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退伍军人安置办

2023-04-08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日照退伍军人安置办

军转考试:2012年日照市664名退伍转业军人符合安置条件

军转干考试

军转考试:2012年日照市664名退伍转业军人符合安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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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日照市根据省政府统一要求和省人社厅、省民政厅的安置计划,结合日照市实际拟定了今年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安置计划。

安置对象

今年日照市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共664人,其中城镇义务兵544人,转业士官120人。

安置办法

政府计划安置仍是今年退役士兵安置的主渠道,继续坚持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实行政府下达指令性计划,按系统和单位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各种中介组织,不分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和组织形式,都应按照计划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

今年继续坚持退役士兵安置考试考核制度,实行安置政策、安置计划、考试考核成绩三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坚决落实已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工作岗位和有关待遇。

第2篇:2014年军转(日照)干部全部参加安置考试

2014年8月19日,按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要求,日照市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安置考试在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顺利进行。

本次军转考试出题阅卷统一由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

军转考试的范围主要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法律(宪法、行政法)、公文写作与处理、计算机应用基础知识以及军队和地方应知应会的知识。

日照市2014年接收的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全部参加军转统一考试。关键词: 军转 张为臻 军转公选 军转政策 计划安置军转干部 军转自主择业 军转论坛

第3篇:日照市医改办职责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通知要求,制定市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其内设机构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市医改办主要职责

(一)在市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领导下,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重点做好综合、指导、协调、服务、督查工作。

(二)根据国家、省政策规定和部署要求,研究提出我市贯彻落实的意见建议供市委、市政府、市医改领导小组决策参考。

(三)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县提报的有关事项进行协调联络,推进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整体健康稳步发展。

(四)协调促进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方案实施。

(五)督促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市医改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

(六)承办市委、市政府和市医改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责,市医改办设综合组、协调组、政策组。

(一)综合组

1、负责协助办公室领导组织协调办公室日常工作。

2、负责起草综合性文稿,研究提出推进工作的意见、规划、方案和年度计划。

3、负责公文处理、信息、机要、档案、督查督办、办公室会务、内部制度建设、党务人事、资产管理及后勤保障等工作。

4、负责组织安排办公室领导公务活动和有关接待活动。

5、负责与省医改办、各区县医改办和市直有关部门的联系。

6、组织申报医改综合改革试点单位工作,衔接协调有关部门申报专项改革试点。

7、负责提出选择市级综合试点区县的建议,提出领导小组改革试点直接联系点的建议。

8、调度汇总各区县、市直有关单位试点进展情况,总结交流试点经验。

9、负责制定宣传计划,编印宣传材料,组织重要宣传活动,编发《简报》。

10、负责相关系统人员培训。

11、参与医改政策制定和修订、重要问题研究和有关事项的协调处理。

12、参与改革实施情况评估、改革情况督导和考核等相关工作。

13、承办办公室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协调组

1、负责组织政府投入测算工作;

2、研究提出优化整合各类资金的政策建议;

3、协调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相关投入政策、财税政策、市级资金投入及年度安排建议;

4、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市级试点区县的相关政策;

5、负责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县财税政策执行有关事项的衔接协调;

6、负责调度汇总医改目标任务、改革政策和保障资金的安排及落实等情况,牵头组织对各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县改革推进情况的督导、考核;

7、参与改革实施情况评估及试点等相关工作;

8、参与医改政策制定和修订、重要问题研究;

9、承办办公室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政策组

1、负责医改政策措施研究,承担重要文件和报告起草工作;

2、研究提出与医改有关法规、政策、规章制定和修订的建议,协调并参与落实;

3、跟踪分析重点和热点问题,负责对全省医改实施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及时提出政策建议;

4、负责市级相关配套文件的审核,对各区县医改政策制定进行指导;

5、负责市级试点区县试点方案的指导并提出审查意见;

6、负责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县医改政策有关事项的衔接协调;

7、参与改革情况的督导和考核及试点等相关工作、参与重要问题研究;

8、承办办公室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4篇:2013年退伍军人安置条例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退伍军人安顿工作,保障退伍军人退役后的各项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相关划定,制定本条例。详细具体情况可以咨询中国政通教育,铺排相关负责人进行答疑。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下列职员:

(一)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泛起役的;

(二)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泛起役的 (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 (2)经驻军病院证实,患病基本治愈,但不相宜在部队继承服现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经治疗半年未愈的;

(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泛起役的;

(4)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分和人民武装部证实,需要退泛起役的;

