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律师制度发展研讨论文

2022-04-28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近期,上海市律协联合上海市检察院、法院、司法局以及学界多次研讨,解读新《律师法》,研究《律师法》实施后我国司法工作面临的新情况,实质在于研究改革开放30年以来我国当前面临的国际与国内社会环境。律师制度不断完善的过程,也恰恰见证了我国30年民主法制建设发展历程。今天小编为大家推荐《我国律师制度发展研讨论文 (精选3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我国律师制度发展研讨论文 篇1:

上海市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会长马靖云:打造一流智库 赋能法治长三角

上海市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成立

2021年10月中旬,上海市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正式成立,是上海市法学会第52个独立研究会之一。据了解,该研究会从律师主体出发,以深化律师法学研究为己任,通过集结学术专家、法律专家和实务界的力量,强化理论与实践的融合互动,打造凝聚律师法学研究力量的重要平台,搭建律师制度发展的专业智库。对此,本刊请上海市律师法学研究会首任会长马靖云女士讲述了相关情况。

中国周刊:马会长,祝贺上海市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成立。贵研究会的成立受到了法学界、法律界的广泛关注,意味着律师的实践法学进一步得到重视,您能否介绍一下研究会的有关情况?

马靖云:非常感谢大家的关注。上海市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于2021年10月中旬正式成立,一共有50名创始成员,均是由上海的50家知名大所、精品律所的主任或管理合伙人组成,包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事务所、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等等。我们的创始成员都是执业十几年、几十年的资深律师,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同时兼具深厚的学术造诣,是研究会的中坚力量,能够充分调动律师人才的法学研究积极性,实现法学理论资源与实务经验相融合的最大价值。

目前,上海市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与华东政法大学律师学院共同打造了“律师学系列课程”,由律师法学研究会的理事们结合自己在学业及职业生涯中的经验,以传授“律师之道”为核心,引导法学生思考“律师为什么这样做”而不仅仅局限于“律师该怎么做”,帮助法学生进一步了解律师在社会中的价值作用,更加深入意识到律师作为法律人应有的思想与情怀。当然,以后我们也会与更多的法学院合作,采取更多的形式为培养新一代“律师后备人才”发挥自己的作用与价值,让即将迈入律师行业的青年人知道,做好律师不仅仅是背法条学技巧,更要成为一个有人文关怀、有理想信仰、有社会责任感的法律人。

研究会成立后,我们还精选了律师们的三十余篇学术论文,编辑成《上海法学研究》之“律师法学研究卷”,并且将此项工作作为律师法学研究会的常态化学术研究成果输出,每年出版2-4卷。

此外,我们也会逐步展开各项律师法学研究工作,充分发挥律师专业优势,关注律师执业中遇见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通过举办研讨会、组织课题研究、参与立法工作、传播法律理论和经验、打造律师交流平台等,拓宽律师法学理论探索的广度和深度,不断组织、引导、吸引更多的律师投入到的法学研究之中,从而为推动律师的职业实践与理论研究贡献力量。

上海市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首任会长马靖云女士

中国周刊:上海市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是由律师组成的法学研究会,请谈谈它的成立是基于怎样的契机?

马靖云:依法治国的大背景给中国律师行业带来了极大的机遇和挑战,也给律师法学研究提供了宝贵的制度基石和实践土壤。一直以来,上海在地理位置、经济基础、思想意识上都具备明显的优势,这些优势不仅能保证上海在智慧司法等硬件建设上领先全国,同时还可以为律师法学研究提供丰富的、创新的、反映新型经济和生产关系的案例实践,从而保证上海律师法学研究具备“开放、创新、包容”的“海派”品格。

當前正值“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历史交汇的重要时期。一方面,全面依法治国,律师界应该有所担当和作为;另一方面,适逢长三角一体化重大战略部署,上海要主动承担国家使命,充分发挥改革开放前沿和集聚辐射优势,引领长三角更高质量的一体化发展。“海派”律师要在这一大格局中为构建和谐的法治环境发挥引领和保障作用。因此这是上海市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成立的主要目的、重要契机,也是使命所在。

中国周刊:请问上海市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有着怎样的特殊之处?

