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商法及经济法论文

2022-04-14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摘要:民商法和经济法关系问题一直备受法学界关注。经济法与民商法作为共同维持市场秩序的重要法规,二者在社会本位与个体本位方面中应进行合理的角色分工,并且达到一种绝对公平的情况。本文对民商法与经济法的角色合理分工进行说明,并在此情况下达到互动作用,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我国民商法及经济法论文 (精选3篇)》的文章,希望能够很好的帮助到大家,谢谢大家对小编的支持和鼓励。

我国民商法及经济法论文 篇1:

浅谈民商法与经济法关系

摘 要:民商法与经济法都是与人们的生活紧密联系的法律,在人们的生产和生活中占据重要地位,因此,人们对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关注越来越多。基于此,本文从民商法和经济法的概念入手,通过分析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区别和联系,对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关系进行探究,希望可以帮助人们更好的理解民商法和经济法。

关键词:民商法;经济法;关系

引言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物质文化需求不断提高,各种经济交易也随之增多,这无疑增大了市场秩序管理的难度。民商法和经济法是较为完善和行之有效的法律,其能够很好的维护和监督市场规范,进而促进市场有序发展。民商法和经济法能够共同维护人们经济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为我国社会的稳定发展提供保障。因此,对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关系进行研究很有必要。

1民商法和经济法概述

1.1民商法

从民商法的内容来说,民商法是民法和商法的总称。从民法和商法的角度来说,民商法可以分为两种法律体系: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其中民商合一这一法律体系更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简单来说,民商合一这一法律体系就是民法中包括了商法,也可以理解为商法是民法中的一个特殊模块,总之,民商合一法律体系中,民法和商法属于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1.2经济法

经济法就是在一定社会经济环境下,用来规范各类商业行为的法律准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所有通过实际运行表现出来的有关经济法律方面的经济行为主体,都属于经济法管理的范畴。经济法在我国起步较晚,改革初期才开始制定,并逐步规范和完善,目前,经济法在市场经济中作用巨大,其能够促使市场经济平稳运行,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2民商法与经济法之间的不同点

2.1权利保护特点不同

民商法对于每个人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对等的,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不会区别对待任何一个人;与民商法不同,经济法将被保护的人分为个人、国家组织、企业和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等不同级别,并根据不同级别给予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另外,在垄断等行业中,经济法还会根据保护对象所处的市场地位来给予不同的权利和义务。

2.2主体限制不同

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经济逐渐趋向自由化,相较于经济法,民商法倾向于自治,更为自由。根据民商法的相关规定,在事件处理中只要处理结果双方都满意,当事人可以不经过法律约束自行处理事件。与民商法不同,经济法具有很高的限制性,不可随意修改,其目的就是实现社会利益的平均分配,帮助社会平衡发展,必须每个人都遵守,必要时候要牺牲小我来保全集体和国家的利益。

2.3目标不同

民商法的目标注重短期利益和个人利益,鼓励个人发挥主观能动性,快速在利益之间做出选择,争取在最短时间内获得最大利益。民商法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个人利益,但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经济法强调的是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经济法认为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社会发展良好个人才能发展良好,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应该是每个人的共同追求。经济法有时候会损害个人利益,但是其更利于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

2.4自治管理理念不同

民商法的自治管理理念倾向于个体的自治,在民商法的管理范围内,只要个体没有做出损害巨大的经济行为,或者个体自身能够按照相关法律及时纠正自己的错误,基本上不会受到严厉的惩罚,民商法的管理以警告为主,其目的在于降低个体对市场经济造成的波动。经济法的自治管理理念倾向于国家的自治,其主要服务的对象是国家和政府,绝对不允许出现任何破坏行为,因此经济法的管理以严厉的警戒和硬性的惩处为主。

3民商法与经济法的联系

3.1调整范围内存在共同点

从客观的角度来分析,市场经济的良好发展,必须是在各项法律条文的作用下来完成的。市场经济较为活泛,其各项操作手段和盈利模式都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来完成。而法律条文的制定,具有约束性和强制性。民商法和经济法都是为了保证市场经济可持续发展而存在的,因此民商法和经济法的服务目标一致,调整范围具有相似的地方。

