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律论文

2022-03-21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小编精心整理了《律师法律论文(精选5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摘要: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在我国毕竞是第一次尝试,我们有必要对其运作模式、制度建设、资金保障、组织管理、服务对象、服务范围等做一个理性的探索,为将来在全国建立这项制度做好思想上的准备。该项目的实施,为在中国推行和构建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打下扎实的基础,对推进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具有现实意义。

第一篇:律师法律论文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研究

摘要:在我国值班律师制度最早出现在2006年,并且值班律师制度的出现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或是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意义突出,同时还能够平衡控辩双方的力量。我国的刑事司法改革进程不断加快,再加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确定之后,针对值班律师的研究工作需要进一步深入,基于现有的基础理论提出改进和优化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

0.引言

我國在值班律师方面的概念解释主要参考的是2018年修正之后的《刑事诉讼法》当中的参考标准,并且以基本法律形式的确立为依据,使得除去诉讼当事人委托、法律援助委派之外,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能够获得第三种有效法律帮助的合法渠道。现行的法律对于值班律师提供帮助并没有限制条件,只要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之后就可以让被告方向值班律师寻求帮助,在范围上具有普遍性,但是从实际效果上却还有需要完善的方面。

1.值班律师制度的现实作用

以现实功能为基本方向,以价值取向为基础分析值班律师制度的运行机制,最大限度地分析当前律师制度应该具备的现实功能,确保价值目标的实现是今后工作的主要方向。值班律师本身也关系到我国刑事诉讼领域的改革和创新发展,其现实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保障被告方的合法权益

无论被告方的角色在现阶段是被告人还是犯罪嫌疑人,按照2018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他们都具有获得刑事辩护的诉讼权利,具有刑事辩护权。我国的刑事诉讼发展趋于复杂化和权利多样化,很多被告方本身在法律方面的知识比较欠缺,缺乏刑事诉讼法律方面的知识和经验,再加上和外界的信息沟通受到限制,很多情况下他们并不能直接参与到刑事诉讼的实际推进环节当中,无法保障自身的合法诉讼权。我国近年来推行的抗辩平等制度虽然得到了国家层面的大力支持,但某种程度上来看律师仍然是辩护环节的关键,因为法律援助始终是对合法权益的最终保障,值班律师的出现可以提供特殊情况下的应急法律援助或是一般普遍性法律援助[1]。

1.2 促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稳定运行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当中,值班律师是主要的参与主体之一,在刑事诉讼活动当中,如果犯罪嫌疑人或是被告人自愿地承认罪行并且签署具结书,就能将案件的处理时间大幅缩短从而节约司法资源。但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本质是要保障被告方的“自愿性”,而不是以人权保障价值为代价来争取从宽处理,放弃自身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当中的第174条也提到了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签署职能方面的内容,并且将具结书的签署认定看做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主要形式要件。如果值班律师能够了解到案件的相关信息,就能对涉嫌的罪名和犯罪构成情况进行针对性解答,向被告方说明案件审理可能产生的结果,让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可以在了解事实基础的前提下作出最为理性的判断,而不是盲目认罪甚至是因为某些不可抗力因素认罪。

1.3 确保速裁程序的合法性

速裁程序的出现是因为我国刑事案件数量明显增加,因此建立有序化的刑事诉讼程序体系可以有效地进行诉讼资源的分流,让一些优势的司法资源可以被集中在一些更加复杂的案件审理过程当中,并且刑事速裁程序也是我国司法领域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之外的第三种法定审判方案,虽然在程序上被认为是法定审判程序的其中一种类型,但设计运行却和整个刑事诉讼阶段有关联。速裁程序可以等同于审查起诉期限缩短,在证据充分时可以快速地进行案件审理。但实际上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自身是具有程序选择的权利的,如果考虑有冤假错案等争议,那么就需要为一些未能委托辩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值班律师法律援助,确保速裁程序在各个诉讼阶段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1.4 克服当前法律援助制度的不足

前文提到我国的刑事诉讼案件数量目前正在不断增加,并且法律援助的体系结构比较单一,难以实现法律援助的全方位覆盖。2018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当中将值班律师制度进行了明确说明,并且得到了2019年《认罪认罚指导意见》的补充说明,填补了我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律援助基本权利方面存在的空白甚至是漏洞问题,致力于实现全方位的司法公正并提供合法的法律援助,避免传统法律援助体系的滞后性[2]。

例如,我国的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程序改革之后使得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得到法律帮助和法律介入的重视程度明显提高,但值班律师和指定援助律师、委托辩护律师之间的程序衔接问题却普遍存在。三种律师在介入案件的渠道和途径方面存在差异,且三种介入渠道本身都是法律援助的关键组成部分。值班律师制度出现之后,可以在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无法得到法律援助的前提下提供不同渠道的补充、应急方案。

