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道德下金融法学论文

2022-04-22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摘要:改革开放40年来,受金融业客观性质的影响,金融监管中的道德风险时有发生,尤其是金融业在网络技术的驱动下,这一问题的隐蔽性更强,如何加强金融监管,确保道德风险的最小化是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本文从我国金融监管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入手,通过分析其产生的根源,提出了加强金融监管,规避道德风险的对策。下面是小编精心推荐的《金融道德下金融法学论文 (精选3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金融道德下金融法学论文 篇1: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风险控制体系的金融法学分析

【摘要】本文以金融法学的视角,着重论述了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风险控制体系目前存在的法律漏洞,继而以善良管理人理念,全面风险控制理念以及有效的风险控制和评价理念出发全面地论述商业银行中间业务风险控制中的金融法治理念。

【关键词】中间业务;金融法治;金融创新;金融监管

商业银行自诞生以来,风险便与之形影不离,特别是现代商业银行业务市场化程度高,同业竞争激烈,更加剧了商业银行的生存环境。随着混业经营模式逐渐成为主流,我国的商业银行也在逐渐尝试这种趋势。然而全球金融一体化程度高,各种大型跨国财团在实现其全球化战略中将各种商业利益捆绑在一起,一旦区域性经济出现危机,由此引发的蝴蝶效应难免会将危机传递给无辜经济实体,而蒙难者首当其冲的就是商业银行。

一、商业银行风险及其管理

商业银行作为金融组织,与一般工商业企业的不同之处就在于,在经营中其自有资本比重低,客户的存款和其他借入资金是商业银行维持经营的主要来源,客户存款和借入资金流又与各种不确定的经济情势相关联,所以商业银行可以说正是在靠承担各种风险而盈利。不过,随着商业银行从早期的货币兑换中介向现代银行的迈进,商业银行面临的风险已由过去简单的借贷风险衍生出了操作风险、信用风险等等,可以说风险已贯穿于商业银行金融业务的各个环节。因此商业银行若没有良好的风险管理体制进行有效预防和控制极可能演变成金融行业内的系统性风险,这通常也是世界金融危机发端的开始。所以,风险管理越来越受到银行家们的重视①。我国的传统银行业务在经历了数十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比较规范的管理体制,但是中间业务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风险管理机制不健全,法律、法规漏洞多,亟须引入科学的风险管理理念予以引导和规范。

二、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风险控制体系的法律漏洞分析

(一)中间业务风险控制的金融法治意识淡薄

金融法治理念作为引导金融业的法律理念,是树立金融业风险管理理念的重要指向标,也是商业银行构建风险管理体系的制度前提。同样,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风险管理也应当是以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为基础构建和运营。但是现有的金融规章不能完全满足中间业务风险管理的快速发展的需要,银监会仅在2004年出台了一部有关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办法,即《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单就这部规章而言,法律层级低,缺乏操作性和针对性,以商业银行业务分类而进行风险控制的规定十分笼统和模糊,也没有体现出当前全球金融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维护金融安全理念的进步性变革。之后虽然有《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颁布,但是指引的性质是没有任何法律责任的规定,所以几乎谈不上具有约束力和强制力。法律制度中有关风险管理内容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金融业工作者风险控制意识淡薄,漠视金融法治的现状。这一方面深刻约束了金融创新的发展,另一方面为金融业系统性风险累积埋下了隐患。此外,应当注意的是当前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监管者综合监管的模式在全球金融业中逐渐推行,这极大的发掘了金融创新的潜力。而在我国,金融法律基本原则中依然奉行分业监管模式,分业监管模式根据金融业各个领域的行业性质和特点,分别制定法律、法规,实施监管,保证了金融监管有的放矢,自改革开放之后为保障我国的金融事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随着中国的金融市场逐步与国际接轨,分业监管模式使目前许多银行内部的风险管理仍然停留于条块管理的“部门银行”模式。风险部门重叠交叉,风险信息不畅通都是分业监管理念下的痼疾。实践中,商业银行通过金融衍生工具完全有绕开内部风险控制体制的壁垒进入监管盲区,实现业务的扩展经营,而这直接导致了在内外部竞争环境都很激烈金融行业,为了满足赢利的本性,商业银行的内部风险管理的机制也渐成摆设②。因此当前我国的金融风险控制理念事实上已不能适应金融全球化条件下商业银行激烈竞争的需要。

