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成本核算办法

2023-01-17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关于公司成本核算办法

城市建设公司会计核算办法探讨

一、专项资产的会计核算

城市建设公司不同于一般的工商企业和施工企业,它一方面代表政府从事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另一方面代表政府整合城市可经营资源进行资金筹集。因而一般情况下它既是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者,也是城市基础设施的管理者,建议增设“专项资产”会计核算科目是为了体现城市建设公司的政府行为。

(一)专项资产核算所包含的具体内容专项资产应根据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分明细进行会计核算,其核算的内容包括:(1)不能直接为城市建设公司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需用财政建设资金来弥补,应在此科目核算,如城市道路建设及维护、城市绿化、休闲广场建设等。(2)能为企业带来直接经济利益流入,但不为企业拥有和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应视为政府放弃的财政预算外资金收益,在此科目核算,如采用贷款建设、收费还贷方式修建的道路、桥梁、涵洞等。(3)能为企业带来直接经济利益流入,且为企业拥有和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应按《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在固定资产中核算,如供水、供电、供气、污水处理、垃圾處理项目等。划分专项资产与固定资产应充分注重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核算原则,如污水处理项目,由政府出资建设,仅将经营权划给城市建设公司经营,那么对污水处理项目相关基础设施的投入应作专项资产处理。

(二)专项资产取得的核算对不需要施工、安装的城市基础设施,直接进行会计核算,借记“专项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对需要施工、安装的城市基础设施,应先通过“施工成本”科目进行归集、整理,然后转入专项资产,借记“专项资产”科目,贷记“施工成本”科目。在实际工作中,可能发生固定资产转化为专项资产的情形,如拟按市场规律运作的垃圾处理项目,收取的垃圾处理费因不能满足项目的运营需求,经政府批准,同意由市场化运作转为政府运作。应借记“专项资产”、“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等科目。城市建设公司还应根据放弃市场化运作而收到的财政建设资金或城市可经营资源,借记“银行存款”、“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基建结算”科目。

(三)专项资产的后续计量因专项资产是城市建设公司为履行政府行为而建造的城市基础设施,具有公共财政的性质,可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不计提折旧和减值准备。

(四)专项资产的处置专项资产处置时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对于发生的大型城市基础设施维修费用,在政府资金已足额支付的情况下,应根据政府的批复将“基建结算”科目的余额与“专项资产”科目的余额对冲;若政府资金未足额支付,“基建结算”科目的账面余额将小于“专项资产”科目的账面余额,应用“基建结算”科目的余额核销部分“专项资产”科目的余额,差额部分转作“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予以核算。(2)对于出售、转让、报废、毁损的专项资产的核算应按下列步骤进行:第一,将专项资产转入待核销基建支出。借记“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贷记“专项资产”科目。第二,将基建结算转入待核销基建支出。借记“基建结算”科目,贷记“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第三,对于在出售、转让、报废、毁损专项资产的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及应支付的税费应当记入待核销基建支出。借记“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第四,对于在出售、转让、报废、毁损专项资产的过程中所收到的出让价款、残料价值或变价收入等应当冲减待核销基建支出。借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第五,城市建设公司计算或收到的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应当冲减待核销基建支出。借记“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第六,待核销基建支出的处理。若“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为借方余额,即为发生了亏损,应根据政府的批复,对应由政府承担的亏损不进行账务处理,待收到用于弥补亏损的财政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对因城市建设公司的管理责任而造成的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若“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为贷方余额,即为发生了收益,也应根据政府的批复,对应由政府享有的收益,借记“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对应由城市建设公司享有的收益,借记“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若政府未对待核销基建支出进行批复,可不进行账务处理,但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3)专项资产的盘亏应当转入待处理财产损失,借记“待处理财产损失——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科目,贷记“专项资产”科目。根据政府的批复,应由政府承担的损失,借记“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按可收回的保险赔偿或过失人赔偿,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失——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科目;应由城市建设公司承担的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盘亏损失”科目,按可收回的保险赔偿或过失人赔偿,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失——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科目。