2.值班律师制度的完善方案

2.1 肯定值班律师的法律地位

值班律师本身是由我国法律援助机构在公安、司法机关等固定地点设定办公场所并进行法律帮助的律师人员,通过这种方式可以让被告人或是犯罪嫌疑人接受免费的法律援助,无论是案件类型、诉讼程序存在怎样的差异也不影响援助本身。我国的值班律师制度对于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进意义重大,能够在司法改革当中发挥良好的功能,针对现阶段存在问题的区域,应该进一步明确值班律师的法律地位,将值班律师视为具有同等地位的辩护人而存在。2018年的《刑事诉讼法》当中虽然没有涉及到这部分的内容,但是在2019年的《认罪认罚指导意见》当中却规定了在案件当中值班律师应有的阅卷和会见权利,不过将范围限定在了“认罪认罚案件”的范畴当中,并非是所有的案件都适用。总而言之,在诉讼资源矛盾存在的客观状况之下,就需要对量刑过程、程序等进行重新审核,确保能够让值班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同时具备辩护职能属性,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过程起到良好的保障功能。例如,未来可以赋予值班律师的量刑协商在场权,从而能够真正地突出法律层面的公正性,促进抗辩双方在地位和力量方面达到一定的平衡,并且对科学规范的制度来建设量刑协商的新局面。在今后类似的司法改革实践环节当中,值班律师的地位也应被充分认可,逐步探索出更加合理合法的途径,但这一项目标的达成难度较大,还需要长期的系统化研究[3]。

2.2 程序衔接机制的构建

程序衔接机制指的是援助律师、委托律师和值班律师之间的工作衔接,这是保障值班律师制度稳定运行的核心环节当中。当前我国司法领域当中出现了一些新的观点,认为可以将值班律师在法律援助机构确认后转变为法律援助辩护律师,真正地实现角色定位的转变。这种观点的出现原因是因为部分专家学者对于值班律师现阶段角色定位差异和矛盾的一种重新审视,并且旨在通过一种程序衔接的方式来充分保障被告方应有的诉讼权利,克服原有职责权利在工作当中存在的弊端问题。但实际上,这种模式在某种程度上过于偏激,往往会导致法律援助和辩护委托的矛盾。综合来看未来的工作方向可以朝着不同诉讼阶段值班律师的工作衔接进行改进,并且为后续的诉讼阶段做好准备并打好现实基础,避免值班律师的交接或重新准备了解导致的资源浪费情况。即便被告方自身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可以了解到真实有效的信息,而不是频繁更换值班律师导致资源浪费,增加约见次数[4]。

2.3 值班律师监督风险控制

制定相应的激励机制和风险控制能够激发值班律师的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并且提升法律援助质量。在这一方面,国家可以采取相关的业务培训方法,让值班律师具有良好的法律职业能力和道德修养[5]。但需要注意的内容在于值班律师的培训和一般委托辩护律师的培训过程有所不同,两者无论是在工作模式还是在權利义务方面都存在着差异,法律辩护能力突出并不等同于法律援助质量更高[6]。未来的各项工作当中将围绕值班律师的业务培训体系来展开,尤其是开展岗前培训。

3.结语

值班律师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提升刑事辩护率并保障被告方的合法权益,以此为基础建设更加完善和多元化的法律援助制度。此外,值班律师制度对于我国的法律发展意义突出,其应有的功能价值和意义应该得到发挥,也是我国司法领域的改革举措方向,后续的司法实践环节当中也需要从法律覆盖层面进行指导和监督。

参考文献:

[1]金慧玲. 试论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的完善途径[J]. 法制博览, 2020(6).

[2]张原, 宋佳, 任兵. 检察环节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的保障落实[J]. 中国检察官, 2019(11):74-77.

[3]陆旭, 徐睿. 认罪认罚从宽视域下值班律师制度的完善[J]. 政法学刊, 2019, 36(02):92-97.

[4]冷怀华. 困境与出路:我国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检视[J]. 湖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9(003):77-82.

[5]樊崇义.值班律师制度的本土叙事:回顾、定位与完善[J].法学杂志,2018,39(9):1-12.

[6]韩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值班律师———现状考察、制度局限以及法律帮助全覆盖[J].政法学刊,2018,35(2):7-14.

宁远县法律援助中心 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 425600

作者:欧春生

第二篇:律师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风险

【摘要】资金短缺一直是制约中小型企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瓶颈之一。根据市场需求,小额贷款公司应运而生。在国家的扶持下,小额贷款公司遍地开花,为缓解中小型企业和农户的资金紧张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小额贷款公司聘请律师提供一些法律方面的服务。因为是新生的事物,需要摸索,所以,一些问题难以避免。本文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现状加以剖析,着重探讨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时存在的一些法律风险。为规避这些风险给出不成熟的建议,以供律师朋友参考。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律师;法律风险

近几年来,为应对通货膨胀,国家很多时候采取货币从紧的宏观调控策略。受其影响,中小型企业的资金与发展的矛盾变得尤为突出。小额贷款公司是适应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状况的产物。它充分利用民间的闲散资金,为中小型企业的融资开拓了新的渠道。可以说,它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型企业“钱荒”的问题,为其发展和壮大注入了新的活力。与此同时,农户在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支持下,解决了创业资金不足的难题。他们有的努力发展高精尖的农业;有的用这些资金从事第三产业活动,并且获得了较高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这些小额贷款公司在开展业务的过程里,为了避免和解决一些经济纠纷,需要律师为其提供咨询和代理等法律服务。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时间较晚,相应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市场还不够规范,公司的运作模式还不够成熟,公司员工的业务素质也有待于提高。诸多原因使律师在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法律服务的时候不可回避地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本文将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现状进行深入地剖析,着重探讨律师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法律服务时,小额贷款公司和律师自身存在的一些法律方面的风险。以期通过剖析,避免这些风险,更好地维护自身和小额贷款公司合法权益。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现状,与公司、律师相关的法律风险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现状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斥资建立的责任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它不对外吸纳公众的资金,业务范围是与小额贷款相关的商业活动。自从2005年开始,我国陆续在一些省区进行试点工作,取得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小额贷款公司成为不断发展的朝阳产业。近几年来,小额贷款公司相继成立,给中小型企业的发展注入极大的活力,给农户提供所需的资金支持。可以说,它们为缓解中小型企业和农户的资金紧张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不可否认,因为是新鲜事物,小额贷款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存在某些问题,特别是经济纠纷和经济案件。所以,一些小额贷款公司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这一举措保障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权益,使其得以顺利健康地发展。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法律服务问题

