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公证书有效期

2023-01-20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遗产继承公证书有效期

探究遗嘱继承公证

摘 要:遗嘱继承是指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内容要求,将遗产的全部或部分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在遗嘱继承公证中,因遗嘱继承人之外的继承人不配合遗嘱继承人办理公证手续,造成部分当事人认为遗嘱无用。本文就办理遗嘱继承公证中遇到的问题进行阐述。

关键词:遗嘱继承公证;公示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个人所拥有的财产也日益增多,因此,到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公证的当事人也更多起来。他们想通过遗嘱公证来实现将自己身后财产传给自己人的愿望也更加强烈。然而,由于目前我国的继承法律制度尤其是遗嘱继承方面的法律缺位,即使是办理了公证的遗嘱,也有可能无法实现他们的愿望。因为,遗嘱继承方式具有改变法定继承内容的效力,直接影响到法定继承人的利益,因此,在办理遗嘱继承公证中,被排除在遗嘱继承人之外的法定继承人所表现出不作为、不配合的行为,直接影响着遗嘱效力的确认,从而导致遗嘱继承公证的搁浅,还有是否是最后一份公证遗嘱的认定等问题,这些问题在遗嘱继承公证实践中表现尤为突出。为此,笔者就上述存在问题,在现行法律环境下,试图找到一些可行的解决方法,以期达到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目的。

一、虽然公证遗嘱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然而,当遗嘱继承发生后,遗嘱继承人即便是持着这样经严格的法定程序办理的公证遗嘱到公证处办理遗嘱继承公证时,由于目前在遗嘱继承方面对遗嘱确认程序的法律缺失,也将可能出现终止办证的结局

(一)是否是最后一份公证遗嘱难以确定,致使公证无法进行

遗嘱公证作为一种行为公证,目前法律规定遗嘱人可以不受地域管辖的限制,只要在实施遗嘱的行为地就可办理公证。这样遗嘱人可以在不同时期,不同地点向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公证,而且随时随地都可以变更、撤销或者再立遗嘱,这样,就可能出现多份公证遗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但是,公证处在办理遗嘱继承公证时,对于该遗嘱是否是最后一份公证遗嘱,却难以确定,致使公证无法进行。

(二)遗嘱效力的可变性,即使是公证遗嘱也不能直接采纳

公证遗嘱虽然是立遗嘱人在公证员面前所立,其意思表示的真实性比较可靠,遗嘱内容合法有效。但遗嘱是在遗嘱人死亡后发生效力的,随着时间的推移,情况可能发生变化,遗嘱的效力也就会随之改变。当遗嘱人死亡,继承发生后,被排除在遗嘱继承之外的其他法定继承人是否有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情况,遗嘱继承人是否有虐待、遗弃被继承人(遗嘱人)及其他丧失继承权的情形,遗嘱人生前是否又有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等,这些都是在立遗嘱时所不能预见和把握的,只有在遗嘱继承发生后才能确定。这样,原来合法有效的公证遗嘱,可能因为上述因素的出现而无效或部分无效。

(三)遗嘱继承人以外的法定继承人不予配合,致使公证无法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这一规定说明,在处理遗产时,遗嘱继承人有义务通知遗嘱执行人和其他法定继承人。公证员找他们核实情况时,他们一般都不予配合。他们明知该公证遗嘱有效(自己手中没有公证遗嘱),将无法对抗其效力,因此,不会也不敢向法院提起诉讼,而是采取故意拖延时间或置之不理的消极的不作为来对抗,使公证处无法认定遗嘱效力,导致遗嘱继承公证的终止。而遗嘱继承人又无法就其不作为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致使权利无法实现。

二、遗嘱公审在各国的立法情况

(一)形式审查的立法。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的《中國民法典继承编条文建议稿》第三十五条关于公证遗嘱的规定“……公证员办理公证遗嘱应当对相关事项进行审查,审查的具体内容包括:遗嘱人的遗嘱能力、遗嘱意思表示的真实性、遗嘱形式的合法性以及其他按照公证规则应当审查的事项”都不要求对公证遗嘱内容进行实质审查,而只要进行遗嘱能力、意思表示、遗嘱形式审查即可。

(二)实质审查的立法。我国的继承法和司法解释对于遗嘱公证的规定很少,仅仅在规定遗嘱的形式时,赋予了公证遗嘱不同于其他形式遗嘱的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的“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虽然赋予公证遗嘱最高的法律效力,但却缺乏实务操作性,在具体办理公证遗嘱的时候还是无章可循。因此2000年司法部颁布实施了《遗嘱公证细则》,对遗嘱公证的申请、受理、询问笔录及遗嘱的制作都作了详尽的规定,确立了审查遗嘱内容的要求,这其中包括:1、遗嘱人是否具有订立遗嘱的行为能力;2、遗嘱人的意思是否得到了真实得表达;3、遗嘱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要求;4、其内容是否具有合法性。据此,公证机构不仅要证明设立遗嘱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还应证明遗嘱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对遗嘱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三、办理遗嘱公证的一点思考

在《遗嘱公正细则》的第十条规定中明确规定:公证人员在公证工作之前应该向当事人说明和讲解我国《民法通则》和《继承法》中关于遗嘱和公民财产处分权利的内容,并告知其相关的意义和法律后果。《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公证处告知义务及告知的内容,而《遗嘱公证细则》没有明确规定公证处具体告知义务的内容。笔者认为,应在遗嘱公证细则中增加公证处的告知义务并细化告知的具体内容,以告知来代替遗嘱的实质审查。

综上所述,为实现遗嘱人生前的意愿,维护遗嘱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树立公证机关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为能使遗嘱继承公证能够顺利进行我们还需要在法制建设、行业体系规范、业务素质等多方面进行改进和提高。

参考文献:

[1]徐鑫.浅谈遗嘱继承公正中遇到的问题《法制与社会》.

