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考核制度

2022-06-24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在现实社会中,很多场合都离不开制度,制度是每个人都需要遵守的规则或行动准则。你接触过什么样的制度?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煤矿安全考核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1篇:煤矿安全考核制度

安全诚信考核在煤矿安全管理中的应用研究

对煤矿安全管理进行安全诚信的考核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当前我国虽然注重煤矿的安全管理问题,但一些煤矿事故还是会发生,而煤矿安全管理关乎人的生命。对煤矿安全管理进行安全诚信的考核,可以加强煤矿公司对职工健康和财产的重视。本文首先阐述煤矿安全生产的概述;其次阐述煤矿企业安全管理中安全诚信考核的概述;最后分析煤矿企业安全管理中安全诚信考核的策略。

一、引言

当前我国虽然对煤矿安全有一定的重视,安全生产管理的工作也有了一定的进步,但一些煤矿事故还是会发生,煤矿操作过程中三违现象多发,同时安全技术措施不到位,是由于在煤矿的安全管理中,安全诚信考核的制度还不够完善,因而对安全诚信考核在煤矿安全管理进行研究有一定意义。

二、煤矿安全生产的概述

煤矿安全生产是指在企业的生产过程中,为保障生产的安全,对相关的人员的健康和财产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使生命安全和财产不受到损失,主要采取安全管理、安全制度、安全投入、事故处理和救援的措施,同时对社会、新闻媒体、企业内部人员要做好透明[1]。此外,煤矿企业的决策者要确保煤矿员工的安全,因为企业决策者肩负着整个企业的安全,煤矿的管理者也必须保障煤矿的安全生产诚信,对煤矿的生产工作进行一定的指导、考核、监督,做好煤矿安全生产的中间环节。第一,在煤矿安全生产的新要求方面,首先要认清形势,做好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的工作;第二,要遵循法律,做好主体的责任;第三,要以问题为导向,明确相关的责任、整改方案等,对于出现的问题要处理,让整改出效果。第四,要做好检查的工作,同时督导各组来推进环境质量的改进。第五,要明确责任的负责人,对于破坏环境的行为予以处罚。第六,要加大环保重要的宣传工作,全员保护环境。

三、煤矿企业安全管理中安全诚信考核的概述

煤矿安全诚信考核是对煤矿安全管理的考核,即考核对于安全煤矿安全生产的操作和煤矿员工生命的健康和财产的安全。煤炭企业考核的范围包括首先是否遵守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履行安全生产的义务的责任,落实安全生产的责任制[2]。其次,考核煤炭企业是否有安全生产的保障制度,保障安全管理中的人员、资金、组织机构。再次,考核煤炭企业是否定期为人员进行体检、建立健康的档案,是否对员工进行关爱。最后,考核煤炭企业的员工是否遵守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进行规范化和标准化的操作。通过客观科学地对员工、班组、区队、业务部室的安全工作进行量化评价与考核,利用评价考核的奖惩和激励,调动员工、班组、区队、部室提高安全的自觉性、积极性和主动性,实现安全生产长治久安。

四、煤矿企业安全管理中安全诚信考核的策略

(一)建立职工的安全诚信教育和培训制度

安全教育对于人们正确认识安全有重要的意义,有利于人们树立安全的意识,让人们更加安全的进行煤炭的生产,让操作更加符合安全的要求。因此,要更好的实现煤炭的安全管理就要注重职工的安全诚信的意识,让职工了解到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同时也要对职工安全诚信进行一定的考核,建立自身安全生产的考核制度,对职工进行的安全意识进行定期的考核,要求职工考核通过后再上岗。另外,煤炭企业可以通过开展相关的职业道德的培训,来让职工对安全诚信生产有正确的认识,将安全诚信生产的理念应用到实际的生产操作中去。同时也要让职工学习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也要在头脑中有法律的意识,意识到安全失信将承担的后果。此外,煤炭企业可以定期的开展有关煤矿安全考核的测试和竞赛。

(二)建立职工安全诚信考核评估制度

根据安全行为科学的理论,对煤炭职工的安全行为进行奖励和约束,可以使职工更加的注重安全生产,同时还能对煤炭生产中不安全的因素进行有效的控制,进而规范安全生产的流程,以此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3]。而呈现安全考核制度,主要是利用考核的引导作用,在企业内培养职工安全生产的意识,让煤炭职工由要我安全变为我要安全的意识。此外,要考核职工安全诚信的评估,还要结合各个煤炭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考核标准和考核方法,考核的标准和方法不能超出员工的能力,这样有利于更好的评估员工,同时也能激发员工安全生产的积极性。煤炭企业也能建立科学的激励措施,并不断的安全诚信的长期考核机制。

(三)建立职工安全的诚信信誉记录的制度

煤炭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每个煤炭职工的诚信档案,将煤炭职工违反或遵守安全诚信的行为记录在册,进行动态的管理,让员工不敢做出违反安全管理的行为。此外,煤炭职工在进行岗位上升时,企业也可根据职工的安全诚信信誉作为一定的参考,一般来说,当员工或管理者有好的信誉,必然是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这样的职工的品行也是很好的,而这样做的另一个好处是有了安全信誉的考核,职工也不敢冒着巨大的风险作出诚信违规的事情。

(四)建立安全诚信的奖惩制度

无论是管理者还是员工,违反安全诚信的行为就要处于惩罚,而遵守诚信安全的行为要给予一定的激励,如薪酬的奖励或晋升的机会。奖励制度应该除了物质的奖励、晋升的奖励,还应该运用综合的奖励制度。煤炭企业在激励职工的时候,不应具有随意性,还应制定相应的奖励制度,将奖励的制度通过规章制度来制定出来。同时惩罚的制度也应该通过规章制度表现出来,让职工知道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以激发其他职工的安全积极性。如果对职工进行偷偷摸摸的奖励,会引起其他职工的遐想,因此,采取正大光明的制度,可以让职工信服。另外,企业进行处罚制度也對煤矿安全生产起到重要的作用。

五、结语

综上所述,针对当前煤矿安全管理还存在的一些问题,实现有效的安全诚信考核很有必要。采取的策略包括建立职工的安全诚信教育和培训制度、职工安全诚信考核评估制度和建立职工安全的诚信信誉记录的制度及建立安全诚信的奖惩制度,通过安全诚信的考核,煤炭管理者和职工可以更加注重安全的问题,更好的保障煤炭职工的安全,职工也能规范化地进行操作。(作者单位:山西晋煤集团赵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作者:张璐

第2篇:府际博弈、政绩考核与煤矿安全规制波动

〔摘要〕本文在规制波动这一命题基础上,以政绩考核作为切入点,借助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纵向博弈模型,推导出双方最优化时所形成的“轻安全,重增长”考核模式,分析这一模式中指标间关系不同所导致规制波动的两种形态。并借助门槛回归对2001—2013年中国26个省份面板数据进行实证分析,结果表明考核指标替代关系与互补关系的转折点为2007年,且互补关系下规制波动对煤矿安全水平的影响是替代关系下的3—4倍。本文还基于理论与实证分析,为中国煤矿安全提出关于政绩考核与规制体系方面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府际博弈;政绩考核;门槛回归;煤矿安全规制波动

章编号:10084096(2015)05005709

一、引言

随着学术界关于煤矿安全问题的“中小煤矿论”已经成为过去,中国煤炭行业形成了以大型国有煤矿集团为主的产业格局。但国有煤矿集团并没有解决困扰中国已久的煤矿安全生产问题,反而成为矿难事故的重灾区。据国家煤矿安全监管公告统计,在2014年全国煤炭行业共发生14起重大矿难事故中,国有煤矿集团就占61%,而且国有煤矿集团所发生的这8起重大矿难事故中大多是名义上持有“四证”安全生产的标准企业。因此,煤炭产业集中度的提高并没有降低煤矿的作业风险,反而使其风险特征呈现出集中化的趋势。针对上述问题,中国煤矿安全规制领域的学者肖兴志在2011年提出规制波动这一重要命题,将其作为解释煤矿事故屡禁不止的原因。而后续的学者也在此基础上,不断用数据检验了这一规制形态的存在。然而,煤矿安全规制波动的背后是什么?其规制波动有具体的形态区别吗?学术界对这些问题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只是以外生性变量而稍有提及。本文则从内生性的地方政府官员政绩考核入手,对府际博弈下政绩考核指标间非线性关系转折如何引起煤矿安全规制波动形态变化做理论和经验的分析。

二、理论基础:政绩考核与煤矿安全规制波动的研究评述

(一)府际博弈下的政绩考核方式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博弈形态主要呈现出两种类型:第一种是以中国为代表的单一制模式。第二种是以美国为主的联邦制模式[1]-[3]。在这种单一制人治化分权情况下,由于中央主导和层级节制会存在主观偏误及非一致性,可能引致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这种纵向博弈缺乏规范和秩序,从而体现在考核模式的选择上。因此,中央政府通过对地方政府官员考核的方式来任免地方官员就显得十分重要[4-5] 。受早期财政分权理论界学者的影响,财政分权思想开始受到中国政府决策层的重视[6]-[8]。但这种制度化分权趋势并没有走入行政框架内,中国各地方政府官员实质上仍是由中央层级任命,从而形成一条垂直的人事任命链[9]- [11]。中国、俄罗斯与印度在20世纪90年代显现出的经济水平差距是中央集权下由上而下人事任命制的作用而非财政分权所带来的激励效应[12-13]。Li和 Zhou[14]认为地方政府官员的升迁背后往往伴随着地方经济增长。张威和吴能全[15]认为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增长”考核指标与“发展”考核指标间随着改革的变迁呈现出一种由互补到替代的关系变迁。总之,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由于信息和目标不一致导致中央政府在考核方式上的选择出现偏重经济绩效的趋势[16-17]。

(二)政绩考核方式与煤矿安全规制波动的关系

虽然财政制度化分权能够解释地方政府对经济发展的执着而忽视对安全的监管所引致的煤矿事故,但是它并不能解释矿难事故后安全监管加强而形成的煤矿安全规制波动[18-19]。Yang[20]解释了在中央政府控制地方政府官员任免的基础上,中央政府通过对地方政府官员实行偏重经济绩效的考核制度激励地方经济发展。田红云与和田伟[21]将中央不合理的考核方式作为地方政府在社会职能失职的原因。肖兴志等[22]以地方政府的经济职能与社会职能为基础,分析了地方煤矿生产在高、低安全规制水平下的状况,提出规制波动这一命题。

(三)煤矿安全规制波动的形成与影响

煤矿安全规制波动形成机理的文献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类文献主要关注矿难事故前的低安全规制水平,这是国内大部分学者对于煤矿安全问题的研究。第二类文献主要关注矿难事故后的高安全规制水平,以白重恩等[23]为代表。第三类文献则在上述文献基础上,提取出煤矿安全规制波动这一命题。以肖兴志、陈长石等为代表,以地方政府与煤矿企业为行为主体,将规制波动的两个阶段以经济理论和实证回归的形式呈现出来。国外学者认为安全规制的最优做法是将事前安全规制作为事后责任规制的补充,并对事前安全规制设定一定的预警水平[24]。

针对煤矿这两种状态安全规制波动的影响文献形成了两个层次:第一,通过对煤矿规制波动下规制不足与规制过度的实证分析,检验规制波动的存在性并对规制波动的阀值进行量化研究。第二,分析规制机构的规制波动这种执行尺度非一致行为对煤矿安全生产及安全规制效果的非线性影响[25]。

三、府际博弈、政绩考核与煤矿安全规制波动的传导机制

(一)府际博弈下双任务处理模型的建立

假定模型仅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及煤矿企业三方。第一,中央政府通过政绩考核(q,s)的方式委托地方政府完成其两项考核指标的任务函数T(q,s)=p1q+p2s,其中,q表示地方煤炭产量,代表对地方经济指标的考核;s表示地方煤矿安全水平,代表对地方社会指标的考核;p1、p2分别表示中央政府的任务函数中煤炭产量与煤矿安全水平对其带来的边际产出。由于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委托的任务函数的产出并不能直接观测到,委托方中央政府观测的是地方政府在任务函数中付出努力的不完全信号,令这两个信号为t1=q+e1,t2=s+e2,其中,e1和e2是均值为零的独立随机变量,其方差分别为σ21、σ22(σ21<σ22)

