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画销售合同范本

2022-12-08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书画销售合同范本

药品合同销售发展复盘

2017年初,“两票制”政策在我国医药市场上的生根落地引发了行业内的广泛讨论。一时间,如何利用CSO进行传统药品招商模式转型升级成为行业舆论中的最热话题。

医药产业是一个具有较强专业性和高技术门槛的行业,这与药品与生俱来的治病救人属性和伦理道德的要求密不可分。在这样的背景下,行业内部出现了分工细化,在研发、生产以及营销销售环节各自出现了专业化服务或外包机构,而它们的发展与壮大几乎对每一个大中小企业都呈现了重要意义。

在药品营销和销售方面,以专业化见长的药品外包销售组织(CSO)本身并不能算是什么新鲜事物,它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各地也存在了多年。不过,随着去年我国开始在药品流通领域内尝试“两票制”的试点工作,并进一步治理药品购销过程中的商业贿赂问题之后,如何通过第三方营销销售建立稳定可持续发展的药品销售模式成为了行业内的热点探讨话题,CSO陡然变成了业内的热门词语。

药品营销愈加复杂

医药产品是一种特殊商品,其根本意义在于通过临床中的合理用药达到治病救人的功效,在这背后则需要大量的药学研究和临床试验才能不断优化提升其临床价值。因此,药品营销销售工作并不是一种简单的钱货两讫的过程,它需要建立在临床价值和药品功效信息的传播和交流工作之上。

具体而言,制药公司需要在产品的研究阶段通过临床试验掌握产品临床信息以及其針对不同病人的具体使用方法,在产品上市后通过销售工作将这样的信息传递给予临床界,并在和临床的充分沟通中优化药物的使用并作为下一步新产品开发或产品优化的决策依据。

值得一提的是,这样的交流并非全无代价,面对成千上万的处方医师,制药企业不得不投入高昂的成本费用来组建销售团队,从而实现对目标临床临床工作者的覆盖。不仅如此,随着临床交流方式的多样化,销售效率管理愈加复杂,以及合规要求的提升,各大制药企业通常需要建立更为复杂的企业营销销售组织架构。在欧美等国,一些制药巨头的营销费用往往占其销售总收入的20%以上,而国内的制药企业在这方面比例可能更高,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中国市场的竞争白热化以及市场准入壁垒高的现实问题。

然而,对于大多数中小型制药企业而言,建立庞大且复杂的药品营销团队的确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在这样的背景之下,通过当地第三方进行产品销售成为了这些企业的不二之选。在这种商业模式下,药品生产企业通过松散的网络,联合区域性的推广企业实体,利用代理商在当地充沛的关系网络对目标区域内的医院进行销售,而企业的市场推广部门则承担配合各级代理商进行辅助性推广工作的职责。

虽然这样的销售方式具有产品渗透快,投入风险小,灵活度高的优势,但它的管理方式也更加粗犷,不仅缺乏统一管理和长远规划,同时也缺少必要的合规监管以及财税漏洞而易于陷入带金回扣和商业贿赂的经营风险之中。有鉴于此,2016年初,国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医药流通领域的“两票制”试点,从而推下了我国医药行业,特别是中小型制药企业销售方式改变的第一块多米诺骨牌。

全球CSO服务模式

从全球范围来看,医药产业的外部市场环境与销售外包行业的发展与我国的状况几乎如出一辙:老龄化和全球经济增长放缓增大了各国药品支付能力的压力,病人在营销过程中的参与度正在加大,新技术的普及应用改变了医药行业与临床界的传统沟通手段。

一方面,大型制药企业普遍面临着降价压力,这使得他们必须进一步降低费用率,通过销售效率的提升来维持盈利能力;

另一方面,新兴的中小型生物制药公司为市场研发了突破性的产品,但他们在营销和销售方面仍缺乏足够的资源和经验,或是在部分的细分市场以及销售地域中显得底气不足。在这一背景之下,一些制药企业选择了全部或者部分性的销售外包服务工作。虽然不同的企业在这方面的动机和需求都不尽相同,如何有效降低成本、如何控制风险,以及如何提升销售效率往往是这些制药企业衡量其销售外包服务的最基本考虑。

不仅如此,第三方销售外包服务商业合作伙伴对于制药企业来说通常有三种选择,另一个制药企业、一个药品分销配送企业,或者是专业化的外包服务机构。显而易见,产品的特征和对销售目标的追求通常是影响这种决策的最终考量。

对于不少中小制药企业来说,选择将部分市场区域的销售权外包给大型制药企业,或者与该大型制药企业共同销售是医药行业内相当普遍的现象,毕竟大型制药企业在行业内有丰富的经验和完善的营销体系。如果该大型制药企业在相关治疗领域内已经建立了现成的销售网络和品牌声誉,那将意味着进一步的协同效应,无疑对产品早期的市场导入大有裨益。

虽然这样的合作在短期来看能为双方带来一定的价值。不过从长远的角度来看,这样的合作是否能在产品的完整生命周期中获得最大的效益仍需要进一步的考验。大型制药企业本来就有自身的企业战略和产品线管理策略,外包产品是否能在其产品线中获得足够的优先度,进而能否拥有更多的销售资源必定将接受考验。不仅如此,在两个制药企业之间的产品外包销售合作中,定价策略、产品市场定位等关键性的决策将受制于销售方的战略而并不取决于产品本身的竞争特性,这无疑对产品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形成了明显挑战。

而对于药品分销配送企业来讲,在全球各地市场上,药品分销配送企业是最擅长于把控本地的商业渠道并理解当地商业环境的现实状况,这使得它们也参与到了相应的产品推广销售服务,以此提升企业服务能力和竞争力。相比较而言,这些扎根本地的分销企业更擅长于解决市场准入中的实际问题,在营销体系的建设和临床交流方面的能力稍显不足。从这一点上来说,分销企业往往会更多地参与到一些成熟产品的推广过程之中,利用其覆盖网络进行必要的销售促进工作。一旦需要全新产品的临床教育行为,产品的实际拥有者必须对该分销企业进行全面完整的尽职调查工作,才能确定其能力十分适宜于接受相关的销售外包服务。