小额贷款公司的蓬勃发展,无疑扩大了律师的业务范围,为其提供了广阔的法律服务市场。因为有其特殊性,所以,小额贷款公司有它独特的法律体系。作为律师,不仅要透彻理解、深刻把握相关的法律法规,还应该拥有丰富的金融法律服务的实践经验,才能顺利地完成为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服务工作。

小额贷款公司本身存在的法律风险:

1.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时缺少相应的法律依托和支持

《商业银行法》、《银行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都不承认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性,我国现行的金融方面的法律都不支持小额贷款公司的存在。所以,有关部门应该呼吁立法机关及时地制定有关法律法规,让小额贷款公司获得法律意义上的认可,以便于名正言顺地为广大的中小型企业和农户提供更好更优质的服务。

2.小额贷款公司本身设置引起的法律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可能會出现以下的问题:公司的股东身份不合格。比如,公司的股东不是所谓的自然人、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是金融机构职员;公司的股东出具的资产证明是虚假的;公司确立的出资协议中存在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条款;公司制定的章程不够完善,存在的漏洞可能被有意或者无意地利用,以至触发法律危机。这些问题必须引起高度的重视,以免给公司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而这些状况不但是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风险,为其服务的律师如果不深入的加以研究,也会深陷其中,给自己带来法律风险。

3.借款者违背贷款约定而形成的风险

到了合同规定的还款时间,贷款人或者企业有意违背合同,不偿还贷款给小额贷款公司而形成违约风险。这种情况大多是因为小额贷款公司对于贷款人或企业的还款能力和信誉度缺乏深入地调查和有力地监督造成的。一般而言,农户贷款发生恶意违约的状况较少。这一方面是因为农村旧有道德观念的约束;另一方面是因为农村从业人员场所的相对固定,小额贷款公司对于贷款农户生产和经营情况较为了解,便于监督。与之相反,中小型企业由于较大的流动性,而其违约时追回贷款的成本又较大,性价比低。所以,中小型企业的违约风险大大增加,较容易给小额贷款公司造成损失。建立合理的机制或者合理的法律手段来防范这种情况的发生,保障中小型企业自觉履行合同,是值得每一个金融方面的法律工作者深思的问题。

4.多头管理方式可能造成缺乏有效管理的缺失,给小额贷款公司造成风险

严格而有力的监督管理是规范小额贷款业市场,降低小额贷款公司经营风险的必要保证。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确定了诸多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单位。在实际的操作中,多个“婆婆”指手画脚让小额贷款公司焦头烂额。遇到实际问题时,又很少有单位真正地担负监督管理的职责,形成“谁也监管,谁也不负责”的尴尬局面。这种形式化的无序管理无疑给小额贷款公司带来经营风险。在这种状况下,理顺关系,确定真正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督和管理主体是非常有必要的。

5.公司制度不完善,管理不够严格,市场不够成熟,给小额贷款公司带来法律风险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是新兴的金融企业,所以难免在管理制度方面存在漏洞或者不合理之处。企业员工的商业活动缺少有力的规范措施也会给这些企业带来一些法律风险。比如:公司员工对贷款申请人和保证人的基本情况调查不够细致,获得的信息不够准确、完整;企业员工假借小额贷款公司的旗号,进行非法集资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活动。另外,小额贷款市场不够成熟,一些企业钻法律的空子,进行一些违规的商业活动。同时,监督管理部门缺乏有力的制度约束。如此种种,公司对于这些情况如果不加以预防,加强管理,就可能会给小额贷款公司带来意想不到的法律风险,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甚至触犯法律、法规。

(三)律师可以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法律服务的内容

1.在小额贷款公司组建时期,律师应该向公司股东诠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根据需要,律师还可以参加公司的筹建工作,依据公司授权安排公司的组织机构和职责,制定公司章程草案,代理公司办理在工商局的注册登记等一系列的具体相关事务。

2.律师受公司委托,受理经济案件和经济纠纷的咨询和代理工作

律师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在这个过程中要避免小额贷款公司上述的法律风险,以免深陷法律纠纷,遭受池鱼之祸。

二、律师在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怎样为企业和自己规避法律风险。

企业律师的主要职责是为其所服务的公司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避免或者减少企业陷入法律纠纷,为企业提供法律方面的帮助。那么,在具体的法律服务中,律师应该怎样做才能维护企业的利益,保护自身呢?

