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师校内培训制度

2022-07-19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在充满活力和日益开放的今天,越来越多的场合需要使用制度。制度是维护公平和公正的有效手段,也是我们工作的底线要求。什么样的制度是有效的?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学校教师校内培训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1篇:学校教师校内培训制度

实施校内教师申诉制度的思考

校内教师申诉制度是学校管理中一项专门性的权利救济制度。它是指教师对学校或校内其他成员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对学校的处理不服,向学校申诉理由,请求处理或重新处理,从而使教师的合法权益受到依法保护的一种制度。它在宪法赋予公民享有申诉权利的基础上,将教师的申诉权在学校管理中具体化、规范化。实施校内教师申诉制度,是学校主动维护教师合法权益、落实教师申诉权的一项具体措施。2003年7月,教育部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要求:“建立校内教师申诉渠道,依法公正、公平解决教师与学校的争议,维护教师合法权益。”2003年11月,教育部又将“建立和实行校内教师申诉制度”作为全国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的一条验收标准。在上述文件的推动下,很多学校都相继建立了校内教师申诉制度。

综观各校建立的校内教师申诉制度,有以下共同特点:

第一,界定了申诉范围。校内教师申诉制度的价值取向趋向于使教师与教育教学有关的权益和涉及教师切身利益的权利获得保护。主要包括《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在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和辞职退休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当教师认为上述权益受到学校及校内其他成员侵犯或对学校的处理不服时,都可以提出申诉。

第二,明确了申诉条件。根据《教师法》的规定,教师只要从主观上认为学校或校内其他成员侵犯其合法权益,或只要对学校的处理不服,就有权提出申诉,而不论侵权行为是否客观存在,或学校的处理是否不当。当然,教师也不能不顾客观事实滥用申诉权,否则会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成立了专门机构。各校为落实教师申诉制度,相应地成立了教师申诉委员会等组织机构。教师申诉委员会通过教代会选举产生,一般由学校党政工各机构代表和教师代表5~7人组成。教师申诉委员会作为学校管理机构专门受理教师的申诉。

第四,规定了申诉程序。教师申诉的程序由申诉的提出、受理和处理三个环节组成,并依次序进行。教师申诉委员会必须遵循行政程序的效率性原则,按规定时限受理、调查、处理教师申诉案件,保障处理结果的执行。当申诉人对教师申诉委员会的处理结果不服时,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政府主管部门再申诉。

第五,规范了申诉管理。确定教师申诉委员会的专门职能,避免了学校部门之间相互推诿、教师“申诉无门”的现象。参照《教师法》关于教师申诉的规定,教师申诉委员会要在接到教师申诉的三十日内,对申诉案件作出处理。为了保障教师申诉权的行使,还规定了妨碍教师申诉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这些措施确保了教师申诉制度的规范实施。

校内教师申诉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依法维护教师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特别是在实施教师全员聘任制后,学校与教师在人事任用、工资分配等方面的劳动争议增多的情况下,该制度的实施有效调节了学校劳动人事关系,推进了学校的依法治校进程。

实施校内教师申诉制度是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教师权利救济的主要途径。但由于法理不顺、制度缺失和实践障碍,导致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表现出一些问题。主要有:

一方面,校内教师申诉制度的建立缺乏法理支撑。校内教师申诉制度是当教师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一条有效的法律途径。建立校内教师申诉制度,其出发点是让教师合法权益在校内得到维护。但在校内建立申诉制度缺乏法理支撑。

首先,受理机构不符合《教师法》规定。《教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这一规定为教师申诉制度的确立提供了法律依据。显然,《教师法》规定的教师申诉受理机关是教育行政部门、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而校内教师申诉制度确定的教师申诉受理部门是由学校党政工各机构代表和教师代表等校内人员组成的教师申诉委员会,不属《教师法》规定的范围。

其次,校内教师申诉制度的法律性质不明。校内教师申诉制度是一种非诉讼性质的申诉,它旨在通过学校自身的力量使教师的合法权利得到保护。这一制度应该列入教师申诉制度的范畴。而《教师法》把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单列处理,混淆了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之间,使教师在遭遇侵权需要法律救助时,难以作出恰当的选择。

