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局监督检查计划

2022-04-06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时间如同白马过隙,我们总是在和过去告别,在新的征程中我们要做好计划,那么该如何书写计划才能发挥更大的价值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统计局监督检查计划》,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篇:统计局监督检查计划

妹冢镇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计划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统计执法大检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实施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更好地营造我镇有利于统计事业发展的氛围,根据县统计局6月19日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会议精神,从6月20日起在全镇范围内开展统计执法自查工作。特制定工作计划如下:

1、建立组织机构,成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2.利用喇叭、广播、宣传车、悬挂标语、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广泛宣传《统计站》和《处分规定》,动员社会公众参与和支持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营造好舆论氛围。

3.对镇政府、统计站、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广泛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切实查找影响本镇、本部门和本单位统计工作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4.在做好自查自纠工作的基础上,迎接好县统计执法检查组的抽查工作,确保不出现任何问题。

5.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积极鼓励和认真受理群众有关统计违法行为的举报。

二O一O年六月十九日

第二篇: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计划

东海县山左口乡统计执法大检查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全镇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确保检查有计划按步骤进行,并达到检查的效果,特制定本方案。

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6月1日-6月8日)

1、成立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由镇长张勇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党委委员姜卉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政府科员黄瑶瑶担任办公室主任并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2、结合本乡镇、本部门实际,制定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计划和方案。

3、组织收听、收看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联合召开的统计执法大检查电视电话会议;召开动员大会,部署本乡镇、本部门统计执法工作。

4、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悬挂宣传条幅等媒介,深入宣传《统计法》和《处分规定》,广泛宣传统计执法大检查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动员社会公众参与和支持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

5、向社会公布本乡镇、本部门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电话,积极鼓励和认真受理有关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

(二)自查阶段(6月9日-6月20日)

严格按照《统计法》、《处分规定》和东统发„2010‟11号文件要求,针对影响本乡镇、本部门统计工作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制定本

乡镇、本部门统计执法大检查自查工作方案,并制定情况汇总表及自查表。查出问题后认真整改,并及时上报自查情况。

(三)检查结果处理阶段(9月)

检查结束后,及时汇总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单位在统计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以及建议和意见。

自查内容

1、否配有分工明确的统计负责人和专(兼)职人员,统计人员是否保持相对稳定,统计规章制度是否健全。

2、是否根据需要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或基础档案、数据库)和统计台帐,统计电子台帐是否按要求使用,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和统计报表数据是否做到“三个一致”,即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一致、统计台帐和统计报表一致、统计报表和原始记录一致。

3、统计资料实行档案化管理情况,是否按档案管理的要求装订成册,整理归档;编制的报表是否全面,是否加盖公章、领导签字和制表人签字等。

3、检查2008年以来是否出现下述统计违法违规行为:① 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② 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③ 未经法定程序,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④ 地方、部门、单位领导人非法干预统计数据正常上报,统计人员参与弄虚作假;⑤ 不建立健全企业统计制度,不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⑥ 统计人员不具备统计从业资格。

4、2008年以来数据质量情况:(1)规模以上工业产值;(2);

粮食产量;(3)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4)城乡居民收入;(5)价格指数;(6)节能减排等,上报数与原始基础数据是否相符,方法、制度执行情况。

5、农业普查数据质量情况:(1)贯彻执行农业普查方案、制度执行情况;(2)有无以核查、衔接名义或其他方法修改农业普查入户清查摸底和普查登记结果的做法;(3)有无强令、授意基层普查人员伪造、篡改清查数据。

6、利用统计数据资料为领导决策提供咨询服务的情况,以及统计工作中的经验做法。

东海县山左口乡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一:

东海县山左口乡统计执法大检查情况汇总表

单位负责人:填报人:

填报日期:2010年月日

第三篇: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

第21号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已经2017年6月2日国家统计局第1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 宁吉喆

2017年7月5日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三条 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在国家统计局领导下,具体负责对全国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监督地方统计机构和国家调查队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工作,检查各地方、各部门统计法执行情况,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省级及市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在所属统计局或者国家调查队领导下,具体负责指导监督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对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法执行情况的检查和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县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或者执法检查人员在所属统计局或者国家调查队领导下,依据法定分工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地方统计机构和国家调查队应当建立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沟通协作机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组织指导下,负责监督本部门统计调查中执行统计法情况,对本部门统计调查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移交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处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责任制和问责制,切实保障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所需的人员、经费和其他工作条件。

