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独立学院法律教育论文

2022-04-28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摘要:高校二级学院发展是高等教育领域改革的重要因素之一,二级学院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学院办学自主权的行使。分析了当前高校在改革和发展上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学院发展需掌握的几种办学自主权以及学院行使办学自主权所必须依赖的学院内部保障机制。下面小编整理了一些《高校独立学院法律教育论文 (精选3篇)》的相关内容,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高校独立学院法律教育论文 篇1:

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下二级学院权力运行机制探索

摘要:权力失衡使高校二级学院权力运行机制陷入困境,影响了学院内部治理效能,影响了职业技能型人才的培养。权力平衡是形成有效的内部治理结构和权力运行机制的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是在二级学院领导体制和权力运行机制历史演变中形成的,也是二级学院权力平衡运行的重要制度保障。

关键词: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二级学院;权力失衡;权力制衡;权力运行机制;职业技能型人才

当前,高素质职业技能型人才越来越成为我国现代化事业发展紧缺的热门人才。二级学院是高校各类人才培养的基础,健全和完善的二级学院内部治理结构和权力运行机制是培养高素质职业技能型人才的保证。不断探索和推进各类高校二级学院内部治理体制机制改革,平衡二级学院内部治理结构和权力运行机制,对于形成科学有效的管理体制机制,推动各类教育事业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是在二级学院领导体制和权力运行机制的历史演变中形成的,也是建立有机平衡的二级学院纵横权力格局和权力运行机制的长效制度之策。

权力失衡:二级学院权力运行之困境

(一)横向权力运行机制失衡

党组织权力、行政权力、学术权力和民主监督权力构成完整的高校二级学院内部治理权力结构和权力运行机制;但实际的权力运行中,却存在四大权力运行机制的失衡现象,比如党组织权力不能充分发挥、行政权力泛化、学术权力弱化、民主监督权力虚化等现象,导致高校二级学院内部治理效能不佳。

党组织权力不能充分发挥 为加强和改进党对高校的领导,加强和改进高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高校基层党组织建设意见)等文件对高校基层党组织的职责、工作任务、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等作了明确的规定。但从贯彻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过程看,仍存在的党政关系不顺、“以政代党”、“以党代政”、党组织被边缘化等问题。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未能认真贯彻有关政策法规,未能从体制上理顺党政关系。

行政权力泛化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高校内部长期存在行政化管理体制,等级文化和科层制管理模式深深影响着大学内部治理文化,“官本位”思想较重,行政权力泛化,利用行政权力获取不当的学术资源的现象时有发生,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关系失衡、矛盾突出,严重影响了高校二级学院内部治理效能。

学术权力弱化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国家规划纲要)阐明:“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教授在教学、学术研究和学校管理中的作用”。而从实际情况看,学术权力在高校治理中的作用仍有待加强。一是部分高校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细则、规则或办法等具体制度设计中,对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以及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等方面鲜有明确详细的表述,有的也仅是原则性地重申;二是部分高校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存在党政联席会议越俎代庖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工作,二级学院学术自由和学术探索受到行政手段不同程度的干扰,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会等学术权力作用不能有效发挥的问题。

民主监督权力虚化 《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高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要研究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他们依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在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高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意见)也规定,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但部分高校二级学院在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过程中,却存在党政联席会议包揽或代替教代会、工会等群团组织工作,大事小情均由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教代会、工会等群团组织民主监督管理作用无法充分发挥的问题。

(二)纵向权力运行机制失衡

校院两级权力运行机制失衡 随着高校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二级学院逐渐成为高校资源配置和落实学校中心任务的重心,但实际的权力配置仍主要集中在学校一级,致使二级学院权责利不能有机统一,极大地影响了高校二级学院内部治理效能。随着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管理重心下移已逐渐成为各高校内部治理改革的主题。但从实际情况看,学校向学院一级下放较多的权力是事务权,而较少下放人、财、物等权力。尽管二级学院是高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高校中心任务的基本落实单位,但实际上二级学院并没有相应的自主决策管理权,影响了二级学院科学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级学院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关系当前仍未理顺 我国高校二级学院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运行机制不顺、失衡的一个突出原因就是权力主体不清、职责不明。

权力平衡:二级学院权力运行脱困之策

纳什利益平衡理论提出,利益博弈中试图使自己利益最大化而使对方利益最小化的行为会打破利益平衡,只有考虑双方或多方利益,达到利益平衡,才能实现“共赢”,反之则“共输”。