在药品销售合作方面,第三方的专业销售外包组织(CSO)通常能表现出完全不一样的竞争力。一般来说,这类企业通常保持了适度的规模,其核心运作以及组织架构基本上完全为营销的需要而量身定做,不仅能为制药企业的新产品制定和执行早期的产品上市计划,同样也能促进成熟产品的销售,延长其产品生命周期。

在全球各地,不同的市场环境和客户行为特征需要营销人员对于临床医生、病人、医保支付者或是政府机构采用截然不同的沟通策略和方式,因此对销售团队的管理侧重点也不尽相同。在这一点上,第三方的销售外包服务机构开发了形形色色的专业工具或解决方案,整合了人力资源、IT、或者财务管理的基本要素,来实现在营销或销售管理中的必要职能。此外,这些工具和解决方案也涉及产品生命周期管理,在产品行销的不同阶段也将利用这些工具进行必要的推广计划、推广信息、或是产品市场扩张计划的修正和优化。

值得一提的是,社会交流方式的变化亦对全球各地医药市场营销行为产生了明显的影响。虽然传统的医药代表拜访行为在日常销售中依然扮演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互联网技术的普及以及高昂的销售人员成本让医药代表拜访以外的销售方式变得愈发重要。有鉴于此,将医药代表拜访之外的其他多渠道推广工作外包给擅长于IT和数据管理的第三方专业营销机构,从而有效降低销售费用并提升效率。

虽然如此,专业销售外包服务机构的服务模式亦存在自身的不足和风险。与CRO或CMO等药品研发生产职能外包相比,CSO的营销销售外包服务是一种轻资产的业务模式,其投资成本相对较低,行业准入也颇为简单,通常也不会采取“人海战术”的大规模经营模式来保证运营团队的效率和灵活度。与CSO本身能提供的服务种类相比,CSO的实际执行力和最终效果无疑更加重要。这也意味着制药企业在与CSO公司展开业务合作之前,对其实际能力的尽职调查显得尤為关键,其中包括了对其管理层和领导人的经历能力的考察,其过去历史表现和成就,各种服务的实际运作状况,以及相关的合规风险防控等各方面的要求。

国内CSO先行者

中国医药市场的快速发展为国内外制药企业带来了种种机会。随着更多的进口医药产品进入中国,国内部分创业者纷纷成立了,各类经销代理企业。1985年,深圳健安成立开始进行药品的进出口和国内的销售业务,成为我国最早从事药品销售外包的企业。上世纪90年代,康哲药业、泰凌医药、先锋医药、红惠医药、上海百润等一批企业纷纷成立,发展成为我国医药行业内主流的CSO企业,其中康哲药业、泰凌医药和先锋医药在最近十年内成功进行IPO,成为了港交所上市公司。而上市公司的地位以及其所必须秉承的透明规范化管理对于这些CSO公司进一步与全球各地的制药企业显然有着积极的意义。

早期的CSO企业在我国市场上主要通过代理销售国外的中小型制药企业产品,或是经营一些仍不愿意在中国市场进行大规模营销投入的海外制药企业的产品。早期的中国医药市场上,临床医生的用药习惯、药品注册的监管要求以及病患对疾病的认知通常与全球各地,甚至是其他的发展中国家市场存在着显著的差异,这使得这些CSO企业并不能仅仅把业务扎根在产品的临床推广和学术教育之上,同时也需要全盘整体的方案确保产品销售工作的顺利进行。

随着中国市场的进一步成长,国内的CSO企业面临了新的业务机遇:随着各大跨国制药企业在中国的战略愈加清晰,这些企业的产品线上出现了一些非核心产品,即便它们仍具有明显的市场需求。有鉴于此,这些跨国药企也十分乐于寻求可靠的合作伙伴,通过销售外包的方式来扩大这些非核心产品的销售。

2006年,一个新的CSO企业诺凡麦公司,定位于为此类跨国企业提供相应的服务。诺凡麦成立之初,公司就获得了赛诺菲的神经系统药物德巴金和思诺思在中国的销售权;经历5年发展之后,其经销的产品扩大到了赛诺菲、辉瑞和百特的18个品种,并拥有了近700名医药代表。2011年,诺凡麦被美国赛生收购。通过这一收购,美国赛生进入了药品CSO领域,同时夯实扩展了其销售团队的建设。

在中国市场上选择CSO商业伙伴的经营方式并不专属于跨国制药企业。随着国内主流CSO企业不断的招兵买马并加大对更多医疗机构覆盖之时,国内药企的合作也成为当仁不让的选择。2008年,我国最大的CSO公司康哲药业获得了西藏药业产品新活素的独家代理总经销权。通过康哲药业的努力,新活素的销售呈现了稳定的增长。与此同时,为了增大对新活素产品的控制能力,康哲药业强化了对西藏药业的投入,也因此成为了西藏药业的最大股东之一。

从2009年开启的新医疗改革又一次为我国医药市场上销售外包服务的发展提供了机会。一方面,社会经济发展、医疗服务能力提升和老龄化因素明显刺激了医疗需求的增长,中国因此成为了全球第二大医药市场;另一方面,改革的不断深化对临床医生的行为、病人的就医方式,以及药品的市场准入模式产生深刻的影响,这对于药品的营销和销售能力提出了进一步的新要求。在最近的几年内,医药行业内,特别是跨国制药企业频频在国内进行着不同模式的销售外包合作尝试:

一是制药工业企业之间的合作。经历多年发展,我国已经涌现出了一批优秀的本地制药企业。这些制药企业往往在一些专科领域内已经建立了明显的优势,拥有着完善的组织体系和强有力的市场执行力。在这一基础之上,通过合作方式,这些本土制药企业有机会引进国际品牌或其他优秀的本土企业产品,进而产生产品之间的协同效应以获得最大的商业收益。在这方面,三生生物的内分泌团队先后获得阿斯利康百泌达以及礼来优泌林在中国市场上的销售权,或者广东天普获得罗氏产品邦罗力都是相关的典型案例。

二是工业企业与药品分销企业之间的合作。我国医药流通行业在过去几年内经历了数次明显的整合,一批领先的药品分销企业因此脱颖而出。相比较而言,药品分销企业对渠道有着更强的掌控能力,这对于价格适中、市场目标分布广、产品知名度较强的产品销售无疑有着明显的优势。为此,一些领先的药品分销商已经跑马圈地,意欲通过这一方式同时加强对产品和终端的掌控能力。如国药控股取得了阿斯利康的倍他洛克、勃林格殷格翰的美卡素、西安杨森的数个OTC产品的销售权,上药集团则获得了一大批拜耳医药的品牌OTC产品的销售权。