作者:马林波

第2篇:论我国存款继承公证程序法律制度的完善

【摘 要】现实生活中,公民的财富逐年增长,存款、股份、存款等财产在其死亡时往往需到公证机构办理继承公证后方可办理财产变更手续或领取手续。而在各种遗产中,存款继承往往被继承人忽略。公民以立遗嘱的形式处分个人存款的行为很少很少,因为存款是动产,不确定性,所以很少对存款立遗嘱。面对银行要求公民对存款继承公证的要求,继承公证的程序制度确有完善的必要性,以保障当事人意愿在公证人见证下,获得真实准确反映,能顺利继承存款。本文对此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存款继承;公证;法律制度

一、继承公证的涵义与特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的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继承公证程序法律制度应具有如下特征:第一、针对性。继承公证程序法律制度是专门用来对应继承公证活动中的特殊需要而成立的。它除了应当遵循公证的一般程序规则之外,还充分考虑到了继承公证的特殊性,通过制定统一的继承公证程序规则,规范各种不同类型的继承公证办理过程。第二、关联性。继承公证程序法律制度必然是与其他公证程序制度密切关联的。继承公证程序法律制度中的每一项规则彼此之间也是关联的。详细而具体的规定对公证的办理和预防继承人与非继承人之间、继承人之间的争议提供有效的依据。第三、保障性。继承公证程序法律制度可以有效的保障公证员在办理特定的继承公证过程中,出具合乎法律标准的证明文书。并能防止公证员陷入《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所设定的罪名“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风险。继承公证程序法律制度的存在和完善将有助于完善宏观的公证制度和法治发展。

二、完善我国存款继承公证程序法律制度的措施

(一)我国存款继承公证的现状分析

我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在遗产继承公证中,房屋遗产的继承公证是最常见的一种,随着社会的发展,存款的价值在家庭财产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多,所以处理好存款遗产的继承公证就显得十分重要了。《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银行部门规定,只有公检法可以对个人账户查询、冻结、扣划。我国的存款很多继承人死亡有账户不知道存款金额或者不知道有多少存款遗产,形成了各种类型的的现象,甚至于根本不知道存款遗产。法律法规对此的存款是以无主财产认定还是银行挂账,也即对认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增加了困难。

(二)我国存款继承公证程序法律制度的对策及建议

1.建立催告权制度。

目前我国公证机构缺乏具体的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程序规定,在现有的条件下,即使继承人明示有债务存在,公证机构也只能做到在询问时对公证当事人进行法律权利义务告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首先只能用于清偿债务及税款,然后写入询问笔录。在国外,有些国家和地区采用由公证机构发出公示催告,催促未明债权人在一定期限内前来公证机构报明债权,以便清偿债务。我国台湾民法也规定了报明债权的公示期限、程序和相应的法律权利义务等,在公示期满后,公证机构再根据债务清偿情况出具继承公证书,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所以我国存款公证如果能在立法上赋予公证机构公示催告权,不仅能保障债权人的利益,而且可以避免遗漏继承人,还可以解决继承公证实务中所面临的诸多难题。如果公证机构拥有了公示催告权,公证的职能作用将进一步得以发挥,作为继承的前置性审查程序,公证机构对继承人权益的保护、对债权人权益的保护、对整个社会的关系理顺和平衡,必将作出重大贡献。

2.调查权和核实权的建议。

按目前的操作模式,公证员承办继承类公证的工作量和执业风险是极大的。公证员承办存款继承公证时既要进行形式审查又要进行实质审查。在目前缺乏立法保障,公证员没有调查取证权,核实权又难以得到充分的行使的条件下,如果让公证员承担实质审查的法律责任,这对公证员是显失公平的。在实际工作中,公证员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情况,我国的存款继承人及公证处都不能查询账户金额不确定性,目前每个公证执业机构的执业环境也不尽相同。有的公证执业机构有着良好的设备配置,如引进公证行业软件,身份证查询系统、人脸识别仪等,利用各种先进科技设备进行公证风险防御。有的公证执业机构执业工具明显落后,而依靠公证员的肉眼及经验对一些伪造的证据进行识别是靠不住的。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关系到公证的公信力,同时又关系到执业公证员自身的权益。公证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证员应当遵纪守法,烙守职业道德,依法履行公证职责,保守执业秘密。”公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公证员追偿。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可见,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力小,要求我们承担的责任却大。如果将公证的调查取证核实程序分离出来,一方面势必减轻公证员的工作负担和心理负担,有利于其集中精力于设计最佳公证方案、最有效地指导公证当事人收集证据,配合公证的办理、势必将公证员从繁重的工作压力中释放出来,用心做以前无瑕顾及的理论研究,出成果,再用来指导实际工作。如果这样,不仅能不断推动我国的公证制度的完善,而且又引导了我国公证事业的科学发展。另一方面,继承人能简便及时继承存款,又有利于公证机构防范执业风险。

3.完善查询被继承人在银行名下的遗产。

由于银行是金融机构,考虑到业务性质及庞大的业务量,银行不可能对取款人提供的各种证明文件的真实性进行实质性审查,这就有可能出现因为文件虚假造成存款被冒领的情况。为了尽量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银行就要求取款人提供公信力相对较高的生效法律文书,比如公证书、法院的判决书等,作为银行付款的依据。具体到继承银行存款的问题上,即使有当事人之间的协议,银行仍然只相信国家公证机关出具的遗产分配公证书。但是继承人有无法提供具体银行账户或具体金额,为了准确取得被继承人在银行名下的遗产,让继承人能够及时准确的继承到遗产,司法部、中国银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在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查询被继承人名下存款等事宜的通知》。通知明确,公证机构在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需要核实被继承人银行存款情况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通知规定,经公证机构审查确认身份的继承人,可凭公证机构出具的《存款查询函》查询作为被继承人的存款人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存款信息。公证机构出具《存款查询函》,应当审查确认存款人的死亡事实及查询申请人为存款人的合法继承人。

通知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接到《存款查询函》后,应当及时为继承人办理查询事宜,并出具《存款查询情况通知书》。继承人为多人的,可以单独或者共同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查询请求。查询申请人可在公证机构签署《委托书》,授权他人代为查询。

4.小额遗产继承的简易程序。

为方便申请人继承和领取小额遗产,规范公证机构适用简易程序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福建省公证协会制定了《关于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适用简易程序的指导意见》。对于继承人没有不诚信记录,按法定继承没有争议存款不超过贰万元,可以使用简易程序,可以一人或多人申请继承,没申请的继承人提供委托申请人办理继承公证及领取存款的委托书,申请人提供保证书,公证词写明遗产由某某某继承,申请人领取负责分配。提高办证效率减轻当事人负担。

