站在石块滑落的方向。如撬起的石块滑落,正好砸在身上。

【纠正方法]应讲清:站在石块滑落的方向撬石存在的危险,撬石块时,严禁站在石块滑落的方向。施工中,发现有人站位不正确,应立即纠正。

78.移开或越过遮栏工作

【举例]有的工人在值班时,认为“高压设备已停电”便移开遮栏或越过遮栏工作。这是绝不容许的,如果设备突然来电,就会发生触电事故。

【纠正方法]应讲清:不论高压设备带电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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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人员都不得移开或跨越遮拦工作。需要移开遮拦工作时,必须与带电设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有人在场监护。

79.雷雨天气不穿绝缘靴,巡视室外高压设备

【举例]雷雨天气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必须穿绝缘靴,并不得靠近避雷针和避雷器。但有的工人却不穿绝缘靴巡视室外高压设备。这是十分危险的,有可能被雷电击伤。

【纠正方法]应讲清穿绝缘靴在雷雨天巡视室外高压设备的必要性。对雷雨天巡视时采穿绝缘靴的,应及时劝阻,让其把绝缘靴穿上。不穿绝缘靴者,不能进行雷雨天室外高压设备的巡视。

80.进出高压室时,不随手将门锁好

【举例]有的工人巡视配电装置时,进出高压室,不注意关门和锁门。如果有小动物进入,不仅会妨碍工作,而且极易导致弧光短路事故。

【纠正方法】应讲清在巡视时进出高压室随手将门锁好的重要性。发现不注意锁门的,应立即纠正并予以批评教育。

81.带负荷拉刀闸

【举例]停电倒闸操作必须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有的工人跳项操作,带负荷拉刀闸。这样做险象环生,不仅妨碍设备的正常运行,而且往往导致恶性电气误操作事故。

[纠正方法]教育职工增强责任心,讲清带负荷拉刀闸的危险性,对违反规定带负荷拉刀闸者,不论后果严重与否,均应从严处罚。

82.对投运的设备(包括机械锁)随意退出或解锁

【举例]投运闭锁装置(包括机械锁),是防止误操作事故的重要措施。但有的工人对已经投入运行的闭锁装置(包括机械锁),随意退出或解锁,这是不允许的,极易引起误操作事故。

【纠正方法]应讲清:所有投运的闭锁装置(包括机械锁),不经值班调度员或值班长同意,不得退出或解锁。如果有随意退出或解锁的,应立即纠正,并对责任人给予严厉处罚。

83.用缠绕的方法装设接地线

[举例]在装设接地线时,有的工人用缠绕的方法,把接地线缠绕在导体上。这样做严重违反安全规程,缠绕不当,容易使接地线失去作用而导致触电事故。

【纠正方法]应讲清用缠绕的方法进行接地的危害性,采用专门的线夹,把接地线固定在导体上。发现有缠绕接地线的现象,应立即纠正,并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或处罚。

84.在室外地面高压设备上工作时,四周不设围栏

【举例]有的工人在室外地面高压设备上工作时,认为“工作时间不长,并且有人在场,不会有问题”,因而四周不设围栏。一旦有人误入禁区,接触高压设备便会触电。

[纠正方法]应讲清在室外地面高压设备上工作时,不设围栏存在的危险性。工作时,四周应立即用围网做好围栏,并悬挂相当数量的“止步!高压危险!”的标识。对不设围栏的,让其将围栏设好再开始工作,并给予批评教育或处罚。

85.约时停用或恢复重合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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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有的工人在电器设备作业时,与值班员约时停用或恢复重合间,这样是十分危险的,如果到了时间恢复送电,作业未完仍在进行,就会发生触电事故。

【纠正方法]应讲清约时停用或恢复重合闸存在的危险性,严禁约时停用或恢复重合间。带电作业结束时,向调度汇报后,并检查现场无人时,方能恢复重合闸。对约时停用或恢复重合闸的,应立即纠正,并给予责任者相应的处罚。

86.在带电作业过程中设备突然停电时,视为设备无电【举例】在带电作业过程中设备突然停电时,有的工人便认为此时的设备已经无电,因而放弃防止触电的保护措施。这样做是十分危险的,如果突然恢复送电,或者设备国短路而部分停电,与设备接触就会发生触电事故。

【纠正方法]应讲清在带电作业过程中,如果设备突然停电,必须视同设备带电,仍要按照带电作业的要求进行工作。对视为设备不带电的麻痹大意思想,应及时教育帮助并立即加以纠正。

87.等电位作业传递工具和材料时。不使用绝缘工县或绝缘绳索【举例]在等电位作业时,有的作业人员与地面作业人员互相传递工具和材料时,有时不使用绝缘工具或绝缘绳索,结果造成触电。

[纠正方法]应讲清用绝缘工具或绝缘绳索传递工具和材料的必要性,一切工具和材料的传递,必须使用绝缘工具或绝缘绳索。对不使用绝缘工具或绝缘绳索的,应立即纠正。

88.带电断开或接续空载线路时不戴护目镜

【举例]在进行带电断开或接续空载线路作业时,有的工作人员不带护目镜,往往被电弧灼伤眼睛。 【纠正方法]应了解在进行带电断接空载线路时戴护目镜的作用。不带护目镜时,不能从事这类作业。在作业中,不仅要带护目镜,还应采取消弧措施。

89.带电水冲洗密封不良的设备

【举例]在带电水冲洗时,有的工作人员不检查设备密封是否严密,一概用水冲洗,遇到密封不良的设备时,往往发生触电事故。

【纠正方法]在带电水冲洗设备时,首先应对设备密封情况进行检查。密封良好的设备,可以带电水冲洗,密封不良的设备不得进行水冲洗,并向工作人员讲清为什么不能这样做的道理。

90.在开挖的土方斜坡上放置物料

【举例]挖掘电缆沟时,有的工作人员贪图方便,把工具材料等放在土方的斜坡上,有时工具材料滚落于沟内,既造成工作不便,而且容易砸伤人员。

【纠正方法】应了解保持土方斜坡稳定的作用,杜绝在上面放置工具材料等。对在斜坡上放置工具材料的,应立即清除。

91.敷设电缆时,用手搬动滑轮

[举例]在敷设电缆时,有的工人见电缆放得慢,便用手搬动滑轮,以便尽快地敷设,结果手被滑轮挤伤。 [纠正方法]让职工了解在电缆敷放期间,用手搬动滑轮会引起伤害,严禁用手搬动滑轮。对用手搬动滑轮的工作人员,应及时进行劝止,并讲清道理。

92.在带电体、带油体附近点火炉或喷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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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有的工作人员在给喷灯点火时,不注意观察周围环境是否允许,在带电设备、带油体附近点火,结果导致火灾。

【纠正方法]在点燃喷灯时,必须在安全可靠的场所,严禁在带电带油体附近点燃。对在带电带油体附近点火者,应立即加以制止,并给责任人以批评或处罚。

93.电器设备着火,使用泡沫灭火器灭火

[举例]有的工作人员在电器设备着火时,慌乱之中,用泡沫灭火器灭火,结果适得其反,越喷火焰越大。

【纠正方法]应让职工懂得灭火器的不同性能和用途。扑灭电器设备火灾,只能使用干式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不得使用泡沫灭火器。泡沫灭火器只能用于扑救油类设备起火。电器设备起火时,应沉着冷静,选取干式或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

94.在带电设备周围,使用钢卷尺测量

【举例】在带电设备周围进行测量工作时,有的工作人员使用钢卷尺、皮卷尺。如果手拿的这些导体类工具与带电设备接触,人员就会触电。

【纠正方法]应了解在带电设备周围进行测量工作,必须使用绝缘体的尺子,发现使用钢卷尺等导体类的量具时应立即纠正,讲清为什么不能使用的道理。

95.搅拌熔化的电缆胶时,使用冰冷的金属棒

[举例]在搅拌已经熔化的电缆胶时,有的工作人员使用冰冷的金属棒,结果金属棒放进滚热的胶里,发生爆溅被烫伤。

【纠正方法]要了解,搅拌或盛取熔化的电缆胶或焊锡时,必须用预先加热的金属棒或金属勺子,以避免由于冷热不均生成水分引起爆溅烫伤。对没有使用预先加热的金属棒或金属勺子的,应立即制止,并给予批评教育。

96.骑在距板的端头撤跳板

[举例]工作结束后,在撤除高处水泥盖板与平台组件之间的跳板时,有的工作人员不扎安全带,骑在跳板端头往回撤跳板,使跳板一端的平台组件滑下,跳板撅起,人同跳板一同滑落于地面,造成人员伤亡。

【纠正方法]从高处往下撤跳板,严禁坐在跳板的端头,必须有可靠的安全措施,还应扎好安全带。发现有违章作业的现象,应及时纠正,不带险情作业。

97.高处作业时随意跨越斜拉条

[举例]在高处作业时,有的工作人员不是按规定的路线行走,而是走近处,从斜拉条上跨越。有可能一脚踏空,从高处坠落伤亡。

【纠正方法]要讲清:在高处作业不得随意跨越,并需系好安全带。对胆大妄为或麻痹大意者的违章行为,应及时纠正与处罚,并帮助他们增强安全观念。

98.擅改施工方案,不设侧面临时拉线

[举例]擅改施工方案,不设侧面临时拉线,即解开内拉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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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组塔加槽钢作业中,施工方案明确规定:先打好两侧临时拉线,然后再解开内拉线加槽钢。但有的施工负责人却不指挥先设侧面临时拉线,即让工作人员在塔下松内拉线。结果铁塔失去拉力倾倒,塔上工作人员随塔摔落地面伤亡。

[纠正方法]应讲清:施工方案是施工者的行动指南,也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基本措施,必须严格地贯彻落实,任何人都无权擅改。如施工中遇有与方案不同的情况,应向上级提出自己的意见,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对擅自改变施工方案的行为,应及时纠正和处罚。

99.脚蹬吊物指挥起吊

【举例]在吊装汽机厂房屋面板时,有的指挥人员右脚蹬在最下面一块板上,左脚蹬在房架上,下令起吊。由于板已被吊起,右脚失去依托,从高处坠落死亡。

【纠正方法】指挥员在发出起吊信号之前,应检查吊物及周围是否危及个人和他人安全,严禁脚蹬吊物指挥起吊。对指挥人员的违章行为,任何人都有权纠正。

100.登高释放感应电流时,不系安全绳

【举例]在登高释放感应电流时,有的人不系安全绳,当爬至接近耐张串末端时,左手误抓均压环,感电后从高处坠落地面。

【纠正方法]在高处作业必须系牢安全绳。有的工作人员说:“系安全绳太麻烦,还没等系上绳,工作就干完了。”这是完全错误的,只有系好安全绳,一旦发生坠落才能得到保护。对不系安全绳的作业人员,应给予纠正,否则,不准登高作业。

101.在高处平台上倒退着行走

【举例]在高处平台作业时,有的工作人员手拿氧气带和乙炔带割把,倒退着行走,只注意观察手拿的物品不被刮住,却忽视观察身后的预留口,导致失足坠落,造成伤害。

【纠正方法】在高处平台作业时,应一丝不苟地落实防护措施,树立牢固的安全意识,一举手一投足都要小心谨慎,以防万一。

102.擅自使用有缺陷的吊栏作业

【举例]有的工人在作业中,不经批准,不做检查,擅自使用吊栏,进入吊栏后不挂安全带即起升。当吊栏升入高处时,因一端钢丝绳缺少一个卡扣而脱落,使一端垂落,将吊栏内的工人抛出坠落死亡。

【纠正方法]必须明确,使用吊栏必须征得有关领导许可。工作前,应扎好安全带,并认真检查吊栏的安全状况以确保万无一失。吊栏安全状态良好时,方可起升。

103.在导线上,腰系小绳往下落

【举例]在导线上安装间隔棒作业结束后,有的工作人员为了快点下到地面,让别人用小绳拴腰上,绕过导线往下窜。在下窜时,小绳突然断裂,致使作业人员坠落地面。

【纠正方法]应了解,在导线上作业完毕后,必须回到塔上,然后脚踏脚钉下到地面。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作业人员,应及时教育与纠正。

104.吊栏作业,于搬葫芦下端不卡元宝螺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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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有的工作人员在使用吊栏时,不在手搬葫芦下端卡上元宝螺丝,结果下落吊栏时,吊栏突然急速下滑一段距离,把作业人员甩出,因系有安全带,幸未坠落。

【纠正方法】在使用吊栏起降时,应在手搬葫芦下端卡上元宝螺丝,以防止吊栏在下落时失去控制。作业前应进行检查,不卡上元宝螺丝,不能使用吊栏。

105.自做卡凳,未采取防滑措施

【举例】在安装门窗时,有的工作人员自做两个高1.9m的卡凳,然后铺跳板,站在上面工作。由于未采取防滑措施,混凝土地面上滑动,作业人员跌落摔伤。

【纠正方法]应清楚:卡凳放置混凝土地面上,应采取可靠的防滑措施。在作业开始前,班组长或监护人应对卡凳放置是否牢固做认真的检查。对未采取防滑措施的,不能工作。

106.随意移动孔洞盖板,坠落伤身

【举例]有的作业人员为了图省事,移开孔洞盖板抛扔垃圾。当两人相向抬起盖板移动,后面的人一脚踩空,从孔洞坠落。

[纠正方法]教育职工严守安全工作规程,孔洞盖板等安全设施不准随意移动,如工作需要移开孔洞盖板,必须专人监护,作业结束立即予以恢复。严禁从孔洞抛扔垃圾等物。

107.从井架外侧攀爬上下

[举例]在烟囱水塔施工时,有的作业人员不在烟囱水塔内侧上下,而是从外侧的井架上攀爬,因体力不支失手坠落。

【纠正方法]应教育所有作业人员明确,必须在烟囱水塔内侧的通道上上、下,决不允许从外侧攀爬,发现有从外侧攀爬者,应立即纠正并严厉处罚。

108.非起重人员从事起重作业

[举例]在施工现场,有的负责人让非起重工捆绑绳索,因捆绑不牢或方法有误而导致事故。 [纠正方法】教育职工:严禁非起重人员从事起重作业,非起重工对违章指挥行为应拒绝。司机对非起重人员从事起重作业应拒绝执行。

109.非电工接收电源

[举例]有的工人不是电工,却去接移动式电源箱的电源。因为不懂电的基本知识,误将黑色接地线接在A相火线上,使电源箱外壳带电。当其用手去扶电源箱时,当即触电倒下。

[纠正方法]所有的职工都应明确,严禁非电工接电源。发现非电工接电源时,应立即制止,并给予批评教育和处罚。

110.拆除闭锁装置,误触高压电身亡

【举例]在挂电缆牌中,工作人员擅自拆下母线室开关盘的闭锁装置,打开盘的后门,用喊话和敲击电缆孔的方法进行联系。头部伸入盘内,误碰高压电触电身亡。

【纠正方法]应明确:严禁擅自打开盘的闭锁装置,更不允许用高压开关盘内电缆孔作联系通道。发现擅自打开闭锁装置的现象,应立即纠正,从严处罚,以防意外。

111.从自己头上住身后递焊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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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在工作平台上施焊,有的焊工从自己头上往身后递焊枪,另一焊工接拿电焊枪的根部,恰巧电焊枪根部漏电,造成触电事故。

【纠正方法]应了解:必须用正确的姿势传递焊枪,严禁在身后传递。使用前,认真检查焊枪是否良好,对有缺陷的应停止使用。

112.不采取安全措施,在带电线路下方穿越放线

[举例]某工区在带电线路下方穿越放线,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放线时,联板通过铁塔滑车张力瞬间增大,导线弛度迅速上升,上方的带电线路两次放电,将牵此机操作人员击伤。

【纠正方法]应清楚:如必须在带电线路下方穿越放线,必须采取万无一失的安全措施,防止导线弛度上升,确保万无一失。

113.擅自将非安全电压照明移火炉膛

【举例]某班在炉膛内作业时,一名工人把设置在走台上电压为220V的450W照明灯拽进炉膛,挂在人孔门旁。当班作业结束,一名工人从人孔门往外爬时,不小心身体把水银灯泡济碎,右大腿前侧触在灯丝上触电。

[纠正方法]应教育工人明确:110V以上照明灯悬挂高度在2.5m以上,禁止带电移动和作行灯用。炉膛内作业必须使用安全电压照明灯。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应立即纠正,并严肃处理。

114.在带电线路内侧拆除越线架

【举例】在拆除越线架时,某班工人站在带电线路内侧,左手触碰到66kV带电线路触电。

【纠正方法】应了解、带电拆除越线架,作业人员须站在带电线路外侧,还应采取专人监护措施。对在带电线路内侧拆除越线架的作业者,应立即纠正,防止发生意外。

115.没得到指挥信号,卷扬司机擅自松开溜绳

【举例】在更换高压门架吊车主钩钢丝绳时,卷扬机司机在没有得到吊车上部指挥信号的情况下,误以为上部已经固定好,便自行决定松开溜绳,使主绳突然溜绳,并带动防止溜绳的钢丝绳急速弹起,将一名工人弹伤。

[纠正方法]在作业中,必须听从指挥,按要求操作,绝不能自以为是,盲目操作。 116.起吊时超重吊装

[举例]某起重班在组塔施工中,吊重为5.9t,超重吊载7.2t重物。当吊物接近就位时,左侧横担刮在曲臂上端主材和背铁上。横担一颤,随即下落,将抱杆上拉线和磨绳冲断。

【纠正方法】在起吊作业中,严禁超载超重吊装,如发现超载超重吊装的现象,应立即纠正并严肃处理。 117.高处抛物,不计后果

【举例]某吊车司机在高处清扫吊车跑道时,发现跑车走台上有2根槽钢(14mm?6.5mm,长5m,重40kg),就随手往17.5m平台扔去。第一根槽钢落在了平台上,第二根槽钢被弹出到地面,将正在作业的一名工人击中致死。

【纠正方法】所有人员都应明确,严禁从高处抛物,发现有抛物的现象,应立即制止。 118.高处作业时,传运跳板不系安全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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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在炉膛内搭设脚手架,一名工人站在46.6m高处,由1/9轴走台往1/10轴方向传运跳板。由于方法不当,跳板未用绳索拴系,另一名工人在接时跳板滑落,将零米地面一名工人击伤。

【纠正方法】应该明确:高处传运跳板必须用绳索系牢。发现运送跳板米系安全绳的,应立即纠正。 119.在高处不设保护措施即用钢筋冲砖

[举例]一名作业人员在56m高处处理混凝土柱上沾的10余块红砖,他拿起一根螺纹钢筋冲击砖块。几块砖同时被冲掉,与各层脚手架、平台等碰击后散落下去,把地面上作业的一名女工击伤导致死亡。

【纠正方法】高处作业可能导致落物时,必须设置隔离保护措施,防止坠物伤人,对不设保护措施的违章蛮干者,应立即制止并从严惩处。

120.在高处随意往下扔滑车

[举例]某班在塔上作业,有个工人大声喊叫;“扔滑车啦。”把摘下的滑车随手向下面扔去,正好打在一名工人的头部,安全帽破裂,颅骨骨折。

【纠正方法】应明确:塔上作业时,严禁向下抛扔物件,传递物件应用绳索捆系牢固。对欲从塔上扔掷物件的工人,应及时功止,应用绳索系牢后,往下滑进。

121.高处传递物件不系牢

【举例]在安装铁塔附件时,一名作业人员往下松双构紧线器,同时用小绳的另一端把防震锤带上去。由于小绳未系牢,双钩紧线器落地后,防震锤坠下,砸在这名工人脚上。

【纠正方法】应明确,用小绳传递物件时,必须把绳扣系牢。系绳扣时,应认真检查物件是否捆绑牢固。 122.储料斗整体组合时,随意割掉斜撑杆

[举例]某班工人对储料斗进行整体组合时,费了很大劲,两侧立权仍与底板两边相差较大。他们认为这是因为拉筋和斜撑杆的作用,使侧立板不能到位。于是,就用火焊将2根直拉筋和6根斜撑杆全部割掉。结果,在移动时,两侧立板倒塌,将一名作业人员压伤。

【纠正方法】应了解直拉筋和斜撑杆是防止倾斜坍塌等失稳作用的,不能随意割掉。如果它们确实妨碍就位,应报告工程技术人员调整作业方案并采取可靠的防止失稳措施。

123.用绳索溜放木脚手杆时,大头朝下绑扎不当

[举例]某施工现场用小绳溜放一根10余m长的木脚手杆时,让脚手杆大头朝下,因绑扎方法不当,绳扣逐渐移向小头松脱以至无法控制,使脚手杆从20m高处掉下,将下面收拾工具的人员砸伤。

【纠正方法]应明确:在无可靠安全措施时,严禁在重物垂直下方作业。绑扎长细木脚手杆时绳扣应绑扎两点以上。两头直径不同的杆件,绳扣中心应靠近大头一侧,使小头先下,以防绳套脱开。系完绳扣后,要认真检查是否牢固,不合格的,应重新系好。

124.在高处作业下方站立或行走

【举例]在安装铁塔防震锤时,一名作业负责人在地面行走,防震锤突然下落,砸在他的安全帽上,导致头部伤害。

【纠正方法]安全工作规程规定:高处作业时,下方不得有人站立或行走。作业人员应互相监督,对违反规定,在高处作业下方站立或行走者,及时劝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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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不抬高矫正机头换用厚尺寸的压铁

【举例】在用矫正机冷压铁塔连接板件时,工作人员不将机头抬高,便将一块长300mm、厚60mm的铁件往机头里面送去。只伸进30mm时,机头下落,将垫铁和被压件同时压偏挤飞,垫铁将作业人员眼部击伤。

【纠正方法】应讲清楚:换用厚尺寸的压铁,必须将机头调高,并比试适当后才能施压。对违章操作者,应及时发现和纠正。

126.由于好奇,钻入风扇磨

【举例]有一名工人在停运检修的风扇磨旁休息。看着风扇磨,心想那里面一定很好玩,便爬进风扇磨里,脚蹬风扇玩了起来,结果被风轮挤伤。

【纠正方法】应讲清楚:严禁任何人擅自进入风扇磨内。发现欲进风扇磨内玩耍者,应立即加以制止。 127.非信号人员操作电梯信号

【举例]在冷却塔施工中,有一名工人进入塔上电梯信号房,见信号员打水离开,擅自操作电梯信号。这时,听到要电梯的信号铃响,他见电梯里没人,就回了信号。电梯迅速下降,把一名正在从电梯走出的工人挤伤。

【纠正方法]必须明确,严禁非信号员操作电梯信号。信号员不得把电梯交非信号员使用,非信号人员应自觉遵守规定,不得擅自操作,对信号员托付使用的,应予以拒绝。发现非信号员操作电梯信号的,应严肃批评教育和处罚。

128.不将电源断掉即抠离心机残存锌渣

[举例]某工人在镀锌离心机旁,用撬棍撬机内残存的锌渣。用手去摘折叶穿杆时,将脚闸拉簧碰掉,离合器被合上,离心机运转起来,又将他手拿的撬棍卷起,打在右小臂上,造成骨折。

【纠正方法]作业开始前应先检查电源是否断开,断开电源后,方准清理机内残存物。应加强监督,对设备停运而未断开电源即开始作业的,要立即纠正,并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或处罚。

129.铣床作业时,立铣不设安全罩

【举例]某工人使用立式单轴木工铣床裁木板时,左手在前,右手在后。木板被裁剩30mm时,突然凹刀,右手指伸进铣刀内被绞掉。

【纠正方法】应明确,立铣应设安全罩,方能进行工作。要严格检查,对立铣不设安全罩即进行工作的现象,应立即纠正,并设置安全罩。

130.输煤机运转中,使皮带辊上抹膏

【举例]某工人发现输煤机皮带与皮带辊打滑时,就用戴手套的右手拿起皮带膏,以顺时针方向往皮带辊上抹膏。由于机械转动惯性,将其右手和右上肢一起卷入皮带辊,挤压成粉碎性骨折。

【纠正方法】必须明确:在机械运转中,严禁抹皮带膏。应加强监督检查,对不遵守规定的,及时纠正并予以处罚。

131.在运转的奋扬机旁逗留

[举例]某起重工手拿撬棍准备撬车皮超高的装载物,没打招呼便来到正在运转的卷扬机旁。司机看到卷扬机旁边有人,连忙关闭卷扬机,但卷扬机仍在作惯性运转,将那名起重工刮倒,造成腰部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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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方法]应明确:在卷扬机械运转期间,

周围不得站人。如果需要在卷扬机旁工作,应打招呼,让司机把机械关掉后,方可近前。 132.用汽油刷洗发动机时,不切断电瓶电源

【举例]某司机端着汽油盆进入驾驶室清洗发动机。由于没有事先切断电源,用钢刷蘸汽油进行清洗时,突然爆燃起火。

【纠正方法]应对司机进行安全防火教育,在清洗发动机时,必须首先切断电源,摘开电瓶线,以防火患。发现不切断电源用汽油清洗发动机的,应立即制止,给予批评教育和处罚。

133.把没有熄灭的烟头扔进吊车驾驶室

【举例]某吊车司机下班前,把没有熄灭的烟头扔进驾驶室里。借助风力,这根烟头点燃了油布、棉纱等物。火又从窗口和各缝隙间窜出,引燃设备,造成设备置场一片火海。

【纠正方法]应经常进行防火安全教育,使每个职工严格遵守“施工重地、严禁烟火”的规定,不准在施工场所吸烟。对违反规定吸烟或扔烟头者,给予严厉处罚。

134.照明灯距离易燃物过近

[举例]某工地用一间板房做仓房,放置施工使用的工器具、材料和抹布等,并在屋顶板上设一盏照明灯。一名工人进仓房取工具后忘记关灯,致使照明灯释放的热度烤燃了距离很近的一批抹布而起火。

【纠正方法】应明确:照明灯距离易燃物不能过近,否则,容易把易燃物烤燃。对屋顶照明灯,应经常进行检查,看是否处于安全状态。

135.从事切割作业之前,不清理现场

【举例]某钳工班工人到厂房内切割钢筋,未清理现场,掉落的铁屑和火花溅到附近的一堆木屑上,引起火灾。

[纠正方法]应对职工加强危险意识教育,从事切割作业之前,应首先清理现场,清除作业环境中的不安全因素。对不清理现场即从事切割的工人,应立即劝阻停止工作并予以处罚。

136.擅自销毁爆炸物品

[举例]某工区爆炸杆塔基础作业结束后,还剩一支雷管。一名工人欲将其处理掉,他从别人手中拿过正在燃烧的导火线,误将燃烧的一头插入雷管,当即引爆,将其右手三个指头各炸断一节。

[纠正方法]应明确:个人不得擅自处理销毁爆炸物品,对违反规定、擅自处理销毁爆炸物品的,应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和处罚。

137.透视工作不拉警戒绳,不挂警告牌

【举例]某热电厂工人做全屏探伤透视时,不挂警告牌,不设围栏,也不进行监护,结果射源被一名工人拿走,又扔进垃圾箱里,使9人受到不同程度的辐射伤害。

[纠正方法]应明确在金属探伤透视工作中,必须严格采取设围栏、挂警告牌、封闭现场等措施,同时加强监控。对不遵守上述规定的,应严加处罚。还应宣传射源射线防护知识,任何人都不得随意进入探伤透视危险区域和拾炼射源等危险品。

138.阀门不严漏水,往乙炔罐内填放电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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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某工人发现乙炔发生器水门关闭不严漏水,就用钢撮撮一些碎电石放进乙炔罐里。就在一瞬间,罐内产生的乙炔气体发生爆炸,这名工人被爆炸气体抛出2m多远,身体被严重烧伤。

【纠正方法]应该明确:当发现阀门不严漏水时,应进行检修,不能往乙炔罐内填充碎电石。因为倒入碎电石会产生乙炔气体,与空气混合即会引起爆炸。应加强监护,对违反规定者,应及时制止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139.随意使用非起重工具进行起重作业

【举例]某分厂移位卸煤机平台时,作业人员没经过加固,即用两台导链将平台吊起。搬移过程中,一工人从卸煤机铁门未装闭锁装置处撑出身子,既没停车,也没注意到身后不到半米处就是牛腿。行至牛腿上部水泥垛子时,他的头部被挤撞死亡。

[纠正方法]应讲清随意使用非起重工具进行起重作业存在的危险。严禁使用非起重工具进行起重。发现使用非起重工具进行起重的,应及时劝止。确需使用非起重工具起重的,应经过批准并采取稳妥的安全措施。

140.随意跨越停用的输煤皮带

【举例】某厂堆取料机司机在清扫时,跨越停用的输煤皮带。这时,皮带突然启动,以3.2m/s的速度,把他向前运行了130m。在离落煤斗还有7m时,他从皮带上扑向地面,使第七胸椎骨折。

【纠正方清】应讲清随意跨越停用的输煤皮带存在的危险,不论皮带是否运行,都应从通行桥上通行。对随意跨越停用的输煤皮带的,应及时劝阻。

141.约定手势作指挥信号

【举例】某分厂在输煤皮带更新作业时,班长找到皮带值班员,交待说:看我的手势,手臂划圈为开,举手正常开,放手停牟。当他在另一地点向一名工人交待工作时,用手向上指点。值班员误以为是下开车分,便通知运行人员将皮带开动,把在连接皮带上的一名工人带入拉紧滚筒挤伤。

【纠正方法]应讲清用约定手势作指挥信号存在的危险,指挥时,必须使用旗语和口哨作信号。对约定用手势作指挥信号的,应劝其改正并严厉处罚。所有的工人,都有权拒绝用约定手势指挥。

142.上煤口爆层超高,到铁蓖上捅煤

[举例]某发电厂上煤口处的煤层高度达2.5m,东北角煤堆达9m,坑口附近达2.7m,两名工人一起到铁蓖子上捅煤,突然积煤塌落,工人被埋进煤堆。

[纠正方法]应讲清堵煤时,如上煤口煤层超过1.5m,严禁到铁蓖子上去捅煤。清除堵煤,应采用抓吊、推土机等。如发现到铁蓖子去捅煤的,应立即劝阻。

143.钻到运行中的皮带下部架构内清理积煤

【举例】某发电厂清理现场时,一名工人钻到运行的皮带下部架构内清理积煤。该处空间狭小,上面是皮带,侧面是滚筒,他撮煤时不慎被皮带带入弦力滚筒与皮带之间,挤伤死亡。

【纠正方法】应讲清钻到运行中的皮带下部架构内清理积煤存在的危险,严禁钻到运行中的皮带下部架构内清理积煤。对欲钻到运行中皮带下部架构内清煤的,应立即劝阻。

144.车辆连挂前不检查下及各节车辆之间风否有人

【举倒】某发电厂卸煤时,未对车下及各车辆之间进行检查便进行车辆连挂。由于连挂的冲力过大,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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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方法】应讲清煤车摘钩、挂钩或启动前,必须由调车员查明车下及各节车辆之间确已无人,才可发令操作。对忽视检查即下令操作的,应及时制止。

145.高悬空间处所不设防护措施

【举例]某发电厂锅炉通风机室木板门外是高悬空间,既没有平台和栏杆,门也未上锁,并无警告标志。炉上作业人员回地面休息等吃午饭时,一名工人进入通风机室解手,当推开木板门时,失足从53m高处坠落死亡。

【纠正方法】应讲清高悬空间处所存在的危险,让所有人都提高警惕,高悬空间处应设栏杆,门上锁,并悬挂警告标志。应及时检查高悬空间处所的安全。清况,加设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

146.从车箱两钩间穿行

[举例]某发电厂一名工人为走近道,在钓距不到1m的第

八、九节车箱两钩间穿行。恰巧在此时翻车机排空车,使停留的空车冲撞车辆移动,把他挤伤致死。

【纠正方法】应讲清从车箱两钩间穿行存在的危险,严禁从车箱两钩间穿行。现场设置“随时动车、严禁穿越”的警告牌。调度员下达排空车令时,应检查有无人员穿行,并应采取封闭措施以防意外。

147.不检查附近是否有人即开动卸煤机

【举例]某发电厂在卸煤时,一名班长从第五节车厢梯子登上与卸煤机焊为一体的检修平台,告诉司机:使用一个绞笼,慢点卸。司机说,我知道了,你下去吧。但这名班长仍在平台上,司机开动卸煤机经过煤棚钢柱子时,站在平台上的那名班长头部与钢梁角铁相撞,从2.7m高平台落下致伤。

【纠正方法】应讲清站在运行的卸煤机平台上存在的危险,不得随意登上卸煤机。司机应加强检查盼望,在确认附近无人和障碍物时方可启动卸煤机。

148.进入叶轮内盘车

[举例]某发电厂盘风扇磨叶轮时,一名工人进入风扇叶轮里面,脚踩叶轮盘车。他用力蹬踏,速度越来越快,头被挤在叶轮与护钩之间。

【纠正方法】应讲清在盘车时,必须站在地面上搬动前盘,严禁进入叶轮内盘车。对进人叶轮内盘车的,应及时制止纠正。

149.未做超压试验即校验高压除氧器安全门

【举例】某发电厂进行高压除氧器安全门定期核验时,未做超压试验,致使作业中因水箱检修时挖补的焊口破裂,汽水喷出,将3名试验人员烫伤。

【纠正方法】应讲清不做超压试验而校验高压除氧器安全门存在的危险。校验高压除氧器安全门应经过审批,先做起压试验、后核验。对违反规定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150.未放水和“消压”即进行“高加”热态检漏

【举例]某发电厂在进行“高加”铜管检漏时,没有按工作票要求进行“高加”消压。当最后拆卸密封环后,用铜棒敲震密封座时,器内所存热水突然把密封座顶起喷出,将4名作业人员烫伤。

[纠正方法]应讲清“高加”热态检漏工作不消压存在的危险,必须按工作票的要求进行,对水侧进行放水和消压。对违反工作票要求、不消压即进行检漏的,应及时制止并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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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带压力紧固罐车人孔盖螺丝

【举倒]某厂化学检修班用压缩空气卸碱罐车。当发现人孔盖漏气时,便到罐车上带压紧螺丝,作业中,人孔盖因螺栓滑扣而崩开,操作人员被气浪掀起摔跌在站台上。

【纠正方法】应讲清带压紧人孔盖螺丝存在的危险,严禁带压紧人孔盖螺丝,采用压缩空气卸车时,还应有防止超压的技术装置。对带压力松紧人孔盖螺丝的行为,应及时纠正。

152.酒后开车

【举例]某局装表班乘坐汽车去市郊作业。午饭时,司机喝白酒二两,啤酒两瓶。饭后稍事休息开车回局。途中,司机酒性发作,当车速升到80~100km/h时,撞到路边树上。

【纠正方法】应讲清酒后驾车的危险性,司机应严禁酒后驾车,同车作业人员见司机驾车前饮酒应及时劝阻。

153.带电拆除试验夹

【举例]某工人在拆除电能表试验用的线夹时,未将电源开关断开就去拆线,他用左手握住B相线夹,右手去拆C相线夹,不慎碰到线夹前的金属部分触电。

【纠正方法】应讲清带电拆除试验线夹存在的危险,严格执行在工作结束后要断开电源及不得带电拆除试验线夹的规定。对违章带电拆除试验线夹的,应立即制止并严肃处罚。

154.在吊物摆动范围内剪断障碍致伤

【举例]某现场起吊钢管时,吊物下面被装车使用的钢筋拉住,吊车起吊后发生颤动。一名工人钻入车厢板与起吊的钢管隙中,用断线钳剪断这根钢筋。失稳的钢管立即向他摆去,使其严重撞伤。

【纠正方法】应讲清位于摆角范围内剪断障碍物存在的危险,严禁在摆角范围内剪断障碍物,对违章操作者,应及时进行纠正。必要时,把起重物落下剪断障碍物。

155.不关闭档板、调整门即进行炉膛检修

【举例]某发电厂在锅炉炉膛检修时,磨煤机虽已停运,但未关闭挡板、调整门,致使炉膛仍产生正压,高温烟气从排粉机处喷出,将三名工人烫伤。

【纠正方法】应讲清检修锅炉炉膛不关闭挡板、调整门存在的危险。在检修时,应将相应的挡板、调整门关闭,使检修人员与危险因素隔离。严格检查,不关闭挡板、调整门的,不能进行炉膛检修。

156.洗煤粉与明火作业同时进行

【举例]某发电厂工人在给煤粉平台上取煤仓漂子工作时,平台下面有几名工人正在焊接原煤斗。煤粉堆到一定高度后,开始下滑,落到焊接工作地点,引起爆燃。

[纠正方法]应讲清放煤粉与明火作业同时进行存在的危险,在放煤粉之前,应严格检查停止明火作业。 157.检查不认真,误登带电设备

【举例]某供电局在清扫主变压器回路中,一名工人原准备向1号主变压器搬动扶梯,却放在2号主变压器带电侧,登梯清扫时两手触电被严重灼伤。

【纠正方法】停电作业时,应对作业现场进行认真检查,核对线路名称、杆号及色标,核对、查看设备的排序,并设围栏予以封闭,确实明确作业地点及设备方可作业。同时监护人应加强监护,防止作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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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企业零违章、零事故管理技巧暨安全风险管理疑难问题处理实战研修班 误登带电设备感电致伤。

158.用没穿均压鞋的脚去钩绳

【举例]荣带电班在塔上带电连接空载线路引线时,当引线下落至与有电导线一定距离时,绳卡在滑车中,线不能继续下落。等电位电工用没有穿均压鞋的右脚去钩绳子,导致右脚对消弧设备金属部分放电。

【纠正方法】应讲清用没穿均压鞋的脚去约绳存在的危险,带电作业必须穿均压鞋。在作业中,严禁同时接触未接通或已解开的两个接头。

159.签发违章冒险的施工方法的工作票

[举例]某供电公司在更换变压器台二次大梁、台板和装二次开关作业前,工作票签发人竟确定利用本身变压器台电源,到现场钻孔,又许可多次送电。致使在送电后坐在变压器台休息的一名工人,误触带电的避雷器引线端子而死亡。

[纠正方法]应认清工作票对保护作业安全的重要性。在签发工作票时,所确定的施工方法应科学合理并符合安全规程的要求。对签发违章冒险施工方法的工作票,作业人员有权加以拒绝。

160.监护人从事其它工作,监护失职

【举例]某班在一次检修线路收尾工作时,监护人忙于地面其他工作,放弃了监护职责。恰在此时,一名作业人员误登带电设备,头都碰到高压引流线触电。

[纠正方法]应教育监护人员认清监护工作的重要职责,必须集中精力、恰尽职守地从事监护工作,不能做其他工作。对从事其他工作的监护人应及时提醒和劝阻,并给予适当的处罚。

161.监护人暂离作业现场未指定临时接替人

【举例]某变电所在一次检修时,监护人被指派去库房取绝缘杆,临走时,监护人分派了工作,没有指派临时监护人。致使一名工人送扳手返回时,误登有电的主变压器二次开关A相触电坠地。

【纠正方法】应认清监护人暂离作业现场不指定临时接替人存在的危险。监护人必须始终在工作现场,因工作需要暂时离开现场时,应指定能够胜任的人员临时接替,电气作业没有指定监护人的,应停止作业。

162.不带工作票盲目作业

[举例]一次,在清扫10kV配电变压器台时,工作负责人不带已签发的工作票进入现场,不验电就在高压母线上挂了一组短路接地线,又手拿抹布,从高压侧登上去,双手挥着变压器高压倒A、B相套管,使前胸起火,从1.9m高的变压器台上摔下。

[纠正方法]应明确:工作票是电气作业的行动指南,也是保障安全的重要措施。在作业开始前,工作负责人应宣读工作票及安全措施,并按工作票的要求进行作业。对不带工作票即展开工作的,工人有权拒绝作业。

163.安全带弹簧卡扣误扣在衣服上

[举例]某供电局停电线路检修时,一名工人身系安全带站在横担处,拿起验电器转身准备验电时,突然双手一松,从9.8m处坠落,掉在山芋田里。安全带为什么不起作用?经验证,他的安全带卡扣弹簧不在卡环里,而误扣在衣服上。

【纠正方法】应讲清误扣安全带弹簧卡扣存在的危险,安全带弹簧卡扣应扣在卡环里。系完安全带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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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企业零违章、零事故管理技巧暨安全风险管理疑难问题处理实战研修班 应认真进行检查,看是否处于安全可靠的状态。

164.不采取防倾倒措施即登杆作业

【举例]某班在拆绝缘于绑线撤杆时,杆基靠山下侧挖了一条沟。在未采取防倾倒措施的情况下,一名工人即上杆作业,致使杆倾倒,造成人身伤害。

【纠正方法】应讲清不采取防倾倒措施即登杆作业的危害。登杆作业前,必须认真检查杆根是否稳固,如果不稳固,应采取防倾倒安全措施。

165.新立电杆未牢固便攀登作业

[举例】某安装公司在安装10kV用户线路时,用挖土机仅挖1.lm深,便开始立杆,之后在杆根覆盖0.7m厚的土石。然后,装设长2.2m的对横担四根,4人在上面作业。新立杆忽然倾倒,4人坠落受伤。

【纠正方法】应讲清新立电杆未牢固便攀登作业存在的危险,新立电杆未牢固前严禁攀登。新立电杆埋设深度应符合安全规程规定。对新立电杆未牢固便欲攀登的,应及时制止。

166.带电部位不设明显警告标志

[举例]某继电班在油断路器柜内工作时,工作票虽然写明“630甲油断路器一侧带电”,但630甲油断路器一侧没设警告标志,一名作业人员忘记了630甲油断路器一侧带电,打开网门,在拆装开关相前继电器外壳时,右腿膝盖感电。

【纠正方法】应讲清带电部位不设明显警告标志存在的危险,带电部位必须设明显的警告标志。 167.冒险在T型单梁上行走

【举例]某发电厂工程现场在锅炉安装过程中,一名工人为其他小组人员递送梅花扳手,为走捷径,冒险在T型单梁(宽160mm)上行走,不慎坠落于地面。

【纠正方法】应讲清在单梁上行走存在的危险,严禁在单梁上行走。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对欲在单梁上行走的,应立即劝阻。

168.电动机具带病工作

【举例]某公司上建队在浇注混凝土时,对电动机具缺乏检查和维修。一名工人移动电动震捣器,左手正好抓在电源线接头裸露处,感电。

【纠正方法】应讲清电动机具电源接头裸露存在的危险。作业前,应认真检查电动机具及电源,该维修的维修,防止隐患引发事故,对带病的电动机具不得使用。

169.非电工冒险移动电源盘

【车例]某公司搭设电锯操作间时,需对场地进行清理。现场恰有一块碍事的闲置的电源盘需要转移。一名工人(非电工)误认为电源盘无电,用铁剪子剪电源盘一次电缆,当即触电身亡。

[纠正方法]应讲清非电工移动电源盘的危险,不论有电无电,严禁非电工移动电气设备。对非电工冒险移动电源设备的,应立即动止并从严处罚。

170.与带电部位安全距离小

【举例]某公司在放线跨越施工中,与邻近的带电导线只有1.5m的距离(按规定应大于4m人当牵引联板通过放线滑车时,联板将悬垂串拉科扬起引起跳动,使牵绳与带电导线发生瞬间放电,3名工人被电击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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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企业零违章、零事故管理技巧暨安全风险管理疑难问题处理实战研修班 还造成邻近的带电导线停电40min。

【纠正方法】应讲清:与带电部位安全距离小存在的危险。作业时,与带电部位的安全距离必须保持在安全规程规定的范围内。作业前,应认真检查和测量安全距离是否合适。

171.氧气带绑扎不紧,作业者被灼伤

[举例]某公司一名钳工在复水器内用火焊切割流水管道。当管子烤红时,氧气带从割把脱落到脚上。他把氧气带重新绑好后,点燃割把继续工作。时间不长,已经进入氧气的裤腿开始着火,作业者被灼伤。

【纠正方法】应讲清氧气带绑扎不紧存在的危险。在切割作业前应认真检查,牢固绑扎氧气带,防止脱落溢出氧气。氧气泄漏应停止明大作业并采取防范措施。

172.使用滚杆运送物件时个面坐人

【举例】某班在铁路轨道上用滚杆推运槽钢组合件时,一名工人坐在槽钢上,用左脚踩踏路轨蹬着走。滚杆突然掉轨,他往下跳时,右腿跌在槽钢与轨道之间被挤伤。

【纠正方法】应讲清使用滚杆运送物件时上面坐人存在的危险。使用滚杆运送物件时,只准在后推,严禁在前拉或上面坐人。对上面坐人的,应立即制止。

173.吊件到位就贸然摘钩

[举例】某公司在吊装除尘器出口烟罩盖板时,盖板到位就摘钩,两分钟后右侧卡头焊缝开裂脱落,左侧卡头焊缝也断裂,使盖板向下翻转,落到15m高处,将5名工人砸伤。

【纠正方法】应讲清吊件到位即贸然摘构的危险。吊装的物件就位后,应检查是否稳固,确已牢固后方可摘钩,对不经检查吊物而贸然摘构的,应及时劝阻并予以处罚。

174.不经摸拟预演即签发工作票

【举例]某发电厂在一次6kV直配线停电操作中,填写工作票后,没在盘上模拟预演,班长、值长和主值就在上面签字。工作票有7处错误,导致操作中造成带地线合闸的机组停运事故。

[纠正方法]应讲清不经模拟预演即签发工作票存在的危险。填写工作票后,工作许可人操作人、监护人应共同在模拟盘上预演,确认无误,由监护人在操作票末一项下加盖“以下空白”后,再由操作人、监护人、班长、值长等依次签名,然后,按工作票提出的操作方式和安全措施进行操作。

175.地脚螺丝未拧紧即上塔解脱吊钩

[举例]某公司在组塔时,当29m高的铁塔用吊车吊起就位后,八个地脚螺丝尚未拧紧,只有一个螺丝套上螺帽,一个工作人员便上铁塔解脱吊钩,吊钩刚解脱,铁塔随即倒下。

【纠正方法】应讲清地脚螺丝未拧紧即上塔解脱吊构存在的危险。应将地脚螺丝拧紧,铁塔处于稳固状态后,方能上塔解脱吊钩。

176.集体隐瞒事做

【举例]1982年12月15日9时,某供电公司一变电所发生误操作事故。所长、副所长、党支部书记在一起研究决定先瞒住以后再说,又找当值人员谈:“这次事故就你们几个知道为止,不能再扩大范围。”由于隐瞒事故,变电所年底骗取了供电公司和省公司系统先进单位的称号。后经举报被查处,除给予所长、副所长、党支部书记等人处分外,撤消了先进单位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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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方法】应讲清隐瞒事故存在的危害性。事故发生后,应实事求是地向上级报告,及时分析,吸取教训,防止重复发生。对隐瞒不报的,应给予严肃处理。

177.接受命令后不作复诵即操作

[举例]某发电厂在将线路656号断路器断开作业中,一个工人接到命令后,不作复诵,就走到更衣箱处换衣服,然后在无人监护情况下,走向66kV变电所,误拉636东隔离开关。在拉隔离开关中发现有强烈的弧光,才发现拉错了。

【纠正方法】应讲清接受命令后不作复诵即操作存在的危险。在作业中,应执行唱票复确制以明确任务,不得在无人监护下擅自操作。对不作复诵的,应及时纠正并严厉处罚。

178.领导进入生产现场不穿戴工作服被烫伤

【举例]某锅炉分厂党支部书记、主任得知炉冷灰斗上部堵灰后,没有穿工作服,只穿短裤、汗衫即赶到现场,这时,从灰口检查门喷出大量热灰,将其大腿和小腿烫伤。

【纠正方法】进入生产现场不穿工作服随时存在着被伤害的危险,特别是单位领导更应带头严格执行有关穿用工作服和安全帽的规定。不按规定穿用工作服和安全帽的领导,不能进入生产现场。

179.在汽油等易燃易爆场所明火照明

【举倒]某发电厂一名值长下到水泵室去检查设备和观察水位时,因照明灯离泵室地面较高,又忘带防爆手电筒,看不清水位,便划火柴照明,只听“轰”的一声,身旁的一小桶汽油产生爆燃,这名值长被严重烧伤。

【纠正方法】应讲清在汽油等易燃易爆场所明火照明的危险。在存有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严禁明火照明。对明火照明的,应及时制止。

180.火焊切割前不彻底清洗装有易燃品的物品

【举例]某发电厂一名工人在用火焊切割盛装氯丁胶(黏合剂)的铁筒时,没作彻底清洗,先用火点燃筒盖作试验,没点着,便去切割。作业中,筒里的残渣起火爆燃,一声巨响,将筒底崩离10多米远。

【纠正方法】应讲清:火焊切割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物体之前,须对其进行彻底清洗,不能留有残渣。 181.高处作业时物件不固定

[举例]某工程队把除尘器顶部通向22m平台的铁梯切割完毕,放在3号与4号除尘器之间,但未进行固定。铁梯从除尘器顶部坠下,多人被砸伤。

【纠正方法】应讲清高处作业时物件不固定存在的危险。在高处作业时,切割的物件必须固定,以防坠落伤人。

182.原煤仓上部不装蓖子

【举例]某发电厂一名工人在跨越锅炉原煤仓时,由于原煤仓上部未装笼子,这名工人掉入仓内被煤埋住。

【纠正方法】应讲清原煤仓上部不装蓖子存在的危险。原煤仓上部应安装笼子,以免人员跨越时坠落。 183.使用有缺陷的工器具

【举例]某供电公司在接线路侧的引流线线夹时,由于没作检查,绝缘杆上部线夹顶丝退扣,卡的不紧,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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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企业零违章、零事故管理技巧暨安全风险管理疑难问题处理实战研修班 且杆体太长,在操作中发生晃动,线夹脱离,使已带电的部分引流线对刀间架构接地放电,造成停电事故。

[纠正方法]应讲清使用有缺陷的安全工器具存在的危险。作业前,应对工器具进行认真检查,有缺陷的工器具维修好后再使用。

184.擅自操作、跳顶操作导致线路停电事故

【举例]某班作业中,在将各回线倒到母线时,室外操作人员未得到值班长命令,擅自操作,跳项操作,误把主变压器二次跌落式断路器拉开,造成五条线路跳闸停电。

【纠正方法】应讲清擅自操作和跳项操作存在的危险。严格按操作票要求,贯彻唱票、复诵和监护制度,杜绝误操作事故发生。

185.擅自进行开关开合试验

【举例]在一次恢复送电操作中,一名工人发现开关嘴分闸不到位,没有认真核对设备标志,便认定它是母联开关,擅自进行开关开合试验,造成带地线合闸。

【纠正方法】应讲清擅自进行开关开合试验存在的危险,对操作票中没设试验开关的项目,严禁擅自操作。

186.不采取封堵小动物的措施

【举例]某发电厂因为未采取封堵小动物的措施,黄鼠狼窜入厂用母线室,爬上小车开关,造成短路跳闸。

【纠正方法】应讲清不采取封堵小动物措施存在的危害。应严格执行25项“反措”要求,对母线室、高压室等处严密封堵,严防小动物短路而造成事故。

187.户外避雷器底座不留排水孔

【举例]某变电所一避雷器底座置于混凝土基础上,但未留排水孔,底座存水,不能排出。在冬季,避雷器底座积水成冰,冻裂底座瓷套,使避雷器倾倒。

【纠正方法】应讲清户外避雷器底座不留排水孔存在的隐患与危险。在户外安装避雷器时,应在底座预留排水孔。

188.电气设备不接地漏电

【举例]某发电厂一名工人下到磨煤机油泵坑检查油压表。坑底有12cm深的积水,正在用潜水泵抽水。因未接接地线,潜水泵漏电,他触电摔倒在地面。

【纠正方法】应讲清电气设备不接接地线存在的危险。电气设备必须接地,没有接地的不能使用。 189.谎报设备损坏真相,以延长检修时间

[举例]某发电厂4号炉丙磨煤机对轮销子折断,需要检修。但在向上级调度申请报告中,却谎称“处理省煤器泄漏”,把抢修时间由24h变为72h,后被发现,受到严肃处理。

【纠正方法】应认清谎报设备损坏、以延长检修时间的危害性。严禁谎报设备损害真相,求取延长检修时间的做法,应养成实事求是、一丝不苟的作风。

190.擅自进入变电所干私活

[举例]某班一名工人为拉直一根8号线私自把电瓶车开进变电所,将一根50m长的铁线一端固定在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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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企业零违章、零事故管理技巧暨安全风险管理疑难问题处理实战研修班 电所,另一端捆扎在电瓶车尾部,由他指挥把8号线拉直。因拉力过大,铁线突然崩断,弹到110kV变电设备上,造成变电所设备接地跳闸。