三是工业与第三方销售合同服务商之间的合作。第三方销售合同服务商(CSO)仍然是销售外包服务的主力军。在跨国制药企业进入中国医药市场20到30年之后,一大批成熟品牌的销售外包成为了这些CSO的重要机会。从跨国制药企业的角度来看,将这些产品外包给专业的第三方销售企业,不仅能有效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同时也能将企业在中国市场上的经营重心转移到未来创新医药产品的引进之中;从CSO的角度来看,这一趋势不仅能明显扩张企业的经营规模,对于进一步的团队建设效率提升以及销售新技术的引进都将带来积极意义。不仅如此,随着我国CSO专业能力的不断提升,未来很可能在专科领域内也将出现CSO的产业细分,如2016年在港交所上市的专注于血制品产品推广发展的四川兴科蓉药业。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CSO模式的出现是对医药行业专业化发展以及分工细化的一种必然趋势。换而言之,CSO的本质在于通过营销组织架构的优化和执行力的提升,以及专业人才和技术的引进,进一步发掘产品的临床治疗潜力,并有效降低医药产品的销售成本,提升产出,它并不是应对政策变化的权宜之计。

在“两票制”政策的新闻发布会上,福建省医保办处长张煊华专门提到了“在‘两票制’的情况下无法过票洗钱,于是要求生产企业高价出票,他们用自己创办的广告公司、会议公司等提供的虚假会议、广告发票从生产企业洗钱,这是一种新的洗钱方式”的问题,就是对医药行业的一个十分醒目的告诫。也就是说,CSO的发展必须以临床的实际需求作为基石,唯有追求效率,严守合规才是保障CSO业务运营的安身立命之道。

作者:黄东临

第2篇:浅谈销售合同中的术语翻译

【摘要】术语翻译是翻译研究的一个重要分支,随着翻译的受重视程度,术语翻译也渐渐受到各方面的关注。合同属于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应用型文本,具有法律英语文本的特征。同时销售合同中存在大量商务领域的术语,研究销售合同中的术语对提高销售合同的翻译质量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术语翻译 销售合同 翻译方法

合同是国际经济活动中最常见的文件,在国际贸易交流过程中,商务合同翻译的准确性至关重要。由于合同类文本中含有多而复杂的专业术语,包括很多国际贸易方面的术语,因此,把握销售合同的术语特征,了解术语的翻译方法对翻译销售合同至关重要。译者倾向于译学词典中给出的定义:术语是各门学科的专门用语,用来正确标记生产技术、科学、艺术、社会生活等各个专门领域中的事物、现象、特性、关系和过程。

PV Module Sales Contract《光伏组件销售合同》属于商务合同的一种。合同文本多采用非常正式的书面用语,如专业术语,从而避免因语义上的漏洞而引起不必要的争端。由于本合同中有一部分术语给出了定义,所以这些术语的词义是明确的。如下:“BOL”是指提单;“Contract”是指该光伏组件销售合同;“Goods”是指第3节和附件A中规定的太阳能光伏组件;“Proforma Invoice” or “PI”第5节(形式发

票)中有该术语的含义;“Reserved Goods”第8节(商品所有权/所有权保留)中有这一术语的含义。对于一词多义的词或表达,需要通过具体的语境进行确定。

翻译术语的方法主要有两种:直译和意译。本合同中术语的翻译大多使用直译法。直译定义为既保持原文内容、又保持原文形式的翻译方法或翻译文字。意译,也称为自由翻译,它是只保持原文内容、不保持原文形式的翻译方法或翻译文字。术语的翻译要根据文本的具体语境来选择不同的翻译方法,判断其词义,保证其专业性和准确性。接下来,译者选取一些例子进行分析。

例1:This sales contract is made between the seller and the buyer.译文:本销售合同签订双方为卖方……和买方……。分析:该合同的前言中“This sales contract is made between:”译为“本销售合同签订双方为:”,“…is made between…”属于合同文本的固定表达,是合同术语,采用直译法。“the Seller”和“the Buyer”在合同中也直译为“卖方”和“买方”,因为合同术语正式文本,使用的是正式书面语体,因此不会译为“卖家”和“买家”之类。

例2:It is hereby agreed as follows.译文:兹协议如下。分析:“hereby”属于合同用语,正式书面语体,用于正式场合,译为“特此,兹”,這里选取“兹”的词义。外贸合同中常出现hereby、herein、hereunder、thereafter、thereby、thereon、whereby、whereof等词,均属于合同术语,注意其翻译时要正式,符合合同语言。

例3:The type and quantity of the Goods sold and purchased hereunder are set out in Attachment A. 译文:根据本协议出售和购买的商品的种类和数量在附件A中列出。分析:“hereunder”根据《21世界大英汉词典》有两方面含义:1.在下面,在下文,以下;2.依次,据此,按照此协议(或文件)的条款。这里翻译为“根据本协议”,选择了第二层含义。

例4:Notwithstanding anything to the contrary herein,the Seller may at any time render the delivery installments set out in Attachment A in partial deliveries and issue relevant invoices. 译文:尽管有任何相反的规定,卖方可随时根据附件A列出的部分交货中分批交货并发出相关发票。分析:“Notwithstanding”是“尽管”的正式语体,合同中比较常用,“herein”也在前文中提及,根据《21世界大英汉词典》有两方面含义:1.此中,于此,在此处;2.据此事实(或情况、条款等);在这件事上,在这方面;鉴于此。这里选择第二层含义“据此”。

例5:Delivery date:ETA Rotterdam is between CW 19 and CW20. 译文:交货日期:预计到达鹿特丹的时间在CW 19和CW20之间。分析:ETA是缩略语,estimated time of arrival 译为“预计(或估计)到达时间”,是属于国际贸易方面的术语。

通过对销售合同文本的翻译,译者掌握了一些术语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同时意识到术语翻译的重要性,更清楚地认识到合同中的术语翻译具有其自身特点,且合同中的术语翻译大多采用直译法,译者要根据文本自身特点,不断推敲,才能成就一篇优质译文。

参考文献:

[1]卢敏.英语法律文本的语言特点与翻译[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8.

