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计委监管平台招标

2022-09-14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卫计委监管平台招标

第2篇:驻马店市卫计委

驻马店市卫计委 2017年度部门预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驻马店市卫计委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驻马店市卫计委2017 年度部门预算情况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附件:驻马店市卫计委2017 年度部门预算表

一、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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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驻马店市卫计委概况

一、 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协调推进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统筹规划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和区域性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负责制定全市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根据国家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制定全市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为食源性疾病及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流行病学调查提供技术支持。

(四)负责组织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 2

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五)组织实施全市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制定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全市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以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参与制定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和结算政策,完善公立医院补偿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

(七)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国家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外河南省药品增补目录及河南省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提出我市增补基本药物价格政策建议。

(八)贯彻落实生育政策,组织实施促进全市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监督实施全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的落实。组织实施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九)完善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和应对计生家庭老龄化等制度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经济社会发展政策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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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组织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指导城镇社区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计划生育工作。

(十一)组织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贯彻落实国家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十二)组织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开展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十三)完善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四)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卫生服务统计调查,参与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根据国家要求,组织卫生和计划生育国际交流合作与卫生援外工作。

(十五)指导制定全市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

(十六)承担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驻马店市卫计委部门预算包括委机关本级和委属事业单位预算。

1、驻马店市中心医院

2、驻马店市精神病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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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驻马店市保健委员办公室

4、驻马店市120急救指挥中心

5、驻马店市计划生育协会

6、驻马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

7、驻马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培训中心

8、驻马店市人口和计生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9、驻马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0、驻马店市卫生监督所

11、驻马店市妇幼保健所

12、驻马店市结核病防治所

13、驻马店市中心血站

14、驻马店市中医院

15、驻马店市卫生学校

16、驻马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服务中心

第二部分

驻马店市卫计委2017年度部门预算情况

一、收入支出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驻马店市卫计委2017年预算批复收入总计169830.61万元,支出总计169830.61万元。

二、支出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驻马店市卫计委2017年支出预算合计169830.6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69116.61万元,占99.58%;项目支出7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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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0.42%。

三、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驻马店市卫计委2017 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9106.74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工资福利支出5783.86万元,占63.52%;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2191.48万元,占24.06%;商品服务支出417.40万元,占4.6%;专项业务支出714万元,占7.82%。

四、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驻马店市卫计委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8392.74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5783.86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417.4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差旅费、维 修(护)费、公务接待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性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2191.48万元,主要包括;离休费、退休费、生活补助、 医疗费、住房公积金、采暖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五、 “三公”经费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驻马店市卫计委2017 年“三公”经费预算为53.7万元。 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0.5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53.2万元,主要用于开展工作所需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六、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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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卫计委2017年运行经费支出预算417.40万元,主要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及正常履职需要。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7年政府采购预算安排159.52万元,其中:政府采购其他货物预算123万元;政府采购其他网络设备预算16万元;政府采购其他服务20.52万元。

(三)关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说明

2016 年,我委对“人口计划生育事业费”专项资金实施过预算绩效评价,涉及资金260万元;2017年拟对“人口计划生育事业费”专项资金开展预算绩效评价工作,涉及资金265万元。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是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其他收入:是指部门取得的除“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四、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是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以前各年度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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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五、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必需的开支,其内容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六、项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七、“三公”经费:是指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部门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八、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第3篇:修订依据-浙江卫计委

修订依据

自2009年6月26日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84号)以来,我委认真贯彻执行,逐步建立了以政府主导,公益性服务的药械采购平台,开展了以省为单位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以来。

一、 修订背景

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00号)文件精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84号)中第八款“完善药品作价政策”,与目前各级各类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全部零差率政策不符,由省物价局提出需要修改,被纳入《继续有效但有关财税内容、收费标准标准执行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中,需要于今年9月30日修改完毕。为此,我委认为需要修订该实施意见。

二、 修订过程

结合目前深化医改的相关政策文件,我委再次认真研读了该实施意见,特别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

1 品集中采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和国家发改委、国家卫计委等七部委《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文件,我委原则上同意省物价局提出的整体删除该实施第八款“完善药品作价政策”的修改意见,并对局部内容做了适当的调整,拟正式印发执行。

三、 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实施意见与原意见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需要删除内容。

依据省物价局的意见,整体删除:

三、制定全省药品集中采购目录中,(八)完善药品作价政策。创新药品作价机制和作价办法,严格控制药品流通环节加价率,对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原则上实行差别加价政策。纳入廉价药品目录的药品、常用药品目录的药品,原则上医疗机构可按照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销售。对差价过大的药品,应严格控制药品加价率,制定让利比例;对价格特别高、竞争不充分的药品,可试行固定加价政策,并严格控制使用。具体范围和比例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

(二)需要增加的内容。

1、2015年2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

2 采购机制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57号)及《国务院医改办、国家卫计委等8部门印发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6]4号)和《省卫生计生委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省经信委等六部门关于在全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浙卫发[2017]47)中,进一步明确了实施药品集中采购的主要问题,如:药品分类采购、改进药款结算方式、加强药品配送管理、落实“两票制”、规范采购平台建设、强化综合监督管理等内容,我委认为在修改后的实施意见中,有必要将此文件纳入。