变量e1、e2代表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完成两项考核指标的不完全观测,且由于煤矿安全水平相对煤炭产量来说更难观测,故其方差要大些。。第二,地方政府完成中央政府关于煤炭产量和煤矿安全水平的指标任务的成本由凸函数C(q,s)表示,即Ci、Cii均大于零,之后会得到中央政府的报酬奖励。假定中央政府支付给地方政府报酬是其所观测信号的线性函数为w=α+β1t1+β2t2,其中,β1>β2

β1、β2符号可为正或负,以表示正向升迁、留任和负向降职处分等形式激励。,即我们假定在地方煤矿安全水平处于社会可以承受的情况下,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完成煤炭产量即经济指标的激励程度要高于完成煤矿安全水平即社会指标的激励程度。以山西为例,截至2013年,山西不到1 000处矿井中国有、民营、混合所有的比例为2∶3∶5[26]。因此,各地方政府对于管辖的煤矿企业的掌控力度处于高水平。故在此模型中我们将重点分析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就煤炭产量和煤矿安全水平这两个指标进行博弈的过程。

将地方政府与地区所属煤矿企业作为一个分析主体,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出中国学者的观点。

(二)府际博弈下中央政府考核方式的选择

1地方政府最优化选择

假定代理方地方政府的期望效用采用均值—方差的形式,则地方政府会选择煤炭产量q和煤矿安全水平s来使其期望效用最大化:

MaxEUl=a+β1q+β2s-C(q,s)-r(β1σ21+β2σ22) (1)

其中,r表示地方政府对风险厌恶程度。

地方政府期望效用最大化EUl的一阶偏导条件为:

EUlq=β1-C1=0EUls=β2-C2=0(2)

由式(2)可知,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考核指标煤炭产量q和煤矿安全水平s是其支付给地方政府边际报酬β1、β2的函数。假定地方政府期望效用的二阶充分条件成立,则由二元函数极值的二阶偏导条件可知,C11>0,C12>0且H1=C11×C22-C212。 在二阶偏导连续且存在的情况下,T(q,s)=p1q+p2s。

式(2)分别对β1、β2求导可得:

1-C11qβ1-C12sβ1=0

-C11qβ2-C12sβ2=0(3)

-C21qβ1-C22sβ1=0

1-C21qβ2-C22sβ2=0(4)

分别求解式(3)和式(4)。第一,求解可得q*β1=C22H1>0,s*β2=C11H1>0,均表示中央政府支付给地方政府完成两项考核指标的边际报酬βi(i=1,2)的提高会使地方政府在煤炭产量和煤矿安全水平上投入更多的努力。第二,可求出第一个关键结论qβ2=sβ1=-C12H1,可知两者的符号取决于中央政府两项考核指标的关系是互补关系还是替代关系。如果C12>0,则煤炭产量与煤矿安全水平是替代关系,因为随着煤矿安全水平s的提高,会提高煤炭产量的边际成本C1=Cq;相反,则两者之间为互补关系。先以C12>0作为分析的基础,借助多任务代理模型,分析中央政府在以GDP为主的两项考核指标体系下所造成的煤矿安全规制波动的成因。同时,我们放宽对C12>0的假定,以C12<0即煤炭产量与煤矿安全水平的互补关系为基础,分析此时为何也会导致煤矿安全规制的周期性波动。

由于C12>0,即煤炭产量与煤矿安全水平呈负相关关系,从而qβ2=sβ1=-C12H1<0,表明提高地方政府在煤矿安全水平上的边际报酬会降低其煤炭产量,或者是提高地方政府在煤炭产量上的边际报酬会降低其煤矿安全水平。

2中央政府最优化选择

假定委托方中央政府是风险中性的,中央政府通过选择两项考核指标委托合同中的参数β1、β2,使得目标函数的产出的期望值减去支付给地方政府的报酬奖励净值达到最大,即:

Max{p1q*+p2s*-a-β1q*-β2s*}

EUlq=EUls=0 (5)

由于地方政府的期望效用为

EU*l=a+β1q*+β2s*-C(q*,s*)-r(β1σ21+β2σ22),式(5)可变为:

Max{p1q*+p2s*-C(q*,s*)-r(β1σ21+β2σ22)-EUl}(6)

其中,q*、s*是由满足地方政府期望效用最大化的一阶条件求解得出。

中央政府在地方政府选择的煤炭产量q*和煤矿安全水平s*下最大化其剩余价值的期望值的一阶偏导条件为:

(p1-C1)q*β1+(p2-C2)s*β1-2rβ1σ21=0

(p1-C1)q*β2+(p2-C2)s*β2-2rβ2σ22=0(7)

将式(2)及q*β1=C22H1,s*β2=C11H1,qβ2=sβ1=-C12H1代入式(7)中,其形式变为:

(p1-β1)C22H1+(p2-β2)-C12H1-2rβ1σ21=0

(p1-β1)-C12H1+(p2-β2)C11H1-2rβ2σ22=0(8)

通过式(8)可以推导出中央政府在两项考核指标体系下对地方政府的委托合同的参数结果。我们已经假定地方政府完成煤炭产量和煤矿安全水平指标任务的成本函数C(q,s)为凸函数,在此基础上,我们假定它是q、s的二次函数或能由二次函数逼近而成,那么其二阶偏导C11、C12及C22与q、s无关,从而通过式(8)求出的黑塞矩阵行列式的值为:

H2=(C22H1+2rσ21)×(C11H1+2rσ22)-C12H1×C12H1

>C22H1×C11H1-C12H1×C12H1=C11×C22-C212H21=1H1>0(9)

即H2>0,且其对角上的元素均非负,所以满足最大化的二阶充分条件。

在此基础上,式(8)对σ21求导,从而分析中央政府观测相应指标信号强弱对其最优激励的影响,得到:

β*1σ21=1H1×2rβ1×(-C11H1-2rσ22)<0 (10)

这一结论表明,在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两项考核指标体系下,由于煤炭产量比煤矿安全水平更易考察,即σ21<σ22,那么中央政府必会降低对煤矿安全水平的激励程度β1,从而避免对煤矿安全水平检测信号的低效损失。一旦地方政府将政策重心向煤炭产量靠拢,同时弱化煤矿安全水平的规制强度,地方经济发展将付出矿难频发的代价。

我们分析当中央政府目标函数中某项目标比另一项目标更为重要即边际产出pi更高时对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最优激励的影响。同理,式(8)分别对p1、p2求导,即可对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的最优激励进行关于产出效率的比较静态分析。由于中央政府的目标函数和地方政府的成本函数均是对称的,我们在此以p1的偏导结果分析即可。

β*1p1=1H2C11C22-C212H21+C22H1×2rσ22=1H2(1+2rσ22C22H1)>0

β*2p1=1H2C12H1×(-2rσ22)

(H1=C11×C22-C212)(11)

依据我们在前面所设定的假设C12>0,即中央政府委托地方政府完成的两项考核指标是相互替代的,那么β*2p1<0,即P1增加会使得中央政府支付给地方政府完成煤矿安全水平指标的边际报酬β*2减少。因此,当中央政府目标函数中的煤炭产量增长所带来的产出效率更高时,中央政府的最优反应是降低对煤矿安全水平的激励程度,故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考核方式将对地方煤炭产量即经济增长赋予更高的权重,而对地方煤矿安全水平赋予较低的权重。这样做的后果是在地方经济以煤炭为基础的情况下,地方政府的政策重心必然会出现重经济轻安全的趋势,而这对于地方经济发展来说显然是一种非平衡性的短期发展路径。

(三)考核方式的选择与煤矿安全规制波动

本文分别从两项考核指标间的替代性与互补性解析最优政绩考核方式如何引发地方煤矿安全水平的周期性波动。

C12>0即煤炭产量与煤矿安全水平是一种替代关系。第一,地方政府最优化选择为q*β2=s*β1=-C12H1<0,表明在两项考核指标中降低其中某项考核指标的激励程度会导致另一考核指标数量提高。第二,中央政府最优选择为β*1σ21=1H1×2rβ1×(-C11H1-2rσ22)<0,表明某项考核指标的观测信号越弱

考核指标的观测信号强弱以方差表示,其值越大,表示其观测的成本越高或观测越困难。相应地会使其激励程度降低;β*1p1=1H2(1+2rσ22C22H1)>0,β*2p1=1H2C12H1×(-2rσ22)<0,表明某项考核指标的产出效率的增加会提高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支付的相应边际报酬,同时会降低中央政府支付给地方政府的另一项考核指标的报酬。

故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地方煤炭产量与煤矿安全水平呈替代关系的情况下,中央政府出于考核指标的信号观测强弱、产出效率的考虑会选择高煤炭产量低煤矿安全水平的考核指标组合,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唯GDP论”式的政绩考核方式。而在垂直领导的体制下,地方政府在中央政府(,)的考核下会将这一考核体系通过层级下放的传导机制形式延伸成一条“中央地方”的纵向考核链条。而地方政府在这种考核指标的激励合约下(即β1>β2),必定会将决策的重心倾注于煤炭产量增长上而弱化了对于煤矿安全水平的规制。具体来说,这种考核制度通过两种形式变动:

第一种变动是由于特定契机的出现对政绩考核体系所产生的短期变动,这种变动引起的安全规制波动一般包含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触发—启动”阶段:政府在(,)的考核体系下,会面临两种形式的特定契机:第一,矿难事故的发生,尤其是是重大、特别重大矿难事故。第二,每年特定的时期,分为政治时期和节点时期。其中政治时期如“地方政府年度工作总结”、“领导班子调整”等特殊时期,节点时期如“春节”、“安全生产月”等。不同于第一种契机即事后矿难倒逼机制,第二种契机即特定时期是一种事前预防机制。第二阶段为“修正—转变”阶段:政府通常会据此调整考核体系中两项考核指标的权重以便降低这两种机制的负面影响。但这种考核模式的转变只是一个短期变化,它必然会复归至利益最大化的初始阶段,故进入第三阶段,即“恢复—回归”阶段。

第二种变动是由于中央政府自身偏好的转变所导致考核体系的变动,这种变动则是一种长期性的渐变过程。随着中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中央政府会在考核模式中提升煤矿安全水平的权重,从而使煤矿安全水平在长期呈现出稳步提升的趋势。

我们放宽C12>0的假定,如果C12<0即煤炭产量与煤矿安全水平为互补关系。地方政府的比较静态结果变为q*β2=s*β1=-C12H1>0,中央政府的比较静态结果变为β*2p1=1H2C12H1×(-2rσ22)>0,表明煤炭产量与煤矿安全水平考核指标是相互促进的,某项考核指标的激励程度提升会提高另一项考核指标的数量;β*1σ21=1H1×2rβ1×(-C11H1-2rσ22)<0,β*2σ21=1H2×(-2rβ1)×C12H1>0,表明某项考核指标的观测信号变弱,会在降低该项指标激励程度的同时提升另一项指标的激励程度。因此,在互补关系下,虽然两者的产出效率与激励程度能互相促进即政府无论加重对哪个指标的考量均会提升两者的效果,但出于指标度量成本与度量的可比性考虑,中央政府还是会选择对可操作性强的煤炭产量指标赋予更高的权重,即一种“唯GDP论”式的政绩考核方式,那么这与替代关系下考核方式的异同点在哪?第一,虽然这种考核模式仍旧以煤炭产量为主,但由于互补关系,会伴随着煤矿安全水平的逐渐提升。第二,在短期内,互补关系下仍会出现煤矿安全规制波动。第三,如果说替代关系下的煤矿安全规制波动是一种低安全规制水平下的规制波动,互补关系下则是一种相对较高规制水平下的规制波动。下文我们将就政绩考核体系中这两项考核指标间的关系进行非线性的实证研究,分析出两者之间的实质关系,并量化此考核模式下煤矿安全规制波动对煤矿安全水平的影响。