另一方面,校内教师申诉制度的实施存在制度缺失。《教师法》的颁布实施和确立教师申诉制度已有十余年。但时至今日,教师申诉制度尚未得到充分实施,有效的申诉秩序还未真正建立,其主要原因是教师申诉制度本身还不够完善。目前,我国教师申诉制度依然停留在原则性规定的层面上,没有在技术操作上建立起成熟的制度规范体系,也没有建立起专门的申诉处理机关。学校或行政机关在处理教师申诉案件时,因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和依据而经常出现较大的随意性。多数学校制定的校内教师申诉制度,对教师申诉案件的受理条件、处理程序和法律救济措施等方面都作出了简明规定,但规范的程序要求缺乏,已经成为校内教师申诉制度的重要瑕疵。例如缺少举证制度、调查制度、听证制度、回避制度、处理结果执行制度等程序制度。尤其是申诉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时说明理由程序的缺失和处理结果执行不到位的问题已经成为影响教师申诉制度实效性的主要问题。

第三方面,校内教师申诉制度的落实存在实践障碍。将建立校内教师申诉制度作为落实教师申诉权的措施,虽然打通了校内救济通道,但教师在申诉过程中,由于教师与学校之间实际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任用与被任用的不平等关系,使教师因得不到申诉制度内在力量的支持而处于被动和尴尬的地位。校内教师申诉制度中,教师申诉委员会的人员构成缺乏公信力,这就导致了学校党政(被申诉人)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现象的发生,使申诉处理的公正性缺乏监督保障。即便教师申诉委员会中有相当数量的教师代表,但在处理申诉案件时,教师代表往往有表达障碍,这就容易使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而动摇教师在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通过校内申诉制度获得有效救济的信心。上述情况的客观存在,影响了教师申诉的主动性。因此,部分教师宁愿使用信访或举报的方式反映问题,也不愿使用专门性权利救济的申诉权。

针对校内教师申诉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有必要对这一专门性的教师合法权利救济制度进行改进。笔者认为,教师合法权利的及时救济,亟待建立完善的教师维权体系。

第一,强化法制意识。学校要将普法工作纳入依法治校范畴,加强教师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培养,帮助教师树立权利法定的认识和依法维权的信心,改变教师依附学校的关系的传统观念,明确教师与学校之间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要使教师在合法权利遭受侵害时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且能从维护合法权利的途径中作出正确选择,使自身合法权益得到最有效的保护。

第二,突破制度瓶颈。要以《教师法》为基准,完善教师管理的“三个制度”,即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职务制度和教师聘任制度,相关部门和学校应尽快建立规范的教师聘任办法,为教师队伍的规范管理和教师合法权利的维护提供法律、法规和制度保障。要建立教师与学校的劳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劳动纠纷。制定全国性的教师申诉条例,兼顾教师申诉与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之间的关系,保留教师的诉讼权利,赋予教师申诉制度以法律效力。

第三,落实维权机构。成立学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取代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职能。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要吸收具有较强法律素养和德高望重的教师代表参加,以增强校内人事调解机构的公信力。在教育行政部门或政府主管部门建立教师申诉委员会,专门处理教师申诉案件。在当地法律服务部门设立教师申诉代理机构,为申诉人委托代理人进行代理申诉提供中介服务。

第四,完善监督机制。为保证教师申诉处理结果的公正、及时与合理,还必须建立完善的人事调解和教师申诉处理的监督机制。人事调解和教师申诉处理监督,可通过学校教代会的民主监督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外部监督实现,但应以外部监督为主。人事调解和教师申诉处理监督,要确保教师与学校及相关部门的地位平等,调解和处理程序合法;确保调解机构和申诉处理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使争议双方违规人员受到相应的责任追究。

(作者系四川省教育法制研究会理事、中共宜宾市翠屏区委宣传部副部长,四川宜宾,644000)

本栏责任编辑谢明辉

作者:黄耀学

第2篇:教师校内申诉制度

教师校内申诉制度以及申诉委员成立机构

教师校内申诉制度本着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建立完善的权益救济渠道,使教师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得到保障,形成良好的学校育人环境“制定本制度第一条申诉范围凡我校教师下列合法权益受到校内有关人员侵犯,可以提出校内申诉。

