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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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精心推荐的《国际法学论文(精选5篇)》,供大家参考,更多范文可通过本站顶部搜索您需要的内容。【摘要】国际经济法学作为一门国际法学中的新兴学科,正处于蓬勃发展阶段,对于国际经济法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也日趋繁荣。国际经济法学已经脱离国际公法的束缚,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在这种大背景下本文作者认为应当对国际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及“国际经济法学方法论”进行总结。

第一篇:国际法学论文

国际法学教学改革初探

摘 要:国际法学教学改革,重点是教学内容的改革和教学方法的 改革。这就需要调整国际法学的教学内容体系,夯实其理论基础;注重国际法教学与国际政 治的结合;广泛采用案例教学法,实现教学形式和手段的多样化。

关键词:国际法学教学;内容改革;方法改革

一、教学内容改革

1.调整教学内容体系,全面夯实国际法学的理论基础。

国际法学作为一门专业必修课,在一般高校的设置中都是学分低,学时少。以我校为例,该 课仅 有35学分,共计63学时。而国际法18章的繁多内容要在有限的课堂时间里讲解,必须进 行精心的安排。国际法学的总论部分,也就是理论基础部分是教学中的重中之重。以往的国 际法教学,严格地恪守总论在先、分论在后的原则,不能将国际法学中的部门法融入其基础 理论之 中。对此,笔者向读者推荐美国学者路易斯•亨金的三个国际法理论命题。第一个命题是: 国 际法是政治体系的法律。如今的政治体系包括190多个各自独立的国家,在一个多元的、四 分五裂的体系中,政治、经济及文化都是多样化的,这是由国家的自治性决定的。然而,在 这样的一个体系中,国际法则是该体系中用以规范表述的共同准则。第二个命题是:国际法 的 变化,也就是国际政治体系的价值及目标变化。它回溯了人类如何通过体现传统国家制度理 念的法律,去追求当代的双重目标,既保障了每个国家选择其体制和实现其目标的权利,又 促进了个人的人权与每个社会的福利的发展。第三个命题是:认识法学的发展思潮。即从 “概念主义”到“功能主义”,从逻辑推演出的抽象原则到面向现实需求和解决各种新旧问 题。亨金的三个命题既全面讲述了国际法基础理论,又将分论部分的一些内容融入其中,让 人学会如何把握国际法基础理论的脉搏。因此,在国际法教学中,夯实理论基础并不等于要 机械地讲述总论部分的知识,而是要以总论部分为主线,引入分论部分的内容为例证,去深 刻剖析和理解国际法的基本原理。只有这样,才能让学生掌握国际法基础理论的实质,并学 会运用这些知识去理解和解决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矛盾。

2.寓国际政治于国际法教学中,既能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又能拓展学习的深 度和广度

(1)国际法是国际政治的规范表述,二者本属一家

历史上,国际政治、国际法和外交研究之间并无严格的区分。只是在近几十年,过分细化的 学科分野和教学设置,逐渐把国际政治和国际法拉开距离,甚至造成互不通气、缺乏了解的 局面。

国际法是由民族国家组成的国际体系中的法律,它当然会反映该体系中的政治主张和各种价 值,并服务于各种目标。因此,研究当代的国际政治和安全,不可能不看到各种国际制度和 法律的作用,离开对后者的分析,很可能导致分析的空泛乏力;同理,没有对国际关系多样性复杂性的认知,国际法的研究可能会变得过分保守僵化。

(2)国际法教学只有与国际政治结合起来,才能让学生深刻理解当代世界的复杂性 和生动性

全球化时代的今天,进步的国际政治思想和主流国际法理,正在发生一种深刻的变化。以主权概念为例,传统的主权观念强调国家的至上性和自主性,而现如今人们必须从更加复杂多变的现实出发,提出充实传统主权观念的各种思路。现代的主权概念表现得更加灵活、丰富和多层次,某些外围的、边缘的主权可能随着时代变化而让渡和调整;主权与人权成为进步时代的社会相互依赖、相辅相成的因素;主权成为可以随着国家内政外交的进步性或落 后性而增强或削弱的东西。

二、教学方法的改革

1.广泛采用案例教学法

所谓案例教学法又称“个案法”,就是指教师在课堂上通过对典型案例的解剖分析,组织学生从个别到一般、从具体到抽象、在实际案例中进一步学习理解和掌握法学原理和原则的 一种教学方法。

这种教学法始于19世纪70年代,最先在美国的哈佛大学的法学院采用,随后就盛行于英美法系国家。近年来,我国法学教育已普遍接受这一概念,并在实际教学中不同程度地采用 。笔者认为,案例教学法对培养学生自主发现和归纳规律性原理的能力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它与纯粹的理论讲授相比,具有以下优势:

(1)案例教学法的教学直观性有助于启迪学生的积极思维,培养学生的综合分析能 力

法律规范是对具事物的概括和抽象,案例教学法能让学生置身于具体的事物当中,并体验这种法律规范的科学性和适当性,在具体的案例中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训练和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例如,在学习国际法的法律性这一问题时,我们可以用“美国对伊拉克的 战争”,“美国的虐囚事件”来解决这个问题。如果说国际法不是法律,那么美国为什么在侵略伊拉克之前,还要制造那么多的借口?生擒萨达姆之后,为什么还要把他交还伊拉克新政府进行 审判?“虐囚事件”曝光后,美国总统为什么要向世界人民道歉?通过案例的解析,让学生掌握国际法 的基础知识,解决在现实中感到困惑的问题,领悟国际法的本质属性。

(2)案例教学法的教学关联性有助于构架全面的知识体系,加固了国际法学理论的 基础

我们目前的法学教学总是条块分割,如实体法与程序法,法学理论与部门法都是分 开讲授的,特别是国际法学更显得孤立。案例教学法可以使法学知识融会贯通,并能够学习相关的 学科知识。例如,国际罪行的种类在我国刑法中有无相应罪名,国家的管辖权中的普遍管辖权 在我国刑法当中是否有所体现,中国不加入国际刑事法院与我国的刑事立法有什么关系等,这 些在案例教学法中都能互动起来。

2.教学形式和手段多样化

(1)促进灌输式教学法向启发讨论式教学法转变

灌输式教学法缺乏有效提高学生能力的方法和手段,也限制了多媒体教学手段 的使用,严重影响了教学质量的提高。启发式教学方法则是以学生为教学活动的中心,教师围绕调动学生学习积 极性展开教学,学生能主动地学习知识。完成灌输式向启发式课堂讲授方式的转变必须做到以 下几点:1)在课程设计上逐步增加课堂讨论时间,减少教师讲授的时间。课堂讨论大体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就教学内容中的某一个重要问题进行讨论,二是就教师给出的案例进行讨论。这两种讨论方式在国际法教学中应交替使用。比如,在讨论国家构成四要素这个问题时,我们可举例说明有关台湾的法律地位的一些问题:《美国对台湾关系法》是国际条 约,还是国内立法;如果台湾公投独立,符不符合民族自决原则等。这样将问题与案例结合的讨论,会使教师的教学收到事半功倍之效。2)在课下为学生指定必要的课外阅读资料,甚至可以要求学生写出 阅读笔记,从而保证课堂上能够启而有发。3)对基本原理的讲授应当与对该原理产生的社会和历史背景的概括性介绍相结合,使学生知其然又知其所以然,为其今后的法律学习奠定坚实的 基础。