四、数据来源与计量模型设定

(一)数据收集与变量选取

考虑到数据的可获取性与一致性,本文将样本时间范围确定在2001—2013年。由于针对的是煤矿安全问题,我们将海南、上海、天津等三个不产煤的省份排除,同时由于西藏煤炭资源开采成本极高,故将其排除。因此,符合要求的省份为26个。相关变量的选取如下所示:第一,矿难死亡人数(Death)表示对煤矿安全水平指标s的衡量,两者之间呈负向关系,数据来源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事故查询系统。第二,原煤产量(Coal)作为煤炭产量指标的刻画,数据来源于国泰安数据库(CSMAR)。第三,矿难事故数(Rfcase)作为规制波动频率的刻画,分析规制波动每变动一单位即矿难次数变动一单位对煤矿安全水平的非线性影响,数据来源同矿难死亡人数。

此外,为了检验煤矿安全事故的其他假说,并提高模型的估计效果,特选取如下变量作为回归模型的控制变量:第一,为了检验“矿工素质说”这一假设将矿工工资引入回归模型,而由于该数据难以获取,故以采矿业职工平均工资(Wage)来替代,数据来源于国泰安数据库。第二,考虑到原煤价格也会影响煤矿安全水平,我们以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指数(Price)来代替原煤价格,数据来源于中经网统计数据库。第三,由于信息披露程度会对煤矿安全水平造成影响,故将信息透明度这一指标也纳入回归模型,以移动电话年末用户(Information)这一指标来反映各省份的信息透明度,数据来源于国泰安数据库。第四,考虑到省份间经济水平差异对煤矿安全水平的影响,将人均生产总值(Pgdp)作为控制地区差异的变量引入模型,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第五,为了控制财政分权对于省份煤矿安全的影响,我们特将公共财政收入(Lfr)引入模型,数据来源于中经网统计数据库。

(二)描述统计与模型设定

本文选取以上8个变量共26个省份2001—2013年面板数据,样本点共计338个。其描述统计如表1所示。

之所以没有对后面三个变量取对数是因为取对数仍没有使其平稳化,只有取差分才使其平稳化。此外,以上结果均在5%水平上显著。

实证的目的有两点:一是通过门槛回归模型检验政绩考核函数中煤炭产量与煤矿安全水平间替代关系或互补关系的变化。二是检验上述两种关系下规制波动对煤矿安全水平的非线性影响差异。故通过以下模型1、模型2和模型3来分别达到上述实证的目的。

Deathit=Ci+α1Coalit+α2Rfcaseit+α3Lnwit+α4Priceit+α5D(Informationit)+ α6D(Pgdpit)+α7D(Lfrit)+εit(12)

Deathit=Ci+β1Coalit×I(year<γ)+β2Coalit×I(year≥γ)+β3Rfcaseit+β4Lnwit+β5Priceit+β6D(Informationit)+β7D(Pgdpit)+β8D(Lfrit)+εit(13)

Deathit=Ci+κ1Rfcaseit×I(year<γ)+κ2Rfcaseit×I(year≥γ)+κ3Lnwit+κ4Priceit+κ5D(Informationit)+κ6D(Pgdpit)+κ7D(Lfrit)+εit(14)

五、省级面板数据门槛回归分析

首先借助豪斯曼检验对原假设“H0:ui与xit,zi不相关”进行检验,P值为0000,故拒绝原假设,即应该使用固定效用模型。其次通过对模型1的线性面板固定效应模型回归分析,可知仅原煤产量Coal、矿难事故数Rfcase及矿工工资Lnw这三个变量显著,拟合效果不佳。故下文将以门槛回归方法来检验政绩考核函数中指标间的非线性关系,并量化在这种非线性关系下不同形式的规制波动对煤矿安全水平造成的影响程度。

(一)门槛效应检验

针对模型2与模型3,我们通过自抽样法对各类门槛分别进行检验,结果如表3所示。

由表3可知,在模型2中,变量year仅存在一个门槛值即2007年。同理,在模型3中,双重门槛的F值为18939在1%水平上显著而其他门槛类型不显著,则说明年度门槛变量year存在2005年与2007年这两个门槛值。由模型2和模型3的似然比LR统计图可知,

模型2门槛变量year的门槛值为2007年,而模型3的门槛值则为2005年与2007年,其似然函数波谷点均在置信区间,说明所求门槛值均有效。因此,两模型真实的门槛值很有可能是2007年,即中国政绩考核中煤炭产量与煤矿安全水平间的关系在2007年前后呈现出一种非线性关系,且规制波动对煤矿安全水平的影响也随之变化。现实对应的是,2005年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成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所属的部门,使中国煤矿安全规制机构真正与煤炭生产部门独立开来,故2005年是中国煤矿安全规制体制变迁的一个转折点。而实证检验出的门槛值是2007年,其实反映出一定的政策滞后效应。

(二)门槛回归分析

虽然2007年极有可能是模型2和模型3真正的门槛值,但出于回归结果的完整性与可比性考虑,下文的门槛估计中将会包含模型2在单一门槛(2007年)下与模型3在双重门槛(2005年、2007年)下的回归结果。结果如表4所示。

由表4可知,模型2和模型3中解释变量中只有原煤价格(Price)不显著,因为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指数不足以代表原煤价格。两模型中的其他控制变量如信息透明度(Information)、人均生产总值(Pgdp)及公共财政收入(Lfr)的系数符号一致且均在5%置信水平上显著,证明了有关煤矿安全的相关假说。

在检验学术界关于煤矿安全规制其他假说的基础上,本文实证检验的贡献在于:第一,2007年为矿难死亡人与原煤产量线性关系的转折点,表4显示原煤产量对矿难死亡人数影响系数在2001—2007年为0017而在2007—2013年转变为-0006,且均在1%置信水平上显著,即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政绩考核体系中两项考核指标在2001—2007年是一种替代关系,故中央政府出于产出与信号效率的考虑会设定高权重的煤炭产量指标与低权重的煤矿安全水平指标,使煤矿安全规制体系处于一种低规制水平上的规制波动。同理,两项考核指标在2007—2013年是一种互补关系,煤矿安全水平由于互补性的优化效果,使得其转变为一种相对2007年之前而言较高规制水平下的规制波动。第二,在2001—2005年,规制波动一单位使矿难死亡人数增加1406人;而在2005—2007年及2007—2013年,规制波动一单位使矿难死亡人数分别增加3017人与4821人,即规制波动对煤矿安全水平的负面影响是2005年之前3—4倍。

总之,通过实证分析得出以下结论:第一,2007年极有可能是中国煤矿安全规制效果的拐点,这一拐点是由于2005年中国煤矿安全规制体制变迁带来的政策滞后效果所致。第二,2007年前后,政绩考核函数中原煤产量与煤矿安全水平两者由替代关系转变为互补关系,煤矿安全规制波动形态也随之由低规制水平下的规制波动提高至较高规制水平下的规制波动。第三,较高规制水平下的规制波动对煤矿安全水平的影响是低规制水平下的规制波动的3—4倍。故2013年以后,中国煤矿安全规制的主要问题不是规制强度不足,而是规制尺度执行不一致造成的规制波动问题。

六、政策启示

从宏观层面上,中央政府应该改革对地方政府官员的考核方式,即降低对煤炭产量等经济指标的考核力度,同时提高煤矿安全水平考核比例。第一,为了避免出现以矿工生命换煤炭产量、以煤矿资源换增长的资源耗竭“鬼城式”的发展模式,应该在政绩考核中注入“新常态化”发展的执政思路,转变地方政府官员对纯数字式经济增长惯性追求,鼓励煤炭资源丰富地区注重对产业结构多元化及优化调整。第二,提高对煤矿安全水平的激励程度,这就需要我们提高地方煤矿安全水平的信号观测清晰度,即国家安全生产总局加强对各地区煤矿监察机构的垂直领导,使地区煤矿规制机构能真正从财权、人事、任免、职能结构等方面与地方政府独立开来。第三,煤矿安全规制中的规制过度现象的发生是在阶层制治理模式下上级政府的介入打破了原本标准化的规制模式,以一种更加强有力的外生压力迫使矿难地区所在地的规制机构对矿难采取一种短期的高成本化规制手段。其实质是层级政府机构之间权责发生跨界的交叠,而这种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间的“权责不明、出事即管”直接监管的做法在中国,尤其是在发生重、特大群体性事件时是非常常见的做法。我们一直在倡导分清市场和政府的边界,但在这之前,我们真正要做的是厘清各层级政府间权责,故中央政府必须对各级政府机构的权力清单做出一个清晰、科学的界定,尽力降低这种政府间治理的错位现象发生,从而保证煤矿规制机构在运行上的独立性。

从微观层面,提高并强化煤矿安全生产的红线意识,明确对煤矿事故责任追究制的范围与力度,同时针对矿难事故发生的严重程度设定矿难事故的标准处理程序,摆脱当前阶段由“关井”处罚的过度规制所造成的规制波动,从而使地区煤矿安全水平能在一个比较合理的规制强度下呈现稳定上升趋势。第一,清晰界定煤矿安全规制机构的责任并从行政或立法的高度明确其在矿难事故中规制缺位所应承担的处罚,从而使规制机构真正实现权责对等,调动其在执行煤矿安全标准中的积极性,从而使规制执行层做到主动执法。第二,科学制定煤矿事故的行政罚款标准,务必使其违规操作的收益小于处罚数额,以杜绝矿难事故中的机会主义行为。第三,从煤矿安全规制机构内部出发,提升规制机构的规制效率。

从外部监督与评价角度,将社会舆论作为监督地区煤矿安全水平的外部力量并将地区群众对地方政府官员的评价作为政绩考核中的一环,从而减少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的信息不对称并同时加深“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第一,中央政府应从立法层面要求各地方政府放宽社会媒体对矿难事故的报道权限,鼓励各新闻媒体在不影响救援效率的前提下,积极参与矿难事故处理过程,强化“透明执法、社会监督”的理念。第二,引入矿工作为矿难事故信息观测的第三方信息机制,虽然矿工作为煤矿安全利益相关主体,有被收买的可能性,但从与矿难信息接近的角度,矿工也是最能提供准确信息的群体之一。故为了提高矿工对矿难反馈的激励,规制机构应该对矿工的举报行为给予其不低于被收买可能的物质奖励。第三,在政绩考核中适当加入地区群众对地方政府官员的满意度调查分析,尽可能降低中央政府层面的主观偏误并考虑地区群众在经济发展指标以外的诉求,从而有效矫正地方政府官员短视发展的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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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韩淑丽)

作者:涂宗华

第3篇:《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评定考核办法(试行)》解读

随着煤炭开采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的不断推广应用,煤炭生产条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需要加快完善与新要求、新任务相适应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体系,以利于继续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创建工作。

为加快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强化煤矿安全基层基础管理,2009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研究制定了《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评定考核办法(试行)》,该办法已于2009年8月8日印发,并自2009年9月1日起正式试行。其为加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考核工作,提供了依据。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评定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对其执行中的难点和重点问题加以分析解读。

《办法》出台的背景及重要意义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是在继承以往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基础上,不断创新、逐步发展形成的一套行之有效的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和方法,它突出体现了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地位,体现了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管理和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核心理念。

近年来,各地区、各煤矿企业,结合各自的实际,纷纷开展了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涌现了一大批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煤矿,这些煤矿通过强化安全基础,提升安全保障能力,促进了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但是,从整体情况来看,现在国内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总体水平还有些偏低,各地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进展也不平衡。尤其是随着煤炭开采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的不断推广应用,煤炭生产条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需要加快完善与新要求、新任务相适应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体系,这些都要求我们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继续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创建工作。