第六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应当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坚持预防、查处和整改相结合,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统一规范、文明执法、高效廉洁原则。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中,与执法监督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畅通统计违法举报渠道,公布统计违法举报电话、通信地址、网络专栏、电子邮箱等,认真受理、核实、办理统计违法举报。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建立统计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上一级统计机构报告统计违法举报、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和统计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第二章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和执法检查人员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健全统计执法监督检查队伍,完善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制,建立统计执法骨干人才库,确保在库人员服从设库机构的调用。

第十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和执法检查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制定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宣传、贯彻统计法律法规规章;

(三)组织、指导、监督、管理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四)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五)组织实施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受理、办理、督办统计违法举报;

(六)建立完善统计信用制度,建立实施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联合惩戒机制;

(七)监督查处涉外统计调查活动和民间统计调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参加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由国家统计局统一颁发的统计执法证。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批准,可以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统计执法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属执法检查人员的法律法规、统计业务知识、职业道德教育和执法监督检查技能培训,健全管理、考核和奖惩制度。

第三章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和相关制度,综合运用“双随机”抽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实地核查等方式,组织开展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推进统计执法监督检查记录制度。

第十四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事项包括: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及其负责人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计规则、政令情况;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情况;

(三)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情况;

(四)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统计调查制度情况;

(五)依法开展涉外统计调查和民间统计调查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接到的举报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予以受理,经审核可能存在统计违法行为的,应当采取立案查处、执法检查办理,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也可以按照规定将举报转交下级统计机构办理。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组织实施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前应当拟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依据、时间、范围、内容和组织形式等。

第十七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或者执法检查人员组织实施执法监督检查前,应报所属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十八条 实施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应当提前通知检查对象,告知实施检查的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检查对象的具体要求等。

第十九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时,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出示国家统计局统一颁发的统计执法证,告知检查对象和有关单位相关权利、义务以及相应法律责任。未出示统计执法证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依据《统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行使统计执法监督检查职权。

第二十一条 检查对象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积极配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为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核实笔录,并在有关证明、资料和笔录上签字,涉及单位的加盖公章。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执法检查人员现场记录原因并录音录像。

有关地方、部门、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相关人员按照要求接受检查。

第二十二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在执法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及时按规定制作执法文书,如实记录执法检查人员询问情况和检查对象反映的情况以及提供的证明和资料,由执法检查人员在有关笔录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执法检查人员对在执法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资料和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四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在调查结束后,及时向所属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交检查报告,报告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检查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一般应当由检查机关立案查处,也可以根据违法行为性质、情节提请上一级或者移交下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立案查处。

第四章 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立案、调查、处理、结案。

第二十七条 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第二十八条 国家统计局负责查处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对国家重大统计部署贯彻不力的案件,重大国情国力调查中发生的严重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其他重大统计违法案件。

省级统计局依法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违反国家统计调查制度以及重要的地方统计调查制度的案件。但是国家调查总队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中发生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违反国家统计调查制度案件,由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国家调查总队进行查处。

市级、县级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市级、县级调查队,依法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统计违法案件。

第二十九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具体负责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统计执法队接受所属统计机构委托开展有关执法检查工作。

第三十条 对下列统计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立案:

(一)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及其负责人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

(三)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等调查对象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

(四)违反国家统计规则、政令的;

(五)违反涉外统计调查和民间统计调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

(六)其他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立案的。 对在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并已调查清楚的统计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应当补充立案。

第三十一条 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行为人;

(二)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所列行为,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三)属于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职责权限和管辖范围。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按照前款规定的条件,对拟立案的有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后,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送所属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立案。

第三十二条 决定立案查处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一般案件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重大案件应当按规定组成执法检查组。

第三十三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合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收集证据过程中,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文书,并整理制作《证据登记表》。

案件证据应当与本案件有关联,包括书证、物证、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等以及其他可证明违法事实的材料。

第三十四条 调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或者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形成调查报告,报送所属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