马靖云:上海市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旨在成为法学研究、法治实践、法学教育、法律服务相融合的平台。其目标是以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法治理念引导律师行业健康发展,建设律师法学研究重镇,充分利用上海的优势资源,打造开放的律师法学交流平台,致力于成就更多的法学研究成果,为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作出贡献。同时,促进上海与全国其他省市同仁在律师法学研究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引领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深入律师法学研究,服务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学理支撑和智力服务。

上海市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

中国周刊:通过您的介绍,我们对上海市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的有关情况有了更清晰的认识,也越发期待它未来的发展。您对今后进一步推动律师法学研究有哪些展望呢?

马靖云:目前我们将继续借助律师的实战优势,进一步加深对法学理论与实践争议的研究工作。未来我们的主要工作方向有三点,第一,整合优势资源,助力律师行业发展。律师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律师行业发展实践相结合,不断解决律师制度改革重大理论的研究,是律师法学研究、创新以及发展的内在驱动力。研究会将加强与各法学学科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充分发挥学术研究机构在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中的协调功能和纽带作用,整合多方面、多维度的优势资源,助力中国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加强比较研究,发展中国特色律师法学。律师法学研究会要立足中国、放眼世界,加强中外律师制度比较研究,对律师制度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和法治中国进程上的定位,以及律师行业定位、律师管理体制、律师职业伦理建设、律师刑事辩护、律师参与多元纠纷等重点和热点问题做出具有深度的理论分析,提出符合实际的制度措施,并运用到解决我国律师制度实际问题中去,以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的更好发展。在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目标框架之内,共同推进律师制度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的进程。

第三,坚持问题导向,推进律师法学理论创新。当前,我国律师行业改革深入发展,如何让理论与实践齐头并进,是摆在研究会面前的重大课题。律师法学研究会要始终坚持问题导向,持续开展课题研究,调动广大会员的积极性,从我国律师制度改革发展的实践中挖掘新材料、发现新问题、提出新观点、构建新理论,加强对律师制度恢复重建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九大以来我国律师行业实践经验的系统总结,开展对行业管理、律所管理等热点、难点问题的前瞻性分析研究,提炼出有实操性的律师法学新理论,为深化律师制度改革、促进律师行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学理支 撑。

我们将致力于把上海市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打造成优秀的学术品牌,贡献更多的法学研究成果,以丰富充实的研究成果回报上海市法学会和社会各界的重托与期望,为助推法治成为长三角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而不懈努力。

作者:秦前松

我国律师制度发展研讨论文 篇2:

从新《律师法》看司法改革

近期,上海市律协联合上海市检察院、法院、司法局以及学界多次研讨,解读新《律师法》,研究《律师法》实施后我国司法工作面临的新情况,实质在于研究改革开放30年以来我国当前面临的国际与国内社会环境。律师制度不断完善的过程,也恰恰见证了我国30年民主法制建设发展历程。

自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恢复与健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方针30年来,我国律师制度基本立法经历了三次重大修改。本次修改《律师法》出现超越现行诉讼立法的规定,如何贯彻《律师法》,如何适应国情发展我国民主与法制,再次成为引起社会各界关注以及议论的话题。

《律师法》立法溯源

律师制度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并不是与国家和法律同时产生存在的,而是在国家与法发展到一定时候才产生的。律师制度的产生尤其有待于国家的基本法以及诉讼法确定当事人享有诉讼权利为前提,律师制度无法超越诉讼立法而存在。新《律师法》出现超越现行诉讼立法规定,既可以认为是我国30年民主与法制历程的缩影,又预示着我国司法改革将进入新一轮发展。

首先,新《律师法》出现超越现行诉讼立法规定,是我国民主与法治建设发展步伐加快,司法改革進入“深水区”的体现。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1980年1月1日施行的我国刑事诉讼法,比1982年1月1日实施的我国第一部律师法——《律师暂行条例》早了整整两年,充分体现了诉讼立法在前,律师制度确立随后的法制特点;1996年3月17日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修正,自1997年1月1日施行的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与第二次修改颁布的我国律师法同时实施,表明我国法制建设已经取得长足发展;而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本次修订《律师法》前,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诉讼程序立法还没有被修改,律师立法修改反超刑事诉讼立法,表明作为我国政治改革重要组成部分的司法改革进入“深水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已发展到一定高度。