(2)建立学习小组,增强自学能力,从而缓解教师的课堂教学压力

解决课时少、内容多的矛盾的唯一做法,就是分解教学内容。因此,扩大自学内容、增强自 学能力的有效方式之一,就是建立学习小组。学习小组也是哈佛大学的一个很重要的传统,一个好的学习 小组是学生整个学习生涯中能够取得成功的关键。学习小组的成员要经常聚在一起对教师留下的 题目进行学习和讨论,在这之中大家互相启发,并且可以在一个比较宽松随便的环境中发表自己 的见解。

(3)多媒体教学手段的应用,可以大大提高教学效率

多媒体教学作为一种辅助教学的手段,无疑是最便捷高效的。教师应根据该课程的教学计划和教学体系将收集好的各种案例、各种重要原理和规范、各种疑难问题、图表与参考答案做成课件,在课堂教学中使用。采用这种辅助手段,能充分利用课堂时间,又能准确地表达重要概念、数据等,同时又能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并活跃课堂气氛,可收到良好的学习效果 。

(4)创办教师个人网站,通过网络进行教学辅导

在我国的一些高校,这种教学方式已有教师开始采用。之所以未能普遍开展,是因为多数教师没有时间和精力去做这项工作。多数教师只是通过电子邮箱进行答疑解惑,所产生的效应远不及网站广泛。当然,创办教师个人网站对教师的业务素质的要求也是很高的。因为 参与网站活动的人不仅是自己的学生,还会有其他的社会主体,这就会给教师带来各种压力。但个人网站的创办,可使教师将自已的科研与教学紧密结合起来,更好地启发学生对问题进 行思索和探究,极大地激发学生学习的热情。

(5)增加课程实践环节,开通各种学习渠道

国际法课程的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不像其他部门法那样具体而又鲜明。我们无法去参 与国际法院的庭审活动,更无法对国家的对外关系进行实质性的献计献策。因此,很多学生认定这门课程的设立,缺乏实践意义,没有学习的价值。笔者认为,国际法课程的实践环节应重点放在关注国际时事上。每天国际社会都在发生着各种各样的事件,我们的学生要学会用国际法的嗅觉去发现问题。如:泰国发生的军事政变,从国际法的视角应怎样看待这一问题 ?国际社会的各方反映及做法符不符合国际法的相应规定?因此,广泛开通各种学习渠道是增强实践环节的必要方法。首先,要求学生关注每天的国内新闻和国际要闻;其次,要求学生 浏览国际法的网站。通过身边的时事,结合自己的专业,达到实践学习的目的,可以培养 学生的国际法律思维。

参考文献:

[1]边守正.实用教育学[M].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9.

[2]马永梅.法律诊所教育与法学教学实践评价模式的改革研究[J].理论导刊 ,2007(2).

〔责任编辑:东 升〕

作者:宋丽弘 史秀娟

第二篇:严峻国际局势下的国际法学教学改革

摘 要:国际争端的不断涌现,对国际法学专业人才提出极大需求和更高要求,但当前的国际法学教育模式使得国际法学专业人才出现断层,亟需进行改革。对此,应以先进的教学理念为指导,明确教学目标,从教学模式、教学语言、考核方式等角度,深化国际法学教学改革,以应对国际局势严峻挑战。

关键词:国际法学 教学改革 指导思想 具体措施

Teaching Reform of International Law under Grim International Situation

Liu Minmin

(Law School,Sanya University,Sanya Hainan,China 572022)

法學教学改革一直都是高等教育界非常热衷研究的问题,这是社会政治经济发展对法学教育的必然要求,因为法律是正义的象征,法律人才是实现正义的主体,法律人才队伍的建设水平则代表着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文明程度和法治化进程,这就要求对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进行改革,从而为社会提供最专业的法律人才。

1 国际法学教学改革的必要性与迫切性

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化,国家间在政治、经济、军事等领域的联系日益密切,整个国际社会在各个领域呈现出“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态势,而且在日益频繁的国际交往中,各个领域的国际争端不断涌现,国际法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对国际法学专业人才提出极大需求和更高要求。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受传统教学观念的影响,国际法学在大多数高等院校法学教育中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导致国际法学专业人才出现断层,根本无法满足国际局势对国际法学专业人才的需求。基于此,国际法学教学改革引起了各高等院校的重视,逐步成为法学教学改革研究的重点领域。

1.1 国际法学在法学高等教育体系中的地位

国际法是以国家间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在规范国家行为和调整国际关系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国际关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1]1998年,教育部将国际法学纳入到法学高等教育专业核心课程体系,具体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三个分支,各高等院校国际法学方向课程围绕这三个分支开设;2002年开始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亦将这三门法学高等教育专业核心课程纳入到其考查范围。

由此可见,国际法学无论是在中国法学高等教育体系中,还是在中国法律人才筛选体系中,都居于极其重要的地位。[2]但是,正如开篇所述,由于中国大多数高等院校法学教育未给予国际法学应有的重视,致使中国国际法学学科的发展非常缓慢,而且国际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出现了断层。这些都要求我们对传统的国际法学教学模式进行深入改革,进而使国际法学得到其作为中国法学高等教育专业核心课程的应有尊重,并培养出适合国际社会发展需求的国际法学专业人才。

1.2 迎接国际局势严峻挑战的迫切要求

进入21世纪,国际社会在各个领域面临重大的机遇和挑战,国际关系进入重新整合的新时代,新的国际秩序将建立和发展,在这个过程中,国际法将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能够在新的国际秩序建立过程中更好地反映本国的立场和主张,世界各国对国际法学的研究和国际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愈来愈重视,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因为先进的国际法学理论和专业的国际法学专业人才,能够为其本国外交政策的实施提供各种合理有效的借口,进而为其实现本国的外交目标提供各种有利条件。

中国是世界文明古国,有着五千多年的悠久文化,从汉朝“丝绸之路”开始,中国就开始了广泛而频繁的对外交往。在当代,中国的对外交往更加频繁,在整个国际社会居于极其重要的地位。政治上,中国是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经济上,中国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世界第一大出口国、世界第二大进口国,并拥有最多的外汇储备;军事上,中国是世界上军队规模最大的国家,拥有各种自主研发的先进军事设备傍身;文化上,中国是世界人口最多的国家,拥有世界上最悠久的历史文化和最丰富的人力资源。中国如此显耀的优势,使其在国际社会颇受关注,同时也使其遭受诸多挑战,这从近期的国际局势就可窥探一二。政治上,黄岩岛、钓鱼岛的领土主权问题;经济上,欧盟针对中国出口的光伏产品反倾销、美国针对中国出口的汽车及汽车零部件进行反补贴;军事上,美日、美韩在我国周边进行军事演习,妄图威胁我国。所有这些都彰显着对国际法学专业人才的迫切需求。

2 国际法学教学改革的指导思想

基于国际法学在中国法学高等教育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以及当前国际局势对国际法学专业人才的迫切需求,我国传统的国际法学教学模式亟需加以深入改革。为此,我们应该以社会需求为本位,明确国际法学教学改革的指导思想,为具体实施国际法学教学改革奠定思想基础。