5.提高公证人员职业道德。

让公证员接受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和进行职业培训是提高公证员素质的重要途径。公证员在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公证员精神要理性,态度需和气。因为继承公证是涉及财产或权益的公证事项,有时会出现相当复杂的情况。一方面,继承所规定的各种法律关系都有可能出现:遗嘱继承、法定继承;法定继承中又可能出现转继承、代位继承。另一方面被继承人可能有比较复杂的亲属关系:有几次婚姻的、有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有养子女的、有非婚生子女的等各种情形。面对错综复杂的关系,公证员不仅要迅速理清,而且要立即设计好公证方案,马上指导公证申请人收集各方面的证明材料。同时,公证员要学会对申请人给予充分的理解和应有的尊重。在继承公证中,并非所有的被继承人都是正常的寿终正寝,有些人是因为疾病和意外而逝世。有的被继承人是因为自杀、他杀、火灾、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原因而身亡的,这本身就给继承人带来很大的精神痛苦,而在办理继承公证中,我们又必须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公证申请人提供初步证明材料,这时很有可能继承人因为难以理解为什么要这么多证明材料而当场发火或到相关部门取证受阻时对公证处和公证员牢骚满腹。这时公证员在坚持原则的同时,要端正心态,不去计较申请人不当的言辭,更要帮助申请人疏导情绪,耐心地指导他们收集证据。

三、结语

继承公证是公证机构的常务性公证事务,量大面广,办理程序也较一般公证事务复杂。尤其是在存款遗产继承公证中,存款的来源多种多样,对存款所有权的归属很难认定,从而使确认被继承人的存款遗产成为困难,这就需要公证人员有高度的责任心,同时在法律制度层面进行不断完善,才能真正促进我国存款继承公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继承法》

[2]张玉敏:《继承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

[3]张平华、刘耀东:《继承法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

[4]司发通【2013】78号文件

作者:吴云锦

第3篇:公证实践中的遗嘱继承问题探析

[摘 要]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继承方式都是继承财产的途径,在办理继承权公证中一个很大的区别是:法定继承的流程相对简单,只需要确认继承人后便可以依继承人的意思表示办理;相比之下,遗嘱继承的流程就比较复杂,要按照遗嘱继承首先是要认定遗嘱的效力,即遗嘱是否为有效成立的遗嘱。文章从办理遗嘱继承公证中对遗嘱效力的认定这一角度出发,对遗嘱继承权公证实践进行简单的探讨分析。

[关键词]遗嘱;遗嘱继承;公证;实践

一、遗嘱效力概述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因为遗嘱行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有效成立遗嘱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一)立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具备真实表达自己意思的能力,也不具备与其相关的民事活动的责任能力,他们所立遗嘱,超越了法律规定的范围,法律规定其从事的民事活动无效,是为了保护他们的利益不受侵害。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也充分说明了遗嘱有效成立对立遗嘱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这一要求。

(二)遗嘱内容必须是立遗嘱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继承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遗嘱人在遗嘱中确立的内容是处分自己生前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只有遗产所有人才能处分自己合法所有的遗产,遗嘱应是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这也是法律对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保护的体现。

(三)遗嘱中处分的财产只能是立遗嘱人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界定了遗嘱处分的财产是公民个人财产,如果立遗嘱人在遗嘱中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该遗嘱行为无效,即遗嘱的这部分无效。

(四)遗嘱类型、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在形式上稍有欠缺,会导致遗嘱无效

我国现行的《继承法》将遗嘱的分类定位为公证、代书、自书、录音和口头五类,每一种不同的形式其成立条件也各不相同。公证遗嘱是指经公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的遗嘱;代书遗嘱是立遗嘱人由于各种原因无法亲自书写,便自己口述,找人代写,但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或按指印确认;自书遗嘱顾名思义就是立遗嘱人自己亲笔书写遗嘱,否则就不是自书遗嘱了;录音遗嘱则是立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对口述的内容进行录音制作的遗嘱,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口头遗嘱则是立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口述遗嘱,由他人代为转述,要求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且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就归于无效。

二、遗嘱继承公证中公证员审核的重点

公证机构在办理遗嘱继承公证中,除了按照继承权公证的常规对申请人的身份、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亲属关系等进行审核外,还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区分遗嘱的形式,对遗嘱的效力予以认定

我国现行《继承法》确认了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的原则,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利益的诱惑,很多人为了继承财产而不择手段,公证员必须要做好审核遗嘱真实性与合法性的工作,以确认遗嘱的效力。

遗嘱为公证遗嘱的,公证机构应当首先确认遗嘱内容是否经公证变更或撤销进行审查,然后进一步核实确定被继承人没有其他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法定继承人中无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后,可以确认遗嘱的效力;遗嘱为公证遗嘱以外的其他符合法定形式的遗嘱的,公证机构应当取得全体法定继承人对该遗嘱内容无异议的书面确认,并经审查认为遗嘱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可以确认遗嘱的效力。

(二)对公证遗嘱效力的认定

立遗嘱人去世后,如果立遗嘱人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公证遗嘱的,依照我国现行的遗嘱效力认定原则是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大多数情况下的遗嘱继承人都会在办理公证遗嘱的原公证机关申请遗嘱继承权公证,因此公证机关首先就要调档查卷、查核本单位的公证信息网络,查看此遗嘱人有无新的公证遗嘱,申请人所依据的遗嘱公证有无修改、撤销等情况。如果是其他公证处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因为目前公证行业还没有建立起全行业的信息中心网络,无法实现行业资源共享,各公证处承办的业务不能进行联网检索与查询,所以就需要使用现有的信函、传真、电话等其他方式核查,同时需要对查核过程的相关证据予以规定、保存。

(三)注重对其他继承人意思表示的审核

公证机构为了保证立遗嘱人和相关继承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做好继承权公证中的每一项细节工作,办理遗嘱继承中应了解清楚立遗嘱人是否还有其他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遗嘱受益人有无丧失继承权的问题,家庭成员中是否有需要立遗嘱人抚养的人,立遗嘱人有无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等相关问题。在询问其他继承人时,可能会出现四种情况:第一种是相关继承人对遗嘱的内容或有效性提出异议,并且无法通过沟通达成统一的结果,这时候就需要通过司法部门确认遗嘱的有效性;第二种是相关继承人存在异议,但这种异议可能是由于对一些法律和先关事实不理解所造成,通过最终的解释、沟通后能够达成统一的意见,可以进一步确定遗嘱的真实性后公证机构可以出具遗嘱继承权公证书;第三种是相关继承人没有任何异议,这时候公证处便可以直接认定遗嘱的法律效力并按照程序出具公证书;第四种是相关继承人采取消极的态度对待公证机构的查核,如果是公证遗嘱的话,公证员在告知相关继承人的权利并保存相关证据后,可以视为相关继承人认可所核实的遗嘱效力,公证机构可以按照程序出具公证书,如果遗嘱为非公证遗嘱的话,则应终止办理该遗嘱继承公证,按照其他继承途径解决。总而言之,在整个办理遗嘱继承公证的过程中,审核其他继承人的步骤是最受争议的环节,但是为了保护继承人和立遗嘱人的利益、规避各项风险,必须要严格的执行这一步骤。