二、施工成本的核算

城市建设公司代表政府履行对城市基础设施的投资与建设任务,使用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资金的投入(财政拨款和政府让渡城市可经营资源的收益),其行为具有政府行为。为便于对政府财政资金使用效果的监督与考核,城市建设公司应当将以赢利为目的的自筹自建工程通过“在建工程”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对于主要依靠政府财政资金投入而进行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应通过“施工成本”科目进行会计核算。(1)对施工成本核算应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实际成本单独核算,每个项目应当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支出等方面的核算内容。(2)对于建造城市基础设施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应按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其他投资支出等类别,借记“施工成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3)对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市政设施维修费(道路维修费、桥梁维修费、下水道维修、涵洞维修等)以及河道清障、城市绿化、取消项目可行性研究费、项目报废等应由政府财政资金解决但不能形成资产的投资,应当先转入待核销基建支出,借记“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贷记“施工成本”科目;然后根据政府的批复,收到财政拨款或城市可经营资源后,借记“银行存款”、“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4)若城市建设公司因控制不严,造成管理费用超标;或者因管理责任,造成项目报废等应由城市建设公司承担的损失,按可收回的过失人赔偿,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按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的金额,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贷记“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5)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简易设施、工程材料、设备及器具等的残值或残料收入以及工程副产品收入,应当扣除在销售过程中

所发生的费用和税金后冲减施工成本,借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贷记“施工成本”科目。(6)城市基础设施负荷试运行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应当计入施工成本,所发生的试运行收入扣除应上缴的税费后冲减施工成本。(7)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索赔、违约金收入,首先用于弥补工程损失,结余部分应当上缴财政,若经政府批准作企业留成收人处理,则应当扣除所得税后作为企业的净资产处理,借记“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所得税”、“资本公积—其他”科目。(8)城市基础设施在办理竣工结算以后,应当计算自竣工结算之日起至偿还债务之日止的银行借款利息、应付债券利息并计入施工成本,借记“施工成本”科目,贷记“应计利息”科目;支付利息时,借记“应计利息”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若后期实际支付的利息与计提的利息相差不大,对会计核算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不需进行账务调整,否则应调整已转入专项资产的城市基础设施账面价值和应计利息的账面余额,调增时,借记“专项资产”科目,贷记“应计利息”科目;调减时,借记“应计利息”科目,贷记“专项资产”科目。

三、基建结算的核算

在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期,城市建设公司应当根据政府批准的城市建設资金年度预算计划书和按结算方式与工程进度编制的工程价款结算意见书对政府投入的城市建设资金进行会计核算。通常情况下,政府投入的城市建设资金一般都会小于应支付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结算价款,若将应结未结的工程价款按权责发生制作应收账款反映,政府城市建设资金投入的不足将无法在报表中显示出来。同时,在城市建设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城市建设公司通过权责发生制进行会计核算,容易放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粉饰了城市建设公司的资产变现能力,对投资者、债权人、社会公众产生误导。所以对政府投入的城市建设资金应通过收付实现制来进行会计核算。对全额使用财政拨款的项目建设,收到财政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基建结算”科目;如果收到的财政拨款大于应结算的工程款则应先通过预收账款进行核算,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收账款”科目;然后根据经政府审核批准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结算价款,借记“预收账款”科目,贷记“基建结算”科目。

对因财政预算资金不足,需用城市可经营资源进行资金补充的项目,应当以市场公允价值为基础,充分考虑城市建设公司在建造城市基础设施时的投资建设风险和为吸引社会资本的投入所需的利润回报,通常应采用“企业报价、政府核价、公众议价”相结合的方式来确认城市可经营资源的账面价值,最大限度地发挥城市可经营资源的经济价值。收到城市可经营资源时,根据政府批准的价格,借记“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科目,贷记“基建结算”科目;如果收到的城市可经营资源的价值大于应结算的工程款则应先通过预收账款进行核算,借记“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科目,贷记“预收账款”科目;然后根据经政府审核批准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结算价款,借记“预收账款”科目,贷记“基建结算”科目。

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发生城市建设公司已办理竣工财务结算手续,而政府财政资金尚未足额支付的情况,根据收付实现制的会计核算原则不进行账务处理,待收到政府拨付的城市建设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等科目,贷记“基建结算”科目。

在办理项目竣工财务结算手续后,可能会发生政府拨人的财政资金大于应结算的项目工程结算款的情况,应当按规定上缴财政,借记“预收账款”、“基建结算”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科目。如果经政府批复,将一部分结余资金作为城市建设公司的留成收入处理,用于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职工奖励和工程质量奖,应借记“预收账款”、“基建结算”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支付配套设施费用、职工奖励和工程质量奖时。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资本公积——其他”等科目。

四、收入、成本的核算

将城市可经营资源转化为经济利益的流入是经营行为,城市建设公司需对经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收入、成本进行核算。城市建设公司收到的城市可经营资源种类很多,应按类别单独核算。

(一)纯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纯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具有收费能力并可取得合理利润,具有还贷能力的项目,如市政收费性道路、收费性桥梁等,一般都具有特许经营的特点。城市建设公司可根据建造成本、营运成本加合理利润确认总收入上报政府批准,其特许经营权的成本就是建造成本,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基建结算”科目。城市建设公司取得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本次取得的收入×已确认的总的建造成本÷预计的总收入”即为应摊销的特许经营权使用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科目。若因市场形式发生变化,经政府批准应变更收费总收入,对已摊销的特许经营使用权成本应进行会计估计变更,并进行追溯调整。