1.受聘工作,依法享有的劳动权。

2.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学科研,参加业务进修,接受教育的权利。

3.享有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和相关的福利。

4.参与校内管理的民主监督权,对学校重大决策事项的知情权和民主参与权。

5.教师依法享有的申诉权。

6.人身、财产和知识产权。

7.不服学校及其学校所属各个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第二条申诉的组织机构本会设置委员8人,并学校党政代表2人、教代会代表2人,教师代表3人、校外法律代表1人组成。

1、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二年,由校长提名,交教代会通过确定。

2、委员会主席由委员推选,主席为会议召集人。

3、委员会开会应有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开会;仲裁决议应有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不得委托代理。

4、教师申诉案有调查或实地了解的必要时,经委员会决议,委派委员三至五人成立”调查小组“。

第三条申诉程序1.申诉人凡提起申诉须向申诉委员会递交申诉书,并领取申诉表填写,申诉表须填写本人基本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事实、要求及理由和提出申诉的日期。

2.申诉委员会收到申诉书一周内进行审理,认为符合审理条件同意受理的,及时书面通知申诉人,同时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诉人;认为不符合审理条件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诉提起后,申诉教师就申诉案件向上级行政部门提起申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应立即通知委员会。委员会得知后,应立即中止对该案件的申诉评议,待诉讼终结后再行处理。

4.教师在自动撤回申诉或者接到委员会的正式处理后,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向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

第四条回避原则申诉委员会成员参与申诉案件的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须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第五条申诉的处理1.申诉委员会受理教师申诉后,应组织三人以上的工作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必要时召开听证会核实取证并作好笔录。对于情节复杂或重大申诉案件,申诉委员会应当召集申诉当事人双方公开进行申辩与对质活动(除涉及个人隐私外),须制作笔录,并交申诉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2.申诉委员会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并决定受理的三十天内,作出处理决定。

3.申诉委员会对受理的申诉案件,经过审理,可以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被申诉人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未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驳回申诉请求。

(2)被申诉人违反法律法规,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3)被申诉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通过学校行政办公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的行政处分;(4)被申诉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对申诉人造成人身或财产的损害的,根据民事法律的有关条款作出处理;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申诉委员会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由申诉委员会主任署名,并加盖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印章。

5.申诉委员会在处理申诉案件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自愿,可以主持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书,并由当事人签字。调解书与处理决定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处理决定书的送达申诉处理决定应送达申诉当事人,申诉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申诉处理决定书的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起申诉。申诉时应举附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书。逾期未提出申诉,申诉处理决定书即发生效力。

第七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制度由委员会拟稿,提交学校教代会通过,报请教育局核定后实施

第3篇:校内教师申诉制度

百尺河小学教师校内申诉制度

第一条 保障教师依法行使申诉的权利,维护教师合法权益,保障、监督学校及各个处室、年级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师,是指我校具有教师资格、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成立“教师申诉委员会”,专门受理教师的申诉。申诉委员会由学校党组织、校行政、校工会领导和教师代表5--7人组成。

第四条 教师(以下称申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一)认为在人事安排、职务聘任、教育科研、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

(二)不服学校及其各处室、年级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三)认为在病休、退休或者退职后未能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的。

(四)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教师应当享受的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 第五条 下列情况,教师不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一)认为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所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认为没有隶属关系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不是学校行为,而是其他教师、学生、社会人员等。 第六条 申诉方法和步骤

(一)填写申诉申请书。申诉申请书应写明以下内容:

1.申诉人基本情况; 2.被申诉人基本情况; 3.申诉请求; 4.事实与理由; 5.提出申诉的时间; 6.附有关证据材料。

(二)向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教师申诉原则上要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确实不能书面申请的,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受理申诉的人员应当当场记录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等。

(三)申诉处理

1.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接到申诉人的申诉申请书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果受理,则书面通知申诉人;如果不受理,则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2.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后,应当从决定受理的次日起30日内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并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当事人。

3.申诉人对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做出的不受理决定、处理决定书、书面回复等不服者,可以向学校申请复议,也可以向新华区教育局提请申诉。对区教育局的处理回复仍然不服者,可以按有关法定程序提请诉讼。