(5)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第三条 退伍义务兵安顿工作必需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顿、各得其所的方针

 第四条 退伍义务兵安顿工作,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安顿工作的情况设置退伍军人安顿机构或者指定工作职员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安顿的日常工作。退伍军人安顿机构设在民政部分,人民武装、计划、劳动人事等各有关部分应当协助民政部分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顿工作。 第五条接收退伍义务兵时间,按照国务院、中心军委当年的划定执行。因天气或地舆原因;经国防部批准提前或者推迟退伍的,可相应提前或推迟接收。 第六条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当真组织接待。 第七条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三十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先容信到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办理准备役登记,然后向退伍军人安顿机构报到,凭退伍军人安顿机构先容信办理落户手续。

第八条 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顿机构按下列划定安顿:

(一)对确无住房或者严峻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匡助又确有难题的,应当按照国家划定铺排一定数目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匡助解决;

(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的,应当铺排工作

(三)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分推荐录用;

(四)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平等前提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第九条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同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顿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需妥善铺排。 详细安顿按下列划定办理

(一)每年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前,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下达预分劳动指标,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先安顿,待国家计划下达后同一结算;

(二)在部队获得雄师区(含雄师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以上的,铺排工作时,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

(三)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和超期服役的,铺排工作时,在前提答应的情况下,应当照顾本人特长和志愿;

(四)在部队被培养成为有一定专业和特长的,铺排工作时,应当尽量做到专业对口;

(五)无合法理由,本人要求半途退伍的;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在部队或者退伍后待铺排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退伍军人安顿机构不负责铺排工作,按社会待业职员对待。

第十条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是城市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顿机构铺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区有前提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铺排适当工作;不能铺排的,按照划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糊口。

第十一条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集团、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对于因残、因病不能坚持八小时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对具有同样情况的一般工作职员的铺排原则予以妥善安顿。退伍义务兵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机关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顿。

第十二条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承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前提的,在春秋上可适当放宽,原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假如原学校已经撤销、合并或者因为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难题,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申请县、市以上教育部分另行铺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

第十三条 退伍义务兵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平等前提下,优先录取。

第十四条对在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退伍时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顿的,经父母所在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证实,应当答应。但国家另有划定者除外

第十五条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泛起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平等待遇。 第十六条退伍义务兵接到铺排工作的通知后,逾期半年无合法理由,并经多次教育仍不报到的,退伍军人安顿机构不再负责铺排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社会待业职员对待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方针:“妥善安顿,各得其所”。其基本含义是:地方各级政府根占有关政策和划定,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使退役士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得到必要的工作或劳动场所,并施展其积极的作用。

基本原则:“从哪里来,回哪里去”(《退伍义务兵安顿条例》第三条已予以明确)。其含义是:入伍时是农业户口的,退伍后应当回到原户口所在地参加农业出产;入伍时是城镇非农户口的,退伍后仍旧回原户口所在城镇,由当地政府负责就业安顿;入伍时原是国家机关、人民集团、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入伍时原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承学习又符合学习前提的应准予复学。

三、现行退伍军人安顿政策的主要内容

我国现行的退役士兵安顿政策法规,是建国50年来结合国家实际情况制定并在长期实践中不断充实完善起来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顿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泛起役安顿暂行办法》和国务院、中心军委历年下发的“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安顿工作的通知”。这些法规和政策,是规范和指导地方政府做好退役士兵安顿工作的依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合用性。

第5篇:1987年退伍军人安置条例

国务院关于发布《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通知

(国发[1987]106号)

现将《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7年12月13日

附: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第一条 为了做好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下列人员:

(一)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

(二)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

(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

(2)经驻军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经治疗半年未愈的;

(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4)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

(5)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第三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第四条 退伍兵安置工作,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安置工作的情况设置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或者指定工作人员办理退伍义务兵安置的日常工作。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设在民政部门,人民武装、计划、劳动人事等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安置的工作。

第五条 接收退伍义务兵时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的规定执行。因气候或地理原因,经国防部批准提前或者推迟退伍的,可相应提前或推迟接收。

第六条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组织接待。

第七条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三十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向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报到,凭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

第八条 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下列规定安置:

(一)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

(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下的,应当安排工作; (三)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

(四)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第九条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

具体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每年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前,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下达预分劳动指标,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先安置,待国家计划下达后统一结算; (二)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

(三)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和超期服役的,安排工作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照顾本人特长和志愿;

(四)在部队被培养成为有一定专业和特长的,安排工作时,应当尽量做到专业对口;