[纠正方法]应讲清擅自进入变电所干私活存在的危险。应加强劳动纪律教育,严禁擅自进入变电所。对擅自进入变电所干私活的,应给予批评教育和处罚。

191.接措电源相,用手触摸电气设备触电

[举例]某工地接震捣器电源时,电工误将零线接在380V火线上。送电后,外壳带电,一名工人触碰震捣器感电。

【纠正方法】应讲清用手触碰电气设备存在的危险。无论是否有电,对电气设备一律视为有电,严禁用手触摸。电工应增强责任心和提高技术水平,防止接错电源相。

192.随意从高处跳下

[举例]某班负责更换66kV线路横担。一名工人上杆时是踩踏板上去的。下杆时离地还有约3m时,他往下一跳,造成左脚骨骨裂。

【纠正方法】应讲清随意从高处跳下存在的危险。高处作业上下,严禁往下跳,防止发生意外。 193.指挥斜拉吊物

[举例]某公司工地副主任指挥吊运锅炉护板。吊车离护板距离较近,本应移动吊车再起吊,他却指挥吊杆成45℃角,让吊车回钩,斜拉护板,造成吊车倾覆,一节吊杆弯曲。

【纠正方法】应讲清斜拉吊物存在的危险,作为企业领导更应带头执行安全规程,严禁斜拉吊物。对指挥科拉吊物的,工人有权纠正或拒绝作业。

194.危险作业不挂警示牌

【举例]在给厂区浴池蒸汽管道加装堵饭时,一名工人关闭了汽门,却不挂警示牌。另一名工人接到厂里电话要求送汽,以为浴池里面无人就打开汽门。一股热气冲出,把那名正在作业的工人的脚烫伤。

【纠正方法】应讲清危险作业不挂警示牌存在的危险。从事危险作业之前,应悬挂警示牌或专人监护。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对危险作业不挂警示牌的,及时纠正并予以处罚。

195.非指挥人员进行指挥

【举例]某起重班在卸平车上的箱体时,吊钩碰到上层箱体的边缘,只好重新捆绑。这时,一名工人来到吊车前,见大家正在忙活,便跳上平车,连喊带比划,指挥司机继续绷绳。结果,发生溜绳,箱体被甩下来,他也随箱体摔到地面。

【纠正方法】应讲清非指挥人员进行指挥存在的危险。非指挥人员严禁指挥。对非指挥人员进行指挥的,应立即劝阻并给予相应处罚。

196.修理正在运行的起重机

【举例]某厂龙门吊发生小故障,一名工人爬上龙门吊修理。他只顾作业,没有觉察龙门吊在缓缓移动。当龙门吊移动到10kV线路下时,突然弧光一闪,他当即触电休克。

【纠正方法】应讲清修理正在运行的起重机存在的危险。正在运行中的各式起重机,严禁进行调整或修理工作。同时,起重设备与带电线路(10kV)间j巨不应小于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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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非起重工绑系绳扣

【举例]一次起吊刚性梁,指挥者让非起重工绑系绳扣,由于绳扣不规范,起吊中,防止刚性梁滑落的木方碰到滑轮折落,动滑轮下降600mm,将另一滑轮绑绳拉断,使动滑轮及走绳急剧下落,险些造成机毁人亡事故。

[纠正方法]应讲清让非起重工绑系绳扣存在的危险。在起吊作业中,严禁非起重工绑系绳扣对非起重工绑系绳扣的,应及时制止并处罚。

198.作业时与他人闲谈

[举例]某发电厂2号炉司炉在工作时,与他人闲谈,不去观察表计的变化。当发现炉膛负压突然增大后,未采取补救措施,导致锅炉灭火。

【纠正方法】应讲清工作时与他人闲谈的危害,要求工人严格遵守运行纪律,集中精力工作,严禁工作中与他人闲谈。

199.焊口位置选在应力集中区

[举例]共发电厂4号高压排汽管左侧,运行中突然发生爆裂,被迫紧急停机。其原因是在焊接时,焊口位置选在了弯头应力集中区。

[纠正方法]应讲清焊口位置选择在应力集中区存在的危险,焊口位置应避开应力集中区。 200.随意加快滑停降温速度

【举例]某发电厂停机进行检查。按规程规定滑停降温速度为1~1.5℃/min,从调速汽门全开后降到气压20kg/cm2,气温250℃,需6h。但滑停降温中,达到摄氏2.7~3.6℃/min,整个滑停仅用2.5h,造成高压转子局部弯曲。

【纠正直法】应讲清随意加快滑停降温速度存在的危险,严格执行滑停降温速度规定。对违反滑停降温速度规定的,应及时纠正,避免造成设备损坏。

201.阀门井内作业,竟用氧气通风驱烟

【举例]某厂在近年内连续两次发生在阀门井内作业,工人随意用氧气通风驱烟,造成作业人员烧伤事故。 【纠正方法】应讲清在阀门井内作业时,用氧气通风驱烟易引起爆燃的后果,严禁阀门开内作业用氧气通风驱烟。

202.胆大妄为,徒手搞跌落开关感电致伤

【举例]某单位配电作业,现场管理无序,一名工人竟徒手摘跌落开关,感电致伤。不久,某局再次发生工人徒手摘跌落开关感电伤害事故。

[纠正方法]应教育职工严格执行“两票三制”,讲清徒手摘跌落开关的严重危害,加强监护,严禁违章操作,不得徒手摘跌落开关。

203.变压器台作业,未拉开二次跌落式断路器,未将停电的高压引线接地,反送电造成感电死亡 【举例]某局配电作业,工作班成员只拉开高压跌落式断路器,没有拉开二次跌落式断路器,也没有在高低压两侧装设接地线,用户双电源反送电造成人身感电死亡事故。

【纠正方法】教育工人严格执行“两票三制”,变压器台作业,不论线路是否停电,必须先拉开低压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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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企业零违章、零事故管理技巧暨安全风险管理疑难问题处理实战研修班 落式断路器,后拉开高压跌落式断路器,在停电的高压引线上接地。同时,要查清用户双电源,防止反送电造成感电事故。

204.随意作业,擅自操作,导致误操作事做

【举例]某局近年来三次发生人负责任的带地线合开关误操作事故。共同原因是作业人负不认真执行“两票”,随意作业,擅自操作。

[纠正方法]教育职工认真遵守安全规程,严格执行“两票”,杜绝随意作业、擅自操作行为。 205.“反措”不落实,连续发生家猫、野猫短路事故

【举例]某单位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内,连续发生2次家猫、野猫等小动物进入高压母线室,造成母线短路停电事故。

[纠正方法]狠反安全工作中的形式主义,认真落实“反措”要求,严格管理,采取有力措施,堵塞漏洞,深刻吸取教训,防患于未然。

206.领导干部在现场较现工人违章不及时纠正

【举例】某单位领导在现场巡视时,发现一名工人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没有立即纠正,而是返回办公室后给安监部门打电话,让安监部门前去处理。安监人员赶赴现场途中,那名工人不慎从高处坠落致伤。

【纠正方法】严肃指出:领导干部除了带头遵章之外,发现违章要及时制止并纠正。安全工作(纠正习惯性违章)人人有责,不只是安监一个部门的事。反习惯性违章没有旁观者和局外人。领导干部发现习惯性违章行为不制止本身就是违章。

三、习惯性违章的预防 1.习惯性违章重在预防

习惯性违章是安全生产的大忌,是长期存在又较难铲除的瘤疾。反习惯性违章首先要重在预防。重在预防,就是抓好预先防范,把预防习惯性违章作为反习惯性违章工作的重点。

(1)重在预防,体现了安全生产的方针,遵循了安全工作的客观规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它揭示了安全生产的客观规律,是我们开展安全工作必须遵循的准则。反习惯性违章工作也木例外。只有把功夫下在事先防范上,采取有力措施,帮助职工杜绝习惯性违章行为,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成效。如果单纯地堵漏洞。抓处罚,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则会防不胜防,按下葫芦浮起瓢,处于被动应付局面。

(2)重在预防,才能把后果减小到最低限度。发生习惯性违章甚至造成事故后才去抓,只能是接受教训,无法弥补已经造成的损失。因此,最佳的选择是把习惯性违章行为制止在未萌发之前。只要我们把功夫下在预防上,防止习惯性违章及诱发的事故,就可以得到避免。

(3)重在预防,是对职工生命与安全负责的表现,体现了对习惯性违章者的关爱。领导者不抓预防,只是消极处罚,既是严重的失职行为,也是对职工生命与国家财产安全不负责任的表现。在预防习惯性违章工作中,各级领导应以自己扎扎实实的工作,预防职工习惯性违章行为的发生,以保证职工的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这样做,是对那些易于发生习惯性违章行为的职工的关心和爱护。否则,他们一旦因习惯性违章导致事故,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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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企业零违章、零事故管理技巧暨安全风险管理疑难问题处理实战研修班 则将会受到行政或经济处罚,重则触犯刑律,或者被事故吞噬生命。领导者也会因为没尽到自己的责任而感到深深的愧疚与不安。重在预防,首先要提高思想认识,真正把反习惯性违章工作的重点放在抓预防上。

其次,要多做打基础的工作,进行超前预防。包括加强对职工尤其是新工人或;陆时工的安全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观念和安全技术素质;抓好劳动纪律,培养职工养成遵章守纪的习惯;抓好班组长的培训工作,让他们成为预防习惯性违章的带头人等等。这些工作抓好了,就能为预防习惯性违章打下深厚的基础。

再次,要善于抓苗头,见微知著,把习惯性违章消灭在萌芽状态。习惯性违章行为,有其形成、滋长和蔓延的过程。其形成阶段易于纠正,如容忍其蔓延开去,直到形成一种顽疾甚至造成危害才去治理,木但难于纠正,而且损失也大。因此,安全管理者应具有很强的观察力和预见性,善于发现习惯性违章的苗头,力争抓小抓早,从根上予以铲除。

第四,要举一反三,抓好整改工作。对因习惯性违章而造成的事故,应加强调查分析,真正弄清原因、性质和应吸取的教训,认真进行整改,以防范各类事故重复发生。

第五,全面抓好落实工作,把预防工作做到每一个人身上、每一个作业环节上,贯穿于企业生产任务的全过程。特别要做好重点人和薄弱环节的工作。

第六,摸索规律,掌握预防的主动权。习惯性违章行为有一定的必然性,预防习惯性违章也有规律可循。安全管理者应木断地总结经验,逐渐地认识和把握这些规律,指导开展好预防习惯性违章工作。

2.预防习惯性违章的重点是基层班组

根据电力系统统计,企业存在的习惯性违章行为和由此而诱发的事故中,有叨%以上发生在基层班组,可见,基层班组是习惯性违章的多发区。因此,基层班组是预防习惯性违章、消灭事故的前沿阵地。企业反习惯性违章,必须把基层班组作为重点来抓。只有基层班组杜绝了习惯性违章,实现了安全生产,才能为整个企业的安全生产打下坚实的基础。

3.预防习惯性违章的关键是企业各级领导

预防习惯性违章工作能否取得成效,不仅仅取决于各级领导的决心、态度是否坚决,制定的措施是否得力,而且取决于他们自身的模范带头作用怎样。如果企业领导带头遵章守纪,杜绝习惯性违章指挥,职工就能跟着学,照着做,就能带出遵章守纪的职工队伍。反之,“上梁不正下梁歪”,习惯性违章指挥不根除,习惯性违章操作和作业也不可能杜绝。所以说,预防习惯性违章,必须抓住企业各级领导这个关键。

4.预防习惯性违章要坚持重罚

一些企业习惯性违章现象所以屡禁不绝,一个重要的教训就是处罚不严,失之于宽。事实证明,只有从严惩处,罚得使人心痛并彻底醒悟,才有可能铲除习惯性违章。

5.完善安全防护设施,依靠科技手段,是预防习惯性违章的保障

要预防因习惯性违章而诱发的事故,既应解决好习惯性违章者这个主导因素,又应注意解决好操作对象、作业环境这些客观因素。单纯强调人这个主导因素,而忽视客观条件,这不符合预防事故的客观规律。因为人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受到自身的技术、经验、能力、体力以及情绪、情感。气质性格等方面的状况的制约和影响,难免出现差错。特别是有的职工往往因固守不良的传统做法和习惯方式,虽然身临险境而不知避险,再加上有的企业设备陈旧,存在许多缺陷和隐患。因此,必须增强安全管理的技术含量,不断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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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企业零违章、零事故管理技巧暨安全风险管理疑难问题处理实战研修班 善安全防护设施,依靠高、新科技手段,防范习惯性违章及可能引发的事故。

6.让习惯性违章者抄写安全规程

习惯性违章者有的可能是不了解安全规程的要求,也可能是明知故犯。因此,有必要通过让其抄写安全规程有关内容的办法,使其重新学习安全规程,打牢安全生产的思想烙印,熟知安全技术知识和操作方法。但各级领导或安监部门一定要认真检查,从严要求,直到违章者学懂弄通,知错。认错、改错为止。也可以有针对性地出一些题目,让习惯性违章者利用业余时间学习安全规程,背会答案,而后考试,直到合格为止。

7.让习惯性违章者作检讨,写出保证书

可责令习惯性违章者写出检讨,并视影响面在班组或更大的范围内当众作检讨。让其讲清习惯性违章的经过和原因,谈已经或有可能造成的危害,并让其当众宣读保证书,保证今后不再发生习惯性违章行为。也可在违章者作检讨后,让大家谈看法,对其进行帮助。

8.让习惯性违章者当义务安全员,纠正违章行为

习惯性违章者,多属于安全观念不强,对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不负责任。让其当义务安全员并纠正违章,则可以使其在抓安全工作的实践中,体验到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习惯性违章的危害性,体验到安全管理人员的父母心,兄长情,以及安全工作的含辛茹苦。同时,让违章者抓一两起他人的习惯性违章现象,既是对习惯性违章者的处罚,又有利于培养其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精神。

9.运用富传媒介对习惯性违章行内予以曝光

荣辱之心,人皆有之。本来,习惯性违章就是一种不良行为,然而有的工人意识不到这一点,反而“以耻为荣”,但他们惧怕把习惯性违章行为当众曝光。可采用定期公布习惯性违章者名单或运用照相、录像等现代宣传手段,进行跟踪监督,立此存照或当众播放,可以使习惯性违章者受到自我谴责,从而小心谨慎,自觉遵章。

10.举办短期学习班,组织习惯性违章者学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在办班期间,只发基本工资,不发奖金。对严重的习惯性违章者可“单兵教练”,对症下药,直到口服心服为止。

11.对严重的习惯性违章者,可采取下岗待业的处罚措施

让其在家冷静反思,学习安全规程,处罚期到后,应对其进行安全规程考试,合格者写出保证书后方可上岗。

12.推行班组安全联保制度,有利于纠正并预防习惯性违章

一些企业建立了班组安全联保制度,即:以班组为单位签订安全联保合同,要求“班组保一人,一人保班组”,班组成员之间互相监督、互相提示、互相保护,一人违章全班组受罚,无有违章,全班组受奖。实践证明,班组安全联保制度的建立,使习惯性违章行为得到有力的遏制。

安全联保制度,实际上是班组对上级、个人对班组的一种承诺。承诺是一种保证,是一种信义和决心,它很适合于我国劳动者的传统习惯。实行安全联保制度,班组每个成员都作出保证和承诺,就能自觉地严格要求自己,按章办事。实行班组安全联保制度,能够形成一种群众性的监督局面。班组长保证全班组、师傅保证徒弟、老工人保证新工人,一人发生违章,不仅要处罚直接责任者,还要处罚担保人。这样做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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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企业零违章、零事故管理技巧暨安全风险管理疑难问题处理实战研修班 会极大地增强职工的安全责任感,使班组形成一种齐心合力惩治和根除习惯性违章的氛围。

13.把提高遵章守纪自觉性与严格监护相结合预防习惯性违章效果好

班组反习惯性违章,既应强调提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又应实行严格的监护。前者是调动职工的内在积极性,后者是营造一个制止习惯性违章的外在条件,只有把这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反习惯性违章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自觉性提高了,遵章守纪才能表里如一,始终不渝,不论有无领导在场都一样,是否多人作业都一样,心情是否舒畅都一样,“八小时”内外都一样,还把自觉性体现在监护之中,即自觉地履行监护责任,发现他人有习惯性违章行为,便主动加以劝阻;发现作业环境存在隐患,便积极向有关人员报告,或千方百计地进行消除;发现机械设备有故障,便认真地修理,决不让它带故障运转。除了要有自觉性(这是起主导作用的内在因素)之外,还需要他人给予监护或监督(这是起条件作用的外在因素)。预防习惯性违章,是预防事故、实现安全生产的大事,因而互相监护尤为必要。在电力企业,普遍建立了安全监护制,即在作业中,设立监护人,负责安全工作。这种制度的建立,是有充分的科学根据的。人的精力和体力都是有限的,在安全防护设施尚不完备的情况下,即使是遵章守纪自觉性很强的职工,也难免会出现失误或违章。因此,职工之间或监护人及时提醒和帮助,乃是预防违章、消除事故隐患木可缺少的环节。而对那些安全意识淡薄,每每习惯性违章者,更需要行使监护权,让其“悬崖勒马”,把违章遏止在未前状态。在作业中,不论是否担任了负责人或安全员,每个人都拥有监护权。作为普通职工,应顾全大局,要从整个企业的安全着想,以对职工生命安全负责的态度,做好监护工作。

14.预防习惯性违章必须抓好老工人

从某种意义上讲,经验标志着一个人技术娴熟程度和处理情况的能力。在反习惯性违章工作中,同样需要有经验的老工人发挥骨干作用。引导他们正确地对待自己,正确地对待已有的经验,把感性认识升华到理性认识上来。使他们真正认清:安全规程是科学的总结,是保证安全的法宝,只有严格地接安全规程办事,才能实现安全生产。要像抓新工人培训那样抓好老工人的再教育,组织他们重新学习安全规程,掌握科学的安全技术知识。要加强对老工人的安全管理,决不能因为他们是“老工人,有经验”,放松严格要求。据对一些事故的分析,老工人由于习惯性违章的原因诱发的事故,占有一定的比例。因此,预防习惯性违章工作不能只抓好新工人,也必须抓好老工人。

15.预防习惯性违章必须坚持“小题大作”

对习惯性违章在认识上,必须看重,不可看轻;处罚上,宁肯从严,绝不手软;在工作上,定要抓紧,不可放松。

(l)习惯性违章本身不是小事,而是关系到安全生产的大事。 (2)习惯性违章是瘤疾,必须严厉制止,积极预防。

(3)对习惯性违章必须真抓实管。抓而木紧,等于不抓。抓紧,就是把预防习惯性违章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采取有力措施,抓出成效。如果把习惯性违章看轻了,激不起职工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该当成大事的反而当成小事,则不是真心实意地抓安全,还有可能使习惯性违章蔓延而导致事故。

16.预防习惯性违章太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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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并预防习惯性违章人人有责,不存在“局外人”或“旁观者”。能否防止习惯性违章,消除诱发事故的温床,关系到整个企业的安全生产,也关系到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如果因习惯性违章而诱发事故,将会直接危及整个企业的安全生产,损害整体的经济利益。只有企业实现了安全生产,保证了经济效益的提高,职工个人的劳动收入才会“水涨船高”。所以,每个职工都应明确“一损俱损,一荣俱荣”这个道理,以主人翁的姿态积极预防习惯性违章,维护企业安全生产的大局。安全生产说到底,是广大职工自己的事,也只有依靠广大职工形成整体的合力,才能开展好预防习惯性违章工作。所以,每个职工都应把预防习惯性违章当成大事,同心同德地抓好反习惯性违章工作。反习惯性违章是每个职工义不容辞的责任。对习惯性违章行为,每个职工都有权监督,有权制止。见习惯性违章行为不劝说,不制止,本身就是一种习惯性违章做法。

17.抓好安全教胄是预防习惯性违章的中心环节

预防习惯性违章,需要强有力的教育,使人们增强自觉性,如果忽视抓好安全教育,预防习惯性违章工作难以抓好。习惯性违章是劳动者的一种木良行为,这种不安全行为又受其不安全思想所支配。因此,只有抓好安全教育,解决职工的思想问题,使之树立牢固的安全第一观念,才能铲除习惯性违章的思想根源。特别是对因习惯性违章受到处罚的职工,更应该加强安全教育,帮助他们明确为什么受到处罚,怎样才能成为一个遵章守法的好职工。如果安全教育跟不上去,只是单纯地处罚了事,就有可能使职工背上思想包袱,甚至产生“破罐子破摔”的消极念头。加强安全教育,能够起到超前预防的作用。我们不应该等到习惯性违章行为已经发生了才去抓教育,这样为时已晚。应该把教育抓在前面,超前预防。通过教育,引导职工认清违反安全工作规程,就是违反了电业安全工作的客观规律,必然会受到客观规律的惩罚;认清习惯性违章的结果不仅会危及自己,还会累及他人。明白了这些道理,职工就能够严格要求自己,自觉地遵守安全工作规程,防止习惯性违章行为的发生。

18.预防习惯性违章要与安全风险抵押相结合

为了预防习惯性违章,铲除事故的诱因,有些电力企业实行了安全风险抵押制度,即在职工收入中扣留一部分,作为安全风险抵押金。如果职工遵章守纪,在规定期限内安全无事故,不但如数返还,并且加倍奖励。如果发生习惯性违章行为,则根据危害程度,不但收缴抵押金,情节严重的,还要给予行政处分。实行安全风险抵押以后,习惯性违章现象确实大大减少。企业领导称这种做法是一种“自我约束,自我激励”的机制。

19.预防习债性违章要与开展安全标准化作业相结台

所谓安全标准化作业,就是在有关规程指导下的规范作业。标准化作业从准备到实施的每一个具体步骤和操作方式都纳入规范化的轨道,按程序作业,规范化操作,大大地减少了随意作业的机会和条件,是防止习惯性违章的可靠保证。

20.预防司债性违章要与企业“创一流”工作相结台电力企业开展的创一流企业活动,实质上就是约束机制在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它对于贯彻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预防和纠正习惯性违章行为,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1)从开展创一流企业活动的内容上看,已把反习惯性违章作为其中的条件。也就是说,有无习惯性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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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企业零违章、零事故管理技巧暨安全风险管理疑难问题处理实战研修班 章行为及所造成的不良后果,直接关系到企业能否成为安全文明生产单位或一流企业。这样,就使企业各级领导把预防习惯性违章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并采取相应措施,集中抓好预防习惯性违章工作。

(2)从开展安全文明生产和创一流企业活动的目标来看,无习惯性违章作为企业安全管理的目标明确地提出来,并分解到分厂(工区)、班组及每个职工。这样,就能够把各级、各类人员的积极性调动起来,为“杜绝习惯性违章”这个目标的实现而增砖添瓦,绝不能因为自己的习惯性违章行为而妨碍群体的目标实现,杜绝习惯性违章,已变成大家共同的奋斗目标。

(3)从创一流企业活动的激励机制上看,有奖有罚,直接涉及单位和职工切身利益,因而形成了人人预防习惯性违章的氛围。

(4)从安全文明生产和创一流企业活动的组织领导来看,逐级考核评比,有助于查处并预防习惯性违章。许多企业领导已认识到与其被上级查处,不如自家主动预防,因而在自查自检等预防工作上下了功夫,取得实效。

21.预防习惯性违章要与安全检查相结合

实践证明,坚持安全检查制度,是预防和纠正习惯性违章的一项基本措施,那些安全观念不强,缺乏执行安全规程自觉性的职工,最容易发生习惯性违章行为。坚持安全检查制度,就可以把他们置于监督和管理之下,使他们产生一定的外在压力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坚持安全检查制度,还可以及时了解和掌握下级的安全工作情况,对一些易发的习惯性违章行为进行超前预防,及时制定和颁布有关的防范措施。总之,坚持安全检查制度,能够促进安全规程的贯彻执行,有效地预防和纠正习惯性违章。

22.预防习惯性违窜要与安全竞赛相结台

各种形式的安全竞赛活动,是把竞争机制引入安全管理的具体体现,它对于增强职工遵章守纪观念,防止习惯性违章行为具有重要作用。

(1)安全竞赛活动目标明确,条件具体,措施得力,为职工预防习惯性违章指明了方向和目标。 (2)安全竞赛活动能够激发荣誉感,促使职工为维护集体和个人荣誉自觉地遵章守纪。一些习惯性违章苗头一出现,即会被制止,难以蔓延滋长。

(3)安全竞赛活动与物质利益直接挂钩,最容易把职工预防习惯性违章的积极性调动起来。在这样的激励机制下,一些习惯性违章现象均因为发挥了人的因素而得以预防。

23.坚持综会治理是预防习惯性违章的重要措施

安全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牵涉到方方面面,与每个人息息相关。它是关系到个人安全、家庭幸福、企业兴盛、国家安定的大事,因而,预防习惯性违章工作必须实行综合治理。

(1)企业领导应针对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揭摆并剖析习惯性违章的表现,制定须防习惯性违章细则,采取有力措施,发动群众,人人参加预防习惯性违章工作。

(2)企业党委应充分发挥其监督保证作用,关心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党员身边无习惯性违章活动,以党员的模范作用带动群众,使预防习惯性违章工作开展得生动、扎实。

(3)工会组织应积极协助行政开展好预防习惯性违章工作,诸如通过组织职工开展安全竞赛,参与安全检查,从保护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角度出发,使预防习惯性违章工作成为一项群众性活动并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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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企业零违章、零事故管理技巧暨安全风险管理疑难问题处理实战研修班 实效。

(4)企业共青团组织应把安全工作纳入团组织的活动中,在开展预防习惯性违章工作中,采用多种形式组织青年职工学规程,反违章。如设立青年安全监督岗就是一种好形式。让青年工人监督别人不违章,保证自身遵章,就能大大减少习惯性违章现象。

(5)企业各有关部门,如生产(施工)技术部门和保卫、机械、物资供应等部门也应在各自的安全职责范围内,防止并纠正习惯性违章行为。在预防习惯性违章工作中,谁抓都不越位,怎么从严要求都不过分。只有人人参与,才能形成综合治理的氛围。

(6)在开展预防习惯性违章工作中,应注意占领家庭这个重要阵地。事实证明,许多习惯性违章行为,不仅在工作时间反复发生,在八小时之外也每每存在。如有的职工嗜酒成痛,每天饭前都要喝上两盅。特别是上夜班的职工,酒后作业极易发生事故。还有的职工离家前不穿戴好安全防护用品等等。所以,应通过走访或座谈等形式,倡导职工家属协助预防习惯性违章行为,必要时可由单位和家属签订监护合同。工作时间由单位负责,防止与纠正习惯性违章;八小时以外由家属负责,劝阻并制止职工的习惯性违章行为。

总之,通过多方面的工作,使习惯性违章行为在任何时候都不能躲过监护人的眼睛,进而达到预防习惯性违章、确保安全生产的目的。

24.职工个人怎样预防习惯性违章

预防习惯性违章人人有责。作为电力系统的广大职工应积极响应上级的号召,以努力实现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投身到预防习惯性违章工作中来。

(1)要明确预防习惯性违章工作的目的和意义,自觉地破除模糊认识,端正态度。千万不要以为“预防习惯性违章是上级的事’,自己是一般职工,又无违章现象,便漠不关心。预防习惯性违章工作能否搞好,关系到企业的安全生产,关系到职工的生命和健康。预防习惯性违章会使每个职工受益,每个职工也都应该把预防习惯性违章当成自己份内的事。

(2)要重新学习本专业的安全规程。要借助开展预防习惯性违章的有利时机,重温安全规程,掌握更多的安全防护知识,并严格执行。

(3)要力成在自己身上出现习惯性违章,下决心与习惯性违章彻底决裂,并在作业中严格要求自己,一切按安全规程办事。凡是安全规程要求的,就一丝不苟地执行;凡是违背安全规程的,决不涉足一步。

(4)当别人制止自己习惯性违章时,应虚心地接受。每个职工都应明确,别人能够及时发现和制止自己的习惯性违章行为,是对自己莫大的关心和爱护,是对集体和个人负责的表现。因此,一定要乐于接受他人的监护,决不讳疾忌医,我行我素,更不能对他人产生反感。制止一起习惯性违章,就等于预防了一起事故,违章者应虚心纠正自己的错误,感谢别人的帮助。

(5)当发现习惯性违章行为时,应勇于制止或劝阻,使其消灭在萌芽状态。

(6)要善于从正反两方面典型事例中予以借鉴,来提高自己的防护能力。在当前预防习惯性违章工作中,一些违章事例会被公布于众,~些遵章守纪的先进事迹也会得以宣扬。“它山之石,可以攻玉”。每个职工都应当成为有心人,善于从习惯性违章案例中吸取教训,不再发生类似现象;善于从先进事迹中受到启迪,查找差距,迎头赶上,为预防习惯性违章工作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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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预防司债性违章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

有的职工认为“开展预防习惯性违章工作是一项;临时工作”,因而只满足于抓一阵子,缺乏长期作战的思想准备。这些职工不了解,预防习惯性违章是电力企业的一项长期任务。只要进行电力生产(建设),就必须预防习惯性违章。

(1)纠正并预防几起习惯性违章现象比较容易,但要改变人们长期形成的不良习惯行为方式,纠正忽视安全的思想,并不是轻而易举的,必须经过长期艰苦的努力才能实现。

(2)职工的思想情绪等心理因素,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只有随时随地观察职工的思想情绪变化,及时做好工作,才能起到超前预防的积极作用。

(3)随着电力事业的发展和机械设备的日益现代化,工艺流程和操作方式也将逐渐更新。这样,职工在学习和掌握新的操作方式过程中,就有一个不断排除旧的技能干扰的问题,也就是说,因循守旧的习惯性违章行为随时都有可能出现。因此,在电力事业现代化进程中,必须始终抓好预防习惯性违章工作。

(4)依靠科技进步,有助于预防因习惯性违章而引发的事故。但这些条件的实现,以至落实到每一个单位,需要有一个过程,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完成。因此,抓好对人的安全管理,预防习惯性违章,也木是一朝一夕的事。即使安全设施比较完善了,也需要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才能利用和维护好这些设施、设备。

(5)工作任务是在不断变换的。在不同的工作任务中,习惯性违章的表现也不尽相同。在新的工作任务中,已经纠正过的习惯性违章行为,还有可能以另一种表现形式出现。这也告诉我们,预防习惯性违章不能只抓一阵子,必须常抓不懈。

另外,职工队伍的成分也不断变化,每年都有老职工退休,新职工补入。职工队伍的新老交替也要求预防习惯性违章工作不能一劳永逸。

怎样做到长期任务长期抓?

一是各级领导必须认清反习惯性违章的重要性和长期性,真正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

二是要把反习惯性违章与贯彻落实安全规章制度结合起来,用规章制度来保证。比如,在班前、班后会、安全活动日以及单位安全例会,都应该把预防习惯性违章工作作为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三是要把预防习惯性违章与抓生产(施工)任务相结合,使之具体化、经常化。比如,在制定生产或施工计划时,应制定杜绝事故、预防习惯性违章的计划和措施,在计划、布置、检查、评比、考核生产(施工)任务时,一道计划、布置、检查、评比、考核预防习惯性违章工作。这样,就能使预防习惯性违章工作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并不断取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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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解读

1 总则 2 事故(障碍) 2.1 人身事故 2.2 电网事故 2.3 设备事故 2.4 事故归属 3 事故调查 3.1 即时报告 3.2 调查组织 3.3 调查程序 3.4 事故调查报告书 4 统计报告 4.1 事故报告 4.2 月度报告、报表 4.3 季度报告 4.4 报表 4.5 填报及审批 5 安全考核 5.1 考核项目 5.2 安全记录 附 表 附加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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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企业零违章、零事故管理技巧暨安全风险管理疑难问题

处理实战研修班

1总则

1.1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加强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通过对人身、电网、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特制定本规程。

1.2事故调查必须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简称“四不放过”)。

1.3事故统计报告要及时、如实、准确、完整;事故统计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1.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1.5本规程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生产性企业的区域电网公司、省(直辖市、自治区,下同)电力公司和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其他企业参照执行。

生产性企业和单位指以输变电、供电、发电、调度、检修、试验、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包括上述企业领导的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多种经营企业)和单位。

【释义】本企业领导(含代管)的多经企业是指该多经企业虽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但其法人代表及主要领导由本企业任命及管理,或资产是全资、控股的。

1.6本规程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监督和安全管理,其事故(障碍)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2事故(障碍) 2.1人身事故

2.1.1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定为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2.1.1.1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伤亡,下同)。

【释义】职工是指由企业支付工资的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和企业招用的临时农民工、退休人员等。

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系指输变电、供电、发电、试验、电力建设、调度等生产性工作。如设备设施的运行、检修、施工安装、试验、生产性管理工作(领导和管理部门人员到生产现场检查、巡视、调研属生产性管理工作)以及电力设备的更新改造、业扩、用户电力设备的安装、检修和试验等等工作,包括在外地区、外系统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时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

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包括劳动过程中违反劳动纪律而发生的人身伤亡。

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县以上医院诊断和劳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调查,确认系职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职工伤亡事故统计。

职工“干私活”发生伤亡不作为电力生产伤亡事故,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作为“干私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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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实战研修班

1)具体工作人员的工作任务是由上级(包括班组长)安排的; 2)具体工作人员的行为不是以个人得利为目的。

生产性急性中毒系指生产性毒物中毒。食物中毒和职业病不属本规程统计范围。 2.1.1.2本企业聘用人员、本企业雇用或借用的外企业职工、民工和代训工、实习生、短期参加劳动的其他人员,在本企业的车间、班组及作业现场,从事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2.1.1.3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企业的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企业管理不善,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包括非运行单位责任导致的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发生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的人身伤亡。

【释义】电力生产区域系指与电力生产有关的运行、检修、施工安装、试验、修配场所,以及生产仓库、汽车库、线路及电力通信设施的走廊等等。

2.1.1.4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释义】本条中的“他人”系指本企业或非本企业人员。

2.1.1.5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由本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

【释义】凡职工(含司机及乘车职工)从事电力生产有关工作中,发生由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且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判定本方负有“同等责任”、“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则本企业职工中伤亡人员作为电力生产事故。

凡生产区域内及进厂、进变电站的专用道路或乡村道路(交警部门不处理事故的道路)机动车辆(含汽车类、电瓶车类、拖拉机类、施工车辆类及有轨车辆类等)在行驶中发生挤压、坠落、撞车或倾覆;行驶时人员上下车;发生车辆跑车等造成的人员伤亡事故,本方负有“同等责任”、“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本企业职工中伤亡人员应作为电力生产事故统计上报,并向当地劳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事故类别填“车辆伤害”。

凡职工乘坐企业的交通车上下班、参加企业组织的文体活动、外出开会等发生的交通事故,不作为电力生产事故。

2.1.1.6职工或非本企业的人员在事故抢险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2.1.1.7两个及以上企业在同一生产区域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时,发生由本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非本企业人员的人身伤亡。

2.1.1.8非本企业领导的具备法人资格企业(不论其经济形式如何)承包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本企业负以下之一责任的人身伤亡:

1)资质审查不严,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2)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应由发包方进行的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

3)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未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未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含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确的安全警告标志等)。

4)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以及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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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资质审查包括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符合工程要求;特殊工种是否持证上岗;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是否满足施工需要;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是否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

危险性生产区域是指容易发生触电、高空坠落、爆炸、爆破、起吊作业、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火灾、烧烫伤等引起人身伤亡和设备事故的场所。

2.1.1.9政府机关、上级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或劳动时,在生产区域内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上述人员的人身伤亡。

2.1.2人身事故等级划分 2.1.2.1特大人身事故 一次事故死亡10人及以上者。 2.1.2.2重大人身事故

一次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或一次事故死亡和重伤10人及以上,未构成特大人身事故者。

2.1.2.3一般人身事故

未构成特、重大人身事故的轻伤、重伤及死亡事故。

【释义】按劳动部1993年9月劳办(1993)140号文《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第48条规定,如职工负伤后,在30天内死亡的(因医疗事故而死亡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均按死亡统计;超过30天后死亡的,不再进行死亡补报和统计;轻伤转为重伤也按此原则补报和统计。

重伤事故的确定按1960年(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文《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规定。轻伤事故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

2.2电网事故 2.2.1特大电网事故

2.2.1.1电网大面积停电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 1) 省电网或跨省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下列数值: 电网负荷 减供负荷 20000MW及以上 20% 10000~20000MW以下 30%或4000MW 5000~10000MW以下 40%或3000MW 1000~5000MW以下 50%或2000MW 2)中央直辖市减供负荷50%及以上;省会城市及其他大城市减供负荷80%及以上。 【释义】电网负荷指省电网、区域电网调度统一调度的电网在事故发生前电网负荷。 减供负荷波及多个省电网时,除引发事故的省电网计算一次事故外,区域电网另计算一次,其电网负荷按照区域电网事故前全网负荷计算。

减供负荷的计算范围与计算电网负荷时的范围相同。

中央直辖市、省会城市和其他大城市减供负荷指市区范围的减供负荷,不包括市管辖的县(含县级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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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五十万及以上的城市。 2.2.1.2其他经国家电网公司认定为特大事故者。 2.2.2重大电网事故

未构成特大电网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重大电网事故: 2.2.2.1电网大面积停电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 1)省电网或跨省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下列数值: 电网负荷 减供负荷 20000MW及以上 8% 10000~20000MW以下 10%或1600MW 5000~10000MW以下 15%或1000MW 1000~5000MW以下 20%或750MW 1000MW以下 40%或200MW 2)中央直辖市减供负荷20%及以上;省会及其他大城市减供负荷40%及以上;中等城市减供负荷60%及以上;小城市减供负荷80%及以上。

【释义】中等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二十万及以上、不满五十万的城市;小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二十万的城市。

其他释义同2.2.1.1。 2.2.2.2电网瓦解

110 kV及以上省电网或跨省电网非正常解列成三片及以上,其中至少有三片每片内事故前发电出力以及供电负荷超过100MW,并造成全网减供负荷达到下列数值:

电网负荷 减供负荷 20000MW及以上 4% 10000~20000MW以下 5%或800MW 5000~10000MW以下 8%或500MW 1000~5000MW以下 10%或400MW 1000MW以下 20%或100MW 【释义】非正常解列包括自动解列、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动作解列。其他释义同2.2.1.1。

2.2.2.3发生下列变电站全停情况之一者:

1)330kV及以上变电站(不包括事故前实时运行方式为单一线路供电者); 2)220kV枢纽变电站;

3)一次事故中3个及以上220kV变电站(含电厂升压站,不包括事故前实时运行方式为单一线路串接供电者)。

【释义】对电网安全运行影响重大的枢纽变电站名单由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根据电网结构确定。

变电站(含开关站、换流站、变频站)全所停电系指该变电站各级电压母线转供负荷(不包括所用电)均降到零。

2.2.2.4其他经国家电网公司或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认定为重大事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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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一般电网事故

未构成特、重大电网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一般电网事故: 2.2.3.1电网失去稳定。

【释义】电网失去稳定系指同一电网中,并列运行的两个或几个电源间的局部电网或全网引起振荡,振荡超过一个周期(功角超过360度),不论时间长短,或是否拉入同步。

2.2.3.2 110kV及以上电网非正常解列成三片及以上。 【释义】每一片电网不论是否造成电网减供负荷,均适用本条。 本条中三片不包括装机容量50MW及以下的地方电厂孤立运行的片。

2.2.3.3 110kV及以上省级电网或者区域电网非正常解列,并造成全网减供负荷达到下列数值:

电网负荷 减供负荷 20000MW及以上 4% 10000~20000MW以下 5%或800MW 5000~10000MW以下 8%或500MW 1000~5000MW以下 10%或400MW

1000MW以下 20%或100MW2.2.3.4 变电站内220kV及以上任一电压等级母线全停。

【释义】220kV及以上的“线路变压器组”、直接连接(中间无母线)系统,其主变停电适用本条。

2.2.3. 5 110kV(含66kV双电源供电)变电站全停。 2.2.3.6 电网电能质量降低,造成下列后果之一: 1)频率偏差超出以下数值:

装机容量在3000MW及以上电网,频率偏差超出50±0.2Hz,且延续时间30 min以上;或偏差超出50±0.5Hz,且延续时间15 min以上;

装机容量在3000MW以下电网,频率偏差超出50±0.5Hz,且延续时间30 min以上;或偏差超出50±1Hz,且延续时间15 min以上。

2)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偏差超出电网调度规定的电压曲线值±5%,且延续时间超过2 h;或偏差超出±10%,且延续时间超过1 h。

2.2.3.7 电网安全水平降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1)实时为联络线运行的220kV及以上线路、母线主保护非计划停运,造成无主保护运行(包括线路、母线陪停);

2)电网输电断面超稳定限额运行时间超过1h;

3)区域电网、省网实时运行中的备用有功功率小于下列数值,且时间超过2h: 电网发电负荷 备用有功功率(占电网发电负荷%值) 40000MW及以上 2%或系统内的最大单机容量 20000~40000MW 3%或系统内的最大单机容量 10000~20000MW 4%或系统内的最大单机容量 10000MW及以下 5%或系统内的最大单机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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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切机、切负荷、振荡解列、低频低压解列等安全自动装置非计划停用时间超过240h; 5)系统中发电机组AGC装置非计划停用时间超过240h;

6)地区供电公司及以上调度自动化系统、通信系统失灵延误送电或影响事故处理。 【释义】线路、母线主保护指能瞬时切除全线路、母线故障的保护装置。下同。 备用有功功率是指接于母线且立即可以带负荷的旋转备用功率(含能立即启动的水电机组及燃气机组),用以平衡瞬间负荷波动与预计误差。下同。

2.2.3.8 其他经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或本单位认定为事故者。

2.2.4电网一类障碍

未构成电网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电网一类障碍: 2.2.4.1电网非正常解列。

2.2.4.2电网电能质量降低,造成下列后果之一: 1)频率偏差超出以下数值:

装机容量在3000MW及以上电网频率偏差超出50±0.2Hz,且延续时间20 min以上;或偏差超出50±0.5Hz,且延续时间10 min以上。

装机容量3000MW以下电网频率偏差超出50±0.5Hz,且延续时间20 min以上;或偏差超出50±1Hz,且延续时间10 min以上。

2)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偏差超出电网调度规定的电压曲线值±5%,且延续时间超过1 h;或偏差超出±10%,且延续时间超过30 min。

2.2.4.3电网安全水平降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1)电网输电断面超稳定限额运行时间超过30 min;

2)区域电网、省网实时运行中的备用有功功率小于下列数值,且时间超过30 min: 电网发电负荷 备用有功功率(占电网发电负荷%值) 40000MW及以上 2%或系统内的最大单机容量 20000~40000MW 3%或系统内的最大单机容量 10000~20000MW 4%或系统内的最大单机容量 10000MW及以下 5%或系统内的最大单机容量

3)切机、切负荷、振荡解列、低频低压解列等安全自动装置非计划停用时间超过120h; 4)220 kV及以上线路、母线主保护非计划停运,导致主保护非计划单套运行时间超过24h;

5)系统中发电机组AGC装置非计划停用时间超过120h;

6)地区供电公司及以上调度自动化系统、通信系统失灵影响系统正常指挥; 7)通信电路非计划停用,造成远方跳闸保护、远方切机(切负荷)装置由双通道改为单通道,时间超过24h。

2.2.5电网二类障碍

电网二类障碍标准由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及、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自行制定。

2.3设备事故 2.3.1特大设备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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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1电力设备(包括设施,下同)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万元者。 【释义】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更换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和运输费用。如设备损坏不能再修复,则按同类型设备重置金额计算损失费用。

保险公司赔偿费不能冲减直接经济损失费用。

2.3.1.2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0万元者。

【释义】直接经济损失计算方法见公安部1998年11月16日发布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GA185-1998)。

电气设备发生电弧起火引燃绝缘(包括绝缘油)、油系统(不包括油罐)、制粉系统损坏起火等,上述情况企业内部定为设备事故。如果失火殃及其他设备、物资、建(构)筑物时,则定为电力生产火灾事故,下同。

2.3.1.3其他经国家电网公司认定为特大事故者。 2.3.2重大设备事故

未构成特大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重大设备事故:

2.3.2.1电力设备(包括设施)、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 【释义】直接经济损失计算见2.3.1.1条释义。

施工机械系指大型起吊设备、运输设备、挖掘设备、钻探设备、张力牵引设备等。 2.3.2.2 100MW 及以上机组的锅炉、汽轮机、发电机、抽水蓄能发电电动机损坏,50MW及以上水轮机、抽水蓄能水泵/水轮机、燃气轮机、供热机组损坏,40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或虽然在40天内恢复运行,但自事故发生日起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达40天。

【释义】设备损坏的“修复时间”是指设备损坏停运开始至设备重新投入运行或转为备用为止。

为尽快恢复正常运行,使用备品备件在40天内恢复运行,且损坏设备本身的实际修复时间未超过40天的也可视为40天内恢复运行。

2.3.2.3 220kV及以上主变压器、换流变、换流器(换流阀本体及阀控设备,下同)、交流滤波器、直流滤波器、直流接地极、母线、输电线路(电缆)、电抗器、组合电器(GIS)、断路器损坏,30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或虽然在30天内恢复运行,但自事故发生日起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达30天。

【释义】为尽快恢复正常运行,使用备品备件在30天内恢复运行,且损坏设备本身的实际修复时间未超过30天的也可视为30天内恢复运行。

2.3.2.4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发电厂,一次事故使2台及以上机组停止运行,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

1)发电机组容量4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

2)电网装机容量在5000MW以下,发电机组容量1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 3)其他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指定的发电厂。

只有1条线路对外的(指事故前的实时运行方式)或只有一台升压变运行的发电厂(如水电厂、燃机电厂等),若该线路故障时断路器跳闸或由于升压变故障构成全厂停电者除外。

【释义】“发电厂”是指地理位置独立的发电厂。“发电机组容量”是指发电厂的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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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2007中国品牌价值管理论坛论坛会议第三部分-成功中国品牌建设案例分享

2007中国品牌价值管理论坛论坛会议第一部分:中国企业的品牌竞争现状及国际化 [转贴 2010-03-14 14:58:18] 字号:大 中 小 2007中国品牌价值管理论坛论坛会议第一部分:中国企业的品牌竞争现状及国际化

2007中国品牌价值管理论坛论坛会议第一部分:中国企业的品牌竞争现状及国际化

时间:2007年11月10日

地点:深圳华侨城洲际大酒店 大宴会厅(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深南大道9009号)

主持人:尊敬的各位来宾、朋友们、各位领导:大家早上好!

今天非常荣幸在这个气候凉爽的金秋季节,来到美丽的深圳华侨城,很高兴与大家相聚在"2007中国品牌价值管理论坛",今天已经是第四届,过去的四年见证了中国品牌和国际品牌在中国市场上的逐步深入和强劲崛起,今天的论坛,我们将进一步在过去成功的经验基础之上,将大家对于品牌的思考,对于品牌的突破方向,对于品牌未来的竞争策略给予一个基础的思考和发展。

我是Interbrand中国区CEO陈富国,我代表主办方之一--Interbrand热情欢迎各位的光临,我代表主办方主持本届论坛。

首先请允许我介绍今天到场的主要嘉宾,他们是:

DDB中国区总裁兼首席执行官Dick Van Motman先生 Interbrand亚太区策略总监Jonathan Chajet先生

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副总裁、企业发言人许国祯先生

万豪国际酒店集团中国区副总裁林聪先生

荷兰银行市场及公关部总监、副总裁钱青女士

拜耳大中华区CSR副总裁华威濂先生

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孙先红先生

中国银联品牌营销部总经理张济珍女士

招商银行办公室主任秦季章先生

UPS北京奥运会赞助与运营副总裁陈学淳先生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奥运办公室综合处副经理蔡莹女士

HVS大中华区副总裁赵祥龙先生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公司副总经理王茁先生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品牌总经理盛瑞生先生

震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行销长王瑶芬女士

南开大学继续教育学院院长、商学院教授、博导白长虹先生

北京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导陈刚先生

厦门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导黄合水先生

中山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博导卢泰宏先生

复旦大学管理学院市场营销系系主任、教授蒋青云先生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管委会副主任,南方日报出版社社长丘克军先生

21世纪报系发行人沈颢先生

<21世纪经济报道>主编刘洲伟先生

21世纪报系总经理陈东阳先生

<21世纪经济报道>副主编刘晖先生

<21世纪商业评论>主编吴伯凡先生 <21世纪经济报道>编委王云帆先生

贝发(国际)有限公司执行副总、品牌管理中心总监李柏颖先生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管理中心总监助理周彬先生

主持人:下面有请<21世纪经济报道>发行人、本次大会联席主席沈颢先生致辞。

沈颢:尊敬的各位来宾、朋友们:大家早上好!

在即将迎来北京奥运的金秋,很高兴与大家相聚在"2007中国品牌价值管理论坛而"这一中国品牌界的一年一度的顶级盛事。

品牌是企业一切无形资产总的全息浓缩,它可以超越产品的生命周期,以一种隽永的形态存在于消费者和公众心中。作为全球品牌精英的高端聚会,中国品牌价值管理论坛致力于先进品牌管理经验的交流以及成功品牌建设经验的分享,已受到业界广泛关注。今天,"2007中国品牌价值管理论坛"在美丽的深圳开幕,将再度打造一个顶级品牌沟通的平台。

在接下来的一天的时间里,既有来自INTERBRAND、福特汽车、万豪国际、荷兰银行、拜耳、UPS、震旦、HVS等国际知名企业品牌决策者剖析中国企业竞争现状,提供中国行业品牌建设方向指引,也有来自招商银行、蒙牛乳业、中国银联、中国平安、中国移动、上海家化、康佳、贝发等国内知名企业的品牌精英与我们共同分享成功品牌建设经验。 演讲嘉宾将围绕"寻找品牌发展大智慧"这一主题,以自身成功品牌背后的真实案例为基石,以不同行业的特有视角,综合分析中国企业品牌竞争与发展现状,借以思考中国市场上发生的重大品牌建设事件,预测中国未来品牌建设的趋势,为中国企业的品牌推广提供有益借鉴。同时,我们将结合奥运这一营销点并通过高层次的互动激荡,讨论品牌如何利用此契机制造事件与活动,放大与整合自己品牌,将奥运的资源嫁接到自己的品牌上来,为自己的传播与营销添砖加瓦。我相信论坛中各演讲嘉宾深邃的思想以及独到的见解必将令与会诸位留下深刻印象。

最后,我想要借此机会,向我们的合作方INTERBRAND一直以来的鼎力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并预祝"2007中国品牌价值管理论坛"举办成功。同时,希望与诸位一道继续关心中国品牌的建立,推动中国品牌的全球化,携手共迎中国品牌的灿烂明天!

谢谢大家!

主持人:谢谢沈颢先生的发言!大家已经注意到本次论坛的中心主题是寻找品牌发展的大智慧,这个主题跟前两年有所不同,突出了探索、对话、智慧,因为在过去的四年当中,中国的市场中,无论是国际公司在中国的品牌还是本土企业品牌都有长足的发展。国际企业更加注重中国市场的现实,本土企业学习国际先进企业的同时,融进了自己的智慧,使市场的格局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本次会议的安排,是希望本土企业和国际企业平等对话,就中国市场上的品牌建设,国际企业如何在中国市场上继续建立优势地位进行深入的探讨,今天的会议分成三个大的部分。第一个部分是大会主题发言,下午在主题发言之后有互动,这也是听取前几届听众的意见。第三部分就是颁奖。我们希望大家在台上和台下的互动将思想的智慧进行碰撞。第一部分是 "中国企业的品牌竞争现状及国际化"。 首先有请Interbrand亚太区策略总监Jonathan Chajet先生,他负责品牌战略和品牌保护工作,他常驻上海公司,曾是美式管理公司管理咨询总监,拥有15年以上的专业管理经验,下面欢迎Jonathan Chajet先生为我们演讲,就"中国制造"话题作精彩的演讲。有请!