第七条 申诉处理决定之前,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申诉,接受和撤回申诉都要作好记载。

第八条 申诉人在自动撤回申诉或者接到受理申诉处理决定后,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诉。

第九条 任何部门、年级组和个人不得阻拦、压制教师依法进行申诉,不得对申诉人打击报复或者陷害。

第十条

申诉人应当依法据实提出申诉,不得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匿材料,不得制造假证诬陷他人。

第十一条 申诉人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应当澄清事实,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故意制造假证、诬陷他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申诉人向学校提出申诉,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校及其处室、年级做出的处理决定之日起1年内提出。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出申诉的,经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批准可以延长期限。如申诉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提出申诉,教师申诉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教师申诉委员会应当合法、公正、及时地处理申诉人的申诉,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经查证,对确实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及时给予澄清和纠正,给教师造成的损失要及时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 学校及各处室、年级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学校向受侵害的教师实行名誉恢复和经济补偿后,应当对有过错的相关责任人适当追偿。

第十五条 受理申诉的人员是被申诉人,或者受理申诉的人员本人及其近亲属与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与申诉事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申诉事项公正处理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诉人有权要求回避。回避决定由教师申诉委员会做出。

第十六条 受理申诉的人员,对申诉人依法提出的申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者故意拖延推诿,在规定期限内不做出申诉处理决定的,由学校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造成申诉人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在各处室工作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的申诉,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学校党政工联席会议。

百尺河小学教师校内申诉制度

第4篇:教师校内申诉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依法治校,依法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教育法律和《学校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凡本校在校教师认为下列合法权益受到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的,均可提出校内申诉。

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在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提出申诉。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是受理教师校内申诉的工作机构。 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由校长、各处主任和教师代表组成,成员为七人,主任委员由校级领导担任。

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校长室。 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主任委员负责向全体成员汇报有关工作,并听取成员意见。

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利用走访、谈心、意见箱等形式,与教师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教师的生活、工作情况,关注教师接受平等教育权利和履行义务以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与义务。

教师应当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三十日内向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提交申诉申请书。

申诉申请书写明申诉人的自然情况,被申诉人的简单情况,申诉的要求,申诉的理由,写明并附交有关的物证,书证或复印件等。

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在收到申诉申请书后,应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的条件进行审查,分别不不情况,做如下处理。

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予受理。

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可以答复申诉人不予受理。 对于申请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重新提交申请书。

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成员参与校内申诉案件的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与本案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决定受理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案件后,应当对申诉内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作出笔录。

对于情节复杂或重大申诉案件,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应当召集申诉当事人双方进行申辩与质证活动,须制作笔录,并交申诉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在处理申诉案件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自愿,可以主持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书,并由当事人签字,调解书与处理决定书具有同等效力。

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对受理的申诉案件,经过审理,可以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行为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适用法律学校章程正确、事实清楚,可以维持原处理结果。

管理行为存在着程序上的不足,决定被申诉人补正; 对于被申诉人不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所规定的职责的,决定限期改正。

管理行为的一部分适用法律、法规和章程错误,可以变更原处理结果或不适用部分。

管理行为所依据的内部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抵触的,可撤销其原处理决定。

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应当发出申诉处理决定书,由校教师申诉委员会主任署名,并加盖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印章。

申诉处理决定书应送达申诉当事人。申诉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效力。申诉当事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书不服的,可向原处理机关隶属的人民政府申诉复核。其申诉内容直接涉及人身权、财务权及其他属于行下复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成员应当本着公正、公平的原则,秉公办事,杜绝不正常的校内申诉处理方式,树立申诉委员会的良好形象。

此办法由本学校负责解释。

学生校内申诉制度

为全面实施依法治校,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教育法规和《学校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凡本校在校学生认为下列合法权益受到学校、学校工作人员和教师侵犯的,均可提出校内申诉。

认为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的权力受到侵犯的;

认为在学业成绩和品德上获得公正评价或在完成指定的学业后未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的;

认为其人身权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认为其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是受理学生校内审诉的工作机构。 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由学校领导、各处领导和教师、学生、家长代表组成,成员为七个,主任委员由学校领导担任; 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政教处。