(一)切实做好企业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和宣传工作,提高企业员工的法律意识,把法律风险消灭于萌芽状态

因为小额贷款公司是出现时间不长的新鲜事物,所以,企业员工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比较陌生。企业律师要和管理者协商,做好相关人员的法律法规的普及培训工作。要做到让法治观念和基本的法律知识深入人心,提高企业员工的法律意识和素质。企业员工不但要知法、懂法而且要守法。在商业活动中,用法律法规指导规范自己的行为,避免违法犯罪的行为发生。总之,要把公司的各项活动置于法律法规之下,人人提高法律意识,避免法律风险。

(二)在筹建小额贷款公司时,严格审查,妥善设置,规避法律风险

在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时,律师应该建议公司审查股东的身份,严格依照《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确认股东的合法资格。律师还应该建议公司对股东的股份资产要认真核查,避免以少充多,设立皮包公司的情况出现。对于出资协议,律师要在相关法律法规的指导下,反复推敲,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协调各方面利益。公司制定的章程要适合公司的客观实际,要严谨、完善,避免法律漏洞,不给一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企业的律师要把相关的法律工作做实做细,考虑周到,落到实处,切实地避免法律漏洞。

(三)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强化内部管理,避免出现法律风险

良好而完善的制度是一个企业正常运营的保障。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企业律师,可以在企业管理者的授权下或者帮助企业领导者以法律法规为指导,制定适合企业实际情况的管理制度。这些制度应该能够规范企业员工的商业活动,激发他们的工作和创造积极性,避免出现工作失误,不能给公司造成经济和声誉损失。只有公司员工扎扎实实地做好每一件业务,公司的法律风险才能够降到最低。另外,完善的制度也能够避免一些别有用心的人钻公司制度的空子,使其不能非法侵犯公司利益或者利用小额贷款公司的名义,从事一些为己谋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强化内部管理,还要严格奖惩。对于忠于职守和贡献突出的员工要大加奖励;对于懈怠和失职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员工要适当惩罚。只有奖惩分明,才能够弘扬正气,形成良好的企业文化氛围。只有奖惩分明,才能减少工作失误,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的效益,把企业的法律风险降到最低。

(四)律师要全程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切实防范小额贷款公司和律师自身的法律风险

假如律师能够真正地参与到小额贷款公司的每一笔业务和日常商业活动之中,并给以专业化的服务,那么,小额贷款公司和律师的法律风险都能够降到最低。这样,小额贷款公司的经济和无形资产(比如信誉)的损失也能够大幅度减少。律师应该重点了解和监控公司发放贷款、担保和融资等方面的法律事务,为小额贷款公司的规范化的经营奠定基础。这样,才能为自身的法律服务活动降低风险。三、结语

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一种金融业的新生事物,为我国缓解中小型企业和农民朋友的资金困难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它们的出现和发展直接促进了我国经济的进一步繁荣与发展,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律师介入到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之中,把企业的法律风险降到了最低。律师的工作保障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健康、顺利发展。在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律师要高瞻远瞩,踏实工作,在避免自身和小额贷款公司法律风险的前提下,为企业效益的提高献计献策。只有找到法律和效益的最佳结合点,才能使国家和社会、小额贷款公司、律师三方得到共同发展。

参考文献:

[1]李长健,张巧云.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法律制度的探析[J].武汉金融,2012(9):29-31.

[2]王建文,熊敬.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规制与立法构想[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1):144-153.

[3]邬枫.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的法律控制探究[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2(26):168-169.

[4]郝好.浅析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现状及法律制度完善[J].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13(1):103-104.

[5]江眺,谢丹婕.浅谈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法律监管的完善[J].咸宁学院学报,2012,32(4):16-19.

[6]王晗.论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J].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11(5):61-64.

[7]张明.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如何完善监管法律制度的探讨[J].时代報告:学术版,2011(11X):69.

[8]李康.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制度研究[J].商情,2012(31):163.

[9]蒙园园,梁爽,颜笑.试论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属性[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2(6):46-47.

[10]阚熙.论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规制[J].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12(3):71-75.

作者:陈仕菊

第三篇:中国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初探

摘要: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在我国毕竞是第一次尝试,我们有必要对其运作模式、制度建设、资金保障、组织管理、服务对象、服务范围等做一个理性的探索,为将来在全国建立这项制度做好思想上的准备。该项目的实施,为在中国推行和构建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打下扎实的基础,对推进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具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值班律师制度;完善;意义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是指由政府买单,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在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等部门值班,免费为当事人即时提供法律咨询、指导,或者作为被指控人的代理人,帮助被指控人申请延期审理、进行保释听证或者处理其他法律事务。设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的目的,是为低收入人群提供及时、专业、低成本、高效率的法律援助服务。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在我国毕竟是第一次尝试,要想建立规范的值班律师制度我们有必要借鉴国外经验做进一步的探索。

一、我国值班律师制度试点情况介绍

2006年8月,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我国商务部、司法部共同确定,将河南焦作市修武县作为在我国探索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项目的首个试点县,旨在推动我国法律援助体制与国际接轨,为以后在全国普遍建立这一制度积累经验。修武县首期选聘参与试点项目的值班律师共18名,分别在县法院、公安局、看守所、城关派出所各设立一个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办公室,项目自2006年9月正式启动至2008年3月结束,值班律师共接待咨询事项1735起、接待来访人员1953人,其中帮助解答咨询1161起、引导申请法律援助171起、引导至相关部门267起、其他136起。在此基础上。河南省扩大试点,焦作市率先实现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在全市范围内全覆盖,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办公室11个、参与值班律师150名。在省会郑州,2008年7月也开始在郑州中级人民法院设立值班律师办公室。

二、对中国法律援助值班制度的探索

我国法律援助值班律师试点项目实施完毕,获取了可贵的实践经验。但要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建立这种制度还需要做一个理性的探索,为将来在全国建立这项制度做好思想上的准备。

(一)法律上的保障

《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和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对于值班律师服务和律师讯问在场权问题没有规定,使得试点项目在实践中遇到诸多问题,具体执行和操作过程中困难较多。由于缺乏可操作的法律或政策依据,试点阶段是靠政府协调开展工作,在全国推广和建立值班律师制度没有稳定的制度保障是不可能的,建议值班律师服务能写入宪法、法律援助法、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从法律上保障该制度的建设。