Jonathan Chajet:大家早上好,今天希望通过互动和对话,更加加深大家的了解,在我的演讲当中,我会问大家一些问题,鼓励大家参与。正如我的同事说的,在我讲到中国制造的问题以及相关的问题,这些是大家经常关注的,也是咨询顾问公司问到的,我们也学到了一些东西,而且有一些经验跟大家分享,大家知道Interbrand是全球的品牌,我的演讲主题是中国制造,我们对中国制造进行了研究,我们调查和访问了711个在业务和市场营销方面的专业人士,我们问了他们对中国品牌的感受和感想,首先我们问的问题是,你们是否相信中国制造能够帮助还是会损害中国的品牌。

711个回应中有60%的嘉宾说中国制造是给中国的品牌起到了拉后腿的作用。有的时候中国产品的质量等问题带来了负面的影响,这个问题对中国的品牌带来了挑战,30%的受访者认为对中国品牌是有帮助的。消费者是否会经常的去关注原产地的标签,有的时候消费者会看一下原产地的标签,了解产品是哪些地方生产的。

我们也会问中国品牌是什么,受访者的回应是,中国品牌代表着廉价,代表着良好的性价比,因为有一些人认为在中国生产是因为劳动力成本比较低。有的人回应是比较年轻,有活力的。

在未来的5年,是否会有中国的品牌会成为中国品牌以外领袖,前四位是电视、电子、计算机及移动电话,这些产品的价格相对是比较贵的。也是技术类型相关的产品,技术含量相对高的产品。

人们对这些产品有更高的期望,我们同时问对以下品牌的熟悉度,我们列了差不多20个公司,大家对联想的熟悉度达到了59%,其次是青岛啤酒、海尔达到了37%,在亚洲品牌中,包括索尼、三星、现代等等都是知名的。

如果对这些品牌熟悉了,是否认为这些品牌可以作为品牌的大使从而代表中国,受访者的回应是青岛啤酒占了4.02%,联想也是4.02%,我们的目的就是那个品牌具有竞争力的,例如可以跟三星、丰田进行竞争。

我们对所有的受访者进行了分析,帮助他们分析在中国以外的销售,分析他们的潜力。例如低成本是否是很好的优势,虽然具备一定的优势,我们是否在推广品牌的时候,是否有其他的优势,例如在财务的表现上,是否应该有更加稳定的优势从而推动品牌的发展。

基于此分析,我们列出了12个品牌公司,我们认为有12家公司是很有竞争力的,其中5个公司是非常不错的。在这里我们列出了五个公司是不错的,例如海尔在美国进行了MBA课程的赞助,还有华为的海外销售占了60%,青岛啤酒、奇瑞集团,奇瑞在海外的销售不多,但是根据与吉利、中华汽车相比,他们的潜力和盈利手段是很强的。

联想这个品牌大家是熟悉的,品牌的认知度是很高的,很多的公司我们都看到他们全球的竞争力,对于他们来讲,还有很多的工作要做,也有很多的挑战要面对,就是推广全球的认知度,正如我所讲的,他们还没有准备好发展全球的业务,也没有更多的经验发展全球的品牌,中国的发展是很快的,这种学习也是很快的,但是也要慢慢的来,一步一步的发展,因为品牌是长期的过程。相关的问题是结构性的,除了低成本和低价格外,希望找到其他更有竞争力的优势,例如客户的服务以及其他方面的情况,当然也有其他的挑战,我们看一下商标和LOGO都可以让消费者很明了知道品牌和商标。

中国的品牌要进入美国和欧洲,包括TCL都是很好的例子,这是一个很好的市场,也是很好的想法,大家都希望对品牌进行增值,这是一个挑战,进入这么大的市场,此过程是不容易的。中国的品牌要致力于或者是进入中产阶级的消费层,中国的品牌还没有进入中产阶级的阶层,所以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中国制造的标签是需要更多讨论的,在未来的五年内对中国制造的恐惧会慢慢的消失,因为消费者关注的是产品的安全和卫生,包括消费电子类产品以及其他的电子产品大家的关注不是那么高,但是食品关系到健康和安全,消费者就是非常关注的。

另外就是说,在中国标签上遇到一些困难,大部分的消费者也意识到,他们买的很多东西是中国制造的,因为他们也会意识到这一点,他们的产品带着中国制造的标签,对于整个业界已经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一个最大的挑战应该是品牌关注和意识的问题,我们在此过程中要持续的投资,从而增加全球的意识,奥林匹克是很好的机会,从而推动中国的品牌。很多的公司进行了奥林匹克的赞助,联想公司也进行了奥林匹克的赞助,他们希望品牌可以有所突破,希望通过赞助的活动达到突破,这只是其中的第一步,我们还要有持续的投资才可以。

如何推动消费者对你产品的认知,不要只是停留在低成本上,如何改变这一点,不要让人们总是认为你的产品是低成本或者是低价,必须要有很好的品牌价值。例如TOTO丰田,尽管大家认为产品价格性价比很好,但是产品的稳定性很好,可以创造情感的增值,个性化产品包含在其中。我们已经注意到全球的品牌,并且向他们学习,全球性的品牌企业采用了很好的管理,他们花了很多的资金对市场进行调研和研究,他们花的钱都是花在实处,从而吸引消费者。他们花了很多的时间,用于跟消费者建立联系,他们的品牌就是一种责任,员工都了解到品牌的管理是怎样的,包括销售人员和接电话的人,都知道品牌是怎样的,这就说明全球品牌做的很好。

连贯性,这是很重要的一点,不管是任何阶段,都要很有效的建立品牌的连贯性。全球的品牌突出或者是关注一个意念,他们会不断的重复他们的意见。有的品牌跟原产国联系在一起的,例如索尼、可口可乐美国、三星韩国,SAP德国,宜家瑞典,哈根达斯美国。

如果前一百名的品牌基本上都是对的,例如说某些国家跟品牌也是联系起来的,法国是奢侈品,德国是工程设计,日本是精密,意大利是时尚,皇家方面是英国,创意是美国,我们看到这些国家,就想到相关的含义,中国也要找到自己的定位,例如三星跟韩国是联系起来的,索尼是跟日本联系起来的,前几个品牌也要找到跟中国的关联。

奥运会带给中国机会,中国要告诉世界关于中国的故事,奥运会在1988年也带给了韩国相同的问题。

中国制造是否会起到帮助还是会有伤害的,实际上2005年和2007年相比是不同的,质量等方面有很大的变化,我意思到世界对中国的理解已经发生了变化,在过去二年有很大的变化,人们更多的了解中国,中国更多的向外开放,而且每天都会有中国的新闻,人们逐步的了解中国,这也是我们需要的,也便于企业全国化的发展。

中国最长的是长城,我们会逐渐的了解到故宫、兵马俑,也会了解到北京、上海、广州,跟其他国家相比,中国的女性起到的作用很大,还有人们对中国的食品很熟悉,这些都是综合的中国的信息,这对于我们来说也是一个很大的机会,从而实现全球化。 主持人:中国品牌走向国际,中国的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与制造之间的关系,最近一段时间已经成为品牌管理界关注的焦点,大家有问题可以向Jonathan Chajet提问。

观众:品牌研究的报告,受访者是来自于中国还是哪些国家,因此对结果有很大的影响。

Jonathan Chajet:受访者不包括中国的消费者,我们的研究主要是面向国外,如果面向中国的受访者,调查结果是不同的,只是面向国外的受访者。

主持人:现场提问时间结束,下面有请DDB中国区总裁兼首席执行官Dick Van Motman先生,DDB是北美最大的广告公司,Dick Van Motman几年前来中国担任CEO,领导了DDB在中国业务的发展,今天Dick Van Motman:就"以全新眼光看古老中国"话题作精彩的演讲。有请!

Dick Van Motman:大家上午好,几天前主办方告诉我参加论坛,我还是很高兴参与的,我听说是星期六谈论品牌,所以我是不会拒绝这次机会,谢谢大家邀请我,今天的演讲本来是为下周欧洲一个会议准备的,所以我修改了一下。

1992年邓小平来到中国,对中国的思想起到了深远的影响,现在起到了很好的影响,目前世界经济增长的一半都是依靠中国。中国可能会取代德国成为世界上第三大的经济大国。最近,中石油也成为世界上最有价值的公司,可以跟世界上任何的公司进行竞争。中国有40%的人生活在城镇,使得营销更加的容易,这也意味着购买力不断的提高,目前城镇人口已经达到了2.7亿。 随着中国国内经济的发展,购买力的不断提高,中国制造会变成中国销售,因此很多的西方企业目前关注中国的市场。

出现的中产阶级对国际品牌也逐渐的注意到,例如国家产地。中国经济不断发展,购买力不断的提高,需要拓展中国消费者新的体验。

大家知道奢侈品是区别于一般的产品,随着消费者财富的不断提高,所以就要区别于自己和别人不同,因此就需要购买奢侈品。

我们经常跟西方公司打交道,我们知道在中国并不是那么容易,但是也有很多的机遇,我们知道中国在文化和经济上跟国外有很大的差别,而且市场比较复杂,因此使品牌也更加的复杂。

媒体的发展很快,过去达到了20%的增长。CCTV的广告费是非常昂贵的,今年的媒体广告费的提高达到了15%—200%,因为奥运会的到来,使媒体的广告费更加上升。中国有5亿的手机用户,而且每个月的增长趋势是600万。中国媒体的结构是很好的,媒体过去是将信息进行传递,现在有媒体、手机和互联网,他们是拉动媒体,而不是通过媒体消费。

作为市场营销人员,我们知道原材料的成本,我们面临利润的压力,利润增长的很低,西方公司同样面临这样的问题,他们来到中国,他们的优势就是建立品牌,就像刚才嘉宾提到的,需要很好的利润,才可以投资。对于西方公司来说,真正的问题是利润的增长。我们面临的挑战和机遇,也不是那么容易的。

品牌还是有文化的差异,例如星巴克在故宫开咖啡店就遇到了挑战,这就是文化的差异。

玉兰油品牌在西方并不是很好的,但是玉兰油作为宝洁的一个品牌,在中国的广告费用预算都达10亿元。玉兰油就是结合了中国的文化,将护肤品跟找男朋友结合起来。

我们看一下诺基亚,原来是中国的营销总监,现在变成了全球的营销总监,这说明中国的市场是非常重要的,中国目前已经成为区域和全球的中心。诺基亚将产品进行组合和调整,而且

二、三级的市场都被攻克了。

百威啤酒在中国的定位是高档啤酒,而且占有了很高的市场份额,在中国有很多的庆祝活动,因此百威就借助这些活动推广自己的品牌。百威的啤酒中使用了蚂蚁,蚂蚁在中国代表着什么,蚂蚁代表着勤奋,代表着努力工作。我们将啤酒跟中国的春节结合起来,这是百威最好的广告之一。

麦当劳在中国有1000多家分店,现在麦当劳开始和中石化合作做汽车式的外卖,现在我们推出了6元的促销券,这样跟消费者更加的有互动性,而且更加的吸引人,广告并不是在电视上推广的,而是在网络上推广的,主题是超级教授,带来了很大的效果,我们经过调查,在线和电视是不同的,在线很吸引人,我们利用了AV自拍技术,让消费者自己拍摄,看是否有更好的结果,结果消费者不断的相应,这样消费者就跟品牌互动,而且将视频上传到网络上,从而达到双方的互动。

佳洁士是很好的品牌,我也为佳洁士工作过,佳洁士除了美国之外,最大的市场就是中国。佳洁士开始将包装和味道本地化,我们看一下佳洁士的广告。佳洁士有柠檬、绿茶等味道,因此拥有高市场增长率。 例如一家欧美的服装企业几个月前在上海开了第一家店,这家店是零售商,卖的是大家购买得起的服装,在欧洲和美国的定位是低价服装商,但是到了上海就变成了高档服装店。在开业的前一个晚上,有很多的人排队,因为价格很低,但是形象很高,因此人们排队,这是低价格而且是以炫耀的方式进行促销。

关键的情况是,要想在中国成为受尊重的公司,应该如何做?中国的公司也想了解,就要创造更好的感觉给消费者。例如佳洁士的体验和经验,不仅仅是价格便宜或者是最新的款式,企业要创造体验式的经验,不仅仅是卖产品,还要有体验。

另外,要建立一种关联性,很多的公司从外国来到中国,都有一些战略和计划,但是如何跟本地化联系起来。中国是地缘广阔,不仅要考虑到手机短信,还要考虑到广告,我们要通过各种各样的组合进行传播,从而找出最好最优化的组合,我们还要进行感受和互动,从而建立对话的平台,从而将我们的信息传递出去。如果你本身都不喜欢看电视,而是喜欢上网的,那么传播的手段就是不同的。

电视可能是很高的媒体,如果消费者根本的不看电视,电视就不是很好的宣传媒体,因此我们要找到更好的宣传手段,从而达到我们宣传的目的。我们要了解到国家的复杂性,在不同的城市推广不同的产品,效果还是不错的。

企业推广的时候必须要勇敢,作为一个国际品牌,来到新的国家,有的时候认为竞争性很大,实际上我们要对产品进行再投资,因为来到了中国,有很多的机会,可以说是到处都是机会,因为中国地缘广阔,消费者群体是庞大的。

就像刚才讲的诺基亚也是全球化的推广产品,因此,中国的企业也可以用全球化的视野进行推广。

最后,还要专注于创意,创意不仅仅是产品、低成本、低价值产品,定位产品的时候要有创意和能力。大家看一下员工给我画的像,含义是我们的公司赚了很多的钱。

主持人:谢谢Dick Van Motman的演讲,Dick Van Motman的演讲题目集中在国际的眼光看中国的企业走向国际的途径和遇到的困难,两位嘉宾都是海外人士,他们都是以外面的眼光看待国土企业如何从品牌上进行突破。

主持人:现在进入第二部分的演讲环节--"行业品牌建设的趋势和突破方向",他们会介绍自己的品牌如何进入中国,如何获得市场份额的。

下面有请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副总裁、企业发言人许国祯先生发言,许先生是中国福特汽车品牌管理,从1998年开始,致力于企业品牌建立工作,此前曾担任过福特汽车在台湾的合资项目,福特汽车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负责政府和公共事务,策划了多个福特汽车的新产品的推广计划,为福特汽车在当地作出了突出的贡献,也担任过惠普的媒体营销工作,也在大学担任过教授,也做过记者和公共关系负责人,是美国德州大学大众传播博士后。就"一个品牌的新生--全面渗透的品牌推广实例"为大家带来精彩的演讲。有请!

许国祯:论坛的主办方的各位领导、各位嘉宾、领导以及在座的福特汽车的车主大家早上好。前面两位的报告,就像Interbrand的总裁说的,谈的是品牌宏观的角度,我为大家介绍的是企业的实例,也是正在进行中的品牌小故事。不是一个已经做完或者是完结的事情,我报告的内容会反应第一位嘉宾谈到的要点,他是教授,我是学生按照他的要求提报告。 今天的报告题目是一个品牌的新生,为什么要讲品牌的新生,因为福特汽车已经是100多年的企业。

我们先看两段广告,广告的内容是福特汽车的福克斯。广告内容有一点像香港拍的警匪片的片断,我们再看另一个福特汽车的广告,这则广告部像警匪片,而是像特警片。这两个广告在中央电视台1套和5套播出,这两个广告跟福特汽车以前的形象不同,很多的记者问我,到底福特汽车要表达什么。

福特汽车给中国人的印象是从平面媒体上了解的,例如福特汽车制造了较早的汽车,代表的是美国式的企业。今天早晨我跟复旦大学的老师讨论的时候,他说福特汽车的量产化是汽车从有钱人的玩具变成消费者真正代步工具的开始,这种汽车的组装线和流水线也是来自于福特汽车。

福特汽车长什么样子,我们进行了深入的调查,进行十年的调查,消费者普遍认为福特汽车是比较结实,很蚝油,我们知道恒利福特和流水线是跟福特有关的,但是不知道福特长什么样子,1980年开始中国大量进口水货车的时候,福特汽车没有进入中国,福特汽车是从九十年代开始进入中国市场的,当时也没有销售网点和生产厂,所以大家不知道福特汽车长的是怎样的,在我们没有开始做动作的时候,大家只是听说,没有见过真正的样子。

福特作为汽车的品牌,市场占有率是少有千分之二的,这个数据是在1999年,未来的市场是快速增长的,因此我们要做准备。品牌和业务必须一起建立,这也是今天主题的来源,福特的品牌虽然已经100多年了,但是在中国,这个品牌是新生的,所有的工作都要重新来做。 前面两位谈的都是品牌的建立,我深深的相信,品牌必须建立在实际的业务基础、框架上,品牌必须要建立在跟消费者的互动关系上。品牌必须建立在消费者对于产品实质的经验和了解上,没有这些品牌都是空洞的。中国的品牌为什么在海外推广的很困难,因为没有网络建立,更不要谈消费者对品牌的印象和体会,当然也就谈不上品牌的价值。

反过来讲,今天谈的案例,福特汽车要建立品牌和业务,必须要从业务的最基础作起,所以涵盖了设计研发单位、采购,制造到销售,人员的培训、引进汽车业务,福特的例子是否成功由大家来评判,但是这些因素我们必须要考虑。

刚才的演讲人都提到了,业务不挣钱都是假的。在中国的国际性汽车公司,在建立业务的时候,要确保获利的能力,品牌建设的耗费是庞大的,玉兰油一年投入的广告费是10亿元,已经是中国领先的广告业主,我觉得很惊讶,汽车厂商一年有能力花费10亿元广告费的也是大有人在,如何有效又能节省成本又可以达到宣传效果就很重要。

品牌的推广不能只停留在广告宣传上,应该是全面、独特的。刚才嘉宾演讲的时候,也提出了品牌要持续,品牌要10年、20年、30年跟我们生活在一起,我们做的好,做的对品牌会影响我们的生活,反过来我们的所作所为都会影响到品牌在市场的成败。

每个品牌的动作和战略是联系在一起的,我们在中国重新建立福特的时候,在九十年代末就已经确定了目标。今天我会为各位介绍品牌的定位和成果,实际上就是企业的商业承诺。企业老板对员工的态度或者是企业对供应商和消费者的差异都是一样的,都要有基本的承诺。 实际上我们的感觉是,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福特在中国还没有成立轿车公司的时候,九十年代末我被派到国内工作的时候,就开始系统工程,我就已经知道汽车产业的产品是关键,胜负的关键第一个是产品,第二个还是产品,第三个也是产品。

品牌的承诺以及我们对品牌的定位,必须要回归到产品的设计和产品的定位。跟消费者性产品有所不同的是,消费性产品的开发时间,经销环节跟汽车行业差别是很大的。汽车行业短的是24个月,长的是36个月,才可以消费者的要求灌输在新的产品上,我们要做的是每个产品都可以达到品牌的承诺,除此之外,产品的外观给消费者留下的印象是直观的。产品除了留下外观印象外,还有两点很重要,

一、消费者开车总是坏,要反复的修,修理汽车的价格很贵。一个消费者如果拒绝一个品牌的时候,平均8年不会再关注这个品牌,因此质量是第一个要保障的因素。二,顾客满意度,所有的厂商不仅仅是汽车厂商,都在谈质量和顾客满意度,但是汽车厂在市场上的颠簸,除了战略错误造成的影响,其次就是产品质量和顾客满意度。

在品牌规划的时候,对产品质量和顾客满意度也确定了要求,例如经销商和顾客互动的时候,都必须要反应品牌的几个内涵。

福特在中国,经过仔细的研究后,我们体会到在大家忙于挣钱,忙于给自己和家人赚取更好的生活,忙于享受世界开放后给大家的机会的时候,大家要的是精彩,不是看电影很精彩,看表演精彩的精彩,精彩可以是不同的层面,房地产业中王老板爱爬山,这就是他的精彩。有的企业老板打高尔夫球可以在10码内进洞,所以各有各的精彩。

我们经过仔细的研究后,品牌的承诺活得精彩。同时,产品要反应活得精彩,就要达到偶然设计,德国工艺,精准驾驭,要将三者结合起来。中国的消费者对于福特的印象完全不是这样的,起码不是德国和欧洲的,但是福特有意识的从品牌的定义和选择上由北美定义变为欧洲定义。

品牌的建设和企业的建设实际上是同步进行的,现在给各位看的图表,实际上2007年的,该工作实际上从2002年就开始了。福特汽车社会责任是从2005年就开始了,在座有的朋友知道福特在2001年就开始推动了企业办的环保奖,今年已经是第八年了,另外在交通安全和教育方面,工作是不断的。我们利用此次活动向员工转达一种文化信息,让他们知道我们做了什么,让他们知道企业和社会是不可分割的,同时福特对于所有进入企业的人才进行一年的培训,小到产品的介绍,展厅卖车,工厂做实习生,最后进入各自的专业领域,市场、销售、金融或者是其他的领域,不可或缺的还是产品。2007年的新产品福克斯以及上个月在珠海推出的新蒙迪欧,这些都是体现品牌的一定位。

在此之前有一些比较间接或者是针对买主的经销商活动,进入我们在各地搞的精彩纷呈活动,也搞了海选的精彩21,精彩不是单一的定义,每个人的定义是不同的。

员工方面,刚才跟各位报道了毕业生的培训,基本上我们强调参与式,也让员工可以感受到,进入公司的一天就是自己主宰自己的命运,而且要活得精彩,员工自发的搞了云南的捐赠,而且是公司没有组织的情况下,这样在企业内部形成了员工捐赠的氛围。

福特中国的CEO穿上防火服亲自参加赛车比赛,我们也参加了慈善慢跑,同时捐赠

一、二百元,我们要集中大家的力量,因为还有很多人需要社会扶持。

从去年开始福特成立了福特品牌的专属车队参加中国的场地赛,今年我们达到了第二名,2007年福特已经成为冠军。过去没有内地的车手是冠军车手,我们希望培养真正的车手,果然今年中国场地赛我们的车手拿到了2.0L场地赛的冠军。

我们给上海的孩子每个人一顶小黄帽,而且给他们每个人5000元的保险。我们还请员工在场地上画模型车,拓展大家的创意。

福特在2003年开始生产汽车,第一款车是嘉年华、蒙迪欧和福克斯,而且福克斯的二厢和三厢很快在国内流行,活得精彩不但在广告上出现。福特车队的二厢和三厢经过改造参与了中国场地比赛,这在品牌的宣传上发挥了非常大的作用。

今年三月份推出了小众型的新车,我碰到上个星期一我们在珠海推出了新款蒙迪欧,我们希望从中型车往中高档车提升。福特下一步是什么,在汽车行业最关键的是产品,产品的定位是非常重要的。

我们的消费者,尤其是女性消费者,认为福特的车偏刚性,没有柔性。但是我们将汽车内饰设计成手机式,也很受女性的喜欢,请大家关注

19、20日广州车展的消息。

经过

六、七年的努力,我们制造了一个短片,请大家观看。只要心够精彩,就会活的精彩,我们的品牌建设部仅仅是广宣,也不只是市场和行为的作为,品牌建设要创造新的企业生命,就必须涵盖并渗透至品牌的布局。企业文化、员工行为、产品设计、商业伙伴关系,对客户和对外沟通,社会参与各个方面都是很重要的。今天消费者对品牌的反应以及最近对品牌的调查,我们理解到不管是一般的认知或者是对品牌的特性的描述,我发现消费者已经非常的贴近了解甚至是认同品牌的内涵。今天的演讲就到这里结束,但是我们的品牌建设还没有做完,大家有兴趣可以继续关注福特。

主持人:谢谢许国祯先生的精彩演讲。现在进入现场提问时间!您作为福特汽车的品牌负责任,公关部门和产品设计部门如何沟通。

许国祯:品牌的规划是由市场部牵头的,全世界福特的公司都是这样运作的,我们在研究的时候,对于产品、经销商、网络的工作推动乃至于人力资源和其他的单位,都在不同的程度上参与,项目正式推动的时候,已经渗透到了每一个不同的部门各作各的,不同的部门同时的进行。

主持人:万豪国际集团中国地区酒店业务发展副总裁林聪先生认为,品牌的创造与生存是中国企业最应该关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有请万豪国际集团中国地区酒店业务发展副总裁林聪先生就"品牌的创造与生存"上台做精彩演讲,有请!

林聪:各位来宾大家早上好,很高兴能够跟大家共同讨论品牌的创造与生存。我没有给过主办方的联系方式,但是主办方找到我过去的工作经历,因为我的工作很精彩,我曾经在飞机厂工作过,又到零售企业工作过,我现在到地产酒店企,我的工作很精彩,这感谢美国企业给了我机会,让我大跨步的进入不同的企业,例如我在2006年参加美国全球会议的时候,对我介绍的时候,是中国第一位雇员,给我的介绍是从卖飞机到卖万宝烟。

品牌拆开来看,先有品质才有牌,我演讲的内容跟前面的几位嘉宾的意见是相同的,没有品质就没有牌。品牌的创造主要靠几个环节,产品服务价格和时间,通常我们说,产品是生命,服务是保证,品牌是灵魂,时间是验证品牌生存的经验,我们看福布斯刊登的中国500强企业的报告的时候,世界500强的企业平均寿命是45岁,中国500强的平均寿命是1.5岁,刚才福特的许先生举了很多的案例,如何在这四个环节做好,使企业有生存力。今天谈品牌的时候,大家通常谈的是品牌评价指标的美誉度,大家都在中央电视台上打广告,所以企业的美誉度有了,但是发展到了今天,企业需要更深的层次,也符合中国国家领导人的要求,就是和谐度,我们打开内核发现生命在于员工的满意度,客户的满意度、政府的满意度,媒体的满意度,公众对企业产品的满意度,最后是企业的满意度,还有其他的,为什么这么说?

首先,创造一个品牌的时候,首先要有正确的市场选择,福特有很多的汽车,如果拿到赛车上是否都适用,不一定的,在城市中就很适用。如果将法拉利赛车当做商务车的时候也不适合。

作过销售的人都听说过到鱼岛卖鞋的故事,就是定位不对。什么样的市场选择怎样的产品,我有一个精彩的例子,我做烟草的时候,去绥芬河开免费店,当地的接待团很热情,一上车就是奔驰600,下面的人做的是帕杰罗3.0,我们的车就在绥芬河的土路上走了很久,到了边境上的时候,我的同事说比我早到40分钟,我们选错了汽车。

企业从产品到出生、销售环节、消费者认可的环节,要有正确的决策,刚才许先生介绍的很详细,品牌价值的体现在于依靠盈利能力,刚才第一位嘉宾的市场调研报告我看了以后,很触动,这个数据在商务部的报告中也提了很多次,中国品牌海外的拓展,继续的研发。

我记得

五、六年前波导手机狂轰乱炸的时候,我用农村市场包围城市是比较可怕的,结果今天大家已经知道了。今天有的电器行业或者是大的连锁集团将厂家的利润压到最低的时候,使得厂家没有利润做研发,我做酒店研发的时候,如果业主要购买电视,要跟世界的系统接轨的时候,很多的中国产品不能上去,就是因为功能不行,为什么不行,这是因为中国的企业没有研发的经费,被批发环节的企业压榨了。

盈利是使每个环节,使经销商生存、零售商生存,有了利润,员工可以搞慈善事业,就需要利润,不能为了扩大销售,使自己的空间没有了,那么这样的企业就没有办法生存的。 品牌在市场上的生存,就像产品通过一个水管,生产出来的是水的源头,龙头放出来的时候,消费者接受的是产品。计划成功将会成功,计划失败将不会成功。有的公司是靠人力拼搏做的,如果经销商不购买你的货,你的水不会到水的另一端,零售商店不卖你的货,你的产品不会在市场上成功。

所以要考虑到合作伙伴的满意度,考虑到所有的合作伙伴是否可以跟着你生存。昨天我到东莞,对东莞今天的企业有一些看法,跟一个很有钱的企业的老板聊天,问他的企业是否健康,他说今天市场上都在压价,导致我中秋节不敢给员工发月饼,因为利润太少了,这样的企业怎么做,员工的满意度怎么会有。

实际上品牌也要考虑和谐,我记得1996—1997年的时候,我做消费品的时候,可口可乐的一个朋友说,我的销售业绩是,短期内销售部关门不工作也可以造成市场的需求,就是消费者的拉动性,就是消费者必须要喝可口可乐。莎士比亚说过一句话,你偷走我的金钱如同偷走一堆粪土,偷走我的荣誉就如同偷走我的生命。

例如我们看到麦当劳就知道是汉堡包,知道是8元,知道服务是干净的,这就是麦当劳的历史给大家的证明。对品牌的消费,这里列了三点,理解是对欲望和需求的消费,对同类客人享受同类环境的销售。

国内企业有一个问题,就是通吃,所有的市场和年龄段都是他的客户,这是错误的。实际上要有自己的品牌热衷者。有一次在北京吃饭,边上有一个酒吧,来了很多人,都拿着手机而且带着粉色的皮包,我就问了一下,原来知道是同性恋酒吧,这样有创造了特定客户。 前一段时间,大家看张学友的演唱会,我已经不适合了,实际上不同的年龄就适合的,就说明不同的品牌有不同的消费者,实际上品牌是不可以通吃的。

品牌的生存是需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共同生存,三者要共同合作才可以的,消费者的需求不能满足也不行的,也要使经营者可以生存这样才可以生产。上海金茂酒店大家都是知道的,我做的是地产酒店,今天的地产酒店是工程品牌和消费品牌的共赢,大家知道金茂酒店是由JW Marriott的两个共和,今天上海家化的老总也来了,大家知道海南三亚有一个万豪家化酒店,这是两个品牌共同创造的。

刚才许先生说活得精彩,我说的是完美感受。万豪要创造酒店消费高端产品,我们的质量和服务一定要给客户完美的感受,我相信大家出差到这样的酒店里面,会感觉很温馨的。最后一句话是做正确的事,将事情做对。我记得总裁在酒店研讨会上说了一句话,我是一颗大树,但是不能长得像苍天一样高,这说明我们老板做事的态度,不能说我是最大的,最强的,我是行业的冠军,我们要以平和的心,做正确的事情,谢谢大家。

主持人:下面有请荷兰银行市场及公关总监、副总裁钱青女士,毕业于北京外国语学院,主修英语语言文学,获得文学学位,今天演讲的题目是"创造更多可能--在中国金融界塑造差异化优势"为大家就带来精彩的演讲。有请!

钱青:大家好,非常感谢<21世纪经济报道>给我这样的机会,今天上午有很多的嘉宾给了大家非常精彩的演讲,从各个的层面探讨了周围品牌价值管理方面的想法和做法,我今天跟大家进行沟通的题目是创造更多的可能,我希望荷兰银行可以为我们的客户,为我们的员工,为我们所在的社会创造更多的可能。金融行业为什么要创造自己的差异化优势,我们在品牌建设方面有怎样的做法和想法,我们有两个品牌,一个是荷兰银行,还有就是梵高贵宾品牌,就是消费方面的品牌。

为什么要塑造自己的差异化优势,我想到一个小事情,也是我亲身经历的,有一次我到商场去购买洗发水,有一个销售小姐问我购买什么样的洗发水,我说我自己随便看一下,她问我是做什么行业的,我说我是做行业的,她拿了一个洗发水,她说做银行的是数钱的,钱是脏的,所以这款洗发水适合我的。我说我不是数钱的,她说就是款钱的,这款洗发水也是适合的。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银行给消费者的印象是单一的,所以我们要给客户差异化,所以我们要探讨这个问题,也是很必要和紧迫的。每个银行都有自己的业务范围和部门,例如荷兰银行有投资银行、私人银行、消费金融、企业银行、贸易融资等等,每个部门都有品牌的需求,最强的部门就是消费金融部门,因为是跟每个消费者打交道的,前四位演讲嘉宾都提到中国迅猛的发展,中国金融行业的发展,也是有目共睹的,不用过多的介绍。

富裕人群增多,市场给了银行很大的机遇,中国市场尤其在消费金融领域,个人理财市场中我讲一下银行的情况,这方面的竞争是非常激烈的,我们如何成为市场的领导者,就需要品牌区分跟竞争对手的差异。

我在购买洗发水的,消费者要问我是做那个银行的,而且是银行的那个部门的,通过这个给我划分我适合哪一种洗发水,而不是统一的借款和收钱。荷兰银行有两个品牌,第一个是荷兰银行大的品牌,核心价值就是创造更多的可能,第二个梵高贵宾理财,是众多业务范围内属于消费银行旗下的一个品牌,我做一个小小的调查,不知道在座的各位听说过荷兰银行梵高贵宾理财的,请大家举手。

好象还是比较多的,我也很欣慰。为什么我们会选择梵高贵宾理财,等一下我会具体的讲。作为荷兰银行这个大的品牌,我们是通过一些渠道实现品牌的核心价值,很多的东西跟很多的企业是相同的,并不是金融界仅有的,例如广告、公关和员工,我们也有特别的地方。例如分行的建设,创新产品的研发以及可持续发展,这些是全球化的发展方向。

作为荷兰银行,我们的挑战是什么?

我们到中国来的时候,荷兰银行是全球最大的企业之一,我们刚进入中国市场的时候,知道的人并不多,实际上消费银行是从2001年开始的,也是外资银行可以涉足消费业务的,荷兰银行在中国已经有100多年的历史,主要是做企业银行、贸易融资、投资银行等批发性的业务。我们在2001年进入中国市场的时候,遇到最大的挑战就是没有人知道荷兰银行。

今年是我们在深圳建立梵高贵宾理财的3周年,我们在2004年在深圳开分行的时候,分行的业务人员跟客户聊的时候,介绍自己的时候说我们是荷兰银行的,有的客户就会说河南省为什么到深圳开银行,客户不知道荷兰银行,因此说明荷兰银行是没有知名度的,我们首先要做的就是要将荷兰银行告诉普通的消费者,我们实际上是全球很知名的大企业,也有很多的客户有这样的误会,认为银行只关心利润,将钱吸收进来,赚取中间的利差,不关系其他的。实际上荷兰银行的品牌价值,就是关心员工、客户和社会发展的内容。我们如何应对,有很多的方法,例如我们会在媒体上进行宣传,一颗小树苗可以变成森林,我们关注的是客户内在的需求,实现他们的理想,并不是只关心利润或者是急功近利的机构。

品牌精神方面,我们也是从品牌建设的角度,注入更多个人的情感因素,银行很多的业务部门都是跟企业打交道,牵涉到个人业务的时候,任何的银行都是有个人情感在其中的,我们实际上是很关心消费者的情感的。 梵高是荷兰后印象大师,创造了一种画法,赋予更多的立体感和深邃的东西。我们希望通过梵高可以给客户带来更深邃的内容,所以从打的品牌和支线品牌来讲,都是有共通性和延续性的。实际上梵高贵宾理财的概念是在七年前成立的,但是在亚太区域的受欢迎度是很高的,2003年上海外滩饭店开设了第一家梵高理财中心,我们现在有五家分行,12家理财中心,这个月我们又会在上海开一家新的梵高理财中心,我们希望快速的建立梵高贵宾理财的网络。梵高的画具有创新,荷兰银行也是具有创新性的。梵高有一个作品是露天的咖啡店,实际上给很多行业的人带来了很多的灵感。

荷兰银行的品牌特性是专业、温暖、热情、卓越和亲切的,接下来我们会慢慢的展开,我们如何将这五个品牌的个性通过不同的方式和方法展现出来。首先,是分行网络的建设。第一家梵高理财中心是在和平饭店建立的,刚才演讲嘉宾提到了衡量一个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有很多的标准,其中一点就是品牌的附加值。我个人认为附加价值是精神层面的东西,是来源于对品牌的体验。梵高理财中心的布置是优雅、高贵的,很多的理财中心都是建设在高的楼层,原因是考虑了理财的私密性。每一个客户都会有客户经理接待,我们提供亲切、专业化的服务,这在市场上有一定的口碑,这是分行方面的建设。

前两位嘉宾演讲中都提到员工在塑造品牌的重要性,实际上银行说到底是服务性行业,品牌的价值的传承是通过每一位员工在日常工作中一点一滴的做法体现的。我们针对员工在入行时的培训,在平时工作中要注重品牌价值的理解和贯彻,实际上随便找一个员工问品牌价值,都会回答创造更多的可能,专业、温暖、热情、卓越和亲切,我们的管理是独一无二的,就是客户服务管理品牌部门,这个部门的方式来讲,是以客户的角度看我们的服务,看客户是否接受和满意。是从客户的角度看一些问题,例如我们有一封信给客户,要给不同的部门看,要看信要表达的内容客户是否可以理解,例如一个点和逗号给客户的反应是怎样的。 我列举了一些品牌元素,梵高贵宾理财的颜色是橘黄色的,我们的服务是亲切、专业的。

2006年国际知名的信息服务公司进行了一个调查,认为荷兰银行梵高贵宾理财的概念很成功,这是第三方对我们的评价,也就是说,通过梵高贵宾理财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使自己拥有差异化,就是刚才提到的方方面面点点滴滴的建设,到现在为止,有很多的人记住梵高的理财,一方面肯定了我们的做法和想法。梵高的贡献就是创造了一种油画的技巧,就是后印象派的技巧,创新性在理财产品的设计和发行当中也有了具体的体现。

2006年度我们得到了媒体颁发的最具创新外汇理财产品奖,我们在外汇结构产品中发行了超过50只产品,在所有的外资银行中是独占鳌头的,而且期限和挂钩的标的物以及最终的回报率在市场上都是有很好的口碑,从另一方面更加展现了品牌的价值,在创新方面不但是品牌有创新,而且在在服务的硬件、软件和管理上,一贯的传承了品牌的元素。

最后,跟大家分享荷兰银行在可持续发展方面做的事情,现在很多的企业都慢慢的开始重视可持续发展。刚才提到了荷兰银行创造更多的可能,实际上是为三方面的人创造更多的可能就是为客户、员工以及所处的社会创造更多的可能,因此在可持续发展方面,我们的LOGO有三个圆,分别代表人、地球和荷兰银行中我们是一个盾牌,就是保护人的财产,黄颜色就是创新,我们的供应商、客户、员工都需要共同发展,缺少任何一个环节,都会影响到方方面面的成功。荷兰银行在2005年、2006年获得了年度最佳可持续发展银行的第一名。可持续发展方面我们进行了扶贫减灾、环境保护。

扶贫减灾不是简单意义的捐款,我们的扶贫是注重长期扶贫的效果。我们在北京赞助了蒲公英学校,我们赞助了一个课程,可以让在北京打工的外来工可以有一技之长,例如会安装橱柜的技能,我们还会帮助他们联系工业的方向,使他们有工作,从而摆脱贫穷。

例如今年的重庆受灾,我们就援助了一个医院,这也是可持续的做扶贫减灾的工作。

环境包括水资源和气侯变化和环境指数,这些都是跟环保相关的,也是具有创新的。

企业社会责任方面进行了艺术推广,梵高是艺术家,我们选择了他作为我们的品牌,我们也一直致力于国际的艺术推广,无论是中国还是国外,前些年我们做了马友友的演奏会,今天做了加拿大太阳马戏在上海演出,我们将理财和艺术结合起来。中国是非常具有竞争力的市场,要想建立差异化的竞争,就要建立自己的品牌,才可以走差异化的路线,才可以跟竞争对手有所区别,否则没有人知道我们是那家银行,是做什么的。我们通过广告和公关建立创新和可持续的发展,从而为品牌注入核心价值,差异化的品牌建设能够为荷兰银行为我们的员工、客户和社会创造更多的可能。

主持人:下面有请拜耳大中华区CSR副总裁华威濂先生就"通过企业社会责任项目建立品牌内涵和价值"做精彩演讲!

华威濂:大家好,看到我的中文,大家一定会感到惊讶,但是我还是会用英文演讲。社会责任好象是慈善的事情,企业社会责任很少会跟商业联系起来,实际上这是积极的事情,今天在这里跟大家分享这个话题,第一个演讲嘉宾介绍了如何建立和消费者的关联,我们就想到了如何跟环境、健康建立关联或者是减少贫困,因此社会责任就是其中一个工具。用我们的经验推广品牌的时候,我们就要采取行动。消费责任就是其中一个元素,从而推动公司的业务。 我们有很多的关联和经验,可以引用到品牌的建立之中,这也是很好的工具和手段。因为,这也是本次论坛举办的宗旨。社会责任代表了什么,下面介绍如何运用社会责任推广企业的品牌建设。

讲到社会责任就要涉及到思维问题,就是如何感知,包括品牌的建立,包括我们如何对待周围的事情,如何跟周围的人相处,讲到新的思维,先引用社会责任的概念。

一位市场大师说总是不断的预知市场,我们可以创造感知,这也是对品牌是有帮助的。对事物的印象和感知的时候,也会影响我们对业务的把握,也会影响到社会的关注。这样对经济也会造成影响,这是很好的事情,因为公司就是需要这样才可以发展持续的业务。这样也会推动我们在业务说的进展,通过实施的方式赚取利润。当然,利润是建立在成本之上的,包括社会责任,这些都是成本,如何在社区中推广,如何工作,如何互动,如何成为社区的一员,这对于品牌来讲是非常重要的,公司也要上升到这一点。一个简单的讲法,社会责任是什么,在拜耳我们会将此融入到对社会的关注,这是业务的,不是通过它来赚钱的,我们通过战略的方法实现的,必须为社会创造良好的环境。

通过对道德、法律的遵守了解的,在遵守道德、法律的基础上,作出更多的超越。社会责任是一种底线,全球市场已经是全面竞争的,我们要负起我们的责任,还要跟社区和外部的环境创造一种联系。当然,我们要了解到周围的风险或者是机会,社会责任是一种新的发展模式,社会责任一定可以创建竞争优势,从而改变世界。

我们运作的公司要具备企业的竞争优势,其中一点就是品牌方面,为什么要有企业社会责任,不仅仅要生产好的产品,提供好的服务赚取利润。 商品、产品、生产、质量还要诚实,这些都是关键,我们要超越这些,要超越利益相关方,不仅仅是客户,还有其他的。企业影响了各方,有三个符合,第一个要符合环保以及法规的要求,第二,还要符合媒体的检查,第三,要符合市场价值观。

如何从运作上将社会责任的想法予以实施,如何运用到业务流程中,如何创造竞争的优势,如何通过社会责任推动企业的发展,使公司明确的用途、价值,还要明确业务的计划事之跟社会的环保和社会责任联系起来。从MBA的角度来看,企业社会责任是流程的一部分,是领导的一部分,管理的一部分,也是沟通的一部分,还要注意公司的美意度、营销及管理。

中国经济高速发展,已经持续了十几、二十年,原因是什么,正面和负面的结果是否存在。例如环境污染等等,中国经济发展提高了,但是环境和社会却出现了负面的因素,如果这些方面多了,就不好了,我们需要稳定持续的发展,因此必须要平衡,这也是中国努力要解决的问题。如果是综合的企业,希望可以最大程度的获得利润。过去几年品牌的建立是非常重要的,尤其要在国际上建立品牌,例如中石化、中远集团在国际的知名度不断的提高,而且发展的速度非常的快。

现在大家都提和谐社会,社会环境的考虑跟企业快速的发展都要结合起来,这就意味着中国可持续的发展,怎样可以跟中国相适应,如何将企业的品牌连接起来。将来未来的市场要不断的创造,品牌是创造感知度,将来的市场如何跟公司互动。

公司需要想象和激情创造,做认为正确的事情,有的公司认为自己不错,不往外看,不看周围的情况,我们是社会的一分子,因此我们做事情的时候,必须要看周围的事情。所以社会责任要跟品牌之间有关联的,品牌是需要互动,需要体验和经历的,这些来自于我们所做的,并不是我们所说的,今天的事实都是为社区和社会做的,这些都是支持我们的品牌的,而且创造了品牌。社会责任是一种手段,可以创造一种感知,是一种方式,通过自我的管理,品牌的目的是如何涉及到利益相关方日常的生活,更重要的是要强调企业的产品和价值,要有很好的方式来做。企业要有好的业务,社会责任起的作用就是建立和保护已有的品牌或者是创造明天未来的品牌。

共存就是商业业务和社会的责任共同存在,作为拜耳公司来讲,很多年前就有这样的概念,这样的想法,对社会的承诺现在在初期是跟业务分离的,不是业务流程的一部分,要通过程序回馈社会,不是说有了社会责任就是很好的,要跟业务流程联系起来,应该是完整的一部分,而且是一种思维方式。

社会责任确实可以创造你的品牌,可以满足人们现在的需求也可以解决问题。如何理解当前当代的生活,对与品牌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也是一种工具,如何让两者联系起来,使品牌具有创意性,而且要创造情感性的内容。

企业社会责任也为企业提供了一种能力,让企业可以完成任何想做的事情,企业喜欢做愿意做的或者是有灵感做的事情,还要善于适应环境而改变。我们要说,不仅仅是做,而且要达到希望所达到的事情。

企业的LOGO可以体现品牌的含义,我们如何将公司的含义体现在LOGO中。LOGO是企业的符号,或者是企业想要表达的内容,并不仅仅是做的,而是要通过这种方式表达出来。

基本上来说,要通过人们的感知,在利益相关方产生这样的思维方式,要表达一种想法,企业社会责任在全球来说是思维的一部分,好的品牌要有责任感,目标是面向未来,创造未来,我们现在不是预测,而是要创造未来,因此品牌和企业社会责任感是有关联的,还要看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这也是企业社会责任感将我们带入其中,让我们感受。

开发企业的时候,必须要了解人是如何生活,人的感受是怎样的,过去是怎样的,过去的消费和想法是怎样的,我们建立的利益相关方的想法,从而找到消费者是如何能够进行他们根本的决策,作为利益相关方如何跟企业互动,从而使企业保持品牌。

刚才嘉宾说了品牌要保持一致,要有力量保证价值,价值也是企业社会责任感的一种体现,要通过企业的项目实现价值的,还要面临市场的挑战,例如竞争和法律、立法,这也是企业社会责任感带来的另外一种含义。

品牌的价值可以带来更大的信心,这也是我们要创造的,也要通过企业社会责任感创造更大的自信心。

在当今世界上,我们发现有新的价值观,速度、稳定性、无形资产变得越来越重要,例如可口可乐,最大的价值就是品牌价值,比公司还要大100倍,因此新的市场不是成本和利润,而是商业模式和新的思维方式和价值观,这些应该在品牌中具有和体现。

说一下情感方面的内容,品牌如何跟消费者和利益相关方关联在一起,如何跟他们的日常生活联系起来,如何建立持久性的联系,这也是企业社会责任感要做的,要更深入的联系,跟利益相关方建立联系。

现在说到的品牌,主要是有人的特点,希望创造更好的事件,或者是具有差异性,或者是让人满意的提供产品。很多的大学毕业生希望找到职业,为了满足他们的要求,他们花费了60%的时间,他们希望得到工作本身,也希望可以满足生活的目的的要求,这就是远大的志向,因此企业要激励员工,而且让员工可以为公司做贡献,他们跟企业之间就建立了关联,就是情感之间的联系。

企业社会责任不仅仅是利润,是策略和领导权,从某种程度上是跟公司的业务联系起来的,不能跟企业的业务分开的,跟我们生产的产品不是分开的。

我举个例子,例如拜耳公司是保健、营养产品的提供者,我们必须要将所说的业务和价值关联在一起,我们的核心竞争力是什么,我们是制药公司要考虑到公众的健康,我们是化学公司就要考虑到环保,任何的一家企业必须考虑到教育,体育是不同的,体育也是拜耳公司的一部分,拜耳在德国建立了体育俱乐部,我们现在有29个俱乐部提供给员工,而且赞助专业的跟足球队和篮球队、田径队员,他们通过我们的赞助获得了奖牌,从而将企业和社会联系起来的,也是对社会的贡献和承诺。

我们要开始创造,而不是去说或者是去做,而是去创造,我们要做就要承担企业社会责任,我们要将社会责任和业务策略联系起来,包括在我们的供应链中,我们要将企业社会责看作业务策略的必要元素,从而建立利益相关方的信任,从而创造竞争优势。

企业社会责任也要反应全球的价值,而不仅仅是要做好,我们不仅仅是做慈善,还要超越,这些是可行的,也是必须可行的。我要将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企业品牌关键的元素,我和公司的营销人员、管理层共同的沟通,将企业社会则贯穿在企业的业务中,这样就会更加的有效率,我们真正的做是思维方式领导的,而且还要做的更好。

现在从全球的例子来看,就可以更容易理解。我们有全球的定位,公司的员工来自各国,有印度、泰国和新加坡,我们在环保方面也会对员工进行培训,让他们有更多的知识,我们在中国也会这样做。我们通过社会责任项目,从而推动商业的联系。拜耳是制药公司所以是健康的,因此我们会支持很多的农业项目,我们也会跟清华大学合作,例如防止艾滋病的项目,艾滋病是人类所面对另外一个威胁,因此拜耳在艾滋病上没有相关的药品,虽然我们没有高血压、糖尿病等类的药品,但是我们会参与公共健康的事物,因为我们希望跟社会紧密的联系起来。这不仅仅是一个活动,应该是持续的活动,不断的去发展,我们在社区方面共同的跟志愿者工作,希望志愿者可以参与到公益事务中。

在德国我们是如何跟体育活动结合的,几年前有奥林匹克运动会,我们会支持学校中的孩子学习体育的课程,也会支持体育教师的工作,在中国的上海、北京都会有相关的项目,我们是支持这些人,支持他们发展自己的潜能,所有的一切都是我们融入社会的项目,大家也可以创造这样的感知,通过持续发展的模式,就可以看到各种各样活动的影响,如何对社会作出力所能及的事情,不管事情是大是小,都可以为社会做出贡献,而且也会对社会造成一定的影响。

最重要的是如何执行,找谁来执行这些项目,可以通过第三方的合作伙伴,包括我刚才讲的清华大学的合作项目或者是研究组织,通过跟第三方或者是跟政府合作,也可以推广一些服务,非盈利组织不可能解决所有的问题,但是我们要共同的努力和解决,这一点是很重要的。

我没有太多的时间将所有的问题都讲,但是我认为合作是很重要的。刚才讲了企业社会责任,当然我们会讲到情感,不要从短期的利益来看事情,要从长远来看事情。创造公司的品牌,每个人都要动员起来,这就是公司要开展的第一步工作,要感觉和了解品牌,要对社会作出贡献,因此,必须改变我们看社会和感知社会的看法。

主持人:下面有请招商银行办公室主任秦季章先生上台为大家演讲。他演讲的题目是:分享企业敢于营销,招商银行品牌营销案例。有请!