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主任委员负责向全体成员汇报有关工作,并听取成员意见。

校内学生利用联系册、意见箱、学生来访接待日形式,与学生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身心健康情况,关注学生接受平等教育权利和履行义务以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它义务。

学生或其监护人应当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三十日内向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提交申诉申请书。

申诉申请书须写明申诉人的自然情况,被申诉人的简单情况,申诉的理由与事实,申诉的要求,提出申诉的日期。申诉申请书一式三份。 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在收到申诉申请书的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申诉申请书 副本须同时送达被申诉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申诉人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的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成员参与校内申诉案件的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与本案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决定受理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案件后,应当对申诉内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对于情节复杂或重大申诉案件,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召集申诉当事人双方进行申辩与质证活动(除涉及个人隐私外),须制作笔录,并交申诉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盖章。

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在处理申诉案件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自愿,可以主持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书,并由当事人签字,调解书与处理决定书具有同等效力。

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对受理申诉案件,经过审理,以此如下处理决定。

被申诉人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未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驳回申诉请求;

被申诉人不履行法律法规或学校章程所规定的职责,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被申诉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章程,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的行政处分;对申诉造成财产、人身损害,情节轻微的,由学校进行调解处理;违反民法的,可以提出民事诉讼,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应当发出申诉处理决定书,由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署名,并加盖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印章。

申诉处理决定书应送达申诉当事人,申诉当事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申诉处理决定书的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的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起申诉。逾期未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申诉处理决定书即发生效力。

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成员应当本着公正、公平的原则,秉公办事,杜绝不正常的校内申诉处理方式,树立申诉委员会的良好形象。

此办法由学校负责解释。

第5篇: 青年教师校内岗位培训心得体会

作为一名工作两年的青年教师,虽然在进行教学工作之前参加了河北省教委主办的高等学校青年教师岗前培训,系统的学习了一些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方面的知识,但通过这两年来的教学实践感到岗前培训学到的那些教育理论知识过于理论化缺乏可操作性,在教学活动中如同暗夜行路只能自己边摸索边实践,感觉力气花了不少,但教学效果并不太理想,因此我迫切需要得到经验丰富的老教师的指点以便我有针对性的提高自己的教学基本功,同时总结出一种适合自己且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

恰逢此时,教务处为了帮助我们青年教师提高教学水平举办了这次青年教师校内岗位培训。在培训中教务处针对青年教师在教学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组织了三次专题讲座: ×××老师主讲的《以修身为本做好新时期的教学工作》,×××主讲的《如何讲好第一堂课》 。

先第一步要写好教案,这里面要注意要对教学对象定位,是给什么样的人讲课,不同的授课对象要有不同的层次和深度。同时要尽量多的占有素材,写教案时要备有多种教材,教案不是教材的翻版,每一个概念和公式要从多种教科书中选择适合学生的教法,研究利用何种讲法学生更明白,理解得更透彻。教案不能多年一贯制,要认识到即使是讲同一门课,每次重复对教师来说都是专业知识、学业上的挑战,力求每次教学对知识要有更深入的认识,内容上则应该不断地追求更新、更前沿,以这样的态度写好每一次的教案都是对自己专业知识的一种检验和提高,不仅是对教学工作对于科研工作也是非常有好处的。

其次,在写好教案的同时,每堂课之前还要做好上课的准备,比如对第二天要讲的内容,要预先对内容进行安排,列出提纲。对于青年教师来说,因为教学经验不够导致对教学的控制能力不强,因此最好能够在每次课前,自己试讲一下。

再次,要重视辅导和答疑工作,在上一门课之前有条件的话最好能给老教师先担任一两次辅导工作,这样可以把本门课的内容进行系统的复习同时可以吸收老教师的教学经验。不要因为学生在答疑时可能会提出一些稀奇古怪的问题,就对答疑充满畏惧感,世界上没有一个人是无所不知的,一时回答不出学生的问题没有什么可耻的,这反倒可以促进自己对知识的查遗补缺和深化理解,甚至有可能帮助你在该领域作出创新。