(四)不能按照遗嘱继承办理的相关情形

按照我国现行《继承法》第五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法定继承是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才适用,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因此,有相当一部分当事人认为办理了遗嘱公证后,办理继承权公证时直接依据遗嘱内容确定继承人就可以了,不必像办理法定继承权那样,让当事人提供各种相关证明材料。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所需要的证明材料并不能因为当事人有了遗嘱公证书而有所减少。相反鉴于继承法的规定,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要审查遗嘱继承人和遗产有无变化,如有下列继承法规定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应按法定继承办理:(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或者继承同一遗产,遗嘱继承人中有人未提出公证申请且又未作出放弃继承表示的;(2)遗嘱继承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的;(3)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4) 遗嘱经审查无效或者无法确认遗嘱效力的;(5)遗嘱无效部分涉及的遗产,或者遗嘱处分的财产不属于被继承人个人所有或者被继承人生前已经处分了遗嘱所涉及的财产的;(6)遗嘱未处分的遗产;(7)相关人员对《继承法》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有争议的;(8)利害关系人有充分证据证明遗嘱继承人没有履行遗嘱所附义务的。

三、实践中加强遗嘱继承公证风险防范的措施

(一)在遗嘱继承权公证处中申请人及相关参与人签订遗嘱继承承诺书

这也是目前很多公证机构在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的时候广泛采用的方式,需要事先建立并要求当事人签署“遗嘱继承承诺书,”在“遗嘱继承承诺书”中要明确指出当事人的身份、公证遗嘱情况、保证陈述及提供材料属实以及侵害他人权益时当事人应向受害人和公证机构承担的责任等等。这样便能够保护到各方的利益,即使因此导致的公证书的无效,也能够对承诺人产生一定制约,有效预防纠纷、减少诉讼,这种做法很值得借鉴。

(二)加强证明材料的取证

证据材料审查是所有公证程序中非常重要的环节,通过审查材料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并判断证明的力度以及证据的能力,因此在实际工作中要加强对相关资料信息的审查核实力度,以此核实继承人的身份和确认遗嘱的效力。在遗嘱继承公证中,特别是继承人提供的非公证遗嘱,必须重点查核以下内容:(1)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这是遗嘱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这类证据要求为公安部门或者正规的医疗机构出具;(2)被继承的父母、配偶、子女等亲属关系,并要对相关继承人逐一谈话、核实相关事实;(3)遗嘱中处分的财产是否属于立遗嘱人个人所有,是否有处分该财产的行为;(4)对有疑问的证据必须灵活采用深入继承、亲往出证单位、询问证人等多种进行核实,正确行使法律赋予公证员的,力争证据之间环环相扣,形成证据链。

(三)加强流程管理

遗嘱继承权公证在办理的过程中会由于各种主管因素和客观因素存在诸多的未知风险,因此在办理的过程中因加强流程管理,首先要对司法部制定的《遗嘱公证细则》的正确实施加大监管力度,提高遗嘱的效力,减少遗嘱继承权公证办理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因素。各级公证员协会要按照相关章程和职业规范对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日常行为,对于违法乱纪或者营私舞弊的行为要予以坚决惩处,加强对各公证机构的规范建设和监督管理,提高公证办证质量,规范公证法律服务市场的秩序,确保遗嘱继承权公证办理活动规范、稳定地运行。

四、结语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遗嘱继承的数量会不断增多,实务中也不断的遇到新问题、新矛盾,本文主要对遗嘱效力的额认定、审核重点等进行了简单的探讨,并根据自身的经验和意见提出了几点加强遗嘱继承公证风险防范的措施,在实践工作中,还需要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加强业务知识和技能的提高,逐步培养灵活、开放的法律思维,在办证的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采取有效的措施进一步提高办理遗嘱继承公证的水平,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

[参考文献]

[1]王秋良,黄群,薛凡,孙晓冬,张斐,汪国标,杨颖,方遴,刘金妫,徐明敏.公民继承权实现的两种途径——继承权公证与继承权诉讼实证比较调研报告[J].中国司法,2011,07:59-69.

[2]潘绍华.我国非诉讼继承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兼论继承权公证[J].中国公证,2011,05:45-49.

[3]黄群.公证活动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若干思考——以国内民事公证实务为例[J].法治论丛,2012,06:32-40.

[作者简介]陈华,山东省滕州市公证处。

作者:陈华

第4篇:继承公证书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公证书有效期是多久

公证书的有效期一般多久,公证书的有效期一般分为3类情况:公证书中被证明的法律行为或文书规定了有效期的,公证书的有效期和其一致。如一份《委托书》中规定的委托期限为三个月,那么该《委托书》的公证书的有效期限也为三个月。

公证书的有效期一般分为3类情况:

一、公证书中未规定的,有效期由公证书的使用部门单方规定,公证处一般不作规定。一般民事类公证如出生公证、结婚公证、亲属关系公证、学历学位公证、驾驶证公证等就属于这一类。申请人应该注意向公证书的使用部门咨询公证书的有效期;

二、公证书中被证明的法律行为或文书规定了有效期的,公证书的有效期和其一致。如一份《委托书》中规定的委托期限为三个月,那么该《委托书》的公证书的有效期限也为三个月;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公证书的有效期一般分为3类情况:

一、公证书中未规定的,有效期由公证书的使用部门单方规定,公证处一般不作规定。一般民事类公证如出生公证、结婚公证、亲属关系公证、学历学位公证、驾驶证公证等就属于这一类。申请人应该注意向公证书的使用部门咨询公证书的有效期;

二、公证书中被证明的法律行为或文书规定了有效期的,公证书的有效期和其一致。如一份《委托书》中规定的委托期限为三个月,那么该《委托书》的公证书的有效期限也为三个月;

三、公证书中被证明的法律行为或文书也没有规定有效期,但是该法律行为或文书存在不确定状态的,公证书的有效期视具体情况而定;如经公证的合同,合同双方后来协议解除了合同,那么该合同的公证书就归于无效了;又如经公证的房产赠与合同,因为赠与双方没有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来赠与人死亡,无法过户,赠与合同落空,赠与公证书也无法使用。

德国文书公证认证书有效期多久

随着外资在国内投资的增多,外国公司公证认证文件的需求也大大增加,在设立外资公司以及后期的变更时,很多场合都需要对外国公司相关文件办理公证认证,对于这个公证认证其有效期多久呢,以下是一个案例。

公司为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因海外母公司董事监事人员变动,我公司需要去所在地工商局办理备案登记。之前由德国母公司去当地大使馆出具了一份董事监事人员变动资料的公证书,携公证书去办理备案。但后因工商局指出我公司所准备的材料有所不足,因此退回重新补齐资料。但因后续改动资料和签字人员都在海外,需要较长时间,请问之前所准备的公证书是否会过期?