(二)金融法有关中间业务风险管理的监督机制落后

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是我国金融法的重要原则,也是重要的使命。金融风险类型复杂,连锁效应强,一旦出现金融危机,不仅会影响到金融行业自身的运营,还会波及到有关国计民生的各行各业,更严重的情势下,甚至会危及国家的社会经济安全。我国向来重视金融监管对金融风险的防范,但是目前的主要问题是在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快速发展的今天,由于法律的滞后性,有关中间业务的风险控制的评价体制和监管机制相对落后,已经不能适应目前金融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银监局于2004年陆续颁布了《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评级体系(暂行)》以及《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为中间业务融入整个商业银行的风险控制评价体系之中提供了基础,但是规范的内容由于缺乏一定的技术性和专业性而很难适用在实际操作中。例如,《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评级体系(暂行)》可以说对商业银行建立各项风险控制制度和应用各项风险指标有了比较具体的量化规定,不过可惜的是缺乏对商业银行进行实时监测和监管人员问责机制方面的规定,还缺乏向市场定期披露风险控制监管信息的规定,缺乏外部监督,难以保证最终评价结果的真实性而为权力寻租留下了余地。就《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而言,对商业银行如何建立以及运行风险内控机制有着比较详尽规定,但其第七章有关罚则的内容则太显轻薄,既缺乏严格的罚金规则又缺乏具体的应用标准,因此整部试行办法的守法成本较低,难免會流于一只空文,使得商业银行的风险合规体制水平比较初级,仅仅成为一种应付监管的形式。

其次,有关商业银行风险控制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例如,《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指引》《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等等法律文件对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规定的条款过少,而且大部分都属于原则性的规定。这方面的法律性文件由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法律层级较低,对商业银行的约束力有限③。其次,在已颁布的有关风险合规的法律法规中,相关规则内容也相对杂乱,不同的风险制度设计之间有机联系少,并且互相冲突,缺少系统性和整合性,实际应用的效果也比较低。2006年江苏省著名的阪神事件就凸现出我国商业银行缺乏有效的法律安全引导和法制监管,风险控制机制失灵的尴尬处境。

三、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风险控制机制的金融法治理念

(一)理念的基点:善良管理人

善良管理人在法学领域是一个既熟悉又新鲜的概念,这是因为过去之前这一概念就不为学界陌生,破产法中始终关注着管理人的善良管理义务、公司法的精神要义中也体现并倡导董事的善良管理责任,现在当谈到道德风险的时候,人们又会不由自主的联系到2008年次贷危机后受尽斥责的银行家们的角色。于是,金融法中有关善良管理人的讨论也成为了热点。毫无疑问,在过去二十年间,银行业经历了深远的文化变革。这一文化变革是与信贷供给从有限到充足的形势转变相伴的。因此,银行的角色从信贷的配给者转变为信贷的营销人员。然后伴随着信贷体系的这一转变,其中的商业文化却忽略了一项基本原则,即银行最根本的只能是管理他人的财产。有关善良管理人的历史可以溯源至罗马法中的“善良家父”,作为一个概念它最早出现于大陆私法法学之中,主要是指有义务管理他人财产及事物的人(通常是有相当知识经验的人)能在通常地位和情况下应当达到与托管者本人相当的注意义务。而就管理人是否尽到善良管理的标准笔者认为主要有三种:第一、管理人在履行管理职责时其所展现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从其知识、经验来判断,已经无法达到比此更高的程度。第二、特别情势出现致使管理人无法履行管理职责时,在任何可能的情形下根据正常经验是否将管理的事物交付给可靠的第三人。第三、特别情势出现致使管理人无法履行职责时,也不能善良地交付给第三人时,根据正常知识、经验是否采取了一切必要的可以补救的措施。