(五)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在部队或者退伍后待安排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负责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十条 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伤残军人,原是城市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有条件,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第十一条 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对于因病不能坚持八小时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对具有同样情况的一般工作人员的安排原则予以妥善安置。退伍义务兵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机关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第十二条 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在年龄上可适当放宽,原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如果原学校已经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学校复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申请县、市以上教育部门另行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

第十三条 退伍义务兵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四条 对在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退伍时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的,经父母所在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证明,应当允许。但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十五条 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年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第十六条 退伍义务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逾期半年无正当理由,并经多次教育仍不报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再负责安排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58年3月17日《国务院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6篇:县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总结

2005年我县的退伍军人安置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在重庆市民政局安置处的指导下,我县的退伍军人安置工作始终坚持“四个结合”,紧紧围绕国家和军队建设的需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安置政策,努力践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创新思维,努力工作,圆满完成了今年的安置任务,现将我县伍军人安置工作总结如下:

一、认真学习领会上级安置文件精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伍军人安置工作通知的通知》和《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伍军人安置工作通知的通知>的通知》精神,局党组高度重视,组织了分管领导、优抚安置科及相关人员进行了学习,提高了认识,统一了思想,充分认识到做好城镇退伍军人安置工作,事关社会稳定,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对维护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有着积极地推动作用。并将这项工作作为前段民政工作的重中之重,摆上了重要议事日程,制定了措施,明确了责任,使城镇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有政策可依,有章可循,效果显著。

二、2004年城镇伍军人安置情况

2004年我县共接收退伍军人405人(城镇退伍军人129人,农村退伍军人276人),已安置城镇退伍士兵129人,其中,转业士官3人、伤残军人15人。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警备区关于认真做好2004年冬季退伍军人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4]103号)精神,对城镇退伍军人,采取政府安置就业、自谋职业、扶持就业等多渠道安置。继续采取“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按系统分配的有13人,政府安置就业的有13人,安置率20.1,自谋职业实行经济安置103人,占79.9。

三、2005年部队离退休干部安置情况

2005年接收部队退休干部2人,今年1月份接收广州军区退休干部朱国林同志;11月份接收成都军区退休干部黄仁清同志。2名军队退休干部已顺利接收安置到军干站。

四、采取有效措施,全面落实安置政策

一是加强领导。为适应新形势下的安置工作,调整了县安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二是主动与有接收任务系统的人事部门联系。将按系统安置的13人和就业安置的13人于8月底全部安置到位;三是多方筹措资金,自谋职业安置的经2005年8月26日县政府(××府函[2005]97号)批准后,政府立即将自谋职业所需的一次经济安置补偿金、待安置期间生活费(自谋职业的含增发部分)、超期服役补偿金、立功一次性奖金全部拨给我局,由退役士兵安置对象与县安置办签定协议后领取。

五、做好服务,提高退役军人的就业能力

我县是移民大县,移民迁建加上企业改制,形成了我县产业空心化的现状,也使退伍军人就业安置压力增大。从2000年起,我县就大力推进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对城镇退伍军人实行经济安置补偿。为帮助城镇退伍军人尽快转换角色,掌握就业基本技能,提高就业竞争能力,我局从硬件和软件上给予了全面考虑。一是在兴隆镇兴建了退伍军人培训中心,加强了硬件设施建设,打造了退伍军人培训平台;二是与县劳动保障局的再就业培训中心联系,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伍军人举行了就业指导培训,对就业指导培训后要求技能培训的,其培训费采取价格优惠、个人为主、政府补帖的办法解决。全年共培训退伍军人95人。三是广开渠道,大力推荐城镇退役士兵外出谋职、务工,今年不但向本市用人单位推荐了10余名保安人员,还向葛洲坝集团公司所办的高级技工学校介绍了定向学员近20名,学成后可与三峡指挥部签订劳动合同,享受企业职工薪资待遇及福利,享受集团公司提供的社会保险待遇(基本养老、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

六、加强宣传力度,确保安置工作顺利进行和社会的稳定

我县是“全国双拥模范县”,历来重视宣传工作。在今年的“庆八·一军歌嘹亮”晚会上,不但请了现役军人,还特地请了部分退役士兵参加;同时,在“八·一”期间,制作了一套反映我县退伍军人勤劳致富的典型事例在电视台播放,从而引导退伍军人正确理解党和政府的各项改革举措、理解我县的安置现状、自觉服从改革和我县建设的需要,树立自强精神和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念,正确对待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等问题,坚决服从政府安置。此举得到了城镇退役伍军人和社会的认可和赞同,保证了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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