为了把这项工作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督促煤矿企业不断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加强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逐步建立起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重特大事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在这几年各地开展一二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安全质量标准化创建标准,鼓励煤矿企业向更高一层标准迈进,创建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

申报国家级标准化矿井须具备的条件

《办法》明确规定,申报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符合安全和生产方面的要求。要符合国家煤炭产业政策规定的区域煤矿生产规模,连续两年被评为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连续两年未发生原煤生产死亡和重大涉险事故,严格按照核定(或设计)生产能力均衡生产,全年产量未超过核定生产能力。

鼓励煤矿企业应用新技术,推行机械化开采。采掘机械化程度要分别达到:井工煤矿采煤机械化程度,薄煤层不低于45%,中厚煤层、厚煤层不低于95%;掘进装载机械化程度不低于90%。露天煤矿采剥机械化程度100%。生产布局合理,接续正常,开拓、准备、回采三个煤量可采期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采区和工作面开采顺序、采煤方法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井工煤矿采区和采煤工作面回采率、露天煤矿采出率符合国家规定。调度通讯、生产管理实现计算机网络化管理;矿井装备安全监控系统符合AQ1029-2007《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规定。井工煤矿要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抽采效果要达到AQ1026-2006《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规定;计划回采煤量未超过瓦斯抽采达标煤量。未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采煤工艺、支护方式和设备、材料;设备完好率达到95%及以上;无电气设备失爆现象。

安全培训和安全费用提取到位。安全培训机构、人员、经费要满足安全教育培训和提升职工专业素质的需要,做到培训制度化;全员教育培训率100%;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符合《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的规定。风险抵押金的存储和使用符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建立健全劳动定员管理制度。矿井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符合AQ1048-2007《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规定。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制度,能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进行隐患排查和治理;治理重大隐患的资金和人力投入有保障,能按规定及时限要求完成治理。

《办法》实施中应把握的几个重点环节

《办法》中规定的13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办法》中提及的重大涉险事故,是指涉险10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煤与瓦斯突出、透水、火灾等险情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生产安全事故。

《办法》中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指《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所列的15种情形。《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在分析总结近年来发生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教训的基础上,明确规定了最容易引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15项重大隐患: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瓦斯超限作业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超层越界开采的;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年产6万t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办法》规定的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大中型井工煤矿应分别不低于3年、1年、4个月;小型井工煤矿应分别不低于2年、8个月、3个月。井工煤矿采区和采煤工作面回采率、露天煤矿采出率:井工煤矿采区回采率,薄煤层不低于85%、中厚煤层不低于80%、厚煤层不低于75%;采煤工作面回采率,薄煤层不低于97%、中厚煤层不低于95%、厚煤层不低于93%。露天煤矿采出率不低于97%。

符合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条件的煤矿,都可申报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通过审核的,有关省级标准化工作部门、集团公司应给予适当奖励或相应的优惠政策。

煤矿企业具体申报时,按行政隶属关系,应分别向市(地、州、盟)负有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职责的部门或集团公司申报;有关部门和集团公司按照《办法》规定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报省区市负有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职责的部门。由各省级标准化工作部门采取书面和现场抽查的方式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再上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审批。

最后,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专家,对各省级标准化工作部门上报的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采取书面审查与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将予以命名表彰。但对弄虚作假的,除了取消该矿当年的申报资格,3年内还将禁止其再次申报。

作者: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行业管理司

第4篇:煤矿班组建设:安全确认考核制度

上岗开工作业安全确认制度

一、对人的确认

1、班组长或安全员要对当班职工健康状况、精神状态和劳动防护用品穿戴情况进行确认。

2、当班职工要对两个以上岗位的相互协作或同一岗位两人及多人共同作业的联系方式进行确认。

二、对物的确认

1、职工要对使用的设备、工器具、物料等安全状态进行确认。

2、职工要对各种安全防护器材和装置、监测仪器等完好情况进行确认。

三、对作业环境的确认

1、职工要对工作岗位及周围环境的危险因素进行确认。

2、班组安全员要对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识进行确认。

四、对检维修作业的确认

1、岗位职工要对生产向检维修状态转换过程中设备停运、介质停送的可靠性进行确认。

2、岗位职工要对进入眼子、漏斗、受限空间等危险区域作业的现场监测情况进行确认。

3、岗位职工要对检维修试车前安全防护和安全联锁情况进行确认。

井下现场交接班制度

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搞好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特制定煤矿井下交接班制度。

一、

1、 安全情况:掘、机、通、运等项,特别是“一通三防”上的关键问题,水、火、瓦斯、顶板、支护、粉尘、电器设备等安全情况。

2、本班主要经验教训及下一班的应注意事项。

3、 生产或检修以及整治情况。

4、 电器设备的运行情况。

5、 文明生产情况。

二、 接班人认为上一班交待的情况已经清楚,并与自己检查的情况一致方可进行签字,完清交接手续。

三、 接班人员如发现本班人员未完成应尽职责或交接不清,应当面提出,经双方签字为准。

四、井下现场接班人员接了班就必须对当班的安全生产负全责。

五、接班人员必须提前半小时到达工作岗位现场交接班, 需要现场交接班的岗位工包括:跟班区队长、班组长、验收员、电钳工、瓦检员、掘进操作工等。

六、交班人员必须在交班前做好一切准备工作,如:检查安全隐患、整理工具材料、设备物品管理、文明卫生施工等。

七、交班人员要将当班设备运转情况,维护检查情况,安全情况,事故隐患等向接班人交代清楚,接班人未到时,交班人员严禁离开。

八、交接班双方共同巡回检查工作地点,对存在安全隐患、设备运转情况、物品材料工具、文明卫生施工、安全设施状况等情况等交待清楚。

九、对交接班时查出的问题要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要及时汇报区队值班领导及有关部门,并详细记录。双方交接完毕后,在交接记录本上记录并签字,交班人员方可离开工作岗位。交接班后,如因交接不明所发生事故,必须根据事故原因追究责任。接班人员应做到三不接,即部件损坏和丢失不接班;发生事故说不清情况不接班;设备、工具损坏或丢失找不到责任人不接班。

收工验收制度

一、工程质量要做到班班检查,记录齐备,发现班组工程质量验收资料与现场实际不符的现象严惩不怠。对检查的工程质量等级按照公司质量验收标准执行,认真把好“验收关”,

二、工程质量验收采用班班检查,当班值班队长、班长、安全员检验验收签字,实行班班验收,验收不合格不能计算进尺。

三、每班完成任务出班前,由当班值班队长、班长、安全员现场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进尺、支护质量等内容如实填写在质量验收表上,并有验收人员的签名。

四、工程质量按照不合格、合格、良好、优四个等级进行评定,凡评定为合格的工程必须立即返工,还要赔偿使用的材料等费用,对班组、班长进行罚款。

五、巷道的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规定时。必须及时进行处理,并应按以下规定评定其质量等级: (1)经返工或补强加固后的巷道可重新评定质量等级; (2)未改变结构或造成永久缺陷、并能满足设计要求的,处理后巷道质量等级可评定为合格,但不得评定为优良; (3)巷道断面尺寸发生改变并造成永久缺陷、但不影响安全使用。处理后巷道质量等级可评定为合格,但所在分部工程的质量等级不得评定为优良。

六、班组验收的工程质量等级列入月底质量考核,对完成较好的班组进行奖励,对完成较差的班组进行同等处罚。

七、班组验收存在争议的,必须在现场交接清楚,必能留有后遗症。

八、班组工程质量验收实行谁签字、谁负责的制度,质量验收员要公正,不能偏袒一方。

第5篇:煤矿全员安全培训管理考核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员安全培训工作,落实培训责任,加大培训力度,促进全员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全矿职工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技术素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分工:各队组书记是本队组业余安全培训的第一负责人,技术员是日常业务的具体负责人,队长为本队组的培训效果负全责。 第三条、形式:“每日一题”、“每周一课”、“每月一考”。 各队组要制定安全培训制度,要有阶段培训计划和内容。

“每日一题”:利用班前会进行培训,时间不少于10分钟。由值班队干负责“谁值班、谁备课、谁讲课”,培训对象为当天当班的入井职工;培训内容要针对本队、本班安全生产实际情况进行。 “每周一课”:时间每周三,培训时间不少于30分钟,由本队技术员负责备课、讲课,内容为本周所培训的“每日一题”或安全基本知识及本工种的应知应会。

“每月一考”:在每月中旬的第一个周的周三进行,考试由区(科)技术主管或队组的技术员组织考试,考试内容主要是本月所讲“每日一题”的内容,考试方式为闭卷。

第四条、 指导原则:以职工自学为主,本着干什么学什么,用什么学什么,在学习中实践,在实践中学习的原则,不断掌握基本知识,熟悉专业知识,了解相关知识,提高全员安全素质,为培养本质安全型职工、建设本质安全型矿井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五条、培训工作及管理

所有生产及辅助区队必须严格执行“每日一题、每周一课、每月一考”制度,利用班前十分钟进行安全培训,培训要有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加大现场操作技能的培训力度。 第六条、考核奖罚

由安健环部牵头组织,人力资源部、党群工作部配合,每月对全矿所有部门(科)、队安全培训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按季以百分制进行排名排队考核,其中抽考及格率占40%,抽考参考率占20%,抽考平均分占30%,全员安全培训资料占10%。对排在后三名的区队负责人(队长、书记、技术员)分别罚款300元、200元、100元。并且在光荣榜上进行公布。

全员安全培训“每日一题、每周一课、每月一考”必须与安全结构工资挂钩,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全员安全培训考核奖罚办法。

第七条、在矿全员抽考中,成绩90分以下的每人罚款50元,不及格者每人罚款200元;缺考者每人罚款300元,并且在曝光台上进行公布。该罚款用于对考试优秀人员的奖励,培训教材的购买。 第八条、 矿内安全培训奖励:

1、全员安全培训经费管理:人力资源部与财务部根据全年工资情况对计提的职教经费进行专款专用。

2、全员安全培训经费用途:主要作为全员安全培训奖励基金,用于对矿每月抽考成绩优秀人员、学习明星、优秀学员、优秀教师、优秀组织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3、矿每月抽考成绩为满分或前10名(95分以上)人员每人奖励100元。 附:每日一题培训制度、每周一课培训制度、“每月一考”培训制度、安全培训问责制度、学习明星”评比奖励制度。 每日一题培训制度

1、所有队组都要制定“每日一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培训时间保证不少于10分钟。

2、工程师和技术员要确定阶段培训计划和内容。安全培训内容包括:入井须知、《安全知识每日一题问答》、《安全知识题库》及三大规程中相关内容、本单位使用设备的技术性能、操作要领的应知应会等。

3、必须每天备课,各队每天要按时将当天的“每日一题”内容公布在会议室的醒目位置。

4、各队当天值班干部要提前备课并填写统一的“班前会备课本”,负责向当班所有职工讲解“每日一题”内容。要求讲解要联系生产实际,由浅入深,通俗易懂,能让职工听得懂、记得住。同时对昨天的“每日一题”内容进行抽考,抽考结果与安全质量明细化考核挂钩。

5、所有职工应将“每日一题”学习内容记在本人学习笔记本上。笔记本由各队为职工统一配备。

6、每名职工每月至少掌握十道题。 每周一课培训制度

1、区队要制定“每周一课”安全学习培训考核制度。

2、 “每周一课”安全培训为每周周三,培训利用班前、班后会,时间不少于20分钟。

3、 “每周一课”内容为本周所培训的“每日一题”或安全基本知识及本工种的应知应会等。

4、 “每周一课”由本队当班值班干部组织,谁值班、谁备课、谁讲课,参加人为本队当班所有下井职工。

5、“每周一课”的考核、监督由区队负责,安健环部、人力资源部负责监督检查。

“每月一考”培训制度:

1、各区队要制定“每月一考"制度及与安全结构工资挂钩实施办法并建立挂钩考核台帐。

2、考试时间为每月最后一周,“每周一课”时间,考试时间为30分钟,考试人员为当班出勤人员,不出勤人员上班后要组织补考。

3、“每月一考”由各区队技术负责人负责,考试内容主要是全月的“每日一题”和自编教材精选出的具有典型性、代表性、针对性、实用性的内容。

4、各队要按每个人的考试成绩进行排名排队,与当月安全结构工资挂钩并张榜公布。

5、考试不及格者脱产培训,直至合格,否则不准上岗。 安全培训问责制度

1、凡发生严重“三违”、伤亡事故、等级非伤亡事故和矿内抽考不及格四类的主要责任者的培训包保质量和培训效果进行问责。

2、对培训效果的问责,主要追究是否进行了培训,是否按要求进行了培训。

3、对培训抽考人进行问责,主要是追究在培训抽考时培训前责任人是否弄虚作假。

“学习明星”评比奖励制度

1、各队按本队职工“每日一题”、“每周一课”、“每月一考试”的学习、掌握及考试情况,在队部墙上给每个职工分栏挂“星”。

2、每月考试成绩的前三名为队“学习明星”,即矿“百名学习型员工”,由队支部书记、队长、技术员负责考评。

3、月出勤低于10天,但考试成绩在前三名的,不得评为“学习明星”。

4、连续3个月参加“每月一考”,并排在本队前三名的,为区“学习明星”,由队支部书记、技术主管负责考评。

5、连续半年参加“每月一考”,并排在本队前三名的为矿半“学习明星”,由安健环部、人力资源部负责考核。

6、连续12个月参加“每月一考”,并排在本队前三名的为矿“学习明星”。

第6篇:煤矿安全员考核管理制度

安全员管理制度与处罚标准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工程质量验收管理体系和安全动态管理体系,强化质量标准化意识,增强每位管理人员得事业心和责任感,经矿委研究制订本考核制度:

1、每项工程开工前,认真学习规程、措施,签字并考试,考核不及格的一次罚50元,并停班学习直到完全掌握为止。

2、按规定下井携带验收器具及测量工具,每发现一次不带器具下井的罚50元。

3、安全员每月抓“三违”不少于6次(上、中、下旬各两次),隐患排查条数不少于30条,自查自销,安检科建立专档,由班长负责汇总当班的“三违”及隐患登记检查。按时完不成少一个“三违”罚款100元,少一条隐患罚款30元。

4.现场探放水距离确认和探水钻孔的验收情况,每有一次不汇报处罚50元。

5、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发现一次不交接罚款50元。

6、认真做好各项检查记录及当班受到的影响(原因、时间、后果),准确汇报本班的进尺和工程质量验收情况,认真填写报表,每发现一次未按规定执行的罚款20元。

7、当监管现场发生工伤时,必须第一时间掌握第一手资料,下班后以书面的形式汇报安检科,不汇报或弄虚作假者视情节轻重处罚50元—200元的罚款。

8、发现皮带机尾不上护罩,处罚队组机尾负责人30元,安全员同等。

9、发现不使用前探梁,处罚队组前探梁负责人50元,安全员同等。

10、发现综掘机急停不起作用或停机不闭锁,处罚综掘司机50元,安全同等。

11、发现电话、电铃距离工作面远(超出皮带机尾),处罚班长30元,安全员同等。

12、发现过桥落的远超过机尾硬架,处罚跟班队长30元,安全员同等。

13、发现瓦斯探头、风筒距离工作面远还作业,处罚跟班队长50元,安全员同等。

14、发现顶板、帮不好而不采取措施,处罚跟班队长和班长100元,安全员50元。

15、现场发现违章不制止让其他领导看见或被人举报,处罚安全员50元。

16、发现远离作业现场或不在重点地点监管而在其他地点聊天的,处罚安全员50元。

17、发现“三违”不制止而且本人也参与其中的,处罚100元的罚款。

18、巷道成型不达标的不准挂网打锚杆,每发现一处巷道成型不达标准而未采取措施就支护的处罚安全员50元,并要求本班安全员负责跟踪落实处理。

19、严禁因公向施工单位吃、拿、卡、要,故意刁难队组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情节严重的给与重罚或解除劳动合同。

20、每天把当班的班检记录交由班长汇总,班长把汇总表交办公室文件盒内,每发现一次谎报、瞒报,弄虚作假不填写记录,不能如实反映当班工作情况的罚款50元,由屈宏亮负责整理收集。

21、特别交待了的工作要尽力完成并汇报,一次不执行罚款50元。

22、炮掘严格执行炮眼的布置程序,对由于监管不严而造成的大面积超挖或欠挖现象每发现一次处罚当班安全员50元。

23、各掘进队组的工具(力矩扳手、锚杆锚索拉力计)必须配备齐全,随时保持完好,每发现一次由于工具损坏而不能及时汇报 造成质量问题的视情节轻重处罚20至50元。

24、安全员当班发现的问题,未能当班及时处理的必须向安检带班长汇报,没有汇报的让查出来罚本班安全员50元。

25、锚杆每根外露超过4公分或未顶开盖的处罚支护工20元。

26、锚索外露超过20公分的处罚支护工50元。

27、网片搭接低于15至20公分的一处处罚20元。

28、网片的绑扎超过10至15公分的一处处罚20元。

29、锚杆的角度低于85度的每根处罚10元。 30、锚索的角度低于85度的每根处罚50元。

31、超挖或欠挖5公分至10公分的处罚30元,10公分至20公分的处罚元 ,20公分以外的处罚100元,30公分以外的处罚200元。

32、当班顶部及两帮网片涨紧度不够的每排处罚10元。

33、当班安装的锚索,未预紧的罚50元,拉力器损坏原因的除外。

34、安装失效的锚杆未回收托盘的每根处罚20元。

35、锚杆紧固力不够的每根处罚20元。

36、锚固剂数量安装未达要求的重新补打安装外,并每根处罚50元。

37、底角网片超过40公分以上未补接网片的每排处罚20元。

38、当班底角损坏的锚杆而未整改或补打的锚杆每根处罚20元。

39、锚索预紧力不够的每根处罚50元。 40、锚杆盖错用的每根处罚10元。

41、锚索,锚杆的钻孔深度超过外露值5公分的每根处罚20元。

42、打水沟不拉线或不直发现一次罚款20元,。

40

43、8#煤层锚索最多不能超过40米,9#煤层锚索必须跟到迎头。顶板有变化时,要加强支护,补打点锚杆或锚索,否则处罚跟班队长50元。

44、每月检查安全员工作能力及沟通能力、执行力,业务水平较强的,工作认真、踏踏实实的科员可享受奖励,根据矿有关领导审批,适当的给与奖励。

回采部分

1、乳化液浓度3%-5%、泵站压力不低于30MPA,现场有乳化液浓度检测工具和定期清洗检修记录;缺一项罚乳化泵司机30元.

2、回采超前单体液压柱初撑力柱径为80mm支柱大于或等于60KN;柱径为100mm支柱大于或等于90KN,验收员每班检查并填写记录,漏检每次罚款30元。

3、液压支架初撑力不低于泵站压力额定值的80%(24Mp),验收员每班巡查,并填写检查记录,对漏液支架或支架不接顶的必须现场督促处理。

4、两端头强行割锚杆的或进入机道处捡锚杆的,安全员现场必须及时制止,对现场监管不力,放纵工人违章的带班长每次发现罚款100元,并当三违处罚。

5、使用单体柱时,现场检查发现三用阀失效,漏液,柱心密封圈漏液,顶盖缺少手爪或手把方向不正确的及时更换,检查不到位的每次处罚端头支护工50元。

6、移架前不预先通知周围停留人员发出警告的,安全员每发现一次罚移架工20元,并加强思想教育。

7、移架时遇到顶板破碎时,要坚持带压插顶移架,对由于操作不当造成冒顶的处罚当事人50元,并当三违处罚。

8、操作支架升降后,个别操作手把不恢复(零)位的每次罚款20元。

9、移架后,支架工及时检查是否有无歪斜、咬架、架间距离是否符合规定,架间的活矸是否处理;护帮是否真正到位;三直一平是否执行到位;两端头安全出口高度不小于1.8m,人行宽度不低于0.8m,是否符合规定;工业卫生是否达标等逐一检查,未检查或漏检一处罚20元。

10、检修工更换、处理有压状态下液压系统阀组元件或胶管时,必须先泄压;未插牢U型卡插销或用铁丝带替U型卡的,安全员现场逮住一次罚款50元,并当三违处理。

11、采煤机司机开机前,不检查冷却水或水量是否达到要求开启的每次发现罚款20元。

12、采煤机带负荷启动,过载情况下强行载割的每次发现罚款20元。

13、采煤机上没有装设能停止工作面刮板输送机运行的闭锁装置或虽有装置,但动作不灵的,每次处罚机电工20元。

14、割煤过程中顶溜时,工作面刮板输送机不允许出现急弯;采煤司机不准强行满负荷载割,不观察煤帮片帮情况,由此造成压死溜则的处罚移架工或司机每人100元,并当三违处罚,安全员现场必须协调并做出处罚。

15、割煤过程中架间喷雾、割煤机的内外喷雾、工作溜机头和转载机机头喷雾,回风顺槽的全断面水幕等都必须及时开启,达到正常运行状态,对无故不开喷雾的,安全员发现一处处罚当事人50元。

16、严禁大块煤、矸石或锚杆运出,一经发现立刻处理,对视而不见造成运输耽误或机械损坏的,每次处罚当事人50元,并当三违处罚。

17、工作面浮煤没有清理干净;腿锚不及时的;能回收的材料扔采空区,安全员发现一次根据情节严重做出50-100元处罚。

18、设备列车移动时,必须有专项措施,不允许在原有支护巷道起吊单轨吊或起吊重物;绞车工必须要熟练工持证上岗;固定设备的地锚或马镫必须牢固可靠,固定绞车的压柱四压两强,迎山有力;设备链接头插销必须闭锁,安全员现场逐一检查落实,对未达标准的每处处罚20-50元的罚款。

19、 安全员负责巡回检查工作面各个环节,督促处理各种隐患,及时纠正各种三违人员违章作业,遇到特殊情况时及时跟跟班领导或调度值班领导汇报,

若因安全员监督不得力,检查不到位,玩忽职守者每次发现跟当事人一同受罚。

20、对老问题重复的,第一次重复出现的处罚50元,第二次重复出现的处罚100元,以此类推加倍处罚。

21、在井口不定期抽查的自救器的使用,抽查一次不会者罚款20元。

2016年2月20日 安 委 会 宣

安全员管理制度与处罚标准

2017

年1月20日

第7篇:煤矿双重预防体系考核奖惩制度

**煤矿双重预防体系考核奖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一系列安全管理文件、标准要求,强化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以下简称“双重预防体系”)规范建设和责任落实,实现持续改进,确保风险受控和安全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矿“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的基本要求,作为“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和运行的考核依据。

第三条 安监处是公司的具体实施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制定,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定期对各部门“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及运行情况进行运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并负责定期统计汇总考核情况上报月度考核例会。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矿各部门双重预防体系奖惩考核。

第二章 体系建立与考核

第五条 各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和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实施办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责任体系》、《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要求及规定,规范各部门“双重预防体系”。未按要求规范建立“双重预防体系”并形成文件资料的,给予责任部门负责人100元考核。

- 1 第三章 培训教育与考核

第十条 各部门要强化“双重预防体系”的教育培训,将其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员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员工进行培训,落实风险辨识评估报告、专项辨识评估、岗位告知卡三类培训,形成规范的教育培训资料并留档。未落实“双重预防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三类安全教育培训的,给予责任负责人100元考核。

第十一条 各部门实施的培训教育要确保效果,使职工掌握本岗位风险点名称、风险等级、主要危险源辨识方法和管控措施,掌握本岗位隐患排查治理的内容与标准、工作程序、方法等。检查发现岗位人员未掌握的,每人次对责任人考核20元,联责责任单位负责人10元。