而有关善良管理人注意标准的标准,在传统私法体系中又分三种,即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同一注意义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之所以将善良管理人制度引入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风险控制体系,是与中间业务的特点是分不开的。在中间业务市场中,商业银行作为中间业务的创造者,通过向金融消费者或投资者营销各种金融理财产品获取利润;通过向金融消费者或投资者提供各种金融理财服务获取佣金和费用。金融理财产品往往以各种投资理财工具的形式呈现,商业银行通过运用客户资金进行战略投资为客户实现高于银行利息的资产增值。金融服务则是利用商业银行在管理、技术等方面的便利和优势,代理客户管理资产并收取佣金。这就使得将个人资金托付给商业银行的客户最终的回报率很大程度决定于商业银行职员的专业技能和道德水平。市场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可以通过设定一定的行业准入标准,并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和定期考核予以保证,而道德水平的高低则无法量化。

从美国次贷危机的根源来看,很多学者认为是人性所致,是人性对利益的贪婪让管理人违背了善良管理之心,不负责地放贷给缺乏还款能力人。因此,在次贷危机之后,金融监管机构开始重视商业银行从业人员所负的注意义务,而在此之前,有关善良管理人的应运主要停留在私法领域④。金融机构及其负责人全面适用“善良管理人”,已经成为目前全球金融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有人认为应当将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善良管理的注意义务由“一般审慎”转变为“特别审慎”。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在我国的发展可以说处于起步的初级阶段,树立善良管理人的理念对于我国增强我国商业银行的社会责任,提高金融从业人员的服务意识,防范金融风险都有很重要的意义⑤。严格的监管和惩罚在传统的金融法治理念中一直扮演着主要角色,但是严格的事中监管和事后救济仍然难以有效控制人类不计后果,不负责任的逐利本性,而事实上,事前的法律教育和法律引导占用的社会成本远低于前者,效果却优异很多。

(二)理念的核心:全面的风险控制

作为国际银行业竞争规则和国际惯例的新巴塞尔协议自2001年颁布以来,其全面风险控制的理念便被视为了金融业创新的重要成果。全面风险控制的理念与全球银行业综合经营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繁盛的大背景息息相关,因为这种趋势实际上增加了监管的难度,而传统的风险控制体系无法适应金融业的巨大变化。全面的风险控制理念要求在金融市场的各个方面都建立有效和独立的风险控制体系,特别强调有效的银行内部审计和法律合规体系的构建。由于金融风险一旦爆发,往往会呈现出连锁反应的效果,全面的风险控制理念要求对风险的控制寓于银行管理的全程之中,将风险尽量抑制在各行行业,甚至各个环节内消化,降低金融风险的外部性。这就要求商业银行在制度创新方面能够实现各个领域、各个部门、各环节的风险监控,建立统一、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全面风险控制的理念提出了无疑是目前为止对商业银行最严格的风险控制机制,但它也不是十全十美的,全面的风险控制难免会附加高昂成本。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繁荣如前文所述是金融自由化所致,它的品种大多与金融衍生产品有关。中间业务品种十分丰富,满足了金融市场不同客户的个性需要。不过,这也导致许多中间产品的运作机理十分专业和复杂。当前,我国商业银行推出的某些中间产品就包含有保险、基金、储蓄等业务功能,普通民众难以理解其运作原理,而面对合同书上密密麻麻的格式条款也只能采取被动接受的态度。有关信用卡违约导致的不良信贷之诉,有关代理结算业务引起的法律纠纷近几年已屡见不鲜,各种风险和危机已现端倪。由此可见,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亟需树立全面的风险控制的金融法治理念。通过金融法的创新构建中间业务风险控制体制,使中间产品在研发、营销、运营和后期服务等各个环节设定监测指标、实现全面的风险监控。同时,通过立法提高投资者准入门槛,防止商业银行将信用级别低、风险高的中间衍生产品投入市场。