高校二级学院内部存在纵横交错的利益格局,若能达到利益平衡,则二级学院就能形成有效的内部治理结构和权力运行机制。

(一)横向权力运行机制之平衡

有效发挥党组织作用 《高校基层党组织建设意见》等文件对高校基层党组织的职责、工作任务、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等作了明确的规定。我们要按照相关政策法规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正确发挥党组织“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和政治核心作用,促进二级学院内部治理结构和权力运行机制的平衡。

去行政化改革 伴随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不断深化,高校去行政化已成为高校教育改革和内部治理结构改革的必然趋势。高校“去行政化”的本质,不是要摒弃高校的行政管理,而是要去掉“官本位化”的行政管理,行符合教育之道和学问之道的高校管理,是以学术、学者和学生为本的管理,还高校管理本貌的管理。高校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如高校的“车之两轮,鸟之双翼”,不可或缺。高校二级学院去行政化的目标是适应中国国情和时代要求,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院制度,优化高校二级学院内部治理结构和机制,处理好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关系。

加强学术组织建设 学术组织是学术权力的载体,推进高校内部治理改革,必须进一步强化学术组织职能,充分发挥学术组织在学术研究、科研评价、学科建设、教育教学等方面的作用。例如,建立健全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教授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各类学术组织,制定和完善大学章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学术自由,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

发挥教代会等组织的作用 民主监督管理权力是高校广大教职员工依照国家政策法规制度及有关规定,对高校相关事务实行民主参与、监督和管理的有效形式和途径。高校二级学院教代会、工会、学代会等群团组织是实现民主监督管理作用的有效载体,必须充分发挥其作用。

(二)纵向权力运行机制之平衡

合理配置校院两级管理权力,尽可能达到责权利相一致 从高校权力构成层次上分析,一般分校部权力、院系权力两个层级。校院两级管理权力平衡治理改革的方向是学校将本应归属院系的权力下放给院系自主行使,顺应高校办学规模不断扩大,管理和资源配置重心下移的趋势,扩大院系在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管理活动中的自主管理权限,调动院系加强管理、谋求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这一过程中,不仅应将事务性权力下放给院系,而且还应将人员聘任、经费管理、资源分配等实质性权力按权责利相一致的原则划分给二级学院。

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相对分立制衡 理顺我国高校二级学院事实存在的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不平衡、不协调境况的关键之策,是建立相对分立制衡的权力运行机制。一是要明确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的权力主体,合理界定党委会、党政联席会、教授委员会、教代会等权力主体的职责权限范围。二是健全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协调制衡机制。二级学院党委会、党政联席会、教授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教代会等权力主体既要权责明确、相对分立,又要协调配合、相互制衡,共同形成有机统一的二级学院权力运行机制。

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二级学院权力平衡运行制度之保障

通过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将二级学院权力平衡运行机制制度化予以保障,无疑是二级学院建立健全有效的纵横权力格局和权力运行机制的长效之策。

通过总结我国高校二级学院领导体制、权力结构和权力运行机制演变的历史经验,我们发现一条规律:当正确发挥党组织作用的时候,高校二级学院教育事业就健康发展;反之,则党的高校教育事业就会受挫。随着高校办学规模的扩大和内部治理结构的改革,高校管理重心下移,二级学院逐渐成为高校管理和资源配置的中心,二级学院党组织作用愈发重要。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是在我国高校二级学院领导体制、权力结构和权力运行机制的历史演变进程中逐步形成和确立的,符合高校二级学院领导体制、权力结构和权力运行机制的实际,是高校二级学院领导体制、权力结构和权力运行机制演变的必然选择和结果。

发挥党组织作用,应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语境下,进一步优化二级学院纵横权力格局和权力运行机制的路径。一是建立健全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平衡党组织权力、行政权力、学术权力和民主监督权力。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是二级学院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分工合作和共同负责的原则,讨论决定重要事项的基本制度,既保证了党政集体领导、共同负责,又保证了分工协作、各司其职,有效地理顺和平衡了党政权力关系。在涉及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学术事项时,党政联席会议召开前,应征询二级学院学术组织,如教授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学术机构的意见,必要时,学术组织负责人或代表列席党政联席会议。党政联席会议所议事项涉及教职工、学生等群团组织利益时,会前也应征询二级学院教代会、工会、学团等组织的意见,必要时,群团组织负责人或代表列席党政联席会议。二是建立健全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平衡校院权力,理顺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运行机制。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事项要严格依据《高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制度规定,同时注意与大学章程等校内制度相衔接,合理配置校院两级管理权限,确保二级学院责权利的有机统一,确保二级学院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的平衡协调、有序运行,实现决策科学、执行有力、监督有效的二级学院内部治理效果。

参考文献:

[1]顾南宁,于瑾,杨大方.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下高校院(系)权力配置的探索[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3(5).