(二)准经营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准经营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是指收费偏低、无法完全收回投资,难以完全依靠自身积累进行自我发展的项目。如供水、供气、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城市轻轨等,这类项目附带部分公益性,要通过政府给予适当的补贴或政策优势才能维持营运。取得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发生支出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取得政府补贴或政策性优势时,按《政府补助准则》进行会计核算。

(三)非经营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非经营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是指无偿提供产品与服务,不需要收取投资回报的项目。如城市不收费交通设施、城市绿化、市政广场、防洪设施等提高城市服务功能的公益性项目,完全需要政府财政资金的投入或利用城市可经营资源的经营收入进行补充。城市建设公司取得的闲置土地为投资性房地产,取得的客货车线路收费权、出租车使用收费权、广告牌位使用收费权为特许经营权,其取得的成本应经政府审核批准,借记“投资性房地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基建结算”科目。取得投资性房地产、特许经营权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根据已销售资产占未销售资产的比重计算应摊销开发性房地产的成本或特许经营权的使用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投资性房地产”、“无形资产”科目;或者根据“本次取得的收入×已确认的总的建造成本÷预计的总收入”,计算应摊销开发性房地产的成本或特许经营权的使用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投资性房地产”、“无形资产”科目。

五、城市基础设施日常维护费用与社会资本的核算

为管理和维护城市基础设施发生的职工薪酬、办公费、旅差费、会议费、修理费、劳动保护费、物料消耗等日常维护费用,应当由政府支付。取得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科目,贷“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支付费用时,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或者使用“事业收入”科目对收入进行核算,使用“事业支出”科目对发生的费用进行核算,年终进行结转,差额转“事业结余”科目,在报表的政府净资产栏反映。

城市建设公司吸收社会资本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应根据所投资的项目,成立子公司进行核算,然后与城市建设公司进行会计报表合并,吸收的社会资本及经营所得将在少数股东权益栏反映。如果没有必要按《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独立的子公司,需要增设“社会资本”核算科目。当收到投资时,借“银行存款”等科目,贷“社会资本”科目。社会资本应得到的利润回报也应根据对所投资项目的经营情况进行单独考核。

(编辑 熊年春)

作者:陈元华 黄衍斌 刘训金 郭朝阳 李道俊 夏中祥 伊永新

第2篇:成本核算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成本核算工作,提高成本核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可自行制定成本核算办法,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 成本开支范围

第三条 为生产商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直接材料、直接工资、其他直接支出和制造费用计入制造成本。 1. 直接材料:指生产商品产品和提供劳务过程中所消耗的,直接用于产品生产,构成产品实体的原料及主要材料、外购半成品、以及有助于产品形成的辅助材料和其他直接材料。

2. 直接工资:指在生产商品产品和提供劳务过程中,直接参加产品生产的工人工资以及按生产工人工资总额和规定比例计算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3. 燃料及动力:指直接用于产品生产的外购燃料和水、电、汽、冷动力费用。

4. 制造费用:指应由产品制造成本负担的,不能直接计入各产品成本的有关费用,主要指各生产车间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职工福利费,生产车间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的折旧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修理费、机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取暖费(降温费),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运输费,保险费,设计制图费,试验检验费,劳动保护费,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以及其他制造费用。 第四条 下列各项支出不得计入成本:

1. 资本性支出,即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 2. 对外投资的支出。 3. 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4. 违法经营罚款和被没收财产损失。 5. 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 6. 灾害事故损失赔偿。 7. 各种捐赠支出。 8. 各种赞助支出。 9. 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

10. 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成本核算的任务、原则 第五条 公司成本核算的任务是:

1. 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成本开支范围和费用开支标准,合理归集与核算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正确计算产品成本并根据公司内部经营管理需要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成本报告和有关分析资料。

2. 监督成本费用发生的合规性和合理性。

3. 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降低生产耗费,提高经济效益。 第六条 成本核算工作的原则

1.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适应市场竞争和内部管理需要的成本费用核算体制。 2. 开展成本费用核算工作,加强对二级核算单位以及班组成本核算的组织与管理。