其次,新《律师法》出现超越现行诉讼立法规定,是我国司法诉讼国内立法与国际法相衔接体现。1997年1月1日施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1998年我国政府签署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温家宝总理在2008年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期间指出:“我国司法制度改革已经迈出了较大的步伐,比如我们把死刑的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并且严格地限制判处死刑。我们正在协调各方,努力地解决国内法与国际法相衔接的问题,尽快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到目前为止,我国已陆续签署并加入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在内的20余项与刑事诉讼司法制度有关的国际公约,并正在努力兑现尚没有被列入我国刑事诉讼立法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相关内容。《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涉及刑事诉讼司法制度的内容有20项之多,其中16项内容已在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得到体现,但是还有4项内容没有被列入,如: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在刑事诉讼全过程有权获得律师法律帮助、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不自证其罪的沉默权、任何人已受一次审判后,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审判或惩罚的一事不再理以及无罪推定原则。

本次《律师法》修改出现超越现行刑事诉讼法内容,既是我国民主与法制进一步发展与完善的体现,也是与国际社会刑事司法准则接轨的体现。在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上,长期以来我们注重的是国内法优先,现在要将国内法优位转为国际法优位,应当将承诺的国际公约内容落实到国内法的修改中去,变成国内法内容贯彻实施。

最后,新《律师法》出现超越现行诉讼立法规定,在根本上是与党的十七大确定的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建设和谐社会等方针相一致的。

修改《律师法》,司法观念先行

2006年全国人大明确将《刑事诉讼法》列为修法范围。在民主与法制第三个十年发展阶段将告一段落之时,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律师法》,提出超越刑事诉讼法的新规定,标志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将进入新一轮发展,预示着刑事诉讼司法制度价值观念需进一步转型,司法诉讼模式将进一步改革。具体有如下转变:

第一,从重人治向重法治转型,重塑斗争哲学与和谐哲学的辩证关系,树立牢固的法制观念。不破不立,人类社会实际是在“和”与“不和”的交替过程中发展前进的,社会是在不断的破旧立新中发展,没有斗争和突破,社会缺乏前进动力、就不会有创新和发展;不讲原则,不讲法制的“以和为贵”,法治不严,即不利于“制吏”,更无法“治民”。“和谐”地解决“不和谐”社会问题,关键在于树立法律权威,树立司法公信力。

第二,从重打击向重保护转型,进一步明确打击和保护、宽严相济的关系。打击的目的在于保护,不能为打击而牺牲保护,宁“纵”勿“错”,而不能宁“错”勿“纵”。

第三,从重实体轻程序向实体和程序并重转型,并最终转型为程序先于实体,程序优于实体。程序本位是人类社会发展的趋势和现代文明的要求。将刑事诉讼从权力制人转向权力保障,刑事诉讼司法价值很大程度上在于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体现为生命权和合法的诉讼权得到保护。

第四,从重一元化的国家本位向重国家、社会、公民个人利益三位一体的司法价值观转型。将国家的利益、社会的利益、当事人的利益、人民群众的利益有机地结合起来,在有些情况下,应将群众和当事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刑事诉讼程序一元化工具主义价值观转型为多元化价值观。刑事司法价值不仅在于定罪量刑,每一个诉讼行为、每一个诉讼程序都体现着文明程度、民主程度和法制程度。

第五,从重国内法向重国际法转型,要把国内优位转向国际优位。必须承担起公约规定的国际义务,必须落实到立法修改中去,变成国内法加以贯彻执行。

新《律师法》实施中的几个问题

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律师法》,比较现行律师法,修改内容很多,令人瞩目的有如:将我国律师本质属性和社会责任确定为三个维护,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首次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并列,将律师列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体范畴。

再如对律师执业权利作出超越现行刑事诉讼法的一些规定:律师介入刑事诉讼时间被明确的提前到侦查阶段,律师参与侦查阶段时的地位被明确为辩护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新《律师法》还强化了律师调查取证权、新增了律师免证权、律师言论豁免权等。

修改后的《律师法》在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方面较现行刑事诉讼法有很大变化,如会见不被监听、阅卷权前移、凭证件即可进行调查取证活动等。与现行刑诉法没有冲突的律师法相关内容,不经刑诉法修改,2008年6月1日后应当得到确实执行,自动进入刑事诉讼,如果确实存在冲突,则不能取代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动进入刑事诉讼。因此准确理解律师法至关重要。