对于国外公证认证文件有效期的问题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一般是在半年以内,最终要按照使用部门的要求。

继承公证告知书

公证申请人:

依据《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将你申办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法律后果以及继承公证的注意事项告知如下:

1、你申办继承公证应当向本处如实陈述以下事实,并提交相关的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

(1)被继承人死亡的准确时间;

(2)被继承人遗产权属的真实情况;

(3)被继承人是否立过遗嘱。如果被继承人立有遗嘱,你应当提供被继承人所立的全部遗嘱; (4)被继承人是否订立过遗赠扶养协议;

(5)被继承人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配偶和全部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养子女、非婚生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情况。如果上述人员中有死亡的,还应当提供死亡的准确时间及其继承人的情况;

(6)在继承人以外是否有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7)在继承人以外是否有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2、依据《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有书面约定的以外,共同财产的一半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因此,如果被继承人生前订立有书面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你应当提供全部的、真实的财产约

定协议(或者财产分割协议)。

3、继承人取得继承公证书后,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事宜。

4、如果你申请办理遗嘱继承公证,对于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你应当特别注意以下告知:

(1)遗嘱人如果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的遗产分额,你必须与该法定继承人协商,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2)依据《继承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以最后的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3)遗嘱如果处分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该部分内容无效。

5、如果你放弃继承,你应当特别注意以下告知:

(2)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属于法定继承范围的遗产将依法由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该遗产将按法定继承处理。遗嘱继承人在放弃遗嘱继承时没有明确表示同时也放弃法定继承的,其仍然有权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

(3)放弃继承的效力溯及继承开始之时,继承人若在表示放弃继承之前就已占有其全部或者部分遗产的,则负有返还这部分遗产的义务。

(4)在本处出具公证书之前,放弃继承人反悔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本处,如果其他继承人均书面同意其反悔,本处可以接受其反悔;如果其他继承人不同意其反悔,本处将终止公证,但放弃继承人提交本处的放弃继承声明书仍由本处存档,不退还本人。本处出具公证书之后放弃继承人反悔的,本处不予接受。继承人之间因此发生纠纷的,应当通过协商或者诉讼程序解决。

(5)继承人因放弃继承致使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该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

6、本处出具继承公证书后,如果出现下列形情之一,本处可能撤销或者更改公证书,你需向相关的权利人承担恢复原状、返还财产和补偿的义务,对他人或者本处造成侵害的,还应当承当侵权责任。这些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有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出更具有优先效力的真实合法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2)在出具公证书后,有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有效的法律文件证明你所继承的遗产实际不属于被继承人所有,或者不

完全属于被继承人所有;

(3)被继承人生前已经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处分了你所继承的遗产;

(4)你所继承的遗产在出具公证书之前已经灭失;

(5)你所继承的遗产并非属于合法财产;

(6)没有为法律规定需要特殊照顾的人员保留遗产份额;

(7)隐瞒或者遗漏前一顺序的继承人或者同等顺序的其他继承人;

(8)隐瞒或者遗漏法律规定的可以酌情分得遗产的人;

(9)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行为导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

公证申请人(签字、按指印): 年 月 日篇五:继承公证书

继承公证书

( ) 字第 号

被继承人:__________,男,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生前住_____省_____市_____街_____号

继承人:____________,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现住_____省_____市_____街_____号。是_____的_____。 ____________,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现住_____省_____市_____街_____号。是_____的_____。

查被继承人_____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因_____在_____死亡。死亡后遗留有属于死者个人的财产计有:房屋_____间,存款____元;日用家具、电器_____等。死者生前无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和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______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_____的父亲_____、母亲_____分别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和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先于_____死亡,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妻子_____、儿子_____、女儿_____共同继承。

[现被继承人的儿子_____、女儿_____均自愿放弃对遗产的继承权。故_____的遗产由其妻子_____一人继承。

第5篇:遗产继承公证书

遗产继承公证书 继承公证书

(_)__字第__号

被继承人:__________,男或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生前住_____省_____市_____街_____号

继承人:____________,男或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现住_____省_____市_____街_____号。是_____的_____。

继承人:____________,男或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现住_____省_____市_____街_____号。是_____的_____。

查被继承人_____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因_____在_____死亡。死亡后遗留有属于死者个人的财产计有:房屋_____间,存款____元;日用家具、电器_____等。死者生前无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和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______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_____的父亲_____、母亲_____分别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和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先于_____死亡,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妻子_____、儿子_____、女儿_____共同继承。

[现被继承人的儿子_____、女儿_____均自愿放弃对遗产的继承权。故_____的遗产由其妻子_____一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省___(县)公证处

公证员: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第6篇:遗产继承公证书最快多久能拿到

遗产继承公证费用是多少

遗产继承公证的收费标准为:按受益额的 2% 收取,最低收取 200 元。 而遗产继承诉讼的收费标准是按标的额的多少超额递减比例收费的。当遗产金额在1万元以下时,只有50元;当遗产金额在1万元至10万元时,按照标的金额的2.5%减去200元计算;遗产金额在10万元至20万元时,按照标的金额的2%加上300元计算;...... 大家可以发现,当我们在进行继承公证还是继承诉讼之间选择时,成本的考虑不是一概而论的。经过计算,当遗产金额在4万元以下或者26万元以上时,选择继承诉讼较为经济;当遗产金额在4万元至26万元之间时,选择继承公证较为经济。

但是,请大家注意,有时候我们是没有选择的,比如继承人无法就遗产的分配达成一致的意见,那么就无法选择继承公证的方式来解决,从而只能进行遗产继承的诉讼。

遗产继承公证办理须知

遗产继承公证的适用条件:公民去世以后,如遗留有财产(股票、基金、房产、银行存款、公司股权、知识产权),其继承人(死者的父母、配偶、子女或遗嘱受益人)需要办理遗产继承公证。

申请人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如下:

1、 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包括父母、配偶、子女),所有继承人需全部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如不能亲自至公证处办理的,需要在当地办理委托公证,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继承权公证;如不能亲自至公证处办理并且放弃继承权的,需要在当地办理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公证;

2、 死者的死亡证明和注销户口证明(缺一不可);(死亡证明可以是复印件,如果没有复印件,需先至公证处领取一张介绍信,至所在区卫生防疫站开具死亡证明,也可以由死亡时的医院开具;户口本上如果没有死者的户籍注销记录,需提供户籍地警署户籍注销证明,有则不用开具注销证明)