[2]范丽娟.大部制改革与高校内部权力结构的优化[J].中国轻工教育,2013(4).

[3]程刚,王贺元.和谐校园建设中高校党组织作用的分析:基于现代大学制度的视角[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1).

[4]杨学义.高校管理干部队伍素质构建[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13(8).

[5]张天华.高校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演变与内涵分析[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13(3).

(责任编辑:张维佳)

作者:黄学锋 郑小伟

高校独立学院法律教育论文 篇2:

高校二级学院办学自主权探析

摘要:高校二级学院发展是高等教育领域改革的重要因素之一,二级学院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学院办学自主权的行使。分析了当前高校在改革和发展上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学院发展需掌握的几种办学自主权以及学院行使办学自主权所必须依赖的学院内部保障机制。

关键词:二级学院;办学自主权;自我约束机制

高校二级学院作为高校的基层办学单位,处在高校人才培养的前沿,直接影响人才培养的质量。因此,对高校来说,形成特有的办学理念和风格一部分原因依赖于如何合理定位二级学院的办学理念。这就要求要提高学校的战略管理和宏观调控能力,扩大二级学院办学自主权,使学院能独力自主地在发展中充分发挥办学活力和办学积极性,提高大学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很多高校都在进行校院管理体制改革,但由于高校传统观念影响甚深,存在制度执行不力问题,学院层面缺失自我管理能力。学校推行的管理体制改革虽然施行,但是不够合理和科学,也没有真正落实下去。同时学校在实行学院制后,学院的工作范围扩大、事务性工作增多、任务相比以前更加繁重,但是学院在科研、人事、办学等方面仍没有太多的自主权和决定权,学校是放责不放权。虽然工作重心下移,但权力下移不足。学校管得过细、职能部门管得太死,学院处于不断应付具体任务的地位,被动地执行学校下达的工作,可以说,学院基本上还无法真正享有办学自主权。学院当前的主要问题是要突破现行的考试招生、专业设置、教师聘任、经费使用、考核评价等制度的约束,在学校整体宏观调控下自主决定学院的教学、科研和管理活动等。如果没有必要的办学资源自主权,无法充分激发学院的办学活力和办学积极性。

从学院发展来看,高校二级学院的发展需掌握自主招生权、自主理财权、自主聘任权、自主分配权等。二级学院作为相对独立的办学实体,处在教学、科研等工作的前沿,要能更加准确地把握这几者权力的支配,使学院在发展上能拥有更大的活动空间和工作自由度。

二、二级学院办学自主权分析

1.自主招生权

学生生源是学院发展的基础。当前的招生制度,我国高校的招生制度都是统一操作的,二级学院作为高校的基层组织,学院是没有招生自主权的。学院制订招生计划,报学校招生办统一进行招生。但是最终的招生计划仍然需要招生办来核定,存在核减或增加学院的招生名额。

实现高校二级学院的自主办学,重要的一点就是学生选择权,也就是自主招生权。自主招生权使学院拥有改革学生入学的选拔方式,利于学院改革自主招生的内涵。比如在国家统一考试的基础上,每年可以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招生名额选拔具有良好基础的学生进行培养。二级学院具备了学生选择权后可以自主选拔适合专业发展和市场需求的人才,更利于学院学科、专业人才培养的具体要求。当前教育部在全国15所高校进行的“试点学院”改革,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学院的自主招生权。这样,学院既可以根据自己的办学特色招收有特殊才能的学生,又可以促进中小学的素质教育。

2.自主理财权

以某高校为例,其下属的二级学院在财务管理上,至2010年底止实行的一直都是院长“一支笔”,存在财务上的不透明性;同时学校的经费拨款没有根据不同学科、专业培养成本确定,也没有根据绩效来确定,造成经费配置的不合理。如教学经费和实习经费也都是按生均来划拨,业务经费按教师数量划拨,对各专业的发展是不利的。