[2]陶李春.论术语翻译的特殊性[J].中国科技翻译,2014,4:20-23.

[3]王铮.英汉汉英合同用语词典[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

[4]于德英.翻译概论读本[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13.

[5]赵承璧.国际货物买卖合同[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1.

作者:付晓敏

第3篇:中国应撤回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合同形式”的保留

摘要:为了研究中国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合同形式”的保留,应用比较分析法、历史分析法对该公约与中国《合同法》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比较,认为中国《合同法》实施后,该公约与《合同法》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大致相同,保留反而造成了适用法律的冲突;撤回保留的积极意义大于撤回保留所带来的消极影响,且撤回又无任何法律障碍,我国政府应撤回保留。

关键词:《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合同法》;合同形式

文献标识码:A

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销售合同公约》)是目前影响最为广泛的有关国际货物销售的公约,截止2007年8月16日共有缔约国70个,包括了世界主要贸易国家。但由于《销售合同公约》需要照顾到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导致其在规则设计和表述上具有一定模糊性,其中,缔约国可以对公约有关内容提出保留就是最主要的表现。我国在1986年核准该公约时,对该公约提出了两项重要的保留:第一项保留是我国政府在认可公约时声明,不受第1条第1款(b)项和第11条的约束,也不受公约与第11条内容有关的规定的约束;第二项保留是对公约第11条及与第11条相关内容的保留,理论上习惯简称为“对公约第11条的保留”或“合同形式保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颁布施行以来,学术界对我国是否应撤回此条保留,争议较大。本文通过《销售合同公约》与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形式规定的比较,分析我国保留的背景及立法变化,研究我国撤回合同形式保留的利弊。

一、《销售合同公约》与《合同法》关于合同形式规定的比较

(一)《销售合同公约》有关合同形式的规定

关于合同形式,该公约第11条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而且该公约第13条还进一步解释:为本公约的目的,“书面”包括电报和电传。

(二)《合同法》有关合同形式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11条进一步指出: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三)两者的比较

不难看出:《销售合同公约》与《合同法》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大致相同,都将合同的形式界定为包括书面形式在内的各种形式。但是仔细分析,两者的规定还是有区别的。

1.对合同形式的划分不同 《销售合同公约》将合同形式划分为书面形式和非书面形式;《合同法》则分为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三种。

2.书面形式的范围不同 《销售合同公约》关于书面形式的表述宽泛而不明确,但通过第13条的解释,可以推出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电传、电报。由于订立时间较早,公约并未明确规定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是否为书面形式,所以它们应属于《销售合同公约》所指的非书面形式;相对而言,《合同法》对书面形式的规定较明确,指出了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

3.合同形式与合同成立的关系不同 《销售合同公约》对订立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应采用何种形式未作限定,且明确规定合同形式不受任何限制;《合同法》对何种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有明确规定,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是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在内的各类合同成立的必备条件。

二、我国提出保留的背景及立法变化

我国是于1981年9月30日在《销售合同公约》上签字的,1986年12月11日交存批准书,是该公约生效后首批适用该公约的11个缔约国之一。根据《销售合同公约》第96条的规定,我国政府在认可公约时声明,不受第11条及与第11条内容有关的规定的约束。

(一)我国提出合同形式保留的原因

我国于1985年7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以下简称《涉外经济合同法》),考虑到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在内的各类涉外经济合同具有涉外因素且内容复杂,考虑到中国对外贸易制度以及海关对进出口贸易的监管需要,我国在立法时采取了书面形式。根据《涉外经济合同法》第7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合同条款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并签字,即为合同成立。而根据《销售合同公约》第96条的规定:本国法律规定销售合同必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的缔约国。可以随时按照第12条的规定,声明本公约第11条、第29条或第二部分准许销售合同或其更改或根据协议终止,或者任何发价、接受或其他意旨表示得以书面以外任何形式做出的任何规定不适用,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在该缔约国内。于是我国在递交批准书的时候,对公约第11条及与第11条相关的内容提出保留,一方面,确保了我国缔结的《销售合同公约》与国内立法保持一致;另一方面,也坚持了我国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立场。

(二)我国相关立法的变化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了《合同法》,并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这一立法的变化,使我国的国内立法和我国缔结的《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不一致。《合同法》允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以外的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由于提出保留,适用我国的《销售合同公约》则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于是问题产生了:我国的一公司与另一缔约国的另一公司采用口头或其他形式订立货物买卖合同是否能成立?如果能成立,那么岂不是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的有关规定相矛盾了。因为,国内法和国际条约不一致时,优先适用国际条约,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如果不能成立,那么依据我国法律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的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不同,这会不会导致对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不合理的限制?属不属于对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歧视性待遇?是否违背了我国统一合同法的初衷?

可见,考虑到当时的贸易实践和有关立法的规定,我国提出合同形式保留是合理的;但《合同法》实施后,《销售合同公约》与《合同法》关于合同形式

的规定大致相同,当初关于合同形式的保留,反而造成了适用法律的冲突,于是许多学者都建议我国政府应撤回此项保留。不过,也有学者认为《合同法》与我国对《销售合同公约》的保留并无冲突,无需撤回保留。我国提出保留的背景已发生变化,我国对此项保留是否撤回,确实是摆在我国政府面前的一个问题。

三、我国撤回对合同形式保留的利弊分析

在我国政府尚未对批准《销售合同公约》时所作之保留以书面方式宣布撤回之前,我国对公约所作的声明仍然有效。如前所述,我国撤回合同形式保留并没有法律上的障碍,撤回与否完全取决于我国的自主选择。那么,我国应不应当撤回合同形式保留呢?以下通过对撤回保留的利弊分析,得出更具有说服力的结论。

(一)有关《销售合同公约》第96条的分析

为了能较为准确地分析我国撤回合同形式保留的利弊,应先对保留依据的条款,即《销售合同公约》第96条进行剖析。根据《销售合同公约》第96条的规定,缔约国可以随时声明对第11条及与之相关内容予以保留,但实施此项保留有两个条件:一是缔约国在提出保留时,本国法律规定销售合同必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二是保留只对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在该缔约国内的相关销售合同有效。