(二)人力资源和政府资金的保证

法律援助的资源与需求矛盾是世界各国法律援助制度发展面临的普遍难题。在人力资源方面,修武县试点之初,考虑到法律援助专职律师人员少,无力承担值班工作;而提供有偿法律服务是社会律师的基本生存手段,政府不能强制要求他们参与项目。修武县对律师介绍宣传值班律师项目,结果有98%以上的社会律师都表示要积极参与,而且也实际参加了项目的实施。尽管如此,为克服法律援助资源的不足,还是要认真考虑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刑事审判所主任小查尔斯.J.奥格利特里的建议,参考在资源与律师人数都很相似的南非,建立一种包括律师界和后备律师界、法律专业人士在内的义务性慈善服务作为补充。实际早在2002年12月3日,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计划由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共同组织实施,并成立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法律援助志愿者分会。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计划是促进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社会人力资源开发的一种重要方式,各级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团组织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政策,鼓励社会各界、特别是法律工作者或法律院校师生积极参与。

在政府资金的支持方面,国外值班律师制度运行资金均由政府支付。在我国开展的试点项目下,项目运行经费全部由项目单位支付,现在项目已经实施完毕,如果在全国范围内推广,首先要考虑解决的应该是资金保障问题。根据我国《法律援助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是政府为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公民的承诺。因此,值班律师制度作为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正常运行资金理所当然地应当由国家财政拨付,即由国家出资购买社会律师的服务提供给公民。

(三)组织管理机构的确立

国外律师值班制度管理机构呈现多样性的特点,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管理机构。我国试点阶段是由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联合管理,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具体的实施管理。我们认为,将来该制度在全国推广,应该实行双重管理,即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值班律师的行政管理,法律援助管理机构进行具体业务管理。因为:第一,根据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而没有实行行业管理,值班律师工作是律师工作的一部分;司法行政机关对有违反法律、法规、律师职业纪律行为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有权给予惩戒。由司法行政机关对值班律师工作实行行政管理有利于该制度的健康发展。第二,值班律师制度是法律援助制度的组成部分,法律援助管理机构对值班律师工作实行业务管理是其应该履行的职责。

(四)值班场所的设立

值班场所的设立,决定于值班律师服务对象的确定。试点阶段我们主要在法院、公安局、派出所和看守所设立,监狱是空白。法院、派出所是矛盾、纠纷的集中地,自然应该设立。看守所是法律服务的敏感区,设立值班律师办公室很不容易,但经过努力设立了,而且效果很好。监狱在试点阶段我们没有设值班律师办公室,但很有必要设立。在宪政意义上,罪犯权利的保护程度不仅是一个国家人权保护状况的衡量标尺,而且还是一个国家是否达至法治状态的重要标志。我国《律师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都没有给已决犯设定一个得到专业律师帮助的正当合法救济渠道,很多法律规定的权利因此而无法实现。值班律师如果能在监狱设立,无疑是填补了监狱法律服务的空白。在值班律师制度建立初期,要量力而行,使现有资源发挥最大作用,不能包揽一切,处处设立值班律师,但应该保证在各法院、公安局、派出所、看守所和监狱设立值班律师办公室,这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五)服务对象的倾斜

国外值班律师服务对象涉及刑事案件多,服务对象的重点是侦查阶段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证他们能方便快捷地得到值班律师服务。如加拿大,设有24小时、一年365天的值班律师电话服务热线;英国法律规定律师在场警察的讯问才是合法的,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聘请律师,值班律师应在接到警察局电话后45分钟内赶到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我国被羁押或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分为两大类:一是刑事已决犯被羁押在劳动改造场所即监狱。在监

狱的高墙内没有一个合法的渠道能让他们得到律师的专业法律服务。二是刑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被羁押在看守所。被羁押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在侦察阶段很难得到律师服务,律师会见难一直是一个难题,一方面是因为《律师法》第33条和《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有矛盾。另一方面是公安局和检察院的办案人员主观上担心在侦查阶段律师的介入会增加不安定因素,影响案件的侦破,有抵触情绪。另外,客观上存在警力不足等问题。但处在侦查完毕的起诉阶段的被告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能力负担律师费用的可以自行聘请律师得到律师的专业法律服务,会见次数不受限制,没能力支付律师费用的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也可通过申请法律援助得到律师的法律服务。

我们试点项目在法院、公安局、派出所设立的值班律师办公室提供的值班律师咨询服务没有经济和案情审查标准,可以说是全体公民人人均可享受的一种社会福利,但其服务对象都是民事、经济、治安纠纷案件的当事人,没有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在看守所设立的值班律师办公室,他们向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对罪犯人权的直接保护,但因法律规定的冲突以及主观意识和客观条件的限制,并不是所有被羁押人员都能得到值班律师的服务,主要对侦查终结的被告人和被羁押的少年犯提供值班服务,这种服务也不是随时的和便捷的,一个星期有两天值班时间,值班的两天也不是全天候地提供服务,要在办案民警和审讯室都空闲的时候提供服务。对正在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试点值班办公室进行了警察讯问时的律师在场权的尝试,但得到服务的人数很有限。监狱没有设值班律师办公室,服刑人员无法得到值班律师的任何服务。可见,在我国,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最需要法律服务,但得到的法律服务却最少。