(三)理念的关键:有效的风险评价及控制机制

徒法不足以自行,只有法的理念应用于实践中,能够在现实社会中切实引导各种社会行为才能显示出它的意义。全面的风险控制理念是金融监管者孜孜以求的科学的风险管理体制,从理论层面不断提升着监管者和金融机构对金融风险的认识和防范风险的意识。而构建合理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风险评价控制制度,是它能真正被商业银行广泛采纳,践行金融法治理念的关键。

商业银行建立对中间业务的风险评价控制体系,首先要通过立法对银行内部治理结构和各项风险指标予以确认和规范。由于金融机构本身偏好金融自由,金融行业又具有自发寻求金融创新的本能。因此为了鼓励银行风险评价控制体制的自律创新,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相结合的方式以适应当前市场开放条件下中间业务市场不断变化和快速发展的需要,以免容易滞后的僵硬的法律规范限制了自由竞争环境下金融创新的热情。

其次,建立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风险评价控制制度需要将外部评价监督和内部评价控制相结合。监管者承担者对银行风险进行外部评价监管的职能,通过对业务流程的全面评价以及风险结果评价以警示商业银行升级风险控制体系,提高抵御非系统性风险的能力。2008年法国政府通过实时监测,在发现交易异常后,通过特别调查组对法国兴业银行的调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向兴业银行发出了风险控制系统的漏洞警示信息,同时向社会公开了有关相关事实,将风险化解于未然。风险的内部评价控制体制要求实现业务全流程的风险控制⑥,实现风险信息的交流畅通,打破传统的“条块分割”的风险控制体制的局限,还要求商业银行实现科学的法人治理,比如设立独立的风险合规部门、审计部门并直接对董事会和股东会负责⑦。

最后,有效的风险评价和控制机制还需要通过立法提高银行董事、高管以及交易人员守法成本,强化其法律责任。一方面可以借鉴国外的金融监管法律对上述金融从业者设定严格责任和严厉的罚金制度,另一方面不妨通过强制性规范要求商業银行将高管的责任作为公司章程的必须内容。此外,有关金融高管高薪的形成机制也应当引起一定的关注。

注 释:

①高晋康,唐清利.金融全球化条件下中国金融安全的法律保障—商业银行运行中的法律漏洞及其弥补[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②焦海涛.银行暴利的法律控制:放松管制而非反垄断[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02).

③丁俊峰,蓝美静.中国商业银行国际化:机遇,挑战与战略[J].农村金融研究,2013(02).

④徐超.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危机监管制度:历史与未来方向[J].经济问题,2013(07).

⑤王兰军.关于组建中国金融法院的思考[J].上海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04).

⑥王留根.层次分析法在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中的应用[J].财会通讯,2009(02).

⑦王琪.浅议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法律防范[J].经济研究导刊,2010(29).

作者:王浩

金融道德下金融法学论文 篇2:

金融监管中道德风险规避问题探析

摘要:改革开放40年来,受金融业客观性质的影响,金融监管中的道德风险时有发生,尤其是金融业在网络技术的驱动下,这一问题的隐蔽性更强,如何加强金融监管,确保道德风险的最小化是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本文从我国金融监管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入手,通过分析其产生的根源,提出了加强金融监管,规避道德风险的对策。

关键词:金融监管;道德风险;规避风险

一、金融监管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

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不完善,导致了金融业中道德风险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金融市场的秩序,主要表现于以下几点:

1.金融交易公平性缺失

金融市场的本质,是金融资源实施交换行为的重要平台,同时也担负着金融资源再分配的重任,但金融市场却往往存在较为普遍的不平等性。比如银行业的个别从业者因责任感缺失而导致有极大发展潜质的企业因无法获得贷款而耽误发展,有悖于金融交易市场活动公平性的要求。再如证券业,也容易利用内部资源而对股市予以操纵而从中获利,导致内部人炒股问题难以禁止,凸显出金融交易活动公平性缺失的问题。