2.1 树立正确的国际法学教育理念

深化国际法学教学改革,首先要明确国际法学教育理念。国际法学与国内各部门法学是法学的两个相互独立的平行领域,两个领域解决的问题迥异,社会对相关人才的需求亦大不相同,这就决定了两个领域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大相径庭。在国际法学教学改革中,应注重国际法学专业人才与国内各部门法学专业人才的不同,以当前国际局势对国际法学专业人才的迫切需求为导向,紧跟世界国际法学学科的发展前沿,在培养模式、专业结构、课程体系、评价机制等方面进行优化,采用先进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国际竞争力的国际法学高质量、高层次人才。

2.2 引入先进的国际法学教学方法

在国际法学教育领域,一大批国际法学学者一致致力于国际法学教学改革研究,他们开拓创新,先后提出了一系列先进的教育方法,其中,最为典型的当属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黄进教授和武汉大学肖永平教授所提出的教学方法。这些国际法学教学方法,经其本校实践取得了很好成效,应将其推广运用到整个国家的国际法学教学中。

2002年9月,在华东政法大学召开的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年会上,黄进教授针对国际法学的分支之一—— 国际私法的教学提出了一系列先进的教学方法,具体包括“国际私法教学与5H人才培养观、国际私法教学与3D课堂教学模式、国际私法教学与实践教学、国际私法教学与双语教学”等。其中,“5H人才培养观”是指在国际私法教学活动中教会学生how to be(如何为人)、how to do(如何做事)、how to learn(如何为学)、how to be with others(如何与他人相处)、how to enjoy life(如何享受生活的乐趣);“3D课堂教学模式”是指在课堂教学中广泛使用discussion(讨论)、dialogue(对话)、debate(辩论)方式进行教学。[3]

武汉大学肖永平教授在国际法学教学方法上提出要实现“五变”,具体是指变“以教师为中心”为“师生共同探索”,变“以教材为中心”为“教材和课外读物并重”,变“以课堂为中心”为“课堂与课外并重”,变“以传授知识为中心”为“传授知识与培养能力并重”,变“以学会为中心”为“以会学为中心”。同时肖永平教授还提出了“五I学习法”,指出在国际法学学习过程中,要做到正确识别法律争诉点、准确解释法律规则、善于确定关键事实、养成不断追问的习惯和得出自己的结论。[2]而“五I学习法”的养成,则离不开国际法学教学过程的引导。

3 国际法学教学改革的具体措施

国际法学的教学改革,应充分调动教师和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整合一切可利用的教学资源,从教学模式、教学语言、考核方式三个方面深入进行,从而培养出具有国际视野和国际竞争力的国际法学高质量、高层次人才。

3.1 改革国际法学教学模式,采用新颖教学方式

国际法学的教学改革首先需要对教学模式进行改革,在传统教学模式的基础上,结合国际法学教学内容的特殊性,引入新的教学方式。由于国际法学内容繁杂,涉及公法、私法的各个领域,为保证学生学习国际法学知识的系统性和连贯性,在国际法学教学体系和教学结构上必须由专业教师主导,因此,传统的“灌输式”的教学模式不可抛弃。但基于传统教学模式过于抽象枯燥,教学效果会因此受到印象,因此,国际法学教学改革过程中需要引入各种新颖的法学教学模式,主要包括多媒体教学模式、案例分析教学模式、模拟国际组织教学模式等,这些新型教学模式使原本抽象枯燥的课堂讲授变得生动形象起来,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听课兴趣,加强专业教师和学生之间的互动,促进学生的自主学习和思考,进而使学生能够自主分析当前的国际局势与国际争端,把这些枯燥的国际法规则灵活运用到保护国家利益的实践中。

3.2 改革国际法学教学语言,引入双语教学因素

国际法学与国内各部门法学相比,最大的特点在于其国际性,这就使得对于国际法学的研究不应局限于国内领域,而应走出国门进入国际领域,这需要有非常高超的语言能力作为研究手段才能完成,因此,在国际法学教学改革中引入双语教学因素是不可避免的。尤其是随着我国加入WTO和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化,我国在国际社会上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國际交往越来越频繁,国际问题和国际争端相应的也越来越多,这些国际问题和国际争端的解决迫切需要一大批掌握国际局势发展动态、具有坚实理论基础和开阔视野的高素质国际法学专业人才。为了满足这一需求,培养高素质国际法学专业人才,对国外相关知识的涉猎是必不可少的,双语教学因此应运而生。所谓的“国际法学双语教学”是指在教师讲授国际法学的相关概念和规则,应该提供标准的英文注释,尤其是对于其中的专有名词,必须能够标注准确的英文翻译;在介绍相关国际条约时,对于其出处和原文内容必须向学生加以介绍;在介绍经典的国际法学案例时,应将裁决原文中的关键部分向学生展示。[4]通过以上双语教学途径,在教学过程中潜移默化地提高学生的国际法学专业外语水平,从而为其自主学习国外先进的国际法学专业知识提供便利,以进一步培养出高素质的国际法学专业人才。

3.3 改革国际法学考核方式,进行多角度效果考查

教学过程分为授课和考核两个阶段,对学生的学习效果进行考核是督促学生认真学习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手段,其中,期末考试时最传统的验收学生学习效果的考核方式,但从培养应用型人才的角度出发,考核方式不应局限于此。基于培养高素质国际法学专业人才的要求,国际法学的考核方式应该多样化、灵活化,从多个角度对学生的学习效果进行考察,从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除了期末考试之外,国际法学的考核还可以通过布置案例分析式作业、设置模拟法庭或模拟仲裁庭、针对热点问题撰写毕业论文、分小组讨论并展示探讨结果、组织辩论等多种方式灵活进行。通过对国际法学教学效果进行多方位、多角度考核,保证学生既能够掌握国际法学的基本理论知识,同时又能够灵活运用国际法学专业知识分析国际局势、解决国际争端,进而使他们成长为具有国际视野和国际竞争力的国际法学科高质量、高层次人才,满足国际社会对国际法学专业人才的需求。

法学高等教育的目的是培养信仰法律、熟练掌握法学理论知识并能将“教条化”的内容“务实化”的法学专业人才,作为法学高等教育体系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国际法学的教学目的亦是如此,但是当前中国的国际法学虽然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大发展,但无论是人才的数量和质量还是研究成果的水准,仍然远不能适应中国对外开放的速度与规模。为了应对国际局势的严峻挑战,满足国际社会对高素质国际法学专业人才的需求,我们应该通过国际法学教学改革,调动学生自主学习和运用国际法学知识的积极主动性,从而培养出高层次的国际法学专业人才。

参考文献

[1] 马呈元.国际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

[2] 何其生,田萌.改革开放30年的中南地区国际法教学[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6):113-121.

[3] 黄进.关于国际私法教学的几点思考[J].武大国际法评论,2003(10):321-326.

[4] 李伯军.国际法开展双语教学的必要性及基本思路[J].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2011(4):54-56.