自主理财权是学院权力构成的基础。所谓理财权指学院拥有相对独立的经济权,可以自主管理学院内的科研经费、社会服务所得收入、学生收费等经济收入。自主理财是学院权力构成中的基础,对二级学院来说,理财不仅仅是用财也应是聚财,这就直接体现在学院在科研、社会服务所得的能力上。同时,自主理财也意味着在国家政策和学校财务制度允许的前提下,学院也可以在薪酬设计、津贴分配等方面拥有一定的自主权。通过自主理财,学院成为理财的主体,学院可以最大限度地对经费进行自主管理和分配,避免不合理的支出,进一步减少浪费;可以增强学院扩大规模、组织结构的办学主动性。

3.自主聘任权

在师资队伍管理上,学校并没有把人事权下放给学院,无论学院大小、事务是否繁忙,学校限制了学院的人事编制,因此部分学院存在工作量大而人员少的现象;而一些学院却人浮于事。学院因无法享有对教职工的自主聘任,也导致无法对教职工进行公正的考核和评价,导致学院内薪酬体系不合理、定位缺失,教师的精力和兴趣难以集中到教学与科研中来,极易形成人心涣散、教师的惰性增加等。

自主聘任权指在学校核定的机构和人员编制范围内,学院根据自身的发展目标,有权自主设岗、聘任人员。这样可以确保学院人事权的相对独立性,学院清楚自身发展需要的人员,因此能独立、科学地设置聘用和考核标准,解决人员的聘任问题,在学院内部建立起保证教职工工作积极性和教学质量的长效机制。学院享有自主聘任权后,一定程度上可以杜绝教师职务的终身制,使师资队伍成为一个开放系统,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实行固定编制和流动人员相结合的模式,强化教职工的竞争意识,使他们能加强自身能力素质,提升自己的专业化水平,更好地为人才培养服务。

4.自主分配权

由于缺乏成熟和有效的方法与必要的理论研究、技术指导,新组建的高校二级学院在传统的大而全的管理模式影响下,过分追求学院内部自我资源的大而全和竞争,因而缺乏合作精神,造成科研、教学资源的重复建设、重复设置与无效配置,从而较容易引发校内资源重复建设和低水平运转。

自主分配权是指学院依据发展和学科、专业建设需要,在学校给定的教育资源下合理调配学院的教学、行政、科研等物力资源,建立优质资源的共享机制。在学院制管理模式下,二级学院可以更直观地把握,对资源配置的管理更加要有规范性和导向性,使各学科、专业间的资源得到平衡和合理使用,使学院学科间的资源能交叉渗透和综合。

三、学院的自我约束机制

办学自主权强调的是“自主”,但自主并不意味着自由。学院享有一定的办学自主权后并不意味着学院可以盲目盲干、随心所欲,搞所谓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学院的发展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学校的宏观指导和监督;要弘扬学术民主,贯彻民主集中,要充分发挥学院二级教代会的作用,履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职责,使权力的运行与民主监督相互制约。因此,在学院内部建立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也是学院办学自主权有效实施的关键性保障。

自我约束就是有意识地控制自己,有原则地对待事务,有效地控制不良思想、欲望、感情、言语、行为。对学院来说,所谓自我约束机制是学院在一定程度上掌握了自身运行和发展的约束条件,将外部约束条件转化为自主办学、自主发展的内在根据,达成约束客体与主体的统一,从而自动调节自我发展并使之保持适度的作用。学院行使自主权后需承担应付的责任,学院的自我约束机制是使学院掌握自身运行和发展的约束条件,自动调节,使学院的发展保持适度,确保各项权力的正常运行。

参考文献:

[1]杨建国.在秩序与自主之间——大学运行对政府的制度性依赖与自主发展路径[J].北京教育(高教版),2005,(5).

[2]常彦.论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实施及其监督和约束机制[J].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10,12(6):92-95.

[3]宣勇.自主理财:学院制实体化运作的权力基础[J].华东经济管理,

2001,15(5):151-153.

[4]朱爱琴.高等学校自我约束机制的思考[J].华东交通大学学报,2007,

(24):7-9.