第十二条 各纪、各部门负责人要掌握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要求,掌握本层级管控的风险点、危险源情况、管控措施及隐患排查治理的类别、频次及要求。各级负责人及岗位人员不了解的,每人次考核20元。

第十三条 “双重预防体系”教育培训要纳入教育培训计划,并按计划实施。“双重预防体系”未纳入教育培训计划的,给予责任部门负责人100元考核。

第十四条 各部门要建立教育培训效果检测机制,开展闭卷考

- 3的合理性和符合性。员工未能充分参与、危险源辨识不到位的,未能掌握风险点、危险源及管控措施的,给予责任部门负责人每人次20元考核。

第十九条 风险评估要结合矿制度要求,进行定性、定量评估,根据评价结果按从严从高原则判定评估级别。充分考虑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设计规范、技术标准;风险评估不合理的,给予责任部门负责人100元考核。

第二十条 制定风险管控措施时要从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培训教育措施、个体防护措施、应急处置措施五个方面充分考虑,确保风险有效受控,不可接受风险应补充制定管控措施并实施,直至风险可以接受。风险管控措施存在明显不到位的,给予责任部门负责人100元考核。

第五章 隐患排查治理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要按照矿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要求,建立和完善各部门隐患排查计划等相关规定。未按要求建立的,给予责任部门负责人100元考核。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隐患排查治理要对照现有隐患治理措施,进行分层次、定频次、逐项检查,留存各层级检查记录,确保效果。存在明显问题的,给予责任部门每项100元考核。

第二十三条 隐患排查发现的问题要遵循闭环管理原则,按照

- 5次性奖励500元。奖励金额经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执行。 第六章 持续改进与考核

第三十条 矿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双防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进行系统性评审并保存评审记录,并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和公布,充分调动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在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和运行良好的单位或部室给予奖励1000元,对在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或运行不正常、滞后的单位或部室给予罚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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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煤矿机电维修工考核制度

jkl15412级分类:企业管理被浏览1449次2013.04.19 急求!急求!!! 谁那里有煤矿 区队对机电维修员工考核制度 也就是对自己的员工的考核 最好是综采队的考核制度

invokp3550

采纳率:43%12级2013.04.20 机电人员安全生产制度 机电科各职员:

一、 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不得私自找人带班,未经批准不得上连班,班前应有足够睡眠时间,上班时间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打瞌睡。操作时不得与他人闲谈,认真执行操作规程。

二、 交接班制度

1、 执行手上交接班,接班人员的穿、戴、发式应符合安全作业要求,接班人员应提前十分钟到达工作地点进行交接班工作。

2、 班前不得饮酒,交接人员发现接班人员有醉酒等精神不正常状态不得交班,并反映有关负责人员另行安排人员接替工作。

3、 交班人员应如实向接班人员介绍本班设备运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处理情况等,接班人员应按操作规程中规定的内容对设备进行检查,清点工具,备品件有无短缺,双方认为清楚,接班人员应在运行记录上签字。菜单式交接

三、 机电人员应对操作、管理的设备做到“三懂(懂操作规程、懂设备性能、懂设备原理)”、“四会(会操作、会保养、会修理、会判断和处理事故)”,运行管理好设备。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

四、 做好机房的防火、防触电、防盗工作,禁止工作无关人员和小孩进入机房。爱护设备、管理好材料、工具,不准私自占用材料或送他人,不应大材小用,优材劣用,力求节约材料、电力。

五、 做好机房内、外环境清洁卫生,每日应清洁一次,做到无漏油、无漏水、无漏电、防雷接地装置良好。

六、 认真如实填写设备运行记录,并保持好,每月送交机电科备查。 机电科主办科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1、 熟悉矿区供电系统图和设备分布,熟知机械、电气设备的特性,一般构造及工作原理,并掌握操作方法、检修工艺、检修技术、质量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及其他有关规程和标准。熟悉《煤矿安全规程》、《电力安全作业规程》电力、热力和机械部分。

2、 贯彻执行机械、电气设备管理、维修的各项规章制度、技术条例、操作规程,负责机械、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维修技术工作。

3、 协助和督促有关小组按时、按质、按量的完成各项安装、检修计划,保证机械、电气设备完好,完好率达90%,并做好项目内容、消耗、零配件、工时的详细记录,编制所需要的配件计划。

4、 加强用电管理,搞好用电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搞好值班人员培训工作。

5、 督促值机人员和使用单位按设备容量合理使用设备,执行有关条例规定,参加机电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6、 经常深入现场,检查规程、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执行情况。

7、 负责有关设施、新项目的设计和加工图纸。

二、考核办法:

1、 分阶段进行矿井供电系统设计与设备安装设计,编制施工组织方案,缺一项扣100元;不按照计划、方案实施扣100元/次;新设备安装完成后不能正常工作扣200元。

2、 制定设备检修、维护保养计划,无计划扣200元;没有按照计划进行设备检修与维护扣200元。检修后三天内出现相同故障的扣20元/次。

3、 公司主要设备非计划停转1小时以上(1台),包括:2米绞车、1水平下山、2水平、中元3台绞车,主通风机,主排水泵,高压变配电设备。每小时扣50元。

4、 主要设备维护保养差,锈蚀严重扣20元/台;设备(包括矿车)出现一次部件不齐扣20元/次;矿车出现死车、无号车扣20元/台。

5、 机电制作必须有制作件设计图,无设计图扣50元,未按设计图加工扣50元;加工制作及维修设备质量不符合要求、未按时完成、影响生产工作1次扣50元。

6、 私揽对外加工业务,发现1次扣50元以上,并赔偿材料损失。

7、 每月组织1次全公司机械、电气设备大检查。未检查、无报告每次扣100元。

8、 没有及时完成隐患整改通知书1项扣50元;发现安全隐患不整改,一次扣150元;安全监控出现故障没有及时排除扣50元/次。

8、 井下电气设备不防爆发现1次扣200元;设备入井没有进行完好性检查或非完好设备入井的扣50元/次。

9、 电气设备未上架扣20元/台;传感器因为电缆原因造成不能悬挂到位扣50元/次。

10、不配合其他部门工作协调扣50元/次;无故不按期完成领导交班的工作扣20元/次。

11、加强机电科职工培训与工作,在规定时间内达不到预期操作技术水平扣50元/人;考核评级循私舞弊扣100元/次。

12、因操作不当,人为损坏,设备不能正常生产。因操作不当损坏设备,按损失额1~2%赔偿,影响生产1次扣50元。材料出现丢失扣100元/次;出现浪费扣50元/次。

13、不遵守劳动纪律,上班迟到、早退,发现1次扣20元;考勤不实扣100元。

14、检修记录不整洁、不及时、填写时漏写、错写等,发现1次扣10元。

15、各配电室、检修房清洁,设备卫生差、混乱不整齐,材料堆放凌乱,电缆未悬挂或悬挂不整齐,未及时增加电缆扣10元/处次。

钳工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1、 熟悉《煤矿安全规程》、《电力安全作业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2、 熟悉矿区设备分布,熟知机械设备的特性,一般构造及工作原理,并掌握操作方法、检修工艺、检修技术、质量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

3、 贯彻执行机械设备管理、维修的各项规章制度、技术条例、操作规程,负责机械设备的安装、使用、维修技术工作。

4、 协助和督促有关小组按时、按质、按量的完成各项安装、检修计划,保证机械设备完好,完好率达90%,并做好项目内容、消耗、零配件、工时的详细记录,编制所需要的配件计划。

5、 加强机械运行管理,搞好机械设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搞好值班人员培训工作。

6、 督促值机人员和使用单位按设备容量合理使用设备,执行有关条例规定,参加机电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7、 经常深入现场,检查规程、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执行情况。

二、考核办法:

1、 不按照计划、方案实施扣50元/次;新设备安装完成后不能正常工作扣100元。

2、 制定设备检修、维护保养计划,无计划扣100元;没有按照计划进行设备检修与维护扣100元。检修后三天内出现相同故障的扣20元/次。

3、 公司主要设备非计划停转1小时以上(1台)

,包括:2米绞车、1水平下山、2水平、中元3台绞车,主通风机,主排水泵。每小时扣30元。

4、 主要设备维护保养差,锈蚀严重扣20元/台;机械设备(包括矿车)出现一次部件不齐扣10元/次。

5、 机电制作必须有制作件设计图,未按设计图加工扣30元;加工制作及维修设备质量不符合要求、未按时完成、影响生产工作1次扣30元。

6、 私揽对外加工业务,发现1次扣50元以上,并赔偿材料损失。

7、 每月参加1次全公司机械设备大检查,未检查每次扣50元。

8、 没有及时完成隐患整改通知书1项扣50元;发现安全隐患不整改,一次扣100元;安全监控出现故障没有及时排除扣30元/次。

9、 设备入井没有进行完好性检查或非完好设备入井的扣50元/次。

10、不配合其他部门工作协调扣30元/次;无故不按期完成领导交班的工作扣20元/次。

11、加强钳工职工培训与工作,在规定时间内达不到预期操作技术水平扣30元/人;考核评级循私舞弊扣50元/次。

12、因操作不当,人为损坏,设备不能正常生产。因操作不当损坏设备,按损失额1~2%赔偿,影响生产1次扣50元。材料出现丢失扣50元/次;出现浪费扣30元/次。

13、不遵守劳动纪律,上班迟到、早退,发现1次扣10元;考勤不实扣50元。

14、检修记录不整洁、不及时、填写时漏写、错写等,发现1次扣10元。

15、各检修房清洁,设备卫生差、混乱不整齐,材料堆放凌乱,扣10元/处次。 钳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1、 熟悉《煤矿安全规程》、《电力安全作业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2、 熟悉矿区设备分布,熟知机械设备的特性,一般构造及工作原理,并掌握操作方法、检修工艺、检修技术、质量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

3、 按时巡查设备运行情况,并做好正确记录。

4、 记录好当班时间内的设备运行状态,包括设备操作、设备异常及故障情况、检查等。

5、 检修工作前,清点工器具,检修完后要核对工器具,并要撤出短路保护后方可试车。

6、 遵守劳动纪律,严禁做私活,爱护设备,节约原材料。

7、 值班员必须能独立进行操作、设备分析及处理设备异常和事故情况。

8、 检修特殊器件、设备,必须报告有关专管部门并制定有关方案或措施,经审批后方能作业。

9、 记录和处理好值班内上级下达的任务;交接班记录,搞好清洁卫生。

二、考核办法:

1、 不按照计划、方案实施扣30元/次;新设备安装完成后不能正常工作扣50元。

2、 设备检修、维护没有按照计划进行扣50元。检修后三天内出现相同故障的扣20元/次。

3、 公司主要设备非计划停转1小时以上(1台),包括:2米绞车、1水平下山、2水平、中元3台绞车,主通风机,主排水泵。每小时扣15元。

4、 主要设备维护保养差,锈蚀严重扣10元/台;机械设备(包括矿车)出现一次部件不齐扣10元/次。

5、 机电制作未按设计图加工扣20元;加工制作及维修设备质量不符合要求、未按时完成、影响生产工作1次扣20元。

6、 私揽对外加工业务,发现1次扣50元以上,并赔偿材料损失。

7、 没有及时完成隐患整改通知书1项扣30元;发现安全隐患不整改,一次扣50元。

8、 设备入井没有进行完好性检查或非完好设备入井的扣30元/次。

9、 不配合其他部门工作协调扣20元/次;无故不按期完成领导交班的工作扣10元/次。

10、加强钳工职工培训与工作,考核评级循私舞弊扣50元/次。

11、因操作不当,人为损坏,设备不能正常生产。因操作不当损坏设备,按损失额1~2%赔偿,影响生产1次扣50元。材料出现丢失扣30元/次;出现浪费扣30元/次。

12、不遵守劳动纪律,上班迟到、早退,发现1次扣10元;考勤不实扣30元。检修记录不整洁、不及时、填写时漏写、错写等,发现1次扣10元。

13、各检修房清洁,设备卫生差、混乱不整齐,材料堆放凌乱,扣10元/处次。 水泵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1、按时到工作地点,检查水泵。