1、新《律师法》对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进行了调整,但并未修改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律师法颁布后既无相应的与刑事诉讼法衔接的说明,也无相应的有权解释。有关部门用负责人答疑或接受记者采访的方式作出说明,缺乏法律效力,应启动立法解释或采用多部门联合发文的方式加以解决。我国《立法法》第85条明确规定,如果法律产生冲突,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裁决。

2、我国法律体系中,宪法是根本法律,处于最高阶位,其次是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处于第三层级。基本法律的效力高于法律。刑事诉讼法属于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在刑事诉讼法尚未修订的情况下,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中突的解决应遵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

3、新《律师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以律师法是刑事诉讼法之后通过为由,在解决两者冲突时“后法优于前法”的说法有悖《律师法》的自身规定。

编辑:孙薇薇

作者:王俊民

我国律师制度发展研讨论文 篇3:

公职律师助力法治政府建设

政府的“红头文件”是不是合法、规范?“民告官”案件中,政府部门如何更好地出庭应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风险如何预防和减少,实现政务活动的高效运转?

如今,人民群众对法治的要求越来越高,法治政府建设的任务更加凸显。面临越来越多的法律事务,客观上需要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内部建立一支专门化律师队伍,当好依法行政的法律参谋和法律助手,促进政府部门依法办事。

5月7日至11日,一个特殊的培训班在杭州开班。

培训班学员是来自60多家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中央企业的140余名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这是司法部首次针对这两个群体开展培训。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与社会上的执业律师不同,他们供职于党政机关、国有企业,身份上首先是公务员和企业员工,不对社会提供有偿服务。但他们同样具有律师身份,参与所在单位的各种法律事务。

2002年,司法部决定开展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试点工作。至今,全国共有超过8000家党政机关、人民团体设立了公职律师,总数超2.4万人;1000余家国有企业中也有超过4600名公司律师。

公职律师的作用可以发挥在前端

与社会上的执业律师不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日常工作涉及单位、企业法律事务的方方面面,包括审查管理合同、参与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修改、参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

以中央国家机关公职律师首批试点单位之一证监会为例,目前全系统已有近700名公职律师。

对于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作用,司法部律公司相关负责人将其形象地概括为:依法决策的“智囊团”、规章制度的“把关人”、依法治理的“助推器”、法律风险的“防火墙”、合法权益的“维护者”、矛盾纠纷的“调解员”和普法宣传的“先锋队”。

一项行政行为是否恰当,直接关系相对人的切身利益能否得到保障。“资本市场也是法治市场。证券期货监管工作,无论是准入性质的行政许可,监督性质的日常监管、稽查执法工作,还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都需要理解、适用法律,离不开法治方法与手段。”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副主任、公职律师刘辅华介绍。

如何确保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合规?证监会机关各业务部门和派出机构重视发挥公职律师的作用,建立了以公职律师为主的法律内部审核制度,以解决日常监管和稽查执法中遇到的各类法律问题。

内部先把一道关,更有利于依法作出决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样建立了内部合法性审查制度,新修订的本委规章、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指南,要求起草司局在将规章、规范性文件送法规司进行合法性审查之前,本司局的公职律师应当协助对文件的合法性进行预审查。

“公职律师从事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以及合法性审查工作,从内容合法、程序正当等方面进行审核把关,有助于提高政府立法和制度建设的质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规司综合处处长、公职律师何瑞琦认为,公职律师的作用可以发挥在前端,通过提出相关法律意见和建议,让行政行为、行政决策更加规范。

“公职律师既是政府工作人员又是律师,特别是各业务司局有法律专业背景的工作人员在取得公职律师的身份后,可以将其业务专长和法律专长结合起来,在服务政府作出重大决策方面,能够发挥独特优势。”何瑞琦认为。

提出更具针对性的法律意见建议

当下,社会公众对于“民告官”案件,尤其是政府单位是否出庭应诉非常关注。公职律师享有代理、阅卷、调查取证、发问等权利保障,能够更好地适应“民告官”越来越多的情况,更好地办理行政诉讼案件。

随着公职律师的发展壮大,证监会逐步建立了独立应诉制度,不再聘请外部律师参与应诉工作,对于以证监会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主要依靠证监会公职律师出庭应诉。

“公职律师参与行政诉讼的优势在于其身份的双重性,往往直接参与作出行政行为的具体工作,相比于社会律师,对于案件背景更为熟悉、了解。而且,经过长期实践积累,也逐渐有了丰富的应诉经验和应诉技巧。”证监会法律部工作人员蒋海瑞介绍,以行政处罚为例,从立案、调查、处罚都是相关业务部门在做,由业务司局的公职律师参与诉讼更有优势。