2 讲课时注意的一些事项。讲台如舞台,做好讲课前的准备就好比一个演员在表演之前背熟吃透了课本,但能否取得较好的舞台效果,还要取决于演员的表演技巧和临场发挥,教师讲课如同演员表演一样,讲课的方法技巧以及教师的临场发挥都决定了教学效果。

首先,要给学生以良好的第一印象,要求教师有良好的教风,作为教师要更加严格遵守教学的各项规章制度,不能迟到早退更不能旷课,教学时间变革应该及时通知学生,仪容和穿着应端庄大方。

其次,教师可能并不是天才的表演家,但应该是专业知识传授方面天才的演说家。许多老教师的教学经验,充分地证明了这一点。他们的课之所以吸引人,不仅在于功底深,知识扎实,更在于他们具有突出的口头表达能力,具有很高的说话艺术。当然对于青年教师来说,在说话艺术上可能还达不到老教师的高度对此也不要泄气,我们应该在今后的教学过程中,以这种严格的标准要求自己。说话不仅要求做到条理分明,生动、流畅、准确,而且要求做到严谨、缜密,同时在声音上则尽可能声情并茂,生动活泼。

再次,板书就像舞台的布景,是讲课的重要辅助工具。一笔清秀漂亮的粉笔字,整齐美观的布局都能给学生以美好的印象,更有利于吸引学生的注意力。上面的标准虽然我们青年教师大多还达不到,但它应该是我们努力的方向。

最后,其他一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第6篇:职业学校校内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评定方案

铜陵智通职业技术学校专业(学科)带头人、

骨干教师评选方案(试行)

为建立健全我校教师培养激励机制,根据《2013-2017年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和《关于印发《铜陵智通职业技术学2013-2014学年工作计划》的通知》(智职„2013‟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校教师队伍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一、评选目的

构建我校教师培养新模式,培养一批师德高尚、业务精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专业(学科)配套的专业(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并通过他们的引领、示范和指导,提高我校教师的整体素质,提高职业教育质量,推进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二、评选比例

按照我校专业教师数的20%、40%的比例分别评选“专业(学科)带头人”、“双师型骨干教师”,各专业评定人数不得高于该比例,管理人员不占用专业教师指标。

三、评选范围和对象

从事一线教学工作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四、评选条件

专业(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必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评定技师以上职业资格、从事职业教育2年以上、热爱职业教育、思想政治素质高,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崇高的职业

道德和奉献精神,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同时要具备以下条件中4项:

(一)专业(学科)带头人

1.具有校讲师及以上职称;专业教师同时具有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

2.担任过班主任或管理工作。班主任或管理工作得到学校表彰或两年内月度考核均为“优秀”等级。

3.参加教师专业技能竞赛、“三优”评选等大赛获市级一等或省级三等及以上奖励;或指导教师和学生参加技能竞赛、科技创新等大赛获省级二等及以上奖励;或对口高考成绩平均分为90分以上(满分100计算)。

4.能胜任本专业3门以上课程教学。本人从事的职业教育教学工作获得过学校及以上表彰或奖励。

5.培养新教师业绩突出。参加校新老教师“帮扶结对”活动,并得到学校表彰,被评为“优秀”等级。

6.近2年来,在省级及以上刊物上发表过教育教学论文2篇;或在市级刊物上发表过教育教学论文3篇;或在校级刊物上发表过教育教学论文4篇;

7.近2年来,在学校专业建设和课程改革实验中发挥骨干带头作用,在专业建设方面提交建设性意见并采用,或实施 “高效课堂”课程改革方面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开展“高效课堂”公

开课不少于8节;或主持市级及以上课题研究,有本人撰写的研究计划,取得阶段性成果;或参与省级及以上重大课题研究。

8.近2年来,在学校德育教育中,效果明显,得到学生和教师的一致好评,主持不同主题德育讲座6节。

(二) 骨干教师

1.具有校助理一级讲师职称,专业课教师同时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业资格。

2.担任过班主任或管理工作,本人班主任或管理工作得到学校表彰或两年内月度考核有80%为“优秀”等级。

3.参加教师专业技能竞赛、“三优”评选等大赛获市级三等奖及以上,校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或指导学生参加技能竞赛、科技创新等大赛获市级一等奖、省级三等及以上奖励;或对口高考成绩平均分为85分以上(满分100计算)。