3. 成本费用核算工作必须在不断加强与完善各项基础管理工作的前提下进行,使成本费用的核算具有可靠的基础。

4. 成本费用计算期应与会计核算期一致,规定为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每月1日至当月末。计入当月成本的费用要素消耗和产品产量的起止日期须与成本计算期保持一致,不得提前和延后。 5. 成本核算必须坚持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应真实准确反映特定会计期间的成本水平的经营成果。 6. 成本核算须划清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在产品与产成品的界限、各种产品之间的成本界限。 7. 根据计算期内完工验收入库的产品数量、实际消耗和实际价格,计算产品的实际成本,不得以估计成本、目标成本代替实际成本。按计划成本、定额成本进行核算的,应在月末调整为实际成本。

8. 遵循谁受益谁承担费用的原则确定成本核算对象,对生产和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应设置成本费用账册,以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为依据,对成本项目在各成本核算与管理对象间进行分配,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9. 公司成本核算中的各项具体方法(包括材料计价、价差调整、费用分配方法、完工产品和在产品成本计算等),前后各期必须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将变更的原因及其对成本费用和财务状况的影响,在当期的会计报告中加以说明。

第四章 生产费用的分类、归集、分配

第七条 生产费用按经济内容(或性质)分类称为生产费用要素。

1. 外购材料: 指为进行生产经营而耗用的一切从外部购进的原材料及主要材料、半成品、辅助材料、包装物、修理用备件和低值易耗品等。

2. 外购燃料: 指为进行生产经营而耗用的一切外部购进的各种燃料,包括固体、液休和气体燃料。

3. 外购动力: 指为进行生产经营而耗用的由外部购进的各种动力。 4. 工资 :指应计入生产费用的职工工资。

5. 计提的职工福利费:指按照工资总额的规定比例14%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6. 折旧费:指各生产单位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按照规定的折旧率计算提取的折旧费用。 7. 修理费:指按照确定并备案的提存率预提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各类固定资产的大中小修理费用或直接计入生产费用的修理费用。

8. 利息支出:指应计入生产费用的银行借款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后的净额。

9. 税金:指应计入生产费用的各种税金,包括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10. 其他支出:指不属于以上各要素的费用支出。如物耗和非物耗等。 第八条 生产费用按经济用途分类称为成本项目。公司成本项目规定如下:

1. 直接材料:直接用于生产构成产品实体的各种原料、主要材料和外购半成品以及有助于产品形成并具有消耗定额的辅助材料,另外包括包装物。

2. 燃料及动力:指直接用于产品生产的外购和自制的各种燃料和动力。

3. 工资及福利费:直接参加产品生产的工人工资以及按规定比例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4. 制造费用:指各单位为组织和管理生产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 (1) 工资:指车间生产工人以外的管理人员、辅助工人、勤杂人员的工资。 (2) 职工福利费:指按上述人员工资的14%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3) 折旧费:指车间使用的各类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费。

(4) 修理费:指车间维修各类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所发生的修理费用。 (5) 办公费:指车间发生的文具、纸张、印刷品等办公费用。 (6) 水电费:指车间非工艺过程用水和照明用电的费用。

(7) 取暖费用:指车间应分担的采暖费用,不包括支付职工取暖费津贴。 (8) 租赁费:指车间从外部租入各种固定资产和工具而支付和租金。 (9) 差旅费:指车间因公外出的各种差旅费、市内交通费。

(10) 机物料消耗:指车间非直接用于产品、劳务的一般消耗材料,不包括 修理费用、劳动保护用品等。 (11) 保险费:指车间应负担的财产保险费

(12) 低值易耗品摊销:生产车间耗用的通用工具、生产用具、仪器等。

(13) 劳动保护费:车间为保证劳动安全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应由制造费用开支的各项劳动保护措施费、劳动保护装置维护费、防暑降温费、劳动保护用品等。不包括增加固定资产的劳动安防护措施支出。 (14) 季节性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

(15) 运输费:车间内部运输所发生的费用和运输部门为车间提供的劳务费用。 (16) 外部加工费:指车间产品零部件委托外公司加工协作的费用。

(17) 试验检验费:指不能直接计入为鉴定某种产品质量而发生的产品的试验费、原材料、成品及半成品的检验费用、理化试验、质量监控等费用。

(18) 设计制图费:指对产品和工艺进行科研、设计所发生的费用。 (19) 其他:指不属于以上项目的其他应计入制造费用的支出。 第九条 生产费用归集与分配的原则

1. 按产品品种设置成本核算对象,对难以直接计入的间接费用要按合适的标准,在公司包括主营业务、其他所有产品之间分配。企业的产品包括全部的主营业务、其他业务和劳务协作。 2. 凡能直接计入各生产线、各作业、各产品的费用均应直接计入。

3. 凡不能直接计入各生产线、各作业、各产品的费用,应采用与费用形成有直接关系的分配标准进行分配。 4. 分配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第十条 购入材料的成本:

1. 生产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外购材料的成本包括:买价、外地运杂费、保险费、大宗材料的市内运杂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但不包括购进材料增值税和购进免税农产品按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2. 购进材料直接用于非应税产品的,应按包括进项增值税在内的全部支付价款全额计入材料成本。 3. 进口材料的采购成本应包括国外进价、进口税金。 第十一条 材料费用的归集与分配

1. 月终未报账的材料,按计划价办理暂估入库,于材料报账时冲回。

2. 采用公司内计划价格进行材料日常核算,月终将耗用材料的计划价调整为实际价格。材料的实际价格与计划价格的差异,使用当月实际差异率,按材料类别或品种核算。其中VB1主要原材料、制剂主要原材料按品种核算,辅助材料、备品备件、包装物、低制易耗品按材料类别核算。

3. 材料稽核员根据领料单,将属于直接构成产品实体的材料,计入制造一部生产成本。不能直接计入产品实体的,计入领用部门制造费用。成本核算员将直接计入产品实体的材料按材料稽核员转来的“材料领用单”,以材料核算价分配到各工序、各产品。并将材料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4. 月末车间材料员负责将已领未用的材料办理“假退库”手续。 第十二条 动力费用的归集与分配

1. 动力包括水、电、蒸汽、冷、压缩空气等,分外购自制两种。自制动力以及需经本单位辅助车间处理后使用的外购动力,均应作为辅助生产核算。

2. 动力费用根据计量仪表记录的实际耗用数量进行核算,没有计量仪表的,应由动力部门或有关部门确定的合理的分配标准,作为分配动力费用的依据。

3. 动力费用的核算要划清生产用和非生产用的界限、内供和外供的界限。 第十三条 工资及福利费用的归集与分配

1. 应当支付给职工的各项工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工资总额。各项工资性支出都应按照根据手续完备的原始凭证进行核算和汇集。

2. 按照规定的工资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等级,依据有关的原始凭证,正确计算应付工资和实发工资。 3.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计算、提取和支付职工福利费,不得擅自改变计提比例。

每月应付职工的全部工资和提取的职工福利费,按部门、车间进行汇集与分配,分别计入有关科目中。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折旧费

1. 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根据确定的折旧年限和折旧率,按月提取,分类计入各有关科目。固定资产的折旧率应按集团公司的统一会计政策确定,报集团公司财务审计部备案,不能随意变动。

2. 公司购置或竣工验收交付试生产的固定资产,都要按经审计确认的资产原值(或估计原值)入账并计提折旧;对长期不用或不需用的资产要及时办理封存手续。对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要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据以计提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以后,按决算数调整原固定资产估价和已提折旧,以保证成本水平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第十五条 待摊和预提费用

1. 待摊费用是指本月发生,但应由本月及以后各月产品成本和期间费用共同负担的费用。待摊费用应按费用的受益期确定分摊期限,但应在一年内摊销完毕。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待摊费用应在“递延资产”科目核算。

2. 预提费用是反映预先分月计入成本费用,但由以后各月支付的费用,预提费用的期限也应按受益期确定。为了使各月成本费用水平均衡,应编制各项预提费用预算分月计入产品成本。实际发生的费用与预提的费用的差额应计入费用支付期的有关成本费用项目。

3. 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应包含如下内容: (1) 新建、扩建企业或车间一次大量领用的低值易耗品; (2) 数额较大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

(3) 一次支付的固定资产的租金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

(4) 企业发生的数额较大、应分期计入产品成本的用于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 (5) 按规定应分期计入产品生产成本的技术转让费; (6) 一次支付的财产保险费;

(7) 按季度(或延期)支付的流动资金借款利息支出; (8) 停产检修期间的费用,可以在当年内分月摊销; (9) 其他经营主管部门批准的待摊、预提费用。 第十六条 制造费用

1. 制造费用按照生产车间和规定的费用项目进行汇集。

2. 应由某一成本核算对象单独负担的制造费用,应直接计入。应由一个以上成本核算对象共同负担的制造费用,按各成本核算对象的定额工时比例分配计入。 3. 各月发生的制造费用,应当全部由当期完工产品负担。

第五章 成本核算方法

第十七条 产品成本核算的基本程序

1. 对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生产费用,按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分别归集,对直接构成产品成本的直接计入,间接费用按一定的分配标准在产品之间分配; 2. 计算在产品成本; 3. 计算产品的制造成本。