从国际人权保护的形势和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值班律师服务应该向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倾斜,我们有条件也应该为在押的罪犯提供8小时工作日值班律师当面咨询服务和设立24小时值班律师电话服务热线,也可以先对那些可能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提供值班律师在场讯问服务,积累经验后逐步全面实施。为保证安全,可以实行电话录音和讯问全程录像制度。只有这样,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监狱服刑人员才能随时地、真实地感受到值班律师制度的阳光照耀,我们的值班律师制度才能真正起到控辩平衡作用以及对在押罪犯的人权保护。

(六)服务范围的扩大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服务的职责范围一般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告诉当事人所享有的法律权利及如何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利;(2)告诉当事人与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诉讼程序,消除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产生的疑虑;(3)帮助当事人准备和查阅诉讼文书和资料;(4)帮助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提起申诉、控告;(5)帮助符合条件的被关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监视居住;(6)协助当事人申请延期审理;(7)协助当事人参与诉讼和非诉讼调解、仲裁活动;(8)帮助当事人申请上诉;(9)帮助当事人书写法律文书和其他文书;(10)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帮助当事人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法律援助申请;(11)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而又确需法律帮助的当事人,可以告知当事人如何获得社会律师帮助;(12)对涉法上访案件当事人进行正确引导和疏导。

(七)律师专业素质和服务质量的提高

国外要经过严格的培训考试才能有资格成为值班律师。而我国在试点县由于律师资源十分有限,制约了值班律师的选拔方式,只是经过简单的培训就上岗,培训范围仅限于法律援助基本知识、接待技巧和值班纪律,根本谈不上设置更高的值班律师准入门槛,在资质方面没有有效的确认方式。在试点实践中,值班律师遇到的问题是千变万化、纷繁复杂的,值班工作专业性非常强,没有法律援助相关工作经验和较高专业水平的律师就不能很好地适应值班工作的需要。我们要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明确值班律师的准入门槛,对取得律师资格和执业证的律师统一进行规范的准入选拔考试,值班律师还要进行系统的定期培训,以熟悉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等,培训范围应向专业化、专门化方向发展,保证律师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技能。法律援助机构可根据社会律师的专业建立不同业务类型的值班律师档案名册,根据其业务特长,登记进入不同业务类型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档案名册。法律援助机构再根据值班律师档案名册,结合实际业务需要,确立值班律师日常值班制度,定期指派档案名册上的律师到法律援助值班办公室轮流值班,满足当事人专业服务的要求,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在制度推广的过程中。逐步实行值班律师实习制度,确定一定的实习期,在实习期内采取以老带新的形式加强新任值班律师的培训,以保证新任律师的工作质量。

(八)服务便捷性的提高

项目运行过程中,值班律师提供的服务主要是通过现场面对面提供咨询的方式进行。这种方式受时间的限制比较大,当事人只能在工作日,在律师值班的时间内进行咨询,这样就大大缩小了值班律师服务的受援人员数量。另外,在看守所,由于怕影响案件的侦查,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得到值班律师法律服务的时间和渠道受到的限制更加严重。所以,在以后的运作中,除8小时工作时间保证正常值班外,可考虑借鉴英国、加拿大24小时电话咨询方式,或建立网络在线咨询等方式的服务以弥补现有方式的不足。

(九)长效协调机制的建立

值班律师办公室设在法院、公安局、派出所、看守所内。法律援助机构与法院、警察机构之间都建立了非常自然的工作协作关系。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如果离开了法院、公安部门的配合和支持,就无法真正为需要的当事人服务,因此,建立起法律援助机构、法院、公安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关系,明确相互之间在开展法律援助服务工作中的职责和义务,是必需的。目前,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沟通主要是通过开协调会的方式展开的,没有建立起制度化的长效机制。为了使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更好地长期稳定地开展,建立制度化的长效机制非常必要。

(十)观念上的更新

加强宣传力度,更新人们的观念,使人们对该制度有全新的正确的认识是该制度持续运行的一个着力点。对老百姓宣传值班制度的目的、宗旨和服务范围,不要让他们认为值班律师制度什么问题都能解决,对司法、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宣传该制度的推广意义,让他们从观念和意识上真正接受该制度,为该制度的实施扫清思想障碍。

作者:阮兰泉

第四篇:浅谈律师如何做好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摘要】近年来,律师如何做好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得到了业内的广泛关注,研究其相关课题有着重要意义。本文首先对相关内容做了概述,分析了我国企业法律顾问现状,并结合相关实践经验,从饱满的工作热情和强烈的敬业精神等多个角度与环节,提出了律师做好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有效策略,阐述了个人对此的几点看法与认识。

【关键词】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策略

一、前言

作为律师行业的重要方面之一,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特殊性不言而喻。该项课题的研究,将会更好地提升对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分析与掌控力度,从而通过合理化的措施与途径,进一步提升律师胜任优化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最终整体效果。

二、概述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指企业内部通过设置法律顾问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法律工作人员处理本企业法律事务的一整套制度。企业配备的具有执业资格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就是企业法律顾问,其基本任务就是“保经营,促管理,化风险”,是企业内部衔接法律与管理的主导。其中首要与根本的是服务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决策管理。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企业对法律的依赖程度越来越密切,对企业法律专门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大。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因此应运而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企业有效参与市场竞争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也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基本保障措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我们需要依法经营企业,实行科学决策,强化内部管理,运用法律手段,化解经营风险,因此,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至关重要。