(责任编辑:王祝萍)

作者:黄陈跃

高校独立学院法律教育论文 篇3:

我国技师学院法律保障若干问题研究

摘要:在市场经济和高等教育大众化条件下,现行技师学院法律制度存在法律位阶低、高等教育属性法律规定不明确、行政管理体制不畅、现有教师职称评定制度不利于师资队伍建设、办学经费无明确法律保障、无平等高招权和毕业生无大专以上学历等方面问题。基于此,应制定和修改完善有关技师学院的法律法规。

关键词:技师学院;法律保障;问题;建议

中国日渐成为世界制造业大国,急需大批高级技能人才,而作为培养高技能人才的技师学院,自上世纪末建立以来,历经十多年的发展,仍存在许多尚待解决的问题。笔者试图从法律制度的视角来探究我国公办技师学院(以下所说技师学院同此)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没有充分的法律保障是当前急需解决的课题。

我国技师学院现行法律存在的若干问题

(一)现行法律位阶低

在一国之内同一法域之中,法律体系呈现出纵横交错的特征。在单一制的国家结构中,为了维持法律体系的内在统一,不但各种法律部门在横向上要相互衔接,而且各种法律渊源在纵向上要保持协调。从法的效力上看,一切法律渊源都具有法的形式效力,该效力本身并不存在差异;但是,不同渊源的法律规范却存在等级。所谓法律位阶,是指每一部规范性法律文本在法律体系中的纵向等级。下位阶的法律必须服从上位阶的法律,所有的法律必须服从最高位阶的法。在我国,按照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立法体制,法律位阶共分六级,它们从高到低依次是:根本法律、基本法律、普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技师学院属职业教育范畴,从其法律渊源来分析,我国职业教育法律主要包括:(1)《宪法》第19条规定:“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在这里,职业教育被确立为我国五种教育形式之一,为最高法律依据。(2)我国现行教育基本法《教育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及企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3)我国职业教育单行法主要是《职业教育法》,以及《高等教育法》第68条关于“本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从上可见,位阶在普通法律以上的法律规范对“技师学院”并无明确的条文体现。从现有的法律渊源来看,在条文中体现出“技师学院”的法律主要都是以“意见”、“通知”、“标准”形式出现的政策性规定、部门或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主要有:2006年6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指出培养高级技能人才要“充分发挥高等职业院校和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的培训基地作用”;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关于推动高级技校技师学院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有关问题的意见》、《关于规范技师学院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和各省、市、自治区各自下发的《技师学院设置标准》。

由于技师学院有关法律位阶低,规范性、权威性不足,导致法律实施的较大差异性和随意性,使发展技师学院的政策及规章得不到实质性的充分落实。

(二)高等教育属性不明

技师学院的高等教育属性问题目前在学术界和教育行政部门均未有明确定论,在法律层面上也没有权威的定性。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认定其为高等职业教育,《关于推动高级技校技师学院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有关问题的意见》、《关于规范技师学院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技师学院是高等职业教育的组成部分”。有些省市的人民政府在有关设置技师学院的实施意见和标准中,也贯彻了这一定性。但也有些省市并没有明确,如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举办技师学院实施意见的通知》就只是认为“技师学院是以培养高级技师、技师、预备技师、高级技工为主要目标的高技能人才教育培训机构”。因此,技师学院的教育属性在法律上是定性不明、不统一的,或者说权威性不足,社会认可度低。

(三)技师学院毕业生学历不明确

如前所述,技师学院的高等教育属性没有权威性法律的明确认可,其毕业生的学历、身份等也出现一系列的问题。以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定性为准,但却不能颁发高等教育学历文凭,只能颁发中等职业教育毕业文凭,或学历等级性质不明的技师学院毕业证书。一些重视技师学院的省市也只是让技师学院毕业生享受高校毕业生的部分待遇,如江苏省规定技师学院毕业生“可比照本企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待遇签订协议”。由于管理主体不一,使技师学院毕业生出现无大专学历、由于其工人身份而不能参加公务员考试等一系列待遇问题,导致技师学院在竞争中处于劣势,集中表现在社会认同度低、招生难、招生成本高等。

(四)行政领导管理体制不利于技师学院的发展

根据我国《职业教育法》第11条对职业学校的主管部门所作出的规定:职业学校的主管部门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同时规定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学校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这就从法律上明确了职业学校的多头管理体制,影响了对职业学校的统筹决策和管理以及资源的有效整合,加上利益格局的形成,使得各主管部门沟通不畅、教育与就业衔接不良,甚至出现互相设置障碍,不利于职业学校的发展。管理体制上的“两张皮”,造成了高技能人才培养上的培养目标不明、政策各自为政、资源画地为牢、待遇参差不齐、宣传口径不一等等尴尬局面,极大地制约着高技能人才的培养。