2、班中做到两遵守、两坚持:①遵守操作规程作业、遵守劳动纪律;②坚持岗位、坚持八小时作业。

3、按水位情况及时开、停水泵。特殊情况下,雷雨前应提前启动水泵排水。

4、做到三好、四会,精心维护机械,实现设备完好。

5、四拒绝:①检修质量不好拒绝验收;②材料配件不合格拒绝验收;③违章指挥拒绝作业;④非工作人员拒绝进入机房。

6、准备及管好材料、配件、工具。

7、搞好水泵房内和设备卫生,做好记录。

8、每次水泵检修和安装过程中,必须协同检修工工作。

二、考核办法:

1、 确保水泵安全运行,水泵出现故障应立即配合检修工检修,不能影响生产,非计划停转1小时以上,每小时扣30元(地面水泵司机10元/小时)。

2、 正常情况下,按水位情况及时排水,未及时排水,发现1次扣30元。

3、 因操作不当,人为损坏,按损失额1~2%赔偿。

4、 运行、检查记录不整齐、不及时,填写时漏写、错写等,发现1次扣10元。

5、 未配合检修工检修、安装,每次扣30元。

6、 机房不清洁,设备卫生差,混乱不整齐,发现1次扣10元。

7、 不遵守劳动纪律,上班迟到、早退,上班时间打瞌睡,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发现1次扣10元。

8、 非工作人员进入水泵房,水泵司机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发现1次,扣10元。

9、没有及时完成隐患整改通知书1项扣30元;发现安全隐患不整改,一次扣50元。

10、设备维护保养差,锈蚀严重扣10元/台。

11、不配合其他部门工作协调扣20元/次;无故不按期完成领导交班的工作扣10元/次。 充电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1、 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严禁脱岗、离岗。

2、 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及有关条例,按时对矿灯、机车电瓶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充电质量,使每个矿灯照明12小时以上、每台机车电瓶不漏液、酸,不漏电,满足机车运行12小时。

3、 负责矿灯的完好检查、失爆检查、日常维护,电解液的正常使用和保存。

4、 加强矿灯和自救器管理,做好三定(定号、定人、定灯),每班下班后2小时后,发现有未交矿灯和自救器,应立即将矿灯、自救器总数和人员姓名报队、科领导或调度室。

5、 每班可充矿灯的数量,保证井下生产需要。严禁失爆矿灯发出充电房。

6、 做好矿灯收发登记工作,机车电瓶应做好相应的充电记录。

7、 爱护财产,严禁做私活,严禁借矿灯出矿,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充电房(或硐室)。

二、考核办法:

1、 不遵守劳动纪律,上班迟到、早退,上班时间打瞌睡,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发现1次扣10元。

2、 发出失爆矿灯,发现1次扣30元。

3、 维修充电设备、矿灯,不符合要求,影响生产,1次扣10元。

4、 私揽对外加工业务,发现1次扣50元以上,并赔偿材料损失。

5、 没有合理安排好设备检修时间,影响生产,出现1次扣50元。

6、 因操作不当,人为损坏,设备不能正常工作,影响生产。因操作不当损坏设备,按损失额的1~2%赔偿,影响生产1次扣50元。

7、 发放矿灯、自救器记录,机车电瓶充电记录不整洁、不及时,填写时漏写、错写,发现1次扣10元。交接班不明确、不清楚,发现1次扣交班员10元,接班员20元。

8、 矿灯达不到放电时间要求,属充电工责任的,发现1次扣10元;机车电瓶达不到放电时间要求,属充电工责任的,发现1次扣50元。

9、充电房(硐室)清洁,设备卫生差,混乱不整齐,发现1次扣10元。

10、没有及时完成隐患整改通知书1项扣20元;发现安全隐患不整改,一次扣50元。

11、不配合其他部门工作协调扣20元/次;无故不按期完成领导交班的工作扣10元/次。

12、设备维护保养差,锈蚀严重扣10元/台。

小绞车安装、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一)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小绞车的管理,防止斜坡提升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使用于滚筒直径800mm以下的运搬绞车和各种内齿轮绞车、回柱绞车。

第三条:对小绞车的管理,实行使用单位维修管理,动力部门对口管理技术,安监处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使用小绞车的单位,应把小绞车及有关设施(轨道、钢丝绳、保险绳、地滚、阻车器、安全门等)作为本单位安全技术管理重点,有技术副队长具体负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健全检查、维护、保养等日常管理制度,并有详细的检查维修记录。

第五条:小绞车由矿机修厂负责检修,动力部门负责验收,使用单位负责安装。 第六条:小绞车必须做到挂牌使用,牌板上注明:小绞车型号、用途、使用地点、使用单位、钢丝绳规格、坡度、长度、提升数量、包机人等内容,牌板规格、内容、格式由动力部门制定,全矿统一标准。

第七条:绞车牌板,绞车信号盘由使用单位管理,小绞车由动力部门统一编号,统一管理。 第八条:机电部门要建立健全小绞车使用管理制度,做到帐、卡、物、牌板四对口。

(二) 小绞车安装:

第九条:小绞车安装必须经过技术部门设计,内容包括:安装位置、硐室尺寸、车场形式、运输方式、钢丝绳规格和长度、一次提运矿车数、防跑车装置的形式、位置及小绞车的固定方式、安全技术措施等。小绞车的安装使用必须列入作业规程,经矿总工程师审批。 第十条:小绞车安装后,必须经机电部门、安监处等业务职能科室组织验收,合格后由机电部门允许方可使用,否则追究使用单位技术副队长(或技术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小绞车的硐室应符合设计,支护达到合格品,通风良好,其净高不小于1.8m,支护棚子距小绞车最近距离不小于0.5m,硐室内设备之间应留出0.8m以上的间距。

第十二条:小绞车斜巷上部变坡点距小绞车和弯道处应有不小于4m的安全距离。

第十三条:安装的小绞车其滚筒中线应与轨道提升中线重合,安装平稳、牢固、方便操作、不爬绳、咬绳、跳绳。 第十四条:小绞车应按下列规定标准安装:

1、 掘进上山绞车应安装在直道外侧,绞车机体距运行矿车的最外侧和棚柱不小于0.5m。地锚角度为65度与75度之间。双地锚的间距在200—300之间。用直径φ12.5mm钢丝绳连接,卡子不少于3个,导向轮的直径不小于φ400mm。

2、 小绞车使用期限在六个月以上。应用混泥土基础固定。基础规格大于小绞车底座几何尺寸而定,地脚螺丝必须采用标准做法。

3、 小绞车使用期限在六个月以内。必须用18#槽钢制作坚固的地盘,地盘必须带有防滑护圈的线压柱窝,用直径不小于18mm的标准件将绞车固定在自加工的地盘上,然后用压柱和地锚固定。前边两棵为迎压戗柱,戗柱角度为65—75度,后边两棵为压柱。垂直定板,柱根要打在柱窝内。不准加楔,压柱使用原木时,其直径不小于150mm,严禁用戗压柱代替硐室的棚子支柱,戗压柱距操纵杆的间距不小于150mm,地锚可用圆钢制作,固定钢丝绳将地锚与绞车连在一起。其直径长度连接方法按设计执行。

4、 在坡度小于7%的巷道中安装牵引绞车时,绞车可安装在巷道一侧,绞车机体最突出部位距离轨道外侧不小于400mm。

第十五条:小绞车提升信号必须是声光信号,且清晰可靠,有醒目的警示牌。

(三) 小绞车有关设施技术要求 第十六条:小绞车斜巷或临时车场应符合设计。支护达到合格品。顶板距离轨面不小于

1、8m,矿车最外侧与斜巷最突出部位或设置的管道。电缆等设施不小于300mm,水沟流水不得冲刷巷道中心。 第十七条:绞车斜巷下部停车场应设有躲避硐。躲避硐距变坡点不小于2m,其规格高×宽×深=1.8m×1.2m×1m。 第十八条:小绞车提升钢丝绳必须按规格使用JD11.4、JD25调度绞车统一使用直径12.5或15.5mm钢丝绳。钢丝绳在滚筒上排列整齐,不得超过小绞车滚筒的容绳量。全部放开后滚筒最少余绳不小于3圈。

第十九条:小绞车提升钢丝绳钩头必须采用插接式并加装护绳桃型环。插接长度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30倍。

第二十条:临时提升的小绞车采用钢丝绳卡子接钢丝绳钩头时(包括卡接地锚),卡紧度应使钢丝绳被压扁尺寸大于三分之一直径,不得一顺使用。螺丝不滑扣钢丝绳头不得散股、断丝、变形。

第二十一条:小绞车提升钢丝绳,必须装设保险绳,保险绳的绳径与插接方式,插接长度同主绳的连接方式采用环套环式。

第二十二条:小绞车提升的轨道必须使用同一型号钢轨。扣件齐全、牢固与轨型相符。

第二十三条:小绞车在斜巷长度超过20m运行时,必须装地滚,地滚间距不大于10m。无论斜巷长度多少,其上变坡点处必须装地滚。地滚固定在两边钻有凹槽的方木框内,安装两枕木之间,用铁钉将方木与枕木连接。

第二十四条:小绞车在斜巷有起伏、顶梁运行时,要安装天轮,斜巷甩道及甩道侧帮要装立轮,甩道道心要装导向轮,天轮与立轮的安装数量以不磨绳为准。

第二十五条:小绞车斜坡提升必须装设防跑车装置,数量齐全,安装阻车器和安全门,特殊情况下三档必须齐全。

1、 提升长度小于50m时: (1) 上部平车场(包括坡度大于5%的牵引绞车)变坡点前应装阻车器必须动作灵敏,能自动复位。 (2) 上部变坡点往下20m处应装挡车门。 (3) 下部车场起坡点以上10m处应装挡车门,或在斜巷内装压绳式挡车门。

2、 提升长度大于50m时,根据斜坡坡度,长度的具体情况,在斜巷内装设压绳式或具有相似功能挡车门,同时按照第一款的要求装设阻车器和安全门。

3、 上山掘进时,下部车场起坡点向上5m设第二道挡车门,此挡车门随掘进前移,当上山长度超过100m时,可适当增设挡车门。

4、 下山掘进时,迎头向上设第二道随掘进前移的挡车门,第一道距迎头10m,第二道距第一道15m,同时按照第一款的要求在上部变坡点处装挡车器和安全门。

5、 上述挡车门均因牢固可靠,门柱可用矿工钢,也可用木柱,用木柱时,其直径不小于2400mm,门柱应作柱窝,柱窝深度不小于200mm,且必须打在实地上。安全门的横担可采用矿工钢或道轨钢,每帮打入实体300mm以上,严禁将门柱立在棚梁上或用棚腿当门柱。

6、安全门每班必须指定专人操作,操作机构要使用方便,动作灵敏,车过后挡车门立即关闭,行车时方可打开。

(四) 小绞车运行:

第二十六条:小绞车必须做到“三好、四有、二落实”。 三好:小绞车完好、基础固定和支护好、轨道质量好。 四有:有防跑车装置、有地滚、有躲避峒、有联络信号。 二落实:管理责任落实、检查维修制度落实。

第二十七条:小绞车司机、信号把钩工必须经过培训持有上岗操作合格证方可上岗操作。 小绞车司机要做到“五不开”即:安全设施不齐全,不可靠不挂;信号联系不通不挂;重车装的不标准不挂;超车数不挂;斜巷有行人不挂。

第二十八条:小绞车提升严禁蹬钩,严格执行“红灯亮,严禁行人”的规定。人员上下时,必须经挂钩工同意,打点器停车后方可上、下。下山掘进提升时,迎头作业人员必须进入躲避峒。