关于第一个条件,《销售合同公约》并没有规定缔约国要维持此项保留,必须保证本国法律有关销售合同采用书面形式的规定不作改变;也没有规定缔约国国内立法修订相关内容,不再具备该条件时,缔约国提出的保留自动失效。倒是《销售合同公约》第97条第(4)款规定:根据本公约规定做出声明的任何国家可以随时用书面正式通知保管人撤回该项声明。有鉴于此,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形式的改变,并不会使我国批准《销售合同公约》时提出的保留失效,而我国政府却拥有以书面通知方式随时撤回保留的权力。

如何理解第二个条件,即何为保留“只对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在该缔约国内的相关销售合同有效”,学术界有不同观点,其中有两种观点较为突出:一种观点认为,在审理销售合同纠纷时,如果合同准据法为公约,只要当事人一方营业地所在国对合同的形式作出保留,缔约国法院只能认定书面形式为合同的有效形式,而认定非书面形式为无效;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依据缔约国法院地冲突规范决定合同的形式,即法院适用其冲突规则确定合同形式的准据法,如果该准据法所属国为缔约国,且做出合同形式的书面保留,那么当事人只能采取书面形式缔结合同。也就是说,若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为声明保留国,另一方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为非声明保留国,他们之间缔结的非书面合同并非均为无效合同。具体来讲,如果一家营业地在中国的企业与一家营业地在另一缔约国的企业订立销售合同,合同的准据法若是中国法律,订立的合同必须是符合公约的书面合同,否则无效;合同的准据法若是另一缔约国的法律且该国为非声明保留国,两家企业订立的非书面合同依然有效。

对《销售合同公约》的解读,应根据其本身的解释规则,而不能望文生义。根据《销售合同公约》的解释规则,即公约第7条的规定:在解释公约时,应考虑到公约的国际性质和促进其适用的统一以及在国际贸易上遵守诚信的需要;凡公约未明确解决的属于公约范围的问题,应按照公约所依据的一般原则来解决,在没有一般原则的情况下,则应按照国际私法规定适用的法律来解决。根据这条规则,合同准据法如为公约,并不能明确合同应采用何种形式,因为公约本身关于合同形式就有两种规定;应将合同的准据法确定到某一国的法律,这样的准据法内容才是惟一的、明确的。所以后一种观点更符合公约的解释规则。

(二)撤回保留的积极意义

1.统一我国的合同法律 《合同法》的制定和实施,就是为了解决原来同时实施三部合同法而出现的法律规定重复、矛盾的问题,改善我国合同立法的散乱、制度缺失的状况,进而实现合同法律的统一化和体系化。《销售合同公约》是我国合同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合同法》与《销售合同公约》关于合同形式规定的不一致,对我国合同法律的统一构成障碍。如果撤回保留,消除国内立法与所缔结之国际条约对同一问题所持立场的不协调之处,才能真正实现我国统一涉内涉外合同法律的目标,才能进一步推动我国合同法律的统一。

2.有利于保证法律规定和司法审判实践的一致

不管是《销售合同公约》还是我国合同法律规定,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达成一致,法律尽量认定合同成立,且依法成立的合同即生效。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实践中,多数案件法院是依据双方当事人选择的法律裁决案件,若当事人选择的是我国的《合同法》,法院均依据我国《合同法》认定口头或其他合同形式的效力;只有少数当事人未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且双方当事人营业地分别处于《销售合同公约》两个缔约国时,法院才会考虑是否适用《销售合同公约》。可以说,我国在审判实践中认可了口头或其他形式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效力,撤回保留并没有事实上的障碍。保留的撤回将有利于保证法律规定和司法审判实践的一致,维护法律的权威。

3.符合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市场经济以市场交易的活跃来体现其活力,而自由订立合同是激发市场交易活跃的关键条件。由市场交易主体自由选择交易对方,自主决定交易采用的合同形式及合同条款,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经济的优势。除极个别特殊情况外,合同法律应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在合同形式方面由当事人自由确定,而不是强制当事人必须遵守某一特定的合同形式。我国正在逐步地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制订的合同法律应当充分体现当事人契约自由的原则。《合同法》在这一方面较之以前的法律已有了很大的进步,其中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就是一个突出的表现。如果撤回保留,使相关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合同形式也可以采用非书面形式,提高国际货物贸易的自由度,这才符合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

4.进一步扩大我国的对外经贸往来我国是一个世界贸易大国,经济的发展对国际贸易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重,2005年进出口贸易总额占我国GDP的比重已经接近65%。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关于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不同,会导致在对外经贸往来中一些不必要损失的发生。一种情况是:我国从事国际货物买卖的当事人对营业地在缔约国和不在缔约国的交易对方不作区别,错误地认为非书面形式合同都有效,导致只能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无效,不仅商机丧失,而且还损失了在订约和履约中支出的费用。另一种情况是:我国当事人对营业地在缔约国和不在缔约国的交易对方不作区别,错误地认为非书面形式合同都无效,导致

一味地要求对方采用书面形式,而丧失了订立有效的非书面形式合同的机会。此外,我国当事人与营业地在缔约国的交易对方订立合同,如果该合同的准据法是中国法律时,因只能订立书面合同,而使合同达成的机率降低。如果撤回保留,上述损失就不会发生,我国的国际贸易收入将增加,对外经贸往来将得以进一步扩大。

5.适应国际电子商务发展的潮流联合国一份报告表明:2000年全球电子商务销售额达到3770亿美元,预计到2010年,全球1/3的国际贸易量将以网络贸易的形式来完成。2006年世界电子商务交易额高达12.8万亿美元,已占全球商品交易的18%。可以预见,电子订约在不远的将来会成为主流订约手段。在现有的《销售合同公约》立法的规定下,书面形式并不包括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由于我国提出了合同形式保留,以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订立的合同因属于《销售合同公约》所指的非书面形式合同,所以也在保留之列,这限制了我国当事人通过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如果撤回保留,使我国当事人通过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也属于有效合同,将大大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适应国际电子商务发展的潮流。

(三)撤回保留的消极影响

撤回保留主要的消极影响是导致国际货物贸易的交易安全性下降。国际货物买卖相对于国内货物买卖,不仅交易标的更大,而且国际运输、国际运输保险、国际支付、商品检验等法律问题比国内货物买卖有关的法律问题要复杂得多,同时涉及到相关国家的海关监管,所以,订立和履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难度要远大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众所周知,书面合同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记载清晰明了,有利于合同的顺利履行,便于双方发生争议时分清是非对错。如果撤回保留,必将有大量的非书面合同出现,这有可能带来更多的交易欺诈,出现更多的违约行为,合同履行和争议解决的依据较难确定,从而使国际货物贸易的交易安全性有所下降。实践中,从《合同法》生效至2007年10月1日已整整8年了,我国依然没有向保管人提交撤回保留声明,撤回保留会导致交易安全性下降应该是一个主要原因。