(五)无平等的高招权

按照有关文件,技师学院生源主要有四类:(1)企业在职职工。(2)学校与企业共同制定技师人才需求计划和技师人才培养方案,通过招收高中毕业生或者职业院校的高级工毕业生,进行“订单式”培养。(3)技师学院自行招收高中毕业生或者职业院校的高级工毕业生。(4)中高级职业院校指导教师。

从培养技师质量的角度考虑,上述生源的排序应该是理想的。但容易获得生源的排序是:高中毕业生或者职业院校的高级工毕业生;校企“订单式”培养的学生;企业在职职工;中高级职业院校指导教师。随着高中扩招,高中毕业生每年数量越来越多,而本科院校资源有限,加之国家人才需求结构的要求,高中毕业生进入高职院校的数量会增多。因此,招收高中毕业生是技师学院生源的重要渠道。但是,技师学院在高等教育消费市场却没有市场准入资格。

(六)现有职称制度不利于师资队伍建设

市场条件下的高职教育竞争关键是人才——教师队伍的竞争,只有建设好良好的师资队伍,才能为技师学院的发展提供强大的人才支持。职称评定制度是建设师资队伍的重要的规范性保障,教师职称的评定是一项直接影响教师权益的行为。而我国技师学院教师职称制度,仍是套用技工学校系列教师职称评定制度,可评助讲、讲师、高级讲师(副高)。技校教师的职称评定标准和办法,不利于培养技师学院的高水平师资,挫伤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使得技师学院骨干专业教师,尤其是“双师型”教师流失严重,而流失的去向极大部分是能够评高级职称和待遇更好的职业技术学院,这种状况极大地影响了技师学院的师资队伍建设。

(七)办学经费法律保障不力

技师学院作为高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的主要不同点在于重视技术,重视实训实习教学,也意味着教学设施设备建设投入大,教学成本高。但实际办学经费在法律保障上难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指出:“强化市(地)级人民政府在统筹职业教育发展方面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职业教育经费投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用于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财政性经费应当逐步增大,确保公办职业学校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动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有关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要争取财政部门的支持,落实相关工作经费。积极协调物价部门,落实职业院校可按照高技能人才实际培养成本收取培训费用的相关规定。”各省市关于举办技师学院的意见是“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生均经费不低于当地普通高等学校标准”。这些规定都是原则性的,难于落实。尤其是在经济落后地区,很多技师学院经费紧张,设施设备条件较差,很难满足教学的需要。

完善我国技师学院法律保障的建议

政府是教育体系的构建者,教育公平的维护者,教育投入的保障者。要解决上述体制性障碍和法律缺陷,进一步发挥技师学院培养高技能人才的优势,为技师学院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维护教育公平,我们就必须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重新建构技师学院法律保障体系。完善和架构技师学院的法律制度,应以确保其生源和教学质量为核心。就学校而言,学生是任何学校存在的根本理由,教学质量是学校的生命线。没有充足的生源和质量保障,学校就无法生存和发展,也无法造就国家急需的一大批高技能人才。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修改完善现行法律,从法律上明确技师学院的高等教育属性,解决技师学院毕业生的学历问题,从根本上提升技师学院的法律地位

从现有法律规定来分析,我国《高等教育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结合我国技师学院的生源来看,技师学院高级班的生源大部分来自于高中或中专(技)毕业生,其中很多学生的高考成绩已达高职院校的录取分数线,有的甚至达到二本以上录取线,有的还是“回炉”的大学毕业生,生源质量并不比高职差,符合该法条的要求,属于高等教育的范围。因此,毕业后不能获得大专以上学历是不公平的,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从技师学院的设置标准来看,各省市技师学院的设置标准与教育部高职高专设置标准基本相当(见附表)。其实,在实践操作能力培养上,前者比后者更有优势。因此,职业技术学院和技师学院都是高等职业教育的市场主体。

从实践发展趋势来分析,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已实践了“本科+技师”的高等教育办学新模式,许多技师学院也与大学联合开办本科或专科学历教育。特别是现在大学生毕业后“回炉”上技校和技师学院已成为一种现象、一股热潮。这些足以说明技师学院的“技师+大专以上学历”培养模式在实践上是可行的,是大势所趋。