第十八条 辅助生产车间的生产费用按辅助生产车间提供的产品、劳务、作业的种类和成本项目进行汇集和分配。

a) 辅助生产车间的劳务、作业成本,按各车间提供的劳务作业量,以计划单位成本,分配给受益单位。 b) 辅助生产车间按水、电、汽、冷及维修等为成本核算对象,并按成本项目归集生产费用。

c) 辅助生产车间为提供劳务而发生的费用,扣除车间自用的部分外,应当全部分配给生产车间和管理部门,不得节留。

d) 辅助生产为各单位提供的产品及劳务,应分别计算实际成本。实际总成本与转给各受益单位的实耗量和计划价格计算的总成本之间的差异 ,公司财务部门统一分配,计入当期产品成本及管理费用。 第十九条 成本计算方法:

1. 根据原料药产品的生产特点,对维生素B1产品的直接材料按工序采用逐步结转法进行核算,燃料动力、工资及福利费、制造费用等采用按产品产量及一定的分配标准在各品种之间进行分摊核算。

2. 根据医药制剂产品的生产特点,采用品种法核算,并以平行结转法核算到片剂、胶囊两条生产线,各生产线分别按配置工序、包装工序核算。直接材料按领用的品种直接计入该产品的生产成本,动力、直接人工、制造费用按品种类别(大片剂、小片剂、胶囊等)及一定的分配标准分摊核算。

3. 月末在制品只结存原材料,动力、直接人工、制造费用等当月发生的其他费用全部由当期完工产品分摊,

不留余额。

第二十条 按照生产产品的品种为成本核算对象并按成本对象设置成本计算表汇集生产费用,每月的生产费用就是该产品的总成本,再除以当月实际产量,就是该产品的单位成本。 第二十一条 在制品成本和产成品成本

1. 公司制造部门应设置台帐,登记在制品的加工数量、完工数量、废品数量,转出数量和结存数量,并定期进行实地盘点。在制品的盘盈、盘亏按规定报批计入“管理费用”。

2. 根据在制品的实际结存数量和折合成本量正确计算在制品成本。在制品成本月末只留直接材料成本。 3. 制造部门对已完工的产品应及时办理验收交库手续。产成品的收发结存数量,必须在内定期与实物进行核对盘点,对产成品的盘盈、盘亏计入“管理费用”。

4. 原料药产品月末按照在制品的完工程序折合为约当产量,再根据约当产量与完工产量的比例,计算在制品和完工产品的成本。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解释,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3篇:生产成本核算办法

为配合各煤矿即将进入正式生产期,为规范成本核算,现制定出以下办法:

1、材料入库时保管员应按采购计划明确材料,并且分清材料是统购还是零购、供应商名称、通过和兴晟采购的材料供应商也要确定,如有问题应及时和采购部电话沟通,如无法经电话沟通还无法确认的需在当天将供应商的送货/销货清单位扫描后发至成本会计处,由成本会计与采购部沟通处理。

2、如销货清单上的物资有些没收到或者有不符合规格型号的情况请在销货清单上注明或者划掉。

3、每天及时在U8上录出入库单,出库单必须分清注明所领用材料的使用地方及用途如:使用地点是在掘井(生产技术部所确定的煤巷工程,如主斜井、副斜井等)哪些是用在层面(需明确采煤面,如**采面等)上的,用途(维修或安全)。

4、每月税务的出入库帐,先按和兴晟开出的出库单(黄单)录不含税单价做成电子版入库,然后报财务成本会计,成本会计再将入库明细发给工程部人员选出不能抵扣材料,成本会计做单价调整后,发库管员,库管员根据调整后的入库单价做出库,完毕后交与成本会计。

5、每月25号结账,保管员必须要核对结账后U8里的入库汇总表、出库汇总表、收发存汇总表、销货清单上的金额是否一致。

6、核对后需在26号把纸质的销货单和出入库单到成本会计处。

7、正式进入生产期后,需根据生产部和综合部提供的资料预提当月的工

资总额。

8、相关人员月末应及时开电费发票,因供电局开发票的时间段和煤矿上不一致所以需要各煤矿主管电力的主管预估计提当月电费进成本。

9、税务帐的出入单根据电子版帐待成本会计确定后,再报送。

第4篇:成本费用核算办法

根据国家发布的成本管理条例和成本核算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的特点和管理需要,拟定我公司的成本核算办法如下:

一、编制成本费用计划

根据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和上级下达的成本、费用降低任务,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挖掘降低成本费用的潜力,编制成本、费用计划并按年、季、月将指标分解层层落实,实行归口分级管理,组织成本费用计划的实现。

二、加强成本管理的基础工作

要建立健全各项原始记录、定额管理和计量检验制度,为确保计算机成本提供可靠的依据。组织企业内部的班组核算,根据公司情况实行二级核算、三级管理(或三级核算、三级管理)开展目标成本管理。综合办要制定内部核算的产品、半成品和劳务供应的价格,计算核定本单位有权定价的产品出厂价格。