(四)撤回保留的利弊权衡

从上述分析不难看出:我国撤回保留的积极意义要大于撤回保留所带来的消极影响。而撤回保留的利弊权衡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交易安全性和交易自由度之间的冲突。撤回保留确保了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自由度,但可能使交易安全性下降。任何一个从事国际货物贸易的当事人,都希望自由而又安全地完成交易,但是国际贸易的实践告诉我们:交易的自由度越大,交易的安全系数就越低;反之,则交易的安全系数就越高。订立何种形式合同,才能更好地协调交易安全性和交易自由度二者之间的关系,是订立合同当事人考虑的首要问题。正如前面分析的,一个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律,应充分调动市场交易的活跃性,赋予交易主体最大限度的交易自由。至于交易的安全性,法律只应关注交易对国家、集体或他人是否构成损害,而对交易主体自身从事交易的安全性问题,属于交易主体自己考虑的范围,不应由法律来替交易主体评估。订立合同是否采用书面形式,应由当事人自己选择,而不应由法律来强制性规定,况且,我国审判实践中认可了口头或其他形式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效力。因此,在权衡撤回保留的利弊后,笔者认为我国应该撤回保留。

《合同法》对合同形式的规定体现了与《销售合同公约》的接轨,即我国提出合同形式保留的背景已发生变化,撤回保留的积极意义大于撤回保留所带来的消极影响,加之撤回又无任何法律障碍,且《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撤回保留并不是没有先例:2004年3月9日,爱沙尼亚就撤回了在批准时对《销售合同公约》第11条及与第11条相关内容所作的保留。所以,我国政府应尽早主动撤回对《销售合同公约》第11条及与第11条相关内容所作的保留。

[责任编辑 霍 丽]

作者:张建军

第4篇:书画代销合同范本

代销是指某些提供网上批发服务的网站或者能提供批发货源的销售商与想做网店代销的人达成协议,为其提供商品图片等数据,而不是实物,并以代销价格提供给网店代销人销售。下面整理了一篇书画代销合同范本,希望对您有帮助~

书画代销合同范本

甲方:

乙方:

甲方接受乙方委托,代理销售乙方原创艺术作品,现甲乙双方在诚信友善、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申明,双方都已理解并认可了本协议的所有内容,同意承担各自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忠实地履行本协议。

二、乙方委托甲方全权代理销售乙方所提供的作品原件,甲方负责把乙方的作品信息及销售信息及时向书画收藏界及企业家等进行推介,并可根据乙方提供的作品情况,进行直接的市场销售。

三、乙方委托甲方代理销售乙方自行创作的艺术作品,代理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协议到期双方无异议可书面协议声明协议续期生效。经双方协议决定停止合作,本协议自行终止。

四、乙方保证所列作品拥有所有权及处分权并拥有足以对抗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同时应如实披露作品瑕疵。乙方在移交作品时须确保作品为真迹。

五、甲方代理销售乙方作品原件,经甲乙双方共同商定从以下两种支付甲方报酬的方式中任选其一,选中的在括号内双方签名。

1)由甲方对代理销售作品定价(即""签约作品名录""中成交价),成交后,甲方支付乙方定价30%的佣金。 如实际销售金额超出代理销售作品定价,超出金额甲乙双方按三七分成:甲方占【 】%,乙方占【 】%。( )

2)由乙方对代理销售作品出底价给甲方,乙方应给甲方留一些盈利空间,代理销售作品成交后,由甲方支付给乙方制定的"签约作品名录"中的作品底价款。

3)甲方需在作品销售后【 】个工作日内付清属于乙方的全部款项。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应对乙方提供的委托信息严格保密,未经乙方同意,不可将其泄露给第三方。甲方保证乙方所委托销售之物品的来时品质及安全;甲方按照乙方指定的价格及折扣予以销售,甲方有权在约定范围内按照双方约定收取乙方报酬。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保证所委托甲方销售的作品应为自有产权的物品,如因乙方委托劣品、伪作或产权不清等原因而影响并损害甲方信誉并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退回已成交金额,并赔偿甲方相关经济损失。乙方在合理范围内应为委托业务的顺利进行提供必要的相关支持。

八、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代理作品,不得有非法侵占他人劳动成果和名誉的行为,如含有任何虚假成份,因此产生的一切不良影响和后果由乙方自负。

九、乙方交付甲方的代理销售作品,以下情况,甲方不承担责任:

1、乙方在邮寄或转送中损坏或丢失。

2、遭遇地震、政府行为等不可抗拒因素等。

3、非因甲方原因造成作品损坏及其他损失。

十、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双方签章后生效。

甲方 (签字) :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5篇:书画作品展览赞助合同协议书

赞 助 协 议 书

甲方: 江西制造职业技术学院院团委社团联合会书画协会 ;

乙方: ;

为了支持院团委社团联合会书画协会主办活动的圆满成功,甲乙双方本着相互支持、互利互助的共同目标,经过友好协商一致,在国家法律法规、校法校规的范围内建立合作关系,具体事项如下:

(一)赞助项目说明

1、项目: 第八届文化艺术节大型书画作品展览;

2、赞助内容:活动期间活动部分经费支出;

3、活动时间: xx年5月中下旬 。

(二)回报赞助商内容

1、于五月文化艺术节社团活动月到来之时和书画展期间在我院范围内布置横幅,上有赞助商冠名,横幅内容由双方共同决定;(内容: );

2、书画展活动区内特设赞助商展区,展出内容为赞助商提供的相关图文资料等;

3、展览期间,我协会工作人员身着由乙方制定的广告服或宣传帽进行相关宣传。

(三)项目合作进度

1、甲方:

(1)甲方作为活动主办单位,整个系列活动由甲方自行策划、筹备及组织开展,并保证整个书画展的顺利进行。乙方作为系列活动的赞助单位,是协助和感受本次活动的内容,支持和鼓励高校社团的发展的对象;