秦季章:女士们,先生们,感谢大家到这里来,跟我一起分享招商银行品牌建设的分享案例。

昨天我也去参加一个论坛,在论坛之前分众传媒的CEO江南春先生跟我谈了很多,过一段时间你们诸位在网上聊天的时候,当你提到饭店两个字的时候,出现华侨城洲际酒店的广告不要感到吃惊,当你在连种网上打牌时候的,牌上的图案变成江南春先生图案的时候,你也不要感到吃惊,这是他昨天跟我讲的一些新的创意,在交谈中我也跟他语重心长的忠告,我说江先生你LCD循环广告的时段不能再长了,你已经从9分钟到了15分钟,你的销售收入从20亿到40亿,当你明年想80亿的时候,不能把15分钟在延长,再延长我们会质疑LCD的广告的价值,我们交谈的这一段话的意思是什么,我们大家可能都有共同的感受,对现在的广告价值我们大众传媒的广告价值应该是再第几位,从整个行业,每个传媒的广告越来越多,你不可能很醒目,从你所在的行业来讲,你的竞争对手的广告也会越来越多,你也不可能很醒目,从你自己来讲,你第一次亮相大家会注意你,但是你老亮相,别人可能就会熟视无睹,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怎么做品牌,这是我们思考的,我们的选择就是要有效整合营销的传播,这里我给大家分享一个我们今年的案例,我们招商银行今年4月8号成立20周年所做的案例,我们感觉到这是我们整个营销传播的一个探索。

我们在做20周年的时候,面临一个很大的问题,过去一些大的企业他们20周年都做过,向海尔、联想、万科都做过,同时今年又是我们很多同业的20周年,我们怎么进行差异化,这是我们要考虑的,我们在策略中主要考虑三点: 第一个,我们要有自己的新的主题,给我们品牌内涵注入新的价值,正如刚才我前面演讲的拜耳先生讲的一样,CSR在中国已经成为一个潮流,受到广泛的关注,所以我们在这一次的主题确定上,也着重在CSR方面,首先我们引入慈善的概念,我们要通过做活动体现一些我们企业社会责任,同时我们又引入了音乐的概念,因为我们聘请朗朗作为我们形象代言人,这是我们策略之一,要确定一个能够适合潮流的主题。

第二个,我们不能光做广告,我们还必须得做活动。因为单纯的广告正如我刚才讲的效应已经在地建我们必须把广告之外的一些其他的信息有机结合起来,才可以达到一个好的传播效果。

第三个,我们广告和活动都要创新,广告大家都做,我们怎么做的能够有创意,能够有震撼一些,活动大家也都在做,我们做的更高,规格一点,特别要的是我们是互动,我们怎跟我们受众进行有机的互动,通过他的体验,来提升我们的品牌形象。

正是因为这几个策略我们涉及整个20周年系列活动,目标人群覆盖了客户、股东,和普通的社会大众,我们核心主题分享关爱,这是我们整个的一些活动,包括答谢酒会,庆典仪式,我们也设立了儿童成长基金,我们在全国举行了13场的慈善音乐会,我们内部发行纪念卡,还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了金融论坛,我们也组织了客户活动聆听你的声音,我们也面向利用网络做了共享招行成长故事我们内部组织一个活动,在我们员工中开展了一次企业文化节,各个营销的活动也是与此配合。

我想用一些简单的图片( PPT放映)这是我们20周年庆典活动我们请王小丫作为我们主持人,这是全国人大副委员长,这是全国政协副主席,刚才这一场在上海的,上海市常务副市长出席我们的活动。慈善音乐会朗朗举办三场,分别在深圳、北京、上海举办,这是我们在人民大会堂,李肇星外交部长参加,每一场音乐会我们都在场外有慈善义卖,这是我们的背景板,这是我们和上海交响乐团联合举办的,我们这次举办的义卖都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好评,我国把得到的钱全部捐给了儿童基金。

我们内部发行了20周年纪念银行卡,这是一些营销活动的配合,这一个活动也得到众多的好评,我们征集了一些对我们有意见的客户,总共有2万多分问卷,在这2万人当中我们选择了十几个请他们到深圳我们一起和他们面对面交流,聆听客户的声音,听他们对招行的批评意见,谈谈我们将如何改进,这个受到客户比较好的评价。

这是我们全行性的活动,我们4月8日那一天在全行足球一个活动,在35个分行我们通过放气球写上我们心愿的方式,共同庆祝招商银行20周年。

媒体广告这也是我们在21世纪经济报道的创新,当初开发这个广告类的时候,我们编委会进行了激烈的争论,但是他们意见都一致,因为这一个广告都已经有很多同业在抢购。

这是我们做的和客户共同分享招商银行20周年成长的故事,很多客户把和招行发生的故事写给我们,我们从中评出优秀的,给他们一定的奖励。

这是媒体的一些报道(PPT放映)

电视新闻联播对我们4月8号20周年庆典专门进行了一次报道,应该说这次20周年的传播起到了比较好的效果。

首先进行了有效的政府公关,总共有4位国家领导,200多为部际干部,参加我们的酒会音乐会,我们干部也通过我们音乐会和招商银行进行了紧密的沟通,我们内部2万多名员工,通过我们企业文化节,通过我们写上对招行的祝福,感受到与招行共同成长的喜悦,以及招行对他们的关怀,很多的客户,也是进一步体验了招行的品牌,这是我说我们案例的简单情况。

现在我们体会是怎么样制定一个好的营销传播的方案。通过这个案例我们感觉到有三点,特别需要把握。

首先是我们的渠道多样性,做一个整合营销的案例,我们单纯把眼光放在传统的渠道和广告商,正是因为我们有这样风多彩各种渠道的传播,才可以形成比较好的传播效果。

第二个,渠道多了,但是内容要一致,所以我们这一次整个的传播都紧紧围绕我们主题的口号:因人而变,成就梦想,通过这个主题口号诠释我们的理念,我们对社会的关爱,社会回报。

第三个,在执行中必须要有比较高的品质,因为现在做广告也好,活动也好,大家会想到一样,真正的创新,真正的蓝海是很少的,我们要做的是怎么样把品质做好,我们这一次感到很欣慰的是,我们很多细节得到我们客户高度评价,比如说我们涉及的各种宣传的手册,我们大家参加我们活动的邀请函,很多客户都带回去作为留念,还有很多企业届领导专门到我们招商银行交流,我们怎么样保证品质,只有这样才会有一个好的效果。

这是从我们招商银行20周年的整合营销传播的案例我和大家分享的几点体会,谢谢各位。

主持人:谢谢秦季章先生的精彩演讲。招商银行大家也比较熟悉,这个案例也比较贴近大家日常的操作,各位有什么问题可以提问。

如果没有问题我们就私下再交流,今天上午前部演讲这些内容,我们简单的回顾一下可以看到,在宏观层面我们看到了中国品牌在国际舞台上遇到的挑战,以及一些需要思考的方向,我也碰到了在国际企业看中国的市场的时候,他们怎么样在深耕细作,怎么样在尽量适应市场,我想我们听众大多少都是本土企业,我们可以看到整个国际企业在中国精耕细作,我们怎么样更多运用一些标准的操作方法去推如品牌,我很高兴今天上午也有几家非常好的企业的案例来给我们分享,从各自不同的角度来重新一起回顾了做品牌的一些基本公式,就是一定要有一个核心思想,一定要有勇气坚持,并且一定要花心思在细节上诠释你的思想,把内外不的沟通找到好的方法加以整合,今天下午的内部将会更加精彩,我们还有近10家企业跟大家分享经验和体会。

今天下午还有精彩的内容,欢迎各位下午二点准时回到会场,各位领导、各位嘉宾、朋友们我们下午见!

2007中国品牌价值管理论坛论坛会议第三部分:成功中国品牌建设案例分享 2007中国品牌价值管理论坛

时间:2007年11月10日

地点:深圳华侨城洲际大酒店 大宴会厅(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深南大道9009号)

主持人:各位领导、各位嘉宾、朋友们大家下午好!

我想今天上午嘉宾们的精彩演讲为大家留下深刻的印象,那么今天下午大会将为大家送上更加精彩的内容,今天下午的会议分为三个环节,第一个环节是--成功中国品牌建设案例分享,第二个环节是--在整体品牌战略下的奥运传播战略,第三个环节是--平行会议。

下面我们进入今天下午论坛的第一个环节--成功中国品牌建设案例分享,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第一位嘉宾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孙先红先生上台就"品牌管理和营销创新"作精彩演讲。有请!

孙先红:我谈的是信息时代品牌管理和营销创新,第一部分是面临挑战,信息时代对我们来讲可能是机遇,也可能是挑战,甚至是一种危机,所以我今天谈一下我们在信息时代所面临的一些挑战。

信息给大家带来的好处不用说,但对企业来讲,可能感觉到越来越累,信息过剩的时候,实际上很多消费者懒去接受很多多余的信息,所以这就是表现出来的时候一个老掉牙的话题,就是广告浪费的话题,大家经常都这样讲,说是广告浪费到一半,甚至更多,但是如何避免这一半的浪费,实际上这也是信息时代的摆到我们面前的话题,我们不妨做一个小小的测试,大家在来的路上,你注意到了什么广告?实际上户外广告有很多,你昨天晚上看电视的时候回忆一下,你又看到什么广告,我们坐飞机来的时候在机场上又看到什么广告等等,在商场里面发的宣传单,你又拿出了几张回到家里,实际上这些都表现出来广告的一些浪费,全世界可能所有进行广告服务,浪费问题都是企业面临的,随着信息量的加剧,浪费广告会越来越多,曾经有一个美国商人我知道我的广告未来有一半被浪费掉了但是我不知道到底是哪一半,我的观点就是信息时代广告的浪费,可能会越来越严重,所以需要正确的营销策略和正确的品牌策略。

第二个,由于信息时代的到来,各种广告形式越来越多,加上一些违法的商人,以及政府监管力度的问题等等,造成了我们今天企业家和消费者的沟通成本越来越高,所以我们叫信任危机,大家都经历过一个年代,最初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过渡的时候,我们消费者都非常知道,说什么都信,我们什么时候是宣传单能够赚钱的年代,到现在全国企业花上几千元甚至可能消费者都不相信,所以摆到我们面前的一种挑战就是需要制定有效的广告战略,所以大家随便打一下"315"这种假的东西越来越多,消费者越来越不知道该信任谁,今天这个是假的,明天那个是假的,造成企业和消费者沟通的成本越来越高。我碰到这样一个企业,是山东一个比较大的企业,他们生产从大都里面提取的东西,广告费就几千万,消费者不知道这个东西是怎么回事,你说他有什么功能,消费者都不相信,确实是一个好东西,使肠道可以增加一些东西,但是没有人相信。另外一个可能大家更不敢相信,说我在台上说胡话,这里是糖尿病的句号,你别去判断这是真的假,你来这住半个月,我没有时间,住了9天,的确发现一些糖尿病患者的确好了,这个是他老板打出来的一举句号,这里是糖尿病的句号,实际上在我们生活当中,很多优秀企业都有很多优秀产品,但是由于这种信任危机,给我们造成了企业和消费者沟通难度越来越大,成本越来越高。

第三个,是由于信息站广告的浪费造成相互竞争越来越加剧,所以我们叫做无序竞争,大家都知道消费者价格战许多企业都苦于这个,我觉得信息社会相互竞争越来越加剧,成本越来越高相互造成的,相互的攻击等等,可能有部分看过蒙牛内幕其中也是这样的,里面谈到了,说竞争队伍花钱打击队伍,很多这样的案例,还收到这样邮件,转发了上千人,说是蒙牛的牛得了肝炎,中央台的焦点采访采访了,被摆平了,如何如何,全是通过这种形式。实际上这是企业所面临的一些挑战,斗牛,打牛,最后把蒙牛变成死牛。这都是我们企业所带来的,也是生活当中所必须面对的挑战。因此面对这些我们就要在品牌管理方面,要不断的提升自身的品牌文化,品牌管理上的执行力,以及危机管理等等,我们叫品牌管理。

品牌管理实际上最通俗的话讲,我们把企业的品牌看成一个人,自然人就要和朋友们交往,交流,同样企业也要和消费者进行交流和交往,所以如何规范你的行为。品牌管理就是公司的灵魂,其实说穿了,品牌就是如何经营管理一门生意,这是最通俗的。我们认为一个强劲品牌主要有个方面,第一个对消费者的承诺是始终不渝的,品质上的承诺等等,给消费者所带来的功能和利益,情感方面。第三尽可能打造独一无二的品牌,在蒙牛来讲,我们认为强劲品牌的执行力不仅仅是广告宣传,实际上包容到整个企业的经营过程当中,所以从企业的发展战略,强大的营销力到内部管理,到宣传、包装等等,最终是靠整体来支撑一个响的品牌,所以我们讲最主要的观点,品质是品牌的基因,这是其中的一个观点。所以我们挤最好的奶,找最好的人,现在大家喝到我们的奶是最好的奶,带动了中国种草技术的提高。中国最大的转盘式挤奶设施,营销98%是在家里完成的,大家都觉得蒙牛的营销广告宣传很声势很大,实际上我们投到家里面是最多的,所以我们把98%的精力都用到家里,大家在市场上看到的营销宣传是2%,所以向全球要最订金的蒙牛工厂是全世界最先进的。这是分布在全国各地的工厂,(PPT放映)。

你在每一个环节言行举止都要作管理,所以我们讲从每一个消费者的接触点出发,我们叫品牌接触点,都要做到一个很好的管理才能保证完成所有的品牌塑造,我们注重从消费者接触的一个点上,所以我们讲一个故事,我们平常一说雷锋精神,人的的生命是有限的,可是为人民服务是无限的,我要把有限的生命投入到无限的人民服务之中去,雷锋活这就要做这样的人,于是才有很多新闻媒体的记者写到:雷锋出差1千里好事做一火车,所有的行为都是围绕这个话去做的。

品牌的危机管理,这也是在品牌管理非常重要的一点,大家刚才看到,我觉得这也是在市场竞争发展过程当中存在的一种现象,所以我们应该学会危机管理,我们讲竞争中成长壮大。

第三部分我谈一下营销创新的观点。营销创新大家都在喊实际上营销创新也不是广告一方面的事,也不是产品一方面的事,影响是整个系统当中的事,但是我们这里所强调的技术创新,营销创新,一定要基于消费者的体验去创新,不管技术创新也好,产品创新,但是技术创新一定也要和传播结合到一起。一提起创新大家都想到原创革命性的创新,在经营过程当中,我们体会第一个不要忽视在别人的基础上创新,第二个也不要忽视细小的创新,就象我们杨总在考察市场的时候,发现牛奶箱子没有提手,大家搬运不方便,于是要求技术部门给牛奶增加提手,我后来观察也就是从那一年开始,我们牛奶销量增幅很高,到了医院送礼,送朋友,春节的时候送一些朋友,老师,慢慢提牛奶的就多了,是因为携带方便,所以一些细小的创新也是不能忽略的。第三在抄袭别人的基础上,千万不要忘了应该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实际上我们蒙牛刚竣工的6期有一个非常大的研发中心,是由许多国家团队经营的,大家共同组成的,我们做这个在科技含量克服了很多,把果粒加到牛奶里面是一个很大的技术难题,而且获得了三项专利,包括OMP,世界乳业大会上获奖,这些都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我们报送的产品是目前全国第一款常温保存的果粒牛奶产品,牛奶的保险技术在全世界也是比较先进的。

从技术创新的层面来看,因为品牌打造逐渐要增加消费者的情感,我们叫品牌的附加值,很难用言语表达的情感,所以大家生活当中可能看到从普通的酸酸乳到真果粒的提升,我们放一下这个广告。(视频广告)

另外一个营销的策略我们叫品牌传播上的创新,前面谈的都是产品创新,我们用世界营销快速打造品牌,我们从这些年来看,可以尽可能减少广告的浪费,讲世界营销有助于提升消费者的注意力。我们搞过的神五,超级女声等等,等等的例子。

我们谈到所面临的挑战的时候,实际上信任,比如说做品牌打造必须打造品牌信任忠诚,向现在的NBN,星巴克,肯德基,这些都是品牌背书,品牌背书可以很好的打造品牌的信任度。

这是我谈的一些观点,因为时间关系不能讲很多,所以刚才谈到世界营销,是一个传播上的创新,每到一个场合,最后我都要谈一下牛奶,我们最近推出的每天一斤奶,强壮中国人,世界上将近40个国家和政府都推动过各个国家的牛奶运动,美国在50年代搞过"三杯奶"运动,日本在搞过一个牛奶强壮一个民族的运动,所以同样我在这里也希望大家多喝牛奶,科学家讲女士30岁以前喝牛奶还可以长个,如果你不喜欢喝牛奶也可以喝真果粒。

我上面谈一些观点跟大家一起探讨。

主持人:谢谢孙先红先生的精彩演讲。我听过孙总的好多次演讲,每次演讲总会让我受到很多次的启发有很多传播案例的故事,今天孙总给我的印象从全面的视角谈蒙牛对于品牌营销的观点和例子。在产品和企业品牌来讲,我觉得蒙牛是基于什么推真枝粒呢?蒙牛在恰当处理蒙牛和产品品牌真果粒关系的时候,有没有一个整体的考虑?

孙先红:我们叫品牌家族,蒙牛是推出一款高端的牛果的品牌,这个没有冲突,是高端的牛奶,真果粒从原来的酸酸乳基础上去推的一款含有真实果粒的牛奶,我们品牌战略始终是这样的,在一个工厂里面写过一句话,聚精会神搞牛奶,一心一意做雪糕,绝对不会离开乳品这个行业,包括大家看到的真果粒,不是简单的一个理念,不是这样的,实际上还是一种牛奶,一些白领喝这个奶的时候,总是有一种情感,品位的提升,而不单纯我们讲打造品牌的时候,往往就是讲品牌附加值这块,如何提升品牌附加值,实际上增加很多的情感因素在里面,所以很多品牌提升都是希望把附加值这一块提升,这个是从品牌家族这个角度上推出了一系列的子品牌。

提问:孙总您好,我提一个问题,我们主要是搞媒体广告的,我有两个问题,第一个我觉得蒙乃在抓住利用新媒体上面,是非常强大的,比如说超级女声也好,神五也好,我们也经常访问国际市场总监,对于新媒体他们的看法,现在有很多视频网络,但是国际市场部的人员,这些很新的东西没有一些案例,据我所知,超级女声不是第一个找女生的,但是蒙牛是第一个准备做的,你从市场总监的角度,怎么样拿捏一些新媒体的机会,这些结果是难以判断的。

第二个问我个人想问一个关于牛奶的问题我对乳品也有研究,特论述是一个立论,包着一种饮料,外界传说,里面有营养的部分是没有的,所以特论述的营养不如鲜奶,我想请教一下,是不是喝牛奶有这样的讲究。

孙先红:很高兴认识你。不管任何新的媒体,你注意看,在我讲的案例,包括我的观点里面我始终不离消费者,在2002年的时候,国际营销员给我评出国际十大营销经理人,让每个人写一段话,我写的是:离市场越近的经理人越杰出,谁是我们的专家,谁是我们学习的榜样,实际上是消费者,只有消费者我们研究的对象和崇拜的偶像。刚才谈到不管你传播创新,还是产品创新,都要基于消费者的体验,我们不是看媒体给我们说的天花乱坠,现在好多数据,调研出来的数据只能做参考,我们最主要看消费者的感受和体验,一个新的媒体如果说消费者不关注你,只有专家关注你,对你来讲没有用,因为你的媒体只是一个载体,是我的企业和消费者进行沟通的一个载体,所以只要消费者所关注,像超级女声正好我们要推一款酸酸乳的产品,要推的时候一直要找一个途径和消费者进行有效沟通,这个时候正好我们关注消费者对超级女声是特别的关注,这个时候我们就介入了,主要是消费者关注,所以我们才关注,所以我们一直看待媒体都是这样看的,包括我们在2002年的时候企业非常小,资金量还很少的时候,我们为什么投了300多晚近春节晚会,我们发现春节晚会是全中国消费者最关注,尽管那个时候我们所有拿到的数据不足以支持我们这个结论,现任成本也好,投入产出也好我们就是基于消费者非常关注,事后我们自己调查这种结果是非常好的,所以这几年蒙牛做的事件营销都是考虑消费者和企业的感受,神舟五号落地的当天,我们没有上蒙牛的广告,而是上为中国喝采,当时打广告语,举起你的右手,为中国喝采,在全国候车厅广告,一个礼拜才换掉,也就是基于消费者心里的活动,所以很多的营销都是基于消费者的体验。

第二个问题向大家普及一个牛奶知识,你讲的那个叫巴士消毒奶,就是所谓的鲜奶,实际上牛奶不管什么包装都好,或者巴氏包装的也好,实际上是牛奶保险技术的两种方式,巴士消毒奶是法国人巴士德在150年前发明的,你现在所说的包装是近50年发明的,实际上大家喝牛奶是什么营养,你早晨喝一杯果汁的全部都可以了,我们这里边是两种牛奶的保险技术,尤其像我们国家划定的奶源代在北纬40—45度是最好的,高品质的牛奶要用南方,只有用这种保险技术才可以做到,这也是世界高科技技术大家所承受的,所能得到的福音,一个是150年前,一个是50年前,实际上很多网上有一些我们相互竞争的利益,这个话题争论了很多年,实际上现在这个国家有用这个的,有用那个,但是最先购买那个设备的人,不能说把这个设备扔了,再用全新的,新上的设备都是上最新的,所以这个本身像巴士消毒奶理论上讲把有害的细菌杀死,把有益的细菌留下,所以必须要保存,从厂家生存、运输一直到消费者手里,如果在冷链上,实际上超高温,在真空状态下,牛奶是新鲜的,只是时间长了,牛奶和脂肪分离了,这是主要的影响成分,从这个意义讲是一样的。

主持人:现场提问时间结束。我们再次用热烈的掌声感谢孙总。

下面有请中国银联品牌营销部总经理张济珍女士,上台与大家共同分享银联在品牌建设方面的成功经验。她演讲的题目是世界的精彩银联伴你共享。有请!

张济珍:各位专家,各位同仁,各位媒体的朋友,下午好!非常荣幸参加今天这样一个品牌价值管理论坛,这个论坛我已经参加三次了,每一次我都感觉到收获很大,所以今天我们银联来了一个团队来参加这样一个论坛,今天让我到这里来介绍我们在品牌创业过程当中的体会和感受,我还是比较紧张的,为什么这样讲呢?因为银联这样一个品牌,起步时间是比较短,所以在很多方面目前在学习,这样一个机会我们非常珍惜,一方面我们每次在学习过程当中,回去都有很多的工作要做,特别是INTERBRAND他们给我们带来很多品牌价值管理的理念,去年参加这个会议之后,也在新一年当中如何更好提升品牌价值,我们今年也和21世纪在案例方面做了很好的策划,但是都是刚刚的开始和起步,今天有很多的专家和学者,都是国内非常知名的出席今天这样一个会议,所以我也诚惶诚恐,唯恐怕自己在这里讲的不够好,但是我还是有信心和勇气在这里讲,是因为希望得到大家更多的指正。

接下来我讲一下在共赢中创建优势品牌给大家做一个报告。

围绕这样一个主题我从四个方面做一个汇报,银联品牌创建的理念,银联品牌发展的历程是什么样子的,我们品牌的内涵及优势在哪里,最后围绕我们差异化的服务,我们一些优势如何来共同做好这个品牌的营销和宣传工作。

首先大家比较关心的的是,中国银联的商业模式是什么,我们主要是针对我们持卡人、商户及我们的客户实行一站式服务,银联提供这样的服务,有四个方面,主要是包括对发卡行,收单行提供跨行转接清算的服务,差错增值服务,为发卡行提供银联标准行发卡行资源营销等增值服务,为行业客户提供支付解决方案,围绕这五个方面我们目的在于如何更好扩大受众面,提高渗透力,增加银行卡的交易规模,促进整个银行卡产业发展。

基于这样一个理念,基于这样的商业模式,我们为什么要创建银联品牌,主要是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一个是从外部环境,主要是面对中国银行在激烈的竞争中,如何谋求生存与发展,这是一个必然选择,从内在的动力来讲,中国目前也是唯一有条件创建自己银行卡的国家,有四个方面的考虑,我们目前有良好的市场基础,有一个非常好的开放市场条件和环境,也有相关的政策方面的支持,所以围绕这两个方面,我们发展到这样一个阶段,我们必须从创建银联品牌角度来发展整个银行品牌产业。由于是这样的商业模式,是这样一个构建,因此银联品牌的建议,不是一个孤立之独立来创建,银行是行业集体的结晶这也是银联品牌和一些品牌非常大的区别,银联品牌是中国银联主打建立,但并不仅存于公司的内部,是一个融合、整合的平派,由行业主管部门、发展银行,银联员工和相关的合作伙伴来共同创建,因此银联品牌诞生对中国银行和产业,更具有凝聚力和竞争力,他的诞生的中国银行产业更具有凝聚力和竞争力,代表着中国银行产业各方共同的追求,我们提出的是共同事业,共求发展,所以我们每年和银行,都有一个聚会和总结,我们主题就是共同事业,共求发展,所以品牌创建是我们在这个行业当中集体智慧的结晶,形成了中国银行产业最有价值的资产。

银联品牌的价值观,基于这样的理念,由于是集体智慧的结晶,我们特别从三个方面来关注,体现银联品牌的价值,一方面是关注顾客的利益。我们特别注重致力于客户价值增长,在这方面也是银联品牌首要的价值。第二方面强调诚信创新,在这方面接下来我还会讲我们如何围绕诚信和创新来提升银联品牌的价值,追求和谐发展,融合我们方方面面的资源,如何为我们行业合作,给他们打造一个品牌,使得他们共同发展。

银联品牌的创建理念为中国持卡人提供方便,贴心的服务,成为中国人首选的银行卡支付品牌,围绕着中国人走到哪里,银联卡用到哪里,我们平常在一些宣传当中,大家都看到了。如何去突出中国的特色,中国人首选银行卡(PPT放映)这是第一个方面银联品牌的创建理念和我们的价值观,商业模式,服务的中心。

银联品牌的发展历程我简单用几句话做一个汇报,面对世界银行卡产业的发展,创建银联卡品牌这是我们大家共同的使命,特别是中国银联的品牌在这个过程当中我们分为三大方面,第一方面大家会考虑银联的牌子已经非常响亮,我们这样一个品牌的战略,首先是实现连网通用,原来是各家银行的卡,在各家银行用,只能在当地用,不能在跨行使用,跨地域使用,我们首先感觉到连网通用,跨地区,跨行使用,在这个基础上,使得怎么样更好方便和使用呢,走出国门,我们很多的商务人士,旅游人士,留学,你要用把这一张卡到国外消费,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走出国际,围绕着中国人打造我们的网络,在这个基础上,如何使得它可持续发展,所以我们提出了品牌战略。品牌战略我们是从2004你提出来的,我们策略主要是立足中国,放眼世界,我们主要是在这个阶段重要围绕中国人,或者是华人,来如何做好这方面的服务,我们推出的是服务第一的理念,如何夯实基础,把网络做好,做强,在这样一个服务于我们持卡人这方面的品牌和服务的创建,使得银行卡有更好的发展。

第三个方面银联品牌的内涵及优势,这方面我简单谈一下,我们品牌的载体是产品,产品作为我们的银联,我们银联创造自主知识产权,银行跨行转接网络,银联卡也是我们主要的产品,什么是银联卡这是大家认识我们最重要的方面,我随便拿出来就有好几张卡,都是银联卡,实际上银联卡主要是由两大部分,一个是具有自主品牌的银联卡,这方面有三个要素,第一个要素是银联标准是2002年10月份中国银联向国际ISO申请的,具有国际标准银联自主知识产权的BIN号的卡,有银联标志的,是用银联技术标准和业务规范,在你的卡片上面只有一个银联标志,这是银联自主品牌卡,有两个标志的,标准一定是其他卡组织的卡,我们是一个开放的平台,无偿使用我们的网络平台,我们银联卡主要有两个方面,一个是银联的标志,还有一个是银联自主品牌。

在自主品牌银联卡方面我们和各家银行,商业银行一同在打造这个品牌过程当中,从卡面的设计,相关功能,诉求方面的展示,都满足不同需要的产品。

银联品牌的内涵,我们用这样一个品牌资产,我们基于四个方面来考虑,一方面银联品牌是什么,我想我们银联品牌内涵认识主题可以从五个方面来诠释,一方面是我们持卡人,银行、商务和我们的员工,持卡人在座的都是我们最高端,优秀的持卡人,在这方面,人卡对于银联,都有普遍的认知,我们通过调研,国内目前银联品牌认知度上升到89,认知度是非常高的,他们认为银联这个品牌代表着是方便、值得信赖,适合中国人,都有一个具体的调研。我们竞争对手是有一些差异的,特别是在中国境内使用。

我讲一个例子,今年6月份我和媒体的朋友到香港去,他们一开始去了以后就购物,他们是银联的标识卡,用了一张以后,只有一张是银联卡,人民币,我已经用完了双标识卡,没有钱了,他问我还有没有卡,我说这两张卡不仅免除货币转换费,而且随着人民币升值,还提升了更多的价值,他说可以吗?能在香港使用吗?人民币卡,他每次去的时候,商户就会问你,你走那个通道,是走银联通道还是其他通道,他们都说是走银联通道,当天就消费了三张卡,每次转换最大的成就,用港币消费比较高,转换成人民币就比较少了,我们在这方面更多的诉求是如何打造更多的平台,使得大家在这个平台去体现他的价值。商户对银联的评价是积极的,正面的,这个方面也是在不断的提升,在一年以前,银联由于是这样一个集体智慧的结晶,我们希望更多是体现我们行业活动,我们银行,我们商户,具体在他们自身的感受,现在随着品牌创建,也是专家学者的建议希望我们多出来一些沟通。

关于内部员工,我时间到了,但是我想还有5分钟可以讲,内部员工,我是银联人,我是银联员工的一分子,我曾经在工商银行,大学都有很长的经历,来到中国银联我觉得是非常得意的,银联就是追求你和公司共同成败,银联有非常好的工作流程,也有非常好的以人为本的氛围,使得我非常快乐。

银联品牌可以带来什么样的价值,银联品牌最核心内涵是方便、安全,值得信赖,特别是大家在使用过程当中,用银联卡是方便、安全的,这是在调研当中放映最多,而且是为中国人服务,中国人走到哪里,银联卡就在哪里。银联品牌价值如何与众不同,这方面可能在上次案例报告当中讲的比较多了,特别是在服务方面,认知度方面,网络差异方面,国内目前银联网络最大的,在国外我们的网络,我们的开辟艰难程度是非常大的,其实这样我们仍然坚韧不拔,然后积极和第三方合作,为我们中国人打造一个更好的服务平台,我们现在网络在不断的扩大,目前已经有26国家和地区,中国人经常去的地方在不断的开拓网络,关于银联品牌如何持久、深入人心,从这点来讲,我们寄希望于大家,我们从多种便利的渠道,从对持卡人提供的增值服务,多方面产品的组合,也是给专业公司,专业团队在不断合作过程当中,在打造品牌过程当中,一方面需要我们不断去改变我们的战略,同时也需要一些专家、公司,来跟我们合作,使得我们少走弯路,能够更科学、合理往前推进,这一点我们也是很有感触。

最后一点我们根据我们的理念,我们和其他银行的差异,和各家商户在打造银联品牌过程当中,我们也有一些体会,我们认为帮助商户吸引更多的客户,让持卡人分享折扣和优惠,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随着这些方面的发展,我们还发展更多和各界,银行、商户,包括和我们专业团队,和我们媒体的朋友更好的合作,来不断的打造我们银联品牌,希望大家更多去关注我们,帮助我们,爱护我们的发展,谢谢大家!

主持人:谢谢张济珍女士的精彩演讲。银联所处的这个行业复杂性是远远超过我想象的,银联在做的过程当中,我们一直在看着他的成长,他成长的速度是有目共睹的,速度是惊人的,背后有强大的团队支持,但是张总这个团队在后面做了很多的工作,刚刚她花了一些时间简单介绍一些银联品牌打造过程当中的一些问题,和他们的应对策略,我不知道大家对于过程当中还有什么问题需要和张总交流的。现在进入现场提问时间!

提问:我想请教一下我觉得银联品牌是属于两边传播,一边传播对象是用户、消费者是中国人,你要让他觉得你们是品牌很防腐巨变实用,这快你已经讲的清楚,另外在B2B行业,怎么样在银行合作机构面前来树立你的品牌呢?

张济珍:作为银联的定位,一方面我们在国际组织ISOBIN号,我们和银行,我们商户,在这方面的合作,我们主要是通过我们整合的一些方案,一些营销解决方案,产品的方案,资源平台的打造,是现在这样平台上面怎么去共同发展,这是我们最主要的方面,包括风险的管理等等,都是我们支撑他们发展的。

提问:你怎么向这些行业渠道进行传播呢,你们是不是有一些定期的行业会议去打造这个品牌呢?

张济珍:平常我们和我们的商户都是通过不同的活动和方案,商户是怎么样,给他带来更多的客户,我们会通过一些培训,是通过持卡人的沟通给他带来更多持卡人,在这个过程当中我们会有一些互动营销活动,来传递我们的信息。

主持人:现场提问时间结束,非常感谢张总。

今天我们论坛进行到现在,大家可以发现和以往有所不同,我们非常注重本土企业的经验,在三个本土企业演讲当中,我们可以看到中国企业在方法认识上,做品牌的门道、套路越来越靠近规范的操作方式,他们已经有了自己的体会各经验,对于本土情况,对于业务理解上。国际企业给我们带来另外一种感觉,他们会在系统的思考,系统的布局,以及在把系统的思想转换成精细的操作方面来讲,给我们很大的启示,我想这两种套路,特别的交互碰撞,

第6篇:部分案例分析题

1、缴纳排污费后是否还要支付下游的污染补偿费?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12条“排污者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他责任”的规定,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如果对他人造成污染损害,除了缴纳排污费外,还应承担损害赔偿或补偿责任。

2、案例分析

1999年11月19日早晨,江苏省淮阴县果林场营西村上空弥漫着一层淡黄色薄雾和一股刺鼻的气味。这股雾气弥漫在该村学校的四周。7点刚过,孩子们陆续觉得不舒服,显示一个学生呻吟起来,接着转眼间,更多的学生呻吟起来。老师也同样不舒服,但坚持指挥学生往雾气少的地方跑。教室内外一片呻吟声。操场上有的孩子半蹲在地上扒着嗓子欲呕吐,下地去干活的村民也是一副痛不欲生的样子,不仅如此。昨天还是绿油油的庄家、蔬菜一夜之间全都卷起了边儿,想遭了霜打一般,上午9点多,中毒学生已达100多人,教师2名,村名若干,土地受损100多亩,虽然极力抢救但是危害后果还在蔓延,消息很快就上报到县委、市委、省委,省市委领导作了专门批示,并传真到指挥现场,督促从快处理好中毒事件,县委领导接报后,火速赶往救护现场。参与协调有关救助事宜后,有赶往医院看望中毒人员。到案件侦破为止,全案共造成204名学生,2名教师及若干村民中毒;农田127.9亩受损,部分庄家和作物绝收,经当地环保部门和公安部门核查,这是起重案的肇事者是3名普通的唯利是图的个体废品收购者,违法收购的大铁罐某化工用氯气罐,所释放的刺激性气体为氯气,导致“11·19”惨案的发生 请分析:

(1) 本案构成何种罪名,本案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2) 试结合案情分析环境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答:(1)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构成要件包括:

犯罪主体---3名个体废品收购者;

犯罪客体---污染大气环境从而使学生和教师及村民中毒、农田受损、部分庄家和作物绝收;

犯罪的客观方面

违法收购的带有氯气的铁罐的氯气直接向空气中散发,导致惨案发生;

犯罪的主观方面

3名个体废品收购者非故意污染

(3) 环境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3名被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案例分析

杨蓉住在二楼,一楼是一家餐厅,该餐厅每天排放大量油烟,致使杨蓉家在炎热的夏天也无法开窗通风。更为严重的是,杨蓉安装在二楼外墙的空调散热机,由于长期被油烟熏,已无法正常使用。羊绒多次找餐厅协商,没有结果,于是向环保局投诉,要求其进行处理,金环保局监测,该餐厅油烟的排放为超过国家标准,经杨蓉要求,环保局对餐厅造成杨蓉空调无法正常使用一事进行调解,餐厅认为其排放的油烟未超过国家标准,不存在违法行为,不应承担杨蓉的经济损失,调解不成,环保局作出餐厅赔偿杨蓉3000元经济损失的处理决定。餐厅不服,认为环保局处理不当,于是以环保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环保局的处理决定。 ①餐厅不予赔偿的理由不成立。按照我过法律的有关规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不以违法为前提。也就是说,即使排放污染物未超过规定的标准,只要造成损害事实,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餐厅实施了排放油烟污染环境的行为,并造成了杨蓉的空调机无法正常使用的事实,且在排污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构成了无过错责任的条件,因此,餐厅应承担杨蓉的经济损失。

②法院应驳回餐厅的起诉。因为在环境民事纠纷案件中,环保局应当事人的要求,对当事人之间因一方污染环境的行为而造成另一方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的赔偿纠纷进行处理是,其地位只是第三人的身份,处于调解人地位,并不代表国家履行行政管理的职责,其作出的处理决定,也不具有强制力。因此,如当事人不服环保局对环境民事赔偿纠纷作出的处理决定,不能以环保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而只能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4、案例

环保部2011年6月通报称,2005年松花江爆发重大水污染事件至今,国家已为松花江流域累计投入治理资金78.4亿元,而肇事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的母公司中石油仅向当时的环保总局缴纳了100万元的罚款,以及想吉林省政府捐助500万元,以支援松花江污染防控工作。

环保部正接受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的委托,起草《环境保护法》修正案的初稿(以下简称“新环保法”)。据上述人士的乐观预计,本法草案将于下半年公开征求意见“明年初将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该修正案初稿首次在全国性法律中列入“按日计罚”概念,即排污企业无法按期实现环境监管部门限期整改的要求,逾期1天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罚,上不封顶。该法未来若顺利通过审议,将成为我国最严厉的环保立法。

5、案例分析

2001年9月24日,家住南京市大方巷某幢401室的张某与南京某装修公司签订了一份家居装修工程合同,考虑到装修噪声会影响邻居的正常生活,开工前,张某跟邻居打了个招呼,并在装修工程合同中明确的约定施工人员每天使用时间为早上8:30~11:30,下午1:30~5:30。考虑到楼下73岁的何老先生曾患心肌梗塞住过院。张某还特地到何某家里做了说明,可是不久,合谋就像张某反映工程队中午使用影响他休息,于是张某又找施工队商量下午施工推迟到2点钟,施工队也表示同意。但不久,施工人员就没有按照约定时间施工了,为此,何某和老伴施某多次与施工人员进行交涉。但无果,2001年12月18日晚9点45分,合谋夫妻俩正准备休息,刺耳的电转声又响起来,何老先生便上楼与施工人员交涉,让他们停工,不一会儿,施某听到楼上响起了急促的敲门声,感到有些不对头,赶紧披衣上楼,等他走到401室门口时,发现老伴已经倒在施工现场,不醒人事,省委意思的施某顿时感到大事不妙,丈夫的心肌梗塞病又犯了,邻居见情况不妙,急忙拨打了急救电话,120急救人员几分钟后赶到现场时,发现何某已没有心音,呼吸也消失了,动脉也停止了,初步断定人已死亡,之后,何老先生被送往省人民医院抢救。但还是因心肌梗塞急性发作死亡。施某遂向法院起诉,装修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答:根据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47条规定:“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在楼内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已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的环境污染”而本案中,被告在事发当晚9时以后使用排放强噪声的电转进行室内装修,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其行为具有违法性。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原告只需要证明两点:一是被告的行为产生了噪声污染;二是证明产生了损害事实的后果,被告应当对装修噪声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证明和举证责任。但是被告证明不了这一点,法院有权推定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此外,有关医学资料表明,噪声是诱发心脏病发作的因素之一。故受害人在发病前所受到的噪声干扰与其死亡之间具有法律上的间接因果关系,因此,被告装修公司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如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等。

6、案例分析

前进化工厂和惠林造纸厂做了在一条小河的两岸,化工厂生产中排放三氯化铁残液,造纸厂生产中排放漂液废水。其排污浓度均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在河水水位正常情况下,两个工厂均不会对河水造成污染。2009年5月该地大旱,河水明显减少,化工厂排放的废水冲入造纸厂的排污口,两股废水混合后,发生了化学反应,产生了有毒气体氯化氢,致使在河边劳动的12名搬运工人中毒晕倒。送医院抢救后脱险,受害人为此支付医疗费86000元。经当地环保局对两工厂排污口监测,气派副均无异常(达标排放),排放方式亦未违反。当地环保部门决定对两工厂各罚款6000元,并应12名受害人请求责令两厂赔偿受害人医疗费86000元,每个工厂43000元,两个工厂承担连带责任,问:····· 环保局对两工厂进行罚款处罚无法律根据。依照我国有关水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只有行为人的行为违法和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才能给予行政处罚。 工厂应当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不以行为的违法性为必要前提,行为人的行为不违法,但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的,也要承担环境民事责任

环境民事侵权责任的承担实现无过失责任制,行为人虽无故意或过失,但造成了环境污染危害后果,也要承担环境民事侵权责任或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7、案例分析

2005年8月25日,G市环保局接到国家环保总局转来的一封举报信,信中反映G市L区某化工购销部长期从外地运入旧废酸液,向珠江水道倾倒。该局领导随即转交G市环境监察支队查办。经过缜密的初查、外调、分析,发现该化工购销部有重大违法嫌疑。为了不打草惊蛇,环境执法人员进行了长时间蹲守监控,终于在9月20日下午4时当场查获该部槽罐车运回7.81吨未经处理的有毒有害废液,经槽罐车暗道再通过厂区内埋设的29条暗槽,直接排7珠江水道,从该车驾驶室中发现了一本记录收运废液的“收据”本。经进一步核查,从该部经营账簿中查获了2005年5月29日至2005年9月1 0日间,该购销部共接收某公司提供的废酸液234.53吨的原始凭证。公安机关当天扣留违法犯罪嫌疑人两名。

经事后进一步调查发现,该购销部主要经营硝酸钠、硫酸和磷酸等睹存业务,持有营业执照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但未办理任何=手续。经专家组核算,此次万余元。鉴于该部环境违法情节恶劣、后果严重,G市环保局主要领导直接指挥了案件查力、工作,迅速调集环保执法人员协助案件查办,并在公安机关介入案件后协助侦查,从而—举破获了这一起罕见的重大环境犯罪案。 处理结果

一、行政责任追究

在开展前期工作后,G市环保局、L区环保局先后对该购销部擅自建设项目并投产,无经营许可证擅自收集、处置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并向水体倾倒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分别作出行政处罚,累计罚款378143.6元,没收违法所得9381.2元。

二、刑事责任追究

G市环保部门认为,行为人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环境刑事犯罪,将案件移送到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L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购销部未具备处理污水的资质和能力,但被告人何某在担任该购销部经理期间,从某企业运回24车,共234.53吨“含酸废水”,未作处理偷排到珠江水道,严重污染排污口周边河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万余元,故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定罪主要构件如何确认

该购销部偷排的废液是否属于“有毒物质或其它危险废物”? 案发时,环保部门对该购销部偷排入珠江的废液只是初步认为有毒有害,具体性质未确定,后经G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鉴定和现场取样后得出《监测报告》,确定该废液PH值为0.5,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定义的第34类危险废物——废酸。且经对比《危险废物鉴别标准一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一1996)标准值,多项检测值超标。系综合型危险废物。同时这也是G市环保局作出行政处罚的基本要件。

该购销部非法转移,并违法向珠江倾倒含酸废液污染水质事故是否定性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根据专家组对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对环境造成危害的初步鉴定,G市环保局根据国家环保总局《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确认该事故为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该购销部的违法行为是否构成《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在本案处理之时,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公私财产遭受损失的定量问题为法律空白,并无明确规定。依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消除或者减少污染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属于直接经济损失的复函》(环函[2003]21号),经专家组核算,该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6万余元,可以认定为“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多个违法行为并存

本案案情复杂,行为人存在多个违法行为。一是未办理环评手续,擅自建设危险化学品的储罐、装卸分装场所、仓库和码头等项目,并陆续建成投产;二是2005年5月31日至2005年9月1 0日期间,非法转移含酸废液并直接倾倒至珠江佛山水道,造成水体严重污染;三是在未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收集、处置危险废物;四是未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也未按规定填写危废转移联单,擅自跨境转移危险废物;五是违反国家规定,向水体倾倒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8、废水案

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一家年产值35亿元,曾经获得“国内企业500强”、“2003年中国漂染工业第一名”、“2003年中国纺织工业针织行业销售收入第一名”的香港上市公司,居然偷埋25厘米管径暗管,日偷排高浓度印染废水两万多吨,排污申报谎报、瞒报废水近1000万吨/年,排污许可证过期两年仍坚持生产,污泥直接排放入河,未经环保审批擅自扩大

生产规模。 案例评析

本案突出放映了我国在污染防治方面,企业执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事实以及有关立法缺陷。

以水污染防治为例。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基板是松花江和沱江等特大污染事故,水污染防治规定的罚款上限也不过为100万元,对违反环评擅自开工建设,违法“三同时”的行为,环评法规定的罚款上限是20万元。

东莞福安排放污水如果全部处理后达标排放,一吨的成本约为1元,每天排放2万多吨,就是两万多元,一年就是1000来万元,这1000万元比较起该厂35亿元的年产值虽然不多,但却远高于罚款需要付出的成本

9、案例分析

自2000年5月份以来,于某家隔壁新办了一个以唱卡拉OK为主的娱乐营业场所,昼夜歌声不断,噪声时起时伏。由于该娱乐场所与于某住宅共墙共垛,没有间距,虽经当地市环保局两次督促娱乐场所老板进行隔音整改,但效果不佳,噪声依旧袭人。环保执法者当着娱乐场所老板的面测量噪声强度时,老板故意放低音,待执法者一走,音乐噪声马上恢复平常状态。据内行人讲,噪声高达80分贝左右。 于某的两个孩子在读初中和高中,学习非常紧张,于某又是一个中度神经衰弱患者,全家人都与音乐无缘,听到高音量就神经紧张,以致严重影响孩子学习和全家人正常就寝。对此于某曾 依据国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工商局《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等法规精神,多次向当地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寻求解决办法。执法者的回答是:治理不能完全达标,但拆除又无章可循。其依据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工商局的通知中关于“在居民楼内,不得兴办产生噪声污染的娱乐场点„„”的规定去找环保局讲理。执法者说:该娱乐场所与你家住宅不是出现在同一居民楼内。在这种情况下,于某应该怎么办? [法律分析]针对本案的具体情况,受害人可以采取以下措 施获得救济: (1)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43条第1款规定:“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 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娱乐场所建于2000年5月,应当执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这一规定。如果其边界环境噪声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当地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向经营人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如果已经核发。于某可以向核发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部门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 政复议,要求撤销已发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如果上级行政机关 维持下级行政机关的决定,于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核庐证、照的部门收回证、照。当然也可以不经行政复议而直接向产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核发证、照的部门收回证照。如果娱乐场所的经营人没有取得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而营业,于某可以请求当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其非法经营活动。如果有关管理部门不予查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有关行政机关履 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诉讼。

(2)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43条第2款关于“经 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第59条关于对违反这一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于某可以请求当地环境保尸行政主管部门对经营管理者给予处罚。1999牛6月25日国家环保总局、公安部、国家工商局联合。发布的《产于加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管理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对违反规定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当地环保部门应依法责令其限期治理;对经限期治理逾期仍未达到环保要求的单位,除按国冢规定收取超标准排污费和处以罚款外,当地环保部门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其停业、搬迁或关闭。”因此,环保部门对那些造成环境噪声严重污染的娱乐场所,有义务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让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业、搬迁或关闭。

(3)如果行政手段不能解决受害人所遭受的环境噪声危害问题,于某还刃以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61条关于“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的规定,对娱乐场所的经营管理者 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排除危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诉讼。在提起许讼前,应当收集到污染的证据。主要是娱乐场所的 噪声排放情况。鉴于影响受害人的娱乐场所于其住房之间没有间距,无法在室外监测,根据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可在其室内监 测,其适用的噪声值降低10分贝。如果其住房所在区域属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其昼间的噪声值为55分贝,夜间为45分 贝。减去10分贝,昼间为45分贝,夜间为35分贝。于某可以 委托当地环境监测站在其房间内监测。监测时,不要让娱乐场所的经营管理者知道。否则,他就会暂时减轻噪声排放,从而得不到真实的噪声分贝值。如果监测的结果超标,就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娱乐场所的经营管理者排除危害、赔偿损失。

第7篇:“典型事故案例分析”复习题(线路部分)

广西电网公司2009年安全知识考试“典型事故案例分析”复习题(输电、配电、营销专业)

请根据事故经过,分析产生事故的原因并进行简要回答。

一、案例1

(一)事故经过

某供电公司输电管理所在35kV AB线路上(该线路目前属于热备用线路,以后将退出运行)进行该线路部分电杆迁移改造。当天,输电管理所共派出30多人分立杆、紧线、收线三个组进行迁移改造工作。

由于急于工作进度,立杆组完成#55Π型转角耐张杆的组立后(#54Π型转角耐张杆于前一天已组立),在尚未回填土,以及用小汽车在颠簸不平的路面作为牵引力的情况下,紧线组开始登杆进行#55-#54耐张段的紧线工作(地面共12人)。由于事前没有按施工技术要求打反向临时拉线(少打3根),紧线时没有进行逐相平衡紧线和内角侧施工防护拉线地面锚固不牢(两只地锚深度约70cm),17:35,#55Π型转角耐张杆(仅打一根紧线用临时拉线,少打2根)突然发生倾倒,在#55杆与#54杆之间的一相导线牵引下,#54Π型转角耐张杆也随之倒下。#55杆上3人(甲、乙、丙)及#54杆上1人(丁)全部随杆摔到地面。事故造成甲(男,33岁)、丁(男,40岁)两人死亡,乙(男,29岁)、丙(男,36岁)两人重伤。

第 1 页 共 9 页

(二)事故原因分析

1、紧线前#55杆转角耐张杆处没有严格按照施工技术要求,打足紧线用的临时拉线,导致杆倒人亡;

2、由于急于工作进度,杆上作业人员没有逐相进行平衡紧线,致使#55杆横担受一侧导线的力矩作用,造成整体杆型扭转变形,倾斜倒塌;

3、#55杆立好后,没有及时回填土;

4、在进行#55-#54耐张段导线紧线时,竟然使用小汽车在颠簸不平的路面作为牵引力来实施。

二、案例2

(一)事故经过

因受热带风暴影响,大风吹倒树木压到某供电公司10kV PQ线上,同时暴风雨造成多条10kV线路故障停电。供电所得到情况后,供电所长甲、副所长乙在未办理任何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带领所内工作人员丙、丁等共4人赶赴10kV PQ线现场进行抢修工作。

由于10kV PQ线的用户支线#1杆受树挤压发生倾斜,14:03,开展对该支线#1杆的扶正工作。因地面难以扶正该杆,工作人员丙即佩安全带、踏脚扣攀登上杆(10m杆),在砼杆的角铁横担下方(距杆顶约60cm处)绑白尼龙绳(Ф16×15m),由地面人员将该杆牵拉拽直。

14:38,地调正值值班员D向35kV BD变电站下达:“恢复

第 2 页 共 9 页 10kV LF线送电”的指令。

因值班员B(操作人)对设备不熟悉,站长A(监护人)亲自执行操作任务,安排值班员B(操作人)监看后台机,以观察操作开关时电压变化情况。

14时38分,站长A(监护人)在10kV线路控制保护屏上误将10kV PQ线957开关(三排左侧单元)作为10kV LF线953开关(二排左侧单元)合上向外送电。合闸后在值班员B(操作人)的提示下自觉有误,同时发现户外母线线夹松动有火星闪烁并伴有放电声,站长A(监护人)立即将10kV PQ线957开关断开。

而正值此时,供电所人员已将10kV PQ线的用户支线#1杆扶正夯实,工作人员丙正在杆上系绳处解绳子,由于该线路的突然送电,工作人员丙(男,45岁)与带电导线的安全距离不足,不慎左肩触电后从杆上滑落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1、线路抢修工作人员不履行许可手续;

2、线路抢修工作人员既没有采取任何隔离措施,也没有注意保持自身与周围可能带电部分必要的安全距离,更无防止突然来电的保护措施;

3、BD 变电站操作不履行监护、唱票、复诵和核对制度,站长A(监护人)做值班员B(操作人)的事情,使得操作过程无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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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BD 变电站值班员B(操作人)对设备不熟悉,不会操作站内的设备,没有达到基本的上岗要求。

三、案例3

(一)事故经过

某供电局市场开发营销处工作人员甲、乙和营销分中心工作人员丙、丁,应客户GS公司要求,前往GS公司进行电流互感器更换与检查工作。工作前,该公司电气车间副主任A未对工作人员甲、乙、丙、丁等4人办理任何手续,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指明带电部位。