综上,在修改或制定新的教育法律法规时,应明确技师学院的高等教育属性,解决技师学院毕业生的大专以上学历问题,才能增强技师学院的吸引力,从而提高技师学院生源的素质,促进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也可营造一个公平的高等职业教育竞争市场,从而最终促进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建议:(1)修改《高等教育法》第68条关于“本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为“本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技师学院和成人高等学校”。在制定《高等职业教育法》时,或在新制定《学校法》时明确规定:“本法所称高等职业学校是指高等专科学校、职业技术学院和技师学院。”(2)在修订或制定相关法律时明确规定:“高等职业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3)在制定《学校法》或修改相关法律时规定:依据技师学院不同的生源特点颁发不同的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对经过高招入学考试统一录取的高中毕业生和其他职业院校毕业且具有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学生,毕业时学业与操行合格的,颁发大专以上学历毕业证书和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对企业代培的颁发结业证书和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等等(见表1)。

(二)修改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厘清技师学院的领导管理体制

根据我国《职业教育法》第十一条对职业学校的主管部门所作出的规定:职业学校的主管部门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同时规定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学校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这样就从法律上明确了职业学校的多头管理体制。因此,应修改该法条为“职业学校的主管部门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三)修改高等教育招生相关法规,把技师学院纳入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范围,给予其普通高等教育的招生录取权

招生录取行为的本质是行政许可权的应用。目前,我国各类高等教育的入学考试均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各高校的高等教育招生录取权也必须由教育部首先确认其资格才能拥有。在高等职业教育进入市场化、大众化的今天,生源是一所学校存在的必要条件,也是一种市场稀缺资源。资源的稀缺就意味着市场竞争,而市场竞争意味着社会资源按照市场优胜劣汰的客观法则配置,而不是依从权力命令的人定分配,学校有公平获得政府分配的各类教育资源的权利,其中自然包括获得生源的权利。只要是同类的学校,就应不受任何限制地获得平等的招生权利。

从教育消费者的角度来看,教育信息公开是实现受教育权利的重要保证,获取教育信息是公民的权利,只有公平地向学生提供各类高等院校的信息,才能保证学生的学习选择权得以充分实现。

从教育信息的特性来看,教育信息具有公共性。教育行政部门是接受公众的委托行使公共权力,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所产生和掌握的教育信息是基于公权而产生的,因此,教育信息也是一种公共物品,公众是信息的主人。这些信息自然包括招生信息。因此,教育行政部门应在高招信息发布的相关媒介上发布技师学院的招生信息,把技师学院纳入高招目录就理所当然。

从学校自身发展来看,只有把各类高等职业院校置于公平的竞争环境中,才有利于各类高等院校不断改善绩效、在公平竞争中发展。因此,技师学院作为高等教育市场主体之一,也应纳入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范围,给予其普通高等教育的招生录取权。

(四)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技师学院的办学经费

高等职业教育办学成本较高,是普通高等教育的1.64倍。因此,只有保证其办学经费,才能确保其教学质量。目前,我国许多技师学院财政政策拨款仅有“人头费”,没有专项事业费、基本建设费,更没有既定的国家经费调拨,导致许多技师学院教学设施设备较差或数量不足,因教师待遇差而流失不少骨干教师,尤其是“双师型”骨干教师。因此,有必要从法律上保证技师学院基本建设经费和办学经费。公办技师学院的经费应列入省(市)级财政预算,其人员编制由省(市)编委直接下达。政府要将技师学院的经费列入预算(教育附加费要有适当比例拨付给技师学院),并随国民生产总值的提高而增长。技师学院生均标准要高于普通高校,并区分不同的专业、工种成本构成制定标准。

(五)制定技师学院教师职称评定制度,提高教师待遇

教师职称评定制度涉及教师的待遇,具有导向性作用。我国技师学院教师属于从事高等职业教育的知识工作者,他们的劳动是能够创造价值的复杂脑力劳动(“双师型”教师还必须具有高超的技能),这种劳动是艰辛的、繁重的、高强度和超负荷的,而其工资待遇却普遍低于高等职业院校教师,致使教师流失严重,影响了技师学院的教学质量。因此,必须制定技师学院系列职称评定制度,应增加高级职称,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教师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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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甫良(1966—),男,江西南康人,硕士,赣州技师学院高级讲师,研究方向为教育法学与职业教育管理。

作者:王甫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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