第二十九条:小绞车运行时,非操作人员不准在绞车附近作业或休息,下班时必须将钢丝绳盘起。

第三十条:斜巷运送物料如果超长,必须用专用多环链或插接式绳扣连接,严禁用其它物品连接,物料必须与车体连接牢固,严禁用矿车在斜巷运送轨道、矿工钢。

(五) 小绞车检查与维护: 第三十一条:使用小绞车的单位要指定专人对小绞车进行检查、检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十二条:小绞车司机在每班提升前,对小绞车的固定情况、信号、钢丝绳、连接装置、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填写在《小绞车运行日志》和《钢丝绳检查记录》中。

第三十三条:小绞车钢丝绳和保险绳出现断股或断丝,磨损超过规程规定值时,必须停止使用,钢丝绳受到猛烈冲击时,必须立即停车检查。

第三十四条:井下使用满一年的小绞车必须上井检修。

(六)附则: 第三十五条:小绞车的使用管理由动力部门负责考核,凡违反本规定的,对违犯单位罚款50—300元,其中第一责任者承担50%。

第9篇:煤矿安全生产考核机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机制

为进一步强化各级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加大对严重“三违”和隐患的问责力度,夯实安全生产基础,特制订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秉承“从零开始,向零奋斗”的安全理念,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强化“五自”管理的主导作用,规范“两种”行为,严格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实施对标管理,按照“一级抓一级,下级对上级负责”的原则,对隐患和“三违”实施问责追究,形成安全管理强势,实现安全生产由结果控制向过程、源头控制向转变,推进大路南矿安全、高效、和谐发展。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分级考核

(一)大路南矿安检科牵头,各科室配合分别对副科级以上的管理干部领导进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二)大路南矿要成立以矿长为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考核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本矿员工及科级管理干部的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工作。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项目

(一)安全管理效果(工伤或级别事故)。

(二)上级部门查处的重大隐患、反弹隐患、搁置隐患、“三违”和管理缺陷。

(三)入井次数、抓“三违”、查处隐患及管理缺陷情况。

(四)按时参加相关工作会议,并及时传达、贯彻会议精神。

(五)认真落实值班、带班制度。

(六)分管人员遵章守纪和安全效果。

(七)按时完成上级管理人员交办任务。

四、安全责任划分

(一)单位行政正职是本单位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存在的重大隐患、严重“三违”和事故承担领导责任。

(二)矿长是本单位安全教育的第一责任人,并对本单位存在的重大隐患、严重“三违”、事故承担安全教育领导责任。

(三)分管副职(含生产、机电、技术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的重大隐患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对分管人员出现的严重“三违”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四)职工违章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分管责任队组的领导承担主要责任;

如果现场存在隐患是事故的直接原因,分管业务的领导承担主要责任。

(五)安全副职对本单位的重大隐患、严重“三违”、工伤事故承担监督检查责任。在上级检查中,发现没有备案的重大隐患,要追究分管专业领导的责任,安全副职承担连带责任,罚款额度是分管副职的二分之一;

如果被上级查到严重“三违”,安全副职承担连带责任,罚款额度与分管副职相同。

(六)在上级同一次检查中,如果有两个及以上专业出现重大隐患或严重“三违”,在追究分管副职和安全副职的基础上,再追究单位正职的责任,罚款额度是分管副职的二分之一。

(七)矿季度内或隐患整改期外没有贯彻好隐患“零反弹”安全理念,导致类似一般(a类)及以上隐患重复出现的,分管专业副职承担领导责任,安全副职承担监督检查责任。

(八)大路南矿专业科室对所分管业务范围的重大隐患、事故承担业务保安责任;

安检科承担监督检查责任,罚款额度是分管科室的二分之一。

(九)大路南矿安全包保组对被包保单位发生的事故、重大隐患、严重“三违”、管理缺陷及思想隐患承担连带责任,罚款额度是分管部室的二分之一。

(十)单位自行排查出来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已制定整改计划或安全技术措施,并报上级部门的不予追究处罚。但是,没有按照计划落实整改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

(一)强化“五自”管理的主导作用,各单位要对查出的每一个“三违”或隐患存在的原因进行认真地剖析和查明,建立相关台帐,把安全责任落实到部门、区队、班组和个人,实施事前问责;

特别是对问题整改不及时、落实不到位的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采取曝光、缴纳罚款、停职、降级等手段严肃问责。

(二)延深安全触角,查找隐患存在的人为原因,变治理行为“三违”为治理隐患“三违”,实现安全生产由结果控制向过程源头控制的转变。

(三)按照“一岗双责”、“谁主管、谁负责”、过错责任和“下级对上级负责”的原则,所有“三违”和隐患都要查清事实、分清责任,自下而上逐级核查各责任人的履职情况,进行责任倒查。

(四)责任倒查着重查找责任人的履职行为是否存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得力、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现象,要突出问题存在的主观因素。

(五)大路南矿安全生产部室每个副科级及以上管理人员查处“三违”或干部不履职行为不低于1人次/月,鼓励其他人员反“三违”、查隐患。

(六)大路南矿应制定本单位反“三违”具体办法,强化“三违”整治工作。

(七)大路南矿各职能部门每月底前自行汇总本月检查情况,按“三违”行为标准进行分级,安检科监督,各矿职能部门负责对本矿自行检查的情况整理汇总。

六、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处罚办法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根据各级各类人员在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实际表现和效果,对失职人员及时进行责任追究,强力推进安全管理的常态化和动态化。

(一)责任追究方式分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在责任追究的惩戒处理中,三种惩戒方式既可单独使用,也可同时运用。

(二)发生工亡事故,对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罚按照事故调查组的处理意见执行。

(三)大路南矿发生一级非伤亡事故、多人受伤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负有责任的,以及安全工作中出现严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工作失职的大路南矿级干部及有关人员,必须严按照该考核制度给予处分或处理。

(四)隐患方面的责任追究,按照《大路南矿一般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将隐患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两大类,其中一般隐患又分为a(较大)、b(较轻)两类。

1、大路南矿以上单位查出的一般隐患(b类),每条罚责任单位当班班组长和直接责任人各100元,罚队长200元。

2、大路南矿及以上单位查出的一般隐患(a类)每条罚责任单位当班班组长和直接责任人各200元,罚队长400元,罚分管部室责任人200元,罚当班安全监督检查责任人100元。

3.大路南矿查出的重大隐患每条罚责任单位当班班组长和直接责任人各500元,罚队长800元,罚分管副职和分管部室责任人各600元,罚当班安全监督检查责任人300元。

4、大路南矿以上单位查出的重大隐患,每条罚责任单位当班班组长和直接责任人各1000元,罚队长1500元,罚分管副职和分管部室责任人各800元,罚当班安全监督检查责任人500元。

5、在上级检查中出现两条及以上重大隐患的,罚责任单位安全副职和安监部门负责人各1000元。

6、由于管理干部和员工思想重视不够出现隐患反弹的,按照处罚标准逐次加倍处理。

7、大路南矿查出的重大隐患,责令停止生产建设的或停止设备使用的,每条罚责任单位当班班组长和直接责任人各1000元,罚队长、和分管业务部室责任人各1500元,罚单位正职、分管副职和分管部室责任人各800元,罚当班安全监督检查责任人500元/处。

8、大路南矿以上单位查出的重大隐患,责令停止生产的或停止设备使用的,每条罚责任单位当班班组长和直接责任人1500元,罚队长、和分管业务部室责任人各2500元,罚当班安全监督检查责任人800元/处,罚单位正职、分管副职和大路南矿职能部室责任人各1000元;

罚责任单位安全副职500元/处。

9、完善隐患处理闭合机制,不能按期整改隐患,又弄虚作假的,给予通报批评,并罚责任人2000元。

10、按照“抓系统,系统抓”的原则,大路南矿各科室要认真履行隐患整改监督复查职责,在上级部门复查隐患时出现没有闭合的隐患,罚分管业务部室负责人1000元/条,罚分管人员各500元/条;

罚责任单位正职、分管副职、安全副职各1500元/条,罚直接责任人和分管业务部室责任人各2000元/条,罚安监部门负责人1000元/条。

11、在大路南矿及以上单位的安全检查中出现重大隐患(含管理缺陷),在正式会议上通报批评的,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和分管副职分别罚款2000元;

罚职能部室分管负责人1000元。

(五)按照“五定”管理的原则,加强安全教育和现场安全管理,养成精细管理和按章作业的习惯。

1、大路南矿及以上人员查出的不安全行为(尚够不成“三违”)或内业资料出现错误的,罚责任人100元/处。

2、大路南矿查出的一般“三违”行为,罚直接责任人、责任人班组长、跟班队长、支书各200元;

罚当班安检员100元。

3、大路南矿查处严重“三违”行为,对“三违”人员和班组长各罚款500元;

罚跟班队长、队长、各300元;

罚当班安检员200元。

4、大路南矿及以上单位查出的“三违”行为,每人次罚直接责任人800元;

罚班组长、和队长各500元;

罚责任单位分管副职、安检科责任人和矿包保人各400元;

罚当班安全监督检查责任人300元。

5、没有认真践行“用心做事”文化理念,不能及时接听上级电话以及没有及时查看大路南矿文件造成耽误工作的,罚款100元/次。

6、违反大路南矿值班制度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次;

发现饮酒的给予免职处理。

7、各级管理人员要提升对安全规章制度和上级领导安排工作的执行力,不能在期限内完成领导者交办的任务又没有事先申报原因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8、对拒不执行上级下达停产整顿指令的,对单位主要责任人罚款5000元,安全副职没有主动上报的同等处罚。

9、没有严格执行隐患自述旬报和执行安全评估评价制度的,对直接责任人罚款200—500元/次。

10、年度内出现“三违”现象人员和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取消评先资格。

11、“三违”人员取消当月安全奖,季度安全奖下浮1/3,年度安全奖下浮1/12。

(六)为了给职工创造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创建文明卫生的本质安全型矿井,要认真做文明生产工作。

1、大路南矿安检科和各科室室管理人员查出井下材料摆放不整齐或者人行道有淤泥、积水或杂物,对队长和跟班队领导各罚款50元/处。

2、大路南矿领导检查发现作业环境中有脏、乱、差现象,对单位分管副职和区队正职及跟班队领导分别罚款100元/处。

3、在大路南矿及以上单位的检查中有脏、乱、差现象,对单位正职、分管副职和区队正职及跟班队领导分别罚款200元/处;

罚大路南矿职能科室分管责任人100元/处。

4、安全防护设施配备不齐全或不能正常使用的,对单位分管副职、职能部室责任人和区队正职分别罚款500元/处。

(七)对安全责任追究人员的经济处罚,由大路南矿安全科或职能部室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大路南矿领导审核后交责任单位,受罚人员在3日内到大路南矿财务部缴纳现金,否则,给予加倍处理,超过6日仍未缴纳罚款的,责令停职检查。

七、安全生产责任制奖励办法

(一)大路南矿根据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结果,对大路南矿矿级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奖励;

各单位制定各级人员的考核办法。

(二)按照安全管理、“双基”建设、质量标准化、安全培训四个项目进行季度排名,奖励项目第一名的单位正职和分管副职各1500元,奖励其他相关副职各800元;

奖励项目第二名的单位正职(含主持工作的副职)和分管副职各800元,奖励其他相关副职各400元。

(三)管理人员月度超额完成反“三违”目标或主动采取措施直接预防事故发生的,奖励500—2000元;

管理人员没有完成反“三违”或不履职目标的,给予通报批评。

(四)在大路南矿上级单位组织的会议中受到通报或点名表扬的,分别奖励单位负责人、分管副职和大路南矿业务科室科长及分管专业负责人2000元。

(五)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创新等工作中表现突出,大路南矿组织召开现场会的,奖励单位正职和分管副职各2000元,奖励其他直接相关副职各1000元。

(六)向大路南矿安检科实名举报重大隐患或干部违章指挥,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1000元,并为举报人员严格保密。

八、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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