11时40分,工作人员开始对更换的#3变高压侧电流互感器检查,工作人员甲从柜后进入柜体对电流互感器接线进行检查,其余工作人员乙、丙、丁在柜前核对设备铭牌参数。

12时11分,工作人员甲在柜顶不慎坠入相邻带电的支线进线柜的带电铝排上,导致触电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1、工作人员甲工作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导致工作中不慎坠入临近带电的支线进线柜的带电铝排上,触电死亡;

2、GS公司电气车间副主任A作为工作的实际许可人,未向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许可手续和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导致4人对工作地点内仍然有带电部位等现场情况毫不知情;

3、用户配电室开关柜的工作地点与相邻带电的进线柜的带电部位没有绝缘隔板,也没有安全防护措施,不具备实际工作

第 4 页 共 9 页 的条件;

4、工作人员甲、乙、丙、丁等4人到达现场后工作分工不明确,对工作人员甲监护不到位,导致工作人员甲工作不慎坠落带电间隔触电死亡。

四、案例4

(一)事故经过

某年7月27日上午,GDJ供电局输配电管理所配电带电班到GB#2公变工作,工作任务为:对GB#2公变进行有关的回路改造。工作内容包括更换高压跌落熔断器、避雷器及高压刀闸下端至变压器高压侧的引下线。

工作前,班组开了班前会,对GB#2公变变压器改造的工作进行了布臵。按照该管理所的工作习惯,配电变压器台架检修工作不填写工作票,因此工作班组没有办理工作票,也没有编写工作方案,就到现场开始工作。

配电班首先拉开#2公变低压侧刀闸,由于高压跌落熔断器已损坏,无法在地面拉开,由该工作班的B和C两人坐上绝缘斗臂车将跌落熔断器拉开,随后B和C继续用绝缘斗臂车将高压刀闸拉开。但在操作过程中,高压刀闸的中相和远边相刀闸被拉坏,带电班决定增加带电更换中相和远边相高压刀闸的工作。

09:50,带电班班长A向调度申请退出GB#2公变所在BDZ

第 5 页 共 9 页 变#914线路重合闸,同时,工作班的D、E(触电人)、F三人上杆进行更换高压跌落熔断器及避雷器及高压引线工作。

10:36,调度通知带电班:已退出GB#2公变所在BDZ变#914线路重合闸,可以工作。带电班班长A负责监护,由B、C带电更换损坏的两相刀闸(此时D、E、F三人还在杆的下部进行高压跌落熔断器和避雷器的更换工作),B、C两人坐在绝缘斗臂车上,带电拆除高压刀闸与线路连接的上引线后,更换了损坏的两相刀闸,并将刀闸上引线与刀闸上端接好后,在确认刀闸在完全断开位臵后,开始接火。C将近边相和中相刀闸上引线带电连接好,在准备带电接远边相刀闸上引线时,发现远边相刀闸上端静触头松动,就与B合上刀闸,对此情况进行处理,收紧了静触头底座螺丝后,开始接火。

11:45,C接完引线后,与B一同坐绝缘斗臂车下降低约2米时,在杆下部进行高压跌落熔断器和避雷器更换工作的E发生了人身触电,身体右肩腋窝上部接触到带电引线,身体后仰,安全带将其挂在杆上。在地面工作的班长A发现是远边相刀闸未完全打开,通知C与B立即断开刀闸,C与B随即用操作杆断开刀闸后,用绝缘斗臂车将E救下,带电班其他人员立即将E送往医院救治。

经过医院五个多月的治疗,伤员E右下肢膝关节上约8公分截肢,右上肢前臂功能丧失。

(二)事故原因分析

第 6 页 共 9 页

1、整个工作均没有开具工作票,没有明确相应的组织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工作次序混乱;

2、整个工作安排不当,带电作业人员和停电作业人员同在一个杆上的同一个回路上工作,杆的下部有人工作的情况下,带电工作人员进行带电接火;

3、需要停电的工作没有采取线路停电或带电解开刀闸上引线的方法进行施工,安全措施不完备;

4、工作没有采取在可能来电的高、低压回路挂设接地线等保安措施;

5、工作没有制订施工方案,没有明确工作方法和作业流程,导致整个工作无序;

6、基础管理出现真空带,导致配电变压器台架检修工作一直无票工作。

五、案例5

(一)事故经过

某年7月17日,GDJ供电局输电三班工作负责人B持“……1”号线路第一种工作票进行“110kV DW线01号到36号杆停电登检”工作。工作分三个工作小组进行,第一工作小组(小组负责人为A)负责DW线01号杆处接地线的装设与拆除,01号杆至12号杆登检和03号杆安装双挂点的工作;第二工作小组(小组负责人为B),负责13号杆至35号杆登检工作;第三工作小组(小组负责人为C)负责32号、33号杆双挂点安装,36号杆

第 7 页 共 9 页 处装设、拆除接地线的工作。工作前第一工作小组负责人A指派小组人员A1在挡瓦线01号杆处分相装设了01号、02号、03号接地线,第三工作小组负责人C指派小组人员C1在DW线36号杆处分相装设了04号、05号、06号接地线。

14:20,C向B汇报第三工作小组工作完成。

14:50,A向B汇报第一工作小组工作完成,B随即向A下达拆除接地线的命令。

14:51,B向C下达拆除接地线的命令。 15:13,C向B汇报36号杆接地线已经拆除。

A在安排本工作小组人员拆除接地线时,小组人员A2告诉A:第三工作小组负责人C在变电站侧拆除了接地线(之前A2与C联系,C说已得到工作负责人通知,正准备在变电站侧拆除接地线,C指的是在DW线W-BDZ变侧36号杆处拆除接地线,而A2误认为C在DW线D-BDZ变侧01号杆处拆除接地线)。A没有经过核实,于15:10向B汇报DW线01号杆接地线已经拆除,B在本工作小组工作完毕、人员撤离并接到其它工作小组报告的人员已撤离、接地线已拆除、可以送电的信息后,没有与第一工作小组负责人A核对拆除的接地线编号及数量,没有按施工方案上的安排组织线路摇测绝缘,于15:40向调度报告工作完毕、人员已撤离、接地线已拆除、可以送电。调度下令将“110kV DW线由检修状态转运行状态”。

17:44,当D-BDZ变运行人员在合上110kV DW线124开关

第 8 页 共 9 页 时造成带接地线合开关的恶性误操作。事故没有造成人身伤亡、负荷损失、设备损坏。

(二)事故原因分析

1、第一工作小组负责人A未认真履行职责,未按规范要求进行接地线的拆除,就向工作负责人B汇报已拆除接地线,造成漏拆除DW线01号塔处接地线;

2、工作负责人B的职责不到位,没有核对拆除的接地线编号及数量,没有按施工方案要求组织摇测线路绝缘就向调度报告“工作完毕、人员已撤离、接地线已拆除、可以送电”。

第 9 页 共 9 页

第8篇:宪法学、法理学部分案例分析

目录

齐玉玲案——宪法的司法化 ........................................... 1 河南种子案——中央与地方、人大与法院 ............................... 8 宪法上的平等 ...................................................... 12 最牛钉子户事件——什么是公共利益、合理补偿 ........................ 16 《秋菊打官司》的官司——科斯定理与权利保护 ........................ 22 河南郑州中原区法院的判例法——判例法在中国 ........................ 32

齐玉玲案——宪法的司法化

宪法实施的新探索——齐玉苓案的几个宪法问题

王磊

如果说齐玉苓案是2001年的中国第一大案,其实也并不为过。虽然该案没有非常重要的人物,也没有多大的标的,但它却是中国法治建设的一个里程碑,因为它对中国宪法的一些传统观念提出挑战,为宪法司法化开辟了一条道路,是宪法实施的一种新探索。对于这个案件,褒贬不一。但总的说来,学界还是肯定的多。本文将该案涉及的有争议的宪法问题归纳为六个大的方面分别加以讨论。

宪法是否调整私法关系

一种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宪法是公法,公法不可以调整私法关系。齐玉苓与陈晓琪之间的纠纷是私人之间的纠纷,因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山东省高院的判决是用公法来调整私法关系,违反了公法私法划分的理论。但是,也有学者认为“那种认为宪法仅仅是公法的时代早已结束”。

无论是在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公法、私法的划分都是事实。宪法属于公法范畴也是不争的事实。但是第一,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也是发展变化的,它们的界限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在19世纪,经济活动的主体主要是个人,即使国家要参加经济活动,也不是作为国家权力的代表,而只是像个人一样,是民事平等关系的一方。20世纪以来,随着国家在社会、经济领域中的活动日益扩张,在法律领域中出现了“法律社会化”的现象,结果促使公法和私法之间相互渗透,两者的界限有时模糊不清。作为经济活动主体的,除了个人,还有国家机关,以及无数拥有强大经济、政治势力的,介乎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团体、组织——其中最典型的是各种企业组织以及工会。经济活动主体的改变必然会影响公、私法划分的基础。

公、私法之间的相互渗透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私法的公法化。有些法学家所讲的公法对私法的“侵入”、“吸收”或“改造”等,大体上就是指私法的公法化。由于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干预的加强,私法日益受公法控制,私法的传统概念、制度、原则发生了重大变化。许多按照传统是典型的私法关系,如企业主和工人间的雇佣关系,一直是由民法调整的,但进入20世纪后,这种关系的某些方面已经发展为国家、企业和工会之间的复杂关系,由较新的劳动法所调整。这种关系是否构成纯粹的公法关系还有争论,但已肯定不是私法关系,而是私法公法化的体现。(2)公法的私法化。例如,国家直接向私人企业大批订货或者国家直接经营企业,表明私法因素参加到国家的公务活动中去。(3)既非公法又非私法,或者说介乎公、私法之间的混合法的不断出现。通常所说的经济法就是这种混合法的典型。在有的法学著作中,劳动法也被列为混合法之一。

第二,宪法虽然可以归入公法,但并不表明,宪法就不能调整私法关系。宪法作为根本 1 法,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既有公法关系,又有私法关系,还有不公不私的社会权利关系(涉及教育权、劳动权等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

的确,近代宪法产生时期,宪法的目的和价值确实在于限制政府的权力,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也主要集中在生命权、人身自由、平等权、财产权等方面。但在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之后,许多国家的宪法受魏玛宪法的影响,相继规定了公民的社会、经济、文化权利。林纪东先生也有类似的观点,他认为,以前宪法上规定公民权利的目的在于防止国家权力的侵害,所以宪法上所保障的自由权,是关于国家和公民关系的规定,而和私人相互间的关系无关,因此,人权保障和私人之间没有关系。但现在的观点认为人权的侵害与私人有关系,所以一方面有制定禁止私人侵害人权的立法(如禁止人身买卖的立法)以加强人权保障的必要,另一方面,又产生私法关系是否直接适用宪法关于人权规定的问题。这个问题在生存权、工作权等方面尤其容易发生,因为对于这两种权利的侵害,多在私人相互间产生。而这两种权利是20世纪宪法所注重的新权利,国家在一方面,有确保这些权利的义务;在另一方面,又应该排除私人的侵害,以达到保障生存权、工作权的目的。

即使是对社会权利保障比较弱的美国宪法,也并非不涉及纯粹私人之间的关系。例如,美国宪法第13条修正案规定:“合众国境内或属合众国管辖之任何地区内,不准有奴隶制或强迫劳役存在,惟用以对业经定罪之罪犯作为惩罚者不在此限。”这条修正案禁止一个公民把另一位公民当作奴隶或强迫其劳役,涉及私人之间的关系。

中国宪法也有涉及按传统法律观念属于私人自治领域的法律关系。有关的宪法条文有7条,比如,规定私有财产继承权、“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主义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事业的活动,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来赔偿属于私法领域,但国家赔偿却有别于一般私人之间的赔偿,因而单独制定了这样一部法,并且在中国大家公认这部法属于公法),婚姻、家庭、生育、父母与未成年或成年子女之间的抚养教育和赡养扶助关系等,显然都是典型的私法关系(宪法第13条、第36条、第38条、第40条、第41条、第49条)。此外,宪法还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第51条)。

第三,从联合国有关人权的公约来看,受教育权等社会权利已经不是一项纯粹的私权利。人权的内容已从传统的人身权发展到政治、社会、经济、文化权利。《世界人权宣言》中的一些内容从传统观念看就是属于私法领域的,例如关于婚姻和成立家庭(第16条)、社会保障和人格尊严(第22条)、工作权(第23条)和受教育权(第26条)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更详细地规定了这些权利。至于像受教育权这样的社会权利或积极权利,很难说是纯粹的私权利。雇佣关系、就学关系、信仰关系等私人的相互关系,是以私人的自治、契约自由为根本所形成的私法体系,并按其规律来运行的,一般认为公法原则无介入之余地(无效力说)。但在今天,有强大社会权力的大型企业、大学、工会侵犯人权及因其他国民相互间的对立而侵犯人权的现象屡见不鲜。为应对这些可能发生的危险,认为宪法关于基本人权的保障规定也能及于私人间关系的观点,成为通说。从人权的性质来看,免受奴隶性的拘束、免服苦役等,即使没有明文规定,也承认在私人间可直接适用。

可见,宪法是公法,但它并非不能调整私法关系,尽管调整私法关系不是宪法的主要任务。就齐玉苓案来说,批评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和该案判决将宪法这样一个公法错误地适用到私法关系。这是一种误解。无论是从批复的标题和内容,还是从案件的判决内容来看,适用宪法所调整的关系都不能简单地称之为私法关系。因为“该侵权是由于被上诉人陈晓琪、陈克政、滕州八中、滕州教委的故意和济宁商校的过失造成的。”(判决书语)本案所调整的关系不仅包括私人关系(齐玉苓与陈晓琪和陈克政之间的关系),也包括个人与公立学 2 校和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齐玉苓与滕州八中、滕州教委、济宁商校之间的关系)。本文后面将要提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伤与劳动保护的司法解释才是法院用宪法调整纯粹个人之间的私法关系的例子。

法院无权拒绝适用宪法 在中国,长期以来宪法在法院是得不到适用的。我们仔细研究一下现行的宪法和法律条文,就会发现,宪法和法律确实没有明确关于法院在判案时适用宪法的规定。也就是说,在立法者那里已经将宪法排除在法院的裁判依据之外了。

在司法阶段,中国司法机关拒绝适用宪法的这一传统观念在行政、刑事和民事这三个诉讼法中均有体现。

《行政诉讼法》第

52、53条涉及法院判决或裁定的依据。这两条规定实际上是开始了中国法官对作为判决依据的法的选择权。这种选择权表现在,能够作为法院判决或裁定的依据的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在民族自治地方还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能够作为参照适用依据的是部委规章、省级人民政府规章、省会市和较大市的人民政府的规章。在今天看来,这两条规定有着局限性。其一是拒绝适用宪法。按照这两条规定来看,无论是能够作为依据的,还是能够作为参照的,宪法都不在其中,即是说,宪法甚至还不如较大市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的实质地位高;在行政审判中,惟一被排斥在判案的依据或参照之外的就是根本法——宪法。其二是将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划分为可作为依据的和可作为参照的这两大类,也是有问题的。因为从法理上讲,一类规范能否作为判案依据的标准之一,看它是否与上位法相抵触,直至是否与宪法相抵触。规定它属于“依据”,如果它与上位法相抵触,也不能作为依据;规定为“参照”的,如果它与上位法或宪法相一致,也可以作为“依据”。下面举例说明: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与法律和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应当执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的复函》(法函[1993]16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34条规定,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或者伪造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这是与渔业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执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从此例可以看出,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虽然是地方性法规,虽然属于行政诉讼法第52条规定的“依据”之例,但由于其第34条的规定与《渔业法》第30条的规定不一致,所以并没有被法院作为判案的依据。

在《刑事诉讼法》(第162条和第189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38条和第153条)中,一审、二审程序的裁判依据均为“法律”。这里的“法律”是狭义的法律,即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和决定,从而排除了宪法在刑事和民事审判中的适用。

此外,还有一个涉及法院文书引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批复也能证明法院是将宪法排除在适用的规范之外的。最高人民法院在1986年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应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批复》。据此,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制作的法律文书可以引用法律、行政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部委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县市级人大的决定、决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可以参照,但不能引用;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批复不宜直接引用。可见在民事审判的实践中,宪法同样没有被明确规定为供引用或参照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之例。不过,这项司法解释还是提到了上述规范都不能与宪法相抵触。

为什么法院无权拒绝适用宪法呢? 从宪法理论上讲,这不是个问题。因为虽然宪法是根本法,但宪法也是法,具有强制力和规范性,具有与其他法一样的法律属性,应在法院得到适用。我们从宪法自身的规定也可以看出这一点。首先,宪法序言最后一段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 3 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第5条第3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也就是说,既然一切国家机关都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法院当然也不能例外,当然要保证宪法在本部门得到适用。其次,宪法第5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宪法第13条修正案)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这是一条公理,依法审判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也要依宪审判。第三,宪法第5条第2款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在中国整个法律体系中,宪法居于最高的地位,是评判违法、合法与否的最高准则。一国的法制是统一的,这种统一性集中表现在宪法方面,但是在司法机关,这种法制的集中统一却得不到体现,在司法审判过程中缺乏最终的价值判断——宪法性的价值判断,以至形成刑事、民事、行政几项并列的最高价值判断。在中国现行法律体制下,司法审判作为最高价值判断的现状不符合法制统一的要求。

传统观念之所以会拒绝宪法进入司法领域,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受到1955年最高人民法院如下司法解释的影响。这个被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刑事判决中不宜援引宪法作论罪科刑的依据的复函》(1955年7月30日)的司法解释内容如下:“新疆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55)刑二字第336号报告收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国家的根本法,也是一切法律的‘母法’。刘少奇委员长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指出:‘它在我国国家生活的最重要的问题上,规定了什么样的事是合法的,或者是法定必须执行的,又规定了什么样的事是非法的,必须禁止的。’对刑事方面,它并不规定如何论罪科刑的问题,据此,我们同意你院的意见,在刑事判决中,宪法不宜引为论罪科刑的依据。”

这一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虽然只有短短的三句话,并且也只是针对刑事案件,但它的影响已经远远伸展到了民事和行政领域的诉讼案件。那么,这一司法解释本身合乎宪法原理吗?看来,我们已经到了反思它的合理性的时候了! 法院如何适用宪法

在齐玉苓案中,有人认为仅适用《民法通则》就够了,即保护公民的姓名权;另一些人则认为,即使适用《民法通则》还不足以保护公民的受教育权利,那么,最多是写上《教育法》也就够了,完全不需要适用宪法。总之,这两种观点是想方设法回避适用宪法。其实,从案件的事实情况来说,还是有必要适用宪法的。因为侵权行为发生(冒名上学)的时间是1990年,而《教育法》是1995年9月1日生效的,即侵权行为发生时还没有《教育法》,谈何《教育法》的效力?所以,如果只引用《教育法》而不引用宪法,有溯及既往的嫌疑。当然,在陈晓琪冒名上学之后,她仍然在使用这一姓名,直至1999年被起诉时,但这一持续的使用齐玉苓姓名的目的与1990年持录取通知书上学的行为已经有所不同。

我认为山东省高院的判决是比较合适的。该判决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陈晓琪等被上诉人侵犯了齐玉苓的姓名权,判决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是正确的。但原审判决认定齐玉苓放弃接受委培教育,缺乏事实依据。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承担侵犯其受教育的权利的责任,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9条、第8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0条、第1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153条第1款第3项、第15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2001)法释25号批复的规定,判决如下„„”。也就是说,山东省高院在该案中一并将宪法、教育法、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作为判决依据。该判决将宪法作为判决依据之一无疑起到了强化对受教育权的司法保护的作用,起到了衔接《教育法》和《宪法》的作用。

在中国,对宪法的司法适用一般存在这样的认识误区,即认为宪法没有关于对公民的惩罚措施的任何规定,怎么去让法院适用宪法?齐玉苓案的一个很重要的意义在于打破了这一 4 传统观点,以实际案例告诉人们法院如何适用宪法。从齐玉苓案中,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中国宪法的司法化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其一,宪法有明确规定,而具体的法律还没有规定;其二,宪法在判决的结论部分只解决定性问题;其三,宪法在判决部分不解决定量问题,定量问题由其他法律解决。所以,中国现阶段的宪法适用很有局限性,而不同于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适用,其他国家的宪法适用主要是指在司法审查过程中判断立法行为、行政行为或下级法院判决是否违宪。

其实,早在齐玉苓案之前,中国就有宪法适用的先例。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在《关于雇工合同“工伤概不负责”是否有效的批复》中认为:“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在中国宪法中已有明文规定,这是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张学珍、徐广秋身为雇主,对雇员理应依法给予劳动保护,但他们却在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这种行为既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也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至于该行为被确认无效后的法律后果和赔偿等问题,请你院根据民法通则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妥善处理。”这个司法解释在宪法的适用方面同样告诉了人们如何适用宪法,因为1982年宪法第42条规定了“加强劳动保护”,但当时还没有《劳动法》,法院也是在缺乏相关法律的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启动了宪法,解决的是定性问题,即司法解释中所说的“工伤概不负责”的合同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宪法在这里的适用只是起着判断这一民事行为是否有效的作用,对工伤要不要负责这一问题起到了最高价值判断的作用,至于法律后果和赔偿等问题由法院根据民法通则来解决。

尽管这两个案件告诉人们在中国现阶段法院如何去适用宪法,但并不是说这是非常普遍的情况,因为拒绝宪法司法化的观念仍占主导地位。这两个案件的实践只是宪法的一种较为低层次的适用,如果这种低层次的最简单的宪法司法适用都不允许,严格意义上的宪法司法适用在中国就更为渺茫了。

最高人民法院是否解释了宪法

关于齐玉苓案的另一个争议很大的问题,就是持否定观点的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侵犯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因为按照中国现行宪法第67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第(1)项职权为“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而最高人民法院并不享有宪法解释权。的确,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讲到了宪法规定的受教育权的问题,即“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但仔细地考虑一下就不难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没有对宪法条文做任何实质性的解释。因为要解释宪法,就要具体阐明受教育权在本案中的具体内涵或基本原则,但本解释除了提到宪法的相关规定外,并没有进一步做解释。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讲到宪法规定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没有违反宪法,并没有侵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解释权。

回过头来,再重新打量一下该司法解释的全文,实质上它只说了一句话:“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对这个问题是如何谨慎和言简意赅。这个司法解释甚至连宪法第多少条规定了受教育权都省略了。所以充其量,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只是提到宪法的内容而已。试想一想,如果像这样仅仅提到宪法的内容都是犯了大戒,遭致批评,那么,宪法在司法领域的实施还有什么指望! 也许有人还认为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了宪法,因为按照宪法第46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可以说受教育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履行义务的时间段和享有权利的时间段应当是对应的,时间段是一样的。那么,履行义务的时间段是九年制义务教育,享有受教育权的时间段也应当是九年。所以,齐玉苓上中专的受教育权并非宪法所保护的受教育权,齐玉苓在1990年初中刚毕业,已经结束了九年制义务教育。而最高 5 人民法院却在司法解释中认为齐玉苓受教育权受到了侵犯,可以推断最高人民法院在这里实际上扩大解释了公民受教育权的年限,并将这一年限扩大到九年制义务教育之外的中专教育。所以,反对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了宪法,行使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解释权。

为澄清这一问题,需要说明以下四点:第一,根据《教育法》(第18条)和《义务教育法》(第2条),义务教育的确是九年。第二,义务教育不完全等同于受教育的义务。义务教育的含义是特定的,有两个方面:一是时间限制,即九年;二是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受教育的义务的含义更为广泛一些,它包括了义务教育,此外还包括九年之后的其他形式的教育。第三,教育的义务不止九年。按照宪法第19条第2款的规定,“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高中以上(含高中教育)的教育不属于义务教育。彭真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中提到:“接受教育,是公民应享的权利,也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包括适龄儿童接受初等教育的义务,还包括成年劳动者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的义务,以及就业前的公民接受劳动就业训练的义务。”从这一立宪原意来理解,宪法中所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除包括初等义务教育外,还包括其他内容。第四,受教育的权利也不限于九年。《高等教育法》(第9条)、《职业教育法》(第

5、

6、32条)都分别规定了公民接受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的权利。所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山东省高院的判决没有解释宪法,没有解释受教育权,更不存在越权的问题。

法院的受案范围到底有多大 我们知道,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认为陈晓琪侵犯齐玉苓的权利是受教育权,被告是通过侵犯原告的姓名权这一手段达到取而代之去上学的目的的。由此,齐玉苓案的另一重大意义就是法院将受案范围扩大到保护人身权、财产权之外的其他宪法性权利。从中国法院的审判实践和现有法律规定来看,总的说来,法院受案范围呈现出不断扩大的趋势,但主要集中在对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民事和行政案件更是局限于对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保护。

如果没有齐玉苓案,人们也许至今仍然不会意识到我们宪法所规定的那么多权利,其实都是不可诉的。首先,简单地看一看我们所享有的宪法权利。按照现行宪法规定,第2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包括第33条到第56条。其中第33条至第50条是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这些权利可以大致分为10大类,即(1)平等权(包括宪法第33条所规定的平等权和第48条所规定的男女平等权);(2)选举权;(3)言论自由;(4)宗教信仰自由;(5)人身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6)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取得国家赔偿权;(7)劳动权;(8)休息权;(9)社会帮助权;(10)受教育权。加上总纲所规定的公民的财产权,总共有11大类基本权利。

其次,我们再看一看现行法律所保护的权利。刑法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范围最宽,但也不够广泛。民法所保护的公民权利只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行政诉讼法也基本上限于保护人身权和财产权。可见,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在诉讼的救济方面还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因而出现了这样的情况,即便中国第一部宪法就规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但将近50年了,直到齐玉苓案仍发生保护公民的受教育权这一宪法性权利的案件。除了人身和财产权之外,宪法中规定的其他基本权利似乎许多都是不可诉的。

不难看出,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和民法通则所规定的受案范围限制了司法对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的种类,使原本比人身权和财产权更重要的其他宪法性权利停留在纸面。法院现有的受案范围还停留在较低层次的规定上。而且由于行政和民事法律只主要保护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就剪裁了公民基本权利的种类,其后果之一,是造成除人身权和财产权之外的其他基本权利似乎形同虚设。在这个意义上讲,齐玉苓案可谓一次宪法权利的启蒙。

此外,还有一个涉及法院受案范围的问题,即虽然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但由于缺乏具 6 体法律规定而暂不受理的情况。在证券行业,轰动一时的“红光案”就属于这种情况。在该案中,法院认为,被告红光实业在股票市场上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由中国证监会处理,原告所诉不属法院处理范围。在这个案例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发了两个通知,第一个通知的主要内容是由于立法及司法的局限,法院尚不具备受理及审理这类案件的条件,对该类案件暂不受理;第二个通知是有条件地受理。法院在对待证券民事赔偿这类案件的受理方面一次比一次积极,一个通知否定一个通知。这个例子很好地说明了法院在受案范围上存在的问题,即法院能否以缺乏具体法律规定或法官缺乏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培训为理由拒绝受理案件?“红光案”表面上是个证券案件,实际上是有关公民财产权的宪法问题。也就是说,按照中国现在的司法实践的做法,尽管宪法列举并保护这一公民基本权利,如财产权,但如果没有相关法律,即使受到侵犯,法院也可以不受理。难道立法不作为,司法也就可以跟着不作为吗?《法国民法典》第4条规定:“法官借口法律无规定、规定不明确或不完备而拒绝审判者,得以拒绝审判罪追诉之。”只要宪法里有规定,法院就责无旁贷地要予以保护。法院和法官对宪法的司法适用会使我们从根本上重新认识法院的受案范围,扩大法院的受案范围,提高法院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承担起比现在更重要的任务。从宪法角度来说,法院的受案范围到底有多大?其根本依据是宪法,具体的标准之一就是司法权的界限,只要属于司法权的范围,它就应当受理。第二个标准就是公民的宪法性权利,只要起诉所主张的是公民的宪法性权利,法院就责无旁贷应予受理。法院受案范围的标准就在宪法之中。

个人能否成为违宪责任主体并承担违宪责任 首先我们要下一个判断,即个人不能成为违宪责任主体,因为宪法的价值不在于追究普通公民的责任和制裁普通公民,而在于限制政府和政府官员。限制掌握公共权力的人是宪法的使命。法律不同,分工不同,使命不同。针对齐玉苓案,有人就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错了,山东高院的判决也错了,因为该司法解释和判决把被告陈晓琪当做了违宪主体。尽管该司法解释和判决中并没有说个人是违宪的主体,而只是持批评意见的人的推论和疑问,但这样的疑问倒是很有好处,因为关于违宪和违宪责任主体在中国缺乏研究,许多宪法著作对这一问题缺乏探讨,批评者的意见自然会让我们对违宪责任主体等概念进行进一步思考。

这里需要澄清几个无法回避的宪法概念,即宪法关系、宪法关系的主体、违宪责任主体、违宪责任。宪法是调整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基本关系的法。宪法关系的主体首先表现为公民和国家,但又不局限于公民和国家,还包括公民集合体,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政党、宗教、民族、阶级等,以及国家机关,即立法、行政、司法机关或者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

宪法关系的主体不同于违宪责任主体。宪法关系的主体如上所述,而违宪责任主体则只能是享有公共权力的机关和个人以及被法律授予公共权力的社会组织和团体。为什么违宪责任主体只限上述主体,而不能是普通公民呢?一般地说来,法的关系的主体就是违法的主体,但在宪法方面却有着特殊性,其原因在于国家或国家机关在宪法关系中享有权力和承担责任,公民享有宪法基本权利和承担宪法基本义务,国家或国家机关作为宪法关系的一方所承担的责任在宪法里有直接的制裁形式,而公民的违宪一般是由其他法律加以调整。既然普通公民不能成为违宪责任主体,那么为什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说陈晓琪侵犯了齐玉苓的宪法权利呢?其实,该司法解释的表述并没有得出这样的结论,即陈晓琪成了违宪责任主体。它还说到:“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所以准确地说,被告陈晓琪承担的是民事责任,当然她是民法中的违法责任主体,从而排除了她成为违宪责任主体。宪法的作用只是在公民之间纠纷的处理上起定性和价值判断的作用。在本案中,陈晓琪既不是违宪责任主体,也不承担违宪责任,违宪责任往往是带有很强的政治性的法律责任,如罢免,弹劾,质询,否决工作报告,撤消法律、法规、决定和命令等。普通公民不掌握任何权 7 力或被授予任何权力时,不承担任何违宪责任,也无法承担任何违宪责任。

总之,我们不可能按照其他国家的宪法适用的典型案例,来苛刻地要求齐玉苓案应当如何限制立法权和行政权,笔者在此也无意倡导今后用宪法来调整私法关系,况且该案所涉及的并非是完全的私法关系,本案所保护的权利也很难说是私权。笔者怀有一种复杂的心情,一方面是坚持着宪政的基本理念,宪法是控制政府、保障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另一方面又要看到在中国,宪法进入司法程序的艰难性,这一案件对于中国在这样特定历史条件下启动宪法的重要意义。但如此肯定这样一个不具有典型违宪审查意义的案件,又似乎给人留下一种歪曲宪政本意的印象。

齐玉苓案无疑是中国宪法实施的最新发展,对这一具有历史意义的案件的研究是中国宪法学者义不容辞的责任,同时也无疑会推动中国宪法学理论的发展。中国的宪法学从此可能摆脱那种脱离实际的从条文到条文、从抽象到抽象的研究方法。也许我们今天还无法充分认识到齐玉苓案对中国法治建设和中国宪法学研究所具有的全部意义,也许我们今天还会有这样那样的不同意见,因为传统宪法观念在中国还有非常大的影响,也许该案还存在先天不足,但毫无疑问,与该案对中国法治建设的积极意义相比,这些不足已并不重要。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司法保障而言,中国宪法不会因为有了这个案件而成为法院用来制裁公民的工具,宪法只能起到定性的作用,它过去没有起到定量的作用,今后也不应当起这种作用。可以预言,未来人们对该案所产生的影响的研究,要比今天我们所能认识到的深刻得多,它毕竟是中国宪法在司法机关的一次具有突破性的启动。正如美国的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一样,人们至今仍在研究这一历史性的案件。也许笔者今天所做的研究能为后人对该案的研究做一些铺垫,果真如此,笔者也就心满意足了。

说明:该文可以说是《宪法的司法化》一书的精简版了,近几年宪法出题人不是王磊老师就是张千帆老师,而王磊老师的出题风格就是紧密围绕他已经发表的专著和论文。因此,大家有必要再看看他的书和论文。

河南种子案——中央与地方、人大与法院

法官对法律适用的选择权

王磊

一、本案是否存在上下位法之间的抵触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由法院直接宣告地方性法规某些条款无效的并不多见。但近年来,由于下位法即地方条例、规定与上位法即国家法律发生抵触的事例较多,因此法官该如何选择适用法律的问题逐渐增多,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本案到底是否存在法律的抵触呢? 笔者认为,“种子案”涉及四个位阶的法律文件,它们分别是:《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种子管理条例》) 、《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河南省物价局、农业厅关于制定主要农作物种子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种子法》是2000 年7 月8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于2001 年12 月1 日起施行。《种子管理条例》是1989 年3 月13 日国务院发布,但该行政法规已被2000 年制定的《种子法》所废止。《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试行) 于1984 年4 月27 日正式实施,1989 年11 月8 日《农作物种子条例》正式实施,1993 年10 月22 日河南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4 次会议根据《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决定对《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了修改和补充。1997 年5 月23 日河南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决定对《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了修改,1997 年7 月1 日起施行。

8 从有关种子的立法过程来看,是先有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而后有河南省的地方性法规,再有法律。有了法律之后,法律又废止了行政法规,而相应的地方性法规仍然存在,虽然经过两次修改,但都是在《种子法》颁布之前进行的,这样的一个立法过程势必就容易为法律规范之间的不一致或抵触提供了可能性。

《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36 条规定:“种子的收购和销售,必须严格执行省统一价格政策,不得任意提价。省没有规定统一价格的种子,由市(地) 、县级农业行政部门和物价部门共同商定。”1998 年8 月20 日,河南省物价局、农业厅联合下发的豫价农字(1998) 225 号文件,即《通知》第1 项规定:“对主要农作物种子的价格管理形式确定为政府指导价,其价格管理原则为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也就是说,按照河南省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种子的价格由政府来制定政策或确定为政府指导价。无论是作为地方性法规的《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还是依据该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通知》,都是在《种子法》制定之前,而《种子法》却没有规定种子的价格由政府来制定政策或确定为政府指导价。因而,起码我们可以肯定地方性法规的这一内容与法律的规定不一致。那么,是否属于抵触呢? 按照宪法第100条和地方组织法第7 条的规定,省级人大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也就是说,尽管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来制定,但有一个界限,即不能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如果抵触的话,地方性法规应当是无效的。至于相抵触的具体标准,宪法及宪法性法律都没有提到。从本案的具体情况来说,应当属于与法律相抵触的情形。因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限定了种子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自由,而按照《种子法》的规定,种子买卖当事人双方在价格方面完全是自由的,自主定价的,法无禁止即自由。显然,作为下位法的地方性法规的《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创设了一项新的义务,即种子买卖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政府指导价进行交易。这与《种子法》时的情况完全不相符合,2000 年制定的《种子法》是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制定的,它要求全国是一个统一的平等的大市场,因而,作为地方性法规的《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违背了《种子法》的立法原意,可以认为是与《种子法》相抵触。况且,作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主要立法依据的国务院行政法规《种子管理条例》已于2000 年12 月1 日“死亡”,而《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又没有根据《种子法》得到修改。

关于“相抵触”的具体标准问题,从现有的司法解释,我们可以归纳出两个标准:一是当下位法与上位法不一致时;一是缺乏上位法依据时,在这两种情况下法官就有权力选择上位法。

第一个标准“不一致”来自于如下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与法律和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应当执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的复函”(节录) (1993 年3 月11 日法函[1993 ]16 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闽法行其[1991 ]017 号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局的意见,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30 条规定“: 未按本法规定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这一条未规定可以没收渔船。《福建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办法》第34 条规定,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或者伪造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这是与渔业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执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这一司法解释里,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地方性法规的 9 规定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执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就这一具体的司法解释而言,选择适用《渔业法》而没有适用《实施< 渔业法> 办法》,原因在于作为下位法的地方性法规《实施< 渔业法> 办法》扩大了行政管理相对人所承担的义务的种类,《渔业法》没有规定可以没收渔船,而《实施< 渔业法> 办法》却规定了可以没收渔船。

第二个标准“缺乏上位法依据”源自下面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缺乏法律和法规依据的规定应如何参照问题的答复”(1994 年1 月13 日法行复字[1993 ]第5 号) ,全文如下: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3 年) 行疑字第3 号《关于刘淑华不服公路费征稽行政处罚一案如何参照规章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国务院法制局的意见,答复如下: 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没有规定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对拖缴、逃缴公路规费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采取扣留驾驶证、行车证、车辆等强制措施。而辽宁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的通知》第6 条“可以采取扣留驾驶证、行车证、车辆等强制措施”的规定,缺乏法律和法规依据,人民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应适用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在这一司法解释里,法院得出结论,在缺乏上位法依据时应选择适用上位法。从这一具体案件来说,解决的仍然是行政管理相对人所承担的义务的问题,作为下位法的政府规章扩大了行政管理相对人所承担的义务的范围。

尽管这两个司法解释一个是“不一致”标准、一个是“缺乏上位法依据”标准,但这两个司法解释也存在共同点,即这两个司法解释都是涉及到下位法将公民的义务进行了扩大。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就是等于扩大了权力。所以,除了从“不一致”和“缺乏上位法依据”两个方面来使“相抵触”原则具体化以外,还可以从权力、权利义务、程序三个方面来使“相抵触”原则具体化,即权力不能超越上位法的授权,不能创设新的权利和义务内容或者缩小权利的范围而扩大义务的范围,权力行使的程序需要符合上位法的要求,如果这三个方面有任何一个方面出现问题,法官就有权力选择上位法。

二、法官如何选择上位法

有据可查的对法官选择适用权问题的规定,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应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批复(1986 年10 月28 日法[研]复< 1986 > 31 号) 的司法解释文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这一批复中认为:“人民法院在依法审理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制作法律文书时,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均可引用。各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人民法院在依法审理当事人双方属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制作法律文书时,也可引用。国务院各部委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各县、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和发布的决定、决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章,凡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可在办案时参照执行,但不要引用。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贯彻执行各种法律的意见以及批复等,应当贯彻执行,但也不宜直接引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这一批复,事实上,在民事案件中确立了法律文书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四种情况:一是“均可引用”法律和行政法规;二是“也可引用”省级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三是“可以参照执行、但不要引用”部委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县、市人大的决定、决议,地方各级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四是“不宜直接引用”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批复。该司法解释的后两种情况都规定了“不相抵触原则”。尽管该司法解释没有使用“适用”一词,而是使用“引用”,但该司法解释实际上已经开始赋予法官在民事 10 案件中享有选择上位法的权力,选择下位法的前提是不与上位法相抵触。这项司法解释比后来的《行政诉讼法》第52 条和第53 条的规定稍微重视宪法一些,因为这项司法解释还是提到了省、直辖市人大的地方性法规与宪法不抵触,部委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县市人大的决定、决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都不能与宪法相抵触。

综观我国的实际案例和司法解释,法官在法律的选择适用的方式上大致分为三种:第一种是法官直接宣布下位法无效,而适用上位法,第二种是直接适用上位法,而不提下位法,第三种是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司法解释的请求,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解释。

关于第一种方式,目前可以引证的案例有甘肃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个判例、河南沁阳市法院、洛阳市中级法院的种子法案例,这三个案例都是法官在判决书里直接宣布地方性法规与法律相冲突而不适用(具体的措辞分别为“有悖于”,“不支持”和“无效”) ,并且导致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法官被免去职务, 其实,这种方式是较为科学合理的,但基于目前中国的宪法观念滞后,宪法中确立的法律位阶通过法官的选择权来实现的方式还难以被广泛接受,法官个人付出的代价巨大,从法官的职业安全的角度看,目前这种方式不宜采用。但从长远来说,这种方式是必然的。该种方式的缺陷是不宜对下位法得出无效的结论。

关于第二种方式,在北京出现过这样的行政案例,北京市的法院在发现北京市的地方性法规违反法律之后,没有适用地方性法规,但在判决书里回避地方性法规,不提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问题,只是说明判决的依据是法律。这样做容易使法官既维护了法制的统一,又使法官个人的职业得到保护。但这种方式也有其缺陷,即在判决书的论证推理方面显得不够完整,因为毕竟当初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是地方性法规,判决书中应当对其不采纳行政机关的处罚依据作出说明。

第三种方式是将问题交给最高人民法院来解决。典型案例是前面提到的两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与法律和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应当执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的复函”(1993 年3 月11 日法函[1993 ]16 号)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缺乏法律和法规依据的规定应如何参照问题的答复”(1994 年1 月13日法行复字[1993 ]第5号) 。

从前一司法解释可以看出,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虽然是地方性法规,虽然属于《行政诉讼法》第52 条规定的“依据”之例,但由于其第34 条的规定与《渔业法》第30条的规定不一致,所以并没有被法院选择作为判案的依据。这种方式的优点在于当地法院的法官可以不受人大的追究。

从后一司法解释中,可以得出结论:地方政府规章与国务院行政法规不一致时,适用行政法规。

最理想的方式是当法院能够认定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时,可以无须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直接在判决书中说明适用的上位法(这种情况往往是发生在下位法的规则与上位法的规则相抵触的情况下) ,但又不能像北京的法院那样对下位法避而不谈,这样不符合判决书的逻辑推理要求,而且也没有正面对其中主张适用下位法的一方当事人的意见进行回答。应当对为什么没有选择适用下位法作出说明。同时,又不能宣布地方性法规无效,那就有司法权侵犯立法权的嫌疑,法院最好还是克守在“不适用”这样一个界限以内。如果地方法院无法就是否相抵触作出判断,当然也不存在司法解释可以作为依据的情况下,地方法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司法解释的请求。

这里还有一些问题需要研究,即已经有了相关的司法解释,以后又遇到相同的案件,是否还需要提请司法解释? 行政诉讼案件与民事诉讼案件在法律的选择适用上是否可以形成相同的原则? 缺乏法律依据或与法律规定不一致是否都成为选择上位法的理由? 关于第一个问题,例如,已经有了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与法律和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应当执行法律和行 11 政法规的规定的复函”,那么,同样是行政案件,例如后来发生的甘肃酒泉的案例,下级人民法院是否还需要就相同问题再次请求最高人民法院给予司法解释? 我想是没有必要的,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同类问题完全没有必要重复工作。但对于个案来说,再次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来做出这样的一个司法解释,对于地方法院来说无疑会减轻没有选择适用地方性法规所带来的压力。当然,对于地方法院来说,行使对法律的选择适用权的最好办法还是第三种模式。

关于第二个问题,行政诉讼案件与民事诉讼案件在法律的选择适用上是否可以形成相同的原则? 也就是说,洛阳种子案这个民事案件能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这个司法解释来解决? 这个司法解释起源于行政案件,能否运用到民事案件里?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内容上和题目上都是仅仅局限于行政案件。笔者认为,原则上是可以通用的,因为在英美法系,案件只有两大类,即刑事类和民事类案件,行政案件一般属于民事类的案件的范畴,也就是说二者的原理是相同的。另外,从我国的《立法法》的内容来看,其中关于法律位阶及其效力以及适用的问题的规定也是普遍适用于所有类型的案件的。

三、人大监督的主体资格问题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发布的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作出的《关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违法宣告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有关内容无效问题的通报》(豫人常办[2003]78号)与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室作出的《关于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 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实施中有关种子经营价格问题的请示”的答复》都存在两个问题值得商榷。第一个问题是此案已经在上诉阶段,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还没有作出二审判决,省人大常委会的这两个文件就对洛阳市中院的这个判决作出了定性,并宣布《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继续有效,是对司法权的干涉,超出了立法权的范围。省人大都如此定性了,省法院还怎么判呢? 笔者并不否认现行宪法所确认的人大有权监督法院的体制,但人大的监督并不是无限的,人大的监督权不能侵犯法院的司法权,人大的监督不宜涉及个案。比较理想的人大监督应当遵循两个原则:一是穷尽司法程序的原则,在一审结束进入二审阶段,人大不要介入。二审结束之后,还有可能进入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程序,即使法院的判决有问题,也要等待司法程序结束之后再看,否则,一审判决只是处于效力未定状态,违反这一原则就有侵犯司法权的嫌疑。二是不涉及个案原则,在一个案件穷尽司法程序之后,如果人大仍然认为有问题,它可以启动人大的监督程序,但不能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任何影响,否则会影响法院的判决的既定力和终局性,影响人们对自己行为的可预测性和社会秩序的相对稳定性。

第二个问题是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的“通报”和“答复”在主体资格上违反了我国宪法关于人大制度的规定。我国的人大制度的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就是,能够作决定的要么是人大,要么是人大常委会,而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专门委员会(本案中的人大常委会法制室还不是专门委员会,更无权对外作出决定) 都无权对外行使决定权,但河南省人大的这两个文件却对外作出了关于洛阳市中院种子案件的定性的决定。在全国人大,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宪法第68条第2款),“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宪法第70条第2款) ;地方人大的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地方组织法第48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的各专门委员会在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地方组织法第30条) 。

宪法上的平等

政法大学招生改革事件

张千帆

12 如果北京的考生真的考不过外地的考生,那么我们受全国纳税人支持的大学——尤其是受宪法平等原则约束的公立大学——不应该为他们提供一个保护壁垒,来阻挡外地考分更高的学生来北京利用更优越的教育资源。

今年“两会”期间,不少代表反映了高考招生中的地域歧视问题。在目前的制度框架下,高考招生因各地录取指标不同而体现出相当大的录取分数线差别,而这些差别的理由大都很难成立,因而我认为地区指标有抵触宪法平等原则之嫌。就拿北京大学2004年的招生计划来说,根据网上公开公布的资料,北京市考生的录取分数线是文科581分、理科628分,属于全国各地最低;相比之下,广东省考生的文理录取线都是825分,广西省考生的文理录取线则分别是860与825分。最高与最低录取线的差别竟达200多分甚至将近300分。对于一个考出800分成绩的考生来说,如果他是北京人——更准确地说,如果他的父母是北京人,那么北大的录取通知书很可能早已是囊中之物;但如果他的户籍是两广,那么他注定将名落孙山。当然,地区录取线差别如此之大的绝非北大一家;事实上,这是目前全国各大高校的普遍做法。考生自己所无法决定的户籍竟然对考生的命运发挥如此重大的影响,也就难怪有那么多人铤而走险去尝试“高考移民”了。其实,如果是我们的招生制度直接导致了“高考移民”,那么我们又有什么权利惩罚那些可以理解的“移民”行为呢?

高考招生的地区指标及其所产生的巨大录取线差异,自然让我这个教宪法的联想起宪法第33条的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里的“法律”,当然不应是单指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所制定的大写的“法律”,而是指所有政府机构所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目前绝大部分高校是主要靠政府拨款的公立学校,无疑染上了“公”的色彩,因而其所执行的招生指标和录取线规定构成了宪法意义上的“法律”行为,理应遵守第33条规定的平等原则。用法学的专业术语来说,宪法第33条对于高校的录取线规定是“适用”的。

那么,究竟什么是“平等”呢?用平等保护的流行公式来表达,“平等”表示每个“处境类似”的人都应该享受类似的待遇。如果都是符合资格的考生,他们就高考而言的处境是大致类似的———事实上,在宪法眼里是严格相同的。对于他们来说,“平等”意味着获得录取的平等机会。如果北京考生的录取线是580,而广西考生的录取线是860,那么两者的机会显然是不平等的。

当然,不平等未必就意味着构成了宪法所禁止的歧视。如果能为表面上的不平等提供宪法所能接受的理由,那么这种不平等是宪法允许的。因此,关键在于区别对待的理由究竟是什么。换个角度看,上述平等公式的一个关键词语是“处境类似”;对于处境并不类似的不同人群,显然不需要甚至不应该给予同样待遇或机会。如果区别对待的理由能够成立,那就表示不同人群的“处境”其实是不相同的。

可以肯定的是,户籍本身并不能构成录取线差别的正当理由。北京考生并不能因为父母是北京居民或别的不相关因素就获得降低录取线的权利,广东或广西考生也不应“不幸”生在两广就得面临更高的门槛。在宪法面前,这种差别是完全任意的,因为一名考生的“处境”并不因为他户籍、出生地、父母身份等种种不相关因素而有任何不同。既然他们在宪法面前是平等的,他们也应该获得高考录取的平等机会;换句话说,针对他们的录取分数线应该是完全相同的。

当然,和户籍相联系的可能相关的因素还是存在的。当地高校一般都对“地方子弟”在录取线上给予特殊照顾,而用来支持这种照顾的一个普遍理由是当地政府和纳税人对当地高校(譬如北京市政府对北大)提供了财政等方面的诸多支持,因而当地人的子弟似应理所当然地享受降分待遇。在我看来,这种理由恐怕是站不住脚的。毕竟,国家教育资源是极其有限的,不应被当作利益交换或人情交易的对象。如果地方政府确实对当地高校提供了财政上的支持,那么更适当的“回报”似乎是在按照同样标准录取后减免当地学生的学费。美国的 13 州立大学就是这么做的,当地学生的学费通常只有外地学生的一半甚至更少。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大学应该在录取标准上给予区别对待。

前不久,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教授提出,政法大将按照各地人口比例分配录取指标。我认为这将是高考招生制度的一次重要改革,具有显著的进步意义。然而,将人口作为分配录取指标的标准,是否就一定符合平等原则?人口多的地区是否就应该得到更多的进入政法大学习的机会?如果地区人口很多,但考分高的学生却不多,这种指标分配方法似乎仍然面临着平等和公正问题。如果施行这种制度,那么各地录取线还是将根据报考人数和考分情况而出现难以预测的差异。这不仅给本应客观公正的录取过程带来任意性,而且也仍未从根本上消除宪法所不容许的地区歧视——是的,看上去和各地人口成比例的“平等”分配仍然会构成歧视。可以断言,只要存在地区指标,就必然会产生地区录取线差别,就必然会涉嫌和宪法第33条平等原则相抵触。既然如此,为什么不干脆取消高考招生的指标制度呢?

可以预见,另一个反对废除的普遍理由是“不可行”,至少目前是如此。但废除地区指标究竟是否可行呢?我们不要过分“小看”自己了。其实,严格按照考分平等录取的制度早就在各大高校实施了——我们的研究生录取制度历来就是如此,并没有什么地区指标,当然也就不存在扰人的录取线差别了。我的问题是,如果硕士和博士录取能做到各地平等,为什么本科生录取就偏偏做不到?