作者:刘敏敏

第三篇:对国际法学方法论的理解与建议

【摘要】国际经济法学作为一门国际法学中的新兴学科,正处于蓬勃发展阶段,对于国际经济法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也日趋繁荣。国际经济法学已经脱离国际公法的束缚,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在这种大背景下本文作者认为应当对国际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及“国际经济法学方法论”进行总结。目前国内的国际经济法研究在繁荣的大背景下也有一些问题,笔者带着对“国际经济法学方法论”的理解,对这些存在的问题给出自己的理解与建议

【关键词】法学方法论;国际经济法学方法论;实证研究;层次分析法

一、对“国际经济法学方法论”之理解

“法学方法论”是法理学者关注的一个问题,在法理学中一般地追溯其古代词语原意。黑格尔曾指出:“在探索的认识中,方法也就是工具,是主体方面的某个手段,主体方面通过这个手段和客体发生关系。”①然而“方法论”所表达的内涵毕竟与“方法”不同,《韦伯斯特大学词典》将方法论定义为:“一门科学所使用的主要方法、规则和基本原理;对特定领域中关于探索的原则与程序的一种分析”。显然方法论相较于方法是一种更抽象的描述,其并不单指研究具体的方法,而是对研究方法背后规律、程序、原则的总结。

在明晰了方法论所表述的范畴后我们还应当对“法学方法论”进行讨论。方法论本身是哲学体系中的概念。根据马克思唯物主义哲学的理解,方法论是认识世界与改造世界的根本方法。法律是人类社会本身所创造的,其本身就是一种方法,而法学方法论应该是一种“方法的方法”。由于本文试图探讨“国际经济法学方法论”,我们首先要明晰“国际经济法学”的概念,因为只有理解国际经济法学的存在意义以及其独特性质,我们才能从一个大“法学方法论”的概念下,找出“国际经济法学方法论”外延与内涵。

国际经济法学在二战之前,其一直被囊括在“国际法”的概念下。国际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律概念,产生于二战之后。伦敦大学教授施瓦曾伯格(G.Schwarzenberger)是较早使用这一词语的学者,他在1948年即撰文认为,国际经济法与国际机构法、国际航空法、国际劳动法等,可视为国际公法的特殊部门。时至今日,“国际经济法”在世界范围内已成为一个为国际法学界所广泛认同和采用的术语,主要用于指称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领域或法律学科。在我国以姚梅镇教授为代表的一部分学者对国际经济法的理解为:国际经济法是一个包括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在内的新兴的独立的法学部门。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并不限于政府间或国家与国际组织相互间的关系,而且还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个人、法人、企业团体相互间的关系②。目前我国学者大多采用后一种学说,即对国际经济法做广义的理解。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在主体、客体和法律渊源三个层面上有极大的差别。在主体上,狭义的国际公法与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差别较大,狭义的国际公法并不将个人纳入其主体范围;而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必然包含“个人”。在客体上,国际公法的客体由于受主体定位的限制,仅涉及国家间的法律关系,且这种关系多带有政治性而非经济性;而国际经济法的客体不仅涉及国家间法律关系,还设计国际与私人间的关系、国家与经济组织间的关系。在法律渊源上,国际公法的渊源范围包括条约和国际习惯,而国际经济法一般只以条约作为其渊源。

由此可见国际经济法独特的性质决定了其需要一种特殊的逻辑起点、使用原则以及遵循的步骤或路径,置言之,我们需要深刻认识“国际经济法方法论”这一概念。

二、对我国目前国际经济法学之研究的理解和建议

(一)目前的国际经济法学研究研究路径过于单一

对于包括国际经济法在内的国际问题的研究方法在方法论上一直有体系层次分析与单位层次分析法的分野③。体系层次分析法是以“从外至内”的途径进行分析,这种研究方法强调外部体系对个体行为的影响;而单位层次分析多集中对一国国内因素的研究与分析,这种方法强调行为个体的内在原因对个体行为的选择影响。我国学者更加偏爱体系层次分析法,我国学者在研究时大多假设一国内部一成不变,在基于这种假设的前提下,研究外部环境的变化,这样往往忽略了对国际经济法主体研究分析。

由于国际经济法本身的体系性很强,目前关于国际经济问题的协定确实是国际经济法学方面主要的研究范本。在目前国际经济法不断发展的大背景下,体系层次分析法具有很强的局限性。目前很多国际经济法方面的研究大多将各国对于一个具体的国际经济法问题的态度当成一种定量来进行分析,很多学者认为一国关于某个国际经济型条约的态度是一成不变的。基于这种理解下产生的研究成果,往往只在当下两三年内具有研究意义。

举一个生动的例子,在国际投资领域方面,对美国2012范本和中美BIT的研究是近年来的一大热点。很多学者在2012年美国出台新的投资范本后,都集中对其进行研究,并纷纷对其中的准入前国名待遇原则进行研究。由于我国在之前的BIT实践中多采用准入后国民待遇原则,因此很多学者将研究重点集中在我国在中美BIT谈判中,应当如何应对“准入前国民待遇原则”的这一问题上。很多学者撰写大量论文,来对中国如何在中美BIT谈判中坚守自己“准入后国民待遇原则”的立场给出自己的建议。然而仅一年之后我国宣布将在准入前国民待遇原则和负面清单的基础上与美方进行BIT谈判,我国政府在此项问题上的突然转变,使得很多学者花费大量时间写成的论文还未来得及发表就变成了“废纸”。当然我们不能因此一例就否定体系层次分析法国际经济法领域内的重要意义。值得我们反思的是,在大量关于“国民待遇原则”的论文中很少有学者以我国的国内经济情况作为研究的出发点,以此研究我国是否应当接受“准入前国民待遇原则”。如果我们的学者能够通过研究,找出我国接受“准入前国民待遇原则”的应然性,那么其在对中美BIT谈判问题给出的对策则会更符合实际。

至此,我们可以看到,仅用体系层次分析法对国际经济法进行研究是不充分的,而单位层次分析法可以打破这种僵局。美国国际法学会会长斯劳特认为,研究者需要探讨的首要因素不是在国际层次,而应该集中在国内方面。要准确分析国家行为,除了要对国家角色与权力因素进行分析外,还必须对国家与国内、跨国社会之间的关系交互“过程”给出分析④。然而体系层次分析则是把国家看成单一或相似的结构与功能,将国家内部利益“实心球”化。美国学者杰赛普也认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现代国际法主体不仅仅是国家,而且还必须承认包括个人。他主张采用“International”(国际的)这一用语具有更广义概念的术语,叫做“Transnational”(跨国的)⑤。即我们所谓的国际经济法律关系应当是个人、法人与各国家以及国家之间的关系。因此我们在研究国际经济法相关问题时若将国家与私人之间的关系舍弃,而直接研究国家间的国际经济法关系,无论是问题的构建还是对策的提出,都是不完整的。

(二)目前关于国际经济法研究方法过度集中于实证分析法

实证分析法多采用事实判断的方法,站在中立的立场,在把握各方面信息的基础上进行客观分析进而得出结论的过程。这种分析法在国际经济法学中常以对策研究的形式体现,即通过对国际间的法律和他国有关措施研究,对比国内实际政策,来给出应对措施。固然,国际经济法学由于其天然具有的“显学”特征,使得对于其对于实证分析法有天然的偏爱。美国学者长期以来坚持采取紧密结合实际的研究方法来研究国际经济法,据凯兹和布里斯特的观点,对国际经济法的研究不在于“什么是法律”,而在于“什么是问题”⑥。然而多数学者在研究国际经济法具体问题时对于“实证分析”的过分推崇,使得我国目前对国际经济法学的研究大量以“对策和建议”为出发点,较少探讨国际法经济法领域内是否有一种超越规则形态的终极价值,如果有这样一种价值,现行规则是否符合这样一种价值。目前国际经济法方面大量的论文,均像是一篇篇为我国政府建言献策的文章,缺少对本领域内法律制度的价值判断与终极关怀。