检查报告内容包括:立案依据、检查情况、违法事实、法律依据、违法性质、法律责任、酌定情形、处理意见等。

第三十五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会议,对案件进行讨论审理,确定统计违法行为性质和处理决定,报统计机构负责人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统计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程序错误的,应当责成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或者执法检查人员及时补充或者重新调查。

第三十六条 统计违法案件审理终结,应当分别以下情况作出处理:

(一)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证据不足,或者统计违法事实情节轻微,依法不应追究法律责任的,即行销案;

(二)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作出处理;

(三)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计规则、政令,应当给予处分的,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四)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计规则、政令,被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和惩戒;

(五)涉嫌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移交有关行政机关处理;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统计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决定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向处罚对象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处罚对象对处罚决定进行陈述、申辩,提出不同意见时,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应当认真听取。处罚对象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应当进行复核,复核成立的,予以采纳。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5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体工商户作出2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处罚对象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处罚对象要求听证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统计机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处罚对象应当在收到《统计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3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统计机构提出听证要求,作出处罚决定的统计机构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处罚对象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听证由统计机构指定的非本案执法检查人员主持,处罚对象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举行听证时,执法检查人员提出处罚对象违法的事实、证据和处罚建议,处罚对象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处罚对象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听证结束后,统计机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作出处罚决定。

第三十九条 统计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处罚对象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

(二)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统计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统计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统计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的统计机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的统计机构的印章。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在《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7日内送达处罚对象。处罚对象应当在送达回执上签字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处罚对象拒绝接收的,应当在其他人员见证下,由送达人员、见证人员在送达回执上签字并注明理由,将《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留置;处罚对象不能接收的,应当在其他人员见证下,由送达人员、见证人员在送达回执上签字并注明理由。

邮寄送达的,应当通过中国邮政挂号寄送。

第四十一条 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处罚对象应当在统计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处罚对象对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统计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及时掌握统计行政处罚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二条 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在立案后3个月内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按规定报经批准,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第四十三条 统计违法事实清楚并有法定依据,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予以警告或者警告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可以适用简易处罚程序,当场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十四条 统计违法行为处理决定执行后,应当及时结案。

结案应当撰写结案报告,报送所属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同意,予以结案。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时,认为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应当给予处分处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分处理建议,并将案件材料和处分处理建议移送具有管辖权的任免机关或者纪检机关、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

第四十六条 对具有严重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情形的,应当依法认定为统计上严重失信,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示和惩戒。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执法检查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在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统计机构予以通报,由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处分:

(一)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

(二)瞒案不报,压案不查;

(三)未按规定受理、核查、处理统计违法举报;

(四)未按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开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造成不良后果;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或者案情;

(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七)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执法检查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在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中,违反有关纪律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执法检查人员及其相关人员泄露在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资料和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篇:河南省统计监督检查规定

(一九八九年八月三十一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一九八九年九

月二十七日省政府发布)

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统计法规监督检查工作,保障国家统计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统计法规监督检查,是指各级统计监督检查机构或统计检查人员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贯彻实施国家统计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规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各种联合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外资、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事业单位。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并监督检查统计法规的实施,应健全统计监督检查机构,配备相应人员,依法行使统计法规的监督检查权和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县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统计监督检查机构或者专(兼)职统计检查员,负责组织、协调本系统统计检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设专(兼)职统计检查员,负责监督辖区内统计法规的实施。

第五条 各级统计监督检查机构和统计检查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省有关统计管理方面的>策、法律、法规及本规定;

(二)监督检查统计法规的实施情况,查处违反统计法规的行为;

(三)对违反统计法规的人员或单位,依法进行处罚或向有关单位、部门提出处罚意见;

(四)收集或发布统计监督检查工作信息,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为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统计法规咨询业务;

(五)对符合本规定第十九条 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表扬或奖励的建议;

(六)完成上级统计部门下达的统计检查和案件查处任务。 第六条 统计检查员应由政治素质好、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统计业务的人员担任。统计检查员由所在单位提名,并按下列规定报批:

(一)省政府各部门和市、地统计局配备统计检查员,报省统计局审查批准;

(二)省辖市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各部门和县级统计局配备统计检查员,报市、地统计局审查批准;