我们不能忘记的是,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单一制国家,任何公立大学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地方院校,而是必须根据宪法平等原则对全国各地的考生自由开放、一视同仁。虽然单一制并不意味着各地“一刀切”(譬如各大高校可以对边远地区或少数民族的考生适当照顾),但是宪法平等原则禁止没有正当理由支撑的任意歧视。如果任何大学要对不同地区的考生规定不同的录取分数线,那么它就必须提出在宪法上过硬的理由。在我看来,这种理由似乎是不存在的,因为即使存在正当的目标,我们也完全可以通过非歧视或至少歧视程度更小的手段实现之。

市场经济和公平竞争这些概念在中国可以说是根深蒂固了。遗憾的是,在教育不断产业化的今天,大学录取制度却还是和公平竞争原则存在着惊人的差距。地区指标和录取线差异在本质上是一种地方保护主义行为,而就和地方保护主义将损害国家市场经济发展一样,它也将同样损害我们的教育和人才市场的发展,损害人才和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最后损害这个国家的生产力和繁荣。我认为,现在是拆除大学教育壁垒的时候了。如果我们还能信得过高考作为衡量考生素质和潜力的标准,那么就让考分来决定考生的命运和前途。(如果信不过,那么就应该改变高考方式而不是维持地区歧视。)说白了,如果北京的考生真的考不过外地的考生,那么我们受全国纳税人支持的大学——尤其是受宪法平等原则约束的公立大学——不应该为他们提供一个保护壁垒,来阻挡外地考分更高的学生来北京利用更优越的教育资源。不同的大学当然有不同的录取分数线,但是同一个大学必须在原则上对所有地区的考生规定相同的分数线,任何考生都不应该因其户籍等不相关因素而受到歧视。这是宪法第33条的基本承诺,也是生活在一个统一与平等国度的公民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

说明:上文的分析精辟,不过张老师似乎没有搞懂标准分(900分满分)和原始分的区别。

年龄歧视的宪法标准

张千帆

中国有着千年传统的科举制度虽然弊端多多,但在年龄要求上似乎还是相当宽松的。我们经常听到范进中举这类“老来得志”、“大器晚成”的故事。可叹的是,人类进入了二十一世纪,我们在这方面有时竟然还不如当年。就在2005年,国务院人事部因发布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报名公告而被告上法庭。该公告以及1994年实施的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将考 14 生年龄限制在18与35岁之间,36岁的杨世建因几个月之差而被拒之门外。当然,和科举时代不同的是,政府部门现在有宪法义务遵守“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权利。但如果得不到有效的司法保障,宪法平等原则就很容易落空。2006年3月,北京市高级法院对该案下达终审判决,维持了中级法院的一审决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3项的规定,国家公务员的招录考试报名条件的设置属于公务员的内部管理事项,人事部因上诉人超龄而拒绝受理其报名申请属于公务员任用的招录考试环节,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上诉人的上诉没有法律依据,”因而驳回上诉。像杨世建这样还没有成为公务员的考生是否属于“公务员的内部管理”范畴,专家和读者自可评论,笔者在此且不做判断,但是即便法院的不受理决定在法律上站得住脚,也并不表示人事部的有关规定就合法合宪。事实上,人事部的规定至少有违反宪法平等原则的嫌疑,而法院的不受理决定只是又一次显示了现行的行政诉讼制度无力维护宪法的尴尬。

不论宪法实践如何,我们还是要将道理说清楚。本文所考虑的问题是,如何将抽象的宪法平等原则运用到诸如上案的实际生活中来。古今中外的歧视是数不胜数的,但是分析和鉴别歧视的方法却只有一个。首先应该承认的是,在我们这个大千世界里,存在着形形色色的区别对待。譬如我们对待自己家人的方式和对待陌生人的方式肯定是不一样的,而这种习惯一直被认为是天经地义、无可指责的;但宪政国家的一个基本共识是,政府或其它行使公权力的单位不能任意地区分公民中的不同人群,在没有理由的情况下对他们规定不同的权利和义务。这是美国联邦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的基本要求,笔者相信也是中国宪法第33条的题中之意。然而,差别未必就构成宪法所禁止的歧视(discrimination)。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具备适当理由,政府可以对不同人群进行区别对待,而在这种情况下,因此而受到不利影响的人并不能成功挑战(尽管他们总是有自由质疑)有关措施的合宪性。

究竟什么样的理由是合适的呢?宪政国家的经验表明,这是一项颇为复杂的学问。首先,有关区别对待必须目的“正确”,也就是它必须是为了实现我们大家(尤其是法院,如果可以诉讼的话)所一般认同的正当目标,而不是基于任何不正当的目标,至少不是为了歧视而歧视。其次,这种区别对待必须是实现其所宣称的正当目标的合理手段。这两个基本要求的含义是清楚的:在我们的宪政图景中,区别对待本身不可能是目的,而永远只能是一种手段;什么手段?实现正当目标的合理手段。如果目的或动机不对,那么我们的追问便到此为止——区别对待构成了违宪歧视;如果政府为区别对待提供了普遍认可的正当理由,那还要看看特定措施究竟能否有效实现其所主张的目标,且是否还存在能同样有效地实现相同目标而歧视程度更轻的措施。可以想象,政府可能会犯各类有意或无意的错误。在某些情况下,政府只是将正当理由作为幌子,实际所做的只是赤裸裸的歧视而已。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的目的或动机本身就不正确,但我们还是能从手段的合理性出发察觉并推翻这种隐蔽的歧视,因为既然目的不对,政府往往只能主张某些貌似正当却和具体措施风马牛不相及的理由。当然,政府也可能只是诚实的犯错者,误将某种区别对待作为实现合法目标的手段。但不论是哪种情形,这两项检验缺一不可,违反其中任何一项都将使看上去无辜的区别对待发生质的变化,成为宪法所不容许的歧视。

我们没有必要照搬别国的理论,但不可否认的是,人类的某些价值和原则是共同的;没有人愿意生活在一个任意歧视的社会,政府尤其不得通过法律或政策人为地剥夺人的平等权利,而上述推理为我们提供了一个鉴别歧视与合理区别对待的分析框架。对于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年龄限制(以及其它许许多多的区别对待),我们不得不问其背后的理由究竟是什么?是因为超过35岁的申请人一定不能胜任公务员的工作?是因为低于35岁的申请人一定在精力、教育、经验等方面更胜一筹?在常人看来,这些所谓的“理由”似乎都是不堪一击的。事实上,经验和成熟程度恰恰是和人的年龄成正比的。既然如此,究竟有什么我们可以普遍接受的理由支持人事部的有关规定呢?或许,年龄要求是为了保证每一个刚入门的公务员能 15 为国家服务足够长的年限,或公务员梯队一个相对统一的年龄层次,从而便于管理(也许年轻的公务员比较“听话”),但是这类未必能被普遍认为是足够重要和充分的理由。即使有关规定可能促进某种重要的公共利益,这种目标是否一定要通过年龄上的区别对待才能实现?对于实现同样的目标,是否还存在非歧视或歧视程度更小的手段?例如如果这类规定提出的考虑因素之一是考生的知识结构,那么更合理的手段是规定和公务员具体工作性质相关的专业知识或要求通过相关考试,而不是简单地对年龄划线,因为年龄完全体现不出一个人的知识水平。这样,公务员考试的年龄要求就将是完全任意的:它或者提不出一种足以令人信服的公共利益作为支持区别对待的理由,或者不能证明区别对待是促进公共利益的合适与必要的手段,因而不能作为在平等原则之下合法存在的例外。

宪政的底线是所有政府行为都必须具备理性,平等保护的宪法标准最终也无非是为了保证政府行为符合基本理性。在国家有关部门没有提出充分理由并拿出令人信服的证据之前,我们只能假定年龄限制构成了宪法平等原则所不容许的歧视。

最牛钉子户事件——什么是公共利益、合理补偿

“公共利益”与“合理补偿”的宪法解释

张千帆

1、既然征收问题在本质上是一个宪法问题,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就必须符合宪法要求。

一般认为,“物权法”(Property Law)是属于私法领域。尽管其中也有和公法接轨的部分,也就是政府对私人财产的征收或征用(Eminent Domain),但是国外的物权法一般对这部分内容轻轻带过,因为他们认为征收前提与补偿标准主要是宪法问题,因而“正统”的物权法就无暇涉及了。然而,最近公布的物权法草案引起了笔者的兴趣,因为它直接触及政府作为公权力在征收过程中的权限:“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草案的这一规定可被认为是对1982年宪法的一种补充。虽然2004年宪法修正案要求对征收“给予补偿”,但此规定有失单薄和笼统。物权法草案明确要求补偿标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且在没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必须“合理”。虽然草案的这些规定仍然“过于原则”,但毕竟对寥寥数语的宪法文本有所补充。不过,既然征收问题在本质上是一个宪法问题,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就必须符合宪法要求。

根据美、德等国在这个领域的宪法实践,笔者主要持两点看法:第一,“公共利益”是一个不可能在法律上确定的概念,因而我们不要再在界定什么是“公共利益”这个问题上浪费时间,而应该借鉴国外经验,完善对征收决定的程序(而非实体)控制。第二,补偿标准直接涉及到公民(或国家)的财产权,因而应当符合宪法要求而不仅仅是“国家规定”,更不能在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使用“合理”等模糊字样。各国经验表明,对征收补偿的宪法要求是相当明确的:必须是根据“公平市场价值”(fair market value)计算出来的“公正补偿”(just compensation)。因此,与其一会儿“国家规定”,一会儿“合理补偿”,不如就直截了当规定为“公正补偿”。

2、如果中国的全国和地方人大或其常委会能够对土地征收和补偿方案的决定发挥实质性的作用,那么目前困扰中国社会的征收问题将有望得到根本的解决,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将得到根本的缓解。

首先,作为一种强制性的公权力行为,征收确实必须符合“公共利益”,但“公共利益”究竟是什么?这可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如果为了危房改造的征收显然是“公共利益”,城市的商业开发和经济发展难道就一定不是吗?如果为了退耕还林的征地是“公共利益”,为了工业建设的征地就一定不是吗?这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上都是讲不通的。笔者认为,问 16 题的根源在于对“公共利益”这个概念的理想化和绝对化理解。事实上,“公共利益”不是什么崇高的和私人利益截然有别的概念,而只不过是所有相关的私人利益之和而已。一个城区的公共利益是什么?无非就是这个城区的所有个人利益之和;因而如果拆迁征地有助于提高当地居民的福利,那么它就符合公共利益标准。无论是为了危房改造还是商业开发,也无论是为了退耕还林还是工业建设,任何征收都会以独特的方式影响不同人群的权利和义务,也都有可能符合或违反公共利益标准。这样,如何决定是否(或在许多情况下是在何处)征收?这要看哪一种征收方式给当地人民带来的利益更大。这样一来,我们所面临的问题发生了转化:原先的问题是征收是否构成“公共利益”,现在则是哪一种征收的公共利益最大;前面这个问题是不可能解决的,后面这个问题则至少在理论上是可以解决的。

然而,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在实践中仍然是很难确定的。如果我们要坐下来思考一块地的最佳用途究竟是什么,那么最后往往可能仍然是见仁见智,谁也拿不出绝对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对于当地居民来说是最有利的。这是为什么西方国家不会将它当作一个学者或法官研究的法律或学术问题,而是将它当作一个留给议会决定的政治问题。和中国宪法的公益征收条款类似,美国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也有一条“公用征收条款”:“如未经公正补偿,私有财产不得为了公共用途而被征收。”在历史上,美国法院也曾试图赋予这项条款以实质性含义,但对于什么构成“公共用途”一直未能发展出令人满意的标准。虽然公用概念近年来在某些情况下对征收行为构成一定的限制,但美国法院一般将它作为完全由议会决定的问题:凡是议会决定的征收行为都符合公共用途之要求,因为议会被认为是公共利益最可靠的制度保障,议会便相当于一个“公益机器”:在通常情况下,其所产生的法律或决定被认为自动符合“公共利益”。因此,究竟谁最适合决定“公共利益”,这个问题的答案在一些国家没有半点悬念——它只能是民选产生的多数议会代表。

笔者建议,要保证政府的征收行为符合“公共利益”,我们应该在征收的程序控制上多下功夫。如果中国的全国和地方人大或其常委会能够对土地征收和补偿方案的决定发挥实质性的作用,那么目前困扰中国社会的征收问题将有望得到根本的解决,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将得到根本的缓解。城市拆迁和农村土地征用都牵涉到全社会的广大利益。人大代表是由选民选举产生的,他们必须代表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因而如果由他们决定征收计划和补偿方案,那么我们可以期望被征收者的利益可以得到充分保护。笔者理解,完善代议制度绝非一日之功,而人大制度问题得到解决,“公共利益”的宪法要求才可能得到落实。但在人大制度完善之前,我们还是可以在征收的行政程序上有所作为,例如在征收前规定就征收地段和补偿标准举行听证等。这类措施将有助于提高征收决策的公开化,遏制暗箱操作和贪污腐败现象,并为政府决策提供必要信息,使政府及早了解特定征收方案的成本及其可能涉及的问题与阻力。

3、由于涉及到公民的基本财产权,宪政国家在政府征收的补偿问题上是毫不含糊的:补偿必须是“公正”的,也就是补偿数额必须是被征收或征用的财产的“公平市场价值”。

其次,政府的征收决定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补偿标准。和“公共利益”相比,这是一个更容易确定也更具有实质意义的问题。由于它涉及到公民的基本财产权,宪政国家在这个问题上是毫不含糊的:补偿必须是“公正”的,也就是补偿数额必须是被征收或征用的财产的“公平市场价值”。当然,公平市价究竟是什么——是征收前的市价还是征收后的预期市价,是征收者的收益还是被征收者的成本,如何在市场经济不发达的地区确定市场价值等等,这本身是一门本文不可能在此涉及的大学问。但是公平市价究竟是什么可以慢慢深究,补偿按照市价标准这个大原则必须先确定下来。之所以如此,不仅是因为这项宪法标准保护了被征收者的基本权利,而且更因为它有助于防止政府滥用征收权。中国各地之所以出现所谓的“圈地运动”,而“圈地”之后又有许多地被搁置荒废,正是因为征地无论如何使用,都是一件 17 利润巨大的事情,而巨大的利润从何而来?很大部分正是来自人为降低征收成本、压榨征地补偿,使之远低于公平市价。这样,通过低价征收,本来属于老百姓的利益被划到政府和开发商那里去了。且最后的结果不仅是老百姓的基本利益被剥夺,而且政府因利益驱动而盲目征收也导致经济上的巨大浪费。

征收补偿至少部分是为了强迫政府将征收的成本内部化,从而使社会资源配置达到经济学意义上的最佳点。显然,征收行为不仅具有管理成本,而且具有昂贵的机会成本(opportunity cost):一旦财产被政府征收,它就不可能再被任何私人使用。如果政府不需要给予补偿——不需要花钱就可征收财产,那么政府可能会受到“财政错觉”(fiscal illusion)之影响,也就是政府官员将误以为所征收的资源没有机会成本或机会成本很低,从而作出非理性决策。其结果必然导致政府过度征收,进而导致资源的错误配置和浪费。为了避免发生财政错觉,宪法要求政府给予完全补偿或赔偿,迫使政府比较征收的机会成本和征收后的财产价值。如果政府必须为征收的财产提供补偿,那么政府官员就必须比较社会资源在政府手中的价值和在私人手中的价值。只有在期望有关资源因公共工程而将产生比补偿更高价值的情况下,政府才会决定征收。在这个意义上,公正补偿条款将政府从一个权力机构转变为一个理性人:就和普通理性的个人一样,政府在决定过程中也必须平衡成本和收益,从而有助于保证征收行为符合社会利益。

4、宪法和物权法意义上的“公共利益”不是对滥用权力的授权,而正是对征收权的制约。要做到这一点,其实并不困难:我们只需要取消“公共利益”的特殊地位,要求所有的征收行为——不论是为了什么目的——都一视同仁按照市场原则给予公正补偿。笔者相信,这也是宪法和物权法的本意。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在历史上,“公共利益”一直被当做是低价征收的依据:如果说赢利性的征收必须给予充分补偿,那么征收一旦有了“公共利益”为尚方宝剑,似乎就可以天经地义地“白拿”,譬如高速公路的建造通常只给予标准很低的补偿。这种论点的荒谬之处在今天已如此显然,以至不再需要花费笔墨。事实上,这样的“公共利益”早已成为侵犯权利、过度征收和腐败的保护伞。我们显然不愿意看到它在征收过程中发挥这样的作用。宪法和物权法意义上的“公共利益”不是对滥用权力的授权,而正是对征收权的制约。要做到这一点,其实并不困难:我们只需要取消“公共利益”的特殊地位,要求所有的征收行为——不论是为了什么目的——都一视同仁按照市场原则给予公正补偿。笔者相信,这也是宪法和物权法的本意。

这样,“公共利益”和补偿标准之间的关系就摆正了。公共利益是对征收权的事前限制,公正补偿则是对征收权的事后救济。两者缺一不可,只是公共利益的控制主要在于民主政治过程,而补偿标准则不仅有程序控制,而且也有实体控制——在法治国家,如果你对补偿不满,你还可以在法院挑战补偿标准,尽管你一般不能成功挑战征收的“公共利益”属性。两者又是相辅相成的,因为所谓“事前”“事后”都是辩证的,事后补偿其实为事前决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提供了判断依据;如果最后证明征收的成本是如此之高,以至超过了收益,那么征收行为本身就不符合公共利益标准。(事实上,这也是为什么法国宪法要求在征收前就给予补偿。)且和“公共利益”一样,补偿标准首先也应该由民主程序决定。如果补偿方案是由当地人大(至少是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难道你不觉得捉摸不定的“合理补偿”多了一层保险吗?

归根结底,无论是宪法还是物权法,都是为了解决中国社会的实际问题而制定的。中国立法所面临的艰巨任务是在既定的宪法框架内合理界定不同政府部门的职能,使征收的“公共利益”和公正补偿都得到有效保障。不论“国家规定”如何,也不论“合理补偿”究竟是指什么,未来的物权法都应该在制度和程序设计上有所作为,至少明确“公共利益”与“合理补偿”在操作过程中由谁说了算。只有这样,公民的宪法权利才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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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弱势群体都该保护

《经济观察报》记者 马国川 北京报道

经济观察报:关于重庆“钉子户”问题,您接受《东方早报》采访后,社会上意见不一,尤其是网上炒得一塌糊涂。坦白地说,不同意、甚至骂您的声音特别多。一位以反对物权法草案著称的人士还对我们说,“江平的狐狸尾巴露出来了吧!”

江平:(笑)怎么说露出尾巴来了呢?是不是他认为我是在为政府说话呢?

经济观察报:对,他的意思就是说:你江平不是说要保护私人利益吗,不是说要保护私人产权吗?怎么现在不保护了呢?

江平:这话就是胡说,私人产权就是这么保护的啊?私人财产保护也不是民粹主义啊,中国现在不能搞民粹主义。我们是保护私人财产,不是保护民粹主义。这种说法跟我们的观点根本不一样。

感谢《经济观察报》给我机会,今天我全面谈谈所谓“重庆钉子户”的问题。我认为它涉及到四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他的产权是不是属于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依照他本人的说法,现在盖的是商业中心,是出于商业利益的需要,没有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因此不能征收我的财产、不能拆我的房子。这里恐怕首先要弄清,到底什么叫社会公共利益?

《物权法》规定,出于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私人财产,但是并没有具体列举哪些叫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也没有对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判定规定明确的程序。为什么没有具体列举呢?道理应该说还是很清楚的。因为公共利益需要还是商业利益需要,很难以非常条文化的形式区分。比如说,学校可能是社会公共利益需要,那么小区有个电影院是不是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啊?小区有个理发馆是不是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我们不能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解释得那么狭窄。盖个医院是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但现在医院也可能是营利性的医院啊,学校可能还有民办收费高的学校。市场经济条件下,哪个属于商业,哪个不属于商业,非常难以区分。现在对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一般是采取了比较宽泛的解释。

美国最近有一个案例。康提涅格州有个小镇,美国最大的制药厂辉瑞药厂要在那儿设一个药厂,当地居民反对。这样究竟是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还是商业利益需要?当地居民认为,这是商业需要。盖药厂肯定是商业利益需要,可是镇政府认为,这不仅是商业利益需要。这种问题发生争议,有时候最高法院就说话了。美国有九个大法官,其中一个叫奥康纳的大法官说,这个镇失业现象比较严重,财政困难,设立药厂可以使很多人就业,增加镇财政收入,这也是为了当地居民的利益,所以也可以说是社会公共利益需要。

我再举美国一个例子。上世纪20年代美国要修帝国大厦,需要拆迁二三百户当地商户,遭到强烈反对。我是小商小贩,是商业利益需要,帝国大厦是商业大楼,也是商业利益需要啊。可是最后确定纽约盖一个帝国大厦,这是因为政府要把它当成纽约标志性的建筑,有国际影响,有社会影响。

所以一个城市搞拆迁,原来的棚子、小房子要拆掉,也可以说这是美化城市、发展城市的要求。一个城市不能都是原来这种破房子,也要从商业利益考虑。当然把所有的商业利益都叫社会公共利益是不对的,但是把商业利益理解得很窄也不行。比如说北京三环以内要建一个超市,这是商业利益需要,超市已经很多了。可是现在六环新盖了一个居民区,那地方没有商业点,在那儿建一个超市,可能就是便民措施,也是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所以我一再说这个问题非常复杂,不能够仅仅因为他盖了一个商业用处的楼,这个东西就是商业利益的需要,还要谨慎来对待。

19 是不是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如何判定,需要一定的程序。三峡百万人要搬迁,要全国人大来讨论,一旦决定就只好搬。重庆的这个案例,是不是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肯定不是一个人自己决定的,它要符合法律的程序。假如已经经过了合法的程序,这个“钉子户”仍然坚持说这不是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继续拒绝搬迁,就不妥了。

经济观察报:那么,第二个问题是什么? 江平:第二个问题就是搬迁怎么给予补偿。

《物权法》规定,征收农民的土地,除了要给土地补偿费、安置费、地面青苗或者果树的赔偿外,还特别要加上被征收土地人的社会保障费用。这对保护老百姓利益是非常重要的。农民本来就是靠土地为生的。过去农民没有社会保障,就靠土地作为社会保障,最后什么也没有了,他有一块地还能够生活。你现在把土地征收了,就要给他社会保障费。

至于城市居民搬迁,《物权法》第42条规定,拆迁的房子一个要给予拆迁的补偿,一个要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这个怎么来理解?第一,拆迁补偿当然是补偿费用,绝对不是实物的,过去我们拆迁还有实物。我把这儿的房子拆了,我给你那儿的房子。现在都没有了,现在是货币补偿了。法律并没有规定把房子拆了以后,一定在原地给你同样的房子,现在重庆的拆迁户说了,你把我拆走了可以,你要在原来的地方给我同样平米的房子,这就不合理了,因为并没有说必须在原地给你,而是说给你拆迁补偿。第二,补偿费用多少才合理呢?法律规定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就是说原来有的面积要保障,原来的位置也应该大概差不多,这个保障的位置不是说在同一位置,而是说补偿的钱可以在相似的地方买套同样质量、同样面积的房子。这个费用不能使原来的居住条件降低,但也不是必须在原地给你,只是保障居住条件。所以任何人在补偿的时候,要求必须是在原来的地方、原来的朝向,再给同样的面积,这是不可能的。如果这个地方搞一个很高的现代建筑,派给你一层,这合理吗?

经济观察报:可拆迁户就是认为补偿太少了,怎么办?

江平:这就是我要说的第三个问题:如何救济。

对于被拆迁的人,权利需不需要救济?当然应该救济。如果补偿你的不足以买同样的居住条件,或者被拆迁人的权利确确实实受到了侵犯,当然应该获得救济。拆迁人可以到法院去提起诉讼。如果政府决定错误了,也可以要求撤销这个决定。但是我们现在的《物权法》并没有规定。原因这并不是《物权法》的内容,这是《行政诉讼法》的内容,其他法律的内容。

经济观察报:问题可能恰恰出在这里。

江平:对。现行《行政诉讼法》只允许老百姓对于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如果按照重庆市政府补偿的办法,该补100万,只补了60万,你可以向法院提出来。但如果重庆市政府规定的补偿办法就是60万,你认为60万不合理,这就没法告了。因为这属于抽象行政行为,是针对所有人的,老百姓不能对于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这是最大的问题,这个“钉子户”的关键问题是怎么能够得到救济,现在的法律上还没有现实的救济渠道。

许多地方的开发商在拆迁时,依照的标准往往是政府制定的标准,当然开发商有自己的余地。既然有这样的余地,开发商为了解决尽快开发——否则损失更多——越到最后的“钉子户”就越多给钱,实践中就形成了“谁早搬,谁拿得少,谁后搬,谁拿得多”。这不是因为政府补偿标准不一样,而是开发商操作的时候造成的,这样的做法实际上是鼓励大家都不搬。按道理政府补偿多少就是多少。所以我们将来《行政诉讼法》可能还要修改。现在很多学者建议,《行政诉讼法》应该对这种抽象行政行为能够给予补偿,将来可用这种条款解决问题。

20 所以“钉子户”第三个问题就是,他应当有什么样的救济自己的权利、怎么来保护权利?认为补偿不够怎么办?他认为补偿太少了,如果真的少,现在法律没有救济手段,对他也不合理。当然,如果他要求满足他原来四个条件,我认为是无理的。

经济观察报:第四个问题呢?

江平:如果救济手段已经穷尽了,该保护的也保护了,该申诉也申诉了,最后终究还要有一个公权力的行使。如果现在法院已经做了裁决,法院要来执行,还是要尊重法院的,除非法院撤销裁决。任何一个国家,法院的最后判决和裁决都是不可动摇的,这是最高权威,任何事情到了最后只有靠法院,如果说连法院也不理睬,法院裁决了我也不动,这是民粹主义,而不是以民为本。我们所讲的保护个人利益,也不是说任何人认为我要怎么办就怎么办。这也是我在接受《东方早报》采访时说的意思。

应该说,这个事件让全世界看了笑话。一种笑话是:这是政府逼老百姓非法搬迁,逼得人家只好这样了。另一种笑话是:你们政府是个软弱的政府,法院都决定要搬迁了,人家就是不搬,你们也毫无办法。这两种笑话对我们来说,都不是光彩的。

如果政府确实侵犯了公民权利,该怎么保护就怎么保护。如果政府决定拆迁,公民无理地拒绝拆迁,一旦法院做了决定,该怎么执行就怎么执行。不然的话,中国叫什么法治国家?侵犯老百姓利益是不对的,无政府主义也不对,民粹主义也不行。一个国家既要有自由,又要有秩序。给你的自由如果保障了,那你要尊重秩序;给你的自由没有保障,你也要依照法律的程序来要求保护。只能这样。从这个意义上说,一个法治国家要完善,应该体现出这个精神。

我们究竟要民本主义,还是要民粹主义?

经济观察报:近两年有这样一种现象:只要有专家说话,往往被大众指责,而且是蜂拥而上。例如吴敬琏先生的一些发言就是这样。

江平:大家觉得我们的话侵犯了弱者,现在一看是弱者,大家就都同情他,而且形成了这样一条“规律”:只问是否弱者,不问是非与否。

经济观察报:现在有人说,江平在为利益集团说话,说江平的屁股坐到了奸商和腐败官员的板凳上。

江平:(笑)他们爱怎么说怎么说吧。面对社会不公,应该鼓励大家去抗争,但是抗争还有正当手段和不正当手段。我们是法治国家,应该在法治的轨道里解决问题,包括抗争也应该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

经济观察报:现在这么多人群起攻击您,而支持您的很少——有网站调查,支持您的只有6.8%,您对此作何感想?

江平:(笑)我很喜欢龚自珍的诗句:“世事沧桑心事定,胸中海岳梦中飞。” 我想提醒人们,民本主义并不等于民粹主义。民本主义是考虑到人民最大的利益,民粹主义就是只要老百姓提的意见你就要考虑,人民的意见最纯粹,民意是至高无上的。不能这样。我们作为学者,还是从社会的角度出发,发表自己深思熟虑的意见。如果补偿合理,应该搬迁,你仍然拒绝,那这个社会会成什么样子呢?

市场经济又要有自由,又要有秩序。我过去一直呼吁的都是自由,但是总有个限度吧。《东方早报》电话采访就问一个问题,他说法院已经判决了,您觉得怎么样?我说法院判决了,该执行还是要尊重法律,要执行。这个问题我应该怎么回答?我说法院你也得抗拒,我不能这么说吧?我不能说法院判决咱们也抵抗,法院判决也坚决不执行,我还搞什么法律?!

经济观察报:如果问您一句话,您到底是坐在弱势群体一边,还是坐在强势群体这边,您如何回答?

江平:我只坐在法律一边。

21 强势群体错了,强势不对;弱势群体不对了,也是弱势不对。法律不能说任何情况下都保护弱势群体,这要看弱势一方对不对。如果只笼统问一句你是强势还是弱势的,如果我是弱势你就得什么情况都要保护我,这就麻烦了,这就是典型的民粹主义语言,典型的民粹主义思想。我们究竟要民本主义,还是要民粹主义?

法律本身代表了整个人民的利益,大多数人的最大的利益。《物权法》必然要引起各种利益集团的冲突,所以《物权法》对各方面的利益都要考虑。我们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劳动合同法》草案提出来了,到现在社会上有10多万条意见。如果说《劳动合同法》应该保护劳动者没问题,如果胆敢说《劳动合同法》要保护企业家利益,就会有人怒气冲冲地责问:你屁股坐在哪儿啊?你是站在强势集团的利益上,还是保护劳动人民的利益?谁都知道要保护劳动人民的利益。可是你要冷静下来想一想,法律如果过分保护了劳动者利益,最后结果是什么呀?最后企业家也不干了,关门了,这样工人还是要失业,最终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法律本身要考虑各种不同的利益,富人也要保护,穷人也要保护,强势弱势都要保护。我们《劳动合同法》既要保护企业主的利益,也要保护劳动者的利益,这是很清楚的。在中国现在的阶段里,劳动者利益受到损害,那么多农民工利益受到损害,当然我们要保护,但是不能因为我强调了一下保护企业家的利益,就说我的屁股坐到企业家的板凳上去了,是不是?如果保护劳动者利益过头了,最后社会恐怕就要倒退了。

所以利益制衡不是只考虑一方,哪怕你是弱势阶层。这是从整个社会的发展角度来看的。在中国现在这样一个发展阶段,你要考虑各方面的利益。吴敬琏教授的许多观点也是这个意思。我自己认为是理智的,我是从整个国家法制建设的要求来说。我们应该考虑保护弱势群体,我自信我每次讲话都是这样。但是并不等于说弱势群体就可以滥用自己的权利。我们的《物权法》说,任何人不得滥用权利,私权要保护,但是私权也不得滥用。我认为不对我就抗拒,我认为不行我就不搬,法院判决我也不执行,政府我也不管你这套,看你最后能怎么样?——这不是我们现在要鼓励的一种精神。

经济观察报:有的人这样说,“江平需要下放到农村,好好过一段,才能成为真正的人民的法学家”。

江平:我也被打成过“右派”,我当过22年“右派”。为什么要到农村才能成为法学家呢?我看这仍然是一种“左”的观点,只有到农村去,才能够成为什么家吗?我觉得这是很荒谬的。真正是农民的,也许不一定真正能够代表人民;真正能够代表农民的,也许他还不是农民。能够说任何一个农民就能够代表农民的利益吗?也不见得。议员不见得就是农民的议员,但完全可以是代表农民利益的议员。

经济观察报:人们现在都认为重庆“钉子户”是《物权法》颁布后的第一案。我们感觉这一案可能预示着将来《物权法》在具体操作中要遇到很多问题。您看,现在围绕着“钉子户”案有那么多愤怒的声音,这与物权法草案讨论时很相似。

江平:人民的愤怒可以理解,但也不能说所有人都是奸商,也不能说为富人说话就不对了,现在不就这样吗?动不动你就站在谁的利益上说话,你的屁股坐在哪里去了。我觉得这个不好,我们还是应该就事论事。

经济观察报:这种两分法,我们太熟悉了。

江平:是啊,把富人和穷人作为两个阵营对立起来看待,一思考问题就是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这还是过去的阶级斗争观念。这不是理智的思维,不是科学的思维,而是情绪的语言,我觉得我们现在不应该任由情绪来控制自己。

《秋菊打官司》的官司——科斯定理与权利保护

《秋菊打官司》的官司、邱氏鼠药案和言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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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力

说明:这篇文章很老了,是十多年前发表的,但它是苏力老师的代表作,绝对是中国法学的经典。我本科期间读了它才知道学问是这么做的——原来我一直以为就是多背教材,写论文是东抄抄西抄抄。认真读这篇论文,体会苏力的思路,了解科斯定理对中国法学的影响。至少,你应该知道权利配置的基本原则,学会用这种方法分析实际的案例。

为了方便大家阅读,我把苏力老师文中的注释去掉了,因为我觉得注释对考研的同学来说用处不大,大家重要的是获得一种分析问题的方法,希望苏力原谅我。

1994年12月和1995年2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和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贾桂花诉青年电影制片厂的侵犯肖像权案(此后称贾案)、邱满囤就邱氏鼠药提出的侵犯名誉权案(此后称邱案)作出了初审和二审判决。尽管这两个案件所涉及的人物和事件并不十分重大,且都是下层法院作出的判决,然而,在我看来,这两个判决可能是近年来我国司法活动和法治建设具有普遍和深远意义的判决。其意义之重要不仅在于近年来呈上升趋势不断发生新闻舆论、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的某单位或个人“侵犯”公民、法人的名誉权、肖像权的案件纠纷,因此这两个案件具有指导意义;而且它们涉及到中国当代社会的权利的总体配置和其他一些理论和实践的问题。法学界有义务将中国司法实践及其理论内蕴加以提炼、升华,使之成为法律活动的自觉。这不仅是对我国的法学研究的理论挑战,而且这一努力有可能对中国的法制实践产生深远的影响。

在近年的众多名誉权案件中,之所以选择这两个案件,我有特殊的考虑。选择贾案是因为这是一个“难办的案件”(hard case),而西谚有所谓“难办的案件〖容易〗引出坏法律”(hard cases make bad law)之说。在这个案件中,原告贾桂花是一个事实上受到伤害的“弱者”;而被告是社会、经济地位都比较显赫的电影界人士。因此,就社会情绪来说,容易倾向于贾氏;然而一审判决却对贾氏不利。因此,这一案件可能比其他案件更能提出一些不易为我们的直觉觉察并接受的问题。选择邱氏鼠药案,则因为这一案件所涉及的是科学技术界,而不是一般的新闻、文艺、出版界,因此使本文所讨论的问题得以延伸,具有更为普遍的意义;此外,这一案件的二审判决体现了一种我认为对今后司法审理这类案件具有指导意义的原则,值得在理论上加以分析阐述并推广;最后,围绕邱氏鼠药案件所引出的最后结果(邱氏鼠药被禁)比任何其他案件都更现实、更直接、也更充分地例证了保护言论自由不只是抽象的公民权利保护,而且对社会的经济文化建设会产生直接的积极后果。

一、案件与问题

有必要将这两个案件情况及背景作一简单介绍。

《秋菊打官司》摄制组在陕西宝鸡进行纪实性摄影时,摄下了一位在场卖棉花糖的公民贾桂花的形象。贾氏本人自称因“生理缺陷”(贾氏患过天花,脸上有麻子)从来“连照相都不愿”。影片公映后,贾氏形象公之于众大约四秒钟左右(但并不能明显看出患天花的痕迹)。有熟人嘲弄贾氏“成了明星”,“长得那样还上电影”;其子在校也遭人戏谑;这使贾氏极为痛苦。为此,贾氏经律师代理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向《秋菊打官司》剧组所属的北京电影学院青年电影制片厂提出诉讼,认为《秋菊》剧组以盈利为目的(因电影是商业发行的)侵犯了她的肖像权,要求影片摄制者向其公开赔礼道歉,剪除影片拷贝上贾氏的镜头,同时赔偿贾氏精神损失费人民币8000元。此案经过审理,海淀区法院于1994年12月8日作出了一审判决,认为《秋菊》剧组的行为不构成侵权,驳回贾氏的诉讼请求。贾氏不服,目前此案已上诉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此案判决似乎获得了文学艺术和新闻报道界的好评,认为这一判决是公正的,实事求是的。在此案初审判决的同一天,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就采访报道了这一事件。报道中,赞同此案判决的人指出,如果这种摄影行为构成侵权的话, 23 那么“以后电影(电视剧、纪录片、新闻报道)没法拍了”。尽管该采访报道是相当平允的,但主持人敬一丹在结语中评论说,此案的决定表明“个人利益应当服从社会利益”。然而,此案的判决、特别是电视主持人的评论,引起了一些人的不满。在私下论及此案时,许多人,包括一些法学界的同人,都倾向于认为《秋菊》剧组事实上给贾氏造成了伤害,因此,应当给予贾氏赔偿。他们认为,尽管这种赔偿也许会给以后的文学艺术、新闻报道带来一些不便,但在市场经济发展、人民的权利意识增长的今天,同时考虑到中国社会长期以来过份强调个人利益服从社会利益,应当侧重于保护公民、特别是普通公民的权利。

与此案相联系,近年还发生了多起有轰动效应的侵犯名誉权案。其中之一是1995年2月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结的邱氏鼠药案。邱满囤是河北省的一位公民,声称发明了一种诱杀老鼠的特效药,在这一技术的基础上,邱氏创建了一个颇有名气的老鼠药工厂。五位科学家根据他们的经验和一般的科学原理,在未对邱氏鼠药进行实证研究的情况下,在科技报纸上对邱氏鼠药和邱氏鼠药的宣传提出了批评;他们认为邱氏鼠药中含有某种或某些对生态有害而为国家法令严格禁止使用的有毒化学物质,认为科技界和新闻界应当严肃认真对待这种科学的或涉及科学的问题,防止伪科学的泛滥。邱氏因此对这五位科学家提出诉讼,认为科学家的批评违背了真实,侵犯了邱满囤本人和邱氏鼠药工厂的名誉权。此案一审的中心问题是邱氏鼠药中究竟有没有为国家严格禁止使用的有毒物质。据称经6次实验检验,结论是一半对一半;在没有结论性实验报告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判决邱氏胜诉。科学家们不服,上诉。二审判定科学家的批评没有侵犯邱氏的名誉权,但对邱氏鼠药中究竟是否含有违禁物质未作判决。这一案同样自始至终引起了一定的争论。科学界人士一般认为,这五位科学家的言论没有侵犯邱氏的名誉权。但此案之所以能够立案审理,并有一审判决,显然是认为在此案中科学家有侵犯邱氏名誉权之可能;而且二审的判决似乎也留下了一个尾巴,没有对邱氏鼠药中是否含有违禁物品作出决定。在习惯于强调“以事实为根据”的我国法学界,一些学者和律师在私下曾认为,此案的关键问题是邱氏鼠药究竟有没有违禁物质,因此重要的是查清这一事实;无论什么人,包括科学家,都必须对他的言论的真实可靠负责。

二、权利的冲突

表面看来,这两个案件中所涉及的问题是比较简单的,贾案中涉及的是肖像权问题,邱案中涉及的是名誉权问题。但如果仅仅按照原告律师的请求来界定案件的核心法律问题,并进行审理,我认为,那么无论其最后的判决结果如何,都将失去其重要性,并且都将不利于被告一方。换言之,即使在作为个案的这两个案件中被告一方赢了,那么在此后的同类案件中,处于与被告类似境遇的其他一些人仍然会受到这种诉讼的威胁。这是因为,案件界定、审理的问题未能有效地回答正在发生的或即将发生的诸如此类的案件中体现出来的当代中国社会中的权利配置问题。而事实上,我们看到,在围绕这两案的社会轰动效应中,人们所关心的绝不仅仅是贾氏是否受到了伤害(这个问题不同于《秋菊》剧组是否侵犯了贾氏的肖像权),或者科学家们的批评是否完全准确。这些问题只是对当事人本人才是重要的。人们所关心的实际是这些案件判决中所体现的社会中一些权利的总体配置。上面提到的电影界说如果贾氏胜诉“以后无法拍电影了”,以及在邱案发生之后许多著名科学家纷纷出面为五位科学家呼吁,就是一个明证。尽管由于种种原因,他们未能或无法明确将他们的关切以一种更为普遍的法律语言表述出来,但至少表明人们所关心的并不仅仅是案件本身的结果。那么他们要求的是什么呢?

我认为他们所关心的实际上是一种广义上的言论自由权或表现自由权。具体到贾案那就是,当文艺家行使宪法赋予的文艺创作的自由权时,尽管他无意伤害他人,却有或者没有过错地(这句和下局话中的过错都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而是常识意义上的)伤害了他人,文艺家是否应当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应承担多少,什么是恰当的限制。而在邱案中问题是,当科学家行使宪法赋予的科学讨论自由权和公民的言论自由权时,尽管他无恶意伤害他人名誉 24 权以及相伴的财产权时,但有或者没有过错地上造成了事实上的伤害,科学家是否应当对这种伤害承担责任;应承担多少,什么是恰当的和必要的限制。因此就此案本身来看,其所涉及的并不是“个人利益服从社会利益”的问题,而是两个个体之间所主张的两种权利的冲突。我个人认为,这才是这两个案件中提出的更为根本性的宪法性问题;也许应当首先解决这些问题之后,然后才能对这两案的具体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并且也只有在这一构架下,才能作出更具普遍意义和更为深刻的分析。

当我提出这样一个宪法性的法律问题时,人们也许很快就会意识到问题的重要性,并根据各自的偏好而得出一些判断。支持文艺家和科学家的人们(包括他们自己)很快会提出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的根本性权利,而相对说来,肖像权和名誉权可能相对次要一些。而支持贾氏或邱氏的人们完全可以很快提出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从来不是、在任何国家也不是绝对的;并且宪法第38条也有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确,“言论自由”从来也不是绝对的,然而,肖像权和名誉权也从来不是绝对的(我将在后面论述这一点)。因此法学家也许无法仅仅以法律效力的等级性等法理原则来支持这种或那种观点;而必须深入分析这种权利的冲突。

提到权利冲突,我更愿意称之权利的相互性――美国法律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科斯的一个重要发现。科斯在分析“公害”(nuisance)及诸如此类的侵权案件时指出,传统的做法是要求公害施放者对其引起的公害给予损害赔偿;这种似乎是毫无疑问的做法实际上“掩盖了不得不作出的选择的实质。人们一般将该问题视为甲给乙造成损害,因而所要决定的是:如何制止甲?但这是错误的。我们正在分析的问题具有相互性,即避免对乙的损害将会使甲遭受损害,必须决定的真正问题是:是允许甲损害乙,还是允许乙损害甲?”在贾案和邱案中所出现的正是这样一种情况:表面看来,是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权利;但如果换一个角度,并且不预先假定哪一方的权利更为重要,我们就会发现如果我们满足原告的请求,就侵犯了或要求限制被告的权利。因此,无论法院的最终决定如何,只要它保护一种权利的时候,实际上必然侵犯另一种权利。这就是权利的相互性。

科斯的分析对传统的法学理论提出了重大挑战。传统的法学理论一般认为,权利与权利之间是可以划清界限的;严格依法界定并保护一个人的合法权利时,实际上也就是界定了和保护了他人的权利。然而,从这两个案件上,我们发现情况不是如此,我们发现的是权利是交叉重叠的,在两个权利之间无法找到一个互不侵犯的界限,除非我们专断地认定一个界限并声称这就是互不侵犯的界限。即使作了这样的界定,也只能在字面上保持权利的互不侵犯,它没有而且不可能改变权利的相互性。

在现代社会,权利相互性是一种极其普遍的法律现象。科斯所说的公害和污染的现象是这样的;而我们日常生活也经常遇到这种情况。例如深夜仍在营业的舞厅,其音乐影响了我的休息;从理论上看,我有不受打扰的“权利”,而舞厅老板有利用其财产营业收益的权利。又比如,从理论上看,任何人都有不受因他人的行为而受严重感情伤害的“权利”,但有多少子女在行使其婚姻自主权时使其父母痛心疾首、要死要活?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人们的交往日益频繁,这种权利的相碰撞的可能性日益增加,我们事实上总是处在一种权利相互性的境地。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仅仅一般地在法律文本上承认公民或法人有权利是远远不够的,因为所有这些被承认的权利在某种程度上或在某些时刻可能发生冲突。对法律活动来说,也许重要的不是承认权利,而在于如何恰当地配置权利,并因此给予恰当地救济。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普通法上的权利一直同司法救济相联系,有“无救济就无权利”之说法。

三、权利的通约和权利的配置

如果承认权利的相互性,我们应当如何判断保护何种权利,保护谁的权利呢?传统的法学理论对此没有给予论理充分的回答,甚至没有给予提示。似乎除了作出某种关于权利的价值判断之外,谁也不能合乎情理地并令人信服地声称自己的权利是优先的,并因此要求他人 25 的权利必须为自己的权利让步;而除了对诸多权利分享类似的价值判断之外,谁也无法心悦诚服地接受他人的价值判断。科斯认为,在出现权利相互性的时候,如果交易成本为零,无论初始权利配置给谁,最终的结果都将是一样的:产值最大化,或避免最大的伤害。但现实生活中,不可能有交易成本为零的理想状态,交易成本将总是为正;在这种情况下,科斯的研究发现,不同的初始权利配置,将产生出不同的社会总产值。因此科斯主张,在权利冲突时,法律应当按照一种能避免较为严重的损害的方式来配置权利,或者反过来说,这种权利配置能使产出最大化。我认为,这一原则也适用于邱案和贾案中的言论自由权和肖像权或名誉权的配置。

有人会指出,科斯讲的是产权的配置,而我们在此讨论的是人身权和自由权。这两种权利是不可通约、不可比较的;因此,这两种权利是无法在同一层面上配置的。

我承认,在一般的传统的法学理论上,这两种权利也许是不可通约的,因此无法谈配置和选择问题。但在更抽象的层次上,这两种权利也许是可以按照科斯定理的原则加以配置的。不仅科斯本人就曾在一篇文章中谈到他不相信商品市场与思想市场之间的区分是有根据的,不认为这两个市场之间有根本的差异;而且事实上,只要我们稍稍从法学家的规范性(ought to be)立场偏离,就会发现,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经常将一些权利转化为另一种权利,并加以比较和交换。例如,作为人身权之一的肖像权原则上是个人性的,但肖像权事实上是可以通过契约转化为财产权的。日前发生的几起肖像权诉讼中,造成争议的常常是侵权人未给予经济补偿就使用了他人肖像,而一旦给予经济补偿之后,这一争议就消失了。如果肖像权真的是一种不可转让的绝对的人身权,那么在给予了经济赔偿之后,为什么就可以继续使用某人的肖像来作广告?事实上,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中,包括我国的许多民法理论著作中都认定侵权行为(包括侵犯肖像权)引起的是“侵权之债”。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自古以来就有学者认为侵权损害赔偿实际上可以说是一种事后的、“非自愿进行的”交易或权利转让。这说明那些表面看来不同种类的权利是可以或可能通约的(同时也说明了肖像权或名誉权同样不是绝对的)。如果认可这一点,那么权利配置不仅是可能的,甚至是必要的;而且,这也必然得出言论自由也不总是绝对的,在一定条件下,言论者必须对由自己的言论所造成的后果负责。

那么在贾案和邱案中,应当如何配置权利呢?哪一种配置,能避免更大的伤害,或产生更大的总体社会效益呢?这就必然涉及到权利配置的方式问题。

四、制度和权利配置方式

社会权利的配置有两种基本的方式,一种是制度化的方式或规则的方式。这种方法既存在于普通法国家,也存在并且更多存在于欧洲大陆法系国家。这种权利配置以宪法或成文法的规则形式将权利规定下来,或通过司法而确立为原则,并通过法学家的理论阐述来限定和解释。例如,言论自由在许多国家,无论是普通法国家还是大陆法国家,都被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优先于其他权利。另一种“权利配置方式”则衡平的方式,或个案的方式;法官针对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合乎情理的处理,可能有或没有一般的规则。在这种配置方式中,“权利”是该案中的具体的权利,“义务”是该案中的具体的义务(也许根本不使用权利义务的概念)。由于这种权利配置方式不重视规则的一般性,过多受具体案件中具体事实的左右,因此不容易产生一般的、确定的法律上的权利概念和权利预期。因此在一定意义上甚至可以说,这里没有权利的制度化配置,而只有个案中的“利益”配置。这种“权利”配置方式在中国传统司法中比较突出。近代以来,尽管中国实际上采取一些制度化的权利配置,而当代中国又在理论上提出了法律制度化的重要性,但由于传统的影响,由于“制度”在中国往往被理解为组织机构,而较少理解为规则化的运作或游戏的规则;因此在中国当代司法和执法实践和人们解决纠纷的思想上仍然受传统很大影响。因此,所谓的权利配置,是指这种制度化的权利配置。所谓最大效益的权利配置,并不是指、至少主要不是指个别案件中的 26 最大效益的权利配置,而是指社会的制度化权利配置。因此,贾案和邱案必须在这种配置的背景下加以考虑。

五、言论自由的重要性

尽管言论自由的重要性为众所周知。然而,如果要对初始权利进行配置,我们无法先验地确定一种权利的相对重要性。因此,就论证各种权利的相对重要性而言,我们首先就必须有这样一种制度或这样一个“市场”,使得当事人(不仅仅是诉讼的当事人,而且包括所有关心案件结果和判决意义的人――科学家、文艺家、法律家以及大众)都能够表示出(signal)他们的对权利的偏好或他们对这些权利的相对重要性的判断。在这一方面,尽管言论自由不是唯一的表达途径,人们的社会生活的行为本身往往就在表达、认定和确立这种权利的相互性,但言论自由往往是表达的一种最重要、最便利的方式。因此,在这个意义上,言论自由可以说本身就是这样一种公共选择或社会选择得以进行的先决条件和前提条件;因此具有一种逻辑上的先在。

当然,法律不是或不仅仅是逻辑,因此这种逻辑的论证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现实。对此,我无须重复各国学者的很多论述;我想在此添加的是针对我国国情和这两案案情的一些新论述。

首先,言论自由的重要性不在于其被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从根本上看,而在于这种规定的制度效益。近代以来世界各国一直将言论自由,在此具体体现为文学创作的自由和科学讨论的自由,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并写进宪法;而对肖像权和名誉权的保护一般都由民法来保护。之所以这样规定,固然有一些意识形态的原因,但并不完全是或仅仅是意识形态的原因;也决不仅仅是一种“统治阶级的意志”的结果。一种权利之所以能够长期坚持下来,被接受为是社会中公民的基本权利,必定有一定的超越了表面的意识形态之论证的合理性。这种合理性和正当性,尽管有人基于概念化的普适人权,但在我看来,更主要的可能在于它给现代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实际效益。文学艺术自由带来了大量的精神产品(不否认也有伪劣产品),其受益者不仅是作者,从根本上看受益的是广大的社会公众(否则他们不会自愿花钱去消费)。而科学批评的自由更大大促进了科学的进步。可以说,近代社会的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言论自由”。因此,在似乎专断的意志和纯粹的价值判断的背后,似乎有一种权利配置的绩效原则在起作用。

其次,尽管言论自由不是绝对的,而且从来也不是绝对的,但是对于我们这个民族的社会科学文化经济政治的发展来说,对于我们这个正在改革、追求更为开放的社会来说,我们必须选择一个基本的方向。我们是否应当更多地或优先保护这种文化艺术和科学讨论的自由,将之规定为一种通例,一种规则?这种制度化配置的言论自由权利将对我国的改革开放更为有利。而且为了保证社会主义的民主法制的发展,特别是为保证公民的政治言论的自由,也必须有一个更为宽泛的、包括了一般的非政治性言论的自由。我们不可能设想,在一个国度里,对文学艺术的创作自由和科学批评的自由有相当严格的限制,而能有政治上的高度言论自由和民主。

不可否认,言论自由在能够给每个人和社会带来收益时,个人和社会也必定会为此支付一定的成本。会有一些人因这种自由受到有意和无意的损害。例如,在文艺表现自由的旗号下肯定会有一些淫秽荒诞的出版物;即使是认真严肃的科学讨论有时也可能压制了一些新发现,更会有人打着科学的旗号搞迷信(近年来有一些所谓的气功大师其实就是搞巫术)。但问题是,又要马儿跑,又要马儿不吃草作为理想是好的,但现实中却是不可能的。我当然希望每个人的一言一行都对尽可能严格谨慎,对他人和社会负责。但问题是这种理想的状态无法实际操作。只要我们想一想,我们当中有谁一生中没有有意无意地说过几句言过其实的、可能对他人有所伤害的话呢?而且,即使是严肃认真的言论或表现,其是否构成伤害也并不完全是由言论本身造成的,而是与环境和接受者本人的情况相联系的(例如贾氏就可能比有 27 与她相似的“生理缺陷”的其他人对上镜头更为敏感)。因此,对这个人可能不够成伤害的言论会使另一人感到受了伤害,对一般人不够成伤害的会使某个特定的人感到受了伤害。如果我们的法律要求人们言行时考虑到这一切情况,这种法律岂不是过于苛刻以致无法运作了吗(因此,法律总是强调对象的一般性,而拒绝过分的“因人而异”)?为了避免更大的伤害,因此,根据我国的国情和未来的发展趋势,我们必须作出制度性的权利配置选择。