国际经济法学建立的时间较短,以及其研究范本的不断变化,决定了学者在研究时对采用实证分析法的偏好。笔者认为目前对国际经济法学大量的实证研究只不过是因为这种研究更容易而已,并非代表了国际经济法学无法进行规范研究的可能。事实上若国际经济法学的规范研究长期欠缺,国际经济法学只能演变成一种为各国领导阶层对外经济谈判、提供咨询的技术的学科。而非一种可以依靠某种终极价值目标为基础不断研究发展的学科。即便是在解决具体问题时我们会发现,若不能在相关领域提炼出令人信服的国际经济法原则,那么各国在解决国际经济法相关的各类具体问题的最后依据只能依靠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

(三)我国目前的国际经济法研究在价值判断上“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严重

立场先行是中国人的一种思维特点,面对研究对象,我们常常将价值判断的标准先于甚至取代事实判断的标准成为一种习惯。在这种背景下,非黑即白、非好即坏、非对即错的二元对立思维模式成为一种简单、方便的价值判断方法,得到国人的广泛采用,并泛化到国际经济法的研究中。在很多有关国际经济法的文章中,我们总会发现这样的思维习惯:美国等发达国家参与国际经济立法谈判以及司法等行为的深层次原因是由于其想在全球施行霸权主义,发展中国家发出的声音或意见则是出于其本国合情合理的考虑。一些发展中国家的意见或行为,即使有时已经到了“不可理喻”的程度,也是为了摆脱西方发达国家对其发展的压制,而采取迫不得已的举动。我国学者往往认为大部分西方国家的动议都出于功利性质的物质考虑。非功利性质因素如环保理念等,都属于唯心主义范畴,可以忽略不计⑦。至于劳工标准、社会责任、人权保护等符合我国自身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具体措施,由于美国首倡的原因,将其完全归结为西方国家实施贸易保护措施的借口。

面对这种现象我认为我们应当更多地学习其他人文社会科学。从其他学科中寻找对国际经济法研究有意的知识和方法,是我们打破这种固有的二元对立思维的有效途径。从国际关系学的角度来说,任何国家间的利益冲突均不可能是“零和”的,合作双赢永远是国际关系中的最优选。因此借鉴国际关系学说中的相关理论,促进国际经济法学与包括国际关系学说在内的其他人文社会学科结合,是实现学术繁荣的一条跨学科路径。事实上,国际经济法领域内条约之众多、关系之复杂,已经远超过简单用“二元对立”思维来研究和思考的范围。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既有相互冲突的现实,也有相互合作的空间。在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贸易和跨国投资的多个领域内,没有一成不变的“利益集团”,国家与国家之间有时既是朋友又是对手。

三、结语

从国际公法的角度来看,强调从外部进行研究、注重实证研究、以及在研究中或多或少带有“二元对立”的情况是可以理解的。因为一个国家的政治立场本来就是相对确定的,且国际公法学者在研究国际间政治问题时以自己的母国为出发点,也是十分必要的。然而在国际经济法层面上,我们国际经济法学者应当找到符合国际经济法自身特点的研究方法。一个国家在经济上的政策,相对于其政治立场是相对灵活的,这就决定了我们在研究国际经济问题时,不能将一国国内的经济情况当成变量。在经济领域内国家之间合作所带来的收益,要远大于其在政治上与他国合作的收益,并且国家间在经济领域内的合作并不具有互斥性,因此我们在国际经济法领域的研究上不能具有简单的“二元对立”思维。国际经济法作为一门已经从国际公法独立出来的法律学科,应当摆脱国际公法对其在“方法论”上的影响。

注 释:

①李建珊等.科学方法概论[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2(05).

②姚梅镇.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学部门[J].中国国际法年刊,1983:374.

③刘志云.方法论上的中国国际经济法研究:问题与前景[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1):118.

④Anne-Marie Burley,International Law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ory:A Dual Agenda,87 AJIL 205,227-228(1993).

⑤姚梅镇.姚梅镇文集[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7:481.

⑥同上,480页.

⑦刘志云.方法论上的中国国际经济法研究:问题与前景[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1):118.

作者:阎聪

第四篇:案例教学在国际法学教学中的运用

摘 要:目前,案例教学已成为国际法学教学过程中的重要方法。然而在国际法学案例教学过程中出现了将案例教学等同于举例教学、对案例教学不够重视、案例选择不恰当、以学生为中心的模式很难达到等诸多问题。国际法的案例教学应当合理选择案例,教师应当恰当运用讲授案例的技巧,在课程设计方面应增加实践性教学环节时间。

关键词:案例教学;国际法;课程实践

国际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但现阶段我国学生普遍缺乏锻炼和实践的机会,接触国际法实例很难,学习过程中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在国际法教学中采用案例教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这方面的缺陷,提高学生学习国际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案例教学法,就是运用典型事例进行教学,目的在于通过对典型事例的分析和解决思路、方法等的掌握,使学生进一步理解一般的分析原理,并借助这一原理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 [1]。其本质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互动式教学。

一、国际法案例教学易出现的问题

(一)将案例教学等同于举例教学

案例教学成功的重要基础之一是案例报告的规范化和权威性。在目前的国际法教学实践中,有的教师将案例教学理解为简单的援引案例来说明理论知识。虽然在系统知识的讲解过程中穿插案例有助于提高课堂气氛和加深学生的理解,但是这仅仅是系统教学的手段之一,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案例教学。案例教学作为一种教学方法,具有丰富的内涵,包括从案例选择到课堂设计的一系列过程。

(二)对案例教学不够重视

案例教学作为一种教学方法,与其他的教学方法处于同等地位。引进案例教学方法却将其作为一个可有可无的存在,不给予足够的重视,或者过于依赖案例教学方式都是不正确的。案例教学应当与其他方法并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在课程分配上的均匀。案例教学有其自身的特点,需要将其与其他教学方式进行合理的搭配。

(三)案例选择的不恰当

案例的选择存在有难度,一旦选择不当,会直接影响案例教学的整体效果。案例选择困难的局面,一方面是因为案例来源不充足,另外一方面因为教师在选择案例时没有把握好标准。在案源上,困难的不是案例的数量问题,而是符合案例教学要求的案例质量问题;在教师选择案例方面,既要顾及到案例自身的价值,还要考虑到学生的基本情况,考虑到教学的进度和整体的教学状况,这些因素处理不好,就会降低案例教学的质量。

(四)以学生为中心的模式很难达到

通常的讲授式教学,以教师讲授为中心,教师处于课堂的中心地位,学生只是单纯的听课、记笔记,在课堂上没有主动性。这种影响呈现在案例教学中表现为教师在台上陈述案件事实,讲述案件涉及的法律知识,总结案件的意义,其中插入学生对于问题的看法。这种模式实际上是案例讲解,是传统的讲授式教学的一种,只是将系统知识换成案例,而不是案例教学。案例教学要求以学生为中心,要求学生与教师之间的互动以及学生之间的互动。教师的角色转换不当,过于主动,就会削弱学生的主动性,同时也会限制学生的思维活动,达不到案例教学的目的和效果。