2.监管主体失职渎职

首先,金融从业人员不敬业,进而道德责任感缺失,消极、携带履职。比如信贷部门员工选择性办理贷款业务,没有业绩的工作不做,或者部分从业人员对工作予以应付,需要严格谨慎审核的材料却并不严格把关;其次,难以遵守金融业对应岗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为了一己私利而无视集体利益。比如为追求利益最大化而使得各项决策具有盲目性和激进性,导致投资者的利益遭受不同程度的严重损失;第三,即应当履行的职能拒不履职,比如管理者对内部存在的一些违背职业道德乱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导致恶性循环愈演愈烈。

3.腐败现象不断发生

在我国金融行业快速发展过程中,从业人员的受贿,证券内幕交易、挪用公款、融资信息欺诈、寻租等各类型腐败问题频繁发生,这些金融腐败问题通常涉案金额较大,拥有很强的作案专业性和隐蔽性,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和社会负面影响,在立案查处方面也存在较大困难。

4.评级机构监管不力

评级机构是我国金融市场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的重要职能部门之一,而我国的评级机构建立和起步较晚,针对性的评级法律法规不健全,立法滞后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评级监管的难度,在我国金融市场监管存在严重道德风险问题的一个重要表现就在于评级机构的监管不力,出现评级机构内部人员行贿、滥用私权等问题。此外,由于行业协会的建立和发展始終落后于金融市场的整体发展,也进一步导致了评级机构监管缺失。

二、金融监管中道德风险产生的根源

1.制度因素导致机制薄弱

机制的薄弱会衍生出道德隐患。一方面,从业人员很多时候需承受多方面利益冲击,比如利用敏感信息为己为人谋取利益或者为了吃回扣而帮助客户骗取保险金等;另一方面,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有各种需要完成的硬性要求,比如存款指标、不良贷款控制率等。在巨大的工作压力下一些人员为了稳住工作不惜一切手段招揽存款或理财,违规逐利行为显然有悖于职业道德风险控制。

2.主观意识导致道德意识淡薄

金融监管中的道德风险直接受制于主观意识,即相关主体的道德意识淡薄。对于一个金融监管人员来说,所处地位所拥有的权力决定了能够更便利地掌管更多他人的钱财,加之金融业的经营本质即以信用体系为基础,对于每一位从业者都具有相应的道德责任意识要求,一旦从业人员的道德责任意识缺失,那么在风险出现时,从业人员会有更高的概率违背道德原则。

3.监管因素导致行业局限性明显

目前我国金融业的监管模式依然以行政手段为主,尽管相对来说执行力相对较高,但缺陷和不足也尤为明显。每一起重大金融案例的发生,金融监管的短板明显体现于事前控制缺位、事中监管不足,事后弥补成为常态,体现于哪里出现问题,就在哪里入手解决问题,被动性极其明显。再者行业自律组织监管也没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它更多地承担着政府协助管理角色,组织独立性远远不够。加之此类组织“官办”性质严重,也限制了该组织作用的发挥。

4.环境因素导致行业风气不正

环境对金融监管中道德风险的重要影响作用不容忽视,一方面,金融监管从业主体在日常工作中往往与大量现金相伴,这种外部诱惑力可想而知,相比之下,道德风险却是隐性的,尤其是在金融监管道德风险门槛过低时,不道德行为的发生日益频繁;另一方面,行业热度与规模张力在不断放大,一些人认为不道德行为并不会对金融系统造成多大的影响,也助长了不道德行为的发生,使金融监管与相关人员道德风险概率大大提升。

三、规避金融监管道德风险的对策

1.培养道德情感,强化法律约束

一方面,对从业人员实施必要的道德情感培养,加大道德教育力度,不断对从业者施以外在刺激,积极开展批评和鼓励教育,依托于正面典型全面刺激从业者的道德情感敏感度,进而提高对自己行为的约束有效性,从而增强道德意识,降低道德风险概率;另一反面,加快从业人员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完善,提高职业道德违法成本,对于所出现的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均需要给予严格约束与打击,将金融监管职业道德准则根植于从业人员意识当中,保证一切金融工作开展的合理性、合法性与合规性。