(2)乙方负责制作相关宣传资料(横幅、宣传资料…)和提供有关的广告服或宣传帽,或乙方提供资金,甲方协助制作及相片拍摄,希望能配合保证甲方工作的顺利有序的进行,甲方负责相关宣传;

(3)甲方应保证活动顺利进行,并在活动过程中与乙方保持沟通。如果不能按进度要求完成,乙方有权要求要回支付款;

2、乙方:

乙方有权过问甲方的活动之进度,甲方必须如实反映。

(四)费用支出方式

乙方:赞助费的支付,签定合同时以现金方式一次付清;

甲方:保证赞助费的合理使用,乙方可对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

(五)附则

1、本协议的合作时间为 自签订本协议即日起 至 书画展结束当日 ,协议合作期满后双方就继续合作事宜进行磋商,并根据想要续签合同;

2、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双方有因不可预测的因素导致在双方之间可能产生的一切争论、异议和纠纷均双方可协商解决;

3、本协议共二页,签字时协议为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约代表签字后生效;

4、附件:活动策划书;

5、甲方此项活动主要负责人:

杨秋明:xxxxxxxx 王登科:xxxxxxxxx

张燕华:xxxxxxx 曾 涛:xxxxxxxxxxxx

甲方:江西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团委社团联合会书画协会 乙方: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 章 签 章

第6篇:国际销售合同范本(ICC国际销售合同)

(仅用于旨在转售的制成品)

提供这些具体条款目的在于允许双方当事人,通过填写留有的空格或选择本文提供的可供选择之条款,从而约定定其销售合同的特定条款。显然,这并不妨碍双方在A-16表格中或在一个或多个附件中,约定其他条款或进一步的细节。

A

具体条款

卖方

(姓名及地址)

联系人

(姓名及地址)

买方

(姓名及地址)

联系人

(姓名及地址)

本销售合同将受这些具体条款(以填就的相关表格中的条款为限)将构成本文件B部分的ICC一般销售条款(公用于旨在转售的制成品)之约束。

(地址)(日期)

卖买方

A-

1所售货物

货物说明:

A-

2合同价格(第4条)

货币:

金额:

A-3交货条件

A-4交货时间

A-5货物检验

A-6所有权保留

A-7支付条件

A-8单据

A-9解约日期

A-10延迟交货的责任(第10.1、10.

4、11.3条)

A-11货物与全员不符的责任限制第11条)

A-12买方保留与全同不符货物时,卖方的责任限制(第11.6条)

A-13诉讼时效(第11.8条)

A-14适用法律(第12条)

A-15争议解决(第14条)

A-16其它

第7篇:灯具销售合同范本

订立合同双方:

供方:____________

需方:____________

供需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信守执行。

第一条 商品名称、种类、规格、单位、数量

见附件一。

第二条 商品质量标准

1.附商品样品,作为合同附件。

2.商品质量由双方议定。

第三条 商品合同总金额

1.商品定价,供需双方同意按本合同定价执行。如因原料、材料、生产条件及时间发生变化,需变动价格时,应经供需双方协商。否则,造成损失由违约方承担经济责任。

2.合同总金额:_________。

第四条 交货方式

1.交货时间:_________。

2.交货地点:_________。

3.验收人员:_________。

第五条 验收方法:依合同所定质量标准验收。

第六条 预付货款:合同生效后按合同总金额的30%预付。货到工地验收合格后再付合同总金额的35%。安装调试完毕,再付合同总金额的30%。留合同总金额的5%作为质保金,合同签订之日起 年后,既 年 月 日余款结清。供货方仍承担所有售后服务准则。

第七条 运输费用负担由供货方负责。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需方延付货款或付款后供方无货。使对方造成损失,应偿付对方此批货款总价__%的违约金。

2.供方如提前或延期交货或交货不足数量者,供方应偿付需方此批货款总值__%的违约金。需方如不按交货期限收货或拒收合格商品,亦应按偿付供方此批货款总值__%的违约金。任意一方如提出增减合同数量,变动交货时间,应提前通知对方,征得同意,否则应承担经济责任。

3.供方所发货品有不合规格、质量或霉烂等情况,需方有权拒绝付款(如已付款,应订明退款退货办法),但须先行办理收货手续,并代为保管和立即通知供方,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由供方负责,如经供方要求代为处理,并须负责迅速处理,以免造成更大损失,其处理方法由双方协商决定。

4.约定的违约金,视为违约的损失赔偿。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预先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5. 在产品验收合格后的安装或调试期间,产品质量及外观损坏由供方负责。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因需方工地人员人为埙坏,由需方自担。

第九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该方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纠纷,签订合同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时,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一条 合同执行期间,如因故不能履行或需要修改,必须经双方同意,并互相换文或另订合同,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供方售后服务细则

1. 产品维修处理标准:仅负责“功能维修”,所维修处理的产品我们只保证其在照明维修完好,不保证该产品的外观完好无损(单属于本公司原因所造成的外壳等零部件破损残缺等情况本公司会给予维修处理)。

2. 保用期限:电感电器类保用 年,电子类 年。

灯具类保用 年

光源类保用 年

3. 保修期限的界定:产品的保修期依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十三条 产品的维修承诺

1. 正常情况下因产品的设计或生产的原因造成的产品部分或全部损坏,本公司提供免费的维修服务,因产品的已经使用公司只免费提供产品在功能性维修处理,不提供免费的外观维修处理。

2. 产品出现以下情况时保修失效:⑴超出产品的保修期限的;

⑵产品非正确安装及使用,非正确的储存;

⑶产品受到未经授权的拆装或改动,未经授权人员的修理等.