三、核算产品成本

严格按照成本核算办法的规定,正确归集、分配生产费用,根据实际产量,实际消耗的材料、人工、费用、计算产品的实际成本。采用计划成本、定额成本进行日常核算,应正确计算成本差异,并应按照规定办法按月调整实际成本,不得以计划成本、定额成本代替实际成本,要划定本期产品成本和下期产品成本的界限,不得任意待摊和予提费用。要划清在产品成本和产成品成本和不可比产品成本的界限,不得虚报可比产品成本降低额,凡是规定不准列入成本的开支,都不得挤入产品成本。按照规定的成本、费用项目和成本核算对象,登记成本费用明细账。

四、编制成本、费用报表,进行成本费用的分析和考核根据账簿记录、成本计划和上年的成本等有关资料,按照规定编制各种成本,费用报表,按时写出成本费用分析报告,分析成本费用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升降原因,预测成本发展趋势,对照同行业的成本费用资料,提出降低成本、费用的途径和加强成本管理的建议。

五、协助管理在产品和自制半成品

协助各单位建立在产品的台账和半成品登记簿,在产品的内部转移和半成品的出库入库,都要认真登记,并要定期盘点,做到账物相符。

六、开展各单位经济核算

根据分解下达的成本、费用计划指标,层层落实到班组或个人,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各单位群众性经济核算,贯彻经济责任制。

第5篇:开采矿山成本核算办法

我们是买下了一座矿山,开采出原矿石,不加工,直接卖出去,请问这矿石的成本怎么核算呀

满意答案

该矿山当无形资产摊销,按你们买下这矿山的花费和预计使用年限摊销,当作成本。开采费用和人员工资可放入销售费用里

开采费用和人员工资不是放到矿石的成本里面吗?

团队的补充2010-07-16 20:11

成本只是无形资产的摊销额,开采费用和工资都入期间费用

提问人的追问2010-07-17 23:49

那销售出去的矿石以什么成本入帐呢?

团队的补充2010-07-18 09:42

不按销出去的矿石成本,而是每个月成本是固定的,也就是无形资产摊销的每月摊销额,整座矿山在租期内你们能采多少矿完全是未知数,这样你就无法算出每次采矿的成本是多少,所以只能我前面说的那样核算

提问人的追问2010-07-20 09:09

如果每个月的成本是固定的,那每个月都是采出来多少矿石就销售多少矿石,假如当月未采出矿石,当月销售为零,那成本还是要入帐吗?那本月就是为负利润对吗?

团队的补充2010-07-20 09:15

对,就是负利润。

提问人的追问2010-07-20 22:39

那每个月发生的水电费、员工工资等相关费用,要划分为生产性费用和管理性费用,而分别列入营业费用和管理费用吗,全部列入管理费用行吗?

团队的补充2010-07-21 08:01

跟采矿直接相关的人员工资,水电费当然要计入销售费用,其他是管理费用。

第6篇:车队单车核算成本办法

车队单车成本核算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车队车辆使用成本核算工作,加大成本管理工作力度,降耗增效,提高车辆完好率和利用率,在渣土清运中创造良好的管理效益,依据《车队物资装备管理规定》,特制定单车成本核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成本管理责任制是搞好成本管理的关键,应在车队推广应用,按照内部组织分工和岗位责任,建立上下衔接、全员参与的单车成本核算体系。

第三条:车辆是渣土清运工作的重要资源要素,在责任成本核算中,车辆管理的重点是经济管理,对车辆管理的各阶段和各环节都必须进行认真的经济分析,依靠经济手段来解决现实中存在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从而实现企业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同时,要加强车辆的技术管理,它是提高车辆完好率、确保车辆施工的过程持续能力和安全经济运行的源泉。

第四条:车辆使用费由不变费用和可变费用两部分组成。其中,不变费用包括基本折旧费、管理费、安装拆卸转场费等规定费用。可变费用包括工资、津贴、燃料电力费、经常修理费、保险费等。

第五条:单车成本核算是以单车完成任务(运费)及其安全、质量、降耗节能指标为内容,以“降低能源消耗,提高产出效益”为目的的核算。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车队成立单车成本核算领导小组,分管领导管理单车成本核算管理工作。