2.完善金融监管制度体系,健全长效正向激励机制

金融监管道德风险的生成,不外乎短期利益巨大诱惑所导致。道德缺失因短期收益大于长期利益,就会成为从业者违背道德的驱动力。因此要想有效降低金融监管中的道德风险,必须重视对监管主体长效激励机制的构建,以促使从业者能够始终以长远眼光看待未来利益。薪酬激励机制的完善无疑是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打破原有薪酬激励办法,不断尝试创新中长期激励机制,比如纳入企业年金、股权激励,及加大对高管薪酬审查制度,在机构内部构建民主氛围,提高金融监管部门从业人员满意度,都可能更好地降低道德风险。

3.强化自律组织监督功能,拓展外部监管职能范围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自律组织依然依附政府,独立性不强,难以对金融监管主体起到有效地约束作用,也不可能与政府一样具有对行业系统性风险的防范职能,所以构建政府与自律组织之间的相互监管模式,弥补彼此短板,才能兼顾两个主体各自职能的最大化。此外,由于信息量的限制,对于道德风险的防范只能是事后补救,因此需要针对此方面问题对各类金融交易活动实施动态监管,并根据实际情况顺应金融业发展态势逐步扩大监管范围。同时,监管主体基于自身对社会的责任,细化其责任机制,提升监督效力,也能为道德风险的防控起到有效的保障作用。

4.改善社会道德环境,促进金融监管机构企业文化建设

社会道德环境对于金融监管道德风险的防范作用不容忽视,这就需要政府担负起相应的职能,督促金融业与宣传媒体全面加强法治意识建设,提高整个金融业从业人员道德素养,发挥公共权力在金融监管领域中的震慑作用。此外,在金融監管机构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构建以人为本的文化环境风气和良好的诚信文化氛围,加强内部的诚信管理,以及长效心理疏导机制的建立,使从业人员能以积极乐观心态开展工作,也会有效降低道德风险的发生。

结语:就目前而言,对金融监管中道德风险研究角度各有不同,有的侧重于经济层面、有的侧重于公共管理层面,也有的侧重于金融层面。倾向于前二者居多,而立足于金融专业视角寻找金融监管中化解道德风险的对策显得更为重要。金融从业人员作为金融监管实施的主体,道德风险主要的制造者,只有最大化降低他们的道德风险,才能确保金融监管水平不断提升,研究它也更具有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 阳建勋. 公司治理与金融监管互动中的银行股东道德风险规制[J]. 现代法学. 2018.40(04):122-135.

[2] 万魏.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及监管问题研究[J]. 西南金融. 2018(06):9-17.

[3] 于海静,康灿华. 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特殊性与监管研究[J]. 中国经贸导刊(理论版). 2017(35):43-47.

作者简介:

史冬梅,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金融专业教学和研究工作。

马伊莎,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本科。

作者:史冬梅 马伊莎

金融道德下金融法学论文 篇3:

《金融法》课程教学改革的探索

金融业是经营金融产品的特殊行业,是联结国民经济各方面的纽带,在现代经济中处于核心地位。作为金融专业的学生,适当学习了解金融法规,既有利于加深对自身专业知识的理解,同时对今后所从事的金融行业相关工作也有一个指导借鉴作用。然而在当前的金融法教学中,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诸如教材内容的限制、理论和实践的不同步、教学方式未能发挥出最优的教学效果、学生的学习兴趣未能完全激发等等。针对以上问题,笔者首先分析了《金融法》课程教学的现状,接着从教学内容的取舍和教学方法的选择两个方面对金融法课程的改革提出了建议,最后,总结了金融法学习的重要性和金融专业学生金融法的目的。