第三,更大程度的言论自由可能是从根本上改变贾氏以及与她相似的其他人的境遇的最深刻和最有力途径。我们只要想一想,就会发现真正伤害贾氏精神的只是由肖像引发的,造成这一伤害的最主要和最直接原因是她周围那些不尊重他(她)人而当面或背后嘲弄贾氏的人,这是由于我们社会中的某种封闭性造成或促成的。如果贾氏一直生活在一个更为开放的社会,她周围的熟人思想更为开放和尊重他人,也许就不会而对贾氏作那种伤害性的评论;而即使有人这么做,贾氏也不可能感受到那么强烈的痛苦以致提出诉讼。我这里的境况虚拟并不是要否认贾氏受到了某种伤害,而仅仅想论证,给予文学艺术创作自由以更大的保护,也许是改变贾氏以及类似者的境况的一个重要甚至更为有效的途径。

在法律上将这种初始权利配置给言论者,并不是说在贾案和邱案中《秋菊》剧组和科学家们就一定总是正确无误,更不是说他们可以利用这种权力肆无忌惮地损害他人。而只是说,在一般的情况下,至少当他们不是有意或恶意利用这种言论自由伤害他人或有重大过失并从中获利时,即使他们的权利行使损害了他人的某些利益,也应当受宪法的保障。如果要对他人的言论自由加以法律上的限制,权利主张者必须能够提出足够的证据证明言论者有法律上认可的过错并造成了或可能造成更大伤害、且这一限制不过多影响他人行使言论自由。换言之,要在涉及限制言论自由问题的侵犯名誉权或肖像权的诉讼中获胜,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权利主张者不仅要提出受到或可能受伤害的证据,并且要证明:

1、言论者主观上有法律上认可的过错(过失、故意或恶意伤害);

2、这种过错的行为造成了或可能造成伤害,且这种伤害比限制言论自由所带来的伤害要大;

3、请求的限制不会具有太多的“外溢效应”(完全没有几乎是不可能的)而造成该言论者和其他言论者未来的言论自由权受到重大或实质性的限制。只要满足这些条件,具体个案中的权利是可以变更的;但这种变更必须仅限于该案或限于同类案件中具体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不改变或危及改变这种总体的、制度化的权利配置。例如,一个人在影剧院放映电影时大声说话,即使他讨论的是非常重要的科学、社会或政治问题,影剧院的工作人员仍然可以请他离开,甚至请警察强迫他离开,他不得以自己的言论自由权为由而侵犯他人的权利。但是在这种例子中,对言论自由权的限制并不改变社会的总体的、制度化的权利配置。这位自由受限制的人仍然可以在自己家中、或适当的场合讨论他所要讨论的问题;他没有失去言论自由权,失去的只是在特定时间和场合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这种限制没有对他的总体的、或未来的言论自由构成实质性的或根本性的限制。

根据这一原则,我们可以说,目前许多已为法院接受、准备审理的相当数量侵犯名誉权案都是无法满足这些条件的,因此许多已经审理、正在审理或准备审理的此类案件实际上都难以构成应进入实质性司法审理的“案件”;在这样的原则面前,律师必然会趋于慎重提起诉讼,即使提出了,法院也可以无须进行实质性审查,可以以未满足举证责任为由而将其驳回或判其败诉。这样,司法机关就可能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解决一些具有普遍和指导意义的案件。这种做法,不仅将有利于规制我国目前有“滥诉”之倾向的名誉权诉讼,而且将大大便利人们对自己权利义务的预期和活动,从进而大大减少整个社会在这一方面无谓地耗费各种资源。

六、贾氏和邱氏的诉讼请求对言论自由的法律限制

根据上述标准,因此,有必要对两案原告的诉讼请求进一步加以考察,看看是否可能对言论自由构成实质性和重大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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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氏的诉讼请求有三项,赔礼道歉,减去镜头和8000元精神赔偿。赔礼道歉是否应当,取决于《秋菊》剧组是否有法律上的过错,而不仅仅取决于贾氏是否受到了实质性的伤害;此外是否有法律过错也是其他两项诉讼请求的基础。因此,如果就案件本身而言,也许我在此只要分析《秋菊》剧组是否有过错就可以了。但由于本文关注的并不是贾案或邱案本身,而是更为一般的言论自由权和其他权利之间的冲突问题。为保持论题集中,斟酌之后,我决定正文中不就过错问题对贾案进行分析,而仅考察贾氏的后两个诉讼请求是否对被告或对其他言论者未来的言论自由权行使构成了实质性的重大限制。如果这种限制很小,不会对权利配置产生什么制度性的普遍影响。那么,在有法律上的过错和因果关系的前提下,法院也许可以认可贾氏的诉讼请求。

我认为减去镜头的请求是不恰当的。这个四秒钟的镜头尽管有人物形象,但其在影片中的实际作用相当于一个空镜头,目的是展现一种社会氛围和调整影片节奏,它与剧情故事的发展并没有直接的必不可少的联系,至少有许多人认为剪去这个镜头对影片的完整性几乎毫无损害。因此,仅仅从解决纠纷来说,《秋菊》剧组完全可以在这一请求上妥协。但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这一请求是否对影片的内容有损害,而在于如果同意了这一诉讼请求,实际上,就是法律要求作者按照原告的要求来进行创作,就是要将原告的意愿强加在被告作者身上;而被告是有权利按照自己意愿进行艺术创作和表现的,尽管被告的权利行使给原告带来了某种实际的、但未必是法律认可的损害。尽管存在事实上的伤害,但被告的行为并非法律禁止的,甚至未必违反了一般的社会公德。如果在这种合法并可能合乎一般道德的范围内,仍然要求被告服从原告的意旨,这显然是对被告权利的法律上无法认可地过份限制。8000元的损害赔偿也有同样的问题。问题不在于钱多少或谁有无支付能力,而在于有没有道理。如果被告法院判决被告必须支付贾氏8000元,那么这实际上意味着的是被告只有在支付8000元后才能行使他本来就拥有的言论自由权。

如果仅仅限于此案,那么这些请求也许都不那么严重;然而,问题在于这个案件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一种示范作用。如果贾氏的请求得以成立,有人说《秋菊》中所有被纪实性拍摄而进入影片的大约300人就都可以以同样的理由起诉;“这样一来,根据小说《万家诉讼》改变的《秋菊打官司》,就真地陷入了‘万家诉讼’的尴尬境地”。这些语言显然是夸张的,肯定不会有那么多人会提出诉讼,即使提出诉讼其中绝大多数人也肯定会输。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即许多人都可以以此为范例而拥有诉因(cause of action)和诉权,这不仅会使文艺家以及许多人处于对自己的行为的法律后果难以预期,而且可能会迫不得已卷入大量诉讼之中。即使是善意的非批评暴露性的电视剧、新闻报道、绘画、摄影、甚至小说创作和文学评论(诸如“未经我的许可,对我的作品进行批评,使我身心受到创伤”之类的诉讼就可能出现。也将受到重大威胁。任何涉猎于这一领域的人都不可能有一个大致确定的预期,他将无法确定自己能够做什么,不能作什么,这将对言论自由构成实质性的限制。同样的道理,在邱氏案件中,就算科学家们的批评与事实不完全相符,并因此使邱氏鼠药工厂的经济收益受到了损害,那么又怎么样?如果每个科学家都必须对自己讨论的每个问题以至每个细节的完全了解才能发言,那么还有哪一位科学家敢批评其他人呢?谁敢保证――尽管是出于职业道德和好意――自己的理解没有一丝错误,尽善尽美了?还有谁敢一般性地就科学技术问题发表任何批评或表扬意见吗(由于要抽象,对任何一般现象发表看法必然会省略许多细节;而任何批评在一定意义上都是有意要使被批评者受到某种事实上的“伤害”)?这样的“严格要求”只能窒息科学研究、讨论和批评,只能阻碍科学技术的发展。

从事后看来,邱氏鼠药之所以最终被查禁,不就是因为有一些敢于进行批评、坚持自己的科学责任感和行使自己的科学批评的自由的科技工作者吗?如果没有他们的引起了诉讼的批评,也许今天邱氏鼠药还在继续污染着我们的生存环境。没有一大批这样的有责任感但也许有偏颇、固执甚至有偏见的科技工作者,我们的科学技术是不可能真正健康地发展起来 29 的。

更展开一点,社会科学家呢?如果法院接受邱氏的诉讼请求,并作为一般原则加以坚持,我们的社会科学家还敢对国家各级政府的计划决策或社会中的其他现象提出任何批评吗?我们其他个人(包括贾氏和邱氏本人)还可能对任何现象发表言论吗?我们对任何个人、单位或法人的有社会影响的批评都可能因不实之处而被指控为侵犯名誉权。那样一个社会是不可想象的,也是我们每个人包括邱满囤本人都无法忍受的。

在此,我还要提出两点以支持我的观点。第一,真正的自然科学技术(其他问题上可能有例外)是不怕批评的,因为自然科学特别是技术和技术产品的效力和效果一般都是可以重复测定的,其标准相对说来比较确定。因此,在自然科学技术问题上必须格外注意保护批评的自由。其次,在许多情况下,批评事实上也并没有损害产品或工厂或个人的名誉权。相反,这种批评甚至可能扩大了其名誉,增加了其销售。近年来,之所以有许多人或法人打这种名誉权、肖像权的官司,不仅事实上增加了其名望,甚至是有人有意借此来增加其名望,扩大或保持其影响。这种现象虽然不普遍,但其中的人情世故也许值得我们法律界和法学界深思的。

无疑,我们的社会要保护公民的名誉权或肖像权,但问题是以什么为代价,以多大的代价!

七、结语

至此,也许有些读者发现作者似乎没有回答贾案和邱案提出许多具体问题,相反提出了许多问题,却已进入了结语。这是因为本文虽然围绕了两个民事侵权案件,但其所关注的并不是其中一般的侵权法问题,而是其中隐含的宪法的、政制的(constitutional)的问题。本文的要义不在于提出一个具体的解决办法,而在于提出一些关于中国法治发展的重要问题。希望引起法学界和法律界的思考。

本文的核心是提出一个思路,提出这些案件中被许多人所忽视的重要的社会价值,提出权利配置的制度化的问题。因此当我们在处理一般的所谓民事的、刑事的、经济的或行政案件时,我们的律师和法学家们不能仅仅着重于“官司的了结”,而忽视一个社会中的纠纷所具有多重法律问题和普遍的意义。我们需要专门家,但我们应当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只有这样,才能对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才能使法学的研究成为法学,而不仅仅是“律学”。

应当指出,法学和法律界有不少人是出于保护公民权利(肖像权、名誉权以及与此相伴的经济权利)、特别是保护“弱者”的角度来为贾桂花案件“讨个说法”的。这种为在中国当代社会中公民权利的保障和发展的努力和热情无疑是应当肯定和褒奖的,这种努力保护“弱者”的道义感是可贵的。但我看到的问题更可能出在这里,当我们在热诚或极力推进和保护一种权利,并认为是正义在手而大义凛然之际,我们必须看到我们是否会不留心地削弱了另一种同样应当得到重视和保护的权利,特别是那种不具有显著并直接物质收益的公民权利,那些并非某个人所独占的公民权利,例如言论自由权。我们必须平衡这类案件中所涉及的各种利益。确实,我们生活在一个对公民的权利保护日益增强、而且也必须日益增强的时代。但我们从来没有、也永远不可能生活在一个没有风险、没有错误的时代。既然有风险,要有代价,那么总是必须有人(而不论他是谁)来支付这些风险的代价。将这种代价通过法律转移由他人或社会来支付,也许是可以的,有时甚至是必要的(例如通过保险制度),但如果考虑到不同个人之间的不同权利的冲突,也许我们应当对在同情心或直觉冲动下作出的决断略加迟疑。我们不能因保护了一种权利而伤害甚或否定了其他的权利。这里的问题不是或不只是谁支付得起这个代价,而是由谁支付了这种代价之后对这个社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作为制度的法律就应起到这样的作用,防止我们由于一时冲动而干一些貌似公正而其实未必恰当的傻事.同时,这也就表明道义上无可非议确的命题――保护“弱者”――在法律 30 制度上的局限性,因此必须有所制约。即使保护弱者也不应超越法律。因为当我们强调弱者而不是强调案件本身的是非时,我们实际上是主张调整法律的规则来迁就某个与案件当事人的具体因素。其结果必然是对“强者”和“弱者”适用不同的法律,实际上为法律面前不人人平等开了道。试想,如果在《秋菊》案件中,提出诉讼的不是贾氏,而是一位政府高级官员或一位社会名流,我们会对这一案件的审理有一个什么样的期望呢?目前的一审法院判决会引起我们的什么样的感觉呢?而且“弱者”“强者”之分别并不总是确定的,在社会普遍有保护“弱者”的心态下,弱者未必就弱,强者也未必就强。而法律所要保护的不仅是“弱者”的权利,而是要保护一切公民的合法权利。由此,我们也许应当重新反思我们对“法治”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习惯理解。我们不仅要强调政府官员、社会名流犯了罪也要受同样的惩罚,而且要注意不能因为某个人是“弱者”就在个案中改变法律(我并不反对就某个范畴的“弱者们”提供特殊的保护,但这种法律保护的范畴仍然具有一般性)。因为真正作为制度性的“法律”,而不是作为一种纠纷解决办法的“法律”,从来都是强调一般性,而较少考虑特殊性。这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髓,这就是同等法律保护的精髓。如果不注意在法律限度之内保护弱者,而片面地强调法律应当保护弱者,其结果必然是把法律仅仅作为一种可以在个案中随意更改以满足情感直觉的工具,不仅作为制度的法治不可能建立,而且正在形成的法治也会因此被破坏。

因此,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必须认识到法律和作为我们今天所追求之理想的法治(rule of law)或制度化的法律不是、也不可能是完美无缺的,它不能完全跟踪或满足我们的道德直觉。但也许正因为它的无情,它才成为一种制度;它的用途也许正是它的短处,它的优点也许就是它的弱点。现代的、作为制度化的法律或法治,它只是也只能对社会的权利作一种大致公正的配置,它不可能保证一切损害都得到绝对公正的赔偿,它所能实现的只是制度的公正,而不是、也从来不可能是“无讼”或绝对地在每个案件中令各方都满意的那种公正。作为权利的“right”并不等同于作为正确的“right”。因此,在努力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或法治的同时,我们还必须重视以其他社会机制或因素来协调社会,排解和解决冲突。例如,在贾案中,也许《秋菊》剧组在认定贾氏确实受到伤害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协商而自愿给予贾氏某些补偿,或自愿从影片中将贾氏的镜头剪减去。但尽管如此,在我看来任何人都不能通过法律的或其他手段来强迫《秋菊》剧组做那种道义上似乎是正确的事。否则,不仅违背了宪法的原则,而且对这个社会是极其不利的.还必须再谈到言论自由的问题。我国宪法规定了言论自由的权利,而且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这种权利正在不断发展。然而,从这两个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法学界还是法律界都没有人从这个角度提出这个问题,这本身就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在这些以及类似的案件中,各种直接冲突的当事人权利都有人在主张和维护,而唯独没有人为言论自由这种与每个人都有关、却又不直接有关的权利辩护。在此,我只能简单地指出,这反映我们的法律界和法学界尽管在理论上重视言论自由,但在实际上,还非常欠缺这种意识。也许是因为我们的宪法条文难以进入操作层面?也许,我们的言论自由概念过于政治化了,仅仅指直接的政治言论?这也许反映了“公共物品”无人爱护、或经济学家称之为“搭便车”的现象?无疑,政治上言论自由是重要的,但对于绝大多数公民来说,最常见的言论也许不是那么政治化的;特别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社会热点的转移,我们必须转变或扩大我们对言论自由的理解。言论自由是一种传统,需要我们在日常的不经意处精心维护和培养。特别是考虑在我国没有宪法法院或司法审查的制度设置、但有一定程度的法学传承的条件下,也许法学工作者应当承担起关注和保护这种“公共物品”不受各种无心或有意伤害的重任!

我以这样的角度讨论和主张言论自由,并非完全免除了言论者的责任;相反,这种分析恰恰提出了文学艺术、新闻报导以及其他有权势的知识界和职业界人士(包括本文作者)在行使言论自由权时更应当注意职业的道德自律。正如上面对这两个案件的分析所显示的,当 31 他们行使言论自由权时,有时即使是好意或无意,他们的言行也可能损害其他人的某些利益。他们必须理解到,社会之所以将初始权利配置给了他们,并不是由于他们个人有什么天然的优越,而是社会为了避免一种更大的伤害;他们应珍惜这种自由和理解自身的责任,应当格外注重职业道德和道德自律,这并不是要限制他们的权利,而恰恰是为了更好地行使这种自由权。

最后,还应当指出这两个案件的判决体现了我国法律实践正开始走向成熟。因此,我想对审理这两个案件的法官表示一位法学工作者的敬意。也许他们心中也并没有一种非常清晰展开的逻辑分析,但是他们的判决结果体现出了一种实践的智慧。

在贾案中,尽管一审法官由于答辩律师的问题而没有讨论言论自由的问题,但他们实际上考虑到了如果准予贾氏的诉讼请求,那么今后电影和新闻界就难以进行工作这样一个现实的然而又不是目光短浅的问题。这种思考实际上具有法律经济学分析的意味,尽管很粗糙。他们也没有按照一般的中国传统的那种就事论事的个案“公平”来思考决断这个案件(那样,贾氏就应当胜诉),而是在实践上将这个案件同中国社会的法律制度化联系起来了,因此他们的审理结果体现了法律是普遍的原则和制度的思想。而这不仅需要见识和眼光,而且更重要的是需要一种勇气――针对的是中国社会传统的思维方式和“保护弱者”的社会思潮。这并不是说他们的判决就一定要得到二审法官的认可,二审法官完全可以也完全可能基于其他事实和法律问题以及其他思考而推翻一审判决。但即使如此,这也并不意味一审法官们的思考和处理就完全错了;他们的思考和处理已经超越了一般意义上的对错,而获得了一种更为深刻的社会的意义。

在邱案的二审中,法官们没有考察一般中国人通常最容易关注的事实问题,即邱氏鼠药中究竟有没有违禁物质,而是针对了一个更为关键、更为基本的法律问题,一个二审法官有能力而且有权力解决的问题,即五位科学家是否有权进行批评,这种批评是否构成了对公民的名誉权的侵犯。他们机智、简单明了又直截了当地维护了科学家们作为公民的宪法基本权利。他们没有把作为法官的自己混同于科学家,没有试图解决他们实际上无法完全理解和解决的有关科学事实的问题;因此他们是在双重意义上坚守了他们的职务,即“有所为”同时又“有所不为”。由于这两个判决中法官的努力,尽管中国实行的不是普通法的前例制度,这两个案件中所体现出来的原则(而不是其结果)实际上对此后中国这类案件的处理必定具有、也应当具有某种意义的参照和指导作用,因而将产生超越这两个案件自身的社会影响。这是中国司法在成长的标志,是值得中国法学界和法律界庆幸的事;它反映出中国的法治建设尽管有许多问题,有些甚至是严重的问题,但毕竟开始有一种新的气象。正因此,我才在本文的开头大胆地说,这两个案件也许是中国近年来最重要的案件。其重要性不在于其所涉及的人和事,也不仅仅在于这些案件所涉及的问题,而且在于从这两个案件的处理中我感到中国法院开始从先前对事实问题的关注转向对法律问题的关注,法院的职能从仅仅重视解决纠纷转向了兼顾权利的配置,这意味着法院在中国当代社会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正在获得一种先前不具有的重要性。我相信,如果人们理解到这一点,就不会以这仅仅是两个下级法院的决定而轻视其中所隐含的、或许是深远的意义。

河南郑州中原区法院的判例法——判例法在中国

判例法的比较研究——兼论中国建立判例法的意义、制度基础与操作 张骐(也是北大的老师,有人说前几年的判例法题就是他出的)

一、走出司法改革中的两难选择之路——老调新唱的缘由

“判例法与中国”是一个老问题。十多年前,中国法学界曾经对此进行过认真的讨论。 之后,仍有学者不断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 如果再往前溯,早在七十多年前,就有中国学 32 者论述在中国实行判例法的必要性。 笔者这次老调新唱的直接目的,是希望通过判例法解决目前中国司法改革中、乃至法治建设中的一个不小的两难困境:司法独立与防止司法腐败。

法院和法官是中国法治建设的一支主力军。司法独立是他们行使职权、公正司法的基本条件。这些已经基本上成为人们的共识。可令人恼火的是,法院及法官队伍的腐败成为目前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成为当前“最大的腐败” 。司法腐败的事实招致了社会的严重不满以及基于这种不满而产生的制度建构要求,即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法院由以产生并受之监督、向之负责的国家权力机关,要求对法院审理的案件进行法律监督,即个案监督。然而,个案监督与法院不受干涉的独立审判是矛盾的。 一个有关对法院、检察院进行个案监督的法律草案的事实上被长期搁置,也说明了这一点。 这些情况表明中国在实现司法独立、司法公正过程中所面临的两难困境:一方面,建设法治国家、实现司法公正要求司法独立,另一方面,司法腐败的存在又使得对司法进行包括个案监督在内的多种监督的要求显得十分迫切。一位法学家曾说:“不独立还腐败,如果独立,腐败不更严重?”其实,笔者以为,司法腐败在一定程度上恰是司法不独立导致法官缺乏责任意识的结果。那么如何既贯彻司法独立,又有效遏制司法腐败?如此两难同时与中国法治建设的另一个更大的悖论相联系:即,一方面只有存在保证法律严格遵守和执行的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才能建成法治国家;而另一方面,只有在法治社会才存在保证法律严格遵守和执行的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这两者是一种相互纠缠、互为因果的关系。敢问路在何方?矛盾错综复杂,解决这错综复杂的矛盾的方法可能也不止一个。建立中国的判例法制度即是走出上述两难、并在实践中“解悖”的一条必由之路。

这里所说的中国的判例法制度,是指在以制定法为主要法律渊源的前提下,由最高法院形成作为非正式法律渊源的判例;最高法院和其他法院根据“同案同判”的原则受这些判例的约束并且在判决书中加以引用,以判例法补充制定法、解释制定法。

笔者所建议的中国的判例法与普通法国家中的判例法既有联系又有所区别。普通法系国家的判例法与其“遵从先例”原则紧密联系在一起,后者十分独特而又非常关键。如果忽视这一点而效法普通法系国家的判例法,十有八九是不会成功的,甚至无法起步。相比之下,这种判例法与民法法系国家判例法十分接近。通常被认为是法官只适用法律、不能通过审判造法的民法法系国家,判例法的作用日渐突出。笔者所谓“老调新唱”,是从比较法的角度,针对以前相关研究中比较薄弱的环节,分别对普通法系国家判例法的运作机制,特别是它的遵从先例原则,以及民法法系国家判例法的实际情况,在中国实行判例法的现实意义、制度基础和具体方法进行一番考察。对这些问题进行更为深入、全面的研究,对于确定中国判例制度或判例法的发展方向,使发展中国判例法的良好愿望早日变成现实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普通法系国家的判例法与遵从先例原则

就普通法法系来说,判例法一般是指高级法院的判决,确切地说,是指一个判决中所含有的法律原则或规则,对其他法院(或者甚至对本法院)以后的审判,具有约束力(binding effect)或者说服力(persuasive effect)。 所谓约束力是指必须遵守。遵从先例,就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考虑上级法院、甚至本级法院在以前类似案件判决中所包含的法律原则和规则,简言之,前例具有约束力。说服力是指某种影响。在美国,其他司法管辖区法院的判决和同一司法管辖区同等法院的判决具有说服力。这种影响的程度取决于多种因素,例如:a.作出判决的法院的地位、b.法官的声望、以及c.作为先例的那一原则或规则的表达、d.先例与有待解决的案件在环境等方面的相似性等其他有关情况。 遵从先例的方法是所谓“区别技术”。它主要是指“区分先例”,目的找到应当遵循的先例,同时避免遵循一个不令人满意的先例。区别技术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是:由于先例是存在于一定的判决中的,那么,法院对这种内涵着先例的先前判决要遵从到什么程度? 是否 33 要遵循先前判决中的所有观点?基本的回答是:人们需要区别判决中的 “判决理由”(ratio decidendi)与“附带意见”(obiter dictum),或称法律原则与法官意见。 所谓“判决理由”,是判决的必要根据,它构成判例规范,今后应当予以遵守;而“附带意见”,是法官所发表的对判决并非绝对必要的意见,它的价值则仅仅是说服性的。作出这种区别的另一个考虑是由于“普通法对于对抗程序特有的忠实”,以及“相信作为不偏不倚的法官,只能有权来决定发生了纠纷并(且)已(经)在法庭争议的那些事情。对这样一些事情,其判决将被当作判例,而且具有‘约束性的’权威。”附带意见不是此案判决的必要根据,不过它有可能在以后案件中被法官所遵从;或者有可能说服一个下级法院,并且律师会把附带意见作为辩护的可靠的基础。

法官在进行区别时所要解决的问题是找到判决理由。只有先例中的“判决理由“(ratio decidendi)可以适用于本案争议时,才对本案具有约束力。但是,在许多案件中,什么是先例中的“判决理由”、什么是“附带意见”并不明确。 法官并不在判决中明确指出“判决理由”是什么,这将在以后由另一位法官,在研究这个判决对于他所受理的诉讼是否为适用的先例时加以确定。

区别的首要环节,是案件比较。即根据对重要事实的分析、对这一判决以及这一意见书的理解,发现一个案件判决中的“判决理由”或者法律原则。 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没有简单答案的实践问题。当一个法院要适用先例时,它所面临的并不是一种而是两种具体的实际情况,一种是先前判决的,另一种是等待判决的案件的事实。法院需要从第一种案件中找到法律准则,同时决定它是否可以适用于第二种案件。也就是说,要确定第二个案件是不是一个“类似的”案件。在很多情况下,先例提供了一种相当明确而又合理的准则,法院将适用它。但是,在另外一些情况下,却没有那么直截了当。

遵从先例的原则并不要求对过去的僵硬的依附,而是允许有比较灵活的技术,这种技术可以使一个称职的法院从以前的智慧和经验中获取好处,同时排除过去的错误。具体来说,这是一种“边走边唱”式的、包含扩展或缩小两种不同可能性的技术。如果把以前判决的原则扩展的现在的案件是可行的,那么,该判决中的法律原则就可以被比把它流传下来的法院所企望的更为广泛地应用,这时,前后两个案件的案件事实的差异,将被后来的法院认为是不重要的,曾经被认为是关于以前案件的“附带意见”的部分,将被看作是判决中的法律原则或“决定的理由”。如果把以前判决的准则适用于当前的案件看来不可行,那么,法院可以缩小该先前判决中的法律原则,以便使当前案件区别于先前判决中的法律原则,法院将会认为两个案件事实的差异是重要的,先前案件的曾经被广泛应用的判决中的法律原则,将被看作是法官的意见,它对处理此时摆在法院面前的纠纷是“不需要的”。

在进行案件比较的过程中,确定“案件事实”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为,“确定这种判决根据的方法是要确定:什么事实对这一判决来说是实质性的?抛开那些非实质性的事实,仅以实质性的事实为根据,这一判决又是以什么法律命题为根据的?因而,实质性的事实越多,越详尽,判决根据也就越狭(窄),越具体。两者成反比例。” “由于任何案件确实不会同前判案件一样(“完全一致”),当事人的律师就不得不对各个案件的事实加以比较,提出有利的先例作为与正在审理的案件确实相似的先例,以及相反地主张一个不利的先例确实是完全不同的(应当予以“区分”),因而不应当适用于正在审理的案件中。这样 ,法律辩论大部分是比较事实的分析。” 法院则可以用在先例事实与正在审理的案件事实之间作出广泛鉴别的办法,在一种新形式下解决问题。

法律在遵从先例中革新与发展。而这种革新与发展法律的方法的特点在于:“不一定明文撤销一个过时的判决,一个上诉法院可以鉴别新案件中事实情况,并通过对旧先例的最后不予适用,而将该先例限制得使它原先的权威性丧失殆尽。” 或者,法院通过运用归纳方法说明正在审理的案件事实同可能作为先例的案件事实的联系,来尽可能地不推翻先例,但却 34 扩展该先例并将它适用于新的情况。德国法学家茨威格特和克茨指出:“英美法律家具有较为精细和准确的方法探索不同的案件事实;将表面相似的案件区别开来;依照需要的抽象程度又尽可能具体地、灵巧地抽出一般规则和原则,与此同时,却始终围绕着手边的问题及其事实背景;他们比大陆法律家更直率、公开地讨论这些问题,大陆的法律家经常不得不将生活的事实关系纳入勉强的‘分类’,以便尽可能快地使案件就范于最切近的‘指导原则’,即便这种分类过于粗糙和简单化也在所不顾。” 普通法系法官这种对先例中法律原则的扩展或缩小,既不是任意的、武断的,也不是机械的、呆板的。他们为了作出正确的判断,“必须敏锐地审核先例,必须审查律师在他面前提出的辩论观点,但最重要的是,必须精心地探究该先例前后所宣判的一切与之有关的判例。这些智力活动过程遵循司法技术的某些规则,但每一步都易于自觉和不自觉地受到价值判断的影响。 判例法得以运行的一个重要的外部条件是判例汇编。“司法先例只有在其得到汇编出版时才能发生作用”。 在英国,判例汇编的形成经历了从13世纪晚期到19世纪中期的漫长时间。而且,判例汇编的体系并不正规;进入汇编的判决也是有限的。“公布时进行一定的选择:上议院判决选百分之七十五,上诉法院判决选百分之二十五,高级法院判决选百分之十公布。这样实际上就可能淘汰大量不一定要视为先例的判决。另一方面,这样可以避免英国法学家淹没在泛滥的先例之中。” 有效和方便是对判例汇编的基本要求。“判例汇编的结构基本上决定了它作为先例的作用。对先例的有效使用只有在判例以法官将来处理案件时可以援引的形式加以汇编时方为可能。因此,判例汇编的形式就逐渐发展出一种方便使用的类型。”

判例汇编当然是为了实际使用而编就的,但是并非所有实际使用的判例都来自判例汇编。由于并非所有判决都能得到汇编,法官常常引证未经汇编的,或者来自《判例汇编》之外的其他丛书的判例。判例的可靠性并非取决于它被收入《判例汇编》,而是依赖于由一位亲临法庭,听取判决的出庭律师所制作,而出庭律师的工作是可以得到保证的。在这里,在法律共同体内部,在不同的法律职业之间,存在着一种历史形成的互相信任。

笔者以为,遵从先例原则以及实现该原则的“区分技术”、判决理由与附带意见之分和对案件事实的分析、比较与确定是普通法系国家判例法得以形成和发展的关键,同时也是其判例法的魅力和判例制度的精妙之所在。不过,它也正是使包括中国在内的其他国家难以简单效法普通法系国家判例法的主要障碍,因为这是一整套历史形成的方法,而且需要诸多制度条件和非制度的社会条件做依托,而这些条件都不是能被轻易照搬、建构的。可以为我们所学习、借鉴的,是其判例法的精神和巧妙处理法律与事实问题的思维方法。对于当代中国而言,民法法系国家的判例制度则别有一番天地,对我们思考判例法的操作模式有更大的启发、借鉴意义。

三、民法法系国家的判例制度

不少中国的法律人认为,民法法系或称欧洲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的区别,就是它是以制定法为主要法律渊源,判例不被认为是法律渊源。在一百多年以前,或许是这样的。但并不是现在的情况。民法法系的国家存在着判例法。对此,可以从几个方面说明。

首先,法律生活中存在的实际问题需要判例法。不错,在民法法系的国家,“随着法典编纂的完成,成文法成了基本的也是主要的法律,法典是法和成文法的par excellence(最佳形式)。”它们为整个私法提供了基本轮廓。但问题是,如果出现法律的漏洞怎么办?在一个法典化的法系里,弥补漏洞的法律属于一种派生的法律的创制,那么“谁有权创制这种派生的法律?”

其次,法律中的有关规定为判例法提供了存在的空间。概括起来,在诸多民法法系国家的民法典中,与法律渊源及判例法有关的规定至少有五种情况:(1)有些法典没有对渊源做明确规定,但是采用反向的方式规定了判例法的存在空间。例如《法国民法典》第4条规定: 35 法官不得借口法无明文规定而拒绝审理提交给他的案件。(2)《意大利民法典》在第1条里列举了作为法律渊源的规则并在第3条里详尽阐述这些规则。这与中国《民法通则》第4条的规定稍有相似。(3)《奥地利民法典》和《智利民法典》在法典中规定了解释的规则和原则。《法国民法典》第5条和《奥地利民法典》第12条还涉及到了法官的判决。中国在《立法法》中对法律解释进行了尚不完全的规定,另外还有一个全国人大的《关于法律解释问题的决议》规定法律解释的问题。(4)《瑞士民法典》第1条的规定一贯被认为是特别值得注意的:“凡本法在文字上或解释上有相应规定的任何法律问题,一律使用本法。如本法无相应规定时,法官应依据惯例;无惯例时,依据自己作为立法者所提出的规则裁判。在前款情况下,法官应依据经过实践确定的学理和惯例。” (5)还有些法典虽然对于法律渊源不做规定,但是在法典中规定了一些一般条款和概括性规定,为法官发展、创制法律提供了制度基础。《德国民法典》就有意规定了便利易行、给法官以更大的自由裁量权的“一般条款”,例如第1

38、1

57、2

42、826条的规定;它们起着一种安全阀的作用,以防止民法典那僵硬但却精确的文体被社会变革的压力所冲破;法官主要是以这些一般性条款为基础发展法律。 此外,《德国民法典》第823条关于侵权行为中规定的“其他权利”,也为法官发展法律留下了余地。

第三,民法法系国家的法律实践表明判例法实际存在。梅利曼指出:实际上,“法官的活动受到判例的影响。一个作为案件辩护人或代理人而准备出庭的律师,总是把活动重点放在对大量判例的研究上,并在辩论中加以引证。法官判决案件也常常参照判例。不管革命思想对判例的作用如何评价,在事实上大陆法系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对于判例的态度同美国的法院没有多大区别。” 日本比较法法学家指出:“大陆虽然确实没有先例拘束原则,但实际上,无论是法国还是德国,下级法院都遵从上级法院的判例,否则,下级法院作出的判决就必然在上级审时被撤消。况且,在存在法官升任制度的情况下,有敢于反抗上级审之勇气的人,实属罕见。” 德国法学家指出,“在大陆上,制定法的优先地位和把判决看作技术性的自动制作的谬见正在衰退,人们确信制定法不过是一种可以广泛解释的概括性的基本观点的表现,并且确信法院实务以持续的判例形态成为一种独立的法源。” “在法典化后的民法法系里,至少如果法院坚持一贯的立场的话,司法判决是未来法律的一项重要渊源。不管《法国民法典》第5条是如何规定的,在法国这是事实。因此一部法典的标准版本不仅包括正文,并且还包括为数众多的已经判决的案例作参考资料。”

在认识民法法系国家判例法的问题上,可能需要解决一个方法论的问题,即法律界定方法的调整。“倘若一项规则的标准是其在社会现实中的效力和其于事实上的生存力,那么毫无疑问,完全会有那些由法院创制的、复审判决确认的、具备全部法律规则要件的法律规则。” 在普通法系的国家存在判例法,在民法法系的国家同样如此。

不过,民法法系国家的判例法与普通法国家中的判例法的是有所区别的。在民法法系的国家中,判例属于一种非正式意义上的法律渊源。格伦顿等教授认为这种法律渊源是一种“辅助性渊源”,在制定法和习惯阙如、不明确或不完备时,可以发生作用,但其适用没有拘束力。在德国,不存在“遵循先例”的原则。从技术上来说,在大多数情况下,不把判例当作有约束力的法律。法律的真正来源只是成文法和习惯。因此,各州上诉法院‘反叛’联邦法院的某一份判决的可能性是存在的。特别是,如果高等地区(上诉)法院强烈并坚韧地维护其意志,会迫使联邦法院重新考虑其判决。

为什么民法法系国家会存在判例法?在历史上,民法法系国家的法院判决并不具有对于以后司法活动的约束力。一个基本的原因是长期形成的司法传统。这包括:首先,在古罗马法时期,法官并非法律活动的重要人物,他们既不谙熟法律,权力也受限制。他们需要向法学家求教以得到法律意见。其次,在法国革命时期,法院为封建势力所把持并利用制作审判先例而反对资产阶级革命。所以,在革命后它们成为改革的目标。当时人们对它的指责之一 36 就是法官正在脱离传统的大陆法系司法工作的模式而仿效英国法官的活动。法官们创造性地解释并创建地方习惯法来同巴黎中央政府的法律相对抗,甚至发展了他们自己创立的“服从先例“的原则。革命以及在革命中产生的严格分权原则,严重地限制了司法权,也从政治上封锁了法官通过判例来弥补法律漏洞、解决法律冲突或模糊之处的可能性。基于主要上述两个原因,法官被定位于按照立法者所设计和建造的机器进行操作的工匠。

不过,在实践上,法官并没有完全按照当时的设计行事,他们实际上参照先例办案。这有若干直接的、和实际利益上的原因。第一,法官深受先前法院判例的权威的影响,一系列确定的判例无论如何都有很大的权威性 ;第二,法官懒于独立思考问题;第三,法官不愿冒自己所作的判决被上诉审撤销的风险。 在文官制司法制度中,高级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法官的实际影响非常大,如果后者的判决过多地被撤销,他们的晋升就可能受影响。

这些是有关民法法系国家存在判例法的若干实际原因。它们解释了民法法系的国家怎么会有判例法。不过它们基本上是权宜性的,并且并没有说明判例法的合理性,即是否在价值上好,也就是为什么会或是否应当如此。而权宜性一定是短暂的。如果仅仅具有权宜性,而不具有合理性,我们很难理解为什么民法法系国家的判例法成为一种稳定的法律渊源。 笔者以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概括判例法的合理性。

首先,判例法的合理性存在于法律制度的基本特性和法律价值之中。确定性、可预期性是法律制度的基本特性;公正是法的根本价值,形式公正是公正的重要方面。考虑到制定法的种种先天不足或局限性,判例法是保证一个法律制度具有确定性、可预期性并且实现形式公正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方法。因为,制定法不可能是一个没有缝隙的网。制定法对法律问题的“条文式”表述不可避免地在实现法律的普遍性、稳定性和确定性的同时,牺牲掉了必要的特殊性、适应性和灵活性;它也必定由于不能及时立、改、废而存在有时落后于时代发展的保守性。并且,既然制定法不是没有缝隙的网,人们在适用它解决问题的时候,就难免因人而异,任意发挥。这就在违反形式公正的同时,危害了法律本身——一种具有确定性的尺度。判例法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弥补制定法的这些不足。蕴涵着丰富的事实、规则、原则、学说与理论的判例法的优点就在于对普遍性与特殊性、稳定性与适应性、确定性与灵活性、抽象性与具体性、相似性与差异性的协调统一。

格伦顿教授等在谈到大陆法中的判决的重要性时指出:“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法律制度的核心,即对合理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的需要;同样案件同样对待这种公正的基本要求;以及相互关联但又有所区别的以下考虑正义不仅应该伸张,而且已经伸张。” 梅利曼也是从形式公正的角度对判例法的合理性进行分析,他所使用的关键词是“类推适用”。这里的“类推适用”,从法律思维的角度看是类比推理,从法律价值的角度看,就是“同案同判”的形式公正。梅利曼指出:对“服从先例”的政治封锁的副作用是排除了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任何效力。但是,“一个仅仅作出对案件当事人有拘束力的判决,而既不受自己又不受其他法院先前判决拘束的法院,是不能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实际需要的是,应当采取‘类推适用’判例的合理办法——判决的效力不仅限于当事人,而且适用于其他类似的案件——来处理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诉讼。” 当年在法国,如果给予普通法院以这种权力,就与有关国家组织和活动以及普通法院的性质和作用的传统观念和看法相冲突,为了不违背传统的基本观念,而又适应时代的要求——与时俱进,法国以及效法法国的民法法系的国家在行政机关内部设立了独立的行政司法系统(参政院),而德国则建立了一套独立的行政法院。由它们所作的有关行政行为违法并无效的判决可以具有“类推适用”的效力,同时又不至于把“服从先例”的原则引入普通法院的审判制度。

其次,对前后判决之间连续性、一致性的制度性要求。前后判决之间连续性、一致性是法律的确定性、可预期性和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保证判例的一致,被认为是最高法院的一项任务。法国最高法院和德国最高法院都规定有相应的制度实现这一任务。 对于高级法院 37 来说,先以一种方式判决一特定案件,而后又以另一种方式判决类似案件并非简单之事。倘使高级法院的审判庭的某种新见解想要背离先前的判决,通常必须将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交该法院的最高级审判庭。这个程序的目的就是要保证最高法院判决的一致性,它对本系统范围内适用法律的一致性负有最终的责任。同时,德国和意大利的宪法法院就法规与宪法一致性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再次,判例法的存在也符合国家机关和法律职业的分工需要。即便是法国的普通法院,也并没有真正把判例拒之门外。德国法学家茨威格特和克茨指出:“法院必须将解释的问题提请立法会议作出裁决的原则从来就没有认真实行。编纂委员会对这样一种程序曾特别提出反对:立法者的任务当是制定一般的行为规则,假使它在解释问题的裁决中介入个别私人间的争讼,那么就会造成立法者尊严受影响,立法工作负担加重,法律制作的质量下降以及诉讼过程延长等结果。《法国民法典》第4条因而无限制地予以规定,法官如果以法律无规定或不明确或不充分为由拒绝依法判决,那么他得因此而负责任。”这个第4条也许是法学家对政治要求所设置的“机关”,用以制约第5条所可能产生的消极作用。参与起草这一法典的波塔利斯指出:“立法同司法一样也有技巧,而二者是颇为不同的。立法者的技巧是要发现每一领域中对公共福利最有利的原则,法官的技巧则是要把这些原则付诸实施,要凭借智慧与理性的运用而将其扩大到具体的情况„„那些没有纳入合理立法范围内的异常少见的和特殊案件,那些立法者没有时间处理的太过于变化多样、太易引起争议的细节及即使是努力预见也于事无益、或轻率预见则不无危险的一切问题,均可留给判例去解决。我们应留有一些空隙让经验去陆续填补。” 而这些并不必然涉及人民主权的问题。

从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出发,判例法的社会效果是非常积极的。“首先,司法判例使民法典的规定与现代社会的需求相适应;同时,司法判例又通过解释对这种社会需求予以发展、补充或限制;既阐发旧的法律思想,又提出新的法律思想。”例如,根据《法国民法典》第1384条的规定,法国判例发展了事故法。这种法充分考虑了现代高技术社会中的特殊危险,远比民法典编纂者设定的损害赔偿制度可取。在劳动法方面,法院发展了有关雇工和职员的社会保护的规定,而且现在还阐述了这样一种情况,即这些非常重要的法律领域已经在民法典之外稳固地存在,并且被进一步被视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由判例法发展的法律部门。在德国,“《德国民法典》总体结构的维持乃是司法判例的功劳,这些判例在使民法典原有内容适用于现代社会需要和富有社会生命活力方面发挥了重要却又常常为人误解的作用。作为这种发展的结果,《德国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一样其全部领域均穿上了色彩鲜明的法官法外衣,以至于人们现在已经不再能够从法典条文的单纯阅读中简单地领悟现行实际法律。”

判例法在民法法系国家的法律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那么判例法是怎样形成的?笔者以为,至少有以下四个因素在判例法的形成中具有重要影响。

第一,法官对制定法的漏洞和缺陷的积极填补是判例法得以形成的前提。例如在法国,《民法典》对工业和交通事故、肖像复制和大量地出版物传播等案件没有规定,法官们通过司法判决发展了法律,以至于有学者认为现代法国侵权行为法差不多完全是由法官制定的法律。在德国,法官主要以赋予他们自由裁量权的一般性条款为基础发展法律。 一位美国律师指出,德国司法机构实际从事着很接近普通法法官造法行动的工作,这可以被称为“司法干预”。法院的造法,一方面表现在创立新的权益,例如普遍隐私权的创立并被列入民法典第823条I中其他受保护权益;另一方面,表现在对引起争议的权益进行裁断,例如对引起争议的言论自由权施加平衡作用。

第二,判决书为形成判例法奠定了文本基础。首先,判决书必须说明理由。在判决书中说明理由是法官的义务。这有利于在制度上反对专断判决,保证作出深思熟虑的判决。在意大利,宪法对此还做了规定。 其次,民法法系国家的判决书风格与其由于法典化而产生的 38 法律成文法取向有密切的关系。一般来说,在他们的判决书中,案件的事实都很概括,通常也不详细描述细节。法官要做的是紧紧地依据法典或成文法或继受的某些法规作出判决。而判决是作为某条法规或原则的体现而制作的。一份意大利的判决书通常不足两个印刷页。但是,在判决所显示的法规的陈述之后所附加的脚注,一般要比判决陈述长得多,通常由某位法官执笔写成并签字。这个脚注说明该判决与哪个先例相一致或不相一致,该判决是根据哪本学术著作或哪篇文章,该判决同意或不同意哪种观点。法国的判决书也非常类似,不过法庭成员的名字不出现在判决书上面,法官的注解更加贴近个人风格,在这种形式下,作者能自由地、恰如其分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在判决书中还包括法庭的推理甚至关于法律的陈述以及判决。不过法国的判决书倾向于简练。而德国上诉法院的判决书则用一种更抽象的形式撰写,以论述的形式出现。首先是对于与案件有关的法规的陈述,然后列举出相应的法律规定,再就是判决的法院和案件判决的日期,再次是事实和下级法院的程序叙述,最后是受理上诉判决的理由。 德国的判决书考虑并引证先前案件,尤其引证联邦法院本身的先前案件,但引证的方式不同于英美法院。举出先前案件的目的多半是要表明在某一具体事项上法院已有成规,并且是为了增强当前案件提出的论据。 不仅如此,德国、希腊、意大利、瑞士及瑞典的判决还经常引用学说论著。

第三,判例汇编是判例法赖以存身的另一个必不可少的文本基础。在绝大多数国家,判例汇编具有官方性质;它们并且实际上也是司法机关对先前判决是否适宜成为判例法的挑选结果。 在奥地利,有一整套做法保证了判例汇编的一致性。虽然《奥地利民法典》明确规定针对个别案件的判决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不能适用于其他案件或其他人,但是,“自从1853年开始,其最高法院就一直保存有一部Judikatenbuch(判决卷宗),自从1872年开始,还保存了一部Spruchrepertorium(论点选集)”法律规定“在评议机构或全体法官的指导下,针对民法或民事诉讼法的法律争议,经过讨论而作出的决议可以收进Spruchrepertorium(论点选集)里。如果某个评议机构希望背离这个决议,问题可以提交到一个由15名成员组成的立法机构。由这个更强有力的评议机构所作出的决议可以收入Judikatenbuch(判决卷宗),然后约束最高法院的一切评议机构。收进判决卷宗里的某个决议,只有根据一个由21人组成的评议机构的决定,才能被废弃,然后把新作出的决议增入其中并再出版。

第四,法学家及其产品——法律学说为判例法的发展提供了理论营养。那位美国学者认为,一名英国法官在审判中必须进行四项对话:与律师、与同事、与“已死的”(先前判例法)以及与“后代”(即须考虑当前判决书的后果)之间的对话。而在德国,在联邦法院的判决过程中,没有第二项的对话;其他三项的对话也往往是低调的,取而代之的是法官与负责发展现代民法的人们——即学者们之间的对话。这种对话有助于法官与学者之间的互相促进,法院在某个问题上采纳学者的观点,而学者由于法院的批评而提出新理论或者对现有理论进行修改。双方互相尊敬、互相影响。

法学家与法律学说对判例法具有重要影响的内在原因与合理性是什么?笔者以为可以从三个方面寻找答案。其中前两个方面可能与民法法系的特点有密切联系,第三个方面则涉及到法律制度发展的深层次原因,并非民法法系所独有。

其一,一种职业性法官阶层的存在。法官不是从高度成功的律师和教授们中间选拔产生。相反,在正常情况下,法官是由法学院新毕业的年轻学生担任的,他们从最基层的法院开始干起,经历一系列循规蹈矩的晋升后,才在比较重要的法院里取得一个法官资格。因此,法官的知识和能力储备相对不足,需要继续从学者处得到启发和帮助。

其二,法院的观点是作为一个综合性的判决、一种集体意见发布的,决议通常不记载法官之间的异议。法学家在学术研究中怀着深思熟虑的目的,提出明确的新观念,可以影响法律的发展。而法官乐得从法律共同体的同行那里“掠人之美”以解决自己的难题。从法学家 39 的角度看,他们也“乐观其成”。因为在民法法系的国家,“一位法学家的权威不建立在他所占据的任何特殊地位上,而取决于他在一般的和具体的问题上的说服力。这种说服力,若要产生影响,必须传达给法官们(而不必是政治家或立法者——引者注),如果这位法学家在他的同行中的威信受到共同的拥戴,并且他在具体问题上的观点已经被他的同行所分享,那么影响就早已发生了。例如,在德国和其他地方,就出现了‘占主导地位的学说’(herrschende Meinung或herrschende Lehre)的原理。被法院所依循的观点,往往是在教授群里并且在先例中占优势的观点。”例如,有关处理与自己过去行为不一致的行为的原理,就是一位德国教授在一部比较法专著中的研究成果,后来被吸收为德国法的一部分。这位教授证明了英国法中“禁止反悔”(原译文为“禁止翻供”——引者注)的原理对于当代德国法的影响,并且明确地指出了他的这部著作对于司法判决的贡献,即从实定法之外找法,弥补实定法里的漏洞。

其三,从更深层次来说,法学家和法律学说为判例法提供理论营养,是法律系统的自然要求。在法律的系统理论(system theory)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法律的自创生理论(autopoiesis)认为,法律是社会大系统中的一个次级自创生系统(autopoietic system)。它由再次级的自创生系统通过超循环联结而形成。这些法律子系统包括:法律行为、法律规范、法律学说、法律程序等。法学家及法律学说为判例法提供理论营养,其实是同在一个自创生系统中的各个子系统之间的超循环关联。其中,法律学说充当着法律自创生系统的自我观测、自我描述的功能,指导作为法律行为的法律判决的运行,判例法则是法律判决产生的法律规范,它又对法律学说产生影响。法律系统在这种自我组织、自我观测、自我描述、自我维持、自我再生产中演进、发展。

综上所述,在民法法系的国家,存在着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有别于普通法系国家的判例法。它的产生与发展既有一定的历史原因,又有制度上的合理性基础,这些原因与基础应当对我们思考中国的判例法具有启发和借鉴意义。而它的判例法形成的若干因素,同样值得我们思考。

四、应时代要求建中国判例法制度

判例法并不是某一特定法系的“专利”,而是一个法治社会中的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法社会学家马克.格兰特经过一番考察后,把判例法的作用作为现代法律的一个原则。 当代中国正在为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国策而努力,建立、发展判例法制度是实现这一基本国策的一个必然选择。笔者拟在此从判例法对中国法治建设的意义,破解建立判例法制度的观念误区和对发展判例法的建议等几方面陈述一管之见。

在当代中国,判例法制度对于当前中国法治建设的特殊重要意义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判例法有助于我们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在维护法治、完善法律秩序方面的积极作用,按照法治国家的本来意义建设法治国家。中国目前在法制建设实践中存在的一个问题是过分倚赖立法,也许可以称之为“立法取向”或“立法主义”,而司法机关的作用并没有名正言顺地充分发挥。具体表现是:一方面大规模立法,立法成果显著;另一方面,实际生活的不少领域仍然“无法可依”。由于立法刚性有余,而柔性不足,许多事情立法管不了,也管不好。结果是,当立法机关无法及时制定新法、修改旧法的时候,正义就得不到伸张,社会纠纷就不能及时依法解决,人们或者沿用旧有的方式“解决问题”或不解决问题。 其实,造成那种“无法可依”的重要原因,不是“立法滞后”,而是我们没有按照法治的要求、用法治的思维去从事法制建设。在潜意识中误以为只要立了法,就会“一抓就灵”。实际上,那种过分倚赖立法的做法,实质是昔日“行政手段”的翻版;许多在“法治”标题下的所作所为,不过是加上法律条文外衣的、对过去习惯性做法的沿袭。在此,我们可以分别从两个分支加以说明。