3.2发挥的作用有互相联系的地方

从根本上来说,民商法是一种常态上的法律,规范较为随意,其较为注重市场机制的内部化,强调的是用无形的手来引导市场,虽然是无形的手,但是一旦突破法律界限也会受到很大的处罚,因此其也具有一定程度的强制性;经济法是一种非常态的法律,有一定的干预性,其颁布的一些条文必须要实现,强制性体现的较为明显,经济法的规章制度对于国家经济发展意义重大,其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强制性都是为了调节、规范市场,进而促进市场经济快速发展。

3.2民商法与经济法在价值取向上的辩证统一关系

民商法和经济法的价值取向都是实现社会主义正义。虽然民商法和经济法分别以个人权利、社会权利为主,但个人社会之间的内在关系使得二者之间有交叉与趋同。民商法能够充分发挥市场的能动性,促进经济主体自觉遵守市场规范,促进市场的良性竞争,提高经济效率。经济法能够强行规范市场秩序,强调市场法制的外在化,提出宏观性、公法性、整体性、预性性、政策性的规矩。

事实上,民商法与经济法在实现社会正义的目标是一致的,为国家市场经济的调控都做出了相应的贡献。总的来说,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甚至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都是在法律的环境下稳步发展的,在这个发展的市场经济中,每一个人的利益和社会整体上的利益是分不开的,他们是相互渗透,互相补给的。

民商法与经济法是密不可分的,一方面,经济法弥补了民商法的不足,在宏观上为维护民商法的正常运行提供了良好环境,增强了我国市场经济的有序性;另一方面,在微观上,民商法的基础性调整为经济法的有效发挥提供了基础,民商法在商品经济中的间接应用,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目前,我国经济法律在某些方面仍存在很大缺陷,需要运用公共权力等外部力量来协调国家市场经濟,确保国家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因此,民商法与经济法在价值取向上是辩证统一的。

3.4职能作用互补

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是在经过大量的事件变革和国内制度革新以后,才逐步拥有了今天的繁荣景象。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成果来之不易,绝对不能因为一些细节上的因素而出现流失的现象。民商法和经济法在执法过程中,很多时候表现为互补关系。民商法负责小案件的处理,处理对象较小,涉及到的大多是民事案件,这些案件数量较多,但不会在社会上引起大的轰动效果。经济法是为了保证国本不受到影响而存在的法律,其处理的案件和对象,一般是与国家相关的。因此,民商法和经济法职能互补,两项法律共同作用,保证大环境和小环境都得到良好管理,实现了互相补助的效果,共同推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

总结

总而言之,完善的法律体系是人们正常生活的保障。民商法和经济法是最贴近人们生活的法律,总的来说,民商法主要是为个人服务的,经济法主要是为国家服务的,虽然二者权利保护的特点不同,主体的限制不同,目标不同,自治管理理念不同,但是它们的主要目的都是规范市场经济,促进市场经济稳定发展,两者相辅相成,共同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做贡献。

参考文献:

[1]潘泽江.浅论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J].法制博览,2017,(18):281.

[2]徐莉.论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J].法制博览,2017,(13):224+223.

[3]王依露.试论民商法与经济法之间的关系[J].法制博览,2016,(18):289.

作者:侯孟雨

我国民商法及经济法论文 篇2:

关于民商法与经济法的角色分工与互动作用研究

摘 要:民商法和经济法关系问题一直备受法学界关注。经济法与民商法作为共同维持市场秩序的重要法规,二者在社会本位与个体本位方面中应进行合理的角色分工,并且达到一种绝对公平的情况。本文对民商法与经济法的角色合理分工进行说明,并在此情况下达到互动作用,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民商法;经济法;角色分工;互动作用