经济的全球化,使得金融业在国家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日益上升,也使公司法与金融法成为各国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作为金融专业而非法学专业的学生,适当学习了解金融法规,既有利于加深对自身专业知识的理解,同时对今后所从事的金融行业相关工作有一个指导借鉴作用。金融业是一个以规则运行为特征的特殊产业。实践证明,经过相应法律训练的人更能适应该行业的竞争与生存,因此,已经具备金融专业知识背景的人员,如实现与法律专业知识的复合,则优势更为凸显。《金融法》课程作为法学和金融业的交叉课程,对于教师和学生都提出了新的要求。然而,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因为缺乏实际的工作经验,对于一些法条的理解只停留在字面意思,使得学习难免枯燥。学习兴趣及积极性也随之降低。因此,笔者认为,目前金融法教学无论从形式还是内容上,都应当作出相应的变革,以真正实现课程理论和实践的统一,同时使学生对金融法的学习有实质性的提升。

金融法教学的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是国家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总称。在金融法总称下面,可以将有关金融监管与金融交易关系的法律分为银行法、证券法、期货法、票据法、保险法、外汇管理法等具体类别。目前国内的大部分金融法教材内容的编排也是按照这一法律体系来编排的。这样的教材编排方式使得学生在学习初期就被要求记忆枯燥的法条和金融法的基本原则,而对于金融法在实际金融业务中的灵活运用,则了解相对较少。以笔者从教十余年的经验而言,若是能及早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既能让学生有热情投入课堂的学习,同时也能让他们在课后能自觉学习相关知识,拓展知识面,从而能真正实现学有所得。

金融法授课内容的改革建议

根据金融专业学生特点有侧重选择适合的授课内容。《金融法》作为法学专业和金融专业都会开设的一门专业课,既有法学的特点,又有金融专业的特点。然而因为不同专业学生的专业背景不同,便决定了金融法的授课内容应当有所侧重。金融专业的学生和法学专业的学生不同之处在于,金融专业的学生在其他专业课中,对于金融专业业务已有习得,但对于法律条文和相关案例却仍是一知半解。因此,在教学过程中,针对金融专业的学生,教师可以淡化金融业务规范及具体的操作流程,而需要强调的则是与金融相关的法律基础理论和法律制度,并补充相关的案例。例如笔者在讲授《保险法》一章的时候,由于学生已经在开设的《保险学概论》这一专业课中,了解了保险的业务范围、业务流程等内容,所以在授课过程中,针对“索赔、理赔、代位求偿”等专业业务方面的内容给予了淡化,而重点强调的是现行保险法律制度的具体规定并深入分析了限定业务范围内的法律程序和法律意义。同时,通过补充代位求偿方面的案例进一步说明了人身保险和财产险的区别,加深学生对于这两种常见险种的认识。

选择适合案例,充实金融法教材的内容。笔者认为,《金融法》课程改革的首要任务就是教学内容的改革。在授课过程中,笔者也发现,金融专业的金融法课程近几年都只有48课时。在如此精简的课程中,若要将上述法律体系中的内容一一细讲,显然是不切实际的。因此基于课时的要求和教学实际要求,势必要求教师对教材的内容有所取舍。一方面基本的法律知识需要简短说明,另一方面,应当适度增加案例,通过案例的补充,让学生加深对于法律条文的理解,更重要的是,通过案例的引入,加强师生互动,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积极性。

那么,是不是只要和金融法有关的案例就能被引入教学之中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笔者认为,在选择金融法课程补充案例时,必须遵循以下三大选择。第一,尽可能原则典型、热点的大案要案。例如2015年披露出来的非法集资、诈骗等金融大案,像泛亚贵金属案(涉及20多个省份的22万投资者的430亿元资金)、金赛银案(涉及60亿投资款)、宁波众银财富案(老板带走1,000多名投资者的1亿多元资金跑路)、MMM金融互助案、四川汇通担保(涉案金额约100亿元)、河北融投案(涉及资金达数百亿)、众多销售原始股案、众多银行高息存款和理财案、1,166家P2P平台倒闭跑路案等。第二,尽可能选择与时俱进的案件,摒除陈旧的缺乏时效性的案件。中国的金融法发展虽然起步较晚,但近年来,随着金融创新的深入,我国新的金融工具和金融产品也得以丰富,相应的也产生了新的金融案件和金融纠纷,通过引入这些表现形态各异的新型案件,一方面使学生能养成主动关心经济时政的学习习惯,另一方面也使学生能了解当前前沿的金融行为。第三。适当补充与国际金融市场相关的案例。我国加入WTO后,金融市场逐渐与世界金融市场接轨,但由于我国的金融市场发展不够健全,金融监管还不够成熟,使得我国金融市场面对很大的压力和风险。通过适当引入与域外金融法以及跨国金融活动相关的案例,引导学生对于相关机构跨越国境所可能引发的金融法律关系的关心。