4.能胜任本专业2门以上课程教学。本人或从事的职业教育教学工作获得过校级以上表彰或奖励。

5.培养新教师业绩突出。参加校新老教师“帮扶结对”活动,并得到学校表彰,被评定为“良好”等级。

6.在省级及以上刊物上发表过教育教学论文1篇;或在市级刊物上发表过教育教学论文2篇;或在校级刊物上发表过教育教学论文3篇。

7.在学校专业建设和课改实验中发挥骨干作用,参与并实施“高效课堂”课程,开展“高效课堂”公开课不少于4节,并

取得一定成果;或参与市级及以上课题研究,并有本人撰写的研究计划和阶段性总结。

8.在学校德育教育中,效果明显,得到学生和教师的一致好评,主持不同主题德育讲座4节。

五、评选办法

以教研组为单位,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坚持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评选原则;有关条件均为2年内业绩,每年评选一次。

1.申报推荐。教师对照评选条件自愿申报,并在教研组会议上进行个人业绩陈述,教研组进行评选、推荐。

2.校级认定。学校成立“校专业(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评审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对教研组推荐人员按照不高于1︰1的比例确定“专业(学科)带头人、双师型骨干教师”入围人选,经综合评审确定初选人员,在全校公示一周,若无异议,将给予认定。

六、待遇与管理

被评定为校级专业(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的,学校发给聘任证书,聘期2年,2年后重新组织认定;对被评定为校级及以上专业(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的,其任职期间,履行岗位职责,学校根据薪酬方案每月给予相应津贴。

县级及以上专业(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申报,必须为校级专业(学科)带头人、双师型骨干教师。

七、组织领导

1.成立“学校专业(学科)带头人等评审推荐领导小组”,坚持评选标准,遵循评选原则,执行规定程序,确保评选工作顺利进行。

2.在评选过程中,凡涉及聘期、论文发表、获奖时间等,均以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发文日期为准。凡在申报工作中弄虚作假,提供假学历、假证明、假材料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参评资格,且下一届不得申报参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各教研组要广泛宣传评定工作的有关政策,要通过评选校级专业(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激发和调动全体教师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推动全校教育教学工作又好又快、健康协调发展。

第7篇:易县教师进修学校教师培训制度

教师培训制度

一、培训目标

1、每个教师必须不断更新教育观念,更新自己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

2、进一步发展每个教师的个性特长,培育每个教师的教育、教学个性,力求每个教师创造出自己的教育教学风格和特色。

3、掌握最前沿的现代教育技术,提高课堂教学效益。

4、提高每个教师对教育教学专题的研究探索能力,提高每个教师的科研水平。

5、在培训中建立健全本校的校本培训制度,使校本培训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系列化。

二、 管理与考核

1、学校建立教师培训发展绩效认定小组,负责对教师的培训发展情况(中期培训监管和培训发展结果认定)作评估考核。

2、每个教师学年初要制订个人进修计划,每学期结束要认真写好学习体会或经验总结,并报学校行政和教导处备案。

3、每个教师严格按照自己的培训发展计划选择最适合的形式参加学习培训,不断提高自己的师德修养和业务素养,提高自己的知识水平,完善调整自己的能力结构。(中师以下学历的青年教师必须参加学历进修,对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学习班,必须服从学校安排,认真参加学习,做好笔记,学校组织检查、交流。)

4、每期末,学校将对集中培训的内容进行测试,教师人人必须参考。学校教师培训发展绩效认定小组将根据测试成绩对教师的培训发展结果作出认定,认定结果将作为该教师评优、晋级、评职等的重要依据。

5、教师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参加集体学习和各教研组组织的听课、评课、集体备课、业务讲座等活动,必须遵守纪律,聚精会神,做好学习记录,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席,因病、因事不能参加学习的要提前履行请假手续。学习时不看与学习无关的书报,不做与学习无关的事,学习时间要关闭手机和呼机,不得会客。

6、外出学习的教师必须精心做好笔记,认真整理材料,回到学校要作评细汇报并进行汇报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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