“由于政府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复杂性,加之社会律师执业范围的多样性、接受委托的临时性,决定了社会律师为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既有其独特优势,也有一定局限。”司法部相关负责人介绍,公職律师作为党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熟悉政策法规和本单位实际情况,能结合本职工作提出更具针对性的法律意见建议,有效防范法律风险,促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2016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要求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相应建立公职律师制度。

“我委公职律师队伍组建一年多来,我们积极探索如何充分调动和发挥公职律师的作用。在全委依法行政考核、行政复议案卷评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以及在一些疑难法律问题的论证研讨中,都请公职律师参加,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何瑞琦介绍,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为例,相较于外部专家和律师,公职律师更熟悉本单位职能和行政执法实践,在查阅案卷过程中可以较为准确、快速地对具体执法事项是否合法规范作出评判。

“目前虽然这支队伍人数不多,但是公职律师穿插在各个司局,参与到全委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工作过程中,对提升各业务司局依法行政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何瑞琦说。

提高公职律师履职水平

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国公职律师队伍已初具规模,在这样一个庞大的体量之下,如何更好地发挥他们的作用显得十分迫切。

从一组数据中也可看出这两个群体发展速度之快。

到2017年12月底,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有7000多家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企开展了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公职律师总人数达1.8万余人。但截至今年5月底,这一数据攀升至2.4万余人。公司律师也增加了800余人,从3800人增至4600人。

此前一系列重头文件的出台显示,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被提到了更为关键的位置。

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中提出,要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

2016年,中办、国办专门出台的意见中,很多具体安排都破解了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在工作中的难题:比如他们可受所在单位委托,代表所在单位从事律师法律服务,在执业活动中享有律师法等规定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等律师执业权。

“公职律师不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不参与市场竞争,与社会律师能够实现功能互补、协同共荣。”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工作人员刘博卿向记者介绍,发展公职律师队伍,能够完善律师队伍结构,更好满足日益多样化、多层次、多领域的法律服务需求。

可以看到,尽管目前公职律师制度已经全面建立,但在工作推进中仍然面临一些问题和困难。一方面,队伍规模有待扩大。目前开展公职律师工作的单位仍然是少数,公职律师人数仍然不多,与中央提出的目标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另一方面,公职律师参与所在单位法律事务工作主要停留在较浅层面,公职律师作用还有待进一步发挥,突出表现在“两多两少”:公职律师参与行政诉讼、复议、政府信息公开等具体法律事务多,为重大决策、重大事项提供的法律意见少;对公职律师履行岗位职责提出的要求多,对不按规定听取公职律师法律意见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的少。

此外,针对公职律师的体制机制也有待完善。《律师法》等法律法规只对社会律师作了规定,没有对公职律师作出规定,公职律师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尚无明确法律依据。

同时,公职律师申请程序、管理体制、工作流程、年度考核、教育培训、考核奖惩、经费支持、配套保障等方面也未形成统一规范的制度体系。“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法制工作机构三者的相应职责及互动关系如何,需要进一步探索。”何瑞琦说。

而在一些分析人士看来,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内嵌在机关企业,不免和社会上的执业律师有些脱节,在保持他们自身特点的同时,如何将其纳入律师管理体系,是要研究的课题。

证监会方面的公职律师也说,公职律师身份具有双重性,在履行公职律师职责的同时,也要接受所在单位或部门的行政上下级隶属管理,其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会受影响,履职独立性如何得到有效保障,也需要進一步研究。

司法部回应称,司法部组织首次培训意在提升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政策理论水平、法律专业素养和实务操作能力,加强各单位业务交流和共性难点问题研究,推动完善科学规范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管理体制。

同时,司法部则在此次培训中释放了信号,称正在研究制定加强管理、保障其发挥作用的规范性文件,预计年内出台。

“下一步,司法部将准确把握公职律师岗位需求,举办有针对性的业务培训,提高公职律师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和履职水平。”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司长周院生表示,建议推动修改律师法,以法律形式明确公职律师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健全配套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制定出台《公职律师管理办法》,依法保障执业权利,强化监督管理,更好发挥公职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

作者:魏哲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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