二、国际法案例教学的课堂实践

选择精确、有效、典型的案例,是实行国际法案例教学成功课堂实践的第一步。所谓精确,是指所选案例内容要与有关国际法理论相吻合;所谓有效,是特指国际法案例的政治性。国际法调整的国际法律关系除了包含法律因素外,更多的还要包括国际政治因素和国际关系的现实,与国际政治太过脱节的案例是没有生命力的。所谓典型,是指该案例在相关法律领域具有代表性。

实例演示:以WTO海龟海虾案为例

该案件的案情如下:印度、马来西亚、巴基斯坦、泰国投诉美国对某种虾和虾类制品的进口限制(WT/DS58)(禁止进口没有使用排除海龟捕捞装置捕捞的虾)。1996年10月8日,上述联合投诉方提出磋商要求。争端起因是1996年5月美国颁布609条款,禁止在捕虾时没有安装防止误捕海龟的装置TED的虾类产品进口。投诉方认为美国违背了GATT1994第1条、 第11条和第18条,并造成了利益的丧失和损害。1997年1月9日,马来西亚和泰国要求设立专家组。1997年1月30日,巴基斯坦也提出这一要求。1997年2月25日,DSB设立了一个专家组,澳大利亚、哥伦比亚、加拿大、菲律宾、新加坡、危地马拉、墨西哥、日本、尼日利亚、斯里兰卡、中国香港等11个国家(地区)保留第三方的权利。1997年2月25日,澳大利亚也要求就同样的争端事由设立专家组;1997年4月10日,DSB同意这一要求,决定由同一专家组合并审理澳大利亚的要求。专家组认为,美国禁止早虾和虾类进口的措施违反了GATT1994第11条第1款,不能被认为是GATT第20条中的例外。1998年5月15日,专家组报告由成员各方传阅。1998年7月13日,美国对专家组适用法律和法理解释问题提起上诉。随后,专家组推翻了专家组的一项调查结果,即专家组认定美国的被诉措施不包括在GATT1994第20条的序言允许的范围内。上诉机构推断出,美国被诉措施虽然符合第20条g款的要求,但却不能满足第20条序言中的要求。1998年10月12日,上诉机构报告由成员各方传阅。

该案若实践案例教学,大致可以分成如下步骤:

第一步,教师先将海龟海虾案分配角色,角色的分配应尽可能使大多数学生参与进来。在该案中,教师可以设定主持人1人,该主持人负责介绍案情,并以一段开场白开始这个案件的模拟。教师设定申诉方4人,分别代表印度、马来西亚、巴基斯坦、泰国四方;设定被申诉方2人,均代表美国,由其2人共同搜集资料加以抗辩;设定第三方11人,这11人分别代表澳大利亚、哥伦比亚、加拿大、菲律宾、新加坡、危地马拉、墨西哥、日本、尼日利亚、斯里兰卡、中国香港等国家或地区;设定专家组成员3人;设定上诉机构成员3人;设定一定的评委(最好基数),由评委对上述人员进行打分。

第二步,专家组审理程序。这个过程先由申诉方发言,然后由被申诉方抗辩,期间听取第三方的意见,最后由专家组做出裁决。这个过程评委应该对各个人员的表现进行打分,然后取平均值。

第三步,上诉机构审理程序。这个程序是上诉程序,具体设计跟第二步大致相同,最后由上诉机构做出终裁。

第四步,由评委进行核分,并将结果予以告知。同时,旁听观众(未分配任务的同学)可以向任何发言的同学就其所陈述的相关问题进行提问,这个环节要求准备案例的同学需要课下认真准备,确保就自己负责的部分了然于心。

第五步,由教师进行最后总结,并就相关知识点进行讲解,讲解的过程中需要将核心争讼点详细阐释,并积极给学生提供参考资料或推荐相关书籍、论文,以便学生在课后能够及时查阅。

第六步,由学生课下及时查阅资料并进行复习,教师可以在下一堂课时检查学生阅读资料的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国际法教学中可以援引案例的选择范围不仅仅局限于国际法院的判决。国际法院对国家的管辖权是建立在国家自愿的基础上的,由它审理的案件数量、范围有限,但根据国际法对国际法院职能的规定,国际法院除了拥有诉讼管辖权外,还有咨询管辖权。所以国际法中的教学案例除国际法院审理的成案外,还应该包括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仲裁机构的裁决、以及国际关系中发生的重要事件等等。这些意见、裁决和事件虽然不同于法院审结的成案,但它们都可以说明与论证国际法的原理、原则的产生和存在,同时也能说明国际法的现实性和复杂性,所以都应该在国际法案例教学中得到合理的运用。

三、国际法案例的教学设计

国际法案例教学设计大致上可以分为以下步骤:

(一)案例的选取和整理

“法学案例教学以法律案例为课堂教学的起点,选择恰当的典型的案例是成功实施案例教学的先决条件。”[2]一个好的国际法案例必须具有实际价值,从法学教育来讲,首先,国际法案例的价值集中体现在案例中体现出的法律知识与法律运用;其次,国际法案例必须具有现实性,教师所选择的案例必须具有现实性和真实性,避免凭空虚构案例;再次,国际法案例必须具有启发性,这是案例教学目的的要求,启发性强的案例可以促进学生的思考和分析能力;最后,国际法案例的选择还要考虑学生的心理要求,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争议性强的案例能引发学生的学习热情,提高案例教学的效率。

(二)课堂讲授的技巧

国际法案例教学的方式可以多样化,可以有不同的课堂讲授方式和手段,恰当的形式可以使得课堂教学达到意想不到的结果。讨论法和质疑法是案例教学中常见的方法,组织学生就案例所涉及的法律知识进行讨论,发现案例中涉及的法律知识;不迷信案例中的结论,在论证结论的正确与否的过程中达到对案例知识的深刻认识和体会。在此过程中,教师要随时把握课堂进程,在应当给与提示、启发或者进行总结的时候能适时地做出反应。除了这些一般的方式,组织学生观看法庭审判或者邀请非课堂人员参与课堂讨论都是可以采取的方式。

(三)增加实践性教学环节时间

由于法学课是一门理论和实践结合较为紧密的课程,因而针对这一特点,教学管理部门在制订教学计划时,要充分考虑实践性教学环节。然而目前对实践性教学环节似乎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它还处于可有可无的地位,或者虽有少量安排,却是杯水车薪。这样要想把学生培养成动手能力强的应用型人才恐怕会成为美丽的肥皂泡。所以,对现行教学计划也应进行改革,要把实践性教学环节时间增加到总课时的1/4甚至1/3,并加强检查落实,让学生有更多的时间讨论案例,有更多的时间进行法律操作训练,这更有利于将其培养成应用型法律人才。

国际法的学科理论和实践在普通高校的法学或国际政治学专业的大学生看来是充满吸引力的,但同时又难免产生隔空喊话的距离感,因为他们生活的空间终究与风云变幻的国际社会相去甚远。[3]案例教学是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应当在国际法法学教育中予以广泛采用。我国不是普通法系国家,案例教学不可能成为主要的教学方法,但是吸收案例教学方法可以弥补目前我国法学教育的不足。要使案例教学在我国的法学教育中达到良好的效果,必须将其与传统的教学方法结合起来,使二者能够相辅相成,同时应当正确认识案例教学,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使案例教学达到最佳的效果。

参考文献:

[1] 王梅霞.法学案例教学研究[J].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6,23(10):125.