第七条:物资装备管理部门职责

1、协助运营管理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科学合理的车辆配置计划。

2、依据“办法”,建立健全实行单车成本核算的各种具体落实措施。

3、建立机械车辆成本核算台帐,掌握每台车的技术状况,油材料消耗情况。

4、每月收集,每季汇总、分析上报各单位填报的《车辆单车成本核算统计月报》。

5、每季度上报车辆实力及其技术状况动态表。 第八条:车辆大队职责

1、负责本单位单车成本核算的组织和落实工作。

2、负责督促驾驶员认真及时地填写《车辆运行日志》。

3、按期填报本单位车辆成本核算报表。 第九条:统计人员职责

1、负责建立机械车辆台帐和技术档案,及时掌握本单位机械车辆的动态和技术状况。

2、督促驾驶员认真填写《车辆运行日志》,并逐月进行汇总,上报车队《车辆单车成本核算统计月报》,做到上报及时,数据准确,内容完整,字迹清晰。

3、每月分析本单位车辆消耗定额的执行情况,必要时,要求相关部门协助测定和考核。

第十条:材料员职责

1、负责本单位的油、材料供应与保管工作。

2、根据领料申请单,填写《物资材料出库单》后进行发货。并做好废旧材料的回收工作,填制《油材料配件入库登记台帐》、《材料配件消耗台帐》、《油料消耗台帐》和,填好后交与统计员于每月28日内送交后勤保障部。

3、及时核算油材料节超情况,分析油材料节超原因,对不合理的油耗定额消耗指标向领导小组提出修正指标,对不正常的消耗向单位成本领导小组提出降低油材料消耗的具体措施。

4、按期填制并公布配件价格公布表,接受职工的价格查询监督,并接受职工反馈的合理化建议。

第十一条:驾驶员职责

1、坚持正确使用车辆,按规定进行保养,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确保车辆正常运行。

2、认真、如实、及时地填写《车辆运行日志》中的各项数据,每5日上交统计员进行统计汇总。

第三章 基础工作

第十二条:车队建立健全车辆台帐、技术档案,掌握单车的技术状况,以便合理制定维护保养计划。

第十三条:车队修理所严格落实《车辆维修保养制度》、《配件管理制度》并合理分工,责任到人。

第十四条:车辆大队严格落实定人定车制度,对司机(机组)要明确责任和奖罚标准,根据车辆的使用效益实施奖罚。

第十五条:车队要加强油、材料管理,严格把好“计划采购”、“入库点验”、“出库发料”三关,做到帐、物相符。

1、参照定额,根据车辆技术状况和运输任务量,编制合理的月(季度)油材料需求计划,由公司领导审批后实施,在保障供应的情况下,力图减少库存。

2、严格把好入库点验关,做到油材料名称、规格、型号、产地等登记清楚,签字手续齐全,确保入库质量。

3、油、材料的使用要以降低消耗、提高效益为宗旨,严格使用程序,做到发料有依据,收料有签认。

第四章 核算方式与办法

第十六条:物资装备管理部门是本办法的具体执行者,负责按月对车队内所有车辆油料消耗和修理费进行核算,并及时向车队领导和公司领导汇报

3 当月核算情况。

第十七条:物资装备部门在每季末的次月5日内,将当季各车实际发生成本相比较,对比分析,研究各车间成本差额较大的原因,制定下季度控制计划和目标,并将汇总情况上报车队及公司领导。

第十八条:后勤保障部每半年对车队单车成本核算管理工作进行全面分析汇总,总结推广盈利较多经验,及时查找单车成本较高的原因,制定降低成本的措施。

第二十条:油料消耗核算

车辆的油耗核算标准依据本车百公里油耗标准计算。

油料费用节超=实际行驶公里数×百公里油耗(公升)×实际价格﹣实际消耗油料费用。

第二十一条:修理材料核算

1、附属油料消耗核算计入经常性修理费用。

2、修理费核算标准按实际发生费用进行统计。

第五章 奖罚措施

第二十二条:修理材料费和油料费用的统计

1、车辆的大修按车队下达的大修计划和规定执行,其修理材料费不列入核算范围。

2、车辆经常性修理费和油料费单车按实际发生费用进行统计,作为评比先进单位和“红旗驾驶员”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后勤保障部负责解释。 附:《月度单车运行基本数据汇总表》

陕西楚源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建筑垃圾运输车队 2017年9月27日

第7篇:酒店成本核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营业成本的计算应根据每项业务活动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如材料、物料、购进时的包装费、运杂费、税金等应在该原料、物料的进价中加计成本。

第二条、餐厅的食品原料中,还应把加工和制造的各种食品产品时预计出现的损耗量之价值加入产品成本中。

第三条、对运动场所购进准备出售的商品所支付的运杂费和包装费均应在费用项目列支,不得摊入成本。

第四条、客房部设备的损耗,客用零备品消耗等应做为直接成本。

第五条、车辆折旧、燃油耗用、养路费、过桥费可作为成本核算。

第六条、各业务部门在经营活动中所耗用的水点气、热能以及员工的工资、福利费应做为营业费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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