一、前言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市场经济逐渐开始出现竞争不平等、货物垄断等问题。在种情况下,市场格局重新规划,经济体质改革,民商法无法适用,经济法就随之出现。经济法主要是对市场经济中一些不平等现象进行规整,保证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在经济法的使用中,与其他法律部门整合与规划,这样更有助于对经济市场的管理与控制。其中在外部关系中,联系最重要的就是民商法。民商法是对经济市场自身运行的一个法律的规划,它主要保证了公民的自由权利。现代的市场经济不仅需要市场自我调节,也需要国家干预。民商法与经济法就是在市场调节与国家干预中的产物,民商法负责市场自我调节,经济法负责国家干预。因此它们具有不可分割、不可替代性,却又相互补充、相互依靠。所以,民商法与经济法的角色合理分工与互动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民商与经济的角色分工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法律属性有根本上的差异,所以在法律中所扮演的角色也不同。但两者又相辅相成。在经济法与民商法的角色分工上,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说。从调整内容来说,民商法主要是调整了公民、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公民为主体,保证了两者之间财产上的合理性与平等性。民商法强调的是商人盈利,它主要调整了整个经济市场与商人的关系。经济法却以国家利益为主,它要求服从国家经济上的安排,确保社会经济的发展,来保证国家利益最大化;从法律属性来说,民商法属于私法,它主要保护的是个人利益。它强调了个体的平等和自由,主要是以个体为单位。而经济法确是公法,它以社会为主体,它保护了经济内部的机构的运行,保证经济的整体性,维持了社会市场经济的公平性;从公平程度上来说,民商法虽然保护的是个人利益,但是每个公民财产情况不同,它无法保证绝对性的公平,无法达到权利上的平等,只能追求形式上的平等。但是经济法却与之相反,它是实质上的平等,它以国家为目标,排除外界因素,最大程度上保证了公民平等的权利;从处罚方式来说,民商法对于违法行为以保护个人权利为前提,就是在民商法的保护范围内,个人就有自主的权利,可以进行正常的生活。并且它主要依靠的是公民的自觉性与自律性,具有一定的补偿性。但是经济法却不同,它采取强制手段,以行政為主,一旦发现违法行为,直接进行处罚。甚至在公民在平等公平的交易下,只要破坏了公共利益的协调,也要受到制裁。所以,经济法以国家经济的平衡性为前提。简单来说,民商法就是以公民权利为主,调整了个人组织与从商行为的法律。经济法就是以国家利益为主,它维护整个国家经济正常运行,保证了经济市场的公平性。民商法扮演了保护公民的角色,经济法扮演了保护国家的角色。虽然经济法与民商法具有很多的不同点,但是它们互相补充,相辅相成。其实我们应该看到他们之间两者的差异,并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的角色分工,这样才可以在社会资源的配置与国家财富的分割中更加合理与规范。

三、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互动作用

民商法与经济法虽然属性不同,但是他们有本质上的联系。在保护范围来说,它们都是以经济关系为主,具有一定的交叉性。其实,经济法保证的是整个社会的经济关系,民商法保证的是从事经济活动的公民。两者从两个方面进行保护,相互补充,达到最完善的经济体制。它们在处罚方法上也具有相通性,民商法虽然以公民为主,但是一旦触犯法律,它与经济法一样,使用刑法进行处罚。无论民商法与经济法有多大区别,但是它们诞生的意义都是一致的,它们都是为了维护经济体制的正常运行而生。它们不仅都是维护公民的个人利益,也保证了国家经济的正常运行。民商法提倡的是自由的权利,经济法提倡的是国家的权益。

民商法是商品经济基础法,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部门,是民商法必要的补充。简单来说,民商法在很多市场经济下无法进行整体调控与规划,经济法的出现就是进行对此缺陷的补充与完整。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民商法会根据实际经济情况不断做出调整,这个时候,经济法也要随之进行调整。一般情况下,市场可以自动进行合理经济分配,但是一旦出现虚假手段,经济法就要进行干预,使市场重新正常运行。这个时候国家干预的经济法与市场自动调节的民商法产生相交,由此我们可以得知,经济法其实服务于民商法。民商法与经济法作为两大法律,两者的关系是密不可分。它们都是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的稳定运行而诞生,并且相互补充,保证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