3、 所有继承人与死者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如单位证明、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所有继承人需要亲自到场,如果有人放弃继承的,需要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4、 继承人已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婚姻证明和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父母、配偶、子女);

【注:申请人应先至公证处领取专用表格,交由死者原单位人事或人事档案部门开具】

5、 死者的婚姻证明;【注:指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离婚判决书及生效证明、离婚调解书)、户口本上婚姻状况记载;结婚年代久远或结婚证遗失的,可以不提供结婚证;死者死亡时如果是未婚、丧偶、或离婚的,需提供由户籍地民政局开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6、 死者的财产凭证,如房地产权证、银行存款证明、股票对帐单等;【请注意不要遗漏,否则需要重新办理;遗产税尚无法律规定,继承权公证办理完毕后,至交易中心办理过户登记时,会另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等,请向该房地交易中心咨询】

7、 死者生前有遗嘱的,应提供遗嘱原件;

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遗产应当是公民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2)被继承人的遗产状况应清楚,例如有无典当、抵押、是否共有的情况;遗产现在何处,由谁保管,产权有没有争议;除已知遗产外,有无其他债权债务;

(3)对于夫妻共有财产的继承,我国婚姻法规定,除有约定外,夫妻关系有效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在办理夫妻一方死亡的继承公证时,夫妻共有财产,只有属于死者的那部分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另一部分则应归在世的一方所有。

(4)在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应当先确认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 的效力,决定适用的继承形式和法律规定;

(5)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事先要审查遗嘱是否有效,遗嘱继承人和遗产有无变化,如有下列情况,应按法定继承办理:①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的;②遗嘱继承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的;③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④遗嘱无效部分涉及的遗产;⑤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6)遗嘱继承权公证应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人未保留上述继承人遗产份额的,处理遗产时,应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财产,所剩余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继承人的原则处理。

(7)在有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应当查明其死亡的日期,确定是否适用代位继承或转继承的规定。篇三:办理放弃继承遗产公证需要什么证件

办理放弃继承遗产公证需要什么证件

申请办理放弃继承遗产公证书, 须向公证机关提供的证件材料是: ①申请人的户口本, 身份证或其他有关身份证明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一般须复印两份); ②有关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③放弃遗产继承权声明书(须在公证机关公证员面前当场书写并签名); ④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组织部门出具的证明信件。

如何办理遗产继承公证

导读: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确认继承人的继承权的活动。

下面我们一起来理解一下如何办理遗产继承公证:

根据《继承法》,办理继承公证必须:

①所有法定继承人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②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或提交住所地公证处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原件; ③被继承人(您父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死亡户口注销单》原件; ④遗产若为房屋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⑤继承按遗产总额2%收费; ⑥亲属证明由被继承人(死者)的配偶、子女和父母构成,可由被继承人(您父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或村(居)委员会出具并由乡(镇)人民政府签署“以上情况属实”并加盖印章(原件)。

在办理继承公证时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1)注销的户口; (2)医院的死亡证明书或火化证明。

2、被继承人单位证明。

(1)被继承人的姓名、姓别、出生日期、死亡日期、死亡地点、死亡原因、生前住址; (2)被继承人的父母生存状况(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注明死亡日期); (3)被继承人的配偶状况(注明是否原配); (4)被继承人的生子女(包括已死亡子女的死亡日期、其配偶和子女); (5)被继承人的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3、要继承的财产权利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存款凭证、股票帐户及证券公司出具的股票明细单、债券凭证、专利权证书等)。

4、被继承人的遗嘱公证书。

5、全部继承人均携带户口、身份证到公证处。

6、要放弃继承权的人必须本人到公证处。在外地的,在当地公证处办理“弃权声明书”公证; 在国外的,在驻在国的中国大使馆办理“弃权声明书”公证。

7、被继承人的档案复印件(单位盖核对章、密封)。

8、公证员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应该是办理法定继承权公证,被继承人去世留下银行卡支不出来? 1.继承人持身份证、银行卡、亲属关系证明到公证处办理亲属关系证明,用于去银行查询存款数额。 2.满足以下条件:全体第一顺序继承人对卡内存款支取后的分配方案达成一致意见,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遗赠、遗赠抚养协议、无依靠其生活而无经济来源的人,继承人中无人丧失继承权。 3.全体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放弃继承的继承人)携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再去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1)注销的户口;(2)医院的死亡证明书或火化证明;(3)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4)死亡公证书(国外死亡的需我驻外使领馆认证)。

2、被继承人单位证明。证明内容:(1)被继承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死亡原因、死亡地点、死亡日期、生前住址;(2)被继承人的父母生存状况(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注明死亡日期);(3)被继承人的配偶状况(注明是否原配);

(4)被继承人的生子女(包括已死亡子女的死亡日期、其配偶和子女);(5)被继承人的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3、要继承的财产权利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存款凭证、股票帐户及证券公司出具的股票明细单、债券凭证、专利权证书等)。

4、被继承人的遗嘱公证书、遗赠扶养协议公证书。

5、全部继承人均携带户口、身份证到公证处。

6、要放弃继承权的人必须本人到公证处。在外地的,在当地公证处办理“弃权声明书”公证;在国外的,在驻在国的中国大使馆办理“弃权声明书”公证。

7、被继承人的档案复印件(单位盖核对章、密封)。

8、对被继承人家庭情况了解的证人予以作证(单位同事、老邻居等与继承无利害关系的人),证人需出具身份证。

9、公证员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7篇:外地能申请办理放弃继承遗产公证书需要什么证件

办理放弃继承遗产公证需要什么证件

申请办理放弃继承遗产公证书, 须向公证机关提供的证件材料是: ②有关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③放弃遗产继承权声明书(须在公证机关公证员面前当场书写并签名); ④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组织部门出具的证明信件。

浅谈放弃遗产继承权的人在继承公证中的地位

这次培训中,**主任和闫****会长都提到了一个关于放弃继承权的人在我们继承公证中的地位问题。 **主任简单介绍了,目前我国各个地方公证处,在办理继承公证中对放弃继承权的人在继承公证中的地位主要有三种做法:第一是全部都做证人,不做申请人。无论这类人是否已经办理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都不要他们做公证处的申请人,他们所提供的声明书都只是继承公证的证据材料,申请人只是最后实际取得遗产的人。第二是全部都做申请人。取得遗产的人和放弃遗产的人都做公证处的申请人,且那些已经在外地办理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的人,也要求其再办理一份委托代办继承公证的委托书公证,坚决都必须做公证处的申请人。第三是部分做证人,部分做申请人。这类我们比较常见,和我们处的办证惯例类似,即已经在外地办理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的人,可以不做我们的申请人,其他在本地来到公证处的放弃继承权的人是必须做我们的申请人的。 ****会长只简单提到,他本人的意见是建议所有放弃继承权的人不做公证申请人。