(三)县级政府各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备统计检查员,报县级统计局审查批准。

经批准的统计检查员,由省统计局统一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检查证》(以下简称《统计检查证》),方可从事统计检查工作。

第七条 统计检查员应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在执行任务时必须出示《统计检查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检查。

第八条 具有《统计法》第二十五条 和《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所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于统计违法案件的范围。案件来源包括:

(一)检查统计法规贯彻执行情况中发现的; (二)部门、单位和个人揭发、检举的; (三)上级机关交办的; (四)要求复议或复查的; (五)其他应查处的。

第九条 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按照下列分工办理: (一)县以上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统计违法案件,由其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统计部门查处;

(二)县以下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统计违法案件,由所在地县级统计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查处;

(三)外资、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事业单位的统计违法案件,由所在市、县统计部门会同其主管部门查处;

(四)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组织的统计违法案件,由同级统计部门会同其上级主管部门查处;

(五)各级统计部门的统计违法案件,由上一级统计部门查处;

(六)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统计违法案件,由省统计局会同省监察厅及其有关部门查处。

第十条 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程序为:立案、调查、处理和结案。

各级统计监督检查机构和主管部门对受理的统计违法案件应及时进行审查。违法事实情节较重,须追究法律责任者,应予立案;没有违法事实或者违法事实尚不够追究法律责任的,不予立案,但应向检举揭发单位或个人说明情况和理由。

对决定立案的统计违法案件,受理部门应立即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与有关部门联合组成调查组,共同进行调查。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经过调查取证,事实清>,证据确凿的统计违法案件,应依照《统计法》、《实施细则》和本规定进行处理。

对结案的统计违法案件,查处部门应作出结案报告,并报上一级统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县以上统计部门应建立举报制度,受理揭发、检举的各种统计违法案件。

统计监督检查机构查处重大违法案件时,应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统计主管部门,监察、公安、银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积极协助。

第十二条 统计监督检查机构对违反统计法规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应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出《统计违法处理意见通知书》。

有关部门和单位接到《统计违法处理意见通知书》后,应按通知书提出的意见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回执退回;如对处理意见有异议,应于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通知书发出机关提出书面意见。三十日内既不退回处理结果,又不向通知书发出机关提出书面意见的,查处机关有权询

问情况和建议上级机关督促执行。

第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统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贯彻执行统计法规和本规定,在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方面成绩显著的;

(二)利用统计资料,为改革和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业务,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的;

(三)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完成统计工作任务成绩突出的;

(四)依法办事、敢于同破坏统计工作的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第十四条 违反《统计法》、《实施细则》和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情节较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当地统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和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对单位处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人和具体承办人,给予行政处分,可以并处三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统计部门批准,擅自制发统计报表和公布统计数字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人和具体承办人,给予行政处分,可以并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三)>瞒违犯统计法规的真实真象,阻挠、抗拒统计监督检查机构和统计检查员进行监督检查的,对有关领导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四)对依法行使职权的统计检查人员或对举报统计违法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给予行政处分。

(五)城乡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违犯本条第(一)、(四)项规定的,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统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暂停营业或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有关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奖金和荣>称号的,由授予机关追回奖金、撤销其荣>称号,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按上述有关处罚规定从重处罚。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县以上统计部门提出处分意见,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或法定程序决定执行;给予经济处罚的,由县以上统计部门决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接到申请复议的行政机关应在十五日内作出裁决。不服上一级行政机关裁决的,可以在接到裁决通知书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期满不

申请复议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处罚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暂停营业、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不服的,可以按照《统计法》第二十五条 的规定,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罚款必须在收到罚款通知书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罚款收入由统计部门全额上交同级财政。

罚款凭证一律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发的《罚没收入凭证》。

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罚款应在预算外资金或包干经费中支付;对企业的罚款应从企业自有资金中支付;对个人的罚款不得由单位支付。

第十八条 统计监督检查机构和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坚持原则,不徇私情,并对检查结果负责。对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玩忽职守或侵犯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五篇:统计局领导班子分析检查阶段总结