⑷产品使用过后发生外观脏污、变色、老化等。

⑸产品在正确使用情况下而造成的自然磨损;

⑹光源产品玻壳破裂的;

⑺因不可抗力所造成损坏的。

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期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自动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合同附件 本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内容与本合同有关条款抵触,以本合同为准。附件一《唐明灯饰报价单》

第十六条 附加条款

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需方:_____(盖章) 供方: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盖章)

签订日期:______

第8篇:食品销售合同范本

产品销售合同书

甲方(供方):合肥品味轩食品有限公司

乙方(需方): 签订日期:日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相关规定,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并共同信守下列条款。

第一条 合同的标的

1、产品的名称、规格、价格、数量及金额:

本合同所确定的产品为甲方代理的 糕点系列产品,具体的名称 杏仁酥(出厂单价40元/件,9.5斤)、熊仔蛋糕(出厂单价41元/件,8.0斤)、玉米宝宝(出厂单价40元/件,8.0斤)、好麦蛋糕(出厂单价41元/件,8.0斤)。

2、产品的技术标准和质量,符合甲方产品质量的企业标准或国家标准。

第二条 交货、验收方式

1、乙方收到产品后应及时验收,若有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在三天内向甲方提出,并提交货单原件,以便协助解决。否则甲方视为乙方以按要求收货。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向乙方提供质量合格产品的义务。

2、甲方有及时、准确的向乙方提供产品相关资料和证件的义务。

3、乙方在保质期内如发现产品质量问题,甲方经查证后,属甲方责任的,甲方有无偿调换、退货的义务(乙方造成的除外)。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乙方年销售任务为万圆,每月最低万元。乙方在销售期间应按月、季度的销售计划进货。

3、乙方享有甲方提供的促销商品等支持的权利。

4、甲方提供不超过生产日期15天的产品给乙方,否则乙方有权拒收。

5、乙方有责任配合甲方业务代表不定期到乙方查询经营及库存情况。

6、乙方的销售价格不得低于甲方提供的价格销售和跨区销售、否则取消所有返利,并取消销售甲方产品的资格。

7、合同有效期内销售额在万元以下则无返利。

8、所有返利都必须是在合同期满且货款结清后的次月甲方以产品兑现给乙方。

第五条 价格与结算

1、甲方产品的价格以甲方盖公章的附件为准,甲方视成本及市场原材料变化有权更改供应价格,但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新价格调整前已付款则无论甲方价格做任何调整本批货以原供价为准。

2、结算方式:先款后货,甲方在收到乙方货款5日内按乙方指定地点将货物发出。

3、付款方式:由乙方将货款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乙方不得将现金交与甲方业务人员,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由乙方负责。

第六条 争议解决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解决之争议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解决合同争议。

(二)其他

1、本合同任何条款的变更,双方必须书面为之;

2、甲方业务代表未经甲方书面传真确认,不得向乙方借取货物或现金,不得行使超出合同范围之外的权力,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甲方不予承担。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共页,涂改或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4、本合同有效期为月日;

5、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处理;

(三)双方签章:

第9篇:服装销售合同范本

服装销售合同

购货方: (甲方)签约地点: 销货方: (乙方)签订时间:

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规,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充分友好的协商如下协议:

第一条 经购销双方协商,必需履行本合同条目。本合同中的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需填补的条目可另行谈书,亦视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合同的效力。

第二条 合同签定后,不得私行变换解除。如甲方遇不可抗拒的因素,确实无法履行合同;甲方因市场发生骤变或不能防止的原因,经双方协商赞成后,可予变换或解除合同。但提出方应提前通知对方,并将“合同变换通知单”寄给对方,并准备好变换或解除合同的手续。

按甲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出产的商品,在定制生产后,双方都需严格执行合同。如需变换,由此而发生的损失等,甲方承担;如乙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乙方承担。

第三条 成交单中的商品价钱,由双方当事人商经商议定,或以国家定价抉择。

在签定合同时,确定价钱后,可以暂定价钱成交,上下幅度双方商定。

第四条 运输体系及运输费用等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抉择。 第五条 各类商品质量尺度,甲方严格执行合同划定的质量尺度,保证商品质量。

第六条 商品包装,必需平稳,甲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乙方对商品包装有非凡要求,双方应具体合同中注明,增添的包装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商品调拨,应做到平衡、实时。对合同期内的商品可考虑按3 ∶3 ∶4 的比例分批发货;季节性商品按承运部门所划定的最迟、最早日期一次发货;当令商品,零配件和数目较少的品种,可一次发货。

第八条 甲方应按乙方确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承运所发货运,力争装足容量或吨位,以节约费用。

如一方需要变换运输路线、工具、达到站时,应实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打点发运,由此而影响合同日期,不以违约处理。

第九条 商品从甲方承运到乙方部门时起,所有权即属乙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物件丢失、贫窭、残损等责任事情,由乙方负责向承运部门交涉抵偿,需要甲方协助时,甲方应积极供给有关资料。乙方在领受商品时发现问题,应实时向承运部门索取划定的记实和证实并当即具体搜检,实时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业,货到后,乙方可先向承运部门具结领受,同时当即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通知后5 日内回复;属于多发、错运商品,乙方应做好具体记实,妥为保管,收货后10日内通知甲方,不能自己先用,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 商品的外包装完整,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在货到一个月内(珍贵商品在7 天内),责任确属甲方的,乙方可向甲方提出。

发现商品霉烂变质,应在30天内通知甲方,经双方配合研究,明晰责任,损失

第十一条 商品货款、运杂费等金钱的结算,购销双方应商定结算的具体划定,商定适宜的结算体系。

货款结算中,要遵守结算纪律,坚持“钱货两清”原则,分期付款应在成交单上注明或先收款后付货。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的,应负违约责任并向对方支出违约金。因违约使对方蒙受损失的,如违约金不足以抵补损失时,还应支出抵偿金以抵偿其差额。如违约金过度高于或者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当地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恰当削减或者增添。

1.甲、乙双方所签定的具体合同要求,一方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向对方支出违约合同货款总值 %的违约金。但遇双方协商装卸变换或解除合同手续的,不按违约处理。

2.自提商品,甲方未能按期发货,应负过时交货责任,并承担乙方因此而损失的出费用;乙方未按期提货,应按双方商定的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过时提货部门货款总值计算,向甲方偿付过时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由此而支出的保管费用。

3.甲方提前交货和多交、错发货而造成的乙方在代保管期内由此支出的费用,应由甲方承担,乙方过时付款的,应按照双方协商时付款的约定,向甲方偿付过时付款违约金。

4.对应偿付的违约金,抵偿金,保管、调养费用和各类经济损失等,应在明晰责任后,10天内自动汇给对方,否则,按过时付款处理,但任何双方如有樾位得自行用扣发货色或扣付货款充抵。

第十三条 甲、乙两方履行合同,发生纠缠时,应实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第十四条 本合统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第十五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订签章后,依法生效,有效期为 年,期满双方如无续签意向的,合同自动解除。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签收日期为准。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住 所: 住 所: 电 话: 电 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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