四、结语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与国家之间的主体关系,民商法是调整公民的平等关系。虽然民商法与经济法本质相同,但是两者不可互相替代。民商法是横向调整了社会经济,而经济法却纵向与横向双重调整了社会市场经济,经济法是对民商法的补充与发展。虽然经济法与民商法属于不同的法律部门,法律属性也不相同,但是在整个社会市场的经济中,它们的联系却又密不可分。我国应该做好合理的角色分配,进行合理的统筹规划。不能以一个法律单独为主体,两者应该相互配合,互相补充。这样才能保证体制完整,社会市场经济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唐峻.我国经济法功能研究述评[J].当代法学,2011,05:122-130.

[2]胡光志,张美玲.法律与社会的互动:经济法的民生价值及其展开[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6,01:105-112.

作者简介:

温盛蕾(1988~),性别:女,籍贯:山东菏泽,民族:汉,学历:硕士在读,中共党员。研究方向:市场营销、经济管理、刑法、民商法。

作者:温盛蕾

我国民商法及经济法论文 篇3:

从价值角度讨论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摘 要:市场经济的发展模式会随很多因素发生变化,如果没有有效的法制保护,很容易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严重的矛盾冲突。民商法和经济法从不同的角度与方向对社会乃至经济发展的调整与规范发挥着重要价值。二者关系到社会经济的发展,是与人民生产生活紧密相关的法律制度。本文在简单介绍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基础上,对二者在价值角度的关系做了进一步的分析。

关键词:经济法;民商法;价值;关系

引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的不断落实,我国的经济整体实力显著增强,企业的综合竞争能力也在不断增强。同时,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也加剧了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有竞争就有摩擦,在竞争中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相关机构之间难免会发生利益冲突,这时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必要性就凸显了出来,我们必须合理利用民商法与经济法来管理和维持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

1民商法与经济法简述

1.1民商法

民商法是我国法律体系最基本的组成部分,其主要是民法和商法的共同称谓。一般来说,民商法在应用的过程中,在于将个人财产、人身安全做出更多的保障,主要针对对象是物体的个体所有权和受益权等。在市场经济的作用下,很多人在自身的财产与资产安全等方面都遇到了愈来愈复杂的问题,民商法本身管理范围的限制导致其难以全面保障人们的合法利益。所以民商法必须与其他的法律条文做有机结合才能保障我国人民的合法经济权益。

1.2经济法

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经济法是必不可少的组成因素之一,在我国经济发展史中,经济法成立的时间并不长,其很多基本制度依然需要与中国的实际国情做磨合,起初,我国的经济法对国内的市场经济把控和相关事件的处理,没有理想的效果,反而是出现了一定的隐患,因此经过了多次变革。经济法在实施的过程中,主要是国家从宏观的角度来对市场经济进行调控处理,确保国内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够在一个良性循环的作用下开展,减少外部影响因素和内部矛盾,从而促使我国能够形成和谐发展的经济模式。

2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关系

2.1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

2.1.1民商法的价值取向

相比于诚实信用标准,民商法价值取向的精髓在于公平标准,公平是商务活动的基本权益保障。同时,商务活动的特性决定了民商法的重心必须放在效率这一标准上。民商法具有较显著的个人本位特征,认为人具有自由的一致性,所以人们应该自主进行利益抉择。社会作为大量个体构成的整体,应通过保护个人利益追求,创造出更多的短期个人利益,以优化个体的财富创造价值。

2.1.2经济法的价值取向

经济法的价值重心放在个体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协调性上,经济法认为个体是社会整体的组成单元,整体发展的同时才能带动个体利益的发展,个体具有推动主体发展的责任和义务。由此可知,经济法目标将社会、经济与环境等因素综合纳入价值体系之中,希望通过调节各种因素来促进人类的全面发展,使社会经济关系可以结合实际需要得到有效的调整,其价值取向在于将个体利益目标和社会、企业的整体利益目标进行统一。