三、我国企业法律顾问现状

早在建国初期我就开展了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其真正得到快速发展是在改革开放以后,在1986年国务院所颁布的《厂长工作条例》中对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日常工作中厂长可以聘请或设立企业法律顾问,其应在厂长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自此之后,关于企业法律顾问的规定陆续出台,我国相关企业的法律顾问制度也逐渐走向了正轨。当前,我国企业所实现的法律顾问制度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兼职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另一种是全职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我国的企业法律顾问已经形成了人社部执业资格考试与合同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职业培训相结合的体系。

我国当前一些大型的国有企业还没有设立专门的企业法律顾问,为了提高企业整体的竞争力,应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进行了明确的规范,促进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有序发展。由于我国企业法律制度的起步较晚,在企业的决策者的脑海中还没有法律顾问制度的概念,其还停留在传统的模式上,对企业中的重大决策仍是由相关高层管理人员进行推动的,忽略了法律顾问的角色,只是在企业的管理上出现了问题时,才由法律顾问来进行解决问题,这样不但不能够挽回经济损失,而且还严重限制了企业的发展,对提高企业整体竞争力不利,因此,应建立健全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

四、律师做好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有效策略

(一)法制宣传,建立制度。法律顾问在企业中的一项常规性工作就是要做好法制宣传,从而使企业中的员工的法律意识能够得到提高,使其在工作中能够自觉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提高企业的法律意识,可以使领导管理变得更加科学,提升企业领导的管理能力。除此之外,还可以使企业的风险防范意识得到提升。企业要想获得发展,必须要具有一套合法的规章制度,而这些制度的建立需要法律顾问的全程参与。企业类型的不同在制度的建立上也会有所差别,需要依据实际情况而定。企业在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应当在以人为本的基础上与时俱进。虽然,制度的建立是一次性完成的,但是对制度的完善和落实则是一项漫长的工作,因此企业法律顾问必须要绷紧神经,眼里要有工作,只有这样的人才能胜任企业的法律顾问工作。

(二)避免企业陷入危机。企业法律顾问在工作中,通过参与企业中的重要经济活动,了解企业的情况,然后依据法律对企业的经营进行分析论证,并依据法律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意见,确保企业经营活动的合法性,有效的避免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陷入危机。企业重要经济活动主要指的是:招标、技术引进、人才发展战略等。

(三)参与谈判工作。企业法律顾问在受到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委托同委派代表一同或单独同对方的人员进行谈判。谈判指的是企业双方针对义务和权利进行会谈,当面交换意见,从而使双方的意见能够达到一致,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下达成协议。企业法律顾问参与到企业谈判活动中主要有两种情况:1、与企业代表共同参与谈判,以法律顾问的身份参与谈判,在谈判中起参谋作用,决定权仍然在企业代表手中;2、企业法律顾问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独自出现在谈判中,此时的企业法律顾问具有决定权。需要注意是,无论企业法律顾问参与谈判的身份如何,其在谈判过程中都有尽自己的所能为最大限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四)运用法律,维护企业权益。企业的法律顾问在工作中,经常会参与到调解、诉讼、仲裁工作中,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中有着不可代替的作用。企业在运行过程中,如果与企业员工与单位发生了法律纠纷,企业法律顾问需要积极参与到纠纷的解决中,在纠纷的处理工程中,应当遵守先调解、再诉讼的原则。在获取到对方的允许后,可以由法律顾问,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调解,如果对方不同意调解,或经调解后没有达成协议,则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法律顾问不仅要维护企业利益,而且要维护社会和国家利益。只要企业本身不违法,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就应当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

五、结束语

通过对律师如何做好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研究分析,我们可以发现,该项工作良好实践效果的取得,有赖于对其多项影响因素与关键环节的充分掌控,有关人员应该从客观实际出发,研究制定最为符合实际的做好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策略。

参考文献

[1]段愛萍.论中小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完善[J].江苏社会科学,2015(10):60-62.

[2]梁月芳.做好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几点思考[J].经济师,2015(02):115-116.

作者:徐军

第五篇:论我国法律援助公职律师制度

摘 要:2017年9月月2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宣布正式建立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当前在中国引入法律援助公职律师制度是解决我国法律援助现实困境的一条全新路径。本文从我国现实状况出发,结合域外经验,讨论可能出现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建议,以期有益于法律援助公职律师制度的本土建构并提供可能性参考。

关键词:法律援助;公职律师;法律援助公职律师制度

 

作者简介:向鑫(1993-),女,汉族,湖北荆州人,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
一、法律援助公职律师制度的历史演进

法律援助制度作为一种各国普遍采用的司法救济制度,以保障弱势群体人权为使命,其价值为扶贫助弱、平衡控辩、司法公正,本质是一种由政府运用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向公民提供的公共服务。西方法律援助公职律师制度的发展经过了三个阶段:以法律救濟为主的“慈善阶段”、以国家责任为主的“政治权利阶段”和将法律援助视为公民基本权利多元化表现的“国家福利阶段”。

(一)英国的法律援助公职律师制度

英国是法律援助的发源地,是目前法律援助制度最为完备的国家之一。在英国,面向全国统筹管理和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的机构是法律服务委员会(Legal Service Commission,简称LSC),2000年左右,LSC在小范围内试点了公共辩护服务,即由政府培养的公职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可以作为对私人律师服务的有益补充,主要面向西北等律师资源稀缺的地区。目前,该模式运行良好,在英国取得显著成果并在全国不断推行。