金融法授课方式的改革建议

金融法教学过程中引入案例教学的方法。一般说来,大学的文科中常用的教学方法有讲授教学法、讨论教学法、案例教学法、课题研究教学法等,教学的方式有启发式、列举式、情景式及对话式等。教学方法本身并没有优劣之分。只要运用得当,即能得到理想的教学效果。但凡提到法的教学,首选自然是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在20世纪20年代初起源于美国哈佛大学,其借助于老师的精细规划及引导,以课堂教学目标及内容所需为依据,经过模仿或者再现实际情况存在的某个场景,通过具有典型的例子,让学生亲身融入场景之中,通过角色换位,对案例进行深刻剖析,再进行交流并深入研究来完成学习过程,从而增强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

实践证明,对于法学教学来说,以对话式和情景式为主要教学方式的案例教学法确实能起到良好的教学效果,但是,笔者所教授的是金融专业的学生,由于他们缺乏系统的法律知识的学习,对于一些法条的熟悉程度和针对案例的分析方法并没有达到能都自由阐述的水平。因此,类似于模拟法庭这样的针对法学专业学生开设的互动授课方式对于金融专业的学生并不适合。笔者在教学实践中,认为对于金融专业的学生来说,传统的案例教学法在运用过程中应当有所选择。即一方面,坚持在讲授法律条文同时补充相关案例,另一方面,对于这些案例,并不要求学生直接针对案例进行讨论,教师可以利用启发式的方式完成案例教学,将案例教学法和讲授法相结合,加深学生对于法律条文的理解。

定期组织校外专职律师开设相关课程,了解金融法规前沿内容。法律并不时一成不变的,它与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是紧密联系的。瞬息万变的金融环境、推陈出新的金融产品,由此产生的新的金融案件、金融纠纷,都要求金融法做出与时俱进的一些改变。理论的改变也要求教师在金融法的授课过程中作出相应的变化,即要关心新的金融政策的内容及实施效果,关注热点金融案件的发展。然而对于大学的教师来说,对于金融法律变化的感知是有限的。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定期组织金融法方面的专职律师通过网络视频或者到校开设讲座的方式,将最前沿最热点的金融案件以及由此产生的法规政策的出台及其内容,介绍给在校的学生,引导学生对于实时案例的关注和了解,并且通过与校外专职律师的交流,同步训练学生对案例分析思维的逻辑与表达能力。

金融业是经营金融产品的特殊行业,是联结国民经济各方面的纽带,在现代经济中处于核心地位。近年来,金融业的国际化进程、金融创新和金融法律制度的发展,对金融法教学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在当前的金融法教学中,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诸如教材内容的限制、理论和实践的不同步、教学方式未能发挥出最优的教学效果、学生的学习兴趣未能完全激发等等。这些问题的解决不得不依赖于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的不断探索和创新,依赖于教师、学校和社会各方面的努力。对于金融专业的学生来说,因为课时和专业背景的限制,通过学习,未必能像法学专业的学生那样,对金融法的各项法律了如指掌,但是,教师在教学的过程中,仍然应当尽可能地将专业化教育和通识教育相结合。即使得金融专业的学生通过学习金融法,能够锻炼严谨冷静的思维能力,能在今后从事金融相关行业的过程中,更加规范地运作、更好地防范金融风险,强化职业道德。笔者认为,这也是金融专业学生学习金融法最主要的目的所在,也是金融法课程改革的主要指导思想。

作者:周一

上一篇:尝试教学下会计教学论文下一篇:权益性金融归类影响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