根据县委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学习实践活动指导组的指导下,局党组按照实施方案的部署扎实推动全局学习实践活动分析检查阶段的有序进行。这一阶段牢固把握“坚持解放思想、突出实践特色、贯彻群众路线、正面教育为主”的原则,紧扣“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这一重点,围绕“为科学发展提供优质统计保障、为率先发展开发优质统计资源”实践载体,把科学发展观理论和统计工作实践结合起来,发现问题,寻找差距,分析原因,总结教训,明确整改思路,达到了预期目标。现将分析检查阶段工作总结如下:一、严格按照方案部署,切实贯彻全县学习实践活动工作会议精神

(一)领导重视,认真开展学习实践活动转段相关准备工作。5月20日下午,迅速召开党组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学习实践活动转段工作,切实贯彻落实全县学习实践活动工作会议精神,并对分析检查阶段活动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做了专题研究部署。

(二)全员参与,扎实开好本局学习实践活动转段会议。 5月21日下午 ,根据党组会议的部署,迅速召开了学习实践活动第一阶段工作总结暨第二阶段工作动员会议。会议回顾总结了我局学习调研阶段各项工作开展情况,全面动员部署了分析检查阶段相关工作,要求按照领导班子、普通党员、一般干部“三个层次”分别开好专题民主生活会、党员组织生活会和专题思想分析会,认真撰写好分析检查报告。

(三)行动迅速,及时印发本局学习实践活动分析检查阶段实施方案。 5月23日 ,我局以《xx统计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分析检查阶段实施方案》(xx党组[2009]13号)文件形式,对如何深入开展分析检查阶段工作做了具体部署,确保相关活动平稳有序进行。

二、集思广益,开好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和党员组织生活会

6月10日 上午和下午我局先后召开了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和党员组织生活会。这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旨在进一步查找领导班子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查找党性党风党纪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查找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差距,通过发扬民主,集思广益,议定形成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提出整改措施。

(一)精心组织,充分做好民主生活会准备。我局制定了工作计划,民主生活会前,在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与干部职工之间开展谈心活动,摸清和掌握思想动态。通过召开座谈会、民主恳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和网上征求意见等多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征求意见建议,为开好民主生活会做了充分铺垫。

(二)发扬民主,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在专题民主生活会上,统计局班子成员之间开展了开诚布公的批评和自我批评。党组书记xx带头发言,他紧紧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这一重点,紧扣“为科学发展提供优质统计保障、为率先发展开发优质统计资源”这一实践载体,认真总结了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开展以来的认识,系统全面梳理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存在的问题,实事求是地分析了存在问题的主客观原因,剖析了精神状态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能力水平与岗位要求,工作效能与工作责任等三个方面存在的差距和不足,并从思想上、学习上、工作上分析了原因。

(三)自我剖析,明确努力方向。在全体党员参加的组织生活会上,每位党员畅谈了学习实践科活动开展以来的心得体会,深刻分析了自身存在的问题,从各自的岗位出发提出了努力向,大多数党员还在网上作出公示。

三、深入剖析,认真撰写分析检查报告

分析检查报告在学习调研的基础上,回顾了十七大以来特别是近段时间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所取得的成效,对照科学发展观,结合统计工作实际,仔细查找问题,认真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在分析检查报告初步形成后广泛征求意见,进行反复修改,最终得以完善。

(一)实事求是查找问题。分析检查报告系统全面、实事求是地指出了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依法统计的氛围有待进一步营造;二是优质服务的水准有待进一步提升;三是统计工作的基础有待进一步加强;四是统计数据的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深入具体分析原因。针对查找到的问题,统计局领导班子经过细致认真地分析认为,出现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缺乏科学发展观认识上的全面性;二是缺乏统计事业上的开拓性;三是缺乏调查研究上的深入性;四是缺乏学习实践上的紧密性。

(三)研究制定整改措施。针对分析检查中查找出来的问题和原因,局党组提出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以“普法”、“执法”为先导,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统计。一是全面、深入组织实施统计“五五”普法教育;二是深入开展面向领导干部、企业法人代表和统计人员的统计法制宣传教育;三是开展从业资格培训和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四是继续加大统计执法稽查力度。

2、以服务经济发展为核心,认真搞好统计优质服务。一是增强服务的时效性;二是拓展服务的广度深度;三是增强服务的全面性。

3、以推进基础工作为抓手,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一是进一步增强镇(街)、部门统计力量,尤其需加强服务业统计力量;二是进一步完善服务业统计制度;三是进一步加强制度,保障数据质量。