[2] 刘天君.法学案例教学法探究[J].教育探索,2006,177(3):81.

[3] 刘里立.国际法案例教学的缘起与实践[J].山东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147(5):148.

[责任编辑 杜 娟]

作者:杨万柳 胡宏雁

第五篇:中国国际法学教材体系的重构

[摘 要] 国际法学教材体系是顺应国际社会和国际法的发展而动态变化的体系,其以调整国家间关系为核心的研究对象应得以遵循,以一般法律体系的构成部分为事实的原则应得以坚持。总论和分论的划分,以及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划分是重构中国国际法学教材体系的最佳路径。

[关键词] 国际法学;教材体系;体系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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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法学作为一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系统科学,不仅要对法的历史性和共时性进行研究,而且要对法的内在和外在方面进行研究,此外还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机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等。[1]国际法学作为一门研究国际法的法律规范和发展规律的科学和学科,是以国际法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以及国家的体系和规范的产生和发展、本质、概念、特征、作用、渊源、效力为对象的一门法学理论学科[2]。

中国国际法学教材体系在苏联国际法学体系的基础上,以改革开放为契机,吸收英美国际法学体系,适时体现国际社会环境的变化,逐渐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法教材体系。但国际法学界就国际法学教材体系所涵盖的内容,以及具体划分一直存有争议。自2016年起,各大法学院校普遍采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国际公法学》,不仅体现了当今国内国际法学界的前沿学术理论成果,而且将国际法与中国的实践紧密结合,消除了学子们国际法无用论的疑虑,树立了中国国际法教学理论研究领域的新丰碑。但在编写过程中也出现了条约信息未更新、体系结构稍显混乱等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

本文在分析中国国际法学教材体系现状和问题的基础上,结合前期研究和教学经验,提出重构中国国际法学教材体系的粗浅想法,为国际法学教材体系的后续研究抛砖引玉。

二、国际法学教材体系所涵盖内容之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国际法学教材体系最初源于苏联,当时中国国际法内容体系的显著特点是强调社会主义国际法原则的独立性,对社会主义国家之间的关系和社会主义国际法原则、民族解放运动和新生独立国家的国际法的地位和作用予以高度关注。[3]20世纪80年代出版的教材则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从国家利益出发,按照当时对世界格局的基本判断和外交基本政策,系统地介绍了国际法的基本知识,如法律出版社1981年出版的高等学校法学教材《国际法》(王铁崖主编、魏敏副主编)就如此。该教材的最大特点是将国际经济法作为国际法的一个新的分支进行编写,勾勒出国际经济法的基本轮廓,该体系一直延续到1996年前后。1996年12月在中南海举办的国际法专题讲座中,江泽民同志号召大家娴熟地运用国际法武器来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从此中国国际法学教材体系又增加了“国际环境法”“国际人权法”以及“国际法律责任”等新的篇章。依笔者来看,国际法学教材体系所涵盖的内容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和变化而不断地有所变化,并且每个时期的着重点都有可能不同。但要肯定的一点是,今后国际法学教材体系所涵盖的内容将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而继续不断地扩大。

纵观各大政法院校编写出版的国际法学教材,普遍将“国际人权法”“国际环境法”和“国际刑法”纳入国际法学教材体系中予以阐述,如周忠海教授主编的《国际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朱晓青教授主编的《国际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等都将“国际人权法”“国际环境法”和“国际刑法”编入国际法教材中,但是对“国际经济法”是否编入国际法学教材体系中则各执己见。王铁崖老师主编的“九五”规划高等学校法学教材《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梁西老师主编的《国际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以及周忠海教授主编的《国际法》均专设“国际经济法”一章,而邵津教授主编的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国际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以及慕亚平教授主编的《国际法原理》等教材则未将“国际经济法”编入到教材中,这也直观地反映了中国法学界对“国际经济法”属性的争论现状。王铁崖老师、梁西老师和周忠海教授主编的《国际法》教材主张“国际经济法是国际法的一个部门(或一个分支)”,而余劲松、吴志攀教授主编的《国际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教材则主张“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综合的和新兴的法律部门”。但各教材对国际经济法所作的定义则相似,都将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运输法和国际经济组织法列为国际经济法的研究范畴,并且在国际贸易法中从不同角度和不同范围阐述了关贸总协定以及世界贸易组织法的内容。如王铁崖老师在其《国际法》中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规范国家政府、国际组织、私人公司和个人之间的相互经济交易和经济关系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而余劲松、吴志攀教授也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即双方对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意见统一。2016年出版的《國际公法》“马工程”重点教材仅将“国际人权法”和“国际刑法”纳入国际法学教材体系,未将争议比较大的“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环境法”纳入国际法学教材体系。

依笔者之见,随着国际法的发展,虽然在一定范围内曾讨论将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问题,如在国际人权法领域,但并未将该内容扩展到经贸关系领域。况且在国际人权法所研究的个人国际法主体问题中,与个人相对应的始终是国家,这与一般国际贸易关系中的关系双方普遍是自然人或法人有很大的区别。因此,不加区别地将国际经贸关系下的各部门法纳入国际法的教材体系很容易造成法学体系的混乱。但世界贸易组织法是调整国家之间经济贸易关系的法律规范,它的主体是国家而非个人,笔者因此认为应将世界贸易组织法作为单独的一章列入国际法学教材体系。

三、国际法学教材体系的划分之争

(一)总论和分论划分之争

格劳修斯的《战争与和平法》将国际法的教材体系划分为“战时法”与“和平法”,此种分类被后来的学者所大量采用。但国际法发展至今日,上述分类的两部分之间已出现不均衡,战时法虽然日显重要,但已有演变为例外法的倾向,而且现在国际法的一些内容同时跨越这两个部分,因此,除部分英美学者继续沿用这种分类方法以外,已经很少有人采用这种划分方法[4]。

在国内,周鲠生老师在《国际法大纲》一书里,从格劳修斯起至荷兰学者鲁特(Louter),讲述国际法教材体系划分的历史沿革以及优缺点,并将国际法教材体系分为导论和本论两大部分,本论再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形式法),共设22章。周鲠生老师将实体法划分为国际法主体、国际法客体、国际交涉和国际交涉机关四个部分,而将国际争议及其解决手段和战争法两个部分纳入程序法当中。慕亚平教授亦在其所著《国际法原理》的第二章“国际法学”章中,专门分析了国际法学的基本理论以及中外国际法学的现状,其中包括对国际法学体系的简要论述以及慕亚平教授所认为的最合理的国际法学教材体系的划分。慕亚平教授主张,“国际法学的体系应该主要按照国际法所包含的各种规范以及它们所调整的法律关系,结合法理学的分类方法进行科学分类,排列出合乎统一逻輯关系的顺序。”据此,《国际法原理》将国际法学教材体系分为总论和分论,共设15章,与周鲠生老师的国际法学教材体系划分亦有很大区别。虽然没有像周鲠生老师那样将国际法学体系纳入教学内容中,但继承周鲠生老师对国际法教材体系划分方法衣钵的学者却并不少见,如梁西教授主编的《国际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和周忠海教授主编的《国际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等国际法教材,均将国际法的内容分为总论、分论两大部分,但各自所包含的内容和划分方式则各有千秋,与周鲠生老师的划分方法有较大出入。“马工程”教材《国际公法》则放弃了总论和分论的划分体系,按照国际法渊源、国际法主体、国际法客体,以及国际争端解决的顺序设计了教材体系,笔者却对此有不同见解。