经过比较和思考,我觉得以上无论哪种做法在实践中

通过制度设计,即是否在我们的申请表上签字,是否接受我们的告知和询问等都可以做到无懈可击。但是如果更深层次地去探究当事人内心,做到真正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心意思和对外表示出来的意思一致,需要公证员通过对个案中每个人进行深入的了解,申请一定是当事人自己提出的,而不是公证机构指定。 **主任说如果让所有放弃继承权的人都成为我们的当事人,那么我们就可以拿公证法去约束他们、追究他们的违法责任(如果他们违法的话)。但是我要说无论建立任何法律关系,其中都对应着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我们和当事人之间的公证法律关系,权利是好的,是得到,但义务是付出,是责任。也就是如果我们工作有瑕疵的,他们任何一个人也可以拿公证法约束我们、追究我们。我们找他们责任,是他们违法了,有大错,虚假材料了等,而如果他们反悔了想找我们,没有错误都要找你三分麻烦,更不要说在律师的指引下找咱们一点小小的瑕疵,那麻烦就大了。所以我的建议是不和他们建立公证法律关系。篇三:如何起草放弃遗产继承权声明书并办理公证认证?

在美华人放弃遗产继承权声明书公证认证

在美国短期或长期居住的华人,不论您是否已加入美国国籍,如果国内父母逝世需要放弃遗产继承权的,可按照以下内容起草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并办理公证认证。

一般来讲,多个兄弟姐妹的情况,如果不在同一个城市或不方便一起声明的情况,可以分别起草放弃遗产声明书并办理放弃遗产声明公证。如家人离得比较近,将每个人的信息都体现在放弃遗产声明书中,多个兄弟姐妹同时当着同一个公证员的面在放弃遗产声明书上签字是不错的办法,可以帮您节省一些费用。

如果需要办理多份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则必须提供多份原始版声明书,由公证人分别在每份声明书上签字盖章。

委托代办放弃遗产继承权的认证处理时间是多长?

一般情况下放弃遗产继承权认证办理时长为15-20个工作日(3周-4周),加急服务时长10-13个工作日,加急服务请先提前预约。 委托我们代办放弃遗产继承权的公证认证所需材料有哪些? 1)公证认证申请表原件(需含原始签字,不接受扫描件) 2)放弃遗产继承权声明书原件及复印件(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原件,指的是由您本人当着公证员签字并由公证员公证的文件,以下州:ky, md, tn, ny, oh, hi, al, ga 还需经county认证) 3)申请人护照复印件及在国外居留身份证明复印件 4)遗产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声明书中涉及到遗产具体信息的,还需

第1页

要提供具体遗产证明材料,比如房产证复印件)

注:目前为中国国籍的,需要提供在当地的居留证明,比如绿卡、枫叶卡、h1b等。

已加入外国国籍的,提供外国护照复印件即可作为居留身份的证明。 如何起草放弃遗产继承权声明书?

由您本人起草一份放弃遗产继承权并由公证人公证。以下为放弃遗产继承权声明书的参考样本,请咨询国内相关部门是否可用。签名和日期部分留空,您需要当着公证员的面在起草好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上签字。

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的起草及公证员公证当且只能由您来亲自办理,机构不能帮您代办此步骤。后续的针对放弃遗产继承权的公证认证,您可以选择自己办理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代办。

公证员会在放弃遗产声明书末尾附上一段声明,用来证明是您本人当着公证人签字,您以您的有效身份证件作为凭证。

放弃遗产继承权声明书

relinquish of inheritance 姓名 性别 name gender 出生日期 年/月/日 国籍 date of birth yyyy/mm/dd nationality 第2页

身份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id type id no. 现居住地址电话

current residence phone number 声明内容:本人___________是被继承人_________的________。被继承人于_______年____月____ 日在____________省________市死亡。 declaration: i, _________ is the _daughter/son_ of deceased ______. deceased died on__yy__mm_dd at ______city _____state. 被继承人死亡后遗留有个人合法财产: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deceased owns individual legal property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规定,本人是被继承人法定继承人之一。 deceased has dead intestate, and didn’t sign any legacy-support agreement with anybod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gulation of inheritanc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 am one of the legal heirs of deceased. 本人经慎重考虑: 决定放弃对被继承人遗有上述财产的继承份额。我深知做出上述声明的法律后果,并绝不反悔。 第3页 by taking careful consideration, i decide to relinquish shares of inheritance estate of foregoing property. i understand the legalconsequences of the foregoing, and will never regret my decision. 我声明以上内容真实。如有不实之处,本人愿承担由此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i declare, that the foregoing is true and correct. i am the person named above, and i assume full responsibility for the declaration. signature of affiant(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 date(日期): ____年____月____日

起草好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后,请到银行或学校找到公证员,公证员会在您起草的放弃遗产继承权声明书后面添加以下内容。每个州公证人的证词内容会有区别,以下仅为参考。 state of ____________ county of __________ the forgoing instrument was acknowledged before me this _____ day of _____ 20__ by _______(your full legal name), who is 第4页 personally known to me or who has produced _________as identification.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signature of person taking acknowledgement)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name typed, printed, or stamped) 美国放弃遗产继承权声明书的三级认证办理步骤有哪些?

县认证—州务卿认证—美国国务院认证—中国驻美大使馆或领事馆认证。

本文章源自:/inheritance 第5页 篇四:如何办理遗产继承公证

如何办理遗产继承公证

导读: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确认继承人的继承权的活动。

下面我们一起来理解一下如何办理遗产继承公证:

根据《继承法》,办理继承公证必须:

①所有法定继承人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②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或提交住所地公证处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原件; ③被继承人(您父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死亡户口注销单》原件; ④遗产若为房屋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⑤继承按遗产总额2%收费; ⑥亲属证明由被继承人(死者)的配偶、子女和父母构成,可由被继承人(您父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或村(居)委员会出具并由乡(镇)人民政府签署“以上情况属实”并加盖印章(原件)。

在办理继承公证时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1)注销的户口; (2)医院的死亡证明书或火化证明。

2、被继承人单位证明。

证明内容:

(1)被继承人的姓名、姓别、出生日期、死亡日期、死亡地点、死亡原因、生前住址; (2)被继承人的父母生存状况(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注明死亡日期); (3)被继承人的配偶状况(注明是否原配); (4)被继承人的生子女(包括已死亡子女的死亡日期、其配偶和子女); (5)被继承人的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3、要继承的财产权利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存款凭证、股票帐户及证券公司出具的股票明细单、债券凭证、专利权证书等)。

4、被继承人的遗嘱公证书。

5、全部继承人均携带户口、身份证到公证处。

6、要放弃继承权的人必须本人到公证处。在外地的,在当地公证处办理“弃权声明书”公证; 在国外的,在驻在国的中国大使馆办理“弃权声明书”公证。

7、被继承人的档案复印件(单位盖核对章、密封)。

8、公证员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办 理 放 弃 继 承 公 证 申 请

地址:中山市中山四路五号 电话:88335622 传真:88324104 中山市石岐公证处制

石 岐

公 证

申办《继承公证书》指引

办理遗产继承权公证书应由全部法定继承人亲自来公证处办理,并提供如下材料:

1、中山市国土房馆档案资料证明表(携带房产证、土地证在市国土局五楼档案馆打印)。

2、死者(即被继承人)的死亡证、火化证;

3、死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4、死者立有的遗嘱书;

5、死者的妻子/丈夫的死亡证、火化证;

6、死者的结婚证/夫妻关系证明;

7、死者的父母死亡证、火化证;

8、死者的妻子/丈夫、父母及所有儿女、养子女、兄弟姐妹带身份证、户口册、独生子女证、出生证原件亲自到公证处办理

继承或放弃继承手续;

9、死者的儿子、女儿死亡证、火化证;

10、死者的儿子的子女(即死者的孙儿、孙女)带身份证、户口册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继承或放弃继承手续;

11、死者的女儿的子女(即死者的外孙儿女)带身份证、户口册来公证处办理继承或放弃继承手续;

12、死者的儿子与其妻子、子女的家属关系证明;

13、死者的女儿与其丈夫、子女的家属关系证明;

14、死者的遗产所有权凭证。(房地产权证、土地证、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驾驶证、存折、存单、银行挂失证明、保险

合同、股票帐户凭证等)

15、全部合法继承人情况的证明(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证明要参照继承权指引的证明样式)。

说明:

1、死亡证是指公安机关或医院发出的。如果已遗失的应到死亡地出具死亡证明,再加派出所意见;如果死亡时间太久,可在死亡地出具死亡证明。

2、在国外或港澳地区死亡的,一律需要提交其死亡地的死亡证(属国外的资料要经驻该国的中国领事馆认证)。 附件: 证 明

兹证明 镇 村的 (死者)(男/女,生前住 。于 年 月 日在医院因病死亡)于 年 月 日在 镇 村与 (男/女,于 年 月 日在 镇 村死亡。生前住 )在 结婚。 (死者)的最近三代亲属(包括养子女、继子女)只有以下 人: (死者)的配偶: ,男/女,于 年 月 日出生,现住 ; (死者)的儿子: ,男,于 年 月 日,现住 ; (死者)的女儿: ,女,于 年 月 日,现住 ; (死者)的父亲: ,男,现住 (于 年 月 日在 死亡); (死者)的母亲: ,女,现住 (于 年 月 日在 死亡); (死者)配偶的父亲 ,男,现住 (于 年 月 日在 死亡); (死者)配偶的母亲 ,女,现住 (于 年 月 日在 死亡)。 镇 村民委员会(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名:

电话: 年 月 日

(注:若是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继承人申办遗嘱继承公证的,在证明上要注明全部继承人是否有经济来源,或者是否有劳动能力的情况。

第8篇:财产继承公证书

(2010)证××民字第11号 申请人:

董××,男,×××年7月10日出生,现住×××。公民身份号码:××××××。

被继承人:董××,男,1932 年 6月 1日出生,生前住×××××。

公证事项:继承权公证

申请人董××因继承被继承人董××的遗产,于2010年5月28日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我处对申请人董现民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审核情况如下:

一、被继承人董××于1995年7月24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董××死亡时在×××(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建筑面积为81.12平方米)留有一处房产,此房产是董××的个人财产。

三、据申请人称:被继承人董××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公证书

四、被继承人董××的妻子李××已于2004年3月27日死亡,二人是原配夫妻,只有一子一女,分别是儿子董××和女儿董××。李××自董××死亡后未再婚。

五、现女儿董××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董××的遗产,董××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董××的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董××的上述个人财产为董××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董××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和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董绍文的妻子、父亲、母亲均已死亡,现其女儿董××表示放弃对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利,故被继承人董××的上述遗产应由其儿子董××一人继承。

××公证处

公证员

二O一O年六月十一日

第9篇:最新如何办理遗产继承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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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如何办理遗产继承公证

一些人在去世时,其留下的财产需要人来继承。一般是法定继承人进行继承,或是遗赠人。在继承遗产时,需要办理遗产继承公证,那么最新如何办理遗产继承公证呢?下面律伴网的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最新如何办理遗产继承公证

1、填写《公证申请表》

根据你的申请要求,用钢笔填写相应的《公证申请表》。

2、提交证明材料

3、公证员审核材料和《公证申请表》

所有的证明材料齐全了,你就可以将证明材料及有关申请表格交给承办公证员,由承办公证员予以受理。

承办公证员在对你填写的《公证申请表》和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后,会给你出具一份《受理通知单》,你凭《受理通知单》进行有关立案、编号、付费、复印证明材料等事项。千万别遗忘了你的公证费发票。

4、领取遗产继承公证书

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即可携带好本人的身份证明和公证费发票,到本处领取办理完毕的公证书。

办理遗产继承公证需要哪些资料

1、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包括父母、配偶、子女);

2、死者的死亡证明和注销户口证明(缺一不可);(死亡证明可以是复印件,如果没有复印件,需先至公证处领取一张介绍信,至所在区卫生防疫站开具死亡证明,也可以由死亡时的医院开具;户口本上如果没有死者的户籍注销记录,需提供户籍地警署户籍注销证明,有则不用开具注销证明)

3、所有继承人与死者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如单位证明、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所有继承人需要亲自到场,如果有人放弃继承的,需要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4、继承人已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婚姻证明和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父母、配偶、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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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死者的婚姻证明;

6、死者的财产凭证,如房地产权证、银行存款证明、股票对帐单等;

7、死者生前有遗嘱的,应提供遗嘱原件。

以上就是小编关于最新如何办理遗产继承公证的介绍。通过上述介绍可知,办理遗产继承公证需要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证明材料,审核通过才可以。如果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律伴网的免费法律咨询,可以帮助你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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