其一,建立中国的判例法制度,是我们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正确发挥司法机关的作用、 40 建设法治国家的一个必然选择。法治国家并不简单地等于有法律的国家,甚至也不等于一切都依法办事的国家。法治国家意味着国家权力的行使受法律的制约,重大的社会争端依照法律来解决。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司法审查功能,通过法律限制权力是所有法治国家实现法治的重要方面。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使得这一要求变得更加迫切。一个独立、公正、有效的司法机关作为法治的守护者是法治国家得以形成、发展的重要保证;判例法则是司法机关在法治国家中实现自己使命的必不可少的重要武器。

其二,判例法有助于通过一种循序渐进的方法实现法律与社会需要的动态统一与均衡、创造出新的法律结构。即便不是在转型时期,也需要法院通过判例参与法律的创制工作。德国法学家贡塔.托依布纳在1988年时指出:“近年来,在政治学、社会科学和法律方面最引人注目的变化就是以演进(evolution)的概念取代规制(regulation)的概念的趋势。” 法律的自创生理论认为:“通过法律的社会调整是由两种多样化的机制的结合来完成的:信息与干涉。它们把法律的运行闭合与对环境的认知开放结合起来。一方面,通过在系统本身产生知识,法律生产一种‘自治的法律现实’。它据此来修正自己的运行,而无需任何与外部世界的实在接触。另一方面,法律通过在系统之间运行的干涉机制与其社会环境相连。法律系统与其实际环境的“耦合”以及由此产生的交互限制是在法律之内和之外的事件、结构和过程互搭的结果。”“我们再也不能按照输入/输出模式看待立法或者简单地把它看成一个在法律与社会之间的信息交换。我们必须抛弃法律规范直接导致社会改变的线性因果关系的思想。” 过分倚赖立法的问题就在于它妨碍我们发现社会自身秩序形成以及与之密切联系的法律秩序形成的特点,辛苦立法而事倍功半甚至事与愿违。判例法则有助于我们通过法官、法学家以及法律共同体的所有成员的共同努力,逐渐认识演进中的社会自身形成的纠纷解决方法以及与之密切联系的法律自身需求与法律自身提供的解决方法——“活法”(living law),并依据这种认知及时解决社会纠纷、促进符合法律秩序内在逻辑的法治的健康发展。前述民法法系国家的判例法实践也表明了这两个方面。

其次,建立判例法制度是解决当前中国法治建设悖论的一个重要手段。前面提到的贯彻司法独立与遏制司法腐败的两难困境是中国这种在历史上以伦理治国、没有法治传统的所谓“后发国家”,在建设法治过程中缺乏本土资源的必然反映。法治在西方社会的形成和确立,是多方面因素经过漫长历史发展的结果,这包括:法律是独立于国家权力、甚至对国家权力进行制约的一种社会力量,并且这种法律成为社会生活的一种基本规范; 存在作为支持法律普遍性的文化基础的超验宗教;具有经过长期发展的、构成现代法治的社会基础的市民社会。所以,经过自中世纪的基督教革命以及资本主义市民社会的发展,法律逐渐成为全体社会一体遵行的规范,法律的统治成为民众普遍接受的生活方式。而在中国,上述种种因素基本上不存在,法治更多地还是独立于人民日常生活的一种理念。并且,中国真正痛下决心、开始进行法治建设的时间,才二十几年;法律体系还不健全,一些重要的法律还没有制定,例如没有一部民法典。可以说,在中国,从前法治社会进入法治社会,还有一道不易跨越的“坎儿”。 这个“坎儿”的一部分,就是前面谈到的中国法治建设的一个悖论,即一方面只有存在保证法律严格遵守和执行的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才能建成法治国家;而另一方面,只有在法治社会才存在保证法律严格遵守和执行的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这两者是一种相互纠缠、互为因果的关系。可以说,这个“坎儿”是非常难以跨越的。要跨越它,需要从多方面进行艰苦的努力。笔者以为,判例法就是跨越这道“坎儿”的一个重要途径。判例法的意义不仅在其作为司法造法的产品、成果而服务于法治,更在于,打造判例法的过程本身就是一个培养、锻炼适合于法治国家的司法队伍和法律共同体的学校,围绕着发展与适用判例法,可以培养、形成一个具有符合法治要求的、理性的思维方式的法律共同体。用我们熟悉的话说就是“在战争中学习战争”。

再次,建立判例法制度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中国目前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法 41 律体系尚在建设之中,法官手中的自由裁量权很大。在这种情况下,案件的审理是否合法、公正,就比较难以判断。如果允许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对具体案件进行监督,让他们来做这种判断,那么由于他们缺乏法律训练并且没有亲自审理案件,就难免不作出错误判断,甚至有可能给极少数代表为一己私立干预司法提供方便条件。为了既规制司法行为又保证司法独立,可以运用判例法构筑一道公开、透明的正义长城。因为,第一,法院接受判例法的约束,可以保证“同案同判”,实现形式公正;第二,判例就是一种文本,一种具有丰富内容的、有利于统一法律适用和法律解释的文本;第三,判例法是方便、公开的“公平秤”,社会公众可以参照它监督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因此,通过要求法院遵循经过认真制作的先例,可以对内约束司法队伍、防止司法腐败,对外对抗来自各方面的各种干涉,从而解决司法腐败与司法独立的两难选择。可以说,判例法是一种防止自由裁量权给司法腐败或司法专横造成可乘之机、约束法院和法官公正司法而又不伤害司法独立、最大限度地实现公正与效能的有效机制。

最后,判例法有利于当事人理解司法决定并执行判决,树立法院和法官的权威。当事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原因很多,其中一个原因是当事人对法院判决的不理解。如果存在依托判决的判例法,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就可以通过了解判例法而理解法院判决,进而接受并执行判决。

许多中国法律工作者虽然同意判例法的诸多优点,但是认为中国不适合建立判例法制度,因为建立判例法不符合中国的法律体制。他们认为在中国,如同其他一些制定法国家,法院的职能是司法、适用法律。这种认识虽然正确,但不全面。因为在实践中,面对社会形势的变化和改革的深入,一些太过简约的国家正式立法已经不可能被司法机关直接适用于具体案件。象其他那些制定法国家一样,中国的法院、主要是最高法院还实际承担着创制法律的工作。它主要通过制作司法解释参与法律的创制。许多司法解释不论在表现形式还是在实际效力上都与法律无异。大量的各种形式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被下级法院实际作为法律渊源加以适用。司法解释虽然不具有法律之“名”,但具有法律之“实”。最高人民法院在1997年颁布的《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第14条规定:“司法解释与有关法律规定一并作为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的依据时,应当在司法文书中援引”。这一规定既是对中国司法实践中实际作法的真实反映,也是对司法行为的一种认可性的规制或规制性的认可。那种认为法院不参与立法,立法只是立法机关的事情的看法,不仅与其他制定法国家的实际不符合,也不符合中国的实际。新近在这方面的一个例证就是最高法院公布的法释 [2001]25号《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长期以来,中国的宪法不被法院所引用,法院不以宪法条文作为裁判案件的直接依据,因此宪法的许多内容停留在“纸面上”而没有进入社会生活。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法律解释决定性地改变了这一状况。它在指导法院直接适用宪法条文审理案件、探索有中国特色的宪法诉讼和宪政建设的道路上具有里程碑性的意义。从这里,我们不仅发现那种认识不符合实际,而且可以同时发现建立中国判例法制度的现实基础。其实,建立中国的判例法制度并不与中国的法律体制相矛盾。因为从根本上讲,判例法与制定法相比仍然处于辅助的、从属的地位。它仍然是适用法律、解释法律的需要和结果。如同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但仍然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一样,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判例法并没有改变其司法机关的地位。

据笔者了解,人们认为在中国发展判例制度有两个困难:其一,是中国幅员辽阔,情况复杂多样,很难把普遍划一的标准适用于所有情况。其二,是中国目前的大部分判决书太短,只有简单得不能再简单的事实、法律条文和判决结论,基本不含有构成可以日后遵从的判例内容或判例规则。笔者提出的建立中国判例法的建议就直接针对这两个问题,并兼顾其他一些相关问题。

42 首先,应当把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工作关系从批复式转向审判式,以判决替代条文。所谓法院之间批复式的工作关系是指目前下级法院就法律问题向上级法院乃至最高法院请示、而后者通过批复回答前者问题的工作方式。这是一种行政化的工作方式。已经受到许多学者的批评。这种工作方式的形成有其历史原因和历史必要性。它的缺点在于,除了可能使诉讼当事人的上诉权、申诉权形同虚设以外,还使得最高法院的工作产品具有一种“条文化”的特点。所谓以判决代替条文,是指最高司法机关应当通过案件判决而不是制定条文化的规定来进行法律解释。前述中国幅员辽阔、情况复杂多样,因而不能把普遍划一的标准适用于各种情况的困难,其实与目前条文化的司法解释本身有着直接的关系。因为司法解释的条文化,势必造成司法解释的普遍性、稳定性、确定性有余而特殊性、适应性和灵活性不足,有时甚至出现对“司法解释”的“解释” ;而且,这种条文化的司法解释还有可能造成与法律不一致或越权等问题。 因此,有必要使最高人民法院和其他高级人民法院尽量通过对案件的具体审理来解决法律问题、形成法律决定,寓法律决定于判例之中。在这样的工作过程中,不仅能够解决上述难题,而且可以形成兼具普遍性与特殊性、稳定性与适应性、确定性与灵活性、抽象性与具体性的判例法体系。

其次,运用法律推理型塑判例内容。即由最高人民法院制订有关判决书制作的统一规范,对判决书的内容和形式作出新的规定。最高法院在《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已经对裁判文书的改革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笔者以为,应当进一步明确要求在判决书中适当进行法律推理,论证判决理由和推理过程。在实践中形成具有中国特色和时代风貌的崭新风格的判决文书。

再次 ,由最高法院出版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例汇编,并且在判决书中加以引用。《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明确提出:“2000年起,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适用法律问题的典型案件予以公布,供下级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考。” 笔者以为,此种案件不仅应公布,而且应结集出版;不仅应公布、出版,而且应在判决中加以引用;以作到同样案件同样审理,实现司法的形式公正。

总之,认为中国法院不能实行判例法的原因在很大程度上是对判例法制度的不了解。如果我们认真研究、借鉴普通法系国家判例法的法律精神和思维方法,同时认真研究、借鉴民法法系国家的判例法制度的操作模式,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正确认识、充分利用中国现有的法律制度资源并加以发展,与时俱进,积极探索,一种有中国特色的判例法是完全可以发展起来的。当然,其中会充满矛盾与困难,而解决问题的方法也同时蕴涵在这些矛盾与困难之中。

“先例”是什么?再论司法判例制度的性质、作用和过程

张千帆

一、 引言

几乎任何法律规定都注定存在着“空隙”(gap),也就是说法律条文和特定案件的事实之间总是存在着某种距离,因为立法者不可能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清楚表达当事人的权利或义务。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法律规定是绝对清楚、明确和具体的,譬如宪法规定只有18岁以上的公民才有选举权,因而选举权的年龄资格是具体的:要在个案中确定某人是否符合了选举权的年龄条件,法官只需要决定她是否到了18岁。然而,绝大多数法律规定都不可能这么具体。譬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如果说受骗上当的普通消费者无疑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像王海这样“知假买假”的人是否也应该同样受到“保护”?换言之,法律中的“消费”概念是否也包括这些为了实施法律(而不是购买商品)而故意购买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对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或许立法者在 43 制定法律的时候根本没有预见到这种情况的发生,因而严格地说法官在判案过程中并没有具体条文可依。人的预见能力是有限的,立法者也不可能遇预见到法律制定后出现的无数种情况,因而立法空隙是必然存在的。

立法空隙产生了司法自由裁量权,司法自由裁量权产生了司法判决不统

一、不一致和不公正的可能性,也就是说类似案件可能在不同层级、不同地区甚至同一个法院获得不同判决。在理论上,法律规范及其所包含的价值选择必须由宪法授权的立法机关作出,法官的任务只是将普遍的法律条文适用到具体的特定事实中去。譬如18岁以上的公民应当具有选举权、消费者应该不受假冒伪劣产品的伤害——这些都是只有立法者才能作出的价值选择,且这些选择毫无疑问约束着所有的法官。然而,问题正在于立法者的价值选择究竟是什么?在许多具体个案当中,这个关键问题的答案并不清楚。既然如此,法官既可以判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包括了“王海们”,也可以判决相反——两种判决都不明显违法,甚至可以说都是“合法”的。可以想见,如果缺少一种统一和协调机制,不同的法院将会对同样情况的案件作出不同的判决,甚至同一个法院或同一个法官都可能朝判夕改。这样,法律的空隙最终导致法治的破裂。如果同一条法律在全国各地甚至同一地区存在着截然相反的解释,这种情况究竟比完全没有法律的状态好多少呢?当事人如何通过预测法律的要求来调整自己的行为?司法判决的不统一必然产生不公正,并将使法治丧失其帮助预测的基本功能。

司法判例制度的一个重要职能是统一法律的解释,并限制法官个人在判案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处于第一线的法官普遍体会到判例制度的必要性,因而无论在理论上是否符合特定国家的宪法架构,“判例制度”都是所有法治国家必须面对的现实,因为它反映了法治的必然需求。

因此,判例制度在中国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已经不是简单的是或非、要或不要、行或不行——只要法治仍然是我们的追求目标,“判例制度”的发展就是必然结果,不论最后通过什么方式或名目实现;我们的主要问题而是“怎么做”——如何在中国宪法和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设计有效的判例制度,使之在解决司法实践问题的同时尽可能避免它可能引发的问题。如果这些问题处理不好的话,那么确实不能保证不出现一些学者所担忧的问题:如果处理不好判例和立法之间的关系,判例制度确实可能会“蚕食立法权”;如果处理不好上级判例和下级判例之间的关系,那么确实可能会出现一个个地方割据的“方言岛”。笔者尤其注意到目前对“先例”的挑选和确定等做法仍然带有比较浓厚的行政色彩,而且司法实务部门似乎自然比较侧重于便利和速度的考虑,因而现在还不敢说判例制度在国内的施行不会“走样”,最后导致始料未及的后果。

本文通过典型的美国宪法案例,进一步说明判例制度的性质、作用和过程。美国是一个典型的普通法国家,联邦法院在建国两百多年的历史中发展了丰富的宪法判例,不仅及时填补了许许多多的宪法和立法“空隙”,而且也充分展现了判例制度本身的特点和问题。通过研究美国的判案过程,我们或许能对判例制度的本质产生更深刻的了解。

二、美国的先例是如何产生的?

1. 堕胎自由的司法创制

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至今,很少有案例比1973年的“德州禁止堕胎案”影响更大。作为一个基督教国家,美国原先普遍禁止妇女堕胎,违法者将受到各州的刑事惩罚。尽管上个世纪以来美国各地逐步放宽甚至取消了对堕胎的限制,少数州仍然保持着禁止堕胎的刑法。德克萨斯州就是其中的一个代表。该州的州法禁止在任何情况下堕胎,除非孕妇的生命受到威胁。在德州怀孕的一位妇女挑战州法侵犯了联邦宪法为她保障的个人权利。问题在于美国宪法完全没有提到“堕胎”,且直到1973年之前,法院也从来没有判决宪法赋予妇女选择堕胎的自由,因而妇女宣称的这项权利最终只能来自于建立在宪法精神之上的司法创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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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创制当然不是凭空杜撰。宪法虽然没有提到“堕胎”,但《权利法案》(第一至第十条宪法修正案)保障好几条重要权利,其中第九修正案规定宪法所列举的权利“不应被解释为剥夺或取消人民所保留的其它权利”。最重要的是,第十四修正案规定各州不得不经过“法律正当程序”(Due Process of Law)而剥夺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尽管这项条款听上去完全是“程序”性的,但联邦法院以前就多次判决它带有实体含义:某些法律规定对个人自由的限制是如此严重,以至法院将判决它违反了正当程序条款。就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严格界定“消费者”概念一样,第十四修正案也没有具体说明“正当程序”究竟是指什么,因而赋予法院极大的自由裁量权以解释这项条款的含义。在1965年的“州禁避孕案”,最高法院已经从这些权利引申出“隐私权”的概念,判决各州不得禁止夫妻使用避孕用具,只是当时并没有将这项权利扩展到堕胎行为而已。但不论采取什么解释,法院都不能只是“凭着感觉走”,或武断地判决“隐私权”究竟是否包含选择堕胎的权利,而是必须为判决提供充分理由。

既然宪法没有明确规定,如何决定堕胎是不是宪法所保障的权利呢?法院需要权衡不同方面的主张,并平衡他们所代表的不同利益。在“禁止堕胎案”,德州为禁止堕胎的法律提出了下列辩护理由。第一,州政府有保护胎儿生命的权利和义务,并认为胎儿已经构成受到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保护的“人”。最高法院的多数意见没有完全接受这种论点,而是认为胎儿只有生长发育到一定时期之后才具备受宪法保护的权利,从而为禁止堕胎提供理由。多数意见诉诸于堕胎法的历史,注意到19世纪初期的普通法并没有不分青红皂白一律禁止堕胎,而是以胎动的开始作为划分标准,对胎动之前的堕胎给予相对更轻的处罚。这是因为胎动标志着胎儿已经存活下来,因而剥夺一个新生命的行为应当受到更严厉的惩罚。因此,州政府保护胎儿生命的理由只是在胎儿存活之后(大约怀孕第六个月前后)才有效。第二,州政府认为堕胎对妇女的生命也是一种威胁,因而禁止堕胎的法律实际上是为了保护妇女。但最高法院认为这在过去是有道理的,而现代医疗技术已经彻底改变了这种状况。在怀孕初期——也就是前3个月内,堕胎手术对孕妇几乎没有任何危险,因而德州提出的这个理由只有在第一个三月期之后才有效。

另一方面,多数意见承认“隐私权”包含妇女选择堕胎的自由,因为怀孕和生育对妇女而言是巨大的人身和精神负担,但否认这种自由是绝对的。州政府可以基于适当的理由,为了保护胎儿和孕妇本人的生命安全而限制堕胎。根据这个推理,多数意见发展了著名的“三月期”框架:在怀孕的第一个3月期内,妇女在和医生商量后具有选择堕胎的完全自由;在第二个3月期内,州政府可以为了保护孕妇的健康而采取合理的限制措施;在胎儿存活之后到分娩之前的最后阶段,州政府可以为了保护胎儿的生命而限制甚至禁止堕胎,除非孕妇的生命和健康要求例外。

2. “先例”建立之后

一个名副其实的“先例”就这样产生了。1973年之前,美国法院不承认宪法保障选择堕胎的权利;1973年之后,所有法院和政府机关都必须尊重妇女在怀孕后一定阶段内自由选择的权利。不难看出,从“正当程序”到“隐私权”到选择堕胎的权利,每一步具体化的推理都存在着值得质疑的地方,因为在逻辑上“正当程序”并不必然隐含着“隐私权”的意思,“隐私权”也未必意味着妇女就有自由选择堕胎,更不一定意味着这项权利应该按照划分三月期的框架而受到限制。因此,毫不奇怪的是,在“德州禁止堕胎案”判决之后,多数意见的每一步推理都受到了挑战。

最高法院本身对这个判决持有不同意见。反对意见认为堕胎权从宪法文本当中找不到依据,并批评了多数意见的历史分析。在1868年采纳第十四修正案之时,大多数州都对堕胎有所限制,因而足以表明正当程序条款所保护的宪法自由并不包括堕胎。在更深的层次上,反对意见和多数意见在这一点上的分歧体现了不同的司法哲学:多数意见认为宪法是“活” 45 的,宪法条款的意义可以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变化,因而法院可以在宪法这个“旧瓶子”里装入“新酒”;反对意见则主张遵循宪法的“原始意图”(original intent),认为宪法条文在制定之初是什么意思,现在还是什么意思——只要条文本身没有变化,而法院不应当行使超越其自身权限的修宪权。对于反对意见来说,多数意见将妇女怀孕期一分为三的做法更是没有根据的,尤其是现代医疗技术的发展使得胎儿存活期大大提前了,因而根据胎动来判断胎儿是否存活的传统做法在现代是没有道理的。最后,反对意见也不同意多数意见所做的利益平衡,认为它将在效果上鼓励孕妇为了自己方便或心血来潮而随便堕胎,从而不利于胎儿生命的保护。因此,这项判决与其说是体现了第十四修正案的意图,还不如说是反映了多数法官自己的意志,而且司法意志现在被强加在各州政府之上,使之不能有效保护胎儿生命。

法院自己的反对意见也代表了社会不同方面的反对意见,因而“德州禁止堕胎案”的先例地位在判决之后并没有完全确定。如果社会阻力很大,先例也难以实施下去,因而可能会改变法院多数对这一问题的看法。更重要的是,先例并不是判决之后就一了百了,许多相关问题会以不同形式出现。如果现在各州不能禁止妇女在怀孕前3个月内选择堕胎,那么它是否可以采取不同方式限制这项权利——譬如要求妇女在堕胎前获得丈夫或男友的同意,未成年女孩在决定堕胎前获得家长的同意?在1992年的“宾州限制堕胎案”,最高法院探讨了这些问题,并再次以分裂意见告终。多数意见强调了遵循先例的重要意义,肯定了1973年判决的中心思想,但抛弃了严格的三月期划分。根据更灵活的利益平衡标准,多数意见判决配偶同意的要求侵犯了妇女的自主权,但维持了家长同意等其它一些限制更小的规定。至此,有关选择堕胎的权利才算尘埃落定,1973年判决受到肯定的核心部分也作为先例最终确定下来。

三、 美国先例对中国的启示

美国先例的制定和确立过程对中国判例制度的定位具有多方面的启示,简述如下。

1.制定先例的主体

首先,作为一项史无前例的“先例”,妇女选择堕胎的宪法权利通过最高法院的判例而获得承认。如果法院有任何司法创制的权利,任何“新”的宪法权利都应该经过国家最高法院的确认,以保证其统一性和权威性。然而,这并不表明下级法院在先例的建立过程中无所作为。事实上,在上案中,地区法院已经在最高法院之前根据第九修正案判决德州禁止堕胎的法律违宪,理由是德州并没有能证明这项措施对于实现重要的公共利益是必要的,而且它所适用的对象过分宽泛。注意基层法院的这项判决同样没有先例可循,因而也是一项具有创造性的判决。当然,如此重要的宪法权利的最终确立应该通过最高法院的判例,因而只有最高法院才有权制定严格意义上的“先例”。且如果最高法院明确拒绝承认特定权利,下级法院必须服从最高法院的先例。但如果最高或其它上级法院并没有这样的先例,下级法院可以主动“开拓创新”,尽管下级法院的创造性判例一般不被称为“先例”。

至于下级法院的创造性决定最终是否有效,当然仍受制于上级法院的审查。且可以想见,一个新颖的问题出现后,不同的下级法院完全可能作出不同的判决。这样就会造成有些地区的妇女享有选择堕胎的宪法权利,或有些地区的“王海”享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其它地区则相反。在一个法律统一的国家,这种状况显然是不能接受的。这时,上级法院——最终是最高法院——有义务通过判例统一各法院的决定。事实上,这是国家最高法院的最重要职能。尽管美国也采用二审终审制度,联邦最高法院只是通过调卷令(writ of certiorari)审查比例很小的上诉案件,但如果不同巡回区的联邦上诉法院对某个问题的判决出现了分歧,那么可以预料最高法院肯定会接手审查有关上诉。中国的法院层级更多,因而不同地区的判决出现差异的可能性更大。为了保证法律秩序的统一,最高法院和各地高级法院也应该采取同样的受案原则,通过判例统一法律在全国的司法解释。

2. 通过判例统一宪法和法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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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州限制堕胎案”进一步表明,最高法院最好是通过具体的判决而不是抽象的司法解释来统一法律的意义。这是因为抽象解释和成文立法都同样难免有挂一漏万之虞,且本身在适用过程中就需要“解释”,因而往往对判决的最终统一无济于事。譬如在“德州禁止堕胎案”判决之后,各州确实不能在怀孕前3个月简单地禁止妇女选择堕胎,但这并不能解决全部问题,因为即使在第一个三月期,各州还是可以对妇女选择附加各种条件,例如妇女在决定前获得配偶和家长的同意、向有关负责医生咨询甚至接受州政府提供的社会工作人员的心理咨询。这其中有些限制是合宪的,有些则不是,而抽象解释未必能提供可操作的判决标准。因此,有些关键的利益平衡必须由最高法院通过个案判决而亲自作出。就和立法机构一样,最高法院也不可能事先预见到各地会出台什么样的规定,因而不可能通过一项抽象的司法解释就将这些情况全部罗列进去。到头来,地方法院在适用司法解释的时候还是可能会出现差异。因此,判例制度的建立有助于促成最高法院本身的职能转变,使之将更多的时间用于审判具体案件,从而成为一个真正的国家最高法院。

3. 产生和确立先例的过程

更重要的是,美国的先例不是通过武断的指定而产生的,而是在充分的辩论和说理过程中逐渐确立下来。先例的权威首先受到不同意见的坦率质疑,然后经受实践的检验。由于不同意见是公开发表的,多数意见不能只是简单地凭自己作为多数的权力而强行作出判决,而是必须充分说明宪法的正当程序条款为什么可以被理解为赋予妇女有限的自我决定权。在这个过程中,多数意见和少数意见都必须遵循受到普遍承认的法律解释方法。宪法或法律解释者的起点一般是特定条款的原始意义,通过制定者发表的记录在案的言论或当时的普遍实践来说明法律条文的原始意图是什么。当然,这往往是不够的,因为宪法或法律的意义还可能随着时代的发展而演化。因此,法院还必须从有关条文的目的入手,阐述宪法或法律所要保护的基本利益。尽管1973年判决受到激烈的争议和批评,但它还是试图从美国限制堕胎的历史以及这些限制背后的理由入手,平衡妇女、胎儿和政府等不同主体的利益。

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否涵盖知假买假者为例,法院究竟如何在立法者沉默之处体会法律的意思?如果可能,法官首先应该研究立法者当时的评论和说明,从中或许可以找到这个问题的答案。当然,这要求中国的立法过程建立相应的制度,使法院或其它机关在解释过程中有案可稽。如果目前这条路走不通,那么法官应该直接探讨法律的目的所在。关于目的的探讨一般比较宽泛,因而给予法官以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如“德州禁止堕胎案”所示,法官自由决定的空间也不是无限的。法院的判决书中必须至少说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究竟是为了保护什么社会利益,且这些利益将如何受到不同解释的影响。如果“消费者”这个概念包括了“王海”,那么这种法律解释的实施将造成什么社会后果?可能会影响到哪些人的合法利益?对这些人的影响是否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其它相关法律的目的?是否可能在保护“王海”的同时使消极影响最小化?是否可能像“德州禁止堕胎案”那样鉴别不同情况,在某些情况下“王海们”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而在其它情况下则不能?总之,不论法院如何决定,它最后都必须将有关决定的理由以适当的方式解释清楚。在法律上,一项先例判决的理由更为重要,而先例的具体结论则是相对次要的,因为判决结论仅适用于特定的案例,而判决理由却可以举一反三地运用于类似但不全同的案件。

4. 如何对待内部不同意见?

在说理过程中,不可能期望所有人都达成一致意见。法律解释所存在的分歧是自然的,掩盖分歧是虚伪的,且判例法国家的经验表明,公开分歧并不会产生人们不尊重判决等不良社会后果。因此,所有问题都不应该强行通过一个声音武断地盖棺论定,而必须允许不同意见的充分表达。美国历史上有许多判例表明,真理有时确实可能掌握在少数人手中;多数意见并不一定正确,也未必产生良好的社会后果,因而法院内部的少数人不应该被剥夺公开发表反对意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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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即使反对意见是错误的,反对意见的存在及其公开发表也施加了一种竞争的压力,促使多数意见提高判决的质量,尽可能搜索各种论据提高判决的说服力,争取在最大程度上使公众和法学界满意。例如在“德州禁止堕胎案”的审判过程中,为了提高判决的合理性与合法性,法院邀请了大量专家顾问,从医学、伦理学和历史学的角度发表了大量意见。这些意见帮助法院更好地理解特定社会问题的来龙去脉以及所涉及的专业知识,并使不同意见的争论建立在比较高的知识平台上。这也是为什么判决说理比较充分的国家——例如英国、美国和德国——大都采纳了判例制度。

5. 先例的效力

“德州禁止堕胎案”表明,即使在判例法国家,先例的效力也不是绝对的。事实上,某些社会影响较大的判例一直受到广泛的争议,并可能在以后的判例中受到修正甚至全盘否定。在“宾州限制堕胎案”,多数意见明确指出:“遵循先例的法则并非一成不变的命令。”在以后的判例中,法院不可能机械地追随先例判决的结论,而必须不断重新审视先例判决的理由、依据和原则;如果先例判决之后的社会实践表明建立先例的理由、依据和原则发生了错误,那么法院必须作出适当的调整。当然,法院还必须考虑判例的稳定性等因素,因而在没有严重疑问时应该尊重先例所建立的原则,避免在没有理由的情况下偏离遵循先例的规则。因此,先例的效力完全取决于它的合理性。先例为司法审判设置了一个样板,在一般情况下要求法院遵循;如果要偏离先例判决,法院必须提供极为充分的理由,且下级法院有义务遵循上级法院的先例,即使自己不同意先例判决的结论或原则。

这种对先例效力的相对主义理解可以避免许多理论问题,其中一个就是法院是否可以或应该“引用”先例。笔者认为,目前司法文书的引用规则是有问题的,因为它将判决书能够引用的法律规范限于法院有义务适用的法律“依据”,从而助长了司法判决的形式主义和“八股”作风。由于抽象的法律依据往往并不能逻辑地推导出具体结论,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必须依靠其它方面的指导,其中很重要的就是法院先前处理类似问题的判例,因为司法审判所必须遵循的一项起码的原则是前后一致。在没有特殊理由的情况下,法院应该遵循自己或上级法院先前作出的判例,不遵循先例的判决必须提供特殊理由。但不论如何,这要求判决书必须能够引用先前的判例,否则讨论就无从进行。引用这些判例本身,并不表明法院就将这些判例作为判案依据,或以任何其它方式受到判例的绝对约束。

事实上,判例法国家的一般实践是法院必须不断梳理、总结和阐释先前的判例。在“德州禁止堕胎案”之前,美国法院并没有处理过堕胎问题,但即使如此,最高法院还是引用了“州禁避孕案”等一系列相近判例,来比附眼下的案件并说明什么是适当的判决原则。如果先前法院曾经处理过类似问题,例如“消费者”概念是否包括“王海”,那么判决书应该说明以前的处理方式及其理由;如果以前的判例中存在不一致之处,判决书应该解释为什么眼下的案件应该遵循其中一种而不是另一种判决。

四、结论

出于以上所解释的原因,笔者反对以人为命令的方式指定以往的某些判决作为“先例”。这种做法除了强行统一判决并可能提高判案速度之外,起不到判例制度应有的作用,并有可能产生一些不必要的误解。判例制度的真谛是,每一项司法判决都是一个需要认真对待的判例,都需要充分的说理和辩论。判例应当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形成和发展,其中一些前所未有的创造性判决或偏离以往判例的重大判决就成为所谓的“先例”。在审判过程中,任何判决都应该和本院与上级法院的以往判例保持一致;如果这些判例中存在不一致的地方,以后的判决书中应当说明并解释哪些判例受到采纳,哪些在今后不被采纳。不同层级的法院的主要任务不是在于通过行政手段控制每个法官对具体案件的判决,而是在于为所有法官提供一个完备的上级和同级法院以往相关判例的数据库,并指导他们合理地运用这些已有的判例信息来产生理性的司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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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在中国目前的司法体制和现状下,审判委员会或法院内部的其它专业委员会必然会在判例制度的形成过程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但这些委员会的指导和确认作用应该遵循判例制度的普遍原则,在实际判案过程中逐步建立本院的判例体系,真正通过不断积累的判例建立起中国的判例制度和判例体系。总结本文的讨论,判例制度的首要原则是强调说理和辩论,因而审判委员会在统一判决的过程中必须充分尊重并公开表达不同意见。同时,判例制度离不开判决的公开、评判和梳理机制。判例公开不仅有利于本法院和其它法院(尤其是下级法院)判决的统一,而且有助于社会和学术界监督司法判决的公正性与合理性,并提高司法判决的可预测性。在这个意义上,判例制度是目前强调审判质量及其公开与公正的司法改革的自然延伸。如果得以适当建立,判例制度将极大地促进中国的法治进程。

“先例”与理性:为中国司法判例制度辩护

张千帆

“遵循先例” 是法治的普遍要求

一个至今流行而首先需要澄清的观点是,只有英美等普通法国家才实行“遵循先例”(staredecisis)制度,大陆法国家则以议会制定的“成文法”为惟一判案依据。笔者一直认为这是一个错误,因为这种观点被“普通法”和“大陆法”之间的表面区别迷惑了。实际上,只要考察一下法治程度比较高的大陆法国家,譬如德国和法国,就不难看出那里也存在着“先例”,有时甚至是十分大胆创新的“先例”,并且法院相当严格地遵循这些先例,只不过它们从来不用这个名称而已。反过来,在议会民主高度发达的今天,英美普通法国家的先例也越来越多地为成文法所覆盖。况且“遵循先例”本身从来不是一成不变的规则,否则,几百年一脉相传,“先例”就成了一条陈旧的“裹脚布”,或者严重阻碍社会的发展,或者为发展的社会所抛弃,或沦为名存实亡的摆设。西方法院的实际操作表明,所谓普通法和大陆法之间的差异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虚构。不论称谓如何,“先例”超越了传统和国界的隔阂,成为法治国家普遍拥有的制度。这或许说明,先例制度即使不是法治的题中必有之意,也是实现法治所无可回避的手段。

对于中国的法律体系,某种形式的“遵循先例”制度尤其必要,因为中国的法律被普遍认为用词抽象,关键术语并没有获得准确的定义,因而必须在适用中予以确定,且由于法院至今无权审查抽象立法规范,不同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普遍存在(即所谓“立法打架”现象)。在这个程度上,司法机构在解释过程中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之余地,而如果我们所说的“法律”不仅是指写在纸上的条文,而是在具体适用过程中获得确定含义的立法规范,那么在个案审判中形成的司法解释必然构成“法律”的一部分。固然,中国宪法把解释法律的最高权力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但因为种种原因,人大常委会只是偶尔行使这种权力,并不能满足大多数法律获得准确解释的需要。法律解释的“权力真空”在某种程度上为最高法院下达的众多“司法解释”所弥补,但这类解释也都是抽象的,并不针对任何特定的人或事,因而在具体适用过程中仍可能产生歧义。这样,对于众多在人大常委会和最高法院未能解释或解释之后仍存在疑义的法律条款,意义仍然是不确定的,它们最终在个案中所获得的意义仍然取决于审判官的良知、经验、职业素质以及其它一些难以控制的内在或外在因素。类似的案件获得不同的判决,也就毫不奇怪了,而这是一个理性的法律秩序所不能容许的,因为衡量法治,且不论它是“良法”还是“恶法”之治,第一个指标就是其确定性和统一性。法治的首要目标是消除因人而异的任意因素,而缺乏先例的司法制度恰恰不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确定与统一。如果同样的案情依据同样的法律条文在不同(甚至相同)的法院获得不同的判决,试问这样的法律在什么意义上还能被称之为“法”?

对“先例”的几点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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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先例”的关键问题是什么样的案例才能成为“先例”?谁有权决定案例的先例效力?人们似乎对“先例”一词存在着一些误解,因而首先有必要澄清“先例”的意义。

误解之一:“先例”只是特定甚至“钦定”的典型案例,其它判决则不是先例。这并不是普通法国家所采取的观点。在那里,只要没有被后来的判决明确推翻,任何判例都具有先例价值,因而都应被以后的判决遵循。事实上,当事人能找到支持其诉因的先例数量越多,其诉求就越有说服力,因为这些类似的判例在一起增加了它们彼此的分量。事实上,某个“先例”之所以重要,正是因为它被众多的“后来者”所支持。固然,某些判例比其它判例的影响更大,因而更为著名,受引用的频率也更高。即使如此,是否采用某个具体先例的结论,主要取决于目前的案件和先例在事实上的相似程度,而不是先例的知名度。这部分是因为“先例”数量很多,因而构成了一个“先例库”,而即使依据同样的法律条文,在不同情形下判决的“先例”很可能产生不同的结论。因此,“遵循先例”的思维方式主要是依靠比附:不论某个先例如何有名,如果它和本案的事实距离相当远,那么它对本案的判决也没有约束力,反之,即使知名度不高,但先例的事实和本案十分贴切,那么法官也不能无故忽视其存在,并在一般情况下应采取和先例同样的结论。换言之,“先例”并不是一个个孤立的案例,而是一个根据具体案情加以区分的连续体系,每一个已经判决的案例都是这个体系的一部分,法院所判决的所有案例在一起形成了前后一致的先例系统,而这也正体现了司法解释及判决的统一性与和谐性要求。

误解之二:“先例”只是国家最高法院或其它有权机构特意制定的产物,下级法院不得制造任何“先例”。事实上,对第一个误解的澄清也部分澄清了第二个误解:先例并不是任何特定法院的有意识产物,而是所有法院的司法判例之整体。固然,最高法院的先例具有最高权威,所有其它法院对类似案件的判决都必须服从。然而,有些问题并不存在最高法院的先例,因而下级法院的相关判例就成了“先例”。这不仅是中国一个国家的问题,所有普通法国家也都存在同样问题。譬如,在美国联邦的诉讼中,许多,甚至大多数法律问题都不存在联邦最高法院的先例,因而双方律师所能引用的最高权威只是联邦巡回(即上诉)法院的判例作为依据;有时甚至连上诉法院的相关判例都找不到,这时只能引用地区(基层)法院的判例,因而基层法院的判例就成了“先例”。虽然这些先例的效力等级最低,但引用它们作为依据总比不引用要好。

误解之三:“先例”具有绝对的法律效力,必须为以后的法院一成不变地遵循。既然先例并不是最高法院“钦定”的,既然国家基层法院的判例都可能成为“先例”,先例的法律效力并不是绝对的。尤其在缺乏上级法院的先例时,同级法院(如江苏省高级法院)的“先例”对其它法院(如河南省高级法院)而言只有参照作用,而没有绝对的约束力。有时,如果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都尚未制定相关的先例,高级法院在产生自己先例的过程中甚至可能引用下级法院的判例作为辅助性的根据。且即使存在上级法院的先例,下级法院也不是没有任何途径偏离它认为判决不适当的先例。既然适用先例的基本方法是比附,法院总是可以利用巧妙的解释“区分”本案和先例的事实,从而绕过先例的约束力。当然,为了法律的统一性,下级法院一般不应该这么做,且这种做法总是受制于上级法院的纠正。但这类事件在普通法国家有时还是会发生,且偶尔确实能发挥纠正先例偏差的作用。不论如何,既然法律是发展的,先例必然也是发展的。先例的法律效力最终不在于它的法定权威,而在于它们是否能有效合理地处理社会问题。如果社会对先例的合理性产生了争议,那么法院本身就应该考虑对先例进行反思和修正。每当社会的发展或认识的提高改变了人们原有的观念,再权威的先例也往往会显得过时而被淘汰,新的先例随之产生。在历史上,即使在严格遵循先例制度的普通法国家,推翻或重新解释先例的事例也是屡见不鲜的。因此,卡多佐法官强调,“遵循先例的规则虽然不应被放弃,但应在某种程度上被放松。如果一项规则在经过经验的正当 50

第9篇:二级建造师案例题部分

[案例一] 某工程采用固定单价承包形式的合同,在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了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书及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一:本工程开工后,钢筋价格由原来的2600元/t 上涨到3600元/t,承包商经过计算,认为中标的钢筋制作安装的综合单位每吨亏损1000元,承包商在此情况下向发包人提出请求,希望发包人考虑市场因素,给予酌情补偿。 事件二:在当年的“非典”疫情的影响下,使本工程停止施工2个月。

[案例二]

某市中医院的病房楼工程,已由政府批准兴建。现就该工程的施工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本次招标工程项目的概况为:建筑规模约8000万元;建筑面积约28000㎡;采用框架结构,总层数为22层;建设地点在某市中医院内;招标范围:土建和安装工程。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凡对本工程感兴的施工单位均可向招标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只有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才有可能被邀请参加投标。 问题 (1) 《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招标方式有哪几种? (2) 简述公开招标这种招标方式的特点。

[案例三] 某高校学生宿舍楼建筑面积15260.6㎡,框架剪力墙结构箱形基础。地下防水和卫生间、厨房防水采用聚氨酯涂膜防水。聚氨酯底胶的配制采用甲料:乙料:二甲苯=1:1.5:2的比例配合搅拌均匀后进行涂布施工。地下防水施工完毕,操作工人甲见稀释剂二甲苯虽有剩余但并不多,觉得没有必要再退回给仓库保管员,于是就随手将剩余不多的二甲苯倒在了基坑坡顶上。 问题: (1) 操作工人甲的这种行为正确吗?为什么? (2) 企业建立环境管理体系的步聚是什么? (3) 环境管理方案的作用是什么?其内容包括哪些? (4) 环境方针是一个组织制定环境管理目标与指标的依据和出发点。环境方针的制定要注意哪些问题? [案例4] 某工程项目施工地点位于市中心地区。施工过程中出现了如下事件: 事件1:两名焊工焊接顶层上的钢板制成的水箱,当天下午即在箱内外刷上了防锈漆。第二天油漆未干,为了加快工期,工长要求两名焊工进水箱内部焊接水管。焊接时焊渣引燃未干的防锈漆使二人烧伤。

事件2:一名来自农村的民工(培训合格,未取得特种作业证)从事楼外避雷金属线焊接作业,完成第8层作业后,应从楼内到第9层继续作业。该民工从楼外脚手架攀登,攀登时身体探出脚手架外部拉动电焊线用力过猛,摔出落地,当场致死。 事件3:施工期间为赶工期采取24小时连续作业,7月6日夜(高考前夕)12时周围居民因施工噪声影响学生复习为由冲进现场阻止施工,现场工人以领导由不停止施工,造成冲突被迫停工。 事件4:该项工程基坑开挖粉尘量大,施工现场临时道路没有硬化处理,现场出口下水管道被运土车辆碾坏污水横流,进出场车辆考虑卸土地点较近,没有采取封盖措施。现场附近居民向环境管理机构举报,有关部门对项目经理部罚款,责令批改。 问题: (1) 分析事件l、2造成伤亡事故的原因,说明项目经理部应采取的措施。 (2) 结合事件4说明建筑企业施工经常出现的环境因素和控制污染的措施。 (3) 结合事件

3、4,说明文明施工主要包括哪些内容?文明施工现场周围环境有什么要求? [案例5] 某灌注混凝土桩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文件要求采用《计价规范》综合单价计。经分析测算,承包商拟定管理费用为34%,利润利3%(均按人工、机械、材料费合计为基数计算);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见表1,承包商测算的措施见表2,零星:工作项目费见表3,按地区规定计算的规费为10000元,不含税税率为3.41%。承包商提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见表4。 问题: (1) 承包商提交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是否完整,《计阶规范》规定的工程量度清单计价格式应包括哪些内容? (2) 计算承包商灌注混凝土桩基工程总报价。 表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金额(元) 序计量 工程 号 单位 数量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综合单价 合价 m 1016 010201003001 混凝土灌注桩 土壤级别:二级土;桩单根设计长度 8m;根桩数127根;桩直径:Φ800 混凝土强度C30;泥浆运输5Km内 合计 表2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

序号 项目名称 金额(元) 1 临时设施 9000.00 2 施工排水、降水 10000.00 合计 19000.00 表3 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

序号 项目名称 金额(元)

1 投标人部分:零星工作项目费 4000.00 合计 4000.00 表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计价表 序定额工程内容 单数量 综合单价 号 编号 位 人工费

材料费 机械费管理费 利润小计

2-88 钻孔灌注混m3 1.000 105.056 156.55 76.10 凝土桩 2-97 泥浆运输m3 0.244 4.45 16.51 5km内 1-2 0.057 0.69 泥浆池挖土m3 方(2M以内) 8-15 0.003 0.09 0.45 0.05 泥浆垫层m3 (石灰拌和) 4-10 砖砌池底m3 0.007 0.3 1.00 0.03 (一砖厚) m3 0.003 0.11 0.39 0.01 8-105 砖砌池底(平铺) m3 0.025 0.23 0.35 0.03 11-25 池壁、池底抹灰 0.001 0.59 拆除泥浆池 112.11 合计 158.52 97.32 [案例6]某业主开发某高档住宅小区工程,施工图纸设计尚未完全完成。通过招投标选择了一家总承包单位承担该施工任务。由于工程量无法精确计算,双方商定采用单价合同形式签订施工合同,以减少双方的风险。合同部分条款摘要如下:

一、协议书部分条款摘要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某高档住宅小区工程 工程地点:某市郊区 工程内容:总建筑面积为23200m: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施工图所包括的土建、装饰、水暖电工程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03年8月1日

竣工日期:2004年9月30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420天(扣除节假日7天) (四) 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达到发包人规定的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略)„„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井在合同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其中: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40年: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问、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漏,为4年: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1年; 装修工程为2年。 (九)发包人承诺的合同价款支付期限和方式 1.工程预付款:于开工日期前15日支付合同总价的15%作为预付款。预付款不予扣回,直接抵作工程进度款。 2.工程进度款:基础工程完工后,支付合同总价的10%。主体结构施工按每层的形象进度完成的实际工程量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决算,但扣留合同价款的10%作为维修保证金。

二、补充协议条款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资料,仅供承包人参考,不对其准确性负责。 2.承包人可以对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主体工程进行分包。 问题: 1. 该项工程合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选择单价合同是否合适? 2.该合同拟订的条款有哪些不妥之处?应如何进行修改? 答 案 [案例一] 答:(1)不能成立。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的有关约定,本工程属于固定单价包干合同,所有因素的单价调整将不予考虑。 (2)符合。根据合同文件专用条款的约定。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所以双方同意工期和费用的补偿是符合合同文件的约定的。 [案例二]

答:(1)《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招标方式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示两种。 (2)这种招标方式的优点是:投标的承包商多、范围广、竞争激烈,业主有较大的选择余地,能获得有竞争性的报价,提高工程质量和缩短工期。其缺点是:由于申请投标人较多,一般要设置资格预审程序,而且评标的工作量也较大,所需招标时间长、费用高。 [案例三] 答:(1)操作工人甲的这种行为是错误的。二甲苯为煤焦油和石油经分馏而得到的产品,在一般情况下,很难达到完全分离,二甲苯中会混有苯。二甲苯具有毒性,主要对神经系统有麻醉作用,对皮肤和黏膜有刺激作用。同时,二甲苯易挥发,燃点较低,很容易引起燃烧和爆炸。对环境也会造成污染。 (2)企业建立环境管理体系的步聚是:最高管理者决定;建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人员培训;环境评审;体系策划;文件编写;体系试运行;企业内部审核;管理评审。 (3)环境管理方案作用是保证环境目标和指标的实现。 环境管理方案的内容一般可以有:组织的目标、指标的分解落实情况,使各相关层次与职能在环境管理方案与其所承担的目标、指标相对应,并应规定实现目标、指标的职责、方法和时间表等。 (4) 环境方针的制定要注意:

1、制定环境方针是最高管理者的选择

2、环境方针的内容必须包括对遵守法律及其他要求、持续改进和污染预防的承诺,并作为制定与评价环境目标和指标的框架。

3、环境方针应适合组织的规模、行业特点,要有个性。

4、环境方针在管理上要求形成文件,便于员工理解和相关方获取。 [案例四] 答: (1) 事件1:工长应负责任,施工没有进行技术交底,刘‘危险的操作环境没有采取相应措施,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混乱。两名焊工安全意识淡薄,缺乏自我保护意识。 事件2:高处坠落原因是作业人员违章、冒险、蛮干。作业过程缺乏相互监督,无人制止违章行为,无证上岗,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落实。 项目经理首先应将伤亡人员送往医院抢救,保护现场,及时上报。以事故为借鉴,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对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全面检查落实情况,对施工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加强控制,制订纠正和预防措施。进行安全教育,强化安全纪律,做到四不放过。 (2) 事件4的出现属项目经理责任,有关部门进行罚款处理限期整改是正确的。 建筑业常见的重要环境因素有:噪声、粉尘废弃物、废水、废气,化学品等。 施工企业应建立环境管理体系,采取积极措施对噪声、废弃物、粉尘进行控制(详见考试用书)。 (3) 事件3是噪声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影响了居民生活:事件4是粉尘污染形成扰民和环境破坏。居民的要求是正当的,施工人员的做法是错误的。 文明施工是保持施工现场良好的作业环境、卫生环境和工作秩序。 文明施工内容,以及对周围居民和现场环境的要求(详见考试用书)。 [案例五] 答: (1) 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

承包商提交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不完整;《计价规范》规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应包括12项内容: 封面、投标总价、工程项目总价表、单项工程费汇总表、单位工程费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措施项目费分析表、主要材料价格表。 (2)

计算承包商灌注混凝土桩基工程总报价 表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计价表 序定额工程内单数量 综合单价 号 编号 容 位 人工费 材料费 机械费管理费 利润小计 2-88 钻孔灌m3 1.000 105.056 156.55 76.10 114.92 27.04 496.95 注混凝土桩 泥浆运 2-97 m3 0.244 4.45 16.51 7.16 1.68 29.89 输5km内 泥浆池 1-2 m3 0.057 0.69 0.23 0.05 0.97 挖土方(2M以内) 泥浆垫 8-15 m3 0.003 0.09 0.45 0.05 0.20 0.05 1.89 层(石灰拌和) 4-10 砖砌池m3 0.007 0.3 1.00 0.03 0.45 0.11 1.89 底(一砖厚) m3 0.003 0.11 8-105 砖砌池0.39 0.01 0.17 0.04 0.72 底(平铺) 11-25 池壁、

m3 0.025 0.23 0.35 0.03 0.21 0.05 0.87 池底抹灰 拆除泥 0.001 0.59 0.20 0.05 0.84 浆池 合计 112.11 158.52 97.32 123.54 29.07 515.99 表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单价计价表 序 计量 金额(元) 项目编码 号 项目名称 单位 工程

数量 综合单价 合价 土壤级别:二级土;桩单根设计长度 8m;根桩数127根;桩直径: 010201003001 m 1016 515.99 524241.03 Φ800混凝土强度C30;泥浆运输5Km内 合计 524241.03 表3 单位工程费用汇总表 序号 费用名称 费用金额 1 分部分项工程费合计 524241.03 2 措施项目合计 19000.00 3 其他项目合计 4000.00 4 规费 10000.00 5 税金 (1+2+3)×3.41%=1900.92 6 含税金额 1+2+3+4+5=576242.95 [案例六] 答: (1) 该项工程合同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是妥当的,因为项目工程量难以确定,无法计算准确的总价,双方风险较大,而采用单价合同可以较为公平的分担风险。 (2) 该合同条款不妥之处及其修改: ①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不应扣除节假日,将节假日时间加到总日历天数中,即为427天。 ② 工程质量标准应达到发包人规定的质量标准,是错误的.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中规定的质量标准作为该工程的质量标准。 ③ 质量保修期限不妥,应改为: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漏,为5年:电气线路、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④ 工程竣工验收后扣留合同价款的10%作为维修保证金,是不妥的。因为该比例过高,对承包方不公平,按有关规定的;国际惯例一般为合同价款的3-5% ⑤ 发包人向承包人的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资料。仅供承包人参考,不对其准确性负责,这对承包方显失公平,应改为:保证资料真实准确,作为承包人施工的依据,并承担相应的风险。 ⑥ 补充协议条款第2条不妥,不允许将主体工程进行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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