2.2民商法和经济法的价值比较

2.2.1价值取向的同质共生

现如今的国内市场经济发展态势良好,在促进中国本土行业发展的同时也吸引了大量的外资企业进入中国发展。表面上看,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得到了明显的提升,在国家收入上得到了大幅度的增长。可实际上,我国内部的市场经济斗争仍然比较激烈,我国各个行业内部的竞争以及外资对本土企业都有一定的打压态势,我们必须协调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关系,综合发挥其对市场经济的效益。民商法与经济法在共同作用时,主要是为了将国内的市场经济做出更好的稳固处理,民商法是从个体角度出发,表现为细节上的管理和束缚,减少因个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和错误举动;经济法则是从国内的整体利益来出发,针对市场经济当中的一些大型问题,或者是大型企业进行调控和处理,在垄断方面的管理方面独具优势。

2.2.2正义价值之比较

在正义价值方面,民商法的价值体现的主要是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民商法的核心,对其他原则有着指导性意义。民商法认为每个独立主体都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每个个体都应该获得平等的竞争机会,个体应该在公平与正义的市场大环境下开展经济活动。民商法提倡对各主体实行平等待遇,保证人们在公平竞争的条件下,以自身实力和努力能获取相匹配的利益和权力。但是在实际的市场竞争中,由于每个人的先天条件不尽相同,市场上常出现平等机会下的不平等,进而出现不正义的现象。这样,民商法的公平原则就显得力不从心。这时就需要发挥经济法的价值,经济法认为有必要根据不同的社会关系实行“差别待遇”,针对不同情况和不同的人予以不同的法律调整以实现新的正义。可见,经济法所追求的是实质正义,是一种更高层次的公平正义,对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重要价值。

2.2.3效率价值之比较

从民商法和经济法的价值取向中可以看出,两者都将效率作为其重要的价值取向,但二者的关注角度存在一定的差异性。民商法的效率价值是经济人利益在法律上的体现。按照经济学的观点,市场主体都是“经济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民商法将这种行为以法律制度的形式规定了下来,关注个人利益的实现,把重心放在微观效率上。它强调自愿、自由的原则,帮助个体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得到充分发挥,最大限度地提高个人的经济效益,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由此得知,民商法在保障经济人效益最大化的实现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然而在实践中,个体效益和效率的追求与整体效益的提高并不是完全的正比关系。由于市场失灵的存在,民商法所保障的市场机制存在一定的缺陷,而经济法作为干预经济的法律,其关注的是社会总体效率,能够对市场的非效率情况进行一定的调整功能,恢复市场经济的秩序。

3民商法和经济法的价值互补关系

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起初经历了一段时期的坎坷阶段,经过大量的经济改革与国内制度革新后,我国经济才有了今天的成就。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成果来之不易,我们不能因为一些细节上的因素而导致市场失衡现象的出现。民商法与经济法在执行过程中并不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与之相反,在社会實践中,经济法允许国家直接参与经济活动,通过直接调国家和经济主体间的社会关系,推动国家的整体经济向更加稳定、持续的方向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对民商法的功能进行了弥补。经济法与民商法的互补关系使得二者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更加直接,强化了国家宏观调控在市场经济发展中作用的同时注重了个体利益的保护,二者相互配合更有利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民商法与经济法的目标具有一致性,两者在规则制定上都是以达成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作为出发点,进而促进经济水平的发展,社会的稳定和长治久安。

结束语

从价值角度考虑,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关系既有相同也有不同之处,本文在分析二者同质共生特性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正义与效率的价值比较,指出了二者的价值互补关系。在现实社会中,合理搭配商法和经济法,利用好二者的互补关系,发挥各自的优势作用,对于维护我国市场经济的总体稳定与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个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王隽.民商法和经济法在市场经济下的关系[J].法制博览,2016,(31):220.

[2]潘泽江.浅论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J].法制博览,2017,(18):281.

作者:赵天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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