2、原实施意见实施主体中,没有明确将“全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随着我省建立和完善基本药物制度的推进和我省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采购使用的全部药品,均纳入省药械采购平台全过程的在线监督管理。我委认为,将“全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实施主体中。

(三)需要修改的内容。

1、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医疗机构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天”,与原实施意见“医疗机构应在到货之日起60天内支付货款。”有冲突,建议修改为:医疗机构应在到货之日起30天内支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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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据机构改革的现状,建议将文件中“卫生行政部门”的简称,统一修改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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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学习国家卫计委制定

学习国家卫计委制定“九不准”规定心得体会

在医院领导的带领下,我认真学习了《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规定》。通过学习,我深刻地领悟到“健康所系,性命相托”这一句话的深刻含义,体会到做为一名医务人员身上所肩负的神圣使命。

医务人员是一种责任,一种义务。医务人员要肩负着广大人民群众身心健康。要做到让病人满意、群众满意、社会满意。因此,作为一名基层医务人员,我是无比的骄傲和自豪,但我也感觉到我的神圣使命。“九不准”规定为我今后医疗工作的开展指明了道路,避免了我在医疗工作中出现错误。正像医生职业道德所言:“救死扶伤、防病治病、实行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全心全意为人民身心健康服务”我一定会遵守“九不准”的规定,做一名合格的医务人员。

签名:

第5篇:卫计委最新核心制度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的相关制度,主要包括:首诊负责制度、三级查房制度、会诊制度、分级护理制度、值班和交接班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查对制度、手术安全核查制度、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新技术和新项目准入制度、危急值报告制度、病历管理制度、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临床用血审核制度等。

第五十四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医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 月 日施行。

第6篇:驻马店市卫计委

驻马店市卫计委 2017部门预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驻马店市卫计委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驻马店市卫计委2017 部门预算情况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附件:驻马店市卫计委2017 部门预算表

一、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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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驻马店市卫计委概况

一、 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协调推进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统筹规划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和区域性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负责制定全市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根据国家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制定全市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为食源性疾病及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流行病学调查提供技术支持。

(四)负责组织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 2

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五)组织实施全市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制定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全市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以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参与制定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和结算政策,完善公立医院补偿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

(七)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国家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外河南省药品增补目录及河南省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提出我市增补基本药物价格政策建议。

(八)贯彻落实生育政策,组织实施促进全市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监督实施全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的落实。组织实施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九)完善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和应对计生家庭老龄化等制度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经济社会发展政策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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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组织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指导城镇社区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计划生育工作。

(十一)组织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贯彻落实国家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十二)组织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开展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十三)完善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四)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卫生服务统计调查,参与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根据国家要求,组织卫生和计划生育国际交流合作与卫生援外工作。

(十五)指导制定全市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

(十六)承担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驻马店市卫计委部门预算包括委机关本级和委属事业单位预算。

1、驻马店市中心医院

2、驻马店市精神病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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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驻马店市保健委员办公室

4、驻马店市120急救指挥中心

5、驻马店市计划生育协会

6、驻马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

7、驻马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培训中心

8、驻马店市人口和计生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9、驻马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0、驻马店市卫生监督所

11、驻马店市妇幼保健所

12、驻马店市结核病防治所

13、驻马店市中心血站

14、驻马店市中医院

15、驻马店市卫生学校

16、驻马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服务中心

第二部分

驻马店市卫计委2017部门预算情况

一、收入支出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驻马店市卫计委2017年预算批复收入总计169830.61万元,支出总计169830.61万元。

二、支出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驻马店市卫计委2017年支出预算合计169830.6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69116.61万元,占99.58%;项目支出7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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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0.42%。

三、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驻马店市卫计委2017 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9106.74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工资福利支出5783.86万元,占63.52%;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2191.48万元,占24.06%;商品服务支出417.40万元,占4.6%;专项业务支出714万元,占7.82%。

四、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驻马店市卫计委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8392.74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5783.86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417.4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差旅费、维 修(护)费、公务接待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性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2191.48万元,主要包括;离休费、退休费、生活补助、 医疗费、住房公积金、采暖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五、 “三公”经费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驻马店市卫计委2017 年“三公”经费预算为53.7万元。 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0.5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53.2万元,主要用于开展工作所需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六、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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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卫计委2017年运行经费支出预算417.40万元,主要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及正常履职需要。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7年政府采购预算安排159.52万元,其中:政府采购其他货物预算123万元;政府采购其他网络设备预算16万元;政府采购其他服务20.52万元。

(三)关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说明

2016 年,我委对“人口计划生育事业费”专项资金实施过预算绩效评价,涉及资金260万元;2017年拟对“人口计划生育事业费”专项资金开展预算绩效评价工作,涉及资金265万元。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是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其他收入:是指部门取得的除“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四、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是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以前各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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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弥补以后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五、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必需的开支,其内容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六、项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七、“三公”经费:是指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部门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八、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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