4、以完善管理制度为基础,进一步加强机关学习氛围。进一步完善机关内部管理制度和内部考核办法,不断健全干部考核激励机制,规范机关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四、征求民意,广泛开展群众分析评议活动

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形成后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各种形式进行评议。评议着重从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深不深、查找的问题准不准、原因分析透不透、发展思路清不清、工作措施可行不可行等方面对分析检查报告进行评议。评议结果认为满意的达到81%,较满意的为15.6%,认为一般的占3.4%。在征求意见和民主测评过程中,我们把有利于改进统计工作为主导方向,要求全体党员干部充分发挥主观能动作用,结合个人思想和工作实际,找出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和工作方法并及时总结经验并加以改进,切实把分析检查工作引导到党员干部建言献策解决实际问题上来,引导到为今后工作明确思路和方向上来,引导到真正把思想和行动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各项要求上来。

五、突出实践特色,进一步推进整改落实阶段的各项准备工作

局党组把搞好分析检查阶段工作与做好当前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安排,协调推进。按照县委学习实践活动的总体要求和局党组制定的《xx统计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实施方案》要求,分析检查阶段的报告形成后,要出台和形成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和措施,保证学习活动的成效能够发挥到实处。在第三阶段,我们将重点作好以下工作:

一是继续加强学习。重点学习有关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论述、党的十七大报告、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县领导有关讲话精神。同时组织学习有关统计法规和制度。

二是制定整改落实方案。整改落实方案要以分析检查报告为依据,结合统计工作实际,注重可操作性,明确整改落实的目标、方式和时限要求,明确整改落实的具体措施和职责任务。整改落实方案制定后,采取适当方式公布,做出公开承诺;整改落实的情况及时通报,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

三是解决突出问题。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重点解决制约统计工作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和普遍的热点、难点问题,全面推进统计工作可持续发展。

总之,第二阶段分析检查阶段的各项工作进展比较顺利,通过学习,局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员干部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进一步深化,对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进统计各方面的工作形成了新的共识,一些影响统计发展的突出问题正在梳理并逐步得到解决。虽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但在下一步整改落实阶段中,我们将采取以上几点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真正将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学习活动转化为统计事业发展的强劲动力

第六篇:和静县统计局开展《统计法》执法检查自查报告

根据州统计局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统计法》检查工作的要求,我县于7月23日,根据州局要求对局内各统计专业安排了自查,从自查情况看:

1、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职权,依法能够正常履行。

2、统计数据质量情况:

GDp数据来源是根据各专业及各有关单位提供的数据进行核算的,我县GDp核算范围包括兵团数据和地方数据两部分。兵团数据来源是由农二师报州统计局,州局再反馈给我们县。地方数据来源,

一、二产业由各专业提供数据进行核算,三产由各单位如:金融、保险、交通运输、邮政、税务、财政及各行政事业单位提供财务决算表进行核算,数据来源真实可靠。

固定资产投资数据来源主要是按填报范围,我局专业统计与计划、城建、经贸、水利、交通等单位经常联系了解情况,按照工程施工进度由单位电话如实上报,不存在失真问题。

我县工业发展速度计算根据自设工业统计台帐,按企业上报的基层表,先算出每个企业的增加值率,再算出每个企业的增加值、总产值、销售产值,最后进行汇总。

目前用的是(90年不变价)计算工业发展速度,新的工业发展速度(价格指数缩减法)正在试用期。

我县目前使用的农村居民纯收入数据,是由县农经站根据各乡镇农经站上报的各乡镇农村居民纯收入,汇总出全县农村居民纯收入,数据来源是乡镇农经站根据各点调查户记帐方法取得的。

3、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

自2004年1—6月份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案一件,结案一件。

4、统计报表和统计数据管理情况:

我局目前使用的统计报表是由上级统计部门统一下发的统计报表,对部门统计报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我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统计数据的管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管理,实行专人负责,提供数据要有领导批准方可提供。

5、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情况:

目前我县专(兼)职统计人员150人,参加统计上岗培训(已有上岗证)人员137人,占全部统计人员的91.33%,全部报表单位都配备了专(兼)职统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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