(二)美国的法律援助公职律师制度

美国分为刑事与民事两套不同的法律援助操作体系,但只在刑事中适用公职律师制度。刑事管理模式有三种:一是带有官方性质的公共辩护人办公室模式,二是签订刑事辩护合同,三是指定辩护模式。美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提供援助最的主要力量来自于公职律师,私人律师起辅助作用。美国公职律师既属具备执业资格的执业律师,又属于美国联邦政府各部门和层级中的政府公职人员,具有双重身份属性。

(三)香港的法律援助公职律师制度

香港的法律援助工作是由法律援助署进行管理和开展,法律援助署从属于政府却具有独立性,在工作中不受其他部门掣肘。法律援助署配备较高比例的专职律师来承担法律援助署受理的大部分案件,这类专职律师属于公务员序列,有较为稳定的收入和地位,不会进行频繁的工作流动。长时期从事法律援助案件的代理或辩护使其工作的专业化不断加强,对案件质量的保障有很大好处。

从上可看出各国(地区)在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过程中均使用了法律援助公职律师制度,并演化成符合本国国情的特色模式。尝试由政府部门的公职律师来承担法律援助的责任,这将是我国法律援助发展的新方向。
二、法律援助公职律师制度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和现实困境

(一)发展现状

我国“公职律师”的概念萌芽于1994年,1995年在上海浦东新区率先开展试点工作,2002年10月,司法部出台了《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2016年3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出台《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将公职律师推上历史发展前沿。2017年9月月2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宣布正式建立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建立法律援助公职律师制度势在必行。

经过二十多年的探索,我国现已形成了广州模式、扬州模式、厦门模式和周村模式四种法律援助公职律师典型模式。这四种模式代表着法律援助公职律师本土构建的初步探索,虽在制度设计上有差异,但分享着相同的制度功能和目标,即拓展法律援助机构自身职能,以公职律师的稳定性与社会律师的灵活性互为补充,来更好地满足不同层面的需求。在试点工作中,初步确定了法援公职律师身兼律师和公务员的双重身份,具有公务员编制,限定不得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制度优点是服务层次定位准确,专职所形成专业化、规模化的服务方式能够发挥整体优势,提高办案数量和质量;缺点在于导致政府财政负担重,业务能力受挑战,待遇偏低,不利于吸引人才等。

(二)现实困境

1.法律援助律师资源与法律援助需求之间的供需矛盾

2017年1月14日召开的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得出:全国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数超过500万件,提供法律咨询2800余万人次。需求激增与资源供应的矛盾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数量矛盾,我国约十万人才能分享一名法援专职人员提供的服务,且我国目前仍有近两百个县市未设立法律援助机构;二是质量矛盾,实践中大部分法援案件由经验不足的实习律师负责,而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却不愿加入,导致一些社会影响深刻、案情复杂的案件没有与相应的律师资源相匹配;三是地区法援资源分布不均,经济发展较快的东部沿海省市,财政上经费支持力度大,而中西部地区则相对落后。

2.法律援助的“无偿性”与律师“经济人”身份相矛盾

法律援助是律师的一项法定强制性义务,但律师在社会生活中“经济人”的身份使其首先考虑的是自己的经济利益。尽管政府提供一定补贴,但补贴标准非常低,而律师在办案时往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和金钱,微薄的补贴让律师基本是在“无偿性”办案。这会影响法援服务人员办案的积极性和案件的办理质量。

3.经费补贴与保障机制不到位

我国的法援经费主要来自于政府拨款,但我国迄今仍没有一个关于政府如何承担法律援助经费的统一规定,这使得关于法援工作中国家和政府的专项经费投人在具体操作和实施过程中无法可依,致使政府的拨款具有很大的随意性;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性又使得法律援助机构不能名正言顺地向社会募集资金,资金来源处于两难境地。
三、我国法律援助公职律师制度的本土化构建建议

(一)为法律援助公职律师制度提供法律保障

我国《律师法》应当成为我国推行公职律师制度的首要法律依据。尽管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之初,学界便呼吁修订《律师法》,然而我国2013年1月施行的新《律师法》却仍未对公职律师的相关问题进行规定。因此,应当及时修订《律师法》并通过制定《公职律师条例》细化《律师法》中的具体规定,对法律援助公职律师的进行精确法律定位。同时要把提升《法律援助条例》的法律层级,制定《法律援助法》提上议事日程。

(二)确定法律援助公职律师的管理模式

法律援助律师身份的双重性决定了其需同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所在单位的多重监管。其中,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其资质管理和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重点抓法援公职律师的“准入和退出”;法律援助公职律师所在单位负责对其具体业务和人事进行管理,如工资发放和社会保障等;律协则负责进行行业管理,包括学习培训、继续教育和业务指导等。三者各司其职,分工合作,共同对法援公职律师进行监管。

(三)确定法律援助公职律师的执业范围和运行机制

以立法形式明确法援专职律师制度的定位,明确细化法律援助专职律师的职责,即只参与法律援助及其相关服务,减少参与其他政府行政事务,使其职能简单明确,与此相对应的是明确律师们所具有与职责相适应的权利。除此之外,要进一步解决法律援助公职律师在选拔机制、审核机制、激励机制等环节的缺位问题,要形成专业评价体系,在经济待遇上稳定,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加入法律援助工作之中。
[ 参 考 文 献 ]

[1]王进喜,程滔.政府律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2]宫晓冰.中国法律援助立法研究[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

[3]张文静.广州市公职律师工作的十年实践与发展路径探析[J].中国司法,2012(7).

作者: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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