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标牌核发流程
一、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后,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校车标牌。
二、校车标牌核发需知
1、当填写机动车注册登记表(到车管所6号窗口或源头管理办公室领)
2、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 (2)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
(3)机动车驾驶人的校车驾驶证原件和复印件;
(4)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校车使用许可(或校车许可审批表); (5)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校车运行方案中应含规定的附表:1-4)
3、教育局提供
(1)2013年上半年通州区校车申请统计表
(2)2013年上半年通州区学校(幼儿园)校车情况统计表
三、办理程序及告知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收到领取表之日起三日内核发校车标牌。 对属于专用校车的,应当核对行驶证上记载的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 对不属于专用校车的,应当在行驶证副页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
2、校车标牌应当记载本车的号牌号码、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发牌单位、有效期限等信息。校车标牌分前后两块,分别放置于前风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风窗玻璃适当位置。
3、校车标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与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一致,但不得超过校车使用许可有效期。
4、专用校车应当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非专用校车应当自取得校车标牌后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
5、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校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1. 校车使用许可审批表(一式四份) 2. 校车查验表(一个月之内的) 3. 委托书(加盖公章.一式两份) 4. 代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5. 行驶证及复印件
6. 校车驾驶人驾驶证复印件
7. 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复印件
8.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需携带公章)
9. 校车承运责任险及交强险(均在有效期内) 10. 校车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 11. 政府批准的校车使用许可证。
温馨提示:
1.建议尽量不要变更校车相关信息,否则需按第一次申领程序重新核发。 2.因近日车管所新车注册查验车辆较多,均需长时间排队等候,建议校车车主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择日前来依序查验车辆。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验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教育行政部门送来的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在一日内通知申请人交验机动车。
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申请人交验机动车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查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审核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属于专用校车的,还应当查验校车外观标识。
【所需材料】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四)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
(五)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教育行政部门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向教育行政部门回复意见,但申请人未按规定交验机动车的除外。
【领取校车标牌】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后,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校车标牌。领取时应当填写表格,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校车使用许可;
(五)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领取表之日起三日内核发校车标牌。对属于专用校车的,应当核对行驶证上记载的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对不属于专用校车的,应当在行驶证副页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
校车标牌应当记载本车的号牌号码、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发牌单位、有效期限等信息。校车标牌分前后两块,分别放置于前风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风窗玻璃适当位置。校车标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与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一致,但不得超过校车使用许可有效期。
校车标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与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一致,但不得超过校车使用许可有效期。
【安全技术检验】
专用校车应当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非专用校车应当自取得校车标牌后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校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报废】
已取得校车标牌的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并将校车标牌交回核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专用校车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校车使用许可被吊销、注销或者撤销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并将校车标牌交回核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变更】
校车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或者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发生变化的,经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领取校车标牌。
【监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自取得校车标牌之日起,每月查询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核发校车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汇总辖区内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和交通事故等情况,通知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
【补换领校车标牌】
校车标牌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向核发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申请时,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机动车行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审核,补发或者换发校车标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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