从法学体系角度讲,国际法与国内法的最大的区别在于前者将后者各个部门法集于一身,其内容既涵盖总则性的规范,也包括实体法规范,而且还有程序法规范,故国际法的内容纷繁复杂,需要体系化的安排。总论和分论,以及分论由实体法和程序法构成的国际法学教材体系既能解决内容纷繁复杂的问题,也使得学习和研究更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总论体系的划分之争

周忠海教授主编的《国际法》和慕亚平教授所著《国际法原理》两部教材不仅将“国际法上个人”和“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两部分内容在传统《国际法》教材编写的次序向前移动,还将其纳入“国际法体系”的总论部分。周忠海教授主编的《国际法》将“国际法上的个人”纳入“总论”当中,这种编著是一种创新,但该书在章节的编排上将“国际法上的个人”放在“国家责任”和“国际法上的领土”之后,则无从把握意图。笔者对“国际法上的领土”和“国际法上的个人”纳入“总论”部分持赞同意见,但对“国际争端的解决”纳入“总论”则持有不同意见。“马工程”教材《国际公法》别出心裁地单设一章“国际法的主体”论述国际法主体的资格,貌似将其同国际法渊源、国际法原则等列入为总论部分,从而同后续的“国际法上的国家”“国际组织法”“国际法上的个人”以及“国际人权法”四个章节进行分割,但作为一个章节其内容过于单薄,且同后学内容存有部分重复,故其教材体系不十分妥当。

此外,截至目前包括“马工程”教材《国际公法》在内,国内主要国际法教材尽管将“国际法渊源”作为导论或单独一章阐述条约、国际习惯法等问题,其中涉及“条约”的内容一般标明参照以后的章节,但教材体系安排未紧随“国际法渊源”之后,而一般安排在分论的实体法部分。然而条约法的原则、条约效力,以及条约解释等,其实为研究和分析国际法体系中其他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手段,是国际法体系的核心。因此,笔者认为将“条约法”内容在教材体系上安排在“国际法渊源”之后更为妥当,这也是韩国著名国际法学者柳炳华教授所著《国际法》所采取的国际法学教材体系[5]。

(三)分论体系的划分之争

梁西、周忠海和慕亚平三位教授的三部教材的共同点是将“国家责任”部分纳入总论部分,但是否单独作为一个章节或一个领域进行研究和教学则各有不同见解。梁西教授主编的《国际法》将总论分为4个章节,包括国际法性质与基础、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法主体和国际法上的国家等,将“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这一部分不作为单独的一章而是作为“国际法上的国家”的一部分纳入该章。周忠海教授主编的《国际法》并没有按“总论”和“分论”来划分,而按“上编”和“下编”进行区别,将“上编”分为10个章节。与梁西教授主编的《国际法》相比较,除了内容划分上更加细致以外,该教材将“国家责任”单独列为一章,慕亚平教授亦进行了如此划分。不仅上述几本教材,包括王铁崖老师、梁淑英老师和邵津教授所著或主编的《国际法》教材均将“国家责任”提到前半部分进行了阐述。“马工程”教材《国际公法》尽管将“国家责任”单独设为一章,且放置在实体法部分,但在教材体系安排上仍将其后续安排了国际争端解决、国际刑法以及国际人道法三个部分,对此笔者有一些不同见解。

因为“国家责任”这一章中很多内容是涉及实体法的,如“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的国家责任”直接关系到“国际环境法”的实体法律,并且从国内法律体系构成来分析,责任的区分往往是在通过“争端解决程序”划分你我过错之后才适用的部分,是建立在初级规范之上的次级规范,故须先确立初级规范的其他各实体法规范。

四、国际法学教材体系的重构

国际法学教材体系应遵循法学的基本体系以及服务教学原则而建构。在综合分析国内外国际法学教材体系的基础上,结合15年的教学经验,笔者建议中国的国际法学教材应采取在“总论”和“分论”的两分法基础上,将“分论”再划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总共由17章的内容组成教材体系的模式。

总论部分应包括国际法学的基本理论以及国际法所要调整的主体和客体等,因此将国际法总论划分为7个章节。其中,“绪论”主要包括国际法学的体系以及国际法与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的区别等内容。第一章“国际法导论”主要包括国际法的发展、马列主义和中国对国际法的贡献、国际法的渊源和编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以及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等内容。如上所述,虽然条约作为外交关系建立的基础,但是条约法的很多内容是研究其他国际法的基础,因此将“条约法”纳入到第二章。接下来就从国际法的主体角度,依次编写第三章“国际法上的国家”、第四章“国际法上的国际组织”和第五章“国际法上的个人”。虽然针对“个人”是否能成为国际法的主體存在争议,但随着国际人权法、国际环境法和国际刑法的发展,个人在国际社会中的法律地位将不断提升,故笔者仍然将其纳入总论部分。最后作为国际法所调整的客体,将“国际法上的领土”纳入第六章的内容。

国际法分论再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部分。实体法再按照国际法发展的顺序确定国际法学教材体系,先是第七章“外交与领事关系法”,其次是三部空间法,如第八章“海洋法”、第九章“航空法”和第十章“外层空间法”等,再次是第十一章“国际人权法”、第十二章“世界贸易组织法”、第十三章“国际环境法”和第十四章“国际刑法”。各大政法院校根据师资情况可单独开设“世界贸易组织法”“国际环境法”或“国际刑法”的课程,但从国际法教材体系的安排上应将上述内容编写进去,以保持国际法学体系的完整性。最后从程序法的角度,按照国际争端的解决以及国家责任的划分编写教材体系,形成第十五章“国际人道法”、第十六章“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以及第十七章“国家责任法”等三个章节。

五、结语

国际法学的教材体系一直备受学界争议,一是其内容中是否应涵盖国际经济法或世界贸易组织法;二是其体系划分是否要明确细分总论和分论,以及各章节的次序。中国国际法学教材体系的历史发展沿革证明,体系的内容是进化的,是伴随着国际社会的变化以及国际法的发展而不断演变的动态体系,但不能变得是其研究对象即国家。因此,除了以调整国家之间经济和贸易关系的世界贸易组织法之外,仅仅研究规范私人公司和个人之间的相互经济交易和经济关系的国际经济法则不宜纳入国际法教材体系。另从一般法学的体系划分来看,作为一般法学的一个分支,国际法学教材体系亦应遵循一般法学的体系划分,因此,总论、分论,以及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体系划分模式也应获得国际法学教材体系的支持。

参考文献

[1]张文显主编.法理学[M].(第8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2-3.

[2]慕亚平.国际法原理[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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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任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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